Wikisource zhwikisource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E9%A6%96%E9%A1%B5 MediaWiki 1.45.0-wmf.6 first-letter Media Special Talk User User talk Wikisource Wikisource talk File File talk MediaWiki MediaWiki talk Template Template talk Help Help talk Category Category talk Portal Portal talk Author Author talk Page Page talk Index Index talk Transwiki Transwiki talk Translation Translation talk TimedText TimedText talk Module Module talk Topic Portal:小说 100 268 2570562 2560851 2025-06-18T00:07:50Z 203.13.3.94 /* 世情小說 */ 2570562 wikitext text/x-wiki ==志怪小說== {{div col|colwidth=15em}} *[[搜神記]] *[[異苑]] *[[談藪]] *[[雲仙雜記]] *[[獨異志]] *[[廣異記]] *[[冥報記]] *[[括異誌]] *[[稽神錄]] *[[夷堅志]] *[[續夷堅志]] *[[聊齋誌異]] *[[雲齊廣錄]] *[[鴛渚誌餘雪窗談異]] *[[益智錄]] *[[蟫史]] {{div col end}} == 傳奇小說 == {{div col|colwidth=15em}} *[[玄怪錄]] *[[續玄怪錄]] *[[宣室志]] *[[定命錄]] *[[燕丹子]] *[[遊仙窟]] *[[枕中記]] *[[集異記]] *[[南柯太守傳]] *[[霍小玉傳]] *[[李娃傳]] *[[鶯鶯傳]] *[[任氏傳]] *[[博異志]] *[[剪燈新話]] *[[剪燈餘話]] *[[覓燈因話]] *[[輪回醒世]] *[[豔異編]] *[[花陣奇言]] *[[效颦集]] *[[大明奇俠傳]] {{div col end}} == 話本小說 == {{div col|colwidth=15em}} *[[韩擒虎话本]] *[[清平山堂話本]] *[[清平山堂話本]]* *[[大唐三藏取經詩話]] *[[全相平話]] *[[新刊全相三國志平話]] *[[新編五代史平話]] *[[大宋宣和遺事]] *[[京本通俗小說]] *[[梁公九諫]] *[[貪欣誤]] *[[娛目醒心編]] {{div col end}} ==神魔小說== {{div col|colwidth=15em}} *[[北遊記]] *[[南遊記]] *[[東遊記]] *[[西遊記]] **[[續西遊記]] **[[後西遊記]] **[[西遊補]] **[[新西遊記]] **[[西遊記傳]] **[[西遊原旨]] **[[西遊記百回詳注]] **[[西遊記(雜劇)]] *[[封神演義]] *[[韓湘子全傳]] *[[達摩出身傳燈傳]] *[[雷峰塔奇傳]] *[[南海觀音菩薩出身修行傳]] *[[濟顛羅漢淨慈寺顯聖記]] *[[二十四尊得道羅漢傳]] *[[三寶太監西洋記]] *[[三遂平妖傳]] *[[許真君旌陽宮斬蛟傳]] *[[咒棗記]] *[[飛劍記]] *[[鏡花緣]] *[[草木春秋演義]] *[[鋒劍春秋]] *[[走馬春秋]] *[[濟公全傳]] *[[飛跎全傳]] *[[唐鍾馗全傳]] *[[唐鍾馗平鬼傳]] *[[斬鬼傳]] *[[跨天虹]] *[[女仙外史]] {{div col end}} ==歷史演義== {{div col|colwidth=15em}} *[[盤古至唐虞傳]] *[[按鑒編纂開闢衍繹通俗志傳]] *[[按鑒演義帝王御世有夏志傳]] *[[夏商野史]] *[[周朝秘史]] *[[熱血痕]] *[[東周列國志]] *[[前七國志孫龐演義]] *[[後七國志樂田演義]] *[[鬼谷四友志]] *[[秦朝野史]] *[[西漢演義]] *[[兩漢開國中興傳志]] *[[東漢秘史]] *[[東漢演義]] *[[三國演義]](毛氏父子批改本) *[[三國志通俗演義]](未經批改本) *[[反三國演義]] *[[東西晉演義]] *[[禪真逸史]] *[[梁武帝演義]] *[[南史演義]] *[[北史演義]] *[[隋史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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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China-Organization|《鲁迅全集》由鲁迅先生紀念委員會于1938年出版。编辑委员会成员有蔡元培、马裕藻、许寿裳、沈兼士、茅盾、周作人、许广平等,实际负责工作的是郑振铎和王任叔,工作人员则有唐弢、谢澹如、胡仲持等。[https://www.sohu.com/a/257537188_100191009]}} ljna6urbq15amwdsv69npvsca90jog8 Author:朱自清 102 7700 2570822 2568646 2025-06-18T08:08:01Z Hamham 27680 /* 篇目 */ 2570822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种人——上帝的骄子!]] **[[背影]] **[[阿河]] **[[哀韦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一 殷勤的招待 ***二 “躬逢其盛” ***三 第三人称 **[[说梦]] **[[海行杂记]]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旅行雜記]] (1924年,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1925年6月19日) *[[說夢]](1925年10月) *[[女人]] (1925年2月15日,白馬湖) *[[飄零]] (1925年7月20日,白馬湖) *[[背影]] (1925年10月,北京。同年11月22日,《文學周報》第200期)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阿河]] (1926年1月)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哀韋杰三君]](1926年4月2日) *[[海行雜記]](1926年7月,白馬湖) *[[荷塘月色]](1927年7月,北京清華園) *[[白采]] (1926年8月,上海江灣立達學園)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一封信]] (1927年9月27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懷魏握青君]] (1928年5月25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歐遊雜記]](散文集,1934年)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三家書店]] *[[文人宅]] *[[博物院]](收錄在1943年4月由開明書局出版的《倫敦筆記》) *[[乞丐]] *[[房東太太]]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8we03oeawcvx9kuc7os8kx62ifls4a0 2570823 2570822 2025-06-18T08:08:24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23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韦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一 殷勤的招待 ***二 “躬逢其盛” ***三 第三人称 **[[说梦]] **[[海行杂记]]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旅行雜記]] (1924年,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1925年6月19日) *[[說夢]](1925年10月) *[[女人]] (1925年2月15日,白馬湖) *[[飄零]] (1925年7月20日,白馬湖) *[[背影]] (1925年10月,北京。同年11月22日,《文學周報》第200期)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阿河]] (1926年1月)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哀韋杰三君]](1926年4月2日) *[[海行雜記]](1926年7月,白馬湖) *[[荷塘月色]](1927年7月,北京清華園) *[[白采]] (1926年8月,上海江灣立達學園)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一封信]] (1927年9月27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懷魏握青君]] (1928年5月25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歐遊雜記]](散文集,1934年)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三家書店]] *[[文人宅]] *[[博物院]](收錄在1943年4月由開明書局出版的《倫敦筆記》) *[[乞丐]] *[[房東太太]]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82iepgm94p0jtpmgfdos5q5timgcdgb 2570824 2570823 2025-06-18T08:11:22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24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一 殷勤的招待 ***二 “躬逢其盛” ***三 第三人称 **[[说梦]] **[[海行雜記]]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旅行雜記]] (1924年,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1925年6月19日) *[[說夢]](1925年10月) *[[女人]] (1925年2月15日,白馬湖) *[[飄零]] (1925年7月20日,白馬湖) *[[背影]] (1925年10月,北京。同年11月22日,《文學周報》第200期)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阿河]] (1926年1月)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哀韋杰三君]](1926年4月2日) *[[海行雜記]](1926年7月,白馬湖) *[[荷塘月色]](1927年7月,北京清華園) *[[白采]] (1926年8月,上海江灣立達學園)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一封信]] (1927年9月27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懷魏握青君]] (1928年5月25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歐遊雜記]](散文集,1934年)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三家書店]] *[[文人宅]] *[[博物院]](收錄在1943年4月由開明書局出版的《倫敦筆記》) *[[乞丐]] *[[房東太太]]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9kkecijh92d4y0vah7p8qpm6zbfvyg7 2570825 2570824 2025-06-18T08:12:45Z Hamham 27680 /* 散文 */ 2570825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一 殷勤的招待 ***二 “躬逢其盛” ***三 第三人称 **[[说梦]] **[[海行雜記]]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旅行雜記]] (1924年,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女人]] (1925年2月15日,白馬湖) *[[飄零]] (1925年7月20日,白馬湖)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阿河]] (1926年1月)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一封信]] (1927年9月27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懷魏握青君]] (1928年5月25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歐遊雜記]](散文集,1934年)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三家書店]] *[[文人宅]] *[[博物院]](收錄在1943年4月由開明書局出版的《倫敦筆記》) *[[乞丐]] *[[房東太太]]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85rjeoxq3ge2xccskood0i5iivv3k77 2570826 2570825 2025-06-18T08:16:00Z Hamham 27680 /* 註明清楚者 */ 2570826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一 殷勤的招待 ***二 “躬逢其盛” ***三 第三人称 **[[说梦]] **[[海行雜記]]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旅行雜記]] (1924年,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歐遊雜記]](散文集,1934年)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三家書店]] *[[文人宅]] *[[博物院]](收錄在1943年4月由開明書局出版的《倫敦筆記》) *[[乞丐]] *[[房東太太]]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mkvsqjwbi6zy226ixa54psvv2kzd7at 2570827 2570826 2025-06-18T08:17:03Z Hamham 27680 /* 散文 */ 2570827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一 殷勤的招待 ***二 “躬逢其盛” ***三 第三人称 **[[说梦]] **[[海行雜記]]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旅行雜記]] (1924年,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eoio95pmi8uy9f756g6c3vvc86m7om6 2570828 2570827 2025-06-18T08:18:36Z Hamham 27680 /* 註明清楚者 */ 2570828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一 殷勤的招待 ***二 “躬逢其盛” ***三 第三人称 **[[说梦]] **[[海行雜記]]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752a56i1kgbu7qw7zm2ic0typc352pl 2570829 2570828 2025-06-18T08:21:40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29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散文集:《你我》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ikkdejtnqvxr4x7r13yhhbtq4ddh6s5 2570830 2570829 2025-06-18T08:22:57Z Hamham 27680 /* 篇目 */ 2570830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m2kfuq9i0x6tjnhhkk223r8jywaro0g 2570832 2570830 2025-06-18T08:25:03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32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散文集:《背影》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散文集:《你我》 **自序 **甲辑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 **乙辑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 **——《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1mpgx1iryz97w0b4rih2vflfe4rde2e 2570835 2570832 2025-06-18T08:27:02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35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 ——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 **——《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9ps63b4bxydpjm2zscy86sjsy08nmdu 2570836 2570835 2025-06-18T08:28:34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36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 ——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 *——《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sl73gg5s6u6wohvut40tq8yfy7e7kno 2570837 2570836 2025-06-18T08:28:51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37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 ——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 *——《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ffr388yt4pcrwlb7rysy2ymfomfldzy 2570839 2570837 2025-06-18T08:33:17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39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 ——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子愷畫集跋]] (1926年11月10日)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兒女]] (1928年6月24日完成,北京清華園)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燕知草》序]] (1928年12月19日,為俞平白的《燕知草》作序)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看花]] (1930年4月) *[[我所見的葉聖陶]] (1930年7月) *[[給亡婦]] (1932年10月,《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你我]] (1933年8月25日) *[[談抽煙]](1933年10月11日) *[[冬天]] (1933年12月) *[[擇偶記]] (1934年3月) *[[潭柘寺戒壇寺]] (1934年3月) *[[南京]] (1934年10月)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揚州的夏日]]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海闊天空」與「古今中外」]](1925年5月9日)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葉聖陶的短篇小說]](1930年7月)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edsfh7h8ux30cnedjnyhub0n5zh5jbq 2570842 2570839 2025-06-18T08:41:31Z Hamham 27680 /* 篇目 */ 2570842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 ——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67ttk55fvxghtdhqwhaho6p45117pqh 2570843 2570842 2025-06-18T08:42:22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43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 ——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歐遊雜記/序|《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ps27dfg5bb68wqba5736u5qq7kerk36 2570844 2570843 2025-06-18T08:43:01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44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br>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 ——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歐遊雜記/序|《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14bqdumehg4xvtxxu8loirsxij2m7hy 2570845 2570844 2025-06-18T08:43:22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45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br>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br> ——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歐遊雜記/序|《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0xv0asb5i2taanaks2j2c2vnugyka4t 2570846 2570845 2025-06-18T08:44:06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46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br>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center|——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br><br> {{center|——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歐遊雜記/序|《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bhulxpbmj94biwjr9l2pe67uo4ib533 2570849 2570846 2025-06-18T08:45:19Z Hamham 27680 /*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 2570849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 {{Author|name=朱自清|birthyear=1898|deathyear=1948|firstletter=Z|wikipedia=朱自清|zh-classical-wikipedia=|wikiquote=朱自清|commons=|notes=原名自華,字佩弦,號秋實,祖籍浙江紹興,生於江蘇東海縣。中國現代詩人、散文作家。|image=Zhu_Ziqing.png|country=|times=}} '''朱自清'''(1898年11月22日—1948年8月12日),原名'''自華''',字'''佩弦''',號'''實秋'''。生於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埠上村,籍贯浙江绍兴,中華民國作家,以官話白話文的散文和新詩著稱,尤以散文[[背影]]、[[荷塘月色]]等著名。曾任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主任。 ==篇目== ===生前發行的單行本=== '''散文集:《背影》'''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背影》序]] *[[女人]] *[[白種人——上帝的驕子]] *[[背影]] *[[阿河]] *[[哀韋杰三君]] *[[飘零]] *[[白采]] *[[荷塘月色]] *[[一封信]] *[[《梅花》后记]] *[[怀魏握青君]] *[[儿女]] *[[旅行杂记]] *[[说梦]] *[[海行雜記]] </div> '''散文集:《你我》'''<br>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你我》自序]]<br> {{center|——甲辑——}}<br> *[[“海阔天空”与“古今中外”]] *[[扬州的夏日]] *[[看花]] *[[我所见的叶圣陶]] *[[论无话可说]] *[[给亡妇]] *[[你我]] *[[谈抽烟]] *[[冬天]] *[[择偶记]] *[[南京]] *[[潭柘寺戒坛寺]]<br><br><br><br> {{center|——乙辑——}}<br> *[[《忆》跋]] *[[《山野掇拾》]] *[[《子恺漫画》代序]] *[[《白采的诗》——《赢疾者的爱》]] *[[《萍因遗稿》跋]] *[[《子恺画集》跋]] *[[《粤东之风》序]] *[[叶圣陶的短篇小说]] *[[给《一个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燕知草》序]] *[[《老张的哲学》与《赵子曰》]] *[[《谈美》序]] *[[论白话——读《南北极》与《小彼得》的感想]] *[[《子夜》]] *[[读《心病》]] *[[歐遊雜記/序|《欧游杂记》自序]] *[[《文心》序]] </div> *文史專著:《[[經典常談]]》 *散文集:《[[歐遊雜記]]》 ===散文=== (收入前述單行本者不錄) ====註明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2;-moz-column-count:2;-webkit-column-count:2"> *[[歌聲]](1921年11月3日,上海) *[[匆匆]](1922年3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副刊《文學旬刊》) *[[槳聲燈影裏的秦淮河]](1923年10月11日,溫州,載次年《東方雜誌》第21卷2號。) *[[溫州的蹤跡]](系列散文,1924年4月完成,收錄在《我們的七月》一書) *[[憶跋]] (1924年8月17日,溫州) *[[航船中的文明]](1924年5月3日) *[[說夢]](1925年10月) *[[子愷漫畫代序]] (1925年11月20日,《語絲》第54期) *[[執政府大屠殺記]] (1926年3月29日,《語絲》第2卷第72期) *[[唱新詩]] (1927年10月11日) *[[哪裡走]] (1928年2月7日) *[[悼王善瑾君]] (1928年3月11日) *[[梅花後記]] (1928年5月,國恥紀念日) *[[給一個兵和他的老婆的作者──李健吾先生]] (1928年12月4日) *[[白馬湖]] (1929年7月14日,《清華周刊》第32卷第3期) *[[哀互生]] (1933年7月1日,《文學》第1卷第1號) *[[內地描寫]] (1934年10月13日,《太白》第1卷5期) *[[說揚州]] (1934年11月20日,《人間世》第1卷第16期) *[[《你我》的自序]] (1934年12月) *[[松堂遊記]] (1935年5月15日) *[[初到清華記]](1936年3月,《清華周刊》副刊第44卷第3期) *[[蒙自雜記]] (1939年2月6日,《新雲南》第3期) *[[這一天]] (1939年7月7日) *[[外東消夏錄]](1941年8月28日開始寫) *[[三祝報章文學]] (1942年1月1日,昆明《中央日報》) *[[飛]](1944年作,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增刊》第32期) *[[新中國在望中]](1944年作,此文原稿殘缺,未發表) *[[中國學術的大損失──悼聞一多先生]] (1946年7月) *[[回來雜記]](1946年作,《大公報》)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春]] *[[山野綴拾]] *[[沉默]](《清華周報》) *[[「好」與「妙」]] *[[關於「月夜蟬聲」]] </div> ===論著===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經典常談]](1942年2月) *[[民眾文學的討論]](1922年1月21日,《時事新報》附刊《文學旬刊》) *[[讀〈湖畔〉詩集]](1922年5月18日) *[[短詩與長詩]](1922年4月,《詩》第1卷第4號) *[[文藝的真實性]](1923年11月17日,載次年《小說月報》第15卷第1號) *[[文藝之力]](1924年1月28日) *[[正義]](1924年5月14日) *[[白采的詩]](1926年8月27日) *[[熬波圖]](1926年12月22日,次年2月10日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8卷第2號) *[[新詩]](1927年2月5日,《一般》第2卷第2號) *[[論中國文學選本與專業]](1930年9月28日) *[[論無話說]](1934年3月1日) *[[論詩學門徑]](1931年5月1日,《中學生》雜誌第15號) *[[論中國詩的出路]](1931年8月15日,清華《中國文學會月刊》第一卷第四期) *[[讀書筆記]](1933年2月) *[[與黃晦聞先生論清商曲書]](1933年4月) *[[中國文評流別述略]](1933年11月11日,天津《大公報‧文藝副刊》第50期) *[[陶淵明年譜中的問題]](1934年5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2期) *[[郭紹虞中國文學批評史上卷]](1934年10月,《清華學報》第9卷第4期) *[[文言白話雜論]](1934年11月12日,《清華周刊》第42卷第3、4期) *[[說話]](1935年,《小說月報》) *[[詩言志說]](1937年6月,清華中文系刊物《語言與文學》) *[[日本語的歐化]](1938年1月) *[[論「以文為詩」]](1939年6月6日,同月29日載《大公報‧文藝副刊》) *[[中國散文的發展]](1939年10月20日作,《中學生》戰時半月刊第10期) *[[文字改革]](1940年6月16日作,《今日評論》第3卷第24期) *[[古詩十九首釋]](1942年2月16日開始在《國文月刊》第1卷第6期連載) *[[愛國詩]](1943年) *[[了解與欣賞]](1943年3月) *[[詩教說]](1943年6月作,《人文科學學報》第2卷第1期) *[[論青年]](1944年作,《中學生》) *[[什麼是文學?]] *[[現代人眼中的古人]](1946年作,介紹郭沫若《十批判書》) *[[文學的標準與尺度]](1947年2月21日) *[[論氣節]](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載《知識與生活》) *[[論通俗化]](1947年4月28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朱自清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刊在《知識與生活》) *[[論嚴肅]](1947年5月5日,《中國作家》) *[[古文學的欣賞]](1947年6月1日,《文學雜誌》復刊號) *[[《聞一多全集》序、序言]](1947年7、8月) *[[論吃飯]](1947年7月6日) *[[論雅俗共賞]](1947年10月26日,後收錄在《論雅俗共賞》一書) *[[論百讀不厭]](1947年10月10日) *[[論不滿現狀 ]](1947年12月,《觀察》第3卷第18期) </div> ====沒註明時間,或年份不清楚者====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歌謠裡的重疊]] *[[新詩的進步]] *[[論書生的酸氣]] *[[論老實話]] *[[動亂時代]] *[[禪家的語言]] *[[什麼是文學的生路]] *[[低級趣味]] *[[語文學常談]] *[[誦讀教學]] *[[誦讀教學與「文學的國語」]] *[[論誦讀]] *[[論國語教育]] *[[什麼是中國文學史的主潮]] *[[理想的白話文]] *[[詩的形式]] *[[寫作雜談]] </div> ===教學指導=== *略讀法導引 *《孟子》讀法指導大概 *《史記菁華錄》讀法指導大概 *《唐詩三百首》指導大概 *《胡適文選》讀法指導大概 *「瀧岡阡表」讀法指導大概 *「我所知道的康橋」讀法指導 ===新詩=== ====註明清楚的作品====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睡吧,小小的人(1919年2月29日,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光明(1919年11月22日) *新年(1919年12月21日,1920年1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煤(1920年1月9日,北京,《雪朝》) *北河沿的路燈(1920年1月25日) *悵惘(1920年,《新潮》3卷1號) *滿月之光(1920年,《北京大學學生周刊》) *小草(1920年3月18日,北京,刊在《新潮》3卷1號,後收錄在文學研究會叢書《雪朝》) *[[不足之感]](1920年10月3日,杭州) *滬杭道中(1920年,11月18日,滬杭道中) *送韓伯畫往俄國(1920年12月28日,後收錄在亞東圖書公司出版的《蹤跡》) *滬杭道上的暮(1921年11月18日) *睜眼(1921年12月,杭州,《雪朝》) *靜(1921年12月22日,杭州、城隍山、四景園,《雪朝》) *星火(1921年12月22日,杭州,《雪朝》) *轉眼(1921年) *宴羆(1922年5月,台州所感,作於杭州) *毀滅(1922年12月9日,次年3月10刊載於《小說月報》第14卷第3號) *細雨(1923年3月8日) *贈A.S.(1924年4月15日,寧波作。原題為「贈友」,同年26日,《中國青年》第28期,之後收入《蹤跡》,並改名為「贈A.S.」) *別後(1924年3月刊載在《小說月報》第15卷第6號) *風塵(1924年5月28日) *血歌(1925年6月10日,紀念五卅慘案) *我的南方(1925年10月20日,《語絲》第48期) *輓聞一多先生(1946年8月16日) </div> ====沒有註明年份==== *挽歌(杭州,堯深追悼會之晨) ====沒有註明年份及月份==== *[[秋]] *[[紀遊]] *[[湖上]] *[[燈光]] *[[獨自]] *[[僅存的]] *[[香]] *[[黑暗]] ===傳統詩文=== <div style="column-count:3;-moz-column-count:3;-webkit-column-count:3"> *行行重行行(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青青河畔草(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西北有高樓(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迢迢牽牛星(擬古詩,1927年6月作,收錄在《敝帚集》。) *[[和李白《菩薩蠻》]](1927年5月31日) *[[威尼斯行]](1932年7月7日) *[[重過清華園西院]]三首 *[[除夕書感]] *有感 *昔遊 *[[盛年]] *無題 *[[竹隱以紅葉見寄,賦此奉答]]三首 *[[灕江絕句]]二首(1938年,朱自清在南寧作此詩) *[[南岳方廣道中寄內作]](1939年) *[[得逖生書作,次公權韻]]二首 *[[近懷示聖陶]] *[[夏夜次公權韻]] *[[寄三弟永叔]] *[[市肆見三希堂三谷尺牘,愛不忍釋,而力不能致之]] *[[夜不成寐,憶業雅《老境》一文,感而有作,即以示之]](1948年北平) </div> ===小說=== *[[別]] *[[笑的歷史]](1923年4月28日完成,同年6月10日,《小說月報》第14卷第6號) ===譯文=== *[[心理學的範圍]](1920年,《新潮》2卷3號) *[[為詩而詩]](與李健吾合譯,《一般》第3卷第3號) ===演講=== *[[平民教育是什麼?]](1920年4月6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我們為什麼紀念五一勞動節呢?]](1920年5月2日,朱自清擔任平民教育講演團第四組書記的一場演講) *[[雜詩體]] (1928年12月7日,在中國文學會成立大會上演講此題) *[[白話與文言]] (1935年1月26日,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演講) *[[聞一多先生與詩]] (1947年4月9日,在清華新詩社演講) *[[論氣節]] (1947年4月11日,在清華通識學社演講,同年5月1日發表該文) *[[論標語口號]] (1947年5月,在清華五四文藝晚會演講此題,同月19日完成該文) ==參考資料== *朱自清/著,熊美如/主編,《朱自清全集》,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版二刷。 *朱自清/著,陳俊啟/編著,《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三民書局,2006年5月初版。 *朱喬森/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書林出版,1992年12月初版。 *陳俊啟/編,〈朱自清年表〉,收錄在《20世紀文學名家大賞:朱自清》一書。 *朱喬森/編,〈朱自清生平著作編年簡表〉,收錄在《中國現代作家選集4:朱自清》一書。 {{Author-PD}} 3wq6rttm0fyv60wqzgvq4ec9z3z5loy Wikisource:写字间 4 7762 2570535 2570394 2025-06-17T17:44:43Z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 32075 /* 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2025 - Call for Candidates */ 新章节 2570535 wikitext text/x-wiki __NEWSECTIONLINK__ {{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 == 明年中文维基文库即将迎来20周年华诞。一些方针和说明文档已有近20年的历史,让人感觉晦涩难懂,内容过时。我计划明年对其进行大幅修改。对方针的修改尽量不会有争议,如果别人不满意也可以讨论。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4:21 (UTC) :支持。我半年前就大致整理过一次帮助文档和模板说明,但很多还需要大幅完善。 [[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6:20 (UTC) :支持,目前很多应当有的文档仅存在于英文维基文库,例如[[:en:WS:V]],[[:en:Help:Index pages]]。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8:42 (UTC) : {{支持}}:修正案可即時陸續提出,俾便社群分批檢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2月9日 (一) 16:01 (UTC) :完全{{支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7:02 (UTC) :{{支持}}。[[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月7日 (二) 09:01 (UTC) :{{支持}}。另外{{建议}}:希望能补上中文特有的东西:异体字如何处理、怎样查询,直排标点符号怎么录入、引号和句号连一起时顺序是否要转换成横排习惯,首行缩进、{{tl|nop}},穿越历史的文献怎么算版权……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4:16 (UTC) ::{{移動至|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從校對頁錄入時……|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26 (UTC)}} *我认为校对页面和主页面显示不同内容,完全通过软件层面的处理即可完成。每个标点添加{{tl|ia}}太麻烦了。另外,建立忠实原文和现代标点的两种页面也不利于维护。如[[督戎疏紀/卷之一]]和[[督戎疏紀_(影印本)/卷之一]]。一方面我很尊重这样做的编辑很用心,一方面我觉得如果有一天更正错字,需要修改两个地方,很麻烦。最好的做法是能通过软件进行修改,可自动将嵌入包含的页面显示为[[督戎疏紀/卷之一]]的样式。现在chatgpt等llm可以帮助写代码,我觉得咱们可以试着写一个。--[[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2:02 (UTC) *:我在建立{{tl|ia}}模板前也想過軟件方案,如js工具、lua模組, *:*js小工具需要審核後方能添加到維基站點。還需要進一步判對當前頁面命名空間是否為無標點文書,如果沒有參數支持,那就要讀者用戶自行手工打開。 *:*lua模組則是方便用於作品頁嵌入時刪去符號,剛好與古文校對頁無標點的目的相反。 *:思來想去讓編輯貢獻者自己來負擔成本還較省事,至少可調可控。花的時間也不過是完稿後敲幾個Ctrl+H作取代的工夫,或是直接丟進python處理。 *:反正這模板只是工具,也還能修改。我就在想著要來把這些標點改成偽元素,使其真正的與實體原文分離。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00 (UTC) *:我見到您提供的模組了,的確是可以照著軟件這個方向去做。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11 (UTC) == 這是什麼字? == : (按年度分拆討論,並重新編號)——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月17日 (五) 16:22 (UTC) === 一 === {{移动至|Talk:續武定寶鑑/卷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 二 === {{移动至|Talk:勸農節目|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三=== {{移动至|Talk:續武定寶鑑/卷四|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四=== {{移動至|Talk:竹溪遺稿 (鞠溟)/卷三|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五=== {{移动至|Talk:晚聞遺稿/序|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六=== {{移动至|Talk:謙齋先生文集 (河弘度)/卷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七=== {{移动至|Talk:晚聞遺稿/卷三|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8 (UTC)}} ===八=== {{cdz|Talk:青泉集/卷之二}} 原文:「揖我謂我儇而狂。人生快▦何所好。」 原圖:[https://kyudb.snu.ac.kr/book/mfPdf.do?book_cd=GK05030_00&vol_no=0001] 70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5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558%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9 [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1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9%9D%92%E6%B3%89%E9%9B%86&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靑泉集) 册一頁139 (靑泉集. 卷1, 2, 4, 6/ 申維翰(朝鮮) 著) 册二頁30 (靑泉集. [1])pg13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16日 (日) 06:59 (UTC) :我找到了新的文字來源[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887] 1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23:57 (UTC)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Liouxiao|Liouxiao]]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47 (UTC) :::還是不清楚,謹慎推測為“意”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0:00 (UTC) ===九=== {{移动至|Talk:青泉先生續集/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十=== {{移动至|Talk:督戎疏紀/自序|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移动至|Page talk:KYTU-BB04492447 督戎疏紀1.pdf/5|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十一=== {{移动至|Page_talk: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42|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8 (UTC)}} ===十二=== {{移动至|Talk:竹溪遺稿 (曺克承)/附錄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8 (UTC)}} ===十三=== {{cdz|Talk:竹溪遺稿 (曺克承)/附錄卷之二}} 原文:「之間㦲撫昔悼今尤不⾃勝敬以洞酌枯{{?}}少叙」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1/19/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1336_%E7%AB%B9%E6%BA%AA%E9%81%BA%E7%A8%BF_%28%E6%9B%BA%E5%85%8B%E6%89%BF%29.pdf] pg 11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4:49 (UTC) :查不到,不過「洞酌」應作「泂酌」,為《詩經.大雅》中的一篇。 :故揣測「枯{{UnO|�|ids=⿰月𬎾}}」應該也是某部作品,或許可往敬酒祝詞之類方向找起。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5:24 (UTC) ::「𬎾」同「肅」,所以根據字形結構可能是「䐹」。但是到底恰當麼?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5:46 (UTC) :::@[[User:Aerotinge|Aerotinge]]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4:50 (UTC) ::::我不覺得可以這樣替換。 ::::如果非不得已要這麼做,至少要留下編輯說明,並以模板加註。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4:56 (UTC) ::::“枯䐹”--《元詩選•食新笋》:“黄虀瓮已竭,枯䐹筐亦空。”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0:09 (UTC) ===十四=== {{移动至|Talk:正字宋公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40 (UTC)}} ===十五=== {{移动至|Talk:雪海遺稿/卷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39 (UTC)}} ===十六===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39 (UTC)}} ===十七===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十八===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十九===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二十=== {{移动至|Talk:明谷遺稿/附錄|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二十一=== {{移动至|Talk:朴靈恩遺稿|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1 (UTC)}} ===二十二=== {{cdz|Talk:一松先生文集/卷三}} 原文:「蘭玉盈▦佇餘慶」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57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9A_0030_010_1090&pageId=ITKC_MO_0239A_A057_220H] pg 93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6:53 (UTC) :“庭”。“蘭玉盈庭”,語源該是《世說新語》謝玄說的“譬如芝蘭玉樹,欲使其生於階庭耳”,通常說的是子弟優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42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50 (UTC)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4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239A_0030_010_0830] pg 84 原文:「傳家猶得托精▦。」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6:57 (UTC) :似乎是“禋”字 ---以禮祭祀:“禮者……,況國之大典,在于精禋……”。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57 (UTC) ===二十三=== {{cdz|Talk:一松先生文集/卷四}} 原文:「冥漠長辭▦得計」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9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9A_0040_030_0010&pageId=ITKC_MO_0239A_A057_239H] pg 13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07 (UTC) :從殘留字形看似乎是“誠”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44 (UTC) ===二十四=== {{cdz|Talk:梧里先生續集/卷一}} 原文:「前日。上敎曰。領相非但功勞甚重。且無入接家舍云。籍沒家舍中一坐。▦自願題」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232] 1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7A_0150_010_0060] 28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48 (UTC) :上面的那個我認為是「從」 :原文:「心▦不能自定。罔」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232] 3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7A_0150_010_0430&pageId=ITKC_MO_0237A_A056_421L] 31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53 (UTC) ::會不會是「神」阿?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54 (UTC) :::心神不能自㝎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24 (UTC) :个人同意阁下所见,是“從”和“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2:54 (UTC) ===二十五=== {{cdz|Talk:漫浪集/卷之一}} 原文:「閣閣殊音入耳喧。{{?}}有山河堪寓目。」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5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20_030_1120] 47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52 這個字是不是「只」?[[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2:56 (UTC) :是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10 (UTC) ===二十六=== {{cdz|Talk:漫浪集/卷之二}} 原文:「秖今縻吏役。訖▦▦餘生。」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30_010_0370] 7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7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0 (UTC) :「秖今縻吏役。訖可丐餘生。」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21 (UTC) 原文:「長歌自作風格▦。句法還向東坡」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86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8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30_020_0030&pageId=ITKC_MO_0359A_A103_395L] 8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3 (UTC) :字形上看應該是“老”,“長歌自作風格老”,見杜甫[[蘇端薛復筵簡薛華醉歌]]:“歌辭自作風格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3:14 (UTC) ===二十七=== {{cdz|Talk:漫浪集/卷之三}} 原文:「榮養雄州備。▦封晩歲新。」 這個字是不是「㤙」?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050] 10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9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3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7 (UTC)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40_010_1020] 110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5 :原文:「其如喜▦情。慇懃別時」 :這個字是不是「悞」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9 (UTC) ::原文:「神明政▣琴」 ::這個字是不是「左」、或者說「右」?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40_010_0790] 105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7:06 (UTC) :第一条是“㤙”,字形明显。 :第三条是“在”,“風化民如草,神明政在琴”,上句是《論語》“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的化用,下句大抵与“鳴琴而治”一样,两句说的都是以德化民以礼乐教民的意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20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30 (UTC) ===二十八=== {{cdz|Talk:漫浪集/卷之四}} 原文:「徐劍掛來身更遠。郢斤▦却質今亡」 是不是「拋」?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050] 122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3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27 (UTC) :原文:「 四州八島皆▦中諸州 」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4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460] 13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4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38 (UTC) ::原文:「吾黨諸君強起余。▦▦仍向漢皐如」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74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0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1410] 158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41 (UTC) :个人意见:“抛”、“海”、“夭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2:44 (UTC) ===二十九=== {{cdz|Talk:漫浪集/卷之五}} 原文:「郊墅省愆甘▦跡。」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60_030_0020] 187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8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2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4:37 (UTC)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60_030_0020] 188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0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9 :原文:「一中無賴酒熏▦。分憂列邑」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4:39 (UTC) ::腷?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5:59 (UTC) :::感謝,但是我查看了一下,應該是「肌」。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9:09 (UTC) :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5:22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9:05 (UTC) ===三十=== {{cdz|Talk:漫浪集/卷之六}} 原文:「易水長城。{{?}}終爲秦之有乎。」 這個字是不是「其」?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70_010_0020] 19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1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03 (UTC) :原文:「諸侯將相咸▦。動歡聲於大庭」 :這個字是不是「在」,還是「推」?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1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70_010_0020&pageId=ITKC_MO_0359A_A103_453H] 19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07 (UTC) :第一條,“其”是合理的,字形也可接受;第二條,個人認為是“在”,字形合理,“諸侯將相咸在”和後文“動歡聲於大庭,溢和氣之藹藹”文理也接得上。另,此句中“侯”應更換為{{!|𫢑}},“侯”的異體字,以符合原貌。--[[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33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44 (UTC) ===三十一=== {{cdz|Talk:東溪集 (朴泰淳)/卷二}} 原文:「笑謂座▦曰。彼妓之流涕。」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3185] 6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944A_0030_010_0450] 5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45 (UTC) :已解決。「客」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23:08 (UTC) ===三十二=== {{cdz|Talk:東溪集 (朴泰淳)/卷三}} 原文:「塞馬寧嫌▦。仙鳬亦懶飛。」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3186] 4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944A_0040_010_1110] 11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53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23:08 (UTC) ===三十三=== {{cdz|Talk:楊湖遺稿}} 原文:「峕。崇禎乙丑{{?|臈}}月初吉南溪朴世采和{{?}}曰題」 第一字我深度懷疑是「臈」,但是第二個字是什麼?「叔」?「井」?「壯」?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0/NLK-%E5%8F%A43648-23-10_%E6%A5%8A%E6%B9%96%E5%85%88%E7%94%9F%E9%81%BA%E7%A8%BF.pdf] pg 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22:26 (UTC) :算了,是「叔」。朴世采,字「和叔」。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22:51 (UTC) ===三十四=== {{cdz|Talk:楊湖遺稿}} 原文:「東風拂征袖離思颯秋莖好去尋初服終知?汝成」 這是「王」,還是「玉」?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0/NLK-%E5%8F%A43648-23-10_%E6%A5%8A%E6%B9%96%E5%85%88%E7%94%9F%E9%81%BA%E7%A8%BF.pdf] pg 3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3:35 (UTC) :是“玉”应该无误,毕竟“玉汝于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4:30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4:35 (UTC) ===三十五=== {{cdz|Index Talk:NLC416-07jh001063-79833 空山零雨.pdf}} 見於[[Page:NLC416-07jh001063-79833_空山零雨.pdf/69|此校對頁]]標題。「⿱艸酴」,疑與「荼」同義,但未查到。 另外,[[空山霝雨 (1925)|作品]]的子頁名有此字,如何妥當命名子頁面?[[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16:58 (UTC) :{{!|𨢬}}。至于布局上的差异,见[https://hc.jsecs.org/irg/iwds/ucv?show=307c#entry-307c],会被统合,您如果觉得需要反映出这一差异,我想可以选择一些有悬停显示的模板。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17:12 (UTC) ::感謝指點。如果命名為「[[空山霝雨 (1925)/𨢬蘼]]」,是否加頂注模板説明?中文維基百科有[[:w:Template:CJK-New-Char]]模板,但未找到條目名有未編碼字的先例。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6:46 (UTC) :::本地也有此模板[[Template:CJK-New-Char]]。我不太懂您指的顶注是指因为“𨢬”是扩展B区还是说因为用此字时与原貌有差异?不过我觉得都还好,不是一个非可非不可的问题——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如果是后者,我也不大了解模板是否做得到(抱歉我对于技术类的知识实在是贫乏),或许可以在对应子页面讨论页作一简要说明即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8:32 (UTC) ::::後者,即出現在頁面名中的字和原字不同,是否需要標記,無關正文中的異體字。此例僅有些許佈局差異,同意特別標出并不必要,後續會在討論頁留説明。我不熟悉維基百科的方針,假設某人名字有未收錄僻字,又沒有別號,這個人的百科條目怎樣命名?百科社群希望特別標記「此人的正確名字是……」嗎?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8:55 (UTC) :::::这对应的应该是[[w:Template:未收錄漢字]]和[[w:Template:Correct title]],一些具体例子如[[w:世界第一⿺麥方]]和[[w:黎維⿰礻密]],具体的方针详见[[w:Wikipedia:命名常规/技术限制#缺字和僻字]]。从这些方针和实例看,百科采取条目标题作部件分割显示+顶注用Correct title模板的做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9:30 (UTC) :::::甚至这两个模板本地也有[[Template:未收錄漢字]]和[[Template:Correct title]],想来足以以任何方式解决我们讨论的事项了哈哈哈,不过像您说的,本例只是布局差异,与这些模板真正的对应使用场景还是有差异,无此必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9:33 (UTC) ::::::十分感謝查明。這些模板可為社群參考。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5:41 (UTC) :::::補一個操作: :::::對於<nowiki>{{FULLPAGENAME}}</nowiki>解析為<code>𨢬蘼</code>的頁面,內容添加<code><nowiki>{{DISPLAYTITLE:{{!|𨢬|⿱艹酴}}蘼}}</nowiki></code>後,可以使標題調用僻字模板顯示註解。(UnO模板的架構稍有不同,在此不適用)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8日 (一) 07:09 (UTC) ::::::受教了。已在[[空山霝雨_(1925)/𨢬蘼]]實驗,未見效果,可能需額外支持?此例現樣式已經很滿意,各方案可作未來社群參考。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1日 (四) 06:36 (UTC) == 彩色影印庚辰本石頭記之錄入樣式和規則尋求共識 == {{移動至|讨论:脂硯齋重評石頭記 (庚辰本)|sign=[[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0:50 (UTC)}} == 识典古籍相关的问题 == {{移動至|Wikisource_talk:古籍資源|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26 (UTC)}} == [[索引:魯迅全集01 (1948).pdf|魯迅全集01 (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 == {{移動至|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32 (UTC)}} == 新建模板:允許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 == 古文需要以兩種方式顯示:現代版式和傳統版式。前者便於閲讀,後者便於校對。一種方法是同時創建兩者,比如[[督戎疏紀_(影印本)/卷之一]]和[[督戎疏紀/卷之一]]。但是這樣太費力,而且難以維護。我創建了兩個模板,以允許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 {{tl|Transclude pages}}:替代<nowiki><pages/></nowiki>嵌入包含。請看[[夜航船/卷01]]和[[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第001卷]]。該模板可以刪除每行閒的“\n”,這樣嵌入后換行閒就不會有空格了。另外,還支持mediawiki的標題目錄。(目前[[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第002卷]]還是用傳統方式嵌入,就無法顯示目錄。) {{tl|Old text page}}:用於在page頁面以還原古書的方式顯示:竪排顯示,刪除標題(==標題==)兩旁的等號,刪除表點,將換行顯示。見[[Page:Ye Hang Chuan part 1.djvu/15]]。但是還有個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對於太長的文本,原圖就無法顯示了,見[[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23 (1700-1725).djvu/4]]。還請其他維基人幫忙調整。 建好了這兩個模板,只需在校對頁面輸入完整的包含標點和標題符號的文章,即可同時實現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按原版式顯示換行)、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只顯示段閒換行),既便於核對原文,又便於維護。 這兩個模板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更複雜的版式。比如,有的古書會將一些名字靠前顯示,如[[Page:Treaty of Perpetual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Treaty of Nanking).pdf/40|南京條約]],又比如[[Page:KYTU-BB04492447 督戎疏紀1.pdf/16]]有不同的段前空格。如何在page頁面保持這種顯示方式,在主頁面卻不這麽顯示?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7:20 (UTC) :那個是[[:w:擡頭]]相關的板式,你可以參考一下我昨天錄的[[使西紀程]]及配套的[[Index: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styles.css|樣式表]]。 :基本上版型都要因地制宜去微調樣式,至少要用到一些標籤語法才會讓文字工作比較簡單。 :此外還有挪抬,即:奉(空兩格)天承運這類的。我手上有兩篇用到這樣的樣式,但還沒發出來,沒辦法做例子。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7:50 (UTC) ::我将模板用在了[[使西紀程]]、[[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3]],请问是否满意。除了作者难以兼顾,而且换行空格已经消失,其他均显示如以前。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18 (UTC) :::我想這樣的錄入方式會失去其條列性質。本件作品為日記形式,有著一貫的體例,故我當初以<nowiki><ul></nowiki>等html元素標籤錄入,這也是為了兼顧其語意結構。這是對一部作品粗讀過,拆解出大致結構後的成果。 :::古文作品不僅僅只是一篇純文字。古人縱然沒有發展出西方的排版、標點、縮排、項目等格式工具,他們仍然用僅有的換行與空格來嘗試形成各種體例,常見的日記、博物志、方志、詩集或多或少都可以受益並應用現代的W3C標準。 :::也是這種隨意性,讓我認為錄入古文會存在因地制宜的必要性。 :::模組是可以提供一個通用的公版,這點仍是具有相當價值的。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42 (UTC) ::::稍等我修改一下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46 (UTC) :::::已修改。加入<nowiki><includeonly>*</includeonly></nowiki>即可。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1:59 (UTC) ::::::您对新模板是否满意?如果满意,可考虑将[[Index: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替换为新式,这样可以大幅让源码看上去简单。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22 (UTC) :::::::首先感謝您的心血,辛苦了。 :::::::對於校對頁的理解,我認為歧異依舊存在。我對校對的理解是,校對頁與被嵌入頁的目標結構應該是對應一致的,或大致相似的。 :::::::兩方的差異僅僅是樣式不同,即文本的表現態樣不同。 :::::::在校對頁有著h3+p+span+p+ul+li+p結構的一頁,在嵌入頁的結構理當一樣。 :::::::而您提供的模板則是在校對頁會推平成p+p+span+p+p+p+p,這是我說的純文字的意思。這些資訊雖然會在嵌入時回來,但兩邊結構實是不同的。 :::::::對於當前絕大部分做OCR的貢獻者來說,這個模板方案確實比一行行敲再兩換行符錄入來得更優秀(無須擔心Wikimedia的p閉合抽風、自動除換行空格、夠用的縮排與樣式彈性、擴展過的語法但大致維持熟悉的Wikitext風格...etc) :::::::就像視覺化編輯器一樣,相當夠用了。但我是個用慣了直接敲原代碼的人,請容我當前維持能緊抓狠抓、落實掌控的錄書方式。 :::::::至於滿意那可是太滿意了,今天您已經帶給我太多驚喜了,實在是社群之福,還請務必適度休息。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59 (UTC) :::::::感谢!此方案效果甚佳,值得推广。另请问[[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16]]有DL(双行注解)模板,不知嵌入页会怎么处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14:25 (UTC) :感謝閣下示例。我非常認同閣下對校對頁的見解,支持改進現有校對頁嵌入方式,讓直排顯示的page頁面文本能在嵌入后直排或橫排顯示並有適當的格式,並保持page頁的原始代碼的簡潔和易用。 :技術上,除了{{tl|Transclude pages}}所示的刪除換行符“\n”外,另一個可能普遍存在的需求是橫排的分段。以我是新手時錄入的[[紅樓夢(程甲本)/二十]]爲例,現代標準無論直排或橫排都會分開段落,有些地方(如此作品頁來源的5,6頁之間)還可以加大段落距離以起到子章節的效果。但原刻本并無分段,此資訊是缺失的。因此無論何種嵌入技術,包括未來可能的MediaWiki 原生官方支持,都很難避免「污染」原始代碼,加入如{{tl|brop}}但功能相反的模板,或使用<code><nowiki><noinclude></noinclude></nowiki></code>。我在之前的話題[[#直排之技術問題]]之中希望提請討論的也正是這個問題。 :其他的需求如挪抬,縮進,竪排行高和頁面寬,如[[User:Aerotinge|Aerotinge]]閣下所言,大多可以用樣式表微調。對齊可參見{{tl|Center or page}}。因未見社群有共識,故尚未向社群推薦。詩歌的直排轉橫排可能更加困難,因古籍樣式和今天標準相差太大,也許可以先擱置。(未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14 (UTC) ::湊合著弄了篇[[康熙皇帝遺詔]]改版,及[[Index:The Kangxi Emperor's Last Will and Testament.jpg/styles.css|配套的樣式]],在擡頭、三抬的樣式部分,請兩位參考、惠賜意見。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30 (UTC) :::已經很好了。請教一個離題的問題:印章裏滿文和中文混排,間距可有規範?如果是正文内排版又有何不同?遺詔原件的印章我看不大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48 (UTC) ::::不知規範,我那時是湊合著能看就弄上了。 ::::斯以為印章不必加入正文,若要加入僅需要確保邊線壓印在年月日上做騎縫章作用。這有個名堂,但我忘記叫啥來著了。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7:08 (UTC) :另一方面,就直排原文錄入和閲讀而言,社群已經有直排轉橫排,直排轉直排兩種偏好。即使不是古籍,也已經有不同編者對同一主命名空間的作品文字排列方向的爭論。 :私以爲,文字排列方向及其附加產生的排版樣式問題,是維基文庫版本的「[[Wikipedia:字詞轉換處理|維基百科字詞轉換]]」問題。兩者的相似之處甚多:都是源於并存的多種中文標準;都是編者期望以自己熟悉的樣式錄入,或希望展示特定樣式,而不能兼顧其他編者和讀者的需求;都是MediaWiki 原生不支持的。更顯見的是,無論是百科還是文庫,社群都無力長期維護兩個内容同源但編輯分立的頁面。中文維基百科成功避免了可能的分家,而是允許了繁簡并存和讀者自由選擇,還讓其他有類似文字轉換需求的語言社群也因此[[:mw:Writing_systems/LanguageConverter|受益]]。本地社群也應能努力達成共識,推動技術更新,避免校對頁和作品頁「分家」。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44 (UTC) :那麼那些有《 (四庫全書本)》的那些頁面是怎麼搞的? :比如說《史糾 (四庫全書本)》、《史通 (四庫全書本)》 :難道我們需要刪除這些頁面嗎?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9:32 (UTC) :成熟可靠的版本什麼時候能開發製作好?現在每天都在微調改動,無法批量使用你的模版。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18:53 (UTC) 已经写好了两个模板的文档:{{tl|transclude pages}}、{{tl|old text page}}。我还提议了一个新的关键字:=。通常来说一页的第一段是上一段的延续,但是有时是新段。此时,嵌入包含仍然视为上一段的继续。如果在第一段前加上“=”,就代表这一页最开始就是新的一段。如[[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4]]。我在两个模板中都加入了对此的处理方式。请检查。--[[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18 (UTC) :再次感謝閣下的貢獻。個人純技術的淺見,標記並判斷首段是否是新段可考慮使用空白元素,如<code><nowiki><span></span></nowiki></code>,<code><nowiki><p></p></nowiki></code>。如覺得過長,也可自訂空白標簽,如<code><nowiki><newparagraph></nowiki></code>,並可專設一個模板<code><nowiki>{{模板快捷名}}</nowiki></code>以方便錄入。這樣可與Wikitext 語言最大相容,避免第三方誤讀頁面的可見文字内容。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09 (UTC) ::我感觉“=”就类似于mediawiki的“==标题==”语法。使用“=”判断,可同时兼容标题,因为标题也是以“=”开始的。wiki的一大用途是chatgpt这样大语言模型的训练语料,只要在文档中写清楚这个语法,他们应该是可以自动判断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05:47 (UTC) :::直接在页面开头多加两个换行就可以标记page中的首段是新段落了,不需要任何新模板或语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09:27 (UTC) ::::可能并不簡單。原則上[[mw:Manual:Newlines_and_spaces#Trimming on save|MediaWiki手冊#Trimming on save]]說頁首的空格和新行會在保存頁面時保存,在校對頁實測并非如此,而是: ::::* 頁眉空白:則正文首的空格和新行不能保存,之後也不能嵌入(用 pages 標簽)。 ::::* 頁眉或正文起首有<code><nowiki><noinclude /></nowiki></code>:之後的空格和新行能保存,嵌入后無論多少都變成一個空格。 ::::* 如果頁眉有閉合模板(即正文在模板閉合后開始),則正文首的空格和新行能保存,嵌入后同樣只有一個空格。 ::::* 如果頁眉有開放模板,將正文作參數,例如{{tl|old text page}}的用法,依同一[[mw:Manual:Newlines_and_spaces#Trimming on expansion|手冊#Trimming on expansion]],命名參數起首空格不保存,位置參數相反。未測試。 ::::* 頁眉空白,正文首有<code><nowiki>{{nop}}\n</nowiki></code>(英文文庫[[:en:Template:nop|用法]]是前一頁末尾), 則<code><nowiki>{{nop}}</nowiki></code>前的空格和新行不保存,之後的保存,嵌入后可正常分段。 ::::因涉及MediaWiki parser 和 ProofreadPage 擴展兩處,找到問題所在可能不容易,總之很不符合中文文本編輯的習慣,更勿論直排轉橫排。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19:24 (UTC) :::理解閣下的想法。考慮{{tl|old text page}}模板將校對頁正文視爲模板參數,那麽確實沒有對參數内語法和MediaWiki 已有語法一致的限制。閣下的方案并無技術上不當之處,而且值得使用。可能多餘的考慮是,技術上,標記語言應該是將單行内成對並在首尾(不計首尾空白字符)的等號群解釋為標題,但<code>= 第一章 = a\n</code>不會渲染為標題<code><nowiki><h1>第一章</h1>a</nowiki></code>而是普通文本。因此,以“=”开始的校對頁可能必須使用專門模板,如{{tl|transclude pages}}才能正確嵌入。如果{{tl|old text page}}也能和預設的嵌入語法協同使用或提供選擇,受益的編者可能更多。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6日 (四) 07:45 (UTC) :{{中立}}诗歌的话,也可能牵涉[[w: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这个美国法案]]使其美国版权发生微秒变化,这样一来能不能提供演唱版本就成了一些问题。--[[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18日 (日) 05:08 (UTC) ==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著作权问题 == {{存档至|Template talk:PD-PRC-ineligible}} 各位好,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的[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servlet/SearchServlet?OP=getCommentAnswer&id=a96cfdf4593c476981d5f4150690a70b&siteid=ipr&orderFiled=2 2025年2月14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目的是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而保险公司章程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请问该回复是否说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31 (UTC) :单看该回复,确实是认为一切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过这个回复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三条而并非第五条的规定,且仍然可能认为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w:管理科学|管理科学]],因此该回复的有效性有疑问(它并非法院判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40 (UTC) :同Midleading阁下意见。此外,单凭一句“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便将其排除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理由尚不充分: :# 企业:企业创作、代表企业意志的内容当然可以构成作品(法人作品); :# 内部:著作权法也保护未发表的作品——更何况公司章程需要登记、股东有权复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部性更弱了; :# 规范性文件:如果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作品,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至少是PRC的)法律法规不受保护的原因都在“规范性”上?学说上对于法律法规不受保护的依据也不仅仅在于它规范了全体公民。 :即使以上三个因素结合,也似乎难以想象出什么新的化学反应使得其本身不构成作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13:51 (UTC) :: 关于商务部之回复恐非单纯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实乃第三条与第五条之合力。第五条所述“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实与回复中“规范性文件”之含义相近。正如[[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言,并无相关判例可证“规范性文件”受(或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商务部之回复权威有效,难以轻易推翻。如是,凡'''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之“规范性文件”''',自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07:24 (UTC) :::“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和“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看不出有什么可以联系起来的关系,有立法、行政或司法职能的部门应该是党政机关而不是企业,同时该回复内容直接引用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条的内容而没有提及第五条。不过无论如何,该回复的结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属于公有领域)可以采用,目前只需要讨论是否根据该回复,将所有“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2:47 (UTC) :::: {{Ping|Midleading}}据[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servlet/SearchServlet?OP=getCommentAnswerByNo&no=722540&siteid=ipr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25年5月23日对公众留言的回复],校规被归为《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行政性质的文件”。您认为,在此语境下,校规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在性质或适用范围上有何实质区别?--[[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3:42 (UTC) :::::学位授予权源于国务院。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4:26 (UTC) ----- :可以参考[https://ipr.cupl.edu.cn/info/1737/10922.htm 这个案例],该案例入选最高法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合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因是“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公司章程应当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4:50 (UTC) ::对这个案例涉及的文件,需要建立一个版权模板说明本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字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公有领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6:01 (UTC) :::已创建{{tl|PD-PRC-ineligible}}用于说明本文件依法不属于作品,属于公有领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12:02 (UTC) ::::已就该讨论建立存档路径。尽管已有判例,我个人建议社群对使用此模板而录入的文献仍应加强留意——即以“已有的例证”范畴来使用,而避免由社群或任意用户自由解释其定义及范围。--[[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21:5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模板本身是否完全没必要限定在PRC?是否构成作品这个点在各国都能适用,只不过最多可能判断的标准有宽有严。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3:59 (UTC) :::::限定模板适用范围可以让模板的解释文字更清晰,如果要建立一个通用的模板,需要写一个各国通用的相关著作权条文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5:21 (UTC) == 一篇文章被兩個文件分割為兩部分,如何將兩部分連接? == [[十國春秋/卷115]]的文本分屬於[[commons:File:NAJDA-290-0172_十国春秋23.pdf|1]]和[[commons:File:NAJDA-290-0172_十国春秋24.pdf|2]]兩個文件。然而<nowiki><pages /></nowiki>中的index屬性只能傳入一個參數,即只能連接同一文件中的不同頁面。 目前想要在同一頁面展示全文,只能通過引入兩個<nowiki><pages /></nowiki>的方式將全文嵌入頁面中,但在兩個標籤之間處的文本會被打斷並自動換行。如[[十國春秋/卷115]]中前一文件的末頁第60頁和後一文件的起始頁第2頁無法無縫結合。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08:02 (UTC) :Proofread擴展的設計本意是一個作品僅一個Index:嵌入,所以這種情況需要一點hack, :可以參考{{Oldid|沙盒|2541062}}來接合,你可以先試著在[[Index:NAJDA-290-0172 十国春秋23.pdf/styles.css|十国春秋23的樣式]]中導入[[Index:Sandbox.djvu/styles.css#L-184--L-191|這段樣式]]。 :只是這種方法可能產生其他排版問題,如果往後有問題須自行除錯、調整。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3月22日 (六) 17:15 (UTC) ::多謝回復。 ::看了一下修復原理,是通過外聯樣式表將標籤結合處文檔流中的塊級元素強制轉換為行內元素。下一行文字自動接續到上一行行內元素的後面。解決方案本身倒是沒多大問題,只是跳出了wikitext原生的渲染框架。 ::最為理想的還是利用wikitext解決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18:08 (UTC) ::: {{Ping|囍鵲}}已改成维基文本格式[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Index%3ANAJDA-290-0172_%E5%8D%81%E5%9B%BD%E6%98%A5%E7%A7%8B23.pdf&diff=2565582&oldid=2438992][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D%81%E5%9C%8B%E6%98%A5%E7%A7%8B%2F%E5%8D%B7115&diff=2565583&oldid=2541328]。--[[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5:24 (UTC) ==【紧急呼吁】抢救濒危的美国之音中文及粤语内容,导入维基文库== 各位维基文库的编辑同仁: 我们正面临一个文化与信息保存的紧急关口。由于美国政府已决定停止对美国之音 (VOA) 的拨款,其网站,特别是对华语世界有着特殊意义的中文网和粤语网,随时面临着永久消失的风险。这不仅意味着一个信息来源的终结,更可能是一段独特历史记录的湮灭。 美国之音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的产物,其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没有版权限制。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在它彻底消失之前,将其完整地迁移、保存在人类知识的殿堂:维基文库。这不仅是对信息的保存,更是对历史、对不同声音、对一个时代片段的尊重与守护。 为了抢救这份可能稍纵即逝的数字遗产,我已经下载了美国之音中文网和粤语网的近期网页内容。它们被保存在以下三个压缩包中,请务必在30天内下载,以免链接失效: https://ufile.io/f/uut2x 数据格式说明: *每个压缩包内,每天的新闻被整理成一个单独的文件。 *在每个文件中,每行代表一个网页。 *每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原始网页的网址 (URL),第二部分是该网页的HTML内容。 导入请求与协作: 这项工作需要将大量的HTML内容进行处理、格式化,并按照维基文库的标准导入。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单靠一人之力难以完成。因此,我在此恳请各位,特别是经验丰富的 {{ping|沈澄心|Kanashimi|囍鵲|GZWDer}} 等同仁,能够伸出援手,参与到这项抢救工作中来。 我们可以仿照英文维基文库处理《纽约时报》旧档的方式来组织标题,例如: [[:en:The New York Times/1851/9/24/Earthquake in Naples]]。 我已经创建了一个示范页面,供大家参考导入格式: [[美国之音中文网/2025/03/05/美国为什么会认为中国传统芯片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对于页面中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文件,请使用 {{tl|VOA file link}} 模板进行链接。 时间紧迫,每一份导入的文档,都是对历史碎片的一次成功抢救。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后人保留不同的声音。 期待您的回应与参与!--[[Special:用户贡献/103.127.219.59|103.127.219.59]] 2025年4月6日 (日) 09:30 (UTC) : 您好,爲了您提供的數據不丟失,請先嘗試上傳您的數據包到永久存檔平臺如 [http://archive.org archive.org] 等以保證數據始終留存且對大眾可及。抱歉此數據包過大我無力直接操作。另外建議有能力者嘗試使用 Wayback Machine 或其關聯工具嘗試批量整體保存相關網站。 : [[User:Xsgzjmxs|Xsgzjmxs]]([[User talk:Xsgzjmxs|留言]]) 2025年4月10日 (四) 03:15 (UTC) :抱歉才刚刚看到您的这个呼吁。我也有意参与美国之音文档的录入校对。不知道是否现在是否可以获取相关源文件? [[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1 (UTC) == [[維基文庫: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指引]] == {{存檔至|Wikisource talk:管理員的離任}} 這裡不牽涉上面Jusjih與Zhxy 519爭吵的問題,祇是想吐槽一下指引後面部分劃底線的部分也太多了,而且劃線基準頗為不明。眾所周知「重點劃太多等於沒劃」(而且漢字沒劃線也看得懂吧),能不能去掉一些,僅保留最重要的部分劃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3日 (日) 12:50 (UTC) : 我個人覺得比較重要的部分,主要是解任投票的性質及要件,例如「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這句可以劃線;「至少5張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於反對解任票」也可以;還有「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這段。其他的應該都不需要特地強調。不知社群意見如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3日 (日) 12:54 (UTC) : 谨赞 Eric 君之见。观此指引,下划线之用繁复,不仅淡化了强调之效(诚如所言,“重點劃太多等於沒劃”),且恐与网页中下划线惯用于标示超链接相混淆。建议削除全部下划线,仅于最为紧要之规则或条件,施以加粗以彰显其重,如此方更简明,且符网页通行之规范。其余关键之时间限制(譬如六月、七日、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时、三名用户、超出五票以上等),亦可一并以加粗标示,以求清晰统一。--[[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4月14日 (一) 01:07 (UTC) ::我同意,已调整加粗样式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6日 (三) 03:59 (UTC) :我觉得重要的问题是投票过程中出现站外拉票、威胁等情况导致投票不公怎么办。维基百科的安全投票都差点被站外拉票搅黄,维基文库完全有必要对此设立维基百科一样的投票延期措施:“在投票过程中发现存在站外拉票、威胁、使用傀儡等操纵投票情形的,涉嫌操纵投票的用户及傀儡账户作出的投票无效。管理员、当事人和联署人可以延长投票期限至发现操纵投票情形起14日。投票结束后发现存在操纵投票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诉要求宣告被操纵的投票无效并重新举行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6日 (三) 03:43 (UTC) :: 本站屬「小維基」,迄今為止似未有類似情事。但若社群確認有必要,可先行增訂相關條款以為防範。當然,所謂「拉票」亦需要明確定義,或援用百科方面情況為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6日 (三) 05:49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Midleading|Midleading]]要不趁现在抓紧时间重新研究一下这个指引的各个方面问题吧?比如说可否讨论对“不活跃的管理员”的定义进行修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07:10 (UTC) :::: 我覺得對於中文維基文庫而言,六個月未有編輯或操作太過嚴格,且毫無必要,應該重新放寬為一年,甚至符合元維基標準之二年為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8日 (五) 08:37 (UTC) :::::現在討論什麼是“不活躍的管理員”可能不是最重要的事,我也沒有意見,現有的要求下,管理員每六個月等到收到提醒的時候編輯一次就可以满足活躍度要求了,最近沒有不活躍的管理員。 :::::現在有必要討論的是如何使管理員解任投票更為正當。如果U4C同意在本地舉行对Zhxy 519管理員的解任投票,這也不是代表Zhxy 519管理員聲稱的Jusjih濫用溝通無效提出無效解任提案的問題就完全不可能存在。這需要在管理員解任投票前的討論及投票中由社群判別。如果提出管理員解任提案起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方針規定的2人,或是提案人或聯署人認為溝通有效,撤回聯署導致聯署人數不足方針規定的2人的,不進入投票階段而宣告無效。如果進入投票階段,我建議和維基百科一樣'''要求投票時必須說明投票理由,未給出理由的投票計為無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14:36 (UTC) ::::::管理員是否瀆職是否有在做事,應成為衡量管理員是否適任的重要標準之一。例如長期未活動(三個月以上)之管理員,如無法給予合適的理由及說明,默認為對待本職工作消極懶惰,依此社區成員可對其提出解任投票。 ::::::針對管理員自身的知識水平及編輯能力也納入評價範圍,如出現編輯錄入錯誤等,代表其不具備工作能力,也應考慮解任。 ::::::另外由於維基文庫的基礎用戶遠遠少於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數量應該和社群人數匹配才合理,按照目前的人數,管理員人數設置最多不應超過3人。能否減編至3人以下,就看這次改革的成效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15:22 (UTC) ::::::: 「管理員數量應該和社群人數匹配才合理,所以要減編」是很奇怪的論述,本來任何人都應該可以是管理員,不過是受系統安全的考慮而有所限制,所以在社群維持信任的基礎上,管理員自然是越多越好。過去聽過各種舒緩管理員壓力的方案,但從沒聽過要主動給管理員增加平均工作量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1:15 (UTC) ::::::::若给管理员增加平均工作量,管理员完全可以主动辞职,这样管理员就更少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05:38 (UTC) :::::::社群人少可不等于社群(从project scope来考虑)事情会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05:51 (UTC) ::::::::敢問這個社區目前有多麼繁重的任務需要接近10個管理員處理? ::::::::社區人數跟管理難度當然強相關成正比。脫離現實情況按照詭辯話術,管理難度也可以只和管理員個人責任感相關,沒責任感的管理員可以只掛名卻幾個月無所事事,耍無賴找藉口推卸所有任務和責任,反正也沒辦法把他拉下去。 ::::::::目前就是這個現狀,所以我才會出來要求建立退出機制,向良善方面改變。如果無法建立相應規則,那就必須考慮其他不那麼文明的方式解決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13:22 (UTC) :::::::::Wikimedia这个自愿参与的社区隔几个月编辑几次不是全凭心情么,难道还有人给管理员开工资不成。 :::::::::假使用“收紧不活跃标准”处理滥权问题,当事管理员大可以加倍地滥权,滥权问题解决了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17:19 (UTC) ::::::::::一點責任感都沒有全憑心情那還做什麼管理員,當個志願者都不及格。 ::::::::::管理員手握特權,自然就要制定相應機制加以限制,防止濫權,這跟他是否獲得實物報酬完全無關。管理員對於文章編輯也有超出普通用戶更高的權限。例如鎖定作品等。並非僅限於封禁用戶。收緊不活躍標準自然是為了讓其更為積極的為社區服務。 ::::::::::問題的關鍵在於減編,即本人在上面留言所說,管理人數和社區人數應該遵循合理比例,這個社區人非常少,無需那麼多管理員來維護所謂日常秩序,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7:35 (UTC) ::::::::::: 希望你注意到,管理員的主要「責任」不是「維護日常秩序」,而是執行社群共識。本站社群活躍人數相對百科而言不多,但討論內容可不少;刪除討論、版權討論等站務工作積壓如山,雖然本質是由於參與人數不足,管理員沒有執行共識的基礎,但我想不到所謂「減編」對事態有何幫助。何況你也沒考慮到所有管理員都是志願者,不會一年到頭隨時在線,既然不像是公司有「排休」,那給予一定期間的編輯緩衝期,就是穩妥的折衷措施。遑論目前的解任限制純粹是基於安全考量,現行六個月其實很足夠了,甚至有點過頭(據我所知,本站沒有任何管理員被盜過號而發生破壞),所以方提議重新與元維基乃至於全域標準對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08:32 (UTC) ::::::::::::維護日常秩序是責任之一,否則不存在濫權封禁。社區共識由用戶自行討論完成,並非每個案件都需要管理員參與才能凝聚共識,執行結果更不需要花多少時間和精力。 ::::::::::::從之前和目前現實運作來看,遠遠沒有達到你們所謂的管理員在超負荷運轉工作的程度,恰恰相反,幾乎所有管理者都在尸位素餐,從頭休息到尾。天天都在休假,就沒幾個稱職工作的。對這些人還沒辦法處理。 ::::::::::::你說這麼多無非就是怕把你的位置搞掉了,你放心,如果有解任你的那場投票,我肯定行使權利投讚成。至於原因到時候自然會說,我考慮的非常周全,而且出發點單純良善,問心無愧。其他沒必要繼續多說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9:16 (UTC)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16:17 (UTC) ::::::::::::: 所謂「尸位素餐」,基本上就是對管理員權限性質的最大誤解。當然倒是不怪你,畢竟維基百科那邊持這種思想的同人也很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16:21 (UTC) ::::::::::::::這裡是非營利組織,不需要老闆來壓榨工薪,和別處營利組織是完全不同的。減編增效是老闆裁員的籍口,減編一定會導致工作效率下降,而增效只不過是老闆可以少付工薪而已。要是有人出資請管理員有償編輯,但又想找籍口停止出資,才需要找減編增效的理由。有義工非營利為老闆工作,老闆才不會說要減編增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6:34 (UTC) :::::::::::::::限制管理人數,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優勝劣汰當然可以提高效率,選拔人才。你作為現任管理,可能由於重新洗牌遭到波及,從而官官相護,不會支持並不難理解。 :::::::::::::::這事和壓榨不壓榨沒任何關係,即便不支付報酬,社區管理層依然存在人浮於事,管理人數和普通用戶數比例嚴重失衡,導致的人員冗餘的問題。 :::::::::::::::而且如果整個機構都是非營利性的,就沒有所謂機構老闆通過壓榨員工從中獲利這種事,機構中沒有人獲得任何報酬的話,那連老闆這個角色本身都是不存在的。現在基金會官方的意思依然是此類管理事務推給社區自己處理。如果你指的老闆是他們,我的看法是他們對本社區的態度是切割和逃避,對管理員是否減員這件事無意參與。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7:49 (UTC) ::::::::::::::::“{{tq|你作为现任管理,可能由于重新洗牌遭到波及,从而官官相护,不会支持并不难理解。}}”这是[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E6%97%A5%E5%BF%97&page=&tagfilter=&type=delete&user=Midleading&wpFormIdentifier=logeventslist&wpdate=&wpfilters%5B0%5D=newusers&offset=&limit=500 Midleading执行的删除日志],这如果能叫做“不活跃”的话我不知道什么人才能够当本站的管理员。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01:58 (UTC) :::::::::::::::: 可以看出你似乎堅持著一種「企業管理式」的邏輯,要編定「員額上限」、「工作指標」,去「壓榨」管理員、鼓動他們互相「競爭」,乃至於開除所謂「不夠勤勞」者,以提高「單位業績」。這種過於激進的信念,根本忽視本站管理員(以及幾乎所有維基人)均出於志願且毫無限額的基本事實,看似能產生短期「拔高」的效益,實則是揠苗助長,更將激化編者對立,打擊本願意提供些許幫助的同志,對社群長期維續非常有害。至於其餘「濫權」云云的「滑坡」論述,既然明是為了掀起「黨爭」的陰謀論而來(整個討論在場到處指責他人「拉幫結派」、又給別人劃配什麼「盟友」的大概也就你一位吧?),那就自不必多談了。所謂「三個月活躍期」的幌子,不過是其中一種道理似是而非的表徵而已,背後所整體反映者,實是極為病態的鬥爭思維。顯然編輯維基文庫(或其他任何維基站點)可大不同於營運企業或官僚政黨,而這想必是你所無法理解的。所以社群諸位在鑑於實際考量而保留一定限度的解任期安全機制之餘,無論是否有意參與站務工作,甚至是否在個別治理政策上有所歧異,都應該團結起來,堅決駁斥以上這類殺雞取卵的路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1日 (一) 04:14 (UTC) :::::::::::囍鵲說的好,建議社群選我當管理員,以便我每3個月“積極的”封禁囍鵲(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08:45 (UTC) ::::::::::::你要真當上管理員卻胡作非為亂封禁用戶,我肯定投訴到底。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9:18 (UTC) :::::::::::::你就说“积极”不“积极”吧。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10:16 (UTC) ::::::::::::::在你眼中,管理員的任務只有監督用戶而已,所以不積極才是對的。否則就是濫權。 ::::::::::::::而在你的盟友Eric Liu眼中,管理員的任務種類繁多,目前已經積極工作到需要定期療養三個月上一次線都多餘的地步,所以必須增加人手才是對的。否則就是喪心病狂不體諒管理。 ::::::::::::::而事實是,本站事情極少,完全不需要目前這麼多懶惰的管理員,需要的是減編增效。減編至接受適度工作強度、責任心強、自願犧牲個人時間,且人數不超過3名的適任管理員即可。一旦出現消極懈怠,例如三個月不活動,那就應該另選賢能取代之。 ::::::::::::::你要是還無法理解我說的,建議你和你的盟友先打一架,勝出的那位再來和我詭辯。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0:47 (UTC) :::::::::::::::没有什么限制的时候都没见多选出几个管理员,增加平均工作量就能“选贤能”了?你这么搞无非把人力变得更少而已。 :::::::::::::::“{{tq|在你眼中,管理员的任务只有监督用户而已,所以不积极才是对的。否则就是滥权。}}”我可没这么说,我说的是你拦不住管理员“积极地”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11:02 (UTC) ::::::::::::::::你爭取選上一次,濫權一次,就知道有沒有人能攔住。 ::::::::::::::::其他說了很多你好像也完全不懂,無意再交流。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1:20 (UTC) :::::::::::::::::这种“拦住”和阁下的{{tq|长期未活动(三个月以上)之管理员,如无法给予合适的理由及说明,默认为对待本职工作消极懒惰}}有任何关系吗?哪怕是收紧到3天,管理员照样能挂脚本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04:13 (UTC) ::::::::::::::::::我剛才都說那麼多了,你們兩位都表示完全聽不懂,還有必要繼續交流和提問嗎? ::::::::::::::::::時機到了我自然會對能聽懂我說話的人進行說明。不要沒完沒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9:25 (UTC) ::::::你我意見多有不同,但“這也不是代表Zhxy 519管理員聲稱的Jusjih濫用溝通無效提出無效解任提案的問題就完全不可能存在。這需要在管理員解任投票前的討論及投票中由社群判別”我深表贊成。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4月19日 (六) 00:16 (UTC) :::::: {{ping|Midleading}}我懷疑這是否有實際意義,因為就解任投票而言,「贊成(或反對)解任理據」本身就已足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1:15 (UTC) :::::::中文維基文庫很可能存在一些使用者投票的理由並非是方針規定的合理理由,例如某使用者支持對Gzdavidwong解任並說此管理員過去三個月內編輯不足1次,這就很奇怪,因為方針要求的長期未活動是指連續六個月編輯不足1次,所以如果某使用者給出的理由是這樣的理由,當事人可以追問,該使用者也可以在追問後改票,只是當事人不能單方宣穪此投票無效而已。Jusjih是否濫用溝通無效也存在類似的情形,需要確保双方提出的理由都已經得到投票參與者的充分審視。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01:31 (UTC) :::::::: 目前委員會方面似乎傾向先辦理Zhxy 519的解任投票(至少是要保護這類投票),但這又牽涉到社群和諧問題,我個人比較希望雙方同時舉行,一次把帳算清⋯⋯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9:30 (UTC) :::::::::支持同时开启两人的罢免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19日 (六) 13:59 (UTC)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的解任投票早就包括Gzdavidwo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16:29 (UTC) ::::::::: 補充一下,此處可能有所誤會,我說的是Zhxy 519跟Jusjih兩人,Gzdavidwong這邊目前完全沒看出來有需要提起解任。——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08:32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的确,上次[[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讨论不活跃管理员标准修订的存档里]],我也是没曾想过Zhxy那位竟然“自己警告自己”:“最后一次警告。我尊重阁下的贡献,但有贡献不代表可以口无遮拦。”这2句话紧跟着ta自己的“请注意文明。”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18 (UTC) ::::::::::另外我反对照搬元维基AAR的2年做法,2年间能改变的事情实在太多,除非本站真的小到极致,不然每2年才编辑几次甚至一次的用户就要当管理员简直搁谁身上都觉得害羞。如果真要问我怎么去修订这个不活跃标准,我的想法是结合[[m:Meta:Administrators/Removal (inactivity)|元维基站点方针]]和[[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長期沒有活動解任|中维方针]]的糅合改编版: ::::::::::#在指定的审阅日期(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当天,过去五个月(以150天计)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者可直接提报元维基申请除权,恕不再通知。 ::::::::::#在同上指定的审阅日期当天之前五个月期限内,虽作出相关编辑,但未作出任何管理员限定操作(譬如封禁/解封用户、删除/恢复/保护/解除保护页面、编辑受全保护页面等)者给予一个月(以30天计)宽限期,咨询当事人是否仍愿意保留管理员权利,一个月内未回应要求保留权限('''即便仍有编辑''')的话可提报元维基申请除权,如回应保留或移除则依当事人回应。 ::::::::::#如有界面管理员等其他管理人员权限,符合不活跃标准时一并解除相关权限。 ::::::::::不知道每位阁下(不只是Erucliu1912)是否愿意接受这个版本。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40 (UTC) :::::::::::对了,为了防止有人拿这个“审阅日期”做漏洞文章,审阅日期按UTC本时区00:00计。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43 (UTC) ::::::::::::现有方针、提议的方针和元维基方针相比不过是一个管理员每2年编辑4次还是1次的区别而已,有什么必要改得那么复杂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7:50 (UTC) :::::::::::: 不知道為什麼要改得那麼複雜,即使現行指引都要好一些。——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2日 (二) 08:24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关键是老有人在这个问题上钻漏洞让人很不爽。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3日 (三) 23:47 (UTC) ::::::::::::::所以到底是要支持管理员不可以放6个月假期,还是支持管理员可以每2年编辑不超过5次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4:5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以说阁下希望本站的不活跃方针允许以下两种情况咯? :::::::::::::::#某管理员只照常编辑,从不封禁ta人、从不保护页面、也从不删除页面... :::::::::::::::#某管理员一直封禁ta人、保护页面、删除页面,却从不编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7:05 (UTC) :::::::::::::::我倾向于不要搞假期制,也暂不寻求重新选举本地行政员(毕竟元维基对行政员选举有特殊强制要求,想想去年中文维基新闻那两个申请怎么失败的就知道了),后者的情况C区已经有人吐槽若干遍“潜水艇管理员”(具体是谁我就不细说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7:10 (UTC) ::::::::::::::::无论是管理员只照常编辑还是只进行管理员操作起码都有一些价值(只进行管理员操作但从不回复[[s: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管理操作复核请求]]可能会有争议)。但是如果每2年只编辑不超过5次的话,这些编辑几乎都是用于回复提醒的,令人怀疑这到底是在为维基项目作贡献还是只是在养号。维基文库起码还好点,看看维基语录吧,那里可是真正有永久管理员连续性每2年只编辑一次和进行一次管理员操作,就剩Jusjih一个永久管理员偶尔管理一下了。不过管理员休息一段时间是很正常的,要解决这问题就要禁止管理员休息了,维基百科和共享资源都没讨论清楚的问题,在维基文库这本来就基本不可能解决。所以现在还是建议大家多多申请管理员吧,等到养成了永久管理员账号,你们也可以每2年只编辑不超过5次。{{ping|Ericliu1912}}下次可能会成为永久管理员了,而且在维基语录也是临时管理员,不知道你对这问题怎么想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9:08 (UTC) ::::::::::::::::: 首先我得說,本地反對者太多,我感覺自己很難續任啊(自己看上面的討論)⋯⋯而且我也毫無「申請成功就擺爛」的意思。無論如何,我對於離任機制,始終認為應保持最低限度。因為我一貫將管理員的貢獻視為「加法」而非「減法」,某人有時少來,並不代表他即應當喪失服務的資格。除非能夠證明,他有明確的濫權行為,或者對於社群政策理解有嚴重誤差,否則均不必輕易訴諸解任。——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4日 (四) 09:18 (UTC) :::::::::::::::::1.只编辑(且编辑的都不是全保护页)从不封禁保护删除,可能刚开始获得权限时对具体操作详情还有所不熟自然值得理解,但长期有这种现象的话,意味着有关用户对管理员这一神圣的社群管制权利恒久缺乏基础知识,以为只是带个小皇冠很好玩,全然不知其背后的社群责任。那么ta们努力了半天当上又有何意义呢,没有这权限照样该好好编辑也能好好编辑。这还不是“昏君”么? :::::::::::::::::2.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就算这做法有一点点合理性,我们已经拥有了[[Special:Contributions/滥用过滤器|AbuseFilter专用管理员账号了]](任何装了这个扩展的wiki上都默认至少有这个“管理员”,是系统性账号,性质跟机器人一样),一个真人却在干AbuseFilter本体干的事,甚至全然无知其他用户对其意见,当自己能模拟AF,甚至不惜跟AF抢活,把自己整的很自动化一样,这居然还有人能接受?反正如果我看到这类情况,我会毫不犹豫的认为这种“暴君”就是一个Spambo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9:30 (UTC) ::::::::::::::::::不活跃方针明确指出那只是用于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其他不适任管理员的因素请通过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操作。目前的方针是必须证实管理员有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而每6个月仅编辑一次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除非从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中取消这一条款,允许针对管理员只编辑或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这两种情况发起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 ::::::::::::::::::另外,试问某用户一直在删除讨论、版权讨论和请求管理员帮助中不断申诉使得编辑次数达到了50次,而其他贡献已被删除或是不足50次,那这个用户是否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11:30 (UTC) :::::::::::::::::::看了[[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版权讨论和请求管理员帮助中不断申诉使得编辑次数达到了50次,不像合乎“50次正文編輯”。--[[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17:21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得了,以后但凡还记得密码的管理员都不应该被提请除权了,这个流程废废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22:03 (UTC) :::::::::::::::::::“允许针对管理员只编辑或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这两种情况发起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我反而希望就这两种情况允许'''直接提报不活跃程序''',毕竟这是为数不多可以不经共识就能做出除权决定的情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22:07 (UTC) ::::::::::::::::::::可以不经共识就能做出除权的前提是这个理由本身已经获得了广泛共识。把不同程序混合起来会在有人申诉的时候变得混乱。如果这两种情况允许直接提报不活跃程序的话,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但此举只是系统的例行事务,不应视作惩罚”通过申诉恢复管理员权限,这一程序是方针中唯一没有对申诉恢复管理员权限作出规定的程序。如此就变成了该管理员每6个月申诉一次,和当前的情况几乎一样,只是更搞笑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2:52 (UTC) :::::::::::::::::::::对啊,我也不认为这种除权程序是什么“惩罚”,只是总有些用户故意妖魔化除权程序,搞得人心惶惶。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01: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综上,我继续冀希望阁下放弃有关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这一观点,因为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极少有管理员会忘记密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5日 (一) 22:27 (UTC) ::::::::::::::::::::::“忘记密码”只是不活动状态的管理员具有安全隐患的一种情形,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形。重点是目前方针明确规定管理员长期没有活动可以取消权限的原因是“处于不活动状态的用户拥有管理员权限,是系统的安全隐患,也给维基带来虚假的安全感。”这跟阁下所说的“昏君”或者“Spambot”完全不是同一件事,“昏君”同样可以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对这种情况,修改不活跃程序根本就是无效的。这种管理员并不是不活跃,而只是对编辑维基文库不活跃而已,只要一有跟管理员解任有关的消息,很快就会出来解除“危机”,如果一时找不到可以进行的管理员操作,在删除讨论里随便找个正在进行中的讨论强行删除结案也行,维基文库那么多积压的删除讨论,分不清管理员随便关闭一个到底是不是合理的。没事以后,又可以休息6个月。另外,你不认为这种除权程序是什么“惩罚”不代表当事人也这样。理论上除权程序或者是封禁都不是一种“惩罚”,但实际上,已经有管理员想尽各种办法阻止除权程序并且连续多次直接删除针对自己的除权讨论了。看看维基百科,除权程序一通过,当事人直接就再也不编辑维基百科了,像被永久封禁一样,这是一种“惩罚”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14:15 (UTC) :::::::::::::::::::::::可見大多數管理員對社區不但提供不了多少實質幫助,偷懶耍滑乃其常態,還多貪戀權位,為了賴在職位上,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另外wiki站群管理員是能夠核查普通用戶ip相關信息的,在網絡中這已經是賦予管理員非常大的權力了。若其道德敗壞,為了打擊跟自身政見不合或看不順眼的用戶,私下有意或無意將用戶情報洩露給第三方,造成現實中的危害。請問誰來負責? :::::::::::::::::::::::我為什麼一直主張管理員這玩意宜少不宜多。總數最多不能超過3人,就是為了最大限度防止此類惡劣事件發生的可能。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14:39 (UTC) ::::::::::::::::::::::::保留页面决定,恕我直言中的恕我直言,不应该算管理员操作,因为至少理论上非管理员用户也可以做出保留。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35 (UTC) ::::::::::::::::::::::::“没事以后,又可以休息6个月。”这恰好中的恰好中的恰好解释了我为什么反对照搬AAR搞2年,因为这样一来用户甚至可以'''没事以后,休息2年。'''2年前的今天,我们还不相信中美会闹到脱钩呢,2年后的今天,中美关税战升级成脱钩战了;2年前的今天,我们以为美国会持续军援乌克兰帮助ta们光复克里米亚和乌东,2年后的今天,连基辅甚至波兰波兹南能不能保住都成了问题;2年前的今天,您可曾想过上海地铁徐泾东站和诸光路站会合并成一个站?2年后的今天,两者合并更名为国家会展中心站...等等,真的有很多世事只需要2年就会发生显著变化,每2年才编辑一两次的用户显然只会就此措手不及,让这类超级低调用户当管理员,简直更像是对社群的大开玩笑,只会让这个维基站点变成一整个笑料。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43 (UTC) :::::::::::::::::::::::::其他不談。兩年前本人倒是就算到川普會勝選,美中在經貿上會徹底脫鉤。China會因外貿環境惡化與出口密切相關的低端製造業領域大面積倒產導致經濟一路下行直到徹底崩壞。 :::::::::::::::::::::::::相較於社群治理方面最為黑暗的文庫,中文維基百科至少還有最基本的規則底線,建立較為完善的退出機制,能夠保證管理員出現重大問題時,用戶能通過合法途徑將其趕下台。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7日 (三) 00:46 (UTC) :::::::::::::::::::::::::从中美关税战聊到上海地铁车站,有哪一项是和本站直接相关的吗?可以谈谈本站2年间具体的变化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4 (UTC) ::::::::::::::::::::::::此外,我建议将上述“自己警告自己”的行为设法排除出有效编辑序列。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52 (UTC) :::::::::::::::::::::::::所谓“{{tq|自己警告自己}}”很明显是缩进出错啊……看[[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5160300-Zhxy_519-20240714211300]]的留言时间就知道实际上在回复哪一条留言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1 (UTC) ::::::::::::::::::::::::“{{tq|另外wiki站群管理员是能够核查普通用户ip相关信息的}}”,该项权限在本地只有[[:w:WP:CU|用户查核员]]才能持有,本站没有用户查核员。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7日 (三) 13:08 (UTC) ::::::::::::::::::::::::: 顯然他為了「推動」議程開始亂扯一些不知道的東西了⋯⋯我很懷疑他是否明悉維基站點管理員的權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8日 (四) 15:22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c-樹上喜鵲-2021-11-04T18:00:00.000Z-申请IP豁免时,遇到(節刪)管理员,该怎么办?|他21年就在乱扯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至于阁下担忧有人因不活跃被除权后反而要申诉,我其实并不担心这个问题,毕竟不是事先达成除权公示,如果涉事用户非要申诉快速复权我也不阻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0:01 (UTC) == 建議為缺筆避諱字建立專用模板 == 建議為古籍中的缺筆[[:w:避諱|避諱]]字建立一個專用的模板,外觀與[[:Template:僻字]]相似。正常展示的是未缺筆時的原字,滑鼠移動到上面時顯示「原字缺哪一個筆畫,為缺筆避諱字」。Unicode無法完全被收錄這類缺筆避諱字,即便收錄了也在許多早期的作業系統無法顯示,不如這樣處理。[[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15:39 (UTC) :整本書會充斥着這樣的避諱字,其實在作品里直接備注一下都使用了哪些避諱字更簡便易行,特別是Unicode未編碼的字,用模板替換以後到處都是背景色塊高亮的避諱字(類似[[楚辭 (四部叢刊本)/卷第二]]那样),影響閱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16:25 (UTC) ::{{tl|UnO}}就可以用來處理這種問題。我是覺得舊的{{tl|缺字}}、{{tl|漏字}}模板會套用高亮背景是很奇怪的事情,但我也不清楚當時的背景就是。 ::e.g 李朝{{UnO|綿|ids=⿰糸⿱⿱丿口巾}}{{UnO|宗|ids=⿱㝉小}}諱二字,{{UnO|絃|ids=⿰糸𤣥}}諱𤣥。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16:54 (UTC) :::維基百科導入{{tl|僻字}}後很快就改為了無背景的<nowiki>{{</nowiki>[[w:Template:僻字|僻字]]<nowiki>}}</nowiki>,維基文庫是否跟隨更新?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2:50 (UTC) ::::{{支持}}:跟隨更新,改用<code>border-bottom: 1px dotted;</code>樣式。<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2日 (二) 03:27 (UTC) ::::{{支持}}。此外,{{tl|另}},{{tl|另2}},{{tl|參}}等模板也可統一樣式,減少背景色。作爲過渡,至少可以給這些模板加類名,讓已登入編者編輯自己的[[:w:Help:用户样式|用戶樣式]]自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6:13 (UTC) ::::{{支持}},视觉上不那么突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5:40 (UTC) :::: {{ping|Midleading|Aerotinge|Andayunxiao|银色雪莉}}是否考慮同時將模板正名為「僻字」?以「!」為主標題,就中文而言較不易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7日 (日) 13:51 (UTC) :::::本地的{{tl|!}}可以說是歷史包袱了,[https://gerrit.wikimedia.org/r/c/mediawiki/core/+/136234 當年MediaWiki]正式將<nowiki>{{!}}</nowiki>納入魔術字時都沒能改變本地習慣,今天就一個「正名」名義便要犁掃積痾,想來不太實際。 :::::話雖如此,我還是同意應推廣使用{{tl|僻字}}、{{tl|!}}等重定向模板代替{{tl|!}}。真有那麼一天要廢棄{{tl|!}}時,也能少點痛。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7日 (日) 16:00 (UTC) ::::::在页面转换为简体的时候,会出现{{tl|僻字}}模板使一个简体字高亮的情况,非常奇怪。可以增加一个参数让模板在[[Wikisource:繁简处理|繁简转换]]后不增加任何标记。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07:44 (UTC) :::::: {{ping|Aerotinge}}什麼意思?如果祇是在標題間移動,不會有問題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7:35 (UTC) :::::::確定一下,您要實施的操作是: :::::::「將[[Template:!]]移動到[[Template:僻字]],保留重定向。」對嗎?這應當不會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在本地使用{{tl|!}}錄入的作品,在[[Wikisource:写字间#c-银色雪莉-20250424171200-Andayunxiao-20250424165800|複雜的頁面]]上,對{{tl|!}}模板的調用可能會被Parsoid誤解析成魔術字<code><nowiki>{{!}}</nowiki></code>,然後返回單個pipeline字符。如下[[File:202504291038-3A7F12.png|圖]]所示(上:現行解析器;下:Parsoid) :::::::(Parsoid是WMF將採用的解析器,且已部署到數個維基項目上。本地可由工具選項開啟,或在偏好設定中選用) :::::::要治標,一是上報phab開工單讓他們查bug、改解析器的行為。一是本地徹底棄用{{tl|!}},將現存的{{tl|!}}模板調用全數改成{{tl|僻字}}模板,主動避讓問題。 :::::::我是覺得如果是WMF去改行為,那本地模板正不正名倒無所謂。若是本地主動退讓,這樣一個影響龐大的操作,以「正名」名義發起似不夠充分。 :::::::以上望能解釋我之前回覆不足處。最後,如果對{{tl|!}}的問題還有要繼續詢問、討論,還請另開一串討論獨立出,因該問題與本串主題直接關聯性較弱。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9日 (二) 03:00 (UTC) :::::我个人无所谓,看各位的谈话中似乎此处还有些技术问题,我不太懂,只好辛苦各位思量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08:32 (UTC) :::::支持移動到{{tl|僻字}}。如果社群對使用及棄用哪些別名有共識,可在模板説明頁寫明,及使用{{tl|template shortcut}} 模板標記。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5:36 (UTC) ::::{{支持}}感叹号模板更名为僻字,感叹号意义实在过多,僻字功能占用这个领域实在让人违和感十足。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50 (UTC) :::::已導入維基百科樣式及移動本模板至{{tl|僻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5:38 (UTC) == 朝代標註 == 雖然[[模板:Header|Header模板]]現在可以設定分類重新導向,但還是想問一下錄入時有無必要統一朝代標註(如統用「秦朝」而不用「秦代」之類)?這涉及本站不少文章體例,故提出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日 (五) 07:33 (UTC) : 除此之外,地名(如[[:分類:2017年香港|「2017年香港」此種分類]])或許也值得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日 (五) 07:50 (UTC) :此例「秦代」,模板似乎沒有使用分類重定向,而是經過轉換文字,直接添加了[[:Category:秦朝]]。轉換表在[[Module:Header]]内。如不在此表内,則編者選擇可能不同。閣下是希望規範使用者錄入的朝代名?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6:34 (UTC) :: 對。當然我知道這可能有爭議,所以先在此請社群多討論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8日 (四) 15:25 (UTC) == 建議對有刪除性質的數個維護模板添加NOINDEX魔術字,阻止頁面問題解決前被快取到外部 == 想建議對{{tl|sdelete}}、{{tl|afd}}、{{tl|Copyvio}}模板的<nowiki><include></nowiki>段內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魔術字。使具爭議內容不被網路爬蟲快取。 雖說掛前兩者模板的頁面在本站的活躍巡查下,排查時間通常也不長。於此兩模板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僅是起到一個後援作用。 而{{tl|Copyvio}}雖已隱蔽內文,使爬蟲無法快取內文,但還是建議添加,能起到整頁完全避免的作用。 愚一時之見,如有未盡周詳之處,如違反原則、濫用魔術字等可能,也請提出指教。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5月3日 (六) 03:18 (UTC) :根据[[mw:Manual:$wgExemptFromUserRobotsControl/zh]],<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對主命名空間的頁面無效,所以在這些模板中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是無效的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4:32 (UTC) ::了解,相當合理呢。多謝說明。<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5月3日 (六) 06:25 (UTC) :要不跟Phabricator说一下,请求允许部分主空间页面NOINDEX有效?然后另行规定方针指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主空间插入NOINDEX?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48 (UTC) ::申请对未来会被删除的主空间页面NOINDEX有效不就是刻舟求剑吗,跟Phabricator申请没有用,得跟如来佛申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7日 (三) 01:13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https://archive.is/ 了解一下,那玩意有概率主抓程序漏洞强行存档已删除网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13日 (二) 16:54 (UTC) ::::外部网站复制含有copyvio的页面是外部网站的法律责任,和维基文库无关。而且一旦页面添加NOINDEX并且被爬虫获知,以后就算页面决定保留了,爬虫也不会再过来索引了。所以NOINDEX真的只适合于中国大陆式的“永久封禁、彻底凉凉”的东西,包括{{tl|blocked user}}和{{tl|locked global account}}。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4日 (三) 08:19 (UTC) == 2025年第19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19"/><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9|-{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維基媒體基金會分享了明年度(2025年7月—2026年6月)[[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年度計畫]]的最新更新草案,其中包括[[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執行摘要]](也發布在[[diffblog:2025/04/25/sharing-the-wikimedia-foundations-2025-2026-draft-annual-plan/|Diff]])、三大[[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目標]]([[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Product & Technology OKRs|基礎設施]]、[[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Volunteer Support|志願者支援]]、[[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Effectiveness|有效性]])的詳細資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lobal Trends|全球趨勢]]以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Budget Overview|預算]]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Financial Model|財務模式]]。歡迎在五月底前,在[[m:Talk: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討論頁]]提供反饋意見和提出疑問。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m:Special:MyLanguage/CampaignEvents/Deployment status|已啟用CampaignEvents的維基]],該擴充功能發布了兩項新的功能改進: ** 管理員現在可以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Configuration|社群配置]]([[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Registration/Permitted namespaces|說明文件]])選擇哪些命名空間允許[[m:Special:MyLanguage/Event Center/Registration|活動報名]]。預設配置允許在「Event」命名空間中進行活動報名,但現在可以新增其他命名空間(例如專案或「維基專題」命名空間)。有了這項變更,維基專題等社群現在可以更輕鬆地使用活動報名功能來舉辦協作活動。 ** 編輯者現在可以在維基頁面中[[mw:Special:MyLanguage/Transclusion|嵌入]]協作清單([[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Collaboration list/Transclusion|說明文件]])。協作清單自動列出維基上的活動和維基專題,可透過{{#special:AllEvents}}查看([[w:en:Special:AllEvents|範例]])。現在,協作清單可以被加進各種維基頁面中,例如:維基首頁、維基專題頁面、自治體頁面、活動頁面,甚至是使用者頁面。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小工具和使用者腳本的開發者,應將其使用<wbr/><code dir=ltr>moment</code>函式庫的程式碼改為使用其他函式庫,例如<wbr/><code dir=ltr>Intl</code>或新的<wbr/><code dir=ltr>mediawiki.DateFormatter</code>函式庫。<wbr/><code dir=ltr>moment</code>函式庫現已棄用,並將開始在瀏覽器的開發人員主控台中記錄警告訊息。需修改的程式碼頁面,請在[[phab:T392532|Phab工單]]中提供的全域搜尋結果查看,如有疑問也可在工單中提出。 * 維護用於查詢維基數據詞彙(term)儲存表(<code dir=ltr style="white-space: nowrap;">wbt_*</code>)的工具的開發者需要更新其程式碼,以連接到單獨的資料庫叢集。這些表格將被分割到一個獨立的資料庫叢集中。透過Wiki Replicas來查詢這些表格的工具,必須改為連接到新的資料庫叢集。參閱[[wikitech:News/2025 Wikidata term store database split|說明文件和相關連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095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4/wmf.28|MediaWiki]] '''深入了解'''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Updates|Chart專案電子報]]新期數發布。 本期包括以下新訊:最快在本週(5月6日開始),Chart將進一步部署至更多wiki,並在接下來的幾週內擴大部署規模,此外Chart將探索篩選和轉換來源資料。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9|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19"/>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6日 (二) 00:14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665011 --> == We will be enabling the new Charts extension on your wiki soon! == ''(Apologies for posting in English)'' Hi all! We have good news to share regarding the ongoing problem with graphs and charts affecting all wikis that use them. As you probably know,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raph|old Graph extension]] was disabled in 2023 [[listarchive: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thread/EWL4AGBEZEDMNNFTM4FRD4MHOU3CVESO/|due to security reasons]]. We’ve worked in these two years to find a solution that could replace the old extension, and provide a safer and better solution to users who wanted to showcase graphs and charts in their articles. We therefore developed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s extension]], which will be replacing the old Graph extension and potentially also the [[:mw:Extension:EasyTimeline|EasyTimeline extension]]. After successfully deploying the extension on Italian, Swedish, and Hebrew Wikipedia, as well as on MediaWiki.org, as part of a pilot phase, we are now happy to announce that we are moving forward with the next phase of deployment, which will also include your wiki. The deployment will happen in batches, and will start from '''May 6'''. Please, consult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Deployment Timeline|our page on MediaWiki.org]] to discover when the new Charts extension will be deployed on your wiki. You can also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onsult the documentation]] about the extension on MediaWiki.org. If you have questions, need clarifications, or just want to express your opinion about it, please refer to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_talk:Chart/Project|project’s talk page on Mediawiki.org]], or ping me directly under this thread. If you encounter issues using Charts once it gets enabled on your wiki, please report it on the [[:mw:Extension_talk:Chart/Project|talk page]] or at [[phab:tag/charts|Phabricator]]. Thank you in advance! -- [[User:Sannita (WMF)|User:Sannita (WMF)]] ([[User talk:Sannita (WMF)|talk]]) 2025年5月6日 (二) 15:07 (UTC) <!-- 信息由 User:Sannit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annita_(WMF)/Mass_sending_test&oldid=28663781 --> == 提議首頁展示最近完成的作品 == 對比[[w:Wikipedia:首頁|百科]]和[[:en:Main page|英文文庫]]的首頁設計,提議在首頁展示文庫最近錄入完成的且質量較好的作品。 其目標,大約相當於百科首頁的[[:w: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新條目]],與英文文庫首頁的 ''New Texts''(新作品) 。本地活躍編者數尚不足支持協作核對,最多只好要求整個作品已由一個編者校對,即[[Help:页面状态|已校對]](或[[File:75_percent.svg|14x14px]] [[Wikisource:正文品质|75%]])。與英文文庫首頁標準相同。對長作品也可考慮只要求内容已經完成,沒有維護模板,且編者已確信内容足夠準確,不需近期持續編輯,即可符合標準。 提議的目的是給錄入作品的編者中期目標和獎勵。首頁現有編輯動態已反映近期編輯熱門,惟短作品如一次完成則無登榜可能。以此提議,新錄入的已校對的短作品可獲關注。對長作品,編輯最多的時段常常仍未完成,完成時反容易跌出榜單。如以完成狀態呈示,可避免讀者提早看到「施工現場」,也和百科評選要求條目已寫好的做法一致。 相關提議是建立[[:en:Wikisource:Works/2025]]對應的頁面並從首頁連入,記錄本年内新校對的作品。無論作品頁還是校對頁錄入,維基文庫都只有單個頁面的狀態及其分類([[:Category:文本完善度]],[[:Category:页面校对状态]]),沒有對多子頁的整部作品的狀態標記(索引頁記錄全局狀態但不等於作品)。此項標準簡單,可能由脚本或機器人自動完成。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8日 (四) 17:19 (UTC) :現時文庫活跃程度尚不足以全面實行作品完成度的評審,仍有很多作品完成編輯時未添加任何來源或品質模板,所以目前只能以全自動方式快速更新首頁以避免過多增加社群和管理員負擔,更新方式见[[User:Midleading/最近编辑页面|此使用者腳本]]。如有更好方式自動更新首頁,還請賜教。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3:36 (UTC) ::感謝閣下一直維護首頁的最近編輯動態。此提議希望在首頁另處顯示新錄入作品,不涉及更改或重組其他首頁内容。 ::如果社群對首頁此欄展示的標準有共識,則可全憑社群自覺,無需評審,更無需對作品内容有審查或要求。 ::作爲參考,英文文庫的實現辦法是編者自行提交。使用模板[[:en:Template:new texts]], 編者將要發佈的作品加到此模板頁的頂端,同時將第一組的末位移到第二組。第一組,即最新發佈作品嵌入到首頁。每月由編者手動存檔到子頁(如[[:en:Template:New_texts/2025/04]])。見其[https://sigma.toolforge.org/articleinfo.py?page=Template:New_texts&server=enwikisource 編輯歷史] (外部頁面)。模板為半保護,即限自動確認用戶提交。以英文文庫月均約200人的[https://stats.wikimedia.org/#/en.wikisource.org 活躍編者數],每月新作品尚不足百,本地符合條件的可能不到20/月,社群完全可以承擔。 ::另外,本人覺得英文文庫方案的更迭也過頻繁,對於文庫這樣的「慢維基計劃」,大可每兩三個月更新一次,讓榜單停留時間稍久些,並在數量超過首頁容量(5-10位為適)時用模板自動輪換顯示,如此則至多榜單更新不及時,無需管理員有任何必需操作。 ::至於自動更新方案,對校對頁可篩選帶「已校對」及「已核對」標簽的最近編輯,如站内搜索:[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6%9C%80%E8%BF%91%E6%9B%B4%E6%94%B9?hidebots=1&namespace=104&tagfilter=proofreadpage-quality3|proofreadpage-quality4&limit=500&days=30&urlversion=2],然後獲得對應作品名,再篩選確實完成者。對作品頁則需追蹤最近編輯頁中有[[:分類:75%]]及[[:分類:100%]]的頁面。如上所述,因數量不多,實可編者手動提交。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8:13 (UTC) :本人曾在前年寫字間發過thread[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oldid=2294577#几点想法 幾點想法],其中系統性談到過本站頁面的前端設計問題。但因為本站缺乏頁面管理員。故而不了了之。 :本站的主頁至少接近20年沒有大規模調整過。整個設計問題堆積如山。即便是當年的頁面管理員也沒用心好好針對文庫類網站進行設計。而此人之後完全失聯。已經十幾年。 :至少應該針對編輯者和閱讀者兩種身份,分別設計頁面,予以不同展示。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4:56 (UTC) : 好像確實可以有一個地方展示已校新文。——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9日 (五) 18:03 (UTC) == 中国大陆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等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 例如 [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info-notice/procument-notice-detail/1496949538106421248?title=%E6%B2%99%E5%9D%AA%E5%9D%9D%E5%8D%9A%E7%89%A9%E9%A6%86%E9%87%87%E8%B4%AD%E7%89%A9%E4%B8%9A%E6%9C%8D%E5%8A%A1%E9%A1%B9%E7%9B%AE(SPB24C00223)%E5%85%AC%E5%BC%80%E6%8B%9B%E6%A0%87%E5%85%AC%E5%91%8A],页面下方的描述为“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00:47 (UTC) :商事行为很难认为符合“立法、行政、司法”的范畴。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5月10日 (六) 11:26 (UTC) :同达师,民商事行为不属于“立法、行政、司法”。不过有可能会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这需要个别判断。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10日 (六) 12:12 (UTC) == 2025年第20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0"/><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0|-{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側邊欄的「{{int:urlshortener-toolbox}}」連結([[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URL Shortener|功能說明]])現在會同時顯示[[phab:T393309|QR碼]],供使用者掃描或下載。維基媒體網站使用者現在多了一個便利的方式來快速分享維基媒體網站和存取分享內容。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維基媒體基金會正在開發名為[[m:Edge Uniques|Edge&nbsp;Uniques]]的系統,該系統可用於實現[[w:zh:A/B測試|A/B測試]],幫助抵禦[[w:zh:阻斷服務攻擊|DDoS攻擊]],並讓我們更容易了解維基媒體網站的訪客數量。有了Edge&nbsp;Uniques,基金會可以更有效率地打造能幫助讀者的工具,讓讀者更容易找到他們要找的東西。技術新聞[[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6|先前曾撰文介紹過該系統]]。該系統將逐步進行部署。有些人可能會在5月19日當週見到Edge&nbsp;Uniques的Cookie。相關討論在[[m:Talk:Edge Uniques|此討論頁]]進行。 * 2025年5月19日開始,已啟用[[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CampaignEvents擴充功能]]的維基中的活動籌辦人員可以在專案命名空間(例如「Wikipedia:」、「Wikidata:」等)中使用[[m:Special:MyLanguage/Event Center/Registration|活動報名]]功能。有了這項變更,社群不需要管理員也能進行活動報名。不想要這項變更的維基可以在[[Special:CommunityConfiguration/CampaignEvents]]中移除/新增允許使用的命名空間。 * 已新建[[d:Q36720|努佩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pedia/zh}}([[w:nup:|<code>w:nup:</code>]])。這是一種主要在奈及利亞中北部地區使用的語言。邀請使用該語言的人士來為[[w:nup:Tatacin feregi|新的維基百科]]做出貢獻。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開發者現在可以透過[https://enterprise.wikimedia.com/docs/snapshot/#structured-contents-snapshot-bundle-info-beta 結構化內容快照(Beta)]存取7個維基百科(英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義大利語、荷蘭語)的預解析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已解析的維基百科摘要、描述、主要圖片、資訊框、條目章節和參考資料。 * REST API的<wbr/><code dir="ltr">/page/data-parsoid</code>端點已不再使用,並將被棄用。[[phab:T393557|預定2025年6月7日關閉]]。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1|MediaWiki]] '''深入了解''' * 雲端服務現已[https://wikitech.wikimedia.org/wiki/News/2025_Cloud_VPS_VXLAN_IPv6_migration 支援IPv6],這將大幅提升維基媒體平台的可擴縮性與安全性,為未來做好準備。欲知詳情的技術貢獻者可參閱[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2025/05/06/wikimedia-cloud-vps-ipv6-support/ 這篇博文],深入了解我們邁向IPv6的歷程。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Afrika Baraza|Afrika Baraza]]是非洲維基人交流聯繫的線上平台,2025年第二屆Afrika Baraza將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47328400 5月15日 17:00 UTC]舉行。本屆將集中討論[[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維基媒體年度計畫與進展]]。 * [[m:Special:MyLanguage/MENA Connect Community Call|MENA Connect社群通話會議]]是[[w:zh:MENA|<ruby>MENA<rp>(</rp><rt>中東北非</rt><rp>)</rp></ruby>]]維基人交流聯繫的線上會議,將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47501200 5月17日 17:00 UTC]舉行。現在可[[m:Event:MENA Connect (Wiki_Diwan) APP Call|報名]]參加。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0|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0"/>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12日 (一) 22:37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14188 --> == 暂时告辞了各位 ==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都是为维基文库做贡献的。但是我暂时要去忙于我的生活了,而且我又有其他的私人项目了,实在是腾不出来时间继续大规模地编辑了。我还是会关注维基文库的,甚至可能有时会做出一小点贡献,但是我就暂时先告辞了。我祝你们平安、幸福、健康、快乐。 我的私人页面上有很多还未录入的文件和资料,并且我加入了这些文献的原文链接。你们搜查(未录入)就可以找到了。除此之外,我还有(未填写)这个页面,专门记录有磨破的文字的文献,或许有朝一日我们可以得到另外的版本填补这些磨破的字。 除此之外我还有大量的朝鲜文献链接,你们可以通过这些链接得到原文。 谢谢各位的关照。或许我还能够再回来!🙏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6:59 (UTC) :这消息使人有些感慨,感谢您为文库做的贡献,祝您在现实生活中一切如意,幸福快乐。我会怀念与阁下互动协作的时光,也欢迎您常回来看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7:22 (UTC) ::感謝!我有時間回來看看。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9:02 (UTC) :祝顺利!——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5月16日 (五) 13:36 (UTC)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维基文库的贡献,祝您生活顺利。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16日 (五) 14:12 (UTC) : 辛苦了!我想閣下可說是近年對本站貢獻最大者,若無其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17日 (六) 13:18 (UTC) :{{ping|Blahhmosh}}刚刚上传完[[c:Category:Books_in_the_Digital_Library_of_the_National_Library_of_Korea]].--[[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1:38 (UTC) ::謝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9:37 (UTC) == 徵求《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候選人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指南和《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憲章的投票結果[[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Annual review/2025#Results|可在Meta-wiki上獲得]]。 您現在可以[[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Candidates|提交您在U4C服務的候選人資格]],截至2025年5月29日12:00 UTC止。有關[[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資格、程序、和時間表的資訊請參閱 Meta-wiki]]。候選人投票將於2025年6月1日開始,為期兩週,於2025年6月15日12:00 UTC結束。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在[[m: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選舉討論頁面]]上提出。-- 感謝您與U4C合作 </div><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bdi lang="en" dir="ltr">[[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_talk:Keegan (WMF)|留言]])</bdi> 2025年5月15日 (四) 22:08 (UTC)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618011 --> == 2025年第21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1"/><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1|-{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編輯團隊和機器學習團隊正在開發一項面向新手的檢查:[[mw:Edit check/Peacock check|華辭檢查]]。這項檢查利用預測模型和AI,鼓勵編輯者改善其編輯的語調。團隊邀請志願者參與審查下列語言的華辭模型的初版: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英語和日語。如果您來自上述維基並有興趣參與審查該模型,[[mw:Edit check/Peacock check/model test|歡迎至MediaWiki.org報名參加]]。報名截止日期為5月23日,當天亦為測試開始日。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2025年5月20日開始,[[m:Special:MyLanguage/Oversight policy|監督員]]和[[m:Special:MyLanguage/Meta:CheckUsers|用戶查核員]]必須用雙重驗證(2FA)保護其帳號,才能使用其高級權限。所有屬於這兩個群組但未啟用2FA的使用者都已收到通知。未來這項要求可能會擴大到其他高級權限群組。[[m:Special:MyLanguage/Mandatory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for users with some extended rights|閱讀完整公告]]。 * [[File:Octicons-gift.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本月底,[[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 Survey 2023/Multiblocks|多重封鎖]]將開始大規模部署至多個維基:5月26日當週將部署至所有非維基百科專案以及加泰隆尼亞語維基百科;6月2日當週將部署至所有其他維基百科。如有任何疑慮,請[[m:Talk:Community Wishlist Survey 2023/Multiblocks|聯絡團隊]]。管理員現在可以在本地瀏覽[{{fullurl:Special:Block|usecodex=1}} {{#special:Block}}?usecodex=1]來測試新UI,或是在[[testwiki:Special:Block|測試維基]]測試完整功能。多重封鎖可讓管理員同時對同一使用者施加多種不同類型的封鎖。詳情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nage blocks|說明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7121] * 本週稍晚,列出幾乎所有特殊頁面的[[{{#special:SpecialPages}}]]將更新整體設計。經過[[phab:T219543|重新設計]]後,該特殊頁面在數個方面改善了使用者體驗,包括:名稱與別名搜尋功能、排序功能、更明顯的「受限特殊頁面」標示,以及更適合行動裝置的外觀。您現在可以在Beta Cluster[https://meta.wikimedia.beta.wmflabs.org/wiki/Special:SpecialPages 預覽]新版本,並在Phab工單分享反饋意見。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19543] * 更多維基現已可以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擴充功能]]。詳細部署資訊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Deployment Timeline|部署時間表]]。 * 5月27日,[[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Main Page|維基函數]]將部署至5個維基詞典:[[wikt:ha:|豪薩語]]、[[wikt:ig:|伊博語]]、[[wikt:bn:|孟加拉語]]、[[wikt:ml:|馬拉雅拉姆語]]和[[wikt:dv:|迪維希語]]。這是維基函數的第二批部署。部署完成後,這些專案將能夠[[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Introduction|從維基函數呼叫函數]],並在頁面中使用。函數能接受一個或多個輸入,並將其轉換成預期的輸出,例如:相加兩數、換算單位、計算時間跨度或轉換大小寫。有了維基函數,使用者只需呼叫一個[[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Catalogue|穩定的全域函數]]即可達成目的,無需使用本地模板。 * 本週稍晚,維基媒體基金會將發布一個[[diffblog:2024/07/09/on-the-value-of-experimentation/|實驗]]中心,用於展示和獲得使用者對產品實驗的反饋。這些實驗協助維基媒體運動[[diffblog:2023/07/13/exploring-paths-for-the-future-of-free-knowledge-new-wikipedia-chatgpt-plugin-leveraging-rich-media-social-apps-and-other-experiments/|了解新使用者]]、他們如何與網路互動,以及他們如何影響維基媒體運動。一些實驗例子包括[[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Generated Video|生成影片]]、[[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Roblox game|維基百科Roblox速通遊戲]]和[[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Discord bot|Discord機器人]]。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9|{{formatnum:29}}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使用API建立帳號時會遇到一些問題,現已得到修復。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0751]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部分與[[{{#special:Block}}]]互動的小工具與腳本需要更新才能與新的[[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nage blocks|管理封鎖介面]]互動。請查閱[[mw:Help:Manage blocks/Developers|開發者手冊]]以了解更多資訊。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您的腳本無法與新的介面互動,請在此[[mw:Help talk:Manage blocks/Developers|討論頁]]留言讓技術團隊知道。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7121] * [[w:zh:Wikipedia:Lua|Lua]]的<wbr/><code dir=ltr>mw.title</code>物件可用來取得特定維基頁面的資訊。本週開始,該物件將新增名為<wbr/><code dir=ltr>isDisambiguationPage</code>的屬性,可用來檢查頁面是否為消歧義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71441] * [[File:Octicons-tools.svg|15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腳本開發者可以使用[[toolforge:gitlab-content|新的反向代理工具]]來透過<wbr/><code dir=ltr>mw.loader.load</code>從[[gitlab:|gitlab.wikimedia.org]]載入JavaScript和CSS。工具的作者希望這個工具能實現腳本的協同開發工作流程,包括<bdi lang="zxx" dir="ltr">gitlab.wikimedia.org</bdi>上的linting、單元測試、代碼生成和代碼審查,而無需另外將腳本複製貼上到維基媒體維基上以進行整合和驗收測試。詳情請參閱[[wikitech:Tool:Gitlab-content|Wikitech上的 Tool:Gitlab-content]]。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2|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Wiki Workshop 2025|2025年維基工作坊]](第12屆)將於5月21日至22日線上舉行,探索維基媒體專案方方面面的研究人員將在此論壇齊聚一堂。[https://pretix.eu/wikimedia/wikiworkshop2025/ 立即報名]。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1|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1"/>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19日 (一) 23:12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24712 -->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Archive|Template talk:PD-PRC-exempt}} 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3年讨论中]],我哀伤的看到{{ping|Teetrition}}仅要求移除第3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只是模棱两可的“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后续{{ping|红渡厨}}虽说支持但未能解释为何此类内容不能收录于此,个人认为如下类内容或许反而适合本站而非维基百科来收录: #两个字——日历; #各地民政局/厅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原表; #各地公安局/厅的刑事案件笔录纸,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表原表; #各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证书]]底稿 当然数表公式啥的怕不是更适合新开创的[[wikifunctions:|维基函数(Wikifunctions)]],希望涉事用户发表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2:37 (UTC) :日历这种东西真的适合收录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1日 (三) 03:09 (UTC) ::一部分日历,例如择日用的黄历确实很适合收录,不过这种日历或许已经具有独创性,需要确认已过期再收录。数学表格通常是收录到维基百科,如果维基百科无法收录再移动到维基学院。只有确认数学表格作为某作品的附录才能收录到维基文库,并且需要同时收录该数学作品的全文。至于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目前还存在争议,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刚刚才被删除,还有很多像[[铁通江苏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码号核配表]]这样的页面需要讨论。需要收录所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07 (UTC) :::出庭通知书估计已经有一定的特定事实针对性,感觉没什么通用感,受版权保护再正常不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14 (UTC) ::::这份出庭通知书的内容就是“XXX:本院受理原审被告人XXX XXX一案,定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hh时mm分在本院第XX法庭公开宣判,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看不出有什么独创性。而且这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明显属于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然而[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5%90%8C%E5%B8%82%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7%BA%E5%BA%AD%E9%80%9A%E7%9F%A5%E4%B9%A6%20(2025%E5%B9%B44%E6%9C%8812%E6%97%A5) 中华文库]网站收录的原文却显示“'''郑(打黑)'''...'''席(打黑)强奸上诉'''...'''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40分'''...'''第十四法庭'''”,删前版本故意改成XXX回避原文的原创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31 (UTC) ::::::我可不认为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由或者是一些数字能让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件受版权保护。这里删除的原因是[[User:Zhxy 519|Zhxy 519]]同意[[User:红渡厨|红渡厨]]和[[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提出的“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删除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为什么这些不能受版权保护呢?某些地图网站的管理方甚至认为日本的某一个“交差点”(道路平交路口)、“踏切”(铁路平交道口)的名字都能受当地市厅或区役所版权保护(甚至确有案例佐证,如有兴趣我可以邮件私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41 (UTC) ::::::::日本的情况我确实不了解,不过也和中文维基文库关系不大。如果这事出现在中国大陆,就好像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站”这个地名很有独创性,所以这个词就禁止在维基共享资源和维基文库出现了,因为这两个地方都不接受合理使用。我从未知道两岸三地有这样的情形。另外,维基文库连判决书都能收录,出庭通知书有什么比判决书更受版权保护的地方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7:11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针对阁下所提“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四种内容,我分别进行回复,同时分别提交回复方便各位分别讨论回复: :'''一、历法''' :'''请注意“历法”不同于日历、月历、万年历等等“表达”,[[w:历法|历法]]是以日为基础单位计算时间的<span style="color:red">方法</span>。'''(另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历法】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类。具体的历法还包括纪年的方法。)这一点想必阁下可以自行到各种百科、词典中确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方法等等,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中国参加的[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第二款及[https://mp.weixin.qq.com/s/zp45VdeDKiUy2YRZ8GHdKQ 中国大陆司法实务]广泛确认了这一著作权法学说的共识。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指出:{{tq|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印证了我此前所说的'''历法不同于日历''',日历是根据历法绘制的。所以阁下所称“{{tq|两个字——日历}}”站不住脚。 :正如Midleading所说,也正如全国人大的释义,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等过期后才能收录。如果有哪本书用表达(如文字)的形式描述了某种历法,自然也需要等那本书过期后整本书收录。本站自然用不到“历法”的版权模板。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19 (UTC) ::補充對曆法等以下四點的意見:文庫是「數字圖書館」,不是「單純事實資料庫」。按英文維基文庫的[[:en:Wikisource:What_is_Wikisource?#What do we include and exclude at Wikisource?|觀點]],只有已出版的「作品」才能收錄。(題外話:本地不收{{tq|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共識,可能來自英文文庫此頁)。除了作品完整性的考慮外,作品中的事實和概念,如曆書中的某年1月1日是星期幾,教科書中的三角函數表反映的數值,傳記中某人的生平,如未有摘選另出版,本身不成爲作品。 ::此點與版權無關:一方面,即使這些事實,概念可能不受版權保護,但其承載這些事實的作品,如Teetrition 閣下所言,當有版權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受版權保護,不代表其一定為作品。 ::本地收法律文書,當然未經出版,故顯得另設標準。曆法等作品,和法律文書不同,在網路時代之前,需要出版才能存世,版權過期後當然可收錄特定的出版版本,但文庫不應有「2025年日曆」,「三角函數表」,「魯迅作品年表」等作品名,並從出版作品中抽出或匯校出事實來,或由編者修訂,作爲此類頁面内容。除非真的有作品這樣命名,及多個這樣命名的作品的消歧義,則可錄入作品,而不是事實。 ::此類話題可以並非常適合在導覽(主題)頁建立。如建立[[Portal:曆法]],可在此頁錄入編者生成内容和單純事實,並索引各本收錄的歷書。文庫的導覽空間事實上就充當一個有限的百科,可以善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4 (UTC) :'''二、通用数表''' :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数表的例子包括[[w: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率]]、函数表。按照这种举例,当然可以包括[[w:九九乘法表]]、[[w:三角函数表]]、[[w:对数表]]。说到这里,这个通用数表我觉得当然应该由百科而非文库收录——'''百科也确实收录了'''(部分在页尾扩展链接到第三方)。收到文库也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三角函数表里列了sin30°,sin30.5°列不列?sin30.75°列不列?列了A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另一个人又新开了B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到时候一个三角函数表也得消歧义了,这样意义真的大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29 (UTC) :'''三、通用表格''' :这一项确实相比之下更耐人寻味。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表格,例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阁下所举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等等,确实按理说也属于通用表格。 :如果一个通用表格属于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那么这类表格具有行政性质(如果表格属于某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附表、附录,那更是可以通过立法性质解释),这个时候只要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如果是个人所制表格,“通用”与否还是问题,更可能产生著作权问题。 :对于已经填好的某个具体的表格(例如张三已经填好的结婚登记表)要不要收录,可以讨论,我完全持开放意见。但即使收录也仍应当使用[[Template:PD-PRC-exempt]](即第五条第一项而非第三项)。正如Midleading所说,本站刚删除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欢迎阁下参与相关讨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47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如果阁下真的对这方面有透彻研究的话,那么反而阁下应该注意到那个东西是有最起码的原创性的,因为针对性提到了部分人名成分(尽管只有姓,名被打黑处理)、针对的犯罪行为(强奸)、明确的日期和指定的法庭(第十四),在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极难做到通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难度堪比b站up主“超级小桀”玩过的某些马里奥制造2困难关),而一旦修改必然涉及衍生作品要不要遵守甚至尊重原作版权礼仪,正因如此我其实很愿意支持删除它,如果不能证明ta有多么通用,那么我宁愿嘉许其专用属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目前的观点是对文件的脱敏处理(也就是对姓名的“名”的部分的涂黑处理,或是其他文件中也可能对地址涂黑或删除、或是将地址删除到仅剩省级或地级市级别行政区。这类行为让任何人来做都有相同结果,不具有原创性)、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不具有原创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行为具有原创性,我上方也主张对于这类文件应该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模板——因为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也是法院做的,这份文件具有司法性质。如果脱敏行为是贡献者做的,那么本站适用了CC BY-SA 4.0使其贡献均以该协议释出,自然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阁下主张如果脱敏并非由有权机关或贡献者做出且认为这种脱敏有原创性的话,完全欢迎阁下继续讨论。 :::#阁下提到的日本平交道口、路口的案例我很感兴趣,如果不方便直接发到这里,那我斗胆向阁下要一份,非常感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阁下一周多没回复本话题了,我也没有收到阁下关于日本独创性问题的资料。如果阁下认同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适合维基文库收录,同时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的话,为免我理解错误,可能还需要作为本话题发起人的阁下说明一下是否还有需要讨论的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18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意思是依据第二项另外建立的{{tl|单纯事实消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没有这个意思,本话题中的所有讨论均不涉及第二项,请您理解和知悉,如造成歧义在此表示歉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4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更大的问题是表格怎么也无法让人信服为“可以由另一个叫维基函数的维基媒体项目收录”,这估计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在谈不拢怕是只得走投票看大家的态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一直强调现阶段似乎【{{tq|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所以阁下如果想让“通用表格”单独做一个版权模板的话,应该举一个'''【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的例子'''出来,否则投票是在投什么?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这个行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没问题,我持中立意见,需要更多共识决定文库要不要收录这种内容。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15 (UTC) :'''四、公式''' :这个阁下没举例子,我觉得阁下应该能理解为什么本站不适合收录单独的公式,不赘述。如果公式存在于某个作品如数学教科书中,应等待整个教科书过期后收录整本书,而非单个公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5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我不愿意举数表公式例子是因为连我都知道有新开创的项目叫维基函数更适合收录这种东西,谈论这个领域纯粹是浪费感情中的浪费感情。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32 (UTC) :::这不也是一并回应了阁下提到的“日历”而且阁下目前也没有反驳了吗,一并回应更完整些也利于其他社群成员一并参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经以上讨论,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单独设立“通用表格”的版权模板来收录'''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ping|Liuxinyu970226|p=}}就此给出了举例[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见此]。{{ping|Andayunxiao|红渡厨|Midleading}}副知其他本话题参与讨论者,如有打扰请见谅。[[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45 (UTC) :{{中立}}需要法律专家进一步厘清通用表格的认定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53 (UTC) == RfC ongoing regarding Abstract Wikipedia (and your project) == <div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 ''(Apologies for posting in English, if this is not your first language)'' Hello all! We opened a discussion on Meta about a very delicate issu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Abstract Wikipedia]]: where to store the abstract content that will be developed through functions from Wikifunctions and data from Wikidata. Since some of the hypothesis involve your project, we wanted to hear your thoughts too. We want to make the decision process clear: we do not yet know which option we want to use, which is why we are consulting here. We will take the arguments from the Wikimedia communities into account, and we want to consult with the different communities and hear arguments that will help us with the decision. The decision will be made and communicated after the consultation period by the Foundation. You can read the various hypothesis and have your say at [[:m: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 Thank you in advance! -- [[User:Sannita (WMF)|Sannita (WMF)]] ([[User talk:Sannita (WMF)|<span class="signature-talk">{{int:Talkpagelinktext}}</span>]])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7 (UTC) </div> <!-- 信息由 User:Sannit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annita_(WMF)/Mass_sending_test&oldid=28768453 --> == 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 == 註:請到[[: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元維基]]檢閱原公告。 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 (U4C) 收到了有關中文維基文庫 (zhsource) 管理員的[[: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案件]]。為解決此案,特採納以下動議: U4C 藉由動議結案。我們鼓勵 zhsource 社群繼續在本地解決此案所提出的衝突。作為第一步,Zhxy 519 的解任案應該舉行。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關閉或移除此解任案。任何對此解任案的干擾都可向 U4C 報告。我們警告所有 zhsource 管理員不要不當干擾 RFDA。不當干擾包括關閉或移除任何關於自己的 RFDA。U4C 可能會對此後不當干擾 RFDA 的 zhsource 管理員提出除權動議。 根據內部討論,進一步說明此案的一些要點: * [[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本地指引]]要求所有RFDA有討論与答辯期。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 * U4C 將密切監控 RFDA,並對 RFDA 期間發生的任何不當行為採取適當行動。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5 (UTC) :請於[[Wikisource:申請成為管理員]]投票。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50 (UTC) :根据 U4C 動議,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由於維基文庫有用戶認為應當同時對其他當事管理員提出解任,為遵守公平原則,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52 (UTC) : 有關通知收悉。——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1 (UTC) ::那就更要尊重用可信事件解任Gzdavidwong的案件,其最重要爭端是Zhxy 519强行回退[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128046 2022年]以及[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271999 2023年]解任案的“受益人”,因而管理身份不正。--[[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50 (UTC) ::: 你提出投票的理據本來也「不正」啊⋯⋯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6:21 (UTC) ::::正不正,不是Ericliu1912一人說的就算,但需要社群斟酌[[Wikisource:禁制|禁制]]。--[[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0:06 (UTC) ::::: 上面確實是個人意見而已,我也沒認為自己「說的就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6日 (一) 01:40 (UTC) : 註:有關解任投票均已結束,並分別[[: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通報]]全域委員會在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6日 (一) 01:40 (UTC) == 2025年第22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2"/><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2|-{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目前,社群正在元維基上就[[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抽象維基百科]]開發中的一個棘手議題展開討論:透過維基函數的函數與維基數據的數據開發的抽象內容,應該儲存在何處?討論位於「[[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抽象維基百科/抽象內容的位置]]」,將持續開放至6月12日,歡迎各位提出各種意見。基金會將於諮詢期結束後做出決定並公布。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從上週開始,除[[phab:T388604|前20大維基]]外,所有維基的編輯者皆可在行動版視覺化編輯器中,從新的<code>+</code>選單下使用[[phab:T385851|更多工具]]。新選單初步將包含下列選項:參考文獻、象形文字和程式碼區塊。其餘維基[[phab:T388605|預定於6月進行部署]]。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ParserFunctions##ifexist|#ifexist]]</code>解析器函數將不再暫存其目標頁面的連結。先前,[[{{#special:WantedPages}}]]會計入該函數的目標頁面,而無法發揮其真正效用。這項變更將提高[[{{#special:WantedPages}}]]的實用性,其最終目標為只列出實際的紅色連結所指向的頁面。這項變更會隨著來源頁面的更新而逐漸發生。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4019] * 本週,內容維護工具團隊將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新的近期變更篩選器]],從印尼語維基百科開始。這個新的篩選器會醒目標示可能會被回退的編輯。該篩選器旨在幫助近期變更巡查員識別可能有問題的編輯。該篩選器將於日後部署至其他維基。 * 點擊空白搜尋列後,未登入使用者將會看到延伸閱讀條目建議。這項功能將同時在桌面版與行動版推出。加泰蘭語、希伯來語、義大利語維基百科及部分其他專案的讀者將於5月21日至6月中旬之間獲得這項變更。其他維基的讀者將稍後才會獲得這項變更。這項功能旨在鼓勵使用者多閱讀維基。[[mw:Special:MyLanguage/Reading/Web/Content Discovery Experiments/Search Suggestions|了解更多]]。 * Android版維基百科App的部分使用者可以使用一項面向讀者的新功能——[[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ps/Team/Android/TrivaGame|WikiGames]],以真實歷史事件為基礎的每日小遊戲。該遊戲已開始進行A/B測試,提供給下列語言的50%使用者:中文、英語、法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和土耳其語。 * MediaWiki.org的[[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Newsletter|Newsletter擴充功能]]用於為全域使用者建立[[mw:Special:Newsletters|各種電子報]]。現在,該擴充功能發布的新期通知可以連結至既有頁面的特定章節,無需為每一期電子報另建新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384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2|{{formatnum:32}}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先前在[[wikitech:Help:Wiki Replicas|Wiki Replicas]]中棄用的<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Ipblocks table|ipblocks]]</code>檢視表將於6月初被移除。建議使用者改用新的<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lock table|block]]</code>和<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lock target table|block_target]]</code>檢視表。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3|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d:Special:MyLanguage/Event:Wikidata and Sister Projects|維基數據與姊妹專案]]線上活動將5月29日至6月1日舉行,活動焦點在於維基數據如何與維基百科及其他維基媒體專案整合。詳見[[d:Special:MyLanguage/Event:Wikidata and Sister Projects#Sessions|議程安排]],歡迎[[d:Special:RegisterForEvent/1291|報名]]參加。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2|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2"/>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26日 (一) 20:04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88673 --> == 2025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理事選舉公告及徵求提問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Selection announcement|{{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Selection announcement}}&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 您好: 今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有兩席社群及自治體理事任期將屆滿 [1]。本會邀請維基媒體運動全體成員參與新任理事選舉流程。 本會選舉委員會將主辦此次選舉,而本會職員將提供適當支援 [2];其餘不參選理事,則組成治理委員會,負責監督選舉,並向全體理事隨時報告進展 [3]。您可在此處檢視有關選舉委員會、理事會及其他職員工作內容的詳細資訊 [4]。 目前,此次選舉重要時程規劃如下: * (2025年)5月22日至6月5日:發布選舉公告,並徵求提問 [6] * 6月17日至7月1日:候選人登記 * 7月:若候選人超過10名,則由自治體先行投票予以篩選 [5] * 8月:競選活動 * 8月至9月:兩週社群投票 * 10月至11月:理事當選人背景檢查 * 12月:新任理事正式就職 您可在此處檢視詳細時程、候選機制、競選活動規則、選舉人資格等有關此次選舉流程的詳細資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連結]]] 徵求提問 如同往年,社群可以提出問題,要求理事候選人回覆。選舉委員會且將自社群擬議的問題清單挑選特定內容,以供候選人作答。候選人必須回答申請中表列的特定問題,否則不得參選。今年,選舉委員會將挑選5個問題,作為候選人申請必填項目;而擬定問題時,並可能整合社群所提出若干類似或相關者。[[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Questions_for_candidates|[連結]]] 選舉志願者 您可以應徵為選舉志願者,參與此次選舉流程。選舉志願者為選舉委員會及社群間的聯繫樞紐,致力於確保社群代表權,並鼓勵投票。您可在此處檢視有關選舉志願者及其應徵方式的詳細資訊。[[m: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Election_volunteers|[連結]]] 感謝! [1]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Results [2]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Committee:Elections_Committee_Charter [3]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Resolution:Committee_Membership,_December_2024 [4]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_committee/Roles [5]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FAQ [6]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Questions_for_candidates 祝好, 維多利亞·多羅妮娜(Victoria Doronina) 選舉委員會理事聯絡人 治理委員會委員<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3:08 (UTC) <!-- 信息由 User:RamzyM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618011 --> == 新人,想编辑条目,我需要向导和帮助 == 最近我需要一些文档并打印出来,但让我十分痛苦,所以我需要编辑条目在帮助自己的同时顺便帮助其他人。 首先是[[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拿子目录[[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举例。维基文库有个功能可以将繁体中文自动转换成简体中文,但这个转换功能无法转换“含有多个缩进的文字框”(我也不清楚如何描述,可以点击[[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这个超链接(也就是《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自行尝试),所以我想新增一个简体中文的翻译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是[[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这个条目排版太乱了,我想模仿[[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重新排版。我需要添加一个主条目,再加“上下”两个卷[https://cbetaonline.dila.edu.tw/zh/T0246_001 (来源于此)],并且此条目我也想加简体中文的翻译。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1:35 (UTC) :首先閣下如需要打印時指定特定用字(簡體或繁體,而不是不轉換),只能通過網頁瀏覽器的「打印」功能。作品頁右上的「下載」按鈕是[[:mul:Wikisource:WS_Export|外部工具]],非本地社群開發,如果本人沒有記錯,還不支持中文站點的選擇用字,只能輸出不轉換的原字。 :[[金光明最勝王經]]作品的問題:未經排版,維基語法應用不當,使得詩詞段落不能繁簡轉換。已使用模板適當重排,見[[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示例,其他分卷可照搬。 :技術原因:按[[:w:Help:Wikitext#保留換行與空白|Wikitext 語法]],空格開頭效果不是縮排而是保留源碼排版。字詞轉換預設對以空格開頭的行(及<code><nowiki><pre></nowiki></code> 標簽)無效。 :建議:正確地使用Wikitext語法,如見[[:w:Help:Wikitext|中文維基百科幫助]]。向左縮排可用模板,如{{tl|dent}},{{tl|gap}}, {{tl|indent pars}}等,或以{{tl|center}}模板居中。詩詞請用<code><nowiki><poem></nowiki></code>標簽或{{tl|ppoem}}模板。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5:58 (UTC) ::又,上面「空格開頭效果不是縮排」係指英文空格。中文全角空格「{{Color|| |Lightgreen}}」(U+3000)無此問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09 (UTC) ::感谢您的回复。目前[[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以及子目录目前已无“保留源码排版”问题,已删除“未排版标签”。[[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以及子目录目前已经完善。 ::但在编辑的时候标题失误了所以多出来了[[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上卷|《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上卷》]]和[[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下卷|《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下卷》]]目前已用[[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上|《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上》]]和[[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代替,请问这个该如何处理? ::但还有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您,那四个英文回车组成的灰色文字框是什么?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23:20 (UTC) :::不明白{{tq|四个英文回车组成的灰色文字框}}所指為何。是某個作品頁面的源碼,還是界面?可有例子?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5:54 (UTC) :论坛本身的繁简转换功能不好用吗?未发现不能转简体啊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5:18 (UTC) ::我已经把上面提到的两篇文章全部做了改动,目前已无这个问题了。您可以查看[[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子目录'''的历史记录点击上一版进行转换测试(好像是2018版),例[[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23:14 (UTC) == 整合[[维基文库:管理员|管理員指引]]及[[維基文庫: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指引]] == 目前兩頁面分立情況,應係承襲百科。惟後者篇幅實不能算多,以致要完全獨立於管理員指引。故本人提議,將後者併入前者,整合為一。此一提議,純粹涉及排版挪移(包含個別小節層次及位置調整等),內文本身全不改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18 (UTC) : 註:此提案與目前[[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解任投票|兩場管理員解任投票]]均無涉,且將在所有投票結束以後再確認是否推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6 (UTC) :{{反对}}内容目的不同,如贸然合并,恐怕以后修订难度只会进一步加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3:11 (UTC) :: {{ping|Liuxinyu970226}}兩者目前已都是指引,修改難度相同,不確定你所指何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7:01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您可以翻翻过去几年的存档,看看修订后者究竟有多难,不少人的修订意见刚提出来竟然直接被回退了,而前者仅仅是将近一个月的讨论后,一周投票瞬间通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50 (UTC) ::::[[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修訂不順利以及修正案投票被太快關閉不過是一些用戶屢次游戲維基規則的後果,本來應該像{{ping|Ericliu1912}}所言修改難度相同的。如果游戲維基規則的行為停止,可以考慮支持,但目前還需觀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9:26 (UTC) :::: 本來修訂任何指引,都應遵循相同流程。若你所說屬實,那當是個別提案問題,並不代表兩者修訂難度「應該」不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04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所以阁下已经收到反对了,阁下无权自行合并两页,不是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2:46 (UTC) :::::: 前面哪裡說過要逕行合併了?這不是正還在討論嗎?不知道你什麼意思,莫名其妙。——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3日 (二) 22:48 (UTC) :{{疑问}}:界面管理员是否适用管理员的离任指引?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2日 (一) 16:18 (UTC) :: 介面管理員為技術權限,一般沒什麼爭議。我覺得不必採納與管理員同等複雜的規範,有需要再提出就好。若確要予以規範,可以改在[[维基文库:界面管理员|介面管理員]]頁面另行寫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21 (UTC) == 台灣分會2025年5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0.5rem 1rem; background: #fffaf5; border: 1px solid #d7ad9b;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5年5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延至台灣時間'''6/1 (日) 14: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想跟更多台灣維基人互動嗎?不知道台灣有個維基協會,或知道協會但不知道他們平常都在幹嘛嗎?<br> 本次對話時間將聚焦於ESEAP Summit的與會經歷與分享,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3:06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修訂[[維基文庫: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資格]] == {{存檔至|Wikisource talk:投票}} {{Archive top|status=resloved|result=修訂案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3:48 (UTC)}} 為防止投票開始後有「臨時刷編輯」行為,建議修改現行投票資格兩條件如下: : 條件一:投票程序開始前7天已註冊。 : 條件二:投票程序開始前已至少有50次正文編輯,或曾錄入1篇完整、信而有徵作品。 將「投票」改為「投票程序」,係為包含管理員解任投票之聯署期此類非屬正式投票之「空窗時段」,以避免遭有心人士利用。此外,本人亦希望藉機將此一章節列為本站[[维基文库:方针与指引|正式指引]]。以上修訂案,請社群一併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9 (UTC) :{{支持}}以上内容并补充:50次正文编辑(不包含小编辑、或理应被标记为小编辑但未标记为小编辑的正常编辑)。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14 (UTC) :: 所謂「小編輯」,認定相對主觀,不宜用於決定投票資格。此外,即便是小編輯,若涉及正文部分,亦多屬有益貢獻;對我來說,修理文字些微錯誤,與錄入新文字理當同樣符合社群期待,校對工作有時還比較難。雖然總不至於變成要錄入50篇文章,但如此成見並不怎麼鼓勵編者勇敢更新頁面。現行條件中提及「正文編輯」,已經足夠篩除計畫命名空間等未「實際貢獻文章」的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5:33 (UTC) :::?你扯“有益无益”干什么,我又没说小编辑是无益贡献。再还有,这是判断投票资格用的,跟鼓励不鼓励编者也一点关系没有。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6 (UTC) :::我说上面那些是为了避免有人凑数。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9 (UTC) :::: 我的意思本來就是,不能預設編者的「小編輯」是為哪天投票「湊數」而來,況且編輯本身「小」不「小」,也與之是否屬「湊數」貢獻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小編輯」不是良好的區分標準。我想你所說的「湊數」問題,應另有辦法處置,而以實際個案情況判斷,不要一律視作如此;理當是增列一條規則,表示管理員參酌社群共識,有權決定「遊戲規則」者資格無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6:28 (UTC) :::: 此外,若要較真的話,其實條件二分成兩段,本來就有區分編輯「大小」(或者「完整」與否)的意思了。如果覺得前者標準太低,容易給人「湊數」,那提高總編輯次數要求,也是一種辦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6:33 (UTC) ::如50次不足,提高此數量要求即可。應避免同時要求某類編輯的數量和品質(如認定是否為小編輯),其既難於在一個頁面審視,又易產生冗長和無關投票話題的討論。現要求可在兩個頁面内檢查完成(一個用戶貢獻頁,一個作品頁),簡單方便。更重要的是,保護編者尊嚴,避免無過錯編者的複數多編輯被社群檢視並評論其品質。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06:21 (UTC) :{{支持}}。其实我对于原表述的理解就是“投票程序”——自然,完善表述是好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9 (UTC) :{{支持}},只要继续不适用于删除/版权讨论即可。--[[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3:13 (UTC) ---- 似有共識,現就本提案公示七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25 (UTC) : 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3:26 (UTC) {{Archive bottom}} == 重选管理员建议 == 中文维基文库20周年,管理员们都很辛苦,向维基长期贡献势必对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为了维基文库的发展都想继续当。我有个想法。能否取消所有管理员,重新选举?--[[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4:39 (UTC) :这等于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解任投票中对所有管理员发起解任投票或者投票支持解任,然后再看有哪些人之后申请成为管理员。确实需要这样的话请前往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4:45 (UTC) : {{反對}}:此舉不僅有弊無利,也沒看出理由與提議本身有什麼關聯。若個別管理員自認長期難以活躍,理當考慮辭去權限,但這仍是他們的自由選擇,他人不應代為決定。況且在這個社群氣氛極差的時刻,要所有管理員為續任四處搏取支持,反而讓他們為避免得罪他人而更加辛苦,難以於一般站務討論公正行使權限。我想這是一個很糟糕的提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08 (UTC) :{{支持}}全部重选,要么是动不动吵架的、要么是八百年难得见到活跃一次的、要么是水平极差的,现有管理员已显然不适合现今的管理员工作,{{支持}}全部推翻重选。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2日 (一) 16:15 (UTC) ::(特别说明,我认为Ericliu1912属于还凑合的管理员,不属于上述三类。)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2日 (一) 16:16 (UTC) :::@[[User:红渡厨|红渡厨]]按阁下的标准,我反而认为Ericliu1912也可以算,原因嘛,[[c:Commons:Deletion_requests/File:玉環新村.jpg]]了解一下,这个用户连URAA都不知道,虽然C区对涉URAA内容反而比较暧昧(某个日期之前上传的老文件可以[[c:Template:Not-PD-US-URAA|保留打标签]],之后的删除保留反而形成了近乎五五开,纯粹看管理员心情),不像本站管的很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3:05 (UTC) :::: {{noping|红渡厨}}然後剛剛這圖片正好被還原了,而從還原請求的[[:c:Commons:Undeletion requests/Current_requests#c-Ankry-20250605080200-Liuxinyu970226-20250605065200|有關討論]]來看,閣下可能也不知道有關協議具體如何適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44 (UTC) :{{支持}},但不認同閣下這句話“中文维基文库20周年,管理员们'''都'''很辛苦。”管理員之間差別很大,一些無良混事的管理員幾乎不上線,僅僅為了滿足所謂管理員在任資格條件,基本每半年才刷一次修改,比很多新人的貢獻還要少的多,但一旦遇到管理權力問題,可以鬧翻天。人品敗壞到極點。[[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8:22 (UTC) :{{支持}},必须全面整肃,包括EricLiu1912,同时敦促重新检讨是否及如何修订管理员的[[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当选]]及[[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条件。--[[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2:48 (UTC) :: 哥們,我本來就是臨時管理員,到期要重新申請的。上面翻共享資源的舊帳,也不知居心何在,我現在又沒有在本站主張什麼東西,更沒有在此一方面不當利用管理權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3日 (二) 23:40 (UTC) :: 另外我要指出你對本站著作權政策的解釋有所錯誤:既然你知道共享資源對於特定期間以後適用有關協議的檔案,一般不予保留,怎麼會不知道本站對適用有關協議的文章,不僅予以消極容忍,甚至「[[模板:Not-PD-US-anon|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呢?當然近年也有例外,比方說[[维基文库: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未來進入公有領域作品列表]]舉出的若干範例,或是隱藏正文而不刪除頁面本體、移交維基別庫(現已不用)等折衷措施;不過光憑前述語句,就知道實情根本不像你所說,「(共享資源)不像本站管的很严」,而是反之,即文庫遠不若共享資源死板。更值得使社群懷疑你在此趁機反對本人,是在藉故賊喊捉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00:07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消极容忍并不意味着不能删除,如果已故版权人的继承者(在法定公有领域日到来之前)继续声索版权权利,对此类内容的暂时性删除仍旧不可避免,只不过相信一般用户不太可能非要闹僵到这种境界,真正愿意这么玩的,我的印象中可能[[w:奥特曼海外版权争议|无非就是圆谷株式会社]]。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2:46 (UTC) :::: 我也不想多說,但希望你實際看看我在本站行使管理權限的情況再評判,我是真沒逾矩,版權有關討論也都會請教他人,確認社群共識。況且共享資源那也是2023年的事了,拜託。若直接上來就反對,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改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17:56 (UTC) :{{neutral}}:有點像最近台灣興起的所謂「[[w:大罷免|大罷免]]」舉措。[[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08:07 (UTC) :缺少任何详细的实施方案,所以根本不值得在这里投票{{支持}}或者{{反对}}。如果仍然要重选管理员,未投票的请尽快前往[[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解任投票|投票]]而不是在这里投票,已经在那里投票的也没必要再在这里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37 (UTC) :: {{ping|Midleading}}與其說要打倒誰,不如問問社群目前有誰比較適合擔任管理員,為社群分擔站務壓力?多提名一些人,「以加法替代減法」。我也很好奇{{ping|維基小霸王}}本人心中有沒有其他人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18:02 (UTC) :::没那么简单,2020年[[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自己还申请过成为管理员,结果支持他的除了本人以外只有两个如今没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和一个如今被WMF禁制的用户,然后被[[User:Jusjih|Jusjih]]和[[User:Zhxy 519|Zhxy 519]]否决了。[[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作出的贡献不亚于本人,但是更多在共享资源那边,本地看不到。之后就是[[User:落花有意12138|落花有意12138]],这个用户当时的表现可与现在的[[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相比,但是又因为“本文库日常管理工作积压,私以为根本原因不在于缺乏管理员”被否决了。随便提名但可能再次被否决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还是让需要申请管理员的用户自行申请吧。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20:50 (UTC) ::::2020年到现在也已过去5年,现在参选管理员参与投票者也未必如当年那么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5日 (四) 17:33 (UTC) :這屬於擾亂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5日 (四) 13:24 (UTC) ::好吧,既然多位现有管理员反对此提案,撤回。{{ping|红渡厨|囍鵲|Liuxinyu970226}}你们说呢?感觉只要是管理员就反对,只要不是就支持,有阶级斗争的感觉。--[[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3:34 (UTC) :::现任管理员均属于利益相关方。不认为他们的话在本讨论中具备参考价值。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5日 (四) 14:59 (UTC) ::::[[w:User:爱学习的饭桶/免死金牌]]。我沒有要封禁人,但是別總這麼玩。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5日 (四) 15:37 (UTC) :::::阁下账号创建于2007年3月22日,到目前一共598次编辑,以您的活跃程度,平常可以说是基本不干管理员的活,我真搞不懂既不干活又想把管理员权力撺在手里到底是个什么心态,你不愿意干活没人逼你干,把位置让出来不好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5日 (四) 16:35 (UTC) ::::::管理员的“位置”是无限的,随时可以申请,不须等待别人“让出位置”。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5日 (四) 16:58 (UTC) :::::::你说的对。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6日 (五) 08:04 (UTC) :::這裡激烈反對的三位管理員,我的看法是全部重選。三個都有問題。不是吹毛求疵,為反對而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6:01 (UTC) :::另外,萬一要是有贊成的管理員呢,遇到點阻力就撤回。太兒戲了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6:03 (UTC) ::::您要是想推进此案,可以订立一个详细方案(对本案需要投票多久,在重选期间若出现破坏,由谁处理。)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0:48 (UTC) :::::本人沒想要推進閣下如同兒戲般的提案。 :::::本人深知在這次渺無人煙黑暗透頂的論壇,閣下見風使舵、兩面橫跳的做法相反獲得讚許。現在只是後悔投下支持票。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2 (UTC) ::::::我不想陷入这个泥潭。来维基是为了贡献的,不是为了玩网络过家家当官、选官、搞政治斗争的。不过整天看到各种解任案,我觉得维基文库应该有点改变,本主题是个初步想法。您可以提出一个更稳妥的提案。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3:58 (UTC) ::: {{ping|維基小霸王}}從上面的話可以看到,有些人不過是想借你的提議,實現他們自己的目的,根本不在乎管理員權限的本質。不要被利用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0:48 (UTC) :::: 註:我是臨時管理員,之後本來就要「重選」,但亦寧願冒些風險,說明此類「一刀切」提議不妥之處。大不了,你也可以觀察本人近期的續任申請,思考推動此類提議可能的結果如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21 (UTC) :::现在那边的投票也快要结束了,从那边的投票情况来看,维基文库除了有很多“不活跃”的管理员,还有很多“不活跃”的用户。这里站内的讨论根本就没有代表性,人家只是很久以前编辑了50次而已,七八年甚至十年都不在维基文库活跃,或者是平时只在维基百科活跃,根本看不到这里的讨论。那些用户无条件支持全体管理员续任,难道要剥夺那些用户的投票资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49 (UTC) ::::顯然是這裡保守戀權的所謂管理員在這幾天聯繫這些所謂老用戶出來投票的結果。這些所謂老用戶除了按照指示,大事化小和稀泥投反對票以外看不到一丁點對此事的反思和公正評價。所以我之前說了,投票很有可能無法解決問題,針對Zhxy 519 的處理更不應該通過所謂社區投票來決定。既然是違規那麼按照相應的社區條例來處理才對。而不是訴諸民意。否則現實中還要法院做什麼。事事都投票就解決了。 ::::投票時限快到,到時儘快關閉。不要再歹戲拖棚一拖到底,對於此荒誕結果,要持續抗爭。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14 (UTC) :::::Zhxy 519就算不完全解任,仍要[[维基文库:禁制|禁制]]。此次不是我直接提出解任Zhxy 519,但Zhxy 519的下一步,也請問算不算[[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提前中止]]的“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14 (UTC) ::::::對面不會妥協的,華人社會也沒有妥協。 ::::::硬碰硬打不過別人,全部籌碼都會被拿走。 ::::::文明的「不文明」的,該說的「不該說的」我都說了,為了改變現狀,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沒什麼好遺憾的。如果還是無法達到目的,那確實是時候走下舞臺換個去處。 [[User:囍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 i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9:19 (UTC) :::::::{{ping|Jusjih}}为什么现在还在想“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呢?现在结果几乎已经确定了,傀儡问题也不是普通管理员可以参与调查的,需要用户查核员和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才可以调查。如果最终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认定本次投票的结果有效而且未通过,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以后也不要再提出同样内容的请求了。如果本次投票的结果有效的话,那就说明本站存在许多使用者平时根本不参与站内编辑或者讨论,只参与投票。这是很危险的,因为这导致了站内讨论都失去了代表性,就像是存在一个地下党支部一样危险。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2:44 (UTC) :::::::: 社群可以討論,提高投票門檻,例如最低總編輯次數,或近期編輯次數之類。我建議待兩場管理員解任投票告一段落,再來看看怎麼處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3:01 (UTC) ::::::::此次投票中出现的几位鲜少在本站编辑的用户,其全域编辑数都有几千乃至几万次,在缺乏强有力的行为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投票可疑”根本不可能发起用户查核(参见[[:w: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自由雨日/存檔#c-ASid-20241108124800-薏仁將-20241108084000]])。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7日 (六) 09:09 (UTC) :::::::::用户查核很难查出什么东西。之前维基百科的基金会行动的证据也不是用户查核查出来的,而是站外渠道获得的。我一开始就觉得本次投票出现暗中拉票行为的可能性极大,不过[[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觉得无所谓,后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目前没有任何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不宜妄加断言,只能通过不断完善有关方针规避未来出现这种情况的风险。现实说明党争是有用的,自己认真调查、分析、讨论、总结共识、再投票,比不过一群真人傀儡不讨论只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0:47 (UTC) ::::::::::这就说明所谓的民主制度根本不起作用。就算下次有什么近期编辑次数的要求,照样可以通过让党羽多编辑来操纵。--[[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0:57 (UTC) :::::::::: {{ping|Midleading}}我在此慎重希望你收回上述指控,因為我已'''明確'''請全域委員會「[[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Ericliu1912-20250606114900-Ericliu1912-20250606091800|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3 (UTC) :::::::::: 另外,本人主張交由全域委員會組織第三方調查,全盤蒐集證據,也是避免「民粹主義」的一種方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16 (UTC) :::::::::::本人提不出什么指控,而且根据一事不再理不希望下次再反复提出同样的案件。本人只希望通过这次投票的结果继续反思,一是看如何让这一部分不参与讨论的用户能够参与到讨论里达成更好的沟通,二是促进再次修改投票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方针,以促使原本不参与讨论的用户加入讨论,使本站不再只是投票而是能够讨论达到共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2:50 (UTC) :::::::::::: {{noping|Midleading}}anyway,我還是要再次聲明,從來沒有「觉得无所谓」。即便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如果之後我本人的續任申請還上演代理人大戰,豈不是相當恐怖?從這種角度就知道事情不會是這樣子吧?至於社群問題,我也確切希望所有投票者更加活躍;最近的解任投票,確實有促進一些維基人重新投入貢獻,但還不夠。誠然,我希望這種壓力是良性的,不是像上面那種惡意攻訐或「文革」式鬥爭。 :::::::::::: 我也有計劃提案,提高投票門檻;但也不能弄太高,不然文庫就沒人了,還可能反而造成新的「團伙把持」現象。所以就再看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1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那个C区文件恢复了就恢复了吧,我也是才知道书法字在美国不受版权保护,这一点算我输。只是很好奇,会不会未来有一些用户往部分受“消极容忍”的近代文里插入书法图片,然后说“其大中华地区版权通通届满,书法字美国也不受版权保护,因此可以部分洗白”,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妥当有待进一步讨论(当然如果您认为这样插入图片算妥当行为我也不妨碍)。想整顿管理员乱象,就需要先修订方针,想修订方针,就需要足够多用户(不只是管理员们)的支持,而想要足够多支持,就需要整顿管理员行为上的乱象,这种shi循环我是看累了,目前在整顿乱象上倒是迎来了一丝曙光(即便Z某人和J某人除权案均双双告负,至少我们努力了不是么),但剩下两点...怎么去修订方针指引,又怎么去让用户继续支持贡献本站,仍将任重而道远,嘛,几分钟前U4C委员会D某那位在元维基告诉我:[[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Request_for_another_motion_to_focus_on_zhwikisource_users'_future_mention_of_past_wrong_behaviors]]。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4:22 (UTC) :::::::::::::现有Z某和J某除权申请由谁、何时及如何结案,我不想再细谈,既然在座的各位都或多或少成了“涉事用户”(自然我也不能例外),那倒不如一口气把自己对整个社群的(而绝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别人的)不满都吐出来,最好都告知U4C,这样我们才能知道如何改进社群,而不是纠结于ZJ之战,却忽视了更长期的反破坏问题。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5:06 (UTC) :::::::::哎呀真是榮幸,我的留言居然被引用了哈哈。 [[User:ASid|ASid]]([[User talk:ASid|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6:04 (UTC) === 关于各派动机的恶意假定 === 我知道维基百科要求善意假定,但是看到整天的维基政治斗争,我感觉真无聊,不禁恶意假定:你们是不是喜欢玩民主试验场,在网上玩政治过家家呀?整天在电视上看到美国、台湾的党争不过瘾,自己想在网上也玩玩。--[[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4:07 (UTC) : 以本人來說,一、我沒所謂「黨派」可言;二、我也不想被擅自劃分黨派;三、很多「黨派歸屬」不過是少數特定人士惡意臆測或給人目測分邊的結果。你應該譴責前面那種人,因為大部分維基人根本沒興趣「鬥爭」誰誰誰,不信你問問在場各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1 (UTC) ::有没有派系还不明显吗,您要是装睡是叫不醒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2:03 (UTC) ::: 你覺得大家真的想「搞派系」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4 (UTC) ::: 如果真的像你說的一樣來「惡意假定」動機,我或社群其他人,也完全可以「推定」你之前竟然在這個社群混亂最當頭的節骨眼提出「重選管理員建議」,是別有居心要把站務既有管理體系直接掀翻,而且是最為可怖的手段;但我'''相信'''你並不是這樣想法,所以很認真跟你解釋自己不支持提議的緣由,而非直接當你是什麼什麼派別的人,然後開始吵架。希望你可以理解,所謂「派系鬥爭」的想像,不過是少數有心人士意圖施加於本站廣大社群的陰謀。——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5 (UTC) ::: 雖然基本原則如此,但最近的解任投票,確實有「拉票」或淪為「代理人戰爭」互報私仇的可能。沒有人能否認這點。所以我更希望近期的種種惡象,能夠隨著管理員解任投票結束而消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16 (UTC) :::用“派系”的简单叙事来解释这些事情是行不通的,它不能解释票型,也不能解释不同用户的行为动机。如果用这种所谓叙事,两边都投了支持/反对票的用户要算什么派?在支持全部重选的同时在两项投票中一支持一反对并[[User_talk:红渡厨#關於本次投票,本人有幾點不解,萬望賜教。|对其他用户进行类似拉票行为而话不投机后又给人扣帽子]]的,又该算是什么派?傀儡调查值得信任,因为它需要以证据为前提,否则我们就会发现几位“其全域编辑数都有几千乃至几万次”的用户(其中不乏仍在各种维基项目常态活动者)在不具备强证据的情况下似乎就要因为瞪眼的“派别”划分被投到用户查核员处(这种情况下,也几乎不可能发生查核——查核不是钓鱼);而未见清晰逻辑链条只靠瞪眼的派系划分,则并不有益。这不是就意味着完全不存在傀儡的可能——但最起码应该基于证据来谈这些事,如果只因为支持或反对就要被扣帽子,谁还会表态?说起来本地过去也不是没有这种派别论,Assifbus阁下不是隔三差五就反共派哪个派?XsLiDian阁下不是因为别人对其做法提出意见就把人打成“党羽”“小圈子”?结果,这样的观点,不能反映问题,也不能解决问题。说句玩笑话:如果一定要算派别,那就把我算在“老好人”派好了——这还是由持派别论最烈的囍鵲阁下亲封的,实在是与有荣焉。——不过您说得对,这些事当中的不小部分,确实是无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7 (UTC) ::::我爱吃菠萝派!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7日 (六) 15:31 (UTC) :::::阁下可能需要厘清一下是我爱吃“菠萝”派还是我爱吃“菠萝派”,以便我决定赞扬阁下还是提报阁下(doge)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5:52 (UTC) ::::全域编辑数多确实是一个可能的解释,这些用户主要活跃于维基百科而不是维基文库。现在要让这些用户看到并且参与在维基文库的讨论,但是又没办法在维基百科开启一个维基文库的分讨论以便让他们更方便参与。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5:54 (UTC) :::::我认为像诸位提及的对'''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作出“近期编辑数”要求算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处理这种情况的做法——事实上,让活跃于其他项目的用户读到这些讨论和让活跃于本地(但不参与人事案)的用户读到这些讨论,这两件事其实在本质上没有太多差别,这不是一个我们可以期待解决的事。我们可以解决的,是保证投票用户具备在本地一定的近期参与度,这样会提高“读到这些讨论”的逻辑可能性——例如在人事任免流程开始的前180天内有5次编辑之类的。另外,就人事任免提高总编辑次数的门槛也应该考虑了,来个250次正文编辑或5篇信而有征,其实也不是多高,毕竟是人事任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09 (UTC) ::::: {{ping|Midleading}}中文維基文庫現在有[https://t.me/wikisource_zh Telegram即時通訊群組],內容完全是公開的,且開放隨意入群。您或其他人可以考慮加入群組,也方便快速交流。QQ那邊,我不確定環境是否適合,但若有需求,也可以開設聯絡群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6 (UTC) ::::::別忘了基金會行動肇由Telegram和QQ群組。我自認處於大陸地區,一旦個人信息泄露有極大可能性處於危險,無法再公正行使管理員職能。本人在此聲明過去、現在以及未來都不會加入任何與維基媒體有關的站外即時通訊群組,亦不會參與線下活動,除非是經私人邀請且可保證安全隱私無虞。只建議臺灣人民使用Telegram。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3:34 (UTC) ::::::: {{noping|Midleading}}不過您也不用真的「加入」,因為群組係公開,可以定時查看群組內容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05:48 (UTC) :那么多人都在这里说那么多不管用的干嘛呢。 :两个礼拜投完票了,能不能快点,大家确认投票结果,正式结束这次投票了。 :好让我提两个方案,也许能解决这件事。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0 (UTC) ::拭目以待。--[[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5 (UTC) :::作為對中立性的尊重,本人會在兩名中立管理員至少三天無回應的情況下考慮正式結案。我目前傾向於基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開展討論。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7日 (六) 16:07 (UTC) :::: {{ping|Gzdavidwong}}此舉可能涉及利益衝突(閣下係該解任投票主要涉事方),而違反全域委員會有關決議。我已[[: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7161600-Ghilt-20250607160500|請求]]委員會就此予以裁定。以個人角度而言,我亦希望閣下不要急於操作,否則又將犯「授人把柄」之殷鑑。事實上,Zhxy 519屢次回退Jusjih提起的解任投票,無論背後理據如何,仍顯得過於激進,甚至直接造成委員會之介入,乃至於本地解任投票中多位維基人以此為理由支持將其除名的所謂「惡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19 (UTC) :::: 至於管理員離任規定及投票門檻等議題,社群似乎多人有討論意願,可以趁機另開新章節提倡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22 (UTC) ::::我赞成Eric Liu阁下上述就此件结案的意见。投票已经过了截止期,它的结果已经冻结,快点慢点正式结束并不是问题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没有太大实际意义,无争议地走流程才是关键。关于该修正案,作为作者说一句:我这个已经是几年前的了,而且之前投出来也并没有太多正面反响,因此我完全不认为这个修正案的质量有多高以及多符合当前的环境。——当然,欢迎诸位将这个修正案作为砖头。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26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个人建议先不要着急就正常的申请解任条件及程序(即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进行修订,私下跟某位U4C成员的讨论来看,之所以造成管理员组内部对立,不是因为缺乏行政员,除维基百科外的一多半WMF站点都没有行政员,维基百科语言版本中也就一少半有这个,ta们怎么就没发生这问题呢?怎么就本站奇葩呢?别的站点(事实上也包括Eric Liu也担任管理员的其他站点上)谁谁搞破坏应该被封禁、哪哪页面是破坏/违反方针页面应被删除,哪哪条目遭遇编辑战需要回退,回退不行上保护...,几乎没一个管理员敢公然说不的,也不是因为双方熟对谁错,非要抢麦拿下定义对方违规的话筒,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如果实在不行,我还是那句话,[[m:PCP|申请关站]]吧,wiki不是适合吵嘴皮子杖的合适网络平台。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08:1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抱歉,我感觉阁下虚空画出来的靶子太多了。我甚至并不理解阁下的意图和观点是什么。 ::::::一,我上面已经明确表明我的方案已经在时间上和实务上过时——我不明白阁下一来就给我套一个“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帽子是干什么——难道我是应该说“现行指引很好,没有一点问题,别改了”或者说“我的指引方案很棒,你们就照着来改”吗?客观而言,从各次解任过程来看,解任的流程被审视和需要完善是正常的,如果连审视的讨论都不能开始,那么这又谈何完善本地规则呢?而如果我过时的方案能作为砖头引出诸君的玉石,那我是乐意的。 ::::::二,阁下后续整段的论述——抱歉,容我说得重一点——究竟想表达什么呢?(1)我没有谈过行政员的问题,不知阁下突然提这个是为什么,恕我没有回应。(2){{tq|别的站点...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抱歉,我真的看不懂你想表达什么。本地除了这件事外,其他各种的站务从写字间、版权讨论到删除讨论,近年来并未见明显的处理失灵(至于说有没有处理迟缓或不善之处,我不会说没有,但我个人而言还在可接受的范围):写字间近两年来在不同的用户以讨论等形式达成共识下,已经多次通过了版权方针、格式指引和重要模板的修订;两个存废类页面在我这个还算是活跃的人看来也还在合理进行的范畴内。如果就本件而言,在U4C介入下,本件在形式上已经有告一段落的迹象,我认为这是一个完善本地相关的事宜和规则的契机。我强烈反对阁下这种所谓“整个站点的混乱”的完全不审视本地实际情况的定性。(3)如果阁下表达的是其他内容,还请明确提出,讲真,我很少说别人讲话我看不懂,因此阁下可以不必忧虑我是托词闪避——我确实看不懂你想表达什么。 ::::::三,我个人强烈反对这种动不动就是分站(阁下犹记得当年阁下牵扯所谓“文言文站”案否?别人可能忘记了,在下倒是不敢忘记)、关站然而其核心空洞无物的表述——你可以把我接下来这句话当做人身攻击提报:在我看来,这种'''无聊透顶'''的表述也只有在本地主业干得不多(注:这不是问题,文库不强迫任何人参与;但是再结合下一点特征的话,就恐怕有缺少本地经验、不结合实际站务情况而空谈家国大事之嫌了),参与讨论时缺乏分析、逻辑说理、方案提供而只输出个人reaction的人物在坚持了。这种表述,本质上跟类似Assifbus、XsLidian和囍鹊大同小异,都是一种拍脑袋画“大破大立”大饼的行为,文明一点的说法,就是“虚空画靶”。我想本地需要的是讨论实际事务而非说怪话的人。——PS:话虽如此,我个人不会赞成任何在这条评论下方只是为了反对Liuxinyu970226个人而支持这段评论的留言——在我看来那一样无聊。 ::::::四、我对阁下没有恶意——再次声明,如果你觉得上述的表述有恶意,我完全欢迎提报——我诚挚希望阁下能够有效而详细地表述阁下认为当前本站需要改善的地方(若能有具体方案则想必社群都非常欢迎),这样,别人(自然也包括在下)才能就具体的问题和事宜详细商讨,就像过去两三年间写字间正常就各项版权、格式方针指引的讨论那样,少谈高来高去,多谈实际事宜。 ::::::在此我也要自我声明:我近来受俗事缠绕,未能很常参与本站事情,特别是“后罢免时代”与人事站务相关的讨论(在我看来这确实是复杂的而需要相当投入精力的讨论——但也应该是务实的讨论),我个人表示惭愧,也希望诸位有识之士像此前写字间讨论多项其他类别的站务那样,以务实精神来提出(并整理)各家之见,逐步完善这些规则。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20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如果阁下这份10多kb的辱骂性言论也可以叫“没有恶意”,那我真无法想象什么才是真“恶意”了,这个讨论章节名“关于各派动机的恶意假定”也是够奇葩,批斗大会114514.0版?(我不想引用某些现实战争)“阁下犹记得当年阁下牵扯所谓“文言文站”案否?”我作为那个[[m:Requests for new languages/Wikisource Literary Chinese|RFL]]的提案者居然也能忘了?我比您还忘记不了好不?“这种无聊透顶的表述也只有在本地主业干得不多”,您觉得无聊透顶您自己觉得去,我觉得这些话题有的聊。“这种表述,本质上跟类似Assifbus、XsLidian和囍鹊大同小异”别拿我跟那帮LTA一起看待,我在支持这份大罢免提案时,不也是警告了囍鹊了么,当年的某个SRCU我也是不留情面的列出了Assifbus了么。“少谈高来高去,多谈实际事宜。”我想这样做,可您的一贯言论却反而意图阻止我这样。“我强烈反对阁下这种所谓“整个站点的混乱”的完全不审视本地实际情况的定性。”那7个字不是我说的,谁之前说的这个东西找谁去,不过我也是忘了。“我不明白阁下一来就给我套一个“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帽子是干什么”您可以撒谎,那些管理员们也可以撒谎,甚至真正严格的讲(如果真有必要的话)我也可以撒谎,但[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AE%A1%E7%90%86%E5%91%98%E7%9A%84%E7%A6%BB%E4%BB%BB/%E4%BF%AE%E6%AD%A3%E6%A1%882&action=history 编辑历史不会撒谎],这个离任修正案2是谁提的,如果看完编辑历史还认为不是阁下,那我恐怕只得去[[m:SRG]]提报compromised account问题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1:02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1、对于阁下称我的言论是“辱骂性言论”,我也还是那句话,“无聊透顶”不礼貌,我一早就说过了您可以提报,这是表述形式不文明,我完全承认、也愿意回应,如果您需要道歉,我也可以道歉,但是这不能改变您的这种动辄传播“关站”论的表述无益的事实——如果您真的记得所谓“文言文站”的提案及其相关讨论,就应该意识到这种提法对文库项目的发展毫无益处,甚至有害。 ::::::::2、您大聊高来高去,这个是很明确的。有问题提问题,有事情谈事情,具体的,不是您的个人观感和reaction。您在本论题谈过什么实际问题?关站吗?谁有问题提谁的问题,哪有问题提哪的问题,不要老搞“ta们怎么就没发生这问题呢?怎么就本站奇葩呢?”这种缺少认真详细论述的高来高去的慨叹,这样没人知道应该从具体的什么地方或问题开始跟阁下聊——如果阁下仔细认真阅读他人留言,就应该留意到我很早就提醒过您,回归论题本身。如果阁下确实想谈实际事宜,我很乐意参与——但不是这种要猜测您在说什么的事宜。 ::::::::2、没有人拿您和“那帮LTA”(就我所知,他们当中仍有不少并非阁下所称的身份,您给别人扣的这个帽子是不是扣得太大了?)相提并论,如果阁下确实读到了{{tq|这种表述}}这四个字的话。 ::::::::3、“那7个字不是我说的”——就您这样还指责别人“说谎”?——{{Tq|别的站点(事实上也包括Eric Liu也担任管理员的其他站点上)谁谁搞破坏应该被封禁、哪哪页面是破坏/违反方针页面应被删除,哪哪条目遭遇编辑战需要回退,回退不行上保护...,几乎没一个管理员敢公然说不的,也不是因为双方熟对谁错,非要抢麦拿下定义对方违规的话筒,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如果实在不行,我还是那句话,申请关站吧,wiki不是适合吵嘴皮子杖的合适网络平台}},原文直出,从上下文看,这难道还不是您对于本地的定性,而是“谁之前说的这个东西找谁去”式的引用别人的观点吗?您做这样的语言闪避是毫无必要的。 ::::::::4、我没有兴趣做这样的闪避,我在上文已经说了,{{Tq|我上面已经明确表明我的方案已经在时间上和实务上过时}}——您是从哪得出一个我否认自己为这份方案的创作者身份、并为此撒谎的推定的?我反对的——再明确讲一遍——是反对阁下这种{{Tq|'''先不要着急就正常的申请解任条件及程序'''(即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进行修订'''}}的推定——没有任何人着急修订,讨论和交换意见是正常的,这是一份我已明确指出问题的“死”方案,但如果各位愿意以这份方案为出发点——或者批判这份方案为出发点——来讨论,我个人非常高兴,但这不代表阁下可以扣上一个“'''着急就正常的'''...'''进行修订'''”和“意图要修改”(从前后文来看,我只能认为阁下推定'''我个人意图'''在'''现时点'''就修改一个'''正常的'''规则)的帽子。 ::::::::5、我还是那句话,不要高来高去。我很愿意与包括阁下在内的任何人讨论本地方针指引等规则的修订问题,也可以讨论本地弊病——前提是您应该说明白,是什么具体内容,而不是用一段段的个人表态来谈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37 (UTC) ::::::::补多一句总结好了:有人提说要用在下的浅陋的方案来讨论,我个人在认为该方案多有欠缺的同时对此持开放态度,这就是上述交换意见的所有内容(这甚至都不是一个提案,并且交换意见显然已经终结——它不可能在本话题下被继续讨论,这种开放态度也并不代表当真正讨论该议题时我或任何人仍坚持此方案)——而在议题显然已经终结后上来继续延伸的,是阁下。这就使我尤为不解了——因为我没看懂您的延伸,也不认为这种单纯交换意见是有问题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56 (UTC) :::::::::您爱怎么说怎么说吧,我不想再回应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23:32 (UTC) :::::::甚至“犹记得”这种叫法,好像阁下认为我在搞“反犹主义”一般,希望今后避免这种争议极大的称谓。“反犹主义”同样也是我所反对的。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1:21 (UTC) ::::::::您这个帽子扣得已经是没边了,我只能郑重提醒阁下,不要扣帽子——即便扣,不要乱扣。“犹记得”是正常的中文表述,跟您所牵扯的概念事宜毫无关系,从[[山中白雲詞|古人]]到现代中文使用者[https://www.zaobao.com.sg/lifestyle/culture/story20240404-3250666][http://www.hunan.gov.cn/hnszf/hnyw/sxsp/202505/t20250531_33688504.html]都有在使用——并不是阁下所称所谓“争议极大的称谓”——虚空画靶毫无可取之处,敬请注意。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41 (UTC)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19:2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c-RoyZuo-20250607211300-请各位不翻2025年6月8日前旧账]] ::我两个方案写出来了,请大家赏脸看看吧。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20 (UTC) == 2025年第23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3"/><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3|-{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擴充功能]]現在可以在所有維基媒體維基上使用。編輯者可以使用這個新的擴充功能來建立互動式的視覺化資料,例如柱狀圖、折線圖、面積圖和圓餅圖。Chart圖表旨在取代舊版[[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raph|Graph圖表擴充功能]]的許多用途。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管理員現在可以更容易地在本地維基中,為視覺化編輯器的[[mw:Special:MyLanguage/Citoid/Enabling Citoid on your wiki|引用產生器]]配置自動引用功能。管理員現在可以在本地的<wbr/><bdi lang="en" dir="ltr">[[MediaWiki:Citoid-template-type-map.json]]</bdi>頁面中,使用<wbr/><code dir=ltr>_default</code>鍵來設定預設模板([[mw:Special:Diff/6969653/7646386|差異範例]])。設定此預設值有助於將來[[phab:T347823|新增項目類型]]時,確保現有配置不會過時。您仍可以為個別項目類型設定模板,這些模板會優先於預設模板。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4709]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0|{{formatnum:20}}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6月2日當週開始,以<wbr/><code dir=ltr>action=login</code>或<wbr/><code dir=ltr>action=clientlogin</code>登入的機器人將更常登入失敗。這是因為我們增強了針對可疑登入行為的防護措施。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ot passwords|機器人密碼]]或者使用免登入驗證方法(如[[mw:Special:MyLanguage/OAuth/Owner-only consumers|OAuth]])的機器人不受影響。如果您的機器人並非上句所述類型,請更新您的機器人;使用<wbr/><code dir=ltr>action=login</code>且沒有機器人密碼的方法已於[[listarchive: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message/3EEMN7VQX5G7WMQI5K2GP5JC2336DPTD/|2016年]]棄用。這項變更對大多數機器人而言,僅需變更其所使用的密碼即可。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5205] * 本週開始,維基媒體維基將可以使用JavaScript ES2017功能,無論是在MediaWiki內部、小工具或個人腳本中。ES2017的一大特色是讓程式碼更易讀的<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async</code>/<code>await</code></bdi>語法。本週以前,平台僅允許使用ES2016以下的功能,而數月前,僅允許使用ES2015以下的功能。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1537]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4|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GLAM Wiki 2025|2025年館聯維基媒體會議]]現正開放獎助金申請。會議將於10月30日至11月1日在葡萄牙里斯本舉行。無法負擔參與費用的館聯人可考慮[[m:Special:MyLanguage/GLAM Wiki 2025/Scholarships|申請獎助金]],申請開放至6月7日止。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3|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3"/>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2日 (一) 23:54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19186 --> == 提及模板更新 == 剛剛以百科版本為基底更新了[[模板:Ping|提及模板]],現在沒意外的話一次最多可以提及五十個人(本來五個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9 (UTC) == 社群首頁更新 == {{存檔至|Wikisource:社区主页}} 簡單更新了下[[维基文库:社区主页|社群首頁]]的排版,並修正了幾個連結或措辭。不過,內容主體未有大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55 (UTC) :感謝Liu 君更新。我們的社群頁面承襲英文文庫[https://en.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Community_portal&oldid=86314 早期](20年前)的架構,有些内容實在過時了。可以增減連結,調整界面,把常用的連結結組置頂,以服務編者。我稍修飾了導言的語句,也希望諸位合力調整正文。如有不當請徑直修改。 :另外借此通知,[[Special:特殊頁面]]佈局最近得到了重新設計,見[[#2025年第21期技術新聞|上面的技術新聞]]。不知道和重新設計是否有關,原來在左側欄的連結不見了。已經在社群首頁添加了此頁的連結,望各位編者知悉。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8:38 (UTC) :: {{ping|Andayunxiao}}已依據[[:w:zh:特殊:固定链接/87663047#介面顯示(五)|百科方面討論]]修改側邊欄,補回特殊頁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1日 (三) 09:12 (UTC) == 请各位不翻2025年6月8日前旧账 == 最近举行了[[special:permalink/2566738#解任投票]]。其中1项,[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Ghilt-20250607161200-RoyZuo-20250607133900 已确认投票期已结束]。 务实地说,<u>我感觉</u>,已结束的 Zhxy_519 的解任投票,和未结束的 Jusjih 的解任投票,最终结果将是,与投票前的情况,没有区别。所以我也不等所有投票结果出来,现在就提两个方案,希望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这是第1个方案。 我诚恳地呼吁各位,<u>从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u>。具体操作如下。 我提议,大家商定“旧账”截止时间,随后14日作为过渡期。以下讨论均假定2025年6月7日23:59为截止时间,具体日期待各位商议。 {| class="wikitable" |+ !旧账截止时间 !过渡期 !不翻旧账 |- |2025年6月7日 23:59 (UTC) |6月 8日 00:00 至 21日 23:59 |2025年6月22日00:00起,翻2025年6月7日23:59前的旧账,属于扰乱。 |} 何谓“不翻旧账”: #<u>所有用户</u>截止时间(2025年6月7日23:59)前的任何行为,从此不咎。也就是说,<u>这些行为不可再作为封锁用户的依据;不可再在讨论中用作指控用户的证据</u>。 #任何“翻旧账”的行为,<u>无论是在zh.wikisource,还是在任何WMF的网站</u>,一经发现,即属“扰乱”。<p>我建议,特设一页,用以记录该等翻旧账扰乱行为。<p>我提议,任何用户翻旧账达3次:一般用户即应被中文维基文库管理员封锁7日以上;管理员则应被封锁7日以上,社群并发起解任投票。 #考虑到我等并非圣人,许多人情绪高涨,故特设14日过渡期,方便各位适应。<p>原则上,大家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但14日<u>过渡期内,即使有翻旧账的行为,也不列入第2点建议设立的专页,不算作扰乱</u>。希望大家互相体谅,过渡期内的行为,就当是一时火起、戒断反应……诸如此类。<p>但恳请各位保持克制,真正做到<u>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u>。 请各位共商。谢谢。--[[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13 (UTC) 附注:我就看看大家讨论成什么样,如非必要也不说话。可能两个礼拜之后我作一个私人总结吧。(我未来的私人总结不是结束这个讨论,<u>大家讨论没有限期</u>。只不过视乎参与讨论的人数,我预估届时我能得出一些观察结果了。) I plan to make a personal report on these 2 mediation attempts of mine circa 2 weeks from now, depending on how many people join this discussion. Before that I dont comment unless necessary.--[[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6:50 (UTC) === 意见 === <small>(限每人1行,表达支持/反对/其它。冗长讨论请写于下1小节。)</small> #{{反對}}以上提案,根本不如利用[[w:Wikipedia:翻舊帳#「不要翻舊帳」不是什麼]]以便此地參考。更請注意[[Special:diff/2546761|存疑不合理的封禁]]若不妥善遮罩平反,就是一直公然展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24 (UTC) #仅{{反对}}特定日期,建议改为灵活时间段制度,如1年前、2年前等...在未满足特定时间段时的情形仍应允许主动公开(尤其近1年间的封禁记录)以便及时判断相关言论及操作是否具合理性,已满特定时间段的我可以支持不再重提,另外提醒阁下(指RoyZuo),[[w:en:User_talk:RoyZuo#November_2023|随意回退他人评论及歪曲被封禁的理由]]本就已是扰乱行为中的IDHT。--[[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30 (UTC) #{{意见}},翻旧账在中文维基百科都只是论述,没有理由在这边采取更强硬的措施。———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8日 (日) 07:33 (UTC) #{{反对}}建议直接雪球驳回吧,没有一个用户支持通过的。要讨论也应先由提案人总结现在已经出现的意见,再重提一个更实际的提案,才好达成共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0:48 (UTC) #{{意见}},不說禁止翻舊賬吧,但是反覆用同一理由提罷免應該是明文禁止的。--[[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03:10 (UTC) === 讨论 === 本人保持[[meta: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Suggested_solutions_-_Zhxy_519|於meta的聲明]]:問題皆是Jusjih無中生有,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Jusjih,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20 (UTC) *要不我提议一个修正案好了: #所有{{tq|本站}}用户{{tq|(指至少登录本站1次)在任何站点,发生于2年前(原则上以730天计算)}}的任何行为,{{tq|不论是否为其所欲,都应假定合理性,既往不咎}}。也就是说,{{tq|这些行为不可再作为封禁该用户的依据(或是该用户为管理员时封禁他人的依据)}};不可再在讨论中用作指控用户{{tq|(无论是针对其本人亦或其本人针对他人)}}的证据。(毕竟阁下根本无法左右外站是否对本站行为追究后续责任) #{{tq|但对封禁而言,任何站点当前仍在实施中的封禁,只要不被适当申诉予以推翻,即可继续引用,不受上述翻旧账定义限制}}--[[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03 (UTC)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RoyZuo&diff=prev&oldid=1294473273 <u>[[User:Liuxinyu970226]] has been harassing me crosswiki</u>, this time by pinging an uninvolved user under an unrelated section on my user talk page and making misleading comments, for my attempts at mediation for zh.wikisourc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04 (UTC) *:{{ping|RoyZuo}} No, that's not a harassing behavior, just a reminder that you should also not revert other users' comments to avoid trolls from or toward you, that's a protect trial, not wrong behavior.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10 (UTC) *:But if you think that comment is really unnecessary, I've withdrawn.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23 (UTC) *In this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3ACzar&diff=1294477141&oldid=1294223744 enwiki diff], {{ping|RoyZuo}} above wrongly claimed a so-called "harassement" which I didn't ask Czar to be blocked (only say that that should also be blocked if and when that user really did something that community agrees with their IDHT property, which didn't happened yet), but only a reminder that this user shouldn't be a meatpuppet of other users, thus this user should be largely warned due to their IDHT (Failure or refusal to "get the poin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27 (UTC) * 「一事不再理」是管理員解任投票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Jusjih及Zhxy 519,本來都不能再用此前的理由向對方提起解任投票。至於精神上的「不翻舊帳」,我看是難以規定,如此不過是強壓不滿,提前掩埋社群不和諧因子的「地雷」罷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34 (UTC) *:确实,这种情绪性提案,建议直接否决。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7:40 (UTC) *: 有關這個問題,雖然解任投票尚在進行,我尤其希望先得到{{ping|Jusjih}}君的明確答覆。文庫社群已經就此紛爭糾纏數年,干擾站務甚鉅,無論起因,顯然已經不少人對此感到厭惡。既然Zhxy 519已經白紙黑字地表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剩下就輪到Jusjih您這邊了。我很誠摯地等待。——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01 (UTC) *:: (註:對我而言,有關Gzdavidwong的若干瑣事也包含在內,因為那實在是Jusjih跟Zhxy 519更大衝突的一部分而已,都已是一坨舊帳、「爛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6 (UTC) :@[[User:红渡厨|红渡厨]] 理论上,<u>大家是希望有的人不要把陈年旧事反反复复没完没了地提吧?看看是谁不同意,谁反对这个大家的意愿,谁一定要提以前的事?</u> :所以实际上,他们反复提,我们也无可奈何,因为有的人拿着无限期管理员权限。 :所以我现在就提出来一个具体的、可以执行的方法,定一个时间点,时间点以前的事就不准再提了。 :就好像<u>整个中文维基文库在那个时间点重生一样</u>。 :同时定一个宽限期,宽限期内忍不住嘴的,大家就算了,大家都忍一忍。 :但是宽限期以后,还忍不住嘴的,那大家就知道是谁一直纠缠不清了,大家就有理由把他们踢走了。 :然后世界清静了,大家就该干嘛干嘛了,可以回归抄书校对的实际工作了。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03 (UTC) ::我还是那句话,我反对一个特定时间点,但支持某一时间段之前的不要再提,例如1年前或2年前,而且阁下其实也无法劝阻外站用户提及本站琐事(例如万一这样的“提及”来自萌娘百科、或是OA2021之后那帮被赶走的叛徒所建立的所谓“求闻百科”呢,您还有心思跑到那两个网站说“不许再提中文维基文库”么?ta们如果不嘲笑阁下都算烧高香了,就好像日本政府曾要求中国外交部撤下一幅讽刺绘画,[https://finance.sina.cn/tech/2021-04-28/detail-ikmyaawc2385803.d.html?fromtech=1 结果]却是——置顶了),所以规定“所有{{tq|本站}}用户”绝无不妥。至于为何要求对当前发生的封禁作出适当例外,这当然是基于另一个“囍鵲”案:[[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2025/囍鵲]],如果不提及这个案件,将几乎没有可能做到“引以为戒”,反而会误导社群“这个人做错的事跟我做错的事是两回事,我跟ta没半点关系”,对社群恐百害而无一利。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14 (UTC) ::就“整个中文维基文库在那个时间点重生一样”一说,我想可以重生,如果现有政策仍旧乱的一锅粥,元维基[[m:PCP|项目站点关闭提案专页(PCP)]]随时欢迎,我无意主动提案,但如果有人提了,我用人格保证我绝对投支持票,而不是反对或中立票。待关闭后本站内容临时迁回[[:mul:|多语言版维基文库]],好好整顿一番后申请按[[m:RFL|语言申请页]]规定重新启动,岂不更加美哉(而且这样做,从多语言版维基文库要回ta们的文言文内容反而觉得容易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35 (UTC) :::请有事说事,就事论事,漫无边际的发想,话题很新,离题很远,毫无效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现在才多久了?一天都不到,多少人看到了?又是谁在反对?谁在反对某一个时间点以前的旧事不再提,从此整个维基文库重新开始?谁一定要提旧事?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1:25 (UTC)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捅的娄子自己缝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1:29 (UTC) ::不管是谁反对,但是我还没看到有支持的,已经说明目前的提案至少也要重新修改,才更有机会通过。一直放着并不会魔术般的就通过了,如果我是一个没时间的不活跃用户,偶尔才过来看到这个讨论,里面全都是各种各样的反对,那我很可能会直接点击×而不是留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6:55 (UTC) :::那麼,閣下就這一點的意見到底是什麼?閣下目前只是拿別人都反對來當理由,自己的真實想法卻不清楚。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03:13 (UTC) ::::两位管理员已经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能重新提出针对对方的解任案,看不出本提案的必要性,根据其他反对意见,本提案的可行性也不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08:47 (UTC) :::::本次投票緣起就是Jusjih屢屢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意圖提出解任,閣下是否追認這一事實?按照他的脾氣,過了半年再來提,閣下是否出手制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13:07 (UTC) ::::::'''提醒'''@[[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离任指引并未明确禁止“一事不再理”,而且现时Jusjih的解任案中,包括本人在内多位反对者已提出有效异议,认为部分解任理由更适合描述Zhxy 519自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20:57 (UTC) ::::::我建议当本案被否决之时,同时允许前往[[Wikisource:投票]]区表决我上面提到的一份修正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21:00 (UTC) :::::::阁下修正案亦缺少讨论,在下反对在此情况下将其付诸表决,请牢记投票不能代替共识。我个人对于上述原案与修正案不论以何种方式划定“不算旧账”的严格的时间点和作为强制性规则两件事的前景都不看好。如果一事(这里的事情,应当是指具体的事项,而非一项提案)在'''流程正常进行'''下已有处理结果,那么不再理会是符合程序原则的——不过我似乎也没有见过要把它明文化的,这可能也很困难,不过我相信即使有人打算违反,那也会被指出来,所以其实大概还好。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29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这个流程正常么?目前多位用户反映提案者不分青红皂白强推本页提案,甚至我只是提一个修正案不想竟遭恶言对待,试问谁能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3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首先,我的“流程正常进行”是针对其他就“一事不再理”问题的意见的个人看法中的表述。第二,每个人有提案的自由,他的提案我也不支持,但他这样怎么样算是'''强推'''呢?他把这弄到投票去了吗?这不还是在讨论和形成共识阶段吗?征求意见阶段这么多不同意见,那么这个议案自然是难以通过的,正常过一定时数(这里倒不是说要等十四天)没有更多讨论就可以关闭或存档议案,也可以雪球关闭(不过本地确实很少做这种雪球关闭的处理——这也表明我们可以完善这些规则),除提案者外其他人阻止了吗?从以上看,这样的流程,又哪里不正常呢?老实说,哪怕是一个错到离谱的提案,我们也不妨从中吸取一些经验,而不必一来就是{{Tq|自己捅的娄子自己缝补}}。至于你们俩之间的争议,如果发生在本地而你认为这些是由其不当行为所致,可以提报,如果发生在别处,你也可以提报。最后,我可以再次利申:我认为这个提案——和修正案——都不现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51 (UTC) :::::::::雙重標准不是你這麼玩的。上面Eric Liu和Midleading都在提一事不再理,你還一副贊同的模樣,卻單單跑來提醒我。你投票發表意見就發表好了,多扯「有效」就太此地無銀三百兩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4日 (六) 02:51 (UTC) :::::现在看出来了,他很会说话,用点藉口就把自己真实意图藏起来。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5:35 (UTC) ::::::不敢自称写作有多好,只不过是正常而已,没读过书怎么好意思当中文维基文库的管理员。本人对道家文化感兴趣,这么做是很自然的道理,人家Jusjih都还没有提出来这样的提案,谁知道未来会不会出现新的解任理由,或者是Jusjih会不会想出不需要解任的新的矛盾化解方法,这些都不是“一事不再理”,可以继续讨论,现在就要颁发永久效力的保护证明确实有点为时尚早。Jusjih一直在錄入台灣法律,想要尋求一個公平正義的解決方案也很合理。其他管理員的錄入風格暫時還未知,因此抱歉無法點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4:02 (UTC) == 有限任期制 == 第2个方案,有限任期制。 #所有现任管理员,任期到某商定日期为止。(例如2027年12月31日,超过2年后。具体日期待各位商议。) #任何新当选管理员,任期若干年而非无限期。(例如6年。具体待商议。) #管理员任期届满前,举行信任投票,通过信任投票方能续任。(通过门槛最低为“支持票>反对票” ,最高为75%(新管理员当选门槛),具体门槛待商议。) 请各位共商。谢谢。--[[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13 (UTC) === 意见 === <small>(限每人1行,表达支持/反对/其它。冗长讨论请写于下1小节。)</small> #{{反对}}有时间规定任期,还不如两套管理员相关指引都提出修订意见(尤其是就不活跃的管理员定义问题,G打头那位更是心知肚明中的心知肚明),目前管理员行为争议皆起因指引叙述争端,并不是限制任期就能解决的,顺带,当可能通过的下次修订通过后,我请求修订哪个就升级哪个为方针。--[[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33 (UTC) #{{支持}}每个人网络做志愿者公益编辑的精力都是有限的,能投入一部分时间精力来贡献就可以了,不要求终身贡献。任期制可以避免一些人虽然兴趣和精力已经减弱,为了终身保持管理员的“荣誉”,而只是做最低限度的编辑。不过我认为到期后应该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而不是举行信任投票。如果需要管理员权限,可以重新选举。--[[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0:15 (UTC) #{{支持}} 但是我想第3點該是所有管理員同時"下課",有意連任者,報名參加新一屆選舉,由有資格投票用戶審視。--[[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29 (UTC) # {{反對}}任期制:管理員處理站務,無論理由多麼正大光明,總是有機會得罪別人;時間久了,整體支持率必然下降。而本站社群基數較小,這一現象比百科等地更加嚴重,且會持續加劇。重點是,越活躍處理站務,就越容易得罪別人,於是更可能導致有能者漸難取得社群多數滿意,最終促使本站管理體系長期失能。本人認為,如果個別管理員沒有明顯濫權問題,則不應予以解任。現有管理員離任指引,雖仍有瑕疵,已經足堪應付此種不端行為。若要避免管理權限淪為所謂「榮譽」,倒是理當考慮提高管理人員活躍度門檻,而不是直接訂下硬性任期限制為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28 (UTC) === 讨论 ===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这便是我反而害怕的问题,这种定期选举逻辑肇因维基百科那边受[[w:WP:OA2021|OA2021]]影响而被迫如此,但也已导致选举不能灵活进行而造成1.本应可以满足条件新当选上的却奈何为时过早或过晚,过分且无合理理由地强加了自我检讨期;2.某些用户抓住时间要求,刻意赶在某个选举日期前刷满编辑次数,自诩满足参选/当选条件,我不希望本站再因同一原因再发生一次基金会行动。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0:26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所有管理员同时"下课",那么如果在选举期间遇到多出了大规模侵权内容,甚至大规模编辑战,又该由谁管控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49 (UTC) *:其實還有GS,你們可以請求Global sysop action,不過這不是一個good idea就是了。 [[User:ASid|ASid]]([[User talk:ASid|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7:41 (UTC) *:简单至极,您是位热心用戶,给您"看守",必不负众望。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3:2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我?没空,真是没空,你们要全体都不行了,管不住了,剩我一个那这wiki还有啥用呢,关站得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3:40 (UTC) *首先请全体超级低调管理员发表意见,你们是可能受影响最大的人,不发表意见有点说不过去。其次请超级低调用户谈谈看法。我们都知道七八年前这些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不用通过投票确认这一事实。但是你们能不能更新更新认识,这里谈了这么多,没人理睬的话岂不等于满篇废纸。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5:4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的确,就像我在U4C案例讨论页问到的那样,我们都需要逐步完善有关指引及程序,并寻求将指引升级成方针(即只要不被再次修订,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6:00 (UTC) * 另請注意百科此前推出之「臨時管理員」試行,結果是幾乎所有管理員作完一任,涉及各種爭議站務工作,都不足以取得更多支持續任,還有部分倒退跡象。百科如此規模之社群都不過如此,遑論文庫?——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37 (UTC) *: 且要指出,本站新任管理員,已非預設永久任期,而是受[[:meta: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Minimum voting requirements/zh|全域要求規範]],僅有獲得相當支持,始有取得永久權限之可能。這不代表本站不能自訂指引,但我仍覺得弊大於利,理由已於上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43 (UTC) * 大体上同Eric Liu在意见章节的意见。以目前的社群规模,这种安排最终会造成管理员人数大幅下降。而且考虑到管理员之间本来已有大量的矛盾,人越少事情越难处理。除非诸位有最终放弃设置本地管理员的打算,否则还是不建议引入任期制……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4:16 (UTC) * 不同意管理員積極處理站務必然導致支持度降低,這里管理員自身的行為有待改進才是支持度降低的決定性因素。如遇爭議站務工作,應該首先調查有關證據,征求社群意見,促進形成共識,如此即使產生爭議案件(如剛剛過去的[[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也可安然化解。管理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同意因為管理員自身問題可能導致管理員人數下降,就支持任用條件尚不成熟的管理員,應該和維基百科一樣從嚴要求。如果管理員人數真的下降,我仍會在今後很長的時間內維持高頻度巡查和處理站務,不致使站務陷入癱瘓。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2:16 (UTC) *: 你說的是理想情況,但以本站的社群風格來說,還真不一定。這裡討論的應該也不是「任用條件尚不成熟的管理員」,而是避免管理員因為無私處理站務惹上麻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8 (UTC) == 2025年第24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4"/><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4|-{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臨時帳號]]將於本月下半在大型維基百科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信任與安全產品團隊]]正在完成部署所需的最後工作。團隊已與監管員及其他高階權限者合作,預測並應對大型維基上可能出現的各種用例,以利社群成員能繼續有效地管理及巡查臨時帳號。這是三個部署階段中的第二階段,最後階段最早將於9月展開。更多關於專案近期發展的資訊,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Updates|更新資訊]]。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在[[mw:Talk: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討論頁]]提出,並參加本週二的[[m:Event:CEE Catch up Nr. 10 (June 2025)|CEE Catch Up]]。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File:Octicons-gift.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mw:Special:MyLanguage/Help:Watchlist expiry|監視清單效期]]功能可讓使用者在特定期間內監視指定頁面。期限過後,頁面會自動從監視清單移除。本週開始,您可以設定預設的頁面監視期限。在[[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watchlist-pageswatchlist|偏好設定]]中,您還可以為編輯、建立和回退操作分別設定不同預設監視期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65716] [[File:Talk pages default look (April 2023).jpg|thumb|alt=討論頁視覺改進的截圖|採用新設計的討論頁的範例,圖為法語維基百科]] * 幾乎所有維基百科的討論頁外觀將變更為新設計([[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19|部分維基]]已採用新設計,[[phab:T379264|少數]]將稍後獲得更新)。您可以在[[diffblog:2024/05/02/making-talk-pages-better-for-everyone/|Diff]]閱讀此變更的詳細資訊。使用者可以在[[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editing-discussion|偏好設定]]中選擇停用此變更(「{{int:discussiontools-preference-visualenhancements}}」)。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19146][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2121] * 特定高階權限者(包括管理員、行政員、用戶查核員、監督員、監管員)現在可以在需要對抗高速帳號跳轉的破壞行為時,於有限期間內[[phab:T358853|自動揭示]]所有臨時帳號的IP位址。此功能為監管員所要求。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6492] * 本週,內容維護工具團隊和機器學習團隊將繼續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近期變更的新篩選器]],將其部署至更多維基百科。該篩選器利用研究團隊所建立的「回退風險模型」(Revert Risk model),醒目標示可能會被回退的編輯,協助近期變更巡查員識別可能有問題的貢獻。該功能將在以下維基百科推出:{{int:project-localized-name-af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be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bn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cy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haw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is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kk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simple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trwiki/zh}}。未來幾週內,該功能將繼續[[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在本專案涵蓋的其餘維基百科]]推出。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196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懇請活躍於元維基和大型維基百科的過濾器編輯者協助更新防濫用過濾器,以應對臨時帳號。您可以在[[phab:T369611|Phab工單]]取得相關說明的連結以及待確認過濾器的非公開清單。 * Lua模組現在可以存取頁面相關縮圖的名稱,並且在[https://gerrit.wikimedia.org/g/operations/mediawiki-config/+/2e4ab14aa15bb95568f9c07dd777065901eb2126/wmf-config/InitialiseSettings.php#10849 某些維基]上可以存取維基專題評級資訊。這可以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Scribunto/Lua reference manual#added-by-extensions|mw.title物件]]的兩個新屬性——<code dir=ltr>pageImage</code>和<wbr/><code dir=ltr>pageAssessments</code>——來實現。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31911][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0122]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5|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4|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4"/>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10日 (二) 01:16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46858 --> == Vote now in the 2025 U4C Election == <div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 Apologies for writing in English. {{Int:Please-translate}} Eligible voters are ask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2025 [[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 Coordinating Committee]] election. More information–including an eligibility check, voting process information, candidate information, and a link to the vote–are available on Meta at the [[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Election/2025|2025 Election information page]]. The vote closes on 17 June 2025 at [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50161600 12:00 UTC]. Please vote if your account is eligible. Results will be available by 1 July 2025. --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U4C, [[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 talk:Keegan (WMF)|talk]]) 2025年6月13日 (五) 23:01 (UTC) </div>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848819 --> :用AI翻译了一下: :请符合资格的投票者参与2025年[[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选举。更多信息——包括资格核查、投票流程说明、候选人资料及投票链接——可在元维基的[[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Election/2025|2025年选举信息页面]]查阅。投票将于2025年6月17日UTC时间12:00截止。 :若您的账户具有投票资格,请积极参与投票。选举结果将于2025年7月1日前公布。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0:49 (UTC) == 解决方法3 问卷调查 == 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第3个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关于“需要管理员或更高权限的操作”,主要就是 assign/remove user group 和 block/unblock user 4件事。(因为不需要管理员权限的操作可以慢慢聊,所有人慢慢聊到天荒地老都无所谓。) #每个人写下,你自己认为,为了解决维基文库的实际问题,必要的这4种操作。<u>不需要写理由,不要你罗里吧嗦地写一大堆。</u>只要你写“针对谁,干啥”,完了。 #问卷调查截止时间到了之后,归纳所有意见。将所有“<u>至少两个人</u>提出的要求”列出来。 #然后整个文库社群针对所有这些“至少两个人提出的要求”讨论并投票。<p>讨论投票结果出来就完了,代表所有涉及高级权限操作的事都搞完了。其他事情,可以在本地范围内,随你们便慢慢聊吧。 看看你们要不要做这个问卷调查。要公开做还是匿名做。 要匿名做的话,找几个局外人,弄个Googleform/SurveyMonkey之类的匿名调查问卷。匿名问卷的意思是,收集意见的过程其他人看不到,但还是要签名的,保证每个人只交1份答案!至于问卷结束归纳“至少两个人提出的要求”之后,“谁提那些要求”不一定需要公开,因为<u>每一项要求还要经过公开讨论和公开投票</u>。 3rd solution, a questionnaire to find out what actions (that require advanced user rights) should be taken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That is, assign/remove user group and block/unblock user, these actions. All other things that dont involve these actions can be discussed locally forever and ever. At the end of the survey, <u>make a list of all actions that at least 2 users request. This list of actions will then be discussed and voted on.</u> That resolves everything that requires advanced user rights (i.e. meta/global users / u4c committee). All other matters can be handled locally.--[[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1:59 (UTC) :抱歉,我看不出这个调查的用途以及它试图解决的“实际问题”是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4:06 (UTC) ::你觉得有属于这4种操作的措施,但是因为这里一天到晚瞎吵,什么都做不了的吗? ::如果你觉得没有的话…… ::如果所有人都觉得没有的话…… ::那么[[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不就完了吗? ::瞎吵一轮到最后原来什么措施都不需要管理员以上的操作的话,那谁喜欢吵就这里继续慢慢吵,其他人就不用搭理那些专门吵架的人了吧? ::如果有属于这4种操作的,那就现在所有人麻利地提出来麻利地讨论投票,两三个月之内搞完,拉倒了。没完没了地吵了几年都不知道在干嘛。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5:09 (UTC) {| class="wikitable" |+ ! rowspan="2" |用户 username ! colspan="4" |要求 What do you want? |- !授权 assign to group !除权 remove from group !封锁 block user !解封 unblock user |- |[[User:Example]] <- 样板 SAMPLE -> |[[User:Test]] 管理员 3个月 |[[User:Test]] 管理员 |[[User:Test]] 永久 |[[User:Test]] |- | | | | | |} : 其實解任投票完了以後就沒什麼事了吧?不一定「没完没了地吵了几年都不知道在干嘛」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1 (UTC) :当然还有很多事了,例如讨论投票资格应该怎么修改以考虑近期编辑次数,管理员不活跃方针是否修订等等,不一定仅限于这个问卷所列出的授权、除权、封锁、解封四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04:16 (UTC) ::老管理员在维基都活跃多年,有深厚的人脉,只要愿意总是能找到朋友来帮忙。除非是不搞小圈子的管理员得罪了一个派系,这种解任投票是没有意义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4:42 (UTC) == 2025年第25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5"/><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5|-{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即日起,您可以[https://wikimediafoundation.limesurvey.net/359761?lang=en 提名您最喜歡的工具]參加第六屆[[m:Special:MyLanguage/Coolest Tool Award|最酷工具獎]]。提名採不具名,將持續開放至6月25日。您可以重複提交問卷以提名多個工具。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3|{{formatnum:33}}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6|MediaWiki]] '''深入了解''' * 多年來,基金會職員和技術志願者利用維基媒體API開發了各種工具、應用程式、功能和整合方案,以提升使用者體驗。未來幾年,MediaWiki介面團隊將投資維基媒體Web(HTTP)API,以更好地滿足技術志願者的需求,並預防維基媒體基礎設施遭到濫用。參閱[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2025/06/12/apis-as-a-product-investing-in-the-current-and-next-generation-of-technical-contributors/ 這篇Techblog文章],了解更多關於團隊的API發展計畫。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5|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5"/>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16日 (一) 23:38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70688 --> == <span lang="en" dir="ltr">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2025 - Call for Candidates</span> == <div lang="en" dir="ltr">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Call for candidate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Call for candidate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Hello all, The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call for candidates for the 2025 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selection is now open]] from June 17, 2025 – July 2, 2025 at 11:59 UTC [1]. The Board of Trustees oversees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s work, and each Trustee serves a three-year term [2]. This is a volunteer position. This year, the Wikimedia community will vote in late August through September 2025 to fill two (2) seats on the Foundation Board. Could you – or someone you know – be a good fit to join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s Board of Trustees? [3] Learn more about what it takes to stand for these leadership positions and how to submit your candidacy on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Candidate application|this Meta-wiki page]] or encourage someone else to run in this year's election. Best regards, Abhishek Suryawanshi<br /> Chair of the Elections Committee On behalf of the Elections Committee and Governance Committee [1]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Call_for_candidates [2]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Legal:Bylaws#(B)_Term. [3]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Resources_for_candidates<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div>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17:44 (UTC) <!-- 信息由 User:RamzyM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866958 --> t1orvrff2bad15xjkjvkmewaz7xb24b 2570540 2570535 2025-06-17T18:44:03Z Jusjih 6 /* 请各位不翻2025年6月8日前旧账 */ 囘 2570540 wikitext text/x-wiki __NEWSECTIONLINK__ {{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 == 明年中文维基文库即将迎来20周年华诞。一些方针和说明文档已有近20年的历史,让人感觉晦涩难懂,内容过时。我计划明年对其进行大幅修改。对方针的修改尽量不会有争议,如果别人不满意也可以讨论。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4:21 (UTC) :支持。我半年前就大致整理过一次帮助文档和模板说明,但很多还需要大幅完善。 [[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6:20 (UTC) :支持,目前很多应当有的文档仅存在于英文维基文库,例如[[:en:WS:V]],[[:en:Help:Index pages]]。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8:42 (UTC) : {{支持}}:修正案可即時陸續提出,俾便社群分批檢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2月9日 (一) 16:01 (UTC) :完全{{支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7:02 (UTC) :{{支持}}。[[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月7日 (二) 09:01 (UTC) :{{支持}}。另外{{建议}}:希望能补上中文特有的东西:异体字如何处理、怎样查询,直排标点符号怎么录入、引号和句号连一起时顺序是否要转换成横排习惯,首行缩进、{{tl|nop}},穿越历史的文献怎么算版权……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4:16 (UTC) ::{{移動至|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從校對頁錄入時……|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26 (UTC)}} *我认为校对页面和主页面显示不同内容,完全通过软件层面的处理即可完成。每个标点添加{{tl|ia}}太麻烦了。另外,建立忠实原文和现代标点的两种页面也不利于维护。如[[督戎疏紀/卷之一]]和[[督戎疏紀_(影印本)/卷之一]]。一方面我很尊重这样做的编辑很用心,一方面我觉得如果有一天更正错字,需要修改两个地方,很麻烦。最好的做法是能通过软件进行修改,可自动将嵌入包含的页面显示为[[督戎疏紀/卷之一]]的样式。现在chatgpt等llm可以帮助写代码,我觉得咱们可以试着写一个。--[[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2:02 (UTC) *:我在建立{{tl|ia}}模板前也想過軟件方案,如js工具、lua模組, *:*js小工具需要審核後方能添加到維基站點。還需要進一步判對當前頁面命名空間是否為無標點文書,如果沒有參數支持,那就要讀者用戶自行手工打開。 *:*lua模組則是方便用於作品頁嵌入時刪去符號,剛好與古文校對頁無標點的目的相反。 *:思來想去讓編輯貢獻者自己來負擔成本還較省事,至少可調可控。花的時間也不過是完稿後敲幾個Ctrl+H作取代的工夫,或是直接丟進python處理。 *:反正這模板只是工具,也還能修改。我就在想著要來把這些標點改成偽元素,使其真正的與實體原文分離。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00 (UTC) *:我見到您提供的模組了,的確是可以照著軟件這個方向去做。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11 (UTC) == 這是什麼字? == : (按年度分拆討論,並重新編號)——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月17日 (五) 16:22 (UTC) === 一 === {{移动至|Talk:續武定寶鑑/卷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 二 === {{移动至|Talk:勸農節目|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三=== {{移动至|Talk:續武定寶鑑/卷四|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四=== {{移動至|Talk:竹溪遺稿 (鞠溟)/卷三|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五=== {{移动至|Talk:晚聞遺稿/序|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六=== {{移动至|Talk:謙齋先生文集 (河弘度)/卷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七=== {{移动至|Talk:晚聞遺稿/卷三|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8 (UTC)}} ===八=== {{cdz|Talk:青泉集/卷之二}} 原文:「揖我謂我儇而狂。人生快▦何所好。」 原圖:[https://kyudb.snu.ac.kr/book/mfPdf.do?book_cd=GK05030_00&vol_no=0001] 70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5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558%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9 [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1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9%9D%92%E6%B3%89%E9%9B%86&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靑泉集) 册一頁139 (靑泉集. 卷1, 2, 4, 6/ 申維翰(朝鮮) 著) 册二頁30 (靑泉集. [1])pg13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16日 (日) 06:59 (UTC) :我找到了新的文字來源[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887] 1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23:57 (UTC)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Liouxiao|Liouxiao]]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47 (UTC) :::還是不清楚,謹慎推測為“意”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0:00 (UTC) ===九=== {{移动至|Talk:青泉先生續集/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十=== {{移动至|Talk:督戎疏紀/自序|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移动至|Page talk:KYTU-BB04492447 督戎疏紀1.pdf/5|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十一=== {{移动至|Page_talk: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42|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8 (UTC)}} ===十二=== {{移动至|Talk:竹溪遺稿 (曺克承)/附錄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8 (UTC)}} ===十三=== {{cdz|Talk:竹溪遺稿 (曺克承)/附錄卷之二}} 原文:「之間㦲撫昔悼今尤不⾃勝敬以洞酌枯{{?}}少叙」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1/19/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1336_%E7%AB%B9%E6%BA%AA%E9%81%BA%E7%A8%BF_%28%E6%9B%BA%E5%85%8B%E6%89%BF%29.pdf] pg 11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4:49 (UTC) :查不到,不過「洞酌」應作「泂酌」,為《詩經.大雅》中的一篇。 :故揣測「枯{{UnO|�|ids=⿰月𬎾}}」應該也是某部作品,或許可往敬酒祝詞之類方向找起。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5:24 (UTC) ::「𬎾」同「肅」,所以根據字形結構可能是「䐹」。但是到底恰當麼?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5:46 (UTC) :::@[[User:Aerotinge|Aerotinge]]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4:50 (UTC) ::::我不覺得可以這樣替換。 ::::如果非不得已要這麼做,至少要留下編輯說明,並以模板加註。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4:56 (UTC) ::::“枯䐹”--《元詩選•食新笋》:“黄虀瓮已竭,枯䐹筐亦空。”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0:09 (UTC) ===十四=== {{移动至|Talk:正字宋公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40 (UTC)}} ===十五=== {{移动至|Talk:雪海遺稿/卷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39 (UTC)}} ===十六===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39 (UTC)}} ===十七===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十八===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十九===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二十=== {{移动至|Talk:明谷遺稿/附錄|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二十一=== {{移动至|Talk:朴靈恩遺稿|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1 (UTC)}} ===二十二=== {{cdz|Talk:一松先生文集/卷三}} 原文:「蘭玉盈▦佇餘慶」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57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9A_0030_010_1090&pageId=ITKC_MO_0239A_A057_220H] pg 93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6:53 (UTC) :“庭”。“蘭玉盈庭”,語源該是《世說新語》謝玄說的“譬如芝蘭玉樹,欲使其生於階庭耳”,通常說的是子弟優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42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50 (UTC)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4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239A_0030_010_0830] pg 84 原文:「傳家猶得托精▦。」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6:57 (UTC) :似乎是“禋”字 ---以禮祭祀:“禮者……,況國之大典,在于精禋……”。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57 (UTC) ===二十三=== {{cdz|Talk:一松先生文集/卷四}} 原文:「冥漠長辭▦得計」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9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9A_0040_030_0010&pageId=ITKC_MO_0239A_A057_239H] pg 13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07 (UTC) :從殘留字形看似乎是“誠”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44 (UTC) ===二十四=== {{cdz|Talk:梧里先生續集/卷一}} 原文:「前日。上敎曰。領相非但功勞甚重。且無入接家舍云。籍沒家舍中一坐。▦自願題」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232] 1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7A_0150_010_0060] 28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48 (UTC) :上面的那個我認為是「從」 :原文:「心▦不能自定。罔」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232] 3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7A_0150_010_0430&pageId=ITKC_MO_0237A_A056_421L] 31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53 (UTC) ::會不會是「神」阿?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54 (UTC) :::心神不能自㝎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24 (UTC) :个人同意阁下所见,是“從”和“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2:54 (UTC) ===二十五=== {{cdz|Talk:漫浪集/卷之一}} 原文:「閣閣殊音入耳喧。{{?}}有山河堪寓目。」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5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20_030_1120] 47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52 這個字是不是「只」?[[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2:56 (UTC) :是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10 (UTC) ===二十六=== {{cdz|Talk:漫浪集/卷之二}} 原文:「秖今縻吏役。訖▦▦餘生。」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30_010_0370] 7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7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0 (UTC) :「秖今縻吏役。訖可丐餘生。」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21 (UTC) 原文:「長歌自作風格▦。句法還向東坡」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86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8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30_020_0030&pageId=ITKC_MO_0359A_A103_395L] 8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3 (UTC) :字形上看應該是“老”,“長歌自作風格老”,見杜甫[[蘇端薛復筵簡薛華醉歌]]:“歌辭自作風格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3:14 (UTC) ===二十七=== {{cdz|Talk:漫浪集/卷之三}} 原文:「榮養雄州備。▦封晩歲新。」 這個字是不是「㤙」?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050] 10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9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3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7 (UTC)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40_010_1020] 110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5 :原文:「其如喜▦情。慇懃別時」 :這個字是不是「悞」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9 (UTC) ::原文:「神明政▣琴」 ::這個字是不是「左」、或者說「右」?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40_010_0790] 105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7:06 (UTC) :第一条是“㤙”,字形明显。 :第三条是“在”,“風化民如草,神明政在琴”,上句是《論語》“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的化用,下句大抵与“鳴琴而治”一样,两句说的都是以德化民以礼乐教民的意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20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30 (UTC) ===二十八=== {{cdz|Talk:漫浪集/卷之四}} 原文:「徐劍掛來身更遠。郢斤▦却質今亡」 是不是「拋」?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050] 122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3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27 (UTC) :原文:「 四州八島皆▦中諸州 」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4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460] 13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4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38 (UTC) ::原文:「吾黨諸君強起余。▦▦仍向漢皐如」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74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0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1410] 158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41 (UTC) :个人意见:“抛”、“海”、“夭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2:44 (UTC) ===二十九=== {{cdz|Talk:漫浪集/卷之五}} 原文:「郊墅省愆甘▦跡。」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60_030_0020] 187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8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2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4:37 (UTC)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60_030_0020] 188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0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9 :原文:「一中無賴酒熏▦。分憂列邑」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4:39 (UTC) ::腷?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5:59 (UTC) :::感謝,但是我查看了一下,應該是「肌」。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9:09 (UTC) :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5:22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9:05 (UTC) ===三十=== {{cdz|Talk:漫浪集/卷之六}} 原文:「易水長城。{{?}}終爲秦之有乎。」 這個字是不是「其」?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70_010_0020] 19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1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03 (UTC) :原文:「諸侯將相咸▦。動歡聲於大庭」 :這個字是不是「在」,還是「推」?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1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70_010_0020&pageId=ITKC_MO_0359A_A103_453H] 19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07 (UTC) :第一條,“其”是合理的,字形也可接受;第二條,個人認為是“在”,字形合理,“諸侯將相咸在”和後文“動歡聲於大庭,溢和氣之藹藹”文理也接得上。另,此句中“侯”應更換為{{!|𫢑}},“侯”的異體字,以符合原貌。--[[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33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44 (UTC) ===三十一=== {{cdz|Talk:東溪集 (朴泰淳)/卷二}} 原文:「笑謂座▦曰。彼妓之流涕。」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3185] 6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944A_0030_010_0450] 5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45 (UTC) :已解決。「客」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23:08 (UTC) ===三十二=== {{cdz|Talk:東溪集 (朴泰淳)/卷三}} 原文:「塞馬寧嫌▦。仙鳬亦懶飛。」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3186] 4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944A_0040_010_1110] 11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53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23:08 (UTC) ===三十三=== {{cdz|Talk:楊湖遺稿}} 原文:「峕。崇禎乙丑{{?|臈}}月初吉南溪朴世采和{{?}}曰題」 第一字我深度懷疑是「臈」,但是第二個字是什麼?「叔」?「井」?「壯」?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0/NLK-%E5%8F%A43648-23-10_%E6%A5%8A%E6%B9%96%E5%85%88%E7%94%9F%E9%81%BA%E7%A8%BF.pdf] pg 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22:26 (UTC) :算了,是「叔」。朴世采,字「和叔」。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22:51 (UTC) ===三十四=== {{cdz|Talk:楊湖遺稿}} 原文:「東風拂征袖離思颯秋莖好去尋初服終知?汝成」 這是「王」,還是「玉」?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0/NLK-%E5%8F%A43648-23-10_%E6%A5%8A%E6%B9%96%E5%85%88%E7%94%9F%E9%81%BA%E7%A8%BF.pdf] pg 3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3:35 (UTC) :是“玉”应该无误,毕竟“玉汝于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4:30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4:35 (UTC) ===三十五=== {{cdz|Index Talk:NLC416-07jh001063-79833 空山零雨.pdf}} 見於[[Page:NLC416-07jh001063-79833_空山零雨.pdf/69|此校對頁]]標題。「⿱艸酴」,疑與「荼」同義,但未查到。 另外,[[空山霝雨 (1925)|作品]]的子頁名有此字,如何妥當命名子頁面?[[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16:58 (UTC) :{{!|𨢬}}。至于布局上的差异,见[https://hc.jsecs.org/irg/iwds/ucv?show=307c#entry-307c],会被统合,您如果觉得需要反映出这一差异,我想可以选择一些有悬停显示的模板。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17:12 (UTC) ::感謝指點。如果命名為「[[空山霝雨 (1925)/𨢬蘼]]」,是否加頂注模板説明?中文維基百科有[[:w:Template:CJK-New-Char]]模板,但未找到條目名有未編碼字的先例。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6:46 (UTC) :::本地也有此模板[[Template:CJK-New-Char]]。我不太懂您指的顶注是指因为“𨢬”是扩展B区还是说因为用此字时与原貌有差异?不过我觉得都还好,不是一个非可非不可的问题——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如果是后者,我也不大了解模板是否做得到(抱歉我对于技术类的知识实在是贫乏),或许可以在对应子页面讨论页作一简要说明即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8:32 (UTC) ::::後者,即出現在頁面名中的字和原字不同,是否需要標記,無關正文中的異體字。此例僅有些許佈局差異,同意特別標出并不必要,後續會在討論頁留説明。我不熟悉維基百科的方針,假設某人名字有未收錄僻字,又沒有別號,這個人的百科條目怎樣命名?百科社群希望特別標記「此人的正確名字是……」嗎?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8:55 (UTC) :::::这对应的应该是[[w:Template:未收錄漢字]]和[[w:Template:Correct title]],一些具体例子如[[w:世界第一⿺麥方]]和[[w:黎維⿰礻密]],具体的方针详见[[w:Wikipedia:命名常规/技术限制#缺字和僻字]]。从这些方针和实例看,百科采取条目标题作部件分割显示+顶注用Correct title模板的做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9:30 (UTC) :::::甚至这两个模板本地也有[[Template:未收錄漢字]]和[[Template:Correct title]],想来足以以任何方式解决我们讨论的事项了哈哈哈,不过像您说的,本例只是布局差异,与这些模板真正的对应使用场景还是有差异,无此必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9:33 (UTC) ::::::十分感謝查明。這些模板可為社群參考。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5:41 (UTC) :::::補一個操作: :::::對於<nowiki>{{FULLPAGENAME}}</nowiki>解析為<code>𨢬蘼</code>的頁面,內容添加<code><nowiki>{{DISPLAYTITLE:{{!|𨢬|⿱艹酴}}蘼}}</nowiki></code>後,可以使標題調用僻字模板顯示註解。(UnO模板的架構稍有不同,在此不適用)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8日 (一) 07:09 (UTC) ::::::受教了。已在[[空山霝雨_(1925)/𨢬蘼]]實驗,未見效果,可能需額外支持?此例現樣式已經很滿意,各方案可作未來社群參考。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1日 (四) 06:36 (UTC) == 彩色影印庚辰本石頭記之錄入樣式和規則尋求共識 == {{移動至|讨论:脂硯齋重評石頭記 (庚辰本)|sign=[[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0:50 (UTC)}} == 识典古籍相关的问题 == {{移動至|Wikisource_talk:古籍資源|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26 (UTC)}} == [[索引:魯迅全集01 (1948).pdf|魯迅全集01 (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 == {{移動至|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32 (UTC)}} == 新建模板:允許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 == 古文需要以兩種方式顯示:現代版式和傳統版式。前者便於閲讀,後者便於校對。一種方法是同時創建兩者,比如[[督戎疏紀_(影印本)/卷之一]]和[[督戎疏紀/卷之一]]。但是這樣太費力,而且難以維護。我創建了兩個模板,以允許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 {{tl|Transclude pages}}:替代<nowiki><pages/></nowiki>嵌入包含。請看[[夜航船/卷01]]和[[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第001卷]]。該模板可以刪除每行閒的“\n”,這樣嵌入后換行閒就不會有空格了。另外,還支持mediawiki的標題目錄。(目前[[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第002卷]]還是用傳統方式嵌入,就無法顯示目錄。) {{tl|Old text page}}:用於在page頁面以還原古書的方式顯示:竪排顯示,刪除標題(==標題==)兩旁的等號,刪除表點,將換行顯示。見[[Page:Ye Hang Chuan part 1.djvu/15]]。但是還有個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對於太長的文本,原圖就無法顯示了,見[[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23 (1700-1725).djvu/4]]。還請其他維基人幫忙調整。 建好了這兩個模板,只需在校對頁面輸入完整的包含標點和標題符號的文章,即可同時實現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按原版式顯示換行)、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只顯示段閒換行),既便於核對原文,又便於維護。 這兩個模板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更複雜的版式。比如,有的古書會將一些名字靠前顯示,如[[Page:Treaty of Perpetual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Treaty of Nanking).pdf/40|南京條約]],又比如[[Page:KYTU-BB04492447 督戎疏紀1.pdf/16]]有不同的段前空格。如何在page頁面保持這種顯示方式,在主頁面卻不這麽顯示?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7:20 (UTC) :那個是[[:w:擡頭]]相關的板式,你可以參考一下我昨天錄的[[使西紀程]]及配套的[[Index: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styles.css|樣式表]]。 :基本上版型都要因地制宜去微調樣式,至少要用到一些標籤語法才會讓文字工作比較簡單。 :此外還有挪抬,即:奉(空兩格)天承運這類的。我手上有兩篇用到這樣的樣式,但還沒發出來,沒辦法做例子。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7:50 (UTC) ::我将模板用在了[[使西紀程]]、[[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3]],请问是否满意。除了作者难以兼顾,而且换行空格已经消失,其他均显示如以前。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18 (UTC) :::我想這樣的錄入方式會失去其條列性質。本件作品為日記形式,有著一貫的體例,故我當初以<nowiki><ul></nowiki>等html元素標籤錄入,這也是為了兼顧其語意結構。這是對一部作品粗讀過,拆解出大致結構後的成果。 :::古文作品不僅僅只是一篇純文字。古人縱然沒有發展出西方的排版、標點、縮排、項目等格式工具,他們仍然用僅有的換行與空格來嘗試形成各種體例,常見的日記、博物志、方志、詩集或多或少都可以受益並應用現代的W3C標準。 :::也是這種隨意性,讓我認為錄入古文會存在因地制宜的必要性。 :::模組是可以提供一個通用的公版,這點仍是具有相當價值的。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42 (UTC) ::::稍等我修改一下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46 (UTC) :::::已修改。加入<nowiki><includeonly>*</includeonly></nowiki>即可。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1:59 (UTC) ::::::您对新模板是否满意?如果满意,可考虑将[[Index: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替换为新式,这样可以大幅让源码看上去简单。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22 (UTC) :::::::首先感謝您的心血,辛苦了。 :::::::對於校對頁的理解,我認為歧異依舊存在。我對校對的理解是,校對頁與被嵌入頁的目標結構應該是對應一致的,或大致相似的。 :::::::兩方的差異僅僅是樣式不同,即文本的表現態樣不同。 :::::::在校對頁有著h3+p+span+p+ul+li+p結構的一頁,在嵌入頁的結構理當一樣。 :::::::而您提供的模板則是在校對頁會推平成p+p+span+p+p+p+p,這是我說的純文字的意思。這些資訊雖然會在嵌入時回來,但兩邊結構實是不同的。 :::::::對於當前絕大部分做OCR的貢獻者來說,這個模板方案確實比一行行敲再兩換行符錄入來得更優秀(無須擔心Wikimedia的p閉合抽風、自動除換行空格、夠用的縮排與樣式彈性、擴展過的語法但大致維持熟悉的Wikitext風格...etc) :::::::就像視覺化編輯器一樣,相當夠用了。但我是個用慣了直接敲原代碼的人,請容我當前維持能緊抓狠抓、落實掌控的錄書方式。 :::::::至於滿意那可是太滿意了,今天您已經帶給我太多驚喜了,實在是社群之福,還請務必適度休息。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59 (UTC) :::::::感谢!此方案效果甚佳,值得推广。另请问[[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16]]有DL(双行注解)模板,不知嵌入页会怎么处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14:25 (UTC) :感謝閣下示例。我非常認同閣下對校對頁的見解,支持改進現有校對頁嵌入方式,讓直排顯示的page頁面文本能在嵌入后直排或橫排顯示並有適當的格式,並保持page頁的原始代碼的簡潔和易用。 :技術上,除了{{tl|Transclude pages}}所示的刪除換行符“\n”外,另一個可能普遍存在的需求是橫排的分段。以我是新手時錄入的[[紅樓夢(程甲本)/二十]]爲例,現代標準無論直排或橫排都會分開段落,有些地方(如此作品頁來源的5,6頁之間)還可以加大段落距離以起到子章節的效果。但原刻本并無分段,此資訊是缺失的。因此無論何種嵌入技術,包括未來可能的MediaWiki 原生官方支持,都很難避免「污染」原始代碼,加入如{{tl|brop}}但功能相反的模板,或使用<code><nowiki><noinclude></noinclude></nowiki></code>。我在之前的話題[[#直排之技術問題]]之中希望提請討論的也正是這個問題。 :其他的需求如挪抬,縮進,竪排行高和頁面寬,如[[User:Aerotinge|Aerotinge]]閣下所言,大多可以用樣式表微調。對齊可參見{{tl|Center or page}}。因未見社群有共識,故尚未向社群推薦。詩歌的直排轉橫排可能更加困難,因古籍樣式和今天標準相差太大,也許可以先擱置。(未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14 (UTC) ::湊合著弄了篇[[康熙皇帝遺詔]]改版,及[[Index:The Kangxi Emperor's Last Will and Testament.jpg/styles.css|配套的樣式]],在擡頭、三抬的樣式部分,請兩位參考、惠賜意見。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30 (UTC) :::已經很好了。請教一個離題的問題:印章裏滿文和中文混排,間距可有規範?如果是正文内排版又有何不同?遺詔原件的印章我看不大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48 (UTC) ::::不知規範,我那時是湊合著能看就弄上了。 ::::斯以為印章不必加入正文,若要加入僅需要確保邊線壓印在年月日上做騎縫章作用。這有個名堂,但我忘記叫啥來著了。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7:08 (UTC) :另一方面,就直排原文錄入和閲讀而言,社群已經有直排轉橫排,直排轉直排兩種偏好。即使不是古籍,也已經有不同編者對同一主命名空間的作品文字排列方向的爭論。 :私以爲,文字排列方向及其附加產生的排版樣式問題,是維基文庫版本的「[[Wikipedia:字詞轉換處理|維基百科字詞轉換]]」問題。兩者的相似之處甚多:都是源於并存的多種中文標準;都是編者期望以自己熟悉的樣式錄入,或希望展示特定樣式,而不能兼顧其他編者和讀者的需求;都是MediaWiki 原生不支持的。更顯見的是,無論是百科還是文庫,社群都無力長期維護兩個内容同源但編輯分立的頁面。中文維基百科成功避免了可能的分家,而是允許了繁簡并存和讀者自由選擇,還讓其他有類似文字轉換需求的語言社群也因此[[:mw:Writing_systems/LanguageConverter|受益]]。本地社群也應能努力達成共識,推動技術更新,避免校對頁和作品頁「分家」。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44 (UTC) :那麼那些有《 (四庫全書本)》的那些頁面是怎麼搞的? :比如說《史糾 (四庫全書本)》、《史通 (四庫全書本)》 :難道我們需要刪除這些頁面嗎?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9:32 (UTC) :成熟可靠的版本什麼時候能開發製作好?現在每天都在微調改動,無法批量使用你的模版。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18:53 (UTC) 已经写好了两个模板的文档:{{tl|transclude pages}}、{{tl|old text page}}。我还提议了一个新的关键字:=。通常来说一页的第一段是上一段的延续,但是有时是新段。此时,嵌入包含仍然视为上一段的继续。如果在第一段前加上“=”,就代表这一页最开始就是新的一段。如[[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4]]。我在两个模板中都加入了对此的处理方式。请检查。--[[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18 (UTC) :再次感謝閣下的貢獻。個人純技術的淺見,標記並判斷首段是否是新段可考慮使用空白元素,如<code><nowiki><span></span></nowiki></code>,<code><nowiki><p></p></nowiki></code>。如覺得過長,也可自訂空白標簽,如<code><nowiki><newparagraph></nowiki></code>,並可專設一個模板<code><nowiki>{{模板快捷名}}</nowiki></code>以方便錄入。這樣可與Wikitext 語言最大相容,避免第三方誤讀頁面的可見文字内容。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09 (UTC) ::我感觉“=”就类似于mediawiki的“==标题==”语法。使用“=”判断,可同时兼容标题,因为标题也是以“=”开始的。wiki的一大用途是chatgpt这样大语言模型的训练语料,只要在文档中写清楚这个语法,他们应该是可以自动判断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05:47 (UTC) :::直接在页面开头多加两个换行就可以标记page中的首段是新段落了,不需要任何新模板或语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09:27 (UTC) ::::可能并不簡單。原則上[[mw:Manual:Newlines_and_spaces#Trimming on save|MediaWiki手冊#Trimming on save]]說頁首的空格和新行會在保存頁面時保存,在校對頁實測并非如此,而是: ::::* 頁眉空白:則正文首的空格和新行不能保存,之後也不能嵌入(用 pages 標簽)。 ::::* 頁眉或正文起首有<code><nowiki><noinclude /></nowiki></code>:之後的空格和新行能保存,嵌入后無論多少都變成一個空格。 ::::* 如果頁眉有閉合模板(即正文在模板閉合后開始),則正文首的空格和新行能保存,嵌入后同樣只有一個空格。 ::::* 如果頁眉有開放模板,將正文作參數,例如{{tl|old text page}}的用法,依同一[[mw:Manual:Newlines_and_spaces#Trimming on expansion|手冊#Trimming on expansion]],命名參數起首空格不保存,位置參數相反。未測試。 ::::* 頁眉空白,正文首有<code><nowiki>{{nop}}\n</nowiki></code>(英文文庫[[:en:Template:nop|用法]]是前一頁末尾), 則<code><nowiki>{{nop}}</nowiki></code>前的空格和新行不保存,之後的保存,嵌入后可正常分段。 ::::因涉及MediaWiki parser 和 ProofreadPage 擴展兩處,找到問題所在可能不容易,總之很不符合中文文本編輯的習慣,更勿論直排轉橫排。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19:24 (UTC) :::理解閣下的想法。考慮{{tl|old text page}}模板將校對頁正文視爲模板參數,那麽確實沒有對參數内語法和MediaWiki 已有語法一致的限制。閣下的方案并無技術上不當之處,而且值得使用。可能多餘的考慮是,技術上,標記語言應該是將單行内成對並在首尾(不計首尾空白字符)的等號群解釋為標題,但<code>= 第一章 = a\n</code>不會渲染為標題<code><nowiki><h1>第一章</h1>a</nowiki></code>而是普通文本。因此,以“=”开始的校對頁可能必須使用專門模板,如{{tl|transclude pages}}才能正確嵌入。如果{{tl|old text page}}也能和預設的嵌入語法協同使用或提供選擇,受益的編者可能更多。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6日 (四) 07:45 (UTC) :{{中立}}诗歌的话,也可能牵涉[[w: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这个美国法案]]使其美国版权发生微秒变化,这样一来能不能提供演唱版本就成了一些问题。--[[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18日 (日) 05:08 (UTC) ==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著作权问题 == {{存档至|Template talk:PD-PRC-ineligible}} 各位好,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的[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servlet/SearchServlet?OP=getCommentAnswer&id=a96cfdf4593c476981d5f4150690a70b&siteid=ipr&orderFiled=2 2025年2月14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目的是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而保险公司章程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请问该回复是否说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31 (UTC) :单看该回复,确实是认为一切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过这个回复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三条而并非第五条的规定,且仍然可能认为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w:管理科学|管理科学]],因此该回复的有效性有疑问(它并非法院判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40 (UTC) :同Midleading阁下意见。此外,单凭一句“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便将其排除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理由尚不充分: :# 企业:企业创作、代表企业意志的内容当然可以构成作品(法人作品); :# 内部:著作权法也保护未发表的作品——更何况公司章程需要登记、股东有权复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部性更弱了; :# 规范性文件:如果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作品,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至少是PRC的)法律法规不受保护的原因都在“规范性”上?学说上对于法律法规不受保护的依据也不仅仅在于它规范了全体公民。 :即使以上三个因素结合,也似乎难以想象出什么新的化学反应使得其本身不构成作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13:51 (UTC) :: 关于商务部之回复恐非单纯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实乃第三条与第五条之合力。第五条所述“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实与回复中“规范性文件”之含义相近。正如[[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言,并无相关判例可证“规范性文件”受(或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商务部之回复权威有效,难以轻易推翻。如是,凡'''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之“规范性文件”''',自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07:24 (UTC) :::“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和“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看不出有什么可以联系起来的关系,有立法、行政或司法职能的部门应该是党政机关而不是企业,同时该回复内容直接引用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条的内容而没有提及第五条。不过无论如何,该回复的结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属于公有领域)可以采用,目前只需要讨论是否根据该回复,将所有“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2:47 (UTC) :::: {{Ping|Midleading}}据[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servlet/SearchServlet?OP=getCommentAnswerByNo&no=722540&siteid=ipr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25年5月23日对公众留言的回复],校规被归为《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行政性质的文件”。您认为,在此语境下,校规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在性质或适用范围上有何实质区别?--[[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3:42 (UTC) :::::学位授予权源于国务院。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4:26 (UTC) ----- :可以参考[https://ipr.cupl.edu.cn/info/1737/10922.htm 这个案例],该案例入选最高法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合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因是“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公司章程应当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4:50 (UTC) ::对这个案例涉及的文件,需要建立一个版权模板说明本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字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公有领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6:01 (UTC) :::已创建{{tl|PD-PRC-ineligible}}用于说明本文件依法不属于作品,属于公有领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12:02 (UTC) ::::已就该讨论建立存档路径。尽管已有判例,我个人建议社群对使用此模板而录入的文献仍应加强留意——即以“已有的例证”范畴来使用,而避免由社群或任意用户自由解释其定义及范围。--[[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21:5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模板本身是否完全没必要限定在PRC?是否构成作品这个点在各国都能适用,只不过最多可能判断的标准有宽有严。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3:59 (UTC) :::::限定模板适用范围可以让模板的解释文字更清晰,如果要建立一个通用的模板,需要写一个各国通用的相关著作权条文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5:21 (UTC) == 一篇文章被兩個文件分割為兩部分,如何將兩部分連接? == [[十國春秋/卷115]]的文本分屬於[[commons:File:NAJDA-290-0172_十国春秋23.pdf|1]]和[[commons:File:NAJDA-290-0172_十国春秋24.pdf|2]]兩個文件。然而<nowiki><pages /></nowiki>中的index屬性只能傳入一個參數,即只能連接同一文件中的不同頁面。 目前想要在同一頁面展示全文,只能通過引入兩個<nowiki><pages /></nowiki>的方式將全文嵌入頁面中,但在兩個標籤之間處的文本會被打斷並自動換行。如[[十國春秋/卷115]]中前一文件的末頁第60頁和後一文件的起始頁第2頁無法無縫結合。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08:02 (UTC) :Proofread擴展的設計本意是一個作品僅一個Index:嵌入,所以這種情況需要一點hack, :可以參考{{Oldid|沙盒|2541062}}來接合,你可以先試著在[[Index:NAJDA-290-0172 十国春秋23.pdf/styles.css|十国春秋23的樣式]]中導入[[Index:Sandbox.djvu/styles.css#L-184--L-191|這段樣式]]。 :只是這種方法可能產生其他排版問題,如果往後有問題須自行除錯、調整。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3月22日 (六) 17:15 (UTC) ::多謝回復。 ::看了一下修復原理,是通過外聯樣式表將標籤結合處文檔流中的塊級元素強制轉換為行內元素。下一行文字自動接續到上一行行內元素的後面。解決方案本身倒是沒多大問題,只是跳出了wikitext原生的渲染框架。 ::最為理想的還是利用wikitext解決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18:08 (UTC) ::: {{Ping|囍鵲}}已改成维基文本格式[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Index%3ANAJDA-290-0172_%E5%8D%81%E5%9B%BD%E6%98%A5%E7%A7%8B23.pdf&diff=2565582&oldid=2438992][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D%81%E5%9C%8B%E6%98%A5%E7%A7%8B%2F%E5%8D%B7115&diff=2565583&oldid=2541328]。--[[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5:24 (UTC) ==【紧急呼吁】抢救濒危的美国之音中文及粤语内容,导入维基文库== 各位维基文库的编辑同仁: 我们正面临一个文化与信息保存的紧急关口。由于美国政府已决定停止对美国之音 (VOA) 的拨款,其网站,特别是对华语世界有着特殊意义的中文网和粤语网,随时面临着永久消失的风险。这不仅意味着一个信息来源的终结,更可能是一段独特历史记录的湮灭。 美国之音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的产物,其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没有版权限制。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在它彻底消失之前,将其完整地迁移、保存在人类知识的殿堂:维基文库。这不仅是对信息的保存,更是对历史、对不同声音、对一个时代片段的尊重与守护。 为了抢救这份可能稍纵即逝的数字遗产,我已经下载了美国之音中文网和粤语网的近期网页内容。它们被保存在以下三个压缩包中,请务必在30天内下载,以免链接失效: https://ufile.io/f/uut2x 数据格式说明: *每个压缩包内,每天的新闻被整理成一个单独的文件。 *在每个文件中,每行代表一个网页。 *每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原始网页的网址 (URL),第二部分是该网页的HTML内容。 导入请求与协作: 这项工作需要将大量的HTML内容进行处理、格式化,并按照维基文库的标准导入。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单靠一人之力难以完成。因此,我在此恳请各位,特别是经验丰富的 {{ping|沈澄心|Kanashimi|囍鵲|GZWDer}} 等同仁,能够伸出援手,参与到这项抢救工作中来。 我们可以仿照英文维基文库处理《纽约时报》旧档的方式来组织标题,例如: [[:en:The New York Times/1851/9/24/Earthquake in Naples]]。 我已经创建了一个示范页面,供大家参考导入格式: [[美国之音中文网/2025/03/05/美国为什么会认为中国传统芯片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对于页面中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文件,请使用 {{tl|VOA file link}} 模板进行链接。 时间紧迫,每一份导入的文档,都是对历史碎片的一次成功抢救。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后人保留不同的声音。 期待您的回应与参与!--[[Special:用户贡献/103.127.219.59|103.127.219.59]] 2025年4月6日 (日) 09:30 (UTC) : 您好,爲了您提供的數據不丟失,請先嘗試上傳您的數據包到永久存檔平臺如 [http://archive.org archive.org] 等以保證數據始終留存且對大眾可及。抱歉此數據包過大我無力直接操作。另外建議有能力者嘗試使用 Wayback Machine 或其關聯工具嘗試批量整體保存相關網站。 : [[User:Xsgzjmxs|Xsgzjmxs]]([[User talk:Xsgzjmxs|留言]]) 2025年4月10日 (四) 03:15 (UTC) :抱歉才刚刚看到您的这个呼吁。我也有意参与美国之音文档的录入校对。不知道是否现在是否可以获取相关源文件? [[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1 (UTC) == [[維基文庫: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指引]] == {{存檔至|Wikisource talk:管理員的離任}} 這裡不牽涉上面Jusjih與Zhxy 519爭吵的問題,祇是想吐槽一下指引後面部分劃底線的部分也太多了,而且劃線基準頗為不明。眾所周知「重點劃太多等於沒劃」(而且漢字沒劃線也看得懂吧),能不能去掉一些,僅保留最重要的部分劃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3日 (日) 12:50 (UTC) : 我個人覺得比較重要的部分,主要是解任投票的性質及要件,例如「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這句可以劃線;「至少5張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於反對解任票」也可以;還有「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這段。其他的應該都不需要特地強調。不知社群意見如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3日 (日) 12:54 (UTC) : 谨赞 Eric 君之见。观此指引,下划线之用繁复,不仅淡化了强调之效(诚如所言,“重點劃太多等於沒劃”),且恐与网页中下划线惯用于标示超链接相混淆。建议削除全部下划线,仅于最为紧要之规则或条件,施以加粗以彰显其重,如此方更简明,且符网页通行之规范。其余关键之时间限制(譬如六月、七日、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时、三名用户、超出五票以上等),亦可一并以加粗标示,以求清晰统一。--[[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4月14日 (一) 01:07 (UTC) ::我同意,已调整加粗样式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6日 (三) 03:59 (UTC) :我觉得重要的问题是投票过程中出现站外拉票、威胁等情况导致投票不公怎么办。维基百科的安全投票都差点被站外拉票搅黄,维基文库完全有必要对此设立维基百科一样的投票延期措施:“在投票过程中发现存在站外拉票、威胁、使用傀儡等操纵投票情形的,涉嫌操纵投票的用户及傀儡账户作出的投票无效。管理员、当事人和联署人可以延长投票期限至发现操纵投票情形起14日。投票结束后发现存在操纵投票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诉要求宣告被操纵的投票无效并重新举行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6日 (三) 03:43 (UTC) :: 本站屬「小維基」,迄今為止似未有類似情事。但若社群確認有必要,可先行增訂相關條款以為防範。當然,所謂「拉票」亦需要明確定義,或援用百科方面情況為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6日 (三) 05:49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Midleading|Midleading]]要不趁现在抓紧时间重新研究一下这个指引的各个方面问题吧?比如说可否讨论对“不活跃的管理员”的定义进行修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07:10 (UTC) :::: 我覺得對於中文維基文庫而言,六個月未有編輯或操作太過嚴格,且毫無必要,應該重新放寬為一年,甚至符合元維基標準之二年為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8日 (五) 08:37 (UTC) :::::現在討論什麼是“不活躍的管理員”可能不是最重要的事,我也沒有意見,現有的要求下,管理員每六個月等到收到提醒的時候編輯一次就可以满足活躍度要求了,最近沒有不活躍的管理員。 :::::現在有必要討論的是如何使管理員解任投票更為正當。如果U4C同意在本地舉行对Zhxy 519管理員的解任投票,這也不是代表Zhxy 519管理員聲稱的Jusjih濫用溝通無效提出無效解任提案的問題就完全不可能存在。這需要在管理員解任投票前的討論及投票中由社群判別。如果提出管理員解任提案起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方針規定的2人,或是提案人或聯署人認為溝通有效,撤回聯署導致聯署人數不足方針規定的2人的,不進入投票階段而宣告無效。如果進入投票階段,我建議和維基百科一樣'''要求投票時必須說明投票理由,未給出理由的投票計為無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14:36 (UTC) ::::::管理員是否瀆職是否有在做事,應成為衡量管理員是否適任的重要標準之一。例如長期未活動(三個月以上)之管理員,如無法給予合適的理由及說明,默認為對待本職工作消極懶惰,依此社區成員可對其提出解任投票。 ::::::針對管理員自身的知識水平及編輯能力也納入評價範圍,如出現編輯錄入錯誤等,代表其不具備工作能力,也應考慮解任。 ::::::另外由於維基文庫的基礎用戶遠遠少於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數量應該和社群人數匹配才合理,按照目前的人數,管理員人數設置最多不應超過3人。能否減編至3人以下,就看這次改革的成效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15:22 (UTC) ::::::: 「管理員數量應該和社群人數匹配才合理,所以要減編」是很奇怪的論述,本來任何人都應該可以是管理員,不過是受系統安全的考慮而有所限制,所以在社群維持信任的基礎上,管理員自然是越多越好。過去聽過各種舒緩管理員壓力的方案,但從沒聽過要主動給管理員增加平均工作量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1:15 (UTC) ::::::::若给管理员增加平均工作量,管理员完全可以主动辞职,这样管理员就更少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05:38 (UTC) :::::::社群人少可不等于社群(从project scope来考虑)事情会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05:51 (UTC) ::::::::敢問這個社區目前有多麼繁重的任務需要接近10個管理員處理? ::::::::社區人數跟管理難度當然強相關成正比。脫離現實情況按照詭辯話術,管理難度也可以只和管理員個人責任感相關,沒責任感的管理員可以只掛名卻幾個月無所事事,耍無賴找藉口推卸所有任務和責任,反正也沒辦法把他拉下去。 ::::::::目前就是這個現狀,所以我才會出來要求建立退出機制,向良善方面改變。如果無法建立相應規則,那就必須考慮其他不那麼文明的方式解決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13:22 (UTC) :::::::::Wikimedia这个自愿参与的社区隔几个月编辑几次不是全凭心情么,难道还有人给管理员开工资不成。 :::::::::假使用“收紧不活跃标准”处理滥权问题,当事管理员大可以加倍地滥权,滥权问题解决了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17:19 (UTC) ::::::::::一點責任感都沒有全憑心情那還做什麼管理員,當個志願者都不及格。 ::::::::::管理員手握特權,自然就要制定相應機制加以限制,防止濫權,這跟他是否獲得實物報酬完全無關。管理員對於文章編輯也有超出普通用戶更高的權限。例如鎖定作品等。並非僅限於封禁用戶。收緊不活躍標準自然是為了讓其更為積極的為社區服務。 ::::::::::問題的關鍵在於減編,即本人在上面留言所說,管理人數和社區人數應該遵循合理比例,這個社區人非常少,無需那麼多管理員來維護所謂日常秩序,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7:35 (UTC) ::::::::::: 希望你注意到,管理員的主要「責任」不是「維護日常秩序」,而是執行社群共識。本站社群活躍人數相對百科而言不多,但討論內容可不少;刪除討論、版權討論等站務工作積壓如山,雖然本質是由於參與人數不足,管理員沒有執行共識的基礎,但我想不到所謂「減編」對事態有何幫助。何況你也沒考慮到所有管理員都是志願者,不會一年到頭隨時在線,既然不像是公司有「排休」,那給予一定期間的編輯緩衝期,就是穩妥的折衷措施。遑論目前的解任限制純粹是基於安全考量,現行六個月其實很足夠了,甚至有點過頭(據我所知,本站沒有任何管理員被盜過號而發生破壞),所以方提議重新與元維基乃至於全域標準對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08:32 (UTC) ::::::::::::維護日常秩序是責任之一,否則不存在濫權封禁。社區共識由用戶自行討論完成,並非每個案件都需要管理員參與才能凝聚共識,執行結果更不需要花多少時間和精力。 ::::::::::::從之前和目前現實運作來看,遠遠沒有達到你們所謂的管理員在超負荷運轉工作的程度,恰恰相反,幾乎所有管理者都在尸位素餐,從頭休息到尾。天天都在休假,就沒幾個稱職工作的。對這些人還沒辦法處理。 ::::::::::::你說這麼多無非就是怕把你的位置搞掉了,你放心,如果有解任你的那場投票,我肯定行使權利投讚成。至於原因到時候自然會說,我考慮的非常周全,而且出發點單純良善,問心無愧。其他沒必要繼續多說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9:16 (UTC)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16:17 (UTC) ::::::::::::: 所謂「尸位素餐」,基本上就是對管理員權限性質的最大誤解。當然倒是不怪你,畢竟維基百科那邊持這種思想的同人也很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16:21 (UTC) ::::::::::::::這裡是非營利組織,不需要老闆來壓榨工薪,和別處營利組織是完全不同的。減編增效是老闆裁員的籍口,減編一定會導致工作效率下降,而增效只不過是老闆可以少付工薪而已。要是有人出資請管理員有償編輯,但又想找籍口停止出資,才需要找減編增效的理由。有義工非營利為老闆工作,老闆才不會說要減編增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6:34 (UTC) :::::::::::::::限制管理人數,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優勝劣汰當然可以提高效率,選拔人才。你作為現任管理,可能由於重新洗牌遭到波及,從而官官相護,不會支持並不難理解。 :::::::::::::::這事和壓榨不壓榨沒任何關係,即便不支付報酬,社區管理層依然存在人浮於事,管理人數和普通用戶數比例嚴重失衡,導致的人員冗餘的問題。 :::::::::::::::而且如果整個機構都是非營利性的,就沒有所謂機構老闆通過壓榨員工從中獲利這種事,機構中沒有人獲得任何報酬的話,那連老闆這個角色本身都是不存在的。現在基金會官方的意思依然是此類管理事務推給社區自己處理。如果你指的老闆是他們,我的看法是他們對本社區的態度是切割和逃避,對管理員是否減員這件事無意參與。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7:49 (UTC) ::::::::::::::::“{{tq|你作为现任管理,可能由于重新洗牌遭到波及,从而官官相护,不会支持并不难理解。}}”这是[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E6%97%A5%E5%BF%97&page=&tagfilter=&type=delete&user=Midleading&wpFormIdentifier=logeventslist&wpdate=&wpfilters%5B0%5D=newusers&offset=&limit=500 Midleading执行的删除日志],这如果能叫做“不活跃”的话我不知道什么人才能够当本站的管理员。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01:58 (UTC) :::::::::::::::: 可以看出你似乎堅持著一種「企業管理式」的邏輯,要編定「員額上限」、「工作指標」,去「壓榨」管理員、鼓動他們互相「競爭」,乃至於開除所謂「不夠勤勞」者,以提高「單位業績」。這種過於激進的信念,根本忽視本站管理員(以及幾乎所有維基人)均出於志願且毫無限額的基本事實,看似能產生短期「拔高」的效益,實則是揠苗助長,更將激化編者對立,打擊本願意提供些許幫助的同志,對社群長期維續非常有害。至於其餘「濫權」云云的「滑坡」論述,既然明是為了掀起「黨爭」的陰謀論而來(整個討論在場到處指責他人「拉幫結派」、又給別人劃配什麼「盟友」的大概也就你一位吧?),那就自不必多談了。所謂「三個月活躍期」的幌子,不過是其中一種道理似是而非的表徵而已,背後所整體反映者,實是極為病態的鬥爭思維。顯然編輯維基文庫(或其他任何維基站點)可大不同於營運企業或官僚政黨,而這想必是你所無法理解的。所以社群諸位在鑑於實際考量而保留一定限度的解任期安全機制之餘,無論是否有意參與站務工作,甚至是否在個別治理政策上有所歧異,都應該團結起來,堅決駁斥以上這類殺雞取卵的路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1日 (一) 04:14 (UTC) :::::::::::囍鵲說的好,建議社群選我當管理員,以便我每3個月“積極的”封禁囍鵲(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08:45 (UTC) ::::::::::::你要真當上管理員卻胡作非為亂封禁用戶,我肯定投訴到底。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9:18 (UTC) :::::::::::::你就说“积极”不“积极”吧。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10:16 (UTC) ::::::::::::::在你眼中,管理員的任務只有監督用戶而已,所以不積極才是對的。否則就是濫權。 ::::::::::::::而在你的盟友Eric Liu眼中,管理員的任務種類繁多,目前已經積極工作到需要定期療養三個月上一次線都多餘的地步,所以必須增加人手才是對的。否則就是喪心病狂不體諒管理。 ::::::::::::::而事實是,本站事情極少,完全不需要目前這麼多懶惰的管理員,需要的是減編增效。減編至接受適度工作強度、責任心強、自願犧牲個人時間,且人數不超過3名的適任管理員即可。一旦出現消極懈怠,例如三個月不活動,那就應該另選賢能取代之。 ::::::::::::::你要是還無法理解我說的,建議你和你的盟友先打一架,勝出的那位再來和我詭辯。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0:47 (UTC) :::::::::::::::没有什么限制的时候都没见多选出几个管理员,增加平均工作量就能“选贤能”了?你这么搞无非把人力变得更少而已。 :::::::::::::::“{{tq|在你眼中,管理员的任务只有监督用户而已,所以不积极才是对的。否则就是滥权。}}”我可没这么说,我说的是你拦不住管理员“积极地”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11:02 (UTC) ::::::::::::::::你爭取選上一次,濫權一次,就知道有沒有人能攔住。 ::::::::::::::::其他說了很多你好像也完全不懂,無意再交流。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1:20 (UTC) :::::::::::::::::这种“拦住”和阁下的{{tq|长期未活动(三个月以上)之管理员,如无法给予合适的理由及说明,默认为对待本职工作消极懒惰}}有任何关系吗?哪怕是收紧到3天,管理员照样能挂脚本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04:13 (UTC) ::::::::::::::::::我剛才都說那麼多了,你們兩位都表示完全聽不懂,還有必要繼續交流和提問嗎? ::::::::::::::::::時機到了我自然會對能聽懂我說話的人進行說明。不要沒完沒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9:25 (UTC) ::::::你我意見多有不同,但“這也不是代表Zhxy 519管理員聲稱的Jusjih濫用溝通無效提出無效解任提案的問題就完全不可能存在。這需要在管理員解任投票前的討論及投票中由社群判別”我深表贊成。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4月19日 (六) 00:16 (UTC) :::::: {{ping|Midleading}}我懷疑這是否有實際意義,因為就解任投票而言,「贊成(或反對)解任理據」本身就已足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1:15 (UTC) :::::::中文維基文庫很可能存在一些使用者投票的理由並非是方針規定的合理理由,例如某使用者支持對Gzdavidwong解任並說此管理員過去三個月內編輯不足1次,這就很奇怪,因為方針要求的長期未活動是指連續六個月編輯不足1次,所以如果某使用者給出的理由是這樣的理由,當事人可以追問,該使用者也可以在追問後改票,只是當事人不能單方宣穪此投票無效而已。Jusjih是否濫用溝通無效也存在類似的情形,需要確保双方提出的理由都已經得到投票參與者的充分審視。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01:31 (UTC) :::::::: 目前委員會方面似乎傾向先辦理Zhxy 519的解任投票(至少是要保護這類投票),但這又牽涉到社群和諧問題,我個人比較希望雙方同時舉行,一次把帳算清⋯⋯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9:30 (UTC) :::::::::支持同时开启两人的罢免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19日 (六) 13:59 (UTC)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的解任投票早就包括Gzdavidwo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16:29 (UTC) ::::::::: 補充一下,此處可能有所誤會,我說的是Zhxy 519跟Jusjih兩人,Gzdavidwong這邊目前完全沒看出來有需要提起解任。——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08:32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的确,上次[[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讨论不活跃管理员标准修订的存档里]],我也是没曾想过Zhxy那位竟然“自己警告自己”:“最后一次警告。我尊重阁下的贡献,但有贡献不代表可以口无遮拦。”这2句话紧跟着ta自己的“请注意文明。”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18 (UTC) ::::::::::另外我反对照搬元维基AAR的2年做法,2年间能改变的事情实在太多,除非本站真的小到极致,不然每2年才编辑几次甚至一次的用户就要当管理员简直搁谁身上都觉得害羞。如果真要问我怎么去修订这个不活跃标准,我的想法是结合[[m:Meta:Administrators/Removal (inactivity)|元维基站点方针]]和[[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長期沒有活動解任|中维方针]]的糅合改编版: ::::::::::#在指定的审阅日期(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当天,过去五个月(以150天计)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者可直接提报元维基申请除权,恕不再通知。 ::::::::::#在同上指定的审阅日期当天之前五个月期限内,虽作出相关编辑,但未作出任何管理员限定操作(譬如封禁/解封用户、删除/恢复/保护/解除保护页面、编辑受全保护页面等)者给予一个月(以30天计)宽限期,咨询当事人是否仍愿意保留管理员权利,一个月内未回应要求保留权限('''即便仍有编辑''')的话可提报元维基申请除权,如回应保留或移除则依当事人回应。 ::::::::::#如有界面管理员等其他管理人员权限,符合不活跃标准时一并解除相关权限。 ::::::::::不知道每位阁下(不只是Erucliu1912)是否愿意接受这个版本。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40 (UTC) :::::::::::对了,为了防止有人拿这个“审阅日期”做漏洞文章,审阅日期按UTC本时区00:00计。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43 (UTC) ::::::::::::现有方针、提议的方针和元维基方针相比不过是一个管理员每2年编辑4次还是1次的区别而已,有什么必要改得那么复杂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7:50 (UTC) :::::::::::: 不知道為什麼要改得那麼複雜,即使現行指引都要好一些。——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2日 (二) 08:24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关键是老有人在这个问题上钻漏洞让人很不爽。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3日 (三) 23:47 (UTC) ::::::::::::::所以到底是要支持管理员不可以放6个月假期,还是支持管理员可以每2年编辑不超过5次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4:5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以说阁下希望本站的不活跃方针允许以下两种情况咯? :::::::::::::::#某管理员只照常编辑,从不封禁ta人、从不保护页面、也从不删除页面... :::::::::::::::#某管理员一直封禁ta人、保护页面、删除页面,却从不编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7:05 (UTC) :::::::::::::::我倾向于不要搞假期制,也暂不寻求重新选举本地行政员(毕竟元维基对行政员选举有特殊强制要求,想想去年中文维基新闻那两个申请怎么失败的就知道了),后者的情况C区已经有人吐槽若干遍“潜水艇管理员”(具体是谁我就不细说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7:10 (UTC) ::::::::::::::::无论是管理员只照常编辑还是只进行管理员操作起码都有一些价值(只进行管理员操作但从不回复[[s: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管理操作复核请求]]可能会有争议)。但是如果每2年只编辑不超过5次的话,这些编辑几乎都是用于回复提醒的,令人怀疑这到底是在为维基项目作贡献还是只是在养号。维基文库起码还好点,看看维基语录吧,那里可是真正有永久管理员连续性每2年只编辑一次和进行一次管理员操作,就剩Jusjih一个永久管理员偶尔管理一下了。不过管理员休息一段时间是很正常的,要解决这问题就要禁止管理员休息了,维基百科和共享资源都没讨论清楚的问题,在维基文库这本来就基本不可能解决。所以现在还是建议大家多多申请管理员吧,等到养成了永久管理员账号,你们也可以每2年只编辑不超过5次。{{ping|Ericliu1912}}下次可能会成为永久管理员了,而且在维基语录也是临时管理员,不知道你对这问题怎么想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9:08 (UTC) ::::::::::::::::: 首先我得說,本地反對者太多,我感覺自己很難續任啊(自己看上面的討論)⋯⋯而且我也毫無「申請成功就擺爛」的意思。無論如何,我對於離任機制,始終認為應保持最低限度。因為我一貫將管理員的貢獻視為「加法」而非「減法」,某人有時少來,並不代表他即應當喪失服務的資格。除非能夠證明,他有明確的濫權行為,或者對於社群政策理解有嚴重誤差,否則均不必輕易訴諸解任。——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4日 (四) 09:18 (UTC) :::::::::::::::::1.只编辑(且编辑的都不是全保护页)从不封禁保护删除,可能刚开始获得权限时对具体操作详情还有所不熟自然值得理解,但长期有这种现象的话,意味着有关用户对管理员这一神圣的社群管制权利恒久缺乏基础知识,以为只是带个小皇冠很好玩,全然不知其背后的社群责任。那么ta们努力了半天当上又有何意义呢,没有这权限照样该好好编辑也能好好编辑。这还不是“昏君”么? :::::::::::::::::2.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就算这做法有一点点合理性,我们已经拥有了[[Special:Contributions/滥用过滤器|AbuseFilter专用管理员账号了]](任何装了这个扩展的wiki上都默认至少有这个“管理员”,是系统性账号,性质跟机器人一样),一个真人却在干AbuseFilter本体干的事,甚至全然无知其他用户对其意见,当自己能模拟AF,甚至不惜跟AF抢活,把自己整的很自动化一样,这居然还有人能接受?反正如果我看到这类情况,我会毫不犹豫的认为这种“暴君”就是一个Spambo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9:30 (UTC) ::::::::::::::::::不活跃方针明确指出那只是用于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其他不适任管理员的因素请通过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操作。目前的方针是必须证实管理员有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而每6个月仅编辑一次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除非从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中取消这一条款,允许针对管理员只编辑或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这两种情况发起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 ::::::::::::::::::另外,试问某用户一直在删除讨论、版权讨论和请求管理员帮助中不断申诉使得编辑次数达到了50次,而其他贡献已被删除或是不足50次,那这个用户是否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11:30 (UTC) :::::::::::::::::::看了[[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版权讨论和请求管理员帮助中不断申诉使得编辑次数达到了50次,不像合乎“50次正文編輯”。--[[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17:21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得了,以后但凡还记得密码的管理员都不应该被提请除权了,这个流程废废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22:03 (UTC) :::::::::::::::::::“允许针对管理员只编辑或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这两种情况发起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我反而希望就这两种情况允许'''直接提报不活跃程序''',毕竟这是为数不多可以不经共识就能做出除权决定的情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22:07 (UTC) ::::::::::::::::::::可以不经共识就能做出除权的前提是这个理由本身已经获得了广泛共识。把不同程序混合起来会在有人申诉的时候变得混乱。如果这两种情况允许直接提报不活跃程序的话,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但此举只是系统的例行事务,不应视作惩罚”通过申诉恢复管理员权限,这一程序是方针中唯一没有对申诉恢复管理员权限作出规定的程序。如此就变成了该管理员每6个月申诉一次,和当前的情况几乎一样,只是更搞笑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2:52 (UTC) :::::::::::::::::::::对啊,我也不认为这种除权程序是什么“惩罚”,只是总有些用户故意妖魔化除权程序,搞得人心惶惶。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01: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综上,我继续冀希望阁下放弃有关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这一观点,因为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极少有管理员会忘记密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5日 (一) 22:27 (UTC) ::::::::::::::::::::::“忘记密码”只是不活动状态的管理员具有安全隐患的一种情形,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形。重点是目前方针明确规定管理员长期没有活动可以取消权限的原因是“处于不活动状态的用户拥有管理员权限,是系统的安全隐患,也给维基带来虚假的安全感。”这跟阁下所说的“昏君”或者“Spambot”完全不是同一件事,“昏君”同样可以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对这种情况,修改不活跃程序根本就是无效的。这种管理员并不是不活跃,而只是对编辑维基文库不活跃而已,只要一有跟管理员解任有关的消息,很快就会出来解除“危机”,如果一时找不到可以进行的管理员操作,在删除讨论里随便找个正在进行中的讨论强行删除结案也行,维基文库那么多积压的删除讨论,分不清管理员随便关闭一个到底是不是合理的。没事以后,又可以休息6个月。另外,你不认为这种除权程序是什么“惩罚”不代表当事人也这样。理论上除权程序或者是封禁都不是一种“惩罚”,但实际上,已经有管理员想尽各种办法阻止除权程序并且连续多次直接删除针对自己的除权讨论了。看看维基百科,除权程序一通过,当事人直接就再也不编辑维基百科了,像被永久封禁一样,这是一种“惩罚”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14:15 (UTC) :::::::::::::::::::::::可見大多數管理員對社區不但提供不了多少實質幫助,偷懶耍滑乃其常態,還多貪戀權位,為了賴在職位上,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另外wiki站群管理員是能夠核查普通用戶ip相關信息的,在網絡中這已經是賦予管理員非常大的權力了。若其道德敗壞,為了打擊跟自身政見不合或看不順眼的用戶,私下有意或無意將用戶情報洩露給第三方,造成現實中的危害。請問誰來負責? :::::::::::::::::::::::我為什麼一直主張管理員這玩意宜少不宜多。總數最多不能超過3人,就是為了最大限度防止此類惡劣事件發生的可能。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14:39 (UTC) ::::::::::::::::::::::::保留页面决定,恕我直言中的恕我直言,不应该算管理员操作,因为至少理论上非管理员用户也可以做出保留。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35 (UTC) ::::::::::::::::::::::::“没事以后,又可以休息6个月。”这恰好中的恰好中的恰好解释了我为什么反对照搬AAR搞2年,因为这样一来用户甚至可以'''没事以后,休息2年。'''2年前的今天,我们还不相信中美会闹到脱钩呢,2年后的今天,中美关税战升级成脱钩战了;2年前的今天,我们以为美国会持续军援乌克兰帮助ta们光复克里米亚和乌东,2年后的今天,连基辅甚至波兰波兹南能不能保住都成了问题;2年前的今天,您可曾想过上海地铁徐泾东站和诸光路站会合并成一个站?2年后的今天,两者合并更名为国家会展中心站...等等,真的有很多世事只需要2年就会发生显著变化,每2年才编辑一两次的用户显然只会就此措手不及,让这类超级低调用户当管理员,简直更像是对社群的大开玩笑,只会让这个维基站点变成一整个笑料。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43 (UTC) :::::::::::::::::::::::::其他不談。兩年前本人倒是就算到川普會勝選,美中在經貿上會徹底脫鉤。China會因外貿環境惡化與出口密切相關的低端製造業領域大面積倒產導致經濟一路下行直到徹底崩壞。 :::::::::::::::::::::::::相較於社群治理方面最為黑暗的文庫,中文維基百科至少還有最基本的規則底線,建立較為完善的退出機制,能夠保證管理員出現重大問題時,用戶能通過合法途徑將其趕下台。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7日 (三) 00:46 (UTC) :::::::::::::::::::::::::从中美关税战聊到上海地铁车站,有哪一项是和本站直接相关的吗?可以谈谈本站2年间具体的变化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4 (UTC) ::::::::::::::::::::::::此外,我建议将上述“自己警告自己”的行为设法排除出有效编辑序列。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52 (UTC) :::::::::::::::::::::::::所谓“{{tq|自己警告自己}}”很明显是缩进出错啊……看[[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5160300-Zhxy_519-20240714211300]]的留言时间就知道实际上在回复哪一条留言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1 (UTC) ::::::::::::::::::::::::“{{tq|另外wiki站群管理员是能够核查普通用户ip相关信息的}}”,该项权限在本地只有[[:w:WP:CU|用户查核员]]才能持有,本站没有用户查核员。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7日 (三) 13:08 (UTC) ::::::::::::::::::::::::: 顯然他為了「推動」議程開始亂扯一些不知道的東西了⋯⋯我很懷疑他是否明悉維基站點管理員的權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8日 (四) 15:22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c-樹上喜鵲-2021-11-04T18:00:00.000Z-申请IP豁免时,遇到(節刪)管理员,该怎么办?|他21年就在乱扯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至于阁下担忧有人因不活跃被除权后反而要申诉,我其实并不担心这个问题,毕竟不是事先达成除权公示,如果涉事用户非要申诉快速复权我也不阻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0:01 (UTC) == 建議為缺筆避諱字建立專用模板 == 建議為古籍中的缺筆[[:w:避諱|避諱]]字建立一個專用的模板,外觀與[[:Template:僻字]]相似。正常展示的是未缺筆時的原字,滑鼠移動到上面時顯示「原字缺哪一個筆畫,為缺筆避諱字」。Unicode無法完全被收錄這類缺筆避諱字,即便收錄了也在許多早期的作業系統無法顯示,不如這樣處理。[[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15:39 (UTC) :整本書會充斥着這樣的避諱字,其實在作品里直接備注一下都使用了哪些避諱字更簡便易行,特別是Unicode未編碼的字,用模板替換以後到處都是背景色塊高亮的避諱字(類似[[楚辭 (四部叢刊本)/卷第二]]那样),影響閱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16:25 (UTC) ::{{tl|UnO}}就可以用來處理這種問題。我是覺得舊的{{tl|缺字}}、{{tl|漏字}}模板會套用高亮背景是很奇怪的事情,但我也不清楚當時的背景就是。 ::e.g 李朝{{UnO|綿|ids=⿰糸⿱⿱丿口巾}}{{UnO|宗|ids=⿱㝉小}}諱二字,{{UnO|絃|ids=⿰糸𤣥}}諱𤣥。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16:54 (UTC) :::維基百科導入{{tl|僻字}}後很快就改為了無背景的<nowiki>{{</nowiki>[[w:Template:僻字|僻字]]<nowiki>}}</nowiki>,維基文庫是否跟隨更新?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2:50 (UTC) ::::{{支持}}:跟隨更新,改用<code>border-bottom: 1px dotted;</code>樣式。<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2日 (二) 03:27 (UTC) ::::{{支持}}。此外,{{tl|另}},{{tl|另2}},{{tl|參}}等模板也可統一樣式,減少背景色。作爲過渡,至少可以給這些模板加類名,讓已登入編者編輯自己的[[:w:Help:用户样式|用戶樣式]]自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6:13 (UTC) ::::{{支持}},视觉上不那么突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5:40 (UTC) :::: {{ping|Midleading|Aerotinge|Andayunxiao|银色雪莉}}是否考慮同時將模板正名為「僻字」?以「!」為主標題,就中文而言較不易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7日 (日) 13:51 (UTC) :::::本地的{{tl|!}}可以說是歷史包袱了,[https://gerrit.wikimedia.org/r/c/mediawiki/core/+/136234 當年MediaWiki]正式將<nowiki>{{!}}</nowiki>納入魔術字時都沒能改變本地習慣,今天就一個「正名」名義便要犁掃積痾,想來不太實際。 :::::話雖如此,我還是同意應推廣使用{{tl|僻字}}、{{tl|!}}等重定向模板代替{{tl|!}}。真有那麼一天要廢棄{{tl|!}}時,也能少點痛。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7日 (日) 16:00 (UTC) ::::::在页面转换为简体的时候,会出现{{tl|僻字}}模板使一个简体字高亮的情况,非常奇怪。可以增加一个参数让模板在[[Wikisource:繁简处理|繁简转换]]后不增加任何标记。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07:44 (UTC) :::::: {{ping|Aerotinge}}什麼意思?如果祇是在標題間移動,不會有問題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7:35 (UTC) :::::::確定一下,您要實施的操作是: :::::::「將[[Template:!]]移動到[[Template:僻字]],保留重定向。」對嗎?這應當不會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在本地使用{{tl|!}}錄入的作品,在[[Wikisource:写字间#c-银色雪莉-20250424171200-Andayunxiao-20250424165800|複雜的頁面]]上,對{{tl|!}}模板的調用可能會被Parsoid誤解析成魔術字<code><nowiki>{{!}}</nowiki></code>,然後返回單個pipeline字符。如下[[File:202504291038-3A7F12.png|圖]]所示(上:現行解析器;下:Parsoid) :::::::(Parsoid是WMF將採用的解析器,且已部署到數個維基項目上。本地可由工具選項開啟,或在偏好設定中選用) :::::::要治標,一是上報phab開工單讓他們查bug、改解析器的行為。一是本地徹底棄用{{tl|!}},將現存的{{tl|!}}模板調用全數改成{{tl|僻字}}模板,主動避讓問題。 :::::::我是覺得如果是WMF去改行為,那本地模板正不正名倒無所謂。若是本地主動退讓,這樣一個影響龐大的操作,以「正名」名義發起似不夠充分。 :::::::以上望能解釋我之前回覆不足處。最後,如果對{{tl|!}}的問題還有要繼續詢問、討論,還請另開一串討論獨立出,因該問題與本串主題直接關聯性較弱。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9日 (二) 03:00 (UTC) :::::我个人无所谓,看各位的谈话中似乎此处还有些技术问题,我不太懂,只好辛苦各位思量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08:32 (UTC) :::::支持移動到{{tl|僻字}}。如果社群對使用及棄用哪些別名有共識,可在模板説明頁寫明,及使用{{tl|template shortcut}} 模板標記。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5:36 (UTC) ::::{{支持}}感叹号模板更名为僻字,感叹号意义实在过多,僻字功能占用这个领域实在让人违和感十足。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50 (UTC) :::::已導入維基百科樣式及移動本模板至{{tl|僻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5:38 (UTC) == 朝代標註 == 雖然[[模板:Header|Header模板]]現在可以設定分類重新導向,但還是想問一下錄入時有無必要統一朝代標註(如統用「秦朝」而不用「秦代」之類)?這涉及本站不少文章體例,故提出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日 (五) 07:33 (UTC) : 除此之外,地名(如[[:分類:2017年香港|「2017年香港」此種分類]])或許也值得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日 (五) 07:50 (UTC) :此例「秦代」,模板似乎沒有使用分類重定向,而是經過轉換文字,直接添加了[[:Category:秦朝]]。轉換表在[[Module:Header]]内。如不在此表内,則編者選擇可能不同。閣下是希望規範使用者錄入的朝代名?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6:34 (UTC) :: 對。當然我知道這可能有爭議,所以先在此請社群多討論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8日 (四) 15:25 (UTC) == 建議對有刪除性質的數個維護模板添加NOINDEX魔術字,阻止頁面問題解決前被快取到外部 == 想建議對{{tl|sdelete}}、{{tl|afd}}、{{tl|Copyvio}}模板的<nowiki><include></nowiki>段內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魔術字。使具爭議內容不被網路爬蟲快取。 雖說掛前兩者模板的頁面在本站的活躍巡查下,排查時間通常也不長。於此兩模板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僅是起到一個後援作用。 而{{tl|Copyvio}}雖已隱蔽內文,使爬蟲無法快取內文,但還是建議添加,能起到整頁完全避免的作用。 愚一時之見,如有未盡周詳之處,如違反原則、濫用魔術字等可能,也請提出指教。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5月3日 (六) 03:18 (UTC) :根据[[mw:Manual:$wgExemptFromUserRobotsControl/zh]],<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對主命名空間的頁面無效,所以在這些模板中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是無效的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4:32 (UTC) ::了解,相當合理呢。多謝說明。<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5月3日 (六) 06:25 (UTC) :要不跟Phabricator说一下,请求允许部分主空间页面NOINDEX有效?然后另行规定方针指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主空间插入NOINDEX?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48 (UTC) ::申请对未来会被删除的主空间页面NOINDEX有效不就是刻舟求剑吗,跟Phabricator申请没有用,得跟如来佛申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7日 (三) 01:13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https://archive.is/ 了解一下,那玩意有概率主抓程序漏洞强行存档已删除网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13日 (二) 16:54 (UTC) ::::外部网站复制含有copyvio的页面是外部网站的法律责任,和维基文库无关。而且一旦页面添加NOINDEX并且被爬虫获知,以后就算页面决定保留了,爬虫也不会再过来索引了。所以NOINDEX真的只适合于中国大陆式的“永久封禁、彻底凉凉”的东西,包括{{tl|blocked user}}和{{tl|locked global account}}。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4日 (三) 08:19 (UTC) == 2025年第19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19"/><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9|-{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維基媒體基金會分享了明年度(2025年7月—2026年6月)[[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年度計畫]]的最新更新草案,其中包括[[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執行摘要]](也發布在[[diffblog:2025/04/25/sharing-the-wikimedia-foundations-2025-2026-draft-annual-plan/|Diff]])、三大[[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目標]]([[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Product & Technology OKRs|基礎設施]]、[[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Volunteer Support|志願者支援]]、[[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Effectiveness|有效性]])的詳細資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lobal Trends|全球趨勢]]以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Budget Overview|預算]]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Financial Model|財務模式]]。歡迎在五月底前,在[[m:Talk: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討論頁]]提供反饋意見和提出疑問。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m:Special:MyLanguage/CampaignEvents/Deployment status|已啟用CampaignEvents的維基]],該擴充功能發布了兩項新的功能改進: ** 管理員現在可以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Configuration|社群配置]]([[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Registration/Permitted namespaces|說明文件]])選擇哪些命名空間允許[[m:Special:MyLanguage/Event Center/Registration|活動報名]]。預設配置允許在「Event」命名空間中進行活動報名,但現在可以新增其他命名空間(例如專案或「維基專題」命名空間)。有了這項變更,維基專題等社群現在可以更輕鬆地使用活動報名功能來舉辦協作活動。 ** 編輯者現在可以在維基頁面中[[mw:Special:MyLanguage/Transclusion|嵌入]]協作清單([[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Collaboration list/Transclusion|說明文件]])。協作清單自動列出維基上的活動和維基專題,可透過{{#special:AllEvents}}查看([[w:en:Special:AllEvents|範例]])。現在,協作清單可以被加進各種維基頁面中,例如:維基首頁、維基專題頁面、自治體頁面、活動頁面,甚至是使用者頁面。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小工具和使用者腳本的開發者,應將其使用<wbr/><code dir=ltr>moment</code>函式庫的程式碼改為使用其他函式庫,例如<wbr/><code dir=ltr>Intl</code>或新的<wbr/><code dir=ltr>mediawiki.DateFormatter</code>函式庫。<wbr/><code dir=ltr>moment</code>函式庫現已棄用,並將開始在瀏覽器的開發人員主控台中記錄警告訊息。需修改的程式碼頁面,請在[[phab:T392532|Phab工單]]中提供的全域搜尋結果查看,如有疑問也可在工單中提出。 * 維護用於查詢維基數據詞彙(term)儲存表(<code dir=ltr style="white-space: nowrap;">wbt_*</code>)的工具的開發者需要更新其程式碼,以連接到單獨的資料庫叢集。這些表格將被分割到一個獨立的資料庫叢集中。透過Wiki Replicas來查詢這些表格的工具,必須改為連接到新的資料庫叢集。參閱[[wikitech:News/2025 Wikidata term store database split|說明文件和相關連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095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4/wmf.28|MediaWiki]] '''深入了解'''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Updates|Chart專案電子報]]新期數發布。 本期包括以下新訊:最快在本週(5月6日開始),Chart將進一步部署至更多wiki,並在接下來的幾週內擴大部署規模,此外Chart將探索篩選和轉換來源資料。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9|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19"/>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6日 (二) 00:14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665011 --> == We will be enabling the new Charts extension on your wiki soon! == ''(Apologies for posting in English)'' Hi all! We have good news to share regarding the ongoing problem with graphs and charts affecting all wikis that use them. As you probably know,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raph|old Graph extension]] was disabled in 2023 [[listarchive: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thread/EWL4AGBEZEDMNNFTM4FRD4MHOU3CVESO/|due to security reasons]]. We’ve worked in these two years to find a solution that could replace the old extension, and provide a safer and better solution to users who wanted to showcase graphs and charts in their articles. We therefore developed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s extension]], which will be replacing the old Graph extension and potentially also the [[:mw:Extension:EasyTimeline|EasyTimeline extension]]. After successfully deploying the extension on Italian, Swedish, and Hebrew Wikipedia, as well as on MediaWiki.org, as part of a pilot phase, we are now happy to announce that we are moving forward with the next phase of deployment, which will also include your wiki. The deployment will happen in batches, and will start from '''May 6'''. Please, consult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Deployment Timeline|our page on MediaWiki.org]] to discover when the new Charts extension will be deployed on your wiki. You can also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onsult the documentation]] about the extension on MediaWiki.org. If you have questions, need clarifications, or just want to express your opinion about it, please refer to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_talk:Chart/Project|project’s talk page on Mediawiki.org]], or ping me directly under this thread. If you encounter issues using Charts once it gets enabled on your wiki, please report it on the [[:mw:Extension_talk:Chart/Project|talk page]] or at [[phab:tag/charts|Phabricator]]. Thank you in advance! -- [[User:Sannita (WMF)|User:Sannita (WMF)]] ([[User talk:Sannita (WMF)|talk]]) 2025年5月6日 (二) 15:07 (UTC) <!-- 信息由 User:Sannit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annita_(WMF)/Mass_sending_test&oldid=28663781 --> == 提議首頁展示最近完成的作品 == 對比[[w:Wikipedia:首頁|百科]]和[[:en:Main page|英文文庫]]的首頁設計,提議在首頁展示文庫最近錄入完成的且質量較好的作品。 其目標,大約相當於百科首頁的[[:w: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新條目]],與英文文庫首頁的 ''New Texts''(新作品) 。本地活躍編者數尚不足支持協作核對,最多只好要求整個作品已由一個編者校對,即[[Help:页面状态|已校對]](或[[File:75_percent.svg|14x14px]] [[Wikisource:正文品质|75%]])。與英文文庫首頁標準相同。對長作品也可考慮只要求内容已經完成,沒有維護模板,且編者已確信内容足夠準確,不需近期持續編輯,即可符合標準。 提議的目的是給錄入作品的編者中期目標和獎勵。首頁現有編輯動態已反映近期編輯熱門,惟短作品如一次完成則無登榜可能。以此提議,新錄入的已校對的短作品可獲關注。對長作品,編輯最多的時段常常仍未完成,完成時反容易跌出榜單。如以完成狀態呈示,可避免讀者提早看到「施工現場」,也和百科評選要求條目已寫好的做法一致。 相關提議是建立[[:en:Wikisource:Works/2025]]對應的頁面並從首頁連入,記錄本年内新校對的作品。無論作品頁還是校對頁錄入,維基文庫都只有單個頁面的狀態及其分類([[:Category:文本完善度]],[[:Category:页面校对状态]]),沒有對多子頁的整部作品的狀態標記(索引頁記錄全局狀態但不等於作品)。此項標準簡單,可能由脚本或機器人自動完成。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8日 (四) 17:19 (UTC) :現時文庫活跃程度尚不足以全面實行作品完成度的評審,仍有很多作品完成編輯時未添加任何來源或品質模板,所以目前只能以全自動方式快速更新首頁以避免過多增加社群和管理員負擔,更新方式见[[User:Midleading/最近编辑页面|此使用者腳本]]。如有更好方式自動更新首頁,還請賜教。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3:36 (UTC) ::感謝閣下一直維護首頁的最近編輯動態。此提議希望在首頁另處顯示新錄入作品,不涉及更改或重組其他首頁内容。 ::如果社群對首頁此欄展示的標準有共識,則可全憑社群自覺,無需評審,更無需對作品内容有審查或要求。 ::作爲參考,英文文庫的實現辦法是編者自行提交。使用模板[[:en:Template:new texts]], 編者將要發佈的作品加到此模板頁的頂端,同時將第一組的末位移到第二組。第一組,即最新發佈作品嵌入到首頁。每月由編者手動存檔到子頁(如[[:en:Template:New_texts/2025/04]])。見其[https://sigma.toolforge.org/articleinfo.py?page=Template:New_texts&server=enwikisource 編輯歷史] (外部頁面)。模板為半保護,即限自動確認用戶提交。以英文文庫月均約200人的[https://stats.wikimedia.org/#/en.wikisource.org 活躍編者數],每月新作品尚不足百,本地符合條件的可能不到20/月,社群完全可以承擔。 ::另外,本人覺得英文文庫方案的更迭也過頻繁,對於文庫這樣的「慢維基計劃」,大可每兩三個月更新一次,讓榜單停留時間稍久些,並在數量超過首頁容量(5-10位為適)時用模板自動輪換顯示,如此則至多榜單更新不及時,無需管理員有任何必需操作。 ::至於自動更新方案,對校對頁可篩選帶「已校對」及「已核對」標簽的最近編輯,如站内搜索:[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6%9C%80%E8%BF%91%E6%9B%B4%E6%94%B9?hidebots=1&namespace=104&tagfilter=proofreadpage-quality3|proofreadpage-quality4&limit=500&days=30&urlversion=2],然後獲得對應作品名,再篩選確實完成者。對作品頁則需追蹤最近編輯頁中有[[:分類:75%]]及[[:分類:100%]]的頁面。如上所述,因數量不多,實可編者手動提交。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8:13 (UTC) :本人曾在前年寫字間發過thread[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oldid=2294577#几点想法 幾點想法],其中系統性談到過本站頁面的前端設計問題。但因為本站缺乏頁面管理員。故而不了了之。 :本站的主頁至少接近20年沒有大規模調整過。整個設計問題堆積如山。即便是當年的頁面管理員也沒用心好好針對文庫類網站進行設計。而此人之後完全失聯。已經十幾年。 :至少應該針對編輯者和閱讀者兩種身份,分別設計頁面,予以不同展示。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4:56 (UTC) : 好像確實可以有一個地方展示已校新文。——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9日 (五) 18:03 (UTC) == 中国大陆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等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 例如 [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info-notice/procument-notice-detail/1496949538106421248?title=%E6%B2%99%E5%9D%AA%E5%9D%9D%E5%8D%9A%E7%89%A9%E9%A6%86%E9%87%87%E8%B4%AD%E7%89%A9%E4%B8%9A%E6%9C%8D%E5%8A%A1%E9%A1%B9%E7%9B%AE(SPB24C00223)%E5%85%AC%E5%BC%80%E6%8B%9B%E6%A0%87%E5%85%AC%E5%91%8A],页面下方的描述为“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00:47 (UTC) :商事行为很难认为符合“立法、行政、司法”的范畴。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5月10日 (六) 11:26 (UTC) :同达师,民商事行为不属于“立法、行政、司法”。不过有可能会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这需要个别判断。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10日 (六) 12:12 (UTC) == 2025年第20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0"/><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0|-{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側邊欄的「{{int:urlshortener-toolbox}}」連結([[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URL Shortener|功能說明]])現在會同時顯示[[phab:T393309|QR碼]],供使用者掃描或下載。維基媒體網站使用者現在多了一個便利的方式來快速分享維基媒體網站和存取分享內容。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維基媒體基金會正在開發名為[[m:Edge Uniques|Edge&nbsp;Uniques]]的系統,該系統可用於實現[[w:zh:A/B測試|A/B測試]],幫助抵禦[[w:zh:阻斷服務攻擊|DDoS攻擊]],並讓我們更容易了解維基媒體網站的訪客數量。有了Edge&nbsp;Uniques,基金會可以更有效率地打造能幫助讀者的工具,讓讀者更容易找到他們要找的東西。技術新聞[[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6|先前曾撰文介紹過該系統]]。該系統將逐步進行部署。有些人可能會在5月19日當週見到Edge&nbsp;Uniques的Cookie。相關討論在[[m:Talk:Edge Uniques|此討論頁]]進行。 * 2025年5月19日開始,已啟用[[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CampaignEvents擴充功能]]的維基中的活動籌辦人員可以在專案命名空間(例如「Wikipedia:」、「Wikidata:」等)中使用[[m:Special:MyLanguage/Event Center/Registration|活動報名]]功能。有了這項變更,社群不需要管理員也能進行活動報名。不想要這項變更的維基可以在[[Special:CommunityConfiguration/CampaignEvents]]中移除/新增允許使用的命名空間。 * 已新建[[d:Q36720|努佩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pedia/zh}}([[w:nup:|<code>w:nup:</code>]])。這是一種主要在奈及利亞中北部地區使用的語言。邀請使用該語言的人士來為[[w:nup:Tatacin feregi|新的維基百科]]做出貢獻。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開發者現在可以透過[https://enterprise.wikimedia.com/docs/snapshot/#structured-contents-snapshot-bundle-info-beta 結構化內容快照(Beta)]存取7個維基百科(英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義大利語、荷蘭語)的預解析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已解析的維基百科摘要、描述、主要圖片、資訊框、條目章節和參考資料。 * REST API的<wbr/><code dir="ltr">/page/data-parsoid</code>端點已不再使用,並將被棄用。[[phab:T393557|預定2025年6月7日關閉]]。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1|MediaWiki]] '''深入了解''' * 雲端服務現已[https://wikitech.wikimedia.org/wiki/News/2025_Cloud_VPS_VXLAN_IPv6_migration 支援IPv6],這將大幅提升維基媒體平台的可擴縮性與安全性,為未來做好準備。欲知詳情的技術貢獻者可參閱[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2025/05/06/wikimedia-cloud-vps-ipv6-support/ 這篇博文],深入了解我們邁向IPv6的歷程。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Afrika Baraza|Afrika Baraza]]是非洲維基人交流聯繫的線上平台,2025年第二屆Afrika Baraza將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47328400 5月15日 17:00 UTC]舉行。本屆將集中討論[[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維基媒體年度計畫與進展]]。 * [[m:Special:MyLanguage/MENA Connect Community Call|MENA Connect社群通話會議]]是[[w:zh:MENA|<ruby>MENA<rp>(</rp><rt>中東北非</rt><rp>)</rp></ruby>]]維基人交流聯繫的線上會議,將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47501200 5月17日 17:00 UTC]舉行。現在可[[m:Event:MENA Connect (Wiki_Diwan) APP Call|報名]]參加。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0|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0"/>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12日 (一) 22:37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14188 --> == 暂时告辞了各位 ==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都是为维基文库做贡献的。但是我暂时要去忙于我的生活了,而且我又有其他的私人项目了,实在是腾不出来时间继续大规模地编辑了。我还是会关注维基文库的,甚至可能有时会做出一小点贡献,但是我就暂时先告辞了。我祝你们平安、幸福、健康、快乐。 我的私人页面上有很多还未录入的文件和资料,并且我加入了这些文献的原文链接。你们搜查(未录入)就可以找到了。除此之外,我还有(未填写)这个页面,专门记录有磨破的文字的文献,或许有朝一日我们可以得到另外的版本填补这些磨破的字。 除此之外我还有大量的朝鲜文献链接,你们可以通过这些链接得到原文。 谢谢各位的关照。或许我还能够再回来!🙏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6:59 (UTC) :这消息使人有些感慨,感谢您为文库做的贡献,祝您在现实生活中一切如意,幸福快乐。我会怀念与阁下互动协作的时光,也欢迎您常回来看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7:22 (UTC) ::感謝!我有時間回來看看。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9:02 (UTC) :祝顺利!——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5月16日 (五) 13:36 (UTC)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维基文库的贡献,祝您生活顺利。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16日 (五) 14:12 (UTC) : 辛苦了!我想閣下可說是近年對本站貢獻最大者,若無其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17日 (六) 13:18 (UTC) :{{ping|Blahhmosh}}刚刚上传完[[c:Category:Books_in_the_Digital_Library_of_the_National_Library_of_Korea]].--[[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1:38 (UTC) ::謝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9:37 (UTC) == 徵求《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候選人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指南和《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憲章的投票結果[[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Annual review/2025#Results|可在Meta-wiki上獲得]]。 您現在可以[[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Candidates|提交您在U4C服務的候選人資格]],截至2025年5月29日12:00 UTC止。有關[[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資格、程序、和時間表的資訊請參閱 Meta-wiki]]。候選人投票將於2025年6月1日開始,為期兩週,於2025年6月15日12:00 UTC結束。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在[[m: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選舉討論頁面]]上提出。-- 感謝您與U4C合作 </div><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bdi lang="en" dir="ltr">[[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_talk:Keegan (WMF)|留言]])</bdi> 2025年5月15日 (四) 22:08 (UTC)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618011 --> == 2025年第21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1"/><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1|-{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編輯團隊和機器學習團隊正在開發一項面向新手的檢查:[[mw:Edit check/Peacock check|華辭檢查]]。這項檢查利用預測模型和AI,鼓勵編輯者改善其編輯的語調。團隊邀請志願者參與審查下列語言的華辭模型的初版: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英語和日語。如果您來自上述維基並有興趣參與審查該模型,[[mw:Edit check/Peacock check/model test|歡迎至MediaWiki.org報名參加]]。報名截止日期為5月23日,當天亦為測試開始日。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2025年5月20日開始,[[m:Special:MyLanguage/Oversight policy|監督員]]和[[m:Special:MyLanguage/Meta:CheckUsers|用戶查核員]]必須用雙重驗證(2FA)保護其帳號,才能使用其高級權限。所有屬於這兩個群組但未啟用2FA的使用者都已收到通知。未來這項要求可能會擴大到其他高級權限群組。[[m:Special:MyLanguage/Mandatory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for users with some extended rights|閱讀完整公告]]。 * [[File:Octicons-gift.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本月底,[[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 Survey 2023/Multiblocks|多重封鎖]]將開始大規模部署至多個維基:5月26日當週將部署至所有非維基百科專案以及加泰隆尼亞語維基百科;6月2日當週將部署至所有其他維基百科。如有任何疑慮,請[[m:Talk:Community Wishlist Survey 2023/Multiblocks|聯絡團隊]]。管理員現在可以在本地瀏覽[{{fullurl:Special:Block|usecodex=1}} {{#special:Block}}?usecodex=1]來測試新UI,或是在[[testwiki:Special:Block|測試維基]]測試完整功能。多重封鎖可讓管理員同時對同一使用者施加多種不同類型的封鎖。詳情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nage blocks|說明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7121] * 本週稍晚,列出幾乎所有特殊頁面的[[{{#special:SpecialPages}}]]將更新整體設計。經過[[phab:T219543|重新設計]]後,該特殊頁面在數個方面改善了使用者體驗,包括:名稱與別名搜尋功能、排序功能、更明顯的「受限特殊頁面」標示,以及更適合行動裝置的外觀。您現在可以在Beta Cluster[https://meta.wikimedia.beta.wmflabs.org/wiki/Special:SpecialPages 預覽]新版本,並在Phab工單分享反饋意見。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19543] * 更多維基現已可以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擴充功能]]。詳細部署資訊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Deployment Timeline|部署時間表]]。 * 5月27日,[[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Main Page|維基函數]]將部署至5個維基詞典:[[wikt:ha:|豪薩語]]、[[wikt:ig:|伊博語]]、[[wikt:bn:|孟加拉語]]、[[wikt:ml:|馬拉雅拉姆語]]和[[wikt:dv:|迪維希語]]。這是維基函數的第二批部署。部署完成後,這些專案將能夠[[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Introduction|從維基函數呼叫函數]],並在頁面中使用。函數能接受一個或多個輸入,並將其轉換成預期的輸出,例如:相加兩數、換算單位、計算時間跨度或轉換大小寫。有了維基函數,使用者只需呼叫一個[[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Catalogue|穩定的全域函數]]即可達成目的,無需使用本地模板。 * 本週稍晚,維基媒體基金會將發布一個[[diffblog:2024/07/09/on-the-value-of-experimentation/|實驗]]中心,用於展示和獲得使用者對產品實驗的反饋。這些實驗協助維基媒體運動[[diffblog:2023/07/13/exploring-paths-for-the-future-of-free-knowledge-new-wikipedia-chatgpt-plugin-leveraging-rich-media-social-apps-and-other-experiments/|了解新使用者]]、他們如何與網路互動,以及他們如何影響維基媒體運動。一些實驗例子包括[[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Generated Video|生成影片]]、[[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Roblox game|維基百科Roblox速通遊戲]]和[[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Discord bot|Discord機器人]]。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9|{{formatnum:29}}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使用API建立帳號時會遇到一些問題,現已得到修復。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0751]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部分與[[{{#special:Block}}]]互動的小工具與腳本需要更新才能與新的[[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nage blocks|管理封鎖介面]]互動。請查閱[[mw:Help:Manage blocks/Developers|開發者手冊]]以了解更多資訊。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您的腳本無法與新的介面互動,請在此[[mw:Help talk:Manage blocks/Developers|討論頁]]留言讓技術團隊知道。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7121] * [[w:zh:Wikipedia:Lua|Lua]]的<wbr/><code dir=ltr>mw.title</code>物件可用來取得特定維基頁面的資訊。本週開始,該物件將新增名為<wbr/><code dir=ltr>isDisambiguationPage</code>的屬性,可用來檢查頁面是否為消歧義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71441] * [[File:Octicons-tools.svg|15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腳本開發者可以使用[[toolforge:gitlab-content|新的反向代理工具]]來透過<wbr/><code dir=ltr>mw.loader.load</code>從[[gitlab:|gitlab.wikimedia.org]]載入JavaScript和CSS。工具的作者希望這個工具能實現腳本的協同開發工作流程,包括<bdi lang="zxx" dir="ltr">gitlab.wikimedia.org</bdi>上的linting、單元測試、代碼生成和代碼審查,而無需另外將腳本複製貼上到維基媒體維基上以進行整合和驗收測試。詳情請參閱[[wikitech:Tool:Gitlab-content|Wikitech上的 Tool:Gitlab-content]]。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2|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Wiki Workshop 2025|2025年維基工作坊]](第12屆)將於5月21日至22日線上舉行,探索維基媒體專案方方面面的研究人員將在此論壇齊聚一堂。[https://pretix.eu/wikimedia/wikiworkshop2025/ 立即報名]。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1|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1"/>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19日 (一) 23:12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24712 -->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Archive|Template talk:PD-PRC-exempt}} 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3年讨论中]],我哀伤的看到{{ping|Teetrition}}仅要求移除第3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只是模棱两可的“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后续{{ping|红渡厨}}虽说支持但未能解释为何此类内容不能收录于此,个人认为如下类内容或许反而适合本站而非维基百科来收录: #两个字——日历; #各地民政局/厅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原表; #各地公安局/厅的刑事案件笔录纸,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表原表; #各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证书]]底稿 当然数表公式啥的怕不是更适合新开创的[[wikifunctions:|维基函数(Wikifunctions)]],希望涉事用户发表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2:37 (UTC) :日历这种东西真的适合收录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1日 (三) 03:09 (UTC) ::一部分日历,例如择日用的黄历确实很适合收录,不过这种日历或许已经具有独创性,需要确认已过期再收录。数学表格通常是收录到维基百科,如果维基百科无法收录再移动到维基学院。只有确认数学表格作为某作品的附录才能收录到维基文库,并且需要同时收录该数学作品的全文。至于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目前还存在争议,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刚刚才被删除,还有很多像[[铁通江苏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码号核配表]]这样的页面需要讨论。需要收录所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07 (UTC) :::出庭通知书估计已经有一定的特定事实针对性,感觉没什么通用感,受版权保护再正常不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14 (UTC) ::::这份出庭通知书的内容就是“XXX:本院受理原审被告人XXX XXX一案,定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hh时mm分在本院第XX法庭公开宣判,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看不出有什么独创性。而且这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明显属于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然而[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5%90%8C%E5%B8%82%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7%BA%E5%BA%AD%E9%80%9A%E7%9F%A5%E4%B9%A6%20(2025%E5%B9%B44%E6%9C%8812%E6%97%A5) 中华文库]网站收录的原文却显示“'''郑(打黑)'''...'''席(打黑)强奸上诉'''...'''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40分'''...'''第十四法庭'''”,删前版本故意改成XXX回避原文的原创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31 (UTC) ::::::我可不认为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由或者是一些数字能让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件受版权保护。这里删除的原因是[[User:Zhxy 519|Zhxy 519]]同意[[User:红渡厨|红渡厨]]和[[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提出的“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删除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为什么这些不能受版权保护呢?某些地图网站的管理方甚至认为日本的某一个“交差点”(道路平交路口)、“踏切”(铁路平交道口)的名字都能受当地市厅或区役所版权保护(甚至确有案例佐证,如有兴趣我可以邮件私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41 (UTC) ::::::::日本的情况我确实不了解,不过也和中文维基文库关系不大。如果这事出现在中国大陆,就好像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站”这个地名很有独创性,所以这个词就禁止在维基共享资源和维基文库出现了,因为这两个地方都不接受合理使用。我从未知道两岸三地有这样的情形。另外,维基文库连判决书都能收录,出庭通知书有什么比判决书更受版权保护的地方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7:11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针对阁下所提“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四种内容,我分别进行回复,同时分别提交回复方便各位分别讨论回复: :'''一、历法''' :'''请注意“历法”不同于日历、月历、万年历等等“表达”,[[w:历法|历法]]是以日为基础单位计算时间的<span style="color:red">方法</span>。'''(另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历法】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类。具体的历法还包括纪年的方法。)这一点想必阁下可以自行到各种百科、词典中确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方法等等,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中国参加的[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第二款及[https://mp.weixin.qq.com/s/zp45VdeDKiUy2YRZ8GHdKQ 中国大陆司法实务]广泛确认了这一著作权法学说的共识。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指出:{{tq|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印证了我此前所说的'''历法不同于日历''',日历是根据历法绘制的。所以阁下所称“{{tq|两个字——日历}}”站不住脚。 :正如Midleading所说,也正如全国人大的释义,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等过期后才能收录。如果有哪本书用表达(如文字)的形式描述了某种历法,自然也需要等那本书过期后整本书收录。本站自然用不到“历法”的版权模板。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19 (UTC) ::補充對曆法等以下四點的意見:文庫是「數字圖書館」,不是「單純事實資料庫」。按英文維基文庫的[[:en:Wikisource:What_is_Wikisource?#What do we include and exclude at Wikisource?|觀點]],只有已出版的「作品」才能收錄。(題外話:本地不收{{tq|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共識,可能來自英文文庫此頁)。除了作品完整性的考慮外,作品中的事實和概念,如曆書中的某年1月1日是星期幾,教科書中的三角函數表反映的數值,傳記中某人的生平,如未有摘選另出版,本身不成爲作品。 ::此點與版權無關:一方面,即使這些事實,概念可能不受版權保護,但其承載這些事實的作品,如Teetrition 閣下所言,當有版權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受版權保護,不代表其一定為作品。 ::本地收法律文書,當然未經出版,故顯得另設標準。曆法等作品,和法律文書不同,在網路時代之前,需要出版才能存世,版權過期後當然可收錄特定的出版版本,但文庫不應有「2025年日曆」,「三角函數表」,「魯迅作品年表」等作品名,並從出版作品中抽出或匯校出事實來,或由編者修訂,作爲此類頁面内容。除非真的有作品這樣命名,及多個這樣命名的作品的消歧義,則可錄入作品,而不是事實。 ::此類話題可以並非常適合在導覽(主題)頁建立。如建立[[Portal:曆法]],可在此頁錄入編者生成内容和單純事實,並索引各本收錄的歷書。文庫的導覽空間事實上就充當一個有限的百科,可以善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4 (UTC) :'''二、通用数表''' :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数表的例子包括[[w: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率]]、函数表。按照这种举例,当然可以包括[[w:九九乘法表]]、[[w:三角函数表]]、[[w:对数表]]。说到这里,这个通用数表我觉得当然应该由百科而非文库收录——'''百科也确实收录了'''(部分在页尾扩展链接到第三方)。收到文库也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三角函数表里列了sin30°,sin30.5°列不列?sin30.75°列不列?列了A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另一个人又新开了B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到时候一个三角函数表也得消歧义了,这样意义真的大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29 (UTC) :'''三、通用表格''' :这一项确实相比之下更耐人寻味。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表格,例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阁下所举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等等,确实按理说也属于通用表格。 :如果一个通用表格属于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那么这类表格具有行政性质(如果表格属于某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附表、附录,那更是可以通过立法性质解释),这个时候只要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如果是个人所制表格,“通用”与否还是问题,更可能产生著作权问题。 :对于已经填好的某个具体的表格(例如张三已经填好的结婚登记表)要不要收录,可以讨论,我完全持开放意见。但即使收录也仍应当使用[[Template:PD-PRC-exempt]](即第五条第一项而非第三项)。正如Midleading所说,本站刚删除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欢迎阁下参与相关讨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47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如果阁下真的对这方面有透彻研究的话,那么反而阁下应该注意到那个东西是有最起码的原创性的,因为针对性提到了部分人名成分(尽管只有姓,名被打黑处理)、针对的犯罪行为(强奸)、明确的日期和指定的法庭(第十四),在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极难做到通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难度堪比b站up主“超级小桀”玩过的某些马里奥制造2困难关),而一旦修改必然涉及衍生作品要不要遵守甚至尊重原作版权礼仪,正因如此我其实很愿意支持删除它,如果不能证明ta有多么通用,那么我宁愿嘉许其专用属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目前的观点是对文件的脱敏处理(也就是对姓名的“名”的部分的涂黑处理,或是其他文件中也可能对地址涂黑或删除、或是将地址删除到仅剩省级或地级市级别行政区。这类行为让任何人来做都有相同结果,不具有原创性)、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不具有原创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行为具有原创性,我上方也主张对于这类文件应该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模板——因为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也是法院做的,这份文件具有司法性质。如果脱敏行为是贡献者做的,那么本站适用了CC BY-SA 4.0使其贡献均以该协议释出,自然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阁下主张如果脱敏并非由有权机关或贡献者做出且认为这种脱敏有原创性的话,完全欢迎阁下继续讨论。 :::#阁下提到的日本平交道口、路口的案例我很感兴趣,如果不方便直接发到这里,那我斗胆向阁下要一份,非常感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阁下一周多没回复本话题了,我也没有收到阁下关于日本独创性问题的资料。如果阁下认同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适合维基文库收录,同时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的话,为免我理解错误,可能还需要作为本话题发起人的阁下说明一下是否还有需要讨论的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18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意思是依据第二项另外建立的{{tl|单纯事实消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没有这个意思,本话题中的所有讨论均不涉及第二项,请您理解和知悉,如造成歧义在此表示歉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4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更大的问题是表格怎么也无法让人信服为“可以由另一个叫维基函数的维基媒体项目收录”,这估计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在谈不拢怕是只得走投票看大家的态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一直强调现阶段似乎【{{tq|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所以阁下如果想让“通用表格”单独做一个版权模板的话,应该举一个'''【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的例子'''出来,否则投票是在投什么?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这个行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没问题,我持中立意见,需要更多共识决定文库要不要收录这种内容。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15 (UTC) :'''四、公式''' :这个阁下没举例子,我觉得阁下应该能理解为什么本站不适合收录单独的公式,不赘述。如果公式存在于某个作品如数学教科书中,应等待整个教科书过期后收录整本书,而非单个公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5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我不愿意举数表公式例子是因为连我都知道有新开创的项目叫维基函数更适合收录这种东西,谈论这个领域纯粹是浪费感情中的浪费感情。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32 (UTC) :::这不也是一并回应了阁下提到的“日历”而且阁下目前也没有反驳了吗,一并回应更完整些也利于其他社群成员一并参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经以上讨论,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单独设立“通用表格”的版权模板来收录'''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ping|Liuxinyu970226|p=}}就此给出了举例[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见此]。{{ping|Andayunxiao|红渡厨|Midleading}}副知其他本话题参与讨论者,如有打扰请见谅。[[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45 (UTC) :{{中立}}需要法律专家进一步厘清通用表格的认定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53 (UTC) == RfC ongoing regarding Abstract Wikipedia (and your project) == <div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 ''(Apologies for posting in English, if this is not your first language)'' Hello all! We opened a discussion on Meta about a very delicate issu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Abstract Wikipedia]]: where to store the abstract content that will be developed through functions from Wikifunctions and data from Wikidata. Since some of the hypothesis involve your project, we wanted to hear your thoughts too. We want to make the decision process clear: we do not yet know which option we want to use, which is why we are consulting here. We will take the arguments from the Wikimedia communities into account, and we want to consult with the different communities and hear arguments that will help us with the decision. The decision will be made and communicated after the consultation period by the Foundation. You can read the various hypothesis and have your say at [[:m: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 Thank you in advance! -- [[User:Sannita (WMF)|Sannita (WMF)]] ([[User talk:Sannita (WMF)|<span class="signature-talk">{{int:Talkpagelinktext}}</span>]])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7 (UTC) </div> <!-- 信息由 User:Sannit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annita_(WMF)/Mass_sending_test&oldid=28768453 --> == 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 == 註:請到[[: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元維基]]檢閱原公告。 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 (U4C) 收到了有關中文維基文庫 (zhsource) 管理員的[[: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案件]]。為解決此案,特採納以下動議: U4C 藉由動議結案。我們鼓勵 zhsource 社群繼續在本地解決此案所提出的衝突。作為第一步,Zhxy 519 的解任案應該舉行。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關閉或移除此解任案。任何對此解任案的干擾都可向 U4C 報告。我們警告所有 zhsource 管理員不要不當干擾 RFDA。不當干擾包括關閉或移除任何關於自己的 RFDA。U4C 可能會對此後不當干擾 RFDA 的 zhsource 管理員提出除權動議。 根據內部討論,進一步說明此案的一些要點: * [[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本地指引]]要求所有RFDA有討論与答辯期。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 * U4C 將密切監控 RFDA,並對 RFDA 期間發生的任何不當行為採取適當行動。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5 (UTC) :請於[[Wikisource:申請成為管理員]]投票。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50 (UTC) :根据 U4C 動議,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由於維基文庫有用戶認為應當同時對其他當事管理員提出解任,為遵守公平原則,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52 (UTC) : 有關通知收悉。——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1 (UTC) ::那就更要尊重用可信事件解任Gzdavidwong的案件,其最重要爭端是Zhxy 519强行回退[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128046 2022年]以及[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271999 2023年]解任案的“受益人”,因而管理身份不正。--[[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50 (UTC) ::: 你提出投票的理據本來也「不正」啊⋯⋯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6:21 (UTC) ::::正不正,不是Ericliu1912一人說的就算,但需要社群斟酌[[Wikisource:禁制|禁制]]。--[[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0:06 (UTC) ::::: 上面確實是個人意見而已,我也沒認為自己「說的就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6日 (一) 01:40 (UTC) : 註:有關解任投票均已結束,並分別[[: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通報]]全域委員會在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6日 (一) 01:40 (UTC) == 2025年第22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2"/><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2|-{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目前,社群正在元維基上就[[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抽象維基百科]]開發中的一個棘手議題展開討論:透過維基函數的函數與維基數據的數據開發的抽象內容,應該儲存在何處?討論位於「[[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抽象維基百科/抽象內容的位置]]」,將持續開放至6月12日,歡迎各位提出各種意見。基金會將於諮詢期結束後做出決定並公布。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從上週開始,除[[phab:T388604|前20大維基]]外,所有維基的編輯者皆可在行動版視覺化編輯器中,從新的<code>+</code>選單下使用[[phab:T385851|更多工具]]。新選單初步將包含下列選項:參考文獻、象形文字和程式碼區塊。其餘維基[[phab:T388605|預定於6月進行部署]]。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ParserFunctions##ifexist|#ifexist]]</code>解析器函數將不再暫存其目標頁面的連結。先前,[[{{#special:WantedPages}}]]會計入該函數的目標頁面,而無法發揮其真正效用。這項變更將提高[[{{#special:WantedPages}}]]的實用性,其最終目標為只列出實際的紅色連結所指向的頁面。這項變更會隨著來源頁面的更新而逐漸發生。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4019] * 本週,內容維護工具團隊將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新的近期變更篩選器]],從印尼語維基百科開始。這個新的篩選器會醒目標示可能會被回退的編輯。該篩選器旨在幫助近期變更巡查員識別可能有問題的編輯。該篩選器將於日後部署至其他維基。 * 點擊空白搜尋列後,未登入使用者將會看到延伸閱讀條目建議。這項功能將同時在桌面版與行動版推出。加泰蘭語、希伯來語、義大利語維基百科及部分其他專案的讀者將於5月21日至6月中旬之間獲得這項變更。其他維基的讀者將稍後才會獲得這項變更。這項功能旨在鼓勵使用者多閱讀維基。[[mw:Special:MyLanguage/Reading/Web/Content Discovery Experiments/Search Suggestions|了解更多]]。 * Android版維基百科App的部分使用者可以使用一項面向讀者的新功能——[[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ps/Team/Android/TrivaGame|WikiGames]],以真實歷史事件為基礎的每日小遊戲。該遊戲已開始進行A/B測試,提供給下列語言的50%使用者:中文、英語、法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和土耳其語。 * MediaWiki.org的[[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Newsletter|Newsletter擴充功能]]用於為全域使用者建立[[mw:Special:Newsletters|各種電子報]]。現在,該擴充功能發布的新期通知可以連結至既有頁面的特定章節,無需為每一期電子報另建新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384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2|{{formatnum:32}}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先前在[[wikitech:Help:Wiki Replicas|Wiki Replicas]]中棄用的<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Ipblocks table|ipblocks]]</code>檢視表將於6月初被移除。建議使用者改用新的<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lock table|block]]</code>和<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lock target table|block_target]]</code>檢視表。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3|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d:Special:MyLanguage/Event:Wikidata and Sister Projects|維基數據與姊妹專案]]線上活動將5月29日至6月1日舉行,活動焦點在於維基數據如何與維基百科及其他維基媒體專案整合。詳見[[d:Special:MyLanguage/Event:Wikidata and Sister Projects#Sessions|議程安排]],歡迎[[d:Special:RegisterForEvent/1291|報名]]參加。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2|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2"/>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26日 (一) 20:04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88673 --> == 2025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理事選舉公告及徵求提問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Selection announcement|{{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Selection announcement}}&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 您好: 今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有兩席社群及自治體理事任期將屆滿 [1]。本會邀請維基媒體運動全體成員參與新任理事選舉流程。 本會選舉委員會將主辦此次選舉,而本會職員將提供適當支援 [2];其餘不參選理事,則組成治理委員會,負責監督選舉,並向全體理事隨時報告進展 [3]。您可在此處檢視有關選舉委員會、理事會及其他職員工作內容的詳細資訊 [4]。 目前,此次選舉重要時程規劃如下: * (2025年)5月22日至6月5日:發布選舉公告,並徵求提問 [6] * 6月17日至7月1日:候選人登記 * 7月:若候選人超過10名,則由自治體先行投票予以篩選 [5] * 8月:競選活動 * 8月至9月:兩週社群投票 * 10月至11月:理事當選人背景檢查 * 12月:新任理事正式就職 您可在此處檢視詳細時程、候選機制、競選活動規則、選舉人資格等有關此次選舉流程的詳細資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連結]]] 徵求提問 如同往年,社群可以提出問題,要求理事候選人回覆。選舉委員會且將自社群擬議的問題清單挑選特定內容,以供候選人作答。候選人必須回答申請中表列的特定問題,否則不得參選。今年,選舉委員會將挑選5個問題,作為候選人申請必填項目;而擬定問題時,並可能整合社群所提出若干類似或相關者。[[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Questions_for_candidates|[連結]]] 選舉志願者 您可以應徵為選舉志願者,參與此次選舉流程。選舉志願者為選舉委員會及社群間的聯繫樞紐,致力於確保社群代表權,並鼓勵投票。您可在此處檢視有關選舉志願者及其應徵方式的詳細資訊。[[m: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Election_volunteers|[連結]]] 感謝! [1]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Results [2]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Committee:Elections_Committee_Charter [3]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Resolution:Committee_Membership,_December_2024 [4]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_committee/Roles [5]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FAQ [6]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Questions_for_candidates 祝好, 維多利亞·多羅妮娜(Victoria Doronina) 選舉委員會理事聯絡人 治理委員會委員<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3:08 (UTC) <!-- 信息由 User:RamzyM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618011 --> == 新人,想编辑条目,我需要向导和帮助 == 最近我需要一些文档并打印出来,但让我十分痛苦,所以我需要编辑条目在帮助自己的同时顺便帮助其他人。 首先是[[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拿子目录[[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举例。维基文库有个功能可以将繁体中文自动转换成简体中文,但这个转换功能无法转换“含有多个缩进的文字框”(我也不清楚如何描述,可以点击[[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这个超链接(也就是《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自行尝试),所以我想新增一个简体中文的翻译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是[[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这个条目排版太乱了,我想模仿[[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重新排版。我需要添加一个主条目,再加“上下”两个卷[https://cbetaonline.dila.edu.tw/zh/T0246_001 (来源于此)],并且此条目我也想加简体中文的翻译。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1:35 (UTC) :首先閣下如需要打印時指定特定用字(簡體或繁體,而不是不轉換),只能通過網頁瀏覽器的「打印」功能。作品頁右上的「下載」按鈕是[[:mul:Wikisource:WS_Export|外部工具]],非本地社群開發,如果本人沒有記錯,還不支持中文站點的選擇用字,只能輸出不轉換的原字。 :[[金光明最勝王經]]作品的問題:未經排版,維基語法應用不當,使得詩詞段落不能繁簡轉換。已使用模板適當重排,見[[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示例,其他分卷可照搬。 :技術原因:按[[:w:Help:Wikitext#保留換行與空白|Wikitext 語法]],空格開頭效果不是縮排而是保留源碼排版。字詞轉換預設對以空格開頭的行(及<code><nowiki><pre></nowiki></code> 標簽)無效。 :建議:正確地使用Wikitext語法,如見[[:w:Help:Wikitext|中文維基百科幫助]]。向左縮排可用模板,如{{tl|dent}},{{tl|gap}}, {{tl|indent pars}}等,或以{{tl|center}}模板居中。詩詞請用<code><nowiki><poem></nowiki></code>標簽或{{tl|ppoem}}模板。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5:58 (UTC) ::又,上面「空格開頭效果不是縮排」係指英文空格。中文全角空格「{{Color|| |Lightgreen}}」(U+3000)無此問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09 (UTC) ::感谢您的回复。目前[[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以及子目录目前已无“保留源码排版”问题,已删除“未排版标签”。[[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以及子目录目前已经完善。 ::但在编辑的时候标题失误了所以多出来了[[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上卷|《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上卷》]]和[[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下卷|《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下卷》]]目前已用[[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上|《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上》]]和[[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代替,请问这个该如何处理? ::但还有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您,那四个英文回车组成的灰色文字框是什么?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23:20 (UTC) :::不明白{{tq|四个英文回车组成的灰色文字框}}所指為何。是某個作品頁面的源碼,還是界面?可有例子?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5:54 (UTC) :论坛本身的繁简转换功能不好用吗?未发现不能转简体啊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5:18 (UTC) ::我已经把上面提到的两篇文章全部做了改动,目前已无这个问题了。您可以查看[[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子目录'''的历史记录点击上一版进行转换测试(好像是2018版),例[[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23:14 (UTC) == 整合[[维基文库:管理员|管理員指引]]及[[維基文庫: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指引]] == 目前兩頁面分立情況,應係承襲百科。惟後者篇幅實不能算多,以致要完全獨立於管理員指引。故本人提議,將後者併入前者,整合為一。此一提議,純粹涉及排版挪移(包含個別小節層次及位置調整等),內文本身全不改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18 (UTC) : 註:此提案與目前[[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解任投票|兩場管理員解任投票]]均無涉,且將在所有投票結束以後再確認是否推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6 (UTC) :{{反对}}内容目的不同,如贸然合并,恐怕以后修订难度只会进一步加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3:11 (UTC) :: {{ping|Liuxinyu970226}}兩者目前已都是指引,修改難度相同,不確定你所指何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7:01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您可以翻翻过去几年的存档,看看修订后者究竟有多难,不少人的修订意见刚提出来竟然直接被回退了,而前者仅仅是将近一个月的讨论后,一周投票瞬间通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50 (UTC) ::::[[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修訂不順利以及修正案投票被太快關閉不過是一些用戶屢次游戲維基規則的後果,本來應該像{{ping|Ericliu1912}}所言修改難度相同的。如果游戲維基規則的行為停止,可以考慮支持,但目前還需觀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9:26 (UTC) :::: 本來修訂任何指引,都應遵循相同流程。若你所說屬實,那當是個別提案問題,並不代表兩者修訂難度「應該」不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04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所以阁下已经收到反对了,阁下无权自行合并两页,不是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2:46 (UTC) :::::: 前面哪裡說過要逕行合併了?這不是正還在討論嗎?不知道你什麼意思,莫名其妙。——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3日 (二) 22:48 (UTC) :{{疑问}}:界面管理员是否适用管理员的离任指引?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2日 (一) 16:18 (UTC) :: 介面管理員為技術權限,一般沒什麼爭議。我覺得不必採納與管理員同等複雜的規範,有需要再提出就好。若確要予以規範,可以改在[[维基文库:界面管理员|介面管理員]]頁面另行寫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21 (UTC) == 台灣分會2025年5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0.5rem 1rem; background: #fffaf5; border: 1px solid #d7ad9b;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5年5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延至台灣時間'''6/1 (日) 14: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想跟更多台灣維基人互動嗎?不知道台灣有個維基協會,或知道協會但不知道他們平常都在幹嘛嗎?<br> 本次對話時間將聚焦於ESEAP Summit的與會經歷與分享,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3:06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修訂[[維基文庫: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資格]] == {{存檔至|Wikisource talk:投票}} {{Archive top|status=resloved|result=修訂案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3:48 (UTC)}} 為防止投票開始後有「臨時刷編輯」行為,建議修改現行投票資格兩條件如下: : 條件一:投票程序開始前7天已註冊。 : 條件二:投票程序開始前已至少有50次正文編輯,或曾錄入1篇完整、信而有徵作品。 將「投票」改為「投票程序」,係為包含管理員解任投票之聯署期此類非屬正式投票之「空窗時段」,以避免遭有心人士利用。此外,本人亦希望藉機將此一章節列為本站[[维基文库:方针与指引|正式指引]]。以上修訂案,請社群一併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9 (UTC) :{{支持}}以上内容并补充:50次正文编辑(不包含小编辑、或理应被标记为小编辑但未标记为小编辑的正常编辑)。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14 (UTC) :: 所謂「小編輯」,認定相對主觀,不宜用於決定投票資格。此外,即便是小編輯,若涉及正文部分,亦多屬有益貢獻;對我來說,修理文字些微錯誤,與錄入新文字理當同樣符合社群期待,校對工作有時還比較難。雖然總不至於變成要錄入50篇文章,但如此成見並不怎麼鼓勵編者勇敢更新頁面。現行條件中提及「正文編輯」,已經足夠篩除計畫命名空間等未「實際貢獻文章」的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5:33 (UTC) :::?你扯“有益无益”干什么,我又没说小编辑是无益贡献。再还有,这是判断投票资格用的,跟鼓励不鼓励编者也一点关系没有。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6 (UTC) :::我说上面那些是为了避免有人凑数。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9 (UTC) :::: 我的意思本來就是,不能預設編者的「小編輯」是為哪天投票「湊數」而來,況且編輯本身「小」不「小」,也與之是否屬「湊數」貢獻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小編輯」不是良好的區分標準。我想你所說的「湊數」問題,應另有辦法處置,而以實際個案情況判斷,不要一律視作如此;理當是增列一條規則,表示管理員參酌社群共識,有權決定「遊戲規則」者資格無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6:28 (UTC) :::: 此外,若要較真的話,其實條件二分成兩段,本來就有區分編輯「大小」(或者「完整」與否)的意思了。如果覺得前者標準太低,容易給人「湊數」,那提高總編輯次數要求,也是一種辦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6:33 (UTC) ::如50次不足,提高此數量要求即可。應避免同時要求某類編輯的數量和品質(如認定是否為小編輯),其既難於在一個頁面審視,又易產生冗長和無關投票話題的討論。現要求可在兩個頁面内檢查完成(一個用戶貢獻頁,一個作品頁),簡單方便。更重要的是,保護編者尊嚴,避免無過錯編者的複數多編輯被社群檢視並評論其品質。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06:21 (UTC) :{{支持}}。其实我对于原表述的理解就是“投票程序”——自然,完善表述是好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9 (UTC) :{{支持}},只要继续不适用于删除/版权讨论即可。--[[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3:13 (UTC) ---- 似有共識,現就本提案公示七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25 (UTC) : 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3:26 (UTC) {{Archive bottom}} == 重选管理员建议 == 中文维基文库20周年,管理员们都很辛苦,向维基长期贡献势必对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为了维基文库的发展都想继续当。我有个想法。能否取消所有管理员,重新选举?--[[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4:39 (UTC) :这等于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解任投票中对所有管理员发起解任投票或者投票支持解任,然后再看有哪些人之后申请成为管理员。确实需要这样的话请前往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4:45 (UTC) : {{反對}}:此舉不僅有弊無利,也沒看出理由與提議本身有什麼關聯。若個別管理員自認長期難以活躍,理當考慮辭去權限,但這仍是他們的自由選擇,他人不應代為決定。況且在這個社群氣氛極差的時刻,要所有管理員為續任四處搏取支持,反而讓他們為避免得罪他人而更加辛苦,難以於一般站務討論公正行使權限。我想這是一個很糟糕的提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08 (UTC) :{{支持}}全部重选,要么是动不动吵架的、要么是八百年难得见到活跃一次的、要么是水平极差的,现有管理员已显然不适合现今的管理员工作,{{支持}}全部推翻重选。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2日 (一) 16:15 (UTC) ::(特别说明,我认为Ericliu1912属于还凑合的管理员,不属于上述三类。)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2日 (一) 16:16 (UTC) :::@[[User:红渡厨|红渡厨]]按阁下的标准,我反而认为Ericliu1912也可以算,原因嘛,[[c:Commons:Deletion_requests/File:玉環新村.jpg]]了解一下,这个用户连URAA都不知道,虽然C区对涉URAA内容反而比较暧昧(某个日期之前上传的老文件可以[[c:Template:Not-PD-US-URAA|保留打标签]],之后的删除保留反而形成了近乎五五开,纯粹看管理员心情),不像本站管的很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3:05 (UTC) :::: {{noping|红渡厨}}然後剛剛這圖片正好被還原了,而從還原請求的[[:c:Commons:Undeletion requests/Current_requests#c-Ankry-20250605080200-Liuxinyu970226-20250605065200|有關討論]]來看,閣下可能也不知道有關協議具體如何適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44 (UTC) :{{支持}},但不認同閣下這句話“中文维基文库20周年,管理员们'''都'''很辛苦。”管理員之間差別很大,一些無良混事的管理員幾乎不上線,僅僅為了滿足所謂管理員在任資格條件,基本每半年才刷一次修改,比很多新人的貢獻還要少的多,但一旦遇到管理權力問題,可以鬧翻天。人品敗壞到極點。[[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8:22 (UTC) :{{支持}},必须全面整肃,包括EricLiu1912,同时敦促重新检讨是否及如何修订管理员的[[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当选]]及[[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条件。--[[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2:48 (UTC) :: 哥們,我本來就是臨時管理員,到期要重新申請的。上面翻共享資源的舊帳,也不知居心何在,我現在又沒有在本站主張什麼東西,更沒有在此一方面不當利用管理權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3日 (二) 23:40 (UTC) :: 另外我要指出你對本站著作權政策的解釋有所錯誤:既然你知道共享資源對於特定期間以後適用有關協議的檔案,一般不予保留,怎麼會不知道本站對適用有關協議的文章,不僅予以消極容忍,甚至「[[模板:Not-PD-US-anon|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呢?當然近年也有例外,比方說[[维基文库: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未來進入公有領域作品列表]]舉出的若干範例,或是隱藏正文而不刪除頁面本體、移交維基別庫(現已不用)等折衷措施;不過光憑前述語句,就知道實情根本不像你所說,「(共享資源)不像本站管的很严」,而是反之,即文庫遠不若共享資源死板。更值得使社群懷疑你在此趁機反對本人,是在藉故賊喊捉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00:07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消极容忍并不意味着不能删除,如果已故版权人的继承者(在法定公有领域日到来之前)继续声索版权权利,对此类内容的暂时性删除仍旧不可避免,只不过相信一般用户不太可能非要闹僵到这种境界,真正愿意这么玩的,我的印象中可能[[w:奥特曼海外版权争议|无非就是圆谷株式会社]]。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2:46 (UTC) :::: 我也不想多說,但希望你實際看看我在本站行使管理權限的情況再評判,我是真沒逾矩,版權有關討論也都會請教他人,確認社群共識。況且共享資源那也是2023年的事了,拜託。若直接上來就反對,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改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17:56 (UTC) :{{neutral}}:有點像最近台灣興起的所謂「[[w:大罷免|大罷免]]」舉措。[[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08:07 (UTC) :缺少任何详细的实施方案,所以根本不值得在这里投票{{支持}}或者{{反对}}。如果仍然要重选管理员,未投票的请尽快前往[[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解任投票|投票]]而不是在这里投票,已经在那里投票的也没必要再在这里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37 (UTC) :: {{ping|Midleading}}與其說要打倒誰,不如問問社群目前有誰比較適合擔任管理員,為社群分擔站務壓力?多提名一些人,「以加法替代減法」。我也很好奇{{ping|維基小霸王}}本人心中有沒有其他人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18:02 (UTC) :::没那么简单,2020年[[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自己还申请过成为管理员,结果支持他的除了本人以外只有两个如今没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和一个如今被WMF禁制的用户,然后被[[User:Jusjih|Jusjih]]和[[User:Zhxy 519|Zhxy 519]]否决了。[[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作出的贡献不亚于本人,但是更多在共享资源那边,本地看不到。之后就是[[User:落花有意12138|落花有意12138]],这个用户当时的表现可与现在的[[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相比,但是又因为“本文库日常管理工作积压,私以为根本原因不在于缺乏管理员”被否决了。随便提名但可能再次被否决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还是让需要申请管理员的用户自行申请吧。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20:50 (UTC) ::::2020年到现在也已过去5年,现在参选管理员参与投票者也未必如当年那么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5日 (四) 17:33 (UTC) :這屬於擾亂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5日 (四) 13:24 (UTC) ::好吧,既然多位现有管理员反对此提案,撤回。{{ping|红渡厨|囍鵲|Liuxinyu970226}}你们说呢?感觉只要是管理员就反对,只要不是就支持,有阶级斗争的感觉。--[[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3:34 (UTC) :::现任管理员均属于利益相关方。不认为他们的话在本讨论中具备参考价值。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5日 (四) 14:59 (UTC) ::::[[w:User:爱学习的饭桶/免死金牌]]。我沒有要封禁人,但是別總這麼玩。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5日 (四) 15:37 (UTC) :::::阁下账号创建于2007年3月22日,到目前一共598次编辑,以您的活跃程度,平常可以说是基本不干管理员的活,我真搞不懂既不干活又想把管理员权力撺在手里到底是个什么心态,你不愿意干活没人逼你干,把位置让出来不好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5日 (四) 16:35 (UTC) ::::::管理员的“位置”是无限的,随时可以申请,不须等待别人“让出位置”。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5日 (四) 16:58 (UTC) :::::::你说的对。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6日 (五) 08:04 (UTC) :::這裡激烈反對的三位管理員,我的看法是全部重選。三個都有問題。不是吹毛求疵,為反對而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6:01 (UTC) :::另外,萬一要是有贊成的管理員呢,遇到點阻力就撤回。太兒戲了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6:03 (UTC) ::::您要是想推进此案,可以订立一个详细方案(对本案需要投票多久,在重选期间若出现破坏,由谁处理。)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0:48 (UTC) :::::本人沒想要推進閣下如同兒戲般的提案。 :::::本人深知在這次渺無人煙黑暗透頂的論壇,閣下見風使舵、兩面橫跳的做法相反獲得讚許。現在只是後悔投下支持票。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2 (UTC) ::::::我不想陷入这个泥潭。来维基是为了贡献的,不是为了玩网络过家家当官、选官、搞政治斗争的。不过整天看到各种解任案,我觉得维基文库应该有点改变,本主题是个初步想法。您可以提出一个更稳妥的提案。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3:58 (UTC) ::: {{ping|維基小霸王}}從上面的話可以看到,有些人不過是想借你的提議,實現他們自己的目的,根本不在乎管理員權限的本質。不要被利用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0:48 (UTC) :::: 註:我是臨時管理員,之後本來就要「重選」,但亦寧願冒些風險,說明此類「一刀切」提議不妥之處。大不了,你也可以觀察本人近期的續任申請,思考推動此類提議可能的結果如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21 (UTC) :::现在那边的投票也快要结束了,从那边的投票情况来看,维基文库除了有很多“不活跃”的管理员,还有很多“不活跃”的用户。这里站内的讨论根本就没有代表性,人家只是很久以前编辑了50次而已,七八年甚至十年都不在维基文库活跃,或者是平时只在维基百科活跃,根本看不到这里的讨论。那些用户无条件支持全体管理员续任,难道要剥夺那些用户的投票资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49 (UTC) ::::顯然是這裡保守戀權的所謂管理員在這幾天聯繫這些所謂老用戶出來投票的結果。這些所謂老用戶除了按照指示,大事化小和稀泥投反對票以外看不到一丁點對此事的反思和公正評價。所以我之前說了,投票很有可能無法解決問題,針對Zhxy 519 的處理更不應該通過所謂社區投票來決定。既然是違規那麼按照相應的社區條例來處理才對。而不是訴諸民意。否則現實中還要法院做什麼。事事都投票就解決了。 ::::投票時限快到,到時儘快關閉。不要再歹戲拖棚一拖到底,對於此荒誕結果,要持續抗爭。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14 (UTC) :::::Zhxy 519就算不完全解任,仍要[[维基文库:禁制|禁制]]。此次不是我直接提出解任Zhxy 519,但Zhxy 519的下一步,也請問算不算[[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提前中止]]的“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14 (UTC) ::::::對面不會妥協的,華人社會也沒有妥協。 ::::::硬碰硬打不過別人,全部籌碼都會被拿走。 ::::::文明的「不文明」的,該說的「不該說的」我都說了,為了改變現狀,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沒什麼好遺憾的。如果還是無法達到目的,那確實是時候走下舞臺換個去處。 [[User:囍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 i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9:19 (UTC) :::::::{{ping|Jusjih}}为什么现在还在想“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呢?现在结果几乎已经确定了,傀儡问题也不是普通管理员可以参与调查的,需要用户查核员和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才可以调查。如果最终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认定本次投票的结果有效而且未通过,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以后也不要再提出同样内容的请求了。如果本次投票的结果有效的话,那就说明本站存在许多使用者平时根本不参与站内编辑或者讨论,只参与投票。这是很危险的,因为这导致了站内讨论都失去了代表性,就像是存在一个地下党支部一样危险。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2:44 (UTC) :::::::: 社群可以討論,提高投票門檻,例如最低總編輯次數,或近期編輯次數之類。我建議待兩場管理員解任投票告一段落,再來看看怎麼處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3:01 (UTC) ::::::::此次投票中出现的几位鲜少在本站编辑的用户,其全域编辑数都有几千乃至几万次,在缺乏强有力的行为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投票可疑”根本不可能发起用户查核(参见[[:w: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自由雨日/存檔#c-ASid-20241108124800-薏仁將-20241108084000]])。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7日 (六) 09:09 (UTC) :::::::::用户查核很难查出什么东西。之前维基百科的基金会行动的证据也不是用户查核查出来的,而是站外渠道获得的。我一开始就觉得本次投票出现暗中拉票行为的可能性极大,不过[[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觉得无所谓,后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目前没有任何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不宜妄加断言,只能通过不断完善有关方针规避未来出现这种情况的风险。现实说明党争是有用的,自己认真调查、分析、讨论、总结共识、再投票,比不过一群真人傀儡不讨论只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0:47 (UTC) ::::::::::这就说明所谓的民主制度根本不起作用。就算下次有什么近期编辑次数的要求,照样可以通过让党羽多编辑来操纵。--[[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0:57 (UTC) :::::::::: {{ping|Midleading}}我在此慎重希望你收回上述指控,因為我已'''明確'''請全域委員會「[[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Ericliu1912-20250606114900-Ericliu1912-20250606091800|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3 (UTC) :::::::::: 另外,本人主張交由全域委員會組織第三方調查,全盤蒐集證據,也是避免「民粹主義」的一種方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16 (UTC) :::::::::::本人提不出什么指控,而且根据一事不再理不希望下次再反复提出同样的案件。本人只希望通过这次投票的结果继续反思,一是看如何让这一部分不参与讨论的用户能够参与到讨论里达成更好的沟通,二是促进再次修改投票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方针,以促使原本不参与讨论的用户加入讨论,使本站不再只是投票而是能够讨论达到共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2:50 (UTC) :::::::::::: {{noping|Midleading}}anyway,我還是要再次聲明,從來沒有「觉得无所谓」。即便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如果之後我本人的續任申請還上演代理人大戰,豈不是相當恐怖?從這種角度就知道事情不會是這樣子吧?至於社群問題,我也確切希望所有投票者更加活躍;最近的解任投票,確實有促進一些維基人重新投入貢獻,但還不夠。誠然,我希望這種壓力是良性的,不是像上面那種惡意攻訐或「文革」式鬥爭。 :::::::::::: 我也有計劃提案,提高投票門檻;但也不能弄太高,不然文庫就沒人了,還可能反而造成新的「團伙把持」現象。所以就再看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1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那个C区文件恢复了就恢复了吧,我也是才知道书法字在美国不受版权保护,这一点算我输。只是很好奇,会不会未来有一些用户往部分受“消极容忍”的近代文里插入书法图片,然后说“其大中华地区版权通通届满,书法字美国也不受版权保护,因此可以部分洗白”,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妥当有待进一步讨论(当然如果您认为这样插入图片算妥当行为我也不妨碍)。想整顿管理员乱象,就需要先修订方针,想修订方针,就需要足够多用户(不只是管理员们)的支持,而想要足够多支持,就需要整顿管理员行为上的乱象,这种shi循环我是看累了,目前在整顿乱象上倒是迎来了一丝曙光(即便Z某人和J某人除权案均双双告负,至少我们努力了不是么),但剩下两点...怎么去修订方针指引,又怎么去让用户继续支持贡献本站,仍将任重而道远,嘛,几分钟前U4C委员会D某那位在元维基告诉我:[[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Request_for_another_motion_to_focus_on_zhwikisource_users'_future_mention_of_past_wrong_behaviors]]。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4:22 (UTC) :::::::::::::现有Z某和J某除权申请由谁、何时及如何结案,我不想再细谈,既然在座的各位都或多或少成了“涉事用户”(自然我也不能例外),那倒不如一口气把自己对整个社群的(而绝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别人的)不满都吐出来,最好都告知U4C,这样我们才能知道如何改进社群,而不是纠结于ZJ之战,却忽视了更长期的反破坏问题。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5:06 (UTC) :::::::::哎呀真是榮幸,我的留言居然被引用了哈哈。 [[User:ASid|ASid]]([[User talk:ASid|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6:04 (UTC) === 关于各派动机的恶意假定 === 我知道维基百科要求善意假定,但是看到整天的维基政治斗争,我感觉真无聊,不禁恶意假定:你们是不是喜欢玩民主试验场,在网上玩政治过家家呀?整天在电视上看到美国、台湾的党争不过瘾,自己想在网上也玩玩。--[[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4:07 (UTC) : 以本人來說,一、我沒所謂「黨派」可言;二、我也不想被擅自劃分黨派;三、很多「黨派歸屬」不過是少數特定人士惡意臆測或給人目測分邊的結果。你應該譴責前面那種人,因為大部分維基人根本沒興趣「鬥爭」誰誰誰,不信你問問在場各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1 (UTC) ::有没有派系还不明显吗,您要是装睡是叫不醒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2:03 (UTC) ::: 你覺得大家真的想「搞派系」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4 (UTC) ::: 如果真的像你說的一樣來「惡意假定」動機,我或社群其他人,也完全可以「推定」你之前竟然在這個社群混亂最當頭的節骨眼提出「重選管理員建議」,是別有居心要把站務既有管理體系直接掀翻,而且是最為可怖的手段;但我'''相信'''你並不是這樣想法,所以很認真跟你解釋自己不支持提議的緣由,而非直接當你是什麼什麼派別的人,然後開始吵架。希望你可以理解,所謂「派系鬥爭」的想像,不過是少數有心人士意圖施加於本站廣大社群的陰謀。——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5 (UTC) ::: 雖然基本原則如此,但最近的解任投票,確實有「拉票」或淪為「代理人戰爭」互報私仇的可能。沒有人能否認這點。所以我更希望近期的種種惡象,能夠隨著管理員解任投票結束而消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16 (UTC) :::用“派系”的简单叙事来解释这些事情是行不通的,它不能解释票型,也不能解释不同用户的行为动机。如果用这种所谓叙事,两边都投了支持/反对票的用户要算什么派?在支持全部重选的同时在两项投票中一支持一反对并[[User_talk:红渡厨#關於本次投票,本人有幾點不解,萬望賜教。|对其他用户进行类似拉票行为而话不投机后又给人扣帽子]]的,又该算是什么派?傀儡调查值得信任,因为它需要以证据为前提,否则我们就会发现几位“其全域编辑数都有几千乃至几万次”的用户(其中不乏仍在各种维基项目常态活动者)在不具备强证据的情况下似乎就要因为瞪眼的“派别”划分被投到用户查核员处(这种情况下,也几乎不可能发生查核——查核不是钓鱼);而未见清晰逻辑链条只靠瞪眼的派系划分,则并不有益。这不是就意味着完全不存在傀儡的可能——但最起码应该基于证据来谈这些事,如果只因为支持或反对就要被扣帽子,谁还会表态?说起来本地过去也不是没有这种派别论,Assifbus阁下不是隔三差五就反共派哪个派?XsLiDian阁下不是因为别人对其做法提出意见就把人打成“党羽”“小圈子”?结果,这样的观点,不能反映问题,也不能解决问题。说句玩笑话:如果一定要算派别,那就把我算在“老好人”派好了——这还是由持派别论最烈的囍鵲阁下亲封的,实在是与有荣焉。——不过您说得对,这些事当中的不小部分,确实是无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7 (UTC) ::::我爱吃菠萝派!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7日 (六) 15:31 (UTC) :::::阁下可能需要厘清一下是我爱吃“菠萝”派还是我爱吃“菠萝派”,以便我决定赞扬阁下还是提报阁下(doge)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5:52 (UTC) ::::全域编辑数多确实是一个可能的解释,这些用户主要活跃于维基百科而不是维基文库。现在要让这些用户看到并且参与在维基文库的讨论,但是又没办法在维基百科开启一个维基文库的分讨论以便让他们更方便参与。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5:54 (UTC) :::::我认为像诸位提及的对'''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作出“近期编辑数”要求算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处理这种情况的做法——事实上,让活跃于其他项目的用户读到这些讨论和让活跃于本地(但不参与人事案)的用户读到这些讨论,这两件事其实在本质上没有太多差别,这不是一个我们可以期待解决的事。我们可以解决的,是保证投票用户具备在本地一定的近期参与度,这样会提高“读到这些讨论”的逻辑可能性——例如在人事任免流程开始的前180天内有5次编辑之类的。另外,就人事任免提高总编辑次数的门槛也应该考虑了,来个250次正文编辑或5篇信而有征,其实也不是多高,毕竟是人事任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09 (UTC) ::::: {{ping|Midleading}}中文維基文庫現在有[https://t.me/wikisource_zh Telegram即時通訊群組],內容完全是公開的,且開放隨意入群。您或其他人可以考慮加入群組,也方便快速交流。QQ那邊,我不確定環境是否適合,但若有需求,也可以開設聯絡群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6 (UTC) ::::::別忘了基金會行動肇由Telegram和QQ群組。我自認處於大陸地區,一旦個人信息泄露有極大可能性處於危險,無法再公正行使管理員職能。本人在此聲明過去、現在以及未來都不會加入任何與維基媒體有關的站外即時通訊群組,亦不會參與線下活動,除非是經私人邀請且可保證安全隱私無虞。只建議臺灣人民使用Telegram。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3:34 (UTC) ::::::: {{noping|Midleading}}不過您也不用真的「加入」,因為群組係公開,可以定時查看群組內容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05:48 (UTC) :那么多人都在这里说那么多不管用的干嘛呢。 :两个礼拜投完票了,能不能快点,大家确认投票结果,正式结束这次投票了。 :好让我提两个方案,也许能解决这件事。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0 (UTC) ::拭目以待。--[[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5 (UTC) :::作為對中立性的尊重,本人會在兩名中立管理員至少三天無回應的情況下考慮正式結案。我目前傾向於基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開展討論。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7日 (六) 16:07 (UTC) :::: {{ping|Gzdavidwong}}此舉可能涉及利益衝突(閣下係該解任投票主要涉事方),而違反全域委員會有關決議。我已[[: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7161600-Ghilt-20250607160500|請求]]委員會就此予以裁定。以個人角度而言,我亦希望閣下不要急於操作,否則又將犯「授人把柄」之殷鑑。事實上,Zhxy 519屢次回退Jusjih提起的解任投票,無論背後理據如何,仍顯得過於激進,甚至直接造成委員會之介入,乃至於本地解任投票中多位維基人以此為理由支持將其除名的所謂「惡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19 (UTC) :::: 至於管理員離任規定及投票門檻等議題,社群似乎多人有討論意願,可以趁機另開新章節提倡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22 (UTC) ::::我赞成Eric Liu阁下上述就此件结案的意见。投票已经过了截止期,它的结果已经冻结,快点慢点正式结束并不是问题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没有太大实际意义,无争议地走流程才是关键。关于该修正案,作为作者说一句:我这个已经是几年前的了,而且之前投出来也并没有太多正面反响,因此我完全不认为这个修正案的质量有多高以及多符合当前的环境。——当然,欢迎诸位将这个修正案作为砖头。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26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个人建议先不要着急就正常的申请解任条件及程序(即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进行修订,私下跟某位U4C成员的讨论来看,之所以造成管理员组内部对立,不是因为缺乏行政员,除维基百科外的一多半WMF站点都没有行政员,维基百科语言版本中也就一少半有这个,ta们怎么就没发生这问题呢?怎么就本站奇葩呢?别的站点(事实上也包括Eric Liu也担任管理员的其他站点上)谁谁搞破坏应该被封禁、哪哪页面是破坏/违反方针页面应被删除,哪哪条目遭遇编辑战需要回退,回退不行上保护...,几乎没一个管理员敢公然说不的,也不是因为双方熟对谁错,非要抢麦拿下定义对方违规的话筒,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如果实在不行,我还是那句话,[[m:PCP|申请关站]]吧,wiki不是适合吵嘴皮子杖的合适网络平台。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08:1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抱歉,我感觉阁下虚空画出来的靶子太多了。我甚至并不理解阁下的意图和观点是什么。 ::::::一,我上面已经明确表明我的方案已经在时间上和实务上过时——我不明白阁下一来就给我套一个“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帽子是干什么——难道我是应该说“现行指引很好,没有一点问题,别改了”或者说“我的指引方案很棒,你们就照着来改”吗?客观而言,从各次解任过程来看,解任的流程被审视和需要完善是正常的,如果连审视的讨论都不能开始,那么这又谈何完善本地规则呢?而如果我过时的方案能作为砖头引出诸君的玉石,那我是乐意的。 ::::::二,阁下后续整段的论述——抱歉,容我说得重一点——究竟想表达什么呢?(1)我没有谈过行政员的问题,不知阁下突然提这个是为什么,恕我没有回应。(2){{tq|别的站点...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抱歉,我真的看不懂你想表达什么。本地除了这件事外,其他各种的站务从写字间、版权讨论到删除讨论,近年来并未见明显的处理失灵(至于说有没有处理迟缓或不善之处,我不会说没有,但我个人而言还在可接受的范围):写字间近两年来在不同的用户以讨论等形式达成共识下,已经多次通过了版权方针、格式指引和重要模板的修订;两个存废类页面在我这个还算是活跃的人看来也还在合理进行的范畴内。如果就本件而言,在U4C介入下,本件在形式上已经有告一段落的迹象,我认为这是一个完善本地相关的事宜和规则的契机。我强烈反对阁下这种所谓“整个站点的混乱”的完全不审视本地实际情况的定性。(3)如果阁下表达的是其他内容,还请明确提出,讲真,我很少说别人讲话我看不懂,因此阁下可以不必忧虑我是托词闪避——我确实看不懂你想表达什么。 ::::::三,我个人强烈反对这种动不动就是分站(阁下犹记得当年阁下牵扯所谓“文言文站”案否?别人可能忘记了,在下倒是不敢忘记)、关站然而其核心空洞无物的表述——你可以把我接下来这句话当做人身攻击提报:在我看来,这种'''无聊透顶'''的表述也只有在本地主业干得不多(注:这不是问题,文库不强迫任何人参与;但是再结合下一点特征的话,就恐怕有缺少本地经验、不结合实际站务情况而空谈家国大事之嫌了),参与讨论时缺乏分析、逻辑说理、方案提供而只输出个人reaction的人物在坚持了。这种表述,本质上跟类似Assifbus、XsLidian和囍鹊大同小异,都是一种拍脑袋画“大破大立”大饼的行为,文明一点的说法,就是“虚空画靶”。我想本地需要的是讨论实际事务而非说怪话的人。——PS:话虽如此,我个人不会赞成任何在这条评论下方只是为了反对Liuxinyu970226个人而支持这段评论的留言——在我看来那一样无聊。 ::::::四、我对阁下没有恶意——再次声明,如果你觉得上述的表述有恶意,我完全欢迎提报——我诚挚希望阁下能够有效而详细地表述阁下认为当前本站需要改善的地方(若能有具体方案则想必社群都非常欢迎),这样,别人(自然也包括在下)才能就具体的问题和事宜详细商讨,就像过去两三年间写字间正常就各项版权、格式方针指引的讨论那样,少谈高来高去,多谈实际事宜。 ::::::在此我也要自我声明:我近来受俗事缠绕,未能很常参与本站事情,特别是“后罢免时代”与人事站务相关的讨论(在我看来这确实是复杂的而需要相当投入精力的讨论——但也应该是务实的讨论),我个人表示惭愧,也希望诸位有识之士像此前写字间讨论多项其他类别的站务那样,以务实精神来提出(并整理)各家之见,逐步完善这些规则。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20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如果阁下这份10多kb的辱骂性言论也可以叫“没有恶意”,那我真无法想象什么才是真“恶意”了,这个讨论章节名“关于各派动机的恶意假定”也是够奇葩,批斗大会114514.0版?(我不想引用某些现实战争)“阁下犹记得当年阁下牵扯所谓“文言文站”案否?”我作为那个[[m:Requests for new languages/Wikisource Literary Chinese|RFL]]的提案者居然也能忘了?我比您还忘记不了好不?“这种无聊透顶的表述也只有在本地主业干得不多”,您觉得无聊透顶您自己觉得去,我觉得这些话题有的聊。“这种表述,本质上跟类似Assifbus、XsLidian和囍鹊大同小异”别拿我跟那帮LTA一起看待,我在支持这份大罢免提案时,不也是警告了囍鹊了么,当年的某个SRCU我也是不留情面的列出了Assifbus了么。“少谈高来高去,多谈实际事宜。”我想这样做,可您的一贯言论却反而意图阻止我这样。“我强烈反对阁下这种所谓“整个站点的混乱”的完全不审视本地实际情况的定性。”那7个字不是我说的,谁之前说的这个东西找谁去,不过我也是忘了。“我不明白阁下一来就给我套一个“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帽子是干什么”您可以撒谎,那些管理员们也可以撒谎,甚至真正严格的讲(如果真有必要的话)我也可以撒谎,但[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AE%A1%E7%90%86%E5%91%98%E7%9A%84%E7%A6%BB%E4%BB%BB/%E4%BF%AE%E6%AD%A3%E6%A1%882&action=history 编辑历史不会撒谎],这个离任修正案2是谁提的,如果看完编辑历史还认为不是阁下,那我恐怕只得去[[m:SRG]]提报compromised account问题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1:02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1、对于阁下称我的言论是“辱骂性言论”,我也还是那句话,“无聊透顶”不礼貌,我一早就说过了您可以提报,这是表述形式不文明,我完全承认、也愿意回应,如果您需要道歉,我也可以道歉,但是这不能改变您的这种动辄传播“关站”论的表述无益的事实——如果您真的记得所谓“文言文站”的提案及其相关讨论,就应该意识到这种提法对文库项目的发展毫无益处,甚至有害。 ::::::::2、您大聊高来高去,这个是很明确的。有问题提问题,有事情谈事情,具体的,不是您的个人观感和reaction。您在本论题谈过什么实际问题?关站吗?谁有问题提谁的问题,哪有问题提哪的问题,不要老搞“ta们怎么就没发生这问题呢?怎么就本站奇葩呢?”这种缺少认真详细论述的高来高去的慨叹,这样没人知道应该从具体的什么地方或问题开始跟阁下聊——如果阁下仔细认真阅读他人留言,就应该留意到我很早就提醒过您,回归论题本身。如果阁下确实想谈实际事宜,我很乐意参与——但不是这种要猜测您在说什么的事宜。 ::::::::2、没有人拿您和“那帮LTA”(就我所知,他们当中仍有不少并非阁下所称的身份,您给别人扣的这个帽子是不是扣得太大了?)相提并论,如果阁下确实读到了{{tq|这种表述}}这四个字的话。 ::::::::3、“那7个字不是我说的”——就您这样还指责别人“说谎”?——{{Tq|别的站点(事实上也包括Eric Liu也担任管理员的其他站点上)谁谁搞破坏应该被封禁、哪哪页面是破坏/违反方针页面应被删除,哪哪条目遭遇编辑战需要回退,回退不行上保护...,几乎没一个管理员敢公然说不的,也不是因为双方熟对谁错,非要抢麦拿下定义对方违规的话筒,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如果实在不行,我还是那句话,申请关站吧,wiki不是适合吵嘴皮子杖的合适网络平台}},原文直出,从上下文看,这难道还不是您对于本地的定性,而是“谁之前说的这个东西找谁去”式的引用别人的观点吗?您做这样的语言闪避是毫无必要的。 ::::::::4、我没有兴趣做这样的闪避,我在上文已经说了,{{Tq|我上面已经明确表明我的方案已经在时间上和实务上过时}}——您是从哪得出一个我否认自己为这份方案的创作者身份、并为此撒谎的推定的?我反对的——再明确讲一遍——是反对阁下这种{{Tq|'''先不要着急就正常的申请解任条件及程序'''(即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进行修订'''}}的推定——没有任何人着急修订,讨论和交换意见是正常的,这是一份我已明确指出问题的“死”方案,但如果各位愿意以这份方案为出发点——或者批判这份方案为出发点——来讨论,我个人非常高兴,但这不代表阁下可以扣上一个“'''着急就正常的'''...'''进行修订'''”和“意图要修改”(从前后文来看,我只能认为阁下推定'''我个人意图'''在'''现时点'''就修改一个'''正常的'''规则)的帽子。 ::::::::5、我还是那句话,不要高来高去。我很愿意与包括阁下在内的任何人讨论本地方针指引等规则的修订问题,也可以讨论本地弊病——前提是您应该说明白,是什么具体内容,而不是用一段段的个人表态来谈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37 (UTC) ::::::::补多一句总结好了:有人提说要用在下的浅陋的方案来讨论,我个人在认为该方案多有欠缺的同时对此持开放态度,这就是上述交换意见的所有内容(这甚至都不是一个提案,并且交换意见显然已经终结——它不可能在本话题下被继续讨论,这种开放态度也并不代表当真正讨论该议题时我或任何人仍坚持此方案)——而在议题显然已经终结后上来继续延伸的,是阁下。这就使我尤为不解了——因为我没看懂您的延伸,也不认为这种单纯交换意见是有问题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56 (UTC) :::::::::您爱怎么说怎么说吧,我不想再回应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23:32 (UTC) :::::::甚至“犹记得”这种叫法,好像阁下认为我在搞“反犹主义”一般,希望今后避免这种争议极大的称谓。“反犹主义”同样也是我所反对的。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1:21 (UTC) ::::::::您这个帽子扣得已经是没边了,我只能郑重提醒阁下,不要扣帽子——即便扣,不要乱扣。“犹记得”是正常的中文表述,跟您所牵扯的概念事宜毫无关系,从[[山中白雲詞|古人]]到现代中文使用者[https://www.zaobao.com.sg/lifestyle/culture/story20240404-3250666][http://www.hunan.gov.cn/hnszf/hnyw/sxsp/202505/t20250531_33688504.html]都有在使用——并不是阁下所称所谓“争议极大的称谓”——虚空画靶毫无可取之处,敬请注意。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41 (UTC)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19:2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c-RoyZuo-20250607211300-请各位不翻2025年6月8日前旧账]] ::我两个方案写出来了,请大家赏脸看看吧。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20 (UTC) == 2025年第23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3"/><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3|-{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擴充功能]]現在可以在所有維基媒體維基上使用。編輯者可以使用這個新的擴充功能來建立互動式的視覺化資料,例如柱狀圖、折線圖、面積圖和圓餅圖。Chart圖表旨在取代舊版[[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raph|Graph圖表擴充功能]]的許多用途。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管理員現在可以更容易地在本地維基中,為視覺化編輯器的[[mw:Special:MyLanguage/Citoid/Enabling Citoid on your wiki|引用產生器]]配置自動引用功能。管理員現在可以在本地的<wbr/><bdi lang="en" dir="ltr">[[MediaWiki:Citoid-template-type-map.json]]</bdi>頁面中,使用<wbr/><code dir=ltr>_default</code>鍵來設定預設模板([[mw:Special:Diff/6969653/7646386|差異範例]])。設定此預設值有助於將來[[phab:T347823|新增項目類型]]時,確保現有配置不會過時。您仍可以為個別項目類型設定模板,這些模板會優先於預設模板。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4709]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0|{{formatnum:20}}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6月2日當週開始,以<wbr/><code dir=ltr>action=login</code>或<wbr/><code dir=ltr>action=clientlogin</code>登入的機器人將更常登入失敗。這是因為我們增強了針對可疑登入行為的防護措施。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ot passwords|機器人密碼]]或者使用免登入驗證方法(如[[mw:Special:MyLanguage/OAuth/Owner-only consumers|OAuth]])的機器人不受影響。如果您的機器人並非上句所述類型,請更新您的機器人;使用<wbr/><code dir=ltr>action=login</code>且沒有機器人密碼的方法已於[[listarchive: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message/3EEMN7VQX5G7WMQI5K2GP5JC2336DPTD/|2016年]]棄用。這項變更對大多數機器人而言,僅需變更其所使用的密碼即可。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5205] * 本週開始,維基媒體維基將可以使用JavaScript ES2017功能,無論是在MediaWiki內部、小工具或個人腳本中。ES2017的一大特色是讓程式碼更易讀的<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async</code>/<code>await</code></bdi>語法。本週以前,平台僅允許使用ES2016以下的功能,而數月前,僅允許使用ES2015以下的功能。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1537]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4|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GLAM Wiki 2025|2025年館聯維基媒體會議]]現正開放獎助金申請。會議將於10月30日至11月1日在葡萄牙里斯本舉行。無法負擔參與費用的館聯人可考慮[[m:Special:MyLanguage/GLAM Wiki 2025/Scholarships|申請獎助金]],申請開放至6月7日止。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3|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3"/>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2日 (一) 23:54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19186 --> == 提及模板更新 == 剛剛以百科版本為基底更新了[[模板:Ping|提及模板]],現在沒意外的話一次最多可以提及五十個人(本來五個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9 (UTC) == 社群首頁更新 == {{存檔至|Wikisource:社区主页}} 簡單更新了下[[维基文库:社区主页|社群首頁]]的排版,並修正了幾個連結或措辭。不過,內容主體未有大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55 (UTC) :感謝Liu 君更新。我們的社群頁面承襲英文文庫[https://en.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Community_portal&oldid=86314 早期](20年前)的架構,有些内容實在過時了。可以增減連結,調整界面,把常用的連結結組置頂,以服務編者。我稍修飾了導言的語句,也希望諸位合力調整正文。如有不當請徑直修改。 :另外借此通知,[[Special:特殊頁面]]佈局最近得到了重新設計,見[[#2025年第21期技術新聞|上面的技術新聞]]。不知道和重新設計是否有關,原來在左側欄的連結不見了。已經在社群首頁添加了此頁的連結,望各位編者知悉。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8:38 (UTC) :: {{ping|Andayunxiao}}已依據[[:w:zh:特殊:固定链接/87663047#介面顯示(五)|百科方面討論]]修改側邊欄,補回特殊頁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1日 (三) 09:12 (UTC) == 请各位不翻2025年6月8日前旧账 == 最近举行了[[special:permalink/2566738#解任投票]]。其中1项,[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Ghilt-20250607161200-RoyZuo-20250607133900 已确认投票期已结束]。 务实地说,<u>我感觉</u>,已结束的 Zhxy_519 的解任投票,和未结束的 Jusjih 的解任投票,最终结果将是,与投票前的情况,没有区别。所以我也不等所有投票结果出来,现在就提两个方案,希望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这是第1个方案。 我诚恳地呼吁各位,<u>从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u>。具体操作如下。 我提议,大家商定“旧账”截止时间,随后14日作为过渡期。以下讨论均假定2025年6月7日23:59为截止时间,具体日期待各位商议。 {| class="wikitable" |+ !旧账截止时间 !过渡期 !不翻旧账 |- |2025年6月7日 23:59 (UTC) |6月 8日 00:00 至 21日 23:59 |2025年6月22日00:00起,翻2025年6月7日23:59前的旧账,属于扰乱。 |} 何谓“不翻旧账”: #<u>所有用户</u>截止时间(2025年6月7日23:59)前的任何行为,从此不咎。也就是说,<u>这些行为不可再作为封锁用户的依据;不可再在讨论中用作指控用户的证据</u>。 #任何“翻旧账”的行为,<u>无论是在zh.wikisource,还是在任何WMF的网站</u>,一经发现,即属“扰乱”。<p>我建议,特设一页,用以记录该等翻旧账扰乱行为。<p>我提议,任何用户翻旧账达3次:一般用户即应被中文维基文库管理员封锁7日以上;管理员则应被封锁7日以上,社群并发起解任投票。 #考虑到我等并非圣人,许多人情绪高涨,故特设14日过渡期,方便各位适应。<p>原则上,大家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但14日<u>过渡期内,即使有翻旧账的行为,也不列入第2点建议设立的专页,不算作扰乱</u>。希望大家互相体谅,过渡期内的行为,就当是一时火起、戒断反应……诸如此类。<p>但恳请各位保持克制,真正做到<u>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u>。 请各位共商。谢谢。--[[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13 (UTC) 附注:我就看看大家讨论成什么样,如非必要也不说话。可能两个礼拜之后我作一个私人总结吧。(我未来的私人总结不是结束这个讨论,<u>大家讨论没有限期</u>。只不过视乎参与讨论的人数,我预估届时我能得出一些观察结果了。) I plan to make a personal report on these 2 mediation attempts of mine circa 2 weeks from now, depending on how many people join this discussion. Before that I dont comment unless necessary.--[[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6:50 (UTC) === 意见 === <small>(限每人1行,表达支持/反对/其它。冗长讨论请写于下1小节。)</small> #{{反對}}以上提案,根本不如利用[[w:Wikipedia:翻舊帳#「不要翻舊帳」不是什麼]]以便此地參考。更請注意[[Special:diff/2546761|存疑不合理的封禁]]若不妥善遮罩平反,就是一直公然展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24 (UTC) #仅{{反对}}特定日期,建议改为灵活时间段制度,如1年前、2年前等...在未满足特定时间段时的情形仍应允许主动公开(尤其近1年间的封禁记录)以便及时判断相关言论及操作是否具合理性,已满特定时间段的我可以支持不再重提,另外提醒阁下(指RoyZuo),[[w:en:User_talk:RoyZuo#November_2023|随意回退他人评论及歪曲被封禁的理由]]本就已是扰乱行为中的IDHT。--[[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30 (UTC) #{{意见}},翻旧账在中文维基百科都只是论述,没有理由在这边采取更强硬的措施。———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8日 (日) 07:33 (UTC) #{{反对}}建议直接雪球驳回吧,没有一个用户支持通过的。要讨论也应先由提案人总结现在已经出现的意见,再重提一个更实际的提案,才好达成共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0:48 (UTC) #{{意见}},不說禁止翻舊賬吧,但是反覆用同一理由提罷免應該是明文禁止的。--[[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03:10 (UTC) === 讨论 === 本人保持[[meta: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Suggested_solutions_-_Zhxy_519|於meta的聲明]]:問題皆是Jusjih無中生有,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Jusjih,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20 (UTC) *要不我提议一个修正案好了: #所有{{tq|本站}}用户{{tq|(指至少登录本站1次)在任何站点,发生于2年前(原则上以730天计算)}}的任何行为,{{tq|不论是否为其所欲,都应假定合理性,既往不咎}}。也就是说,{{tq|这些行为不可再作为封禁该用户的依据(或是该用户为管理员时封禁他人的依据)}};不可再在讨论中用作指控用户{{tq|(无论是针对其本人亦或其本人针对他人)}}的证据。(毕竟阁下根本无法左右外站是否对本站行为追究后续责任) #{{tq|但对封禁而言,任何站点当前仍在实施中的封禁,只要不被适当申诉予以推翻,即可继续引用,不受上述翻旧账定义限制}}--[[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03 (UTC)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RoyZuo&diff=prev&oldid=1294473273 <u>[[User:Liuxinyu970226]] has been harassing me crosswiki</u>, this time by pinging an uninvolved user under an unrelated section on my user talk page and making misleading comments, for my attempts at mediation for zh.wikisourc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04 (UTC) *:{{ping|RoyZuo}} No, that's not a harassing behavior, just a reminder that you should also not revert other users' comments to avoid trolls from or toward you, that's a protect trial, not wrong behavior.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10 (UTC) *:But if you think that comment is really unnecessary, I've withdrawn.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23 (UTC) *In this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3ACzar&diff=1294477141&oldid=1294223744 enwiki diff], {{ping|RoyZuo}} above wrongly claimed a so-called "harassement" which I didn't ask Czar to be blocked (only say that that should also be blocked if and when that user really did something that community agrees with their IDHT property, which didn't happened yet), but only a reminder that this user shouldn't be a meatpuppet of other users, thus this user should be largely warned due to their IDHT (Failure or refusal to "get the poin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27 (UTC) * 「一事不再理」是管理員解任投票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Jusjih及Zhxy 519,本來都不能再用此前的理由向對方提起解任投票。至於精神上的「不翻舊帳」,我看是難以規定,如此不過是強壓不滿,提前掩埋社群不和諧因子的「地雷」罷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34 (UTC) *:确实,这种情绪性提案,建议直接否决。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7:40 (UTC) *: 有關這個問題,雖然解任投票尚在進行,我尤其希望先得到{{ping|Jusjih}}君的明確答覆。文庫社群已經就此紛爭糾纏數年,干擾站務甚鉅,無論起因,顯然已經不少人對此感到厭惡。既然Zhxy 519已經白紙黑字地表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剩下就輪到Jusjih您這邊了。我很誠摯地等待。——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01 (UTC) *:: (註:對我而言,有關Gzdavidwong的若干瑣事也包含在內,因為那實在是Jusjih跟Zhxy 519更大衝突的一部分而已,都已是一坨舊帳、「爛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6 (UTC) :@[[User:红渡厨|红渡厨]] 理论上,<u>大家是希望有的人不要把陈年旧事反反复复没完没了地提吧?看看是谁不同意,谁反对这个大家的意愿,谁一定要提以前的事?</u> :所以实际上,他们反复提,我们也无可奈何,因为有的人拿着无限期管理员权限。 :所以我现在就提出来一个具体的、可以执行的方法,定一个时间点,时间点以前的事就不准再提了。 :就好像<u>整个中文维基文库在那个时间点重生一样</u>。 :同时定一个宽限期,宽限期内忍不住嘴的,大家就算了,大家都忍一忍。 :但是宽限期以后,还忍不住嘴的,那大家就知道是谁一直纠缠不清了,大家就有理由把他们踢走了。 :然后世界清静了,大家就该干嘛干嘛了,可以回归抄书校对的实际工作了。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03 (UTC) ::我还是那句话,我反对一个特定时间点,但支持某一时间段之前的不要再提,例如1年前或2年前,而且阁下其实也无法劝阻外站用户提及本站琐事(例如万一这样的“提及”来自萌娘百科、或是OA2021之后那帮被赶走的叛徒所建立的所谓“求闻百科”呢,您还有心思跑到那两个网站说“不许再提中文维基文库”么?ta们如果不嘲笑阁下都算烧高香了,就好像日本政府曾要求中国外交部撤下一幅讽刺绘画,[https://finance.sina.cn/tech/2021-04-28/detail-ikmyaawc2385803.d.html?fromtech=1 结果]却是——置顶了),所以规定“所有{{tq|本站}}用户”绝无不妥。至于为何要求对当前发生的封禁作出适当例外,这当然是基于另一个“囍鵲”案:[[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2025/囍鵲]],如果不提及这个案件,将几乎没有可能做到“引以为戒”,反而会误导社群“这个人做错的事跟我做错的事是两回事,我跟ta没半点关系”,对社群恐百害而无一利。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14 (UTC) ::就“整个中文维基文库在那个时间点重生一样”一说,我想可以重生,如果现有政策仍旧乱的一锅粥,元维基[[m:PCP|项目站点关闭提案专页(PCP)]]随时欢迎,我无意主动提案,但如果有人提了,我用人格保证我绝对投支持票,而不是反对或中立票。待关闭后本站内容临时迁回[[:mul:|多语言版维基文库]],好好整顿一番后申请按[[m:RFL|语言申请页]]规定重新启动,岂不更加美哉(而且这样做,从多语言版维基文库要回ta们的文言文内容反而觉得容易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35 (UTC) :::请有事说事,就事论事,漫无边际的发想,话题很新,离题很远,毫无效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现在才多久了?一天都不到,多少人看到了?又是谁在反对?谁在反对某一个时间点以前的旧事不再提,从此整个维基文库重新开始?谁一定要提旧事?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1:25 (UTC)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捅的娄子自己缝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1:29 (UTC) ::不管是谁反对,但是我还没看到有支持的,已经说明目前的提案至少也要重新修改,才更有机会通过。一直放着并不会魔术般的就通过了,如果我是一个没时间的不活跃用户,偶尔才过来看到这个讨论,里面全都是各种各样的反对,那我很可能会直接点击×而不是留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6:55 (UTC) :::那麼,閣下就這一點的意見到底是什麼?閣下目前只是拿別人都反對來當理由,自己的真實想法卻不清楚。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03:13 (UTC) ::::两位管理员已经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能重新提出针对对方的解任案,看不出本提案的必要性,根据其他反对意见,本提案的可行性也不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08:47 (UTC) :::::本次投票緣起就是Jusjih屢屢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意圖提出解任,閣下是否追認這一事實?按照他的脾氣,過了半年再來提,閣下是否出手制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13:07 (UTC) ::::::'''提醒'''@[[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离任指引并未明确禁止“一事不再理”,而且现时Jusjih的解任案中,包括本人在内多位反对者已提出有效异议,认为部分解任理由更适合描述Zhxy 519自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20:57 (UTC) ::::::我建议当本案被否决之时,同时允许前往[[Wikisource:投票]]区表决我上面提到的一份修正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21:00 (UTC) :::::::阁下修正案亦缺少讨论,在下反对在此情况下将其付诸表决,请牢记投票不能代替共识。我个人对于上述原案与修正案不论以何种方式划定“不算旧账”的严格的时间点和作为强制性规则两件事的前景都不看好。如果一事(这里的事情,应当是指具体的事项,而非一项提案)在'''流程正常进行'''下已有处理结果,那么不再理会是符合程序原则的——不过我似乎也没有见过要把它明文化的,这可能也很困难,不过我相信即使有人打算违反,那也会被指出来,所以其实大概还好。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29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这个流程正常么?目前多位用户反映提案者不分青红皂白强推本页提案,甚至我只是提一个修正案不想竟遭恶言对待,试问谁能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3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首先,我的“流程正常进行”是针对其他就“一事不再理”问题的意见的个人看法中的表述。第二,每个人有提案的自由,他的提案我也不支持,但他这样怎么样算是'''强推'''呢?他把这弄到投票去了吗?这不还是在讨论和形成共识阶段吗?征求意见阶段这么多不同意见,那么这个议案自然是难以通过的,正常过一定时数(这里倒不是说要等十四天)没有更多讨论就可以关闭或存档议案,也可以雪球关闭(不过本地确实很少做这种雪球关闭的处理——这也表明我们可以完善这些规则),除提案者外其他人阻止了吗?从以上看,这样的流程,又哪里不正常呢?老实说,哪怕是一个错到离谱的提案,我们也不妨从中吸取一些经验,而不必一来就是{{Tq|自己捅的娄子自己缝补}}。至于你们俩之间的争议,如果发生在本地而你认为这些是由其不当行为所致,可以提报,如果发生在别处,你也可以提报。最后,我可以再次利申:我认为这个提案——和修正案——都不现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51 (UTC) :::::::::雙重標准不是你這麼玩的。上面Eric Liu和Midleading都在提一事不再理,你還一副贊同的模樣,卻單單跑來提醒我。你投票發表意見就發表好了,多扯「有效」就太此地無銀三百兩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4日 (六) 02:51 (UTC) :::::现在看出来了,他很会说话,用点藉口就把自己真实意图藏起来。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5:35 (UTC) ::::::不敢自称写作有多好,只不过是正常而已,没读过书怎么好意思当中文维基文库的管理员。本人对道家文化感兴趣,这么做是很自然的道理,人家Jusjih都还没有提出来这样的提案,谁知道未来会不会出现新的解任理由,或者是Jusjih会不会想出不需要解任的新的矛盾化解方法,这些都不是“一事不再理”,可以继续讨论,现在就要颁发永久效力的保护证明确实有点为时尚早。Jusjih一直在錄入台灣法律,想要尋求一個公平正義的解決方案也很合理。其他管理員的錄入風格暫時還未知,因此抱歉無法點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4:02 (UTC) :::::::{{ping|Zbz53321374}}才像是最近刊登台灣法律最活躍的,但不肯討論,而其正確性以及排版,我一人追加校正很瑣碎,因而有請公正管理員注意,甚至勸告。是有不需要解任的新的矛盾化解方法,例如[[Wikisource:禁制|禁制]]。斟酌[[w:Wikipedia:翻舊帳#「不要翻舊帳」不是什麼]],就是像Z某封禁他人程序的爭端,公共可看的封禁史若程序不正,就應討論是否遮罩平反,但曾被封的又再犯,或任意封禁的管理又再犯,新舊帳一起算就不是單純的任意翻舊賬,以及可能要短暫反遮罩作公開證據。--[[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18:44 (UTC) == 有限任期制 == 第2个方案,有限任期制。 #所有现任管理员,任期到某商定日期为止。(例如2027年12月31日,超过2年后。具体日期待各位商议。) #任何新当选管理员,任期若干年而非无限期。(例如6年。具体待商议。) #管理员任期届满前,举行信任投票,通过信任投票方能续任。(通过门槛最低为“支持票>反对票” ,最高为75%(新管理员当选门槛),具体门槛待商议。) 请各位共商。谢谢。--[[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13 (UTC) === 意见 === <small>(限每人1行,表达支持/反对/其它。冗长讨论请写于下1小节。)</small> #{{反对}}有时间规定任期,还不如两套管理员相关指引都提出修订意见(尤其是就不活跃的管理员定义问题,G打头那位更是心知肚明中的心知肚明),目前管理员行为争议皆起因指引叙述争端,并不是限制任期就能解决的,顺带,当可能通过的下次修订通过后,我请求修订哪个就升级哪个为方针。--[[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33 (UTC) #{{支持}}每个人网络做志愿者公益编辑的精力都是有限的,能投入一部分时间精力来贡献就可以了,不要求终身贡献。任期制可以避免一些人虽然兴趣和精力已经减弱,为了终身保持管理员的“荣誉”,而只是做最低限度的编辑。不过我认为到期后应该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而不是举行信任投票。如果需要管理员权限,可以重新选举。--[[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0:15 (UTC) #{{支持}} 但是我想第3點該是所有管理員同時"下課",有意連任者,報名參加新一屆選舉,由有資格投票用戶審視。--[[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29 (UTC) # {{反對}}任期制:管理員處理站務,無論理由多麼正大光明,總是有機會得罪別人;時間久了,整體支持率必然下降。而本站社群基數較小,這一現象比百科等地更加嚴重,且會持續加劇。重點是,越活躍處理站務,就越容易得罪別人,於是更可能導致有能者漸難取得社群多數滿意,最終促使本站管理體系長期失能。本人認為,如果個別管理員沒有明顯濫權問題,則不應予以解任。現有管理員離任指引,雖仍有瑕疵,已經足堪應付此種不端行為。若要避免管理權限淪為所謂「榮譽」,倒是理當考慮提高管理人員活躍度門檻,而不是直接訂下硬性任期限制為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28 (UTC) === 讨论 ===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这便是我反而害怕的问题,这种定期选举逻辑肇因维基百科那边受[[w:WP:OA2021|OA2021]]影响而被迫如此,但也已导致选举不能灵活进行而造成1.本应可以满足条件新当选上的却奈何为时过早或过晚,过分且无合理理由地强加了自我检讨期;2.某些用户抓住时间要求,刻意赶在某个选举日期前刷满编辑次数,自诩满足参选/当选条件,我不希望本站再因同一原因再发生一次基金会行动。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0:26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所有管理员同时"下课",那么如果在选举期间遇到多出了大规模侵权内容,甚至大规模编辑战,又该由谁管控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49 (UTC) *:其實還有GS,你們可以請求Global sysop action,不過這不是一個good idea就是了。 [[User:ASid|ASid]]([[User talk:ASid|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7:41 (UTC) *:简单至极,您是位热心用戶,给您"看守",必不负众望。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3:2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我?没空,真是没空,你们要全体都不行了,管不住了,剩我一个那这wiki还有啥用呢,关站得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3:40 (UTC) *首先请全体超级低调管理员发表意见,你们是可能受影响最大的人,不发表意见有点说不过去。其次请超级低调用户谈谈看法。我们都知道七八年前这些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不用通过投票确认这一事实。但是你们能不能更新更新认识,这里谈了这么多,没人理睬的话岂不等于满篇废纸。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5:4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的确,就像我在U4C案例讨论页问到的那样,我们都需要逐步完善有关指引及程序,并寻求将指引升级成方针(即只要不被再次修订,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6:00 (UTC) * 另請注意百科此前推出之「臨時管理員」試行,結果是幾乎所有管理員作完一任,涉及各種爭議站務工作,都不足以取得更多支持續任,還有部分倒退跡象。百科如此規模之社群都不過如此,遑論文庫?——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37 (UTC) *: 且要指出,本站新任管理員,已非預設永久任期,而是受[[:meta: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Minimum voting requirements/zh|全域要求規範]],僅有獲得相當支持,始有取得永久權限之可能。這不代表本站不能自訂指引,但我仍覺得弊大於利,理由已於上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43 (UTC) * 大体上同Eric Liu在意见章节的意见。以目前的社群规模,这种安排最终会造成管理员人数大幅下降。而且考虑到管理员之间本来已有大量的矛盾,人越少事情越难处理。除非诸位有最终放弃设置本地管理员的打算,否则还是不建议引入任期制……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4:16 (UTC) * 不同意管理員積極處理站務必然導致支持度降低,這里管理員自身的行為有待改進才是支持度降低的決定性因素。如遇爭議站務工作,應該首先調查有關證據,征求社群意見,促進形成共識,如此即使產生爭議案件(如剛剛過去的[[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也可安然化解。管理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同意因為管理員自身問題可能導致管理員人數下降,就支持任用條件尚不成熟的管理員,應該和維基百科一樣從嚴要求。如果管理員人數真的下降,我仍會在今後很長的時間內維持高頻度巡查和處理站務,不致使站務陷入癱瘓。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2:16 (UTC) *: 你說的是理想情況,但以本站的社群風格來說,還真不一定。這裡討論的應該也不是「任用條件尚不成熟的管理員」,而是避免管理員因為無私處理站務惹上麻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8 (UTC) == 2025年第24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4"/><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4|-{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臨時帳號]]將於本月下半在大型維基百科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信任與安全產品團隊]]正在完成部署所需的最後工作。團隊已與監管員及其他高階權限者合作,預測並應對大型維基上可能出現的各種用例,以利社群成員能繼續有效地管理及巡查臨時帳號。這是三個部署階段中的第二階段,最後階段最早將於9月展開。更多關於專案近期發展的資訊,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Updates|更新資訊]]。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在[[mw:Talk: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討論頁]]提出,並參加本週二的[[m:Event:CEE Catch up Nr. 10 (June 2025)|CEE Catch Up]]。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File:Octicons-gift.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mw:Special:MyLanguage/Help:Watchlist expiry|監視清單效期]]功能可讓使用者在特定期間內監視指定頁面。期限過後,頁面會自動從監視清單移除。本週開始,您可以設定預設的頁面監視期限。在[[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watchlist-pageswatchlist|偏好設定]]中,您還可以為編輯、建立和回退操作分別設定不同預設監視期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65716] [[File:Talk pages default look (April 2023).jpg|thumb|alt=討論頁視覺改進的截圖|採用新設計的討論頁的範例,圖為法語維基百科]] * 幾乎所有維基百科的討論頁外觀將變更為新設計([[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19|部分維基]]已採用新設計,[[phab:T379264|少數]]將稍後獲得更新)。您可以在[[diffblog:2024/05/02/making-talk-pages-better-for-everyone/|Diff]]閱讀此變更的詳細資訊。使用者可以在[[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editing-discussion|偏好設定]]中選擇停用此變更(「{{int:discussiontools-preference-visualenhancements}}」)。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19146][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2121] * 特定高階權限者(包括管理員、行政員、用戶查核員、監督員、監管員)現在可以在需要對抗高速帳號跳轉的破壞行為時,於有限期間內[[phab:T358853|自動揭示]]所有臨時帳號的IP位址。此功能為監管員所要求。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6492] * 本週,內容維護工具團隊和機器學習團隊將繼續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近期變更的新篩選器]],將其部署至更多維基百科。該篩選器利用研究團隊所建立的「回退風險模型」(Revert Risk model),醒目標示可能會被回退的編輯,協助近期變更巡查員識別可能有問題的貢獻。該功能將在以下維基百科推出:{{int:project-localized-name-af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be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bn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cy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haw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is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kk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simple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trwiki/zh}}。未來幾週內,該功能將繼續[[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在本專案涵蓋的其餘維基百科]]推出。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196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懇請活躍於元維基和大型維基百科的過濾器編輯者協助更新防濫用過濾器,以應對臨時帳號。您可以在[[phab:T369611|Phab工單]]取得相關說明的連結以及待確認過濾器的非公開清單。 * Lua模組現在可以存取頁面相關縮圖的名稱,並且在[https://gerrit.wikimedia.org/g/operations/mediawiki-config/+/2e4ab14aa15bb95568f9c07dd777065901eb2126/wmf-config/InitialiseSettings.php#10849 某些維基]上可以存取維基專題評級資訊。這可以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Scribunto/Lua reference manual#added-by-extensions|mw.title物件]]的兩個新屬性——<code dir=ltr>pageImage</code>和<wbr/><code dir=ltr>pageAssessments</code>——來實現。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31911][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0122]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5|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4|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4"/>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10日 (二) 01:16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46858 --> == Vote now in the 2025 U4C Election == <div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 Apologies for writing in English. {{Int:Please-translate}} Eligible voters are ask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2025 [[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 Coordinating Committee]] election. More information–including an eligibility check, voting process information, candidate information, and a link to the vote–are available on Meta at the [[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Election/2025|2025 Election information page]]. The vote closes on 17 June 2025 at [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50161600 12:00 UTC]. Please vote if your account is eligible. Results will be available by 1 July 2025. --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U4C, [[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 talk:Keegan (WMF)|talk]]) 2025年6月13日 (五) 23:01 (UTC) </div>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848819 --> :用AI翻译了一下: :请符合资格的投票者参与2025年[[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选举。更多信息——包括资格核查、投票流程说明、候选人资料及投票链接——可在元维基的[[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Election/2025|2025年选举信息页面]]查阅。投票将于2025年6月17日UTC时间12:00截止。 :若您的账户具有投票资格,请积极参与投票。选举结果将于2025年7月1日前公布。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0:49 (UTC) == 解决方法3 问卷调查 == 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第3个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关于“需要管理员或更高权限的操作”,主要就是 assign/remove user group 和 block/unblock user 4件事。(因为不需要管理员权限的操作可以慢慢聊,所有人慢慢聊到天荒地老都无所谓。) #每个人写下,你自己认为,为了解决维基文库的实际问题,必要的这4种操作。<u>不需要写理由,不要你罗里吧嗦地写一大堆。</u>只要你写“针对谁,干啥”,完了。 #问卷调查截止时间到了之后,归纳所有意见。将所有“<u>至少两个人</u>提出的要求”列出来。 #然后整个文库社群针对所有这些“至少两个人提出的要求”讨论并投票。<p>讨论投票结果出来就完了,代表所有涉及高级权限操作的事都搞完了。其他事情,可以在本地范围内,随你们便慢慢聊吧。 看看你们要不要做这个问卷调查。要公开做还是匿名做。 要匿名做的话,找几个局外人,弄个Googleform/SurveyMonkey之类的匿名调查问卷。匿名问卷的意思是,收集意见的过程其他人看不到,但还是要签名的,保证每个人只交1份答案!至于问卷结束归纳“至少两个人提出的要求”之后,“谁提那些要求”不一定需要公开,因为<u>每一项要求还要经过公开讨论和公开投票</u>。 3rd solution, a questionnaire to find out what actions (that require advanced user rights) should be taken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That is, assign/remove user group and block/unblock user, these actions. All other things that dont involve these actions can be discussed locally forever and ever. At the end of the survey, <u>make a list of all actions that at least 2 users request. This list of actions will then be discussed and voted on.</u> That resolves everything that requires advanced user rights (i.e. meta/global users / u4c committee). All other matters can be handled locally.--[[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1:59 (UTC) :抱歉,我看不出这个调查的用途以及它试图解决的“实际问题”是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4:06 (UTC) ::你觉得有属于这4种操作的措施,但是因为这里一天到晚瞎吵,什么都做不了的吗? ::如果你觉得没有的话…… ::如果所有人都觉得没有的话…… ::那么[[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不就完了吗? ::瞎吵一轮到最后原来什么措施都不需要管理员以上的操作的话,那谁喜欢吵就这里继续慢慢吵,其他人就不用搭理那些专门吵架的人了吧? ::如果有属于这4种操作的,那就现在所有人麻利地提出来麻利地讨论投票,两三个月之内搞完,拉倒了。没完没了地吵了几年都不知道在干嘛。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5:09 (UTC) {| class="wikitable" |+ ! rowspan="2" |用户 username ! colspan="4" |要求 What do you want? |- !授权 assign to group !除权 remove from group !封锁 block user !解封 unblock user |- |[[User:Example]] <- 样板 SAMPLE -> |[[User:Test]] 管理员 3个月 |[[User:Test]] 管理员 |[[User:Test]] 永久 |[[User:Test]] |- | | | | | |} : 其實解任投票完了以後就沒什麼事了吧?不一定「没完没了地吵了几年都不知道在干嘛」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1 (UTC) :当然还有很多事了,例如讨论投票资格应该怎么修改以考虑近期编辑次数,管理员不活跃方针是否修订等等,不一定仅限于这个问卷所列出的授权、除权、封锁、解封四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04:16 (UTC) ::老管理员在维基都活跃多年,有深厚的人脉,只要愿意总是能找到朋友来帮忙。除非是不搞小圈子的管理员得罪了一个派系,这种解任投票是没有意义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4:42 (UTC) == 2025年第25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5"/><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5|-{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即日起,您可以[https://wikimediafoundation.limesurvey.net/359761?lang=en 提名您最喜歡的工具]參加第六屆[[m:Special:MyLanguage/Coolest Tool Award|最酷工具獎]]。提名採不具名,將持續開放至6月25日。您可以重複提交問卷以提名多個工具。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3|{{formatnum:33}}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6|MediaWiki]] '''深入了解''' * 多年來,基金會職員和技術志願者利用維基媒體API開發了各種工具、應用程式、功能和整合方案,以提升使用者體驗。未來幾年,MediaWiki介面團隊將投資維基媒體Web(HTTP)API,以更好地滿足技術志願者的需求,並預防維基媒體基礎設施遭到濫用。參閱[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2025/06/12/apis-as-a-product-investing-in-the-current-and-next-generation-of-technical-contributors/ 這篇Techblog文章],了解更多關於團隊的API發展計畫。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5|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5"/>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16日 (一) 23:38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70688 --> == <span lang="en" dir="ltr">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2025 - Call for Candidates</span> == <div lang="en" dir="ltr">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Call for candidate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Call for candidate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Hello all, The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call for candidates for the 2025 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selection is now open]] from June 17, 2025 – July 2, 2025 at 11:59 UTC [1]. The Board of Trustees oversees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s work, and each Trustee serves a three-year term [2]. This is a volunteer position. This year, the Wikimedia community will vote in late August through September 2025 to fill two (2) seats on the Foundation Board. Could you – or someone you know – be a good fit to join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s Board of Trustees? [3] Learn more about what it takes to stand for these leadership positions and how to submit your candidacy on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Candidate application|this Meta-wiki page]] or encourage someone else to run in this year's election. Best regards, Abhishek Suryawanshi<br /> Chair of the Elections Committee On behalf of the Elections Committee and Governance Committee [1]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Call_for_candidates [2]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Legal:Bylaws#(B)_Term. [3]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Resources_for_candidates<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div>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17:44 (UTC) <!-- 信息由 User:RamzyM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866958 --> lt0x1ai6jz0fpxvcjg449lel24kum1z 2570869 2570540 2025-06-18T10:09:59Z Midleading 47637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回复 2570869 wikitext text/x-wiki __NEWSECTIONLINK__ {{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 == 明年中文维基文库即将迎来20周年华诞。一些方针和说明文档已有近20年的历史,让人感觉晦涩难懂,内容过时。我计划明年对其进行大幅修改。对方针的修改尽量不会有争议,如果别人不满意也可以讨论。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4:21 (UTC) :支持。我半年前就大致整理过一次帮助文档和模板说明,但很多还需要大幅完善。 [[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6:20 (UTC) :支持,目前很多应当有的文档仅存在于英文维基文库,例如[[:en:WS:V]],[[:en:Help:Index pages]]。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8:42 (UTC) : {{支持}}:修正案可即時陸續提出,俾便社群分批檢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2月9日 (一) 16:01 (UTC) :完全{{支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7:02 (UTC) :{{支持}}。[[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月7日 (二) 09:01 (UTC) :{{支持}}。另外{{建议}}:希望能补上中文特有的东西:异体字如何处理、怎样查询,直排标点符号怎么录入、引号和句号连一起时顺序是否要转换成横排习惯,首行缩进、{{tl|nop}},穿越历史的文献怎么算版权……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4:16 (UTC) ::{{移動至|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從校對頁錄入時……|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26 (UTC)}} *我认为校对页面和主页面显示不同内容,完全通过软件层面的处理即可完成。每个标点添加{{tl|ia}}太麻烦了。另外,建立忠实原文和现代标点的两种页面也不利于维护。如[[督戎疏紀/卷之一]]和[[督戎疏紀_(影印本)/卷之一]]。一方面我很尊重这样做的编辑很用心,一方面我觉得如果有一天更正错字,需要修改两个地方,很麻烦。最好的做法是能通过软件进行修改,可自动将嵌入包含的页面显示为[[督戎疏紀/卷之一]]的样式。现在chatgpt等llm可以帮助写代码,我觉得咱们可以试着写一个。--[[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2:02 (UTC) *:我在建立{{tl|ia}}模板前也想過軟件方案,如js工具、lua模組, *:*js小工具需要審核後方能添加到維基站點。還需要進一步判對當前頁面命名空間是否為無標點文書,如果沒有參數支持,那就要讀者用戶自行手工打開。 *:*lua模組則是方便用於作品頁嵌入時刪去符號,剛好與古文校對頁無標點的目的相反。 *:思來想去讓編輯貢獻者自己來負擔成本還較省事,至少可調可控。花的時間也不過是完稿後敲幾個Ctrl+H作取代的工夫,或是直接丟進python處理。 *:反正這模板只是工具,也還能修改。我就在想著要來把這些標點改成偽元素,使其真正的與實體原文分離。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00 (UTC) *:我見到您提供的模組了,的確是可以照著軟件這個方向去做。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11 (UTC) == 這是什麼字? == : (按年度分拆討論,並重新編號)——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月17日 (五) 16:22 (UTC) === 一 === {{移动至|Talk:續武定寶鑑/卷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 二 === {{移动至|Talk:勸農節目|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三=== {{移动至|Talk:續武定寶鑑/卷四|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四=== {{移動至|Talk:竹溪遺稿 (鞠溟)/卷三|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五=== {{移动至|Talk:晚聞遺稿/序|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六=== {{移动至|Talk:謙齋先生文集 (河弘度)/卷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七=== {{移动至|Talk:晚聞遺稿/卷三|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8 (UTC)}} ===八=== {{cdz|Talk:青泉集/卷之二}} 原文:「揖我謂我儇而狂。人生快▦何所好。」 原圖:[https://kyudb.snu.ac.kr/book/mfPdf.do?book_cd=GK05030_00&vol_no=0001] 70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5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558%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9 [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1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9%9D%92%E6%B3%89%E9%9B%86&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靑泉集) 册一頁139 (靑泉集. 卷1, 2, 4, 6/ 申維翰(朝鮮) 著) 册二頁30 (靑泉集. [1])pg13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16日 (日) 06:59 (UTC) :我找到了新的文字來源[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887] 1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23:57 (UTC)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Liouxiao|Liouxiao]]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47 (UTC) :::還是不清楚,謹慎推測為“意”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0:00 (UTC) ===九=== {{移动至|Talk:青泉先生續集/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十=== {{移动至|Talk:督戎疏紀/自序|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移动至|Page talk:KYTU-BB04492447 督戎疏紀1.pdf/5|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十一=== {{移动至|Page_talk: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42|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8 (UTC)}} ===十二=== {{移动至|Talk:竹溪遺稿 (曺克承)/附錄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8 (UTC)}} ===十三=== {{cdz|Talk:竹溪遺稿 (曺克承)/附錄卷之二}} 原文:「之間㦲撫昔悼今尤不⾃勝敬以洞酌枯{{?}}少叙」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1/19/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1336_%E7%AB%B9%E6%BA%AA%E9%81%BA%E7%A8%BF_%28%E6%9B%BA%E5%85%8B%E6%89%BF%29.pdf] pg 11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4:49 (UTC) :查不到,不過「洞酌」應作「泂酌」,為《詩經.大雅》中的一篇。 :故揣測「枯{{UnO|�|ids=⿰月𬎾}}」應該也是某部作品,或許可往敬酒祝詞之類方向找起。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5:24 (UTC) ::「𬎾」同「肅」,所以根據字形結構可能是「䐹」。但是到底恰當麼?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5:46 (UTC) :::@[[User:Aerotinge|Aerotinge]]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4:50 (UTC) ::::我不覺得可以這樣替換。 ::::如果非不得已要這麼做,至少要留下編輯說明,並以模板加註。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4:56 (UTC) ::::“枯䐹”--《元詩選•食新笋》:“黄虀瓮已竭,枯䐹筐亦空。”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0:09 (UTC) ===十四=== {{移动至|Talk:正字宋公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40 (UTC)}} ===十五=== {{移动至|Talk:雪海遺稿/卷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39 (UTC)}} ===十六===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39 (UTC)}} ===十七===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十八===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十九===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二十=== {{移动至|Talk:明谷遺稿/附錄|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二十一=== {{移动至|Talk:朴靈恩遺稿|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1 (UTC)}} ===二十二=== {{cdz|Talk:一松先生文集/卷三}} 原文:「蘭玉盈▦佇餘慶」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57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9A_0030_010_1090&pageId=ITKC_MO_0239A_A057_220H] pg 93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6:53 (UTC) :“庭”。“蘭玉盈庭”,語源該是《世說新語》謝玄說的“譬如芝蘭玉樹,欲使其生於階庭耳”,通常說的是子弟優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42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50 (UTC)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4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239A_0030_010_0830] pg 84 原文:「傳家猶得托精▦。」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6:57 (UTC) :似乎是“禋”字 ---以禮祭祀:“禮者……,況國之大典,在于精禋……”。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57 (UTC) ===二十三=== {{cdz|Talk:一松先生文集/卷四}} 原文:「冥漠長辭▦得計」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9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9A_0040_030_0010&pageId=ITKC_MO_0239A_A057_239H] pg 13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07 (UTC) :從殘留字形看似乎是“誠”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44 (UTC) ===二十四=== {{cdz|Talk:梧里先生續集/卷一}} 原文:「前日。上敎曰。領相非但功勞甚重。且無入接家舍云。籍沒家舍中一坐。▦自願題」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232] 1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7A_0150_010_0060] 28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48 (UTC) :上面的那個我認為是「從」 :原文:「心▦不能自定。罔」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232] 3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7A_0150_010_0430&pageId=ITKC_MO_0237A_A056_421L] 31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53 (UTC) ::會不會是「神」阿?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54 (UTC) :::心神不能自㝎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24 (UTC) :个人同意阁下所见,是“從”和“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2:54 (UTC) ===二十五=== {{cdz|Talk:漫浪集/卷之一}} 原文:「閣閣殊音入耳喧。{{?}}有山河堪寓目。」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5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20_030_1120] 47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52 這個字是不是「只」?[[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2:56 (UTC) :是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10 (UTC) ===二十六=== {{cdz|Talk:漫浪集/卷之二}} 原文:「秖今縻吏役。訖▦▦餘生。」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30_010_0370] 7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7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0 (UTC) :「秖今縻吏役。訖可丐餘生。」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21 (UTC) 原文:「長歌自作風格▦。句法還向東坡」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86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8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30_020_0030&pageId=ITKC_MO_0359A_A103_395L] 8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3 (UTC) :字形上看應該是“老”,“長歌自作風格老”,見杜甫[[蘇端薛復筵簡薛華醉歌]]:“歌辭自作風格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3:14 (UTC) ===二十七=== {{cdz|Talk:漫浪集/卷之三}} 原文:「榮養雄州備。▦封晩歲新。」 這個字是不是「㤙」?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050] 10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9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3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7 (UTC)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40_010_1020] 110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5 :原文:「其如喜▦情。慇懃別時」 :這個字是不是「悞」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9 (UTC) ::原文:「神明政▣琴」 ::這個字是不是「左」、或者說「右」?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40_010_0790] 105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7:06 (UTC) :第一条是“㤙”,字形明显。 :第三条是“在”,“風化民如草,神明政在琴”,上句是《論語》“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的化用,下句大抵与“鳴琴而治”一样,两句说的都是以德化民以礼乐教民的意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20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30 (UTC) ===二十八=== {{cdz|Talk:漫浪集/卷之四}} 原文:「徐劍掛來身更遠。郢斤▦却質今亡」 是不是「拋」?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050] 122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3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27 (UTC) :原文:「 四州八島皆▦中諸州 」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4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460] 13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4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38 (UTC) ::原文:「吾黨諸君強起余。▦▦仍向漢皐如」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74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0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1410] 158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41 (UTC) :个人意见:“抛”、“海”、“夭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2:44 (UTC) ===二十九=== {{cdz|Talk:漫浪集/卷之五}} 原文:「郊墅省愆甘▦跡。」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60_030_0020] 187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8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2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4:37 (UTC)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60_030_0020] 188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0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9 :原文:「一中無賴酒熏▦。分憂列邑」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4:39 (UTC) ::腷?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5:59 (UTC) :::感謝,但是我查看了一下,應該是「肌」。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9:09 (UTC) :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5:22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9:05 (UTC) ===三十=== {{cdz|Talk:漫浪集/卷之六}} 原文:「易水長城。{{?}}終爲秦之有乎。」 這個字是不是「其」?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70_010_0020] 19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1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03 (UTC) :原文:「諸侯將相咸▦。動歡聲於大庭」 :這個字是不是「在」,還是「推」?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1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70_010_0020&pageId=ITKC_MO_0359A_A103_453H] 19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07 (UTC) :第一條,“其”是合理的,字形也可接受;第二條,個人認為是“在”,字形合理,“諸侯將相咸在”和後文“動歡聲於大庭,溢和氣之藹藹”文理也接得上。另,此句中“侯”應更換為{{!|𫢑}},“侯”的異體字,以符合原貌。--[[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33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44 (UTC) ===三十一=== {{cdz|Talk:東溪集 (朴泰淳)/卷二}} 原文:「笑謂座▦曰。彼妓之流涕。」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3185] 6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944A_0030_010_0450] 5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45 (UTC) :已解決。「客」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23:08 (UTC) ===三十二=== {{cdz|Talk:東溪集 (朴泰淳)/卷三}} 原文:「塞馬寧嫌▦。仙鳬亦懶飛。」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3186] 4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944A_0040_010_1110] 11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53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23:08 (UTC) ===三十三=== {{cdz|Talk:楊湖遺稿}} 原文:「峕。崇禎乙丑{{?|臈}}月初吉南溪朴世采和{{?}}曰題」 第一字我深度懷疑是「臈」,但是第二個字是什麼?「叔」?「井」?「壯」?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0/NLK-%E5%8F%A43648-23-10_%E6%A5%8A%E6%B9%96%E5%85%88%E7%94%9F%E9%81%BA%E7%A8%BF.pdf] pg 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22:26 (UTC) :算了,是「叔」。朴世采,字「和叔」。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22:51 (UTC) ===三十四=== {{cdz|Talk:楊湖遺稿}} 原文:「東風拂征袖離思颯秋莖好去尋初服終知?汝成」 這是「王」,還是「玉」?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0/NLK-%E5%8F%A43648-23-10_%E6%A5%8A%E6%B9%96%E5%85%88%E7%94%9F%E9%81%BA%E7%A8%BF.pdf] pg 3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3:35 (UTC) :是“玉”应该无误,毕竟“玉汝于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4:30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4:35 (UTC) ===三十五=== {{cdz|Index Talk:NLC416-07jh001063-79833 空山零雨.pdf}} 見於[[Page:NLC416-07jh001063-79833_空山零雨.pdf/69|此校對頁]]標題。「⿱艸酴」,疑與「荼」同義,但未查到。 另外,[[空山霝雨 (1925)|作品]]的子頁名有此字,如何妥當命名子頁面?[[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16:58 (UTC) :{{!|𨢬}}。至于布局上的差异,见[https://hc.jsecs.org/irg/iwds/ucv?show=307c#entry-307c],会被统合,您如果觉得需要反映出这一差异,我想可以选择一些有悬停显示的模板。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17:12 (UTC) ::感謝指點。如果命名為「[[空山霝雨 (1925)/𨢬蘼]]」,是否加頂注模板説明?中文維基百科有[[:w:Template:CJK-New-Char]]模板,但未找到條目名有未編碼字的先例。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6:46 (UTC) :::本地也有此模板[[Template:CJK-New-Char]]。我不太懂您指的顶注是指因为“𨢬”是扩展B区还是说因为用此字时与原貌有差异?不过我觉得都还好,不是一个非可非不可的问题——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如果是后者,我也不大了解模板是否做得到(抱歉我对于技术类的知识实在是贫乏),或许可以在对应子页面讨论页作一简要说明即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8:32 (UTC) ::::後者,即出現在頁面名中的字和原字不同,是否需要標記,無關正文中的異體字。此例僅有些許佈局差異,同意特別標出并不必要,後續會在討論頁留説明。我不熟悉維基百科的方針,假設某人名字有未收錄僻字,又沒有別號,這個人的百科條目怎樣命名?百科社群希望特別標記「此人的正確名字是……」嗎?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8:55 (UTC) :::::这对应的应该是[[w:Template:未收錄漢字]]和[[w:Template:Correct title]],一些具体例子如[[w:世界第一⿺麥方]]和[[w:黎維⿰礻密]],具体的方针详见[[w:Wikipedia:命名常规/技术限制#缺字和僻字]]。从这些方针和实例看,百科采取条目标题作部件分割显示+顶注用Correct title模板的做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9:30 (UTC) :::::甚至这两个模板本地也有[[Template:未收錄漢字]]和[[Template:Correct title]],想来足以以任何方式解决我们讨论的事项了哈哈哈,不过像您说的,本例只是布局差异,与这些模板真正的对应使用场景还是有差异,无此必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9:33 (UTC) ::::::十分感謝查明。這些模板可為社群參考。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5:41 (UTC) :::::補一個操作: :::::對於<nowiki>{{FULLPAGENAME}}</nowiki>解析為<code>𨢬蘼</code>的頁面,內容添加<code><nowiki>{{DISPLAYTITLE:{{!|𨢬|⿱艹酴}}蘼}}</nowiki></code>後,可以使標題調用僻字模板顯示註解。(UnO模板的架構稍有不同,在此不適用)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8日 (一) 07:09 (UTC) ::::::受教了。已在[[空山霝雨_(1925)/𨢬蘼]]實驗,未見效果,可能需額外支持?此例現樣式已經很滿意,各方案可作未來社群參考。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1日 (四) 06:36 (UTC) == 彩色影印庚辰本石頭記之錄入樣式和規則尋求共識 == {{移動至|讨论:脂硯齋重評石頭記 (庚辰本)|sign=[[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0:50 (UTC)}} == 识典古籍相关的问题 == {{移動至|Wikisource_talk:古籍資源|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26 (UTC)}} == [[索引:魯迅全集01 (1948).pdf|魯迅全集01 (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 == {{移動至|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32 (UTC)}} == 新建模板:允許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 == 古文需要以兩種方式顯示:現代版式和傳統版式。前者便於閲讀,後者便於校對。一種方法是同時創建兩者,比如[[督戎疏紀_(影印本)/卷之一]]和[[督戎疏紀/卷之一]]。但是這樣太費力,而且難以維護。我創建了兩個模板,以允許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 {{tl|Transclude pages}}:替代<nowiki><pages/></nowiki>嵌入包含。請看[[夜航船/卷01]]和[[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第001卷]]。該模板可以刪除每行閒的“\n”,這樣嵌入后換行閒就不會有空格了。另外,還支持mediawiki的標題目錄。(目前[[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第002卷]]還是用傳統方式嵌入,就無法顯示目錄。) {{tl|Old text page}}:用於在page頁面以還原古書的方式顯示:竪排顯示,刪除標題(==標題==)兩旁的等號,刪除表點,將換行顯示。見[[Page:Ye Hang Chuan part 1.djvu/15]]。但是還有個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對於太長的文本,原圖就無法顯示了,見[[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23 (1700-1725).djvu/4]]。還請其他維基人幫忙調整。 建好了這兩個模板,只需在校對頁面輸入完整的包含標點和標題符號的文章,即可同時實現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按原版式顯示換行)、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只顯示段閒換行),既便於核對原文,又便於維護。 這兩個模板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更複雜的版式。比如,有的古書會將一些名字靠前顯示,如[[Page:Treaty of Perpetual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Treaty of Nanking).pdf/40|南京條約]],又比如[[Page:KYTU-BB04492447 督戎疏紀1.pdf/16]]有不同的段前空格。如何在page頁面保持這種顯示方式,在主頁面卻不這麽顯示?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7:20 (UTC) :那個是[[:w:擡頭]]相關的板式,你可以參考一下我昨天錄的[[使西紀程]]及配套的[[Index: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styles.css|樣式表]]。 :基本上版型都要因地制宜去微調樣式,至少要用到一些標籤語法才會讓文字工作比較簡單。 :此外還有挪抬,即:奉(空兩格)天承運這類的。我手上有兩篇用到這樣的樣式,但還沒發出來,沒辦法做例子。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7:50 (UTC) ::我将模板用在了[[使西紀程]]、[[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3]],请问是否满意。除了作者难以兼顾,而且换行空格已经消失,其他均显示如以前。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18 (UTC) :::我想這樣的錄入方式會失去其條列性質。本件作品為日記形式,有著一貫的體例,故我當初以<nowiki><ul></nowiki>等html元素標籤錄入,這也是為了兼顧其語意結構。這是對一部作品粗讀過,拆解出大致結構後的成果。 :::古文作品不僅僅只是一篇純文字。古人縱然沒有發展出西方的排版、標點、縮排、項目等格式工具,他們仍然用僅有的換行與空格來嘗試形成各種體例,常見的日記、博物志、方志、詩集或多或少都可以受益並應用現代的W3C標準。 :::也是這種隨意性,讓我認為錄入古文會存在因地制宜的必要性。 :::模組是可以提供一個通用的公版,這點仍是具有相當價值的。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42 (UTC) ::::稍等我修改一下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46 (UTC) :::::已修改。加入<nowiki><includeonly>*</includeonly></nowiki>即可。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1:59 (UTC) ::::::您对新模板是否满意?如果满意,可考虑将[[Index: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替换为新式,这样可以大幅让源码看上去简单。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22 (UTC) :::::::首先感謝您的心血,辛苦了。 :::::::對於校對頁的理解,我認為歧異依舊存在。我對校對的理解是,校對頁與被嵌入頁的目標結構應該是對應一致的,或大致相似的。 :::::::兩方的差異僅僅是樣式不同,即文本的表現態樣不同。 :::::::在校對頁有著h3+p+span+p+ul+li+p結構的一頁,在嵌入頁的結構理當一樣。 :::::::而您提供的模板則是在校對頁會推平成p+p+span+p+p+p+p,這是我說的純文字的意思。這些資訊雖然會在嵌入時回來,但兩邊結構實是不同的。 :::::::對於當前絕大部分做OCR的貢獻者來說,這個模板方案確實比一行行敲再兩換行符錄入來得更優秀(無須擔心Wikimedia的p閉合抽風、自動除換行空格、夠用的縮排與樣式彈性、擴展過的語法但大致維持熟悉的Wikitext風格...etc) :::::::就像視覺化編輯器一樣,相當夠用了。但我是個用慣了直接敲原代碼的人,請容我當前維持能緊抓狠抓、落實掌控的錄書方式。 :::::::至於滿意那可是太滿意了,今天您已經帶給我太多驚喜了,實在是社群之福,還請務必適度休息。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59 (UTC) :::::::感谢!此方案效果甚佳,值得推广。另请问[[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16]]有DL(双行注解)模板,不知嵌入页会怎么处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14:25 (UTC) :感謝閣下示例。我非常認同閣下對校對頁的見解,支持改進現有校對頁嵌入方式,讓直排顯示的page頁面文本能在嵌入后直排或橫排顯示並有適當的格式,並保持page頁的原始代碼的簡潔和易用。 :技術上,除了{{tl|Transclude pages}}所示的刪除換行符“\n”外,另一個可能普遍存在的需求是橫排的分段。以我是新手時錄入的[[紅樓夢(程甲本)/二十]]爲例,現代標準無論直排或橫排都會分開段落,有些地方(如此作品頁來源的5,6頁之間)還可以加大段落距離以起到子章節的效果。但原刻本并無分段,此資訊是缺失的。因此無論何種嵌入技術,包括未來可能的MediaWiki 原生官方支持,都很難避免「污染」原始代碼,加入如{{tl|brop}}但功能相反的模板,或使用<code><nowiki><noinclude></noinclude></nowiki></code>。我在之前的話題[[#直排之技術問題]]之中希望提請討論的也正是這個問題。 :其他的需求如挪抬,縮進,竪排行高和頁面寬,如[[User:Aerotinge|Aerotinge]]閣下所言,大多可以用樣式表微調。對齊可參見{{tl|Center or page}}。因未見社群有共識,故尚未向社群推薦。詩歌的直排轉橫排可能更加困難,因古籍樣式和今天標準相差太大,也許可以先擱置。(未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14 (UTC) ::湊合著弄了篇[[康熙皇帝遺詔]]改版,及[[Index:The Kangxi Emperor's Last Will and Testament.jpg/styles.css|配套的樣式]],在擡頭、三抬的樣式部分,請兩位參考、惠賜意見。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30 (UTC) :::已經很好了。請教一個離題的問題:印章裏滿文和中文混排,間距可有規範?如果是正文内排版又有何不同?遺詔原件的印章我看不大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48 (UTC) ::::不知規範,我那時是湊合著能看就弄上了。 ::::斯以為印章不必加入正文,若要加入僅需要確保邊線壓印在年月日上做騎縫章作用。這有個名堂,但我忘記叫啥來著了。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7:08 (UTC) :另一方面,就直排原文錄入和閲讀而言,社群已經有直排轉橫排,直排轉直排兩種偏好。即使不是古籍,也已經有不同編者對同一主命名空間的作品文字排列方向的爭論。 :私以爲,文字排列方向及其附加產生的排版樣式問題,是維基文庫版本的「[[Wikipedia:字詞轉換處理|維基百科字詞轉換]]」問題。兩者的相似之處甚多:都是源於并存的多種中文標準;都是編者期望以自己熟悉的樣式錄入,或希望展示特定樣式,而不能兼顧其他編者和讀者的需求;都是MediaWiki 原生不支持的。更顯見的是,無論是百科還是文庫,社群都無力長期維護兩個内容同源但編輯分立的頁面。中文維基百科成功避免了可能的分家,而是允許了繁簡并存和讀者自由選擇,還讓其他有類似文字轉換需求的語言社群也因此[[:mw:Writing_systems/LanguageConverter|受益]]。本地社群也應能努力達成共識,推動技術更新,避免校對頁和作品頁「分家」。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44 (UTC) :那麼那些有《 (四庫全書本)》的那些頁面是怎麼搞的? :比如說《史糾 (四庫全書本)》、《史通 (四庫全書本)》 :難道我們需要刪除這些頁面嗎?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9:32 (UTC) :成熟可靠的版本什麼時候能開發製作好?現在每天都在微調改動,無法批量使用你的模版。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18:53 (UTC) 已经写好了两个模板的文档:{{tl|transclude pages}}、{{tl|old text page}}。我还提议了一个新的关键字:=。通常来说一页的第一段是上一段的延续,但是有时是新段。此时,嵌入包含仍然视为上一段的继续。如果在第一段前加上“=”,就代表这一页最开始就是新的一段。如[[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4]]。我在两个模板中都加入了对此的处理方式。请检查。--[[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18 (UTC) :再次感謝閣下的貢獻。個人純技術的淺見,標記並判斷首段是否是新段可考慮使用空白元素,如<code><nowiki><span></span></nowiki></code>,<code><nowiki><p></p></nowiki></code>。如覺得過長,也可自訂空白標簽,如<code><nowiki><newparagraph></nowiki></code>,並可專設一個模板<code><nowiki>{{模板快捷名}}</nowiki></code>以方便錄入。這樣可與Wikitext 語言最大相容,避免第三方誤讀頁面的可見文字内容。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09 (UTC) ::我感觉“=”就类似于mediawiki的“==标题==”语法。使用“=”判断,可同时兼容标题,因为标题也是以“=”开始的。wiki的一大用途是chatgpt这样大语言模型的训练语料,只要在文档中写清楚这个语法,他们应该是可以自动判断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05:47 (UTC) :::直接在页面开头多加两个换行就可以标记page中的首段是新段落了,不需要任何新模板或语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09:27 (UTC) ::::可能并不簡單。原則上[[mw:Manual:Newlines_and_spaces#Trimming on save|MediaWiki手冊#Trimming on save]]說頁首的空格和新行會在保存頁面時保存,在校對頁實測并非如此,而是: ::::* 頁眉空白:則正文首的空格和新行不能保存,之後也不能嵌入(用 pages 標簽)。 ::::* 頁眉或正文起首有<code><nowiki><noinclude /></nowiki></code>:之後的空格和新行能保存,嵌入后無論多少都變成一個空格。 ::::* 如果頁眉有閉合模板(即正文在模板閉合后開始),則正文首的空格和新行能保存,嵌入后同樣只有一個空格。 ::::* 如果頁眉有開放模板,將正文作參數,例如{{tl|old text page}}的用法,依同一[[mw:Manual:Newlines_and_spaces#Trimming on expansion|手冊#Trimming on expansion]],命名參數起首空格不保存,位置參數相反。未測試。 ::::* 頁眉空白,正文首有<code><nowiki>{{nop}}\n</nowiki></code>(英文文庫[[:en:Template:nop|用法]]是前一頁末尾), 則<code><nowiki>{{nop}}</nowiki></code>前的空格和新行不保存,之後的保存,嵌入后可正常分段。 ::::因涉及MediaWiki parser 和 ProofreadPage 擴展兩處,找到問題所在可能不容易,總之很不符合中文文本編輯的習慣,更勿論直排轉橫排。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19:24 (UTC) :::理解閣下的想法。考慮{{tl|old text page}}模板將校對頁正文視爲模板參數,那麽確實沒有對參數内語法和MediaWiki 已有語法一致的限制。閣下的方案并無技術上不當之處,而且值得使用。可能多餘的考慮是,技術上,標記語言應該是將單行内成對並在首尾(不計首尾空白字符)的等號群解釋為標題,但<code>= 第一章 = a\n</code>不會渲染為標題<code><nowiki><h1>第一章</h1>a</nowiki></code>而是普通文本。因此,以“=”开始的校對頁可能必須使用專門模板,如{{tl|transclude pages}}才能正確嵌入。如果{{tl|old text page}}也能和預設的嵌入語法協同使用或提供選擇,受益的編者可能更多。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6日 (四) 07:45 (UTC) :{{中立}}诗歌的话,也可能牵涉[[w: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这个美国法案]]使其美国版权发生微秒变化,这样一来能不能提供演唱版本就成了一些问题。--[[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18日 (日) 05:08 (UTC) ==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著作权问题 == {{存档至|Template talk:PD-PRC-ineligible}} 各位好,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的[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servlet/SearchServlet?OP=getCommentAnswer&id=a96cfdf4593c476981d5f4150690a70b&siteid=ipr&orderFiled=2 2025年2月14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目的是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而保险公司章程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请问该回复是否说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31 (UTC) :单看该回复,确实是认为一切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过这个回复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三条而并非第五条的规定,且仍然可能认为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w:管理科学|管理科学]],因此该回复的有效性有疑问(它并非法院判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40 (UTC) :同Midleading阁下意见。此外,单凭一句“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便将其排除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理由尚不充分: :# 企业:企业创作、代表企业意志的内容当然可以构成作品(法人作品); :# 内部:著作权法也保护未发表的作品——更何况公司章程需要登记、股东有权复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部性更弱了; :# 规范性文件:如果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作品,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至少是PRC的)法律法规不受保护的原因都在“规范性”上?学说上对于法律法规不受保护的依据也不仅仅在于它规范了全体公民。 :即使以上三个因素结合,也似乎难以想象出什么新的化学反应使得其本身不构成作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13:51 (UTC) :: 关于商务部之回复恐非单纯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实乃第三条与第五条之合力。第五条所述“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实与回复中“规范性文件”之含义相近。正如[[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言,并无相关判例可证“规范性文件”受(或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商务部之回复权威有效,难以轻易推翻。如是,凡'''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之“规范性文件”''',自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07:24 (UTC) :::“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和“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看不出有什么可以联系起来的关系,有立法、行政或司法职能的部门应该是党政机关而不是企业,同时该回复内容直接引用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条的内容而没有提及第五条。不过无论如何,该回复的结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属于公有领域)可以采用,目前只需要讨论是否根据该回复,将所有“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2:47 (UTC) :::: {{Ping|Midleading}}据[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servlet/SearchServlet?OP=getCommentAnswerByNo&no=722540&siteid=ipr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25年5月23日对公众留言的回复],校规被归为《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行政性质的文件”。您认为,在此语境下,校规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在性质或适用范围上有何实质区别?--[[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3:42 (UTC) :::::学位授予权源于国务院。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4:26 (UTC) ----- :可以参考[https://ipr.cupl.edu.cn/info/1737/10922.htm 这个案例],该案例入选最高法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合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因是“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公司章程应当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4:50 (UTC) ::对这个案例涉及的文件,需要建立一个版权模板说明本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字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公有领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6:01 (UTC) :::已创建{{tl|PD-PRC-ineligible}}用于说明本文件依法不属于作品,属于公有领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12:02 (UTC) ::::已就该讨论建立存档路径。尽管已有判例,我个人建议社群对使用此模板而录入的文献仍应加强留意——即以“已有的例证”范畴来使用,而避免由社群或任意用户自由解释其定义及范围。--[[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21:5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模板本身是否完全没必要限定在PRC?是否构成作品这个点在各国都能适用,只不过最多可能判断的标准有宽有严。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3:59 (UTC) :::::限定模板适用范围可以让模板的解释文字更清晰,如果要建立一个通用的模板,需要写一个各国通用的相关著作权条文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5:21 (UTC) == 一篇文章被兩個文件分割為兩部分,如何將兩部分連接? == [[十國春秋/卷115]]的文本分屬於[[commons:File:NAJDA-290-0172_十国春秋23.pdf|1]]和[[commons:File:NAJDA-290-0172_十国春秋24.pdf|2]]兩個文件。然而<nowiki><pages /></nowiki>中的index屬性只能傳入一個參數,即只能連接同一文件中的不同頁面。 目前想要在同一頁面展示全文,只能通過引入兩個<nowiki><pages /></nowiki>的方式將全文嵌入頁面中,但在兩個標籤之間處的文本會被打斷並自動換行。如[[十國春秋/卷115]]中前一文件的末頁第60頁和後一文件的起始頁第2頁無法無縫結合。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08:02 (UTC) :Proofread擴展的設計本意是一個作品僅一個Index:嵌入,所以這種情況需要一點hack, :可以參考{{Oldid|沙盒|2541062}}來接合,你可以先試著在[[Index:NAJDA-290-0172 十国春秋23.pdf/styles.css|十国春秋23的樣式]]中導入[[Index:Sandbox.djvu/styles.css#L-184--L-191|這段樣式]]。 :只是這種方法可能產生其他排版問題,如果往後有問題須自行除錯、調整。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3月22日 (六) 17:15 (UTC) ::多謝回復。 ::看了一下修復原理,是通過外聯樣式表將標籤結合處文檔流中的塊級元素強制轉換為行內元素。下一行文字自動接續到上一行行內元素的後面。解決方案本身倒是沒多大問題,只是跳出了wikitext原生的渲染框架。 ::最為理想的還是利用wikitext解決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18:08 (UTC) ::: {{Ping|囍鵲}}已改成维基文本格式[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Index%3ANAJDA-290-0172_%E5%8D%81%E5%9B%BD%E6%98%A5%E7%A7%8B23.pdf&diff=2565582&oldid=2438992][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D%81%E5%9C%8B%E6%98%A5%E7%A7%8B%2F%E5%8D%B7115&diff=2565583&oldid=2541328]。--[[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5:24 (UTC) ==【紧急呼吁】抢救濒危的美国之音中文及粤语内容,导入维基文库== 各位维基文库的编辑同仁: 我们正面临一个文化与信息保存的紧急关口。由于美国政府已决定停止对美国之音 (VOA) 的拨款,其网站,特别是对华语世界有着特殊意义的中文网和粤语网,随时面临着永久消失的风险。这不仅意味着一个信息来源的终结,更可能是一段独特历史记录的湮灭。 美国之音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的产物,其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没有版权限制。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在它彻底消失之前,将其完整地迁移、保存在人类知识的殿堂:维基文库。这不仅是对信息的保存,更是对历史、对不同声音、对一个时代片段的尊重与守护。 为了抢救这份可能稍纵即逝的数字遗产,我已经下载了美国之音中文网和粤语网的近期网页内容。它们被保存在以下三个压缩包中,请务必在30天内下载,以免链接失效: https://ufile.io/f/uut2x 数据格式说明: *每个压缩包内,每天的新闻被整理成一个单独的文件。 *在每个文件中,每行代表一个网页。 *每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原始网页的网址 (URL),第二部分是该网页的HTML内容。 导入请求与协作: 这项工作需要将大量的HTML内容进行处理、格式化,并按照维基文库的标准导入。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单靠一人之力难以完成。因此,我在此恳请各位,特别是经验丰富的 {{ping|沈澄心|Kanashimi|囍鵲|GZWDer}} 等同仁,能够伸出援手,参与到这项抢救工作中来。 我们可以仿照英文维基文库处理《纽约时报》旧档的方式来组织标题,例如: [[:en:The New York Times/1851/9/24/Earthquake in Naples]]。 我已经创建了一个示范页面,供大家参考导入格式: [[美国之音中文网/2025/03/05/美国为什么会认为中国传统芯片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对于页面中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文件,请使用 {{tl|VOA file link}} 模板进行链接。 时间紧迫,每一份导入的文档,都是对历史碎片的一次成功抢救。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后人保留不同的声音。 期待您的回应与参与!--[[Special:用户贡献/103.127.219.59|103.127.219.59]] 2025年4月6日 (日) 09:30 (UTC) : 您好,爲了您提供的數據不丟失,請先嘗試上傳您的數據包到永久存檔平臺如 [http://archive.org archive.org] 等以保證數據始終留存且對大眾可及。抱歉此數據包過大我無力直接操作。另外建議有能力者嘗試使用 Wayback Machine 或其關聯工具嘗試批量整體保存相關網站。 : [[User:Xsgzjmxs|Xsgzjmxs]]([[User talk:Xsgzjmxs|留言]]) 2025年4月10日 (四) 03:15 (UTC) :抱歉才刚刚看到您的这个呼吁。我也有意参与美国之音文档的录入校对。不知道是否现在是否可以获取相关源文件? [[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1 (UTC) == [[維基文庫: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指引]] == {{存檔至|Wikisource talk:管理員的離任}} 這裡不牽涉上面Jusjih與Zhxy 519爭吵的問題,祇是想吐槽一下指引後面部分劃底線的部分也太多了,而且劃線基準頗為不明。眾所周知「重點劃太多等於沒劃」(而且漢字沒劃線也看得懂吧),能不能去掉一些,僅保留最重要的部分劃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3日 (日) 12:50 (UTC) : 我個人覺得比較重要的部分,主要是解任投票的性質及要件,例如「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這句可以劃線;「至少5張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於反對解任票」也可以;還有「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這段。其他的應該都不需要特地強調。不知社群意見如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3日 (日) 12:54 (UTC) : 谨赞 Eric 君之见。观此指引,下划线之用繁复,不仅淡化了强调之效(诚如所言,“重點劃太多等於沒劃”),且恐与网页中下划线惯用于标示超链接相混淆。建议削除全部下划线,仅于最为紧要之规则或条件,施以加粗以彰显其重,如此方更简明,且符网页通行之规范。其余关键之时间限制(譬如六月、七日、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时、三名用户、超出五票以上等),亦可一并以加粗标示,以求清晰统一。--[[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4月14日 (一) 01:07 (UTC) ::我同意,已调整加粗样式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6日 (三) 03:59 (UTC) :我觉得重要的问题是投票过程中出现站外拉票、威胁等情况导致投票不公怎么办。维基百科的安全投票都差点被站外拉票搅黄,维基文库完全有必要对此设立维基百科一样的投票延期措施:“在投票过程中发现存在站外拉票、威胁、使用傀儡等操纵投票情形的,涉嫌操纵投票的用户及傀儡账户作出的投票无效。管理员、当事人和联署人可以延长投票期限至发现操纵投票情形起14日。投票结束后发现存在操纵投票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诉要求宣告被操纵的投票无效并重新举行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6日 (三) 03:43 (UTC) :: 本站屬「小維基」,迄今為止似未有類似情事。但若社群確認有必要,可先行增訂相關條款以為防範。當然,所謂「拉票」亦需要明確定義,或援用百科方面情況為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6日 (三) 05:49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Midleading|Midleading]]要不趁现在抓紧时间重新研究一下这个指引的各个方面问题吧?比如说可否讨论对“不活跃的管理员”的定义进行修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07:10 (UTC) :::: 我覺得對於中文維基文庫而言,六個月未有編輯或操作太過嚴格,且毫無必要,應該重新放寬為一年,甚至符合元維基標準之二年為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8日 (五) 08:37 (UTC) :::::現在討論什麼是“不活躍的管理員”可能不是最重要的事,我也沒有意見,現有的要求下,管理員每六個月等到收到提醒的時候編輯一次就可以满足活躍度要求了,最近沒有不活躍的管理員。 :::::現在有必要討論的是如何使管理員解任投票更為正當。如果U4C同意在本地舉行对Zhxy 519管理員的解任投票,這也不是代表Zhxy 519管理員聲稱的Jusjih濫用溝通無效提出無效解任提案的問題就完全不可能存在。這需要在管理員解任投票前的討論及投票中由社群判別。如果提出管理員解任提案起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方針規定的2人,或是提案人或聯署人認為溝通有效,撤回聯署導致聯署人數不足方針規定的2人的,不進入投票階段而宣告無效。如果進入投票階段,我建議和維基百科一樣'''要求投票時必須說明投票理由,未給出理由的投票計為無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14:36 (UTC) ::::::管理員是否瀆職是否有在做事,應成為衡量管理員是否適任的重要標準之一。例如長期未活動(三個月以上)之管理員,如無法給予合適的理由及說明,默認為對待本職工作消極懶惰,依此社區成員可對其提出解任投票。 ::::::針對管理員自身的知識水平及編輯能力也納入評價範圍,如出現編輯錄入錯誤等,代表其不具備工作能力,也應考慮解任。 ::::::另外由於維基文庫的基礎用戶遠遠少於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數量應該和社群人數匹配才合理,按照目前的人數,管理員人數設置最多不應超過3人。能否減編至3人以下,就看這次改革的成效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15:22 (UTC) ::::::: 「管理員數量應該和社群人數匹配才合理,所以要減編」是很奇怪的論述,本來任何人都應該可以是管理員,不過是受系統安全的考慮而有所限制,所以在社群維持信任的基礎上,管理員自然是越多越好。過去聽過各種舒緩管理員壓力的方案,但從沒聽過要主動給管理員增加平均工作量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1:15 (UTC) ::::::::若给管理员增加平均工作量,管理员完全可以主动辞职,这样管理员就更少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05:38 (UTC) :::::::社群人少可不等于社群(从project scope来考虑)事情会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05:51 (UTC) ::::::::敢問這個社區目前有多麼繁重的任務需要接近10個管理員處理? ::::::::社區人數跟管理難度當然強相關成正比。脫離現實情況按照詭辯話術,管理難度也可以只和管理員個人責任感相關,沒責任感的管理員可以只掛名卻幾個月無所事事,耍無賴找藉口推卸所有任務和責任,反正也沒辦法把他拉下去。 ::::::::目前就是這個現狀,所以我才會出來要求建立退出機制,向良善方面改變。如果無法建立相應規則,那就必須考慮其他不那麼文明的方式解決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13:22 (UTC) :::::::::Wikimedia这个自愿参与的社区隔几个月编辑几次不是全凭心情么,难道还有人给管理员开工资不成。 :::::::::假使用“收紧不活跃标准”处理滥权问题,当事管理员大可以加倍地滥权,滥权问题解决了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17:19 (UTC) ::::::::::一點責任感都沒有全憑心情那還做什麼管理員,當個志願者都不及格。 ::::::::::管理員手握特權,自然就要制定相應機制加以限制,防止濫權,這跟他是否獲得實物報酬完全無關。管理員對於文章編輯也有超出普通用戶更高的權限。例如鎖定作品等。並非僅限於封禁用戶。收緊不活躍標準自然是為了讓其更為積極的為社區服務。 ::::::::::問題的關鍵在於減編,即本人在上面留言所說,管理人數和社區人數應該遵循合理比例,這個社區人非常少,無需那麼多管理員來維護所謂日常秩序,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7:35 (UTC) ::::::::::: 希望你注意到,管理員的主要「責任」不是「維護日常秩序」,而是執行社群共識。本站社群活躍人數相對百科而言不多,但討論內容可不少;刪除討論、版權討論等站務工作積壓如山,雖然本質是由於參與人數不足,管理員沒有執行共識的基礎,但我想不到所謂「減編」對事態有何幫助。何況你也沒考慮到所有管理員都是志願者,不會一年到頭隨時在線,既然不像是公司有「排休」,那給予一定期間的編輯緩衝期,就是穩妥的折衷措施。遑論目前的解任限制純粹是基於安全考量,現行六個月其實很足夠了,甚至有點過頭(據我所知,本站沒有任何管理員被盜過號而發生破壞),所以方提議重新與元維基乃至於全域標準對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08:32 (UTC) ::::::::::::維護日常秩序是責任之一,否則不存在濫權封禁。社區共識由用戶自行討論完成,並非每個案件都需要管理員參與才能凝聚共識,執行結果更不需要花多少時間和精力。 ::::::::::::從之前和目前現實運作來看,遠遠沒有達到你們所謂的管理員在超負荷運轉工作的程度,恰恰相反,幾乎所有管理者都在尸位素餐,從頭休息到尾。天天都在休假,就沒幾個稱職工作的。對這些人還沒辦法處理。 ::::::::::::你說這麼多無非就是怕把你的位置搞掉了,你放心,如果有解任你的那場投票,我肯定行使權利投讚成。至於原因到時候自然會說,我考慮的非常周全,而且出發點單純良善,問心無愧。其他沒必要繼續多說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9:16 (UTC)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16:17 (UTC) ::::::::::::: 所謂「尸位素餐」,基本上就是對管理員權限性質的最大誤解。當然倒是不怪你,畢竟維基百科那邊持這種思想的同人也很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16:21 (UTC) ::::::::::::::這裡是非營利組織,不需要老闆來壓榨工薪,和別處營利組織是完全不同的。減編增效是老闆裁員的籍口,減編一定會導致工作效率下降,而增效只不過是老闆可以少付工薪而已。要是有人出資請管理員有償編輯,但又想找籍口停止出資,才需要找減編增效的理由。有義工非營利為老闆工作,老闆才不會說要減編增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6:34 (UTC) :::::::::::::::限制管理人數,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優勝劣汰當然可以提高效率,選拔人才。你作為現任管理,可能由於重新洗牌遭到波及,從而官官相護,不會支持並不難理解。 :::::::::::::::這事和壓榨不壓榨沒任何關係,即便不支付報酬,社區管理層依然存在人浮於事,管理人數和普通用戶數比例嚴重失衡,導致的人員冗餘的問題。 :::::::::::::::而且如果整個機構都是非營利性的,就沒有所謂機構老闆通過壓榨員工從中獲利這種事,機構中沒有人獲得任何報酬的話,那連老闆這個角色本身都是不存在的。現在基金會官方的意思依然是此類管理事務推給社區自己處理。如果你指的老闆是他們,我的看法是他們對本社區的態度是切割和逃避,對管理員是否減員這件事無意參與。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7:49 (UTC) ::::::::::::::::“{{tq|你作为现任管理,可能由于重新洗牌遭到波及,从而官官相护,不会支持并不难理解。}}”这是[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E6%97%A5%E5%BF%97&page=&tagfilter=&type=delete&user=Midleading&wpFormIdentifier=logeventslist&wpdate=&wpfilters%5B0%5D=newusers&offset=&limit=500 Midleading执行的删除日志],这如果能叫做“不活跃”的话我不知道什么人才能够当本站的管理员。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01:58 (UTC) :::::::::::::::: 可以看出你似乎堅持著一種「企業管理式」的邏輯,要編定「員額上限」、「工作指標」,去「壓榨」管理員、鼓動他們互相「競爭」,乃至於開除所謂「不夠勤勞」者,以提高「單位業績」。這種過於激進的信念,根本忽視本站管理員(以及幾乎所有維基人)均出於志願且毫無限額的基本事實,看似能產生短期「拔高」的效益,實則是揠苗助長,更將激化編者對立,打擊本願意提供些許幫助的同志,對社群長期維續非常有害。至於其餘「濫權」云云的「滑坡」論述,既然明是為了掀起「黨爭」的陰謀論而來(整個討論在場到處指責他人「拉幫結派」、又給別人劃配什麼「盟友」的大概也就你一位吧?),那就自不必多談了。所謂「三個月活躍期」的幌子,不過是其中一種道理似是而非的表徵而已,背後所整體反映者,實是極為病態的鬥爭思維。顯然編輯維基文庫(或其他任何維基站點)可大不同於營運企業或官僚政黨,而這想必是你所無法理解的。所以社群諸位在鑑於實際考量而保留一定限度的解任期安全機制之餘,無論是否有意參與站務工作,甚至是否在個別治理政策上有所歧異,都應該團結起來,堅決駁斥以上這類殺雞取卵的路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1日 (一) 04:14 (UTC) :::::::::::囍鵲說的好,建議社群選我當管理員,以便我每3個月“積極的”封禁囍鵲(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08:45 (UTC) ::::::::::::你要真當上管理員卻胡作非為亂封禁用戶,我肯定投訴到底。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9:18 (UTC) :::::::::::::你就说“积极”不“积极”吧。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10:16 (UTC) ::::::::::::::在你眼中,管理員的任務只有監督用戶而已,所以不積極才是對的。否則就是濫權。 ::::::::::::::而在你的盟友Eric Liu眼中,管理員的任務種類繁多,目前已經積極工作到需要定期療養三個月上一次線都多餘的地步,所以必須增加人手才是對的。否則就是喪心病狂不體諒管理。 ::::::::::::::而事實是,本站事情極少,完全不需要目前這麼多懶惰的管理員,需要的是減編增效。減編至接受適度工作強度、責任心強、自願犧牲個人時間,且人數不超過3名的適任管理員即可。一旦出現消極懈怠,例如三個月不活動,那就應該另選賢能取代之。 ::::::::::::::你要是還無法理解我說的,建議你和你的盟友先打一架,勝出的那位再來和我詭辯。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0:47 (UTC) :::::::::::::::没有什么限制的时候都没见多选出几个管理员,增加平均工作量就能“选贤能”了?你这么搞无非把人力变得更少而已。 :::::::::::::::“{{tq|在你眼中,管理员的任务只有监督用户而已,所以不积极才是对的。否则就是滥权。}}”我可没这么说,我说的是你拦不住管理员“积极地”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11:02 (UTC) ::::::::::::::::你爭取選上一次,濫權一次,就知道有沒有人能攔住。 ::::::::::::::::其他說了很多你好像也完全不懂,無意再交流。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1:20 (UTC) :::::::::::::::::这种“拦住”和阁下的{{tq|长期未活动(三个月以上)之管理员,如无法给予合适的理由及说明,默认为对待本职工作消极懒惰}}有任何关系吗?哪怕是收紧到3天,管理员照样能挂脚本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04:13 (UTC) ::::::::::::::::::我剛才都說那麼多了,你們兩位都表示完全聽不懂,還有必要繼續交流和提問嗎? ::::::::::::::::::時機到了我自然會對能聽懂我說話的人進行說明。不要沒完沒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9:25 (UTC) ::::::你我意見多有不同,但“這也不是代表Zhxy 519管理員聲稱的Jusjih濫用溝通無效提出無效解任提案的問題就完全不可能存在。這需要在管理員解任投票前的討論及投票中由社群判別”我深表贊成。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4月19日 (六) 00:16 (UTC) :::::: {{ping|Midleading}}我懷疑這是否有實際意義,因為就解任投票而言,「贊成(或反對)解任理據」本身就已足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1:15 (UTC) :::::::中文維基文庫很可能存在一些使用者投票的理由並非是方針規定的合理理由,例如某使用者支持對Gzdavidwong解任並說此管理員過去三個月內編輯不足1次,這就很奇怪,因為方針要求的長期未活動是指連續六個月編輯不足1次,所以如果某使用者給出的理由是這樣的理由,當事人可以追問,該使用者也可以在追問後改票,只是當事人不能單方宣穪此投票無效而已。Jusjih是否濫用溝通無效也存在類似的情形,需要確保双方提出的理由都已經得到投票參與者的充分審視。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01:31 (UTC) :::::::: 目前委員會方面似乎傾向先辦理Zhxy 519的解任投票(至少是要保護這類投票),但這又牽涉到社群和諧問題,我個人比較希望雙方同時舉行,一次把帳算清⋯⋯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9:30 (UTC) :::::::::支持同时开启两人的罢免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19日 (六) 13:59 (UTC)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的解任投票早就包括Gzdavidwo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16:29 (UTC) ::::::::: 補充一下,此處可能有所誤會,我說的是Zhxy 519跟Jusjih兩人,Gzdavidwong這邊目前完全沒看出來有需要提起解任。——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08:32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的确,上次[[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讨论不活跃管理员标准修订的存档里]],我也是没曾想过Zhxy那位竟然“自己警告自己”:“最后一次警告。我尊重阁下的贡献,但有贡献不代表可以口无遮拦。”这2句话紧跟着ta自己的“请注意文明。”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18 (UTC) ::::::::::另外我反对照搬元维基AAR的2年做法,2年间能改变的事情实在太多,除非本站真的小到极致,不然每2年才编辑几次甚至一次的用户就要当管理员简直搁谁身上都觉得害羞。如果真要问我怎么去修订这个不活跃标准,我的想法是结合[[m:Meta:Administrators/Removal (inactivity)|元维基站点方针]]和[[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長期沒有活動解任|中维方针]]的糅合改编版: ::::::::::#在指定的审阅日期(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当天,过去五个月(以150天计)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者可直接提报元维基申请除权,恕不再通知。 ::::::::::#在同上指定的审阅日期当天之前五个月期限内,虽作出相关编辑,但未作出任何管理员限定操作(譬如封禁/解封用户、删除/恢复/保护/解除保护页面、编辑受全保护页面等)者给予一个月(以30天计)宽限期,咨询当事人是否仍愿意保留管理员权利,一个月内未回应要求保留权限('''即便仍有编辑''')的话可提报元维基申请除权,如回应保留或移除则依当事人回应。 ::::::::::#如有界面管理员等其他管理人员权限,符合不活跃标准时一并解除相关权限。 ::::::::::不知道每位阁下(不只是Erucliu1912)是否愿意接受这个版本。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40 (UTC) :::::::::::对了,为了防止有人拿这个“审阅日期”做漏洞文章,审阅日期按UTC本时区00:00计。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43 (UTC) ::::::::::::现有方针、提议的方针和元维基方针相比不过是一个管理员每2年编辑4次还是1次的区别而已,有什么必要改得那么复杂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7:50 (UTC) :::::::::::: 不知道為什麼要改得那麼複雜,即使現行指引都要好一些。——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2日 (二) 08:24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关键是老有人在这个问题上钻漏洞让人很不爽。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3日 (三) 23:47 (UTC) ::::::::::::::所以到底是要支持管理员不可以放6个月假期,还是支持管理员可以每2年编辑不超过5次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4:5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以说阁下希望本站的不活跃方针允许以下两种情况咯? :::::::::::::::#某管理员只照常编辑,从不封禁ta人、从不保护页面、也从不删除页面... :::::::::::::::#某管理员一直封禁ta人、保护页面、删除页面,却从不编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7:05 (UTC) :::::::::::::::我倾向于不要搞假期制,也暂不寻求重新选举本地行政员(毕竟元维基对行政员选举有特殊强制要求,想想去年中文维基新闻那两个申请怎么失败的就知道了),后者的情况C区已经有人吐槽若干遍“潜水艇管理员”(具体是谁我就不细说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7:10 (UTC) ::::::::::::::::无论是管理员只照常编辑还是只进行管理员操作起码都有一些价值(只进行管理员操作但从不回复[[s: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管理操作复核请求]]可能会有争议)。但是如果每2年只编辑不超过5次的话,这些编辑几乎都是用于回复提醒的,令人怀疑这到底是在为维基项目作贡献还是只是在养号。维基文库起码还好点,看看维基语录吧,那里可是真正有永久管理员连续性每2年只编辑一次和进行一次管理员操作,就剩Jusjih一个永久管理员偶尔管理一下了。不过管理员休息一段时间是很正常的,要解决这问题就要禁止管理员休息了,维基百科和共享资源都没讨论清楚的问题,在维基文库这本来就基本不可能解决。所以现在还是建议大家多多申请管理员吧,等到养成了永久管理员账号,你们也可以每2年只编辑不超过5次。{{ping|Ericliu1912}}下次可能会成为永久管理员了,而且在维基语录也是临时管理员,不知道你对这问题怎么想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9:08 (UTC) ::::::::::::::::: 首先我得說,本地反對者太多,我感覺自己很難續任啊(自己看上面的討論)⋯⋯而且我也毫無「申請成功就擺爛」的意思。無論如何,我對於離任機制,始終認為應保持最低限度。因為我一貫將管理員的貢獻視為「加法」而非「減法」,某人有時少來,並不代表他即應當喪失服務的資格。除非能夠證明,他有明確的濫權行為,或者對於社群政策理解有嚴重誤差,否則均不必輕易訴諸解任。——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4日 (四) 09:18 (UTC) :::::::::::::::::1.只编辑(且编辑的都不是全保护页)从不封禁保护删除,可能刚开始获得权限时对具体操作详情还有所不熟自然值得理解,但长期有这种现象的话,意味着有关用户对管理员这一神圣的社群管制权利恒久缺乏基础知识,以为只是带个小皇冠很好玩,全然不知其背后的社群责任。那么ta们努力了半天当上又有何意义呢,没有这权限照样该好好编辑也能好好编辑。这还不是“昏君”么? :::::::::::::::::2.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就算这做法有一点点合理性,我们已经拥有了[[Special:Contributions/滥用过滤器|AbuseFilter专用管理员账号了]](任何装了这个扩展的wiki上都默认至少有这个“管理员”,是系统性账号,性质跟机器人一样),一个真人却在干AbuseFilter本体干的事,甚至全然无知其他用户对其意见,当自己能模拟AF,甚至不惜跟AF抢活,把自己整的很自动化一样,这居然还有人能接受?反正如果我看到这类情况,我会毫不犹豫的认为这种“暴君”就是一个Spambo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9:30 (UTC) ::::::::::::::::::不活跃方针明确指出那只是用于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其他不适任管理员的因素请通过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操作。目前的方针是必须证实管理员有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而每6个月仅编辑一次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除非从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中取消这一条款,允许针对管理员只编辑或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这两种情况发起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 ::::::::::::::::::另外,试问某用户一直在删除讨论、版权讨论和请求管理员帮助中不断申诉使得编辑次数达到了50次,而其他贡献已被删除或是不足50次,那这个用户是否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11:30 (UTC) :::::::::::::::::::看了[[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版权讨论和请求管理员帮助中不断申诉使得编辑次数达到了50次,不像合乎“50次正文編輯”。--[[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17:21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得了,以后但凡还记得密码的管理员都不应该被提请除权了,这个流程废废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22:03 (UTC) :::::::::::::::::::“允许针对管理员只编辑或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这两种情况发起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我反而希望就这两种情况允许'''直接提报不活跃程序''',毕竟这是为数不多可以不经共识就能做出除权决定的情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22:07 (UTC) ::::::::::::::::::::可以不经共识就能做出除权的前提是这个理由本身已经获得了广泛共识。把不同程序混合起来会在有人申诉的时候变得混乱。如果这两种情况允许直接提报不活跃程序的话,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但此举只是系统的例行事务,不应视作惩罚”通过申诉恢复管理员权限,这一程序是方针中唯一没有对申诉恢复管理员权限作出规定的程序。如此就变成了该管理员每6个月申诉一次,和当前的情况几乎一样,只是更搞笑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2:52 (UTC) :::::::::::::::::::::对啊,我也不认为这种除权程序是什么“惩罚”,只是总有些用户故意妖魔化除权程序,搞得人心惶惶。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01: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综上,我继续冀希望阁下放弃有关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这一观点,因为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极少有管理员会忘记密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5日 (一) 22:27 (UTC) ::::::::::::::::::::::“忘记密码”只是不活动状态的管理员具有安全隐患的一种情形,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形。重点是目前方针明确规定管理员长期没有活动可以取消权限的原因是“处于不活动状态的用户拥有管理员权限,是系统的安全隐患,也给维基带来虚假的安全感。”这跟阁下所说的“昏君”或者“Spambot”完全不是同一件事,“昏君”同样可以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对这种情况,修改不活跃程序根本就是无效的。这种管理员并不是不活跃,而只是对编辑维基文库不活跃而已,只要一有跟管理员解任有关的消息,很快就会出来解除“危机”,如果一时找不到可以进行的管理员操作,在删除讨论里随便找个正在进行中的讨论强行删除结案也行,维基文库那么多积压的删除讨论,分不清管理员随便关闭一个到底是不是合理的。没事以后,又可以休息6个月。另外,你不认为这种除权程序是什么“惩罚”不代表当事人也这样。理论上除权程序或者是封禁都不是一种“惩罚”,但实际上,已经有管理员想尽各种办法阻止除权程序并且连续多次直接删除针对自己的除权讨论了。看看维基百科,除权程序一通过,当事人直接就再也不编辑维基百科了,像被永久封禁一样,这是一种“惩罚”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14:15 (UTC) :::::::::::::::::::::::可見大多數管理員對社區不但提供不了多少實質幫助,偷懶耍滑乃其常態,還多貪戀權位,為了賴在職位上,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另外wiki站群管理員是能夠核查普通用戶ip相關信息的,在網絡中這已經是賦予管理員非常大的權力了。若其道德敗壞,為了打擊跟自身政見不合或看不順眼的用戶,私下有意或無意將用戶情報洩露給第三方,造成現實中的危害。請問誰來負責? :::::::::::::::::::::::我為什麼一直主張管理員這玩意宜少不宜多。總數最多不能超過3人,就是為了最大限度防止此類惡劣事件發生的可能。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14:39 (UTC) ::::::::::::::::::::::::保留页面决定,恕我直言中的恕我直言,不应该算管理员操作,因为至少理论上非管理员用户也可以做出保留。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35 (UTC) ::::::::::::::::::::::::“没事以后,又可以休息6个月。”这恰好中的恰好中的恰好解释了我为什么反对照搬AAR搞2年,因为这样一来用户甚至可以'''没事以后,休息2年。'''2年前的今天,我们还不相信中美会闹到脱钩呢,2年后的今天,中美关税战升级成脱钩战了;2年前的今天,我们以为美国会持续军援乌克兰帮助ta们光复克里米亚和乌东,2年后的今天,连基辅甚至波兰波兹南能不能保住都成了问题;2年前的今天,您可曾想过上海地铁徐泾东站和诸光路站会合并成一个站?2年后的今天,两者合并更名为国家会展中心站...等等,真的有很多世事只需要2年就会发生显著变化,每2年才编辑一两次的用户显然只会就此措手不及,让这类超级低调用户当管理员,简直更像是对社群的大开玩笑,只会让这个维基站点变成一整个笑料。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43 (UTC) :::::::::::::::::::::::::其他不談。兩年前本人倒是就算到川普會勝選,美中在經貿上會徹底脫鉤。China會因外貿環境惡化與出口密切相關的低端製造業領域大面積倒產導致經濟一路下行直到徹底崩壞。 :::::::::::::::::::::::::相較於社群治理方面最為黑暗的文庫,中文維基百科至少還有最基本的規則底線,建立較為完善的退出機制,能夠保證管理員出現重大問題時,用戶能通過合法途徑將其趕下台。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7日 (三) 00:46 (UTC) :::::::::::::::::::::::::从中美关税战聊到上海地铁车站,有哪一项是和本站直接相关的吗?可以谈谈本站2年间具体的变化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4 (UTC) ::::::::::::::::::::::::此外,我建议将上述“自己警告自己”的行为设法排除出有效编辑序列。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52 (UTC) :::::::::::::::::::::::::所谓“{{tq|自己警告自己}}”很明显是缩进出错啊……看[[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5160300-Zhxy_519-20240714211300]]的留言时间就知道实际上在回复哪一条留言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1 (UTC) ::::::::::::::::::::::::“{{tq|另外wiki站群管理员是能够核查普通用户ip相关信息的}}”,该项权限在本地只有[[:w:WP:CU|用户查核员]]才能持有,本站没有用户查核员。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7日 (三) 13:08 (UTC) ::::::::::::::::::::::::: 顯然他為了「推動」議程開始亂扯一些不知道的東西了⋯⋯我很懷疑他是否明悉維基站點管理員的權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8日 (四) 15:22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c-樹上喜鵲-2021-11-04T18:00:00.000Z-申请IP豁免时,遇到(節刪)管理员,该怎么办?|他21年就在乱扯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至于阁下担忧有人因不活跃被除权后反而要申诉,我其实并不担心这个问题,毕竟不是事先达成除权公示,如果涉事用户非要申诉快速复权我也不阻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0:01 (UTC) == 建議為缺筆避諱字建立專用模板 == 建議為古籍中的缺筆[[:w:避諱|避諱]]字建立一個專用的模板,外觀與[[:Template:僻字]]相似。正常展示的是未缺筆時的原字,滑鼠移動到上面時顯示「原字缺哪一個筆畫,為缺筆避諱字」。Unicode無法完全被收錄這類缺筆避諱字,即便收錄了也在許多早期的作業系統無法顯示,不如這樣處理。[[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15:39 (UTC) :整本書會充斥着這樣的避諱字,其實在作品里直接備注一下都使用了哪些避諱字更簡便易行,特別是Unicode未編碼的字,用模板替換以後到處都是背景色塊高亮的避諱字(類似[[楚辭 (四部叢刊本)/卷第二]]那样),影響閱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16:25 (UTC) ::{{tl|UnO}}就可以用來處理這種問題。我是覺得舊的{{tl|缺字}}、{{tl|漏字}}模板會套用高亮背景是很奇怪的事情,但我也不清楚當時的背景就是。 ::e.g 李朝{{UnO|綿|ids=⿰糸⿱⿱丿口巾}}{{UnO|宗|ids=⿱㝉小}}諱二字,{{UnO|絃|ids=⿰糸𤣥}}諱𤣥。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16:54 (UTC) :::維基百科導入{{tl|僻字}}後很快就改為了無背景的<nowiki>{{</nowiki>[[w:Template:僻字|僻字]]<nowiki>}}</nowiki>,維基文庫是否跟隨更新?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2:50 (UTC) ::::{{支持}}:跟隨更新,改用<code>border-bottom: 1px dotted;</code>樣式。<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2日 (二) 03:27 (UTC) ::::{{支持}}。此外,{{tl|另}},{{tl|另2}},{{tl|參}}等模板也可統一樣式,減少背景色。作爲過渡,至少可以給這些模板加類名,讓已登入編者編輯自己的[[:w:Help:用户样式|用戶樣式]]自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6:13 (UTC) ::::{{支持}},视觉上不那么突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5:40 (UTC) :::: {{ping|Midleading|Aerotinge|Andayunxiao|银色雪莉}}是否考慮同時將模板正名為「僻字」?以「!」為主標題,就中文而言較不易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7日 (日) 13:51 (UTC) :::::本地的{{tl|!}}可以說是歷史包袱了,[https://gerrit.wikimedia.org/r/c/mediawiki/core/+/136234 當年MediaWiki]正式將<nowiki>{{!}}</nowiki>納入魔術字時都沒能改變本地習慣,今天就一個「正名」名義便要犁掃積痾,想來不太實際。 :::::話雖如此,我還是同意應推廣使用{{tl|僻字}}、{{tl|!}}等重定向模板代替{{tl|!}}。真有那麼一天要廢棄{{tl|!}}時,也能少點痛。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7日 (日) 16:00 (UTC) ::::::在页面转换为简体的时候,会出现{{tl|僻字}}模板使一个简体字高亮的情况,非常奇怪。可以增加一个参数让模板在[[Wikisource:繁简处理|繁简转换]]后不增加任何标记。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07:44 (UTC) :::::: {{ping|Aerotinge}}什麼意思?如果祇是在標題間移動,不會有問題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7:35 (UTC) :::::::確定一下,您要實施的操作是: :::::::「將[[Template:!]]移動到[[Template:僻字]],保留重定向。」對嗎?這應當不會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在本地使用{{tl|!}}錄入的作品,在[[Wikisource:写字间#c-银色雪莉-20250424171200-Andayunxiao-20250424165800|複雜的頁面]]上,對{{tl|!}}模板的調用可能會被Parsoid誤解析成魔術字<code><nowiki>{{!}}</nowiki></code>,然後返回單個pipeline字符。如下[[File:202504291038-3A7F12.png|圖]]所示(上:現行解析器;下:Parsoid) :::::::(Parsoid是WMF將採用的解析器,且已部署到數個維基項目上。本地可由工具選項開啟,或在偏好設定中選用) :::::::要治標,一是上報phab開工單讓他們查bug、改解析器的行為。一是本地徹底棄用{{tl|!}},將現存的{{tl|!}}模板調用全數改成{{tl|僻字}}模板,主動避讓問題。 :::::::我是覺得如果是WMF去改行為,那本地模板正不正名倒無所謂。若是本地主動退讓,這樣一個影響龐大的操作,以「正名」名義發起似不夠充分。 :::::::以上望能解釋我之前回覆不足處。最後,如果對{{tl|!}}的問題還有要繼續詢問、討論,還請另開一串討論獨立出,因該問題與本串主題直接關聯性較弱。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9日 (二) 03:00 (UTC) :::::我个人无所谓,看各位的谈话中似乎此处还有些技术问题,我不太懂,只好辛苦各位思量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08:32 (UTC) :::::支持移動到{{tl|僻字}}。如果社群對使用及棄用哪些別名有共識,可在模板説明頁寫明,及使用{{tl|template shortcut}} 模板標記。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5:36 (UTC) ::::{{支持}}感叹号模板更名为僻字,感叹号意义实在过多,僻字功能占用这个领域实在让人违和感十足。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50 (UTC) :::::已導入維基百科樣式及移動本模板至{{tl|僻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5:38 (UTC) == 朝代標註 == 雖然[[模板:Header|Header模板]]現在可以設定分類重新導向,但還是想問一下錄入時有無必要統一朝代標註(如統用「秦朝」而不用「秦代」之類)?這涉及本站不少文章體例,故提出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日 (五) 07:33 (UTC) : 除此之外,地名(如[[:分類:2017年香港|「2017年香港」此種分類]])或許也值得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日 (五) 07:50 (UTC) :此例「秦代」,模板似乎沒有使用分類重定向,而是經過轉換文字,直接添加了[[:Category:秦朝]]。轉換表在[[Module:Header]]内。如不在此表内,則編者選擇可能不同。閣下是希望規範使用者錄入的朝代名?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6:34 (UTC) :: 對。當然我知道這可能有爭議,所以先在此請社群多討論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8日 (四) 15:25 (UTC) == 建議對有刪除性質的數個維護模板添加NOINDEX魔術字,阻止頁面問題解決前被快取到外部 == 想建議對{{tl|sdelete}}、{{tl|afd}}、{{tl|Copyvio}}模板的<nowiki><include></nowiki>段內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魔術字。使具爭議內容不被網路爬蟲快取。 雖說掛前兩者模板的頁面在本站的活躍巡查下,排查時間通常也不長。於此兩模板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僅是起到一個後援作用。 而{{tl|Copyvio}}雖已隱蔽內文,使爬蟲無法快取內文,但還是建議添加,能起到整頁完全避免的作用。 愚一時之見,如有未盡周詳之處,如違反原則、濫用魔術字等可能,也請提出指教。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5月3日 (六) 03:18 (UTC) :根据[[mw:Manual:$wgExemptFromUserRobotsControl/zh]],<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對主命名空間的頁面無效,所以在這些模板中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是無效的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4:32 (UTC) ::了解,相當合理呢。多謝說明。<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5月3日 (六) 06:25 (UTC) :要不跟Phabricator说一下,请求允许部分主空间页面NOINDEX有效?然后另行规定方针指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主空间插入NOINDEX?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48 (UTC) ::申请对未来会被删除的主空间页面NOINDEX有效不就是刻舟求剑吗,跟Phabricator申请没有用,得跟如来佛申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7日 (三) 01:13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https://archive.is/ 了解一下,那玩意有概率主抓程序漏洞强行存档已删除网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13日 (二) 16:54 (UTC) ::::外部网站复制含有copyvio的页面是外部网站的法律责任,和维基文库无关。而且一旦页面添加NOINDEX并且被爬虫获知,以后就算页面决定保留了,爬虫也不会再过来索引了。所以NOINDEX真的只适合于中国大陆式的“永久封禁、彻底凉凉”的东西,包括{{tl|blocked user}}和{{tl|locked global account}}。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4日 (三) 08:19 (UTC) == 2025年第19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19"/><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9|-{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維基媒體基金會分享了明年度(2025年7月—2026年6月)[[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年度計畫]]的最新更新草案,其中包括[[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執行摘要]](也發布在[[diffblog:2025/04/25/sharing-the-wikimedia-foundations-2025-2026-draft-annual-plan/|Diff]])、三大[[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目標]]([[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Product & Technology OKRs|基礎設施]]、[[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Volunteer Support|志願者支援]]、[[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Effectiveness|有效性]])的詳細資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lobal Trends|全球趨勢]]以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Budget Overview|預算]]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Financial Model|財務模式]]。歡迎在五月底前,在[[m:Talk: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討論頁]]提供反饋意見和提出疑問。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m:Special:MyLanguage/CampaignEvents/Deployment status|已啟用CampaignEvents的維基]],該擴充功能發布了兩項新的功能改進: ** 管理員現在可以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Configuration|社群配置]]([[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Registration/Permitted namespaces|說明文件]])選擇哪些命名空間允許[[m:Special:MyLanguage/Event Center/Registration|活動報名]]。預設配置允許在「Event」命名空間中進行活動報名,但現在可以新增其他命名空間(例如專案或「維基專題」命名空間)。有了這項變更,維基專題等社群現在可以更輕鬆地使用活動報名功能來舉辦協作活動。 ** 編輯者現在可以在維基頁面中[[mw:Special:MyLanguage/Transclusion|嵌入]]協作清單([[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Collaboration list/Transclusion|說明文件]])。協作清單自動列出維基上的活動和維基專題,可透過{{#special:AllEvents}}查看([[w:en:Special:AllEvents|範例]])。現在,協作清單可以被加進各種維基頁面中,例如:維基首頁、維基專題頁面、自治體頁面、活動頁面,甚至是使用者頁面。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小工具和使用者腳本的開發者,應將其使用<wbr/><code dir=ltr>moment</code>函式庫的程式碼改為使用其他函式庫,例如<wbr/><code dir=ltr>Intl</code>或新的<wbr/><code dir=ltr>mediawiki.DateFormatter</code>函式庫。<wbr/><code dir=ltr>moment</code>函式庫現已棄用,並將開始在瀏覽器的開發人員主控台中記錄警告訊息。需修改的程式碼頁面,請在[[phab:T392532|Phab工單]]中提供的全域搜尋結果查看,如有疑問也可在工單中提出。 * 維護用於查詢維基數據詞彙(term)儲存表(<code dir=ltr style="white-space: nowrap;">wbt_*</code>)的工具的開發者需要更新其程式碼,以連接到單獨的資料庫叢集。這些表格將被分割到一個獨立的資料庫叢集中。透過Wiki Replicas來查詢這些表格的工具,必須改為連接到新的資料庫叢集。參閱[[wikitech:News/2025 Wikidata term store database split|說明文件和相關連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095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4/wmf.28|MediaWiki]] '''深入了解'''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Updates|Chart專案電子報]]新期數發布。 本期包括以下新訊:最快在本週(5月6日開始),Chart將進一步部署至更多wiki,並在接下來的幾週內擴大部署規模,此外Chart將探索篩選和轉換來源資料。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9|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19"/>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6日 (二) 00:14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665011 --> == We will be enabling the new Charts extension on your wiki soon! == ''(Apologies for posting in English)'' Hi all! We have good news to share regarding the ongoing problem with graphs and charts affecting all wikis that use them. As you probably know,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raph|old Graph extension]] was disabled in 2023 [[listarchive: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thread/EWL4AGBEZEDMNNFTM4FRD4MHOU3CVESO/|due to security reasons]]. We’ve worked in these two years to find a solution that could replace the old extension, and provide a safer and better solution to users who wanted to showcase graphs and charts in their articles. We therefore developed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s extension]], which will be replacing the old Graph extension and potentially also the [[:mw:Extension:EasyTimeline|EasyTimeline extension]]. After successfully deploying the extension on Italian, Swedish, and Hebrew Wikipedia, as well as on MediaWiki.org, as part of a pilot phase, we are now happy to announce that we are moving forward with the next phase of deployment, which will also include your wiki. The deployment will happen in batches, and will start from '''May 6'''. Please, consult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Deployment Timeline|our page on MediaWiki.org]] to discover when the new Charts extension will be deployed on your wiki. You can also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onsult the documentation]] about the extension on MediaWiki.org. If you have questions, need clarifications, or just want to express your opinion about it, please refer to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_talk:Chart/Project|project’s talk page on Mediawiki.org]], or ping me directly under this thread. If you encounter issues using Charts once it gets enabled on your wiki, please report it on the [[:mw:Extension_talk:Chart/Project|talk page]] or at [[phab:tag/charts|Phabricator]]. Thank you in advance! -- [[User:Sannita (WMF)|User:Sannita (WMF)]] ([[User talk:Sannita (WMF)|talk]]) 2025年5月6日 (二) 15:07 (UTC) <!-- 信息由 User:Sannit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annita_(WMF)/Mass_sending_test&oldid=28663781 --> == 提議首頁展示最近完成的作品 == 對比[[w:Wikipedia:首頁|百科]]和[[:en:Main page|英文文庫]]的首頁設計,提議在首頁展示文庫最近錄入完成的且質量較好的作品。 其目標,大約相當於百科首頁的[[:w: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新條目]],與英文文庫首頁的 ''New Texts''(新作品) 。本地活躍編者數尚不足支持協作核對,最多只好要求整個作品已由一個編者校對,即[[Help:页面状态|已校對]](或[[File:75_percent.svg|14x14px]] [[Wikisource:正文品质|75%]])。與英文文庫首頁標準相同。對長作品也可考慮只要求内容已經完成,沒有維護模板,且編者已確信内容足夠準確,不需近期持續編輯,即可符合標準。 提議的目的是給錄入作品的編者中期目標和獎勵。首頁現有編輯動態已反映近期編輯熱門,惟短作品如一次完成則無登榜可能。以此提議,新錄入的已校對的短作品可獲關注。對長作品,編輯最多的時段常常仍未完成,完成時反容易跌出榜單。如以完成狀態呈示,可避免讀者提早看到「施工現場」,也和百科評選要求條目已寫好的做法一致。 相關提議是建立[[:en:Wikisource:Works/2025]]對應的頁面並從首頁連入,記錄本年内新校對的作品。無論作品頁還是校對頁錄入,維基文庫都只有單個頁面的狀態及其分類([[:Category:文本完善度]],[[:Category:页面校对状态]]),沒有對多子頁的整部作品的狀態標記(索引頁記錄全局狀態但不等於作品)。此項標準簡單,可能由脚本或機器人自動完成。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8日 (四) 17:19 (UTC) :現時文庫活跃程度尚不足以全面實行作品完成度的評審,仍有很多作品完成編輯時未添加任何來源或品質模板,所以目前只能以全自動方式快速更新首頁以避免過多增加社群和管理員負擔,更新方式见[[User:Midleading/最近编辑页面|此使用者腳本]]。如有更好方式自動更新首頁,還請賜教。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3:36 (UTC) ::感謝閣下一直維護首頁的最近編輯動態。此提議希望在首頁另處顯示新錄入作品,不涉及更改或重組其他首頁内容。 ::如果社群對首頁此欄展示的標準有共識,則可全憑社群自覺,無需評審,更無需對作品内容有審查或要求。 ::作爲參考,英文文庫的實現辦法是編者自行提交。使用模板[[:en:Template:new texts]], 編者將要發佈的作品加到此模板頁的頂端,同時將第一組的末位移到第二組。第一組,即最新發佈作品嵌入到首頁。每月由編者手動存檔到子頁(如[[:en:Template:New_texts/2025/04]])。見其[https://sigma.toolforge.org/articleinfo.py?page=Template:New_texts&server=enwikisource 編輯歷史] (外部頁面)。模板為半保護,即限自動確認用戶提交。以英文文庫月均約200人的[https://stats.wikimedia.org/#/en.wikisource.org 活躍編者數],每月新作品尚不足百,本地符合條件的可能不到20/月,社群完全可以承擔。 ::另外,本人覺得英文文庫方案的更迭也過頻繁,對於文庫這樣的「慢維基計劃」,大可每兩三個月更新一次,讓榜單停留時間稍久些,並在數量超過首頁容量(5-10位為適)時用模板自動輪換顯示,如此則至多榜單更新不及時,無需管理員有任何必需操作。 ::至於自動更新方案,對校對頁可篩選帶「已校對」及「已核對」標簽的最近編輯,如站内搜索:[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6%9C%80%E8%BF%91%E6%9B%B4%E6%94%B9?hidebots=1&namespace=104&tagfilter=proofreadpage-quality3|proofreadpage-quality4&limit=500&days=30&urlversion=2],然後獲得對應作品名,再篩選確實完成者。對作品頁則需追蹤最近編輯頁中有[[:分類:75%]]及[[:分類:100%]]的頁面。如上所述,因數量不多,實可編者手動提交。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8:13 (UTC) :本人曾在前年寫字間發過thread[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oldid=2294577#几点想法 幾點想法],其中系統性談到過本站頁面的前端設計問題。但因為本站缺乏頁面管理員。故而不了了之。 :本站的主頁至少接近20年沒有大規模調整過。整個設計問題堆積如山。即便是當年的頁面管理員也沒用心好好針對文庫類網站進行設計。而此人之後完全失聯。已經十幾年。 :至少應該針對編輯者和閱讀者兩種身份,分別設計頁面,予以不同展示。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4:56 (UTC) : 好像確實可以有一個地方展示已校新文。——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9日 (五) 18:03 (UTC) == 中国大陆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等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 例如 [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info-notice/procument-notice-detail/1496949538106421248?title=%E6%B2%99%E5%9D%AA%E5%9D%9D%E5%8D%9A%E7%89%A9%E9%A6%86%E9%87%87%E8%B4%AD%E7%89%A9%E4%B8%9A%E6%9C%8D%E5%8A%A1%E9%A1%B9%E7%9B%AE(SPB24C00223)%E5%85%AC%E5%BC%80%E6%8B%9B%E6%A0%87%E5%85%AC%E5%91%8A],页面下方的描述为“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00:47 (UTC) :商事行为很难认为符合“立法、行政、司法”的范畴。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5月10日 (六) 11:26 (UTC) :同达师,民商事行为不属于“立法、行政、司法”。不过有可能会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这需要个别判断。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10日 (六) 12:12 (UTC) == 2025年第20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0"/><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0|-{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側邊欄的「{{int:urlshortener-toolbox}}」連結([[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URL Shortener|功能說明]])現在會同時顯示[[phab:T393309|QR碼]],供使用者掃描或下載。維基媒體網站使用者現在多了一個便利的方式來快速分享維基媒體網站和存取分享內容。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維基媒體基金會正在開發名為[[m:Edge Uniques|Edge&nbsp;Uniques]]的系統,該系統可用於實現[[w:zh:A/B測試|A/B測試]],幫助抵禦[[w:zh:阻斷服務攻擊|DDoS攻擊]],並讓我們更容易了解維基媒體網站的訪客數量。有了Edge&nbsp;Uniques,基金會可以更有效率地打造能幫助讀者的工具,讓讀者更容易找到他們要找的東西。技術新聞[[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6|先前曾撰文介紹過該系統]]。該系統將逐步進行部署。有些人可能會在5月19日當週見到Edge&nbsp;Uniques的Cookie。相關討論在[[m:Talk:Edge Uniques|此討論頁]]進行。 * 2025年5月19日開始,已啟用[[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CampaignEvents擴充功能]]的維基中的活動籌辦人員可以在專案命名空間(例如「Wikipedia:」、「Wikidata:」等)中使用[[m:Special:MyLanguage/Event Center/Registration|活動報名]]功能。有了這項變更,社群不需要管理員也能進行活動報名。不想要這項變更的維基可以在[[Special:CommunityConfiguration/CampaignEvents]]中移除/新增允許使用的命名空間。 * 已新建[[d:Q36720|努佩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pedia/zh}}([[w:nup:|<code>w:nup:</code>]])。這是一種主要在奈及利亞中北部地區使用的語言。邀請使用該語言的人士來為[[w:nup:Tatacin feregi|新的維基百科]]做出貢獻。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開發者現在可以透過[https://enterprise.wikimedia.com/docs/snapshot/#structured-contents-snapshot-bundle-info-beta 結構化內容快照(Beta)]存取7個維基百科(英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義大利語、荷蘭語)的預解析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已解析的維基百科摘要、描述、主要圖片、資訊框、條目章節和參考資料。 * REST API的<wbr/><code dir="ltr">/page/data-parsoid</code>端點已不再使用,並將被棄用。[[phab:T393557|預定2025年6月7日關閉]]。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1|MediaWiki]] '''深入了解''' * 雲端服務現已[https://wikitech.wikimedia.org/wiki/News/2025_Cloud_VPS_VXLAN_IPv6_migration 支援IPv6],這將大幅提升維基媒體平台的可擴縮性與安全性,為未來做好準備。欲知詳情的技術貢獻者可參閱[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2025/05/06/wikimedia-cloud-vps-ipv6-support/ 這篇博文],深入了解我們邁向IPv6的歷程。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Afrika Baraza|Afrika Baraza]]是非洲維基人交流聯繫的線上平台,2025年第二屆Afrika Baraza將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47328400 5月15日 17:00 UTC]舉行。本屆將集中討論[[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維基媒體年度計畫與進展]]。 * [[m:Special:MyLanguage/MENA Connect Community Call|MENA Connect社群通話會議]]是[[w:zh:MENA|<ruby>MENA<rp>(</rp><rt>中東北非</rt><rp>)</rp></ruby>]]維基人交流聯繫的線上會議,將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47501200 5月17日 17:00 UTC]舉行。現在可[[m:Event:MENA Connect (Wiki_Diwan) APP Call|報名]]參加。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0|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0"/>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12日 (一) 22:37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14188 --> == 暂时告辞了各位 ==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都是为维基文库做贡献的。但是我暂时要去忙于我的生活了,而且我又有其他的私人项目了,实在是腾不出来时间继续大规模地编辑了。我还是会关注维基文库的,甚至可能有时会做出一小点贡献,但是我就暂时先告辞了。我祝你们平安、幸福、健康、快乐。 我的私人页面上有很多还未录入的文件和资料,并且我加入了这些文献的原文链接。你们搜查(未录入)就可以找到了。除此之外,我还有(未填写)这个页面,专门记录有磨破的文字的文献,或许有朝一日我们可以得到另外的版本填补这些磨破的字。 除此之外我还有大量的朝鲜文献链接,你们可以通过这些链接得到原文。 谢谢各位的关照。或许我还能够再回来!🙏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6:59 (UTC) :这消息使人有些感慨,感谢您为文库做的贡献,祝您在现实生活中一切如意,幸福快乐。我会怀念与阁下互动协作的时光,也欢迎您常回来看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7:22 (UTC) ::感謝!我有時間回來看看。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9:02 (UTC) :祝顺利!——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5月16日 (五) 13:36 (UTC)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维基文库的贡献,祝您生活顺利。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16日 (五) 14:12 (UTC) : 辛苦了!我想閣下可說是近年對本站貢獻最大者,若無其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17日 (六) 13:18 (UTC) :{{ping|Blahhmosh}}刚刚上传完[[c:Category:Books_in_the_Digital_Library_of_the_National_Library_of_Korea]].--[[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1:38 (UTC) ::謝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9:37 (UTC) == 徵求《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候選人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指南和《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憲章的投票結果[[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Annual review/2025#Results|可在Meta-wiki上獲得]]。 您現在可以[[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Candidates|提交您在U4C服務的候選人資格]],截至2025年5月29日12:00 UTC止。有關[[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資格、程序、和時間表的資訊請參閱 Meta-wiki]]。候選人投票將於2025年6月1日開始,為期兩週,於2025年6月15日12:00 UTC結束。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在[[m: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選舉討論頁面]]上提出。-- 感謝您與U4C合作 </div><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bdi lang="en" dir="ltr">[[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_talk:Keegan (WMF)|留言]])</bdi> 2025年5月15日 (四) 22:08 (UTC)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618011 --> == 2025年第21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1"/><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1|-{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編輯團隊和機器學習團隊正在開發一項面向新手的檢查:[[mw:Edit check/Peacock check|華辭檢查]]。這項檢查利用預測模型和AI,鼓勵編輯者改善其編輯的語調。團隊邀請志願者參與審查下列語言的華辭模型的初版: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英語和日語。如果您來自上述維基並有興趣參與審查該模型,[[mw:Edit check/Peacock check/model test|歡迎至MediaWiki.org報名參加]]。報名截止日期為5月23日,當天亦為測試開始日。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2025年5月20日開始,[[m:Special:MyLanguage/Oversight policy|監督員]]和[[m:Special:MyLanguage/Meta:CheckUsers|用戶查核員]]必須用雙重驗證(2FA)保護其帳號,才能使用其高級權限。所有屬於這兩個群組但未啟用2FA的使用者都已收到通知。未來這項要求可能會擴大到其他高級權限群組。[[m:Special:MyLanguage/Mandatory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for users with some extended rights|閱讀完整公告]]。 * [[File:Octicons-gift.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本月底,[[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 Survey 2023/Multiblocks|多重封鎖]]將開始大規模部署至多個維基:5月26日當週將部署至所有非維基百科專案以及加泰隆尼亞語維基百科;6月2日當週將部署至所有其他維基百科。如有任何疑慮,請[[m:Talk:Community Wishlist Survey 2023/Multiblocks|聯絡團隊]]。管理員現在可以在本地瀏覽[{{fullurl:Special:Block|usecodex=1}} {{#special:Block}}?usecodex=1]來測試新UI,或是在[[testwiki:Special:Block|測試維基]]測試完整功能。多重封鎖可讓管理員同時對同一使用者施加多種不同類型的封鎖。詳情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nage blocks|說明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7121] * 本週稍晚,列出幾乎所有特殊頁面的[[{{#special:SpecialPages}}]]將更新整體設計。經過[[phab:T219543|重新設計]]後,該特殊頁面在數個方面改善了使用者體驗,包括:名稱與別名搜尋功能、排序功能、更明顯的「受限特殊頁面」標示,以及更適合行動裝置的外觀。您現在可以在Beta Cluster[https://meta.wikimedia.beta.wmflabs.org/wiki/Special:SpecialPages 預覽]新版本,並在Phab工單分享反饋意見。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19543] * 更多維基現已可以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擴充功能]]。詳細部署資訊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Deployment Timeline|部署時間表]]。 * 5月27日,[[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Main Page|維基函數]]將部署至5個維基詞典:[[wikt:ha:|豪薩語]]、[[wikt:ig:|伊博語]]、[[wikt:bn:|孟加拉語]]、[[wikt:ml:|馬拉雅拉姆語]]和[[wikt:dv:|迪維希語]]。這是維基函數的第二批部署。部署完成後,這些專案將能夠[[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Introduction|從維基函數呼叫函數]],並在頁面中使用。函數能接受一個或多個輸入,並將其轉換成預期的輸出,例如:相加兩數、換算單位、計算時間跨度或轉換大小寫。有了維基函數,使用者只需呼叫一個[[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Catalogue|穩定的全域函數]]即可達成目的,無需使用本地模板。 * 本週稍晚,維基媒體基金會將發布一個[[diffblog:2024/07/09/on-the-value-of-experimentation/|實驗]]中心,用於展示和獲得使用者對產品實驗的反饋。這些實驗協助維基媒體運動[[diffblog:2023/07/13/exploring-paths-for-the-future-of-free-knowledge-new-wikipedia-chatgpt-plugin-leveraging-rich-media-social-apps-and-other-experiments/|了解新使用者]]、他們如何與網路互動,以及他們如何影響維基媒體運動。一些實驗例子包括[[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Generated Video|生成影片]]、[[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Roblox game|維基百科Roblox速通遊戲]]和[[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Discord bot|Discord機器人]]。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9|{{formatnum:29}}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使用API建立帳號時會遇到一些問題,現已得到修復。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0751]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部分與[[{{#special:Block}}]]互動的小工具與腳本需要更新才能與新的[[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nage blocks|管理封鎖介面]]互動。請查閱[[mw:Help:Manage blocks/Developers|開發者手冊]]以了解更多資訊。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您的腳本無法與新的介面互動,請在此[[mw:Help talk:Manage blocks/Developers|討論頁]]留言讓技術團隊知道。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7121] * [[w:zh:Wikipedia:Lua|Lua]]的<wbr/><code dir=ltr>mw.title</code>物件可用來取得特定維基頁面的資訊。本週開始,該物件將新增名為<wbr/><code dir=ltr>isDisambiguationPage</code>的屬性,可用來檢查頁面是否為消歧義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71441] * [[File:Octicons-tools.svg|15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腳本開發者可以使用[[toolforge:gitlab-content|新的反向代理工具]]來透過<wbr/><code dir=ltr>mw.loader.load</code>從[[gitlab:|gitlab.wikimedia.org]]載入JavaScript和CSS。工具的作者希望這個工具能實現腳本的協同開發工作流程,包括<bdi lang="zxx" dir="ltr">gitlab.wikimedia.org</bdi>上的linting、單元測試、代碼生成和代碼審查,而無需另外將腳本複製貼上到維基媒體維基上以進行整合和驗收測試。詳情請參閱[[wikitech:Tool:Gitlab-content|Wikitech上的 Tool:Gitlab-content]]。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2|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Wiki Workshop 2025|2025年維基工作坊]](第12屆)將於5月21日至22日線上舉行,探索維基媒體專案方方面面的研究人員將在此論壇齊聚一堂。[https://pretix.eu/wikimedia/wikiworkshop2025/ 立即報名]。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1|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1"/>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19日 (一) 23:12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24712 -->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Archive|Template talk:PD-PRC-exempt}} 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3年讨论中]],我哀伤的看到{{ping|Teetrition}}仅要求移除第3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只是模棱两可的“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后续{{ping|红渡厨}}虽说支持但未能解释为何此类内容不能收录于此,个人认为如下类内容或许反而适合本站而非维基百科来收录: #两个字——日历; #各地民政局/厅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原表; #各地公安局/厅的刑事案件笔录纸,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表原表; #各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证书]]底稿 当然数表公式啥的怕不是更适合新开创的[[wikifunctions:|维基函数(Wikifunctions)]],希望涉事用户发表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2:37 (UTC) :日历这种东西真的适合收录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1日 (三) 03:09 (UTC) ::一部分日历,例如择日用的黄历确实很适合收录,不过这种日历或许已经具有独创性,需要确认已过期再收录。数学表格通常是收录到维基百科,如果维基百科无法收录再移动到维基学院。只有确认数学表格作为某作品的附录才能收录到维基文库,并且需要同时收录该数学作品的全文。至于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目前还存在争议,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刚刚才被删除,还有很多像[[铁通江苏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码号核配表]]这样的页面需要讨论。需要收录所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07 (UTC) :::出庭通知书估计已经有一定的特定事实针对性,感觉没什么通用感,受版权保护再正常不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14 (UTC) ::::这份出庭通知书的内容就是“XXX:本院受理原审被告人XXX XXX一案,定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hh时mm分在本院第XX法庭公开宣判,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看不出有什么独创性。而且这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明显属于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然而[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5%90%8C%E5%B8%82%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7%BA%E5%BA%AD%E9%80%9A%E7%9F%A5%E4%B9%A6%20(2025%E5%B9%B44%E6%9C%8812%E6%97%A5) 中华文库]网站收录的原文却显示“'''郑(打黑)'''...'''席(打黑)强奸上诉'''...'''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40分'''...'''第十四法庭'''”,删前版本故意改成XXX回避原文的原创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31 (UTC) ::::::我可不认为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由或者是一些数字能让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件受版权保护。这里删除的原因是[[User:Zhxy 519|Zhxy 519]]同意[[User:红渡厨|红渡厨]]和[[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提出的“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删除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为什么这些不能受版权保护呢?某些地图网站的管理方甚至认为日本的某一个“交差点”(道路平交路口)、“踏切”(铁路平交道口)的名字都能受当地市厅或区役所版权保护(甚至确有案例佐证,如有兴趣我可以邮件私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41 (UTC) ::::::::日本的情况我确实不了解,不过也和中文维基文库关系不大。如果这事出现在中国大陆,就好像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站”这个地名很有独创性,所以这个词就禁止在维基共享资源和维基文库出现了,因为这两个地方都不接受合理使用。我从未知道两岸三地有这样的情形。另外,维基文库连判决书都能收录,出庭通知书有什么比判决书更受版权保护的地方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7:11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针对阁下所提“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四种内容,我分别进行回复,同时分别提交回复方便各位分别讨论回复: :'''一、历法''' :'''请注意“历法”不同于日历、月历、万年历等等“表达”,[[w:历法|历法]]是以日为基础单位计算时间的<span style="color:red">方法</span>。'''(另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历法】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类。具体的历法还包括纪年的方法。)这一点想必阁下可以自行到各种百科、词典中确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方法等等,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中国参加的[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第二款及[https://mp.weixin.qq.com/s/zp45VdeDKiUy2YRZ8GHdKQ 中国大陆司法实务]广泛确认了这一著作权法学说的共识。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指出:{{tq|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印证了我此前所说的'''历法不同于日历''',日历是根据历法绘制的。所以阁下所称“{{tq|两个字——日历}}”站不住脚。 :正如Midleading所说,也正如全国人大的释义,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等过期后才能收录。如果有哪本书用表达(如文字)的形式描述了某种历法,自然也需要等那本书过期后整本书收录。本站自然用不到“历法”的版权模板。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19 (UTC) ::補充對曆法等以下四點的意見:文庫是「數字圖書館」,不是「單純事實資料庫」。按英文維基文庫的[[:en:Wikisource:What_is_Wikisource?#What do we include and exclude at Wikisource?|觀點]],只有已出版的「作品」才能收錄。(題外話:本地不收{{tq|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共識,可能來自英文文庫此頁)。除了作品完整性的考慮外,作品中的事實和概念,如曆書中的某年1月1日是星期幾,教科書中的三角函數表反映的數值,傳記中某人的生平,如未有摘選另出版,本身不成爲作品。 ::此點與版權無關:一方面,即使這些事實,概念可能不受版權保護,但其承載這些事實的作品,如Teetrition 閣下所言,當有版權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受版權保護,不代表其一定為作品。 ::本地收法律文書,當然未經出版,故顯得另設標準。曆法等作品,和法律文書不同,在網路時代之前,需要出版才能存世,版權過期後當然可收錄特定的出版版本,但文庫不應有「2025年日曆」,「三角函數表」,「魯迅作品年表」等作品名,並從出版作品中抽出或匯校出事實來,或由編者修訂,作爲此類頁面内容。除非真的有作品這樣命名,及多個這樣命名的作品的消歧義,則可錄入作品,而不是事實。 ::此類話題可以並非常適合在導覽(主題)頁建立。如建立[[Portal:曆法]],可在此頁錄入編者生成内容和單純事實,並索引各本收錄的歷書。文庫的導覽空間事實上就充當一個有限的百科,可以善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4 (UTC) :'''二、通用数表''' :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数表的例子包括[[w: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率]]、函数表。按照这种举例,当然可以包括[[w:九九乘法表]]、[[w:三角函数表]]、[[w:对数表]]。说到这里,这个通用数表我觉得当然应该由百科而非文库收录——'''百科也确实收录了'''(部分在页尾扩展链接到第三方)。收到文库也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三角函数表里列了sin30°,sin30.5°列不列?sin30.75°列不列?列了A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另一个人又新开了B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到时候一个三角函数表也得消歧义了,这样意义真的大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29 (UTC) :'''三、通用表格''' :这一项确实相比之下更耐人寻味。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表格,例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阁下所举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等等,确实按理说也属于通用表格。 :如果一个通用表格属于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那么这类表格具有行政性质(如果表格属于某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附表、附录,那更是可以通过立法性质解释),这个时候只要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如果是个人所制表格,“通用”与否还是问题,更可能产生著作权问题。 :对于已经填好的某个具体的表格(例如张三已经填好的结婚登记表)要不要收录,可以讨论,我完全持开放意见。但即使收录也仍应当使用[[Template:PD-PRC-exempt]](即第五条第一项而非第三项)。正如Midleading所说,本站刚删除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欢迎阁下参与相关讨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47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如果阁下真的对这方面有透彻研究的话,那么反而阁下应该注意到那个东西是有最起码的原创性的,因为针对性提到了部分人名成分(尽管只有姓,名被打黑处理)、针对的犯罪行为(强奸)、明确的日期和指定的法庭(第十四),在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极难做到通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难度堪比b站up主“超级小桀”玩过的某些马里奥制造2困难关),而一旦修改必然涉及衍生作品要不要遵守甚至尊重原作版权礼仪,正因如此我其实很愿意支持删除它,如果不能证明ta有多么通用,那么我宁愿嘉许其专用属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目前的观点是对文件的脱敏处理(也就是对姓名的“名”的部分的涂黑处理,或是其他文件中也可能对地址涂黑或删除、或是将地址删除到仅剩省级或地级市级别行政区。这类行为让任何人来做都有相同结果,不具有原创性)、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不具有原创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行为具有原创性,我上方也主张对于这类文件应该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模板——因为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也是法院做的,这份文件具有司法性质。如果脱敏行为是贡献者做的,那么本站适用了CC BY-SA 4.0使其贡献均以该协议释出,自然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阁下主张如果脱敏并非由有权机关或贡献者做出且认为这种脱敏有原创性的话,完全欢迎阁下继续讨论。 :::#阁下提到的日本平交道口、路口的案例我很感兴趣,如果不方便直接发到这里,那我斗胆向阁下要一份,非常感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阁下一周多没回复本话题了,我也没有收到阁下关于日本独创性问题的资料。如果阁下认同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适合维基文库收录,同时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的话,为免我理解错误,可能还需要作为本话题发起人的阁下说明一下是否还有需要讨论的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18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意思是依据第二项另外建立的{{tl|单纯事实消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没有这个意思,本话题中的所有讨论均不涉及第二项,请您理解和知悉,如造成歧义在此表示歉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4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更大的问题是表格怎么也无法让人信服为“可以由另一个叫维基函数的维基媒体项目收录”,这估计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在谈不拢怕是只得走投票看大家的态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一直强调现阶段似乎【{{tq|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所以阁下如果想让“通用表格”单独做一个版权模板的话,应该举一个'''【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的例子'''出来,否则投票是在投什么?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这个行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没问题,我持中立意见,需要更多共识决定文库要不要收录这种内容。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15 (UTC) :::::::::::臺灣也規定了通用之表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沒有臺灣使用者覺得需要錄入的通用之表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10:09 (UTC) :'''四、公式''' :这个阁下没举例子,我觉得阁下应该能理解为什么本站不适合收录单独的公式,不赘述。如果公式存在于某个作品如数学教科书中,应等待整个教科书过期后收录整本书,而非单个公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5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我不愿意举数表公式例子是因为连我都知道有新开创的项目叫维基函数更适合收录这种东西,谈论这个领域纯粹是浪费感情中的浪费感情。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32 (UTC) :::这不也是一并回应了阁下提到的“日历”而且阁下目前也没有反驳了吗,一并回应更完整些也利于其他社群成员一并参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经以上讨论,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单独设立“通用表格”的版权模板来收录'''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ping|Liuxinyu970226|p=}}就此给出了举例[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见此]。{{ping|Andayunxiao|红渡厨|Midleading}}副知其他本话题参与讨论者,如有打扰请见谅。[[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45 (UTC) :{{中立}}需要法律专家进一步厘清通用表格的认定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53 (UTC) == RfC ongoing regarding Abstract Wikipedia (and your project) == <div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 ''(Apologies for posting in English, if this is not your first language)'' Hello all! We opened a discussion on Meta about a very delicate issu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Abstract Wikipedia]]: where to store the abstract content that will be developed through functions from Wikifunctions and data from Wikidata. Since some of the hypothesis involve your project, we wanted to hear your thoughts too. We want to make the decision process clear: we do not yet know which option we want to use, which is why we are consulting here. We will take the arguments from the Wikimedia communities into account, and we want to consult with the different communities and hear arguments that will help us with the decision. The decision will be made and communicated after the consultation period by the Foundation. You can read the various hypothesis and have your say at [[:m: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 Thank you in advance! -- [[User:Sannita (WMF)|Sannita (WMF)]] ([[User talk:Sannita (WMF)|<span class="signature-talk">{{int:Talkpagelinktext}}</span>]])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7 (UTC) </div> <!-- 信息由 User:Sannit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annita_(WMF)/Mass_sending_test&oldid=28768453 --> == 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 == 註:請到[[: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元維基]]檢閱原公告。 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 (U4C) 收到了有關中文維基文庫 (zhsource) 管理員的[[: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案件]]。為解決此案,特採納以下動議: U4C 藉由動議結案。我們鼓勵 zhsource 社群繼續在本地解決此案所提出的衝突。作為第一步,Zhxy 519 的解任案應該舉行。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關閉或移除此解任案。任何對此解任案的干擾都可向 U4C 報告。我們警告所有 zhsource 管理員不要不當干擾 RFDA。不當干擾包括關閉或移除任何關於自己的 RFDA。U4C 可能會對此後不當干擾 RFDA 的 zhsource 管理員提出除權動議。 根據內部討論,進一步說明此案的一些要點: * [[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本地指引]]要求所有RFDA有討論与答辯期。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 * U4C 將密切監控 RFDA,並對 RFDA 期間發生的任何不當行為採取適當行動。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5 (UTC) :請於[[Wikisource:申請成為管理員]]投票。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50 (UTC) :根据 U4C 動議,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由於維基文庫有用戶認為應當同時對其他當事管理員提出解任,為遵守公平原則,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52 (UTC) : 有關通知收悉。——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1 (UTC) ::那就更要尊重用可信事件解任Gzdavidwong的案件,其最重要爭端是Zhxy 519强行回退[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128046 2022年]以及[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271999 2023年]解任案的“受益人”,因而管理身份不正。--[[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50 (UTC) ::: 你提出投票的理據本來也「不正」啊⋯⋯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6:21 (UTC) ::::正不正,不是Ericliu1912一人說的就算,但需要社群斟酌[[Wikisource:禁制|禁制]]。--[[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0:06 (UTC) ::::: 上面確實是個人意見而已,我也沒認為自己「說的就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6日 (一) 01:40 (UTC) : 註:有關解任投票均已結束,並分別[[: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通報]]全域委員會在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6日 (一) 01:40 (UTC) == 2025年第22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2"/><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2|-{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目前,社群正在元維基上就[[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抽象維基百科]]開發中的一個棘手議題展開討論:透過維基函數的函數與維基數據的數據開發的抽象內容,應該儲存在何處?討論位於「[[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抽象維基百科/抽象內容的位置]]」,將持續開放至6月12日,歡迎各位提出各種意見。基金會將於諮詢期結束後做出決定並公布。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從上週開始,除[[phab:T388604|前20大維基]]外,所有維基的編輯者皆可在行動版視覺化編輯器中,從新的<code>+</code>選單下使用[[phab:T385851|更多工具]]。新選單初步將包含下列選項:參考文獻、象形文字和程式碼區塊。其餘維基[[phab:T388605|預定於6月進行部署]]。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ParserFunctions##ifexist|#ifexist]]</code>解析器函數將不再暫存其目標頁面的連結。先前,[[{{#special:WantedPages}}]]會計入該函數的目標頁面,而無法發揮其真正效用。這項變更將提高[[{{#special:WantedPages}}]]的實用性,其最終目標為只列出實際的紅色連結所指向的頁面。這項變更會隨著來源頁面的更新而逐漸發生。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4019] * 本週,內容維護工具團隊將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新的近期變更篩選器]],從印尼語維基百科開始。這個新的篩選器會醒目標示可能會被回退的編輯。該篩選器旨在幫助近期變更巡查員識別可能有問題的編輯。該篩選器將於日後部署至其他維基。 * 點擊空白搜尋列後,未登入使用者將會看到延伸閱讀條目建議。這項功能將同時在桌面版與行動版推出。加泰蘭語、希伯來語、義大利語維基百科及部分其他專案的讀者將於5月21日至6月中旬之間獲得這項變更。其他維基的讀者將稍後才會獲得這項變更。這項功能旨在鼓勵使用者多閱讀維基。[[mw:Special:MyLanguage/Reading/Web/Content Discovery Experiments/Search Suggestions|了解更多]]。 * Android版維基百科App的部分使用者可以使用一項面向讀者的新功能——[[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ps/Team/Android/TrivaGame|WikiGames]],以真實歷史事件為基礎的每日小遊戲。該遊戲已開始進行A/B測試,提供給下列語言的50%使用者:中文、英語、法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和土耳其語。 * MediaWiki.org的[[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Newsletter|Newsletter擴充功能]]用於為全域使用者建立[[mw:Special:Newsletters|各種電子報]]。現在,該擴充功能發布的新期通知可以連結至既有頁面的特定章節,無需為每一期電子報另建新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384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2|{{formatnum:32}}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先前在[[wikitech:Help:Wiki Replicas|Wiki Replicas]]中棄用的<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Ipblocks table|ipblocks]]</code>檢視表將於6月初被移除。建議使用者改用新的<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lock table|block]]</code>和<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lock target table|block_target]]</code>檢視表。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3|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d:Special:MyLanguage/Event:Wikidata and Sister Projects|維基數據與姊妹專案]]線上活動將5月29日至6月1日舉行,活動焦點在於維基數據如何與維基百科及其他維基媒體專案整合。詳見[[d:Special:MyLanguage/Event:Wikidata and Sister Projects#Sessions|議程安排]],歡迎[[d:Special:RegisterForEvent/1291|報名]]參加。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2|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2"/>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26日 (一) 20:04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88673 --> == 2025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理事選舉公告及徵求提問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Selection announcement|{{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Selection announcement}}&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 您好: 今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有兩席社群及自治體理事任期將屆滿 [1]。本會邀請維基媒體運動全體成員參與新任理事選舉流程。 本會選舉委員會將主辦此次選舉,而本會職員將提供適當支援 [2];其餘不參選理事,則組成治理委員會,負責監督選舉,並向全體理事隨時報告進展 [3]。您可在此處檢視有關選舉委員會、理事會及其他職員工作內容的詳細資訊 [4]。 目前,此次選舉重要時程規劃如下: * (2025年)5月22日至6月5日:發布選舉公告,並徵求提問 [6] * 6月17日至7月1日:候選人登記 * 7月:若候選人超過10名,則由自治體先行投票予以篩選 [5] * 8月:競選活動 * 8月至9月:兩週社群投票 * 10月至11月:理事當選人背景檢查 * 12月:新任理事正式就職 您可在此處檢視詳細時程、候選機制、競選活動規則、選舉人資格等有關此次選舉流程的詳細資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連結]]] 徵求提問 如同往年,社群可以提出問題,要求理事候選人回覆。選舉委員會且將自社群擬議的問題清單挑選特定內容,以供候選人作答。候選人必須回答申請中表列的特定問題,否則不得參選。今年,選舉委員會將挑選5個問題,作為候選人申請必填項目;而擬定問題時,並可能整合社群所提出若干類似或相關者。[[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Questions_for_candidates|[連結]]] 選舉志願者 您可以應徵為選舉志願者,參與此次選舉流程。選舉志願者為選舉委員會及社群間的聯繫樞紐,致力於確保社群代表權,並鼓勵投票。您可在此處檢視有關選舉志願者及其應徵方式的詳細資訊。[[m: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Election_volunteers|[連結]]] 感謝! [1]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Results [2]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Committee:Elections_Committee_Charter [3]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Resolution:Committee_Membership,_December_2024 [4]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_committee/Roles [5]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FAQ [6]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Questions_for_candidates 祝好, 維多利亞·多羅妮娜(Victoria Doronina) 選舉委員會理事聯絡人 治理委員會委員<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3:08 (UTC) <!-- 信息由 User:RamzyM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618011 --> == 新人,想编辑条目,我需要向导和帮助 == 最近我需要一些文档并打印出来,但让我十分痛苦,所以我需要编辑条目在帮助自己的同时顺便帮助其他人。 首先是[[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拿子目录[[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举例。维基文库有个功能可以将繁体中文自动转换成简体中文,但这个转换功能无法转换“含有多个缩进的文字框”(我也不清楚如何描述,可以点击[[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这个超链接(也就是《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自行尝试),所以我想新增一个简体中文的翻译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是[[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这个条目排版太乱了,我想模仿[[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重新排版。我需要添加一个主条目,再加“上下”两个卷[https://cbetaonline.dila.edu.tw/zh/T0246_001 (来源于此)],并且此条目我也想加简体中文的翻译。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1:35 (UTC) :首先閣下如需要打印時指定特定用字(簡體或繁體,而不是不轉換),只能通過網頁瀏覽器的「打印」功能。作品頁右上的「下載」按鈕是[[:mul:Wikisource:WS_Export|外部工具]],非本地社群開發,如果本人沒有記錯,還不支持中文站點的選擇用字,只能輸出不轉換的原字。 :[[金光明最勝王經]]作品的問題:未經排版,維基語法應用不當,使得詩詞段落不能繁簡轉換。已使用模板適當重排,見[[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示例,其他分卷可照搬。 :技術原因:按[[:w:Help:Wikitext#保留換行與空白|Wikitext 語法]],空格開頭效果不是縮排而是保留源碼排版。字詞轉換預設對以空格開頭的行(及<code><nowiki><pre></nowiki></code> 標簽)無效。 :建議:正確地使用Wikitext語法,如見[[:w:Help:Wikitext|中文維基百科幫助]]。向左縮排可用模板,如{{tl|dent}},{{tl|gap}}, {{tl|indent pars}}等,或以{{tl|center}}模板居中。詩詞請用<code><nowiki><poem></nowiki></code>標簽或{{tl|ppoem}}模板。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5:58 (UTC) ::又,上面「空格開頭效果不是縮排」係指英文空格。中文全角空格「{{Color|| |Lightgreen}}」(U+3000)無此問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09 (UTC) ::感谢您的回复。目前[[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以及子目录目前已无“保留源码排版”问题,已删除“未排版标签”。[[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以及子目录目前已经完善。 ::但在编辑的时候标题失误了所以多出来了[[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上卷|《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上卷》]]和[[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下卷|《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下卷》]]目前已用[[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上|《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上》]]和[[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代替,请问这个该如何处理? ::但还有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您,那四个英文回车组成的灰色文字框是什么?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23:20 (UTC) :::不明白{{tq|四个英文回车组成的灰色文字框}}所指為何。是某個作品頁面的源碼,還是界面?可有例子?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5:54 (UTC) :论坛本身的繁简转换功能不好用吗?未发现不能转简体啊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5:18 (UTC) ::我已经把上面提到的两篇文章全部做了改动,目前已无这个问题了。您可以查看[[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子目录'''的历史记录点击上一版进行转换测试(好像是2018版),例[[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23:14 (UTC) == 整合[[维基文库:管理员|管理員指引]]及[[維基文庫: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指引]] == 目前兩頁面分立情況,應係承襲百科。惟後者篇幅實不能算多,以致要完全獨立於管理員指引。故本人提議,將後者併入前者,整合為一。此一提議,純粹涉及排版挪移(包含個別小節層次及位置調整等),內文本身全不改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18 (UTC) : 註:此提案與目前[[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解任投票|兩場管理員解任投票]]均無涉,且將在所有投票結束以後再確認是否推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6 (UTC) :{{反对}}内容目的不同,如贸然合并,恐怕以后修订难度只会进一步加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3:11 (UTC) :: {{ping|Liuxinyu970226}}兩者目前已都是指引,修改難度相同,不確定你所指何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7:01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您可以翻翻过去几年的存档,看看修订后者究竟有多难,不少人的修订意见刚提出来竟然直接被回退了,而前者仅仅是将近一个月的讨论后,一周投票瞬间通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50 (UTC) ::::[[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修訂不順利以及修正案投票被太快關閉不過是一些用戶屢次游戲維基規則的後果,本來應該像{{ping|Ericliu1912}}所言修改難度相同的。如果游戲維基規則的行為停止,可以考慮支持,但目前還需觀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9:26 (UTC) :::: 本來修訂任何指引,都應遵循相同流程。若你所說屬實,那當是個別提案問題,並不代表兩者修訂難度「應該」不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04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所以阁下已经收到反对了,阁下无权自行合并两页,不是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2:46 (UTC) :::::: 前面哪裡說過要逕行合併了?這不是正還在討論嗎?不知道你什麼意思,莫名其妙。——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3日 (二) 22:48 (UTC) :{{疑问}}:界面管理员是否适用管理员的离任指引?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2日 (一) 16:18 (UTC) :: 介面管理員為技術權限,一般沒什麼爭議。我覺得不必採納與管理員同等複雜的規範,有需要再提出就好。若確要予以規範,可以改在[[维基文库:界面管理员|介面管理員]]頁面另行寫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21 (UTC) == 台灣分會2025年5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0.5rem 1rem; background: #fffaf5; border: 1px solid #d7ad9b;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5年5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延至台灣時間'''6/1 (日) 14: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想跟更多台灣維基人互動嗎?不知道台灣有個維基協會,或知道協會但不知道他們平常都在幹嘛嗎?<br> 本次對話時間將聚焦於ESEAP Summit的與會經歷與分享,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3:06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修訂[[維基文庫: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資格]] == {{存檔至|Wikisource talk:投票}} {{Archive top|status=resloved|result=修訂案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3:48 (UTC)}} 為防止投票開始後有「臨時刷編輯」行為,建議修改現行投票資格兩條件如下: : 條件一:投票程序開始前7天已註冊。 : 條件二:投票程序開始前已至少有50次正文編輯,或曾錄入1篇完整、信而有徵作品。 將「投票」改為「投票程序」,係為包含管理員解任投票之聯署期此類非屬正式投票之「空窗時段」,以避免遭有心人士利用。此外,本人亦希望藉機將此一章節列為本站[[维基文库:方针与指引|正式指引]]。以上修訂案,請社群一併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9 (UTC) :{{支持}}以上内容并补充:50次正文编辑(不包含小编辑、或理应被标记为小编辑但未标记为小编辑的正常编辑)。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14 (UTC) :: 所謂「小編輯」,認定相對主觀,不宜用於決定投票資格。此外,即便是小編輯,若涉及正文部分,亦多屬有益貢獻;對我來說,修理文字些微錯誤,與錄入新文字理當同樣符合社群期待,校對工作有時還比較難。雖然總不至於變成要錄入50篇文章,但如此成見並不怎麼鼓勵編者勇敢更新頁面。現行條件中提及「正文編輯」,已經足夠篩除計畫命名空間等未「實際貢獻文章」的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5:33 (UTC) :::?你扯“有益无益”干什么,我又没说小编辑是无益贡献。再还有,这是判断投票资格用的,跟鼓励不鼓励编者也一点关系没有。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6 (UTC) :::我说上面那些是为了避免有人凑数。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9 (UTC) :::: 我的意思本來就是,不能預設編者的「小編輯」是為哪天投票「湊數」而來,況且編輯本身「小」不「小」,也與之是否屬「湊數」貢獻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小編輯」不是良好的區分標準。我想你所說的「湊數」問題,應另有辦法處置,而以實際個案情況判斷,不要一律視作如此;理當是增列一條規則,表示管理員參酌社群共識,有權決定「遊戲規則」者資格無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6:28 (UTC) :::: 此外,若要較真的話,其實條件二分成兩段,本來就有區分編輯「大小」(或者「完整」與否)的意思了。如果覺得前者標準太低,容易給人「湊數」,那提高總編輯次數要求,也是一種辦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6:33 (UTC) ::如50次不足,提高此數量要求即可。應避免同時要求某類編輯的數量和品質(如認定是否為小編輯),其既難於在一個頁面審視,又易產生冗長和無關投票話題的討論。現要求可在兩個頁面内檢查完成(一個用戶貢獻頁,一個作品頁),簡單方便。更重要的是,保護編者尊嚴,避免無過錯編者的複數多編輯被社群檢視並評論其品質。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06:21 (UTC) :{{支持}}。其实我对于原表述的理解就是“投票程序”——自然,完善表述是好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9 (UTC) :{{支持}},只要继续不适用于删除/版权讨论即可。--[[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3:13 (UTC) ---- 似有共識,現就本提案公示七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25 (UTC) : 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3:26 (UTC) {{Archive bottom}} == 重选管理员建议 == 中文维基文库20周年,管理员们都很辛苦,向维基长期贡献势必对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为了维基文库的发展都想继续当。我有个想法。能否取消所有管理员,重新选举?--[[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4:39 (UTC) :这等于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解任投票中对所有管理员发起解任投票或者投票支持解任,然后再看有哪些人之后申请成为管理员。确实需要这样的话请前往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4:45 (UTC) : {{反對}}:此舉不僅有弊無利,也沒看出理由與提議本身有什麼關聯。若個別管理員自認長期難以活躍,理當考慮辭去權限,但這仍是他們的自由選擇,他人不應代為決定。況且在這個社群氣氛極差的時刻,要所有管理員為續任四處搏取支持,反而讓他們為避免得罪他人而更加辛苦,難以於一般站務討論公正行使權限。我想這是一個很糟糕的提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08 (UTC) :{{支持}}全部重选,要么是动不动吵架的、要么是八百年难得见到活跃一次的、要么是水平极差的,现有管理员已显然不适合现今的管理员工作,{{支持}}全部推翻重选。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2日 (一) 16:15 (UTC) ::(特别说明,我认为Ericliu1912属于还凑合的管理员,不属于上述三类。)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2日 (一) 16:16 (UTC) :::@[[User:红渡厨|红渡厨]]按阁下的标准,我反而认为Ericliu1912也可以算,原因嘛,[[c:Commons:Deletion_requests/File:玉環新村.jpg]]了解一下,这个用户连URAA都不知道,虽然C区对涉URAA内容反而比较暧昧(某个日期之前上传的老文件可以[[c:Template:Not-PD-US-URAA|保留打标签]],之后的删除保留反而形成了近乎五五开,纯粹看管理员心情),不像本站管的很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3:05 (UTC) :::: {{noping|红渡厨}}然後剛剛這圖片正好被還原了,而從還原請求的[[:c:Commons:Undeletion requests/Current_requests#c-Ankry-20250605080200-Liuxinyu970226-20250605065200|有關討論]]來看,閣下可能也不知道有關協議具體如何適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44 (UTC) :{{支持}},但不認同閣下這句話“中文维基文库20周年,管理员们'''都'''很辛苦。”管理員之間差別很大,一些無良混事的管理員幾乎不上線,僅僅為了滿足所謂管理員在任資格條件,基本每半年才刷一次修改,比很多新人的貢獻還要少的多,但一旦遇到管理權力問題,可以鬧翻天。人品敗壞到極點。[[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8:22 (UTC) :{{支持}},必须全面整肃,包括EricLiu1912,同时敦促重新检讨是否及如何修订管理员的[[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当选]]及[[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条件。--[[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2:48 (UTC) :: 哥們,我本來就是臨時管理員,到期要重新申請的。上面翻共享資源的舊帳,也不知居心何在,我現在又沒有在本站主張什麼東西,更沒有在此一方面不當利用管理權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3日 (二) 23:40 (UTC) :: 另外我要指出你對本站著作權政策的解釋有所錯誤:既然你知道共享資源對於特定期間以後適用有關協議的檔案,一般不予保留,怎麼會不知道本站對適用有關協議的文章,不僅予以消極容忍,甚至「[[模板:Not-PD-US-anon|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呢?當然近年也有例外,比方說[[维基文库: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未來進入公有領域作品列表]]舉出的若干範例,或是隱藏正文而不刪除頁面本體、移交維基別庫(現已不用)等折衷措施;不過光憑前述語句,就知道實情根本不像你所說,「(共享資源)不像本站管的很严」,而是反之,即文庫遠不若共享資源死板。更值得使社群懷疑你在此趁機反對本人,是在藉故賊喊捉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00:07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消极容忍并不意味着不能删除,如果已故版权人的继承者(在法定公有领域日到来之前)继续声索版权权利,对此类内容的暂时性删除仍旧不可避免,只不过相信一般用户不太可能非要闹僵到这种境界,真正愿意这么玩的,我的印象中可能[[w:奥特曼海外版权争议|无非就是圆谷株式会社]]。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2:46 (UTC) :::: 我也不想多說,但希望你實際看看我在本站行使管理權限的情況再評判,我是真沒逾矩,版權有關討論也都會請教他人,確認社群共識。況且共享資源那也是2023年的事了,拜託。若直接上來就反對,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改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17:56 (UTC) :{{neutral}}:有點像最近台灣興起的所謂「[[w:大罷免|大罷免]]」舉措。[[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08:07 (UTC) :缺少任何详细的实施方案,所以根本不值得在这里投票{{支持}}或者{{反对}}。如果仍然要重选管理员,未投票的请尽快前往[[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解任投票|投票]]而不是在这里投票,已经在那里投票的也没必要再在这里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37 (UTC) :: {{ping|Midleading}}與其說要打倒誰,不如問問社群目前有誰比較適合擔任管理員,為社群分擔站務壓力?多提名一些人,「以加法替代減法」。我也很好奇{{ping|維基小霸王}}本人心中有沒有其他人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18:02 (UTC) :::没那么简单,2020年[[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自己还申请过成为管理员,结果支持他的除了本人以外只有两个如今没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和一个如今被WMF禁制的用户,然后被[[User:Jusjih|Jusjih]]和[[User:Zhxy 519|Zhxy 519]]否决了。[[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作出的贡献不亚于本人,但是更多在共享资源那边,本地看不到。之后就是[[User:落花有意12138|落花有意12138]],这个用户当时的表现可与现在的[[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相比,但是又因为“本文库日常管理工作积压,私以为根本原因不在于缺乏管理员”被否决了。随便提名但可能再次被否决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还是让需要申请管理员的用户自行申请吧。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20:50 (UTC) ::::2020年到现在也已过去5年,现在参选管理员参与投票者也未必如当年那么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5日 (四) 17:33 (UTC) :這屬於擾亂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5日 (四) 13:24 (UTC) ::好吧,既然多位现有管理员反对此提案,撤回。{{ping|红渡厨|囍鵲|Liuxinyu970226}}你们说呢?感觉只要是管理员就反对,只要不是就支持,有阶级斗争的感觉。--[[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3:34 (UTC) :::现任管理员均属于利益相关方。不认为他们的话在本讨论中具备参考价值。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5日 (四) 14:59 (UTC) ::::[[w:User:爱学习的饭桶/免死金牌]]。我沒有要封禁人,但是別總這麼玩。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5日 (四) 15:37 (UTC) :::::阁下账号创建于2007年3月22日,到目前一共598次编辑,以您的活跃程度,平常可以说是基本不干管理员的活,我真搞不懂既不干活又想把管理员权力撺在手里到底是个什么心态,你不愿意干活没人逼你干,把位置让出来不好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5日 (四) 16:35 (UTC) ::::::管理员的“位置”是无限的,随时可以申请,不须等待别人“让出位置”。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5日 (四) 16:58 (UTC) :::::::你说的对。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6日 (五) 08:04 (UTC) :::這裡激烈反對的三位管理員,我的看法是全部重選。三個都有問題。不是吹毛求疵,為反對而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6:01 (UTC) :::另外,萬一要是有贊成的管理員呢,遇到點阻力就撤回。太兒戲了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6:03 (UTC) ::::您要是想推进此案,可以订立一个详细方案(对本案需要投票多久,在重选期间若出现破坏,由谁处理。)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0:48 (UTC) :::::本人沒想要推進閣下如同兒戲般的提案。 :::::本人深知在這次渺無人煙黑暗透頂的論壇,閣下見風使舵、兩面橫跳的做法相反獲得讚許。現在只是後悔投下支持票。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2 (UTC) ::::::我不想陷入这个泥潭。来维基是为了贡献的,不是为了玩网络过家家当官、选官、搞政治斗争的。不过整天看到各种解任案,我觉得维基文库应该有点改变,本主题是个初步想法。您可以提出一个更稳妥的提案。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3:58 (UTC) ::: {{ping|維基小霸王}}從上面的話可以看到,有些人不過是想借你的提議,實現他們自己的目的,根本不在乎管理員權限的本質。不要被利用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0:48 (UTC) :::: 註:我是臨時管理員,之後本來就要「重選」,但亦寧願冒些風險,說明此類「一刀切」提議不妥之處。大不了,你也可以觀察本人近期的續任申請,思考推動此類提議可能的結果如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21 (UTC) :::现在那边的投票也快要结束了,从那边的投票情况来看,维基文库除了有很多“不活跃”的管理员,还有很多“不活跃”的用户。这里站内的讨论根本就没有代表性,人家只是很久以前编辑了50次而已,七八年甚至十年都不在维基文库活跃,或者是平时只在维基百科活跃,根本看不到这里的讨论。那些用户无条件支持全体管理员续任,难道要剥夺那些用户的投票资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49 (UTC) ::::顯然是這裡保守戀權的所謂管理員在這幾天聯繫這些所謂老用戶出來投票的結果。這些所謂老用戶除了按照指示,大事化小和稀泥投反對票以外看不到一丁點對此事的反思和公正評價。所以我之前說了,投票很有可能無法解決問題,針對Zhxy 519 的處理更不應該通過所謂社區投票來決定。既然是違規那麼按照相應的社區條例來處理才對。而不是訴諸民意。否則現實中還要法院做什麼。事事都投票就解決了。 ::::投票時限快到,到時儘快關閉。不要再歹戲拖棚一拖到底,對於此荒誕結果,要持續抗爭。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14 (UTC) :::::Zhxy 519就算不完全解任,仍要[[维基文库:禁制|禁制]]。此次不是我直接提出解任Zhxy 519,但Zhxy 519的下一步,也請問算不算[[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提前中止]]的“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14 (UTC) ::::::對面不會妥協的,華人社會也沒有妥協。 ::::::硬碰硬打不過別人,全部籌碼都會被拿走。 ::::::文明的「不文明」的,該說的「不該說的」我都說了,為了改變現狀,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沒什麼好遺憾的。如果還是無法達到目的,那確實是時候走下舞臺換個去處。 [[User:囍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 i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9:19 (UTC) :::::::{{ping|Jusjih}}为什么现在还在想“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呢?现在结果几乎已经确定了,傀儡问题也不是普通管理员可以参与调查的,需要用户查核员和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才可以调查。如果最终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认定本次投票的结果有效而且未通过,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以后也不要再提出同样内容的请求了。如果本次投票的结果有效的话,那就说明本站存在许多使用者平时根本不参与站内编辑或者讨论,只参与投票。这是很危险的,因为这导致了站内讨论都失去了代表性,就像是存在一个地下党支部一样危险。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2:44 (UTC) :::::::: 社群可以討論,提高投票門檻,例如最低總編輯次數,或近期編輯次數之類。我建議待兩場管理員解任投票告一段落,再來看看怎麼處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3:01 (UTC) ::::::::此次投票中出现的几位鲜少在本站编辑的用户,其全域编辑数都有几千乃至几万次,在缺乏强有力的行为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投票可疑”根本不可能发起用户查核(参见[[:w: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自由雨日/存檔#c-ASid-20241108124800-薏仁將-20241108084000]])。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7日 (六) 09:09 (UTC) :::::::::用户查核很难查出什么东西。之前维基百科的基金会行动的证据也不是用户查核查出来的,而是站外渠道获得的。我一开始就觉得本次投票出现暗中拉票行为的可能性极大,不过[[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觉得无所谓,后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目前没有任何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不宜妄加断言,只能通过不断完善有关方针规避未来出现这种情况的风险。现实说明党争是有用的,自己认真调查、分析、讨论、总结共识、再投票,比不过一群真人傀儡不讨论只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0:47 (UTC) ::::::::::这就说明所谓的民主制度根本不起作用。就算下次有什么近期编辑次数的要求,照样可以通过让党羽多编辑来操纵。--[[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0:57 (UTC) :::::::::: {{ping|Midleading}}我在此慎重希望你收回上述指控,因為我已'''明確'''請全域委員會「[[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Ericliu1912-20250606114900-Ericliu1912-20250606091800|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3 (UTC) :::::::::: 另外,本人主張交由全域委員會組織第三方調查,全盤蒐集證據,也是避免「民粹主義」的一種方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16 (UTC) :::::::::::本人提不出什么指控,而且根据一事不再理不希望下次再反复提出同样的案件。本人只希望通过这次投票的结果继续反思,一是看如何让这一部分不参与讨论的用户能够参与到讨论里达成更好的沟通,二是促进再次修改投票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方针,以促使原本不参与讨论的用户加入讨论,使本站不再只是投票而是能够讨论达到共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2:50 (UTC) :::::::::::: {{noping|Midleading}}anyway,我還是要再次聲明,從來沒有「觉得无所谓」。即便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如果之後我本人的續任申請還上演代理人大戰,豈不是相當恐怖?從這種角度就知道事情不會是這樣子吧?至於社群問題,我也確切希望所有投票者更加活躍;最近的解任投票,確實有促進一些維基人重新投入貢獻,但還不夠。誠然,我希望這種壓力是良性的,不是像上面那種惡意攻訐或「文革」式鬥爭。 :::::::::::: 我也有計劃提案,提高投票門檻;但也不能弄太高,不然文庫就沒人了,還可能反而造成新的「團伙把持」現象。所以就再看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1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那个C区文件恢复了就恢复了吧,我也是才知道书法字在美国不受版权保护,这一点算我输。只是很好奇,会不会未来有一些用户往部分受“消极容忍”的近代文里插入书法图片,然后说“其大中华地区版权通通届满,书法字美国也不受版权保护,因此可以部分洗白”,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妥当有待进一步讨论(当然如果您认为这样插入图片算妥当行为我也不妨碍)。想整顿管理员乱象,就需要先修订方针,想修订方针,就需要足够多用户(不只是管理员们)的支持,而想要足够多支持,就需要整顿管理员行为上的乱象,这种shi循环我是看累了,目前在整顿乱象上倒是迎来了一丝曙光(即便Z某人和J某人除权案均双双告负,至少我们努力了不是么),但剩下两点...怎么去修订方针指引,又怎么去让用户继续支持贡献本站,仍将任重而道远,嘛,几分钟前U4C委员会D某那位在元维基告诉我:[[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Request_for_another_motion_to_focus_on_zhwikisource_users'_future_mention_of_past_wrong_behaviors]]。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4:22 (UTC) :::::::::::::现有Z某和J某除权申请由谁、何时及如何结案,我不想再细谈,既然在座的各位都或多或少成了“涉事用户”(自然我也不能例外),那倒不如一口气把自己对整个社群的(而绝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别人的)不满都吐出来,最好都告知U4C,这样我们才能知道如何改进社群,而不是纠结于ZJ之战,却忽视了更长期的反破坏问题。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5:06 (UTC) :::::::::哎呀真是榮幸,我的留言居然被引用了哈哈。 [[User:ASid|ASid]]([[User talk:ASid|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6:04 (UTC) === 关于各派动机的恶意假定 === 我知道维基百科要求善意假定,但是看到整天的维基政治斗争,我感觉真无聊,不禁恶意假定:你们是不是喜欢玩民主试验场,在网上玩政治过家家呀?整天在电视上看到美国、台湾的党争不过瘾,自己想在网上也玩玩。--[[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4:07 (UTC) : 以本人來說,一、我沒所謂「黨派」可言;二、我也不想被擅自劃分黨派;三、很多「黨派歸屬」不過是少數特定人士惡意臆測或給人目測分邊的結果。你應該譴責前面那種人,因為大部分維基人根本沒興趣「鬥爭」誰誰誰,不信你問問在場各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1 (UTC) ::有没有派系还不明显吗,您要是装睡是叫不醒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2:03 (UTC) ::: 你覺得大家真的想「搞派系」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4 (UTC) ::: 如果真的像你說的一樣來「惡意假定」動機,我或社群其他人,也完全可以「推定」你之前竟然在這個社群混亂最當頭的節骨眼提出「重選管理員建議」,是別有居心要把站務既有管理體系直接掀翻,而且是最為可怖的手段;但我'''相信'''你並不是這樣想法,所以很認真跟你解釋自己不支持提議的緣由,而非直接當你是什麼什麼派別的人,然後開始吵架。希望你可以理解,所謂「派系鬥爭」的想像,不過是少數有心人士意圖施加於本站廣大社群的陰謀。——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5 (UTC) ::: 雖然基本原則如此,但最近的解任投票,確實有「拉票」或淪為「代理人戰爭」互報私仇的可能。沒有人能否認這點。所以我更希望近期的種種惡象,能夠隨著管理員解任投票結束而消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16 (UTC) :::用“派系”的简单叙事来解释这些事情是行不通的,它不能解释票型,也不能解释不同用户的行为动机。如果用这种所谓叙事,两边都投了支持/反对票的用户要算什么派?在支持全部重选的同时在两项投票中一支持一反对并[[User_talk:红渡厨#關於本次投票,本人有幾點不解,萬望賜教。|对其他用户进行类似拉票行为而话不投机后又给人扣帽子]]的,又该算是什么派?傀儡调查值得信任,因为它需要以证据为前提,否则我们就会发现几位“其全域编辑数都有几千乃至几万次”的用户(其中不乏仍在各种维基项目常态活动者)在不具备强证据的情况下似乎就要因为瞪眼的“派别”划分被投到用户查核员处(这种情况下,也几乎不可能发生查核——查核不是钓鱼);而未见清晰逻辑链条只靠瞪眼的派系划分,则并不有益。这不是就意味着完全不存在傀儡的可能——但最起码应该基于证据来谈这些事,如果只因为支持或反对就要被扣帽子,谁还会表态?说起来本地过去也不是没有这种派别论,Assifbus阁下不是隔三差五就反共派哪个派?XsLiDian阁下不是因为别人对其做法提出意见就把人打成“党羽”“小圈子”?结果,这样的观点,不能反映问题,也不能解决问题。说句玩笑话:如果一定要算派别,那就把我算在“老好人”派好了——这还是由持派别论最烈的囍鵲阁下亲封的,实在是与有荣焉。——不过您说得对,这些事当中的不小部分,确实是无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7 (UTC) ::::我爱吃菠萝派!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7日 (六) 15:31 (UTC) :::::阁下可能需要厘清一下是我爱吃“菠萝”派还是我爱吃“菠萝派”,以便我决定赞扬阁下还是提报阁下(doge)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5:52 (UTC) ::::全域编辑数多确实是一个可能的解释,这些用户主要活跃于维基百科而不是维基文库。现在要让这些用户看到并且参与在维基文库的讨论,但是又没办法在维基百科开启一个维基文库的分讨论以便让他们更方便参与。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5:54 (UTC) :::::我认为像诸位提及的对'''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作出“近期编辑数”要求算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处理这种情况的做法——事实上,让活跃于其他项目的用户读到这些讨论和让活跃于本地(但不参与人事案)的用户读到这些讨论,这两件事其实在本质上没有太多差别,这不是一个我们可以期待解决的事。我们可以解决的,是保证投票用户具备在本地一定的近期参与度,这样会提高“读到这些讨论”的逻辑可能性——例如在人事任免流程开始的前180天内有5次编辑之类的。另外,就人事任免提高总编辑次数的门槛也应该考虑了,来个250次正文编辑或5篇信而有征,其实也不是多高,毕竟是人事任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09 (UTC) ::::: {{ping|Midleading}}中文維基文庫現在有[https://t.me/wikisource_zh Telegram即時通訊群組],內容完全是公開的,且開放隨意入群。您或其他人可以考慮加入群組,也方便快速交流。QQ那邊,我不確定環境是否適合,但若有需求,也可以開設聯絡群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6 (UTC) ::::::別忘了基金會行動肇由Telegram和QQ群組。我自認處於大陸地區,一旦個人信息泄露有極大可能性處於危險,無法再公正行使管理員職能。本人在此聲明過去、現在以及未來都不會加入任何與維基媒體有關的站外即時通訊群組,亦不會參與線下活動,除非是經私人邀請且可保證安全隱私無虞。只建議臺灣人民使用Telegram。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3:34 (UTC) ::::::: {{noping|Midleading}}不過您也不用真的「加入」,因為群組係公開,可以定時查看群組內容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05:48 (UTC) :那么多人都在这里说那么多不管用的干嘛呢。 :两个礼拜投完票了,能不能快点,大家确认投票结果,正式结束这次投票了。 :好让我提两个方案,也许能解决这件事。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0 (UTC) ::拭目以待。--[[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5 (UTC) :::作為對中立性的尊重,本人會在兩名中立管理員至少三天無回應的情況下考慮正式結案。我目前傾向於基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開展討論。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7日 (六) 16:07 (UTC) :::: {{ping|Gzdavidwong}}此舉可能涉及利益衝突(閣下係該解任投票主要涉事方),而違反全域委員會有關決議。我已[[: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7161600-Ghilt-20250607160500|請求]]委員會就此予以裁定。以個人角度而言,我亦希望閣下不要急於操作,否則又將犯「授人把柄」之殷鑑。事實上,Zhxy 519屢次回退Jusjih提起的解任投票,無論背後理據如何,仍顯得過於激進,甚至直接造成委員會之介入,乃至於本地解任投票中多位維基人以此為理由支持將其除名的所謂「惡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19 (UTC) :::: 至於管理員離任規定及投票門檻等議題,社群似乎多人有討論意願,可以趁機另開新章節提倡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22 (UTC) ::::我赞成Eric Liu阁下上述就此件结案的意见。投票已经过了截止期,它的结果已经冻结,快点慢点正式结束并不是问题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没有太大实际意义,无争议地走流程才是关键。关于该修正案,作为作者说一句:我这个已经是几年前的了,而且之前投出来也并没有太多正面反响,因此我完全不认为这个修正案的质量有多高以及多符合当前的环境。——当然,欢迎诸位将这个修正案作为砖头。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26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个人建议先不要着急就正常的申请解任条件及程序(即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进行修订,私下跟某位U4C成员的讨论来看,之所以造成管理员组内部对立,不是因为缺乏行政员,除维基百科外的一多半WMF站点都没有行政员,维基百科语言版本中也就一少半有这个,ta们怎么就没发生这问题呢?怎么就本站奇葩呢?别的站点(事实上也包括Eric Liu也担任管理员的其他站点上)谁谁搞破坏应该被封禁、哪哪页面是破坏/违反方针页面应被删除,哪哪条目遭遇编辑战需要回退,回退不行上保护...,几乎没一个管理员敢公然说不的,也不是因为双方熟对谁错,非要抢麦拿下定义对方违规的话筒,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如果实在不行,我还是那句话,[[m:PCP|申请关站]]吧,wiki不是适合吵嘴皮子杖的合适网络平台。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08:1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抱歉,我感觉阁下虚空画出来的靶子太多了。我甚至并不理解阁下的意图和观点是什么。 ::::::一,我上面已经明确表明我的方案已经在时间上和实务上过时——我不明白阁下一来就给我套一个“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帽子是干什么——难道我是应该说“现行指引很好,没有一点问题,别改了”或者说“我的指引方案很棒,你们就照着来改”吗?客观而言,从各次解任过程来看,解任的流程被审视和需要完善是正常的,如果连审视的讨论都不能开始,那么这又谈何完善本地规则呢?而如果我过时的方案能作为砖头引出诸君的玉石,那我是乐意的。 ::::::二,阁下后续整段的论述——抱歉,容我说得重一点——究竟想表达什么呢?(1)我没有谈过行政员的问题,不知阁下突然提这个是为什么,恕我没有回应。(2){{tq|别的站点...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抱歉,我真的看不懂你想表达什么。本地除了这件事外,其他各种的站务从写字间、版权讨论到删除讨论,近年来并未见明显的处理失灵(至于说有没有处理迟缓或不善之处,我不会说没有,但我个人而言还在可接受的范围):写字间近两年来在不同的用户以讨论等形式达成共识下,已经多次通过了版权方针、格式指引和重要模板的修订;两个存废类页面在我这个还算是活跃的人看来也还在合理进行的范畴内。如果就本件而言,在U4C介入下,本件在形式上已经有告一段落的迹象,我认为这是一个完善本地相关的事宜和规则的契机。我强烈反对阁下这种所谓“整个站点的混乱”的完全不审视本地实际情况的定性。(3)如果阁下表达的是其他内容,还请明确提出,讲真,我很少说别人讲话我看不懂,因此阁下可以不必忧虑我是托词闪避——我确实看不懂你想表达什么。 ::::::三,我个人强烈反对这种动不动就是分站(阁下犹记得当年阁下牵扯所谓“文言文站”案否?别人可能忘记了,在下倒是不敢忘记)、关站然而其核心空洞无物的表述——你可以把我接下来这句话当做人身攻击提报:在我看来,这种'''无聊透顶'''的表述也只有在本地主业干得不多(注:这不是问题,文库不强迫任何人参与;但是再结合下一点特征的话,就恐怕有缺少本地经验、不结合实际站务情况而空谈家国大事之嫌了),参与讨论时缺乏分析、逻辑说理、方案提供而只输出个人reaction的人物在坚持了。这种表述,本质上跟类似Assifbus、XsLidian和囍鹊大同小异,都是一种拍脑袋画“大破大立”大饼的行为,文明一点的说法,就是“虚空画靶”。我想本地需要的是讨论实际事务而非说怪话的人。——PS:话虽如此,我个人不会赞成任何在这条评论下方只是为了反对Liuxinyu970226个人而支持这段评论的留言——在我看来那一样无聊。 ::::::四、我对阁下没有恶意——再次声明,如果你觉得上述的表述有恶意,我完全欢迎提报——我诚挚希望阁下能够有效而详细地表述阁下认为当前本站需要改善的地方(若能有具体方案则想必社群都非常欢迎),这样,别人(自然也包括在下)才能就具体的问题和事宜详细商讨,就像过去两三年间写字间正常就各项版权、格式方针指引的讨论那样,少谈高来高去,多谈实际事宜。 ::::::在此我也要自我声明:我近来受俗事缠绕,未能很常参与本站事情,特别是“后罢免时代”与人事站务相关的讨论(在我看来这确实是复杂的而需要相当投入精力的讨论——但也应该是务实的讨论),我个人表示惭愧,也希望诸位有识之士像此前写字间讨论多项其他类别的站务那样,以务实精神来提出(并整理)各家之见,逐步完善这些规则。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20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如果阁下这份10多kb的辱骂性言论也可以叫“没有恶意”,那我真无法想象什么才是真“恶意”了,这个讨论章节名“关于各派动机的恶意假定”也是够奇葩,批斗大会114514.0版?(我不想引用某些现实战争)“阁下犹记得当年阁下牵扯所谓“文言文站”案否?”我作为那个[[m:Requests for new languages/Wikisource Literary Chinese|RFL]]的提案者居然也能忘了?我比您还忘记不了好不?“这种无聊透顶的表述也只有在本地主业干得不多”,您觉得无聊透顶您自己觉得去,我觉得这些话题有的聊。“这种表述,本质上跟类似Assifbus、XsLidian和囍鹊大同小异”别拿我跟那帮LTA一起看待,我在支持这份大罢免提案时,不也是警告了囍鹊了么,当年的某个SRCU我也是不留情面的列出了Assifbus了么。“少谈高来高去,多谈实际事宜。”我想这样做,可您的一贯言论却反而意图阻止我这样。“我强烈反对阁下这种所谓“整个站点的混乱”的完全不审视本地实际情况的定性。”那7个字不是我说的,谁之前说的这个东西找谁去,不过我也是忘了。“我不明白阁下一来就给我套一个“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帽子是干什么”您可以撒谎,那些管理员们也可以撒谎,甚至真正严格的讲(如果真有必要的话)我也可以撒谎,但[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AE%A1%E7%90%86%E5%91%98%E7%9A%84%E7%A6%BB%E4%BB%BB/%E4%BF%AE%E6%AD%A3%E6%A1%882&action=history 编辑历史不会撒谎],这个离任修正案2是谁提的,如果看完编辑历史还认为不是阁下,那我恐怕只得去[[m:SRG]]提报compromised account问题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1:02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1、对于阁下称我的言论是“辱骂性言论”,我也还是那句话,“无聊透顶”不礼貌,我一早就说过了您可以提报,这是表述形式不文明,我完全承认、也愿意回应,如果您需要道歉,我也可以道歉,但是这不能改变您的这种动辄传播“关站”论的表述无益的事实——如果您真的记得所谓“文言文站”的提案及其相关讨论,就应该意识到这种提法对文库项目的发展毫无益处,甚至有害。 ::::::::2、您大聊高来高去,这个是很明确的。有问题提问题,有事情谈事情,具体的,不是您的个人观感和reaction。您在本论题谈过什么实际问题?关站吗?谁有问题提谁的问题,哪有问题提哪的问题,不要老搞“ta们怎么就没发生这问题呢?怎么就本站奇葩呢?”这种缺少认真详细论述的高来高去的慨叹,这样没人知道应该从具体的什么地方或问题开始跟阁下聊——如果阁下仔细认真阅读他人留言,就应该留意到我很早就提醒过您,回归论题本身。如果阁下确实想谈实际事宜,我很乐意参与——但不是这种要猜测您在说什么的事宜。 ::::::::2、没有人拿您和“那帮LTA”(就我所知,他们当中仍有不少并非阁下所称的身份,您给别人扣的这个帽子是不是扣得太大了?)相提并论,如果阁下确实读到了{{tq|这种表述}}这四个字的话。 ::::::::3、“那7个字不是我说的”——就您这样还指责别人“说谎”?——{{Tq|别的站点(事实上也包括Eric Liu也担任管理员的其他站点上)谁谁搞破坏应该被封禁、哪哪页面是破坏/违反方针页面应被删除,哪哪条目遭遇编辑战需要回退,回退不行上保护...,几乎没一个管理员敢公然说不的,也不是因为双方熟对谁错,非要抢麦拿下定义对方违规的话筒,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如果实在不行,我还是那句话,申请关站吧,wiki不是适合吵嘴皮子杖的合适网络平台}},原文直出,从上下文看,这难道还不是您对于本地的定性,而是“谁之前说的这个东西找谁去”式的引用别人的观点吗?您做这样的语言闪避是毫无必要的。 ::::::::4、我没有兴趣做这样的闪避,我在上文已经说了,{{Tq|我上面已经明确表明我的方案已经在时间上和实务上过时}}——您是从哪得出一个我否认自己为这份方案的创作者身份、并为此撒谎的推定的?我反对的——再明确讲一遍——是反对阁下这种{{Tq|'''先不要着急就正常的申请解任条件及程序'''(即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进行修订'''}}的推定——没有任何人着急修订,讨论和交换意见是正常的,这是一份我已明确指出问题的“死”方案,但如果各位愿意以这份方案为出发点——或者批判这份方案为出发点——来讨论,我个人非常高兴,但这不代表阁下可以扣上一个“'''着急就正常的'''...'''进行修订'''”和“意图要修改”(从前后文来看,我只能认为阁下推定'''我个人意图'''在'''现时点'''就修改一个'''正常的'''规则)的帽子。 ::::::::5、我还是那句话,不要高来高去。我很愿意与包括阁下在内的任何人讨论本地方针指引等规则的修订问题,也可以讨论本地弊病——前提是您应该说明白,是什么具体内容,而不是用一段段的个人表态来谈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37 (UTC) ::::::::补多一句总结好了:有人提说要用在下的浅陋的方案来讨论,我个人在认为该方案多有欠缺的同时对此持开放态度,这就是上述交换意见的所有内容(这甚至都不是一个提案,并且交换意见显然已经终结——它不可能在本话题下被继续讨论,这种开放态度也并不代表当真正讨论该议题时我或任何人仍坚持此方案)——而在议题显然已经终结后上来继续延伸的,是阁下。这就使我尤为不解了——因为我没看懂您的延伸,也不认为这种单纯交换意见是有问题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56 (UTC) :::::::::您爱怎么说怎么说吧,我不想再回应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23:32 (UTC) :::::::甚至“犹记得”这种叫法,好像阁下认为我在搞“反犹主义”一般,希望今后避免这种争议极大的称谓。“反犹主义”同样也是我所反对的。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1:21 (UTC) ::::::::您这个帽子扣得已经是没边了,我只能郑重提醒阁下,不要扣帽子——即便扣,不要乱扣。“犹记得”是正常的中文表述,跟您所牵扯的概念事宜毫无关系,从[[山中白雲詞|古人]]到现代中文使用者[https://www.zaobao.com.sg/lifestyle/culture/story20240404-3250666][http://www.hunan.gov.cn/hnszf/hnyw/sxsp/202505/t20250531_33688504.html]都有在使用——并不是阁下所称所谓“争议极大的称谓”——虚空画靶毫无可取之处,敬请注意。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41 (UTC)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19:2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c-RoyZuo-20250607211300-请各位不翻2025年6月8日前旧账]] ::我两个方案写出来了,请大家赏脸看看吧。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20 (UTC) == 2025年第23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3"/><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3|-{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擴充功能]]現在可以在所有維基媒體維基上使用。編輯者可以使用這個新的擴充功能來建立互動式的視覺化資料,例如柱狀圖、折線圖、面積圖和圓餅圖。Chart圖表旨在取代舊版[[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raph|Graph圖表擴充功能]]的許多用途。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管理員現在可以更容易地在本地維基中,為視覺化編輯器的[[mw:Special:MyLanguage/Citoid/Enabling Citoid on your wiki|引用產生器]]配置自動引用功能。管理員現在可以在本地的<wbr/><bdi lang="en" dir="ltr">[[MediaWiki:Citoid-template-type-map.json]]</bdi>頁面中,使用<wbr/><code dir=ltr>_default</code>鍵來設定預設模板([[mw:Special:Diff/6969653/7646386|差異範例]])。設定此預設值有助於將來[[phab:T347823|新增項目類型]]時,確保現有配置不會過時。您仍可以為個別項目類型設定模板,這些模板會優先於預設模板。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4709]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0|{{formatnum:20}}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6月2日當週開始,以<wbr/><code dir=ltr>action=login</code>或<wbr/><code dir=ltr>action=clientlogin</code>登入的機器人將更常登入失敗。這是因為我們增強了針對可疑登入行為的防護措施。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ot passwords|機器人密碼]]或者使用免登入驗證方法(如[[mw:Special:MyLanguage/OAuth/Owner-only consumers|OAuth]])的機器人不受影響。如果您的機器人並非上句所述類型,請更新您的機器人;使用<wbr/><code dir=ltr>action=login</code>且沒有機器人密碼的方法已於[[listarchive: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message/3EEMN7VQX5G7WMQI5K2GP5JC2336DPTD/|2016年]]棄用。這項變更對大多數機器人而言,僅需變更其所使用的密碼即可。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5205] * 本週開始,維基媒體維基將可以使用JavaScript ES2017功能,無論是在MediaWiki內部、小工具或個人腳本中。ES2017的一大特色是讓程式碼更易讀的<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async</code>/<code>await</code></bdi>語法。本週以前,平台僅允許使用ES2016以下的功能,而數月前,僅允許使用ES2015以下的功能。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1537]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4|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GLAM Wiki 2025|2025年館聯維基媒體會議]]現正開放獎助金申請。會議將於10月30日至11月1日在葡萄牙里斯本舉行。無法負擔參與費用的館聯人可考慮[[m:Special:MyLanguage/GLAM Wiki 2025/Scholarships|申請獎助金]],申請開放至6月7日止。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3|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3"/>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2日 (一) 23:54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19186 --> == 提及模板更新 == 剛剛以百科版本為基底更新了[[模板:Ping|提及模板]],現在沒意外的話一次最多可以提及五十個人(本來五個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9 (UTC) == 社群首頁更新 == {{存檔至|Wikisource:社区主页}} 簡單更新了下[[维基文库:社区主页|社群首頁]]的排版,並修正了幾個連結或措辭。不過,內容主體未有大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55 (UTC) :感謝Liu 君更新。我們的社群頁面承襲英文文庫[https://en.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Community_portal&oldid=86314 早期](20年前)的架構,有些内容實在過時了。可以增減連結,調整界面,把常用的連結結組置頂,以服務編者。我稍修飾了導言的語句,也希望諸位合力調整正文。如有不當請徑直修改。 :另外借此通知,[[Special:特殊頁面]]佈局最近得到了重新設計,見[[#2025年第21期技術新聞|上面的技術新聞]]。不知道和重新設計是否有關,原來在左側欄的連結不見了。已經在社群首頁添加了此頁的連結,望各位編者知悉。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8:38 (UTC) :: {{ping|Andayunxiao}}已依據[[:w:zh:特殊:固定链接/87663047#介面顯示(五)|百科方面討論]]修改側邊欄,補回特殊頁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1日 (三) 09:12 (UTC) == 请各位不翻2025年6月8日前旧账 == 最近举行了[[special:permalink/2566738#解任投票]]。其中1项,[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Ghilt-20250607161200-RoyZuo-20250607133900 已确认投票期已结束]。 务实地说,<u>我感觉</u>,已结束的 Zhxy_519 的解任投票,和未结束的 Jusjih 的解任投票,最终结果将是,与投票前的情况,没有区别。所以我也不等所有投票结果出来,现在就提两个方案,希望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这是第1个方案。 我诚恳地呼吁各位,<u>从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u>。具体操作如下。 我提议,大家商定“旧账”截止时间,随后14日作为过渡期。以下讨论均假定2025年6月7日23:59为截止时间,具体日期待各位商议。 {| class="wikitable" |+ !旧账截止时间 !过渡期 !不翻旧账 |- |2025年6月7日 23:59 (UTC) |6月 8日 00:00 至 21日 23:59 |2025年6月22日00:00起,翻2025年6月7日23:59前的旧账,属于扰乱。 |} 何谓“不翻旧账”: #<u>所有用户</u>截止时间(2025年6月7日23:59)前的任何行为,从此不咎。也就是说,<u>这些行为不可再作为封锁用户的依据;不可再在讨论中用作指控用户的证据</u>。 #任何“翻旧账”的行为,<u>无论是在zh.wikisource,还是在任何WMF的网站</u>,一经发现,即属“扰乱”。<p>我建议,特设一页,用以记录该等翻旧账扰乱行为。<p>我提议,任何用户翻旧账达3次:一般用户即应被中文维基文库管理员封锁7日以上;管理员则应被封锁7日以上,社群并发起解任投票。 #考虑到我等并非圣人,许多人情绪高涨,故特设14日过渡期,方便各位适应。<p>原则上,大家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但14日<u>过渡期内,即使有翻旧账的行为,也不列入第2点建议设立的专页,不算作扰乱</u>。希望大家互相体谅,过渡期内的行为,就当是一时火起、戒断反应……诸如此类。<p>但恳请各位保持克制,真正做到<u>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u>。 请各位共商。谢谢。--[[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13 (UTC) 附注:我就看看大家讨论成什么样,如非必要也不说话。可能两个礼拜之后我作一个私人总结吧。(我未来的私人总结不是结束这个讨论,<u>大家讨论没有限期</u>。只不过视乎参与讨论的人数,我预估届时我能得出一些观察结果了。) I plan to make a personal report on these 2 mediation attempts of mine circa 2 weeks from now, depending on how many people join this discussion. Before that I dont comment unless necessary.--[[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6:50 (UTC) === 意见 === <small>(限每人1行,表达支持/反对/其它。冗长讨论请写于下1小节。)</small> #{{反對}}以上提案,根本不如利用[[w:Wikipedia:翻舊帳#「不要翻舊帳」不是什麼]]以便此地參考。更請注意[[Special:diff/2546761|存疑不合理的封禁]]若不妥善遮罩平反,就是一直公然展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24 (UTC) #仅{{反对}}特定日期,建议改为灵活时间段制度,如1年前、2年前等...在未满足特定时间段时的情形仍应允许主动公开(尤其近1年间的封禁记录)以便及时判断相关言论及操作是否具合理性,已满特定时间段的我可以支持不再重提,另外提醒阁下(指RoyZuo),[[w:en:User_talk:RoyZuo#November_2023|随意回退他人评论及歪曲被封禁的理由]]本就已是扰乱行为中的IDHT。--[[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30 (UTC) #{{意见}},翻旧账在中文维基百科都只是论述,没有理由在这边采取更强硬的措施。———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8日 (日) 07:33 (UTC) #{{反对}}建议直接雪球驳回吧,没有一个用户支持通过的。要讨论也应先由提案人总结现在已经出现的意见,再重提一个更实际的提案,才好达成共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0:48 (UTC) #{{意见}},不說禁止翻舊賬吧,但是反覆用同一理由提罷免應該是明文禁止的。--[[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03:10 (UTC) === 讨论 === 本人保持[[meta: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Suggested_solutions_-_Zhxy_519|於meta的聲明]]:問題皆是Jusjih無中生有,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Jusjih,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20 (UTC) *要不我提议一个修正案好了: #所有{{tq|本站}}用户{{tq|(指至少登录本站1次)在任何站点,发生于2年前(原则上以730天计算)}}的任何行为,{{tq|不论是否为其所欲,都应假定合理性,既往不咎}}。也就是说,{{tq|这些行为不可再作为封禁该用户的依据(或是该用户为管理员时封禁他人的依据)}};不可再在讨论中用作指控用户{{tq|(无论是针对其本人亦或其本人针对他人)}}的证据。(毕竟阁下根本无法左右外站是否对本站行为追究后续责任) #{{tq|但对封禁而言,任何站点当前仍在实施中的封禁,只要不被适当申诉予以推翻,即可继续引用,不受上述翻旧账定义限制}}--[[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03 (UTC)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RoyZuo&diff=prev&oldid=1294473273 <u>[[User:Liuxinyu970226]] has been harassing me crosswiki</u>, this time by pinging an uninvolved user under an unrelated section on my user talk page and making misleading comments, for my attempts at mediation for zh.wikisourc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04 (UTC) *:{{ping|RoyZuo}} No, that's not a harassing behavior, just a reminder that you should also not revert other users' comments to avoid trolls from or toward you, that's a protect trial, not wrong behavior.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10 (UTC) *:But if you think that comment is really unnecessary, I've withdrawn.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23 (UTC) *In this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3ACzar&diff=1294477141&oldid=1294223744 enwiki diff], {{ping|RoyZuo}} above wrongly claimed a so-called "harassement" which I didn't ask Czar to be blocked (only say that that should also be blocked if and when that user really did something that community agrees with their IDHT property, which didn't happened yet), but only a reminder that this user shouldn't be a meatpuppet of other users, thus this user should be largely warned due to their IDHT (Failure or refusal to "get the poin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27 (UTC) * 「一事不再理」是管理員解任投票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Jusjih及Zhxy 519,本來都不能再用此前的理由向對方提起解任投票。至於精神上的「不翻舊帳」,我看是難以規定,如此不過是強壓不滿,提前掩埋社群不和諧因子的「地雷」罷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34 (UTC) *:确实,这种情绪性提案,建议直接否决。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7:40 (UTC) *: 有關這個問題,雖然解任投票尚在進行,我尤其希望先得到{{ping|Jusjih}}君的明確答覆。文庫社群已經就此紛爭糾纏數年,干擾站務甚鉅,無論起因,顯然已經不少人對此感到厭惡。既然Zhxy 519已經白紙黑字地表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剩下就輪到Jusjih您這邊了。我很誠摯地等待。——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01 (UTC) *:: (註:對我而言,有關Gzdavidwong的若干瑣事也包含在內,因為那實在是Jusjih跟Zhxy 519更大衝突的一部分而已,都已是一坨舊帳、「爛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6 (UTC) :@[[User:红渡厨|红渡厨]] 理论上,<u>大家是希望有的人不要把陈年旧事反反复复没完没了地提吧?看看是谁不同意,谁反对这个大家的意愿,谁一定要提以前的事?</u> :所以实际上,他们反复提,我们也无可奈何,因为有的人拿着无限期管理员权限。 :所以我现在就提出来一个具体的、可以执行的方法,定一个时间点,时间点以前的事就不准再提了。 :就好像<u>整个中文维基文库在那个时间点重生一样</u>。 :同时定一个宽限期,宽限期内忍不住嘴的,大家就算了,大家都忍一忍。 :但是宽限期以后,还忍不住嘴的,那大家就知道是谁一直纠缠不清了,大家就有理由把他们踢走了。 :然后世界清静了,大家就该干嘛干嘛了,可以回归抄书校对的实际工作了。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03 (UTC) ::我还是那句话,我反对一个特定时间点,但支持某一时间段之前的不要再提,例如1年前或2年前,而且阁下其实也无法劝阻外站用户提及本站琐事(例如万一这样的“提及”来自萌娘百科、或是OA2021之后那帮被赶走的叛徒所建立的所谓“求闻百科”呢,您还有心思跑到那两个网站说“不许再提中文维基文库”么?ta们如果不嘲笑阁下都算烧高香了,就好像日本政府曾要求中国外交部撤下一幅讽刺绘画,[https://finance.sina.cn/tech/2021-04-28/detail-ikmyaawc2385803.d.html?fromtech=1 结果]却是——置顶了),所以规定“所有{{tq|本站}}用户”绝无不妥。至于为何要求对当前发生的封禁作出适当例外,这当然是基于另一个“囍鵲”案:[[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2025/囍鵲]],如果不提及这个案件,将几乎没有可能做到“引以为戒”,反而会误导社群“这个人做错的事跟我做错的事是两回事,我跟ta没半点关系”,对社群恐百害而无一利。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14 (UTC) ::就“整个中文维基文库在那个时间点重生一样”一说,我想可以重生,如果现有政策仍旧乱的一锅粥,元维基[[m:PCP|项目站点关闭提案专页(PCP)]]随时欢迎,我无意主动提案,但如果有人提了,我用人格保证我绝对投支持票,而不是反对或中立票。待关闭后本站内容临时迁回[[:mul:|多语言版维基文库]],好好整顿一番后申请按[[m:RFL|语言申请页]]规定重新启动,岂不更加美哉(而且这样做,从多语言版维基文库要回ta们的文言文内容反而觉得容易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35 (UTC) :::请有事说事,就事论事,漫无边际的发想,话题很新,离题很远,毫无效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现在才多久了?一天都不到,多少人看到了?又是谁在反对?谁在反对某一个时间点以前的旧事不再提,从此整个维基文库重新开始?谁一定要提旧事?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1:25 (UTC)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捅的娄子自己缝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1:29 (UTC) ::不管是谁反对,但是我还没看到有支持的,已经说明目前的提案至少也要重新修改,才更有机会通过。一直放着并不会魔术般的就通过了,如果我是一个没时间的不活跃用户,偶尔才过来看到这个讨论,里面全都是各种各样的反对,那我很可能会直接点击×而不是留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6:55 (UTC) :::那麼,閣下就這一點的意見到底是什麼?閣下目前只是拿別人都反對來當理由,自己的真實想法卻不清楚。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03:13 (UTC) ::::两位管理员已经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能重新提出针对对方的解任案,看不出本提案的必要性,根据其他反对意见,本提案的可行性也不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08:47 (UTC) :::::本次投票緣起就是Jusjih屢屢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意圖提出解任,閣下是否追認這一事實?按照他的脾氣,過了半年再來提,閣下是否出手制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13:07 (UTC) ::::::'''提醒'''@[[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离任指引并未明确禁止“一事不再理”,而且现时Jusjih的解任案中,包括本人在内多位反对者已提出有效异议,认为部分解任理由更适合描述Zhxy 519自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20:57 (UTC) ::::::我建议当本案被否决之时,同时允许前往[[Wikisource:投票]]区表决我上面提到的一份修正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21:00 (UTC) :::::::阁下修正案亦缺少讨论,在下反对在此情况下将其付诸表决,请牢记投票不能代替共识。我个人对于上述原案与修正案不论以何种方式划定“不算旧账”的严格的时间点和作为强制性规则两件事的前景都不看好。如果一事(这里的事情,应当是指具体的事项,而非一项提案)在'''流程正常进行'''下已有处理结果,那么不再理会是符合程序原则的——不过我似乎也没有见过要把它明文化的,这可能也很困难,不过我相信即使有人打算违反,那也会被指出来,所以其实大概还好。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29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这个流程正常么?目前多位用户反映提案者不分青红皂白强推本页提案,甚至我只是提一个修正案不想竟遭恶言对待,试问谁能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3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首先,我的“流程正常进行”是针对其他就“一事不再理”问题的意见的个人看法中的表述。第二,每个人有提案的自由,他的提案我也不支持,但他这样怎么样算是'''强推'''呢?他把这弄到投票去了吗?这不还是在讨论和形成共识阶段吗?征求意见阶段这么多不同意见,那么这个议案自然是难以通过的,正常过一定时数(这里倒不是说要等十四天)没有更多讨论就可以关闭或存档议案,也可以雪球关闭(不过本地确实很少做这种雪球关闭的处理——这也表明我们可以完善这些规则),除提案者外其他人阻止了吗?从以上看,这样的流程,又哪里不正常呢?老实说,哪怕是一个错到离谱的提案,我们也不妨从中吸取一些经验,而不必一来就是{{Tq|自己捅的娄子自己缝补}}。至于你们俩之间的争议,如果发生在本地而你认为这些是由其不当行为所致,可以提报,如果发生在别处,你也可以提报。最后,我可以再次利申:我认为这个提案——和修正案——都不现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51 (UTC) :::::::::雙重標准不是你這麼玩的。上面Eric Liu和Midleading都在提一事不再理,你還一副贊同的模樣,卻單單跑來提醒我。你投票發表意見就發表好了,多扯「有效」就太此地無銀三百兩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4日 (六) 02:51 (UTC) :::::现在看出来了,他很会说话,用点藉口就把自己真实意图藏起来。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5:35 (UTC) ::::::不敢自称写作有多好,只不过是正常而已,没读过书怎么好意思当中文维基文库的管理员。本人对道家文化感兴趣,这么做是很自然的道理,人家Jusjih都还没有提出来这样的提案,谁知道未来会不会出现新的解任理由,或者是Jusjih会不会想出不需要解任的新的矛盾化解方法,这些都不是“一事不再理”,可以继续讨论,现在就要颁发永久效力的保护证明确实有点为时尚早。Jusjih一直在錄入台灣法律,想要尋求一個公平正義的解決方案也很合理。其他管理員的錄入風格暫時還未知,因此抱歉無法點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4:02 (UTC) :::::::{{ping|Zbz53321374}}才像是最近刊登台灣法律最活躍的,但不肯討論,而其正確性以及排版,我一人追加校正很瑣碎,因而有請公正管理員注意,甚至勸告。是有不需要解任的新的矛盾化解方法,例如[[Wikisource:禁制|禁制]]。斟酌[[w:Wikipedia:翻舊帳#「不要翻舊帳」不是什麼]],就是像Z某封禁他人程序的爭端,公共可看的封禁史若程序不正,就應討論是否遮罩平反,但曾被封的又再犯,或任意封禁的管理又再犯,新舊帳一起算就不是單純的任意翻舊賬,以及可能要短暫反遮罩作公開證據。--[[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18:44 (UTC) == 有限任期制 == 第2个方案,有限任期制。 #所有现任管理员,任期到某商定日期为止。(例如2027年12月31日,超过2年后。具体日期待各位商议。) #任何新当选管理员,任期若干年而非无限期。(例如6年。具体待商议。) #管理员任期届满前,举行信任投票,通过信任投票方能续任。(通过门槛最低为“支持票>反对票” ,最高为75%(新管理员当选门槛),具体门槛待商议。) 请各位共商。谢谢。--[[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13 (UTC) === 意见 === <small>(限每人1行,表达支持/反对/其它。冗长讨论请写于下1小节。)</small> #{{反对}}有时间规定任期,还不如两套管理员相关指引都提出修订意见(尤其是就不活跃的管理员定义问题,G打头那位更是心知肚明中的心知肚明),目前管理员行为争议皆起因指引叙述争端,并不是限制任期就能解决的,顺带,当可能通过的下次修订通过后,我请求修订哪个就升级哪个为方针。--[[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33 (UTC) #{{支持}}每个人网络做志愿者公益编辑的精力都是有限的,能投入一部分时间精力来贡献就可以了,不要求终身贡献。任期制可以避免一些人虽然兴趣和精力已经减弱,为了终身保持管理员的“荣誉”,而只是做最低限度的编辑。不过我认为到期后应该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而不是举行信任投票。如果需要管理员权限,可以重新选举。--[[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0:15 (UTC) #{{支持}} 但是我想第3點該是所有管理員同時"下課",有意連任者,報名參加新一屆選舉,由有資格投票用戶審視。--[[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29 (UTC) # {{反對}}任期制:管理員處理站務,無論理由多麼正大光明,總是有機會得罪別人;時間久了,整體支持率必然下降。而本站社群基數較小,這一現象比百科等地更加嚴重,且會持續加劇。重點是,越活躍處理站務,就越容易得罪別人,於是更可能導致有能者漸難取得社群多數滿意,最終促使本站管理體系長期失能。本人認為,如果個別管理員沒有明顯濫權問題,則不應予以解任。現有管理員離任指引,雖仍有瑕疵,已經足堪應付此種不端行為。若要避免管理權限淪為所謂「榮譽」,倒是理當考慮提高管理人員活躍度門檻,而不是直接訂下硬性任期限制為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28 (UTC) === 讨论 ===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这便是我反而害怕的问题,这种定期选举逻辑肇因维基百科那边受[[w:WP:OA2021|OA2021]]影响而被迫如此,但也已导致选举不能灵活进行而造成1.本应可以满足条件新当选上的却奈何为时过早或过晚,过分且无合理理由地强加了自我检讨期;2.某些用户抓住时间要求,刻意赶在某个选举日期前刷满编辑次数,自诩满足参选/当选条件,我不希望本站再因同一原因再发生一次基金会行动。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0:26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所有管理员同时"下课",那么如果在选举期间遇到多出了大规模侵权内容,甚至大规模编辑战,又该由谁管控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49 (UTC) *:其實還有GS,你們可以請求Global sysop action,不過這不是一個good idea就是了。 [[User:ASid|ASid]]([[User talk:ASid|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7:41 (UTC) *:简单至极,您是位热心用戶,给您"看守",必不负众望。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3:2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我?没空,真是没空,你们要全体都不行了,管不住了,剩我一个那这wiki还有啥用呢,关站得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3:40 (UTC) *首先请全体超级低调管理员发表意见,你们是可能受影响最大的人,不发表意见有点说不过去。其次请超级低调用户谈谈看法。我们都知道七八年前这些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不用通过投票确认这一事实。但是你们能不能更新更新认识,这里谈了这么多,没人理睬的话岂不等于满篇废纸。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5:4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的确,就像我在U4C案例讨论页问到的那样,我们都需要逐步完善有关指引及程序,并寻求将指引升级成方针(即只要不被再次修订,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6:00 (UTC) * 另請注意百科此前推出之「臨時管理員」試行,結果是幾乎所有管理員作完一任,涉及各種爭議站務工作,都不足以取得更多支持續任,還有部分倒退跡象。百科如此規模之社群都不過如此,遑論文庫?——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37 (UTC) *: 且要指出,本站新任管理員,已非預設永久任期,而是受[[:meta: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Minimum voting requirements/zh|全域要求規範]],僅有獲得相當支持,始有取得永久權限之可能。這不代表本站不能自訂指引,但我仍覺得弊大於利,理由已於上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43 (UTC) * 大体上同Eric Liu在意见章节的意见。以目前的社群规模,这种安排最终会造成管理员人数大幅下降。而且考虑到管理员之间本来已有大量的矛盾,人越少事情越难处理。除非诸位有最终放弃设置本地管理员的打算,否则还是不建议引入任期制……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4:16 (UTC) * 不同意管理員積極處理站務必然導致支持度降低,這里管理員自身的行為有待改進才是支持度降低的決定性因素。如遇爭議站務工作,應該首先調查有關證據,征求社群意見,促進形成共識,如此即使產生爭議案件(如剛剛過去的[[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也可安然化解。管理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同意因為管理員自身問題可能導致管理員人數下降,就支持任用條件尚不成熟的管理員,應該和維基百科一樣從嚴要求。如果管理員人數真的下降,我仍會在今後很長的時間內維持高頻度巡查和處理站務,不致使站務陷入癱瘓。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2:16 (UTC) *: 你說的是理想情況,但以本站的社群風格來說,還真不一定。這裡討論的應該也不是「任用條件尚不成熟的管理員」,而是避免管理員因為無私處理站務惹上麻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8 (UTC) == 2025年第24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4"/><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4|-{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臨時帳號]]將於本月下半在大型維基百科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信任與安全產品團隊]]正在完成部署所需的最後工作。團隊已與監管員及其他高階權限者合作,預測並應對大型維基上可能出現的各種用例,以利社群成員能繼續有效地管理及巡查臨時帳號。這是三個部署階段中的第二階段,最後階段最早將於9月展開。更多關於專案近期發展的資訊,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Updates|更新資訊]]。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在[[mw:Talk: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討論頁]]提出,並參加本週二的[[m:Event:CEE Catch up Nr. 10 (June 2025)|CEE Catch Up]]。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File:Octicons-gift.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mw:Special:MyLanguage/Help:Watchlist expiry|監視清單效期]]功能可讓使用者在特定期間內監視指定頁面。期限過後,頁面會自動從監視清單移除。本週開始,您可以設定預設的頁面監視期限。在[[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watchlist-pageswatchlist|偏好設定]]中,您還可以為編輯、建立和回退操作分別設定不同預設監視期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65716] [[File:Talk pages default look (April 2023).jpg|thumb|alt=討論頁視覺改進的截圖|採用新設計的討論頁的範例,圖為法語維基百科]] * 幾乎所有維基百科的討論頁外觀將變更為新設計([[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19|部分維基]]已採用新設計,[[phab:T379264|少數]]將稍後獲得更新)。您可以在[[diffblog:2024/05/02/making-talk-pages-better-for-everyone/|Diff]]閱讀此變更的詳細資訊。使用者可以在[[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editing-discussion|偏好設定]]中選擇停用此變更(「{{int:discussiontools-preference-visualenhancements}}」)。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19146][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2121] * 特定高階權限者(包括管理員、行政員、用戶查核員、監督員、監管員)現在可以在需要對抗高速帳號跳轉的破壞行為時,於有限期間內[[phab:T358853|自動揭示]]所有臨時帳號的IP位址。此功能為監管員所要求。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6492] * 本週,內容維護工具團隊和機器學習團隊將繼續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近期變更的新篩選器]],將其部署至更多維基百科。該篩選器利用研究團隊所建立的「回退風險模型」(Revert Risk model),醒目標示可能會被回退的編輯,協助近期變更巡查員識別可能有問題的貢獻。該功能將在以下維基百科推出:{{int:project-localized-name-af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be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bn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cy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haw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is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kk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simple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trwiki/zh}}。未來幾週內,該功能將繼續[[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在本專案涵蓋的其餘維基百科]]推出。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196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懇請活躍於元維基和大型維基百科的過濾器編輯者協助更新防濫用過濾器,以應對臨時帳號。您可以在[[phab:T369611|Phab工單]]取得相關說明的連結以及待確認過濾器的非公開清單。 * Lua模組現在可以存取頁面相關縮圖的名稱,並且在[https://gerrit.wikimedia.org/g/operations/mediawiki-config/+/2e4ab14aa15bb95568f9c07dd777065901eb2126/wmf-config/InitialiseSettings.php#10849 某些維基]上可以存取維基專題評級資訊。這可以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Scribunto/Lua reference manual#added-by-extensions|mw.title物件]]的兩個新屬性——<code dir=ltr>pageImage</code>和<wbr/><code dir=ltr>pageAssessments</code>——來實現。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31911][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0122]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5|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4|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4"/>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10日 (二) 01:16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46858 --> == Vote now in the 2025 U4C Election == <div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 Apologies for writing in English. {{Int:Please-translate}} Eligible voters are ask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2025 [[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 Coordinating Committee]] election. More information–including an eligibility check, voting process information, candidate information, and a link to the vote–are available on Meta at the [[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Election/2025|2025 Election information page]]. The vote closes on 17 June 2025 at [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50161600 12:00 UTC]. Please vote if your account is eligible. Results will be available by 1 July 2025. --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U4C, [[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 talk:Keegan (WMF)|talk]]) 2025年6月13日 (五) 23:01 (UTC) </div>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848819 --> :用AI翻译了一下: :请符合资格的投票者参与2025年[[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选举。更多信息——包括资格核查、投票流程说明、候选人资料及投票链接——可在元维基的[[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Election/2025|2025年选举信息页面]]查阅。投票将于2025年6月17日UTC时间12:00截止。 :若您的账户具有投票资格,请积极参与投票。选举结果将于2025年7月1日前公布。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0:49 (UTC) == 解决方法3 问卷调查 == 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第3个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关于“需要管理员或更高权限的操作”,主要就是 assign/remove user group 和 block/unblock user 4件事。(因为不需要管理员权限的操作可以慢慢聊,所有人慢慢聊到天荒地老都无所谓。) #每个人写下,你自己认为,为了解决维基文库的实际问题,必要的这4种操作。<u>不需要写理由,不要你罗里吧嗦地写一大堆。</u>只要你写“针对谁,干啥”,完了。 #问卷调查截止时间到了之后,归纳所有意见。将所有“<u>至少两个人</u>提出的要求”列出来。 #然后整个文库社群针对所有这些“至少两个人提出的要求”讨论并投票。<p>讨论投票结果出来就完了,代表所有涉及高级权限操作的事都搞完了。其他事情,可以在本地范围内,随你们便慢慢聊吧。 看看你们要不要做这个问卷调查。要公开做还是匿名做。 要匿名做的话,找几个局外人,弄个Googleform/SurveyMonkey之类的匿名调查问卷。匿名问卷的意思是,收集意见的过程其他人看不到,但还是要签名的,保证每个人只交1份答案!至于问卷结束归纳“至少两个人提出的要求”之后,“谁提那些要求”不一定需要公开,因为<u>每一项要求还要经过公开讨论和公开投票</u>。 3rd solution, a questionnaire to find out what actions (that require advanced user rights) should be taken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That is, assign/remove user group and block/unblock user, these actions. All other things that dont involve these actions can be discussed locally forever and ever. At the end of the survey, <u>make a list of all actions that at least 2 users request. This list of actions will then be discussed and voted on.</u> That resolves everything that requires advanced user rights (i.e. meta/global users / u4c committee). All other matters can be handled locally.--[[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1:59 (UTC) :抱歉,我看不出这个调查的用途以及它试图解决的“实际问题”是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4:06 (UTC) ::你觉得有属于这4种操作的措施,但是因为这里一天到晚瞎吵,什么都做不了的吗? ::如果你觉得没有的话…… ::如果所有人都觉得没有的话…… ::那么[[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不就完了吗? ::瞎吵一轮到最后原来什么措施都不需要管理员以上的操作的话,那谁喜欢吵就这里继续慢慢吵,其他人就不用搭理那些专门吵架的人了吧? ::如果有属于这4种操作的,那就现在所有人麻利地提出来麻利地讨论投票,两三个月之内搞完,拉倒了。没完没了地吵了几年都不知道在干嘛。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5:09 (UTC) {| class="wikitable" |+ ! rowspan="2" |用户 username ! colspan="4" |要求 What do you want? |- !授权 assign to group !除权 remove from group !封锁 block user !解封 unblock user |- |[[User:Example]] <- 样板 SAMPLE -> |[[User:Test]] 管理员 3个月 |[[User:Test]] 管理员 |[[User:Test]] 永久 |[[User:Test]] |- | | | | | |} : 其實解任投票完了以後就沒什麼事了吧?不一定「没完没了地吵了几年都不知道在干嘛」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1 (UTC) :当然还有很多事了,例如讨论投票资格应该怎么修改以考虑近期编辑次数,管理员不活跃方针是否修订等等,不一定仅限于这个问卷所列出的授权、除权、封锁、解封四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04:16 (UTC) ::老管理员在维基都活跃多年,有深厚的人脉,只要愿意总是能找到朋友来帮忙。除非是不搞小圈子的管理员得罪了一个派系,这种解任投票是没有意义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4:42 (UTC) == 2025年第25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5"/><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5|-{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即日起,您可以[https://wikimediafoundation.limesurvey.net/359761?lang=en 提名您最喜歡的工具]參加第六屆[[m:Special:MyLanguage/Coolest Tool Award|最酷工具獎]]。提名採不具名,將持續開放至6月25日。您可以重複提交問卷以提名多個工具。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3|{{formatnum:33}}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6|MediaWiki]] '''深入了解''' * 多年來,基金會職員和技術志願者利用維基媒體API開發了各種工具、應用程式、功能和整合方案,以提升使用者體驗。未來幾年,MediaWiki介面團隊將投資維基媒體Web(HTTP)API,以更好地滿足技術志願者的需求,並預防維基媒體基礎設施遭到濫用。參閱[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2025/06/12/apis-as-a-product-investing-in-the-current-and-next-generation-of-technical-contributors/ 這篇Techblog文章],了解更多關於團隊的API發展計畫。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5|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5"/>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16日 (一) 23:38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70688 --> == <span lang="en" dir="ltr">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2025 - Call for Candidates</span> == <div lang="en" dir="ltr">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Call for candidate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Call for candidate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Hello all, The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call for candidates for the 2025 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selection is now open]] from June 17, 2025 – July 2, 2025 at 11:59 UTC [1]. The Board of Trustees oversees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s work, and each Trustee serves a three-year term [2]. This is a volunteer position. This year, the Wikimedia community will vote in late August through September 2025 to fill two (2) seats on the Foundation Board. Could you – or someone you know – be a good fit to join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s Board of Trustees? [3] Learn more about what it takes to stand for these leadership positions and how to submit your candidacy on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Candidate application|this Meta-wiki page]] or encourage someone else to run in this year's election. Best regards, Abhishek Suryawanshi<br /> Chair of the Elections Committee On behalf of the Elections Committee and Governance Committee [1]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Call_for_candidates [2]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Legal:Bylaws#(B)_Term. [3]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Resources_for_candidates<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div>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17:44 (UTC) <!-- 信息由 User:RamzyM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866958 --> 30wqvbnh85syv2zgna2dcidgbfeuzcw 2570884 2570869 2025-06-18T10:55:41Z 红渡厨 72745 /*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 回复 2570884 wikitext text/x-wiki __NEWSECTIONLINK__ {{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 == 明年中文维基文库即将迎来20周年华诞。一些方针和说明文档已有近20年的历史,让人感觉晦涩难懂,内容过时。我计划明年对其进行大幅修改。对方针的修改尽量不会有争议,如果别人不满意也可以讨论。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4:21 (UTC) :支持。我半年前就大致整理过一次帮助文档和模板说明,但很多还需要大幅完善。 [[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6:20 (UTC) :支持,目前很多应当有的文档仅存在于英文维基文库,例如[[:en:WS:V]],[[:en:Help:Index pages]]。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8:42 (UTC) : {{支持}}:修正案可即時陸續提出,俾便社群分批檢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2月9日 (一) 16:01 (UTC) :完全{{支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7:02 (UTC) :{{支持}}。[[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月7日 (二) 09:01 (UTC) :{{支持}}。另外{{建议}}:希望能补上中文特有的东西:异体字如何处理、怎样查询,直排标点符号怎么录入、引号和句号连一起时顺序是否要转换成横排习惯,首行缩进、{{tl|nop}},穿越历史的文献怎么算版权……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4:16 (UTC) ::{{移動至|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從校對頁錄入時……|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26 (UTC)}} *我认为校对页面和主页面显示不同内容,完全通过软件层面的处理即可完成。每个标点添加{{tl|ia}}太麻烦了。另外,建立忠实原文和现代标点的两种页面也不利于维护。如[[督戎疏紀/卷之一]]和[[督戎疏紀_(影印本)/卷之一]]。一方面我很尊重这样做的编辑很用心,一方面我觉得如果有一天更正错字,需要修改两个地方,很麻烦。最好的做法是能通过软件进行修改,可自动将嵌入包含的页面显示为[[督戎疏紀/卷之一]]的样式。现在chatgpt等llm可以帮助写代码,我觉得咱们可以试着写一个。--[[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2:02 (UTC) *:我在建立{{tl|ia}}模板前也想過軟件方案,如js工具、lua模組, *:*js小工具需要審核後方能添加到維基站點。還需要進一步判對當前頁面命名空間是否為無標點文書,如果沒有參數支持,那就要讀者用戶自行手工打開。 *:*lua模組則是方便用於作品頁嵌入時刪去符號,剛好與古文校對頁無標點的目的相反。 *:思來想去讓編輯貢獻者自己來負擔成本還較省事,至少可調可控。花的時間也不過是完稿後敲幾個Ctrl+H作取代的工夫,或是直接丟進python處理。 *:反正這模板只是工具,也還能修改。我就在想著要來把這些標點改成偽元素,使其真正的與實體原文分離。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00 (UTC) *:我見到您提供的模組了,的確是可以照著軟件這個方向去做。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11 (UTC) == 這是什麼字? == : (按年度分拆討論,並重新編號)——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月17日 (五) 16:22 (UTC) === 一 === {{移动至|Talk:續武定寶鑑/卷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 二 === {{移动至|Talk:勸農節目|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三=== {{移动至|Talk:續武定寶鑑/卷四|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四=== {{移動至|Talk:竹溪遺稿 (鞠溟)/卷三|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五=== {{移动至|Talk:晚聞遺稿/序|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六=== {{移动至|Talk:謙齋先生文集 (河弘度)/卷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7 (UTC)}} ===七=== {{移动至|Talk:晚聞遺稿/卷三|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7:08 (UTC)}} ===八=== {{cdz|Talk:青泉集/卷之二}} 原文:「揖我謂我儇而狂。人生快▦何所好。」 原圖:[https://kyudb.snu.ac.kr/book/mfPdf.do?book_cd=GK05030_00&vol_no=0001] 70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5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558%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9 [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1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9%9D%92%E6%B3%89%E9%9B%86&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靑泉集) 册一頁139 (靑泉集. 卷1, 2, 4, 6/ 申維翰(朝鮮) 著) 册二頁30 (靑泉集. [1])pg13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16日 (日) 06:59 (UTC) :我找到了新的文字來源[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887] 1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23:57 (UTC)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Liouxiao|Liouxiao]]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47 (UTC) :::還是不清楚,謹慎推測為“意”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0:00 (UTC) ===九=== {{移动至|Talk:青泉先生續集/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十=== {{移动至|Talk:督戎疏紀/自序|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移动至|Page talk:KYTU-BB04492447 督戎疏紀1.pdf/5|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7 (UTC)}} ===十一=== {{移动至|Page_talk: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42|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8 (UTC)}} ===十二=== {{移动至|Talk:竹溪遺稿 (曺克承)/附錄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38 (UTC)}} ===十三=== {{cdz|Talk:竹溪遺稿 (曺克承)/附錄卷之二}} 原文:「之間㦲撫昔悼今尤不⾃勝敬以洞酌枯{{?}}少叙」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1/19/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1336_%E7%AB%B9%E6%BA%AA%E9%81%BA%E7%A8%BF_%28%E6%9B%BA%E5%85%8B%E6%89%BF%29.pdf] pg 11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4:49 (UTC) :查不到,不過「洞酌」應作「泂酌」,為《詩經.大雅》中的一篇。 :故揣測「枯{{UnO|�|ids=⿰月𬎾}}」應該也是某部作品,或許可往敬酒祝詞之類方向找起。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5:24 (UTC) ::「𬎾」同「肅」,所以根據字形結構可能是「䐹」。但是到底恰當麼?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05:46 (UTC) :::@[[User:Aerotinge|Aerotinge]]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4:50 (UTC) ::::我不覺得可以這樣替換。 ::::如果非不得已要這麼做,至少要留下編輯說明,並以模板加註。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4:56 (UTC) ::::“枯䐹”--《元詩選•食新笋》:“黄虀瓮已竭,枯䐹筐亦空。”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0:09 (UTC) ===十四=== {{移动至|Talk:正字宋公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9:40 (UTC)}} ===十五=== {{移动至|Talk:雪海遺稿/卷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39 (UTC)}} ===十六===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39 (UTC)}} ===十七===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十八===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十九=== {{移动至|Talk:信菴遺稿/卷之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二十=== {{移动至|Talk:明谷遺稿/附錄|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0 (UTC)}} ===二十一=== {{移动至|Talk:朴靈恩遺稿|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3:41 (UTC)}} ===二十二=== {{cdz|Talk:一松先生文集/卷三}} 原文:「蘭玉盈▦佇餘慶」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57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9A_0030_010_1090&pageId=ITKC_MO_0239A_A057_220H] pg 93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6:53 (UTC) :“庭”。“蘭玉盈庭”,語源該是《世說新語》謝玄說的“譬如芝蘭玉樹,欲使其生於階庭耳”,通常說的是子弟優秀。--[[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42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50 (UTC)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4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239A_0030_010_0830] pg 84 原文:「傳家猶得托精▦。」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6:57 (UTC) :似乎是“禋”字 ---以禮祭祀:“禮者……,況國之大典,在于精禋……”。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57 (UTC) ===二十三=== {{cdz|Talk:一松先生文集/卷四}} 原文:「冥漠長辭▦得計」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4253] pg 9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9A_0040_030_0010&pageId=ITKC_MO_0239A_A057_239H] pg 13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19日 (三) 17:07 (UTC) :從殘留字形看似乎是“誠”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44 (UTC) ===二十四=== {{cdz|Talk:梧里先生續集/卷一}} 原文:「前日。上敎曰。領相非但功勞甚重。且無入接家舍云。籍沒家舍中一坐。▦自願題」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232] 1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7A_0150_010_0060] 28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48 (UTC) :上面的那個我認為是「從」 :原文:「心▦不能自定。罔」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2232] 3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237A_0150_010_0430&pageId=ITKC_MO_0237A_A056_421L] 31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53 (UTC) ::會不會是「神」阿?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1:54 (UTC) :::心神不能自㝎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24 (UTC) :个人同意阁下所见,是“從”和“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2:54 (UTC) ===二十五=== {{cdz|Talk:漫浪集/卷之一}} 原文:「閣閣殊音入耳喧。{{?}}有山河堪寓目。」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5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20_030_1120] 47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52 這個字是不是「只」?[[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2:56 (UTC) :是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10 (UTC) ===二十六=== {{cdz|Talk:漫浪集/卷之二}} 原文:「秖今縻吏役。訖▦▦餘生。」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30_010_0370] 7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7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0 (UTC) :「秖今縻吏役。訖可丐餘生。」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09:21 (UTC) 原文:「長歌自作風格▦。句法還向東坡」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86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1] 8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30_020_0030&pageId=ITKC_MO_0359A_A103_395L] 8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3 (UTC) :字形上看應該是“老”,“長歌自作風格老”,見杜甫[[蘇端薛復筵簡薛華醉歌]]:“歌辭自作風格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3:14 (UTC) ===二十七=== {{cdz|Talk:漫浪集/卷之三}} 原文:「榮養雄州備。▦封晩歲新。」 這個字是不是「㤙」?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050] 10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9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3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7 (UTC)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40_010_1020] 110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5 :原文:「其如喜▦情。慇懃別時」 :這個字是不是「悞」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09 (UTC) ::原文:「神明政▣琴」 ::這個字是不是「左」、或者說「右」?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2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40_010_0790] 105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7:06 (UTC) :第一条是“㤙”,字形明显。 :第三条是“在”,“風化民如草,神明政在琴”,上句是《論語》“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的化用,下句大抵与“鳴琴而治”一样,两句说的都是以德化民以礼乐教民的意思。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20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30 (UTC) ===二十八=== {{cdz|Talk:漫浪集/卷之四}} 原文:「徐劍掛來身更遠。郢斤▦却質今亡」 是不是「拋」?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050] 122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37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27 (UTC) :原文:「 四州八島皆▦中諸州 」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4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0460] 133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4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38 (UTC) ::原文:「吾黨諸君強起余。▦▦仍向漢皐如」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2] 74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0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50_010_1410] 158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03:41 (UTC) :个人意见:“抛”、“海”、“夭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2:44 (UTC) ===二十九=== {{cdz|Talk:漫浪集/卷之五}} 原文:「郊墅省愆甘▦跡。」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60_030_0020] 187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8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2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4:37 (UTC)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60_030_0020] 188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0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9 :原文:「一中無賴酒熏▦。分憂列邑」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4:39 (UTC) ::腷?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5:59 (UTC) :::感謝,但是我查看了一下,應該是「肌」。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9:09 (UTC) :屏?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5:22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4月4日 (五) 19:05 (UTC) ===三十=== {{cdz|Talk:漫浪集/卷之六}} 原文:「易水長城。{{?}}終爲秦之有乎。」 這個字是不是「其」?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59A_0070_010_0020] 19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1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03 (UTC) :原文:「諸侯將相咸▦。動歡聲於大庭」 :這個字是不是「在」,還是「推」?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5957%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1 :[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6903] 3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59A_0070_010_0020&pageId=ITKC_MO_0359A_A103_453H] 19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07 (UTC) :第一條,“其”是合理的,字形也可接受;第二條,個人認為是“在”,字形合理,“諸侯將相咸在”和後文“動歡聲於大庭,溢和氣之藹藹”文理也接得上。另,此句中“侯”應更換為{{!|𫢑}},“侯”的異體字,以符合原貌。--[[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33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44 (UTC) ===三十一=== {{cdz|Talk:東溪集 (朴泰淳)/卷二}} 原文:「笑謂座▦曰。彼妓之流涕。」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3185] 6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944A_0030_010_0450] 5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45 (UTC) :已解決。「客」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23:08 (UTC) ===三十二=== {{cdz|Talk:東溪集 (朴泰淳)/卷三}} 原文:「塞馬寧嫌▦。仙鳬亦懶飛。」 原圖:[https://da.library.pref.osaka.jp/content/detail/01-0003186] 43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944A_0040_010_1110] 119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19:53 (UTC) :已解決。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0日 (四) 23:08 (UTC) ===三十三=== {{cdz|Talk:楊湖遺稿}} 原文:「峕。崇禎乙丑{{?|臈}}月初吉南溪朴世采和{{?}}曰題」 第一字我深度懷疑是「臈」,但是第二個字是什麼?「叔」?「井」?「壯」?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0/NLK-%E5%8F%A43648-23-10_%E6%A5%8A%E6%B9%96%E5%85%88%E7%94%9F%E9%81%BA%E7%A8%BF.pdf] pg 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22:26 (UTC) :算了,是「叔」。朴世采,字「和叔」。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22:51 (UTC) ===三十四=== {{cdz|Talk:楊湖遺稿}} 原文:「東風拂征袖離思颯秋莖好去尋初服終知?汝成」 這是「王」,還是「玉」?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4/40/NLK-%E5%8F%A43648-23-10_%E6%A5%8A%E6%B9%96%E5%85%88%E7%94%9F%E9%81%BA%E7%A8%BF.pdf] pg 3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3:35 (UTC) :是“玉”应该无误,毕竟“玉汝于成”。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4:30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14:35 (UTC) ===三十五=== {{cdz|Index Talk:NLC416-07jh001063-79833 空山零雨.pdf}} 見於[[Page:NLC416-07jh001063-79833_空山零雨.pdf/69|此校對頁]]標題。「⿱艸酴」,疑與「荼」同義,但未查到。 另外,[[空山霝雨 (1925)|作品]]的子頁名有此字,如何妥當命名子頁面?[[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16:58 (UTC) :{{!|𨢬}}。至于布局上的差异,见[https://hc.jsecs.org/irg/iwds/ucv?show=307c#entry-307c],会被统合,您如果觉得需要反映出这一差异,我想可以选择一些有悬停显示的模板。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17:12 (UTC) ::感謝指點。如果命名為「[[空山霝雨 (1925)/𨢬蘼]]」,是否加頂注模板説明?中文維基百科有[[:w:Template:CJK-New-Char]]模板,但未找到條目名有未編碼字的先例。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6:46 (UTC) :::本地也有此模板[[Template:CJK-New-Char]]。我不太懂您指的顶注是指因为“𨢬”是扩展B区还是说因为用此字时与原貌有差异?不过我觉得都还好,不是一个非可非不可的问题——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如果是后者,我也不大了解模板是否做得到(抱歉我对于技术类的知识实在是贫乏),或许可以在对应子页面讨论页作一简要说明即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8:32 (UTC) ::::後者,即出現在頁面名中的字和原字不同,是否需要標記,無關正文中的異體字。此例僅有些許佈局差異,同意特別標出并不必要,後續會在討論頁留説明。我不熟悉維基百科的方針,假設某人名字有未收錄僻字,又沒有別號,這個人的百科條目怎樣命名?百科社群希望特別標記「此人的正確名字是……」嗎?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8:55 (UTC) :::::这对应的应该是[[w:Template:未收錄漢字]]和[[w:Template:Correct title]],一些具体例子如[[w:世界第一⿺麥方]]和[[w:黎維⿰礻密]],具体的方针详见[[w:Wikipedia:命名常规/技术限制#缺字和僻字]]。从这些方针和实例看,百科采取条目标题作部件分割显示+顶注用Correct title模板的做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9:30 (UTC) :::::甚至这两个模板本地也有[[Template:未收錄漢字]]和[[Template:Correct title]],想来足以以任何方式解决我们讨论的事项了哈哈哈,不过像您说的,本例只是布局差异,与这些模板真正的对应使用场景还是有差异,无此必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9:33 (UTC) ::::::十分感謝查明。這些模板可為社群參考。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5:41 (UTC) :::::補一個操作: :::::對於<nowiki>{{FULLPAGENAME}}</nowiki>解析為<code>𨢬蘼</code>的頁面,內容添加<code><nowiki>{{DISPLAYTITLE:{{!|𨢬|⿱艹酴}}蘼}}</nowiki></code>後,可以使標題調用僻字模板顯示註解。(UnO模板的架構稍有不同,在此不適用)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8日 (一) 07:09 (UTC) ::::::受教了。已在[[空山霝雨_(1925)/𨢬蘼]]實驗,未見效果,可能需額外支持?此例現樣式已經很滿意,各方案可作未來社群參考。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1日 (四) 06:36 (UTC) == 彩色影印庚辰本石頭記之錄入樣式和規則尋求共識 == {{移動至|讨论:脂硯齋重評石頭記 (庚辰本)|sign=[[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00:50 (UTC)}} == 识典古籍相关的问题 == {{移動至|Wikisource_talk:古籍資源|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26 (UTC)}} == [[索引:魯迅全集01 (1948).pdf|魯迅全集01 (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 == {{移動至|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32 (UTC)}} == 新建模板:允許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 == 古文需要以兩種方式顯示:現代版式和傳統版式。前者便於閲讀,後者便於校對。一種方法是同時創建兩者,比如[[督戎疏紀_(影印本)/卷之一]]和[[督戎疏紀/卷之一]]。但是這樣太費力,而且難以維護。我創建了兩個模板,以允許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 {{tl|Transclude pages}}:替代<nowiki><pages/></nowiki>嵌入包含。請看[[夜航船/卷01]]和[[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第001卷]]。該模板可以刪除每行閒的“\n”,這樣嵌入后換行閒就不會有空格了。另外,還支持mediawiki的標題目錄。(目前[[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第002卷]]還是用傳統方式嵌入,就無法顯示目錄。) {{tl|Old text page}}:用於在page頁面以還原古書的方式顯示:竪排顯示,刪除標題(==標題==)兩旁的等號,刪除表點,將換行顯示。見[[Page:Ye Hang Chuan part 1.djvu/15]]。但是還有個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對於太長的文本,原圖就無法顯示了,見[[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23 (1700-1725).djvu/4]]。還請其他維基人幫忙調整。 建好了這兩個模板,只需在校對頁面輸入完整的包含標點和標題符號的文章,即可同時實現在page頁面以傳統版式顯示(按原版式顯示換行)、在主頁面以現代方式顯示(只顯示段閒換行),既便於核對原文,又便於維護。 這兩個模板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更複雜的版式。比如,有的古書會將一些名字靠前顯示,如[[Page:Treaty of Perpetual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Treaty of Nanking).pdf/40|南京條約]],又比如[[Page:KYTU-BB04492447 督戎疏紀1.pdf/16]]有不同的段前空格。如何在page頁面保持這種顯示方式,在主頁面卻不這麽顯示?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7:20 (UTC) :那個是[[:w:擡頭]]相關的板式,你可以參考一下我昨天錄的[[使西紀程]]及配套的[[Index: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styles.css|樣式表]]。 :基本上版型都要因地制宜去微調樣式,至少要用到一些標籤語法才會讓文字工作比較簡單。 :此外還有挪抬,即:奉(空兩格)天承運這類的。我手上有兩篇用到這樣的樣式,但還沒發出來,沒辦法做例子。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7:50 (UTC) ::我将模板用在了[[使西紀程]]、[[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3]],请问是否满意。除了作者难以兼顾,而且换行空格已经消失,其他均显示如以前。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18 (UTC) :::我想這樣的錄入方式會失去其條列性質。本件作品為日記形式,有著一貫的體例,故我當初以<nowiki><ul></nowiki>等html元素標籤錄入,這也是為了兼顧其語意結構。這是對一部作品粗讀過,拆解出大致結構後的成果。 :::古文作品不僅僅只是一篇純文字。古人縱然沒有發展出西方的排版、標點、縮排、項目等格式工具,他們仍然用僅有的換行與空格來嘗試形成各種體例,常見的日記、博物志、方志、詩集或多或少都可以受益並應用現代的W3C標準。 :::也是這種隨意性,讓我認為錄入古文會存在因地制宜的必要性。 :::模組是可以提供一個通用的公版,這點仍是具有相當價值的。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42 (UTC) ::::稍等我修改一下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46 (UTC) :::::已修改。加入<nowiki><includeonly>*</includeonly></nowiki>即可。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1:59 (UTC) ::::::您对新模板是否满意?如果满意,可考虑将[[Index: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替换为新式,这样可以大幅让源码看上去简单。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22 (UTC) :::::::首先感謝您的心血,辛苦了。 :::::::對於校對頁的理解,我認為歧異依舊存在。我對校對的理解是,校對頁與被嵌入頁的目標結構應該是對應一致的,或大致相似的。 :::::::兩方的差異僅僅是樣式不同,即文本的表現態樣不同。 :::::::在校對頁有著h3+p+span+p+ul+li+p結構的一頁,在嵌入頁的結構理當一樣。 :::::::而您提供的模板則是在校對頁會推平成p+p+span+p+p+p+p,這是我說的純文字的意思。這些資訊雖然會在嵌入時回來,但兩邊結構實是不同的。 :::::::對於當前絕大部分做OCR的貢獻者來說,這個模板方案確實比一行行敲再兩換行符錄入來得更優秀(無須擔心Wikimedia的p閉合抽風、自動除換行空格、夠用的縮排與樣式彈性、擴展過的語法但大致維持熟悉的Wikitext風格...etc) :::::::就像視覺化編輯器一樣,相當夠用了。但我是個用慣了直接敲原代碼的人,請容我當前維持能緊抓狠抓、落實掌控的錄書方式。 :::::::至於滿意那可是太滿意了,今天您已經帶給我太多驚喜了,實在是社群之福,還請務必適度休息。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59 (UTC) :::::::感谢!此方案效果甚佳,值得推广。另请问[[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_使西紀程_二卷.pdf/16]]有DL(双行注解)模板,不知嵌入页会怎么处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14:25 (UTC) :感謝閣下示例。我非常認同閣下對校對頁的見解,支持改進現有校對頁嵌入方式,讓直排顯示的page頁面文本能在嵌入后直排或橫排顯示並有適當的格式,並保持page頁的原始代碼的簡潔和易用。 :技術上,除了{{tl|Transclude pages}}所示的刪除換行符“\n”外,另一個可能普遍存在的需求是橫排的分段。以我是新手時錄入的[[紅樓夢(程甲本)/二十]]爲例,現代標準無論直排或橫排都會分開段落,有些地方(如此作品頁來源的5,6頁之間)還可以加大段落距離以起到子章節的效果。但原刻本并無分段,此資訊是缺失的。因此無論何種嵌入技術,包括未來可能的MediaWiki 原生官方支持,都很難避免「污染」原始代碼,加入如{{tl|brop}}但功能相反的模板,或使用<code><nowiki><noinclude></noinclude></nowiki></code>。我在之前的話題[[#直排之技術問題]]之中希望提請討論的也正是這個問題。 :其他的需求如挪抬,縮進,竪排行高和頁面寬,如[[User:Aerotinge|Aerotinge]]閣下所言,大多可以用樣式表微調。對齊可參見{{tl|Center or page}}。因未見社群有共識,故尚未向社群推薦。詩歌的直排轉橫排可能更加困難,因古籍樣式和今天標準相差太大,也許可以先擱置。(未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14 (UTC) ::湊合著弄了篇[[康熙皇帝遺詔]]改版,及[[Index:The Kangxi Emperor's Last Will and Testament.jpg/styles.css|配套的樣式]],在擡頭、三抬的樣式部分,請兩位參考、惠賜意見。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30 (UTC) :::已經很好了。請教一個離題的問題:印章裏滿文和中文混排,間距可有規範?如果是正文内排版又有何不同?遺詔原件的印章我看不大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48 (UTC) ::::不知規範,我那時是湊合著能看就弄上了。 ::::斯以為印章不必加入正文,若要加入僅需要確保邊線壓印在年月日上做騎縫章作用。這有個名堂,但我忘記叫啥來著了。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7:08 (UTC) :另一方面,就直排原文錄入和閲讀而言,社群已經有直排轉橫排,直排轉直排兩種偏好。即使不是古籍,也已經有不同編者對同一主命名空間的作品文字排列方向的爭論。 :私以爲,文字排列方向及其附加產生的排版樣式問題,是維基文庫版本的「[[Wikipedia:字詞轉換處理|維基百科字詞轉換]]」問題。兩者的相似之處甚多:都是源於并存的多種中文標準;都是編者期望以自己熟悉的樣式錄入,或希望展示特定樣式,而不能兼顧其他編者和讀者的需求;都是MediaWiki 原生不支持的。更顯見的是,無論是百科還是文庫,社群都無力長期維護兩個内容同源但編輯分立的頁面。中文維基百科成功避免了可能的分家,而是允許了繁簡并存和讀者自由選擇,還讓其他有類似文字轉換需求的語言社群也因此[[:mw:Writing_systems/LanguageConverter|受益]]。本地社群也應能努力達成共識,推動技術更新,避免校對頁和作品頁「分家」。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44 (UTC) :那麼那些有《 (四庫全書本)》的那些頁面是怎麼搞的? :比如說《史糾 (四庫全書本)》、《史通 (四庫全書本)》 :難道我們需要刪除這些頁面嗎?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9:32 (UTC) :成熟可靠的版本什麼時候能開發製作好?現在每天都在微調改動,無法批量使用你的模版。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2月23日 (日) 18:53 (UTC) 已经写好了两个模板的文档:{{tl|transclude pages}}、{{tl|old text page}}。我还提议了一个新的关键字:=。通常来说一页的第一段是上一段的延续,但是有时是新段。此时,嵌入包含仍然视为上一段的继续。如果在第一段前加上“=”,就代表这一页最开始就是新的一段。如[[Page:NLC892-GBZX0301010751-250698 使西紀程 二卷.pdf/4]]。我在两个模板中都加入了对此的处理方式。请检查。--[[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12:18 (UTC) :再次感謝閣下的貢獻。個人純技術的淺見,標記並判斷首段是否是新段可考慮使用空白元素,如<code><nowiki><span></span></nowiki></code>,<code><nowiki><p></p></nowiki></code>。如覺得過長,也可自訂空白標簽,如<code><nowiki><newparagraph></nowiki></code>,並可專設一個模板<code><nowiki>{{模板快捷名}}</nowiki></code>以方便錄入。這樣可與Wikitext 語言最大相容,避免第三方誤讀頁面的可見文字内容。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09 (UTC) ::我感觉“=”就类似于mediawiki的“==标题==”语法。使用“=”判断,可同时兼容标题,因为标题也是以“=”开始的。wiki的一大用途是chatgpt这样大语言模型的训练语料,只要在文档中写清楚这个语法,他们应该是可以自动判断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05:47 (UTC) :::直接在页面开头多加两个换行就可以标记page中的首段是新段落了,不需要任何新模板或语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09:27 (UTC) ::::可能并不簡單。原則上[[mw:Manual:Newlines_and_spaces#Trimming on save|MediaWiki手冊#Trimming on save]]說頁首的空格和新行會在保存頁面時保存,在校對頁實測并非如此,而是: ::::* 頁眉空白:則正文首的空格和新行不能保存,之後也不能嵌入(用 pages 標簽)。 ::::* 頁眉或正文起首有<code><nowiki><noinclude /></nowiki></code>:之後的空格和新行能保存,嵌入后無論多少都變成一個空格。 ::::* 如果頁眉有閉合模板(即正文在模板閉合后開始),則正文首的空格和新行能保存,嵌入后同樣只有一個空格。 ::::* 如果頁眉有開放模板,將正文作參數,例如{{tl|old text page}}的用法,依同一[[mw:Manual:Newlines_and_spaces#Trimming on expansion|手冊#Trimming on expansion]],命名參數起首空格不保存,位置參數相反。未測試。 ::::* 頁眉空白,正文首有<code><nowiki>{{nop}}\n</nowiki></code>(英文文庫[[:en:Template:nop|用法]]是前一頁末尾), 則<code><nowiki>{{nop}}</nowiki></code>前的空格和新行不保存,之後的保存,嵌入后可正常分段。 ::::因涉及MediaWiki parser 和 ProofreadPage 擴展兩處,找到問題所在可能不容易,總之很不符合中文文本編輯的習慣,更勿論直排轉橫排。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2日 (日) 19:24 (UTC) :::理解閣下的想法。考慮{{tl|old text page}}模板將校對頁正文視爲模板參數,那麽確實沒有對參數内語法和MediaWiki 已有語法一致的限制。閣下的方案并無技術上不當之處,而且值得使用。可能多餘的考慮是,技術上,標記語言應該是將單行内成對並在首尾(不計首尾空白字符)的等號群解釋為標題,但<code>= 第一章 = a\n</code>不會渲染為標題<code><nowiki><h1>第一章</h1>a</nowiki></code>而是普通文本。因此,以“=”开始的校對頁可能必須使用專門模板,如{{tl|transclude pages}}才能正確嵌入。如果{{tl|old text page}}也能和預設的嵌入語法協同使用或提供選擇,受益的編者可能更多。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6日 (四) 07:45 (UTC) :{{中立}}诗歌的话,也可能牵涉[[w: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这个美国法案]]使其美国版权发生微秒变化,这样一来能不能提供演唱版本就成了一些问题。--[[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18日 (日) 05:08 (UTC) ==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著作权问题 == {{存档至|Template talk:PD-PRC-ineligible}} 各位好,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的[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servlet/SearchServlet?OP=getCommentAnswer&id=a96cfdf4593c476981d5f4150690a70b&siteid=ipr&orderFiled=2 2025年2月14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目的是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而保险公司章程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请问该回复是否说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31 (UTC) :单看该回复,确实是认为一切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过这个回复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三条而并非第五条的规定,且仍然可能认为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w:管理科学|管理科学]],因此该回复的有效性有疑问(它并非法院判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40 (UTC) :同Midleading阁下意见。此外,单凭一句“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便将其排除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理由尚不充分: :# 企业:企业创作、代表企业意志的内容当然可以构成作品(法人作品); :# 内部:著作权法也保护未发表的作品——更何况公司章程需要登记、股东有权复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部性更弱了; :# 规范性文件:如果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作品,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至少是PRC的)法律法规不受保护的原因都在“规范性”上?学说上对于法律法规不受保护的依据也不仅仅在于它规范了全体公民。 :即使以上三个因素结合,也似乎难以想象出什么新的化学反应使得其本身不构成作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13:51 (UTC) :: 关于商务部之回复恐非单纯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实乃第三条与第五条之合力。第五条所述“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实与回复中“规范性文件”之含义相近。正如[[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言,并无相关判例可证“规范性文件”受(或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商务部之回复权威有效,难以轻易推翻。如是,凡'''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之“规范性文件”''',自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3月31日 (一) 07:24 (UTC) :::“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和“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看不出有什么可以联系起来的关系,有立法、行政或司法职能的部门应该是党政机关而不是企业,同时该回复内容直接引用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条的内容而没有提及第五条。不过无论如何,该回复的结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属于公有领域)可以采用,目前只需要讨论是否根据该回复,将所有“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2:47 (UTC) :::: {{Ping|Midleading}}据[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servlet/SearchServlet?OP=getCommentAnswerByNo&no=722540&siteid=ipr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25年5月23日对公众留言的回复],校规被归为《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行政性质的文件”。您认为,在此语境下,校规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在性质或适用范围上有何实质区别?--[[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3:42 (UTC) :::::学位授予权源于国务院。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4:26 (UTC) ----- :可以参考[https://ipr.cupl.edu.cn/info/1737/10922.htm 这个案例],该案例入选最高法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合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因是“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公司章程应当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4:50 (UTC) ::对这个案例涉及的文件,需要建立一个版权模板说明本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字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公有领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日 (二) 16:01 (UTC) :::已创建{{tl|PD-PRC-ineligible}}用于说明本文件依法不属于作品,属于公有领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12:02 (UTC) ::::已就该讨论建立存档路径。尽管已有判例,我个人建议社群对使用此模板而录入的文献仍应加强留意——即以“已有的例证”范畴来使用,而避免由社群或任意用户自由解释其定义及范围。--[[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21:5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模板本身是否完全没必要限定在PRC?是否构成作品这个点在各国都能适用,只不过最多可能判断的标准有宽有严。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3:59 (UTC) :::::限定模板适用范围可以让模板的解释文字更清晰,如果要建立一个通用的模板,需要写一个各国通用的相关著作权条文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5:21 (UTC) == 一篇文章被兩個文件分割為兩部分,如何將兩部分連接? == [[十國春秋/卷115]]的文本分屬於[[commons:File:NAJDA-290-0172_十国春秋23.pdf|1]]和[[commons:File:NAJDA-290-0172_十国春秋24.pdf|2]]兩個文件。然而<nowiki><pages /></nowiki>中的index屬性只能傳入一個參數,即只能連接同一文件中的不同頁面。 目前想要在同一頁面展示全文,只能通過引入兩個<nowiki><pages /></nowiki>的方式將全文嵌入頁面中,但在兩個標籤之間處的文本會被打斷並自動換行。如[[十國春秋/卷115]]中前一文件的末頁第60頁和後一文件的起始頁第2頁無法無縫結合。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08:02 (UTC) :Proofread擴展的設計本意是一個作品僅一個Index:嵌入,所以這種情況需要一點hack, :可以參考{{Oldid|沙盒|2541062}}來接合,你可以先試著在[[Index:NAJDA-290-0172 十国春秋23.pdf/styles.css|十国春秋23的樣式]]中導入[[Index:Sandbox.djvu/styles.css#L-184--L-191|這段樣式]]。 :只是這種方法可能產生其他排版問題,如果往後有問題須自行除錯、調整。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3月22日 (六) 17:15 (UTC) ::多謝回復。 ::看了一下修復原理,是通過外聯樣式表將標籤結合處文檔流中的塊級元素強制轉換為行內元素。下一行文字自動接續到上一行行內元素的後面。解決方案本身倒是沒多大問題,只是跳出了wikitext原生的渲染框架。 ::最為理想的還是利用wikitext解決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18:08 (UTC) ::: {{Ping|囍鵲}}已改成维基文本格式[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Index%3ANAJDA-290-0172_%E5%8D%81%E5%9B%BD%E6%98%A5%E7%A7%8B23.pdf&diff=2565582&oldid=2438992][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E5%8D%81%E5%9C%8B%E6%98%A5%E7%A7%8B%2F%E5%8D%B7115&diff=2565583&oldid=2541328]。--[[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5:24 (UTC) ==【紧急呼吁】抢救濒危的美国之音中文及粤语内容,导入维基文库== 各位维基文库的编辑同仁: 我们正面临一个文化与信息保存的紧急关口。由于美国政府已决定停止对美国之音 (VOA) 的拨款,其网站,特别是对华语世界有着特殊意义的中文网和粤语网,随时面临着永久消失的风险。这不仅意味着一个信息来源的终结,更可能是一段独特历史记录的湮灭。 美国之音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的产物,其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没有版权限制。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在它彻底消失之前,将其完整地迁移、保存在人类知识的殿堂:维基文库。这不仅是对信息的保存,更是对历史、对不同声音、对一个时代片段的尊重与守护。 为了抢救这份可能稍纵即逝的数字遗产,我已经下载了美国之音中文网和粤语网的近期网页内容。它们被保存在以下三个压缩包中,请务必在30天内下载,以免链接失效: https://ufile.io/f/uut2x 数据格式说明: *每个压缩包内,每天的新闻被整理成一个单独的文件。 *在每个文件中,每行代表一个网页。 *每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原始网页的网址 (URL),第二部分是该网页的HTML内容。 导入请求与协作: 这项工作需要将大量的HTML内容进行处理、格式化,并按照维基文库的标准导入。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单靠一人之力难以完成。因此,我在此恳请各位,特别是经验丰富的 {{ping|沈澄心|Kanashimi|囍鵲|GZWDer}} 等同仁,能够伸出援手,参与到这项抢救工作中来。 我们可以仿照英文维基文库处理《纽约时报》旧档的方式来组织标题,例如: [[:en:The New York Times/1851/9/24/Earthquake in Naples]]。 我已经创建了一个示范页面,供大家参考导入格式: [[美国之音中文网/2025/03/05/美国为什么会认为中国传统芯片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对于页面中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文件,请使用 {{tl|VOA file link}} 模板进行链接。 时间紧迫,每一份导入的文档,都是对历史碎片的一次成功抢救。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后人保留不同的声音。 期待您的回应与参与!--[[Special:用户贡献/103.127.219.59|103.127.219.59]] 2025年4月6日 (日) 09:30 (UTC) : 您好,爲了您提供的數據不丟失,請先嘗試上傳您的數據包到永久存檔平臺如 [http://archive.org archive.org] 等以保證數據始終留存且對大眾可及。抱歉此數據包過大我無力直接操作。另外建議有能力者嘗試使用 Wayback Machine 或其關聯工具嘗試批量整體保存相關網站。 : [[User:Xsgzjmxs|Xsgzjmxs]]([[User talk:Xsgzjmxs|留言]]) 2025年4月10日 (四) 03:15 (UTC) :抱歉才刚刚看到您的这个呼吁。我也有意参与美国之音文档的录入校对。不知道是否现在是否可以获取相关源文件? [[User:Hamham|Hamham]]([[User talk:Hamham|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1 (UTC) == [[維基文庫: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指引]] == {{存檔至|Wikisource talk:管理員的離任}} 這裡不牽涉上面Jusjih與Zhxy 519爭吵的問題,祇是想吐槽一下指引後面部分劃底線的部分也太多了,而且劃線基準頗為不明。眾所周知「重點劃太多等於沒劃」(而且漢字沒劃線也看得懂吧),能不能去掉一些,僅保留最重要的部分劃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3日 (日) 12:50 (UTC) : 我個人覺得比較重要的部分,主要是解任投票的性質及要件,例如「管理員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這句可以劃線;「至少5張有效票支持解任,也多於反對解任票」也可以;還有「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這段。其他的應該都不需要特地強調。不知社群意見如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3日 (日) 12:54 (UTC) : 谨赞 Eric 君之见。观此指引,下划线之用繁复,不仅淡化了强调之效(诚如所言,“重點劃太多等於沒劃”),且恐与网页中下划线惯用于标示超链接相混淆。建议削除全部下划线,仅于最为紧要之规则或条件,施以加粗以彰显其重,如此方更简明,且符网页通行之规范。其余关键之时间限制(譬如六月、七日、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时、三名用户、超出五票以上等),亦可一并以加粗标示,以求清晰统一。--[[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4月14日 (一) 01:07 (UTC) ::我同意,已调整加粗样式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6日 (三) 03:59 (UTC) :我觉得重要的问题是投票过程中出现站外拉票、威胁等情况导致投票不公怎么办。维基百科的安全投票都差点被站外拉票搅黄,维基文库完全有必要对此设立维基百科一样的投票延期措施:“在投票过程中发现存在站外拉票、威胁、使用傀儡等操纵投票情形的,涉嫌操纵投票的用户及傀儡账户作出的投票无效。管理员、当事人和联署人可以延长投票期限至发现操纵投票情形起14日。投票结束后发现存在操纵投票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诉要求宣告被操纵的投票无效并重新举行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6日 (三) 03:43 (UTC) :: 本站屬「小維基」,迄今為止似未有類似情事。但若社群確認有必要,可先行增訂相關條款以為防範。當然,所謂「拉票」亦需要明確定義,或援用百科方面情況為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6日 (三) 05:49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Midleading|Midleading]]要不趁现在抓紧时间重新研究一下这个指引的各个方面问题吧?比如说可否讨论对“不活跃的管理员”的定义进行修改?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07:10 (UTC) :::: 我覺得對於中文維基文庫而言,六個月未有編輯或操作太過嚴格,且毫無必要,應該重新放寬為一年,甚至符合元維基標準之二年為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8日 (五) 08:37 (UTC) :::::現在討論什麼是“不活躍的管理員”可能不是最重要的事,我也沒有意見,現有的要求下,管理員每六個月等到收到提醒的時候編輯一次就可以满足活躍度要求了,最近沒有不活躍的管理員。 :::::現在有必要討論的是如何使管理員解任投票更為正當。如果U4C同意在本地舉行对Zhxy 519管理員的解任投票,這也不是代表Zhxy 519管理員聲稱的Jusjih濫用溝通無效提出無效解任提案的問題就完全不可能存在。這需要在管理員解任投票前的討論及投票中由社群判別。如果提出管理員解任提案起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方針規定的2人,或是提案人或聯署人認為溝通有效,撤回聯署導致聯署人數不足方針規定的2人的,不進入投票階段而宣告無效。如果進入投票階段,我建議和維基百科一樣'''要求投票時必須說明投票理由,未給出理由的投票計為無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14:36 (UTC) ::::::管理員是否瀆職是否有在做事,應成為衡量管理員是否適任的重要標準之一。例如長期未活動(三個月以上)之管理員,如無法給予合適的理由及說明,默認為對待本職工作消極懶惰,依此社區成員可對其提出解任投票。 ::::::針對管理員自身的知識水平及編輯能力也納入評價範圍,如出現編輯錄入錯誤等,代表其不具備工作能力,也應考慮解任。 ::::::另外由於維基文庫的基礎用戶遠遠少於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數量應該和社群人數匹配才合理,按照目前的人數,管理員人數設置最多不應超過3人。能否減編至3人以下,就看這次改革的成效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18日 (五) 15:22 (UTC) ::::::: 「管理員數量應該和社群人數匹配才合理,所以要減編」是很奇怪的論述,本來任何人都應該可以是管理員,不過是受系統安全的考慮而有所限制,所以在社群維持信任的基礎上,管理員自然是越多越好。過去聽過各種舒緩管理員壓力的方案,但從沒聽過要主動給管理員增加平均工作量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1:15 (UTC) ::::::::若给管理员增加平均工作量,管理员完全可以主动辞职,这样管理员就更少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05:38 (UTC) :::::::社群人少可不等于社群(从project scope来考虑)事情会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05:51 (UTC) ::::::::敢問這個社區目前有多麼繁重的任務需要接近10個管理員處理? ::::::::社區人數跟管理難度當然強相關成正比。脫離現實情況按照詭辯話術,管理難度也可以只和管理員個人責任感相關,沒責任感的管理員可以只掛名卻幾個月無所事事,耍無賴找藉口推卸所有任務和責任,反正也沒辦法把他拉下去。 ::::::::目前就是這個現狀,所以我才會出來要求建立退出機制,向良善方面改變。如果無法建立相應規則,那就必須考慮其他不那麼文明的方式解決問題。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13:22 (UTC) :::::::::Wikimedia这个自愿参与的社区隔几个月编辑几次不是全凭心情么,难道还有人给管理员开工资不成。 :::::::::假使用“收紧不活跃标准”处理滥权问题,当事管理员大可以加倍地滥权,滥权问题解决了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19日 (六) 17:19 (UTC) ::::::::::一點責任感都沒有全憑心情那還做什麼管理員,當個志願者都不及格。 ::::::::::管理員手握特權,自然就要制定相應機制加以限制,防止濫權,這跟他是否獲得實物報酬完全無關。管理員對於文章編輯也有超出普通用戶更高的權限。例如鎖定作品等。並非僅限於封禁用戶。收緊不活躍標準自然是為了讓其更為積極的為社區服務。 ::::::::::問題的關鍵在於減編,即本人在上面留言所說,管理人數和社區人數應該遵循合理比例,這個社區人非常少,無需那麼多管理員來維護所謂日常秩序,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7:35 (UTC) ::::::::::: 希望你注意到,管理員的主要「責任」不是「維護日常秩序」,而是執行社群共識。本站社群活躍人數相對百科而言不多,但討論內容可不少;刪除討論、版權討論等站務工作積壓如山,雖然本質是由於參與人數不足,管理員沒有執行共識的基礎,但我想不到所謂「減編」對事態有何幫助。何況你也沒考慮到所有管理員都是志願者,不會一年到頭隨時在線,既然不像是公司有「排休」,那給予一定期間的編輯緩衝期,就是穩妥的折衷措施。遑論目前的解任限制純粹是基於安全考量,現行六個月其實很足夠了,甚至有點過頭(據我所知,本站沒有任何管理員被盜過號而發生破壞),所以方提議重新與元維基乃至於全域標準對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08:32 (UTC) ::::::::::::維護日常秩序是責任之一,否則不存在濫權封禁。社區共識由用戶自行討論完成,並非每個案件都需要管理員參與才能凝聚共識,執行結果更不需要花多少時間和精力。 ::::::::::::從之前和目前現實運作來看,遠遠沒有達到你們所謂的管理員在超負荷運轉工作的程度,恰恰相反,幾乎所有管理者都在尸位素餐,從頭休息到尾。天天都在休假,就沒幾個稱職工作的。對這些人還沒辦法處理。 ::::::::::::你說這麼多無非就是怕把你的位置搞掉了,你放心,如果有解任你的那場投票,我肯定行使權利投讚成。至於原因到時候自然會說,我考慮的非常周全,而且出發點單純良善,問心無愧。其他沒必要繼續多說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9:16 (UTC)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16:17 (UTC) ::::::::::::: 所謂「尸位素餐」,基本上就是對管理員權限性質的最大誤解。當然倒是不怪你,畢竟維基百科那邊持這種思想的同人也很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16:21 (UTC) ::::::::::::::這裡是非營利組織,不需要老闆來壓榨工薪,和別處營利組織是完全不同的。減編增效是老闆裁員的籍口,減編一定會導致工作效率下降,而增效只不過是老闆可以少付工薪而已。要是有人出資請管理員有償編輯,但又想找籍口停止出資,才需要找減編增效的理由。有義工非營利為老闆工作,老闆才不會說要減編增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6:34 (UTC) :::::::::::::::限制管理人數,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優勝劣汰當然可以提高效率,選拔人才。你作為現任管理,可能由於重新洗牌遭到波及,從而官官相護,不會支持並不難理解。 :::::::::::::::這事和壓榨不壓榨沒任何關係,即便不支付報酬,社區管理層依然存在人浮於事,管理人數和普通用戶數比例嚴重失衡,導致的人員冗餘的問題。 :::::::::::::::而且如果整個機構都是非營利性的,就沒有所謂機構老闆通過壓榨員工從中獲利這種事,機構中沒有人獲得任何報酬的話,那連老闆這個角色本身都是不存在的。現在基金會官方的意思依然是此類管理事務推給社區自己處理。如果你指的老闆是他們,我的看法是他們對本社區的態度是切割和逃避,對管理員是否減員這件事無意參與。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7:49 (UTC) ::::::::::::::::“{{tq|你作为现任管理,可能由于重新洗牌遭到波及,从而官官相护,不会支持并不难理解。}}”这是[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E6%97%A5%E5%BF%97&page=&tagfilter=&type=delete&user=Midleading&wpFormIdentifier=logeventslist&wpdate=&wpfilters%5B0%5D=newusers&offset=&limit=500 Midleading执行的删除日志],这如果能叫做“不活跃”的话我不知道什么人才能够当本站的管理员。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01:58 (UTC) :::::::::::::::: 可以看出你似乎堅持著一種「企業管理式」的邏輯,要編定「員額上限」、「工作指標」,去「壓榨」管理員、鼓動他們互相「競爭」,乃至於開除所謂「不夠勤勞」者,以提高「單位業績」。這種過於激進的信念,根本忽視本站管理員(以及幾乎所有維基人)均出於志願且毫無限額的基本事實,看似能產生短期「拔高」的效益,實則是揠苗助長,更將激化編者對立,打擊本願意提供些許幫助的同志,對社群長期維續非常有害。至於其餘「濫權」云云的「滑坡」論述,既然明是為了掀起「黨爭」的陰謀論而來(整個討論在場到處指責他人「拉幫結派」、又給別人劃配什麼「盟友」的大概也就你一位吧?),那就自不必多談了。所謂「三個月活躍期」的幌子,不過是其中一種道理似是而非的表徵而已,背後所整體反映者,實是極為病態的鬥爭思維。顯然編輯維基文庫(或其他任何維基站點)可大不同於營運企業或官僚政黨,而這想必是你所無法理解的。所以社群諸位在鑑於實際考量而保留一定限度的解任期安全機制之餘,無論是否有意參與站務工作,甚至是否在個別治理政策上有所歧異,都應該團結起來,堅決駁斥以上這類殺雞取卵的路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1日 (一) 04:14 (UTC) :::::::::::囍鵲說的好,建議社群選我當管理員,以便我每3個月“積極的”封禁囍鵲(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08:45 (UTC) ::::::::::::你要真當上管理員卻胡作非為亂封禁用戶,我肯定投訴到底。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9:18 (UTC) :::::::::::::你就说“积极”不“积极”吧。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10:16 (UTC) ::::::::::::::在你眼中,管理員的任務只有監督用戶而已,所以不積極才是對的。否則就是濫權。 ::::::::::::::而在你的盟友Eric Liu眼中,管理員的任務種類繁多,目前已經積極工作到需要定期療養三個月上一次線都多餘的地步,所以必須增加人手才是對的。否則就是喪心病狂不體諒管理。 ::::::::::::::而事實是,本站事情極少,完全不需要目前這麼多懶惰的管理員,需要的是減編增效。減編至接受適度工作強度、責任心強、自願犧牲個人時間,且人數不超過3名的適任管理員即可。一旦出現消極懈怠,例如三個月不活動,那就應該另選賢能取代之。 ::::::::::::::你要是還無法理解我說的,建議你和你的盟友先打一架,勝出的那位再來和我詭辯。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0:47 (UTC) :::::::::::::::没有什么限制的时候都没见多选出几个管理员,增加平均工作量就能“选贤能”了?你这么搞无非把人力变得更少而已。 :::::::::::::::“{{tq|在你眼中,管理员的任务只有监督用户而已,所以不积极才是对的。否则就是滥权。}}”我可没这么说,我说的是你拦不住管理员“积极地”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0日 (日) 11:02 (UTC) ::::::::::::::::你爭取選上一次,濫權一次,就知道有沒有人能攔住。 ::::::::::::::::其他說了很多你好像也完全不懂,無意再交流。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1:20 (UTC) :::::::::::::::::这种“拦住”和阁下的{{tq|长期未活动(三个月以上)之管理员,如无法给予合适的理由及说明,默认为对待本职工作消极懒惰}}有任何关系吗?哪怕是收紧到3天,管理员照样能挂脚本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04:13 (UTC) ::::::::::::::::::我剛才都說那麼多了,你們兩位都表示完全聽不懂,還有必要繼續交流和提問嗎? ::::::::::::::::::時機到了我自然會對能聽懂我說話的人進行說明。不要沒完沒了。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9:25 (UTC) ::::::你我意見多有不同,但“這也不是代表Zhxy 519管理員聲稱的Jusjih濫用溝通無效提出無效解任提案的問題就完全不可能存在。這需要在管理員解任投票前的討論及投票中由社群判別”我深表贊成。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4月19日 (六) 00:16 (UTC) :::::: {{ping|Midleading}}我懷疑這是否有實際意義,因為就解任投票而言,「贊成(或反對)解任理據」本身就已足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1:15 (UTC) :::::::中文維基文庫很可能存在一些使用者投票的理由並非是方針規定的合理理由,例如某使用者支持對Gzdavidwong解任並說此管理員過去三個月內編輯不足1次,這就很奇怪,因為方針要求的長期未活動是指連續六個月編輯不足1次,所以如果某使用者給出的理由是這樣的理由,當事人可以追問,該使用者也可以在追問後改票,只是當事人不能單方宣穪此投票無效而已。Jusjih是否濫用溝通無效也存在類似的情形,需要確保双方提出的理由都已經得到投票參與者的充分審視。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01:31 (UTC) :::::::: 目前委員會方面似乎傾向先辦理Zhxy 519的解任投票(至少是要保護這類投票),但這又牽涉到社群和諧問題,我個人比較希望雙方同時舉行,一次把帳算清⋯⋯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09:30 (UTC) :::::::::支持同时开启两人的罢免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19日 (六) 13:59 (UTC)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的解任投票早就包括Gzdavidwong。--[[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16:29 (UTC) ::::::::: 補充一下,此處可能有所誤會,我說的是Zhxy 519跟Jusjih兩人,Gzdavidwong這邊目前完全沒看出來有需要提起解任。——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08:32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的确,上次[[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讨论不活跃管理员标准修订的存档里]],我也是没曾想过Zhxy那位竟然“自己警告自己”:“最后一次警告。我尊重阁下的贡献,但有贡献不代表可以口无遮拦。”这2句话紧跟着ta自己的“请注意文明。”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18 (UTC) ::::::::::另外我反对照搬元维基AAR的2年做法,2年间能改变的事情实在太多,除非本站真的小到极致,不然每2年才编辑几次甚至一次的用户就要当管理员简直搁谁身上都觉得害羞。如果真要问我怎么去修订这个不活跃标准,我的想法是结合[[m:Meta:Administrators/Removal (inactivity)|元维基站点方针]]和[[w: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長期沒有活動解任|中维方针]]的糅合改编版: ::::::::::#在指定的审阅日期(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当天,过去五个月(以150天计)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者可直接提报元维基申请除权,恕不再通知。 ::::::::::#在同上指定的审阅日期当天之前五个月期限内,虽作出相关编辑,但未作出任何管理员限定操作(譬如封禁/解封用户、删除/恢复/保护/解除保护页面、编辑受全保护页面等)者给予一个月(以30天计)宽限期,咨询当事人是否仍愿意保留管理员权利,一个月内未回应要求保留权限('''即便仍有编辑''')的话可提报元维基申请除权,如回应保留或移除则依当事人回应。 ::::::::::#如有界面管理员等其他管理人员权限,符合不活跃标准时一并解除相关权限。 ::::::::::不知道每位阁下(不只是Erucliu1912)是否愿意接受这个版本。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40 (UTC) :::::::::::对了,为了防止有人拿这个“审阅日期”做漏洞文章,审阅日期按UTC本时区00:00计。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6:43 (UTC) ::::::::::::现有方针、提议的方针和元维基方针相比不过是一个管理员每2年编辑4次还是1次的区别而已,有什么必要改得那么复杂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7:50 (UTC) :::::::::::: 不知道為什麼要改得那麼複雜,即使現行指引都要好一些。——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2日 (二) 08:24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关键是老有人在这个问题上钻漏洞让人很不爽。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3日 (三) 23:47 (UTC) ::::::::::::::所以到底是要支持管理员不可以放6个月假期,还是支持管理员可以每2年编辑不超过5次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4:5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所以说阁下希望本站的不活跃方针允许以下两种情况咯? :::::::::::::::#某管理员只照常编辑,从不封禁ta人、从不保护页面、也从不删除页面... :::::::::::::::#某管理员一直封禁ta人、保护页面、删除页面,却从不编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7:05 (UTC) :::::::::::::::我倾向于不要搞假期制,也暂不寻求重新选举本地行政员(毕竟元维基对行政员选举有特殊强制要求,想想去年中文维基新闻那两个申请怎么失败的就知道了),后者的情况C区已经有人吐槽若干遍“潜水艇管理员”(具体是谁我就不细说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7:10 (UTC) ::::::::::::::::无论是管理员只照常编辑还是只进行管理员操作起码都有一些价值(只进行管理员操作但从不回复[[s: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管理操作复核请求]]可能会有争议)。但是如果每2年只编辑不超过5次的话,这些编辑几乎都是用于回复提醒的,令人怀疑这到底是在为维基项目作贡献还是只是在养号。维基文库起码还好点,看看维基语录吧,那里可是真正有永久管理员连续性每2年只编辑一次和进行一次管理员操作,就剩Jusjih一个永久管理员偶尔管理一下了。不过管理员休息一段时间是很正常的,要解决这问题就要禁止管理员休息了,维基百科和共享资源都没讨论清楚的问题,在维基文库这本来就基本不可能解决。所以现在还是建议大家多多申请管理员吧,等到养成了永久管理员账号,你们也可以每2年只编辑不超过5次。{{ping|Ericliu1912}}下次可能会成为永久管理员了,而且在维基语录也是临时管理员,不知道你对这问题怎么想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9:08 (UTC) ::::::::::::::::: 首先我得說,本地反對者太多,我感覺自己很難續任啊(自己看上面的討論)⋯⋯而且我也毫無「申請成功就擺爛」的意思。無論如何,我對於離任機制,始終認為應保持最低限度。因為我一貫將管理員的貢獻視為「加法」而非「減法」,某人有時少來,並不代表他即應當喪失服務的資格。除非能夠證明,他有明確的濫權行為,或者對於社群政策理解有嚴重誤差,否則均不必輕易訴諸解任。——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4日 (四) 09:18 (UTC) :::::::::::::::::1.只编辑(且编辑的都不是全保护页)从不封禁保护删除,可能刚开始获得权限时对具体操作详情还有所不熟自然值得理解,但长期有这种现象的话,意味着有关用户对管理员这一神圣的社群管制权利恒久缺乏基础知识,以为只是带个小皇冠很好玩,全然不知其背后的社群责任。那么ta们努力了半天当上又有何意义呢,没有这权限照样该好好编辑也能好好编辑。这还不是“昏君”么? :::::::::::::::::2.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就算这做法有一点点合理性,我们已经拥有了[[Special:Contributions/滥用过滤器|AbuseFilter专用管理员账号了]](任何装了这个扩展的wiki上都默认至少有这个“管理员”,是系统性账号,性质跟机器人一样),一个真人却在干AbuseFilter本体干的事,甚至全然无知其他用户对其意见,当自己能模拟AF,甚至不惜跟AF抢活,把自己整的很自动化一样,这居然还有人能接受?反正如果我看到这类情况,我会毫不犹豫的认为这种“暴君”就是一个Spambo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4月24日 (四) 09:30 (UTC) ::::::::::::::::::不活跃方针明确指出那只是用于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其他不适任管理员的因素请通过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操作。目前的方针是必须证实管理员有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而每6个月仅编辑一次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除非从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中取消这一条款,允许针对管理员只编辑或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这两种情况发起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 ::::::::::::::::::另外,试问某用户一直在删除讨论、版权讨论和请求管理员帮助中不断申诉使得编辑次数达到了50次,而其他贡献已被删除或是不足50次,那这个用户是否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11:30 (UTC) :::::::::::::::::::看了[[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版权讨论和请求管理员帮助中不断申诉使得编辑次数达到了50次,不像合乎“50次正文編輯”。--[[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17:21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得了,以后但凡还记得密码的管理员都不应该被提请除权了,这个流程废废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22:03 (UTC) :::::::::::::::::::“允许针对管理员只编辑或只封禁保护删除从不参与编辑这两种情况发起常规管理员解任流程。”我反而希望就这两种情况允许'''直接提报不活跃程序''',毕竟这是为数不多可以不经共识就能做出除权决定的情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22:07 (UTC) ::::::::::::::::::::可以不经共识就能做出除权的前提是这个理由本身已经获得了广泛共识。把不同程序混合起来会在有人申诉的时候变得混乱。如果这两种情况允许直接提报不活跃程序的话,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但此举只是系统的例行事务,不应视作惩罚”通过申诉恢复管理员权限,这一程序是方针中唯一没有对申诉恢复管理员权限作出规定的程序。如此就变成了该管理员每6个月申诉一次,和当前的情况几乎一样,只是更搞笑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2:52 (UTC) :::::::::::::::::::::对啊,我也不认为这种除权程序是什么“惩罚”,只是总有些用户故意妖魔化除权程序,搞得人心惶惶。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01: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综上,我继续冀希望阁下放弃有关避免管理员“因忘记密码”造成安全隐患的这一观点,因为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极少有管理员会忘记密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5日 (一) 22:27 (UTC) ::::::::::::::::::::::“忘记密码”只是不活动状态的管理员具有安全隐患的一种情形,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形。重点是目前方针明确规定管理员长期没有活动可以取消权限的原因是“处于不活动状态的用户拥有管理员权限,是系统的安全隐患,也给维基带来虚假的安全感。”这跟阁下所说的“昏君”或者“Spambot”完全不是同一件事,“昏君”同样可以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对这种情况,修改不活跃程序根本就是无效的。这种管理员并不是不活跃,而只是对编辑维基文库不活跃而已,只要一有跟管理员解任有关的消息,很快就会出来解除“危机”,如果一时找不到可以进行的管理员操作,在删除讨论里随便找个正在进行中的讨论强行删除结案也行,维基文库那么多积压的删除讨论,分不清管理员随便关闭一个到底是不是合理的。没事以后,又可以休息6个月。另外,你不认为这种除权程序是什么“惩罚”不代表当事人也这样。理论上除权程序或者是封禁都不是一种“惩罚”,但实际上,已经有管理员想尽各种办法阻止除权程序并且连续多次直接删除针对自己的除权讨论了。看看维基百科,除权程序一通过,当事人直接就再也不编辑维基百科了,像被永久封禁一样,这是一种“惩罚”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14:15 (UTC) :::::::::::::::::::::::可見大多數管理員對社區不但提供不了多少實質幫助,偷懶耍滑乃其常態,還多貪戀權位,為了賴在職位上,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另外wiki站群管理員是能夠核查普通用戶ip相關信息的,在網絡中這已經是賦予管理員非常大的權力了。若其道德敗壞,為了打擊跟自身政見不合或看不順眼的用戶,私下有意或無意將用戶情報洩露給第三方,造成現實中的危害。請問誰來負責? :::::::::::::::::::::::我為什麼一直主張管理員這玩意宜少不宜多。總數最多不能超過3人,就是為了最大限度防止此類惡劣事件發生的可能。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14:39 (UTC) ::::::::::::::::::::::::保留页面决定,恕我直言中的恕我直言,不应该算管理员操作,因为至少理论上非管理员用户也可以做出保留。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35 (UTC) ::::::::::::::::::::::::“没事以后,又可以休息6个月。”这恰好中的恰好中的恰好解释了我为什么反对照搬AAR搞2年,因为这样一来用户甚至可以'''没事以后,休息2年。'''2年前的今天,我们还不相信中美会闹到脱钩呢,2年后的今天,中美关税战升级成脱钩战了;2年前的今天,我们以为美国会持续军援乌克兰帮助ta们光复克里米亚和乌东,2年后的今天,连基辅甚至波兰波兹南能不能保住都成了问题;2年前的今天,您可曾想过上海地铁徐泾东站和诸光路站会合并成一个站?2年后的今天,两者合并更名为国家会展中心站...等等,真的有很多世事只需要2年就会发生显著变化,每2年才编辑一两次的用户显然只会就此措手不及,让这类超级低调用户当管理员,简直更像是对社群的大开玩笑,只会让这个维基站点变成一整个笑料。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43 (UTC) :::::::::::::::::::::::::其他不談。兩年前本人倒是就算到川普會勝選,美中在經貿上會徹底脫鉤。China會因外貿環境惡化與出口密切相關的低端製造業領域大面積倒產導致經濟一路下行直到徹底崩壞。 :::::::::::::::::::::::::相較於社群治理方面最為黑暗的文庫,中文維基百科至少還有最基本的規則底線,建立較為完善的退出機制,能夠保證管理員出現重大問題時,用戶能通過合法途徑將其趕下台。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7日 (三) 00:46 (UTC) :::::::::::::::::::::::::从中美关税战聊到上海地铁车站,有哪一项是和本站直接相关的吗?可以谈谈本站2年间具体的变化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4 (UTC) ::::::::::::::::::::::::此外,我建议将上述“自己警告自己”的行为设法排除出有效编辑序列。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52 (UTC) :::::::::::::::::::::::::所谓“{{tq|自己警告自己}}”很明显是缩进出错啊……看[[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5160300-Zhxy_519-20240714211300]]的留言时间就知道实际上在回复哪一条留言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1 (UTC) ::::::::::::::::::::::::“{{tq|另外wiki站群管理员是能够核查普通用户ip相关信息的}}”,该项权限在本地只有[[:w:WP:CU|用户查核员]]才能持有,本站没有用户查核员。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7日 (三) 13:08 (UTC) ::::::::::::::::::::::::: 顯然他為了「推動」議程開始亂扯一些不知道的東西了⋯⋯我很懷疑他是否明悉維基站點管理員的權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8日 (四) 15:22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c-樹上喜鵲-2021-11-04T18:00:00.000Z-申请IP豁免时,遇到(節刪)管理员,该怎么办?|他21年就在乱扯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5月8日 (四) 17:3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至于阁下担忧有人因不活跃被除权后反而要申诉,我其实并不担心这个问题,毕竟不是事先达成除权公示,如果涉事用户非要申诉快速复权我也不阻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0:01 (UTC) == 建議為缺筆避諱字建立專用模板 == 建議為古籍中的缺筆[[:w:避諱|避諱]]字建立一個專用的模板,外觀與[[:Template:僻字]]相似。正常展示的是未缺筆時的原字,滑鼠移動到上面時顯示「原字缺哪一個筆畫,為缺筆避諱字」。Unicode無法完全被收錄這類缺筆避諱字,即便收錄了也在許多早期的作業系統無法顯示,不如這樣處理。[[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15:39 (UTC) :整本書會充斥着這樣的避諱字,其實在作品里直接備注一下都使用了哪些避諱字更簡便易行,特別是Unicode未編碼的字,用模板替換以後到處都是背景色塊高亮的避諱字(類似[[楚辭 (四部叢刊本)/卷第二]]那样),影響閱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16:25 (UTC) ::{{tl|UnO}}就可以用來處理這種問題。我是覺得舊的{{tl|缺字}}、{{tl|漏字}}模板會套用高亮背景是很奇怪的事情,但我也不清楚當時的背景就是。 ::e.g 李朝{{UnO|綿|ids=⿰糸⿱⿱丿口巾}}{{UnO|宗|ids=⿱㝉小}}諱二字,{{UnO|絃|ids=⿰糸𤣥}}諱𤣥。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1日 (一) 16:54 (UTC) :::維基百科導入{{tl|僻字}}後很快就改為了無背景的<nowiki>{{</nowiki>[[w:Template:僻字|僻字]]<nowiki>}}</nowiki>,維基文庫是否跟隨更新?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2:50 (UTC) ::::{{支持}}:跟隨更新,改用<code>border-bottom: 1px dotted;</code>樣式。<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2日 (二) 03:27 (UTC) ::::{{支持}}。此外,{{tl|另}},{{tl|另2}},{{tl|參}}等模板也可統一樣式,減少背景色。作爲過渡,至少可以給這些模板加類名,讓已登入編者編輯自己的[[:w:Help:用户样式|用戶樣式]]自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2日 (二) 06:13 (UTC) ::::{{支持}},视觉上不那么突兀。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05:40 (UTC) :::: {{ping|Midleading|Aerotinge|Andayunxiao|银色雪莉}}是否考慮同時將模板正名為「僻字」?以「!」為主標題,就中文而言較不易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7日 (日) 13:51 (UTC) :::::本地的{{tl|!}}可以說是歷史包袱了,[https://gerrit.wikimedia.org/r/c/mediawiki/core/+/136234 當年MediaWiki]正式將<nowiki>{{!}}</nowiki>納入魔術字時都沒能改變本地習慣,今天就一個「正名」名義便要犁掃積痾,想來不太實際。 :::::話雖如此,我還是同意應推廣使用{{tl|僻字}}、{{tl|!}}等重定向模板代替{{tl|!}}。真有那麼一天要廢棄{{tl|!}}時,也能少點痛。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7日 (日) 16:00 (UTC) ::::::在页面转换为简体的时候,会出现{{tl|僻字}}模板使一个简体字高亮的情况,非常奇怪。可以增加一个参数让模板在[[Wikisource:繁简处理|繁简转换]]后不增加任何标记。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07:44 (UTC) :::::: {{ping|Aerotinge}}什麼意思?如果祇是在標題間移動,不會有問題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7:35 (UTC) :::::::確定一下,您要實施的操作是: :::::::「將[[Template:!]]移動到[[Template:僻字]],保留重定向。」對嗎?這應當不會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在本地使用{{tl|!}}錄入的作品,在[[Wikisource:写字间#c-银色雪莉-20250424171200-Andayunxiao-20250424165800|複雜的頁面]]上,對{{tl|!}}模板的調用可能會被Parsoid誤解析成魔術字<code><nowiki>{{!}}</nowiki></code>,然後返回單個pipeline字符。如下[[File:202504291038-3A7F12.png|圖]]所示(上:現行解析器;下:Parsoid) :::::::(Parsoid是WMF將採用的解析器,且已部署到數個維基項目上。本地可由工具選項開啟,或在偏好設定中選用) :::::::要治標,一是上報phab開工單讓他們查bug、改解析器的行為。一是本地徹底棄用{{tl|!}},將現存的{{tl|!}}模板調用全數改成{{tl|僻字}}模板,主動避讓問題。 :::::::我是覺得如果是WMF去改行為,那本地模板正不正名倒無所謂。若是本地主動退讓,這樣一個影響龐大的操作,以「正名」名義發起似不夠充分。 :::::::以上望能解釋我之前回覆不足處。最後,如果對{{tl|!}}的問題還有要繼續詢問、討論,還請另開一串討論獨立出,因該問題與本串主題直接關聯性較弱。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4月29日 (二) 03:00 (UTC) :::::我个人无所谓,看各位的谈话中似乎此处还有些技术问题,我不太懂,只好辛苦各位思量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08:32 (UTC) :::::支持移動到{{tl|僻字}}。如果社群對使用及棄用哪些別名有共識,可在模板説明頁寫明,及使用{{tl|template shortcut}} 模板標記。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5:36 (UTC) ::::{{支持}}感叹号模板更名为僻字,感叹号意义实在过多,僻字功能占用这个领域实在让人违和感十足。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50 (UTC) :::::已導入維基百科樣式及移動本模板至{{tl|僻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5:38 (UTC) == 朝代標註 == 雖然[[模板:Header|Header模板]]現在可以設定分類重新導向,但還是想問一下錄入時有無必要統一朝代標註(如統用「秦朝」而不用「秦代」之類)?這涉及本站不少文章體例,故提出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日 (五) 07:33 (UTC) : 除此之外,地名(如[[:分類:2017年香港|「2017年香港」此種分類]])或許也值得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日 (五) 07:50 (UTC) :此例「秦代」,模板似乎沒有使用分類重定向,而是經過轉換文字,直接添加了[[:Category:秦朝]]。轉換表在[[Module:Header]]内。如不在此表内,則編者選擇可能不同。閣下是希望規範使用者錄入的朝代名?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6:34 (UTC) :: 對。當然我知道這可能有爭議,所以先在此請社群多討論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8日 (四) 15:25 (UTC) == 建議對有刪除性質的數個維護模板添加NOINDEX魔術字,阻止頁面問題解決前被快取到外部 == 想建議對{{tl|sdelete}}、{{tl|afd}}、{{tl|Copyvio}}模板的<nowiki><include></nowiki>段內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魔術字。使具爭議內容不被網路爬蟲快取。 雖說掛前兩者模板的頁面在本站的活躍巡查下,排查時間通常也不長。於此兩模板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僅是起到一個後援作用。 而{{tl|Copyvio}}雖已隱蔽內文,使爬蟲無法快取內文,但還是建議添加,能起到整頁完全避免的作用。 愚一時之見,如有未盡周詳之處,如違反原則、濫用魔術字等可能,也請提出指教。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5月3日 (六) 03:18 (UTC) :根据[[mw:Manual:$wgExemptFromUserRobotsControl/zh]],<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對主命名空間的頁面無效,所以在這些模板中添加<code><nowiki>__NOINDEX__</nowiki></code>是無效的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日 (六) 04:32 (UTC) ::了解,相當合理呢。多謝說明。<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5月3日 (六) 06:25 (UTC) :要不跟Phabricator说一下,请求允许部分主空间页面NOINDEX有效?然后另行规定方针指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主空间插入NOINDEX?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6日 (二) 22:48 (UTC) ::申请对未来会被删除的主空间页面NOINDEX有效不就是刻舟求剑吗,跟Phabricator申请没有用,得跟如来佛申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7日 (三) 01:13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https://archive.is/ 了解一下,那玩意有概率主抓程序漏洞强行存档已删除网页。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13日 (二) 16:54 (UTC) ::::外部网站复制含有copyvio的页面是外部网站的法律责任,和维基文库无关。而且一旦页面添加NOINDEX并且被爬虫获知,以后就算页面决定保留了,爬虫也不会再过来索引了。所以NOINDEX真的只适合于中国大陆式的“永久封禁、彻底凉凉”的东西,包括{{tl|blocked user}}和{{tl|locked global account}}。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4日 (三) 08:19 (UTC) == 2025年第19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19"/><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9|-{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維基媒體基金會分享了明年度(2025年7月—2026年6月)[[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年度計畫]]的最新更新草案,其中包括[[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執行摘要]](也發布在[[diffblog:2025/04/25/sharing-the-wikimedia-foundations-2025-2026-draft-annual-plan/|Diff]])、三大[[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目標]]([[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Product & Technology OKRs|基礎設施]]、[[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Volunteer Support|志願者支援]]、[[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oals/Effectiveness|有效性]])的詳細資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Global Trends|全球趨勢]]以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Budget Overview|預算]]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Financial Model|財務模式]]。歡迎在五月底前,在[[m:Talk: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討論頁]]提供反饋意見和提出疑問。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m:Special:MyLanguage/CampaignEvents/Deployment status|已啟用CampaignEvents的維基]],該擴充功能發布了兩項新的功能改進: ** 管理員現在可以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Configuration|社群配置]]([[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Registration/Permitted namespaces|說明文件]])選擇哪些命名空間允許[[m:Special:MyLanguage/Event Center/Registration|活動報名]]。預設配置允許在「Event」命名空間中進行活動報名,但現在可以新增其他命名空間(例如專案或「維基專題」命名空間)。有了這項變更,維基專題等社群現在可以更輕鬆地使用活動報名功能來舉辦協作活動。 ** 編輯者現在可以在維基頁面中[[mw:Special:MyLanguage/Transclusion|嵌入]]協作清單([[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Collaboration list/Transclusion|說明文件]])。協作清單自動列出維基上的活動和維基專題,可透過{{#special:AllEvents}}查看([[w:en:Special:AllEvents|範例]])。現在,協作清單可以被加進各種維基頁面中,例如:維基首頁、維基專題頁面、自治體頁面、活動頁面,甚至是使用者頁面。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小工具和使用者腳本的開發者,應將其使用<wbr/><code dir=ltr>moment</code>函式庫的程式碼改為使用其他函式庫,例如<wbr/><code dir=ltr>Intl</code>或新的<wbr/><code dir=ltr>mediawiki.DateFormatter</code>函式庫。<wbr/><code dir=ltr>moment</code>函式庫現已棄用,並將開始在瀏覽器的開發人員主控台中記錄警告訊息。需修改的程式碼頁面,請在[[phab:T392532|Phab工單]]中提供的全域搜尋結果查看,如有疑問也可在工單中提出。 * 維護用於查詢維基數據詞彙(term)儲存表(<code dir=ltr style="white-space: nowrap;">wbt_*</code>)的工具的開發者需要更新其程式碼,以連接到單獨的資料庫叢集。這些表格將被分割到一個獨立的資料庫叢集中。透過Wiki Replicas來查詢這些表格的工具,必須改為連接到新的資料庫叢集。參閱[[wikitech:News/2025 Wikidata term store database split|說明文件和相關連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095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4/wmf.28|MediaWiki]] '''深入了解'''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Updates|Chart專案電子報]]新期數發布。 本期包括以下新訊:最快在本週(5月6日開始),Chart將進一步部署至更多wiki,並在接下來的幾週內擴大部署規模,此外Chart將探索篩選和轉換來源資料。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9|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19"/>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6日 (二) 00:14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665011 --> == We will be enabling the new Charts extension on your wiki soon! == ''(Apologies for posting in English)'' Hi all! We have good news to share regarding the ongoing problem with graphs and charts affecting all wikis that use them. As you probably know,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raph|old Graph extension]] was disabled in 2023 [[listarchive: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thread/EWL4AGBEZEDMNNFTM4FRD4MHOU3CVESO/|due to security reasons]]. We’ve worked in these two years to find a solution that could replace the old extension, and provide a safer and better solution to users who wanted to showcase graphs and charts in their articles. We therefore developed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s extension]], which will be replacing the old Graph extension and potentially also the [[:mw:Extension:EasyTimeline|EasyTimeline extension]]. After successfully deploying the extension on Italian, Swedish, and Hebrew Wikipedia, as well as on MediaWiki.org, as part of a pilot phase, we are now happy to announce that we are moving forward with the next phase of deployment, which will also include your wiki. The deployment will happen in batches, and will start from '''May 6'''. Please, consult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Deployment Timeline|our page on MediaWiki.org]] to discover when the new Charts extension will be deployed on your wiki. You can also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onsult the documentation]] about the extension on MediaWiki.org. If you have questions, need clarifications, or just want to express your opinion about it, please refer to the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_talk:Chart/Project|project’s talk page on Mediawiki.org]], or ping me directly under this thread. If you encounter issues using Charts once it gets enabled on your wiki, please report it on the [[:mw:Extension_talk:Chart/Project|talk page]] or at [[phab:tag/charts|Phabricator]]. Thank you in advance! -- [[User:Sannita (WMF)|User:Sannita (WMF)]] ([[User talk:Sannita (WMF)|talk]]) 2025年5月6日 (二) 15:07 (UTC) <!-- 信息由 User:Sannit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annita_(WMF)/Mass_sending_test&oldid=28663781 --> == 提議首頁展示最近完成的作品 == 對比[[w:Wikipedia:首頁|百科]]和[[:en:Main page|英文文庫]]的首頁設計,提議在首頁展示文庫最近錄入完成的且質量較好的作品。 其目標,大約相當於百科首頁的[[:w: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新條目]],與英文文庫首頁的 ''New Texts''(新作品) 。本地活躍編者數尚不足支持協作核對,最多只好要求整個作品已由一個編者校對,即[[Help:页面状态|已校對]](或[[File:75_percent.svg|14x14px]] [[Wikisource:正文品质|75%]])。與英文文庫首頁標準相同。對長作品也可考慮只要求内容已經完成,沒有維護模板,且編者已確信内容足夠準確,不需近期持續編輯,即可符合標準。 提議的目的是給錄入作品的編者中期目標和獎勵。首頁現有編輯動態已反映近期編輯熱門,惟短作品如一次完成則無登榜可能。以此提議,新錄入的已校對的短作品可獲關注。對長作品,編輯最多的時段常常仍未完成,完成時反容易跌出榜單。如以完成狀態呈示,可避免讀者提早看到「施工現場」,也和百科評選要求條目已寫好的做法一致。 相關提議是建立[[:en:Wikisource:Works/2025]]對應的頁面並從首頁連入,記錄本年内新校對的作品。無論作品頁還是校對頁錄入,維基文庫都只有單個頁面的狀態及其分類([[:Category:文本完善度]],[[:Category:页面校对状态]]),沒有對多子頁的整部作品的狀態標記(索引頁記錄全局狀態但不等於作品)。此項標準簡單,可能由脚本或機器人自動完成。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8日 (四) 17:19 (UTC) :現時文庫活跃程度尚不足以全面實行作品完成度的評審,仍有很多作品完成編輯時未添加任何來源或品質模板,所以目前只能以全自動方式快速更新首頁以避免過多增加社群和管理員負擔,更新方式见[[User:Midleading/最近编辑页面|此使用者腳本]]。如有更好方式自動更新首頁,還請賜教。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3:36 (UTC) ::感謝閣下一直維護首頁的最近編輯動態。此提議希望在首頁另處顯示新錄入作品,不涉及更改或重組其他首頁内容。 ::如果社群對首頁此欄展示的標準有共識,則可全憑社群自覺,無需評審,更無需對作品内容有審查或要求。 ::作爲參考,英文文庫的實現辦法是編者自行提交。使用模板[[:en:Template:new texts]], 編者將要發佈的作品加到此模板頁的頂端,同時將第一組的末位移到第二組。第一組,即最新發佈作品嵌入到首頁。每月由編者手動存檔到子頁(如[[:en:Template:New_texts/2025/04]])。見其[https://sigma.toolforge.org/articleinfo.py?page=Template:New_texts&server=enwikisource 編輯歷史] (外部頁面)。模板為半保護,即限自動確認用戶提交。以英文文庫月均約200人的[https://stats.wikimedia.org/#/en.wikisource.org 活躍編者數],每月新作品尚不足百,本地符合條件的可能不到20/月,社群完全可以承擔。 ::另外,本人覺得英文文庫方案的更迭也過頻繁,對於文庫這樣的「慢維基計劃」,大可每兩三個月更新一次,讓榜單停留時間稍久些,並在數量超過首頁容量(5-10位為適)時用模板自動輪換顯示,如此則至多榜單更新不及時,無需管理員有任何必需操作。 ::至於自動更新方案,對校對頁可篩選帶「已校對」及「已核對」標簽的最近編輯,如站内搜索:[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6%9C%80%E8%BF%91%E6%9B%B4%E6%94%B9?hidebots=1&namespace=104&tagfilter=proofreadpage-quality3|proofreadpage-quality4&limit=500&days=30&urlversion=2],然後獲得對應作品名,再篩選確實完成者。對作品頁則需追蹤最近編輯頁中有[[:分類:75%]]及[[:分類:100%]]的頁面。如上所述,因數量不多,實可編者手動提交。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8:13 (UTC) :本人曾在前年寫字間發過thread[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oldid=2294577#几点想法 幾點想法],其中系統性談到過本站頁面的前端設計問題。但因為本站缺乏頁面管理員。故而不了了之。 :本站的主頁至少接近20年沒有大規模調整過。整個設計問題堆積如山。即便是當年的頁面管理員也沒用心好好針對文庫類網站進行設計。而此人之後完全失聯。已經十幾年。 :至少應該針對編輯者和閱讀者兩種身份,分別設計頁面,予以不同展示。 [[User:囍鵲|&#35;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39;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04:56 (UTC) : 好像確實可以有一個地方展示已校新文。——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9日 (五) 18:03 (UTC) == 中国大陆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等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 例如 [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info-notice/procument-notice-detail/1496949538106421248?title=%E6%B2%99%E5%9D%AA%E5%9D%9D%E5%8D%9A%E7%89%A9%E9%A6%86%E9%87%87%E8%B4%AD%E7%89%A9%E4%B8%9A%E6%9C%8D%E5%8A%A1%E9%A1%B9%E7%9B%AE(SPB24C00223)%E5%85%AC%E5%BC%80%E6%8B%9B%E6%A0%87%E5%85%AC%E5%91%8A],页面下方的描述为“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00:47 (UTC) :商事行为很难认为符合“立法、行政、司法”的范畴。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5月10日 (六) 11:26 (UTC) :同达师,民商事行为不属于“立法、行政、司法”。不过有可能会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这需要个别判断。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10日 (六) 12:12 (UTC) == 2025年第20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0"/><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0|-{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側邊欄的「{{int:urlshortener-toolbox}}」連結([[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URL Shortener|功能說明]])現在會同時顯示[[phab:T393309|QR碼]],供使用者掃描或下載。維基媒體網站使用者現在多了一個便利的方式來快速分享維基媒體網站和存取分享內容。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維基媒體基金會正在開發名為[[m:Edge Uniques|Edge&nbsp;Uniques]]的系統,該系統可用於實現[[w:zh:A/B測試|A/B測試]],幫助抵禦[[w:zh:阻斷服務攻擊|DDoS攻擊]],並讓我們更容易了解維基媒體網站的訪客數量。有了Edge&nbsp;Uniques,基金會可以更有效率地打造能幫助讀者的工具,讓讀者更容易找到他們要找的東西。技術新聞[[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16|先前曾撰文介紹過該系統]]。該系統將逐步進行部署。有些人可能會在5月19日當週見到Edge&nbsp;Uniques的Cookie。相關討論在[[m:Talk:Edge Uniques|此討論頁]]進行。 * 2025年5月19日開始,已啟用[[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ampaignEvents|CampaignEvents擴充功能]]的維基中的活動籌辦人員可以在專案命名空間(例如「Wikipedia:」、「Wikidata:」等)中使用[[m:Special:MyLanguage/Event Center/Registration|活動報名]]功能。有了這項變更,社群不需要管理員也能進行活動報名。不想要這項變更的維基可以在[[Special:CommunityConfiguration/CampaignEvents]]中移除/新增允許使用的命名空間。 * 已新建[[d:Q36720|努佩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pedia/zh}}([[w:nup:|<code>w:nup:</code>]])。這是一種主要在奈及利亞中北部地區使用的語言。邀請使用該語言的人士來為[[w:nup:Tatacin feregi|新的維基百科]]做出貢獻。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開發者現在可以透過[https://enterprise.wikimedia.com/docs/snapshot/#structured-contents-snapshot-bundle-info-beta 結構化內容快照(Beta)]存取7個維基百科(英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義大利語、荷蘭語)的預解析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已解析的維基百科摘要、描述、主要圖片、資訊框、條目章節和參考資料。 * REST API的<wbr/><code dir="ltr">/page/data-parsoid</code>端點已不再使用,並將被棄用。[[phab:T393557|預定2025年6月7日關閉]]。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1|MediaWiki]] '''深入了解''' * 雲端服務現已[https://wikitech.wikimedia.org/wiki/News/2025_Cloud_VPS_VXLAN_IPv6_migration 支援IPv6],這將大幅提升維基媒體平台的可擴縮性與安全性,為未來做好準備。欲知詳情的技術貢獻者可參閱[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2025/05/06/wikimedia-cloud-vps-ipv6-support/ 這篇博文],深入了解我們邁向IPv6的歷程。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Afrika Baraza|Afrika Baraza]]是非洲維基人交流聯繫的線上平台,2025年第二屆Afrika Baraza將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47328400 5月15日 17:00 UTC]舉行。本屆將集中討論[[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5-2026|維基媒體年度計畫與進展]]。 * [[m:Special:MyLanguage/MENA Connect Community Call|MENA Connect社群通話會議]]是[[w:zh:MENA|<ruby>MENA<rp>(</rp><rt>中東北非</rt><rp>)</rp></ruby>]]維基人交流聯繫的線上會議,將於[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47501200 5月17日 17:00 UTC]舉行。現在可[[m:Event:MENA Connect (Wiki_Diwan) APP Call|報名]]參加。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0|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0"/>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12日 (一) 22:37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14188 --> == 暂时告辞了各位 ==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都是为维基文库做贡献的。但是我暂时要去忙于我的生活了,而且我又有其他的私人项目了,实在是腾不出来时间继续大规模地编辑了。我还是会关注维基文库的,甚至可能有时会做出一小点贡献,但是我就暂时先告辞了。我祝你们平安、幸福、健康、快乐。 我的私人页面上有很多还未录入的文件和资料,并且我加入了这些文献的原文链接。你们搜查(未录入)就可以找到了。除此之外,我还有(未填写)这个页面,专门记录有磨破的文字的文献,或许有朝一日我们可以得到另外的版本填补这些磨破的字。 除此之外我还有大量的朝鲜文献链接,你们可以通过这些链接得到原文。 谢谢各位的关照。或许我还能够再回来!🙏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6:59 (UTC) :这消息使人有些感慨,感谢您为文库做的贡献,祝您在现实生活中一切如意,幸福快乐。我会怀念与阁下互动协作的时光,也欢迎您常回来看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7:22 (UTC) ::感謝!我有時間回來看看。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15日 (四) 19:02 (UTC) :祝顺利!—— [[User:Zzhtju|Zzhtju]]([[User talk:Zzhtju|留言]]) 2025年5月16日 (五) 13:36 (UTC)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维基文库的贡献,祝您生活顺利。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16日 (五) 14:12 (UTC) : 辛苦了!我想閣下可說是近年對本站貢獻最大者,若無其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17日 (六) 13:18 (UTC) :{{ping|Blahhmosh}}刚刚上传完[[c:Category:Books_in_the_Digital_Library_of_the_National_Library_of_Korea]].--[[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1:38 (UTC) ::謝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9:37 (UTC) == 徵求《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候選人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通用行為準則》執行指南和《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U4C)憲章的投票結果[[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Annual review/2025#Results|可在Meta-wiki上獲得]]。 您現在可以[[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Candidates|提交您在U4C服務的候選人資格]],截至2025年5月29日12:00 UTC止。有關[[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資格、程序、和時間表的資訊請參閱 Meta-wiki]]。候選人投票將於2025年6月1日開始,為期兩週,於2025年6月15日12:00 UTC結束。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在[[m: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Election/2025|選舉討論頁面]]上提出。-- 感謝您與U4C合作 </div><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bdi lang="en" dir="ltr">[[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_talk:Keegan (WMF)|留言]])</bdi> 2025年5月15日 (四) 22:08 (UTC)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618011 --> == 2025年第21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1"/><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1|-{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編輯團隊和機器學習團隊正在開發一項面向新手的檢查:[[mw:Edit check/Peacock check|華辭檢查]]。這項檢查利用預測模型和AI,鼓勵編輯者改善其編輯的語調。團隊邀請志願者參與審查下列語言的華辭模型的初版: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英語和日語。如果您來自上述維基並有興趣參與審查該模型,[[mw:Edit check/Peacock check/model test|歡迎至MediaWiki.org報名參加]]。報名截止日期為5月23日,當天亦為測試開始日。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2025年5月20日開始,[[m:Special:MyLanguage/Oversight policy|監督員]]和[[m:Special:MyLanguage/Meta:CheckUsers|用戶查核員]]必須用雙重驗證(2FA)保護其帳號,才能使用其高級權限。所有屬於這兩個群組但未啟用2FA的使用者都已收到通知。未來這項要求可能會擴大到其他高級權限群組。[[m:Special:MyLanguage/Mandatory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for users with some extended rights|閱讀完整公告]]。 * [[File:Octicons-gift.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本月底,[[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 Survey 2023/Multiblocks|多重封鎖]]將開始大規模部署至多個維基:5月26日當週將部署至所有非維基百科專案以及加泰隆尼亞語維基百科;6月2日當週將部署至所有其他維基百科。如有任何疑慮,請[[m:Talk:Community Wishlist Survey 2023/Multiblocks|聯絡團隊]]。管理員現在可以在本地瀏覽[{{fullurl:Special:Block|usecodex=1}} {{#special:Block}}?usecodex=1]來測試新UI,或是在[[testwiki:Special:Block|測試維基]]測試完整功能。多重封鎖可讓管理員同時對同一使用者施加多種不同類型的封鎖。詳情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nage blocks|說明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7121] * 本週稍晚,列出幾乎所有特殊頁面的[[{{#special:SpecialPages}}]]將更新整體設計。經過[[phab:T219543|重新設計]]後,該特殊頁面在數個方面改善了使用者體驗,包括:名稱與別名搜尋功能、排序功能、更明顯的「受限特殊頁面」標示,以及更適合行動裝置的外觀。您現在可以在Beta Cluster[https://meta.wikimedia.beta.wmflabs.org/wiki/Special:SpecialPages 預覽]新版本,並在Phab工單分享反饋意見。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19543] * 更多維基現已可以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擴充功能]]。詳細部署資訊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Deployment Timeline|部署時間表]]。 * 5月27日,[[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Main Page|維基函數]]將部署至5個維基詞典:[[wikt:ha:|豪薩語]]、[[wikt:ig:|伊博語]]、[[wikt:bn:|孟加拉語]]、[[wikt:ml:|馬拉雅拉姆語]]和[[wikt:dv:|迪維希語]]。這是維基函數的第二批部署。部署完成後,這些專案將能夠[[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Introduction|從維基函數呼叫函數]],並在頁面中使用。函數能接受一個或多個輸入,並將其轉換成預期的輸出,例如:相加兩數、換算單位、計算時間跨度或轉換大小寫。有了維基函數,使用者只需呼叫一個[[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Catalogue|穩定的全域函數]]即可達成目的,無需使用本地模板。 * 本週稍晚,維基媒體基金會將發布一個[[diffblog:2024/07/09/on-the-value-of-experimentation/|實驗]]中心,用於展示和獲得使用者對產品實驗的反饋。這些實驗協助維基媒體運動[[diffblog:2023/07/13/exploring-paths-for-the-future-of-free-knowledge-new-wikipedia-chatgpt-plugin-leveraging-rich-media-social-apps-and-other-experiments/|了解新使用者]]、他們如何與網路互動,以及他們如何影響維基媒體運動。一些實驗例子包括[[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Generated Video|生成影片]]、[[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Roblox game|維基百科Roblox速通遊戲]]和[[m:Special:MyLanguage/Future Audiences/Discord bot|Discord機器人]]。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9|{{formatnum:29}}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使用API建立帳號時會遇到一些問題,現已得到修復。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0751]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部分與[[{{#special:Block}}]]互動的小工具與腳本需要更新才能與新的[[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nage blocks|管理封鎖介面]]互動。請查閱[[mw:Help:Manage blocks/Developers|開發者手冊]]以了解更多資訊。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您的腳本無法與新的介面互動,請在此[[mw:Help talk:Manage blocks/Developers|討論頁]]留言讓技術團隊知道。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7121] * [[w:zh:Wikipedia:Lua|Lua]]的<wbr/><code dir=ltr>mw.title</code>物件可用來取得特定維基頁面的資訊。本週開始,該物件將新增名為<wbr/><code dir=ltr>isDisambiguationPage</code>的屬性,可用來檢查頁面是否為消歧義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71441] * [[File:Octicons-tools.svg|15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腳本開發者可以使用[[toolforge:gitlab-content|新的反向代理工具]]來透過<wbr/><code dir=ltr>mw.loader.load</code>從[[gitlab:|gitlab.wikimedia.org]]載入JavaScript和CSS。工具的作者希望這個工具能實現腳本的協同開發工作流程,包括<bdi lang="zxx" dir="ltr">gitlab.wikimedia.org</bdi>上的linting、單元測試、代碼生成和代碼審查,而無需另外將腳本複製貼上到維基媒體維基上以進行整合和驗收測試。詳情請參閱[[wikitech:Tool:Gitlab-content|Wikitech上的 Tool:Gitlab-content]]。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2|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Wiki Workshop 2025|2025年維基工作坊]](第12屆)將於5月21日至22日線上舉行,探索維基媒體專案方方面面的研究人員將在此論壇齊聚一堂。[https://pretix.eu/wikimedia/wikiworkshop2025/ 立即報名]。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1|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1"/>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19日 (一) 23:12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24712 --> == 可否在[[Template:PD-PRC-exempt]]恢复第3项描述,或是像[[Template:单纯事实消息]]那样单独建立模板? == {{Archive|Template talk:PD-PRC-exempt}} 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3年讨论中]],我哀伤的看到{{ping|Teetrition}}仅要求移除第3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由只是模棱两可的“这类内容很难符合文库的收录方针,更适合百科相关条目进行介绍。”,后续{{ping|红渡厨}}虽说支持但未能解释为何此类内容不能收录于此,个人认为如下类内容或许反而适合本站而非维基百科来收录: #两个字——日历; #各地民政局/厅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原表; #各地公安局/厅的刑事案件笔录纸,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表原表; #各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证书]]底稿 当然数表公式啥的怕不是更适合新开创的[[wikifunctions:|维基函数(Wikifunctions)]],希望涉事用户发表意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2:37 (UTC) :日历这种东西真的适合收录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1日 (三) 03:09 (UTC) ::一部分日历,例如择日用的黄历确实很适合收录,不过这种日历或许已经具有独创性,需要确认已过期再收录。数学表格通常是收录到维基百科,如果维基百科无法收录再移动到维基学院。只有确认数学表格作为某作品的附录才能收录到维基文库,并且需要同时收录该数学作品的全文。至于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目前还存在争议,例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刚刚才被删除,还有很多像[[铁通江苏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码号核配表]]这样的页面需要讨论。需要收录所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表格和程序性文件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07 (UTC) :::出庭通知书估计已经有一定的特定事实针对性,感觉没什么通用感,受版权保护再正常不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14 (UTC) ::::这份出庭通知书的内容就是“XXX:本院受理原审被告人XXX XXX一案,定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hh时mm分在本院第XX法庭公开宣判,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看不出有什么独创性。而且这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明显属于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26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然而[https://www.zhonghuashu.com/wiki/%E5%A4%A7%E5%90%8C%E5%B8%82%E4%B8%AD%E7%BA%A7%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7%BA%E5%BA%AD%E9%80%9A%E7%9F%A5%E4%B9%A6%20(2025%E5%B9%B44%E6%9C%8812%E6%97%A5) 中华文库]网站收录的原文却显示“'''郑(打黑)'''...'''席(打黑)强奸上诉'''...'''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40分'''...'''第十四法庭'''”,删前版本故意改成XXX回避原文的原创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31 (UTC) ::::::我可不认为当事人的姓名、案件案由或者是一些数字能让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件受版权保护。这里删除的原因是[[User:Zhxy 519|Zhxy 519]]同意[[User:红渡厨|红渡厨]]和[[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提出的“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删除理由。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1日 (三) 04: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为什么这些不能受版权保护呢?某些地图网站的管理方甚至认为日本的某一个“交差点”(道路平交路口)、“踏切”(铁路平交道口)的名字都能受当地市厅或区役所版权保护(甚至确有案例佐证,如有兴趣我可以邮件私发)。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41 (UTC) ::::::::日本的情况我确实不了解,不过也和中文维基文库关系不大。如果这事出现在中国大陆,就好像是“北京城市副中心站”这个地名很有独创性,所以这个词就禁止在维基共享资源和维基文库出现了,因为这两个地方都不接受合理使用。我从未知道两岸三地有这样的情形。另外,维基文库连判决书都能收录,出庭通知书有什么比判决书更受版权保护的地方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7:11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针对阁下所提“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四种内容,我分别进行回复,同时分别提交回复方便各位分别讨论回复: :'''一、历法''' :'''请注意“历法”不同于日历、月历、万年历等等“表达”,[[w:历法|历法]]是以日为基础单位计算时间的<span style="color:red">方法</span>。'''(另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历法】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类。具体的历法还包括纪年的方法。)这一点想必阁下可以自行到各种百科、词典中确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方法等等,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中国参加的[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第二款及[https://mp.weixin.qq.com/s/zp45VdeDKiUy2YRZ8GHdKQ 中国大陆司法实务]广泛确认了这一著作权法学说的共识。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对《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指出:{{tq|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印证了我此前所说的'''历法不同于日历''',日历是根据历法绘制的。所以阁下所称“{{tq|两个字——日历}}”站不住脚。 :正如Midleading所说,也正如全国人大的释义,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等过期后才能收录。如果有哪本书用表达(如文字)的形式描述了某种历法,自然也需要等那本书过期后整本书收录。本站自然用不到“历法”的版权模板。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19 (UTC) ::補充對曆法等以下四點的意見:文庫是「數字圖書館」,不是「單純事實資料庫」。按英文維基文庫的[[:en:Wikisource:What_is_Wikisource?#What do we include and exclude at Wikisource?|觀點]],只有已出版的「作品」才能收錄。(題外話:本地不收{{tq|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共識,可能來自英文文庫此頁)。除了作品完整性的考慮外,作品中的事實和概念,如曆書中的某年1月1日是星期幾,教科書中的三角函數表反映的數值,傳記中某人的生平,如未有摘選另出版,本身不成爲作品。 ::此點與版權無關:一方面,即使這些事實,概念可能不受版權保護,但其承載這些事實的作品,如Teetrition 閣下所言,當有版權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受版權保護,不代表其一定為作品。 ::本地收法律文書,當然未經出版,故顯得另設標準。曆法等作品,和法律文書不同,在網路時代之前,需要出版才能存世,版權過期後當然可收錄特定的出版版本,但文庫不應有「2025年日曆」,「三角函數表」,「魯迅作品年表」等作品名,並從出版作品中抽出或匯校出事實來,或由編者修訂,作爲此類頁面内容。除非真的有作品這樣命名,及多個這樣命名的作品的消歧義,則可錄入作品,而不是事實。 ::此類話題可以並非常適合在導覽(主題)頁建立。如建立[[Portal:曆法]],可在此頁錄入編者生成内容和單純事實,並索引各本收錄的歷書。文庫的導覽空間事實上就充當一個有限的百科,可以善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4 (UTC) :'''二、通用数表''' :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数表的例子包括[[w:元素周期律|元素周期率]]、函数表。按照这种举例,当然可以包括[[w:九九乘法表]]、[[w:三角函数表]]、[[w:对数表]]。说到这里,这个通用数表我觉得当然应该由百科而非文库收录——'''百科也确实收录了'''(部分在页尾扩展链接到第三方)。收到文库也会产生问题:为什么三角函数表里列了sin30°,sin30.5°列不列?sin30.75°列不列?列了A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另一个人又新开了B编写的三角函数表,到时候一个三角函数表也得消歧义了,这样意义真的大吗。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29 (UTC) :'''三、通用表格''' :这一项确实相比之下更耐人寻味。同样还是[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5/content_297588.htm 全国人大法律问答与释义]的解释,通用表格,例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阁下所举的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等等,确实按理说也属于通用表格。 :如果一个通用表格属于结婚、离婚、社会组织登记等申请表,那么这类表格具有行政性质(如果表格属于某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附表、附录,那更是可以通过立法性质解释),这个时候只要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如果是个人所制表格,“通用”与否还是问题,更可能产生著作权问题。 :对于已经填好的某个具体的表格(例如张三已经填好的结婚登记表)要不要收录,可以讨论,我完全持开放意见。但即使收录也仍应当使用[[Template:PD-PRC-exempt]](即第五条第一项而非第三项)。正如Midleading所说,本站刚删除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欢迎阁下参与相关讨论。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47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如果阁下真的对这方面有透彻研究的话,那么反而阁下应该注意到那个东西是有最起码的原创性的,因为针对性提到了部分人名成分(尽管只有姓,名被打黑处理)、针对的犯罪行为(强奸)、明确的日期和指定的法庭(第十四),在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极难做到通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难度堪比b站up主“超级小桀”玩过的某些马里奥制造2困难关),而一旦修改必然涉及衍生作品要不要遵守甚至尊重原作版权礼仪,正因如此我其实很愿意支持删除它,如果不能证明ta有多么通用,那么我宁愿嘉许其专用属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目前的观点是对文件的脱敏处理(也就是对姓名的“名”的部分的涂黑处理,或是其他文件中也可能对地址涂黑或删除、或是将地址删除到仅剩省级或地级市级别行政区。这类行为让任何人来做都有相同结果,不具有原创性)、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不具有原创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行为具有原创性,我上方也主张对于这类文件应该用现在的[[Template:PD-PRC-exempt]]模板——因为写明犯罪行为、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的事实也是法院做的,这份文件具有司法性质。如果脱敏行为是贡献者做的,那么本站适用了CC BY-SA 4.0使其贡献均以该协议释出,自然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阁下主张如果脱敏并非由有权机关或贡献者做出且认为这种脱敏有原创性的话,完全欢迎阁下继续讨论。 :::#阁下提到的日本平交道口、路口的案例我很感兴趣,如果不方便直接发到这里,那我斗胆向阁下要一份,非常感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阁下一周多没回复本话题了,我也没有收到阁下关于日本独创性问题的资料。如果阁下认同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不适合维基文库收录,同时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的话,为免我理解错误,可能还需要作为本话题发起人的阁下说明一下是否还有需要讨论的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18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意思是依据第二项另外建立的{{tl|单纯事实消息}}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0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没有这个意思,本话题中的所有讨论均不涉及第二项,请您理解和知悉,如造成歧义在此表示歉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24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更大的问题是表格怎么也无法让人信服为“可以由另一个叫维基函数的维基媒体项目收录”,这估计又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在谈不拢怕是只得走投票看大家的态度。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7:2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我一直强调现阶段似乎【{{tq|对通用表格使用目前的[[Template:PD-PRC-exempt]](也就是仅仅是第五条第一项内容)就可以}}】,所以阁下如果想让“通用表格”单独做一个版权模板的话,应该举一个'''【不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的例子'''出来,否则投票是在投什么?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这个行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0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没问题,我持中立意见,需要更多共识决定文库要不要收录这种内容。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1:15 (UTC) :::::::::::臺灣也規定了通用之表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沒有臺灣使用者覺得需要錄入的通用之表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10:09 (UTC) :'''四、公式''' :这个阁下没举例子,我觉得阁下应该能理解为什么本站不适合收录单独的公式,不赘述。如果公式存在于某个作品如数学教科书中,应等待整个教科书过期后收录整本书,而非单个公式。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9:50 (UTC)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我不愿意举数表公式例子是因为连我都知道有新开创的项目叫维基函数更适合收录这种东西,谈论这个领域纯粹是浪费感情中的浪费感情。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15:32 (UTC) :::这不也是一并回应了阁下提到的“日历”而且阁下目前也没有反驳了吗,一并回应更完整些也利于其他社群成员一并参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细化讨论——是否收录各类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 经以上讨论,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单独设立“通用表格”的版权模板来收录'''不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通用表格。{{ping|Liuxinyu970226|p=}}就此给出了举例[https://wenku.so.com/d/37fa0481b3882d8d29a43f6e2f757770?src=ob_zz_juhe360wenku 见此]。{{ping|Andayunxiao|红渡厨|Midleading}}副知其他本话题参与讨论者,如有打扰请见谅。[[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45 (UTC) :{{中立}}需要法律专家进一步厘清通用表格的认定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8:53 (UTC) :我个人觉得没必要,直觉认为纯表格类的文献没啥好收的。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18日 (三) 10:55 (UTC) == RfC ongoing regarding Abstract Wikipedia (and your project) == <div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 ''(Apologies for posting in English, if this is not your first language)'' Hello all! We opened a discussion on Meta about a very delicate issu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Abstract Wikipedia]]: where to store the abstract content that will be developed through functions from Wikifunctions and data from Wikidata. Since some of the hypothesis involve your project, we wanted to hear your thoughts too. We want to make the decision process clear: we do not yet know which option we want to use, which is why we are consulting here. We will take the arguments from the Wikimedia communities into account, and we want to consult with the different communities and hear arguments that will help us with the decision. The decision will be made and communicated after the consultation period by the Foundation. You can read the various hypothesis and have your say at [[:m: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 Thank you in advance! -- [[User:Sannita (WMF)|Sannita (WMF)]] ([[User talk:Sannita (WMF)|<span class="signature-talk">{{int:Talkpagelinktext}}</span>]]) 2025年5月22日 (四) 15:27 (UTC) </div> <!-- 信息由 User:Sannit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annita_(WMF)/Mass_sending_test&oldid=28768453 --> == 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 == 註:請到[[: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元維基]]檢閱原公告。 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 (U4C) 收到了有關中文維基文庫 (zhsource) 管理員的[[: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案件]]。為解決此案,特採納以下動議: U4C 藉由動議結案。我們鼓勵 zhsource 社群繼續在本地解決此案所提出的衝突。作為第一步,Zhxy 519 的解任案應該舉行。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關閉或移除此解任案。任何對此解任案的干擾都可向 U4C 報告。我們警告所有 zhsource 管理員不要不當干擾 RFDA。不當干擾包括關閉或移除任何關於自己的 RFDA。U4C 可能會對此後不當干擾 RFDA 的 zhsource 管理員提出除權動議。 根據內部討論,進一步說明此案的一些要點: * [[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本地指引]]要求所有RFDA有討論与答辯期。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 * U4C 將密切監控 RFDA,並對 RFDA 期間發生的任何不當行為採取適當行動。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5 (UTC) :請於[[Wikisource:申請成為管理員]]投票。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50 (UTC) :根据 U4C 動議,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由於維基文庫有用戶認為應當同時對其他當事管理員提出解任,為遵守公平原則,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52 (UTC) : 有關通知收悉。——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1 (UTC) ::那就更要尊重用可信事件解任Gzdavidwong的案件,其最重要爭端是Zhxy 519强行回退[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128046 2022年]以及[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271999 2023年]解任案的“受益人”,因而管理身份不正。--[[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50 (UTC) ::: 你提出投票的理據本來也「不正」啊⋯⋯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6:21 (UTC) ::::正不正,不是Ericliu1912一人說的就算,但需要社群斟酌[[Wikisource:禁制|禁制]]。--[[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0:06 (UTC) ::::: 上面確實是個人意見而已,我也沒認為自己「說的就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6日 (一) 01:40 (UTC) : 註:有關解任投票均已結束,並分別[[: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通報]]全域委員會在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6日 (一) 01:40 (UTC) == 2025年第22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2"/><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2|-{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目前,社群正在元維基上就[[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抽象維基百科]]開發中的一個棘手議題展開討論:透過維基函數的函數與維基數據的數據開發的抽象內容,應該儲存在何處?討論位於「[[m:Special:MyLanguage/Abstract Wikipedia/Location of Abstract Content|抽象維基百科/抽象內容的位置]]」,將持續開放至6月12日,歡迎各位提出各種意見。基金會將於諮詢期結束後做出決定並公布。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從上週開始,除[[phab:T388604|前20大維基]]外,所有維基的編輯者皆可在行動版視覺化編輯器中,從新的<code>+</code>選單下使用[[phab:T385851|更多工具]]。新選單初步將包含下列選項:參考文獻、象形文字和程式碼區塊。其餘維基[[phab:T388605|預定於6月進行部署]]。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ParserFunctions##ifexist|#ifexist]]</code>解析器函數將不再暫存其目標頁面的連結。先前,[[{{#special:WantedPages}}]]會計入該函數的目標頁面,而無法發揮其真正效用。這項變更將提高[[{{#special:WantedPages}}]]的實用性,其最終目標為只列出實際的紅色連結所指向的頁面。這項變更會隨著來源頁面的更新而逐漸發生。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4019] * 本週,內容維護工具團隊將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新的近期變更篩選器]],從印尼語維基百科開始。這個新的篩選器會醒目標示可能會被回退的編輯。該篩選器旨在幫助近期變更巡查員識別可能有問題的編輯。該篩選器將於日後部署至其他維基。 * 點擊空白搜尋列後,未登入使用者將會看到延伸閱讀條目建議。這項功能將同時在桌面版與行動版推出。加泰蘭語、希伯來語、義大利語維基百科及部分其他專案的讀者將於5月21日至6月中旬之間獲得這項變更。其他維基的讀者將稍後才會獲得這項變更。這項功能旨在鼓勵使用者多閱讀維基。[[mw:Special:MyLanguage/Reading/Web/Content Discovery Experiments/Search Suggestions|了解更多]]。 * Android版維基百科App的部分使用者可以使用一項面向讀者的新功能——[[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ps/Team/Android/TrivaGame|WikiGames]],以真實歷史事件為基礎的每日小遊戲。該遊戲已開始進行A/B測試,提供給下列語言的50%使用者:中文、英語、法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和土耳其語。 * MediaWiki.org的[[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Newsletter|Newsletter擴充功能]]用於為全域使用者建立[[mw:Special:Newsletters|各種電子報]]。現在,該擴充功能發布的新期通知可以連結至既有頁面的特定章節,無需為每一期電子報另建新頁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384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2|{{formatnum:32}}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先前在[[wikitech:Help:Wiki Replicas|Wiki Replicas]]中棄用的<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Ipblocks table|ipblocks]]</code>檢視表將於6月初被移除。建議使用者改用新的<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lock table|block]]</code>和<wbr/><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lock target table|block_target]]</code>檢視表。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3|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d:Special:MyLanguage/Event:Wikidata and Sister Projects|維基數據與姊妹專案]]線上活動將5月29日至6月1日舉行,活動焦點在於維基數據如何與維基百科及其他維基媒體專案整合。詳見[[d:Special:MyLanguage/Event:Wikidata and Sister Projects#Sessions|議程安排]],歡迎[[d:Special:RegisterForEvent/1291|報名]]參加。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2|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2"/>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5月26日 (一) 20:04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788673 --> == 2025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理事選舉公告及徵求提問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Selection announcement|{{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Selection announcement}}&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 您好: 今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有兩席社群及自治體理事任期將屆滿 [1]。本會邀請維基媒體運動全體成員參與新任理事選舉流程。 本會選舉委員會將主辦此次選舉,而本會職員將提供適當支援 [2];其餘不參選理事,則組成治理委員會,負責監督選舉,並向全體理事隨時報告進展 [3]。您可在此處檢視有關選舉委員會、理事會及其他職員工作內容的詳細資訊 [4]。 目前,此次選舉重要時程規劃如下: * (2025年)5月22日至6月5日:發布選舉公告,並徵求提問 [6] * 6月17日至7月1日:候選人登記 * 7月:若候選人超過10名,則由自治體先行投票予以篩選 [5] * 8月:競選活動 * 8月至9月:兩週社群投票 * 10月至11月:理事當選人背景檢查 * 12月:新任理事正式就職 您可在此處檢視詳細時程、候選機制、競選活動規則、選舉人資格等有關此次選舉流程的詳細資訊。[[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連結]]] 徵求提問 如同往年,社群可以提出問題,要求理事候選人回覆。選舉委員會且將自社群擬議的問題清單挑選特定內容,以供候選人作答。候選人必須回答申請中表列的特定問題,否則不得參選。今年,選舉委員會將挑選5個問題,作為候選人申請必填項目;而擬定問題時,並可能整合社群所提出若干類似或相關者。[[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Questions_for_candidates|[連結]]] 選舉志願者 您可以應徵為選舉志願者,參與此次選舉流程。選舉志願者為選舉委員會及社群間的聯繫樞紐,致力於確保社群代表權,並鼓勵投票。您可在此處檢視有關選舉志願者及其應徵方式的詳細資訊。[[m: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Election_volunteers|[連結]]] 感謝! [1]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2/Results [2]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Committee:Elections_Committee_Charter [3]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Resolution:Committee_Membership,_December_2024 [4]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_committee/Roles [5]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FAQ [6]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Questions_for_candidates 祝好, 維多利亞·多羅妮娜(Victoria Doronina) 選舉委員會理事聯絡人 治理委員會委員<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3:08 (UTC) <!-- 信息由 User:RamzyM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618011 --> == 新人,想编辑条目,我需要向导和帮助 == 最近我需要一些文档并打印出来,但让我十分痛苦,所以我需要编辑条目在帮助自己的同时顺便帮助其他人。 首先是[[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拿子目录[[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举例。维基文库有个功能可以将繁体中文自动转换成简体中文,但这个转换功能无法转换“含有多个缩进的文字框”(我也不清楚如何描述,可以点击[[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这个超链接(也就是《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自行尝试),所以我想新增一个简体中文的翻译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是[[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这个条目排版太乱了,我想模仿[[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重新排版。我需要添加一个主条目,再加“上下”两个卷[https://cbetaonline.dila.edu.tw/zh/T0246_001 (来源于此)],并且此条目我也想加简体中文的翻译。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1:35 (UTC) :首先閣下如需要打印時指定特定用字(簡體或繁體,而不是不轉換),只能通過網頁瀏覽器的「打印」功能。作品頁右上的「下載」按鈕是[[:mul:Wikisource:WS_Export|外部工具]],非本地社群開發,如果本人沒有記錯,還不支持中文站點的選擇用字,只能輸出不轉換的原字。 :[[金光明最勝王經]]作品的問題:未經排版,維基語法應用不當,使得詩詞段落不能繁簡轉換。已使用模板適當重排,見[[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示例,其他分卷可照搬。 :技術原因:按[[:w:Help:Wikitext#保留換行與空白|Wikitext 語法]],空格開頭效果不是縮排而是保留源碼排版。字詞轉換預設對以空格開頭的行(及<code><nowiki><pre></nowiki></code> 標簽)無效。 :建議:正確地使用Wikitext語法,如見[[:w:Help:Wikitext|中文維基百科幫助]]。向左縮排可用模板,如{{tl|dent}},{{tl|gap}}, {{tl|indent pars}}等,或以{{tl|center}}模板居中。詩詞請用<code><nowiki><poem></nowiki></code>標簽或{{tl|ppoem}}模板。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5:58 (UTC) ::又,上面「空格開頭效果不是縮排」係指英文空格。中文全角空格「{{Color|| |Lightgreen}}」(U+3000)無此問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09 (UTC) ::感谢您的回复。目前[[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以及子目录目前已无“保留源码排版”问题,已删除“未排版标签”。[[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以及子目录目前已经完善。 ::但在编辑的时候标题失误了所以多出来了[[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上卷|《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上卷》]]和[[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下卷|《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下卷》]]目前已用[[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上|《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上》]]和[[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代替,请问这个该如何处理? ::但还有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您,那四个英文回车组成的灰色文字框是什么?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23:20 (UTC) :::不明白{{tq|四个英文回车组成的灰色文字框}}所指為何。是某個作品頁面的源碼,還是界面?可有例子?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5:54 (UTC) :论坛本身的繁简转换功能不好用吗?未发现不能转简体啊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5:18 (UTC) ::我已经把上面提到的两篇文章全部做了改动,目前已无这个问题了。您可以查看[[金光明最勝王經|《金光明最勝王經》]]'''子目录'''的历史记录点击上一版进行转换测试(好像是2018版),例[[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 [[User:Bacterium7868|Bacterium7868]]([[User talk:Bacterium7868|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23:14 (UTC) == 整合[[维基文库:管理员|管理員指引]]及[[維基文庫: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指引]] == 目前兩頁面分立情況,應係承襲百科。惟後者篇幅實不能算多,以致要完全獨立於管理員指引。故本人提議,將後者併入前者,整合為一。此一提議,純粹涉及排版挪移(包含個別小節層次及位置調整等),內文本身全不改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18 (UTC) : 註:此提案與目前[[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解任投票|兩場管理員解任投票]]均無涉,且將在所有投票結束以後再確認是否推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6 (UTC) :{{反对}}内容目的不同,如贸然合并,恐怕以后修订难度只会进一步加大。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3:11 (UTC) :: {{ping|Liuxinyu970226}}兩者目前已都是指引,修改難度相同,不確定你所指何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7:01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您可以翻翻过去几年的存档,看看修订后者究竟有多难,不少人的修订意见刚提出来竟然直接被回退了,而前者仅仅是将近一个月的讨论后,一周投票瞬间通过。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50 (UTC) ::::[[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管理員的離任]]修訂不順利以及修正案投票被太快關閉不過是一些用戶屢次游戲維基規則的後果,本來應該像{{ping|Ericliu1912}}所言修改難度相同的。如果游戲維基規則的行為停止,可以考慮支持,但目前還需觀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9:26 (UTC) :::: 本來修訂任何指引,都應遵循相同流程。若你所說屬實,那當是個別提案問題,並不代表兩者修訂難度「應該」不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04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所以阁下已经收到反对了,阁下无权自行合并两页,不是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2:46 (UTC) :::::: 前面哪裡說過要逕行合併了?這不是正還在討論嗎?不知道你什麼意思,莫名其妙。——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3日 (二) 22:48 (UTC) :{{疑问}}:界面管理员是否适用管理员的离任指引?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2日 (一) 16:18 (UTC) :: 介面管理員為技術權限,一般沒什麼爭議。我覺得不必採納與管理員同等複雜的規範,有需要再提出就好。若確要予以規範,可以改在[[维基文库:界面管理员|介面管理員]]頁面另行寫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21 (UTC) == 台灣分會2025年5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0.5rem 1rem; background: #fffaf5; border: 1px solid #d7ad9b;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display: flex; align-items: center;"> <div style="flex: 1;">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5年5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延至台灣時間'''6/1 (日) 14: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想跟更多台灣維基人互動嗎?不知道台灣有個維基協會,或知道協會但不知道他們平常都在幹嘛嗎?<br> 本次對話時間將聚焦於ESEAP Summit的與會經歷與分享,這是將是讓你深入了解協會運作並參與交流的絕佳機會!快來一起參加!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3:06 (UTC) </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r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alt=|link=]] </div>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修訂[[維基文庫:投票#各式投票資格|投票資格]] == {{存檔至|Wikisource talk:投票}} {{Archive top|status=resloved|result=修訂案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3:48 (UTC)}} 為防止投票開始後有「臨時刷編輯」行為,建議修改現行投票資格兩條件如下: : 條件一:投票程序開始前7天已註冊。 : 條件二:投票程序開始前已至少有50次正文編輯,或曾錄入1篇完整、信而有徵作品。 將「投票」改為「投票程序」,係為包含管理員解任投票之聯署期此類非屬正式投票之「空窗時段」,以避免遭有心人士利用。此外,本人亦希望藉機將此一章節列為本站[[维基文库:方针与指引|正式指引]]。以上修訂案,請社群一併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9 (UTC) :{{支持}}以上内容并补充:50次正文编辑(不包含小编辑、或理应被标记为小编辑但未标记为小编辑的正常编辑)。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14 (UTC) :: 所謂「小編輯」,認定相對主觀,不宜用於決定投票資格。此外,即便是小編輯,若涉及正文部分,亦多屬有益貢獻;對我來說,修理文字些微錯誤,與錄入新文字理當同樣符合社群期待,校對工作有時還比較難。雖然總不至於變成要錄入50篇文章,但如此成見並不怎麼鼓勵編者勇敢更新頁面。現行條件中提及「正文編輯」,已經足夠篩除計畫命名空間等未「實際貢獻文章」的編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5:33 (UTC) :::?你扯“有益无益”干什么,我又没说小编辑是无益贡献。再还有,这是判断投票资格用的,跟鼓励不鼓励编者也一点关系没有。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6 (UTC) :::我说上面那些是为了避免有人凑数。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9 (UTC) :::: 我的意思本來就是,不能預設編者的「小編輯」是為哪天投票「湊數」而來,況且編輯本身「小」不「小」,也與之是否屬「湊數」貢獻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小編輯」不是良好的區分標準。我想你所說的「湊數」問題,應另有辦法處置,而以實際個案情況判斷,不要一律視作如此;理當是增列一條規則,表示管理員參酌社群共識,有權決定「遊戲規則」者資格無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6:28 (UTC) :::: 此外,若要較真的話,其實條件二分成兩段,本來就有區分編輯「大小」(或者「完整」與否)的意思了。如果覺得前者標準太低,容易給人「湊數」,那提高總編輯次數要求,也是一種辦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6:33 (UTC) ::如50次不足,提高此數量要求即可。應避免同時要求某類編輯的數量和品質(如認定是否為小編輯),其既難於在一個頁面審視,又易產生冗長和無關投票話題的討論。現要求可在兩個頁面内檢查完成(一個用戶貢獻頁,一個作品頁),簡單方便。更重要的是,保護編者尊嚴,避免無過錯編者的複數多編輯被社群檢視並評論其品質。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06:21 (UTC) :{{支持}}。其实我对于原表述的理解就是“投票程序”——自然,完善表述是好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5:49 (UTC) :{{支持}},只要继续不适用于删除/版权讨论即可。--[[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3:13 (UTC) ---- 似有共識,現就本提案公示七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25 (UTC) : 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3:26 (UTC) {{Archive bottom}} == 重选管理员建议 == 中文维基文库20周年,管理员们都很辛苦,向维基长期贡献势必对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为了维基文库的发展都想继续当。我有个想法。能否取消所有管理员,重新选举?--[[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4:39 (UTC) :这等于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解任投票中对所有管理员发起解任投票或者投票支持解任,然后再看有哪些人之后申请成为管理员。确实需要这样的话请前往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4:45 (UTC) : {{反對}}:此舉不僅有弊無利,也沒看出理由與提議本身有什麼關聯。若個別管理員自認長期難以活躍,理當考慮辭去權限,但這仍是他們的自由選擇,他人不應代為決定。況且在這個社群氣氛極差的時刻,要所有管理員為續任四處搏取支持,反而讓他們為避免得罪他人而更加辛苦,難以於一般站務討論公正行使權限。我想這是一個很糟糕的提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08 (UTC) :{{支持}}全部重选,要么是动不动吵架的、要么是八百年难得见到活跃一次的、要么是水平极差的,现有管理员已显然不适合现今的管理员工作,{{支持}}全部推翻重选。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2日 (一) 16:15 (UTC) ::(特别说明,我认为Ericliu1912属于还凑合的管理员,不属于上述三类。)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2日 (一) 16:16 (UTC) :::@[[User:红渡厨|红渡厨]]按阁下的标准,我反而认为Ericliu1912也可以算,原因嘛,[[c:Commons:Deletion_requests/File:玉環新村.jpg]]了解一下,这个用户连URAA都不知道,虽然C区对涉URAA内容反而比较暧昧(某个日期之前上传的老文件可以[[c:Template:Not-PD-US-URAA|保留打标签]],之后的删除保留反而形成了近乎五五开,纯粹看管理员心情),不像本站管的很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3:05 (UTC) :::: {{noping|红渡厨}}然後剛剛這圖片正好被還原了,而從還原請求的[[:c:Commons:Undeletion requests/Current_requests#c-Ankry-20250605080200-Liuxinyu970226-20250605065200|有關討論]]來看,閣下可能也不知道有關協議具體如何適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44 (UTC) :{{支持}},但不認同閣下這句話“中文维基文库20周年,管理员们'''都'''很辛苦。”管理員之間差別很大,一些無良混事的管理員幾乎不上線,僅僅為了滿足所謂管理員在任資格條件,基本每半年才刷一次修改,比很多新人的貢獻還要少的多,但一旦遇到管理權力問題,可以鬧翻天。人品敗壞到極點。[[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8:22 (UTC) :{{支持}},必须全面整肃,包括EricLiu1912,同时敦促重新检讨是否及如何修订管理员的[[Wikisource:管理员#成為管理員|当选]]及[[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条件。--[[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22:48 (UTC) :: 哥們,我本來就是臨時管理員,到期要重新申請的。上面翻共享資源的舊帳,也不知居心何在,我現在又沒有在本站主張什麼東西,更沒有在此一方面不當利用管理權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3日 (二) 23:40 (UTC) :: 另外我要指出你對本站著作權政策的解釋有所錯誤:既然你知道共享資源對於特定期間以後適用有關協議的檔案,一般不予保留,怎麼會不知道本站對適用有關協議的文章,不僅予以消極容忍,甚至「[[模板:Not-PD-US-anon|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呢?當然近年也有例外,比方說[[维基文库: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未來進入公有領域作品列表]]舉出的若干範例,或是隱藏正文而不刪除頁面本體、移交維基別庫(現已不用)等折衷措施;不過光憑前述語句,就知道實情根本不像你所說,「(共享資源)不像本站管的很严」,而是反之,即文庫遠不若共享資源死板。更值得使社群懷疑你在此趁機反對本人,是在藉故賊喊捉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00:07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消极容忍并不意味着不能删除,如果已故版权人的继承者(在法定公有领域日到来之前)继续声索版权权利,对此类内容的暂时性删除仍旧不可避免,只不过相信一般用户不太可能非要闹僵到这种境界,真正愿意这么玩的,我的印象中可能[[w:奥特曼海外版权争议|无非就是圆谷株式会社]]。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2:46 (UTC) :::: 我也不想多說,但希望你實際看看我在本站行使管理權限的情況再評判,我是真沒逾矩,版權有關討論也都會請教他人,確認社群共識。況且共享資源那也是2023年的事了,拜託。若直接上來就反對,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改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17:56 (UTC) :{{neutral}}:有點像最近台灣興起的所謂「[[w:大罷免|大罷免]]」舉措。[[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08:07 (UTC) :缺少任何详细的实施方案,所以根本不值得在这里投票{{支持}}或者{{反对}}。如果仍然要重选管理员,未投票的请尽快前往[[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解任投票|投票]]而不是在这里投票,已经在那里投票的也没必要再在这里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37 (UTC) :: {{ping|Midleading}}與其說要打倒誰,不如問問社群目前有誰比較適合擔任管理員,為社群分擔站務壓力?多提名一些人,「以加法替代減法」。我也很好奇{{ping|維基小霸王}}本人心中有沒有其他人選。——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4日 (三) 18:02 (UTC) :::没那么简单,2020年[[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自己还申请过成为管理员,结果支持他的除了本人以外只有两个如今没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和一个如今被WMF禁制的用户,然后被[[User:Jusjih|Jusjih]]和[[User:Zhxy 519|Zhxy 519]]否决了。[[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作出的贡献不亚于本人,但是更多在共享资源那边,本地看不到。之后就是[[User:落花有意12138|落花有意12138]],这个用户当时的表现可与现在的[[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相比,但是又因为“本文库日常管理工作积压,私以为根本原因不在于缺乏管理员”被否决了。随便提名但可能再次被否决也没有什么意义,所以还是让需要申请管理员的用户自行申请吧。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20:50 (UTC) ::::2020年到现在也已过去5年,现在参选管理员参与投票者也未必如当年那么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5日 (四) 17:33 (UTC) :這屬於擾亂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5日 (四) 13:24 (UTC) ::好吧,既然多位现有管理员反对此提案,撤回。{{ping|红渡厨|囍鵲|Liuxinyu970226}}你们说呢?感觉只要是管理员就反对,只要不是就支持,有阶级斗争的感觉。--[[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3:34 (UTC) :::现任管理员均属于利益相关方。不认为他们的话在本讨论中具备参考价值。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5日 (四) 14:59 (UTC) ::::[[w:User:爱学习的饭桶/免死金牌]]。我沒有要封禁人,但是別總這麼玩。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5日 (四) 15:37 (UTC) :::::阁下账号创建于2007年3月22日,到目前一共598次编辑,以您的活跃程度,平常可以说是基本不干管理员的活,我真搞不懂既不干活又想把管理员权力撺在手里到底是个什么心态,你不愿意干活没人逼你干,把位置让出来不好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5日 (四) 16:35 (UTC) ::::::管理员的“位置”是无限的,随时可以申请,不须等待别人“让出位置”。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5日 (四) 16:58 (UTC) :::::::你说的对。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6日 (五) 08:04 (UTC) :::這裡激烈反對的三位管理員,我的看法是全部重選。三個都有問題。不是吹毛求疵,為反對而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6:01 (UTC) :::另外,萬一要是有贊成的管理員呢,遇到點阻力就撤回。太兒戲了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6:03 (UTC) ::::您要是想推进此案,可以订立一个详细方案(对本案需要投票多久,在重选期间若出现破坏,由谁处理。)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0:48 (UTC) :::::本人沒想要推進閣下如同兒戲般的提案。 :::::本人深知在這次渺無人煙黑暗透頂的論壇,閣下見風使舵、兩面橫跳的做法相反獲得讚許。現在只是後悔投下支持票。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12 (UTC) ::::::我不想陷入这个泥潭。来维基是为了贡献的,不是为了玩网络过家家当官、选官、搞政治斗争的。不过整天看到各种解任案,我觉得维基文库应该有点改变,本主题是个初步想法。您可以提出一个更稳妥的提案。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3:58 (UTC) ::: {{ping|維基小霸王}}從上面的話可以看到,有些人不過是想借你的提議,實現他們自己的目的,根本不在乎管理員權限的本質。不要被利用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0:48 (UTC) :::: 註:我是臨時管理員,之後本來就要「重選」,但亦寧願冒些風險,說明此類「一刀切」提議不妥之處。大不了,你也可以觀察本人近期的續任申請,思考推動此類提議可能的結果如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21 (UTC) :::现在那边的投票也快要结束了,从那边的投票情况来看,维基文库除了有很多“不活跃”的管理员,还有很多“不活跃”的用户。这里站内的讨论根本就没有代表性,人家只是很久以前编辑了50次而已,七八年甚至十年都不在维基文库活跃,或者是平时只在维基百科活跃,根本看不到这里的讨论。那些用户无条件支持全体管理员续任,难道要剥夺那些用户的投票资格?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49 (UTC) ::::顯然是這裡保守戀權的所謂管理員在這幾天聯繫這些所謂老用戶出來投票的結果。這些所謂老用戶除了按照指示,大事化小和稀泥投反對票以外看不到一丁點對此事的反思和公正評價。所以我之前說了,投票很有可能無法解決問題,針對Zhxy 519 的處理更不應該通過所謂社區投票來決定。既然是違規那麼按照相應的社區條例來處理才對。而不是訴諸民意。否則現實中還要法院做什麼。事事都投票就解決了。 ::::投票時限快到,到時儘快關閉。不要再歹戲拖棚一拖到底,對於此荒誕結果,要持續抗爭。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14 (UTC) :::::Zhxy 519就算不完全解任,仍要[[维基文库:禁制|禁制]]。此次不是我直接提出解任Zhxy 519,但Zhxy 519的下一步,也請問算不算[[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提前中止]]的“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14 (UTC) ::::::對面不會妥協的,華人社會也沒有妥協。 ::::::硬碰硬打不過別人,全部籌碼都會被拿走。 ::::::文明的「不文明」的,該說的「不該說的」我都說了,為了改變現狀,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沒什麼好遺憾的。如果還是無法達到目的,那確實是時候走下舞臺換個去處。 [[User:囍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 i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9:19 (UTC) :::::::{{ping|Jusjih}}为什么现在还在想“蓄意濫提解任案者,可能遭反坐,例如封禁”呢?现在结果几乎已经确定了,傀儡问题也不是普通管理员可以参与调查的,需要用户查核员和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才可以调查。如果最终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认定本次投票的结果有效而且未通过,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以后也不要再提出同样内容的请求了。如果本次投票的结果有效的话,那就说明本站存在许多使用者平时根本不参与站内编辑或者讨论,只参与投票。这是很危险的,因为这导致了站内讨论都失去了代表性,就像是存在一个地下党支部一样危险。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2:44 (UTC) :::::::: 社群可以討論,提高投票門檻,例如最低總編輯次數,或近期編輯次數之類。我建議待兩場管理員解任投票告一段落,再來看看怎麼處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3:01 (UTC) ::::::::此次投票中出现的几位鲜少在本站编辑的用户,其全域编辑数都有几千乃至几万次,在缺乏强有力的行为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投票可疑”根本不可能发起用户查核(参见[[:w: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自由雨日/存檔#c-ASid-20241108124800-薏仁將-20241108084000]])。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7日 (六) 09:09 (UTC) :::::::::用户查核很难查出什么东西。之前维基百科的基金会行动的证据也不是用户查核查出来的,而是站外渠道获得的。我一开始就觉得本次投票出现暗中拉票行为的可能性极大,不过[[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觉得无所谓,后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目前没有任何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不宜妄加断言,只能通过不断完善有关方针规避未来出现这种情况的风险。现实说明党争是有用的,自己认真调查、分析、讨论、总结共识、再投票,比不过一群真人傀儡不讨论只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0:47 (UTC) ::::::::::这就说明所谓的民主制度根本不起作用。就算下次有什么近期编辑次数的要求,照样可以通过让党羽多编辑来操纵。--[[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0:57 (UTC) :::::::::: {{ping|Midleading}}我在此慎重希望你收回上述指控,因為我已'''明確'''請全域委員會「[[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Ericliu1912-20250606114900-Ericliu1912-20250606091800|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3 (UTC) :::::::::: 另外,本人主張交由全域委員會組織第三方調查,全盤蒐集證據,也是避免「民粹主義」的一種方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16 (UTC) :::::::::::本人提不出什么指控,而且根据一事不再理不希望下次再反复提出同样的案件。本人只希望通过这次投票的结果继续反思,一是看如何让这一部分不参与讨论的用户能够参与到讨论里达成更好的沟通,二是促进再次修改投票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方针,以促使原本不参与讨论的用户加入讨论,使本站不再只是投票而是能够讨论达到共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2:50 (UTC) :::::::::::: {{noping|Midleading}}anyway,我還是要再次聲明,從來沒有「觉得无所谓」。即便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如果之後我本人的續任申請還上演代理人大戰,豈不是相當恐怖?從這種角度就知道事情不會是這樣子吧?至於社群問題,我也確切希望所有投票者更加活躍;最近的解任投票,確實有促進一些維基人重新投入貢獻,但還不夠。誠然,我希望這種壓力是良性的,不是像上面那種惡意攻訐或「文革」式鬥爭。 :::::::::::: 我也有計劃提案,提高投票門檻;但也不能弄太高,不然文庫就沒人了,還可能反而造成新的「團伙把持」現象。所以就再看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1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那个C区文件恢复了就恢复了吧,我也是才知道书法字在美国不受版权保护,这一点算我输。只是很好奇,会不会未来有一些用户往部分受“消极容忍”的近代文里插入书法图片,然后说“其大中华地区版权通通届满,书法字美国也不受版权保护,因此可以部分洗白”,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妥当有待进一步讨论(当然如果您认为这样插入图片算妥当行为我也不妨碍)。想整顿管理员乱象,就需要先修订方针,想修订方针,就需要足够多用户(不只是管理员们)的支持,而想要足够多支持,就需要整顿管理员行为上的乱象,这种shi循环我是看累了,目前在整顿乱象上倒是迎来了一丝曙光(即便Z某人和J某人除权案均双双告负,至少我们努力了不是么),但剩下两点...怎么去修订方针指引,又怎么去让用户继续支持贡献本站,仍将任重而道远,嘛,几分钟前U4C委员会D某那位在元维基告诉我:[[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Request_for_another_motion_to_focus_on_zhwikisource_users'_future_mention_of_past_wrong_behaviors]]。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4:22 (UTC) :::::::::::::现有Z某和J某除权申请由谁、何时及如何结案,我不想再细谈,既然在座的各位都或多或少成了“涉事用户”(自然我也不能例外),那倒不如一口气把自己对整个社群的(而绝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别人的)不满都吐出来,最好都告知U4C,这样我们才能知道如何改进社群,而不是纠结于ZJ之战,却忽视了更长期的反破坏问题。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5:06 (UTC) :::::::::哎呀真是榮幸,我的留言居然被引用了哈哈。 [[User:ASid|ASid]]([[User talk:ASid|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6:04 (UTC) === 关于各派动机的恶意假定 === 我知道维基百科要求善意假定,但是看到整天的维基政治斗争,我感觉真无聊,不禁恶意假定:你们是不是喜欢玩民主试验场,在网上玩政治过家家呀?整天在电视上看到美国、台湾的党争不过瘾,自己想在网上也玩玩。--[[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4:07 (UTC) : 以本人來說,一、我沒所謂「黨派」可言;二、我也不想被擅自劃分黨派;三、很多「黨派歸屬」不過是少數特定人士惡意臆測或給人目測分邊的結果。你應該譴責前面那種人,因為大部分維基人根本沒興趣「鬥爭」誰誰誰,不信你問問在場各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1 (UTC) ::有没有派系还不明显吗,您要是装睡是叫不醒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2:03 (UTC) ::: 你覺得大家真的想「搞派系」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4 (UTC) ::: 如果真的像你說的一樣來「惡意假定」動機,我或社群其他人,也完全可以「推定」你之前竟然在這個社群混亂最當頭的節骨眼提出「重選管理員建議」,是別有居心要把站務既有管理體系直接掀翻,而且是最為可怖的手段;但我'''相信'''你並不是這樣想法,所以很認真跟你解釋自己不支持提議的緣由,而非直接當你是什麼什麼派別的人,然後開始吵架。希望你可以理解,所謂「派系鬥爭」的想像,不過是少數有心人士意圖施加於本站廣大社群的陰謀。——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05 (UTC) ::: 雖然基本原則如此,但最近的解任投票,確實有「拉票」或淪為「代理人戰爭」互報私仇的可能。沒有人能否認這點。所以我更希望近期的種種惡象,能夠隨著管理員解任投票結束而消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16 (UTC) :::用“派系”的简单叙事来解释这些事情是行不通的,它不能解释票型,也不能解释不同用户的行为动机。如果用这种所谓叙事,两边都投了支持/反对票的用户要算什么派?在支持全部重选的同时在两项投票中一支持一反对并[[User_talk:红渡厨#關於本次投票,本人有幾點不解,萬望賜教。|对其他用户进行类似拉票行为而话不投机后又给人扣帽子]]的,又该算是什么派?傀儡调查值得信任,因为它需要以证据为前提,否则我们就会发现几位“其全域编辑数都有几千乃至几万次”的用户(其中不乏仍在各种维基项目常态活动者)在不具备强证据的情况下似乎就要因为瞪眼的“派别”划分被投到用户查核员处(这种情况下,也几乎不可能发生查核——查核不是钓鱼);而未见清晰逻辑链条只靠瞪眼的派系划分,则并不有益。这不是就意味着完全不存在傀儡的可能——但最起码应该基于证据来谈这些事,如果只因为支持或反对就要被扣帽子,谁还会表态?说起来本地过去也不是没有这种派别论,Assifbus阁下不是隔三差五就反共派哪个派?XsLiDian阁下不是因为别人对其做法提出意见就把人打成“党羽”“小圈子”?结果,这样的观点,不能反映问题,也不能解决问题。说句玩笑话:如果一定要算派别,那就把我算在“老好人”派好了——这还是由持派别论最烈的囍鵲阁下亲封的,实在是与有荣焉。——不过您说得对,这些事当中的不小部分,确实是无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7 (UTC) ::::我爱吃菠萝派!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7日 (六) 15:31 (UTC) :::::阁下可能需要厘清一下是我爱吃“菠萝”派还是我爱吃“菠萝派”,以便我决定赞扬阁下还是提报阁下(doge)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5:52 (UTC) ::::全域编辑数多确实是一个可能的解释,这些用户主要活跃于维基百科而不是维基文库。现在要让这些用户看到并且参与在维基文库的讨论,但是又没办法在维基百科开启一个维基文库的分讨论以便让他们更方便参与。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5:54 (UTC) :::::我认为像诸位提及的对'''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作出“近期编辑数”要求算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处理这种情况的做法——事实上,让活跃于其他项目的用户读到这些讨论和让活跃于本地(但不参与人事案)的用户读到这些讨论,这两件事其实在本质上没有太多差别,这不是一个我们可以期待解决的事。我们可以解决的,是保证投票用户具备在本地一定的近期参与度,这样会提高“读到这些讨论”的逻辑可能性——例如在人事任免流程开始的前180天内有5次编辑之类的。另外,就人事任免提高总编辑次数的门槛也应该考虑了,来个250次正文编辑或5篇信而有征,其实也不是多高,毕竟是人事任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09 (UTC) ::::: {{ping|Midleading}}中文維基文庫現在有[https://t.me/wikisource_zh Telegram即時通訊群組],內容完全是公開的,且開放隨意入群。您或其他人可以考慮加入群組,也方便快速交流。QQ那邊,我不確定環境是否適合,但若有需求,也可以開設聯絡群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6 (UTC) ::::::別忘了基金會行動肇由Telegram和QQ群組。我自認處於大陸地區,一旦個人信息泄露有極大可能性處於危險,無法再公正行使管理員職能。本人在此聲明過去、現在以及未來都不會加入任何與維基媒體有關的站外即時通訊群組,亦不會參與線下活動,除非是經私人邀請且可保證安全隱私無虞。只建議臺灣人民使用Telegram。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3:34 (UTC) ::::::: {{noping|Midleading}}不過您也不用真的「加入」,因為群組係公開,可以定時查看群組內容即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05:48 (UTC) :那么多人都在这里说那么多不管用的干嘛呢。 :两个礼拜投完票了,能不能快点,大家确认投票结果,正式结束这次投票了。 :好让我提两个方案,也许能解决这件事。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0 (UTC) ::拭目以待。--[[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35 (UTC) :::作為對中立性的尊重,本人會在兩名中立管理員至少三天無回應的情況下考慮正式結案。我目前傾向於基於[[Wikisource:管理员的离任/修正案2]]開展討論。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7日 (六) 16:07 (UTC) :::: {{ping|Gzdavidwong}}此舉可能涉及利益衝突(閣下係該解任投票主要涉事方),而違反全域委員會有關決議。我已[[: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7161600-Ghilt-20250607160500|請求]]委員會就此予以裁定。以個人角度而言,我亦希望閣下不要急於操作,否則又將犯「授人把柄」之殷鑑。事實上,Zhxy 519屢次回退Jusjih提起的解任投票,無論背後理據如何,仍顯得過於激進,甚至直接造成委員會之介入,乃至於本地解任投票中多位維基人以此為理由支持將其除名的所謂「惡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19 (UTC) :::: 至於管理員離任規定及投票門檻等議題,社群似乎多人有討論意願,可以趁機另開新章節提倡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22 (UTC) ::::我赞成Eric Liu阁下上述就此件结案的意见。投票已经过了截止期,它的结果已经冻结,快点慢点正式结束并不是问题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没有太大实际意义,无争议地走流程才是关键。关于该修正案,作为作者说一句:我这个已经是几年前的了,而且之前投出来也并没有太多正面反响,因此我完全不认为这个修正案的质量有多高以及多符合当前的环境。——当然,欢迎诸位将这个修正案作为砖头。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26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个人建议先不要着急就正常的申请解任条件及程序(即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进行修订,私下跟某位U4C成员的讨论来看,之所以造成管理员组内部对立,不是因为缺乏行政员,除维基百科外的一多半WMF站点都没有行政员,维基百科语言版本中也就一少半有这个,ta们怎么就没发生这问题呢?怎么就本站奇葩呢?别的站点(事实上也包括Eric Liu也担任管理员的其他站点上)谁谁搞破坏应该被封禁、哪哪页面是破坏/违反方针页面应被删除,哪哪条目遭遇编辑战需要回退,回退不行上保护...,几乎没一个管理员敢公然说不的,也不是因为双方熟对谁错,非要抢麦拿下定义对方违规的话筒,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如果实在不行,我还是那句话,[[m:PCP|申请关站]]吧,wiki不是适合吵嘴皮子杖的合适网络平台。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08:16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抱歉,我感觉阁下虚空画出来的靶子太多了。我甚至并不理解阁下的意图和观点是什么。 ::::::一,我上面已经明确表明我的方案已经在时间上和实务上过时——我不明白阁下一来就给我套一个“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帽子是干什么——难道我是应该说“现行指引很好,没有一点问题,别改了”或者说“我的指引方案很棒,你们就照着来改”吗?客观而言,从各次解任过程来看,解任的流程被审视和需要完善是正常的,如果连审视的讨论都不能开始,那么这又谈何完善本地规则呢?而如果我过时的方案能作为砖头引出诸君的玉石,那我是乐意的。 ::::::二,阁下后续整段的论述——抱歉,容我说得重一点——究竟想表达什么呢?(1)我没有谈过行政员的问题,不知阁下突然提这个是为什么,恕我没有回应。(2){{tq|别的站点...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抱歉,我真的看不懂你想表达什么。本地除了这件事外,其他各种的站务从写字间、版权讨论到删除讨论,近年来并未见明显的处理失灵(至于说有没有处理迟缓或不善之处,我不会说没有,但我个人而言还在可接受的范围):写字间近两年来在不同的用户以讨论等形式达成共识下,已经多次通过了版权方针、格式指引和重要模板的修订;两个存废类页面在我这个还算是活跃的人看来也还在合理进行的范畴内。如果就本件而言,在U4C介入下,本件在形式上已经有告一段落的迹象,我认为这是一个完善本地相关的事宜和规则的契机。我强烈反对阁下这种所谓“整个站点的混乱”的完全不审视本地实际情况的定性。(3)如果阁下表达的是其他内容,还请明确提出,讲真,我很少说别人讲话我看不懂,因此阁下可以不必忧虑我是托词闪避——我确实看不懂你想表达什么。 ::::::三,我个人强烈反对这种动不动就是分站(阁下犹记得当年阁下牵扯所谓“文言文站”案否?别人可能忘记了,在下倒是不敢忘记)、关站然而其核心空洞无物的表述——你可以把我接下来这句话当做人身攻击提报:在我看来,这种'''无聊透顶'''的表述也只有在本地主业干得不多(注:这不是问题,文库不强迫任何人参与;但是再结合下一点特征的话,就恐怕有缺少本地经验、不结合实际站务情况而空谈家国大事之嫌了),参与讨论时缺乏分析、逻辑说理、方案提供而只输出个人reaction的人物在坚持了。这种表述,本质上跟类似Assifbus、XsLidian和囍鹊大同小异,都是一种拍脑袋画“大破大立”大饼的行为,文明一点的说法,就是“虚空画靶”。我想本地需要的是讨论实际事务而非说怪话的人。——PS:话虽如此,我个人不会赞成任何在这条评论下方只是为了反对Liuxinyu970226个人而支持这段评论的留言——在我看来那一样无聊。 ::::::四、我对阁下没有恶意——再次声明,如果你觉得上述的表述有恶意,我完全欢迎提报——我诚挚希望阁下能够有效而详细地表述阁下认为当前本站需要改善的地方(若能有具体方案则想必社群都非常欢迎),这样,别人(自然也包括在下)才能就具体的问题和事宜详细商讨,就像过去两三年间写字间正常就各项版权、格式方针指引的讨论那样,少谈高来高去,多谈实际事宜。 ::::::在此我也要自我声明:我近来受俗事缠绕,未能很常参与本站事情,特别是“后罢免时代”与人事站务相关的讨论(在我看来这确实是复杂的而需要相当投入精力的讨论——但也应该是务实的讨论),我个人表示惭愧,也希望诸位有识之士像此前写字间讨论多项其他类别的站务那样,以务实精神来提出(并整理)各家之见,逐步完善这些规则。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20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如果阁下这份10多kb的辱骂性言论也可以叫“没有恶意”,那我真无法想象什么才是真“恶意”了,这个讨论章节名“关于各派动机的恶意假定”也是够奇葩,批斗大会114514.0版?(我不想引用某些现实战争)“阁下犹记得当年阁下牵扯所谓“文言文站”案否?”我作为那个[[m:Requests for new languages/Wikisource Literary Chinese|RFL]]的提案者居然也能忘了?我比您还忘记不了好不?“这种无聊透顶的表述也只有在本地主业干得不多”,您觉得无聊透顶您自己觉得去,我觉得这些话题有的聊。“这种表述,本质上跟类似Assifbus、XsLidian和囍鹊大同小异”别拿我跟那帮LTA一起看待,我在支持这份大罢免提案时,不也是警告了囍鹊了么,当年的某个SRCU我也是不留情面的列出了Assifbus了么。“少谈高来高去,多谈实际事宜。”我想这样做,可您的一贯言论却反而意图阻止我这样。“我强烈反对阁下这种所谓“整个站点的混乱”的完全不审视本地实际情况的定性。”那7个字不是我说的,谁之前说的这个东西找谁去,不过我也是忘了。“我不明白阁下一来就给我套一个“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帽子是干什么”您可以撒谎,那些管理员们也可以撒谎,甚至真正严格的讲(如果真有必要的话)我也可以撒谎,但[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AE%A1%E7%90%86%E5%91%98%E7%9A%84%E7%A6%BB%E4%BB%BB/%E4%BF%AE%E6%AD%A3%E6%A1%882&action=history 编辑历史不会撒谎],这个离任修正案2是谁提的,如果看完编辑历史还认为不是阁下,那我恐怕只得去[[m:SRG]]提报compromised account问题咯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1:02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1、对于阁下称我的言论是“辱骂性言论”,我也还是那句话,“无聊透顶”不礼貌,我一早就说过了您可以提报,这是表述形式不文明,我完全承认、也愿意回应,如果您需要道歉,我也可以道歉,但是这不能改变您的这种动辄传播“关站”论的表述无益的事实——如果您真的记得所谓“文言文站”的提案及其相关讨论,就应该意识到这种提法对文库项目的发展毫无益处,甚至有害。 ::::::::2、您大聊高来高去,这个是很明确的。有问题提问题,有事情谈事情,具体的,不是您的个人观感和reaction。您在本论题谈过什么实际问题?关站吗?谁有问题提谁的问题,哪有问题提哪的问题,不要老搞“ta们怎么就没发生这问题呢?怎么就本站奇葩呢?”这种缺少认真详细论述的高来高去的慨叹,这样没人知道应该从具体的什么地方或问题开始跟阁下聊——如果阁下仔细认真阅读他人留言,就应该留意到我很早就提醒过您,回归论题本身。如果阁下确实想谈实际事宜,我很乐意参与——但不是这种要猜测您在说什么的事宜。 ::::::::2、没有人拿您和“那帮LTA”(就我所知,他们当中仍有不少并非阁下所称的身份,您给别人扣的这个帽子是不是扣得太大了?)相提并论,如果阁下确实读到了{{tq|这种表述}}这四个字的话。 ::::::::3、“那7个字不是我说的”——就您这样还指责别人“说谎”?——{{Tq|别的站点(事实上也包括Eric Liu也担任管理员的其他站点上)谁谁搞破坏应该被封禁、哪哪页面是破坏/违反方针页面应被删除,哪哪条目遭遇编辑战需要回退,回退不行上保护...,几乎没一个管理员敢公然说不的,也不是因为双方熟对谁错,非要抢麦拿下定义对方违规的话筒,而是本站整个站点的混乱,如果实在不行,我还是那句话,申请关站吧,wiki不是适合吵嘴皮子杖的合适网络平台}},原文直出,从上下文看,这难道还不是您对于本地的定性,而是“谁之前说的这个东西找谁去”式的引用别人的观点吗?您做这样的语言闪避是毫无必要的。 ::::::::4、我没有兴趣做这样的闪避,我在上文已经说了,{{Tq|我上面已经明确表明我的方案已经在时间上和实务上过时}}——您是从哪得出一个我否认自己为这份方案的创作者身份、并为此撒谎的推定的?我反对的——再明确讲一遍——是反对阁下这种{{Tq|'''先不要着急就正常的申请解任条件及程序'''(即阁下'''意图要修改'''的“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进行修订'''}}的推定——没有任何人着急修订,讨论和交换意见是正常的,这是一份我已明确指出问题的“死”方案,但如果各位愿意以这份方案为出发点——或者批判这份方案为出发点——来讨论,我个人非常高兴,但这不代表阁下可以扣上一个“'''着急就正常的'''...'''进行修订'''”和“意图要修改”(从前后文来看,我只能认为阁下推定'''我个人意图'''在'''现时点'''就修改一个'''正常的'''规则)的帽子。 ::::::::5、我还是那句话,不要高来高去。我很愿意与包括阁下在内的任何人讨论本地方针指引等规则的修订问题,也可以讨论本地弊病——前提是您应该说明白,是什么具体内容,而不是用一段段的个人表态来谈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37 (UTC) ::::::::补多一句总结好了:有人提说要用在下的浅陋的方案来讨论,我个人在认为该方案多有欠缺的同时对此持开放态度,这就是上述交换意见的所有内容(这甚至都不是一个提案,并且交换意见显然已经终结——它不可能在本话题下被继续讨论,这种开放态度也并不代表当真正讨论该议题时我或任何人仍坚持此方案)——而在议题显然已经终结后上来继续延伸的,是阁下。这就使我尤为不解了——因为我没看懂您的延伸,也不认为这种单纯交换意见是有问题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56 (UTC) :::::::::您爱怎么说怎么说吧,我不想再回应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23:32 (UTC) :::::::甚至“犹记得”这种叫法,好像阁下认为我在搞“反犹主义”一般,希望今后避免这种争议极大的称谓。“反犹主义”同样也是我所反对的。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1:21 (UTC) ::::::::您这个帽子扣得已经是没边了,我只能郑重提醒阁下,不要扣帽子——即便扣,不要乱扣。“犹记得”是正常的中文表述,跟您所牵扯的概念事宜毫无关系,从[[山中白雲詞|古人]]到现代中文使用者[https://www.zaobao.com.sg/lifestyle/culture/story20240404-3250666][http://www.hunan.gov.cn/hnszf/hnyw/sxsp/202505/t20250531_33688504.html]都有在使用——并不是阁下所称所谓“争议极大的称谓”——虚空画靶毫无可取之处,敬请注意。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5:41 (UTC)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19:2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c-RoyZuo-20250607211300-请各位不翻2025年6月8日前旧账]] ::我两个方案写出来了,请大家赏脸看看吧。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20 (UTC) == 2025年第23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3"/><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3|-{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Chart擴充功能]]現在可以在所有維基媒體維基上使用。編輯者可以使用這個新的擴充功能來建立互動式的視覺化資料,例如柱狀圖、折線圖、面積圖和圓餅圖。Chart圖表旨在取代舊版[[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raph|Graph圖表擴充功能]]的許多用途。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管理員現在可以更容易地在本地維基中,為視覺化編輯器的[[mw:Special:MyLanguage/Citoid/Enabling Citoid on your wiki|引用產生器]]配置自動引用功能。管理員現在可以在本地的<wbr/><bdi lang="en" dir="ltr">[[MediaWiki:Citoid-template-type-map.json]]</bdi>頁面中,使用<wbr/><code dir=ltr>_default</code>鍵來設定預設模板([[mw:Special:Diff/6969653/7646386|差異範例]])。設定此預設值有助於將來[[phab:T347823|新增項目類型]]時,確保現有配置不會過時。您仍可以為個別項目類型設定模板,這些模板會優先於預設模板。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4709]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0|{{formatnum:20}}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6月2日當週開始,以<wbr/><code dir=ltr>action=login</code>或<wbr/><code dir=ltr>action=clientlogin</code>登入的機器人將更常登入失敗。這是因為我們增強了針對可疑登入行為的防護措施。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Bot passwords|機器人密碼]]或者使用免登入驗證方法(如[[mw:Special:MyLanguage/OAuth/Owner-only consumers|OAuth]])的機器人不受影響。如果您的機器人並非上句所述類型,請更新您的機器人;使用<wbr/><code dir=ltr>action=login</code>且沒有機器人密碼的方法已於[[listarchive: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message/3EEMN7VQX5G7WMQI5K2GP5JC2336DPTD/|2016年]]棄用。這項變更對大多數機器人而言,僅需變更其所使用的密碼即可。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5205] * 本週開始,維基媒體維基將可以使用JavaScript ES2017功能,無論是在MediaWiki內部、小工具或個人腳本中。ES2017的一大特色是讓程式碼更易讀的<wbr/><bdi lang="zxx" dir="ltr"><code>async</code>/<code>await</code></bdi>語法。本週以前,平台僅允許使用ES2016以下的功能,而數月前,僅允許使用ES2015以下的功能。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1537]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4|MediaWiki]] '''會議與活動''' * [[m:Special:MyLanguage/GLAM Wiki 2025|2025年館聯維基媒體會議]]現正開放獎助金申請。會議將於10月30日至11月1日在葡萄牙里斯本舉行。無法負擔參與費用的館聯人可考慮[[m:Special:MyLanguage/GLAM Wiki 2025/Scholarships|申請獎助金]],申請開放至6月7日止。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3|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3"/>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2日 (一) 23:54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19186 --> == 提及模板更新 == 剛剛以百科版本為基底更新了[[模板:Ping|提及模板]],現在沒意外的話一次最多可以提及五十個人(本來五個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9 (UTC) == 社群首頁更新 == {{存檔至|Wikisource:社区主页}} 簡單更新了下[[维基文库:社区主页|社群首頁]]的排版,並修正了幾個連結或措辭。不過,內容主體未有大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6:55 (UTC) :感謝Liu 君更新。我們的社群頁面承襲英文文庫[https://en.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Community_portal&oldid=86314 早期](20年前)的架構,有些内容實在過時了。可以增減連結,調整界面,把常用的連結結組置頂,以服務編者。我稍修飾了導言的語句,也希望諸位合力調整正文。如有不當請徑直修改。 :另外借此通知,[[Special:特殊頁面]]佈局最近得到了重新設計,見[[#2025年第21期技術新聞|上面的技術新聞]]。不知道和重新設計是否有關,原來在左側欄的連結不見了。已經在社群首頁添加了此頁的連結,望各位編者知悉。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8:38 (UTC) :: {{ping|Andayunxiao}}已依據[[:w:zh:特殊:固定链接/87663047#介面顯示(五)|百科方面討論]]修改側邊欄,補回特殊頁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1日 (三) 09:12 (UTC) == 请各位不翻2025年6月8日前旧账 == 最近举行了[[special:permalink/2566738#解任投票]]。其中1项,[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Ghilt-20250607161200-RoyZuo-20250607133900 已确认投票期已结束]。 务实地说,<u>我感觉</u>,已结束的 Zhxy_519 的解任投票,和未结束的 Jusjih 的解任投票,最终结果将是,与投票前的情况,没有区别。所以我也不等所有投票结果出来,现在就提两个方案,希望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这是第1个方案。 我诚恳地呼吁各位,<u>从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u>。具体操作如下。 我提议,大家商定“旧账”截止时间,随后14日作为过渡期。以下讨论均假定2025年6月7日23:59为截止时间,具体日期待各位商议。 {| class="wikitable" |+ !旧账截止时间 !过渡期 !不翻旧账 |- |2025年6月7日 23:59 (UTC) |6月 8日 00:00 至 21日 23:59 |2025年6月22日00:00起,翻2025年6月7日23:59前的旧账,属于扰乱。 |} 何谓“不翻旧账”: #<u>所有用户</u>截止时间(2025年6月7日23:59)前的任何行为,从此不咎。也就是说,<u>这些行为不可再作为封锁用户的依据;不可再在讨论中用作指控用户的证据</u>。 #任何“翻旧账”的行为,<u>无论是在zh.wikisource,还是在任何WMF的网站</u>,一经发现,即属“扰乱”。<p>我建议,特设一页,用以记录该等翻旧账扰乱行为。<p>我提议,任何用户翻旧账达3次:一般用户即应被中文维基文库管理员封锁7日以上;管理员则应被封锁7日以上,社群并发起解任投票。 #考虑到我等并非圣人,许多人情绪高涨,故特设14日过渡期,方便各位适应。<p>原则上,大家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但14日<u>过渡期内,即使有翻旧账的行为,也不列入第2点建议设立的专页,不算作扰乱</u>。希望大家互相体谅,过渡期内的行为,就当是一时火起、戒断反应……诸如此类。<p>但恳请各位保持克制,真正做到<u>今日起不翻今日以前的旧账</u>。 请各位共商。谢谢。--[[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13 (UTC) 附注:我就看看大家讨论成什么样,如非必要也不说话。可能两个礼拜之后我作一个私人总结吧。(我未来的私人总结不是结束这个讨论,<u>大家讨论没有限期</u>。只不过视乎参与讨论的人数,我预估届时我能得出一些观察结果了。) I plan to make a personal report on these 2 mediation attempts of mine circa 2 weeks from now, depending on how many people join this discussion. Before that I dont comment unless necessary.--[[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6:50 (UTC) === 意见 === <small>(限每人1行,表达支持/反对/其它。冗长讨论请写于下1小节。)</small> #{{反對}}以上提案,根本不如利用[[w:Wikipedia:翻舊帳#「不要翻舊帳」不是什麼]]以便此地參考。更請注意[[Special:diff/2546761|存疑不合理的封禁]]若不妥善遮罩平反,就是一直公然展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24 (UTC) #仅{{反对}}特定日期,建议改为灵活时间段制度,如1年前、2年前等...在未满足特定时间段时的情形仍应允许主动公开(尤其近1年间的封禁记录)以便及时判断相关言论及操作是否具合理性,已满特定时间段的我可以支持不再重提,另外提醒阁下(指RoyZuo),[[w:en:User_talk:RoyZuo#November_2023|随意回退他人评论及歪曲被封禁的理由]]本就已是扰乱行为中的IDHT。--[[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30 (UTC) #{{意见}},翻旧账在中文维基百科都只是论述,没有理由在这边采取更强硬的措施。———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8日 (日) 07:33 (UTC) #{{反对}}建议直接雪球驳回吧,没有一个用户支持通过的。要讨论也应先由提案人总结现在已经出现的意见,再重提一个更实际的提案,才好达成共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0:48 (UTC) #{{意见}},不說禁止翻舊賬吧,但是反覆用同一理由提罷免應該是明文禁止的。--[[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03:10 (UTC) === 讨论 === 本人保持[[meta: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Suggested_solutions_-_Zhxy_519|於meta的聲明]]:問題皆是Jusjih無中生有,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Jusjih,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20 (UTC) *要不我提议一个修正案好了: #所有{{tq|本站}}用户{{tq|(指至少登录本站1次)在任何站点,发生于2年前(原则上以730天计算)}}的任何行为,{{tq|不论是否为其所欲,都应假定合理性,既往不咎}}。也就是说,{{tq|这些行为不可再作为封禁该用户的依据(或是该用户为管理员时封禁他人的依据)}};不可再在讨论中用作指控用户{{tq|(无论是针对其本人亦或其本人针对他人)}}的证据。(毕竟阁下根本无法左右外站是否对本站行为追究后续责任) #{{tq|但对封禁而言,任何站点当前仍在实施中的封禁,只要不被适当申诉予以推翻,即可继续引用,不受上述翻旧账定义限制}}--[[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03 (UTC)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RoyZuo&diff=prev&oldid=1294473273 <u>[[User:Liuxinyu970226]] has been harassing me crosswiki</u>, this time by pinging an uninvolved user under an unrelated section on my user talk page and making misleading comments, for my attempts at mediation for zh.wikisourc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04 (UTC) *:{{ping|RoyZuo}} No, that's not a harassing behavior, just a reminder that you should also not revert other users' comments to avoid trolls from or toward you, that's a protect trial, not wrong behavior.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10 (UTC) *:But if you think that comment is really unnecessary, I've withdrawn.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3:23 (UTC) *In this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3ACzar&diff=1294477141&oldid=1294223744 enwiki diff], {{ping|RoyZuo}} above wrongly claimed a so-called "harassement" which I didn't ask Czar to be blocked (only say that that should also be blocked if and when that user really did something that community agrees with their IDHT property, which didn't happened yet), but only a reminder that this user shouldn't be a meatpuppet of other users, thus this user should be largely warned due to their IDHT (Failure or refusal to "get the point").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27 (UTC) * 「一事不再理」是管理員解任投票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Jusjih及Zhxy 519,本來都不能再用此前的理由向對方提起解任投票。至於精神上的「不翻舊帳」,我看是難以規定,如此不過是強壓不滿,提前掩埋社群不和諧因子的「地雷」罷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34 (UTC) *:确实,这种情绪性提案,建议直接否决。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7:40 (UTC) *: 有關這個問題,雖然解任投票尚在進行,我尤其希望先得到{{ping|Jusjih}}君的明確答覆。文庫社群已經就此紛爭糾纏數年,干擾站務甚鉅,無論起因,顯然已經不少人對此感到厭惡。既然Zhxy 519已經白紙黑字地表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剩下就輪到Jusjih您這邊了。我很誠摯地等待。——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01 (UTC) *:: (註:對我而言,有關Gzdavidwong的若干瑣事也包含在內,因為那實在是Jusjih跟Zhxy 519更大衝突的一部分而已,都已是一坨舊帳、「爛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6 (UTC) :@[[User:红渡厨|红渡厨]] 理论上,<u>大家是希望有的人不要把陈年旧事反反复复没完没了地提吧?看看是谁不同意,谁反对这个大家的意愿,谁一定要提以前的事?</u> :所以实际上,他们反复提,我们也无可奈何,因为有的人拿着无限期管理员权限。 :所以我现在就提出来一个具体的、可以执行的方法,定一个时间点,时间点以前的事就不准再提了。 :就好像<u>整个中文维基文库在那个时间点重生一样</u>。 :同时定一个宽限期,宽限期内忍不住嘴的,大家就算了,大家都忍一忍。 :但是宽限期以后,还忍不住嘴的,那大家就知道是谁一直纠缠不清了,大家就有理由把他们踢走了。 :然后世界清静了,大家就该干嘛干嘛了,可以回归抄书校对的实际工作了。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03 (UTC) ::我还是那句话,我反对一个特定时间点,但支持某一时间段之前的不要再提,例如1年前或2年前,而且阁下其实也无法劝阻外站用户提及本站琐事(例如万一这样的“提及”来自萌娘百科、或是OA2021之后那帮被赶走的叛徒所建立的所谓“求闻百科”呢,您还有心思跑到那两个网站说“不许再提中文维基文库”么?ta们如果不嘲笑阁下都算烧高香了,就好像日本政府曾要求中国外交部撤下一幅讽刺绘画,[https://finance.sina.cn/tech/2021-04-28/detail-ikmyaawc2385803.d.html?fromtech=1 结果]却是——置顶了),所以规定“所有{{tq|本站}}用户”绝无不妥。至于为何要求对当前发生的封禁作出适当例外,这当然是基于另一个“囍鵲”案:[[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2025/囍鵲]],如果不提及这个案件,将几乎没有可能做到“引以为戒”,反而会误导社群“这个人做错的事跟我做错的事是两回事,我跟ta没半点关系”,对社群恐百害而无一利。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14 (UTC) ::就“整个中文维基文库在那个时间点重生一样”一说,我想可以重生,如果现有政策仍旧乱的一锅粥,元维基[[m:PCP|项目站点关闭提案专页(PCP)]]随时欢迎,我无意主动提案,但如果有人提了,我用人格保证我绝对投支持票,而不是反对或中立票。待关闭后本站内容临时迁回[[:mul:|多语言版维基文库]],好好整顿一番后申请按[[m:RFL|语言申请页]]规定重新启动,岂不更加美哉(而且这样做,从多语言版维基文库要回ta们的文言文内容反而觉得容易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35 (UTC) :::请有事说事,就事论事,漫无边际的发想,话题很新,离题很远,毫无效益。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8:4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现在才多久了?一天都不到,多少人看到了?又是谁在反对?谁在反对某一个时间点以前的旧事不再提,从此整个维基文库重新开始?谁一定要提旧事?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1:25 (UTC)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捅的娄子自己缝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1:29 (UTC) ::不管是谁反对,但是我还没看到有支持的,已经说明目前的提案至少也要重新修改,才更有机会通过。一直放着并不会魔术般的就通过了,如果我是一个没时间的不活跃用户,偶尔才过来看到这个讨论,里面全都是各种各样的反对,那我很可能会直接点击×而不是留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6:55 (UTC) :::那麼,閣下就這一點的意見到底是什麼?閣下目前只是拿別人都反對來當理由,自己的真實想法卻不清楚。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03:13 (UTC) ::::两位管理员已经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能重新提出针对对方的解任案,看不出本提案的必要性,根据其他反对意见,本提案的可行性也不足。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08:47 (UTC) :::::本次投票緣起就是Jusjih屢屢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意圖提出解任,閣下是否追認這一事實?按照他的脾氣,過了半年再來提,閣下是否出手制止?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2日 (四) 13:07 (UTC) ::::::'''提醒'''@[[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离任指引并未明确禁止“一事不再理”,而且现时Jusjih的解任案中,包括本人在内多位反对者已提出有效异议,认为部分解任理由更适合描述Zhxy 519自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20:57 (UTC) ::::::我建议当本案被否决之时,同时允许前往[[Wikisource:投票]]区表决我上面提到的一份修正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2日 (四) 21:00 (UTC) :::::::阁下修正案亦缺少讨论,在下反对在此情况下将其付诸表决,请牢记投票不能代替共识。我个人对于上述原案与修正案不论以何种方式划定“不算旧账”的严格的时间点和作为强制性规则两件事的前景都不看好。如果一事(这里的事情,应当是指具体的事项,而非一项提案)在'''流程正常进行'''下已有处理结果,那么不再理会是符合程序原则的——不过我似乎也没有见过要把它明文化的,这可能也很困难,不过我相信即使有人打算违反,那也会被指出来,所以其实大概还好。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29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这个流程正常么?目前多位用户反映提案者不分青红皂白强推本页提案,甚至我只是提一个修正案不想竟遭恶言对待,试问谁能支持?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38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首先,我的“流程正常进行”是针对其他就“一事不再理”问题的意见的个人看法中的表述。第二,每个人有提案的自由,他的提案我也不支持,但他这样怎么样算是'''强推'''呢?他把这弄到投票去了吗?这不还是在讨论和形成共识阶段吗?征求意见阶段这么多不同意见,那么这个议案自然是难以通过的,正常过一定时数(这里倒不是说要等十四天)没有更多讨论就可以关闭或存档议案,也可以雪球关闭(不过本地确实很少做这种雪球关闭的处理——这也表明我们可以完善这些规则),除提案者外其他人阻止了吗?从以上看,这样的流程,又哪里不正常呢?老实说,哪怕是一个错到离谱的提案,我们也不妨从中吸取一些经验,而不必一来就是{{Tq|自己捅的娄子自己缝补}}。至于你们俩之间的争议,如果发生在本地而你认为这些是由其不当行为所致,可以提报,如果发生在别处,你也可以提报。最后,我可以再次利申:我认为这个提案——和修正案——都不现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0:51 (UTC) :::::::::雙重標准不是你這麼玩的。上面Eric Liu和Midleading都在提一事不再理,你還一副贊同的模樣,卻單單跑來提醒我。你投票發表意見就發表好了,多扯「有效」就太此地無銀三百兩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6月14日 (六) 02:51 (UTC) :::::现在看出来了,他很会说话,用点藉口就把自己真实意图藏起来。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5:35 (UTC) ::::::不敢自称写作有多好,只不过是正常而已,没读过书怎么好意思当中文维基文库的管理员。本人对道家文化感兴趣,这么做是很自然的道理,人家Jusjih都还没有提出来这样的提案,谁知道未来会不会出现新的解任理由,或者是Jusjih会不会想出不需要解任的新的矛盾化解方法,这些都不是“一事不再理”,可以继续讨论,现在就要颁发永久效力的保护证明确实有点为时尚早。Jusjih一直在錄入台灣法律,想要尋求一個公平正義的解決方案也很合理。其他管理員的錄入風格暫時還未知,因此抱歉無法點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4:02 (UTC) :::::::{{ping|Zbz53321374}}才像是最近刊登台灣法律最活躍的,但不肯討論,而其正確性以及排版,我一人追加校正很瑣碎,因而有請公正管理員注意,甚至勸告。是有不需要解任的新的矛盾化解方法,例如[[Wikisource:禁制|禁制]]。斟酌[[w:Wikipedia:翻舊帳#「不要翻舊帳」不是什麼]],就是像Z某封禁他人程序的爭端,公共可看的封禁史若程序不正,就應討論是否遮罩平反,但曾被封的又再犯,或任意封禁的管理又再犯,新舊帳一起算就不是單純的任意翻舊賬,以及可能要短暫反遮罩作公開證據。--[[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18:44 (UTC) == 有限任期制 == 第2个方案,有限任期制。 #所有现任管理员,任期到某商定日期为止。(例如2027年12月31日,超过2年后。具体日期待各位商议。) #任何新当选管理员,任期若干年而非无限期。(例如6年。具体待商议。) #管理员任期届满前,举行信任投票,通过信任投票方能续任。(通过门槛最低为“支持票>反对票” ,最高为75%(新管理员当选门槛),具体门槛待商议。) 请各位共商。谢谢。--[[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1:13 (UTC) === 意见 === <small>(限每人1行,表达支持/反对/其它。冗长讨论请写于下1小节。)</small> #{{反对}}有时间规定任期,还不如两套管理员相关指引都提出修订意见(尤其是就不活跃的管理员定义问题,G打头那位更是心知肚明中的心知肚明),目前管理员行为争议皆起因指引叙述争端,并不是限制任期就能解决的,顺带,当可能通过的下次修订通过后,我请求修订哪个就升级哪个为方针。--[[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22:33 (UTC) #{{支持}}每个人网络做志愿者公益编辑的精力都是有限的,能投入一部分时间精力来贡献就可以了,不要求终身贡献。任期制可以避免一些人虽然兴趣和精力已经减弱,为了终身保持管理员的“荣誉”,而只是做最低限度的编辑。不过我认为到期后应该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而不是举行信任投票。如果需要管理员权限,可以重新选举。--[[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0:15 (UTC) #{{支持}} 但是我想第3點該是所有管理員同時"下課",有意連任者,報名參加新一屆選舉,由有資格投票用戶審視。--[[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29 (UTC) # {{反對}}任期制:管理員處理站務,無論理由多麼正大光明,總是有機會得罪別人;時間久了,整體支持率必然下降。而本站社群基數較小,這一現象比百科等地更加嚴重,且會持續加劇。重點是,越活躍處理站務,就越容易得罪別人,於是更可能導致有能者漸難取得社群多數滿意,最終促使本站管理體系長期失能。本人認為,如果個別管理員沒有明顯濫權問題,則不應予以解任。現有管理員離任指引,雖仍有瑕疵,已經足堪應付此種不端行為。若要避免管理權限淪為所謂「榮譽」,倒是理當考慮提高管理人員活躍度門檻,而不是直接訂下硬性任期限制為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28 (UTC) === 讨论 ===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这便是我反而害怕的问题,这种定期选举逻辑肇因维基百科那边受[[w:WP:OA2021|OA2021]]影响而被迫如此,但也已导致选举不能灵活进行而造成1.本应可以满足条件新当选上的却奈何为时过早或过晚,过分且无合理理由地强加了自我检讨期;2.某些用户抓住时间要求,刻意赶在某个选举日期前刷满编辑次数,自诩满足参选/当选条件,我不希望本站再因同一原因再发生一次基金会行动。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0:26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所有管理员同时"下课",那么如果在选举期间遇到多出了大规模侵权内容,甚至大规模编辑战,又该由谁管控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3:49 (UTC) *:其實還有GS,你們可以請求Global sysop action,不過這不是一個good idea就是了。 [[User:ASid|ASid]]([[User talk:ASid|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17:41 (UTC) *:简单至极,您是位热心用戶,给您"看守",必不负众望。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3:2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我?没空,真是没空,你们要全体都不行了,管不住了,剩我一个那这wiki还有啥用呢,关站得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3:40 (UTC) *首先请全体超级低调管理员发表意见,你们是可能受影响最大的人,不发表意见有点说不过去。其次请超级低调用户谈谈看法。我们都知道七八年前这些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不用通过投票确认这一事实。但是你们能不能更新更新认识,这里谈了这么多,没人理睬的话岂不等于满篇废纸。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5:49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的确,就像我在U4C案例讨论页问到的那样,我们都需要逐步完善有关指引及程序,并寻求将指引升级成方针(即只要不被再次修订,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8日 (日) 06:00 (UTC) * 另請注意百科此前推出之「臨時管理員」試行,結果是幾乎所有管理員作完一任,涉及各種爭議站務工作,都不足以取得更多支持續任,還有部分倒退跡象。百科如此規模之社群都不過如此,遑論文庫?——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37 (UTC) *: 且要指出,本站新任管理員,已非預設永久任期,而是受[[:meta: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Minimum voting requirements/zh|全域要求規範]],僅有獲得相當支持,始有取得永久權限之可能。這不代表本站不能自訂指引,但我仍覺得弊大於利,理由已於上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8日 (日) 07:43 (UTC) * 大体上同Eric Liu在意见章节的意见。以目前的社群规模,这种安排最终会造成管理员人数大幅下降。而且考虑到管理员之间本来已有大量的矛盾,人越少事情越难处理。除非诸位有最终放弃设置本地管理员的打算,否则还是不建议引入任期制……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4:16 (UTC) * 不同意管理員積極處理站務必然導致支持度降低,這里管理員自身的行為有待改進才是支持度降低的決定性因素。如遇爭議站務工作,應該首先調查有關證據,征求社群意見,促進形成共識,如此即使產生爭議案件(如剛剛過去的[[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也可安然化解。管理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同意因為管理員自身問題可能導致管理員人數下降,就支持任用條件尚不成熟的管理員,應該和維基百科一樣從嚴要求。如果管理員人數真的下降,我仍會在今後很長的時間內維持高頻度巡查和處理站務,不致使站務陷入癱瘓。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2:16 (UTC) *: 你說的是理想情況,但以本站的社群風格來說,還真不一定。這裡討論的應該也不是「任用條件尚不成熟的管理員」,而是避免管理員因為無私處理站務惹上麻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8 (UTC) == 2025年第24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4"/><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4|-{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臨時帳號]]將於本月下半在大型維基百科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信任與安全產品團隊]]正在完成部署所需的最後工作。團隊已與監管員及其他高階權限者合作,預測並應對大型維基上可能出現的各種用例,以利社群成員能繼續有效地管理及巡查臨時帳號。這是三個部署階段中的第二階段,最後階段最早將於9月展開。更多關於專案近期發展的資訊,請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Updates|更新資訊]]。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在[[mw:Talk: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討論頁]]提出,並參加本週二的[[m:Event:CEE Catch up Nr. 10 (June 2025)|CEE Catch Up]]。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File:Octicons-gift.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願望清單項目]] [[mw:Special:MyLanguage/Help:Watchlist expiry|監視清單效期]]功能可讓使用者在特定期間內監視指定頁面。期限過後,頁面會自動從監視清單移除。本週開始,您可以設定預設的頁面監視期限。在[[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watchlist-pageswatchlist|偏好設定]]中,您還可以為編輯、建立和回退操作分別設定不同預設監視期限。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65716] [[File:Talk pages default look (April 2023).jpg|thumb|alt=討論頁視覺改進的截圖|採用新設計的討論頁的範例,圖為法語維基百科]] * 幾乎所有維基百科的討論頁外觀將變更為新設計([[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19|部分維基]]已採用新設計,[[phab:T379264|少數]]將稍後獲得更新)。您可以在[[diffblog:2024/05/02/making-talk-pages-better-for-everyone/|Diff]]閱讀此變更的詳細資訊。使用者可以在[[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editing-discussion|偏好設定]]中選擇停用此變更(「{{int:discussiontools-preference-visualenhancements}}」)。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19146][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2121] * 特定高階權限者(包括管理員、行政員、用戶查核員、監督員、監管員)現在可以在需要對抗高速帳號跳轉的破壞行為時,於有限期間內[[phab:T358853|自動揭示]]所有臨時帳號的IP位址。此功能為監管員所要求。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6492] * 本週,內容維護工具團隊和機器學習團隊將繼續推出[[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近期變更的新篩選器]],將其部署至更多維基百科。該篩選器利用研究團隊所建立的「回退風險模型」(Revert Risk model),醒目標示可能會被回退的編輯,協助近期變更巡查員識別可能有問題的貢獻。該功能將在以下維基百科推出:{{int:project-localized-name-af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be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bn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cy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haw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is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kk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simplewiki/zh}}{{int:comma-separator/zh}}{{int:project-localized-name-trwiki/zh}}。未來幾週內,該功能將繼續[[mw:Special:MyLanguage/2025 RecentChanges Language Agnostic Revert Risk Filtering|在本專案涵蓋的其餘維基百科]]推出。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91964]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7|{{formatnum:27}}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懇請活躍於元維基和大型維基百科的過濾器編輯者協助更新防濫用過濾器,以應對臨時帳號。您可以在[[phab:T369611|Phab工單]]取得相關說明的連結以及待確認過濾器的非公開清單。 * Lua模組現在可以存取頁面相關縮圖的名稱,並且在[https://gerrit.wikimedia.org/g/operations/mediawiki-config/+/2e4ab14aa15bb95568f9c07dd777065901eb2126/wmf-config/InitialiseSettings.php#10849 某些維基]上可以存取維基專題評級資訊。這可以透過[[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Scribunto/Lua reference manual#added-by-extensions|mw.title物件]]的兩個新屬性——<code dir=ltr>pageImage</code>和<wbr/><code dir=ltr>pageAssessments</code>——來實現。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131911][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80122]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5|MediaWiki]]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4|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4"/>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10日 (二) 01:16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46858 --> == Vote now in the 2025 U4C Election == <div lang="en" dir="ltr" class="mw-content-ltr"> Apologies for writing in English. {{Int:Please-translate}} Eligible voters are ask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2025 [[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 Coordinating Committee]] election. More information–including an eligibility check, voting process information, candidate information, and a link to the vote–are available on Meta at the [[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Election/2025|2025 Election information page]]. The vote closes on 17 June 2025 at [https://zonestamp.toolforge.org/1750161600 12:00 UTC]. Please vote if your account is eligible. Results will be available by 1 July 2025. --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U4C, [[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 talk:Keegan (WMF)|talk]]) 2025年6月13日 (五) 23:01 (UTC) </div>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848819 --> :用AI翻译了一下: :请符合资格的投票者参与2025年[[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选举。更多信息——包括资格核查、投票流程说明、候选人资料及投票链接——可在元维基的[[m:Special:MyLanguage/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Election/2025|2025年选举信息页面]]查阅。投票将于2025年6月17日UTC时间12:00截止。 :若您的账户具有投票资格,请积极参与投票。选举结果将于2025年7月1日前公布。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0:49 (UTC) == 解决方法3 问卷调查 == 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第3个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关于“需要管理员或更高权限的操作”,主要就是 assign/remove user group 和 block/unblock user 4件事。(因为不需要管理员权限的操作可以慢慢聊,所有人慢慢聊到天荒地老都无所谓。) #每个人写下,你自己认为,为了解决维基文库的实际问题,必要的这4种操作。<u>不需要写理由,不要你罗里吧嗦地写一大堆。</u>只要你写“针对谁,干啥”,完了。 #问卷调查截止时间到了之后,归纳所有意见。将所有“<u>至少两个人</u>提出的要求”列出来。 #然后整个文库社群针对所有这些“至少两个人提出的要求”讨论并投票。<p>讨论投票结果出来就完了,代表所有涉及高级权限操作的事都搞完了。其他事情,可以在本地范围内,随你们便慢慢聊吧。 看看你们要不要做这个问卷调查。要公开做还是匿名做。 要匿名做的话,找几个局外人,弄个Googleform/SurveyMonkey之类的匿名调查问卷。匿名问卷的意思是,收集意见的过程其他人看不到,但还是要签名的,保证每个人只交1份答案!至于问卷结束归纳“至少两个人提出的要求”之后,“谁提那些要求”不一定需要公开,因为<u>每一项要求还要经过公开讨论和公开投票</u>。 3rd solution, a questionnaire to find out what actions (that require advanced user rights) should be taken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That is, assign/remove user group and block/unblock user, these actions. All other things that dont involve these actions can be discussed locally forever and ever. At the end of the survey, <u>make a list of all actions that at least 2 users request. This list of actions will then be discussed and voted on.</u> That resolves everything that requires advanced user rights (i.e. meta/global users / u4c committee). All other matters can be handled locally.--[[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1:59 (UTC) :抱歉,我看不出这个调查的用途以及它试图解决的“实际问题”是什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4:06 (UTC) ::你觉得有属于这4种操作的措施,但是因为这里一天到晚瞎吵,什么都做不了的吗? ::如果你觉得没有的话…… ::如果所有人都觉得没有的话…… ::那么[[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不就完了吗? ::瞎吵一轮到最后原来什么措施都不需要管理员以上的操作的话,那谁喜欢吵就这里继续慢慢吵,其他人就不用搭理那些专门吵架的人了吧? ::如果有属于这4种操作的,那就现在所有人麻利地提出来麻利地讨论投票,两三个月之内搞完,拉倒了。没完没了地吵了几年都不知道在干嘛。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15:09 (UTC) {| class="wikitable" |+ ! rowspan="2" |用户 username ! colspan="4" |要求 What do you want? |- !授权 assign to group !除权 remove from group !封锁 block user !解封 unblock user |- |[[User:Example]] <- 样板 SAMPLE -> |[[User:Test]] 管理员 3个月 |[[User:Test]] 管理员 |[[User:Test]] 永久 |[[User:Test]] |- | | | | | |} : 其實解任投票完了以後就沒什麼事了吧?不一定「没完没了地吵了几年都不知道在干嘛」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1 (UTC) :当然还有很多事了,例如讨论投票资格应该怎么修改以考虑近期编辑次数,管理员不活跃方针是否修订等等,不一定仅限于这个问卷所列出的授权、除权、封锁、解封四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04:16 (UTC) ::老管理员在维基都活跃多年,有深厚的人脉,只要愿意总是能找到朋友来帮忙。除非是不搞小圈子的管理员得罪了一个派系,这种解任投票是没有意义的。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4:42 (UTC) == 2025年第25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5-W25"/><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5|-{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即日起,您可以[https://wikimediafoundation.limesurvey.net/359761?lang=en 提名您最喜歡的工具]參加第六屆[[m:Special:MyLanguage/Coolest Tool Award|最酷工具獎]]。提名採不具名,將持續開放至6月25日。您可以重複提交問卷以提名多個工具。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33|{{formatnum:33}}件}}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File:Octicons-sync.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5/wmf.6|MediaWiki]] '''深入了解''' * 多年來,基金會職員和技術志願者利用維基媒體API開發了各種工具、應用程式、功能和整合方案,以提升使用者體驗。未來幾年,MediaWiki介面團隊將投資維基媒體Web(HTTP)API,以更好地滿足技術志願者的需求,並預防維基媒體基礎設施遭到濫用。參閱[https://techblog.wikimedia.org/2025/06/12/apis-as-a-product-investing-in-the-current-and-next-generation-of-technical-contributors/ 這篇Techblog文章],了解更多關於團隊的API發展計畫。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5/25|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5-W25"/>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5年6月16日 (一) 23:38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8870688 --> == <span lang="en" dir="ltr">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2025 - Call for Candidates</span> == <div lang="en" dir="ltr">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div class="plainlinks">[[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Call for candidates|{{int:interlanguage-link-mul}}]] •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Translate&group=page-{{urlencod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Announcement/Call for candidates}}&language=&action=page&filter= {{int:please-translate}}]</div> Hello all, The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call for candidates for the 2025 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selection is now open]] from June 17, 2025 – July 2, 2025 at 11:59 UTC [1]. The Board of Trustees oversees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s work, and each Trustee serves a three-year term [2]. This is a volunteer position. This year, the Wikimedia community will vote in late August through September 2025 to fill two (2) seats on the Foundation Board. Could you – or someone you know – be a good fit to join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s Board of Trustees? [3] Learn more about what it takes to stand for these leadership positions and how to submit your candidacy on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5/Candidate application|this Meta-wiki page]] or encourage someone else to run in this year's election. Best regards, Abhishek Suryawanshi<br /> Chair of the Elections Committee On behalf of the Elections Committee and Governance Committee [1]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Call_for_candidates [2] https://foundation.wikimedia.org/wiki/Legal:Bylaws#(B)_Term. [3]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5/Resources_for_candidates<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div>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5年6月17日 (二) 17:44 (UTC) <!-- 信息由 User:RamzyM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8866958 --> fq6utx9tz41l1pxu0jbmvi4rzi75suc Wikisource:机器人 4 7767 2570679 2562878 2025-06-18T01:12:36Z Ericliu1912 46623 /* 机器人提议 */ 2570679 wikitext text/x-wiki {{Policy}} {{process header | title =机器人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投票]] | next = [[/存档]] | shortcut = | notes =请添加建议和投票。 }} *'''zh:''' 本wiki允许[[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Global_bots|全局机器人]]和[[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Automatic_approval|自动批准的机器人]]。这类机器人请不要在這裡申请。其他机器人的申请请到'''[[#机器人注册]]'''提出。本站沒有行政員。請洽監管員[[m:Steward requests/Bot status|核可]]機器人。 * '''en:''' Requests for the [[m:Special:MyLanguage/bot|bot]] flag should be made on this page. This wiki uses the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standard bot policy]], and allows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Global_bots|global bots]] and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Automatic_approval|automatic approval of certain types of bots]]. Other bots should apply below. This site has no bureaucrat. Please ask stewards to be [[m:Special:MyLanguage/Steward requests/Bot status|approved]] bots. 目前共有'''[[Special:ListUsers/bot|{{NUMBERINGROUP:bot}}]]'''隻機器人。 == 机器人提议 == 如果您希望那些功能机器人的实现会对维基文庫有助,可以在下面提出,大家也可以讨论是否支持这种机器人的出现,机器人的制造者们也有可能会考虑去实现您的设想。 *使用机器人导入[[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User:落花有意12138|落花有意12138]]([[User talk:落花有意12138|讨论]]) 2021年9月11日 (六) 12:16 (UTC) ---- * 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目前这些文献基本上挂的都是{{t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而并非法律,申请将这些使用了{{t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文献更换为{{tl|PD-PRC-exempt}}。——[[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 2022年12月21日 (三) 06:03 (UTC) ** {{回应}}已就此问题在写字间新开话题,欢迎各位到[[维基文库:写字间#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版权模板修改]]进行讨论。——[[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6日 (五) 15:21 (UTC) ---- * [[Index: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pdf]]([[:Fil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pdf]])因爲文件刪除已損壞,內容需要移動到[[Index: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Fil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03:15 (UTC) *: {{ping|Fish bowl}}已經移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8:41 (UTC) *:: 謝謝,但還有Page:的內容呢……[[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23:55 (UTC) *:: {{noping|Fish bowl}}也移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2日 (四) 12:21 (UTC) *::: 新頁碼有偏移,[[页面: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51]]應該是[[页面: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34 (UTC) *:::: {{noping|Fish bowl}}那頁原本就是第151頁(請見編輯歷史),我沒有改動。若確有頁面需要改動,請整理後一併告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01 (UTC) *::::: 「那頁原本就是第151頁」是呢,這就是我爲什麼來「機器人」頁拜託………… [[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49 (UTC) *:::::新影印文件去掉了原文件的前150頁,見commons上的[[:c:Commons:Deletion_requests/File:SSID-14623716_正音咀華.pdf|刪除討論]],故和原錄入page頁面不合。可查證如原[[: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375|375]]頁錄入文字對應現[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File%3ASSID-14623716_正音咀華_正音咀華續編.pdf&page=225 225]頁影印内容。按Fish bowl 閣下請求,可將已建的校對頁中的第x頁移到第x-150頁。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04:31 (UTC) *:::::: {{noping|Fish bowl}}{{ping|Andayunxiao}}那我晚點看看。不過這應該是可以提前告知的⋯⋯🥹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12:42 (UTC) *:::::: {{noping|Fish bowl}}{{ping|Andayunxiao}}好了(雖然全都要手動移動,花了不少精力XD),請再幫忙看看有沒有手滑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12 (UTC) == 机器人注册 == 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 <pre> #{{支持}}~~~~ #{{中立}}~~~~ #{{反对}}~~~~ </pre> <!--請在本列以下申請。Please apply below this line. --> <!-- 如無申請,請加入「{{Nodis|申請}}」--> === [[User:PencakeBot]] === 用于导入公有领域文本。目前计划有《[[人民日报]]》(至1973年)。--[[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3日 (六) 13:17 (UTC) :请先导入3篇以便评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13日 (六) 16:11 (UTC) :{{ping|Midleading}}方才已上传三篇,请见[[Special:Contribs/PencakeBot|贡献]]。原本计划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再通过嵌套/包含的方式创建每日、每月或更大范围的总览。但是考虑到此种方式会产生约数十万页面(文库总内容页面不过数百万),所以目前计划按一日对应一个页面。另外,每月、每年生成一个标题列表作为独立页面。再生成一个日期列表置入报纸主页。不知是否有更合适的方式。若有各方面建议,敬请不吝赐教。--[[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7日 (三) 14:31 (UTC) ::维基文库目前的做法是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目前维基文库已经有相当多的人民日报文章被录入了,如果按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的方法录入,可能需要检查是否与现有文章重复。现在整体录入的方式也存在没有明确版权信息、没有标注作者等等问题。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17日 (三) 14:58 (UTC) :::{{ping|Midleading}}凡是有署名的文章,作者都已一并加入页面头部。关于版权问题,计划是一律使用{{Template|PD-China-Organization}}。请问是否可行?--[[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8日 (四) 01:22 (UTC) ::::有署名的文章一般不能适用{{tl|PD-China-Organization}}。每篇文章的署名作者标注样式建议使用模板,如{{tl|署名}}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23日 (二) 06:31 (UTC) :::::注意: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报社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归报社所有。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8:53 (UTC) ::::::报纸刊登的文章不都是报社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也有很多投稿作品和领导人个人作品和讲话。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0日 (二) 15:42 (UTC) #{{支持}}--[[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1:00 (UTC) # {{支持}},不過應先整理本站收錄該報既有內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2月5日 (一) 18:18 (UTC) ---- {{ping|虹易|Midleading|維基小霸王}}似乎已有共識?——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8:43 (UTC) :{{回复|Ericliu1912}}我不知道以何种形式组织为好。如果一篇文章对应一个页面,大概会产生约数十万页面。是否合适?另外,如Midleading所说,与现有文章的重复如何处理也是问题。--[[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0:53 (UTC) :: {{ping|虹易}}中文文本的豐富,我們理當歡迎。我想社群最關心的,還是基礎分類及格式維基化事宜能否做好。或許您可以先選擇現有資料匱乏的幾年或幾個月測試,再不然就嘗試產生個預備清單讓社群檢視似乎也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9日 (二) 12:16 (UTC) ::單篇文章對應單個子頁(即如<code>人民日报/1946年/05月/15日/文章名</code>)有利於長期維護。如按日期合并,每日頁面如一時不能全錄入(版權等理由),會長期(以十年計)處於未完成、可添加内容的狀態,不利校對,保護,也容易[[:en:w:WP:HALFLIFE|品質劣化]]。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1日 (四) 08:14 (UTC) === [[User:InternetArchiveBot]] === 见[[Wikisource:写字间#建议文库也导入网页存档机器人]]和[[phab:T371655]].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8月2日 (五) 02:29 (UTC) # {{支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8月9日 (五) 15:24 (UTC) == 參見 == * [[:Category:維基文庫機器人]] ;元維基上的機器人相關頁面 * [[meta:bot]] - 機器人 * [[meta:Bot policy]] - 機器人方針 * [[meta:Countervandalism Network/Bots]] - 反破壞機器人 {{模板:维基文库方针与指引}} 33fm5o5jgl42py9rejv6f8vat7brs82 2570680 2570679 2025-06-18T01:12:58Z Ericliu1912 46623 /* 机器人提议 */ 2570680 wikitext text/x-wiki {{Policy}} {{process header | title =机器人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投票]] | next = [[/存档]] | shortcut = | notes =请添加建议和投票。 }} *'''zh:''' 本wiki允许[[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Global_bots|全局机器人]]和[[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Automatic_approval|自动批准的机器人]]。这类机器人请不要在這裡申请。其他机器人的申请请到'''[[#机器人注册]]'''提出。本站沒有行政員。請洽監管員[[m:Steward requests/Bot status|核可]]機器人。 * '''en:''' Requests for the [[m:Special:MyLanguage/bot|bot]] flag should be made on this page. This wiki uses the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standard bot policy]], and allows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Global_bots|global bots]] and [[m:Special:MyLanguage/bot policy#Automatic_approval|automatic approval of certain types of bots]]. Other bots should apply below. This site has no bureaucrat. Please ask stewards to be [[m:Special:MyLanguage/Steward requests/Bot status|approved]] bots. 目前共有'''[[Special:ListUsers/bot|{{NUMBERINGROUP:bot}}]]'''隻機器人。 == 机器人提议 == 如果您希望那些功能机器人的实现会对维基文庫有助,可以在下面提出,大家也可以讨论是否支持这种机器人的出现,机器人的制造者们也有可能会考虑去实现您的设想。 *使用机器人导入[[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User:落花有意12138|落花有意12138]]([[User talk:落花有意12138|讨论]]) 2021年9月11日 (六) 12:16 (UTC) ---- * 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目前这些文献基本上挂的都是{{t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而并非法律,申请将这些使用了{{tl|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文献更换为{{tl|PD-PRC-exempt}}。——[[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 2022年12月21日 (三) 06:03 (UTC) ** {{回应}}已就此问题在写字间新开话题,欢迎各位到[[维基文库:写字间#有关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版权模板修改]]进行讨论。——[[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6日 (五) 15:21 (UTC) ---- * [[Index: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pdf]]([[:Fil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pdf]])因爲文件刪除已損壞,內容需要移動到[[Index: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Fil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4年1月31日 (三) 03:15 (UTC) *: {{ping|Fish bowl}}已經移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8:41 (UTC) *:: 謝謝,但還有Page:的內容呢……[[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4月28日 (一) 23:55 (UTC) *:: {{noping|Fish bowl}}也移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2日 (四) 12:21 (UTC) *::: 新頁碼有偏移,[[页面: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51]]應該是[[页面: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34 (UTC) *:::: {{noping|Fish bowl}}那頁原本就是第151頁(請見編輯歷史),我沒有改動。若確有頁面需要改動,請整理後一併告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01 (UTC) *::::: 「那頁原本就是第151頁」是呢,這就是我爲什麼來「機器人」頁拜託………… [[User:Fish bowl|Fish bowl]]([[User talk:Fish bowl|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49 (UTC) *:::::新影印文件去掉了原文件的前150頁,見commons上的[[:c:Commons:Deletion_requests/File:SSID-14623716_正音咀華.pdf|刪除討論]],故和原錄入page頁面不合。可查證如原[[: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375|375]]頁錄入文字對應現[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File%3ASSID-14623716_正音咀華_正音咀華續編.pdf&page=225 225]頁影印内容。按Fish bowl 閣下請求,可將已建的校對頁中的第x頁移到第x-150頁。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04:31 (UTC) *:::::: {{noping|Fish bowl}}{{ping|Andayunxiao}}那我晚點看看。不過這應該是可以提前告知的⋯⋯🥹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12:42 (UTC) *:::::: {{ping|Fish bowl|Andayunxiao}}好啦(雖然全都要手動移動,花了不少精力XD),請再幫忙看看有沒有手滑的地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12 (UTC) == 机器人注册 == 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 <pre> #{{支持}}~~~~ #{{中立}}~~~~ #{{反对}}~~~~ </pre> <!--請在本列以下申請。Please apply below this line. --> <!-- 如無申請,請加入「{{Nodis|申請}}」--> === [[User:PencakeBot]] === 用于导入公有领域文本。目前计划有《[[人民日报]]》(至1973年)。--[[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3日 (六) 13:17 (UTC) :请先导入3篇以便评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13日 (六) 16:11 (UTC) :{{ping|Midleading}}方才已上传三篇,请见[[Special:Contribs/PencakeBot|贡献]]。原本计划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再通过嵌套/包含的方式创建每日、每月或更大范围的总览。但是考虑到此种方式会产生约数十万页面(文库总内容页面不过数百万),所以目前计划按一日对应一个页面。另外,每月、每年生成一个标题列表作为独立页面。再生成一个日期列表置入报纸主页。不知是否有更合适的方式。若有各方面建议,敬请不吝赐教。--[[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7日 (三) 14:31 (UTC) ::维基文库目前的做法是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目前维基文库已经有相当多的人民日报文章被录入了,如果按一个文章对应一个页面的方法录入,可能需要检查是否与现有文章重复。现在整体录入的方式也存在没有明确版权信息、没有标注作者等等问题。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17日 (三) 14:58 (UTC) :::{{ping|Midleading}}凡是有署名的文章,作者都已一并加入页面头部。关于版权问题,计划是一律使用{{Template|PD-China-Organization}}。请问是否可行?--[[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3年5月18日 (四) 01:22 (UTC) ::::有署名的文章一般不能适用{{tl|PD-China-Organization}}。每篇文章的署名作者标注样式建议使用模板,如{{tl|署名}}等。[[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5月23日 (二) 06:31 (UTC) :::::注意: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报社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归报社所有。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4年12月4日 (三) 18:53 (UTC) ::::::报纸刊登的文章不都是报社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也有很多投稿作品和领导人个人作品和讲话。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0日 (二) 15:42 (UTC) #{{支持}}--[[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1:00 (UTC) # {{支持}},不過應先整理本站收錄該報既有內容。——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2月5日 (一) 18:18 (UTC) ---- {{ping|虹易|Midleading|維基小霸王}}似乎已有共識?——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8日 (一) 18:43 (UTC) :{{回复|Ericliu1912}}我不知道以何种形式组织为好。如果一篇文章对应一个页面,大概会产生约数十万页面。是否合适?另外,如Midleading所说,与现有文章的重复如何处理也是问题。--[[User:虹易|虹易]]([[User talk:虹易|留言]]) 2025年4月29日 (二) 10:53 (UTC) :: {{ping|虹易}}中文文本的豐富,我們理當歡迎。我想社群最關心的,還是基礎分類及格式維基化事宜能否做好。或許您可以先選擇現有資料匱乏的幾年或幾個月測試,再不然就嘗試產生個預備清單讓社群檢視似乎也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9日 (二) 12:16 (UTC) ::單篇文章對應單個子頁(即如<code>人民日报/1946年/05月/15日/文章名</code>)有利於長期維護。如按日期合并,每日頁面如一時不能全錄入(版權等理由),會長期(以十年計)處於未完成、可添加内容的狀態,不利校對,保護,也容易[[:en:w:WP:HALFLIFE|品質劣化]]。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1日 (四) 08:14 (UTC) === [[User:InternetArchiveBot]] === 见[[Wikisource:写字间#建议文库也导入网页存档机器人]]和[[phab:T371655]].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8月2日 (五) 02:29 (UTC) # {{支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8月9日 (五) 15:24 (UTC) == 參見 == * [[:Category:維基文庫機器人]] ;元維基上的機器人相關頁面 * [[meta:bot]] - 機器人 * [[meta:Bot policy]] - 機器人方針 * [[meta:Countervandalism Network/Bots]] - 反破壞機器人 {{模板:维基文库方针与指引}} ccg923l4psac5pqljqbg53artyzhwz9 狂人日記 0 8040 2570812 2271657 2025-06-18T06:14:03Z TianSalt 54682 257081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狂人日記 | from = 吶喊 | from2 = 新青年/卷4 | author = 魯迅 | tim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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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 | author = 朱自清 | from = 踪跡 (朱自清) | previous = 獨自 | next = 侮辱 | notes = 原載1922年4月11日《時事新報·文學旬刊》第3期,文未有"二二,三,二八,台州。"數個字作結,標明寫作時日和地點。 |y=1922|m=3|d=28 }} <pages index="CADAL11104434 蹤跡.djvu" from="77" to="79" /> {{Pd/1923|1948}} gp1piruu43bm5jn7wcohjoqwbctjjsq 宋史/卷001 0 20446 2570510 2388362 2025-06-17T12:11:41Z 2409:8A55:3960:D020:489C:56AB:F377:97E1 顯德年間為五代後周。 257051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 title = 宋史| section =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noauthor = 元 [[作者:脫脫|脫脫]] 等| previous = | next = [[../卷002|卷二]]| notes = }} <onlyinclude> {{gap}}太祖啟運立極英武睿文神德聖功至明大孝皇帝諱匡胤,姓趙氏,涿郡人也。高祖朓,是為僖祖,仕唐歷永清、文安、幽都令。朓生珽,是為順祖,歷藩鎮從事,累官兼御史中丞。珽生敬,是為翼祖,歷營、薊、涿三州刺史。敬生弘殷,是為宣祖。周顯德中,宣祖貴,贈敬左驍騎衛上將軍。 {{gap}}宣祖少驍勇,善騎射,事趙王王鎔,為鎔將五百騎援唐莊宗于河上有功。莊宗愛其勇,留典禁軍。漢乾祐中,討王景於鳳翔,會蜀兵來援,戰于陳倉。始合,矢集左目,氣彌盛,奮擊大敗之,以功遷護聖都指揮使。周廣順末,改鐵騎第一軍都指揮使,轉右廂都指揮,領岳州防禦使。從征淮南,前軍却,吳人來乘,宣祖邀擊,敗之。{{YL|顯德三年}},督軍平揚州,與世宗會壽春。壽春賣餅家餅薄小,世宗怒,執十餘輩將誅之,宣祖固諫得釋。累官檢校司徒、天水縣男,與太祖分典禁兵,一時榮之。卒,贈武清軍節度使、太尉。 {{gap}}太祖,宣祖仲子也,母杜氏。後唐{{YL|天成二年|927年}},生於洛陽夾馬營,赤光繞室,異香經宿不散,體有金色,三日不變。既長,容貌雄偉,器度豁如,識者知其非常人。學騎射,輒出人上,嘗試惡馬,不施銜勒,馬逸上城斜道,額觸門楣墜地,人以為首必碎,太祖徐起,更追馬騰上,一無所傷。又嘗與韓令坤博土室中,雀鬬戶外,因競起掩雀,而室隨壞。 {{gap}}漢初,漫遊無所遇,舍襄陽僧寺,有老僧善術數,顧曰:「吾厚贐汝,北往則有遇矣。」會周祖以樞密使征李守真,應募居帳下。廣順初,補東西班行首,拜滑州副指揮。世宗尹京,轉開封府馬直軍使。 {{gap}}世宗即位,復典禁兵。北漢來寇,世宗率師禦之,戰於高平。將合,指揮樊愛能等先遁,軍危。太祖麾同列馳馬衝其鋒,漢兵大潰。乘勝攻河東城,焚其門,左臂中流矢,世宗止之。還,拜殿前都虞候,領嚴州刺史。 ==顯德年間== {{gap}}三年春,從征淮南,首敗萬眾於渦口,斬兵馬都監何延錫等。南唐節度皇甫暉、姚鳳眾號十五萬,塞清流關,擊走之。追至城下,暉曰:「人各為其主,願成列以決勝負。」太祖笑而許之。暉整陣出,太祖擁馬項直入,手刃暉中腦,並姚鳳禽之。宣祖率兵夜半至城下,傳呼開門,太祖曰:「父子固親,啟閉,王事也。」詰旦,乃得入。韓令坤平揚州,南唐來援,令坤議退,世宗命太祖率兵二千趨六合。太祖下令曰:「揚州兵敢有過六合者,斷其足。」令坤始固守。太祖尋敗齊王景達於六合東,斬首萬餘級。還,拜殿前都指揮使,尋拜定國軍節度使。 {{gap}}四年春,從征壽春,拔連珠砦,遂下壽州。還,拜義成軍節度、檢校太保,仍殿前都指揮使。冬,從征濠、泗,為前鋒。時南唐砦于十八里灘,世宗方議以橐駝濟師,而太祖獨躍馬截流先渡,麾下騎隨之,遂破其砦。因其戰艦乘勝攻泗州,下之。南唐屯清口,太祖從世宗翼淮東下,夜追至山陽,俘唐節度使陳承詔以獻,遂拔楚州。進破唐人于迎鑾江口,直抵南岸,焚其營柵,又破之于瓜步,淮南平。唐主畏太祖威名,用間於世宗,遣使遺太祖書,饋白金三千兩,太祖悉輸之內府,間乃不行。 {{gap}}五年,改忠武軍節度使。 {{gap}}六年,世宗北征,為水陸都部署。及莫州,先至瓦橋關,降其守將姚內斌,戰卻數千騎,關南平。世宗在道,閱四方文書,得韋囊,中有木三尺餘,題云「點檢作天子」,異之。時張永德為點檢,世宗不豫,還京師,拜太祖檢校太傅、殿前都點檢,以代永德。恭帝即位,改歸德軍節度、檢校太尉。 {{gap}}七年春,北漢結契丹入寇,命出師禦之。次陳橋驛,軍中知星者苗訓引門吏楚昭輔視日下復有一日,黑光摩盪者久之。夜五鼓,軍士集驛門,宣言策點檢為天子,或止之,眾不聽。遲明,逼寢所,太宗入白,太祖起。諸校露刃列於庭,曰:「諸軍無主,願策太尉為天子。」未及對,有以黃衣加太祖身,眾皆羅拜,呼萬歲,即掖太祖乘馬。太祖攬轡謂諸將曰:「我有號令,爾能從乎?」皆下馬曰:「唯命。」太祖曰:「太后、主上,吾皆北面事之,汝輩不得驚犯;大臣皆我比肩,不得侵凌;朝廷府庫、士庶之家,不得侵掠。用令有重賞,違即孥戮汝。」諸將皆載拜,肅隊以入。副都指揮使韓通謀禦之,王彥昇遽殺通於其第。太祖進登明德門,令甲士歸營,乃退居公署。有頃,諸將擁宰相范質等至,太祖見之,嗚咽流涕曰:「違負天地,今至於此!」質等未及對,列校羅彥瓌按劍厲聲謂質等曰:「我輩無主,今日須得天子。」質等相顧,計無從出,乃降階列拜。召文武百僚,至晡,班定。翰林承旨陶穀出周恭帝禪位制書於袖中,宣徽使引太祖就庭,北面拜受已,乃掖太祖升崇元殿,服衮冕,即皇帝位。遷恭帝及符后于西宮,易其帝號曰鄭王,而尊符后為周太后。 ==建隆元年== {{gap}}{{YL|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宋朝事實/卷02#太祖建隆元年正月初五日登極赦|大赦]],改元,定有天下之號曰宋。賜內外百官軍士爵賞,貶降者敘復,流配者釋放,父母該恩者封贈。遣使徧告郡國。丙午,詔諭諸鎮將帥。戊申,賜書南唐。贈韓通中書令,命以禮收葬。己酉,遣官告祭天地社稷。復安州、華州、兗州為節度。辛亥,論翊戴功,以周義成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石守信為歸德軍節度使、侍衛親軍馬步軍副都指揮使,江寧軍節度使、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高懷德為義成軍節度使、殿前副都點檢,武信軍節度使、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張令鐸為鎮安軍節度使、侍衛親軍馬步軍都虞候,殿前都虞候王審琦為泰寧軍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虎捷右廂都虞候張光翰為江寧軍節度使、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龍捷右廂都指揮使趙彥徽為武信軍節度使,餘領軍者並進爵。壬子,賜宰相、樞密、諸軍校襲衣、犀玉帶、鞍馬有差。癸丑,放南唐降將周成等歸國。乙卯,遣使分振諸州。丁巳,命周宗正郭玘祀周陵廟,仍以時祭享。己未,宰相表請以二月十六日為長春節。癸亥,以周天雄軍節度使、魏王符彥卿守太師,雄武軍節度使王景守太保、太原郡王,定難軍節度使、守太傅、西平王李彝殷守太尉,荊南節度使高保融守太傅,餘領節鎮者並進爵。甲子,賜皇弟殿前都虞候匡義名光義。己巳,立太廟。鎮州郭崇報契丹與北漢軍皆遁。 {{gap}}二月乙亥,尊母南陽郡夫人杜氏為皇太后。以周宰相范質依前守司徒、兼侍中,王溥守司空、兼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魏仁浦為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樞密使吳廷祚同中書門下二品。丙戌,長春節,賜群臣衣各一襲。 {{gap}}三月乙巳,改天下郡縣之犯御名、廟諱者。丙辰,南唐主李景、吳越王錢俶遣使以御服、錦綺、金帛來賀。宿州火,遣使恤災。壬戌,定國運以火德王,色尚赤,臘用戌。癸亥,命武勝軍節度使宋延渥等率舟師巡江徼。是春,均、房、商、洛鼠食苗。 {{gap}}夏四月癸酉,竇儼上二舞十二樂曲名、樂章。乙酉,幸玉津園。遣使分詣京城門,賜饑民粥。丙戌,浚蔡河。癸巳,昭義軍節度使李筠叛,遣歸德軍節度使石守信討之。 {{gap}}五月己亥朔,日有食之。庚子,遣昭化軍節度使慕容延釗、彰德軍節度使王全斌將兵出東道,與守信會討李筠。壬寅,竇儼上太廟舞曲名。癸卯,石守信敗李筠于長平。甲辰,命諸道進討。丙午,幸魏仁浦第視疾。己酉,西京作周六廟成,遣官奉遷。丁巳,詔親征,以樞密使吳廷祚留守上都,都虞候光義為大內都點檢,命天平軍節度使韓令坤屯兵河陽。己未,發京師。丁卯,石守信、高懷德破筠眾于澤州,禽偽節度范守圖,殺北漢援兵之降者數千人,筠遁入澤州。戊辰,王師圍之。 {{gap}}六月癸酉,有星赤色出心。辛未,拔澤州,筠赴火死,命埋胔骼。釋河東相衛融,禁剽掠。甲申,免澤州今年租。有星赤色出太微垣,歷上相。乙酉,伐上黨。丁亥,筠子守節以城降,赦之。上如潞。辛卯,大赦,減死罪,免附潞三十里今年租,錄陣歿將校子孫,丁夫給復三年。甲午,永安軍節度使折德扆破北漢沙谷砦。 {{gap}}秋七月戊申,上至自潞。壬子,幸范質第視疾。甲子,遣工部侍郎艾穎拜嵩、慶陵。乙丑,南唐進白金,賀平澤、潞。丁卯,南唐進乘輿御服物。 {{gap}}八月戊辰朔,御崇元殿,行入閣儀。辛未,遣郭玘饗周廟。壬申,復貝州為永清軍節度。甲戌,命宰相禱雨。辛巳,以周武勝軍節度使侯章為太子太師。壬午,以光義領泰寧軍節度,依前殿前都虞候。甲申,立琅琊郡夫人王氏為皇后。戊子,南唐進賀平澤潞金銀器、羅綺以千計。 {{gap}}九月壬寅,昭義軍節度使李繼勳焚北漢平遙縣。癸卯,三佛齊國遣使貢方物。丙午,奉玉冊諡高祖曰文獻皇帝,廟號僖祖,高祖妣崔氏曰文懿皇后;曾祖曰惠元皇帝,廟號順祖,曾祖妣桑氏曰惠明皇后;祖曰簡恭皇帝,廟號翼祖,祖妣劉氏曰簡穆皇后;皇考曰武昭皇帝,廟號宣祖。己酉,幸宜春苑。中書舍人趙逢坐從征避難,貶房州司戶參軍。己未,淮南節度李重進以揚州叛,遣石守信等討之。甲子,歸太原俘。 {{gap}}冬十月丁卯朔,賜內外文武官冬衣有差。壬申,定縣為望、緊、上、中、下,令三年一注。壬午,河決厭次。乙酉,晉州兵馬鈐轄荊罕儒襲北漢汾州,死之;龍捷指揮石進二十九人坐不救棄市。丁亥,詔親征揚州,以都虞候光義為大內都部署,樞密使吳廷祚權上都留守。戊子,詔諸道長貳有異政,眾舉留請立碑者,委參軍驗實以聞。庚寅,發京師。 {{gap}}十一月丁未,師傅揚州城,拔之,重進盡室自焚。戊申,誅重進黨,揚州平。命諸軍習戰艦于迎鑾,南唐主懼甚。其臣杜著、薛良因詭跡來奔,帝疾其不忠,斬著下蜀市,配良廬州牙校。己酉,振揚州城中民人米一斛,十歲以下者半之。脅隸為軍者,賜衣屨遣還。庚戌,給攻城役夫死者人絹三匹,復三年。乙卯,南唐主遣使來犒師。庚申,遣其子從鎰來朝。 {{gap}}十二月己巳,駕還。丁亥,上至自揚。辛卯,泉州節度使留從效稱藩。 ==建隆二年==   二年春正月丙申朔,上詣太后宮門稱慶。庚子,占城國王遣使來朝。壬寅,幸造船務,觀習水戰。戊申,以揚州行宮為建隆寺。太僕少卿王承哲坐舉官失實,責授殿中丞。壬子,商州鼠食苗,詔免賦。謂宰臣曰:「比命使度田,多邀功弊民,當慎其選,以見朕意。」丁巳,導蔡水入潁。己未,遣郭玘饗周廟。靈武節度使馮繼業獻馬五百、橐駝百、野馬二。甲子,澤州刺史張崇詁坐黨李重進棄市。   二月丙寅,幸飛山營閱礮車。壬申,疏五丈河。癸酉,有司奏進士合格者十一人。荊南高保勖進黃金什器。甲戌,幸城南,觀修水匱。丁丑,南唐進長春節御衣、金帶及金銀器。己卯,賜天雄軍節度符彥卿粟。禁春夏捕魚射鳥。己丑,定竊盜律。   三月丙申,內酒坊火,酒工死者三十餘人,乘火為盜者五十人,擒斬三十八人,餘以宰臣諫獲免。酒坊使左承規、副使田處巖以酒工為盜,坐棄市。   閏月己巳,幸玉津園。謂侍臣曰:「沉湎非令儀,朕宴偶醉,恆悔之。」壬辰,南唐進謝賜生辰金器、羅綺。丁丑,金、商、房三州饑,振之。癸未,幸迎春苑宴射。   夏四月癸巳朔,日有食之。壬寅,詔郡國置前代帝王、賢臣陵塚戶。己酉,無棣男子趙遇詐稱皇弟,伏誅。己未,商河縣令李瑤坐贓杖死,左讚善大夫申文緯坐失覺察除籍。庚申,班私鍊貨易鹽及貨造酒麴律。   五月癸亥朔,以皇太后疾,赦雜犯死罪已下。乙丑,天狗墮西南。丙寅,三佛齊國來獻方物。丁丑,以安邑、解兩池鹽給徐、宿、鄆、濟。庚寅,供奉官李繼昭坐盜賣官船棄市。詔諸道郵傳以軍卒遞。   六月甲午,皇太后崩於滋德殿。己亥,群臣請聽政,從之。庚子,以太后喪,權停時享。辛丑,見百官於紫宸殿門。壬子,祈雨。庚申,釋服。   秋七月壬戌,以皇太后殯,不受朝。辛未,晉州神山縣谷水泛出鐵,方圓二丈三尺,重七千斤。壬申,以光義為開封府尹,光美行興元尹。己卯,隴州進黃鸚鵡。   八月壬辰朔,不視朝。壬寅,詔諸大辟送所屬州軍決判。甲辰,南唐主李景死,子煜嗣,遣使請追尊帝號,從之。己酉,執易定節度使、同平章事孫行友,削官勒歸私第。辛亥,幸崇夏寺,觀修三門。女直國遣使來朝獻。大名府永濟主簿郭顗坐贓棄市。庚申,周世宗實錄成。   九月壬戌朔,不御殿。南唐遣使來進金銀、繒彩。甲子,契丹解利來降。荊南節度使高保勖遣其弟保寅來朝。戊子,遣使南唐賻祭。   冬十月癸巳,南唐遣其臣韓熙載、田霖來會皇太后葬。丙申,遣樞密承旨王仁贍賜南唐禮物。戊戌,禁邊民盜塞外馬。辛丑,丹州大雨、雹。丙午,葬明憲皇太后於安陵。   十一月辛酉朔,不視朝。甲子,太后祔廟。己巳,幸相國寺,遂幸國子監。癸酉,沙州節度使曹元忠、瓜州團練使曹延繼等遣使獻玉鞍勒馬。   十二月壬申,回鶻可汗景瓊遣使獻方物。乙未,李繼勳敗北漢軍,俘遼州刺史傅廷彥、弟勳來獻。辛丑,幸新修河倉。庚戌,畋于近郊。癸丑,遣使賜南唐、吳越馬、羊、橐駝有差。 ==建隆三年==   三年春正月庚申朔,以喪不受朝賀。己已,淮南饑,振之。庚午,幸迎春苑宴射。甲戌,廣皇城。詔郡國長吏勸民播種。丙子,瓜沙歸義節度使曹元忠獻馬。庚辰,女直國遣使只骨來獻。詔郡國不得役道路居民。癸未,幸國子監。   二月丙辰,復幸國子監,遂如迎春苑宴從官。庚寅,詔文班官舉堪為賓佐、令錄者各一人,不當者比事連坐。甲午,詔自今百官朝對,須陳時政利病,無以觸諱為懼。乙未,滑州節度使張建豐坐失火免官。己亥,更定竊盜律。壬午,上謂侍臣曰:「朕欲武臣盡讀書以通治道,何如?」左右不知所對。甲寅,北漢寇潞、晉,守將擊走之。   三月戊午朔,厭次霣霜殺桑。壬戌,三佛齊國遣使來獻。癸亥,禱雨。丁卯,幸太清觀,遂幸開封尹後園宴射。己巳,大雨。詔申律文諭郡國,犯大辟者刑部審覆。乙亥,遣使賜南唐主生辰禮物。丁丑,女直國遣使來獻。丁亥,命徙北漢降人於邢、洺。   夏四月乙未,延州大雨雪,趙、衛二州旱。丙申,寧州大雨雪,溝洫冰。戊戌,幸太清觀。庚子,回鶻阿督等來獻方物。壬寅,丹州雪二尺。乙巳,贈兄光濟為邕王,弟光讚為夔王,追冊夫人賀氏為皇后。   五月甲子,幸相國寺禱雨,遂幸迎春苑宴射。乙亥,海州火。開太行運路。癸未,命使檢河北諸州旱。甲申,詔均戶役,敢蔽占者有罪。復幸相國寺禱雨。乙酉,廣大內。齊、博、德、相、霸五州自春不雨,以旱減膳徹樂。   六月辛卯,振宿州饑。癸巳,吳廷祚以雄武軍節度使罷。乙未,賜酒國子監。丁酉,幸太清觀。己亥,減京畿、河北死罪以下。壬寅,京師雨。壬子,蕃部尚波于等爭採造務,以兵犯渭北,知秦州高防擊走之。乙卯,幸迎春苑宴射。黃陂縣有象自南來食稼。   秋七月庚申,南唐遣其臣翟如璧謝賜生辰禮,貢金銀、錦綺千萬。壬戌,放南唐降卒弱者數千人歸國。乙丑,免舒州菰蒲新稅。丁卯,潞州大雨雹。索內外軍不律者配沙門島。己卯,北漢捉生指揮使路貴等來降。辛巳,遣從臣十人檢河北旱。癸未,兗、濟、德、磁、洺五州蝝。   八月癸巳,蔡河務綱官王訓等四人坐以糠土雜軍糧,磔於市。乙未,用知制誥高錫言,諸行賂獲薦者許告訐,奴婢鄰親能告者賞。詔注諸道司法參軍皆以律疏試判。詔尚書吏部舉書判拔萃科。   九月庚午,吐蕃尚波于等歸伏羌縣地。壬申,修武成王廟。丙子,占城國來獻。禁伐桑棗。   冬十月乙酉朔,賜百官冬服有差。丙戌,幸太清觀,遂幸造船務,觀習水戰。己亥,幸岳臺,命諸軍習騎射,復幸玉津園。辛丑,以樞密副使趙普為樞密使。辛亥,畋近郊。   十一月癸亥,禁奉使請托。縣令考課以戶口增減為黜陟。丙寅,南唐遣其臣顧彝來朝。丙子,三佛齊國遣使李麗林等來獻,高麗國遣李興祐等來朝。己卯,畋於近郊。壬午,賜南唐建隆四年曆。   十二月丙戌,詔縣置尉一員,理盜訟。置弓手,視縣戶為差。戊戌,蒲、晉、慈、隰、相、衛六州饑,振之。庚子,班捕盜令。甲辰,衡州刺史張文表叛。   是歲,周鄭王出居房州。 ==乾德元年==   乾德元年春正月甲寅朔,不御殿。乙卯,發關西鄉兵赴慶州。丁巳,修畿內河隄。己未,遣使賜南唐吳越馬、橐駝、羊有差。庚申,遣山南東道節度使慕容延釗率十州兵以討張文表。乙丑,幸造船務,觀造戰船。甲戌,詔荊南發水卒三千應延釗于潭。己卯,女直國遣使來獻。   二月壬辰,周保權將楊師璠梟文表於朗陵市。甲午,慕容延釗入荊南,高繼沖請歸朝,得州三,縣十七。乙未,克潭州。辛亥,澶、滑、衛、魏、晉、絳、蒲、孟八州饑,命發廩振之。   三月辛未,幸金鳳園習射,七發皆中。符彥卿等進馬稱賀,乃遍賜從臣名馬、銀器有差。壬申,高繼沖籍其錢帛芻粟來上。癸酉,班新定律。戊寅,慕容延釗破三江口,下岳州,克復朗州,湖南平。得州十四,監一,縣六十六。   夏四月,旱。甲申,遍禱京城祠廟,夕雨。減荊南朗州、潭州管內死罪一等,鹵掠者給主。乙酉,遣使祭南岳。丁亥,幸國子監,遂幸武成王廟,宴射玉津園。庚寅,出內錢募諸軍子弟鑿習戰池。辛卯,建隆應天曆成,御製序。壬辰,賞湖南立功將士。癸巳,幸玉津園。丙申,兵部郎中曹匪躬棄市,海陵、鹽城屯田副使張藹除名,並坐不法。庚子,荊南節度使高繼沖進助宴金銀、羅紈、柱衣、屏風等物。癸卯,辰、錦、敘等州歸順。甲辰,詔疏鑿三門。禁涇、原、邠、慶等州補蕃人為邊鎮將。夏西平王李彝興獻犛牛一。乙巳,幸玉津園,閱諸軍騎射。丙午,免湖南茶稅,禁峽州鹽井。辛亥,貸澶州民種食。   五月壬子朔,禱雨京城。甲寅,遣使禱雨嶽瀆。乙丑,廣大內。庚午,給荊南管內符印。癸酉,幸玉津園。   六月乙酉,免潭州諸縣無名配斂。壬辰,暑,罷營造,賜工匠衫履。乙未,詔:荊南兵願歸農者聽。丙申,詔曆代帝王三年一饗,立漢光武、唐太宗廟。己亥,澶、濮、曹、絳蝗,命以牢祭。庚子,百官三上表請舉樂,從之。減左右仗千牛員。丙午,雨。詔蜡祀,廟、社皆用戌臘一日。己酉,命習水戰於新池。   秋七月辛亥朔,定州縣所置雜職、承符、廳子等名數。甲寅,以湖湘歿王事靳彥朗男承勳等三十人補殿直。丙辰,幸新池,賜役夫錢,遂幸玉津園。丁巳,安國軍節度使王全斌等率兵入太原境,以俘來獻,給錢米以釋之。己未,詔民有疾而親屬遺去者罪之。癸亥,湖南疫,賜行營將校藥。丁卯,幸武成王廟,遂幸新池,觀習水戰。己巳,朗州賊將汪端寇州城,都監尹重睿擊走之。詔免荊南管內夏稅之半。甲戌,釋周保權罪。乙亥,詔繕朗州城,免其管內夏稅。丁丑,分命近臣禱雨。己卯,班重定刑統等書。   八月壬午,殿前都虞候張瓊以陵侮軍校史珪、石漢卿等,為所誣譖,下吏,瓊自殺。丙戌,遣給事中劉載朝拜安陵。丁亥,王全斌攻北漢樂平縣,降之。辛卯,以樂平縣為平晉軍,降卒千八百人為效順軍,人賜錢帛。壬辰,詔九經舉人下第者再試。癸巳,女直國遣使獻名馬。蠲登州沙門島民稅,令專治船渡馬。丙申,北漢靜陽十八砦首領來降。泉州陳洪進遣使來朝貢。齊州河決。京師雨。己亥,契丹幽州岐溝關使柴廷翰等來降。癸卯,宰相質率百官上尊號,不允。   九月甲寅,三上表請,從之。丙寅,宴廣政殿,始用樂。丁卯,責宣徽南院使兼樞密副使李處耘為淄州刺史。戊辰,女直國遣使獻海東青名鷹。丙子,禁朝臣公薦貢舉人。賜南唐羊萬口。磔汪端於朗州。戊寅,北漢引契丹兵攻平晉,遣洺州防禦使郭進等救之。   冬十月庚辰,詔州縣徵科置簿籍。己亥,畋近郊。丁未,吳越國王進郊祀禮金銀、珠器、犀象、香藥皆萬計。   十一月乙卯,荊南節度使高繼沖進郊祀銀萬兩。甲子,有事南郊,大赦,改元乾德。百官奉玉冊上尊號曰應天廣運仁聖文武至德皇帝。丙寅,南唐進賀南郊、尊號銀絹萬計。丁卯,賜近臣襲衣、金帶、器幣、鞍馬有差。乙亥,畋近郊。   十二月庚辰,殿前祗候李璘以父讎殺員僚陳友,璘自首,義而釋之。辛巳,開封府尹光義、興元尹光美各益食邑,賜功臣號;宰相質、溥、仁浦並特進,易封,益食邑;樞密使普加光祿大夫,易功臣號;文武臣僚各進階、勳、爵、邑。甲申,皇后王氏崩。辛卯,罷登州都督。己亥,泉州陳洪進遣使貢白金千兩,乳香、茶藥皆萬計。己巳,南唐主上表乞呼名,詔不允。   閏月己酉朔,校醫官,黜其藝不精者二十二人。甲寅,命近臣祈雪。丁卯,覆試拔萃科,田可封、宋白、譚利用等稱旨,賜與有差。辛未,卜安陵于鞏縣。乙亥,折德扆敗北漢軍於府州城下,禽其將楊璘。以太常議,奉赤帝為感生帝。 ==乾德二年==   二年春正月辛巳,諭郡國長吏勸農耕作。有象入南陽,虞人殺之,以齒、革來獻。京師雨雪、雷。癸未,幸迎春苑宴射。甲申,詔著四時聽選式。回鶻遣使獻方物。戊子,質以太子太傅、溥以太子太保、仁浦仍尚書左僕射罷。庚寅,以趙普為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壬辰,詔親試制舉三科,不限官庶,許直詣閣門進狀。甲辰,詔諸道獄詞令大理、刑部檢詳,或淹留差失致中書門下改正者,重其罪。乙已,幸玉津園宴射。丁未,詔縣令、簿、尉非公事毋至村落。令、錄、簿、尉諸職官有耄耋篤疾者舉劾之。   二月戊申朔,北漢遼州刺史杜延韜以城來降。癸丑,遣使振陝州饑。導潩水入京。丁巳,治安陵,隧壞,役兵壓死者二百人,命有司瘞恤。庚午,府州俘北漢衛州刺史楊璘來獻。甲戌,南唐進改葬安陵銀綾絹各萬計。浚汴河。   三月辛巳,幸教船池,賜水軍將士衣有差,還幸玉津園宴射。乙未,北漢耀州團練使周審玉等來降。丁酉,遣使祈雨於五嶽。禁臣僚往來假官軍部送。辛丑,遣攝太尉光義奉冊寶上明憲皇太后諡曰昭憲,皇后賀氏諡曰孝惠,王氏諡曰孝明。   夏四月丁未朔,策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博州判官穎贄中第。戊申,振河中饑。己酉,免諸道今年夏稅之無苗者。乙卯,葬昭憲皇太后、孝明皇后於安陵。乙丑,始置參知政事,以兵部侍郎薛居正、呂餘慶為之。己已,靈武饑,轉涇粟以饟。壬申,祔二后於別廟。徙永州諸縣民之畜蠱者三百二十六家於縣之僻處,不得復齒於鄉。   五月己卯,知制誥高錫坐受藩鎮賂,貶萊州司馬。辛巳,宗正卿趙礪坐贓杖、除籍。癸未,幸玉津園宴射。   六月己酉,以光義為中書令,光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子德昭貴州防禦使。庚申,幸相國寺,遂幸教船池、玉津園。辛未,河南北及秦諸州蝗,惟趙州不食稼。   秋七月乙亥,春州暴水溺民。庚辰,郃陽雨雹。辛巳,幸玉津園。還幸新池,觀習水戰。辛卯,詔翰林學士陶穀、竇儀舉堪為藩郡通判者各一人,不當者連坐。   九月甲戌朔,周易博士奚嶼責乾州司戶,庫部員外王貽孫責左讚善大夫,並坐試任子不公。戊子,延州雨雹。乙未,幸北郊觀稼。辛丑,太子太傅質薨。壬寅,潘美等克郴州。   冬十月戊申,周紀王熙謹薨,輟視朝。   十一月甲戌,命忠武軍節度使王全斌為西川行營前軍兵馬都部署,武信軍節度崔彥進副之,將步騎三萬出鳳州道;江寧軍節度使劉光義為西川行營前軍兵馬副都部署,樞密承旨曹彬副之,將步騎二萬出歸州道以伐蜀。乙亥,宴西川行營將校于崇德殿,示川峽地圖,授攻取方略,賜金玉帶、衣物各有差。壬辰,畋近郊。   十二月乙巳,釋廣南郴州都監陳琄等二百人。戊申,劉光義拔夔州,蜀節度高彥儔自焚。丁巳,蠲歸、峽秋稅。辛酉,王全斌克萬仞、燕子二砦,下興州,連拔石圌等二十餘砦。甲子,光義拔巫山等砦,斬蜀將南光海等八千級,禽其戰櫂都指揮袁德宏等千二百人。全斌先鋒史進德敗蜀人於三泉砦,禽其節度使韓保正、李進等。南唐進銀二萬兩、金銀器皿數百事。庚午,詔招復山林聚匿。辛未,畋北郊。 </onlyinclude>{{元朝作品}} ed2ub8y77ckqjxep0jr3dm3if0hvcu0 Author:向秀 102 25963 2570509 1522849 2025-06-17T12:06:53Z 2409:8A55:3960:D020:489C:56AB:F377:97E1 2570509 wikitext text/x-wiki {{作者|Name=向秀 |Dates=227—300 |FileUnder=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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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1:22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8日 (四) 14:18 (UTC) ---- *[[五四運動的曆史法則]],請移往[[五四運動的歷史法則]],不留重定向。可參考1947年朱自清等編{{PDF page link|file=NLC511-023031404016860-25243 聞一多全集 三 書信 演講錄 雜文 詩與批評 唐詩雜論.pdf|page=483|text=《聞一多全集》}}--[[Special:用户贡献/223.18.80.98|223.18.80.98]] 2025年5月9日 (五) 11:00 (UTC) *:{{完成}},明顯的錯字。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17:24 (UTC) ---- *[[廣東省憲法草案 (民國10年10月)]],标题录入时手误,请移动到[[廣東省憲法草案 (民國10年9月)]],不留重定向。--[[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5月13日 (二) 04:28 (UTC) ---- * [[羅傑·奎爾特(Roger Quilter)]],錯誤的命名空間,應置於為作者頁。另,標題不合體例,作者頁當使用中文;若因消歧義須加註時,當用半形空格與括號作區分。 <span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height:5.5rem;line-height:1.2;text-align:justify;">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User:Aerotinge|ᡝᡵᡤᡝᠨ]]([[User talk:Aerotinge|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span> 2025年5月14日 (三) 02:44 (UTC) *: 所有的作品都在删除讨论中,如果删除讨论通过那么该页面也需要删除。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4日 (三) 08:05 (UTC) *: {{ping|Aerotinge}}已經先移動至作者命名空間,不影響有關頁面存廢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16:34 (UTC) ---- * [[:Category:汶川地震]],烦请移动至常用名称[[:Category:汶川大地震]]。———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14日 (三) 07:55 (UTC) *: 已移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14日 (三) 08:09 (UTC) ---- * [[白紵辭]],[[白紵歌]],兩個消歧義頁應合并,惟保留哪個頁面名稱須討論。另有[[白紵詞]],[[白紵歌詞]],[[白紵歌辭]],這三個作品頁應加消歧義後綴,因其作品本名中不包含有效消歧資訊。[[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5月22日 (四) 05:13 (UTC) === 2025年6月 === *[[梅穀偶筆]]請移至[[梅谷偶筆]],不留重定向,參哈佛燕京圖書館收藏{{PDF page link|file=Harvard drs 54093755 耕餘小藁 v.3.pdf|page=64|text=印本}}--[[Special:用户贡献/221.127.11.6|221.127.11.6]] 2025年6月15日 (日) 03:20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03:36 (UTC) ---- * [[青青河畔草 (古詩)]]還是移動回[[青青河畔草]]較好,[[古詩十九首]]只有這一首被莫名其妙地移動和消歧義了。消歧義頁中沒有同名作品,不需要消歧義頁。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9:29 (UTC) e80ozgqihlnesq89j6mazkx4q3l8ayd 老子 (帛書校勘版) 0 39831 2570819 2562858 2025-06-18T07:12:05Z LiweiZhang2050 112654 /* 第二十五章 道注 */ 2570819 wikitext text/x-wiki {{Further|道德經}} {{Header | title = 老子 | section = | author = 老子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Wikipedia|道德經}}{{Textquality|50%}}《老子》(道德經)由老子作於春秋之前(一說春秋末期),是一部道家經典之作。 | edition= yes }} {{檢索|老子 (帛書校勘版)}} <onlyinclude> ==德篇== ===第一章 論德=== (38) 上德不德 是以有德 下德不失德 是以无德 上德无爲 而无以爲也 上仁爲之 而无以爲也 上義為之 而有以爲也 上禮爲之 而莫之應也 則攘臂而扔之 故失道而后德 失德而后仁 失仁而后義 失義而后禮 夫禮者 忠信之泊也 而亂之首也 前識者 道之華也 而愚之首也 是以大丈夫居亓厚而不居亓泊 居亓實而不居亓華 故去彼取此 ===第二章 得一=== (39) 昔之得一者 天得一以清 地得一以寧 神得一以霝 浴得一以盈 侯王得一以為天下正 亓致之也 謂天毋已清將恐裂 謂地毋已寧將恐發 謂神毋已霝將恐歇 謂浴毋已盈將恐竭 謂侯王毋已貴以高將恐蹶 故必貴而以賤爲本 必高矣而以下爲基 夫是以侯王自謂曰孤 寡 不榖 此亓賤之爲本與 非也 故致數與无與 是故不欲祿祿若玉 硌硌若石 ===第三章 聞道=== (41) 上士聞道 堇而行之 中士聞道 若存若亡 下士聞道 大笑之 弗笑 不足以爲道 是以建言有之曰 明道如費 進道如退 夷道如纇 上德如浴 大白如辱 廣德如不足 建德如偷 質真如渝 大方无隅 大器免成 大音希聲 天象无形 道殷无名 夫唯道 善始且善成 ===第四章 反復=== (40) 反也者 道之動也 弱也者 道之用也 天下之物生於有 有生於无 ===第五章 中和=== (42) 道生一 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萬物 萬物負陰而抱陽 中氣以爲和 天下之所惡 唯孤 寡 不穀 而王公以自名也 勿或損之而益 益之而損 故人之所教 夕議而教人 故強良者不得死 我將以爲學父 ===第六章 至柔=== (43) 天下之至柔 馳騁於天下之致堅 无有入於无間 吾是以知无為之有益 不言之教 无為之益 天下希能及之矣 ===第七章 立戒=== (44) 名與身孰親 身與貨孰多 得與亡孰病 甚愛必大費 多藏必厚亡 故知足不辱 知止不殆 可以長久 ===第八章 請靚=== (45) 大成若缺 亓用不幣 大盈若沖 亓用不窮 大直如詘 大巧如拙 大贏如㶧 趮勝寒 靚勝炅 請靚可以爲天下正 ===第九章 知足=== (46) 天下有道 卻走馬以糞 天下无道 戎馬生於郊 罪莫大於可欲 禍莫大於不知足 咎莫憯於欲得 故知足之足 恆足矣 ===第十章 知天下=== (47) 不出於戶 以知天下 不窺於牖 以知天道 亓出也彌遠 亓知也彌少 是以聖人不行而知 不見而名 弗為而成 ===第十一章 无爲=== (48) 爲學者日益 聞道者日損 損之又損 以至於无爲 无爲而无不爲 將欲取天下也 恆无事 及亓有事也 不足以取天下 ===第十二章 德善=== (49) 聖人恆无心 以百姓之心為心 善者善之 不善者亦善之 德善也 信者信之 不信者亦信之 德信也 聖人之在天下 歙歙焉 為天下渾心 百姓皆屬耳目焉 聖人皆咳之 ===第十三章 生死=== (50) 出生 入死 生之徒十有三 死之徒十有三 而民生生 動皆之死地之十有三 夫何故也 以亓生生也 蓋聞善攝生者 陵行不辟兕虎 入軍不被甲兵 兕无所椯亓角 虎无所措亓爪 兵无所容亓刃 夫何故也 以亓无死地焉 ===第十四章 尊貴=== (51) 道生之而德畜之 物形之而器成之 是以萬物尊道而貴德 道之尊也 德之貴也 夫莫之爵也 而恆自然也 道生之 畜之 長之 遂之 亭之 毒之 養之 覆之 生而弗有也 爲而弗恃也 長而弗宰也 此之謂玄德 ===第十五章 守母=== (52) 天下有始 以爲天下母 既得亓母 以知亓子 復守亓母 沒身不殆 塞亓兌 閉亓門 終身不堇 啓亓兌 濟亓事 終身不逨 見小曰明 守柔曰強 用亓光 復歸亓明 毋遺身殃 是謂襲常 ===第十六章 盜竽=== (53) 使我挈有知也 行於大道 唯施是畏 大道甚夷 民甚好解 朝甚除 田甚蕪 倉甚虛 服文采 帶利劍 厭食而齎財有餘 是謂盜竽 非道也 ===第十七章 善觀=== (54) 善建者不拔 善抱者不脫 子孫以祭祀不絕 修之身 亓德乃真 修之家 亓德有餘 修之鄉 亓德乃長 修之邦 亓德乃豐 修之天下 亓德乃博 以身觀身 以家觀家 以鄉觀鄉 以邦觀邦 以天下觀天下 吾何以知天下然茲 以此 ===第十八章 含德=== (55) 含德之厚者 比於赤子 蜂蠆虺蛇弗螫 攫鳥猛獸弗搏 骨弱筋柔而握固 未知牝牡之合而朘怒 精之至也 終日號而不嚘 和之至也 和曰常 知和曰明 益生曰祥 心使氣曰強 物壯即老 謂之不道 不道早已 ===第十九章 玄同=== (56) 知者弗言 言者弗知 塞亓兌 閉亓門 和亓光 同亓塵 挫亓銳 解亓紛 是謂玄同 故不可得而親 亦不可得而疏 不可得而利 亦不可得而害 不可得而貴 亦不可得而賤 故為天下貴 ===第二十章 治邦=== (57) 以正之邦 以畸用兵 以无事取天下 吾何以知亓然也 夫天下多忌諱 而民彌貧 民多利器 而邦滋昏 人多知 而奇物滋起 法物滋彰 而盜賊多有 是以聖人之言曰 我无爲而民自化 我好靜而民自正 我无事而民自富 我欲不欲而民自樸 ===第二十一章 爲正=== (58) 亓正閔閔 亓民屯屯 亓正察察 亓邦夬夬 禍 福之所倚 福 禍之所伏 孰知亓極 亓无正也 正復爲奇 善復爲訞 人之迷也 亓日固久矣 是以方而不割 兼而不刺 直而不紲 光而不耀 ===第二十二章 長生=== (59) 治人事天 莫若嗇 夫唯嗇 是以蚤服 蚤服是謂重積德 重積德則无不克 无不克則莫知亓極 莫知亓極 可以有國 有國之母 可以長久 是謂深根固柢 長生久視之道也 ===第二十三章 居位=== (60) 治大國 若烹小鮮 以道蒞天下 亓鬼不神 非亓鬼不神也 亓神不傷人也 非亓神不傷人也 聖人亦弗傷也 夫兩不相傷 故德交歸焉 ===第二十四章 處下=== (61) 大邦者 下流也 天下之牝 天下之交也 牝恆以靚勝牡 爲亓靚也 故宜爲下 大邦以下小邦 則取小邦 小邦以下大邦 則取於大邦 故或下以取 或下而取 故大邦者 不過欲兼畜人 小邦者 不過欲入事人 夫皆得亓欲 則大者宜爲下 ===第二十五章 道注=== (62) 道者 萬物之注也 善人之寳也 不善人之所保也 美言可以市 尊行可以賀人 人之不善 何棄之有 故立天子 置三卿 雖有拱之璧以先四馬 不善坐 而進此 古之所以貴此者何 不謂求以得 有罪以免與 故爲天下貴 ===第二十六章 无難=== (63) 爲无爲 事无事 味无味 大小多少 報怨以德 圖難乎亓易也 爲大乎亓細也 天下之難作於易 天下之大作於細 是以聖人終不爲大 故能成亓大 夫輕諾必寡信 多易必多難 是以聖人猶難之 故終於无難 ===第二十七章 輔物=== (64) 亓安也 易持也 亓未兆也 易謀也 亓脆也 易判也 亓微也 易散也 爲之於亓未有也 治之於亓未亂也 合抱之木 生於毫末 九成之臺 作於羸土 百仞之高 始於足下 爲之者敗之 執之者失之 是以聖人无爲也 故无敗也 无執也 故无失也 民之從事也 恆於亓成而敗之 故慎終若始 則无敗事矣 是以聖人欲不欲 而不貴難得之貨 學不學 而復眾人之所過 能輔萬物之自然 而弗敢爲 ===第二十八章 玄德=== (65) 故曰 爲道者非以明民也 將以愚之也 民之難治也 以亓知也 故以知知邦 邦之賊也 以不知知邦 邦之德也 恆知此兩者 亦稽式也 恆知稽式 此謂玄德 玄德深矣 遠矣 與物反矣 乃至大順 ===第二十九章 江海=== (66) 江海所以能爲百浴王者 以亓善下之 是以能爲百浴王 是以聖人之欲上民也 必以亓言下之 欲先民也 必以亓身後之 故居前而民弗害也 居上而民弗重也 天下樂推而弗猒也 非以亓无諍與 故天下莫能與諍 ===第三十章 安居=== (80) 小邦寡民 使十百人之器毋用 使民重死而遠徙 有車周无所乘之 有甲兵无所陳之 使民復結繩而用之 甘亓食 美亓服 樂亓俗 安亓居 鄰邦相望 雞狗之聲相聞 民至老死 不相往來 ===第三十一章 不積=== (81) 信言不美 美言不信 知者不博 博者不知 善者不多 多者不善 聖人无積 既以爲人 己愈有 既以予人 己愈多 故天之道 利而不害 人之道 爲而弗爭 ===第三十二章 三寶=== (67) 天下皆謂我大 不宵 夫唯大 故不宵 若宵 細久矣 我恆有三寶之 一曰茲 二曰檢 三曰不敢爲天下先 夫茲 故能勇 檢 故能廣 不敢爲天下先 故能爲成事長 今捨亓茲且勇 捨亓檢且廣 捨亓後且先 則必死矣 夫茲 以戰則勝 以守則固 天將建之 如以茲垣之 ===第三十三章 不爭=== (68) 善爲士者不武 善戰者不怒 善勝敵者弗與 善用人者爲之下 是謂不爭之德 是謂用人 是謂天 古之極也 ===第三十四章 用兵=== (69) 用兵有言曰 吾不敢爲主而爲客 不敢進寸而芮尺 是謂行无行 攘无臂 執无兵 乃无敵矣 禍莫大於无適 无適近亡吾寶矣 故稱兵相若 則哀者勝矣 ===第三十五章 懷玉=== (70) 吾言甚易知也 甚易行也 而人莫之能知也 而莫之能行也 言有君 事有宗 夫唯无知也 是以不我知 知我者希 則我貴矣 是以聖人被褐而懷玉 ===第三十六章 知病=== (71) 知不知 尚矣 不知不知 病矣 是以聖人之不病 以亓病病也 是以不病 ===第三十七章 畏畏=== (72) 民之不畏畏 則大畏將至矣 毋閘亓所居 毋猒亓所生 夫唯弗猒 是以不猒 是以聖人 自知而不自見也 自愛而不自貴也 故去彼取此 ===第三十八章 天網=== (73) 勇於敢者則殺 勇於不敢者則栝 此兩者或利或害 天之所惡 孰知亓故 天之道 不彈而善勝 不言而善應 不召而自來 彈而善謀 天網恢恢 疏而不失 ===第三十九章 司殺=== (74) 若民恆且不畏死 奈何以殺懼之也 若民恆是畏死 則而為者 吾得而殺之 夫孰敢矣 若民恆且必畏死 則恆有司殺者 夫代司殺者殺 是代大匠斵也 夫代大匠斵者 則希不傷亓手矣 ===第四十章 貴生=== (75) 人之饑也 以亓取食稅之多也 是以飢 百姓之不治也 以亓上有以爲也 是以不治 民之輕死 以亓求生之厚也 是以輕死 夫唯无以生爲者 是賢貴生 ===第四十一章 柔弱=== (76) 人之生也柔弱 亓死也恆仞堅強 萬物草木之生也柔脆 亓死也枯槁 故曰 堅強者 死之徒也 柔弱微細 生之徒也 兵強則不勝 木強則恆 強大居下 柔弱微細居上 ===第四十二章 天道=== (77) 天下之道 猶張弓者也 高者抑之 下者舉之 有餘者損之 不足者補之 故天之道 損有餘而益不足 人之道 損不足而奉有餘 孰能有餘而有以取奉於天者 唯有道者乎 是以聖人爲而弗有 成功而弗居也 若此 亓不欲見賢也 ===第四十三章 水德=== (78) 天下莫柔弱於水 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先也 以亓无以易之 水之勝剛 弱之勝強 天下莫弗知 而莫能行也 故聖人之言云 曰受邦之詬 是謂社稷之主 受邦之不祥 是謂天下之王 正言若反 ===第四十四章 右介=== (79) 和大怨 必有餘怨 焉可以爲善 是以聖人執右介 而不以責於人 故有德司介 无德司徹 夫天道无親 恆與善人 ==道篇== ===第四十五章 觀道=== (1) 道可道也 非恆道也 名可名也 非恆名也 无名萬物之始也 有名萬物之母也 故恆无欲也 以觀亓眇 恆有欲也 以觀亓所徼 兩者同出 異名同謂 玄之又玄 眾眇之門 ===第四十六章 觀徼=== (2) 天下皆知美爲美 惡已 皆知善 訾不善矣 有无之相生也 難易之相成也 長短之相形也 高下之相盈也 音聲之相和也 先後之相隨 恆也 是以聖人居无爲之事 行不言之教 萬物 作而弗始也 爲而弗恃也 成功而弗居也 夫唯弗居 是以弗去 ===第四十七章 安民=== (3) 不上賢 使民不爭 不貴難得之貨 使民不爲盜 不見可欲 使民不亂 是以聖人之治也 虛亓心 實亓腹 弱亓志 強亓骨 恆使民无知无欲也 使夫知不敢 弗爲而已 則无不治矣 ===第四十八章 道用=== (4) 道沖 而用之有弗盈也 潚呵 始萬物之宗 銼亓兌 解亓紛 和亓光 同亓塵 湛呵 似或存 吾不知誰子也 象帝之先 ===第四十九章 用中=== (5) 天地不仁 以萬物爲芻狗 聖人不仁 以百姓爲芻狗 天地之間 亓猶橐籥與 虛而不淈 動而俞出 多聞數窮 不若守於中 ===第五十章 浴神=== (6) 浴神不死 是謂玄牝 玄牝之門 是謂天地之根 綿綿呵若存 用之不堇 ===第五十一章 无私=== (7) 天長地久 天地之所以能長且久者 以亓不自生也 故能長生 是以聖人芮亓身而身先 外亓身而身存 不以亓无私與 故能成亓私 ===第五十二章 治水=== (8) 上善治水 水善利萬物而有靜 居眾之所惡 故幾於道矣 居善地 心善淵 予善天 言善信 正善治 事善能 動善時 夫唯不争 故无尤 ===第五十三章 持盈=== (9) 持而盈之 不若亓已 揣而銳之 不可常葆之 金玉盈室 莫之守也 貴富而驕 自遺咎也 功述身芮 天之道也 ===第五十四章 无不爲=== (10) 戴營魄抱一 能毋離乎 摶氣至柔 能嬰兒乎 脩除玄藍 能毋疵乎 愛民栝國 能毋以知乎 天門啓闔 能爲雌乎 明白四達 能毋以知乎 生之 畜之 生而弗有 長而弗宰也 是謂玄德 ===第五十五章 玄中=== (11) 卅輻同一轂 當亓无 有車之用也 埏埴爲器 當亓无 有埴器之用也 鑿戶牖 當亓无 有室之用也 故有之以爲利 无之以爲用 ===第五十六章 爲腹=== (12) 五色使人目盲 馳騁田臘使人心發狂 難得之貨使人之行妨 五味使人之口爽 五音使人之耳聾 是以聖人之治也 爲腹不爲目 故去彼取此 ===第五十七章 寵辱=== (13) 寵辱若驚 貴大患若身 何謂寵辱若驚 寵之爲下 得之若驚 失之若驚 是謂寵辱若驚 何謂貴大患若身 吾所以有大患者 爲吾有身也 及吾无身 有何患 故貴爲身於爲天下 若可以托天下矣 愛以身爲天下 如可以寄天下矣 ===第五十八章 道紀=== (14) 視之而弗見 名之曰微 聽之而弗聞 名之曰希 捪之而弗得 名之曰夷 三者不可至計 故混而爲一 一者 亓上不攸 亓下不忽 尋尋呵 不可名也 復歸於无物 是謂无狀之狀 无物之象 是謂惚恍 隨而不見亓後 迎而不見亓首 執今之道 以御今之有 以知古始 是謂道紀 ===第五十九章 不盈=== (15) 古之善爲道者 微眇玄達 深不可志 夫唯不可志 故強爲之容 曰 與呵亓若冬涉水 猶呵亓若畏四鄰 儼呵亓若客 渙呵亓若淩澤 沌呵亓若樸 湷呵亓若濁 莊呵亓若浴 濁而情之余清 安以重之余生 葆此道不欲盈 夫唯不欲盈 是以能敝而不成 ===第六十章 歸根=== (16) 至虛極也 守情表也 萬物旁作 吾以觀亓復也 天物雲雲 各復歸於亓根 曰靜 靜是謂復命 復命常也 知常明也 不知常 㠵㠵作兇 知常容 容乃公 公乃王 王乃天 天乃道 道乃久 歿身不殆 ===第六十一章 知有=== (17) 太上 下知有之 亓次親譽之 亓次畏之 亓下侮之 信不足 案有不信 猶呵 亓貴言也 成功遂事 而百姓謂我自然 ===第六十二章 四有=== (18) 故大道廢 安有仁義 知慧出 安有大僞 六親不和 安有孝茲 邦家昏亂 安有正臣 ===第六十三章 樸素=== (19) 絕知棄辯 民利百倍 絕僞棄慮 民復孝茲 絕巧棄利 盜賊无有 此三言也 以爲文未足 故令之有所屬 見素抱樸 少私寡欲 絕學无憂 ===第六十四章 食母=== (20) 唯與訶 亓相去幾何 美與惡 亓相去何若 人之所畏 亦不可以不畏人 朢呵 亓未央哉 眾人巸巸 若鄉於大牢 而春登臺 我泊焉未兆 若嬰兒未咳 纍呵 似无所歸 眾人皆有餘 我獨遺 我愚人之心也 湷湷呵 鬻人昭昭 我獨呵 鬻人蔡蔡 我獨悶悶呵 忽呵 亓若海 朢呵 亓若无所止 眾人皆有以 我獨頑以悝 吾欲獨異於人 而貴食母 ===第六十五章 從道=== (21) 孔德之容 唯道是從 道之物 唯朢唯忽 忽呵望呵 中有象呵 朢呵忽呵 中有物呵 幽呵鳴呵 中有請呵 亓請甚真 亓中有信 自今及古 亓名不去 以順眾父 吾何以知眾父之祭 以此 ===第六十六章 弗居=== (24) 炊者不立 自視者不彰 自見者不明 自伐者无功 自矜者不長 亓在道也 曰餘食贅行 物或惡之 故有欲者弗居 ===第六十七章 執一=== (22) 曲則全 枉則正 洼則盈 敝則新 少則得 多則惑 是以聖人執一以爲天下牧 不自視故明 不自見故彰 不自伐故有功 弗矜故能長 夫唯不爭 故莫能與之爭 古之所謂曲全者 幾語才 誠全歸之 ===第六十八章 同道=== (23) 希言自然 飄風不終朝 暴雨不終日 孰爲此 天地而弗能久 又況於人乎 故從事而道者同於道 德者同於德 失者同於失 同於德者 道亦德之 同於失者 道亦失之 ===第六十九章 昆成=== (25) 有物昆成 先天地生 繡呵繆呵 獨立而不改 可以爲天地母 吾未知亓名 字之曰道 吾強爲之名曰大 大曰筮 筮曰遠 遠曰反 道大 天大 地大 王亦大 國中有四大 而王居一焉 人法地 地法天 天法道 道法自然 ===第七十章 輜重=== (26) 重爲巠根 清爲趮君 是以君子眾日行 不離亓甾重 唯有環官 燕處則昭 若若何萬乘之王 而以身巠於天下 巠則失本 趮則失君 ===第七十一章 曳明=== (27) 善行者无轍迹 善言者无瑕適 善數者不用檮策 善閉者无關籥而不可啟也 善結者无纆約而不可解也 是以聖人恆善救人 而无棄人 物无棄財 是謂曳明 故善人 善人之師 不善人 善人之齎也 不貴亓師 不愛亓齎 唯知乎大眯 是謂眇要 ===第七十二章 恆德=== (28) 知亓雄 守亓雌 爲天下溪 爲天下溪 恆德不離 恆德不離 復歸嬰兒 知亓白 守亓辱 爲天下浴 爲天下浴 恆德乃足 德乃足 復歸於樸 知亓白 守亓黑 爲天下式 爲天下式 恆德不忒 恆德不忒 復歸於无極 樸散則爲器 聖人用則爲官長 夫大制无割 ===第七十三章 自然=== (29) 將欲取天下而爲之 吾見亓弗得已 夫天下 神器也 非可爲者也 爲者敗之 執者失之 物或行或隨 或炅或吹 或強或䂳 或培或橢 是以聖人去甚 去大 去楮 ===第七十四章 不強=== (30) 以道佐人主 不以兵強於天下 亓事好還 師之所居 楚棘生之 善者果而已矣 毋以取強焉 果而毋驕 果而勿矜 果而勿伐 果而毋得已居 是謂果而不強 物壯而老 是謂之不道 不道蚤已 ===第七十五章 貴左=== (31) 夫兵者 不祥之器也 物或惡之 故有欲者弗居 君子居則貴左 用兵則貴右 故兵者 非君子之器也 兵者 不祥之器也 不得已而用之 銛龐爲上 勿美也 若美之 是樂殺人也 夫樂殺人 不可以得志於天下矣 是以吉事上左 喪事上右 是以偏將軍居左 上將軍居右 言以喪禮居之也 殺人眾 以悲依立之 戰勝 以喪禮處之 ===第七十六章 知止=== (32) 道恆无名 楃唯小 而天下弗敢臣 侯王若能守之 萬物將自賓 天地相合 以俞甘洛 民莫之令而自均焉 始制有名 名亦既有 夫亦將知止 知止所以不殆 俾道之在天下也 猶小浴之與江海也 ===第七十七章 盡己=== (33) 知人者 知也 自知者 明也 勝人者 有力也 自勝者 強也 知足者 富也 強行者 有志也 不失亓所者 久也 死不忘者 壽也 ===第七十八章 成大=== (34) 道渢呵 亓可左右也 成功遂事 而弗名有也 萬物歸焉而弗爲主 則恆无欲也 可名於小 萬物歸焉而弗爲主 可名於大 是以聖人之能成大也 以亓不爲大也 故能成大 ===第七十九章 大象=== (35) 執大象 天下住 住而不害 安平大 樂與餌 過格止 故道之出言也 曰淡呵亓无味也 視之不足見 聽之不足聞 而不可既也 ===第八十章 微明=== (36) 將欲翕之 必固張之 將欲弱之 必固強之 將欲去之 必固與之 將欲奪之 必固予之 是謂微明 柔弱勝強 魚不可脫於淵 邦利器不可以示人 ===第八十一章 无名=== (37) 道恆无名 侯王若守之 萬物將自化 化而欲作 吾將貞之以无名之樸 貞之以无名之樸 夫將不辱 不辱以靜 天地將自正 </onlyinclude> {{PD-old}} ekkuvtf89ha8fgobfzvmcyf40vwcwnh 憶江南 0 46419 2570537 196742 2025-06-17T17:49:25Z InstantNull 25307 2570537 wikitext text/x-wiki {{disambig}} *[[憶江南 (白居易)]] *[[憶江南 (溫庭筠)]] *[[憶江南 (伊用昌)]] 3l1sj9ifobc18slc8i163wcukbv8q2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0 50617 2570746 2569367 2025-06-18T02:16:21Z Zy26 1268 257074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发文字号 = 中发〔1997〕11号 |year = 1997 |month = 4 |day = 15 |loc = 北京市 |type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type2 =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type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notes = }}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必须是十分严格的,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采取治本之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为此,特通知如下: == 一、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经过科学论证,严密测算,切实可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在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占耕地。 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开发耕地所需资金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逐步实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谁开发耕地谁受益的原则,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节约用地以及挖掘土地潜力的经验。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各地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实有耕地面积为基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土地整理的经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 == 二、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 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 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三、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大城市的用地规模,特别要严格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用地。对城市建设规划规模过大的,要坚决压缩到标准控制规模以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县改市的审批。 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在得到审批机关认可后进行,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备案或报批。对各类城市的建设用地,要在城市规划中实行规定标准管理,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安排,确定人均占地标准,具体落实到每个城镇,不得突破。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到二○○○年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范围内,不得再扩大。要加强对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和用地审批权。 ==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 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 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严禁耕地撂荒。对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弃耕的土地,要按规定收回承包权。鼓励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约化经营。 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提倡火葬。土葬不得占用耕地。山区农村可集中划定公共墓地。平原地区的农村,提倡建骨灰堂,集中存放骨灰。要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取得当事人支持与配合的前提下,对占用耕地、林地形成的坟地,采取迁移、深葬等办法妥善处理,以不影响耕种或复垦还耕、还林。 发展乡镇企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乡镇企业用地,要按照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严禁占用耕地建砖瓦窑。已经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复耕。 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因与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或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不得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 == 五、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 严格控制征用耕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高级别墅区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公布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须在科学估价的基础上,依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成交价格应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防安全、军事禁区、国家重点保护区域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项目,一律报国务院审批。禁止对外出让整个岛屿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办法。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改组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回,除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实行划拨外,其余一律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严禁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应依法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 今后,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地方,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原则用于耕地开发,具体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土地收益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 六、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 == 要在总结一些地方进行土地执法监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一九九一年以来各类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清查工作要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底之前完成,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清查及查处情况。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凡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除,并立即停止一切非农业建设活动,限期复垦还耕;对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未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土地,要依法处理。(2)全面清理整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对未按审批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要逐个依法清理检查。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依法清理检查,属于农田的,必须限期恢复农业用途。(3)依法全面清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对于非法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4)全面清理整顿乡镇企业、村镇建设、农村宅基地等占用的土地,特别是要全面清理整顿占用的耕地。 国务院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地的土地清查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土地执法监察要形成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渎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国土地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国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 七、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 土地问题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设。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管好土地。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监督、监察,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要加强全民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在干部教育中要增加土地国情国策的内容。发展经济要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办一切事业都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和传达本通知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在今年六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务院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ayyd7iq5xpn8nf6y7b77cixs7dumdjk 保險法 (中華民國) 0 52160 2570886 2256195 2025-06-18T10:59:43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86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OC-MO-law|第27/97/M號法令}} {{ROC-JP-law|ja:保険法}} {{ROC-KR-law|ko:보험업법 (대한민국)}}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分類:保險法 (中華民國)]] :[[保險法 (民國18年)|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4 日]] 制定8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 82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19年1月8日)|國民政府公報]] 263 號)應校正作363號</sup> :[[保險法 (民國25年立法26年公布)|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98條 :中華民國 26 年 1 月 11 日公布<sup>2.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98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6年1月12日)|國民政府公報]] 2250 號)</sup> :[[保險法 (民國52年)|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78條 :中華民國 52 年 9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8 條(刊[[總統府公報 (民國52年9月3日)|總統府公報]]第 1467 號)</sup> :[[保險法 (民國63年)|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107, 136, 138, 143, 146, 149, 153,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條 ::增訂第149之1, 149之2, 149之3, 149之4, 149之5, 172之1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4.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4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6、138、143、146、149、153、166~17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9-1、149-2、149-3、149-4、149-5、172-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第6, 11, 13, 54, 64, 107, 136, 137, 138, 140, 141, 143, 146, 149, 163, 164,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2之1, 177條 ::增訂第8之1, 95之1, 95之2, 95之3, 135之1至135之4, 137之1, 143之1至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3, 146之4, 146之5, 167之1, 169之1, 169之2, 172之2條 ::刪除第15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1147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13、54、64、107、136、137、138、140、141、143、146、149、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2-1、177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95-1、95-2、95-3、135-1、135-2、135-3、135-4、137-1、143-1、143-2、143-3、146-1、146-2、146-3、146-4、146-5、167-1、169-1、169-2、172-2 ;刪除第 15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4月)|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6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5月)|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33, 34, 93, 96, 119, 120, 122, 129, 130, 132, 135, 135之4, 138, 143條 ::增訂第54之1, 82之1條 ::刪除第100, 107, 16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4、93、96、119、120、122、129、130、132、135、135-4、138、143 條條文;增訂第 54-1、8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107、169-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10月)|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9 日]] 增訂第167之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29670 號令增訂第 167-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增訂第138之1, 143之4, 144之1, 146之6至146之8, 148之1至148之3, 149之6至149之11, 168之1, 168之2, 171之1條 ::修正第13, 29, 94, 105, 107, 109, 117至119, 121, 123, 124, 135, 138, 143至143之3, 144, 146至146之3, 146之5, 148, 149至149之3, 149之5, 153, 166, 167至167之2, 168, 169, 169之2, 170, 171, 172之1, 177, 178條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公布<sup>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9、94、105、107、109、117~119、121、123、124、135、138、143~143-3、144、146~146-3、146-5、148、149~149-3、149-5、153、166、167~167-2、168、169、169-2、170、171、172-1、177、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1、143-4、144-1、146-6~146-8、148-1~148-3、149-6~149-11、168-1、168-2、171-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修正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修正第131, 146之4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167, 168, 168之2, 172之1條 ::增訂第168之3至168之5條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168-2、17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8-3~168-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增訂第168之6, 168之7, 174之1條 ::刪除第17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1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8-6、168-7、17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68之3, 178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8-3、17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保險法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9, 11, 12, 40, 56, 116, 117, 120, 136, 137, 138, 138之1, 143, 143之1, 143之3至144, 145至146之1, 146之3至146之7, 146之9, 147, 148之1, 149, 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0, 149之11, 168, 169, 171之1, 172之1, 175, 178條 ::增訂第138之2, 138之3, 145之1, 147之1, 165之1至165之7, 170之1, 175之1條 ::刪除第143之2, 155, 160, 170條 ::增訂第5章第4節之1節名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11、12、40、56、116、117、120、136、137、138、138-1、143、143-1、143-3~144、145~146-1、146-3~146-7、147、148-1、149、149-2、149-6~149-8、149-10、149-11、168、169、171-1、172-1、175、178 條條文;增訂第 138-2、138-3、145-1、146-9、147-1、第五章第四節之一節名、165-1~165-7、170-1、175-1 條條文;刪除第 143-2、155、160、17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0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增訂第139之1, 139之2, 171之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81號令]]增訂公布第 139-1、139-2、171-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6月)|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63, 165, 167之1, 167之2, 177, 178條 ::增訂第164之1, 167之3至167之5, 177之1條 ::刪除第164條 ::修正第5章第4節節名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165、167-1、167-2、177、178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 164-1、167-3~167-5、177-1 條條文;刪除第 164 條條文;除第 177-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發布第 177-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 149-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72之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增訂第166之1條 ::修正第12, 136, 142, 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4, 146之5, 146之9, 149至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1, 168, 169之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6、142、143-3、146-1、146-2、146-4、146-5、146-9、149~149-2、149-6~149-8、149-11、168、16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增訂第138之4, 143之5, 143之6條 ::修正第8之1, 29, 64, 122, 130, 136, 143之4, 144, 149, 163, 167至167之4, 168, 171, 171之1, 17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29、64、122、130、136、143-4、144、149、163、167~167-4、168、171、171-1、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4、143-5、143-6 條條文;除第 143-4~143-6、149 條及第 168 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67之2, 167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146之5, 16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5、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2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6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136之1條 ::修正第167, 168之2至168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2~168-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4月)|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增訂第16之1, 163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6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1、163-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5日立法6月6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66, 167之1, 167之4, 167之5, 168, 168之1, 169, 169之2, 170之1至171之1, 172, 172之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6、167-1、167-4~168-1、169、169-2、170-1~171-1、172、17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8日立法6月13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增訂第107之1條 ::修正第107, 125, 128, 131, 133, 135, 138之2, 146之5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立法108年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16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07, 138之2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8-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137, 137之1, 143之4至143之6, 146之1至146之3, 146之5, 149, 16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7、137-1、143-4~143-6、146-1~146-3、146-5、149、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1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保險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116條 :: ::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8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2次的法律|3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0餘次的法律|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lgyscje9ikf4malvt1fv0or8b1goakz 2570899 2570886 2025-06-18T11:08:18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99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OC-MO-law|第27/97/M號法令}} {{ROC-JP-law|ja:保険法}} {{ROC-KR-law|ko:보험업법 (대한민국)}}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分類:保險法 (中華民國)]] :[[保險法 (民國18年)|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4 日]] 制定8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 82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19年1月8日)|國民政府公報]] 263 號)應校正作363號</sup> :[[保險法 (民國25年立法26年公布)|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98條 :中華民國 26 年 1 月 11 日公布<sup>2.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98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6年1月12日)|國民政府公報]] 2250 號)</sup> :[[保險法 (民國52年)|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78條 :中華民國 52 年 9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8 條(刊[[總統府公報 (民國52年9月3日)|總統府公報]]第 1467 號)</sup> :[[保險法 (民國63年)|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107, 136, 138, 143, 146, 149, 153,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條 ::增訂第149之1, 149之2, 149之3, 149之4, 149之5, 172之1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4.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4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6、138、143、146、149、153、166~17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9-1、149-2、149-3、149-4、149-5、172-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第6, 11, 13, 54, 64, 107, 136, 137, 138, 140, 141, 143, 146, 149, 163, 164,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2之1, 177條 ::增訂第8之1, 95之1, 95之2, 95之3, 135之1至135之4, 137之1, 143之1至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3, 146之4, 146之5, 167之1, 169之1, 169之2, 172之2條 ::刪除第15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1147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13、54、64、107、136、137、138、140、141、143、146、149、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2-1、177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95-1、95-2、95-3、135-1、135-2、135-3、135-4、137-1、143-1、143-2、143-3、146-1、146-2、146-3、146-4、146-5、167-1、169-1、169-2、172-2 ;刪除第 15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4月)|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6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5月)|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33, 34, 93, 96, 119, 120, 122, 129, 130, 132, 135, 135之4, 138, 143條 ::增訂第54之1, 82之1條 ::刪除第100, 107, 16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4、93、96、119、120、122、129、130、132、135、135-4、138、143 條條文;增訂第 54-1、8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107、169-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10月)|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9 日]] 增訂第167之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29670 號令增訂第 167-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增訂第138之1, 143之4, 144之1, 146之6至146之8, 148之1至148之3, 149之6至149之11, 168之1, 168之2, 171之1條 ::修正第13, 29, 94, 105, 107, 109, 117至119, 121, 123, 124, 135, 138, 143至143之3, 144, 146至146之3, 146之5, 148, 149至149之3, 149之5, 153, 166, 167至167之2, 168, 169, 169之2, 170, 171, 172之1, 177, 178條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公布<sup>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9、94、105、107、109、117~119、121、123、124、135、138、143~143-3、144、146~146-3、146-5、148、149~149-3、149-5、153、166、167~167-2、168、169、169-2、170、171、172-1、177、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1、143-4、144-1、146-6~146-8、148-1~148-3、149-6~149-11、168-1、168-2、171-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修正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修正第131, 146之4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167, 168, 168之2, 172之1條 ::增訂第168之3至168之5條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168-2、17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8-3~168-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增訂第168之6, 168之7, 174之1條 ::刪除第17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1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8-6、168-7、17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68之3, 178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8-3、17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保險法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9, 11, 12, 40, 56, 116, 117, 120, 136, 137, 138, 138之1, 143, 143之1, 143之3至144, 145至146之1, 146之3至146之7, 146之9, 147, 148之1, 149, 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0, 149之11, 168, 169, 171之1, 172之1, 175, 178條 ::增訂第138之2, 138之3, 145之1, 147之1, 165之1至165之7, 170之1, 175之1條 ::刪除第143之2, 155, 160, 170條 ::增訂第5章第4節之1節名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11、12、40、56、116、117、120、136、137、138、138-1、143、143-1、143-3~144、145~146-1、146-3~146-7、147、148-1、149、149-2、149-6~149-8、149-10、149-11、168、169、171-1、172-1、175、178 條條文;增訂第 138-2、138-3、145-1、146-9、147-1、第五章第四節之一節名、165-1~165-7、170-1、175-1 條條文;刪除第 143-2、155、160、17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0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增訂第139之1, 139之2, 171之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81號令]]增訂公布第 139-1、139-2、171-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6月)|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63, 165, 167之1, 167之2, 177, 178條 ::增訂第164之1, 167之3至167之5, 177之1條 ::刪除第164條 ::修正第5章第4節節名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165、167-1、167-2、177、178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 164-1、167-3~167-5、177-1 條條文;刪除第 164 條條文;除第 177-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發布第 177-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 149-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72之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增訂第166之1條 ::修正第12, 136, 142, 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4, 146之5, 146之9, 149至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1, 168, 169之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6、142、143-3、146-1、146-2、146-4、146-5、146-9、149~149-2、149-6~149-8、149-11、168、16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增訂第138之4, 143之5, 143之6條 ::修正第8之1, 29, 64, 122, 130, 136, 143之4, 144, 149, 163, 167至167之4, 168, 171, 171之1, 17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29、64、122、130、136、143-4、144、149、163、167~167-4、168、171、171-1、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4、143-5、143-6 條條文;除第 143-4~143-6、149 條及第 168 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67之2, 167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146之5, 16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5、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2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6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136之1條 ::修正第167, 168之2至168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2~168-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4月)|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增訂第16之1, 163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6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1、163-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5日立法6月6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66, 167之1, 167之4, 167之5, 168, 168之1, 169, 169之2, 170之1至171之1, 172, 172之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6、167-1、167-4~168-1、169、169-2、170-1~171-1、172、17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8日立法6月13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增訂第107之1條 ::修正第107, 125, 128, 131, 133, 135, 138之2, 146之5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立法108年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16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07, 138之2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8-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137, 137之1, 143之4至143之6, 146之1至146之3, 146之5, 149, 16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7、137-1、143-4~143-6、146-1~146-3、146-5、149、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1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保險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116條 :: ::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8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2次的法律|3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0餘次的法律|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11400060451 t38m517c3netwelnqt1f4x734ebua7w 2570900 2570899 2025-06-18T11:09:44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0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OC-MO-law|第27/97/M號法令}} {{ROC-JP-law|ja:保険法}} {{ROC-KR-law|ko:보험업법 (대한민국)}}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分類:保險法 (中華民國)]] :[[保險法 (民國18年)|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4 日]] 制定8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 82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19年1月8日)|國民政府公報]] 263 號)應校正作363號</sup> :[[保險法 (民國25年立法26年公布)|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98條 :中華民國 26 年 1 月 11 日公布<sup>2.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98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6年1月12日)|國民政府公報]] 2250 號)</sup> :[[保險法 (民國52年)|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78條 :中華民國 52 年 9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8 條(刊[[總統府公報 (民國52年9月3日)|總統府公報]]第 1467 號)</sup> :[[保險法 (民國63年)|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107, 136, 138, 143, 146, 149, 153,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條 ::增訂第149之1, 149之2, 149之3, 149之4, 149之5, 172之1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4.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4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6、138、143、146、149、153、166~17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9-1、149-2、149-3、149-4、149-5、172-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第6, 11, 13, 54, 64, 107, 136, 137, 138, 140, 141, 143, 146, 149, 163, 164,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2之1, 177條 ::增訂第8之1, 95之1, 95之2, 95之3, 135之1至135之4, 137之1, 143之1至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3, 146之4, 146之5, 167之1, 169之1, 169之2, 172之2條 ::刪除第15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1147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13、54、64、107、136、137、138、140、141、143、146、149、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2-1、177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95-1、95-2、95-3、135-1、135-2、135-3、135-4、137-1、143-1、143-2、143-3、146-1、146-2、146-3、146-4、146-5、167-1、169-1、169-2、172-2 ;刪除第 15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4月)|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6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5月)|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33, 34, 93, 96, 119, 120, 122, 129, 130, 132, 135, 135之4, 138, 143條 ::增訂第54之1, 82之1條 ::刪除第100, 107, 16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4、93、96、119、120、122、129、130、132、135、135-4、138、143 條條文;增訂第 54-1、8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107、169-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10月)|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9 日]] 增訂第167之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29670 號令增訂第 167-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增訂第138之1, 143之4, 144之1, 146之6至146之8, 148之1至148之3, 149之6至149之11, 168之1, 168之2, 171之1條 ::修正第13, 29, 94, 105, 107, 109, 117至119, 121, 123, 124, 135, 138, 143至143之3, 144, 146至146之3, 146之5, 148, 149至149之3, 149之5, 153, 166, 167至167之2, 168, 169, 169之2, 170, 171, 172之1, 177, 178條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公布<sup>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9、94、105、107、109、117~119、121、123、124、135、138、143~143-3、144、146~146-3、146-5、148、149~149-3、149-5、153、166、167~167-2、168、169、169-2、170、171、172-1、177、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1、143-4、144-1、146-6~146-8、148-1~148-3、149-6~149-11、168-1、168-2、171-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修正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修正第131, 146之4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167, 168, 168之2, 172之1條 ::增訂第168之3至168之5條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168-2、17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8-3~168-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增訂第168之6, 168之7, 174之1條 ::刪除第17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1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8-6、168-7、17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68之3, 178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8-3、17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保險法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9, 11, 12, 40, 56, 116, 117, 120, 136, 137, 138, 138之1, 143, 143之1, 143之3至144, 145至146之1, 146之3至146之7, 146之9, 147, 148之1, 149, 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0, 149之11, 168, 169, 171之1, 172之1, 175, 178條 ::增訂第138之2, 138之3, 145之1, 147之1, 165之1至165之7, 170之1, 175之1條 ::刪除第143之2, 155, 160, 170條 ::增訂第5章第4節之1節名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11、12、40、56、116、117、120、136、137、138、138-1、143、143-1、143-3~144、145~146-1、146-3~146-7、147、148-1、149、149-2、149-6~149-8、149-10、149-11、168、169、171-1、172-1、175、178 條條文;增訂第 138-2、138-3、145-1、146-9、147-1、第五章第四節之一節名、165-1~165-7、170-1、175-1 條條文;刪除第 143-2、155、160、17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0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增訂第139之1, 139之2, 171之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81號令]]增訂公布第 139-1、139-2、171-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6月)|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63, 165, 167之1, 167之2, 177, 178條 ::增訂第164之1, 167之3至167之5, 177之1條 ::刪除第164條 ::修正第5章第4節節名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165、167-1、167-2、177、178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 164-1、167-3~167-5、177-1 條條文;刪除第 164 條條文;除第 177-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發布第 177-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 149-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72之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增訂第166之1條 ::修正第12, 136, 142, 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4, 146之5, 146之9, 149至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1, 168, 169之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6、142、143-3、146-1、146-2、146-4、146-5、146-9、149~149-2、149-6~149-8、149-11、168、16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增訂第138之4, 143之5, 143之6條 ::修正第8之1, 29, 64, 122, 130, 136, 143之4, 144, 149, 163, 167至167之4, 168, 171, 171之1, 17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29、64、122、130、136、143-4、144、149、163、167~167-4、168、171、171-1、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4、143-5、143-6 條條文;除第 143-4~143-6、149 條及第 168 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67之2, 167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146之5, 16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5、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2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6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136之1條 ::修正第167, 168之2至168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2~168-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4月)|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增訂第16之1, 163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6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1、163-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5日立法6月6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66, 167之1, 167之4, 167之5, 168, 168之1, 169, 169之2, 170之1至171之1, 172, 172之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6、167-1、167-4~168-1、169、169-2、170-1~171-1、172、17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8日立法6月13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增訂第107之1條 ::修正第107, 125, 128, 131, 133, 135, 138之2, 146之5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立法108年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16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07, 138之2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8-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137, 137之1, 143之4至143之6, 146之1至146之3, 146之5, 149, 16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7、137-1、143-4~143-6、146-1~146-3、146-5、149、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1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保險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 ::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 ::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8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2次的法律|3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0餘次的法律|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11400060451 i7ril55pp8eoelaz8fzvp4s84zqokwh 2570901 2570900 2025-06-18T11:10:05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1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OC-MO-law|第27/97/M號法令}} {{ROC-JP-law|ja:保険法}} {{ROC-KR-law|ko:보험업법 (대한민국)}}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分類:保險法 (中華民國)]] :[[保險法 (民國18年)|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4 日]] 制定8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 82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19年1月8日)|國民政府公報]] 263 號)應校正作363號</sup> :[[保險法 (民國25年立法26年公布)|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98條 :中華民國 26 年 1 月 11 日公布<sup>2.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98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6年1月12日)|國民政府公報]] 2250 號)</sup> :[[保險法 (民國52年)|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78條 :中華民國 52 年 9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8 條(刊[[總統府公報 (民國52年9月3日)|總統府公報]]第 1467 號)</sup> :[[保險法 (民國63年)|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107, 136, 138, 143, 146, 149, 153,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條 ::增訂第149之1, 149之2, 149之3, 149之4, 149之5, 172之1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4.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4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6、138、143、146、149、153、166~17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9-1、149-2、149-3、149-4、149-5、172-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第6, 11, 13, 54, 64, 107, 136, 137, 138, 140, 141, 143, 146, 149, 163, 164,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2之1, 177條 ::增訂第8之1, 95之1, 95之2, 95之3, 135之1至135之4, 137之1, 143之1至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3, 146之4, 146之5, 167之1, 169之1, 169之2, 172之2條 ::刪除第15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1147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13、54、64、107、136、137、138、140、141、143、146、149、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2-1、177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95-1、95-2、95-3、135-1、135-2、135-3、135-4、137-1、143-1、143-2、143-3、146-1、146-2、146-3、146-4、146-5、167-1、169-1、169-2、172-2 ;刪除第 15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4月)|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6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5月)|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33, 34, 93, 96, 119, 120, 122, 129, 130, 132, 135, 135之4, 138, 143條 ::增訂第54之1, 82之1條 ::刪除第100, 107, 16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4、93、96、119、120、122、129、130、132、135、135-4、138、143 條條文;增訂第 54-1、8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107、169-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10月)|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9 日]] 增訂第167之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29670 號令增訂第 167-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增訂第138之1, 143之4, 144之1, 146之6至146之8, 148之1至148之3, 149之6至149之11, 168之1, 168之2, 171之1條 ::修正第13, 29, 94, 105, 107, 109, 117至119, 121, 123, 124, 135, 138, 143至143之3, 144, 146至146之3, 146之5, 148, 149至149之3, 149之5, 153, 166, 167至167之2, 168, 169, 169之2, 170, 171, 172之1, 177, 178條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公布<sup>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9、94、105、107、109、117~119、121、123、124、135、138、143~143-3、144、146~146-3、146-5、148、149~149-3、149-5、153、166、167~167-2、168、169、169-2、170、171、172-1、177、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1、143-4、144-1、146-6~146-8、148-1~148-3、149-6~149-11、168-1、168-2、171-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修正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修正第131, 146之4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167, 168, 168之2, 172之1條 ::增訂第168之3至168之5條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168-2、17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8-3~168-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增訂第168之6, 168之7, 174之1條 ::刪除第17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1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8-6、168-7、17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68之3, 178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8-3、17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保險法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9, 11, 12, 40, 56, 116, 117, 120, 136, 137, 138, 138之1, 143, 143之1, 143之3至144, 145至146之1, 146之3至146之7, 146之9, 147, 148之1, 149, 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0, 149之11, 168, 169, 171之1, 172之1, 175, 178條 ::增訂第138之2, 138之3, 145之1, 147之1, 165之1至165之7, 170之1, 175之1條 ::刪除第143之2, 155, 160, 170條 ::增訂第5章第4節之1節名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11、12、40、56、116、117、120、136、137、138、138-1、143、143-1、143-3~144、145~146-1、146-3~146-7、147、148-1、149、149-2、149-6~149-8、149-10、149-11、168、169、171-1、172-1、175、178 條條文;增訂第 138-2、138-3、145-1、146-9、147-1、第五章第四節之一節名、165-1~165-7、170-1、175-1 條條文;刪除第 143-2、155、160、17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0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增訂第139之1, 139之2, 171之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81號令]]增訂公布第 139-1、139-2、171-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6月)|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63, 165, 167之1, 167之2, 177, 178條 ::增訂第164之1, 167之3至167之5, 177之1條 ::刪除第164條 ::修正第5章第4節節名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165、167-1、167-2、177、178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 164-1、167-3~167-5、177-1 條條文;刪除第 164 條條文;除第 177-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發布第 177-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 149-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72之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增訂第166之1條 ::修正第12, 136, 142, 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4, 146之5, 146之9, 149至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1, 168, 169之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6、142、143-3、146-1、146-2、146-4、146-5、146-9、149~149-2、149-6~149-8、149-11、168、16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增訂第138之4, 143之5, 143之6條 ::修正第8之1, 29, 64, 122, 130, 136, 143之4, 144, 149, 163, 167至167之4, 168, 171, 171之1, 17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29、64、122、130、136、143-4、144、149、163、167~167-4、168、171、171-1、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4、143-5、143-6 條條文;除第 143-4~143-6、149 條及第 168 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67之2, 167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146之5, 16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5、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2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6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136之1條 ::修正第167, 168之2至168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2~168-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4月)|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增訂第16之1, 163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6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1、163-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5日立法6月6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66, 167之1, 167之4, 167之5, 168, 168之1, 169, 169之2, 170之1至171之1, 172, 172之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6、167-1、167-4~168-1、169、169-2、170-1~171-1、172、17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8日立法6月13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增訂第107之1條 ::修正第107, 125, 128, 131, 133, 135, 138之2, 146之5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立法108年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16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07, 138之2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8-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137, 137之1, 143之4至143之6, 146之1至146之3, 146之5, 149, 16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7、137-1、143-4~143-6、146-1~146-3、146-5、149、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1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保險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 ::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 ::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8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2次的法律|3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0餘次的法律|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rbqvg09nz552j6zyklax0e9y6nrgxhz 2570912 2570901 2025-06-18T11:32:25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12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OC-MO-law|第27/97/M號法令}} {{ROC-JP-law|ja:保険法}} {{ROC-KR-law|ko:보험업법 (대한민국)}}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分類:保險法 (中華民國)]] :[[保險法 (民國18年)|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4 日]] 制定8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 82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19年1月8日)|國民政府公報]] 263 號)應校正作363號</sup> :[[保險法 (民國25年立法26年公布)|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98條 :中華民國 26 年 1 月 11 日公布<sup>2.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98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6年1月12日)|國民政府公報]] 2250 號)</sup> :[[保險法 (民國52年)|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78條 :中華民國 52 年 9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8 條(刊[[總統府公報 (民國52年9月3日)|總統府公報]]第 1467 號)</sup> :[[保險法 (民國63年)|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107, 136, 138, 143, 146, 149, 153,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條 ::增訂第149之1, 149之2, 149之3, 149之4, 149之5, 172之1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4.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4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6、138、143、146、149、153、166~17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9-1、149-2、149-3、149-4、149-5、172-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第6, 11, 13, 54, 64, 107, 136, 137, 138, 140, 141, 143, 146, 149, 163, 164,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2之1, 177條 ::增訂第8之1, 95之1, 95之2, 95之3, 135之1至135之4, 137之1, 143之1至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3, 146之4, 146之5, 167之1, 169之1, 169之2, 172之2條 ::刪除第15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1147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13、54、64、107、136、137、138、140、141、143、146、149、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2-1、177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95-1、95-2、95-3、135-1、135-2、135-3、135-4、137-1、143-1、143-2、143-3、146-1、146-2、146-3、146-4、146-5、167-1、169-1、169-2、172-2 ;刪除第 15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4月)|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6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5月)|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33, 34, 93, 96, 119, 120, 122, 129, 130, 132, 135, 135之4, 138, 143條 ::增訂第54之1, 82之1條 ::刪除第100, 107, 16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4、93、96、119、120、122、129、130、132、135、135-4、138、143 條條文;增訂第 54-1、8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107、169-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10月)|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9 日]] 增訂第167之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29670 號令增訂第 167-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增訂第138之1, 143之4, 144之1, 146之6至146之8, 148之1至148之3, 149之6至149之11, 168之1, 168之2, 171之1條 ::修正第13, 29, 94, 105, 107, 109, 117至119, 121, 123, 124, 135, 138, 143至143之3, 144, 146至146之3, 146之5, 148, 149至149之3, 149之5, 153, 166, 167至167之2, 168, 169, 169之2, 170, 171, 172之1, 177, 178條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公布<sup>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9、94、105、107、109、117~119、121、123、124、135、138、143~143-3、144、146~146-3、146-5、148、149~149-3、149-5、153、166、167~167-2、168、169、169-2、170、171、172-1、177、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1、143-4、144-1、146-6~146-8、148-1~148-3、149-6~149-11、168-1、168-2、171-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修正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修正第131, 146之4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167, 168, 168之2, 172之1條 ::增訂第168之3至168之5條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168-2、17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8-3~168-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增訂第168之6, 168之7, 174之1條 ::刪除第17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1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8-6、168-7、17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68之3, 178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8-3、17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保險法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9, 11, 12, 40, 56, 116, 117, 120, 136, 137, 138, 138之1, 143, 143之1, 143之3至144, 145至146之1, 146之3至146之7, 146之9, 147, 148之1, 149, 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0, 149之11, 168, 169, 171之1, 172之1, 175, 178條 ::增訂第138之2, 138之3, 145之1, 147之1, 165之1至165之7, 170之1, 175之1條 ::刪除第143之2, 155, 160, 170條 ::增訂第5章第4節之1節名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11、12、40、56、116、117、120、136、137、138、138-1、143、143-1、143-3~144、145~146-1、146-3~146-7、147、148-1、149、149-2、149-6~149-8、149-10、149-11、168、169、171-1、172-1、175、178 條條文;增訂第 138-2、138-3、145-1、146-9、147-1、第五章第四節之一節名、165-1~165-7、170-1、175-1 條條文;刪除第 143-2、155、160、17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0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增訂第139之1, 139之2, 171之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81號令]]增訂公布第 139-1、139-2、171-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6月)|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63, 165, 167之1, 167之2, 177, 178條 ::增訂第164之1, 167之3至167之5, 177之1條 ::刪除第164條 ::修正第5章第4節節名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165、167-1、167-2、177、178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 164-1、167-3~167-5、177-1 條條文;刪除第 164 條條文;除第 177-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發布第 177-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 149-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72之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增訂第166之1條 ::修正第12, 136, 142, 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4, 146之5, 146之9, 149至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1, 168, 169之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6、142、143-3、146-1、146-2、146-4、146-5、146-9、149~149-2、149-6~149-8、149-11、168、16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增訂第138之4, 143之5, 143之6條 ::修正第8之1, 29, 64, 122, 130, 136, 143之4, 144, 149, 163, 167至167之4, 168, 171, 171之1, 17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29、64、122、130、136、143-4、144、149、163、167~167-4、168、171、171-1、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4、143-5、143-6 條條文;除第 143-4~143-6、149 條及第 168 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67之2, 167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146之5, 16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5、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2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6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136之1條 ::修正第167, 168之2至168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2~168-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4月)|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增訂第16之1, 163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6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1、163-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5日立法6月6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66, 167之1, 167之4, 167之5, 168, 168之1, 169, 169之2, 170之1至171之1, 172, 172之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6、167-1、167-4~168-1、169、169-2、170-1~171-1、172、17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8日立法6月13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增訂第107之1條 ::修正第107, 125, 128, 131, 133, 135, 138之2, 146之5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立法108年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16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07, 138之2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8-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137, 137之1, 143之4至143之6, 146之1至146之3, 146之5, 149, 16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7、137-1、143-4~143-6、146-1~146-3、146-5、149、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1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保險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 ::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 ::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8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2次的法律|3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0餘次的法律|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6ckatcd8cpkjorkhclmmvgs9ru6d5j6 2570913 2570912 2025-06-18T11:33:39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13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OC-MO-law|第27/97/M號法令}} {{ROC-JP-law|ja:保険法}} {{ROC-KR-law|ko:보험업법 (대한민국)}}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分類:保險法 (中華民國)]] :[[保險法 (民國18年)|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4 日]] 制定8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 82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19年1月8日)|國民政府公報]] 263 號)應校正作363號</sup> :[[保險法 (民國25年立法26年公布)|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98條 :中華民國 26 年 1 月 11 日公布<sup>2.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98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6年1月12日)|國民政府公報]] 2250 號)</sup> :[[保險法 (民國52年)|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78條 :中華民國 52 年 9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8 條(刊[[總統府公報 (民國52年9月3日)|總統府公報]]第 1467 號)</sup> :[[保險法 (民國63年)|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107, 136, 138, 143, 146, 149, 153,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條 ::增訂第149之1, 149之2, 149之3, 149之4, 149之5, 172之1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4.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4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6、138、143、146、149、153、166~17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9-1、149-2、149-3、149-4、149-5、172-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第6, 11, 13, 54, 64, 107, 136, 137, 138, 140, 141, 143, 146, 149, 163, 164,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2之1, 177條 ::增訂第8之1, 95之1, 95之2, 95之3, 135之1至135之4, 137之1, 143之1至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3, 146之4, 146之5, 167之1, 169之1, 169之2, 172之2條 ::刪除第15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1147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13、54、64、107、136、137、138、140、141、143、146、149、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2-1、177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95-1、95-2、95-3、135-1、135-2、135-3、135-4、137-1、143-1、143-2、143-3、146-1、146-2、146-3、146-4、146-5、167-1、169-1、169-2、172-2 ;刪除第 15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4月)|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6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5月)|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33, 34, 93, 96, 119, 120, 122, 129, 130, 132, 135, 135之4, 138, 143條 ::增訂第54之1, 82之1條 ::刪除第100, 107, 16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4、93、96、119、120、122、129、130、132、135、135-4、138、143 條條文;增訂第 54-1、8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107、169-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10月)|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9 日]] 增訂第167之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29670 號令增訂第 167-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增訂第138之1, 143之4, 144之1, 146之6至146之8, 148之1至148之3, 149之6至149之11, 168之1, 168之2, 171之1條 ::修正第13, 29, 94, 105, 107, 109, 117至119, 121, 123, 124, 135, 138, 143至143之3, 144, 146至146之3, 146之5, 148, 149至149之3, 149之5, 153, 166, 167至167之2, 168, 169, 169之2, 170, 171, 172之1, 177, 178條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公布<sup>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9、94、105、107、109、117~119、121、123、124、135、138、143~143-3、144、146~146-3、146-5、148、149~149-3、149-5、153、166、167~167-2、168、169、169-2、170、171、172-1、177、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1、143-4、144-1、146-6~146-8、148-1~148-3、149-6~149-11、168-1、168-2、171-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修正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修正第131, 146之4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167, 168, 168之2, 172之1條 ::增訂第168之3至168之5條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168-2、17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8-3~168-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增訂第168之6, 168之7, 174之1條 ::刪除第17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1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8-6、168-7、17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68之3, 178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8-3、17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保險法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9, 11, 12, 40, 56, 116, 117, 120, 136, 137, 138, 138之1, 143, 143之1, 143之3至144, 145至146之1, 146之3至146之7, 146之9, 147, 148之1, 149, 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0, 149之11, 168, 169, 171之1, 172之1, 175, 178條 ::增訂第138之2, 138之3, 145之1, 147之1, 165之1至165之7, 170之1, 175之1條 ::刪除第143之2, 155, 160, 170條 ::增訂第5章第4節之1節名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11、12、40、56、116、117、120、136、137、138、138-1、143、143-1、143-3~144、145~146-1、146-3~146-7、147、148-1、149、149-2、149-6~149-8、149-10、149-11、168、169、171-1、172-1、175、178 條條文;增訂第 138-2、138-3、145-1、146-9、147-1、第五章第四節之一節名、165-1~165-7、170-1、175-1 條條文;刪除第 143-2、155、160、17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0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增訂第139之1, 139之2, 171之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81號令]]增訂公布第 139-1、139-2、171-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6月)|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63, 165, 167之1, 167之2, 177, 178條 ::增訂第164之1, 167之3至167之5, 177之1條 ::刪除第164條 ::修正第5章第4節節名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165、167-1、167-2、177、178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 164-1、167-3~167-5、177-1 條條文;刪除第 164 條條文;除第 177-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發布第 177-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 149-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72之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增訂第166之1條 ::修正第12, 136, 142, 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4, 146之5, 146之9, 149至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1, 168, 169之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6、142、143-3、146-1、146-2、146-4、146-5、146-9、149~149-2、149-6~149-8、149-11、168、16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增訂第138之4, 143之5, 143之6條 ::修正第8之1, 29, 64, 122, 130, 136, 143之4, 144, 149, 163, 167至167之4, 168, 171, 171之1, 17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29、64、122、130、136、143-4、144、149、163、167~167-4、168、171、171-1、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4、143-5、143-6 條條文;除第 143-4~143-6、149 條及第 168 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67之2, 167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146之5, 16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5、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2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6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136之1條 ::修正第167, 168之2至168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2~168-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4月)|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增訂第16之1, 163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6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1、163-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5日立法6月6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66, 167之1, 167之4, 167之5, 168, 168之1, 169, 169之2, 170之1至171之1, 172, 172之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6、167-1、167-4~168-1、169、169-2、170-1~171-1、172、17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8日立法6月13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增訂第107之1條 ::修正第107, 125, 128, 131, 133, 135, 138之2, 146之5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立法108年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16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07, 138之2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8-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137, 137之1, 143之4至143之6, 146之1至146之3, 146之5, 149, 16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7、137-1、143-4~143-6、146-1~146-3、146-5、149、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1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保險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 130、148之3、167之1、171之1 條條文 ::增訂第 123之1、123之2、129之1、132之1 條條文 ::刪除第 168之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8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2次的法律|3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0餘次的法律|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qnh0nu2dnrs7o2si5mvwyji0p9lu2dc 2570914 2570913 2025-06-18T11:34:35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14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OC-MO-law|第27/97/M號法令}} {{ROC-JP-law|ja:保険法}} {{ROC-KR-law|ko:보험업법 (대한민국)}}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 section = 沿革 | noauthor = 中華民國法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br><onlyinclude>[[分類:保險法 (中華民國)]] :[[保險法 (民國18年)|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4 日]] 制定8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sup>1.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 82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19年1月8日)|國民政府公報]] 263 號)應校正作363號</sup> :[[保險法 (民國25年立法26年公布)|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98條 :中華民國 26 年 1 月 11 日公布<sup>2.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98 條(刊[[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6年1月12日)|國民政府公報]] 2250 號)</sup> :[[保險法 (民國52年)|中華民國 52 年 8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78條 :中華民國 52 年 9 月 2 日公布<sup>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8 條(刊[[總統府公報 (民國52年9月3日)|總統府公報]]第 1467 號)</sup> :[[保險法 (民國63年)|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107, 136, 138, 143, 146, 149, 153,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條 ::增訂第149之1, 149之2, 149之3, 149之4, 149之5, 172之1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4.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4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6、138、143、146、149、153、166~17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9-1、149-2、149-3、149-4、149-5、172-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16 日]] 修正第6, 11, 13, 54, 64, 107, 136, 137, 138, 140, 141, 143, 146, 149, 163, 164,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2之1, 177條 ::增訂第8之1, 95之1, 95之2, 95之3, 135之1至135之4, 137之1, 143之1至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3, 146之4, 146之5, 167之1, 169之1, 169之2, 172之2條 ::刪除第15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2 月 26 日公布<sup>5.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1147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13、54、64、107、136、137、138、140、141、143、146、149、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2-1、177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95-1、95-2、95-3、135-1、135-2、135-3、135-4、137-1、143-1、143-2、143-3、146-1、146-2、146-3、146-4、146-5、167-1、169-1、169-2、172-2 ;刪除第 15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1年4月)|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64條 :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公布<sup>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5月)|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33, 34, 93, 96, 119, 120, 122, 129, 130, 132, 135, 135之4, 138, 143條 ::增訂第54之1, 82之1條 ::刪除第100, 107, 169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公布<sup>7.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34、93、96、119、120、122、129、130、132、135、135-4、138、143 條條文;增訂第 54-1、8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107、169-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86年10月)|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9 日]] 增訂第167之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sup>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29670 號令增訂第 167-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增訂第138之1, 143之4, 144之1, 146之6至146之8, 148之1至148之3, 149之6至149之11, 168之1, 168之2, 171之1條 ::修正第13, 29, 94, 105, 107, 109, 117至119, 121, 123, 124, 135, 138, 143至143之3, 144, 146至146之3, 146之5, 148, 149至149之3, 149之5, 153, 166, 167至167之2, 168, 169, 169之2, 170, 171, 172之1, 177, 178條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公布<sup>9.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9、94、105、107、109、117~119、121、123、124、135、138、143~143-3、144、146~146-3、146-5、148、149~149-3、149-5、153、166、167~167-2、168、169、169-2、170、171、172-1、177、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1、143-4、144-1、146-6~146-8、148-1~148-3、149-6~149-11、168-1、168-2、171-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修正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2年)|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修正第131, 146之4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2 日公布<sup>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3年)|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167, 168, 168之2, 172之1條 ::增訂第168之3至168之5條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168-2、17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8-3~168-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4年)|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增訂第168之6, 168之7, 174之1條 ::刪除第17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公布<sup>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1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8-6、168-7、17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5年)|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168之3, 178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sup>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8-3、178 條條文</sup>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保險法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公布<sup>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6年)|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9, 11, 12, 40, 56, 116, 117, 120, 136, 137, 138, 138之1, 143, 143之1, 143之3至144, 145至146之1, 146之3至146之7, 146之9, 147, 148之1, 149, 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0, 149之11, 168, 169, 171之1, 172之1, 175, 178條 ::增訂第138之2, 138之3, 145之1, 147之1, 165之1至165之7, 170之1, 175之1條 ::刪除第143之2, 155, 160, 170條 ::增訂第5章第4節之1節名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公布<sup>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11、12、40、56、116、117、120、136、137、138、138-1、143、143-1、143-3~144、145~146-1、146-3~146-7、147、148-1、149、149-2、149-6~149-8、149-10、149-11、168、169、171-1、172-1、175、178 條條文;增訂第 138-2、138-3、145-1、146-9、147-1、第五章第四節之一節名、165-1~165-7、170-1、175-1 條條文;刪除第 143-2、155、160、17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月立法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0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公布<sup>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99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增訂第139之1, 139之2, 171之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sup>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81號令]]增訂公布第 139-1、139-2、171-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6月)|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63, 165, 167之1, 167之2, 177, 178條 ::增訂第164之1, 167之3至167之5, 177之1條 ::刪除第164條 ::修正第5章第4節節名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sup>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165、167-1、167-2、177、178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 164-1、167-3~167-5、177-1 條條文;刪除第 164 條條文;除第 177-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br>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發布第 177-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0年11月)|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 149-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1年)|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72之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1 條條文<br>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sup> :[[保險法 (民國102年立法103年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sup>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3年)|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增訂第166之1條 ::修正第12, 136, 142, 143之3, 146之1, 146之2, 146之4, 146之5, 146之9, 149至149之2, 149之6至149之8, 149之11, 168, 169之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sup>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6、142、143-3、146-1、146-2、146-4、146-5、146-9、149~149-2、149-6~149-8、149-11、168、16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4年)|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增訂第138之4, 143之5, 143之6條 ::修正第8之1, 29, 64, 122, 130, 136, 143之4, 144, 149, 163, 167至167之4, 168, 171, 171之1, 17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sup>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29、64、122、130、136、143-4、144、149、163、167~167-4、168、171、171-1、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8-4、143-5、143-6 條條文;除第 143-4~143-6、149 條及第 168 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67之2, 167之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8 日公布<sup>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0月立法11月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146之5, 16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sup>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5、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5年12月)|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6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sup>2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136之1條 ::修正第167, 168之2至168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sup>2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168-2~168-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6-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4月)|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增訂第16之1, 163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公布<sup>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61號令]]增訂公布第 16-1、163-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146之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sup>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4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5日立法6月6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166, 167之1, 167之4, 167之5, 168, 168之1, 169, 169之2, 170之1至171之1, 172, 172之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公布<sup>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6、167-1、167-4~168-1、169、169-2、170-1~171-1、172、172-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5月18日立法6月13日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增訂第107之1條 ::修正第107, 125, 128, 131, 133, 135, 138之2, 146之5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sup>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7-1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7年立法108年公布)|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16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公布<sup>32.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5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09年)|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107, 138之2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sup>3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138-2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0年)|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137, 137之1, 143之4至143之6, 146之1至146之3, 146之5, 149, 16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sup>34.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7、137-1、143-4~143-6、146-1~146-3、146-5、149、168 條條文</sup> :[[保險法 (民國111年)|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11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sup>35.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保險法 (民國114年)|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 130、148之3、167之1、171之1 條 ::增訂第 123之1、123之2、129之1、132之1 條 ::刪除第 168之7 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公布<sup>36.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sup> </onlyinclude>}}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8年制定}}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2次的法律|3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0餘次的法律|4]] [[分類: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qk8e4a6fj7h0h7thflj1qroooukwrr6 孔子家語/卷九 0 56600 2570518 2570172 2025-06-17T13:45:30Z 洗心 65935 /* 正論解第四十一 */ 2570518 wikitext text/x-wiki {{textquality|50%}} {{header2 | title = [[孔子家語]] | times=春秋 |times2=魏 | section =卷九 | author =孔子 | author2 =王肅 | previous =[[孔子家語/卷八|卷八]] | next =[[孔子家語/卷十|卷十]] | type=儒家}} ==七十二弟子解第三十八== 顏回,魯人,字子淵,年二十九而髮白,三十一早死。孔子曰:「自吾有回,門人日益親。」回之德行著名,孔子稱其仁焉。 閔損,魯人,字子騫,以德行著名,孔子稱其孝焉。 冉耕,魯人,字伯牛,以德行著名,有惡疾。孔子曰:「命也夫。」 冉雍,字仲弓,伯牛之宗族,生於不肖之父,以德行著名。 宰予,字子我,魯人,有口才著名。 端木賜,字子貢,衛人,有口才著名。 冉求,字子有,仲弓之族,有才藝,以政事著名。 仲由,弁人,字子路,有勇力才藝,以政事著名。 言偃,魯人,字子遊,以文學著名。 卜商,衛人,無以尚之。嘗返衛,見讀史志者云:「晉師伐秦,三豕渡河。」子夏曰:「非也,己亥耳。」讀史志曰:「問諸晉史果曰己亥。」於是衛以子夏為聖。孔子卒後,教於西河之上,魏文侯師事之,而諮國政焉。 顓孫師,陳人,字子張,少孔子四十八歲。為人有容貌,資質寬?,博接從容自務居,不務立於仁義之行,{{*|子張不侮鰥寡,性凱悌寬。故子貢以為未仁。然不務立仁義之行,故子貢激之以為未仁也。}}孔子門人友之而弗敬。 曾參,南武城人,字子輿,少孔子四十六歲。志存孝道,故孔子因之以作孝經。齊嘗聘欲與為卿而不就,曰:「吾父母老,食人之祿,則憂人之事,故吾不忍遠親而為人役。」參後母遇之無恩,而供養不衰,及其妻以藜烝不熟,因出之。人曰:「非七出也。」參曰:「藜烝小物耳,吾欲使熟而不用吾命,況大事乎?」遂出之,終身不取妻。其子元請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後妻殺孝已,尹吉甫以後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比吉甫,庸知其得免於非乎?」 淡臺滅明,武城人,字子羽,少孔子四十九歲,有君子之姿。孔子嘗以容貌望其才,其才不充孔子之望。然其為人,公正無私,以取與去就,以諾為名。仕魯為大夫也。 高柴,齊人,高氏之別族,字子羔,少孔子四十歲。長不過六尺,狀貌甚惡。為人篤孝而有法正。少居魯,見知名於孔子之門。仕為武城宰。 宓不齊,魯人,字子賤,少孔子四十九歲。仕為單父宰,有才智,仁愛百姓不忍欺。孔子大之。 樊須,魯人,字子遲,少孔子四十六歲。弱仕於季氏。 有若,魯人,字子有,少孔子三十六歲。為人強識,好古道也。 公西赤,魯人,字子華,少孔子四十二歲。束帶立朝,閑賓主之儀。 原憲,宋人,字子思,少孔子三十六歲。清凈守節,貧而樂道,孔子為魯司寇,原憲嘗為孔子宰。孔子卒後,原憲退隱,居於衛。 公冶長,魯人,字子長。為人能忍恥,孔子以女妻之。 南宮韜,魯人,字子容。以智自將,世清不廢,世濁不洿,孔子以兄子妻之。 公析哀,齊人,字季沉。鄙天下多仕於大夫家者,是故未嘗屈節人臣。孔子特嘆貴之。 曾點,曾參父,字子皙。疾時禮教不行,欲修之,孔子善焉。《論語》所謂浴乎沂,風乎舞雩之下。 顏由,顏回父,字季路。孔子始教學於闕里而受學,少孔子六歲。 商瞿,魯人,字子木,少孔子二十九歲。特好易,孔子傳之志焉。 漆雕開,蔡人,字子若,少孔子十一歲。習《尚書》,不樂仕。孔子曰:「子之齒可以仕矣,時將過。」子若報其書曰:「吾斯之未能信。」{{*|言未能明信此書意。}}孔子悅焉。 公良儒,陳人,字子正,賢而有勇。孔子周行,常以家車五乘從。 秦商,魯人,字不慈,少孔子四歲。其父菫父,{{*|父音甫。}}與孔子父叔梁紇俱力聞。 顏刻,魯人,字子驕,少孔子五十歲。孔子適衛,子驕為僕。衛靈公與夫人南子同車出,而令宦者雍梁參乘,使孔子為次乘。遊過市,孔子恥之。顏刻曰:「夫子何恥之?」孔子曰:「詩云:『覯爾新婚,以慰我心。』」{{*|慰,安。}}乃嘆曰:「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 司馬黎耕,宋人,字子牛。牛為性躁,好言語。見兄桓魋行惡,牛常憂之。 巫馬期,陳人,字子期,少孔子三十歲。孔子將近行,命從者皆持蓋,已而果雨。巫馬期問曰:「旦無雲,既日出,而夫子命持雨具,敢問何以知之?」孔子曰:「昨暮月宿畢,詩不云乎:『月離於畢,俾滂沱矣。』以此知之。」 梁鳣,齊人,字叔魚,少孔子三十九歲。年三十未有子,欲出其妻。商瞿謂曰:「子未也,昔吾年三十八無子,吾母為吾更取室。夫子使吾之齊,母欲請留吾,夫子曰:『無憂也,瞿過四十,當有五丈夫。』今果然,吾恐子自晚生耳,未必妻之過。」從之,二年而有子。 琴牢,衛人,字子開,一字張。與宗魯友,聞宗魯死,欲弔焉,孔子弗許,曰:「非義也。」 冉儒,魯人,字子魚,少孔子五十歲。 顏辛,魯人,字子柳,少孔子四十六歲。 伯虔,字楷,少孔子五十歲。 公孫寵,衛人,字子石,少孔子五十三歲。 曹?,少孔子五十歲。 陳亢,陳人,字子亢,一字子禽,少孔子四十歲。 叔仲會,魯人,字子期,少孔子五十歲。與孔琁年相比,每孺子之執筆記事於夫子,二人叠侍左右。孟武伯見孔子而問曰:「此二孺子之幼也。於學豈能識於壯哉?」孔子曰:「然少成則若性也,習慣若自然也。」 秦祖,字子南。 奚蒧,字子偕。 公祖茲,字子之。 廉潔,字子曹。 公西與,字子上。 宰父黑,字子黑。 公西減,字子尚。 穰駟赤,字子從。 冉季,字子產。 薛邦,字子從。 石處,字裏之。 懸亶,字子象。 左郢,字子行。 狄黑,字哲之。 商澤,字子秀。 任不齊,字子選。 榮祈,字子祺。 顏噲,字子聲。 原桃,字子籍。 公肩,字子仲。 秦非,字子之。 漆雕從,字子文。 燕級,字子思。 公夏守,字子乘。 勾井疆,字子疆。 步叔乘,字子車。 石子蜀,字子明。 邽選,字子飲。 施之常,字子常。 申績,字子周。 樂欣,字子聲。 顏之仆,字子叔。 孔弗,字子蔑。{{*|孔子兄弟。}} 漆雕侈,字子歛。 懸成,字子橫。 顏相,字子襄。 右件夫子七十二人,弟子皆升堂入室者。 == 本姓解第三十九 == 孔子之先,宋之後也。微子啟,帝乙之元子,紂之庶兄,以圻內諸侯入為王卿士。微,國名,子爵。初武王克殷,封紂之子武庚於朝歌,使奉湯祀。武王崩,而與管蔡霍三叔作難。周公相成王,東征之。二年,罪人斯得,乃命微子於殷。後作微子之命,由之與國於宋,徙殷之子孫,唯微子先仕周,故封之賢。其弟曰仲思,名衍,或名泄,嗣微之後,故號微仲。生宋公稽胄子,雖遷爵易位,而班級不及其故者,得以故官為稱。故二微雖為宋公,而猶以微之號自終,至於稽乃稱公焉。宋公生丁公申。申公生緡公共,及襄公熙。熙生弗父何,及厲公方祀。方祀以下,世為宋卿。弗父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勝。勝生正考甫。考甫生孔父嘉。五世親盡,別為公族,故後以孔為氏焉。一曰孔父者,生時所賜號也,是以子孫遂以氏族。孔父生子木金父。金父生睪夷。睪夷生防叔,避華氏之禍而奔魯。方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紇,曰雖有九女,是無子。其妾生孟皮,孟皮一字伯尼,有跛足。於是乃求婚於顏氏。顏氏有三女,其小曰徵在。顏父問三女曰:「陬大夫雖父祖為士,然其先聖王之裔。今其人身長十尺,武力絕倫,吾甚貪之。雖年長性嚴,不足為疑。三子孰能為之妻?」二女莫對。徵在進曰:「從父所制,將何問焉?」父曰:「即爾能矣。」遂以妻之。徵在既廟見,以夫之年大,懼不時有勇,而私禱尼丘之山以祈焉。生孔子,故名丘,字仲尼。孔子三歲而叔梁紇卒,葬於防。至十九,娶於宋之亓官氏,一歲而生伯魚。魚之生也,魯昭公以鯉魚賜孔子。榮君之貺,故因以名曰鯉,而字伯魚。魚年五十,先孔子卒。 齊太史子與適魯,見孔子,孔子與之言道。子與悅曰:「吾鄙人也。聞子之名,不睹子之形久矣,而未知寶貴也。乃今而後,知泰山之為高,淵海之為大。惜乎夫子之不逢明王,道德不加於民,而將垂寶以貽後世。」遂退而謂南宮敬叔曰:「今孔子先聖之嗣,自弗父何以來,世有德讓,天所祚也。成湯以武德王天下,其配在文。殷宗以下,未始有也。孔子生於衰周,先王典籍,錯亂無紀。而乃論百家之遺記,考正其義;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刪詩述書,定禮理樂,制作春秋,贊明易道;垂訓後嗣,以為法式,其文德著矣。然凡所教誨,束修已上,三千餘人。或者天將欲與素王之乎?夫何其盛也?」敬叔曰:「殆如吾子之言,夫物莫能兩大。吾聞聖人之後,而非繼世之統,其必有興者焉。今夫子之道至矣,乃將施之無窮。雖欲辭天之祚,故未得耳。」子貢聞之,以二子之言告孔子。子曰:「豈若是哉?亂而治之,滯而起之。自吾志,天何與焉?」 ==終記解第四十== 孔子蚤晨作,{{*|作,起。}}負手曳杖,逍遙於門,而歌曰:「泰山其頹乎?梁木其壞乎?{{*|梁木,木主為梁者。}}人其萎乎?」{{*|萎頓。}}既歌而入,當戶而坐。子貢聞之曰:「泰山其頹,則吾將安仰?梁木其壞,吾將安杖?人其萎,吾將安放?{{*|放,法。放,去聲。}}夫子殆將病也。」遂趨而入。夫子嘆而言曰:「賜,汝來何遲?予疇昔夢坐奠於兩楹之間。{{*|疇昔,猶近昨夜。兩楹之間,殷人所殯處而具奠於殯處。故自知死也。}}夏後氏殯於東階之上,則猶在阼。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即與賓主夾之。殯於西階之上,則猶賓之。而丘也,即殷人。夫明王不興,則天下其孰能宗余?{{*|言天下無明主,莫能宗己道。臨終其有命,傷道之不行也。}}余逮將死。」遂寢病,七日而終,時年七十二矣。 哀公誄曰:「昊天不吊,不慭遺一老。{{*|吊,善也。慭,願且。一老,孔子也。慭,魚僅切。}}俾屏余一人以在位,煢煢余在疚。{{*|疚,病。}}於乎哀哉!尼父無自律。」{{*|父,丈夫之顯稱。律,法。言無以自為法}}子貢曰:「公其不沒於魯乎?夫子有言曰:『禮失則昏,名失則愆;失志為昏,失所為愆。生不能用,死而誄之;非禮也。稱一人非名,{{*|一人,天子之稱也。}}君兩失之矣。』」 既卒,門人疑所以服夫子者。子貢曰:「昔夫子之喪顏回也,若喪其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今請喪夫子如喪父,而無服。」於是弟子皆吊服而加麻;出有所之,則由绖。子夏曰:「入,宜绖可也。出,則不绖。」子遊曰:「吾聞諸夫子:喪朋友,居則绖,出則否。喪所尊,雖绖而出,可也。」 孔子之喪,公西掌殯葬焉。唅以疏米三具,{{*|疏,粳米。禮記曰:稻曰嘉疏。绖,徒結反。}}襲衣十有一稱,加朝服一,冠章甫之冠;佩象環,徑五寸而綦組綬。{{*|綦,雜色。組綬所以繫象環。綦,巨箕反。組,則古反。}}桐棺四寸,柏棺五寸,飭廟置翣,設披周也。設崇殷也。綢練設旐夏也。{{*|披,樞行夾引棺者。崇,崇牙旌旗飾。綢練,以練綢之杠此旌葬乘車所建也。疏練廣克長尋,曰旐也。翣,色甲反。綢,直留反。}}兼用三王禮,所以尊師,且備古也。葬於魯城北泗水上,藏入地,不及泉而封,為偃斧之形,高四尺,樹松柏為誌焉。弟子皆家於墓,行心喪之禮。既葬,有自燕來觀者,舍於子夏氏。子貢謂之曰:「吾亦人之葬,聖人非聖人之葬,人子奚觀焉?昔夫子言曰:『見吾封若夏屋者,{{*|夏屋,今之殿形中高而四方下也。}}見若斧矣,從若斧者也,{{*|上難登狹又易為功。}}馬𩯝,封之謂也。』{{*|俗間之名。𩯝,力葉反,又作鬣}}今徒一日三斬板而以封,{{*|板,蓋廣二尺、長六尺。斬板,謂斬其縮縮,斬上傍殺,蓋高四尺也。}}尚行夫子之志而已,{{*|尚,庶。}}何觀乎哉?」 二三子,三年喪畢,或留或去。惟子貢廬於墓六年。自後,群弟子及魯人處於墓如家者,百有餘家。因名其居曰「孔里」焉。 ==正論解第四十一== 孔子在齊。齊侯出田,{{*|田,獵。}}招虞人以弓不進。{{*|虞人,掌山澤之官也。}}公使執之,對曰:「昔先君之田也,旌以招大夫,弓以招士,皮冠以招虞人。臣不見皮冠,故不敢進,乃舍之。」孔子聞之曰:「善哉。守道不如守官,{{*|道,為恭敬之道。見君召,便往。守官,非守召不往也。}}君子韙之。」{{*|韙,是。}} 齊國師伐魯。{{*|國師,齊卿。}}季康子使冉求率左師禦之,樊遲為右。「非不能也,不信子,{{*|言季孫德不素著,為民所信也。}}請三刻而踰之。」{{*|與眾要信,三刻而踰蒲也。}}如之,眾從之。師入齊軍,齊軍遁,{{*|遁,逃。}}冉有用戈,故能入焉。孔子聞之曰:「義也。」{{*|在軍能卻敵,合於義。}}既戰,季孫謂冉有曰:「子之於戰,學之乎?性達之乎?」對曰:「學之。」季孫曰:「從事孔子,惡乎學?」冉有曰:「即學之孔子也。夫孔子者,大聖無不該,{{*|該,包。}}文武並用、兼通。求也,適聞其戰法,猶未之詳也。」季孫悅,樊遲以告孔子。孔子曰:「季孫於是乎,可謂悅人之有能矣。」 南容說、仲孫何忌既除喪,{{*|除父禧子之喪。}}而昭公在外,{{*|時為季孫所逐。}}未之命也。{{*|未命二人為卿大夫。}}定公即位,乃命之。辭曰:「先臣有遺命焉,{{*|僖子病不知禮。及其將死,而屬其二子,使事孔子。}}曰:『夫禮,人之幹也。非禮,則無以立。』囑家老使命二臣,必事孔子而學禮,以定其位。」公許之。二子學於孔子。孔子曰:「能補過者,君子也。《詩》云:『君子是則是效。』孟僖子可則效矣。『懲己所病,以誨其嗣。』《大雅》所謂:『詒厥孫謀,以燕翼子。』是類也夫。」{{*|詒,遺也。燕,安也。翼,敬也。言遺其子孫,加謀學安敬之道也。}} 衛孫文子得罪於獻公,居戚。{{*|文子,衛卿。林父得罪以戚叛也。}}公卒未葬,文子擊鐘焉。延陵季子{{*|吳公子劄。}}適晉,過戚,聞之曰:「異哉。夫子之在此,猶燕子巢於幕也。{{*|燕巢於幕,言至危也。}}懼猶未也,又何樂焉?君又在殯,可乎?」文子於是終身不聽琴瑟。孔子聞之曰:「季子能以義正人,文子能克己服義;可謂善改矣。」 孔子覽《晉志》。{{*|晉之史記。}}晉趙穿殺靈公,{{*|穿,趙盾從弟也。}}趙盾亡,未及山而還。{{*|山,晉之境。}}史書:「趙盾弒君。」盾曰:「不然。」史曰:「子為正卿,亡不出境,返不討賊;非子而誰?」盾曰:「嗚呼!『我之懷矣,自詒伊戚。』其我之謂乎?」孔子嘆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境乃免。」{{*|惜盾不越境以免於譏,而受弒君之責也。}} 鄭伐陳,入之。使子產獻捷於晉,晉人問陳之罪焉。子產對曰:「陳亡周之大德,{{*|武王以元女大姬,以配胡公,而封諸陳。}}介恃楚眾,{{*|介,大。}}馮陵弊邑,是以有?年之告。{{*|告晉為陳所侵。}}未獲命,{{*|未得晉平陳之成命。}}則又有東門之役。{{*|與楚共伐陳,至其東門也。}}當陳隧者,井?木刊,{{*|勝陳人?塞刊斫也。}}弊邑大懼,天誘其裏,{{*|誘進裏善也。天導其善,大執陳者也。}}啟弊邑心,知其罪,校首於我,用敢獻功。」晉人曰:「何故侵小?」對曰:「先王之命,惟罪所在,各致其辟。{{*|辟,誅。}}且昔天子一圻,列國一同,{{*|地方千里,曰圻。方百里,曰同也。}}自是以衰,周之制也。{{*|大國方百里,從是以為差。伯方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周之制也。而說學者以周大國方七百里,失之矣。}}今大國多數圻矣,若無侵小,何以至焉?」晉人曰:「其辭順。」孔子聞之,謂子貢曰:「志有之,{{*|志,古之書也。}}言以足志,{{*|言以足成其志。}}文以足言。{{*|加以文章,以足成其言。}}不言,誰知其志;言之無文,行之不遠。{{*|有言而無文章,雖行而不遠也。}}晉為鄭伯入陳,非文辭不為功,小子慎哉。」 楚靈王汰侈,{{*|驕汰奢侈。}}右尹子革侍坐。{{*|右尹,官名。子革,煞舟。}}左史倚相趨而過,王曰:「是良史也。子善視之,是能讀三墳五典,八索九丘。」{{*|三墳,三皇之書。五典,五帝之典。八索,索法丘。丘,國聚也。}}對曰:「夫良史者,記君之過,揚君之善。而此子以潤辭為官,不可為良史。」曰:「臣又乃嘗聞焉。昔周穆王欲肆其心,{{*|肆,極。}}將過行天下,使皆有車轍,並馬跡焉。祭公謀父作《祚昭》,{{*|謀父,周卿士。《祈昭》,詩名。猶齊景公作君臣相說之樂,蓋曰征招角招是也。昭,宜為招耳。補作招。}}以止王心。{{*|止王心之逸遊。}}王是以獲殆於文官。臣聞其詩焉,而弗知。若問遠焉,其焉能知?」王曰:「子能乎?」對曰:「能。其詩曰:『祈昭之愔愔乎,式昭德音,{{*|祈昭愔愔,言祈昭樂之安和。其法足以昭其德音者也。}}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思王之法度,如金玉純美。詩云:追琢其章,金玉其相。}}刑民之力,而無有醉飽之心。』」{{*|長而字。刑傷民力,用之不勝不節。無有醉飽之心,言無厭足。}}靈王揖而入。饋不食,寢不寐,數日則固不能勝其情,以及於難。孔子讀其志曰:「古者有志,克己復禮為仁。{{*|克,勝。言能勝己私情,復之於禮則為仁也。}}信善哉。楚靈王若能如是,豈期辱於幹溪?{{*|靈王起章華之臺於幹溪。國人潰畔,遂死焉。}}子革之非左史,所以風也。稱詩以諫,順哉。」 叔孫穆子,避難奔齊。{{*|穆子,叔孫豹。其兄僑如淫亂,故避之而出奔齊。}}宿於庚宗之邑,庚宗寡婦通焉而生牛。{{*|名牛。}}穆子返魯,以牛為內豎,{{*|豎,通內外之命。}}相家。{{*|長,遂命為相家。}}牛讒叔孫二人,殺之。叔孫有病,牛不通其饋,不食而死。牛遂輔叔孫庶子昭,而立之。{{*|子,叔孫婼。}}昭子既立朝,其家眾曰:「豎牛禍叔孫氏,使亂大從。{{*|從,順。}}殺適立庶,又被其邑,以求舍罪。{{*|牛取叔氏鄙三十邑,以行賂也。}}罪莫大焉,必速殺之。」遂殺豎牛。孔子曰:「叔孫昭子不勞,{{*|勞,力也。不以立己為功。}}不可能也。周任有言曰:『{{*|周任,古之賢人。}}為政者:不賞私勞,不罰私怨。』詩云:『有覺德行,四國順之。』{{*|覺,直。}}昭子有焉。」 晉邢侯與雍子爭田,叔魚攝理,{{*|叔魚,叔向弟。理,獄官之名。}}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弊獄邢侯。{{*|弊,斷。斷罪歸邢侯。}}邢侯怒殺叔魚與雍子於朝。韓宣子問罪於叔向。{{*|宣子,晉正卿韓起也。}}叔向曰:「三奸同坐,施生戮死可也。{{*|施,宜為與。與猶行。行生者之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置直鮒也,鬻獄邢侯專殺其罪一也。己惡而掠美為昏,{{*|掠美善,昏亂也。己惡即以賂求善為惡也。}}貪以敗官為默,{{*|默猶冒。茍貪不畏罪。}}殺人不忌為賊。{{*|忌,憚。}}夏書曰:『昏、默、賊,殺。{{*|夏書,夏家之書。三者宜皆殺者也。}}咎陶之刑也。』請從之。」乃施邢侯,而屍雍子、叔魚於市。孔子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罪,不為末。{{*|末,薄。}}或曰義,{{*|或,左傳作咸也。}}可謂直矣。平丘之會,數其賄也。以寬衛國,晉不為暴;{{*|諸侯會於平丘,晉人淫?蕘者於衛。衛人患之,賂叔向。叔向使與叔魚客末,追而禁之。}}歸魯季孫,稱其詐也。以寬魯國,晉不為虐;{{*|魯季孫見執諮於晉,晉人歸之。季孫貴禮,不肯歸叔向。言叔魚能歸之,叔魚說季孫。季孫懼,乃歸也。}}邢侯之獄,言其貪也,以正刑書,晉不為頗。{{*|頗,偏。}}三言而除三惡,加三利,{{*|暴衛虐魯,殺三罪,去三惡,加三利也。}}殺親益榮,由義也夫。」 鄭有鄉校。{{*|鄉之學校。}}鄉校之士,非論執政,鬷明欲毀鄉校。{{*|鬷明,然明。}}子產曰:「何以毀為也?夫人朝夕退而遊焉,以議執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則行之;其所否者,吾則改之。若之何其毀也?我聞忠言以損怨,不聞立威以防怨。防怨,猶防水也。大決所犯,傷人必多,吾弗克救也。不如小決使導之,不如吾所聞而藥之。」{{*|藥,治療也。}}孔子聞是言也,曰:「吾以是觀之,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 晉平公會諸侯於平丘。齊侯及盟,鄭子產爭貢賦之所承,{{*|所承之輕重也。}}曰:「昔日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尊卑。貢,周之制也。卑而貢重者甸服,{{*|甸服,王圻之內與圻外諸侯異,故貢重也。}}鄭伯,男南也。而使從公侯之貢{{*|南,左輔作男。古字作南。亦多有作此,南連言之猶言公侯也。}}懼弗給也。敢以為請。」自日中爭之,以至於昏。晉人許之。孔子曰:「子產於是行也,是以為國基也。詩云:『樂只君子,邦家之基。』{{*|本也。}}子產,君子之於樂者。{{*|能為國之本,則人樂藝也。}}且曰合諸侯而藝貢事,禮也。」{{*|藝,分別貢獻之事也。}} 鄭子產有疾,謂子太叔曰:「我死,子必為政。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濡弱,民狎而翫之,{{*|狎,易。翫,習。}}則多死焉。故寬難。」子產卒,子太叔為政。不忍猛而寬,鄭國多掠盜。{{*|抄掠。}}太叔悔之曰:「吾早從夫子,必不及此。」孔子聞之曰:「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於猛。{{*|糾,猶攝也。}}猛則民殘,{{*|猛政民殘。}}民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寬猛相濟,政是以和。詩曰:『民亦勞止,汔可小康。{{*|汔,危也。勞民人病,汔可小變,故以安也。}}惠此中國,以綏四方。』施之以寬,毋縱詭隨。{{*|詭人、隨人,遺人小惡者也。}}以謹無良,{{*|謹,以小懲之也。}}式遏寇虐,慘不畏明,{{*|慘,曾也。當用遏止為寇虐之人也。曾不畏天之明道者,言威也。}}糾之以猛也。柔遠能邇,{{*|言能者能安近。}}以定我王,{{*|以定安王位也。}}平之以和也。」又曰:「不競不絿,不剛不柔。{{*|不競不絿,中和。}}布政優優,百祿是遒。{{*|優優,和。遒,聚。}}和之至也。」子產之卒也,孔子聞之,出涕曰:「古之遺愛。」 孔子適齊,過泰山之側,有婦人哭於野者而哀。夫子式而聽之曰:「此哀一似重有憂者。」使子貢?問之。而曰:「昔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子貢曰:「何不去乎?」婦人曰:「無苛政。」子貢以告孔子。子曰:「小子識之,苛政猛於暴虎。」 晉魏獻子為政,{{*|獻子,魏舒。}}分祁氏及羊舌氏之田,荀櫟滅,{{*|晉大夫祁氏羊舌氏,故獻子分其田。}}以賞諸大夫,及其子成,皆以賢舉也。又將賈辛曰:「今汝有力於王室,吾是以舉汝。{{*|周有子朝之亂,賈辛帥師救周。}}行乎敬之哉,毋墮乃力。」孔子聞之曰:「魏子之舉也,近不失親,{{*|子可舉而舉也。}}遠不失舉,{{*|不以遠故不舉。}}可謂美矣。」又聞其命賈辛以為忠。詩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忠也。{{*|言我文王之詩我長配天命而行庶國亦當求多福人多福忠也。}}魏子之舉也,義其命也。忠其長有後於晉國乎? 趙簡子賦晉國一鼓鐘,{{*|三十斤,謂之鐘。鐘四,謂之石。石四,謂之鼓。}}以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範宣子,晉卿。範自銘其刑書著鼎也。}}孔子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唐叔,成王母弟。始封於晉者也。}}以經緯其民者也。{{*|經緯 ,猶織以成文也。}}卿大夫以序守之,{{*|序次序也}}民是以能遵其道而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晉文公既霸強於時蓋作執秩之官以為晉國}}{{*|法也}}以為盟主。今棄此度也,而為刑鼎,銘在鼎矣,何以尊貴?{{*|民將棄神而征於書不復戴奉上也}}何業之守也?{{*|民不奉上則上無所守也}}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晉國亂制,{{*|夷搜之時變易軍師陽唐父為賈季所殺故曰亂制也}}若之何其為法乎。」 楚昭王有疾,卜曰:「河神為祟。」王弗祭,大夫請祭諸郊。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天子望祀天地,諸侯祀境內。故曰:祭不越望也。}}江漢沮漳,楚之望也。{{*|四水名也。}}禍福之至,不是過乎?不谷雖不德,河非所獲罪也。」遂不祭。孔子曰:「楚昭王知大道矣。{{*|求之於己,不越祀也。}}其不失國也,宜哉。{{*|楚為吳所滅,昭王出奔,已復國者也。}}夏書曰:『維彼陶唐,率彼天常,{{*|陶唐,堯。率,猶循。天常,天之常道。}}在此冀方。{{*|中國為冀。}}今失厥道,亂其紀綱,乃滅而亡。』」{{*|謂變夏桀。}}又曰:「允出茲在茲,由己率常可矣。」{{*|言善、惡各有類。信出此,則在此。以能循常道可也。}} 衛孔文子使太叔疾出其妻,而以其女妻之,{{*|初疾娶於宋子朝其歸孽子朝出文子使疾出其妻而己妻之}}疾誘其初妻之娣,為之立宮,與文子女,如二妻之禮。文子怒將攻之。孔子舍璩伯玉之家,文子就而訪焉。孔子曰:「簠簋之事,則嘗聞學之矣,兵甲之事,未之聞也。」退而命駕而行曰:「鳥則擇木,木豈能擇鳥乎?」文子遽自止之曰:「圉也豈敢度其私哉?{{*|度謀}}亦訪衛國之難也。」將止,會季康子問冉求之戰,冉求既對之,又曰:「夫子播之百姓,質諸鬼神,而無憾,{{*|恨也}}用之則有名。」康子言於哀公,以幣迎孔子曰:「人之於冉求信之矣,將大用之。」 齊陳恒弒其簡公,孔子聞之,三日沐浴而適朝,告於哀公曰:「陳恒弒其君,請伐之。」公弗許,三請,公曰:「魯為齊弱久矣,子之伐也,將若之何?」對曰:「陳恒弒其君,民之不與者半,以魯之眾,加齊之半,可克也。」公曰:「子告季氏。」孔子辭,{{*|不告季氏}}退而告人曰:「以吾從大夫之後,吾不敢不告也。」 子張問曰:「書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雍。』有諸?」{{*|雍歡聲貌尚書云言乃雍和有諸問有之也}}孔子曰:「胡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則世子委政於冢宰三年,成湯既沒,太甲聽於伊尹,{{*|太甲湯孫}}武王既喪,成王聽於周公,其義一也。」 衛孫桓子侵齊,遇敗焉,{{*|桓子孫良夫也侵齊與齊師遇為齊所敗也}}齊人乘之,執新築大夫,仲叔於奚以其眾救桓子,桓子乃免。衛人以邑賞仲叔於奚,於奚辭,請曲懸之樂,{{*|諸侯軒懸軒懸闕一向也故謂之曲懸之樂}}繁纓以朝,{{*|馬纓當膺以索群銜以黃金為飾也}}許之,書在三官。{{*|司徒書名司馬書服司空書勛也}}子路仕衛,見其故,以訪孔子。孔子曰:「惜也不如多與之邑,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器禮樂以器名尊卑以名}}君之所司,{{*|司主}}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有器然後得行其禮故曰器以藏禮}}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之,不可止也。」 公父文伯之母,{{*|文伯母敬姜也}}紡績不解。文伯諫焉。其母曰:「古者王後親織玄紞,{{*|紞冠垂者紞丁敢反}}公侯之夫人加之纮綖,{{*|纓屈而上者謂之纮綖冠之上覆也。紘為萌反綖令戰余?二反}}卿之內子為大帶,{{*|卿之妻為內子}}命婦成祭服,{{*|大夫之妻為命婦}}列士之妻,加之以朝服,自庶士已下,各衣其夫,社而賦事,烝而獻功,{{*|男女春秋而勤歲事各祭祭而獻其功也}}男女紡績,愆則有辟,{{*|績功也辟法也}}聖王之制也,今我寡也,爾又在位,朝夕恪勤,猶恐忘先人之業,況有怠墮,其何以避辟?」孔子聞之曰:「弟子誌之,季氏之婦,可謂不過矣。」 樊遲問於孔子曰:「鮑牽事齊君,執政不撓,可謂忠矣,{{*|齊慶克通於夫人。鮑牽知之,以告國武子。武子召慶克,而讓之。慶克告夫人,夫人怒。武子相靈公以會於諸侯。高鮑處守,及還,將至。閉門而牽客。夫人訴之曰:高鮑將不納君。遂刖鮑牽之足。}}而君刖之,其為至闇乎?」孔子曰:「古之士者:國有道,則盡忠以輔之;國無道,則退身以避之。今鮑疾子食於淫亂之朝,不量主之明暗,以受大刖;是智之不如葵,葵猶能衛其足。」{{*|葵傾葉隨日轉,故曰衛其足也。}} 季康子欲以一井田出法賦焉,使訪孔子。子曰:「丘弗識也。」冉有三發卒,曰:「子為國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孔子不對,而私於冉有曰:「求,汝來。汝弗聞乎?先王制土,借田以力,{{*|田有稅收,借力以治公田也。}}而底其遠近;{{*|底,平。平其遠近,俱十一而中。}}賦里以入,而量其無有;{{*|里,廛里有稅。度其有無,為多少之入也。}}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力,作度之事。丁夫,召其長幼,或重或輕。}}於是鰥寡孤疾老者:有軍旅之出,則徵之;無,則已。{{*|於軍旅之役,則鰥寡孤疾,或有所共。無軍事,則止也。}}其歲收,田一井出,獲禾秉,缶米芻?不是過,{{*|其歲,軍旅之歲。一把曰秉。四黍固棱穗連?芻不可分,故曰步缶。十六斗,曰庚也。}}先王以為之足。君子之行,必度於禮。施,取其厚;{{*|施,以厚為德也。}}事,舉其中;{{*|事,以中為節。}}歛,從其薄。若是其已,丘亦足矣。{{*|立十六井。}}不度於禮,而貪冒無厭;則雖賦田,將有不足。且子孫若以行之而取法,則有周公之典在。若欲犯法,則茍行之,又何訪焉?」 子遊問於孔子曰:「夫子之極言子產之惠也,可得聞乎?」孔子曰:「惠在愛民而已矣。」子遊曰:「愛民謂之德教,何翅施惠哉?」孔子曰:「夫子產者,猶眾人之母也。能食之,弗能教也。」子遊曰:「其事可言乎?」孔子曰:「子產以所乘之輿濟冬涉者,是愛無教也。」 哀公問於孔子曰:「二三大夫皆勸寡人使隆敬於高年,何也?」孔子對曰:「君之及此言,將天下實賴之,豈唯魯哉?」公曰:「何也?其義可得聞乎?」孔子曰:「昔者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後氏貴爵而尚齒,殷人貴富而尚齒,{{*|富貴世祿之家。}}周人貴親而尚齒。虞夏殷周,天下之盛王也,未有遺年者焉。年者,貴於天下久矣,次於事親。是故朝廷同爵而尚齒,七十杖於朝,君問則席。{{*|君欲問之,則為之設席而問焉。}}八十則不仕朝,君問則就之。而悌達乎朝廷矣。其行也肩而不並,{{*|不敢與長者並肩也。}}不錯則隨,{{*|錯,鴈行。父黨隨行。兄黨鴈行也。}}斑白者不以其任於道路,{{*|任,負也。少者代之也。}}而悌達乎道路矣。居鄉以齒而老窮不匱,強不犯弱,眾不暴寡,而悌達乎州巷矣。古之道,五十不為甸役,{{*|五十始老,不為力役之事,不為田獵之徒也。}}頒禽隆之長者,而悌達乎搜狩矣。軍旅什伍,同爵則尚齒,而悌達乎軍旅矣。夫聖王之教,孝悌發諸朝廷,行於道路,至於州巷,放於搜狩,循於軍旅,則眾感以義,死之而弗敢犯。」公曰:「善哉,寡人雖聞之,弗能成。」 哀公問於孔子曰:「寡人聞東益不祥。{{*|東益之宅。}}信有之乎?」孔子曰:「不祥有五,而東益不與焉。夫損人自益,身之不祥;棄老而取幼,家之不祥;擇賢而任不肖,國之不祥;老者不教,幼者不學,俗之不祥;聖人伏匿,愚者擅權,天下不祥。不祥有五,東益不與焉。」 孔子適季孫。季孫之宰謁曰:「君使求假於田,特與之乎?」季孫未言。孔子曰:「吾聞之:君取於臣,謂之取;與於臣,謂之賜;臣取於君,謂之假;與於君,謂之獻。」季孫色然悟曰:「吾誠未達此義。」遂命其宰曰:「自今已後,君有取之,一切不得復言假也。」 {{footer}} 09ewvv04qt2siolgt71tek8o5sue1bn 國朝獻徵錄/卷之八十四 0 92529 2570787 2432394 2025-06-18T04:13:34Z Mmtraa7 113439 /* 浙江提刑按察使王良傳(忠節錄) */句読,空格修正(根据日本内阁文库本) 25707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2|title=[[../]]|section={{SUBPAGENAME}}|previous=|next=|notes=}} 浙江一(布政使參政參議按察使副使僉事知事) ◆布政使 正奉大夫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梁公楘墓志銘(魏驥) 浙江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恥菴陳公煒墓志銘(彭韶) 浙江左布政端宏傳(郡志) 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李君贊墓表(楊一清) 浙江布政使司右布政使陳公仁墓志銘(林俊) 浙江右布政使王公尚綗傳略(朱睦木?挈) 浙江布政使司右布政使張公芹墓志銘(羅洪先)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留公志淑墓志銘(徐問) ==正奉大夫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梁公楘墓志銘(魏驥)== 魏驥 正奉大夫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泰和梁公享年七十卒於位公名楘字叔車別號松軒而梁實泰和右族世以詩書禮義是務子孫或顯或隱代有其人公自幼承家學之懿端重不凡有相者見之指公謂其祖畦樂先生曰是兒他日貴不可言宜善撫之與兄果業舉子兄弟互?師友業殊有進應秋試兄弟皆捷公尋中進士第授刑部主事未幾陞員外郎時尚書魏源性嚴毅人莫敢近獨公遇獄有疑者能與之辯不歸於至當不巳若蘇民倪阿雙坐同謀殺人稱冤在獄二十五年經十三司不能决部特委公公取成案閱其所犯坐减死由是公名大著陞廣西按察司副使兩考陞廣西布政司右布政使一日他所洞蠻入柳州界刼掠人民男女官軍追及之以所掠男女悉殺之以要功公知之謂其首帥曰今後官軍但得被掠男女一人生者准功一級自是男女得生者莫計其數田州土官岑鑑兄弟互相讐殺經年不解時都御史馬公鎮守其地謂公曰此事非公往諭欲其二家帖服不能公遂行既至曉以大義洎申朝廷之大法二人即扣首曰不敢不奉教即帖然服公還二家各以黃白金其數不尠?謝公悉卻之曰得爾兄弟和氣如初尊奉朝廷即是我受惠也及一女土官梗化公與巡按御史侯爵偕行處治侯以風紀律之其徒擁眾咆哮不服公起叱之退徐徐以禮法曉之眾皆扣首曰唯公之教是遵不敢更犯違天憲侯曰公何以得其心如此殆昔人所謂小范老子胸中有數萬甲兵者邪又兩考陞浙江布政司左布政使公至不動聲色惟廉惟謹以率之卒致貪廉薄敦利興害除俾一方老幼仰之如神明尊之如父母迨述職上賜宴禮部及賜襲衣既歸公以廣西與浙江所歷任歲月通理九載赴吏部併陳年已七十乞致仕部以公年雖七十精力未衰以聞上命復職至官感疾而卒高祖才可曾祖彥卿祖不移別號畦樂多才多學鄉里恒遵稱之曰畦樂先生父用之別號泊菴累官翰林侍講春坊贊善其平生著作有泊菴集行於世公之?政葢多本之學問寬不失縱仁不失柔威懷並著殊得政體狀謂其外和而內剛方寸之問光輝明白信夫 ==浙江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恥菴陳公煒墓志銘(彭韶)== 彭韶 成化甲辰八月十六日江西布政司右布政使陳公以疾卒於官公陳姓諱煒字文曜號恥菴福州閩縣人先世衣冠文物著於閩具載考翰林侍讀綗齋先生墓志綗齋元配林夫人無子繼林安人以宣德庚戌八月十七日生公資稟秀朗聰悟過人甫十歲失怙知力學年十八舉正統丁卯鄉薦景泰甲戌會試中甲榜以疾未廷對奔嫡母喪歸嫡母惟一女嫁巳久公盡出母所遺衣物付之曰??尉吾母於地下天順庚辰始赴廷對賜進士例遣歸待次至臨清覆舟溺子女不行寓教山東如御史高唐劉魁輩皆出門下未幾取回京明年選理刑又明年拜河南道監察御史錦衣衛有都指揮自英廟時得幸連起大獄陷無辜公與同官疏其奸利謫戌嶺表中外快之南京給事中王徽等劾內閣臣黨立廢后事調遠州公草疏請復其官以旌直臣不報尋差巡按蘇松常鎮四郡歲連歉荒甚亟命有司發廩十萬以賑諸漕卒遇造舟預以月糧錢質於富室充費而日無升斗之食公?會其月日平其子本約歲有七月糧悉以還士卒上海民婦與私夫逃其父慙謀殺丐女衣以婦□沉之江月餘形變則誣婦翁因姦殺其女婦翁無以自明引伏公疑令人蹤跡之果得之蕪湖巨室於是坐婦父以死移北直隸提調學校公嚴章程勤課試而歸重名檢學官黜者餘三十人士子汰者餘四千人復以生員舊例充吏適中不學士子計特奏寢之成化庚寅陞江西按察司副使福清商十三人見殺於石城民敓貲而燬其尸久不得主名公廉知?潘氏亟捕至伏法藩司因盜越獄罪獄卒以故縱者二十七人公以一盜逃而死典守二十餘人法太峻减論以徒甲午陞本司按察使不事刑而風棱自著上杭富商林眷遣孥王氏等歸家至番陽湖同舟人夜投十餘人於水而取其貨王氏墮水不沒浮三十里得出訴於公乃戒邏吏物色之至撫州掩捕焉贓盡獲盜無一人免者臨川人陳季宏搆民王華一?軍縣捕之急華一潛殺繼父白文質誣季宏困捕毆死獄數年不决公疑之詢知文質有幼婦吳氏逮之至具得華一殺文質狀季宏得不死歲嘗旱甚公禱有雨既而有芝生後堂柱眾以?瑞公曰此歲豐人和之兆於我何有哉吏部連薦?浙江廣東左布政使皆不果而公又丁母安人憂去官既葬闢祠堂定祭禮立家規且剏齋心樓以淑子姪杜門不出有終焉之志適江憲缺使吏部亟以公補之公不得巳至官持巳愈嚴馭吏愈峻而治獄愈力吏民益畏愛之朱子語類久不傳不憚勞費?板行於世吏部復以湖廣左布政使薦又不果明年乃陞江西右布政使公不以正官自逸猶隨牒分守於外弋陽樂平二邑有溪介其間樂平民陂以溉田弋陽民輒潰之彼此鬬訟積不相能公躬履其地見陂可溉田萬餘畝而?弋陽患纔二十而一遂屬二邑民諭之俾樂平民仍陂水行溉而倍償弋陽患水之田并貸其徭賦民皆樂從新昌民陳守訓者力貧耕讀?書良善之家四字旌焉蓋凡賦政之餘有可以勸善懲惡興學下士者無所不用其心其風操之厲不減於持憲日也兩廣總督都御史乏人廷議推公雖俞旨未下士大夫咸色喜巳而有浙江左布政使之擢而公不及見矣公?人志高行卓一於正而不苟靜重整暇有澄不清撓不濁器度義所激則勇?之至人情世務極其纖悉能知人邪正考其人終身不爽妙翰墨善吟咏片言隻字?人寶惜聚書且萬卷手披口諷非有事未嘗一日舍去?文章典重有體恬退乏操尤所雅尚自?御史?藩憲正佐無一官不以親老乞休致焉請疏或連歲上顧遭時貪賢尚德曾不少副公志而公於親終益以規退?事然終不可得復繪深衣幅巾行樂小影自題以見志云 ==浙江左布政端宏傳(郡志)== 郡志 端宏字仲仁號垣齋當塗人景泰癸酉領鄉薦登王順丁丑進士庚辰授浙江道監察御史巡捕通州東昌等處德威兼濟所至盜息民安歷巡按雲南河南廣西咸有風裁谿洞蠻僚寇邊時征討官軍僅撫定其酋首而其下猶有肆剽敓以厲民者總帥輒以地方寧靖上聞公劾其妄復下令選將練兵豐食設險以?攻守久遠之計由是諸蘖望風附義陞陝西按察司副使歸省涉江中流颶風大作幾覆舟人皆錯愕公泰然曰吾生平未嘗行一不義今反巳何愧俄而風果息丁內外艱改官兩浙陞山東按察使浙江左布政使浙人聞公還鼓舞歡動如市乃益篤忠貞□職業人咸樂其長厚丁未謝事非公事足跡不至公□乙卯卒於家子文贊文輝文用 ==浙江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李君贊墓表(楊一清)== 楊一清 正德壬申夏四月六日通奉大夫浙江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致仕李君惟誠卒于家其弟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惟正具事狀請予表其墓君諱贊惟誠其字別號平軒出唐西平忠武王後裔忠武生憲嶺南節度使節度生浙?袁州刺史因家宜春南唐時再徙吉水其傳至于子敏國初始徙蕪湖家焉君之曾大父也大父隱不仕父?諸暨縣學訓導俱以君貴累贈通議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君?仲子少穎脫儕輩長遊邑庠與惟正並有聲江東成化庚子鄉試甲辰會試入奉廷對賜二甲進士兄弟齊名人以?美談丙午授吏部文選主事弘治改元轉考功員外郎?太宰王端毅公所器重以母淑人喪歸服闋改兵部武選員外郎進車駕郎中順天民地多併入勢家而牧馬獨以丁口計民坐是困大司馬馬端肅公疏君理其事君勾稽有法盡復民業中間補截調停曲中機宜民至于今便之久之改武選庚申詔大臣各舉其屬可任方面者馬公以君薦遂擢陜西布政使司左參政嘗□司篆提調鄉闈清理戎牒務持大體不屑?煩苛三載考績遷浙江右布政□尋轉左浙俗侈靡君教之敦本實崇儉樸歲□□□郡邑蠲逋負發倉廩拊問存恤所全活甚多屬□□專橫籍故錢都御史家君憐其非辜語輒泣下所以調護之者無遺力瑾聞而銜之或風以自免計君不聽會吏部擬君遷太僕卿瑾勒令致仕杭之老稚遮道泣留不得至留其一履以志思君性寬簡與人處洞見肺肝不?逆億或巳負亦不之較其?政稱是未嘗沽赫赫之名去則有遺愛焉詩文清逸疏鬯類其?人草書遒勁得蘇長公筆意既解官歸日與故舊賓客徜徉采石山水間每飲輒醉醉則賦詩更相觴詠盡興而返若是者凡三年年六十卒 ==浙江布政使司右布政使陳公仁墓志銘(林俊)== 林俊 陳公子居諱仁自號三渠居錦墩揖壺山?勝一時羣從第進士成化戊戌庶吉士邦瑞公始之丁未公繼之己未今憲副邦器又繼之初公在諸生與陳大參寒月稱二陳寒月性敏公矯惰?勤資深而輔之博?任提學所獨賞果發解首寒月名第二中進士?戶部主事採輯實錄東廣督軍餉淮南兩以郎中吳宜人憂讀禮廬次引渠鑿池與鄉族同其利再?主事?員外郎郎中畢力問學作古文詞自潤而國計明習不腐不漏不喑嘿自容隨俗養交取巧化大僚大章奏多出其手闕里災公疏重修省闢異端抑奔競禁奢侈振士風???人心端教化正風俗禮部災疏早朝勤政審決章奏訓養東宮進君子退小人節齋醮嚴備邊又疏雪冤獄紓忠憤罷江南織造復御史彭程官給事中林廷玉補外勿遣又疏致仕布政使林伺蔣雲漢方守知府潘琴宜優異妖僧領占竹夤緣內降宜勿取陜西守臣進古璽又疏其偽且謂果秦璽亦亡國廢物宜毀勿留皆關切時諱朝紳?動容孝廟多所嘉納今上初司徒韓公文倡??大闕請誅嬖閹鼓怒逆瑾中之力交致公公誤落三□并落韓公以去公同知鈞州再知汝州轉南京兵部員外郎掌武學方是時政如束濕諸司易守?全身遠害之計公委而任之以無失故常瑾誅起浙江提學按察副使權量精審公案手自披閱不付吏積勞成損轉?其藩參政疾巳作尋起尋復既之哭內氏李宜人又復疏乞休致吏部錄賢勞擬進其藩右布政使致仕命下公卒巳彌月正德甲戌三月十七日也壽六十一所著三渠稿天津志行於時 ==浙江右布政使王公尚綗傳略(朱睦木?挈)== 朱睦木?挈 王尚綗字錦夫郟縣人也弘治十五年進士除兵部職方司主事明年罹父憂正德三年調吏部稽勳四年陞驗封員外郎尋遷稽勳郎中尚綗在郎署藻鑒清明臧否人物賢者即毀不得而奪其美不肖者即譽不得而益其能其大有裨於銓衡也類此七年出補山西布政司左參政尚綗以大母李母聶俱垂老不能迎養乃引疾還十三年以原官調四川尚綗封還部檄不起安處衡門以明退素俯視囂世一塵不營時乘驢出遊扈澗蒼山或及暮而返或數日乃歸人亦不之異亦莫之知也又開渴睡洞以澄清神惡構馬牛亭以遣除世慮築讀書臺以尚友古人游心於天地萬物之表而莫之與競也尚綗歸十有之年其知而薦者累二十餘疏嘉靖初上搜訪遺逸復除陜西左參政尚綗不得巳而往再遷浙江右布政使逾年卒於官年五十四有集十二卷刻於家尚綗既卒撫按乃建祠於蒼山之麓以祀之 ==浙江布政使司右布政使張公芹墓志銘(羅洪先)== 羅洪先 正德初韓忠定率部院大臣??大闕請誅近閹八黨當是時武皇帝將行遣輔臣有狎於閹者密泄之竟敗計不四年而閹瑾之禍徧天下及瑾誅輔臣又將論功廕子南京監察御史張公聞之上疏曰李某者顧命大臣當與陛下同休戚者也方劉瑾亂政既不能防微杜漸又不能力與之爭顧降禮屈辱且?草制語極褒美遂使驕橫恣肆荼毒天下其罪巳不可贖乃冒他人功受恩賞他日何以見先帝哉竊見國家大臣正直者多不容於瑾方得志之時奸邪者多見黜於瑾巳??大誅之後惟某始終無恙臣不知其何善?身謀若此也疏入輔臣持之涕泣不能辨天下一日知有張御史慕其人必以?雄傑偉特性梗棘不可近余見其退休時恂恂儒生布素徒步道遇之不知其?貴人方欲相從問當時忠定??大闕始末與正德間諸大政事以補史官之缺不一再見卒矣悲夫公名芹字文林世居新淦之峽江後析地今?峽江縣人父某歲貢?蒲臺教諭以公貴封御史公?諸生博學有時名弘治戊午舉鄉試壬戌第進士授福州推官以薦召?御史出知徽州府宸□□言者過計恐脇公家取道于微請改杭州公方誓死守要害斬賊間諜命下乃去巳而當道因徽人之思復遣還郡又謂宜於忼自徽陞浙江按察副使巡視海道進布政司右參政終右布政在官餘二十年所至皆有可述初?福州習吏事嘗奉檄訊縣尉獄尉貪而昵於清戎御史御史右之不?聽按閩者數論薦之及?御史論輔臣禍且不測會都御史林公俊亦自蜀上疏論時事俱得削俸於是益感激自效當屬草未嘗一遜人其捄竇明諫馳馬兩事尤?人所誦竇明刑科給事中也常以言下獄公論捄有言曰言官天子耳目也善遇之人人思奮而蹇諤之風起□善遇之則人人畏避而循默之風成自古治亂興廢之驗莫不由此頃歲賊瑾陰懷異志挫辱言官寘之極典以箝制人使不敢發其奸惡卒之禍亂相尋幾危社稷可懼也今瑾誅矣然羣盜未平灾異迭見雖夙夜憂皇孜孜求言猶恐不及柰何復有此舉動哉其言懇切宛致明竟以是得釋武皇帝好禁中馳馬射獵嘗墮馬病諫者數人重得罪公聞之謂同列曰彼不以諫名且爾吾何所委乎遂切諫曰孟子言從獸無厭謂之荒老聃曰馳騁田獵令人心狂心狂志荒何事不忘皆甚言無益有害也且備不虞猶懼有患柰何乘危冒險輕萬乘之尊乎況皇嗣未誕萬一不諱如宗廟社稷何疏上罰止削俸自此兩疏入人愈重之自巡按鳳陽補徽郡能以簡朴?政比改杭適武皇帝南巡使符絡繹在道道必出杭諸郡縣皆坐困而公無假借杭民又稱便自如杭徽人泣送如父母巳而復徽徽喜其來杭病其去及?憲副杭私喜猶夫徽徽之慕加於昔也公在海道倭人爭貢寧波城下誤傷居民事旋定公且去?參政擢右轄當道責其失策竟坐罷公性至孝善事繼母廖在杭屢乞終養不許及去官垂老矣聞廖怒即長跪闥外不命之起不敢起廖卒哭奠三年不以病廢家居絕泛交無公府之謁枲袍蔬食儉以終其身又嘗考靖難諸君逸事人?之傳於乎昔之侃而直者出於性成亦有所慕乎公生正統丙戌某月某日沒嘉靖辛丑七月某日年七十有六沒之明年徽人都御史汪公玄錫追慕之致祠而碑其墓提學憲副蘇公佑檄有司歲時禮于鄉賢祠中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留公志淑墓志銘(徐問)== 徐問 方伯留公以嘉靖壬辰秋八月卒公諱志淑字克全別號朋山其先由浙入閩居永春始祖從効值五季亂以忠勇?眾心所推漳泉二州之民咸趨附焉宋興舉二州內屬遂命節鎮清源封鄂國公六傳而至留正事光宗以相業著封秦國公謚忠宣忠宣徙晉江其伯兄奉祠事于永春是?公小宗之祖也無何亦載主居晉自宋亡元據迄於我朝留氏功臣地宅墳墓獨冠於泉七傳至公曾大父諱孟遜大父諱昆父諱芳舉鄉貢通判南雄考績雅退不復出公十六遊蔡虛齋之門一見稱其遠器十八丱角以儒士領弘治戊午鄉薦壬戍舉禮部會試奔母黃氏喪歸服闋登乙丑進士授溫州府推官小心精白綜核吏事三年以異政聞召?刑部主事遷員外郎郎中錄囚畿內平反甚眾以才望推守杭州至則詰姦理枉厚本節浮作士氣均糧役平物直禁和買杭人翕然稱良焉先是杭當要衝王人使客絡繹交道有司濫取曲承以希延譽鎮守織舶中官相繼漁獵數十爪牙旁午入郡如虎狼公一切裁正或寘之法鎮守恚欲乘相見倨挫之公簡執不?屈己卯代鎮?□?逆濠黨也至自江西聲勢翕赫擁從牙士五百餘人肆行殘賊人人自危公密得其不可測之狀白臺察監司陰制之未幾?果構市人一夕火其居延燒二千餘家公恐其因眾以?亂閉門不出止傳報諸衙門人母救火餘數日果與濠通變?將發應濠臺察監司召公定計先提民兵??大真門外監司以常禮見出公入?怒曰知府以我反乎公應曰府中役從太多是以公心跡不白因目左右出報監司既入即自上堂執?手與語當自白之狀眾共語遣所不藉之人以釋眾疑?倉卒不得巳呼其眾出出則民兵盡執而置之獄俄與?人視府中見所藏諸兵器詰曰此將何?也?不能答乃羈留之踰月上得奏狀繫?入京伏誅其有膽略知慮動合機宜類此時濠變方起人情詾詾以?必取水道及南京武廟親率師討之憲臣以徽?噤喉地行在供億胥此焉辦乃便宜表公知徽州報至即出篆簿帑藏餘八千金人始知公?清白吏也杭民老幼攀留塞道有垂涕者至徽止預接駕丁夫餘悉如故公私晏然徽俗尚氣嚚訟案滯累年公剖析如流獄訟衰息凡公帑羨餘悉出糴穀備賑或新學校及諸祭器節孝諸坊時去杭踰年人思公白當道復之徽人則請留之臺察以聞竟從杭請徽人之送公也猶杭人焉未幾遷湖廣按察司副使尋轉布政司參政到處棼錯迎解銅盤嶺洞賊起公捕之先廉獲士民?藏匿若干人凡報賊者輒弗令返繇是消息不通乃令各村富民集兵以待麾指運用莫測分道直迫賊壘而猶不知月餘外給不繼賊始困公又使人善諭之遂降乃下令官兵任取金帛籍餘資于官者數萬功既上僅受次賞會夫饑多方講求事宜置斂散法極貧賑米次賑錢次轉貸節役蠲稅民多賴焉屬有腴田數百頃水決?陂塘歲比不登公白臺察出所籍銅盤洞金以資費度勢而疏導之?斜堤植柳以遏水勢不二年田有秋丙戍以親老疏乞歸不報既而父訃至夕聞明發抵家哭踊骨立服闋轉浙江按察使風聲凜如未幾又聞大父訃承重奔喪服闋壬辰春正月報補江西按察使逾月轉浙江右布政使數日疾作且篤遺書子弟曰吾四弟僅一女不可使無後以吾三子元徽繼之書畢遂殂是?壬辰八月二十有八日也年五十有二公平居天性和易舉動開豁事繼母胡克孝與其弟志及志憲怡然友愛凡先人所遺悉以推與志及挈其子元復輩扶柩江西藩臬諸司賻奠數百金悉辭不受督學潘君移文獎之蓋足增化者之光云 ◆參政 浙江布政使司左參政林公瑜墓志銘(楊士奇) 浙江布政司右參政劉公安傳(潘塤) 浙江右參政知台州府周旭鑑傳(費宏) 張參政穆行狀(黃雲) 浙江布政使司右參政陸公容墓碑(吳寬) 浙江右參政楊公奇墓表(王華) 浙江布政使司右參政陸公鰲墓志銘周用 ==浙江布政使司左參政林公瑜墓志銘(楊士奇)== 楊士奇 前浙江布政使司左參政林公諱瑜字子潤漳之龍嵓人其先出晉拒遠將軍晉安郡王祿之後而居泉之龍潯世業儒宋慶元中有諱起東者始徙龍嵓再世至鳳公之高祖也曾祖詔承直郎龍嵓縣丞祖宜慶元以明經?南靖縣學教諭自出貲作先聖廟不以勤眾考德元季寇亂有保禦功分省承制授長泰縣簿復授百夫長皆以母老辭娶□□□□□□□公也自少有志於學洪武中?□□□□□□□□擢五軍斷事中司稽禮又□□□□斷事公居官以忠愛?本於議獄多所平反數月陞江西按察司僉事授奉議大夫陞奉政大夫行部過贛有姪殺其伯母者獄巳具公聽其辭而加察焉實豪民索逋不得擊殺久而以賄移于其姪竟坐豪民而釋其姪安福有強盜數十人郡縣連歲捕不獲給事中及三司奉詔發兵捕之而不急捕盜更聽姦民悉取民之富者誣以匿盜非法拷掠備極楚毒富民不能勝傾重賂乃得釋既又及平民盜以是遂逸去而平民不間貧富悉困矣奉詔者既以罪去而公代盜悉得而民若不知者公和厚樂易待物以誠用法持平恕臨政務寬簡所至禮賢下士考閱諸生而獎勸之歷三考以最陞本司副使授中順大夫流民聚長沙?寇與袁接境朝廷命豐城侯總湖廣江西兵擊捕之總兵檄公招撫脅從者多歸焉渠魁既得餘黨復叛公復往撫之遂以無事嘗督造戰衣一百萬期三月完如期而集又從工部尚書宋公採宮殿材于蜀而公分往馬湖極險之地事集而民不病蓋公于使人必酌其力體其勞而善撫之初自蜀歸有重獄二六餘人疑未決公立直之又三考當去於是居江西二十餘年矣前所未有民耆耄三百餘人遮馬首羅拜曰公厚德被我民久矣民何以能忘公今決去不留其何以慰民之思也相挽公足出一履競取之公乃得拍馬馳去以最陞浙江布政使司左參政浙江素繁劇時布政使以下員皆缺公至獨任早夜躬勤不少懈踰年吏舍夜火延燬公署及文書事聞并逮公詣秋官公輒引服不自辯未奏以疾卒永樂二十一年正月朔也公在官三十年祿入益厚而自處泊然不加布素時平居教子嘗舉汪信民菜根之言曰此立身之要也諸子日務於學則訓之曰學以明善□身而達于用文辭非所急也公間?詩文未甞存稿喜書法晚亦斥去家居有後山之勝而仕于外未嘗忘也輒以目號云 ==浙江布政司右參政劉公安傳(潘塤)== 潘塤 劉公安字志康從高祖母姓乃姓高其先泗州人□世祖仕宋?宿州安撫使聖朝混一之初祖再八徙居出陽因家焉父楚善公幼警敏過人父曰他日顯劉氏者必此子也九歲喪父母既長質貌魁偉舉止端重嘗撫松楸嘆曰有親而不得養與夫有子而不能顯揚者同一不孝因肆力於學入郡庠?弟子員累舉不第貢入太學宣德癸丑擢知南宮縣慎於操守勤於撫字教民以樹蓺聯士子以進修置義倉義塚貧有養死有歸北方賢有司莫能或之先也甲寅夏境內旱蝗率吏民禱三日乃雨蝗亦頓絕是歲鄰邑皆饑惟南宮大熟明年鄰邑復蝗蜀?犬不入境又大熟民歌之曰侯宰南宮民和政通蝗不入境會之魯恭頌聲播遠邇時有賊張普祥等號白蓮會河北騷動朝延索之急公捕其黨仲伍等檢其家得簿書錄妖者姓名吏欲送府窮治之曰不可亟火之全活者幾萬人邑南有李陽?廟碑高丈餘歲久祠頹裨且仆公一日率僚屬祈雨至祠下見碑石甚巨非數百人弗能起告於神曰神如有靈碑自立安當新其祠翌日雷雨大作四野霑足碑且起立公以銀觚奠神就付諸廟中因具其事上聞且請新其祠詔許之召工薙草萊增基址興版築掘地獲錢六十萬緡遂?修葺之需期月而廟成正統辛酉春公□科目久乏人乃割俸資市巨木送學宮語諸生曰吾以科目望汝輩不負吾所望者當以此木表其坊是秋白圭鄉薦舉進士歷官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遂以所市木立鄉貢進士坊又出俸金厚贈之自是人才輩出科目有人九載秩滿民攀號塞道車不得行既又詣闕借寇不果留尋被薦陞知杭州府府衝繁難治公處之易易如庖丁解牛未幾陞浙江布政司右參政二年病卒年六十有二公有士行有吏才英敏果斷寬裕有容其在南宮公與圭有父師造就之恩在浙藩圭與公有僚友交承之誼處之各盡其道而報之不失其情可以?難矣白圭行狀云 ==浙江右參政知台州府周旭鑑傳(費宏)== 費宏 公諱旭鑑廣信貴溪人也姓本丘宋魏國文定公□崈之裔其先以宦寓于越之丘墩與貴溪周氏?世姻公父惟政出?周氏後因承其姓公生而警敏童年即有遠志經史皆通大義甫冠以家貧廢書然志猶未墜邑令聞其才將辟?椽公恥事刀筆力辭不就索之急匿山谷中度勢不容巳乃白於令願得從事邑庠與諸生游於是識日以進永樂丁亥文皇帝詔儒臣修大典公用薦者召赴京師入局與其事書成授迪功郎順德府經歷三年改江寧縣簿未滿考又以舊代者至還吏部會通政司幕職缺當道薦公權知經歷司事值車駕北征公從幸督餉以身率下不避勞瘁飛輓之役如程而辦既還?拜知事上以京儲出納弊旁午欲得廉明剛正者蒞之蹇公義以公應詔公受命深自激勵凡豪猾窟穴倉廩侵漁公私者悉抵罪竣事還任適南京通政司長貳缺上以公進退循雅奏對詳明特命公署之宣德元年以內外艱去歲辛亥服闋入京學士曾公棨侍郎李公嘉交薦公材任郡守吏侍鄭誠惡公不巳附沮之浙有邑曰黃巖依山濱海民性兇獷尚告訐俗小忿動以兵鬬其豪黠者把握官府短長以張勢射利吏稍與齟齬即羣起媒蘖以法??虎職去者接踵廷臣謂非公莫能治乃以屬公公亦喜以盤錯自見迎者待界上公巳潛入邑中盡得諸豪主名乘其不測以一日獨坐庭中召諸曹與定約束豪來謁者猶用故術覘公公叱左右縛詣獄當以死惡黨股栗公猶嚴備之夜寢輒四五徙未數月紀綱設張眾知公不可動相戒勿犯自是力行政教且爬梳其逸蠧山海寇出設方略剿除殆盡故廟學毀于颶師生處草屋數椽撤而新之奏減軍需及風傷田禾度逋稅不能償者達於監司請代以鈔編戶貲產高下之數悉籍記之遇役則據以差其輕重里正之役必擇閭右以充於是賦平徭均逃移復業者十七八以民飲苦鹹而病也乃鑿山引泉入市以便民汲前義士林和嘗割產千畝?縣比利涉橋久?有力者所侵橋廢不葺往來濟以舟遇漲多覆公輒復之疏支渠去壅塞民利沃饒其西鄉山多虎公率丁壯捕之不獲過一祠因與神約厥明虎不獲且焚祠是夜夢神告虎所在如其言往虎皆就戮歲甲寅大旱公禱之越三日大雨稿苗復甦是歲民間麥秀五穗桑生駢枝又有靈□及一乳三子之祥邑大夫士因繪四異圖以紀□盛既數年黃巖稱易治頑民感化者或圖公像以□於家鄰境事不能直者往往赴公愬藩臬以最聞時三楊先生在柄地急於用賢請于上陞公台州府通判階承德郎仍掌黃巖縣事賜璽書有廉潔公勤撫綏良善芟刈豪強兆民安業之褒公奉勑益感奮於郡事多所贊決正統甲子台守以事罷闔郡軍民上章願補公上特從民請進階中順大夫公蒞政一如在黃巖時而崇禮教飭信令正巳勵下興學舉賢尤注意焉無幾五邑民格心歸化爭訟滅息盜去入他境歲己巳處州山寇葉宗留倡亂朝廷命將剿之有勑公督義兵往贊其謀公既行台民皇皇失所恃屢疏請還公治郡公督部屬閱丁壯備器械躬親訓練復據括蒼之險奏置巡檢司增兵防禦于時鄰郡皆騷動獨台晏然郡民歌之是歲嘉禾生郡廨一莖兩穗有三合頴者明年景泰庚午監察御史程昊上公治狀特陞浙江布政司右參政階亞中大夫仍掌府事時公年幾七十矣亟欲抗疏乞休念初拜寵命不敢遽言其私黽勉政務用圖報稱一旦謁文廟□方蒞事溘然而逝公?人短軀豐顙秀目疏髯氣岸高邁性度倜儻所立不肯居古人下存心制行□不敢欺居家以孝友聞從子處州守祺諸暨教諭祐皆賴其教以成入史局時即與賢士大夫遊尚書王直都御史顧佐學士解縉曾棨庶子周述脩撰李時勉檢討陳璲諸先生交最深前台守李性嘗與公互訐事白性被黜徙邊家屬留郡公置舊怨屢加存問將歸?治行李人益賢公入仕四十年不以家累隨食飲被服與寒畯公其卒也囊無餘貲父老?治殮具郡人無貴賤老弱莫不悼怛其賢者哭奠盡哀柩行縞素送者數千人今三十餘年矣台人頌公無異辭相率控當道捐費立祠以祀云 論曰余悼叔世不知守令之於民重也年資所及遽以屬之不問其堪與否也間有能其官者又驟遷數易奪民所好而不知卹於是州縣之治益以不古民日瘁本日搖其誰念之公生國家盛時天子明聖勵精圖治而三楊在位以舉賢愛民?第一義故公自京朝官用薦補黃巖?倅?守?藩臣褒遷婁矣然卒不去其舊治民既安公而公亦習其民治行隱然與渤海潁川相頡頏豈非古今之一快哉又嘗聞之洪武間有瞽林心月者年八十餘寓黃嚴之西橋善易數預知吉凶見其邑敝甚嘗?人言後此五十年有周令者來民始安及公至父老億其歲月適合豈民之安否亦有數也耶吁亦異巳 ==張參政穆行狀(黃雲)== 黃雲 公諱穆字敬之姓張氏世崑山人也曾祖道昇祖文裕父禮母何氏公之先世居吳淞之橫塘自公之父贅何氏始徙居邑婁上公兄弟四人皆才而仕者三人長禾?貞以父命從農業資公等學公年十九中宣德乙卯鄉試正統己未與兄和並登進士會試公名在第二廷試兄名首二甲由是公兄弟文學名隱然動京師傳海內矣兄以疾告歸養公擢工部營繕屯田二司主事繼丁內外艱門人來學者眾公授以經凡得□□者?文有法後皆登科甲?名宦間類編先達遺文以傳十三年服闋改刑部主事公明于法律行之以敬恕讞議克允而剖決而留滯冤之疑隱得白者多君子稱其平故尚書侍郎咸異曹郎禮待之考滿陞署員外郎公雖專刑獄而經學?眾所推舉同考景泰甲戌會試公閱卷尚理致畧詞華若鍊金琢玉必務精良既撤棘而???名定價于公者皆青雲器也六年陞郎中階奉政大夫誥贈公考如其官母妻封宜人天順改元陞山東按察司副使陛辭英宗御文華殿諭公等母吐剛茹柔母倚偏縱奸有所當興罷即以疏聞仍賜寶褚若干緡以行公感上知遇矢心秉政汰去貪墨維持公廉戢強遂善一道肅清其兼理學政士賴甄陶悉就車?丸範行鄒魯嘗至泰山凌絕頂覽日觀經梁父探秦漢唐宋封禪之迹既而訪孫明復石守道之裔孫流落者復其家歲給衣食增廣儒學若伯夷閔子孔北海張文忠狄仁傑祠墓傾圯蕪廢命有司以時修葺?刻石表志茌平儒學官纂修縣誌???華歆?人物公以春秋討亂賊必深絕其黨歆黨漢賊不可以訓惟馬周行事可紀加罪儒學官斥歆而進周蓋于名教尤拳拳也督糧儲于遼左悉除去宿弊兵食足而邊警有備暇則登碣石臨右塞望海天萬里以豁壯懷發諸賦詠寓懷君戀闕之意歷職山東滿三考成化改元吏部考最例得正三品以俟闕久二年八月請上命權陞一資三年陞浙江右參政清理軍務先是奏者言軍曾補伍久無明文勾補者恐迷匿失伍例解丁就補而涉歷阻修多死于道公一以移文行查兵民兩便寧違例不願也公掌司事考覈諸司官凡評隲才職之稱否無濫與輕黜焉淳安曹先生公其所取上也曹墓在萬山中躬往祭之嘉興朱先生冕教諭崑山公實出門下?經紀其後久之進表京師今吏部尚書□□平公秉稔知公山東之政欲薦公都臺時大□卿王槩謀代李位令給事中蕭彥章劾李不職事彥章槩之壻也公舊與前威寧伯王越同僚嘗賦詩譏其奔走權門越銜公甚陰譖于李文達公謂公欲奏易其壻衍聖公文達弗察也故南京刑部尚書劉公亦言于葉文莊公曰敬之好直不掩人瑕王?后至品量篇翰亦然故公竟以直致謗文達公與國政公在李尚書奏中即解官歸幾無以?生故吏門生知公素廉介而能貧相與奉金?壽始葺先人敝廬買田淞江之滸而老焉與鄉曲諸縉紳?會居閑處寂觀書□適非有疾與赴宴會手不釋卷公厚于倫理先業以讓其兄仲兄卒官憲副事寡嫂以禮季弟种?濮州判官亦卒恤其孤申甫碑勉于學後進有文而制行之美者必加接引延譽於人人公既歸齊魯之士入官及卒業冑監領鄉薦者凡經吳郡必至崑拜公床下博學無所不窺?文典雅詩清新婉麗有唐諸才子風一時以業來請者屨相接也所著勿齋集二十卷藏于家 ==浙江布政使司右參政陸公容墓碑(吳寬)== 吳寬 公諱容字文量姓陸氏先世?徐氏至公始復未生其母夢紫衣人以笏擊其首曰當生貴子巳而得公弱歲頴敏篤學游鄉校不專治舉子業日取諸經子史程誦不輟同輩謂非所急曰聊以抵諸君戲耳獨與故翰林修撰張亨父太常少卿陸鼎儀友善三人俱以文行聞於鄉而公尤?葉文莊公所知天順三年中應天府鄉試成化二年登進士第授南京吏部驗封司主事丁外艱服除改兵部職方司擢武庫司員外郎再擢職方司郎中丁內艱服除改武選司遂陞右參政致仕卒年五十九公在兵部勤於公事邊報或急奏疏日三四上動輒數千言皆出公手而慮遠持正士論歸之西域賈胡進獅子至陜西嘉峪關奏乞大臣率軍士往迎公言于尚書外夷以奇獸進朝廷既不能卻若復往迎之寧不貽笑天下後世耶議上遂巳又安南累歲侵擾隣邦有欲加兵者公言安南臣服中國巳久今事大之禮不虧叛逆之形未見一旦以兵加之恐遺禍不細其事亦巳錦衣百戶韋瑛凶悍附勢得罪調宣府謀再用指良民?妖言冀以?功公言于尚書具疏請下法司鞫之瑛竟坐誅而被誣者十餘人皆獲釋京師稱快先時捕□□者多陞官例得世襲愚民被誣死者無數公請除其例獄遂衰都指揮昌佐求?金齒騰衝參將公執不可俄中貴人召公至內諭旨公言西南夷要地必得堪?將者守禦佐非其人若順成之異日壞事咎將誰執佐計竟沮他日復有中貴人舉都指揮二人?都督僉事者命巳下公益不可言都督大官必積功始得彼何人而欲亂法耶舉者市恩專擅尤宜置之于法以?後戒疏凡再上言甚切直上從之一時雖曲宥其人而自後犯者必罪著?令他所建白若論馬政四事論儲養台輔教導勳戚愛惜人才久任巡撫經理京衞選練禁兵均平鈔法慎重會議又八事及在浙江益究察民隱振作士風行縣至桐廬日嘗發漁家兄弟殺於潛丐者夫婦事人傳以?神既乃條列浙中便宜十事悉見施行間因公務入京又論漕渠利病語斥權貴有人所不敢言者葢公少即有志天下如兵刑水利之類有所得輒手書之冊後多見於用云公事父母甚孝父病躬奉湯藥不離左右嘗夜醉歸母不樂自是飲必半杯不敢至醉其居喪三年不入室人未嘗見其嘻笑治家嚴肅動容凝重若不可親狎至與人處歡然也性喜聚書政事之餘手不釋卷見於著述率明切平實?詩文若干卷記錄諸書又若干卷 ==浙江右參政楊公奇墓表(王華)== 王華 公名奇字秀夫別號寒泉父能由鄉進士任東昌知府母宜人牛氏公頴敏絕人十歲能文有老成語長老稱?奇童弱冠名起諸生問成化庚子中鄉舉高第主司批其文曰筆力可扛龍門百斛鼎錄以?式明年辛丑連得進士授戶部河南司主事簡使犒軍於獨石督鹽於長蘆受芻於京塲選婚於圻內廉公平簡後先一車?丸弘治改元上裕國安民疏甚剴切未幾奉勑處置居庸紫荊諸關軍餉公復上疏極言足食足兵之法在端本澄源而減冗除蠧理不可緩語侵貴近識者韙之癸丑進四川司員外郎連有淮揚督漕九江造冊河南視災之使具建聲蹟甲寅進陜西司郎中時奉勑整督甘肅軍餉將行上疏言備邊七事上嘉納之至則今太宰許公以都御史撫其地與公同事許公素器公於是益重焉事竣還朝有白金文縞之賜以才任劇調雲南司是司兼順天奸悍者傍窺不敢犯尋以薦擢守嘉興改夔州夔在四川地僻民龐公?書諭之俾敦孝友尚經義延問父老民所苦與所即利罷行之新廟學之制月朔視學進弟子問業有師道焉人士感慕其諸壇宇官署支頹完毀百廢具興民飲江水遠汲?艱公議鑿井出郡門數尺即得美泉民以公姓目之屬大寧縣鹽非在萬山中距邑治三十里道阻於險小舟入溪夏漲則往往溺死民多饑殍公鑿山?道得任負往來民甚便之夔吏多盜篆移屬以圖賄公置籍付諸邑俾驗而行宿弊遂息在任五年人士感慕至?公作生祠貌公而尸祝之擢兩浙鹽運使剔弊講利績效方懋前太宰馬公以浙事簡未足盡公改兩淮公以浙治治之升鹽賦五十餘萬司治舊在揚城東淺隘艱守公乃崇墉固藏益防卒奸無虞焉明年擢參浙政□有施設而乃止是知公者重惜之以正德丁卯十□月七日卒?春秋五十有四 ==浙江布政使司右參政陸公鰲墓志銘周用== 公諱鰲字鎮卿一字騰霄姓陸氏蘇之吳江人考祥介而好義累贈中憲大夫浙江溫州府知府母龐氏累封大恭人公少從中憲役於京師遭家坎壈世業日湮弘治初中憲卒公侍太恭人以居稍長就學中弘治乙卯順天鄉試壬戌第進士授湖廣荊州府推官廉勤明允人以不冤知府雅不善視同僚顧獨信愛公事必相可否然後行會給事中御史使楚檄公閱錢榖施州施州民雜夷獠不可責以法久矣公曰茲非有官者之事乎即日以往剗絕宿弊猶日治其滯訟比去軍民咸以?此公於我有恩攝府事一年几無留牘歲當慮囚即市曹白巡按御史?之停刑者六人具得申雪累以上官命決疑獄諸郡三年陞工部都水司主事管徐百步洪省夫役錢築石隄以便引船凡幾千丈正德間逆瑾方專橫政特苛黷同年給事中按事淮安府事訖而返道及於徐自經于舟中知府誣公知其由以自解公徐曰事固不可以偽?也不?辯事聞驗之卒無實會御史缺改福建道監察御史督京師東路盜賊明年巡山海關遂劾巡撫都御大之不職者因疏籌邊三事悉見采納繼陳六事不報巡按河南鎮守太監王某公至戒其下曰陸御史來矣既至奪宣武等衛屯田?勢家所據者六千餘頃給諸貧軍歲增糧四萬石正德六年以來北方流賊所在蠭起有司得所脅從輒坐以死而犯者益眾公盡釋之仍令官府勿聽以他事相攻訐者於是人情大安奏釋各府滯獄百數人辯死刑之誣者六十人監河南鄉試河南稱近科得人以是年?盛明年擢知溫州府始至民多訟公曰所以致訟者由求簡訟之速爾夫長民者一切不問民則何以輸其情乃蚤夜聽斷不?懈朞月視始至殆損訟牒什六七嚚辯者稍稍就田畝吏俛首受成無所緣以?姦乃廣學舍?諸生講解程課試藝鹿城書院第以高下彬彬成材台處寧紹歲饑流亡集府之境內?給粥仰以活者無慮千數裁省鄉飲祭祀公事外諸無名冗費民困大紓溫州瀕海阻山絕商販荒政廢不講公令願贖罪以榖者聽三年榖且盈八萬豪民徐姓專持有司短長民以?害前官莫敢問公召寘之法民間生女輒不舉公嚴設禁諭婚姻第各稱其家俗以一變甃府城三千丈覆以石省歲所費不□又闢通衢臨鴈池以息火患其餘事事規畫莫不長久可行御史每行郡至溫一宿輒起曰溫州殆□所事在溫州六年陞浙江布政司右參政督糧儲是時浙之東西素狎公之政不煩而集初布政司以金衢嚴處四府歲凶議減盤石衞糧價輸之溫州府庫者比其出納也或謂官府操其贏軍中以?信至是風聞言官論其事公方行縣即日歸吳江巡按御史數使人輒還公歎曰鴻飛冥冥弋人何慕焉竟不可彊公早孤羈旅於京師奮志學問一時所與交游皆以文章知名往往先後登顯仕故公起家郎署至方面人稱資於師友者?多性坦易不立崖岸復慷慨重節義敭歷中外二十年足迹不一及權門其?推官時有李都御史謫戍邊路出荊州時禁方嚴公與無一面就逆旅慰籍備至遺之俸二十金以行其在河南奏祠正德間死事上蔡知縣霍恩等五人溫州江心寺故有宋文山祠歲久而圯葺而擴之居常每以中憲不及祿養?恨事太恭人曲盡孝敬居喪以禮與其配畢恭人相待如賓白首無間言諸子業經學??????教以忠孝勤儉自浙中歸始治世業不事侈靡亦不?矯飾自號釣雪散人約諸士大夫?會作堂曰半閒扁榻所曰勗齋以見素志家居越十五年是?嘉靖丙申七月十一日公燕客客去沐浴巳逮寢遽呼諸子環視之無所語翹然而逝年六十有四 ◆參議 浙江布政司參議徐君珤墓志銘(嚴嵩) 浙江參議符公觀墓志銘(嚴嵩) ==浙江布政司參議徐君珤墓志銘(嚴嵩)== 嚴嵩 君姓徐氏諱珤信之其字也十歲能屬文倪文僖公一見奇之謂其叔祖助教公曰徐氏有子矣受叔父僉憲公訓學益進弘治庚戍登進士第觀政戶部嘗攝監???倉粟能革諸弊給賞遼東官軍被檄輿疾不以勩辭授知華容縣屬歲歉寬禁緩責勞徠賑卹全活甚眾縣有黃洋渡雨潦時至?其旁田溢?巨浸君問知其弊乃發卒築隄延數百丈仍歲大熟民則歌呼曰德我者徐公乎由是相與名曰徐公隄云均編籍之役置平糴倉治狀稱最入?南京戶部主事改工部分司儀?丁母憂服除補南京刑部陞員外郎郎中君治職勤敏奮欲有?操憲任法里中舊故請謁拒閉強明自信者也然擢貳浙藩未幾輒告罷嗚呼遇合興廢不可違於命葢久矣況持獨恃難合之見以居羣觀儔訾之地雖慎履矜行猶難之世嘗謂君?同列所中傷或置懟慍其間豈知命之謂哉君去官家居益貧然不以屑意時集名雋彈碁賦詩噱衍竟日未卒數日猶然忽告君被疾遽歿遠近歎息咨閔焉其卒之日嘉靖三夫四月某日也距生景泰庚午年七十有五徐氏蘇人入國初?江寧人君善於?文尤喜作歌詩所存有石林稿若干卷太宰建安楊公謂嵩曰信之吾同年友也于浙又嘗?潦信之直厚而簡易不?城府交□能敬仕而才借弗究其施也其卒吾無以慰其孤惟葬有石將子是託焉明日諸孤奉通政參議黎君狀以至申公命乃作銘曰車堅御良周道孔夷孰遏孰擠而蹶其馳嗟乎徐君委順何尤太宰篤舊予闡厥幽 ==浙江參議符公觀墓志銘(嚴嵩)== 嚴嵩 公少刻厲讀書寄食城北浮屠足不踰戶閾數年學藝大進以禮經占弘治乙酉江西鄉試明年舉進士南省第五人選知溧陽縣法古?政諭民重禮敦俗督勞農田濬築陂渠瀦洩以時旱潦有備鉏止豪右屢察疑獄脫數人於死徭役編審有法吏不得?姦修學舍祠名宦鄉賢立貞女廟作義阡遷葬八十餘塚溧人鐫石頌焉陞高州同知丁父憂服除補辰州改作黔江溆浦二學以乘山川之秀召吏民子弟親?講說誘勸以文藝學者日起正德己巳擢?廣西按察僉事分巡左江會藍賊搆亂一日諜報賊眾分攻平南貴桂三邑公即督兵馳至平南江伺賊半渡擊之斫其渠魁中流渰沒不計其數自始發兵及後賊所以破滅皆如公計眾謂公儒者料敵制勝乃爾潯衞將有與卒訟田而久不決以危言脅公不?動竟質平焉潯民奏田少稅多期得減賦公曰必使田浮則欺上必使稅浮則損下當驗實使田賦兩平耳巳而田果不少眾帖服公乘險阻冒瘴癘經畧勤勩既陞浙江參議旋改山東皆不往請老而歸葢公所?政志在便民有所建置期必行雖忤上官意不少恤不能効世飭廚傳將迎所至有聲蹟而貴勢多不合以此淹久無助處之裕如也公不苟取予在溧陽於廨後得古藏銀悉易榖以賑貧民居家盈縮無所問家人時以匱告徐曰若等自經理之可矣杜門十有八年足跡不一至城府提學使者請主白鹿書院亦以疾辭朔望謁先祠坐堂上率家眾道古今孝友節義定規約數十事俾世守之公於書無所不觀自經史子集至於天文星曆地理醫卜罔不研究手自鈔錄垂老不輟其於學大有得也所著有活溪存稿若干卷選唐宋元國朝近體詩歐蘇文選醫家纂要地理集奇諸書藏于家公諱觀字行觀學者稱?活溪先生姓符氏世家新喻之金田祖諱剛考諱勤皆鄉里長者考以公故贈溧陽知縣公生正統甲子享年八十有五 ◆按察使 浙江提刑按察使王良傳(忠節錄) 周志新傳(黃佐) 浙江按察使陳公璇傳(魏驥) 浙江按察司按察使楊公瑄墓志銘(楊守陳) 浙江按察使王公之猷墓志銘(馮琦) ==浙江提刑按察使王良傳(忠節錄)== 忠節錄 王良,字天性,河南祥符人。歷官刑部左侍郎。建文中,坐問燕國人。罪輕,左遷浙江按察使。至浙,謁岳鄂王墓,誓曰:“苟媿武穆非人也。”壬午,聞靖難師克,誓以必死,慟哭不巳。會命使召良。良執使者,將斬以狥爲眾劫去。良乃集諸司印凡九攜,歸私第,嗟嘆者久之。妻問故。良曰:“吾分應死顧。思所以處汝未決耳。”妻曰:“我何難?君爲男子,乃爲婦人謀乎?”遂命妾,饋良食,抱其子欷歔如廁,置子池傍,自投池死。良久往覓之,子匍匐池畔。頃之,屍浮起。良殯殮,畢即列薪於戶,寫遺囑付家人,令妾抱幼子,往匿某僉事家,以宗祀爲托。或曰托諸汴商。遂舉火,抱印闔室同赴火死。事聞,文皇曰:“死自其分,朝廷印信良擅毀,不得無罪。”詔徙其家于邊巳而。風雨晦冥,人或見其出沒。台人陳璲,私識良死事,每談及流涕沽襟。正德間,按察使梁材、提學副使劉瑞改公署東水鑑亭,爲祠祀良。 ==周志新傳(黃佐)== 黃佐 周志新字日新南海人文皇帝嘗呼?周新因改焉而以志新?字洪武己卯舉于鄉筮仕大理寺評事每有疑獄一言而白壬午拜監察御史彈劾敢言貴戚畏之目?冷面寒鐵人因稱?冷面寒鐵公京師中或怖小兒輒曰冷面寒鐵公來皆匿去永樂元年巡按福建奏言朝廷設立軍民諸司彼此相頡頏兩非統屬今都司所轄各衞每府官適門或遇諸途輒怒府官不下馬甚至鞭辱僕隸衞所公務徑行有司理辦稍不從即呵責吏典請自今府衞相見行平禮遇諸途則分道而行所有公務不許徑行府縣有司官吏母得凌辱遇聖節正旦冬至在外衞官悉于府治行禮開讀詔書雖邊海衞所亦從布政司差人都司毋與上悉從之二年巡按北京時制令所屬吏民有犯徒流者免罪就發北京民稀處種田監候詳擬往復數月多死獄中新奏請今後死罪及職官有犯詳擬待報其吏民犯徒流者悉從北京行部或巡按詳允就發種田如此則下無淹滯之患上不負寬恤之恩上諭都察院官曰御史言是也且命北京百姓有犯應決者許其???贖燕民大悅三年九月擢雲南按察使未赴有旨改浙江有冤民淹繫□知喜曰冷面寒鐵公來也吾無患矣至即洗其冤放之自是異政日著一日視篆忽旋風吹異葉至前左右言城中無此木獨一僧寺有之去城差遠新悟曰此必寺僧殺人埋其下也冤魂報我矣發之得婦人屍人稱?神明一巨商遠回未抵家而日暮恐孤行?人所圖潛以其貲置一祠石下至家妻問之告以故明日求之無有也往訴之新新曰是必而妻有外遇也覆之果然蓋歸語妻時摟之者竊聽先往取之矣遂併治之有訴爭雨傘者甲曰我傘也乙曰我傘也彼奪之所言記驗皆同新命剖之各持其半去陰遣人尾其後甲曰我始欲助汝傘價之半得非汝利也乙答曰傘本我物寧能低價屬汝于是甲就縛正其罪其燭奸類此境中有虎害?文告於城隍神須臾得虎格殺之初往浙道上蠅蚋迎馬而聚尾之見一暴屍惟小木布印及至任令人市布得印誌同者鞫之乃劫布商賊也悉以其贓召布商家給之家人大驚始知其死于賊也人皆服之其除暴類此會夏秋潦窪田盡沒永樂九年湖州府無徵糧米十七萬二千四百餘石所司一槩催徵民日逃亡奏乞遣官覆驗上即命戶部覈實蠲免嘗巡屬縣微服觸□官???繫獄中與囚語遂知一縣疾苦明日往迓乃自獄出縣官恐懼??大謝竟以罪去由是諸郡邑吏聞風股栗莫敢恣肆錢塘知縣葉宗行號廉能嘗偵之入其居無長物惟笠澤魚腊一束其家所寄也袖少許以出明日召飲出示葉葉益砥礪號錢塘一葉清後卒于任?文往祭哭之甚哀其旌別淑慝類此寮寀一日餽以鵞炙懸于室後有遺者指示之新未顯時其妻治女紅以給及同官內燕荊釵布裙以往大類田野婦各相慚恧更?澹素當是時周憲使之名震天下澤及無告民自不冤雖三尺童子皆頌其美焉初錦衣衞指揮紀綱用事使千戶往浙緝事多作威福受吏賕新時進須知如京師遇諸涿州捕繫之千戶脫走訴于綱綱乃更誣奏新上怒令馳馬逮新承綱意者榜掠無完膚既至??大陛前猶抗聲曰按察司行事與在內都察院同陛下所詔也臣奉詔擒奸惡柰何罪臣臣死且不憾上愈怒命戮之臨刑大呼曰生?直臣死當作直鬼他日顧問侍臣曰周新何評人對曰廣東上嘆曰廣東乃有此好人耶枉殺之矣後紀綱以罪誅事益白新既不祿其妻獨挈遺衣及書數卷歸廣東貧居如洗都御史楊信民巡撫時存問其家周以月俸嘗語人周志新當代第一人吾黨所未及也新無子景泰初其妻卒于家浙人在廣東藩臬者皆會葬云論曰嗚呼新之死于紀綱也可哀也哉持身之廉臨政之明辨冤澤物之仁與夫持風裁臨患難之直而不撓可謂剛且大者語曰直木先伐又曰物忌芳潔其新之謂歟同里彭森傳其行曰公發奸擿??大有廣漢風□□□□面御史公似過之擬人于其倫矣又曰被刑之夕司天奏文星墜上以是悔自後見一人衣紅立日中呵之問?誰曰臣周新也上帝以臣剛直命?城隍?陛下治奸臣貪吏言巳不見天顏撫然嗚呼豈其然乎豈亦鄭伯有魏元徽之比乎近世劉球毛吉?奸盜所殺嘗附魂于人傳者亦著其說夫何疑于新乎要之新之清風勁節固不待此而自可傳于不冺也 ==浙江按察使陳公璇傳(魏驥)== 魏驥 昔人之論士必曰先器識而後文藝是知士於器識文藝皆不可無其曰先器識而後文藝者豈不以器識?本文藝?末乎抑豈不以得文藝器識兼備之士之?美乎觀今浙江按察使鳳陽陳公之所存可不謂之器識文藝之士乎公名璇字其先江陰宦族洪武中以祖某資產甲於編戶徙實鳳陽子孫遂?鳳陽人兄弟十人皆俊偉傑特公天資尤頴異甫冠充郡庠弟子員蚤夜孜孜篤志於學不煩師資而日進之業倍人嘗與同輩曰吾輩?學當思不止於掇科可也苟惟圖此以進身而不思其遠者大者豈足以報朝廷之作養乎迨登進士第拜監察御史凜乎風裁不察察而明不沒沒而暗知者以?得風憲體時從兄耘字德耔亦?御史其學問不在公下與予相友善間謂予曰某性褊迫終不若吾弟之雍容寬裕喜怒不形他日遠到吾必不若也嗣後公果膺敘遷陞雲南按察僉事一日鎮守雲南都督沐公訪予吏部公讀書善談論於人不輕許可予因詢方面中當其意者凡幾人公曰無如憲僉陳某其人予復詰之曰何以知其?人公曰陳未嘗倚法以凌人亦未嘗廢法以貸人吾以是知之迨陞浙江憲使浙江地大事繁?憲使者百責所萃每難其人公自下車凜冰玉之操不動聲色於所設施間不容髮寬不縱猛不殘欲究其見於行事者殆不可以傴數方面肅清俾浙人無間遠邇靡不向風而懷德咸曰良憲使良憲使巳逮書考都憲者謂公少擊搏風公曰法貴禁人不犯不從禁而罹於法某亦何嘗少貸邪卒以公言達大體既旋軫值考察者於公頗不協公即日啟行赴闕聽進止而浙之軍民咸動容蹙頗如失父母者不啻數千人填衢塞巷率??????以挽留之至馬不能前公不得巳姑暫駐於城之宗陽宮一宿黎明取間道而去孰意其耆老李恒等視公又先抵京陳公之政蹟近臣亦以得民心?言由是朝廷仍令公還視事且公於進退喜慍尤無幾微見顏面故識者謂公之量誠非沾沾小智之比又如此也惟公平生內貞外和學修行篤故於臨政雍容自若不衒不矜其心惟在於正人心厚風俗?要於是自始至終一以德意臨人不鉤距以求情不玩弄以壞法稍暇則游心經史寄興詞翰以適其所適而巳噫器識既備文藝亦修非公其人而何 ==浙江按察司按察使楊公瑄墓志銘(楊守陳)== 楊守陳 天順初英廟復辟時廣西道監察御史楊公印馬于畿內民羣訴太監吉祥忠國公石亨奪其田若干頃公具以間併言其怙寵擅權之罪詔稱公敢言稱職命吏部記之蓋將以大任也既而還京彗孛連見祥亨二凶日益張十三道御史謀劾之有私泄於亨者亨與祥合謀上譖暨彈章入上震怒召諸御史詣文華殿俾誦彈章而歷詰之御史周斌與公輩且誦且對歷陳二凶罪狀明甚然天意入先讚莫能回悉下錦衣衛獄逼公誣引大臣刑甚慘酷數瀕死卒無一語他及有司文致坐公死而十三道長皆坐戍餘多坐貶奏上矣會京城大風雹拔木壞屋走正陽門下馬牌於郊外於是獄皆從減死者戍戍者貶貶者復而公就戍遼東之鐵嶺道遇赦還或謂公宜詣二凶謝庶免後禍公不可復謫戍廣西之南丹居五歲二凶相繼以逆誅公被特旨還里居今上嗣位以言官奏復公舊官改陜西道尋陞浙江按察副使居父憂起復舊治巡海後陞按察使卒于官自古亂臣逆黨必先滛刑重法以箝羣眾之口而懾服其心俾莫敢不從然後得逞其志此二凶所以必欲寘公死也既而公幸生全二凶卒誅滅而公乃復于位豈非天哉公姓楊諱瑄字廷獻南昌豐城縣人其始祖曰王君權唐季相南平王累官金紫光祿大夫居南昌之武寧傳十有五葉至公曾祖回仲猶王姓國初徙豐城占籍始訛?楊葢方言王楊無異音故也公祖名高不仕父子榮以鄉舉累官蜀府左長史母周氏公以甲戌進士?御史僅兩朞而罹二凶之禍再起?御史歲餘遂副憲于浙杭州衞指揮陳鼎父子肆凶惡海寧民管箎沈琦工詆誣皆莫敢誰何公悉寘之法屬府造上供紙歲若干萬工估價每番銀一兩公計量纖悉減十之九歲省銀若干萬兩民德之其巡海道以軍官多放戍卒嚴禁之立五日一操點之法以邊餉太糲而屢空?革勢豪攬糧之弊奏增一通判專理以武臣多不學?葺學延師教其子弟凡城隍墩堠廨署舸艦甲兵皆以次繕葺之無遺力加定海之城北捍海塘縣西走馬堤霩衢所之裏外海塘徤跳所之海塘海鹽縣之大海塘皆修築之以奠邑居以興民利而海鹽塘踰二千三百丈工尤鉅禦患尤大非公莫能?也在杭州以按察司卑隘逼塞廼撤舊宇改創數百楹穹鉅偉麗闢其前衢廓然四達以西湖舊深廣能溉諸邑田至十六萬頃今堙過半奏請浚深之如舊於湧金門北闢水門放湖流入城河出清湖閘抵海寧黃灣以溉十六萬頃田復於畏吾寺前後建三橋以通水門俾小舟常入湖取泥以濬深可久不堙功雖未就慮則深遠矣公巡海數歲波恬烽息成化丁酉春忽報倭船數百犯邊公時在杭寮寀驚問公徐曰彼果來犯吾將盡誅之乃出巡至寧波府衛巳戒嚴守令呼民壯授甲林立矣公謂曰海上甲兵自足內地不須虞安用民壯今農事方殷亟散之至定海數日乃知倭僅兩船入貢耳於是皆服公之智量其?按察使以憲度久弛力振之嚴門禁察吏奸斷訟明敏無留獄禁官署母桑蠶爭民利諸婦女毋入寺觀以隳風俗甫半載而病病亟寮寀往問尚與論築海塘之法浚西湖之利無片言及私成化戊戌七月朔日卒年纔五十有四耳公疏爽有志節喜建功業而才足以勝之視天下事無不可?者然賦命不永而止此惜哉余修史至天順間二凶事?之慟哭流涕而不能巳也嗚呼正統之末社稷非景帝莫可保而一時竭忠殫勞者皆可謂社稷臣也二凶于是時亦受恩不貲貴富極矣而忠勞蔑如逮景泰末誠所謂惠懷無親者矣天下非英廟其誰歸而二凶者貪天之功弁髦景帝魚肉其社稷之臣殆盡此余所?慟哭流涕而不能巳也嗚呼二凶是舉豈直要功以固位而巳哉蓋以圖改玉之兆也於是勢焰炙天孰敢一睚眦之而公露章顯斥濱死而不易辭可謂忠讜之臣矣曾不數年而二凶者身刑家戮遺臭無疆而公乃高陟令終流譽千載豈直薰蕕之辨而巳哉嗚呼使二凶不自作孽則國家無釁而其貴富延及于來胤未巳公非以忠讜著則雖有他表見豈能若今之焯焯後世決不□泯如此哉是亦足?萬世人臣之鑒矣 ==浙江按察使王公之猷墓志銘(馮琦)== 馮琦 公諱之猷字爾嘉其先瑯琊人自始祖貴徙居新城遂?新城人貴生伍伍生教授麟麟生太僕公重光當世宗時建三殿太僕公督木於黔出入谿洞崎嶇迫阸間卒於事天子憫其勞賜祭贈官有加焉太僕公娶劉太淑人生公兄弟六人長封左方伯之翰次司農卿之垣次員外郎之輔次郡守之城次即公少於公者貢生之棟公生偉姿儀神情開美見者器重之庚午舉於鄉丁丑舉進士授平陽司理至即覆仇獄辨誣獄釋其以微訾煆煉成獄者人不敢干以私有裨將某受取狼籍懼公奉金幣?壽以嘗公公正色發其貪狀致之法於是郡中廩廩懾公奏最擢禮曹郎有蜀藩?假印文以請封眾莫辨公熟視曰贋證之故牘果然於是條上藩封議十二著?令天子念鳳陽湯沐邑江淮咽喉重地值大侵民羣起嘯聚?盜擢公?觀察副使備兵潁州公議賑議施粥議平糶皆有法民於是相戒不?盜而獨戮其渠魁數十人江以北?患莫如河築隄疏壅歲靡費度支水衡錢數十萬自河決范口嚙雙溝渰泗城祖陵幾成巨浸河使者更舉以屬公公遍歷水濱望形勢從上遊緩縣湍使得瀠洄而下不至淜瀉?隄患功成天子賜帑金紀錄晉浙江參政將行父老相率泣轅下願得再借王公當事者特疏請得借公公乃復蒞潁已而太淑人訃至即日就道民既不能長有公則相率尸祝之蓋公歸而二年乙未長子象恒舉進士公起守河北河北濟源接太行連王屋盜藪也加以採榷令下人情洶洶有異心金以三郡無兵卒有變何以支乃留宣薊班軍之半以衞河北益募民間健士銳卒五千人而河北始有兵稽屯田之侵沒者餉兵而河北兵始有餉冬無雪春無雨河北之民困公?條行十二事歲不?災公入賀天子念治江北功擢觀察使鎮維揚是時貂璫之使四出公至力與璫爭減稅之半璫實銜公故以稅貲貯外署而索防兵曰如有失官任之公與之數十卒而密授卒指卒竟不?璫用璫竟罷之興化民金勝等坐稅事迕璫璫怒令某驛丞逮勝等公禁丞勿與即又怒欲逮丞公又不與丞是時稅使勢張甚郡國守令監司就吏訊者數矣於是人人?公危而璫卒憚公不敢發蓋公?人居常悃愊不事粉飾其所至惟實政政務便民至節義所關則奮不顧身有烈丈夫之槩方其?禮曹時主事盧洪春以直諫杖于廷上遣小璫視誰與盧主事語者同舍郎稍稍引去公獨與周旋而後偕盧出在潁州旴日?台令不善?諛觸直指使者直指使者欲因事傾之公抗言令無罪令卒賴以全治河北親藩或魚服以遊公上書諍之書凡五上王亦寤其正直不阿類如此在淮揚以狼山濱海要地每以片帆巡行西抵江東入海勞瘁甚而公不知也會淑人病病不起公遂上書乞歸天子惜公才特予歸攝病痊召用公乃舟次淮揚終矣吁差傷哉人謂太僕公勤王事卒於官公亦勤王事卒于官太僕公卒有公在側綱紀其喪無遺憾公卒曲周諸君在側亦綱紀其喪無遺憾世稱王氏世家非以□組其?臣忠?子孝蓋若弓冶云 ◆副使 按察副使張君和傳(劉昌) 淛江按察司副使張公文墓志銘(程敏政) 淛江按察司副使陶公成神道碑(丘濬) 浙江按察司副使進階亞中大夫閻公睿墓志銘(陸深) 浙江按察司副使高君貫墓志銘(郡寶) 浙江按察副使李君熙墓志銘(顧璘) 浙江按察司副使曹公時中傳(兄泰附錢福) 書富林二曹先生遺事 浙江提學副使王公蓂墓志銘(王紹元) 浙江按察司副使閆公溥墓志銘(許宗魯) ==按察副使張君和傳(劉昌)== 劉昌 君諱和字節之蘇之崑山人也少好學年十七?□歌有奇名宣德十七年乙卯君年二十四與弟穆同應進士舉之南京時少保郴陽鄺忠愍公?京尹有惡君於公者公大怒乃召諸應舉者歷驗之君故有目疾與書所云合公乃言曰吾巳得?好利者然將置之法邪將械送於其鄉使終身不得舉耶蘇人有滕塏者直前謂公曰公尹京廉公有?人孰敢?奸利事顧毀人者多忌惡者之所?公不究竟而即治之不亦中彼人之秘計乎公曰爾言亦是但吾不可以中止吾其□之乃悉出諸□奉者而留君與所謂增廣生數十人命題以試君文先成公讀君文良久曰文體略似西江汝當是冒籍者君曰聞吾祖以來家崑山不聞冒籍嘗從西江人學耳西江人者謂翰林尹先生鳳岐也又讀良久乃謂君曰汝姑去吾當有以處子矣君既入塲屋而其舅氏湖廣參政沈餘慶時?水部郎中俟君出即與俱過虞衡主事吉水艾鳳翔誦所?文虞衡曰以君之文鬱暢而詳整當在首選既而君弟穆舉前列而君下第餘慶復與過虞衡虞衡曰吾誦君文甚習吾請舉之遂?誦君初終塲文不遺一字曰以此而下第吾不知也葢□□雖信君?忌惡者所搆然不入其文於主司而君□退然言儒者之學先治身心名固非所急且吾嘗自謂聰敏書過目頗成誦若虞衡之一屬耳不忘吾何敢望哉遂去入崑山中取五經諸史及秦漢以來百民之書參稽而融貫之將自見於述作而吉豐期菴彭公以監察御史提督學校來南京而訓導張承翰首以君言公至蘇乃起君崑山中復以應進士舉君以鄺公?辭公曰鄺公已拜兵部侍郎矣及試而初考蕭聰以君所判禁止師巫邪術有執左道以惑人之語謂無所據落其卷而學士吉水錢公侍讀雲間陳公覆考責問聰左道義聰無以對因使於所落卷朱勾以誌之蓋如君而得舉者五人時正統三年戊午君年二十七矣明年己未與弟穆同試禮部穆舉第二人君廷試對策稱旨將賜狀元及第而以目疾擢第二甲第一人學士□公與諸老入朝嘗遇之指謂鄺公曰此目疾者張和也鄺公曰吾昔?京尹知以盡吾職耳何有私哉時少傅胡公忠安?禮部尚書素奇?至欲迎君以訓其子而言於吏部尚書郭公郭公使君往君曰諾而實不往蕭山魏公?吏部□□私問君君曰宗伯?禮部之首欲訓其子而□和自往耶魏公曰我當以告胡公胡公擇日□君成禮而君始往未幾移疾還蘇蘇之人從者益眾君益以道義自高推所餘於文辭對客展紙伸筆項刻千百言沛如也事涉財利則顰眉走若將浼焉有參將者禮致聶先生大年學?詩與之來蘇君慕聶先生名過其寓參將置君上座而處聶先生于下君曰吾?聶先生來非?參將來參將學詩於聶先生則先生?師而處之下此何?者參將方設供具燕君君拂衣去不省又嘗與參議趙公會于故少保陳僖敏公家趙多議人得失君正色曰人當於有過中求無過不可於無過中求有過一坐聳然景泰庚午君年三十九主考江西鄉試誓而後入所取士多知名二年辛未君年四十以疾平至京時太子太師王文端公在吏部人猶以君目言者文端公曰張和天子不鄙而賜進士出身人乃不能容耶是年夏拜南京刑部山東司主事至官清謹儉約持禮法甚堅雖至親舊與貴豪人不可奪部有讞決申奏必君詳定而後行公退閉戶高坐忽有來謁者君款之方捉茗碗而其人一及所私君瞋目直視口嚙茗碗碎水淋漓襟袖間其人驚駭戰汗奔出君由是謝絕人獨嘗走請大理寺正王宗吉焚香彈棊縱論古今大略磊磊出胸臆無所顧忌聞人有一善歸必籍記之宗吉間詣君君與飲酒賦詩至夜分始罷如是?常六年乙亥君年四十四朝廷修宋元通鑑綱目君以大臣薦驛召入館時多主陳子涇通鑑要言胡粹中續綱目而參訂於季壽劉時舉陳仲微朱右張美和梁寅劉剡所著書與宋遼金元本史及宋宰輔編年錄元經世文典羽儀以建隆八年大書宋統而分註列國之年子涇以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始書正統侍郎劉文介公深是羽儀議於子涇陳橋自立之文乃欲倣劉剡書眾立而君私議曰朱子書郭威自立則已?宋祖陳橋張本恐子涇之書?是胡粹中續綱目於至元十一年遽大書元統君則奮然曰宋海上未亡元烏得有統粹中又於編中嘗一歲連月書太白晝見君曰春秋謹嚴綱目法春秋也宜書是歲太白屢晝見太子太傳淮南高公聞館中於子涇粹中書有所更定不喜既見君稿曰此良是居無何?天順元年丁丑君四十六有言修綱目無益君乃以舊官遷南京然業心厭事惟手不釋書人求有所稱說者固拒之至一字不與是年以主事進署浙江司員外郎明年實授又明年以員外郎進署陜西司郎中五年辛巳君年五十朝廷復置提學官君又以大臣薦拜浙江按察司副使使乘傳以往君別於所遊一人面慘慘有異色言故提學受賂事絮絮不止君揖以還?□不食者一日乃指心歎曰吾巳廢一目又肩厚薄手大小而足長短其所至美而無醜者此心也有如人之言尚得?人類乎獨宗吉自慶?君置金帶持?君壽曰君官以文顯吾屬之華也君至浙臬諸生訓諭就其賢否之尤者而敘黜之其條約之詳可旦夕???効浮濤江遵海入山甚勞弗暇息有故吏于君者自京來間嘗謁君君與語稍久吏出則誇于人有愚生者信吏可使就吏酌謀事吏許諾他日吏謁君君不虞有他吏既去坐至公堂試士外訩訩言吏故君固不知巡按官使人於君凡三往返而君罷試以謁官告以故君大怒徧索郡中得吏治以法杖遣愚生而事以白八年甲申君年五十三再至金華還得疾既甚猶點校呂東萊大事記不輟然自惟不可起舟至崑山抵家而卒弟穆字敬之亦由刑部主事員外郎郎中?山東按察副使 劉昌曰士幸甚無名無名則無爭無爭斯亦免矣其甚不幸以文名以文而名則爭者日起而毀謗至安在其能成名也君少即?忌惡者所爭屢不得志及既伸於天子之廷又以疾抑則名者非惟人爭之雖鬼神且爭之耶至被召修史名大振然未久即去去乃遺棄文事益自治其身心恬不較於人而人今稱能文者必曰張君掩之而愈彰棄之而復來終得以侈然裒其所有而惠諸人當是時非無爭者君能讓之而爭者不能爭也爭則毀無爭則立吾今而後知張君之立於名而成於文是以傳張君 ==淛江按察司副使張公文墓志銘(程敏政)== 程敏政 公諱文其字存簡張氏世?泰州巨家然未有顯者至公曾祖德林祖仲信益以善聞父頎始舉于鄉終國子助教用公貴贈奉直大夫刑部員外郎母成氏贈宜人繼許氏封太宜人公生有至性在童丱如老成初助教公典教山陰公侍行適遭成宜人喪哀毀不食葢絕而復甦助教公難之遣從學一時名士之門公亦自奮力學久之?還州學生屢試弗第有識者曰是不當小成者天順己卯舉南畿鄉試第一人尋遭助教公喪悉用朱氏禮一鄉化之成化丙戌遂與予同登進士第泰州入國朝預甲科自公始筮仕刑部江西司主事壬辰進員外郎癸巳吏部奏擬公山西提學按察僉事甲午復擬山東皆不果是歲進郎中公在刑曹最久有所讞必本於公恕他司獄有未具者多移鞫于公既讞無後言丙申以日食星□詔選使十三人錄繫囚于天下公分地畿內平反誅死者百十有六人雪徒流以下千有四百人其辨□□兒事尤愜人意平兒報父讐殺人抵罪公上言君父之讐臣子所必報反覆數百言讀者感動畿內人有繪其像而祀之者丁酉大水歲侵復有詔選使五人賑恤之公分地兗州規措勸分不遺餘力又上疏請分府庫餘資以慰倒懸語益痛切蓋活饑民五十二萬人復流移一萬七千口婚嫁男女之貧者五千三百人釋大辟囚二十餘人他如通貨財修祀□申掩骼埋胔之令皆自公發之己亥陞淛江按察司副使有醝商李成誣販鹽者?盜轉引至十九人初訊者以?實多疫死獄中存者僅六人公覆訊疑之審詰得其情六人者幸不死一省稱快餘平反者尚多在淛踰年大率以洗冤澤物?巳任蓋未竟其所施而以家艱歸矣得年五十有七 ==淛江按察司副使陶公成神道碑(丘濬)== 丘濬 天下承平日久變起倉卒智者不及謀勇者不及禦有能奮身其問以?民蔽繼之以死卒能作吏民之氣以???遏絕之效其功顧豈小哉當宣德正統之盛大江以南民不識兵也久矣歲戊辰劍寇起于閩既而括寇相挺以起猝然竊發如風盛火猛延燎于枯草燥荻之塲無有障蔽限隔之者當是時郡縣密邇于寇者其民蓋岌岌然矣一時官吏罔知所措往往驚畏走避雖以朝命將領亦皆觀望以?進退無有立一定之計決必然之策者而浙江按察副使陶公者獨能以身嬰賊鋒而死之嗚呼豈非毅然大丈夫哉公始以易中廣西鄉試第四人以親老願仕遠方得交趾某縣典史改鳳山縣時黃忠宣公兼掌藩臬司事知公有學行俾掌諒江府教授事秩滿陞按察司檢校丁內艱起復改山東憲司未幾按察使虞公信以有守有?堪任風憲薦公起至京師試如所舉擢大理寺右寺評事尋用戶部尚書劉中敷薦超拜浙江按察司僉事會倭寇犯邊公以計殲之朝廷有綺?寶鈔之賜至是寇起處州將薄金華眾議曰蘭溪乃賊所從出之路蘭溪不守則兩浙震動矣陶僉憲有謀略非得之以遏其衝賊不易??耳也公至蘭溪首率民壯因故城址立木柵晝夜儆備又於縣南五十里立山口蘇村太岩諸寨以扼其要害屢用計略擒賊黨數百人聲震遠邇賊不敢犯境一邑晏然而鄰境亦恃以無恐時總兵官都督徐恭尚書石璞等屯師日久賊深入險阻乘間時出官軍詗知又復遠□□捕之計皆莫知所施會議遣藩臬中一人抵賊巢招諭之莫敢行者公毅然請任其事至則感之以誠諭之以理賊首葉宗留陳諫胡私環聽竦動咸翻然悔悟率其黨出降朝廷嘉公績陞本司按察副使仍守金華賊黨陶得二者尤號桀黠嘗偽以名降總戎諸公授以冠帶俾招其黨得二殺使者不受招官軍莫能制公以計用賊之來降者殺得二黨前後共數百人生擒百餘人而來降者又三千人得二僅餘四十人深遁山谷中其勢日孤指日可就擒矣同事者有忌公成功而沮抑之者公計不得行賊勢復起公與都指揮崔源往武義謀所以備禦之者至甫數日賊至矣武義無城惟木柵其中兵民無幾而賊勢張甚或勸公稍卻以避其鋒者公嚙齒厲聲以諭眾誓不與此賊俱生既而賊大至公麾兵極力與戰自卯至申俄而城中火起蓋賊有潛入城?內應者眾回望見火起遂大潰公竟死之時景泰元年五月十七日也公時年六十有一兩浙人聞之如喪其親戚諸郡縣皆遣人致奠蘭溪民相率言于憲司塑公像立屋祠之又各出巳田以?經久計事聞朝廷遣官諭祭誥贈公浙江布政司右參政官其子魯新會縣丞公諱成字孔思梧之鬱林州人予惟自南方有事以來死事之臣?國家所旌者僅四人其三人者予皆有所紀述獨於公缺焉矧四人中公與二人者皆出吾嶺南予叨官太史表忠義以翼世教其職也嗚呼風霜別草木之性禍患顯忠臣之節自古死封疆之臣多見於季世劻攘之秋而此數公者獨能於四方無事之時一遇倉卒之變以身試之使狃安久豢之士夫知所感發興起事功以救生民之禍成安集之功而公於眾人中又獨?之帥先其功葢莫大焉是宜表著之以?世勸所謂三人者永豐知縣鄧公顒死于閩寇慶遠同知葉公禎廣東憲副□公吉二人皆死于廣寇顒與禎皆廣東人吉則浙□也其死義與公同於法得牽聯書 ==浙江按察司副使進階亞中大夫閻公睿墓志銘(陸深)== 陸深 公諱睿字汝思別號三樂道人世居祁之會善里曾祖孝先祖棟咸隱於農父靜菴贈文林郎永清縣知縣母呂氏贈孺人公生而臞靜菴委曲撫之每令於羣兒嬉戲公惟旁睨而巳少從餘姚毛世達授孝經即了大義初靜菴明法律筮仕?通倉副使稍遷上海縣稅務大使故公從來上海遂學於校官盧先生不踰年而通禮經貫穿百家豁如也時上海令會盧於學官試之謂靜菴曰子嗣國器也汝官雖薄奚憾耶會靜菴卒於官公扶柩歸葬如禮服闋補增廣生督學使奇其文遂領弘治乙卯鄉薦登己未進士第授永清知縣永清素稱難治公至治以誠信仁禮勸農聽訟俗?之變又雅意學校修葺考校弘治辛酉縣蝗公發粟易蝗民捕之積至萬餘石故永清獨不災巡撫周公以事聞有銀幣之勞縣有壽府莊窪下不成田居民歲代輸無從敢言公覈實悉免之時孝肅皇太后有莊隣牧塲幾?所侵公疏請還之乃□□貴人來按公力與抗復地百餘頃中貴人譖於□太后后斥曰此?國官也汝奚白耶有事於霸州州民願借以?守縣人急往爭之訟於撫臺都御史洪公曰是當作風憲官耳非郡縣能留也滿一考進階文林郎例得推恩贈及父母巳而檄召當去永清民遮留不可得至欲建生祠公堅郤乃止瀕行遺一履掛縣門從民願也正德辛未流賊至郊賊首齊彥明者公舊抵禁也感公德繫馬數匹於門望堂泣拜而去時巡撫毅齋李公寄詩云強暴思恩曾繫馬市民懷德願留靴葢紀實云既入朝試陜西道監察御史巡視北城正德初元事務紛更公直言無忌有侃侃風奉勑查盤甘肅諸鎮倉糧糧多虧折官皆鬻妻子償之有自經者公革兠攬之人禁兌給之弊設法取盈釋淹滯之官凡六十輩舊例官軍馬斃所司責其人貧者至典妻貿馬以應因循成俗公命屯地每頃出銀一錢以給買馬仍嚴典妻之禁嘗經祈連暮宿山下夜分聞金鼓聲比曉雪滿地公詢諸左右曰山徑冰滑非雪馬不可度山後有霍將軍廟葢神助云公入廟祀之廟下有池出?若榴梨?果狀眾咸以?公所感云暨復命疏邊務數條上皆嘉納諸鎮至遣行之遂命巡按陜西時逆瑾擅權凡公出者歸必厚賂不然輒加譴謫公曰寧禍吾身不忍剝吾民也寘鐇之亂寔遊擊仇鉞功逆瑾欲歸功於總兵曹雄雄瑾親黨也公上疏別白之瑾怒遣錦衣官假他事逮之未及而瑾敗公獲免未幾陞浙江按察副使奉勑巡視海道海接東南諸夷設憲臣?備自逆瑾裁革之後倭寇乘時劫略勢要開洋覓利公既至水操艦戰豪有歛迹海道?之肅清歲甲戌以疾致仕歸祁優游田野之間芒鞋貝服號晉郊耕叟云暇日讀書不輟視世務漠如也辛卯冬忽嬰痰疾既革從容談笑然無言諸子請後事勗以勤儉耕讀福善禍滛之道賦詩一章端坐而逝寔壬辰正月初四日也距其生天順辛巳享年七十有二公性敦直宦遊二十年以清白自持家居衣食澹薄宅舍僅蔽風雨人無少長賢愚皆誠心禮接凡族人親友貧不能婚娶者輒出貲濟之友人王佑卒官於廣昌尹柩還家貧子幼得公而葬其仁厚類若此性少飲酒善吟咏有晉郊集若干卷 ==浙江按察司副使高君貫墓志銘(郡寶)== 郡寶 正德辛未予在戶部奉命兼僉都御史視漕舟于北河時高君以郎中從明年壬申君擢浙江按察副使又五年丙子君考績京師歸道得疾至丹陽南數里卒君諱貫曾唯其字別號恕齋系出齊公子高後世居濟南之歷城初祖宋銀青光祿大夫逸民扈蹕而南至江陰留籍焉七傳至江陰州教授雲卿支屬寢衍鄉稱其居曰高巷又三傳入國朝曰升之者當兵亂後再立門戶於君?高祖曾祖彥恒祖鵬運有孝行父某號希菴績學未舉以君貴累贈戶部員外郎母邵氏累封大宜人君生氣色英偉與羣兒嬉獨被繡襦?統領狀見者異之弱冠入縣庠與兄舜穆偕舉乙卯鄉試己未得進士尋以省母告歸辛酉授工部都水司主事分治三沽諸牐多所興僅其大者釐正蕭石?易豐沛歲役夫修昭陽湖隄匯泉以濟漕涸又修沽頭南北隄?橫流蔽民田獲利流移復歸往來怙勢者聞風斂戢隱然?河渠重者三年乙丑改刑部廣東司實分治禁衞君取舍重輕惟法民用不冤丙寅奉命錄囚江北諸郡進署郎中時姦瑾焰□熾君共職不阿有百戶張福者訟而抗往愬之瑾瑾下君詔獄既而邀重賄將復之君謝不應遂謫知遼州君因俗?政歸之禮法若修復廢墜往往有出常格者庚午瑾誅遷戶部廣西司員外郎民攀泣留履以詔恩加贈封典辛未進浙江司署郎中是秋流賊焚掠運舟君時從予以才敏?諸同事所推事在部牘君之遷副使也流賊方南擾江陰而江西賊且奔突浙境君過家即之官會巡視都御史陶公初至君巡衢嚴道首劾參將李某失機按察使缺君署篆數月憲度貞肅同官有以門禁故至大詬者君不?變既而其人以他事逮下詔獄詞濫及君卒不果逮中監某在市舶雅敬重君比遷鎮守意屬心膂而君顧疏之於是請託之弊不戒而息舉廉黜貪各得其情御史上君狀既考最進階日且超擢而君不可起矣君英敏方毅孝友夙成臨利害不惑敏遜好學仕而益勤在沽頭遼州日有程課且進諸生而講肄之其在尸部?尚書孫公侍郎喬公所知凡大題奏必屬君以藁君欲置義田顧力不足乃始以百畝而自?計大略謂斗石之粟十之助可十人猶愈求豐而久竢也痛希菴不逮養焚黃之日??大塚悲慟久之事邵太官人昕夕以歡舜穆官江西嘗以法忤勢家時其入覲圖搆黜之或告君使?行賂祈遷君不聽見執政力辨不辟會舜穆以靖寇進右參議致仕歸君喜曰事白矣比還浙遇所搆者峻絕之曰吾不能□兄怨與見也弟贄以鄉貢知崇安而卒 ==浙江按察副使李君熙墓志銘(顧璘)== 顧璘 嘉靖三載甲申夏四月十日浙江按察司副使李君師文按部于定海暴卒踰旬訃至南京余往哭於其家仰天呼曰國之貞臣也命止此乎初李君?御史當正德初太監劉瑾等始亂國紀君抗章請誅犯眾怒矯詔繫錦衣獄廷撲三十罷歸髀肉盡銷不死瑾猶銜之踰年復擿舊牘得君名文致微過詔於南京廷撲五十囊舉而出人謂死矣巳而膚附骨生竟活意其有神相乎瑾??大誅廢者率起君獨以先擊剌貴要多抑不得用家居一十六年今上御極乃起之守饒甫遷今官而遽巳矣嗚呼君得氣之貞會命之厄人將柰何哉君諱熙師文其字也先世蘇人入國朝始?上元人父昊浙江布政司左參議母王氏繼母趙氏俱恭人君清夷簡重才行修美孝於親友于兄弟交友以胸臆初仕?將樂令不以少而銳既起守饒不以廢而倦意□注錯準古條格去官之日玩無奇石器無精□君□曰廉?御史居桑梓之間執憲行法親戚無敢請謁居家時杜門息交雖公卿□訪僅一往謁□□居飲虹橋側時輩稱曰飲虹先生亦況其負□□□□也喜賦詩所存有尚友集明農橋生天順乙酉□□□□年登弘治丙辰進士第今年甫六十□□□□□□□□□□□ ==浙江按察司副使曹公時中傳(兄泰附錢福)== 錢福 定菴先生華亭富林人姓曹氏初名節惡其嫌於漢宦者請於朝以字行曰時中題其居定菴學者因尊稱之曰定菴先生先生清曜飄逸洒洒然有出塵離俗之態行則鶴步止則鸞停掩映於碧梧翠竹之間望而知其?有道之士與人言溫溫然恒恐人不得盡其情雖負販輿隷與之接亦惟恭惟誠至有悍戾傲狠者遇之不覺自失平居無疾言遽色涵容淵泓不立崖岸若無所別白者至於析義理臨事機則若櫛之於髮綜之於絲雖密而不亂其於出處進退辭受取予及可否天下事校義利是非處則斧斷壁立確乎其不可拔也若急人之難聞不義事及有不可人意處或強弱曲直不得其平者不問利害力可及否即思欲赴之有古俠士風烈又與其?人也若不類然其學無不通而要以詩律名一時?詩者皆宗之先生亦樂然無拒故恒以是掩其餘能其餘力尤工書自晉唐以上名家皆能辨別?偽而以意會之懷素宋克則其所愛而得之多者也每片紙隻字得之?人所珍惜晚年益精小楷雖手簡家稿亦不苟或問之則誦歐陽忠公之言曰自少所喜事多矣中年以來漸以廢去或厭而不?或好之未厭力有不能而止者其愈久益深而尤不厭者書也至於學□?之不倦往往可以消日人皆服其言初拜刑部主事或疑吏事非其所長先生益勤益慎聲驟起遷員外郎勑封及其父久之用薦者遷浙江按察司僉事不激不隨執法以待人之犯者廉介聲益著以家艱歸廬墓薛山產瑞芝人知其孝感再之浙鄉人以其地近而俗同以?幸其所知者懼其前所憎愛賞罰者具在以?難浙之人曰是再來生我也先生皆不以?意未幾以繼艱去補雲南或以?遠方雜夷不可以法律稍弛平素廉介無礙也先生曰彼自遠吾道不遠且彼非中國人何以用中國吏治耶吾知奉吾中國法而巳之官不以家累隨吏於雲南及其土人皆驚曰吾向來未嘗見此三原王公初起??宰曰若曹某者可置之遐遠耶轉浙副使時當專海道武弁以賄賂?恒曰歲例先生曰吾奉勑讀律皆不知有此贓也非例也請自我始拒之威令大行朝野方有重望而先生脫然乞致仕留不可得人亦不知其何?今將十年矣於古禮始得致仕鄉之人且高之咸笑曰吾松稱多顯宦溺而不止遣而歸者不論目前可數者尚七八人或年及或位滿或苦疾或□而顧家或憂後之未立或觀望上下未能盡如其意而所進亦未能遂其所期也先生家不增於其未仕時進當無所不至仕之論善地者莫加焉且子姓之賢冠於一郡精神愈完固年甫餘六十其果何所?而歸哉先生曰吾有采蓴舟不能忘吾烏得?□?歸則與兄種菊數畦歌陶靖節詩觴酌其下醉則或效其體?詩人不能別外與諸從昆弟懽忻皆如少壯時其至少者時信才俊邁先生抑之曰當就規矩果薦於鄉名太學其?詩亦與先生俱行於時從子憲與時信同課業於先生先生曰子知規矩者稍奇□當與若叔同果繼時信而起從孫儔又將繼憲而□先生視之如巳之孫孫仕介遣之從明人游而以□督之皆嶄然見頭角憲歸功先生先生笑曰吾家學肯使他人論功耶其子志克家承顏以詩繼先生居羣從先生先生之老而樂肆力於詩字以裕孫謀不損素節者咸賴此後生錢福曰華亭自陸顧以來代有文人至國初楊陸錢稱三高專以詩名至袁景文而絕曾進士九峰始奮起欲追古作家宋以下弗論也先生於九峰?母弟少從之游徙倚於三高墓側弔二陸祠而有感焉及從夏止軒游止□一代之文士也其父封主事公與錢文通公洽文通公之家隴於余山省必經焉先生從游賡唱所得良多今其名家則集眾體而有擇焉者也其在刑部與吾鄉奚郎中昊侯員外方同進而不廢詩一時若今刑侍屠公勳李公士實都憲林公俊參政顧公福太守王公存敬及吾師陳西潭章皆推遜之而訂盟於吾師李閣老西涯曰松之詩派在曹比吾先修撰公致仕自雲南歸曰吾曹公非松下人也天下士也吏吾土者惟林與之合乃知先生與林公不獨以其詩契而巳也福歸猶獲從西潭侍先生遊諸山而有倡和焉今之同福游先生門者鶴坡王良佐雲巢沈淮而下若干人分題咏歌?先生壽而福懼無以進乎此摘所見者?小傳若先生有?而出無?而止清不苟名和不溷俗介足以矯俗而不詭俗以干譽知足以扶世而不偶世以輕售則福所終身願學焉而未能者已 ==書富林二曹先生遺事== 曹定菴先生華亭富林人初名節惡其類於漢常侍也逐以字行名時中舉成化己丑進士歷官浙江按察司僉事以家難歸廬墓三年所居山麓產有瑞□時人皆以?孝感服除復補浙江累官副使與當事者議相左即拂衣歸年甫餘六十人詰其故答曰吾有採蓴舟不能忘爾抵家閉戶掃車?丸甘貧自守鄰有悍生怒先生魁岸以堊書先生名於牛後向其僮而肆詈欲以激先生也僮歸以告先生徐曰是人詈我而若述之是重詈我也速往謝彼無勞君齒頰吾僕也不敢傳言生不能難然必欲逞志乃已先生每日小遷則幅巾倚杖獨立門屏生於是修尺一若?候者而中則痛詆極毀伺先生出時令人直入跽上之先生不手曰若休矣候吾僮來既而從者至命取火燔之曰知若主於我無慰好言也老年人不能答聊自解耳生媿而止貴公子某者挾妓遊天馬山鼓吹而過先生門先生使人召而榜以檟檚教之曰若父居官躬素絲之節而若敢滛肆如是吾於若大父行也不戒若是不子若也今吾且代若嚴君?治貴公子自是不敢復出折節?恭矣先生初以定名菴既又愛唐人青山宜晚眺之句而富林?九山窟則別號曰宜晚居士春秋既高守道彌篤大司空見素林公舉以自代不報年八十時作壽藏於玉屏之丘每日飱罷往坐片時曰此中無朝無暮無春無秋恍似天地之初我復於初無不適矣壽九十餘無疾而終終時有紫雲自天而降繞戶良久人以?仙去兄名泰舉景泰甲戍進士性甚惇實有僕竊其金?平康之遊則槖枵然矣公怒甚往訟於比部郎郎追妓至痛榜之妓怨反誣公以是罷不敘英廟復位有白公冤者而公名偶同景皇帝年號又景皇帝時所舉士也遂不果用居數月朝會得匿名書下部考驗憾公者誣焉上聞曰必若人也?我廢耳詔逮至京緹騎疾馳入郡時守某公同年也素高公誼竭貲賂焉巳同使者抵公門請先入入則泣而語之故曰子亡著何吾?任罪公曰君命也何所逃罪檻車詣司隷栲訊備至不勝慘毒遂自引獄至冬朝讞有擊登聞而號者曰投書人在也日者小人有母今亡矣吾?吾母而負吾君今又以負他人吾何面目立於天地耶請就法訊之則故中書某耳公乃得釋而肢體巳廢復歸富林以詞翰自老時人語曰富林二曹一時人豪 ==浙江提學副使王公蓂墓志銘(王紹元)== 王紹元 先生生而頴秀不凡髫年躭嗜文籍倦不知息十五角藝塲屋勃有聲稱弘治甲子中江西鄉試正德辛未登進士第觀政禮部時山東盜起徧于畿甸之間而大帥玩寇老師底寧無策先生憂之即上疏歷陳平賊機宜大要專責將領申飭軍法信賞必罰務期平蕩詞意峭直忤旨然亦陰嘉其敢言獲免罪譴明年授刑部四川司主事讞鞫詳明平反孚允九年甲戌乾清宮災下詔求言先生以武皇春秋鼎盛皇嗣未生天下人心無所繫屬乃請擇宗室之親賢年少者一人育之宮中俟皇子生然後封以親藩禮遣之國如宋仁宗朝故事疏上留中不出明年乙亥以疾乞南歸十二年丁丑病痊起復補本部湖廣司官如舊是時武皇方興畋游駐近郊旬日弗返先生憮然曰臣之事君猶子之事父父旦出而暮不歸則子徬徨不敢寧處若父出淹旬子不知其所向心復宴然則其不孝甚矣於是暨乃僚疏名力請還駕反覆勸導剴切忠直人皆壯之時?宰邃庵楊公聞先生名欲援人吏部使相知者諭意令往見之先生不從事隨寢比年錄囚直隷持法甚嚴權幸如汪彬者亦不得干撓十三年戊寅陞本部浙江司員外□是年五月兄清崖公以疾卒于官家屬未偕惟先生在侍躬親湯藥經理喪事心力殫瘁有庾袞之風焉且念公輿櫬萬里外不忍付之僮僕疏請護歸歸見栢軒公暨曾宜人垂老載白月?翟然在堂季弟鄉進士芹又卒遂絕意仕進家居七年而聲聞籍甚嘉靖甲申以薦者交至特命吏部取用擢南京禮部祠祭司郎中南部舊以伶人給使太常天文之屬各有供億先生悉罷之釐僭踰清混濁官度一新又以祠部所職祀事?先乃疏三事曰舉祀典以崇道學曰正祀典以昭世戒曰備祀典以表忠賢語具類藁中五年丙戌聞栢軒公病亟遂疏終養不待報而歸踰年栢軒公疾革先生哀毀幾滅性六年冬詔許內閣部院大臣各舉文學堪任翰林備顧問者時大司寇胡公世寧特舉先生尋陞浙江提學副使就家起之先生以妣曾宜人衰病力辭不赴壬辰宜人卒一如栢軒公之喪自是家居二十餘年杜門掃車?丸不入城府雖故舊在當路者亦無尺書相訊方將究聖賢之業?君子之儒遺榮養素淡如也歲丁酉以言者交章力薦得特旨且檄有司敦勸上道先生堅臥不出所著有講學錄大儒心學錄大儒文抄忠義錄仕範景行萃編之禮經要宋名臣補遺七大家文選古今諫□集疏王氏族譜嚴慈終慕錄行于世 ==浙江按察司副使閆公溥墓志銘(許宗魯)== 許宗魯 公諱溥初字克周後更字公父其初公之祖方伯□浙公實生焉晚乃從其父宦京師四歲而孤方伯公歸居長安城中而故興平人也成童有異質方伯公愛出諸孫右謂當繩其武弱冠學成受知於學使虎谷王先生弘治辛酉?西安府學生正德丁卯以尚書中鄉試嘉靖癸未登進士乙酉授刑部河南司主事己丑晉雲南司員外郎是冬再晉河南司郎中辛卯陞直隷保定府知府甲午陞浙江按察司副使明年乙未被論罷歸公初舉於鄉年才二十又四後屢困南宮復值家替方其居太學時閹人劉瑾竊弄政權公?同邑人或勸?速化計公厲色揮謝退益淬礪講學授徒處貧而樂後卒取上第語人曰是以成吾先祖之意也其在比部研精律例鞫訊不苟原情附律不苛不縱人稱平焉是時光祿崔卿子忿殺鄰婦其子故宰相甥也時宰曲?請釋公謝不往見迫之見公復謝曰僕與相公均有法守光祿子罪抵死相公欲生之宰相易法大亂道也僕守死不敢易嗣有富室袁氏姻聯鉅璫事下法曹朝貴半?請託且賂滿鉅萬公竟置於法時朝論翕然歸之謂??法吏共守保定郡?右輔路當八衝兵衛雜糅錢□□訟應接不暇盜賊鋒起豪右戚畹武斷漁獵凡人有不堪者公處之裕如若其抵徐某之罪而攘奪之害革發魏東之姦而府庾之弊釐塞唐水之泛而沮沒之患熄程邊運之役而轉輸之勞均嚴課試之方而科第之才盛獎廉勤之吏而郡邑之政修慎鄉飲之選而禮讓之風醇表節孝之門而習俗之穨振古所謂循良公蓋庶幾也癸巳秋大同搆變朝命宗伯黃公戡撫黃請於上遴公與俱公乃揚威布澤持法行權元惡就刑反側向化公績?多既乃晉副浙臺公視事適臺員闕乃兼攝數事浙人素欽其譽吏慄慄不自存民則熙熙自慰也先時臺中申飭憲度率由舊章謂郡牧臺史先時接見有制凡庭參止長揖不屈膝今靡靡不自振矣令下復故一時列郡觀望可否公曰是何疑哉臺史郡牧均人臣也憲度具在余惟執禮以遇越分媚人吾恥?之徑揖不顧臺史揚加獎善陰排於同列羣議煽沸鬱而未揚乃闞其去郡攟摭絲髮交鬨攻擊銓衡軒輊擬議居閒而自樹者顧多賞譽公乃擲不校浩然賦歸一切仕進棄不置念買田葺廬讀書教子彈棊賦詩飲酒自放漠然於世不相關也卒之日鄉評士論皆惜其閎擴之才而尚其長厚之風云按閆氏之先?京兆萬年人至唐右相立本葬興平馬嵬坡始家其地元季避亂入蜀國初諱昌者始復業昌生遵道遵道生贈順天府尹秉直秉直生通以人材授南京刑部司獄贈順天府尹通生鐸景泰辛未進士歷官府尹出守衢州仕終浙江右布政使鐸生璘廕補太學生授鴻臚寺序班贈刑部河南司主事 ◆僉事 浙江按察司僉事王府君濂墓銘(宋川濂) 浙江按察司僉事劉公宜正墓志銘(胡廣) 浙江按察司僉事劉公丞直傳(黃佐) 浙江按察司僉事蔡楫傳(縣志) 鄭僉事建傳(魏驥) 浙江按察司僉事大父和公維傳(孫學正和春撰) 浙江按察司僉事皇甫君涍墓志銘(文徵) ==浙江按察司僉事王府君濂墓銘(宋川濂)== 宋川濂 濠梁王佐其先府君之歿越六年矣今□工部主事杜君環狀來徵墓門之銘不覺?之愴然而悲蓋當皇上飛龍淮甸定鼎江表弓旌四出旁招俊乂濂時應聘而起擢典儒臺而府君亦杖策轅門思以勛業自砥礪薦紳之士多刮目禮之濂雖不泛與人交聞君崇論谹議亦未嘗不傾耳而聽及退每自媿歎以?弗能及自後離合靡常迨濂再入禁株府君巳作土中人載感疇昔銘欲不作可乎按狀府君諱濂字習古濠州定遠人父子良敏給而多智定遠令酷愛之俾?書佐未幾補吏尉司遷霍丘縣以積勞陞安豐府史達官知其能辟?河南行省理問掾未命而終府君嗜讀書知彝倫大義習?聲詩音節韻趣皆有法推擇?定遠縣吏出謀發慮皆中肯綮令長以賓禮遇之元季政乖豪傑並起府君拊髀歎曰事急矣保宗族以拯黎民可也乃走潁亳說其軍帥曰民罹虐政不得巳起?亂矣當思有以靖之虔劉人以逞所謂如水益深如火益熱者也無乃不可乎軍帥聞其言以?才交薦之擢萬夫長五轉至工部尚書非其所好也當是時盜稱名字者皆烏合之眾散漫無統所經之處唯務焚掠千里?墟府君度必無□成謂所親曰區區豈從戎哉奮不顧身出編虎鬚者志欲生烝民也今若是猶魚游釜中耳竈火巳燃尚自謂得計耶吾聞?主巳建都金陵寬仁愛人四方之民爭引領望之不去禍將及於是乘間挈家南渡府君之婦兄太師李韓公善長時巳在上左右亟言之召見於青龍殿與語大悅會新設執法議理司方將選人以授遂詔?執法官府君悉心詳讞務協厥中人稱?平允丹陽令白齊因公致罪當棄市府君以情可矜恕敷奏上前得貸死?應天府王子謙坐事械繫者久府君惜其材議從末减由是上深簡注之陞?中書員外郎遷提刑按察司僉事階奉訓大夫府君廵行郡縣見貪墨蠧民者必擊去之唯恐弗亟餘則務存大體觀風宣化而巳一日天大風晝晦上下詔求直言府君歷述災傷病民竟?之罷徵俄得末疾家居者久之洪武三年四月卒於京城之寓舍壽五十有七子男二人伯曰驥先卒仲曰佐即徵文者篤學好古凡法帖名畫多能鑒定且善虞世南書以材選充忠顯校尉飛熊衛千戶所鎮撫府君軀幹昂聳而容貌潤澤恂恂儒者也或共其論議輒掀目吐氣指方畫圓袞袞數千言不休臨大事之際神采精緊毅然有不可奪之氣復面折不少恕性又慈惠凡貸泉布者不納息不問遇凍餒者如身受其病思輟粟帛濟之乃巳其在戎行務以不殺?勸且導人辟兵之方賴以生者數百人至於事親盡孝奉意承顏唯恐毛髮有違故鄉邦尤稱之咸曰孝如王習古庶幾無媿嗚呼?士者內行修於家外行有以澤諸人可謂不負所志者矣 ==浙江按察司僉事劉公宜正墓志銘(胡廣)== 胡廣 國初廬陵諸君子仕於朝其聲光炳燿卓然?時所稱譽者無慮數十人而劉公季道其一也公以明經被薦初拜起居注遇事知無不言竭盡誠悃首發御史大夫陳寧奸深?上所信重嘗隨駕幸中都度清流關上賦詩命百官和公獨先就有治定不教生縱逸功成猶遣歷間關之句上覽之曰有安不忘危之意賜金二十兩綵?二端未幾拜浙江提刑按察僉事決積歲滯獄六百餘起有牽於文罔者平反尤多民以無冤咸嗟服之此其卓然有聲稱者竟?陳所銜傅致其死時在洪武六年得年四十有九公諱宜正季道其字其先沛人唐末自沛官袁五季之亂由袁徙吉居永豐灞溪曾祖諱某兩領宋漕舉授新淦縣丞祖諱某恒山縣令父諱奇相元至治癸亥領鄉薦?東湖書院山長吉安路儒學正撫州路儒學教授母張氏公居幼穎敏過諸兄八歲隨父居東湖讀書聲琅琅聞於外賓客往來應對閑習人多譽之九歲喪母哭泣逾哀十三喪父居喪毀瘠不勝始事鄉先生劉惠心繼從山泉解先生二先生咸異之時郡守開堂試公年十八就試中高等獲□綺二既而持所學試于有司再不利有得其文讀之曰如此而見擯斥命也季道奚辱公曰吾學未至耳非有司病吾元季天下繹騷其友梁某?福建招討託致其母扶持兵革間出艱難致其母子相見拜公曰微公其孰能致吾母終身不敢忘德嘗與姻戚居逆旅忽得疾公親?調藥餌既死公抱之而哭解衣葬之所遺金悉以歸其子兄弟四人長皆先沒惟仲兄存公迎至家養之比其沒葬祭皆盡其情子三人長曰忠次曰勗幼曰肅字子欽子欽登永樂二年甲科?名進士入翰林?庶吉士其文學?儕輩所推 ==浙江按察司僉事劉公丞直傳(黃佐)== 黃佐 劉丞直字宗弼江西贛縣人幼穎悟博通羣籍吐詞成詩卓犖如宿構者年弱冠始治經聞泰和王以道明周易遂辭家從之遊者數年徧讀其所藏書學益贍而文益雄遂擢進士第入國朝被薦召見高皇帝與語奇其才識即除國子博士吳元年太學初設堂上官乃拜司業贊襄祭酒許存仁立規條以束諸生時在列者多貴游子弟目不知書丞直每切切誘掖獎勵以是盡知大義一時學者莫不敬業樂羣多□顯仕每朝上呼諸生試其所業有通悟者召丞直褒賞之丞直?人剛正每面折人過存仁方將予告歸祭先墓丞直謂曰主上天與人歸公?儒臣宜竢登極不宜遽去存仁不聽洪武初存仁果得罪始悔不從丞直之言己酉浙江部使者缺人丞直侍朝上召使前面諭持憲事宜拜浙江道按察司僉事時方谷珍初降人情洶洶丞直按部懲其尤梗法者道肅清先是丞直與劉秩熊鼎朱夢炎皆出江西以文學知名當世氣誼相許會朝廷方修典禮丞直及秩輩皆與焉書既進擢秩知崇明州豪猾之徒相與構陷之遂坐謫籍丞直行部遇秩子靜於途厚遺之靜時年十三適上遣使廵問四方靜匍匐走六百里以被誣狀訴於馬前使者憐其幼以狀聞上勑臺臣申勘其事於是改授秩以他官而坐誣者罪丞直之力也其曲盡友道類此時承元亂後國法嚴重丞直按浙三年遂以疾乞歸從之家在空同山陽自稱空同雪樵學士宋濂?之作賦王以道嘗?丞直言其避兵荊沅至洞庭之君山遇異人長髯碧瞳授以龍虎金碧丹經受而行之志氣日愈冲鬯丞直得其書以?異端不之信也既隱居多疾乃用其方術導引吐納宿疾皆蠲竟以壽終有雪樵詩集傳於世 ==浙江按察司僉事蔡楫傳(縣志)== 縣志 蔡楫沛縣人舉孝廉?嘉興縣知縣初至官出滯囚二百餘人勸率富民納逋糧四十八萬有奇縣多亡賴楫於縣廳置善惡二牌民有善志之有過惡弗率教令亦志之由是民感媿皆趨善而去惡擢監察御史董伐材于江西屢疏民疾苦以聞陞浙江僉事正巳率下而寬猛適中以永樂二十一年卒人多思之 ==鄭僉事建傳(魏驥)== 魏驥 公姓鄭氏名建字弘中淡泊其別號也閩之福唐人自幼敦重樸雅讀書日記二千餘言及長從前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洪公英學公以其天姿穎悟不凡師資而器異之經明蔡氏書業習舉子業學成膺鄉薦秋闈一掉鞅而捷明年上春官登進士第載蒙簡拔?庶吉士讀書翰林一日上御文華殿召試諸葛孔明可與興禮樂論考居第一賞鈔一百錠仍命讀書期以大成未幾言忤當道黜?廣之南雄通判既抵任知郡民避徭役逃竄者居多公即與郡守輩議曰一郡之民吾聞逃者過半吾輩將何?以答上之所命乎眾皆默默無以?意者公獨不避險艱徧歷屬邑以招徠之仍具奏許免逋負不數月民悉歸之尋罹內艱將去職民遮道攀留咸曰公其活我者公其將去我將誰依躊躇久之覓間道乃始得行服闋謁選天官時值閩浙之交民盜銀礦相爭至有與官軍拒者上命處州專設通判一員以蒞其事公以推擇而往既至諭民以禍福且首?平其力役民遂以寧銀課亦不勞而辦倐閩寇鄧茂七嘯聚流民越界攻掠上命將出擒之公時分守龍泉偕其子射擐甲冑率民兵與賊抗者數目所首五百餘級龍泉以平參將尚書石公璞復委公除其餘孽公直抵其巢察其情皆良民不過被寇勢挾而烏合之者悉諭之以歸農得其被虜男婦二千餘口以還其家葢亦由公平昔有信有惠及民而致然也值公秩滿將有述職之行鎮守太監尚書暨廵撫御史統藩臬二司列奏留之陞同知復奏公有平寇功又陞食三品俸廷議銀塲非得人以綱紀其事則不可改公浙江按察司僉事公除奸剔弊較昔尤詳有奸民不得逞者乃搆辭以危公公致被逮者再人皆惜之賴朝廷□□即令復任既還公乃以老且病辭獲拜俞允以□□□云公平生篤忠孝寡迎合?蘖固守所至不□□累隨去官之日行李蕭然昔先正有言不求人□□求天知勿求同俗而求同理公實有焉抑公豈□得?一代豪傑之士哉今其歸矣栝蒼之士民有□義而知公者請傳其事以?去思予故摭其實書以歸之 ==浙江按察司僉事大父和公維傳(孫學正和春撰)== 孫學正和春撰 大父諱維字振綱其先山西陵川人考琦嘗?河陰訓導因占籍河陰大父仕浙江按察司僉事八年階奉政大夫修正庶尹致仕寓大梁三十餘年卒葬夷門先以景泰辛未進士拜刑部主事五年天順初藩臬吏多弗稱上簡廷臣得我大父等十四人召至便殿上親諭遣賜宴人寶鏹千貫以行大父之赴浙也自謂職無所不當劾或難之曰吾受諸帝所他尚足卹邪是時藩臬吏多私養馬卒雖妻妾巾襪襦履絲絮悉養馬卒出他不法稱是大父遂發以聞上覽奏大悅遂按諸不法者坐之由是構隙卒?諸人所讒誣會有憂事歸遂免前是浙販絲民有值劫者亡其刀獨鞘在權貴者遂誣機戶姜魯等劫曰用絲劫絲每顧殊無左驗大父力爭不聽出召販者問曰若絲何驗曰囊上印廣昌郡字於是密遣邏旁邑至海寧插秧人禈上隱隱有字也孰訊之具服刀所在曰在新宮橋下取驗之實販者所亡刀權貴人大慙怒又嘗江行聞哭聲蓋寡婦兒?人所畧賣立廉致還其婦此春兒時所聞他不能記也性善酒及徙大梁日與郡中諸長老豪傑往來飲飲輒醉間肄習書賦詩所著書并詩數十百卷嘗夙夜起坐中堂誦春驚覺欲起而吾大母業巳附???戶趣起大母相大父克稱婦道葢雖大急遽閫內肅肅焉諸眷屬往來接遇厚故數喜來來數見屏几涓潔又見衣至敝不垢汙輒相顧語傳以?式云 ==浙江按察司僉事皇甫君涍墓志銘(文徵)== 文徵 僉事皇甫君子安既解浙臬還長洲未及赴調而去人卒摧毀得疾甫三月亦卒嗚呼傷哉君舉壬辰進士官禮部以文學?當道所知會東宮肇建遂用?春坊司直論者以?得人而餘人意忌顧巳媒孽其間未幾補外自是浮沉外寮者累年再起再憤卒骯髒以沒嗚呼自古文學之士往往不得志於時其侈聲擅名固造物者所忌然而一時秉銓之人不得不受其咎也君諱涍字子安裔出宋戴公以字?氏世望安定趙宋時有?提刑者扈高宗南渡居吳城孔聖里世?長洲人六世祖斌死張士誠之難斌一再傳逋君之曾大父也大父信以文學起家?太學生未仕而卒父諱錄丙辰進士仕終順慶知府母夫人黃氏生君兄弟四人君其仲也黃夫人夢人授巨鼎而生韶秀異常能言即解誦書占對敏給異於常人稍長績學綴文遂有名世之志及選入郡學?諸生益事博綜兄弟自相師友揚搉探討務求抵極攄詞發藻迥出輩流未數年相繼舉於鄉而君與二弟遂???甲科聲名文學之盛三吳之士鮮其儷者而君不以自異益思振植操廉服勤??間然自守不與時流□人亦莫敢與狎初授工部虞衡司主事尋改禮□精膳司再改儀制進員外郎陞主客司郎中主客職藩夷朝貢凡餼館勞來與凡貢篚之屬往來之儀皆主客領之故時曹司怠緩稽留使人經歲傳食供億浩穰君奏報以時不踰旬浹靡密上下斟度維宜視曩時損費什伍朵顏內屬歲有賞賚發白內帑故多穢濫君以其捍邊有功非他濫恩比言於主者俾精擇以給被賜者莫不懽感以去車駕南廵諸夷留京師慮有窺伺悉屏之徼外時稱其遠識君自虞衡至主客凡歷四署所在職辦以上當君心遂?諸公大臣所簡擇春坊之擢葢緣於此車駕之行君先巳註籍扈從會改官不果行駕次承天按籍推賞而君不在有司乘間劾君失事而實非也坐是左遷廣平府通判踰年召?南京刑部主事未任丁父憂服闋還朝復補南京刑部主事進員外郎尋陞浙江按察司僉事分蒞浙東所蒞天台寧紹諸郡民忮而狡饕詖喜訐最?煩劇君所至懲飭綜核周審擿??大若神而裁決敏利案無留牘恤隱崇賢納之仁車?丸甫三月而宿蠧?清管內振肅以其暇逸覽觀山川發?篇詠委蛇張弛文治燦然譽聞方達而南遷考覈惟視□□□履以?黜陟近時乃有既徙官而徵其□事者因得以其私意中傷之然非顯惡大懟亦不敢公肆詆毀君初輔曹未及上再任亦無幾時竟以勝任推擢曾未數月而以不職論黜嗚呼羣耳目何可塗也君沉靜寡與自負高峻人苟不當其意終日相對默無一語居官任事砥礪操切不肯脂韋取容既多忤物又稍稍與時崕異故愛之者雖深而卒不能勝夫疾之者之眾也雅性閒靖暮玄晏先生所?自號少玄子作續高士傳以著志居嘗問學之外他無所事羣經子使莫不貫綜而酷喜左氏著春秋書法紀原選唐文粹?文必古人?師自兩漢而下咸有所擇見諸論撰居然合作詩尤沉蔚偉麗早歲規倣□唐旋入魏晉晚益玄造鑄詞命意直欲窺曹劉之奧而及之惜乎未見其止也所作有皇甫少玄集若干卷 ◆知事 浙江按察司知事張公之象墓志銘(莫如忠) ==浙江按察司知事張公之象墓志銘(莫如忠)== 莫如忠 吾郡有張玄超先生者騰聲藝林紳裾誦義之日久矣其歿也無識不識莫不相與欷歔悼痛有典刑之思焉而公之孫孝廉君懼世德寖湮奉狀來請銘按狀公諱之象字月鹿一字玄超別號王屋先世有鐵一者自嚴陵徙上海之龍華里家焉由鐵一而下七世?餘姚令杰八世?萊州府同知及公大父湖廣布政司參議萱九世?公考順天府通判文洲公鳴謙及從父博野令鳴岐淵源名閥簪冕蟬聯鬱然盛矣而公少負穎異父文洲公及母李宜人絕憐之謂元張氏者必公也而公固曠覽不羣於一切世榮意殊易之而竟諸生及卒業國子屢試弗第乃慨然嘆曰命也夫天遂不與張子能終窘張子不朽業不以勢而彰者乎自是下帷發憤專力治古務博總羣籍囊括百氏勒成一家言與海內士別建旗鼓而馳斯誠偉矣迨其潛神積思久而神詣時發之詩若文其詩爾雅冲澹興寄廖遠有魏晉風其文閎深奧衍出入東西京不作晚近語及若緩頰旴衡攷據前聞剖析疑義雖當世宿學皆自以?不如單辭片楮傳之好事無不視若拱璧爭購?奇此公平生建竪之較□□而以跅弛困遊稍從祿仕?浙之藩慕非其舒也當是時諸監司大吏率視偉公折節相下不欲煩以簿書而公亦因得時乘休暇幅巾竹杖駕一舠嘯歌武林山水諸名勝區以吏隱自命無何會御史某者任苛政?聲虐使公公不可遂以歲丁卯飄然投劾歸歸而閉門卻掃室常磬懸殊安之而期必竭其平生以竟所撰著或縱羣籍几案間分日研討至不能布席對客嗒然班荊趺坐而巳晚歲卜築秀林山麓其地多怪石危泉烟扉月檄叢竹茂林因公而勝者公自是益屏跡城市有司以賓飲強之纔一往即謝郤不再所著書有剪綵翔鴻聽鶯避暑題橋猗蘭擊轅佩劍林棲隱仙秀林新草諸集所輯有詩學指南韻苑連珠韻學統宗楚語楚範楚林楚翼賦林七萃太史史例史記發微新舊註鹽鐵論唐雅回文類聚詩紀類林等編夥不勝紀其所交與盡寓內賢豪若先輩金陵顧中丞華玉吳中蔡翰林九逵文翰林徵仲王太學履吉皆公所嚴事而金陵許太常仲貽吾鄉徐奉化伯臣何翰林元朗何祠部叔毗董太學子元朱太學邦憲吳興茅憲副順甫濟南馮憲副汝言東粵歐工部楨伯黎秘書惟敬輩以雄文高調塤箎一時無不推轂公?交譽者四明豐翰林存禮□才豪宕意少許可誦公詩擊節稱善久之武林方憲副思道邂逅公太學廡舍未明聞語異之及晏溫識面驩然定交古歙許相公維楨聞公名時其入都造焉公未起直叩其榻前一見語合握手如平生其?諸名流所雅慕如此公素貌侵傴僂若不勝衣而禔身處家動遵古訓嘗憤流俗諂附反傳咸意著叩頭蟲賦以見志又憤後雋稱詩者多謬古而師今?談藝篇以規之居常評隲臧否耿耿不阿曾不少假脣吻於暴豪之徒而遇士臭味偶同即虛懷延譽不置里中有不平事慷慨扶義直之不得則或終夜咄咄忘寐族人以貧故有鬻其女豪家者傾囊訟于官必歸之仍巳何翰林遺孤反噬於黠奴出身援之卒置奴於理所知董子元以才不祿匍匐臨之哭失聲聞者感悼此又公篤於交誼之大端也先是巡撫陳公我□廉公行誼?白其無妄而檄有司以學行俱優扁其門□按邢公行部至松高其義數存之里巷?置買山錢若干比卒之前一年上洋顏令君議修邑誌而難其人禮聘公公時巳寢疾而令君意益虔公乃力疾往再閱月而書成其紀載博雅義例精詳一時目之實錄而公自是亦不起若有待以畢志云公卒之歲?萬曆丁亥正月朔距生正德丁卯十二月年八十有一嗟夫公以宏才博雅望重一時其於稍自抑貶以諧世好豈必後人而曾不能徼再命榮建石畫於當世及弱冠操觚要之白首而又不能一奏公車之牘來掌故之求志誠悼矣然當舉世方務夸矜勢能之□而獨以鴻文鉅藻大放厥辭?藝林望令與靦然懷尺組岌塵冠而遊者一得相當即公考妣所稱能亢其宗以錫羡來裔者於取數?孰多當有能辨之者 sikicgycqareke9kneoqxenzbq39o46 格言聯璧 0 107809 2570539 2513981 2025-06-17T18:09:25Z Flamerecca 6257 257053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格言聯璧 | section = | times = 清 | loc = | author = 金蘭生 | translator = | previous = | next = | type = | from = | notes = }} 《格言聯璧》 ==序== 余自道光丙午歲(清道光二六年,西元一八四六年),敬承先志輯『幾希錄』續刻。工竣後徧閱先哲「語錄」,遇有警世名言輒手錄之,積久成帙編為十類,曰『覺覺錄』。卷帙繁多,工資艱鉅,未能遽付梓人。因將錄內整句先行刊布,名『格言聯璧』。以公同好。至全錄之刻,姑俟異日云。                                                 咸豐元年辛亥仲夏-山陰金纓蘭生氏 謹識 ==學問類== 古今來許多世家,無非積德。 天地間第一人品,還是讀書。 讀書即未成名,究竟人高品雅。 修德不期獲報,自然夢穩心安。 為善最樂,讀書便佳。 諸君到此何為,豈徒學問文章,擅一藝微長,便算讀書種子。 在我所求亦恕,不過子臣弟友,盡五倫本分,共成名教中人。 聰明用於正路,愈聰明愈好,而文學功名益成其美。 聰明用於邪路,愈聰明愈謬,而文學功名適濟其奸。 戰雖有陣,而勇為本。 喪雖有禮,而哀為本。 士雖有學,而行為本。 飄風不可以調宮商;巧婦不可以主中饋;文章之士不可以治國家。 經濟出自學問,經濟方有本源。 心性見之事功,心性方為圓滿。 舍事功更無學問,求性道不外文章。 何謂「至行」?曰「庸行」。何謂「大人」?曰「小心」。 何以「上達」?曰「下學」。何以「遠到」?曰「近思」。 竭忠盡孝,謂之人。治國經邦,謂之學。 安危定變,謂之才。經天緯地,謂之文。 霽月光風,謂之度。萬物一體,謂之仁。 以心術為本根,以倫理為楨幹,以學問為菑畬,以文章為花萼,以事業為結實,以書史為園林,以歌詠為鼓吹,以義理為膏粱,以著述為文繡,以誦讀為耕耘,以記問為居積,以前言往行為師友,以忠信篤敬為修持,以作善降祥為受用,以樂天知命為依歸。 凜閑居以體獨,卜動念以知幾,謹威儀以定命,敦大倫以凝道,備百行以考德,遷善改過以作聖。 收吾本心在腔子裏,是聖賢第一等學問;盡吾本分在素位中,是聖賢第一等工夫萬理澄澈,則一心愈精而愈謹;一心凝聚,則萬理愈通而愈流。 宇宙內事,乃己分內事;己分內事,乃宇宙內事。 身在天地後,心在天地前。身在萬物中,心在萬物上。 觀天地生物氣象,學聖賢克已工夫。 下手處是自強不息,成就處是至誠無息。 以聖賢之道教人易,以聖賢之道治己難。 以聖賢之道出口易,以聖賢之道躬行難。 以聖賢之道奮始易,以聖賢之道克終難。 聖賢學問是一套行王道必本天德。 後世學問是兩截不修己只管治人。 口裏伊周,心中盜跖,責人而不責己,名為掛榜聖賢。 獨凜明旦,幽畏鬼神,知人而復知天,方是有根學問。 無根本底氣節,如酒漢毆人,醉時勇,醒來退消,無分毫氣力。 無學問底識見,如庖人煬竈,面前明,背後左右,無一些照顧。 理以心得為精,故當沈潛,不然,耳邊口頭也。 事以典故為據,故當博洽;不然,臆說杜撰也。 只有一毫粗疏處,便認理不真,所以說惟精。 不然,眾論淆之而必疑。 只有一毫二三心,便守理不定,所以說惟一。 不然,利害臨之而必變。 接人要和中有介,處事要精中有果,認理要正中有通。 在古人之後,議古人之失,則易。 處古人之位,為古人之事,則難。 古之學者,得一善言,附於其身。 今之學者,得一善言,務以悅人。 古之君子,病其無能也,學之。今之君子,恥其無能也,諱之。 眼界要闊,遍歷名山大川。 度量要宏,熟讀五經諸史。 先讀經,後讀史,則論事不謬於聖賢。 既讀史,復讀經,則觀書不徒為章句。 讀經傳則根底厚,看史鑒則議論偉,觀雲物則眼界寬,去嗜欲則胸懷凈。 一庭之內,自有至樂。 六經以外,別無奇書。 讀未見書,如得良友。 見已讀書,如逢故人。 何思何慮?居心當如止水。 勿助勿忘,為學當如流水。 心不欲雜,雜則神蕩而不收。 心不欲勞,勞則神疲而不入。 心慎雜欲,則有餘靈。目慎雜觀,則有餘明。 案上不可多書,心中不可少書。 魚離水則鱗枯,心離書則神索。 誌之所趨,無遠勿屆;窮山距海,不能限也。 誌之所向,無堅不入;銳兵精甲,不能禦也。 把意念沈潛得下,何理不可得! 把志氣奮發得起,何事不可做! 不虛心,便如以水沃石,一毫進入不得。 不開悟,便如膠柱鼓瑟。一毫轉動不得。 不體認,便如電光照物,一毫把捉不得。 不躬行,便如水行得車,陸行得舟,一毫受用不得。 讀書貴能疑,疑乃可以啟信。 讀書在有漸,漸乃克底有成。 看書求理,須令自家胸中點頭。 與人談理,須令人家胸中點頭。 愛惜精神,留他日擔當宇宙。 蹉跎歲月,問何時報答君親。 戒浩飲,浩飲傷神。戒貪色,貪色滅神。 戒厚味,厚味昏神。戒飽食,飽食悶神。 戒多動,多動亂神。戒多言,多言損神。 戒多憂,多憂郁神。戒多思,多思撓神。 戒久睡,久睡倦神。戒久讀,久讀苦神。 ==存養類== 性分不可使不足,故其取數也宜多:曰窮理,曰盡性,曰達天,曰入神,曰致廣大,極高明。 情欲不可使有餘,故其取數也宜少:曰謹言,曰慎行,曰約已,曰清心,曰節飲食,寡嗜欲。 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虛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論天下之事;潛其心,觀天下之理;定其心,應天下之變;清明以養吾之神,湛一以養吾之慮,沈警以養吾之識,剛大以養吾之氣,果斷以養吾之才,凝重以養吾之度,寬裕以養吾之量,嚴冷以養吾之操。 自家有好處,要掩藏幾分,這是涵育以養深。 別人不好處,要掩藏幾分,這是渾厚以養大。 以虛養心,以德養身;以仁養天下萬物,以道養天下萬世。 涵養沖虛,便是身世學問。 省除煩惱,何等心性安和! 顏子四勿,要收入來;閑存工夫,制外以養中也。 孟子四端,要擴充去;格致工夫,推近以暨遠也。 喜怒哀樂而曰未發,是從人心直溯道心,要他存養。 未發而曰喜怒哀樂,是從道心指出人心,要他省察。 存養宜沖粹,近春溫。省察宜謹嚴,近秋肅。 就性情上理會,則曰涵養。 就念慮上提撕,則曰省察。 就氣質上銷熔,則曰克治。 一動於欲,欲迷則昏。 一任乎氣,氣偏則戾。 人心如谷種,滿腔都是生意,物欲錮之而滯矣。 然而生意未嘗不在也,疏之而已耳。 人心如明鏡,全體渾是光明習染薰之而暗矣。 然而明體未嘗不存也,拭之而已耳。 果決人似忙,心中常有餘閑。 因循人似閑,心中常有餘忙。 寡欲故靜,有主則虛。 無欲之謂聖,寡欲之謂賢;多欲之謂凡,徇欲之謂狂。 人之心胸,多欲則窄,寡欲則寬。 人之心境,多欲則忙,寡欲則閑。 人之心術,多欲則險,寡欲則平。 人之心事,多欲則憂,寡欲則樂。 人之心氣,多欲則餒,寡欲則剛。 宜靜默,宜從容,宜謹嚴,宜儉約,四者切己良箴。 忌多欲,忌妄動,忌坐馳,忌旁騖,四者切己大病。 常操常存,得一恒字訣。勿忘勿助,得一漸字訣。 敬守此心,則心定;斂抑其氣,則氣平。 人性中不曾缺一物,人性上不可添一物。 君子之心不勝其小,而氣量涵蓋一世。 小人之心不勝其大,而誌意拘守一隅。 怒是猛虎,欲是深淵。 忿如火,不遏則燎原。 欲如水,不遏則滔天。 懲忿如摧山,窒欲如填壑。 懲忿如救火,窒欲如防水。 心一松散,萬事不可收拾。 心一疏忽,萬事不入耳目。 心一執著,萬事不得自然。 一念疏忽,是錯起頭。 一念決裂,是錯到底。 古之學者,在心上做工夫,故發之容貌,則為盛德之符。 今之學者,在容貌上做工夫,故反之於心,則為實德之病。 只是心不放肆,便無過差。 只是心不怠忽,便無逸誌。 處逆境心,須用開拓法;處順境心,要用收斂法。 世路風霜,吾人煉心之境也。 世情冷暖,吾人忍性之地也。 世事顛倒,吾人修行之資也。 青天白日的節義,自暗室屋漏中培來。 旋乾轉坤的經綸,自臨深履薄處得力。 名譽自屈辱中彰,德量自隱忍中大。 謙退,是保身第一法。安詳,是處事第一法。 涵容,是待人第一法。灑脫,是養心第一法。 喜來時,一檢點。怒來時,一檢點。怠惰時,一檢點。 放肆時,一檢點。自處超然,處人藹然,無事澄然,有事斬然,得意淡然,失意泰然。 靜能制動,沈能制浮,寬能制褊,緩能制急。 天地間真滋味,惟靜者能嘗得出。 天地間真機括,惟靜者能看得透。 有才而性緩,定屬大才。 有智而氣和,斯為大智。 氣忌盛,心忌滿,才忌露。 有作用者,器宇定是不凡。 有智慧者,才情決然不露。 意粗性躁,一事無成。心平氣和,千祥駢集。 世俗煩惱處,要耐得下。 世事紛擾處,要閑得下。 胸懷牽纏處,要割得下。 境地濃艷處,要淡得下。 意氣忿怒處,要降得下。 以和氣迎人,則乖診滅。以正氣接物,則妖氛消。 以浩氣臨事,則疑畏釋。以靜氣養身,則夢寐恬。 觀操存,在利害時。觀精力,在饑疲時。 觀度量,在喜怒時。觀鎮定,在震驚時。 大事難事看擔當,逆境順境看襟度。 臨喜臨怒看涵養,群行群止看識見。 輕當矯之以重,浮當矯之以實,褊當矯之以寬,執當矯之以圓,傲當矯之以謙,肆當矯之以謹,奢當矯之以儉,忍當矯之以慈,貪當矯之以廉,私當矯之以公,放言當矯之以緘默,好動當矯之以鎮靜,粗率當矯之以細密,躁急當矯之以和緩,怠惰當矯之以精勤,剛暴當矯之以溫柔,淺露當矯之以沈潛,溪刻當矯之以渾厚。 ==持躬類== 聰明睿知,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讓。 勇力振世,守之以怯。富有四海,守之以謙。 不與居積人爭富,不與進取人爭貴,不與矜飾人爭名,不與少年人爭英俊,不與盛氣人爭是非。 富貴,怨之府也。才能,身之災也。 聲名,謗之媒也。歡樂,悲之漸也。 濃於聲色,生虛怯病。濃於貨利,生貪饕病。 濃於功業,生造作病。濃於名譽,生矯激病。 想自己身心,到後日置之何處。 顧本來面目,在古人像個甚人。 莫輕視此身,三才在此六尺。 莫輕視此生,千古在此一日。 醉酒飽肉,浪笑恣談,卻不錯過了一日。 妄動胡言,昧理縱欲,詎不作孽了一日。 不讓古人,是謂有誌,不讓今人,是謂無量。 一能勝千,君子不可無此小心。 吾何畏彼!丈夫不可無此大志。 怪小人之顛倒豪傑,不知惟顛倒方為小人。 惜君子之受世折磨,不知惟折磨乃見君子。 經一番挫折,長一番識見。 容一番橫逆,增一番器度。 省一分經營,多一分道義。 學一分退讓,討一分便宜。 去一分奢侈,少一分罪過。 加一分體貼,知一分物情。 不自重者取辱,不自畏者招禍,不自滿者受益,不自是者博聞。 有真才者,必不矜才。 有實學者,必不誇學。 蓋世功勞,當不得一個矜字。 彌天罪惡,最難得一個悔字。 諉罪掠功,此小人事。掩罪誇功,此眾人事。 讓美歸功,此君子事。分怨共過,此盛德事。 毋毀眾人之名,以成一己之善。 毋沒天下之理,以護一己之過。 大著肚皮容物,立定腳跟做人。實處著腳,穩處下手。 讀書有四個字最要緊,曰闕疑好問。 做人有四個字最要緊,曰務實耐久。 事當快意處須轉,言到快意時須住。 物忌全勝,事忌全美,人忌全盛。 盡前行者地步窄,向後看者眼界寬。 留有餘不盡之巧,以還造化。留有餘不盡之祿,以還朝廷。 留有餘不盡之財,以還百姓。留有餘不盡之福,以貽子孫。 四海和平之福,只是隨緣。 一生牽惹之勞,總因好事。 花繁柳密處撥得開,方見手段。 風狂雨驟時立得定,才是腳跟。 步步占先者,必有人以擠之。 事事爭勝者,必有人以挫之。 能改過,則天地不怒。 能安分,則鬼神無權。 言行擬之古人,則德進。 功名付之天命,則心閑。 報應念及子孫,則事平。 受享慮及疾病,則用儉。 安莫安於知足,危莫危於多言。 貴草貴於無求,賤莫賤於多欲,樂莫樂於好善,苦莫苦於多貪,長莫長於博謀,短莫短於自恃,明莫明於體物,暗莫暗於昧幾。 能知足者,天不能貧。能忍辱者,天不能禍。 能無求者,天不能賤。能外形骸者,天不能病。 能不貪生者,天不能死。 能隨遇而安者,天不能困。 能造就人材者,天不能孤,能以身任天下後世者,天不能絕。 天薄我以福,吾厚吾德以迓之。 天勞我以形,吾逸吾心以補之。 天危我以遇,吾享吾道以通之。 天苦我以境,吾樂吾神以暢之。 吉凶禍福,是天主張。 毀譽予奪,是人主張。 立身行己,是我主張。 要得富貴福澤,天主張,由不得我。 要做賢人君子,我主張,由不得天。 富以能施為德,貧以無求為德,貴以下人為德,賤以忘勢為德。 護體面,不如重廉恥。求醫藥,不如養性情。 立黨羽,不如昭信義。作威福,不如篤至誠。 多言說,不如慎隱微。博聲名,不如正心術。 恣豪華,不如樂名教。廣田宅,不如教義方。 行己恭,責躬厚,接眾和,立心正,進道勇,擇友以求益,改過以全身。 敬為千聖接受真源,慎乃百年提撕緊鑰。 度量如海涵春育,應接如流水行雲,操存如青天白日,威儀如丹鳳祥麟,言論如敲金戛石,持身如玉潔冰清,襟抱如光風霽月,氣概如喬嶽泰山。 海闊從魚躍,天空任鳥飛,非大丈夫不能如此度量! 振衣千仞岡,濯足萬里流,非大丈夫不能有此氣節! 珠藏澤自媚,玉韞山含輝,非大丈夫不能有此蘊藉! 月到梧桐上,風來楊柳邊,非大丈夫不能有此襟懷! 處草野之日,不可將此身看得小。 居廊廟之日,不可將此身看得大。 只一個俗念頭,錯做了一生人。 只一雙俗眼目,錯認了一生人。 心不妄念,身不妄動,口不妄言,君子所以存誠。 內不欺己,外不欺人,上不欺天,君子所以慎獨。 不愧父母,不愧兄弟,不愧妻子,君子所以宜家。 不負天子,不負生民,不負所學,君子所以用世。 以性分言,無論父子兄弟,即天地萬物,皆一體耳! 何物非我,於此信得及,則心體廓然矣。 以外物言,無論功名富貴,即四肢百骸,亦軀殼耳! 何物是我,於此信得及,則世味淡然矣。 有補於天地曰功,有關於世教曰名,有學問曰富,有謙恥曰貴,是謂功名富貴。無為曰道,無欲曰德,無習於鄙陋曰文,無近於暖昧曰章,是謂道德文章。 困辱非憂,取困辱為憂。 榮利非樂,忘榮利為樂。 熱鬧華榮之境,一過輒生淒涼。 清真冷淡之為,歷久愈有意味。 心志要苦,意趣要樂,氣度要宏,言動要謹。 心術以光明篤實為第一,容貌以正大老成為第一,言語以簡重真切為第一。 勿吐無益身心之語,勿為無益身心之事,勿近無益身心之人,勿入無益身心之境,勿展無益身心之書。 此生不學一可惜,此日閑過二可惜,此身一敗三可惜。 君子胸中所常體,不是人情是天理。 君子口中所常道,不是人倫是世教。 君子身中所常行,不是規矩是準繩。 休諉罪於氣化!一切責之人事。 休過望於世間!一切求之我身。 自責之外,無勝人之術。 自強之外,無上人之術。 書有未曾經我讀,事無不可對人言。 閨門之事可傳,而後知君子之家法矣。 近習之人起敬,而後知君子之身法矣。 門內罕聞嬉笑怒罵,其家範可知。 座右遍書名論格言,其志趣可想。 慎言動於妻子仆隸之間,檢身心於食息起居之際。 語言間盡可積德,妻子間亦是修身。 晝驗之妻子,以觀其行之篤與否也。 夜考之夢寐,以卜其志之定與否也。 欲理會七尺,先理會方寸。 欲理會六合,先理會一腔。 世人以七尺為性命,君子以性命為七尺。 氣象要高曠,不可疏狂。 心思要縝密,不可瑣屑。 趣味要沖淡,不可枯寂。 操守要嚴明,不可激烈。 聰明者戒太察,剛強者戒太暴,溫良者戒無斷。 勿施小惠傷大體,毋借公道遂私情。以情恕人,以理律己。 以恕己之心恕人,則全交。 以責人之心責己,則寡過。 力有所不能,聖人不以無可奈何者責人。 心有所當盡,聖人不以無可奈何者自諉。 眾惡必察,眾好必察易。 自惡必察,自好必察難。 見人不是,諸惡之根。 見己不是,萬善之門。 不為過三字,昧卻多少良心! 沒奈何三字,抹卻多少體面! 品詣常看勝如我者,則愧恥自增。 享用常看不如我者,則怨尤自泯。 家坐無聊,亦念食力擔夫紅塵赤日。 官階不達,尚有高才秀士白首青衿。 將啼饑者比,則得飽自樂。將號寒者比,則得暖自樂。 將勞役者比,則優閑自樂。將疾病者比,則康健自樂。 將禍患者比,則平安自樂。將死亡者比,則生存自樂。 常思終天抱恨,自不得不盡孝心。 常思度日艱難,自不得不節費用。 常思人命脆薄,自不得不惜精神。 常思世態炎涼,自不得不奮志氣。 常思法網難漏,自不得不戒非為。 常思身命易傾,自不得不忍氣性。 以媚字奉親,以淡字交友,以茍字省費,以拙字免勞,以聾字止謗,以盲字遠色,以吝字防口,以病字醫淫,以貪字讀書,以疑字窮理,以刻字責己,以迂字守禮,以很字立志,以傲字植骨,以癡字救貧,以空字解憂,以弱字禦悔,以悔字改過,以懶字抑奔競風,以惰字屏塵俗事。 對失意人,莫談得意事! 處得意日,莫忘失意時。 貧賤是苦境,能善處者自樂。 富貴是樂境,不善處者更苦。 恩裏由來生害,故快意時須早回頭。 敗後或反成功,故拂心處莫便放手。 深沈厚重,是第一等資質。 磊落豪雄,是第二等資質。 聰明才辯,是第三等資質。 上士忘名,中士立名,下士竊名。 上士閉心,中士閉口,下士閉門。 好訐人者身必危,自甘為愚,適成其保身之智。 好自誇者人多笑,自舞其智,適見其欺人之愚。 閑暇出於精勤,恬適出於只懼。 無思出於能慮,大膽出於小心。 平康之中,有險陰焉。衽席之內,有鴆毒焉。衣食之間,有禍敗焉。 居安慮危,處治思亂。 天下之勢,以漸而成。 天下之事,以積而固。 禍到休愁,也要會救。 福來休喜,也要會受。 天欲禍人,先以微福驕之。 天欲福人,先以微禍儆之。 傲慢之人驟得通顯,天將重刑之也。 疏放之人艱於進取,天將曲赦之也。 小人亦有坦蕩蕩處,無忌憚是已。 君子亦有長戚戚處,終身之憂是已。 水,君子也。其性沖,其質白,其味淡,其為用也,可以浣不潔者而使潔,即沸湯者投以油,亦自分別而不相混,誠哉君子也。油,小人也。其性沈,其質膩,其味濃,其為用也。可以汙潔者而使不潔,倘滾油中投以水,必至激搏而不相容,誠哉小人也。 凡陽必剛,剛必明,明則易知。 凡陰必柔,柔必暗,暗則難測。 稱人以顏子,無不悅者,忘其貧賤而夭。 指人以盜跖,無不怒者,忘其富貴而壽。 事事難上難,舉足常虞失墜。 件件想一想,渾身都是過差。 怒宜實力消融,過要細心檢點。 探理宜柔,優遊涵泳,始可以自得。 決欲宜剛,勇猛奮迅,始可以自新。 懲忿窒欲,其象為損,得力在一忍字。 遷善改過,其象為益,得力在一悔字。 富貴如傳舍,惟謹慎可得久居。 貧賤如敝衣,惟勤儉可以脫卸。 儉則約,約則百善俱興。 侈則肆,肆則百惡俱縱。 奢者富不足,儉者貧有餘,奢者心常貧,儉者心常富。 貪饕以招辱,不若儉而守廉。 幹請以犯義,不若儉而全節。 侵牟以聚怨,不若儉而養心。 放肆以遂欲,不若儉而安性。 靜坐,然後知平日之氣浮。 守默,然後知平日之言躁。 省事,然後知平日之心忙。 閑戶,然後知平日之交濫。 寡欲,然後知平日之病多。 近情,然後知平日之念刻。 無病之身,不知其樂也。病生始知無病之樂。 無事之家,不知其福也,事至始知無事之福。 欲心正熾時,一念著病,興似寒冰。 利心正熾時,一想到死,味同嚼蠟。 有一樂境界,卻有一不樂者相對待。 有一好光景,便有一不好底相乘除。 事不可做盡,言不可道盡,勢不可倚盡,福不可享盡。 不可吃盡,不可穿盡,不可說盡;又要懂得,又要做得,又要耐得。 難消之味休食,難得之物休蓄。 難酬之恩休受,難久之友休交。 難再之時休失,難守之財休積。 難雪之謗休辯,難釋之忿休較。 飯休不嚼便咽,路休不看便走,話休不想便說,事休不想便做,衣要不慎便脫,財休不審便取,氣休不忍便動,友休不擇便交。 為善如負重登山,誌雖已確,而力猶恐不及。 為惡如乘駿走阪,鞭雖不加,而足不禁其前。 防欲如挽逆水之舟,才歇手,便下流。 為善如緣無枝之樹,才住腳,便下墜。 膽欲大,心欲小,智欲圓,行欲方。 真聖賢,決非迂腐。 真豪傑,斷不粗疏。 龍吟虎嘯,以翥鸞翔,大丈夫之氣象。 蠶繭蛛絲,蟻封蚓結,兒女子之經營。 格格不吐,刺刺不休,總是一般語病,請以鶯歌燕語療之。 戀戀不舍,忽忽若忘,各有一種情癡,當以鳶飛魚躍化之。 問消息於蓍龜,疑團空結。 祈福祉於奧竈,奢想徒勞。 謙,美德也,過謙者懷詐。 默,懿行也,過默者藏奸。 直不犯禍,和不害義。 圓融者無詭隨之態,精細者無苛察之心,方正者無乖拂之失,沈默者無陰險之術,誠篤者無椎魯之累,光明者無淺露之病,勁直者無徑情之偏,執持者無拘泥之跡,敏煉者無輕浮之狀。 才不足則多謀,識不足則多事,威不足則多怒,信不足則多言,勇不足則多勞,明不足則多察,理不足則多辯,情不足則多儀。 私恩煦感,仁之賊也。直往輕擔,義之賊也。 足恭偽態,禮之賊也。苛察歧疑,智之賊也。 茍約固守,信之賊也。 有殺之為仁,生之為不仁者。 有取之為義,與之為不義者。 有卑之為禮,尊之為非禮者。 有不知為智,知之為不智者。 有違言為信,踐言為非信者。 愚忠愚孝,實能維天地綱常;惜不遇聖人裁成,未嘗入室。 大詐大奸,偏會建世間功業;倘非有英主駕馭,終必跳梁。 知其不可為而遂委心任之者,達人智士之見也。 知其不可為而亦竭力圖之者,忠臣孝子之心也。 小人只怕他有才,有才以濟之,流害無窮。 君子只怕他無才,無才以行之,雖賢何補! ==敦品類== 欲做精金美玉的人品,定從烈火中鍛來。 思立揭地掀天的事功,須向薄冰上履過。 人以品為重,若有一點卑汙之心,便非頂天立地漢子。 品以行為主,若有一件愧怍之事,即非泰山北斗品格。 人爭求榮乎,就其求之之時,已極人間之辱;人爭恃寵乎,就其恃之之時,已極人間之賤。 丈夫之高華,只在於功名氣節。 鄙夫之炫耀,但求諸服飾起居。 阿諛取容,男子恥為妾婦之道。 本真不鑿,大人不失赤子之心。 君子之事上也,必忠以敬,其接下也,必謙以和。 小人之事上也,必諂必媚,其待下也,必傲以忽。 立朝不是好舍人,自居家不是好處士。 平素不是好處士,則小時不是好學生。 做秀才如處子,要怕人。 既入仕如媳婦,要養人。 歸林下如阿婆,要教人。 貧賤時,眼中不著富貴,他日得志必不驕。 富貴時,意中不忘貧賤,一旦退休必不怨。 貴人之前莫言賤,彼將謂我求其薦。 富人之前莫言貧,彼將謂我求其憐。 小人專望人恩,恩過輒忘。 君子不輕受人恩,受則必報。 處眾以和,貴有強毅不可奪之力。 持己以正,貴有圓通不可拘之權。 使人有面前之譽,不若使人無背後之毀。 使人不乍處之歡,不若使人無久處之厭。 媚若九尾狐,巧如百舌鳥,哀哉羞此七尺之軀! 暴同三足虎,毒比兩頭蛇,惜乎壞爾方寸之地! 到處樞僂,笑伊首何仇於天? 何親於地?終朝籌算,問爾心何輕於命?何重於財? 富兒因求宦傾資,汙吏以黷貨失職。 親兄弟析箸,璧合翻作瓜分。 士大夫愛錢,書香化為銅臭。 士大夫當為子孫造福,不當為子孫求福。 謹家規,崇儉樸,教耕讀,積陰德,此造福也。 廣田宅,結姻援,爭什一,鬻功名,此求福也。 造福者淡而長,求福者濃而短。 士大夫當為此生惜名,不當為此生市名。 敦詩書,尚氣節,慎取與,謹威儀,此惜名也。 競標榜,邀權貴,務矯激,習模棱,此市名也。 惜名者,靜而休;市名者,躁而拙。 士大夫當為一家用財,不當為一家傷財。 濟宗黨,廣束修,救荒歉,助義舉,此用財也。 靡苑囿,教歌舞,奢燕會,聚寶玩,此傷財也。 用財者,損而盈:傷則者,滿而覆。 士大夫當為天下養身,不當為天下惜身。 省嗜欲,減思慮,戒忿怒,節飲食,此養身也。 規利害,避勞怨,營窟宅,守妻子,此惜身也。 養身者,嗇而大,惜身者,膻而細。 ==處事類== 處難處之事愈宜寬,處難處之人愈宜厚,處至急之事愈宜緩,處至大之事愈宜平,處疑難之際愈宜無意。 無事時,常照管此心,兢兢然若有事;有事時,卻放下此心,坦坦然若無事。 無事如有事,提防才可弭意外之變;有事如無事,鎮定方可消局中之危。 當平常之日,應小事宜以應大事之心應之。 蓋天理無小,即目前觀之,便有一個邪正,不可忽慢茍簡,須審理之邪正以應之方可。 及變故之來,處大事宜以處小事之心處之。 蓋人事雖大,自天理觀之,只有一個是非,不可驚惶失措,但憑理之是非以處之便得。 緩事宜急幹,敏則有功。 急事宜緩辦,忙則多錯。 不自反者,看不出一身病痛。 不耐煩者,做不成一件事業。 日日行,不怕千萬里。 常常做,不怕千萬事。 必有容,德乃大。必有忍,事乃濟。 過去事丟得一節是一節 現在事了得一節是一節 未來事省得一節是一節 強不知以為知,此乃大愚。 本無事而生事,是謂薄福。 居處必先精勤,乃能閑暇。凡事務求停妥,然後逍遙。 天下最有受用,是一閑字,然閑字要從勤中得來。 天下最討便宜,是一勤字,然勤字要從閑中做出。 自己做事,切須不可迂滯,不可反覆,不可瑣碎。 代人做事,極要耐得迂滯,耐得反覆,耐得瑣碎。 謀人事如己事,而後慮之也審。 謀己事如人事,而後見之也明。 無心者公,無我者明。 置其身於是非外,而後可以折是非之中。 置其身於利害之外,而後可以觀利害之變。 任事者,當置身利害之外。 建言者,當設身利害之中。 無事時,戒一偷字,有事時,戒一亂字。 將事而能弭,遇事而能救,既事而能挽,此之謂達權,此之謂才。未事而知來,始事而要終,定事而知變,此之謂長慮,此之謂識。 提得起,放得下,算得到,做得完,看得破,撇得開。 救已敗之事者,如馭臨崖之馬,休輕策一鞭。 圖垂成之功者,如挽上灘之舟,莫少停一棹。 以真實肝膽待人,事雖未必成功,日後人必見我之肝膽。 以詐偽心腸處事,人即一時受惑,日後人必見我之心腸。 天下無不可化之人,但恐誠心未至。 天下無不可為之事,只怕立志不堅。 處人不可任己意,要悉人之情。 處事不可任己見,要悉事之理。 見事貴乎明理,處事貴乎心公。 於天理汲汲者,於人欲必淡。 於私事耽耽者,於公務必疏。 於虛文熠熠者,於本實必薄。 君子當事,則小人皆為君子。 至此不為君子,真小人也。 小人當事,則中人皆為小人,至此不為小人,真君子也。 居官先厚民風,處事先求大體。 論人當節取其長,曲諒其短。 做事必先審其害,後計其利。 小人處事,於利合者為利,於利背者為害。 君子處事,於義合者為利,於義背者為害。 只人情世故熟了,甚麽大事做不到? 只天理人心合了,甚麽好事做不成? 只一事不留心,便有一事不得其理。 只一物不留心,便有一物不得其所。 事到手,且莫急,便要緩緩想。 想得時,切莫緩,便要急急行。 事有機緣,不先不後,剛剛湊巧。 命若蹭蹬,走來走去,步步踏空。 ==接物類== 事屬暖昧,要思回護他,著不得一點攻訐的念頭。 人屬寒微,要思矜禮他,著不得一毫傲睨的氣象。 凡一事而關人終身,縱確見實聞,不可著口。 凡一語而傷我長厚,雖閑談酒謔,慎勿形言。 嚴著此心以拒外誘,須如一團烈火,遇物即燒。 寬著此心以待同群,須如一片陽春,無人不暖。 待己當從無過中求有過,非獨進德,亦且免患。 待人當於有過中求無過,非但存厚,亦且解怨。 事後而議人得失,吹毛索垢,不肯絲毫放寬;試思己當其局未必能效彼萬一。 旁觀而論人短長,抉隱摘微,不留些須余地;試思己受其毀,未必能安意順承。 遇事只一味鎮定從容,雖紛若亂絲,終當就緒。 待人無半毫矯偽欺詐,縱狡如山鬼,亦自獻誠。 公生明,誠生明,從容生明。 人好剛,我以柔勝之。 人用術,我以誠感之。 人使氣,我以理屈之。 柔能制剛,遇赤子而賁、育失其勇。 訥能屈辯,逢喑者而儀、秦拙於詞。 困天下之智者,不在智而在愚。 窮天下之辯者,不在辯而在訥。 伏天下之勇者,不在勇而在怯。 以耐事,了天下之多事。 以無心息天下之爭心。 何以息謗?曰無辯。 何以止怨?曰不爭。 人之謗我也,與其能辯,不如能容。 人之侮我也,與其能防,不如能化。 是非窩裏,人用口,我用耳。 熱鬧場中,人向前,我落後。 觀世間極惡事,則一咎一慝,盡可優容。 念古來極冤人,則一毀一辱,何須計較! 彼之理是,我之理非,我讓之。 彼之理非,我之理是,我容之。 能容小人,是大人。能培薄德,是厚德。 我不識何等為君子?但看每事肯吃虧的,便是。 我不識何等為小人,但看每事好便宜的,便是。 律身惟廉為宜,處世以退為尚。 以仁義存心,以勤儉作家,以忍讓接物。 徑路窄處,留一步與人行。 滋味濃底,減三分讓人嘗。 任難任之事,要有力而無氣。 處難處之人,要有知而無言。 窮寇不可追也,遁辭不可攻也,貧民不可威也。 禍莫大於不仇人,而有仇人之辭色。 恥莫大於不恩人,而作恩人之狀態。 恩怕先益後損,威怕先松後緊。 善用威者不輕怒,善用恩者不妄施。 寬厚者,毋使人有所恃。 精明者,不使人無所容。 事有知其當變,而不得不因者,善救之而已矣。 人有知其當退,而不得不用者,善馭之而已矣。 輕信輕發,聽言之大戒也。 愈激愈厲,責善之大戒也。 處事須留余地,責善切戒盡言。 施在我有餘之惠,則可以廣德。 留在人不盡之情,則可以全交。 古人愛人之意多,故人易於改過;而視我也常親,我之教益易行。 今人惡人之意多,故人甘於自棄;而視我也常仇,我之言必不入。 喜聞人過,不若喜聞己過。 樂道己善,何如樂道人善。 聽其言,必觀其行,是取人之道。 師其言,不問其行,是取善之方。 論人之非,當原其心,不可徒泥其跡。 取人之善,當據其跡,不必深究其心。 小人亦有好處,不可惡其人,並沒其是。 君子亦有過差,不可好其人,並飾其非。 小人固當遠,然斷不可顯為仇敵。 君子固當親,然亦不可曲為附和。 待小人宜寬,防小人宜嚴。 聞惡不可遽怒,恐為讒夫泄忿。 聞善不可就親,恐引奸人進身。 先去私心,而後可以治公事。 先平己見,而後可以聽人言。 修己以清心為要,涉世以慎言為先。 惡莫大於縱己之欲,禍莫大於言人之非。 人生惟酒色機關,須百煉此身成鐵漢。 世上有是非門戶,要三緘其口學金人。 工於論人者,察己常闊疏。 狃於訐直者,發言多弊病。 人情每見一人,始以為可親;久而厭生,又以為可惡。 非明於理而復體之以情,未有不割席者。 人情每處一境,始以為甚樂;久而生厭,又以為甚苦。非平其心,而復濟之以養,未有不思遷者。 觀富貴人,當觀其氣概,如溫厚和平者,則其榮必久,而其後必昌。 觀貧賤人,當觀其度量,如寬宏坦蕩者,則其福必臻,而其家必裕。 寬厚之人,吾師以養量。慎密之人,吾師以煉識。 慈惠這人,吾師以禦下。儉約之人,吾師以居家。 明通之人,吾師以生慧。質樸之人,吾師以藏拙。 才智之人,吾師以應變。緘默之人,吾師以存神。 謙恭善下之人,吾師以親師友。 博學強識之人,吾師以廣見聞。 居視其所親,富視其所與,達視其所舉,窮視其所不為,貧視其所不取。 取人之直,恕其戇。取人之樸,恕其愚。 取人之介,恕其隘。取人之敬,恕其疏。 取人之辯,恕其肆,取人之信,恕其拘。 遇則鯁人,須耐他戾氣。遇駿逸人,須耐他妄氣。 遇樸厚人,須耐他滯氣。遇佻達人,須耐他浮氣。 人褊急,我受之以寬宏。 人險仄,我平之以坦蕩。 奸人詐而好名,他行事有確似君子處。 迂人執而不化,其決裂有甚於小人時。 持身不可太皎潔,一切汙辱垢穢,要茹納得。 處世不可太分明,一切賢愚好醜,要包容得。 宇宙之大,何物不有?使擇物而取之,安得別立宇宙,置此所含之物? 人心之廣,保人不容,使擇人而好之,安有別個人心,復容所惡之人? 德盛者,其心和平,見人皆可取,故口中所許可者多。 德薄者,其心刻傲,見人皆可憎,故目中所鄙棄者眾。 律己宜帶秋風,處世須帶春風。 善處身者,必善處世;不善處世,賊身者也。 善處世者,必嚴修身,不嚴修身,媚世者也。 愛人而人不愛,敬人而人不敬,君子必自反也。 愛人而人即愛,敬人而人即敬,君子益加謹也。 人若近賢良,譬如紙一張;以紙包蘭麝,因香而得香。 人若近邪友,譬如一枝柳;以柳貫魚鱉,因臭而得臭。 人未己知,不可急求其知。 人未己合,不可急與之合。 落落者難合,一合便不可離。 欣欣者易親,乍親忽然成怨。 能媚我者,必能害我,宜加意防之。 肯規予者,必肯助予,宜傾心聽之。 出一個大傷元氣進士,不如出一個能積陰德平民。 交一個讀破萬卷邪士,不如交一個不識一字端人。 無事時,埋藏著許多小人,多事時,識破了許多君子。 一種人難悅亦難事,只是度量褊狹,不失為君子。 一種人易事亦易悅,這是貪汙軟弱,不免為小人。 大惡多從柔處伏,慎防綿裹之針。 深仇常自愛中來,宜防刀頭之蜜。 惠我者小恩,攜我為善者大恩。 害我者小仇,引我為不善者大仇。 毋受小人私恩,受則恩不可酬。 毋犯士夫公怒,犯則怒不可救。 喜時說盡知心,到失歡須防發泄。 惱時說盡傷心,恐再好自覺羞慚。 盛喜中勿許人物,盛怒中勿答人言。 頑石之中,良玉隱焉! 寒灰之中,星火寓焉! 靜坐常思己過,閑談莫論人非。 對癡人莫說夢話,防所誤也。 見短人莫說矮話,避所忌也。 面諛之詞,有識者未必悅心。 背後之議,受憾者常至刻骨。 攻人之惡毋太嚴,要思其堪受。 教人以善毋過高,當使其可從。 互鄉童子則進之,開其善也。 闕黨童子則抑之,勉其學也。 不可無不可,一世之識。 不可有不可,一人之心。 事有急之不白者,緩之或自明,毋急躁以速其戾。 人有操之不從者,縱之或自化,毋操切以益其頑。 遇矜才者,毋以才相矜;但以愚敵其才,便可壓倒。 遇炫奇者,毋以奇相炫;但以常敵其奇,便可破除。 直道事人,虛衷禦物。 豈能盡如人意,但求不愧我心。 不近人情,舉足盡是危機。 不休物情,一生俱成夢境。 己性不可任,當用逆法制之,其道在一忍字。 人性不可拂,當用順法調之,其道在一恕字。 仇莫深於不體人之私,而又苦之。 禍莫大於不諱人之短,而又訐之。 辱人以不堪必反辱,傷人以已甚必反傷。 處富貴之時,要知貧賤的痛癢。 值少壯之日,須念衰老的辛酸。 入安樂之場,當體患難人景況。 居旁觀之地,務悉局內人苦心。 臨事須替別人想,論人先將自己想。 欲勝人者先自勝,欲論人者先自論,欲知人者先自知。 待人三自反,處世兩如何。 待富貴人,不難有禮而難有體。 待貧賤人,不難有恩而難有禮。 對愁人勿樂,對哭人勿笑,對失意人勿矜。 見人背語,勿傾耳竊聽。 入人私室,勿側目旁觀。 到人案頭,勿信手亂翻。 不蹈無人之室,不入有事之門,不處藏物之所。 俗語近於市,纖語近於娼,諢語近於優。 聞君子議論,如啜苦茗;森嚴之後,甘芳溢頰。 聞小人諂笑,如嚼糖霜;爽美之後,寒冱凝胸。 凡為外所勝者,皆內不足。凡為邪所奪者,皆正不足。 存乎天者,於我無與也;窮通得喪,吾聽之而已。 存乎我者,於人無與也;毀譽是非,吾置之而已。 小人樂聞君子之過,君子恥聞小人之惡。 慕人善者,勿問其所以善;恐擬議之念生,而效法之念微矣! 濟人窮者,勿問其所以窮;恐憎惡之心生,而惻隱之心泯矣! 時窮勢蹙之人,當原其初心。 功成名立之士,當觀其末路。 蹤多歷亂,定有必不得已之私。 言到支離,才是無可奈何之處。 惠不在大,在乎當厄。 怨不在多,在乎傷心。 毋以小嫌疏至戚,毋以新怨忘舊恩。 兩惠無不釋之怨,兩求無不合之交,兩怒無不成之禍。 古之名望相近,則相得。 今之名望相近,則相妒。 ==齊家類== 勤儉,治家之本。和順,齊家之本。 謹慎,保家之本。詩書,起家之本。 忠孝,傳家之本。 天下無不是底父母,世間最難得者兄弟。 以父母之心為心,天下無不友之兄弟。 以祖宗之心為心,天下無不知之族人。 以天地之心為心,天下無不愛之民物。 人君以天地之心為心,人子以父母之心為心,天下無不一之心矣。臣工以朝廷之事為事,奴仆以家主之事為事,天下無不一之事矣。 孝莫辭勞,轉眼便為人父母。 善毋望報,回頭但看爾兒孫。 子之孝,不如率婦以為孝,婦能養親者也。 公姑得一孝婦,勝如得一孝子。 婦之孝,不如導孫以為孝,孫能娛親者也。 祖父得一孝孫,又增一輩孝子。 父母所欲為者,我繼述之。 父母所重念者,我親厚之。 婚而論財,究也夫婦之道喪。 葬而求福,究也父子之恩絕。 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是也。 君子有百世之養,邱墓是也。 兄弟一塊肉,婦人是刀錐。 兄弟一釜羹,婦人是鹽梅。 兄弟和,其中自樂。子孫賢,此外何求! 心術不可得罪於天地,言行要留好樣與兒孫。 現在之福,積自祖宗者,不可不惜。 將來之福,貽於子孫者,不可不培。 現在之福如點燈,隨點則隨竭。 將來之福如添油,愈添則愈明。 問祖宗之澤,吾享者是,當念積累之難。 問子孫之福,吾貽者是,要思傾覆之易。 要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吾謂昨日以前,爾祖爾父,皆前世也。 要知後世因,今生作者是;吾謂今日以後,爾子爾孫,皆後世也。 祖宗富貴,自詩書中來,子孫享富貴,則棄詩書矣。 祖宗家業,自勤儉中來,子孫享家業,則忘勤儉矣。 近處不能感動,未有能及遠者。 小處不能調理,未有能治大者親者不能聯屬,未有能格疏者。 一家生理不能全備,未有能安養百姓者。 一家子弟不率規矩,未有能教誨他人者。 至樂無如讀書,至要莫如教子。 子弟有才,制其愛毋弛其誨,故不以驕敗。 子弟不肖,嚴其誨毋薄其愛,故不以怨離。 雨澤過潤,萬物之災也。 恩崇過禮,臣妾之災也。 情愛過義,子孫之災。 安詳恭敬,是教小兒第一法。 公正嚴明,是做家長第一法。 人一心先無主宰,如何整理得一身正當? 人一身先無規矩,如何調劑得一家肅穆? 融得性情上偏私,便是大學問。 消得家庭中嫌隙,便是大經綸。 遇朋友交遊之失,宜剴切,不宜遊移。 處家庭骨肉之變,宜委曲,不宜激烈。 未有和氣萃焉,而家不吉昌者。 未有戾氣結焉,而家不衰敗者。 閨門之內,不出戲言;則刑於之化行矣。 房帷之中,不聞戲笑,則相敬之風著矣。 人之於嫡室也,宜防其蔽子之過。 人之於繼室也,宜防其誣子之過。 仆雖能,不可使與內事。 妻雖賢,不可使與外事。 奴仆得罪於我者尚可恕,得罪於人者不可恕。 子孫得罪於人者尚可恕,得罪於天者不可恕。 奴之不祥,莫大於傳主人之謗語。主之不祥,莫大於行仆婢之譖言。 治家嚴,家乃和。居鄉恕,鄉乃睦。 治家忌寬,而尤忌嚴。 居家忌奢,而尤忌嗇。 無正經人交接,其人必是奸邪。 無窮親友往來,其家必然勢利。 日光照天,群物皆作,人靈於物,寐而不覺,是謂天起人不起,必為天神所譴。 如君上臨朝,臣下高臥失誤,不免罰責。 夜漏三更,群物皆息,人靈於物,煙酒沈溺,是謂地眠人不眠,必為地祈所訶。 如家主欲睡,仆婢喧鬧不休,定遭鞭笞。 樓下不宜供神,慮樓上之穢褻。 屋後必須開戶,防屋前之火災。 ==從政類== 眼前百姓即兒孫,莫謂百姓可欺,且留下兒孫地步。 堂上一官稱父母,漫道一官好做,還盡些父母恩情。 善體黎庶情,此謂民之父母。 廣行陰騭事,以能保我子孫。 封贈父祖,易得也,無使人唾罵父祖,難得也。 恩蔭子孫,易得也,無使我毒害子孫,難得也。 潔己方能不失己,愛民所重在親民。 朝廷立法不可不嚴,有司行法不可不恕。 嚴以馭役而寬以恤民, 極於揚善而勇於去奸 緩於催科而勤於撫字。 催科不擾,催科中撫字。 刑罰不差,刑罰中教化。 刑罰當寬處即寬,草木亦上天生命。 財用可省時便省,絲毫皆下民脂膏。 居家為婦女們愛憐,朋友必多怒色。 做官為衙門人歡喜,百姓定有怨聲。 官不必尊顯,期於無負君親。 道不必博施,要在有裨民物。 祿豈須多,防滿則退。 年不待暮,有疾便辭。 天非私富一人,托以眾貧者之命。 天非私貴一人,托以眾賤者之身。 住世一日,要做一日好人。 為官一日,要行一日好事。 貧賤人櫛風沐雨,萬苦千辛;自家血汗自家消受,天之鑒察猶恕。 富貴人衣稅食租,擔爵受祿;萬民血汗一人消受,天之督責更嚴。 平日誠以治民,而民信之,則凡有事於民,無不應矣。 平日誠以事天,而天信之,則凡有禱於天,無不應矣。 平民肯種德施惠,便是無位底卿相。 士夫徒貪權希寵,竟成有爵底乞兒。 無功而食,雀鼠是已。 肆害而食,虎狼是已。 毋矜清而傲濁,毋慎大而忽小,毋勤始而怠終。 勤能補拙,儉以養廉。 居官廉,人以為百姓受福,予以為錫福於子孫者不淺也,曾見有約已裕民者,後代不昌大耶? 居官濁,人以為百姓受害,予以為貽害於子孫者不淺也。 曾見有瘠眾肥家者,歷世得久長耶? 以林臯安樂懶散心做官,未有不荒怠者。 以在家治生營產心做官,未有不貪鄙者。 念念用之君民,則為吉士。 念念用之套數,則為俗吏。念念用之身家,則為賊臣。 古之從仕者養人,今之從仕者養己。 今之居官也,在下民身上做工夫。古之居官也,在上官眼底做工夫。 在家者不知有官,方能守分。 在官者不知有家,方能盡分。 君子當官任職,不計難易;而志在濟人,故動輒成功。 小人茍祿營私,只任便安;而意在利己,故動多敗事。 職業是當然底,每日做他不盡,莫要認作假。 權勢是偶然底,有日還他主者,莫要認作真。 一切人為惡,猶可言也,惟讀書人不可為惡;讀書人為惡,更無教化之人矣。 一切人犯法,猶可言也,惟做官人不可犯法;做官人犯法,更無禁治之人也。 士大夫濟人利物,宜居其實,不宜居其名,居其名則德損。 士大夫憂國為民,當有其心,不當有其語,有其語則毀來。 以處女之自愛者愛身,以嚴父之教子者教士。 執法如山,守身如玉,愛民如子,去蠹如仇。 陷一無辜,與操刀殺人者何別? 釋一大憝,與縱虎傷人者無殊! 針芒刺手,茨棘傷足,舉體痛楚,刑慘百倍於此,可以喜怒施之乎! 虎豹在前,坑阱在後,百般呼號,獄犴何異於此?可使無辜坐之乎! 官雖至尊,決不可以人之生命,佐己之喜怒。 官雖至卑,決不可以己之名節, 佐人之喜怒 聽斷之官,成心必不可有。 任事之官,成算必不可無。 無關緊要之票,概不標判,則吏胥無權。 不相交涉之人,概不往來,則關防自密。 無辜牽累難堪,非緊要,只須兩造對質,保全多少身家。 疑案轉移甚大,無確據,便當末減從寬,休養幾人性命。 呆子之患,深於浪子,以其終無轉智。 昏官之害,甚於貪官,以其狼籍及人。 官肯著意一分,民受十分之惠。 上能吃苦一點,民沾萬點之恩。 禮繁則難行,卒成廢閣之書。 法繁則易犯,益甚決裂之罪。 善啟迪人心者,當因其所明而漸通之,毋強開其所閉。善移易風俗者。 當困其所易而漸反之,毋強矯其所難。 非甚不便於民,且莫妄更。 非大有益於民,則莫輕舉情有可通,莫將舊有者,過裁抑以生寡恩之怨。事在得已,莫將舊無者,妄增設以開多事之門。 為前人者,無干譽矯情,立一切不可常之法,以難後人。 為後人者,無矜能露跡,為一朝即改革之政,以苦前人。 事在當因,不為後人開無故之端。 事在當革,無使後人長不救之禍。 利在一身勿謀也,利在天下者謀之。 利在一時勿謀也,利在萬世者謀之。 莫為嬰兒之態,而有大人之器。 莫為一身之謀,而有天下之志。 莫為終身之計,而有後世之慮。 用三代以前見識,而不失之迂。 就三代以後家數,而不鄰於俗。 大智興邦,不過集眾思。 大愚誤國,只為好自用。 吾爵益高,吾誌益下。 吾官益大,吾心益小。 吾祿益厚,吾施益博。 安民者何?無求於民,則民安矣。 察吏者何?無求於吏,則吏察矣。 不可假公法以報私仇,不可假公法以報私德。 天德只是個無我,王道只是個愛人。 惟有主,則天地萬物自我而立。 必無私,斯上下四旁咸得其平。 治道之要,在知人。君德之要,在體仁。 禦臣之要,在推誠。用人之要,在擇言。 理財之要,在經制。足用之要,在薄斂。 除寇之要,在安民。 未用兵時,全要虛心用人。 既用兵時,全要實心活人。 天下不可一日無君,故夷齊非湯武,明臣道也。不然,則亂臣接踵而難為君。 天下不可一日無民,故孔孟是湯武,明君道也。不然,則暴君接踵而難為民。 廟堂之上,以養正氣為先。 海宇之內,以養元氣為本。 人身之所重者元氣,國家之所重者人才。 ==惠吉類== 聖人斂福,君子考祥。 作德日休,為善最樂。 開卷有益,作善降祥。 崇德效山,藏器學海。 群居守口,獨坐防心。 知足常樂,能忍自安。 窮達有命,吉凶由人。 以鏡自照見形容,以心自照見吉凶。 善為至寶,一生用之不盡。 心作良田,百世耕之有餘。 世事讓三分,天空地闊。 心田培一點,子種孫收。 要好兒孫,須方寸中放寬一步。 欲成家業,宜凡事上吃虧三分。 留福與兒孫,未必盡黃金白鏹。 種心為產業,由來皆美宅良田。 存一點天理心,不必責效於後,子孫賴之。 說幾句陰騭話,縱未盡施於人,鬼神鑒之。 非讀書,不能入聖賢之域。 非積德,不能生聰慧之兒。 多積陰德,諸福自至,是取決於天。 盡力農事,加倍收成,是取決於地。 善教子孫,後嗣昌大,是取決於人。 事事培元氣,其人必壽,念念存本心,其後必昌。 勿謂一念可欺也,須知有天地鬼神之鑒察。 勿謂一言可輕也,須知有前後左右之竊聽。 勿謂一事可忽也,須知有身家性命之關系。 勿謂一時可逞也,須知有子孫禍福之報應。 人心一念之邪,而鬼在其中焉;因而欺侮之,播弄之,晝見於形像,夜見於夢魂,必釀其禍而後已。 故邪心即是鬼,鬼與鬼相應,又何怪乎! 人心一念之正,而神在其中焉。 因而鑒察之,呵護之,上至於父母,下至於兒孫,必致其福而後已。 故正心即是神,神與神相親,又何疑乎! 終日說善言,不如做了一件。 終身行善事,須防錯了一件。 物力艱難,要知吃飯穿衣,談何容易! 光陰迅速,即使讀書行善,能有幾多? 只字必惜,貴之根也;粒米必珍,富之源也。 片言必謹,福之基也;微命必護,壽之本也。 作踐五穀,非有奇禍,必有奇窮。 愛惜只字,不但顯榮,亦當延壽。 茹素,非聖人教也;好生,則上天意也。 仁厚刻薄,是修短關。 謙抑盈滿,是禍福關。 勤儉奢惰,是貧富關。 保養縱欲,是人鬼關。 造物所忌,曰刻曰巧。 萬類相感,以誠以忠。 做人無成心,便帶福氣。 做事有結果,亦是壽征。 執拗者福輕,而圓通之人,其福必厚。 急躁者壽夭,而寬宏之士,其壽必長。 謙卦六爻皆吉,恕字終身可行。 作本色人,說根心話,幹近情事。 一點慈愛,不但是積德種子,亦是積福根苗。 試看那有不慈愛底聖賢? 一念容忍,不但是無量德器,亦是無量福田。 試看那有不容忍底君子? 好惡之念,萌於夜氣,息之於靜也。 惻隱之心,發於乍見,感之於動也。 塑像棲神,盍歸奉親;造院居僧,盍往救貧。 費千金而結納勢豪,孰若傾半瓢之粟,以濟饑餓! 千楹而招來賓客,何如葺數椽之茅,以庇孤寒! 憫濟人窮,雖分文升合,亦是福田。 樂與人善,即只字片言,皆為良藥。 謀占田園決生敗子,尊崇師傅,定產賢郎。 平居寡欲養身,臨大節則達生委命。 治家量入為出,幹好事則仗義輕財。 善用力者就力,善用勢者就勢。 善用智者就智,善用財者就財。 身世多險途,急須尋求安宅。 光陰同過客,切莫汩沒主翁。 莫忘祖父積陰功,須知文字無權,全賃陰騭。 最怕生平壞心術,畢竟主司有眼,如見心田。 天下第一種可敬人,忠臣孝子。 天下第一種可憐人,寡婦孤兒。 孝子百世之宗;仁人,天下之命。 形之正,不求影之直而影自直。 聲之平,不求響之和而響自和。 德之崇,不求名之遠而名自遠。 有陰德者,必有陽報。 有隱行者,必有昭名。 施必有報者,天地之定理,仁人述之以勸人。 施不望報者,聖賢之盛心,君子存之以濟世。 面前的理路要放得寬,使人無不平之嘆。 身後的惠澤要流得遠,令人有不匱之思。 不可不存時時可死之心,不可不行步步求生之事。 作惡事,須防鬼神知。幹好事,莫怕旁人笑。 吾本薄福人,宜行惜福事。 吾本薄德人,宜行積德事。 薄福者必刻薄,刻薄則福愈薄矣。 厚福者必寬厚,寬厚則福益厚矣。 有工夫讀書,謂之福。有力量濟人,謂之福。 有著述行世,謂之福。有聰明渾厚之見,謂之福,無是非到耳,謂之福。無疾病纏身,謂之福。 無塵俗攖心,謂之福。無兵凶荒歉之歲,謂之福。 從熱鬧場中,出幾句清冷言語,便掃除無限殺機。 向寒微路上,用一點赤熱心腸,自培植許多生意。 入瑤樹瓊林中皆寶,有謙德仁心者為祥。 談經濟外,寧談藝術,可以給用。 談日用外,寧談山水,可以息機。 談心性外,寧談因果,可以勸善。 藝花可以邀蝶,壘石可以邀雲,栽松可以邀風,植柳可以邀蟬,貯水可以邀萍,築臺可以邀月,種焦可以邀雨,藏書可以邀友,積德可以邀天。 作德日休,是謂福地。 居易俟命,是謂洞天。 心地上無波濤,隨在皆風恬浪靜。 性天中有化育,觸處見魚躍鳶飛。 貧賤憂戚,是我分內事,當動心忍性,靜以俟之,更行一切善,以斡轉之;富貴福澤,是我分外事,當保泰持盈,慎以守之,更造一切福,以凝承之。 世網那能跳出,但當忍性耐心,自安義命,即網羅中之安樂窩。 塵務豈能盡捐,惟不起爐作竈,自取糾纏,即火坑中之清涼散也。 熱不可除,而熱惱可除,秋在清涼臺上。 窮不可遣,而窮愁可遣,春生安樂窩中。 富貴貧賤,總難稱意,知足即為稱意。 山水花竹,無恒主人,得閑便是主人。 要足何時足,知足便足。 求閑不得閑,偷閑即閑。 知足常足,終身不辱。知止常止,終身不恥。 急行緩行,前程總有許多路。 逆取順取,命中只有這般財。 理欲交爭,肺腑成為吳越。 物我一體,參商終是弟兄。 以積貨財之心積學問,以求功名之心求道德,以愛妻子之心愛父母,以保爵位之心保國家。 移作無益之費以作有益,則事舉。 移樂宴樂之時以樂講習,則智長。 移信異端之意以信聖賢,則道明。 移好財色之心以好仁義,則德立。 移計利害之私以計是非,則義精。 移養小人之祿以養君子,則國治。 移輸和戎之貲以輸軍國,則兵足。 移保身家之念以保百姓,則民安。 做大官底,是一樣家數。 做好人底,是一樣家數。 潛居盡可以為善,何必顯宦!躬行孝弟,志在聖賢。 纂述先哲格言,刊刻廣布,行見化行一時,澤流後世,事業之不朽,蔑以加焉。貧賤盡可以積福,何必富貴! 存平等心,行方便事,效法前人,懿行訓俗型方,自然誼敦宗族,德被鄉鄰,利濟之無窮,孰大於是。 一時勸人以口,百世勸人以書。 靜以修身,儉以養德,入則篤行,出則友賢。讀書者不賤,守田者不饑,積德者不傾,擇交者不敗。 明鏡止水以澄心,泰山喬以立身,青天白日以應事,霽月光風以待人。 省費醫貧,彈琴醫躁,獨臥醫淫,隨緣醫愁,讀書醫俗。 以鮮花視美色,則孽障自消。 以流水聽弦歌,則性靈何害? 養德宜操琴,煉智宜彈棋,遣情宜賦詩,輔氣宜酌酒,解事宜讀史,得意宜臨書,靜坐宜焚香,醒睡宜嚼茗,體物宜展畫,適境宜按歌,閱候宜灌花,保形宜課藥,隱心宜調鶴,孤況宜聞蛩,涉趣宜觀魚,忘機宜飼雀,幽尋宜藉草,淡味宜掬泉,獨立宜望山,閑吟宜倚樓,清談宜翦燭,狂嘯宜登臺,逸興宜投壺,結想宜欹枕,息緣宜閉戶,探景宜攜囊,爽致宜臨風,愁懷宜佇月,倦遊宜聽雨,元悟宜對雪,辟寒宜映日,空累宜看雲,談道宜訪友,福後宜積德。 ==悖凶類== 富貴家不肯從寬,必遭橫禍。 聰明人不肯學厚,必夭天年。 倚勢欺人,勢盡而為人欺。 恃財侮人,財散而受人侮。 暗裏算人者,算的是自家兒孫。 空中造謗者,造的是本身罪孽。 飽肥甘,衣輕,不知節者損福。 廣積聚,驕福貴,不知止者殺身。 文藝自多,浮薄之心也。 富貴自雄,卑陋之見也。 位尊身危,財多命殆。 機者禍福所由伏,人生於機,即死於機也。 巧者鬼神所最忌,人有大巧,必有大拙也。 出薄言,做薄事,存薄心,種種皆薄,未免災及其身。 設陰謀,積陰私,傷陰騭,事事皆陰,自然殃流後代。 積德於人所不知,是謂陰德;陰德之報,較陽德倍多。 造惡於人所不知,是謂陰惡;陰惡之報,較陽惡加慘。 家運有盛衰,久暫雖殊,消長循環如晝夜。 人謀分巧拙,智愚各別,鬼神彰癉最嚴明。 天堂無路則已,有君子登。 地獄無門則已,有小人入。 為惡畏人知,惡中冀有轉念。 為善欲人知,喜處即是惡根。 謂鬼神之無知,不應祈福。 謂鬼神之有知,不當為非。 勢可為惡而不為,即是善。 力可行善而不行,即是惡。 於福作罪,其罪非輕! 於苦作福,其福最大! 行善如春園之草,不見其長,日有所增。 行惡如磨刀之磚,不見其消,日有所損。 使為善而父母怒之,兄弟怨之,子孫羞之,宗族鄉黨賤惡之,如此而不為善,可也。 為善則父母愛之,兄弟悅之,子孫榮之,宗教鄉黨敬信之,何苦而不為善! 使為惡而父母愛之,兄弟悅之,子孫榮之,宗族鄉黨敬信之,如此而為惡,可也。 為惡則父母怒之,兄弟怨之,子孫羞之,宗族鄉黨賤惡之,何苦而必為惡! 為善之人,非獨其宗族親戚愛之,朋友鄉黨敬之,雖鬼神亦陰相之。 為惡之人,非獨其宗族親戚叛之,朋友鄉黨怨之,雖鬼神亦陰殛之。 為一善而此心快愜,不必自言,而鄉黨稱譽之,君子敬禮之,鬼神福祚之,身後傳誦之。 為一惡而此心愧怍,雖欲掩護,而鄉黨傳笑之,王法刑辱之,鬼神災禍之,身後指說之。 一命之士,茍存心於愛物,於人必有所濟。 無用之人,茍存心於利已,於人必有所害。 膏梁積於家,而剝削人之糠覆,終必自亡其膏梁。 文繡充於室,而攘取人之敝裘,終必自喪其文繡。 天下無窮大好事,皆由於輕利之一念;利一輕,則事事悉屬天理;為聖為賢,從此進基。 天下無窮不肖事,皆由於重利之一念;利一重,則念念皆違人心,為盜為跖從此直入。 清欲人知,人情之常。今吾見有貪欲人知者矣,朵其頤,垂其涎,惟恐人誤視為靈龜而不飽其欲也。 善不自伐,盛德之事,今吾見有自伐其惡者矣;張其牙,露其抓,惟恐人不識為猛虎而不畏其威也。 以奢為有福,以殺為有祿,以淫為有緣,以詐為有謀,以貪為有為,以吝為有守,以爭為有氣,以嗔為有威,以賭為有技,以訟為有才。 謀館如鼠,得館如虎,鄙主人而薄弟子者,塾師之無恥也。 賣藥如仙,用藥如顛,故福集而慶長。鄙夫胸懷苛刻,事事以苛刻為能,故祿薄而澤短。 充一個公己公人心,便是吳越一家。 任一個自私自利心,便是父子仇讎。 理以心為用,心死於欲則理滅,如根株斬而本亦壞也。 心以理為本,理被欲害則心亡,如水泉竭而河亦幹也。 魚與水相合,不可離也,離水則魚槁矣。 形與氣相合,不可離也,離氣則形壞矣。 心與理相合,不可離也,離理則心死矣。 天理是清虛之物,清虛則靈,靈則活。 人欲是渣滓之物,渣滓則蠢,蠢則死。 毋以嗜欲殺身,毋以貨財殺子孫,毋以政事殺百姓,毋以學術殺天下後世。 毋執去來之勢而救權,毋固得喪之位而為寵。 毋恃聚散之財而為利,毋認離合之形而為我。 貪了世味的滋益,必招性分的損。 討了人事的便宜,必吃天道的虧。 精工言語,於行事毫不相干,照管皮毛,與性靈有何關涉! 荊棘滿野,而望收嘉禾者愚。 私念滿胸,而欲求福應者悖。 莊敬非但日強也,凝心靜氣,覺分陰寸晷,倍自舒長。安肆非但曰偷也,意縱神馳,雖累月經年,亦形迅駛。自家過惡自家省,待禍敗時,省已遲矣。 自家病痛自家醫,待死亡時,醫已晚矣。 多事為讀書第一病。多欲為養生第一病。 多言為涉世第一病。多智為立心第一病。 多費為作家第一病。 今之用人,只怕無去處,不知其病根在來處。 今之理財,只怕無來處,不知其病根在去處。 貧不足羞,可羞是貧而無誌。 賤不足惡,可惡是賤而無能。 老不足嘆,可嘆是老而無成。 死不足悲,可悲是死而無補。 事到全美處,怨我者難開指摘之端。 行到至汙處,愛我者莫施掩護之法。 衣垢不湔,器缺不補,對人猶有慚色。 行垢不湔,德缺不補,對天豈無愧心。 供人欣賞,儕風月於煙花,是曰褻天。 逞我機鋒,借詩書以戲謔,是名侮聖。 罪莫大於褻天,惡莫大於無恥,過莫大於多言。 言語之惡,莫大於造誣。 行事之惡,莫大於苛刻。 心術之惡,莫大於深險。 談人之善,澤於膏沐。 暴人之惡,痛於戈矛。 當厄之施,甘為時雨。 傷心之語,毒於陰冰。 陰嚴積雨之險奇,可以想為文境,不可設為心境。 華林映日之綺麗,可以假為文情,不可以為世情。 巢父洗耳以鳴高,予以為耳其竇也,其言已入於心矣,當剖心而浣之。 陳仲出哇以示潔,予以為哇其滓也,其味已入於腸矣,當腸而滌之。 詆緇黃之背本宗,或矜帶壞聖賢名教。 詈青紫之忘故友,乃衡茅傷骨肉天倫。 炎涼之態,富貴甚於貧賤。嫉妒之心,骨肉甚於外人。 兄弟爭財,父遺不盡不止。 妻妾爭寵,夫命不死不休。 受連城而代死,貪者不為,然死利者何須連城? 攜傾國以待殂,淫者不敢,然死色者何須傾國! 病危烏獲,雖童子制梃可撻。 臭腐王嬙,惟狐貍鉆穴相窺。 聖人悲時憫俗,賢人痛世疾俗。 眾人混世逐俗,小人敗常亂俗。 讀書為身上之用,而人以為紙上之用。 做官乃造福之地,而人以為享福之地。 壯年正勤學之日,而人以為養安之日。 科第本消退之根,而人以為長進之根。 盛者衰之始,福者禍之基。 福莫大於無禍,禍莫大於邀福。 ==攝生類== 慎風寒,節飲食,是從吾身上卻病法。 寡嗜欲,戒煩惱,是從吾心上卻病法。 少思慮以養心氣,寡色欲以養腎氣,勿妄動以養骨氣,戒嗔怒以養肝氣,薄滋味以養胃氣,省言語以養神氣,多讀書以養膽氣,順時令以養元氣。 憂愁則氣結,忿怒則氣逆,恐懼則氣陷,拘迫則氣郁,急遽則氣耗。 行欲徐而穩,立欲定而恭,坐欲端而正,聲欲低而和。 心神欲靜,骨力欲動。 胸懷欲開,筋骸欲硬。 脊梁欲直,腸胃欲凈。 舌端欲卷,腳跟欲定。 耳目欲清,精魂欲正。 多靜坐以收心,寡酒色以清心,去嗜欲以養心,玩古訓以警心,悟至理以明心。 寵辱不驚,肝木自寧。動靜以敬,心火自定。 飲食有節,脾土不泄。 調息寡言,肺金自全。 恬淡寡欲,腎水自足。 道生於安靜,德生於卑退,福生於清儉,命生於和暢。 天地不可一日無和氣,人心不可一日無喜神。 拙字可以寡過,緩字可以免悔,退字可以遠禍,茍字可以養福,靜字可以益壽。 毋以妄心戕真心,勿以客氣傷元氣。 拂意處要遣得過,清苦日要守得過。 非理來要受得過,忿怒時要耐得過,嗜欲生要忍得過。 言語知節,則愆尤少。舉動知節,則悔吝少。 愛慕知節,則營求少。歡樂知節,則禍敗少。 飲食知節,則疾病少。 人知言語足以彰吾德,而不知慎言語乃所以養吾德。 人知飲食足以益吾身,而不知節飲食乃所以養吾身。 鬧時煉心,靜時養心,坐時守心,行時驗心,言時省心,動時制心。 榮枯倚伏,寸田自開惠逆,何須歷問塞翁?修短參差,四體自造彭殤,似難專咎司命! 節欲以驅二豎,修身以屈三彭,安貧以聽五鬼,息機以弭六賊。 衰後罪孽,都是盛時作的。老來疾病,都是壯年招的。 敗德之事非一,而酗酒者德必敗。 傷生之事非一,而好色者生必傷。 木有根則榮,根壞則枯。 魚有水則活,水涸則死。 燈有膏則明,膏盡則滅。 人有真精,保之則壽,戕之則妖。 dl6s90opgyal6xi08rixkhwwxwp92pf 2570542 2570539 2025-06-17T18:50:06Z Flamerecca 6257 257054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格言聯璧 | section = | times = 清 | loc = | author = 金蘭生 | translator = | previous = | next = | type = | from = | notes = }} 《格言聯璧》 ==序== 余自道光丙午歲(清道光二六年,西元一八四六年),敬承先志輯『幾希錄』續刻。工竣後徧閱先哲「語錄」,遇有警世名言輒手錄之,積久成帙編為十類,曰『覺覺錄』。卷帙繁多,工資艱鉅,未能遽付梓人。因將錄內整句先行刊布,名『格言聯璧』。以公同好。至全錄之刻,姑俟異日云。                                                 咸豐元年辛亥仲夏-山陰金纓蘭生氏 謹識 ==學問類== 古今來許多世家,無非積德。 天地間第一人品,還是讀書。 讀書即未成名,究竟人高品雅。 修德不期獲報,自然夢穩心安。 為善最樂,讀書便佳。 諸君到此何為,豈徒學問文章,擅一藝微長,便算讀書種子。 在我所求亦恕,不過子臣弟友,盡五倫本分,共成名教中人。 聰明用於正路,愈聰明愈好,而文學功名益成其美。 聰明用於邪路,愈聰明愈謬,而文學功名適濟其奸。 戰雖有陣,而勇為本。 喪雖有禮,而哀為本。 士雖有學,而行為本。 飄風不可以調宮商;巧婦不可以主中饋;文章之士不可以治國家。 經濟出自學問,經濟方有本源。 心性見之事功,心性方為圓滿。 舍事功更無學問,求性道不外文章。 何謂「至行」?曰「庸行」。何謂「大人」?曰「小心」。 何以「上達」?曰「下學」。何以「遠到」?曰「近思」。 竭忠盡孝,謂之人。治國經邦,謂之學。 安危定變,謂之才。經天緯地,謂之文。 霽月光風,謂之度。萬物一體,謂之仁。 以心術為本根,以倫理為楨幹,以學問為菑畬,以文章為花萼,以事業為結實,以書史為園林,以歌詠為鼓吹,以義理為膏粱,以著述為文繡,以誦讀為耕耘,以記問為居積,以前言往行為師友,以忠信篤敬為修持,以作善降祥為受用,以樂天知命為依歸。 凜閑居以體獨,卜動念以知幾,謹威儀以定命,敦大倫以凝道,備百行以考德,遷善改過以作聖。 收吾本心在腔子裏,是聖賢第一等學問;盡吾本分在素位中,是聖賢第一等工夫萬理澄澈,則一心愈精而愈謹;一心凝聚,則萬理愈通而愈流。 宇宙內事,乃己分內事;己分內事,乃宇宙內事。 身在天地後,心在天地前。身在萬物中,心在萬物上。 觀天地生物氣象,學聖賢克已工夫。 下手處是自強不息,成就處是至誠無息。 以聖賢之道教人易,以聖賢之道治己難。 以聖賢之道出口易,以聖賢之道躬行難。 以聖賢之道奮始易,以聖賢之道克終難。 聖賢學問是一套行王道必本天德。 後世學問是兩截不修己只管治人。 口裏伊周,心中盜跖,責人而不責己,名為掛榜聖賢。 獨凜明旦,幽畏鬼神,知人而復知天,方是有根學問。 無根本底氣節,如酒漢毆人,醉時勇,醒來退消,無分毫氣力。 無學問底識見,如庖人煬竈,面前明,背後左右,無一些照顧。 理以心得為精,故當沈潛,不然,耳邊口頭也。 事以典故為據,故當博洽;不然,臆說杜撰也。 只有一毫粗疏處,便認理不真,所以說惟精。 不然,眾論淆之而必疑。 只有一毫二三心,便守理不定,所以說惟一。 不然,利害臨之而必變。 接人要和中有介,處事要精中有果,認理要正中有通。 在古人之後,議古人之失,則易。 處古人之位,為古人之事,則難。 古之學者,得一善言,附於其身。 今之學者,得一善言,務以悅人。 古之君子,病其無能也,學之。今之君子,恥其無能也,諱之。 眼界要闊,遍歷名山大川。 度量要宏,熟讀五經諸史。 先讀經,後讀史,則論事不謬於聖賢。 既讀史,復讀經,則觀書不徒為章句。 讀經傳則根底厚,看史鑒則議論偉,觀雲物則眼界寬,去嗜欲則胸懷凈。 一庭之內,自有至樂。 六經以外,別無奇書。 讀未見書,如得良友。 見已讀書,如逢故人。 何思何慮?居心當如止水。 勿助勿忘,為學當如流水。 心不欲雜,雜則神蕩而不收。 心不欲勞,勞則神疲而不入。 心慎雜欲,則有餘靈。目慎雜觀,則有餘明。 案上不可多書,心中不可少書。 魚離水則鱗枯,心離書則神索。 誌之所趨,無遠勿屆;窮山距海,不能限也。 誌之所向,無堅不入;銳兵精甲,不能禦也。 把意念沈潛得下,何理不可得! 把志氣奮發得起,何事不可做! 不虛心,便如以水沃石,一毫進入不得。 不開悟,便如膠柱鼓瑟。一毫轉動不得。 不體認,便如電光照物,一毫把捉不得。 不躬行,便如水行得車,陸行得舟,一毫受用不得。 讀書貴能疑,疑乃可以啟信。 讀書在有漸,漸乃克底有成。 看書求理,須令自家胸中點頭。 與人談理,須令人家胸中點頭。 愛惜精神,留他日擔當宇宙。 蹉跎歲月,問何時報答君親。 戒浩飲,浩飲傷神。戒貪色,貪色滅神。 戒厚味,厚味昏神。戒飽食,飽食悶神。 戒多動,多動亂神。戒多言,多言損神。 戒多憂,多憂郁神。戒多思,多思撓神。 戒久睡,久睡倦神。戒久讀,久讀苦神。 ==存養類== 性分不可使不足,故其取數也宜多:曰窮理,曰盡性,曰達天,曰入神,曰致廣大,極高明。 情欲不可使有餘,故其取數也宜少:曰謹言,曰慎行,曰約已,曰清心,曰節飲食,寡嗜欲。 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虛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論天下之事;潛其心,觀天下之理;定其心,應天下之變;清明以養吾之神,湛一以養吾之慮,沈警以養吾之識,剛大以養吾之氣,果斷以養吾之才,凝重以養吾之度,寬裕以養吾之量,嚴冷以養吾之操。 自家有好處,要掩藏幾分,這是涵育以養深。 別人不好處,要掩藏幾分,這是渾厚以養大。 以虛養心,以德養身;以仁養天下萬物,以道養天下萬世。 涵養沖虛,便是身世學問。 省除煩惱,何等心性安和! 顏子四勿,要收入來;閑存工夫,制外以養中也。 孟子四端,要擴充去;格致工夫,推近以暨遠也。 喜怒哀樂而曰未發,是從人心直溯道心,要他存養。 未發而曰喜怒哀樂,是從道心指出人心,要他省察。 存養宜沖粹,近春溫。省察宜謹嚴,近秋肅。 就性情上理會,則曰涵養。 就念慮上提撕,則曰省察。 就氣質上銷熔,則曰克治。 一動於欲,欲迷則昏。 一任乎氣,氣偏則戾。 人心如谷種,滿腔都是生意,物欲錮之而滯矣。 然而生意未嘗不在也,疏之而已耳。 人心如明鏡,全體渾是光明習染薰之而暗矣。 然而明體未嘗不存也,拭之而已耳。 果決人似忙,心中常有餘閑。 因循人似閑,心中常有餘忙。 寡欲故靜,有主則虛。 無欲之謂聖,寡欲之謂賢;多欲之謂凡,徇欲之謂狂。 人之心胸,多欲則窄,寡欲則寬。 人之心境,多欲則忙,寡欲則閑。 人之心術,多欲則險,寡欲則平。 人之心事,多欲則憂,寡欲則樂。 人之心氣,多欲則餒,寡欲則剛。 宜靜默,宜從容,宜謹嚴,宜儉約,四者切己良箴。 忌多欲,忌妄動,忌坐馳,忌旁騖,四者切己大病。 常操常存,得一恒字訣。勿忘勿助,得一漸字訣。 敬守此心,則心定;斂抑其氣,則氣平。 人性中不曾缺一物,人性上不可添一物。 君子之心不勝其小,而氣量涵蓋一世。 小人之心不勝其大,而誌意拘守一隅。 怒是猛虎,欲是深淵。 忿如火,不遏則燎原。 欲如水,不遏則滔天。 懲忿如摧山,窒欲如填壑。 懲忿如救火,窒欲如防水。 心一松散,萬事不可收拾。 心一疏忽,萬事不入耳目。 心一執著,萬事不得自然。 一念疏忽,是錯起頭。 一念決裂,是錯到底。 古之學者,在心上做工夫,故發之容貌,則為盛德之符。 今之學者,在容貌上做工夫,故反之於心,則為實德之病。 只是心不放肆,便無過差。 只是心不怠忽,便無逸誌。 處逆境心,須用開拓法;處順境心,要用收斂法。 世路風霜,吾人煉心之境也。 世情冷暖,吾人忍性之地也。 世事顛倒,吾人修行之資也。 青天白日的節義,自暗室屋漏中培來。 旋乾轉坤的經綸,自臨深履薄處得力。 名譽自屈辱中彰,德量自隱忍中大。 謙退,是保身第一法。安詳,是處事第一法。 涵容,是待人第一法。灑脫,是養心第一法。 喜來時,一檢點。怒來時,一檢點。怠惰時,一檢點。 放肆時,一檢點。自處超然,處人藹然,無事澄然,有事斬然,得意淡然,失意泰然。 靜能制動,沈能制浮,寬能制褊,緩能制急。 天地間真滋味,惟靜者能嘗得出。 天地間真機括,惟靜者能看得透。 有才而性緩,定屬大才。 有智而氣和,斯為大智。 氣忌盛,心忌滿,才忌露。 有作用者,器宇定是不凡。 有智慧者,才情決然不露。 意粗性躁,一事無成。心平氣和,千祥駢集。 世俗煩惱處,要耐得下。 世事紛擾處,要閑得下。 胸懷牽纏處,要割得下。 境地濃艷處,要淡得下。 意氣忿怒處,要降得下。 以和氣迎人,則乖診滅。以正氣接物,則妖氛消。 以浩氣臨事,則疑畏釋。以靜氣養身,則夢寐恬。 觀操存,在利害時。觀精力,在饑疲時。 觀度量,在喜怒時。觀鎮定,在震驚時。 大事難事看擔當,逆境順境看襟度。 臨喜臨怒看涵養,群行群止看識見。 輕當矯之以重,浮當矯之以實,褊當矯之以寬,執當矯之以圓,傲當矯之以謙,肆當矯之以謹,奢當矯之以儉,忍當矯之以慈,貪當矯之以廉,私當矯之以公,放言當矯之以緘默,好動當矯之以鎮靜,粗率當矯之以細密,躁急當矯之以和緩,怠惰當矯之以精勤,剛暴當矯之以溫柔,淺露當矯之以沈潛,溪刻當矯之以渾厚。 ==持躬類== 聰明睿知,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讓。 勇力振世,守之以怯。富有四海,守之以謙。 不與居積人爭富,不與進取人爭貴,不與矜飾人爭名,不與少年人爭英俊,不與盛氣人爭是非。 富貴,怨之府也。才能,身之災也。 聲名,謗之媒也。歡樂,悲之漸也。 濃於聲色,生虛怯病。濃於貨利,生貪饕病。 濃於功業,生造作病。濃於名譽,生矯激病。 想自己身心,到後日置之何處。 顧本來面目,在古人像個甚人。 莫輕視此身,三才在此六尺。 莫輕視此生,千古在此一日。 醉酒飽肉,浪笑恣談,卻不錯過了一日。 妄動胡言,昧理縱欲,詎不作孽了一日。 不讓古人,是謂有誌,不讓今人,是謂無量。 一能勝千,君子不可無此小心。 吾何畏彼!丈夫不可無此大志。 怪小人之顛倒豪傑,不知惟顛倒方為小人。 惜君子之受世折磨,不知惟折磨乃見君子。 經一番挫折,長一番識見。 容一番橫逆,增一番器度。 省一分經營,多一分道義。 學一分退讓,討一分便宜。 去一分奢侈,少一分罪過。 加一分體貼,知一分物情。 不自重者取辱,不自畏者招禍,不自滿者受益,不自是者博聞。 有真才者,必不矜才。 有實學者,必不誇學。 蓋世功勞,當不得一個矜字。 彌天罪惡,最難得一個悔字。 諉罪掠功,此小人事。掩罪誇功,此眾人事。 讓美歸功,此君子事。分怨共過,此盛德事。 毋毀眾人之名,以成一己之善。 毋沒天下之理,以護一己之過。 大著肚皮容物,立定腳跟做人。實處著腳,穩處下手。 讀書有四個字最要緊,曰闕疑好問。 做人有四個字最要緊,曰務實耐久。 事當快意處須轉,言到快意時須住。 物忌全勝,事忌全美,人忌全盛。 盡前行者地步窄,向後看者眼界寬。 留有餘不盡之巧,以還造化。留有餘不盡之祿,以還朝廷。 留有餘不盡之財,以還百姓。留有餘不盡之福,以貽子孫。 四海和平之福,只是隨緣。 一生牽惹之勞,總因好事。 花繁柳密處撥得開,方見手段。 風狂雨驟時立得定,才是腳跟。 步步占先者,必有人以擠之。 事事爭勝者,必有人以挫之。 能改過,則天地不怒。 能安分,則鬼神無權。 言行擬之古人,則德進。 功名付之天命,則心閑。 報應念及子孫,則事平。 受享慮及疾病,則用儉。 安莫安於知足,危莫危於多言。 貴草貴於無求,賤莫賤於多欲,樂莫樂於好善,苦莫苦於多貪,長莫長於博謀,短莫短於自恃,明莫明於體物,暗莫暗於昧幾。 能知足者,天不能貧。能忍辱者,天不能禍。 能無求者,天不能賤。能外形骸者,天不能病。 能不貪生者,天不能死。 能隨遇而安者,天不能困。 能造就人材者,天不能孤,能以身任天下後世者,天不能絕。 天薄我以福,吾厚吾德以迓之。 天勞我以形,吾逸吾心以補之。 天危我以遇,吾享吾道以通之。 天苦我以境,吾樂吾神以暢之。 吉凶禍福,是天主張。 毀譽予奪,是人主張。 立身行己,是我主張。 要得富貴福澤,天主張,由不得我。 要做賢人君子,我主張,由不得天。 富以能施為德,貧以無求為德,貴以下人為德,賤以忘勢為德。 護體面,不如重廉恥。求醫藥,不如養性情。 立黨羽,不如昭信義。作威福,不如篤至誠。 多言說,不如慎隱微。博聲名,不如正心術。 恣豪華,不如樂名教。廣田宅,不如教義方。 行己恭,責躬厚,接眾和,立心正,進道勇,擇友以求益,改過以全身。 敬為千聖接受真源,慎乃百年提撕緊鑰。 度量如海涵春育,應接如流水行雲,操存如青天白日,威儀如丹鳳祥麟,言論如敲金戛石,持身如玉潔冰清,襟抱如光風霽月,氣概如喬嶽泰山。 海闊從魚躍,天空任鳥飛,非大丈夫不能如此度量! 振衣千仞岡,濯足萬里流,非大丈夫不能有此氣節! 珠藏澤自媚,玉韞山含輝,非大丈夫不能有此蘊藉! 月到梧桐上,風來楊柳邊,非大丈夫不能有此襟懷! 處草野之日,不可將此身看得小。 居廊廟之日,不可將此身看得大。 只一個俗念頭,錯做了一生人。 只一雙俗眼目,錯認了一生人。 心不妄念,身不妄動,口不妄言,君子所以存誠。 內不欺己,外不欺人,上不欺天,君子所以慎獨。 不愧父母,不愧兄弟,不愧妻子,君子所以宜家。 不負天子,不負生民,不負所學,君子所以用世。 以性分言,無論父子兄弟,即天地萬物,皆一體耳! 何物非我,於此信得及,則心體廓然矣。 以外物言,無論功名富貴,即四肢百骸,亦軀殼耳! 何物是我,於此信得及,則世味淡然矣。 有補於天地曰功,有關於世教曰名,有學問曰富,有謙恥曰貴,是謂功名富貴。無為曰道,無欲曰德,無習於鄙陋曰文,無近於暖昧曰章,是謂道德文章。 困辱非憂,取困辱為憂。 榮利非樂,忘榮利為樂。 熱鬧華榮之境,一過輒生淒涼。 清真冷淡之為,歷久愈有意味。 心志要苦,意趣要樂,氣度要宏,言動要謹。 心術以光明篤實為第一,容貌以正大老成為第一,言語以簡重真切為第一。 勿吐無益身心之語,勿為無益身心之事,勿近無益身心之人,勿入無益身心之境,勿展無益身心之書。 此生不學一可惜,此日閑過二可惜,此身一敗三可惜。 君子胸中所常體,不是人情是天理。 君子口中所常道,不是人倫是世教。 君子身中所常行,不是規矩是準繩。 休諉罪於氣化!一切責之人事。 休過望於世間!一切求之我身。 自責之外,無勝人之術。 自強之外,無上人之術。 書有未曾經我讀,事無不可對人言。 閨門之事可傳,而後知君子之家法矣。 近習之人起敬,而後知君子之身法矣。 門內罕聞嬉笑怒罵,其家範可知。 座右遍書名論格言,其志趣可想。 慎言動於妻子仆隸之間,檢身心於食息起居之際。 語言間盡可積德,妻子間亦是修身。 晝驗之妻子,以觀其行之篤與否也。 夜考之夢寐,以卜其志之定與否也。 欲理會七尺,先理會方寸。 欲理會六合,先理會一腔。 世人以七尺為性命,君子以性命為七尺。 氣象要高曠,不可疏狂。 心思要縝密,不可瑣屑。 趣味要沖淡,不可枯寂。 操守要嚴明,不可激烈。 聰明者戒太察,剛強者戒太暴,溫良者戒無斷。 勿施小惠傷大體,毋借公道遂私情。以情恕人,以理律己。 以恕己之心恕人,則全交。 以責人之心責己,則寡過。 力有所不能,聖人不以無可奈何者責人。 心有所當盡,聖人不以無可奈何者自諉。 眾惡必察,眾好必察易。 自惡必察,自好必察難。 見人不是,諸惡之根。 見己不是,萬善之門。 不為過三字,昧卻多少良心! 沒奈何三字,抹卻多少體面! 品詣常看勝如我者,則愧恥自增。 享用常看不如我者,則怨尤自泯。 家坐無聊,亦念食力擔夫紅塵赤日。 官階不達,尚有高才秀士白首青衿。 將啼饑者比,則得飽自樂。將號寒者比,則得暖自樂。 將勞役者比,則優閑自樂。將疾病者比,則康健自樂。 將禍患者比,則平安自樂。將死亡者比,則生存自樂。 常思終天抱恨,自不得不盡孝心。 常思度日艱難,自不得不節費用。 常思人命脆薄,自不得不惜精神。 常思世態炎涼,自不得不奮志氣。 常思法網難漏,自不得不戒非為。 常思身命易傾,自不得不忍氣性。 以媚字奉親,以淡字交友,以茍字省費,以拙字免勞,以聾字止謗,以盲字遠色,以吝字防口,以病字醫淫,以貪字讀書,以疑字窮理,以刻字責己,以迂字守禮,以很字立志,以傲字植骨,以癡字救貧,以空字解憂,以弱字禦悔,以悔字改過,以懶字抑奔競風,以惰字屏塵俗事。 對失意人,莫談得意事! 處得意日,莫忘失意時。 貧賤是苦境,能善處者自樂。 富貴是樂境,不善處者更苦。 恩裏由來生害,故快意時須早回頭。 敗後或反成功,故拂心處莫便放手。 深沈厚重,是第一等資質。 磊落豪雄,是第二等資質。 聰明才辯,是第三等資質。 上士忘名,中士立名,下士竊名。 上士閉心,中士閉口,下士閉門。 好訐人者身必危,自甘為愚,適成其保身之智。 好自誇者人多笑,自舞其智,適見其欺人之愚。 閑暇出於精勤,恬適出於只懼。 無思出於能慮,大膽出於小心。 平康之中,有險陰焉。衽席之內,有鴆毒焉。衣食之間,有禍敗焉。 居安慮危,處治思亂。 天下之勢,以漸而成。 天下之事,以積而固。 禍到休愁,也要會救。 福來休喜,也要會受。 天欲禍人,先以微福驕之。 天欲福人,先以微禍儆之。 傲慢之人驟得通顯,天將重刑之也。 疏放之人艱於進取,天將曲赦之也。 小人亦有坦蕩蕩處,無忌憚是已。 君子亦有長戚戚處,終身之憂是已。 水,君子也。其性沖,其質白,其味淡,其為用也,可以浣不潔者而使潔,即沸湯者投以油,亦自分別而不相混,誠哉君子也。油,小人也。其性沈,其質膩,其味濃,其為用也。可以汙潔者而使不潔,倘滾油中投以水,必至激搏而不相容,誠哉小人也。 凡陽必剛,剛必明,明則易知。 凡陰必柔,柔必暗,暗則難測。 稱人以顏子,無不悅者,忘其貧賤而夭。 指人以盜跖,無不怒者,忘其富貴而壽。 事事難上難,舉足常虞失墜。 件件想一想,渾身都是過差。 怒宜實力消融,過要細心檢點。 探理宜柔,優遊涵泳,始可以自得。 決欲宜剛,勇猛奮迅,始可以自新。 懲忿窒欲,其象為損,得力在一忍字。 遷善改過,其象為益,得力在一悔字。 富貴如傳舍,惟謹慎可得久居。 貧賤如敝衣,惟勤儉可以脫卸。 儉則約,約則百善俱興。 侈則肆,肆則百惡俱縱。 奢者富不足,儉者貧有餘,奢者心常貧,儉者心常富。 貪饕以招辱,不若儉而守廉。 幹請以犯義,不若儉而全節。 侵牟以聚怨,不若儉而養心。 放肆以遂欲,不若儉而安性。 靜坐,然後知平日之氣浮。 守默,然後知平日之言躁。 省事,然後知平日之心忙。 閑戶,然後知平日之交濫。 寡欲,然後知平日之病多。 近情,然後知平日之念刻。 無病之身,不知其樂也。病生始知無病之樂。 無事之家,不知其福也,事至始知無事之福。 欲心正熾時,一念著病,興似寒冰。 利心正熾時,一想到死,味同嚼蠟。 有一樂境界,卻有一不樂者相對待。 有一好光景,便有一不好底相乘除。 事不可做盡,言不可道盡,勢不可倚盡,福不可享盡。 不可吃盡,不可穿盡,不可說盡;又要懂得,又要做得,又要耐得。 難消之味休食,難得之物休蓄。 難酬之恩休受,難久之友休交。 難再之時休失,難守之財休積。 難雪之謗休辯,難釋之忿休較。 飯休不嚼便咽,路休不看便走,話休不想便說,事休不想便做,衣要不慎便脫,財休不審便取,氣休不忍便動,友休不擇便交。 為善如負重登山,誌雖已確,而力猶恐不及。 為惡如乘駿走阪,鞭雖不加,而足不禁其前。 防欲如挽逆水之舟,才歇手,便下流。 為善如緣無枝之樹,才住腳,便下墜。 膽欲大,心欲小,智欲圓,行欲方。 真聖賢,決非迂腐。 真豪傑,斷不粗疏。 龍吟虎嘯,以翥鸞翔,大丈夫之氣象。 蠶繭蛛絲,蟻封蚓結,兒女子之經營。 格格不吐,刺刺不休,總是一般語病,請以鶯歌燕語療之。 戀戀不舍,忽忽若忘,各有一種情癡,當以鳶飛魚躍化之。 問消息於蓍龜,疑團空結。 祈福祉於奧竈,奢想徒勞。 謙,美德也,過謙者懷詐。 默,懿行也,過默者藏奸。 直不犯禍,和不害義。 圓融者無詭隨之態,精細者無苛察之心,方正者無乖拂之失,沈默者無陰險之術,誠篤者無椎魯之累,光明者無淺露之病,勁直者無徑情之偏,執持者無拘泥之跡,敏煉者無輕浮之狀。 才不足則多謀,識不足則多事,威不足則多怒,信不足則多言,勇不足則多勞,明不足則多察,理不足則多辯,情不足則多儀。 私恩煦感,仁之賊也。直往輕擔,義之賊也。 足恭偽態,禮之賊也。苛察歧疑,智之賊也。 茍約固守,信之賊也。 有殺之為仁,生之為不仁者。 有取之為義,與之為不義者。 有卑之為禮,尊之為非禮者。 有不知為智,知之為不智者。 有違言為信,踐言為非信者。 愚忠愚孝,實能維天地綱常;惜不遇聖人裁成,未嘗入室。 大詐大奸,偏會建世間功業;倘非有英主駕馭,終必跳梁。 知其不可為而遂委心任之者,達人智士之見也。 知其不可為而亦竭力圖之者,忠臣孝子之心也。 小人只怕他有才,有才以濟之,流害無窮。 君子只怕他無才,無才以行之,雖賢何補! ==敦品類== 欲做精金美玉的人品,定從烈火中鍛來。 思立揭地掀天的事功,須向薄冰上履過。 人以品為重,若有一點卑汙之心,便非頂天立地漢子。 品以行為主,若有一件愧怍之事,即非泰山北斗品格。 人爭求榮乎,就其求之之時,已極人間之辱;人爭恃寵乎,就其恃之之時,已極人間之賤。 丈夫之高華,只在於功名氣節。 鄙夫之炫耀,但求諸服飾起居。 阿諛取容,男子恥為妾婦之道。 本真不鑿,大人不失赤子之心。 君子之事上也,必忠以敬,其接下也,必謙以和。 小人之事上也,必諂必媚,其待下也,必傲以忽。 立朝不是好舍人,自居家不是好處士。 平素不是好處士,則小時不是好學生。 做秀才如處子,要怕人。 既入仕如媳婦,要養人。 歸林下如阿婆,要教人。 貧賤時,眼中不著富貴,他日得志必不驕。 富貴時,意中不忘貧賤,一旦退休必不怨。 貴人之前莫言賤,彼將謂我求其薦。 富人之前莫言貧,彼將謂我求其憐。 小人專望人恩,恩過輒忘。 君子不輕受人恩,受則必報。 處眾以和,貴有強毅不可奪之力。 持己以正,貴有圓通不可拘之權。 使人有面前之譽,不若使人無背後之毀。 使人不乍處之歡,不若使人無久處之厭。 媚若九尾狐,巧如百舌鳥,哀哉羞此七尺之軀! 暴同三足虎,毒比兩頭蛇,惜乎壞爾方寸之地! 到處樞僂,笑伊首何仇於天? 何親於地?終朝籌算,問爾心何輕於命?何重於財? 富兒因求宦傾資,汙吏以黷貨失職。 親兄弟析箸,璧合翻作瓜分。 士大夫愛錢,書香化為銅臭。 士大夫當為子孫造福,不當為子孫求福。 謹家規,崇儉樸,教耕讀,積陰德,此造福也。 廣田宅,結姻援,爭什一,鬻功名,此求福也。 造福者淡而長,求福者濃而短。 士大夫當為此生惜名,不當為此生市名。 敦詩書,尚氣節,慎取與,謹威儀,此惜名也。 競標榜,邀權貴,務矯激,習模棱,此市名也。 惜名者,靜而休;市名者,躁而拙。 士大夫當為一家用財,不當為一家傷財。 濟宗黨,廣束修,救荒歉,助義舉,此用財也。 靡苑囿,教歌舞,奢燕會,聚寶玩,此傷財也。 用財者,損而盈:傷則者,滿而覆。 士大夫當為天下養身,不當為天下惜身。 省嗜欲,減思慮,戒忿怒,節飲食,此養身也。 規利害,避勞怨,營窟宅,守妻子,此惜身也。 養身者,嗇而大,惜身者,膻而細。 ==處事類== 處難處之事愈宜寬,處難處之人愈宜厚,處至急之事愈宜緩,處至大之事愈宜平,處疑難之際愈宜無意。 無事時,常照管此心,兢兢然若有事;有事時,卻放下此心,坦坦然若無事。 無事如有事,提防才可弭意外之變;有事如無事,鎮定方可消局中之危。 當平常之日,應小事宜以應大事之心應之。 蓋天理無小,即目前觀之,便有一個邪正,不可忽慢茍簡,須審理之邪正以應之方可。 及變故之來,處大事宜以處小事之心處之。 蓋人事雖大,自天理觀之,只有一個是非,不可驚惶失措,但憑理之是非以處之便得。 緩事宜急幹,敏則有功。 急事宜緩辦,忙則多錯。 不自反者,看不出一身病痛。 不耐煩者,做不成一件事業。 日日行,不怕千萬里。 常常做,不怕千萬事。 必有容,德乃大。必有忍,事乃濟。 過去事丟得一節是一節 現在事了得一節是一節 未來事省得一節是一節 強不知以為知,此乃大愚。 本無事而生事,是謂薄福。 居處必先精勤,乃能閑暇。凡事務求停妥,然後逍遙。 天下最有受用,是一閑字,然閑字要從勤中得來。 天下最討便宜,是一勤字,然勤字要從閑中做出。 自己做事,切須不可迂滯,不可反覆,不可瑣碎。 代人做事,極要耐得迂滯,耐得反覆,耐得瑣碎。 謀人事如己事,而後慮之也審。 謀己事如人事,而後見之也明。 無心者公,無我者明。 置其身於是非外,而後可以折是非之中。 置其身於利害之外,而後可以觀利害之變。 任事者,當置身利害之外。 建言者,當設身利害之中。 無事時,戒一偷字,有事時,戒一亂字。 將事而能弭,遇事而能救,既事而能挽,此之謂達權,此之謂才。未事而知來,始事而要終,定事而知變,此之謂長慮,此之謂識。 提得起,放得下,算得到,做得完,看得破,撇得開。 救已敗之事者,如馭臨崖之馬,休輕策一鞭。 圖垂成之功者,如挽上灘之舟,莫少停一棹。 以真實肝膽待人,事雖未必成功,日後人必見我之肝膽。 以詐偽心腸處事,人即一時受惑,日後人必見我之心腸。 天下無不可化之人,但恐誠心未至。 天下無不可為之事,只怕立志不堅。 處人不可任己意,要悉人之情。 處事不可任己見,要悉事之理。 見事貴乎明理,處事貴乎心公。 於天理汲汲者,於人欲必淡。 於私事耽耽者,於公務必疏。 於虛文熠熠者,於本實必薄。 君子當事,則小人皆為君子。 至此不為君子,真小人也。 小人當事,則中人皆為小人,至此不為小人,真君子也。 居官先厚民風,處事先求大體。 論人當節取其長,曲諒其短。 做事必先審其害,後計其利。 小人處事,於利合者為利,於利背者為害。 君子處事,於義合者為利,於義背者為害。 只人情世故熟了,甚麽大事做不到? 只天理人心合了,甚麽好事做不成? 只一事不留心,便有一事不得其理。 只一物不留心,便有一物不得其所。 事到手,且莫急,便要緩緩想。 想得時,切莫緩,便要急急行。 事有機緣,不先不後,剛剛湊巧。 命若蹭蹬,走來走去,步步踏空。 ==接物類== 事屬暖昧,要思回護他,著不得一點攻訐的念頭。 人屬寒微,要思矜禮他,著不得一毫傲睨的氣象。 凡一事而關人終身,縱確見實聞,不可著口。 凡一語而傷我長厚,雖閑談酒謔,慎勿形言。 嚴著此心以拒外誘,須如一團烈火,遇物即燒。 寬著此心以待同群,須如一片陽春,無人不暖。 待己當從無過中求有過,非獨進德,亦且免患。 待人當於有過中求無過,非但存厚,亦且解怨。 事後而議人得失,吹毛索垢,不肯絲毫放寬;試思己當其局未必能效彼萬一。 旁觀而論人短長,抉隱摘微,不留些須余地;試思己受其毀,未必能安意順承。 遇事只一味鎮定從容,雖紛若亂絲,終當就緒。 待人無半毫矯偽欺詐,縱狡如山鬼,亦自獻誠。 公生明,誠生明,從容生明。 人好剛,我以柔勝之。 人用術,我以誠感之。 人使氣,我以理屈之。 柔能制剛,遇赤子而賁、育失其勇。 訥能屈辯,逢喑者而儀、秦拙於詞。 困天下之智者,不在智而在愚。 窮天下之辯者,不在辯而在訥。 伏天下之勇者,不在勇而在怯。 以耐事,了天下之多事。 以無心息天下之爭心。 何以息謗?曰無辯。 何以止怨?曰不爭。 人之謗我也,與其能辯,不如能容。 人之侮我也,與其能防,不如能化。 是非窩裏,人用口,我用耳。 熱鬧場中,人向前,我落後。 觀世間極惡事,則一咎一慝,盡可優容。 念古來極冤人,則一毀一辱,何須計較! 彼之理是,我之理非,我讓之。 彼之理非,我之理是,我容之。 能容小人,是大人。能培薄德,是厚德。 我不識何等為君子?但看每事肯吃虧的,便是。 我不識何等為小人,但看每事好便宜的,便是。 律身惟廉為宜,處世以退為尚。 以仁義存心,以勤儉作家,以忍讓接物。 徑路窄處,留一步與人行。 滋味濃底,減三分讓人嘗。 任難任之事,要有力而無氣。 處難處之人,要有知而無言。 窮寇不可追也,遁辭不可攻也,貧民不可威也。 禍莫大於不仇人,而有仇人之辭色。 恥莫大於不恩人,而作恩人之狀態。 恩怕先益後損,威怕先松後緊。 善用威者不輕怒,善用恩者不妄施。 寬厚者,毋使人有所恃。 精明者,不使人無所容。 事有知其當變,而不得不因者,善救之而已矣。 人有知其當退,而不得不用者,善馭之而已矣。 輕信輕發,聽言之大戒也。 愈激愈厲,責善之大戒也。 處事須留余地,責善切戒盡言。 施在我有餘之惠,則可以廣德。 留在人不盡之情,則可以全交。 古人愛人之意多,故人易於改過;而視我也常親,我之教益易行。 今人惡人之意多,故人甘於自棄;而視我也常仇,我之言必不入。 喜聞人過,不若喜聞己過。 樂道己善,何如樂道人善。 聽其言,必觀其行,是取人之道。 師其言,不問其行,是取善之方。 論人之非,當原其心,不可徒泥其跡。 取人之善,當據其跡,不必深究其心。 小人亦有好處,不可惡其人,並沒其是。 君子亦有過差,不可好其人,並飾其非。 小人固當遠,然斷不可顯為仇敵。 君子固當親,然亦不可曲為附和。 待小人宜寬,防小人宜嚴。 聞惡不可遽怒,恐為讒夫泄忿。 聞善不可就親,恐引奸人進身。 先去私心,而後可以治公事。 先平己見,而後可以聽人言。 修己以清心為要,涉世以慎言為先。 惡莫大於縱己之欲,禍莫大於言人之非。 人生惟酒色機關,須百煉此身成鐵漢。 世上有是非門戶,要三緘其口學金人。 工於論人者,察己常闊疏。 狃於訐直者,發言多弊病。 人情每見一人,始以為可親;久而厭生,又以為可惡。 非明於理而復體之以情,未有不割席者。 人情每處一境,始以為甚樂;久而生厭,又以為甚苦。非平其心,而復濟之以養,未有不思遷者。 觀富貴人,當觀其氣概,如溫厚和平者,則其榮必久,而其後必昌。 觀貧賤人,當觀其度量,如寬宏坦蕩者,則其福必臻,而其家必裕。 寬厚之人,吾師以養量。慎密之人,吾師以煉識。 慈惠這人,吾師以禦下。儉約之人,吾師以居家。 明通之人,吾師以生慧。質樸之人,吾師以藏拙。 才智之人,吾師以應變。緘默之人,吾師以存神。 謙恭善下之人,吾師以親師友。 博學強識之人,吾師以廣見聞。 居視其所親,富視其所與,達視其所舉,窮視其所不為,貧視其所不取。 取人之直,恕其戇。取人之樸,恕其愚。 取人之介,恕其隘。取人之敬,恕其疏。 取人之辯,恕其肆,取人之信,恕其拘。 遇則鯁人,須耐他戾氣。遇駿逸人,須耐他妄氣。 遇樸厚人,須耐他滯氣。遇佻達人,須耐他浮氣。 人褊急,我受之以寬宏。 人險仄,我平之以坦蕩。 奸人詐而好名,他行事有確似君子處。 迂人執而不化,其決裂有甚於小人時。 持身不可太皎潔,一切汙辱垢穢,要茹納得。 處世不可太分明,一切賢愚好醜,要包容得。 宇宙之大,何物不有?使擇物而取之,安得別立宇宙,置此所含之物? 人心之廣,保人不容,使擇人而好之,安有別個人心,復容所惡之人? 德盛者,其心和平,見人皆可取,故口中所許可者多。 德薄者,其心刻傲,見人皆可憎,故目中所鄙棄者眾。 律己宜帶秋風,處世須帶春風。 善處身者,必善處世;不善處世,賊身者也。 善處世者,必嚴修身,不嚴修身,媚世者也。 愛人而人不愛,敬人而人不敬,君子必自反也。 愛人而人即愛,敬人而人即敬,君子益加謹也。 人若近賢良,譬如紙一張;以紙包蘭麝,因香而得香。 人若近邪友,譬如一枝柳;以柳貫魚鱉,因臭而得臭。 人未己知,不可急求其知。 人未己合,不可急與之合。 落落者難合,一合便不可離。 欣欣者易親,乍親忽然成怨。 能媚我者,必能害我,宜加意防之。 肯規予者,必肯助予,宜傾心聽之。 出一個大傷元氣進士,不如出一個能積陰德平民。 交一個讀破萬卷邪士,不如交一個不識一字端人。 無事時,埋藏著許多小人,多事時,識破了許多君子。 一種人難悅亦難事,只是度量褊狹,不失為君子。 一種人易事亦易悅,這是貪汙軟弱,不免為小人。 大惡多從柔處伏,慎防綿裹之針。 深仇常自愛中來,宜防刀頭之蜜。 惠我者小恩,攜我為善者大恩。 害我者小仇,引我為不善者大仇。 毋受小人私恩,受則恩不可酬。 毋犯士夫公怒,犯則怒不可救。 喜時說盡知心,到失歡須防發泄。 惱時說盡傷心,恐再好自覺羞慚。 盛喜中勿許人物,盛怒中勿答人言。 頑石之中,良玉隱焉! 寒灰之中,星火寓焉! 靜坐常思己過,閑談莫論人非。 對癡人莫說夢話,防所誤也。 見短人莫說矮話,避所忌也。 面諛之詞,有識者未必悅心。 背後之議,受憾者常至刻骨。 攻人之惡毋太嚴,要思其堪受。 教人以善毋過高,當使其可從。 互鄉童子則進之,開其善也。 闕黨童子則抑之,勉其學也。 不可無不可,一世之識。 不可有不可,一人之心。 事有急之不白者,緩之或自明,毋急躁以速其戾。 人有操之不從者,縱之或自化,毋操切以益其頑。 遇矜才者,毋以才相矜;但以愚敵其才,便可壓倒。 遇炫奇者,毋以奇相炫;但以常敵其奇,便可破除。 直道事人,虛衷禦物。 豈能盡如人意,但求不愧我心。 不近人情,舉足盡是危機。 不休物情,一生俱成夢境。 己性不可任,當用逆法制之,其道在一忍字。 人性不可拂,當用順法調之,其道在一恕字。 仇莫深於不體人之私,而又苦之。 禍莫大於不諱人之短,而又訐之。 辱人以不堪必反辱,傷人以已甚必反傷。 處富貴之時,要知貧賤的痛癢。 值少壯之日,須念衰老的辛酸。 入安樂之場,當體患難人景況。 居旁觀之地,務悉局內人苦心。 臨事須替別人想,論人先將自己想。 欲勝人者先自勝,欲論人者先自論,欲知人者先自知。 待人三自反,處世兩如何。 待富貴人,不難有禮而難有體。 待貧賤人,不難有恩而難有禮。 對愁人勿樂,對哭人勿笑,對失意人勿矜。 見人背語,勿傾耳竊聽。 入人私室,勿側目旁觀。 到人案頭,勿信手亂翻。 不蹈無人之室,不入有事之門,不處藏物之所。 俗語近於市,纖語近於娼,諢語近於優。 聞君子議論,如啜苦茗;森嚴之後,甘芳溢頰。 聞小人諂笑,如嚼糖霜;爽美之後,寒冱凝胸。 凡為外所勝者,皆內不足。凡為邪所奪者,皆正不足。 存乎天者,於我無與也;窮通得喪,吾聽之而已。 存乎我者,於人無與也;毀譽是非,吾置之而已。 小人樂聞君子之過,君子恥聞小人之惡。 慕人善者,勿問其所以善;恐擬議之念生,而效法之念微矣! 濟人窮者,勿問其所以窮;恐憎惡之心生,而惻隱之心泯矣! 時窮勢蹙之人,當原其初心。 功成名立之士,當觀其末路。 蹤多歷亂,定有必不得已之私。 言到支離,才是無可奈何之處。 惠不在大,在乎當厄。 怨不在多,在乎傷心。 毋以小嫌疏至戚,毋以新怨忘舊恩。 兩惠無不釋之怨,兩求無不合之交,兩怒無不成之禍。 古之名望相近,則相得。 今之名望相近,則相妒。 ==齊家類== 勤儉,治家之本。和順,齊家之本。 謹慎,保家之本。詩書,起家之本。 忠孝,傳家之本。 天下無不是底父母,世間最難得者兄弟。 以父母之心為心,天下無不友之兄弟。 以祖宗之心為心,天下無不知之族人。 以天地之心為心,天下無不愛之民物。 人君以天地之心為心,人子以父母之心為心,天下無不一之心矣。 臣工以朝廷之事為事,奴僕以家主之事為事,天下無不一之事矣。 孝莫辭勞,轉眼便為人父母。 善毋望報,回頭但看爾兒孫。 子之孝,不如率婦以為孝,婦能養親者也。 公姑得一孝婦,勝如得一孝子。 婦之孝,不如導孫以為孝,孫能娛親者也。 祖父得一孝孫,又增一輩孝子。 父母所欲為者,我繼述之。 父母所重念者,我親厚之。 婚而論財,究也夫婦之道喪。 葬而求福,究也父子之恩絕。 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是也。 君子有百世之養,邱墓是也。 兄弟一塊肉,婦人是刀錐。 兄弟一釜羹,婦人是鹽梅。 兄弟和,其中自樂。子孫賢,此外何求! 心術不可得罪於天地,言行要留好樣與兒孫。 現在之福,積自祖宗者,不可不惜。 將來之福,貽於子孫者,不可不培。 現在之福如點燈,隨點則隨竭。 將來之福如添油,愈添則愈明。 問祖宗之澤,吾享者是,當念積累之難。 問子孫之福,吾貽者是,要思傾覆之易。 要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吾謂昨日以前,爾祖爾父,皆前世也。 要知後世因,今生作者是;吾謂今日以後,爾子爾孫,皆後世也。 祖宗富貴,自詩書中來,子孫享富貴,則棄詩書矣。 祖宗家業,自勤儉中來,子孫享家業,則忘勤儉矣。 近處不能感動,未有能及遠者。 小處不能調理,未有能治大者親者不能聯屬,未有能格疏者。 一家生理不能全備,未有能安養百姓者。 一家子弟不率規矩,未有能教誨他人者。 至樂無如讀書,至要莫如教子。 子弟有才,制其愛毋弛其誨,故不以驕敗。 子弟不肖,嚴其誨毋薄其愛,故不以怨離。 雨澤過潤,萬物之災也。 恩崇過禮,臣妾之災也。 情愛過義,子孫之災。 安詳恭敬,是教小兒第一法。 公正嚴明,是做家長第一法。 人一心先無主宰,如何整理得一身正當? 人一身先無規矩,如何調劑得一家肅穆? 融得性情上偏私,便是大學問。 消得家庭中嫌隙,便是大經綸。 遇朋友交遊之失,宜剴切,不宜遊移。 處家庭骨肉之變,宜委曲,不宜激烈。 未有和氣萃焉,而家不吉昌者。 未有戾氣結焉,而家不衰敗者。 閨門之內,不出戲言;則刑於之化行矣。 房帷之中,不聞戲笑,則相敬之風著矣。 人之於嫡室也,宜防其蔽子之過。 人之於繼室也,宜防其誣子之過。 仆雖能,不可使與內事。 妻雖賢,不可使與外事。 奴仆得罪於我者尚可恕,得罪於人者不可恕。 子孫得罪於人者尚可恕,得罪於天者不可恕。 奴之不祥,莫大於傳主人之謗語。主之不祥,莫大於行仆婢之譖言。 治家嚴,家乃和。居鄉恕,鄉乃睦。 治家忌寬,而尤忌嚴。 居家忌奢,而尤忌嗇。 無正經人交接,其人必是奸邪。 無窮親友往來,其家必然勢利。 日光照天,群物皆作,人靈於物,寐而不覺,是謂天起人不起,必為天神所譴。 如君上臨朝,臣下高臥失誤,不免罰責。 夜漏三更,群物皆息,人靈於物,煙酒沈溺,是謂地眠人不眠,必為地祈所訶。 如家主欲睡,仆婢喧鬧不休,定遭鞭笞。 樓下不宜供神,慮樓上之穢褻。 屋後必須開戶,防屋前之火災。 ==從政類== 眼前百姓即兒孫,莫謂百姓可欺,且留下兒孫地步。 堂上一官稱父母,漫道一官好做,還盡些父母恩情。 善體黎庶情,此謂民之父母。 廣行陰騭事,以能保我子孫。 封贈父祖,易得也,無使人唾罵父祖,難得也。 恩蔭子孫,易得也,無使我毒害子孫,難得也。 潔己方能不失己,愛民所重在親民。 朝廷立法不可不嚴,有司行法不可不恕。 嚴以馭役而寬以恤民, 極於揚善而勇於去奸 緩於催科而勤於撫字。 催科不擾,催科中撫字。 刑罰不差,刑罰中教化。 刑罰當寬處即寬,草木亦上天生命。 財用可省時便省,絲毫皆下民脂膏。 居家為婦女們愛憐,朋友必多怒色。 做官為衙門人歡喜,百姓定有怨聲。 官不必尊顯,期於無負君親。 道不必博施,要在有裨民物。 祿豈須多,防滿則退。 年不待暮,有疾便辭。 天非私富一人,托以眾貧者之命。 天非私貴一人,托以眾賤者之身。 住世一日,要做一日好人。 為官一日,要行一日好事。 貧賤人櫛風沐雨,萬苦千辛;自家血汗自家消受,天之鑒察猶恕。 富貴人衣稅食租,擔爵受祿;萬民血汗一人消受,天之督責更嚴。 平日誠以治民,而民信之,則凡有事於民,無不應矣。 平日誠以事天,而天信之,則凡有禱於天,無不應矣。 平民肯種德施惠,便是無位底卿相。 士夫徒貪權希寵,竟成有爵底乞兒。 無功而食,雀鼠是已。 肆害而食,虎狼是已。 毋矜清而傲濁,毋慎大而忽小,毋勤始而怠終。 勤能補拙,儉以養廉。 居官廉,人以為百姓受福,予以為錫福於子孫者不淺也,曾見有約已裕民者,後代不昌大耶? 居官濁,人以為百姓受害,予以為貽害於子孫者不淺也。 曾見有瘠眾肥家者,歷世得久長耶? 以林臯安樂懶散心做官,未有不荒怠者。 以在家治生營產心做官,未有不貪鄙者。 念念用之君民,則為吉士。 念念用之套數,則為俗吏。念念用之身家,則為賊臣。 古之從仕者養人,今之從仕者養己。 今之居官也,在下民身上做工夫。古之居官也,在上官眼底做工夫。 在家者不知有官,方能守分。 在官者不知有家,方能盡分。 君子當官任職,不計難易;而志在濟人,故動輒成功。 小人茍祿營私,只任便安;而意在利己,故動多敗事。 職業是當然底,每日做他不盡,莫要認作假。 權勢是偶然底,有日還他主者,莫要認作真。 一切人為惡,猶可言也,惟讀書人不可為惡;讀書人為惡,更無教化之人矣。 一切人犯法,猶可言也,惟做官人不可犯法;做官人犯法,更無禁治之人也。 士大夫濟人利物,宜居其實,不宜居其名,居其名則德損。 士大夫憂國為民,當有其心,不當有其語,有其語則毀來。 以處女之自愛者愛身,以嚴父之教子者教士。 執法如山,守身如玉,愛民如子,去蠹如仇。 陷一無辜,與操刀殺人者何別? 釋一大憝,與縱虎傷人者無殊! 針芒刺手,茨棘傷足,舉體痛楚,刑慘百倍於此,可以喜怒施之乎! 虎豹在前,坑阱在後,百般呼號,獄犴何異於此?可使無辜坐之乎! 官雖至尊,決不可以人之生命,佐己之喜怒。 官雖至卑,決不可以己之名節, 佐人之喜怒 聽斷之官,成心必不可有。 任事之官,成算必不可無。 無關緊要之票,概不標判,則吏胥無權。 不相交涉之人,概不往來,則關防自密。 無辜牽累難堪,非緊要,只須兩造對質,保全多少身家。 疑案轉移甚大,無確據,便當末減從寬,休養幾人性命。 呆子之患,深於浪子,以其終無轉智。 昏官之害,甚於貪官,以其狼籍及人。 官肯著意一分,民受十分之惠。 上能吃苦一點,民沾萬點之恩。 禮繁則難行,卒成廢閣之書。 法繁則易犯,益甚決裂之罪。 善啟迪人心者,當因其所明而漸通之,毋強開其所閉。善移易風俗者。 當困其所易而漸反之,毋強矯其所難。 非甚不便於民,且莫妄更。 非大有益於民,則莫輕舉情有可通,莫將舊有者,過裁抑以生寡恩之怨。事在得已,莫將舊無者,妄增設以開多事之門。 為前人者,無干譽矯情,立一切不可常之法,以難後人。 為後人者,無矜能露跡,為一朝即改革之政,以苦前人。 事在當因,不為後人開無故之端。 事在當革,無使後人長不救之禍。 利在一身勿謀也,利在天下者謀之。 利在一時勿謀也,利在萬世者謀之。 莫為嬰兒之態,而有大人之器。 莫為一身之謀,而有天下之志。 莫為終身之計,而有後世之慮。 用三代以前見識,而不失之迂。 就三代以後家數,而不鄰於俗。 大智興邦,不過集眾思。 大愚誤國,只為好自用。 吾爵益高,吾誌益下。 吾官益大,吾心益小。 吾祿益厚,吾施益博。 安民者何?無求於民,則民安矣。 察吏者何?無求於吏,則吏察矣。 不可假公法以報私仇,不可假公法以報私德。 天德只是個無我,王道只是個愛人。 惟有主,則天地萬物自我而立。 必無私,斯上下四旁咸得其平。 治道之要,在知人。君德之要,在體仁。 禦臣之要,在推誠。用人之要,在擇言。 理財之要,在經制。足用之要,在薄斂。 除寇之要,在安民。 未用兵時,全要虛心用人。 既用兵時,全要實心活人。 天下不可一日無君,故夷齊非湯武,明臣道也。不然,則亂臣接踵而難為君。 天下不可一日無民,故孔孟是湯武,明君道也。不然,則暴君接踵而難為民。 廟堂之上,以養正氣為先。 海宇之內,以養元氣為本。 人身之所重者元氣,國家之所重者人才。 ==惠吉類== 聖人斂福,君子考祥。 作德日休,為善最樂。 開卷有益,作善降祥。 崇德效山,藏器學海。 群居守口,獨坐防心。 知足常樂,能忍自安。 窮達有命,吉凶由人。 以鏡自照見形容,以心自照見吉凶。 善為至寶,一生用之不盡。 心作良田,百世耕之有餘。 世事讓三分,天空地闊。 心田培一點,子種孫收。 要好兒孫,須方寸中放寬一步。 欲成家業,宜凡事上吃虧三分。 留福與兒孫,未必盡黃金白鏹。 種心為產業,由來皆美宅良田。 存一點天理心,不必責效於後,子孫賴之。 說幾句陰騭話,縱未盡施於人,鬼神鑒之。 非讀書,不能入聖賢之域。 非積德,不能生聰慧之兒。 多積陰德,諸福自至,是取決於天。 盡力農事,加倍收成,是取決於地。 善教子孫,後嗣昌大,是取決於人。 事事培元氣,其人必壽,念念存本心,其後必昌。 勿謂一念可欺也,須知有天地鬼神之鑒察。 勿謂一言可輕也,須知有前後左右之竊聽。 勿謂一事可忽也,須知有身家性命之關系。 勿謂一時可逞也,須知有子孫禍福之報應。 人心一念之邪,而鬼在其中焉;因而欺侮之,播弄之,晝見於形像,夜見於夢魂,必釀其禍而後已。 故邪心即是鬼,鬼與鬼相應,又何怪乎! 人心一念之正,而神在其中焉。 因而鑒察之,呵護之,上至於父母,下至於兒孫,必致其福而後已。 故正心即是神,神與神相親,又何疑乎! 終日說善言,不如做了一件。 終身行善事,須防錯了一件。 物力艱難,要知吃飯穿衣,談何容易! 光陰迅速,即使讀書行善,能有幾多? 只字必惜,貴之根也;粒米必珍,富之源也。 片言必謹,福之基也;微命必護,壽之本也。 作踐五穀,非有奇禍,必有奇窮。 愛惜只字,不但顯榮,亦當延壽。 茹素,非聖人教也;好生,則上天意也。 仁厚刻薄,是修短關。 謙抑盈滿,是禍福關。 勤儉奢惰,是貧富關。 保養縱欲,是人鬼關。 造物所忌,曰刻曰巧。 萬類相感,以誠以忠。 做人無成心,便帶福氣。 做事有結果,亦是壽征。 執拗者福輕,而圓通之人,其福必厚。 急躁者壽夭,而寬宏之士,其壽必長。 謙卦六爻皆吉,恕字終身可行。 作本色人,說根心話,幹近情事。 一點慈愛,不但是積德種子,亦是積福根苗。 試看那有不慈愛底聖賢? 一念容忍,不但是無量德器,亦是無量福田。 試看那有不容忍底君子? 好惡之念,萌於夜氣,息之於靜也。 惻隱之心,發於乍見,感之於動也。 塑像棲神,盍歸奉親;造院居僧,盍往救貧。 費千金而結納勢豪,孰若傾半瓢之粟,以濟饑餓! 千楹而招來賓客,何如葺數椽之茅,以庇孤寒! 憫濟人窮,雖分文升合,亦是福田。 樂與人善,即只字片言,皆為良藥。 謀占田園決生敗子,尊崇師傅,定產賢郎。 平居寡欲養身,臨大節則達生委命。 治家量入為出,幹好事則仗義輕財。 善用力者就力,善用勢者就勢。 善用智者就智,善用財者就財。 身世多險途,急須尋求安宅。 光陰同過客,切莫汩沒主翁。 莫忘祖父積陰功,須知文字無權,全賃陰騭。 最怕生平壞心術,畢竟主司有眼,如見心田。 天下第一種可敬人,忠臣孝子。 天下第一種可憐人,寡婦孤兒。 孝子百世之宗;仁人,天下之命。 形之正,不求影之直而影自直。 聲之平,不求響之和而響自和。 德之崇,不求名之遠而名自遠。 有陰德者,必有陽報。 有隱行者,必有昭名。 施必有報者,天地之定理,仁人述之以勸人。 施不望報者,聖賢之盛心,君子存之以濟世。 面前的理路要放得寬,使人無不平之嘆。 身後的惠澤要流得遠,令人有不匱之思。 不可不存時時可死之心,不可不行步步求生之事。 作惡事,須防鬼神知。幹好事,莫怕旁人笑。 吾本薄福人,宜行惜福事。 吾本薄德人,宜行積德事。 薄福者必刻薄,刻薄則福愈薄矣。 厚福者必寬厚,寬厚則福益厚矣。 有工夫讀書,謂之福。有力量濟人,謂之福。 有著述行世,謂之福。有聰明渾厚之見,謂之福,無是非到耳,謂之福。無疾病纏身,謂之福。 無塵俗攖心,謂之福。無兵凶荒歉之歲,謂之福。 從熱鬧場中,出幾句清冷言語,便掃除無限殺機。 向寒微路上,用一點赤熱心腸,自培植許多生意。 入瑤樹瓊林中皆寶,有謙德仁心者為祥。 談經濟外,寧談藝術,可以給用。 談日用外,寧談山水,可以息機。 談心性外,寧談因果,可以勸善。 藝花可以邀蝶,壘石可以邀雲,栽松可以邀風,植柳可以邀蟬,貯水可以邀萍,築臺可以邀月,種焦可以邀雨,藏書可以邀友,積德可以邀天。 作德日休,是謂福地。 居易俟命,是謂洞天。 心地上無波濤,隨在皆風恬浪靜。 性天中有化育,觸處見魚躍鳶飛。 貧賤憂戚,是我分內事,當動心忍性,靜以俟之,更行一切善,以斡轉之;富貴福澤,是我分外事,當保泰持盈,慎以守之,更造一切福,以凝承之。 世網那能跳出,但當忍性耐心,自安義命,即網羅中之安樂窩。 塵務豈能盡捐,惟不起爐作竈,自取糾纏,即火坑中之清涼散也。 熱不可除,而熱惱可除,秋在清涼臺上。 窮不可遣,而窮愁可遣,春生安樂窩中。 富貴貧賤,總難稱意,知足即為稱意。 山水花竹,無恒主人,得閑便是主人。 要足何時足,知足便足。 求閑不得閑,偷閑即閑。 知足常足,終身不辱。知止常止,終身不恥。 急行緩行,前程總有許多路。 逆取順取,命中只有這般財。 理欲交爭,肺腑成為吳越。 物我一體,參商終是弟兄。 以積貨財之心積學問,以求功名之心求道德,以愛妻子之心愛父母,以保爵位之心保國家。 移作無益之費以作有益,則事舉。 移樂宴樂之時以樂講習,則智長。 移信異端之意以信聖賢,則道明。 移好財色之心以好仁義,則德立。 移計利害之私以計是非,則義精。 移養小人之祿以養君子,則國治。 移輸和戎之貲以輸軍國,則兵足。 移保身家之念以保百姓,則民安。 做大官底,是一樣家數。 做好人底,是一樣家數。 潛居盡可以為善,何必顯宦!躬行孝弟,志在聖賢。 纂述先哲格言,刊刻廣布,行見化行一時,澤流後世,事業之不朽,蔑以加焉。貧賤盡可以積福,何必富貴! 存平等心,行方便事,效法前人,懿行訓俗型方,自然誼敦宗族,德被鄉鄰,利濟之無窮,孰大於是。 一時勸人以口,百世勸人以書。 靜以修身,儉以養德,入則篤行,出則友賢。讀書者不賤,守田者不饑,積德者不傾,擇交者不敗。 明鏡止水以澄心,泰山喬以立身,青天白日以應事,霽月光風以待人。 省費醫貧,彈琴醫躁,獨臥醫淫,隨緣醫愁,讀書醫俗。 以鮮花視美色,則孽障自消。 以流水聽弦歌,則性靈何害? 養德宜操琴,煉智宜彈棋,遣情宜賦詩,輔氣宜酌酒,解事宜讀史,得意宜臨書,靜坐宜焚香,醒睡宜嚼茗,體物宜展畫,適境宜按歌,閱候宜灌花,保形宜課藥,隱心宜調鶴,孤況宜聞蛩,涉趣宜觀魚,忘機宜飼雀,幽尋宜藉草,淡味宜掬泉,獨立宜望山,閑吟宜倚樓,清談宜翦燭,狂嘯宜登臺,逸興宜投壺,結想宜欹枕,息緣宜閉戶,探景宜攜囊,爽致宜臨風,愁懷宜佇月,倦遊宜聽雨,元悟宜對雪,辟寒宜映日,空累宜看雲,談道宜訪友,福後宜積德。 ==悖凶類== 富貴家不肯從寬,必遭橫禍。 聰明人不肯學厚,必夭天年。 倚勢欺人,勢盡而為人欺。 恃財侮人,財散而受人侮。 暗裏算人者,算的是自家兒孫。 空中造謗者,造的是本身罪孽。 飽肥甘,衣輕,不知節者損福。 廣積聚,驕福貴,不知止者殺身。 文藝自多,浮薄之心也。 富貴自雄,卑陋之見也。 位尊身危,財多命殆。 機者禍福所由伏,人生於機,即死於機也。 巧者鬼神所最忌,人有大巧,必有大拙也。 出薄言,做薄事,存薄心,種種皆薄,未免災及其身。 設陰謀,積陰私,傷陰騭,事事皆陰,自然殃流後代。 積德於人所不知,是謂陰德;陰德之報,較陽德倍多。 造惡於人所不知,是謂陰惡;陰惡之報,較陽惡加慘。 家運有盛衰,久暫雖殊,消長循環如晝夜。 人謀分巧拙,智愚各別,鬼神彰癉最嚴明。 天堂無路則已,有君子登。 地獄無門則已,有小人入。 為惡畏人知,惡中冀有轉念。 為善欲人知,喜處即是惡根。 謂鬼神之無知,不應祈福。 謂鬼神之有知,不當為非。 勢可為惡而不為,即是善。 力可行善而不行,即是惡。 於福作罪,其罪非輕! 於苦作福,其福最大! 行善如春園之草,不見其長,日有所增。 行惡如磨刀之磚,不見其消,日有所損。 使為善而父母怒之,兄弟怨之,子孫羞之,宗族鄉黨賤惡之,如此而不為善,可也。 為善則父母愛之,兄弟悅之,子孫榮之,宗教鄉黨敬信之,何苦而不為善! 使為惡而父母愛之,兄弟悅之,子孫榮之,宗族鄉黨敬信之,如此而為惡,可也。 為惡則父母怒之,兄弟怨之,子孫羞之,宗族鄉黨賤惡之,何苦而必為惡! 為善之人,非獨其宗族親戚愛之,朋友鄉黨敬之,雖鬼神亦陰相之。 為惡之人,非獨其宗族親戚叛之,朋友鄉黨怨之,雖鬼神亦陰殛之。 為一善而此心快愜,不必自言,而鄉黨稱譽之,君子敬禮之,鬼神福祚之,身後傳誦之。 為一惡而此心愧怍,雖欲掩護,而鄉黨傳笑之,王法刑辱之,鬼神災禍之,身後指說之。 一命之士,茍存心於愛物,於人必有所濟。 無用之人,茍存心於利已,於人必有所害。 膏梁積於家,而剝削人之糠覆,終必自亡其膏梁。 文繡充於室,而攘取人之敝裘,終必自喪其文繡。 天下無窮大好事,皆由於輕利之一念;利一輕,則事事悉屬天理;為聖為賢,從此進基。 天下無窮不肖事,皆由於重利之一念;利一重,則念念皆違人心,為盜為跖從此直入。 清欲人知,人情之常。今吾見有貪欲人知者矣,朵其頤,垂其涎,惟恐人誤視為靈龜而不飽其欲也。 善不自伐,盛德之事,今吾見有自伐其惡者矣;張其牙,露其抓,惟恐人不識為猛虎而不畏其威也。 以奢為有福,以殺為有祿,以淫為有緣,以詐為有謀,以貪為有為,以吝為有守,以爭為有氣,以嗔為有威,以賭為有技,以訟為有才。 謀館如鼠,得館如虎,鄙主人而薄弟子者,塾師之無恥也。 賣藥如仙,用藥如顛,故福集而慶長。鄙夫胸懷苛刻,事事以苛刻為能,故祿薄而澤短。 充一個公己公人心,便是吳越一家。 任一個自私自利心,便是父子仇讎。 理以心為用,心死於欲則理滅,如根株斬而本亦壞也。 心以理為本,理被欲害則心亡,如水泉竭而河亦幹也。 魚與水相合,不可離也,離水則魚槁矣。 形與氣相合,不可離也,離氣則形壞矣。 心與理相合,不可離也,離理則心死矣。 天理是清虛之物,清虛則靈,靈則活。 人欲是渣滓之物,渣滓則蠢,蠢則死。 毋以嗜欲殺身,毋以貨財殺子孫,毋以政事殺百姓,毋以學術殺天下後世。 毋執去來之勢而救權,毋固得喪之位而為寵。 毋恃聚散之財而為利,毋認離合之形而為我。 貪了世味的滋益,必招性分的損。 討了人事的便宜,必吃天道的虧。 精工言語,於行事毫不相干,照管皮毛,與性靈有何關涉! 荊棘滿野,而望收嘉禾者愚。 私念滿胸,而欲求福應者悖。 莊敬非但日強也,凝心靜氣,覺分陰寸晷,倍自舒長。安肆非但曰偷也,意縱神馳,雖累月經年,亦形迅駛。自家過惡自家省,待禍敗時,省已遲矣。 自家病痛自家醫,待死亡時,醫已晚矣。 多事為讀書第一病。多欲為養生第一病。 多言為涉世第一病。多智為立心第一病。 多費為作家第一病。 今之用人,只怕無去處,不知其病根在來處。 今之理財,只怕無來處,不知其病根在去處。 貧不足羞,可羞是貧而無誌。 賤不足惡,可惡是賤而無能。 老不足嘆,可嘆是老而無成。 死不足悲,可悲是死而無補。 事到全美處,怨我者難開指摘之端。 行到至汙處,愛我者莫施掩護之法。 衣垢不湔,器缺不補,對人猶有慚色。 行垢不湔,德缺不補,對天豈無愧心。 供人欣賞,儕風月於煙花,是曰褻天。 逞我機鋒,借詩書以戲謔,是名侮聖。 罪莫大於褻天,惡莫大於無恥,過莫大於多言。 言語之惡,莫大於造誣。 行事之惡,莫大於苛刻。 心術之惡,莫大於深險。 談人之善,澤於膏沐。 暴人之惡,痛於戈矛。 當厄之施,甘為時雨。 傷心之語,毒於陰冰。 陰嚴積雨之險奇,可以想為文境,不可設為心境。 華林映日之綺麗,可以假為文情,不可以為世情。 巢父洗耳以鳴高,予以為耳其竇也,其言已入於心矣,當剖心而浣之。 陳仲出哇以示潔,予以為哇其滓也,其味已入於腸矣,當腸而滌之。 詆緇黃之背本宗,或矜帶壞聖賢名教。 詈青紫之忘故友,乃衡茅傷骨肉天倫。 炎涼之態,富貴甚於貧賤。嫉妒之心,骨肉甚於外人。 兄弟爭財,父遺不盡不止。 妻妾爭寵,夫命不死不休。 受連城而代死,貪者不為,然死利者何須連城? 攜傾國以待殂,淫者不敢,然死色者何須傾國! 病危烏獲,雖童子制梃可撻。 臭腐王嬙,惟狐貍鉆穴相窺。 聖人悲時憫俗,賢人痛世疾俗。 眾人混世逐俗,小人敗常亂俗。 讀書為身上之用,而人以為紙上之用。 做官乃造福之地,而人以為享福之地。 壯年正勤學之日,而人以為養安之日。 科第本消退之根,而人以為長進之根。 盛者衰之始,福者禍之基。 福莫大於無禍,禍莫大於邀福。 ==攝生類== 慎風寒,節飲食,是從吾身上卻病法。 寡嗜欲,戒煩惱,是從吾心上卻病法。 少思慮以養心氣,寡色欲以養腎氣,勿妄動以養骨氣,戒嗔怒以養肝氣,薄滋味以養胃氣,省言語以養神氣,多讀書以養膽氣,順時令以養元氣。 憂愁則氣結,忿怒則氣逆,恐懼則氣陷,拘迫則氣郁,急遽則氣耗。 行欲徐而穩,立欲定而恭,坐欲端而正,聲欲低而和。 心神欲靜,骨力欲動。 胸懷欲開,筋骸欲硬。 脊梁欲直,腸胃欲凈。 舌端欲卷,腳跟欲定。 耳目欲清,精魂欲正。 多靜坐以收心,寡酒色以清心,去嗜欲以養心,玩古訓以警心,悟至理以明心。 寵辱不驚,肝木自寧。動靜以敬,心火自定。 飲食有節,脾土不泄。 調息寡言,肺金自全。 恬淡寡欲,腎水自足。 道生於安靜,德生於卑退,福生於清儉,命生於和暢。 天地不可一日無和氣,人心不可一日無喜神。 拙字可以寡過,緩字可以免悔,退字可以遠禍,茍字可以養福,靜字可以益壽。 毋以妄心戕真心,勿以客氣傷元氣。 拂意處要遣得過,清苦日要守得過。 非理來要受得過,忿怒時要耐得過,嗜欲生要忍得過。 言語知節,則愆尤少。舉動知節,則悔吝少。 愛慕知節,則營求少。歡樂知節,則禍敗少。 飲食知節,則疾病少。 人知言語足以彰吾德,而不知慎言語乃所以養吾德。 人知飲食足以益吾身,而不知節飲食乃所以養吾身。 鬧時煉心,靜時養心,坐時守心,行時驗心,言時省心,動時制心。 榮枯倚伏,寸田自開惠逆,何須歷問塞翁?修短參差,四體自造彭殤,似難專咎司命! 節欲以驅二豎,修身以屈三彭,安貧以聽五鬼,息機以弭六賊。 衰後罪孽,都是盛時作的。老來疾病,都是壯年招的。 敗德之事非一,而酗酒者德必敗。 傷生之事非一,而好色者生必傷。 木有根則榮,根壞則枯。 魚有水則活,水涸則死。 燈有膏則明,膏盡則滅。 人有真精,保之則壽,戕之則妖。 nkj2p1e0b7kw5s4xo4w4iy8xl3tt0b7 劉光第傳 0 108965 2570514 2373858 2025-06-17T12:54:57Z 御坂雪奈 88250 257051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劉光第傳 | section = | author = 梁啟超 | times = 1899年 | theme = 傳 | previous = [[林旭傳]] | next = [[譚嗣同傳]] | notes = {{Textquality|50%}} }} 劉君字裴村,四川富順縣人。性端重敦篤,不苟言笑,志節嶄然。博學能文詩,善書法。詩在韓、杜之間,書學魯公,气骨森竦,嚴整肖其為人。弱冠后成進士,授刑部主事,治事精嚴。光緒二十年,以親喪去官,教授鄉里,提倡實學,蜀人化之。官京師,閉戶讀書,不与時流所謂名士通,故人鮮知者。及南海先生開保國會,君翩然來為會員。七月,以陳公寶箴荐,召見,加四品卿銜,充軍机章京,參預新政。 初,君与譚君尚未識面,至是既同官,又同班,則大相契。譚君以為京師所見高節篤行之士,罕其比也。向例,凡初入軍机者,內侍例索賞錢,君持正不与;禮親王軍机首輔,生日祝壽,同僚皆往拜,君不往;軍机大臣裕祿擢禮部尚書,同僚皆往賀,君不賀;謂時事艱難,吾輩拜爵于朝,當劬王事,豈有暇奔走媚事權貴哉?其气節嚴厲如此。七月二十六日,有湖南守舊党曾廉上書請殺南海先生及余,深文羅織,謂為叛逆。皇上恐西后見之,將有不測之怒,乃將其摺交裕祿,命轉交譚君,按條詳駁之。譚君駁語云:“臣嗣同以百口保康、梁之忠,若曾廉之言屬實,臣嗣同請先坐罪。”君与譚君同在二班,乃并署名曰:“臣光第亦請先坐罪。”譚君大敬而惊之。 君曰:“即微皇上之命,亦當救志士,況有君命耶?仆不讓君獨為君子也。”于是譚君益大服君。 變既作,四卿同被逮下獄,未經訊鞫。故事,提犯自東門出則宥,出西門則死。十三日,使者提君等六人自西門出,同人未知生死,君久于刑部,諳囚獄故事,太息曰:“吾屬死,正气盡。”聞者莫不揮淚。君既就義,其嗣子赴市曹伏尸痛哭一日夜以死。君家貧,堅苦刻厲,詩文甚富,就義后,未知其稿所在。 論曰:“裴村之識余,介口口口先生。口口先生,有道之士也,余以是敬裴村。然裴村之在京師,閉門謝客,故過從希焉。南海先生則未嘗通拜答,但于保國會識一面,而于曾廉之事,裴村以死相救。嗚呼,真古之人哉,古之人哉!与裴村未稔,故不能詳記行誼,雖然,犖犖數端,亦可以見其概矣。 {{Pd/1923|1929}} datkou6i6icmh5za41zelp1jc3l9umy 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 4 109948 2570706 2569795 2025-06-18T01:47:52Z Ericliu1912 46623 /* 管理员提名 */ 2570706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申请成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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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近期文庫飽受管理衝突紛擾,本人保證將延續既有方式,基於方針與指引及社群共識行使權限:如討論遇有存疑問題,必當先行[[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c-Ericliu1912-20241212183800-红渡厨-20241113133900|請教他人]],並視情況[[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c-Ericliu1912-20250605211400-Sayonzei-20241108062300|跟進討論]],或確認適當[[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5年#c-Ericliu1912-20250607030400-Teetrition-20250219095900|善後辦法]],除非就常識而言[[維基文庫:版權討論#c-Ericliu1912-20250421044700-囍鵲-20250421010500|極為明顯者]],決不自行臆斷。此外,本人對於社群若干政策或個人作為,固有較強烈意見,惟無論如何,對於可能與自身利害相關之討論,亦會謹守分寸,適當予以避嫌:如參與[[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11000000-Zhxy 519-20250406011100|刪除討論]],發表個人意見之餘,即不同時以管理員身份決定頁面去留;或對此前特定管理員解任投票投下反對票同時,亦[[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結果|移請]]其他中立管理員暨全域方面共同確認其結果及效力,而非自行予以結案,徒生更多爭議。本人希望,以上說明足以得到社群的理解及認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47 (UTC) = 管理员除名 = 請先查看[[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除請辭外,一律要先有社群共識,最後告知[[m: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 == 請辭 == {{nodis|申請}} == 長期沒有活動 == {{nodis|申請}} == 解任投票 == === [[User:Zhxy 519]] 5 === 請參閱[[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 ==== 支持除名 ==== #{{Support}}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2:00 (UTC) #强烈{{Support}}除名,不可能溝通。是否禁止未來再任,要另案斟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支持}}相关用户恶意曲解及游戏规则已不止一次。--[[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07 (UTC) #{{支持}},参见其于zhwiki的封禁记录。--[[User:DreamerBlue|DreamerBlue]]([[User talk:DreamerBlue|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18 (UTC) #:?是说他七年前打的编辑战还是十一年前的人身攻击?文库的事情文库解决,不要[[:m:Requests_for_comment/De-adminship_for_Jusjih_in_certain_projects|到百科挖几年前的黑料]]。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14:32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8 (UTC) # 不强烈但是{{支持}}'''除名'''。我素不喜卷入社群纷争。然 U4C 既已[[: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动议]],促社群共商此事,而此事关乎维基文库之发展与风气,必将影响深远。回顾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7%94%A8%E6%88%B7%E8%B4%A1%E7%8C%AE/Zhxy_519 User:Zhxy_519 君近期以来之主要编辑贡献],以负责任的态度,陈述以下浅见: #: {{gap}}虽经权衡再三,决定支持解任,但我觉得,最理想的情况是,User:Zhxy_519 能专注于处理大量明确无争议的日常站务——例如其贡献记录中可见的诸多页面维护、存档整理、常规反破坏等工作,这些无疑对维基文库的运作有所裨益——并能主动且持续地回避处理那些“可能有争议”的工作范畴,尤其是涉及用户封禁、争议页面删除、以及复杂方针的解释与裁定等敏感事务,那么以其经验,或仍可为社群服务。 #: {{gap}}回顾其过往处理某些争议性事务的表现,例如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547636 再向固執用戶溝通]”中所展现的沟通姿态,以及在处理与 User:Jusjih 关于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6%8A%95%E7%A5%A8&diff=prev&oldid=2364915 投票页面编辑的争议] 时采取的回退及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Jusjih&diff=prev&oldid=2364918 用户页警告] 等行动,在我看来,其处理方式往往未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化问题,影响了社群的信任与合作氛围。 #: {{gap}}维基媒体创始人吉米·威尔士曾言:“我不喜欢这里弥漫的‘授予管理员身份是一件非常特别的事情’这种明显的感觉。”("I don't like that there's the apparent feeling here that being granted sysop status is a really special thing." [https://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wikien-l/2003-February/001149.html]。这段话提醒我们,管理员的核心价值在于服务社群和妥善使用工具,而非特殊地位或权威。因此,管理员理应是社群可以信赖的沟通者与服务者,积极处理无争议的用户请求,而在遇到潜在争议时,则应更加审慎,注重沟通与反馈,而非轻易动用权限作出单方面裁断。 #: {{gap}}此外,即便是常规的管理提醒或内容规范的执行,若沟通方式缺乏必要的友善和耐心,也可能让用户——尤其是新手——望而却步,对社群的纳新和长远发展并非益事。例如,在引导新用户使用沙盒时(如与 User:Samuelyyy 的 [[User_talk:Samuelyyy|互动记录]],或在要求用户为作品提供来源并直接警示封禁时(如对 User:趙青峰的 [[User_talk:趙青峰|警告]]),直接但可能缺乏温度的措辞,虽指出了规则要求,却也可能在无形中打击了贡献者的参与热情。管理员的言行应友善耐心,循循善诱,尤其在引导新手用户时。 #: {{gap}}然而,在当前维基的机制下,要确保一位管理员能完全、持续地进行这种“选择性回避”或在所有互动中都保持理想的沟通方式,现实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我们难以仅仅依赖个人的自觉或社群的期望来杜绝未来的风险。 #: {{gap}}正因这种“有条件留任”的理想方案在现实中难以周全,考虑到其在处理争议性问题时过往表现出的某些模式,以及在沟通细节上可能对普通用户(尤其是新手)造成的负面观感,为避免类似情况重演、维护社群整体利益与和谐氛围,我不得不倾向于支持解任。 #: {{gap}}此决定并非意在全盘否定该用户在无争议站务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而是基于对其在处理“可能有争议”工作时所暴露出的风险,以及在当前机制下难以对此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务实考量。希望维基文库和谐发展,凝聚共识,尽快平息纷争。--[[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5月30日 (五) 06:22 (UTC) #{{支持}}。其實U4C那邊已經說得很明白了,還有人看不懂(無論是哪種意義上的看不懂)的話,那屬實讓人不可接受了。而且現在的情況是Zhxy 519擅自回退針對他本人的解任投票,這是嚴重的越權行為,我希望大家不要視而不見。[[User:Sanmosa|Σαν]][[User talk:Sanmosa|μο]][[Special:Contribs/Sanmosa|σα]] 2025年5月31日 (六) 09:06 (UTC) #{{支持}}:理由见[[维基文库: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 519]]<small>(增补于2025年6月6日 (五) 19:38 (UTC))</small>[[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User talk: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23:26 (UTC) #{{支持}}'''除名''':本来应该从今天的视角对过往所有有关事件一一研究再进行投票的,特别是[[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5年]]指出的这些封禁事例是否需要遮罩平反。但是看到大部分人都主张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个人恩怨,所以我也不打算再提这些,也不主张再使用多年前的事由支持或者反对除名。但是在U4C案件中Zhxy 519仍然继续坚持保留对解任案件进行不当干预的态度。认为方针规定非当事管理员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关闭解任案件而当事管理员不需要等待简直是我所见的最夸张的游戏维基规则行为,而且现在仍然没有停止,因此只能支持除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8:59 (UTC) #{{支持}}按照規程通過該項動議,有關動議之理據非常之清楚和明確。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2:35 (UTC) ==== 反對除名 ==== # {{反對}}'''除名''':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10 (UTC) #:{{votevoidh}}同上且認為無法解決社區長期的糾紛問題。[[User:Aqurs1|Aqurs1]]([[User talk:Aqurs1|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47 (UTC){{votevoidf|reason=不符合投票資格|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2:05 (UTC)}} #::@[[User:Aqurs1|Aqurs1]] 經檢查閣下不具備投票資格,儘能發表意見。因此希望閣下能夠進一步說明在此投票的緣由以供參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3:09 (UTC) # {{反對}}'''除名''':功過三七開,此項公案糾紛經年,水火不相容,必慾置彼于死地,戾氣深重,割裂社區,實在令人泄氣。個人以爲,不能僅以此糾葛即刻除名。兩方何妨“一笑泯恩讎”?[[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4:25 (UTC) #:這我得出來說句話,這件事不光關係他們兩人之間多年的糾紛,還包括本人因被[[User:Zhxy 519|Zhxy 519]]認定發表了所謂不文明言論被其濫權封禁的問題。[[User:Zhxy 519|Zhxy 519]]去年無視社區規則,在沒有和其他管理充分溝通的情況下,胡亂封禁本人。本人曾向基金會致信提出申訴。 #:現在你們把這件事往公報私仇上引導,完全無視本人作為普通用戶的發言權益受損,是在歪曲整個事件的原委。本人也無所謂和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之間的所謂人際關係。但事實必須澄清。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55 (UTC) #::首先聲明,我並不“挺”哪一派,也沒有和這裏的哪位有什麽“所謂人際關係”,這個帽子大可不必。你們兩方的口水戰,言辭都不算客氣,到互有彈劾,互有對錯——各人所見,也會有各自的評價,我所擔憂的正是文庫的戾氣越來越重,并非健康之生態,何妨采取更爲包容的態度——如果這也算“歪曲原委”,那豈不也是容不得異議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08 (UTC) #:::我犯下的所謂錯誤,已經被禁言處罰過。然而這個[[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錯誤,還沒收到任何處罰。請問這對我公平麼? #:::你沒有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可以站在跳出來說空話,在這裡和稀泥,唱高調。藉著所謂什麼維護社區生態的藉口,實際上並不中立,拉偏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繼續逍遙法外。 #:::稱為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並不無辜,實至名歸。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8 (UTC) #::::很遺憾,閣下如此用“非黑即白”的二元論下結論 —— 我還是維持我對此事的自我判斷。所謂“中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若要“中立”,我自可去投中立票。換位一下,若您是管理員,有人以此次事項為由彈劾您,我一樣會投反對——因爲竊以爲那犯不上。我就是這樣喜歡“和稀泥”。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47 (UTC) #:::::等你說的我是管理員你也投反對票的情況出現再來認證你的思維方式, #:::::現在是你在給濫權封禁我的[[User:Zhxy 519|Zhxy 519]]投反對票。你的選擇直接擺明自己反對[[User:Zhxy 519|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無視被[[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傷害過的用戶(包括我在內),無論你是否意識或承認這一點,你所作出的選擇是在幫助行兇者找到開脫責任的途徑。 #:::::本人留言只是把這件事情的是非緣由說清楚,不是在說服你。更無意改變你,第一個留言就說了,無所謂跟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的人際關係。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3 (UTC) #::::::看來閣下給我貼的“挺某某派的人”這個狗皮膏藥是揭不下去了,只好隨它去吧。有些話還要澄清:某參與文庫的編輯整理,純粹是出於個人愛好,不是來搞什麽“人際關係”的,也無意于這種黨同伐異的游戲。我認爲滋事不大,您認爲滋事體大;我認爲是言語唐突、管理員把握尺度不當,您認爲是“濫權行兇”:不管怎麽樣,都是認識不同。我也並沒有“反對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僅僅是反對因此而罷免,閣下請勿無限擴大此一'''基本事實'''。話説回來,既然你我都能尊重對方表達的自由,而非强迫對方接受己方觀點,那就很好。想來如果都能文明對話,少用些文革體的辭令做派,也不至於反目嗆話。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4:55 (UTC) #:::::::無論投反對票是為了挺自己堅守的價值理念,還是挺一個具體的人物,落實到本案中,都等同于在挺[[User:Zhxy 519|Zhxy 519]]。最後在說一次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不是標籤而是一個基於你意願的現狀描述。不論你挺他的原因究竟為何,或力度多少。 #:::::::至於將文明與文化革命對立起來,本人不敢苟同。文化革命自然不如發達國家民主機制運轉那麼體面溫和,但東方大國自有本國文化背景,生搬硬套民主舶來品只會適得其反。實際上文化革命中大多數普通人對毛教條宗教式的崇拜,相反提升了道德水平。閣下如果上了點年紀或者家中有長輩經歷過那個年代,多半會感慨那時候人的心靈遠比現在單純乾淨。這和宗教淨化同一道理。 #:::::::只有人心向善,才能生出力量將舊體制中的弊病革除。做法和言語,是否分派性相反是形而下的東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6:59 (UTC) #::::::::舉個也許不是那麽恰當的例子,按照前述邏輯:反對(基於我“價值觀”判斷量刑無法夠到的)死刑 ==》 無法對“恐怖分子”執行死刑 ==》 支持(挺)“恐怖分子”,這樣都能劃上等號了。阿彌陀佛,其罪甚重,其心當誅。(請注意,我無意在這個例子裏影射任何人為“恐怖分子”。) #::::::::至於文革,歷史早有定論,人們不會以其理想目的之崇高而否認其過程中手段做法之不當及偏差——其中釀成的種種冤假錯案,又豈是一句“形而下、形而上”就能掩飾過去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47 (UTC) #:::::::::私以為不如投中立票,超然處之。 [[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2:21 (UTC) #::::::::::欲為文庫保留元氣,兩派並存,猶可兼聼,不得不爾。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5:13 (UTC) #::任何人在阅读过[[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的讨论后,便会知道该次封禁究竟是否属于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31 (UTC) #:::哪怕是接受過幾天中文教育的外國人,都能看懂[[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什麼意思。無奈有人就是眼瞎視而不見。我再正告你,從註冊這個網站開始到現在為止我一點錯都沒犯過。 #:::我在頁面下已經投訴了,還不趕緊爬過去搬弄是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0:5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6135600-红渡厨-20240716133500]]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07 (UTC) #:::::涉事濫權管理員單方面為自己的解釋當然不能作數,也就和他一唱一和把論壇搞到烏煙瘴氣扭曲規則的鼠輩們才會拿其做借口繼續為自己的罪惡開脫。 對了你不是聽不懂我說的人話麼,我不想聽狗叫,別纏著我。你有什麼要叫也別跟著我後面。[[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16 (UTC) #::::::阁下辱骂谁,谁就“涉事”而须“避嫌”;想必阁下已是[[:w:维基百科:免死金牌|免死金牌]]在身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20 (UTC) #:::::::現行犯殺人放火,都在法庭上聲稱自己無罪。聽利益相關方自己的說法,那就不需要審判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37 (UTC) # {{反對}}'''除名'''。--[[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8 (UTC) # {{反對}}'''除名'''。--[[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鉴于该案受UCoC委员会管制,纯反对票恐怕认可度很低,建议给出理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8:19 (UTC) #::{{Ping|Dbeef}}UCoC委员会明确指示投反对解任票必须写下理由?--[[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4 (UTC) #:::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中的「盡管支持人數等於或小於反對人數,但所有反對票均無實際意義(例如有人惡意操縱傀儡或真人傀儡灌票,或是單純反對票而未解釋具體投票理據)」條款,單純反對票效力存在疑問。(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中的「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條款,前述條款也適用於除名投票。)因此需要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所有單純反對票的效力。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38 (UTC) #::::这次投票中有多名长年未编辑(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年)、编辑次数也仅有百余次的用户突然出现,投票后也未有再参与其它讨论,看上去殊为可疑。我怀疑这些用户对本站的争端是否有充分的了解。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4 (UTC) #::::: {{ping|沈澄心}}我一開始就覺得此案(包含涉事雙方)問題不應該丟回本地表決,交給全域專門委員會研究比較適合⋯⋯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8 (UTC) #::::: 同時,本案可能已成為「代理人戰爭」,互有恩怨的維基人對立投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51 (UTC) #:::: 姑且不論該條款所指者係「所有反對票均無意義」,而實際上,此一條款既是用於駁斥管理員「申請」之反對票,理當相對用於檢核管理員「除名」之支持票,而非反之。誠然,單純認同、反對理據,本是一體兩面,不清楚為何現有條款僅指出其中半部。本人的意見是,鑑於管理人員為社群信任制,無論支持或反對除名,均不須施加限制,除非確實涉及真人傀儡。這類要求本來就沒什麼意義(請參考百科新條目推薦評選有關討論),畢竟反對除名者若簡單表達「稱職」、「不構成濫權」等,也能成為正當理由(支持除名者以此類推),但此又跟純投票有什麼差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4 (UTC) #:::::这里所有的支持票均存在具体而且合理的理由([[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创建的[[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被[[User:Zhxy 519|Zhxy 519]]认为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删除也算)。只有一部分反对票存在需要用户查核员和U4C调查是否有滥用傀儡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50 (UTC) #:::::: 按你這個道理,有多久的積怨都可以拿來算作投票理據了,所以我說理據本身根本沒多少意義。顯然,重點在於是否有「真人傀儡」的編輯特徵。如果你覺得以理據是否具備就足以決定,不用考慮其他問題,大不了現在請反方所有人[[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Patlabor_Ingram-20250531232600-支持除名|補提理據]],我沒意見。若要請全域委員會調查,那就是調查全部,豈有(你所在的那)一半不調查的道理?我可沒反對調查我所在的這一半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22 (UTC) # {{反對}}'''除名''',但希望當事人能夠改善其溝通方式。-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5 (UTC) # {{反對}}'''除名'''。--[[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20 (UTC) # {{反對}}'''除名'''。--[[User:clioherodotus|clioherodotus]]([[User talk:clioherodotus|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4:23 (UTC) # {{反對}}'''除名'''。--[[User:Alexsh|Alexsh]]([[User talk:Alexsh|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2:38 (UTC) # {{反對}}'''除名''',就我所認知是長期認真工作執行社群需求的管理員。--[[User:Shangkuanlc|Shangkuanlc]]([[User talk:Shangkuanlc|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4:21 (UTC) # {{oppose}}'''除名'''。稱職。--[[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5:06 (UTC) # {{反對}}'''除名''',整个投票没头没尾的,去meta翻了半天原来是和jusjih的过节?但私人过节至于走解任么?而且为什么解任不是jusjih来提……--[[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2 (UTC) #:菲菇君看来是好久没来了,这二位的争端数年前就开始。如果社群明白没必要吵,就不会延宕至今,甚至外溢到其他项目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5:31 (UTC) #:: 過節複雜到連全域委員會都搞不清楚,丟回給本地,結果依然是不明不白(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5:35 (UTC) #:::很复杂吗?我觉得我的归纳[[m: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RoyZuo-20250413143400-Other_feedback_(RoyZuo)]]算可以吧? #:::全域委员会完全受一个人操弄,还集体装傻。跑去enwikipedia天天提rfda试试看?三天之内号都给你扬咯。 #:::U4C committee is manipulated by 1 person and the whole committee feigns ignorance. Try doing the same thing (keep raising rfda) on enwp? Anyone would lose their account in hours.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50 (UTC) #:::: 本站社群基數太小,往往各說各的,若有重大衝突,本就多勉強應付;尤其涉及管理層級,則更難經內部機制解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8:56 (UTC) #: {{votevoidh}}{{反對}}'''除名'''--[[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56 (UTC){{votevoidf|reason=似已過期|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3 (UTC)}} ==== 中立 ==== # {{neutral}}:暫無法置評,只有持局外的立場。——[[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59 (UTC) #: 註:此位似有錄入作品,應符合投票資格。——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1 (UTC)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唯建议诸位做决定时[[w:User:Hat600/essay/祝福|多看未来,少看往事]]。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1日 (日) 16:29 (UTC) ==== 意見 ====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因此,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34 (UTC) :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3日 (五) 11:30 (UTC) :{{反對}},兩個理由。1.U4C認證的涉事管理員只有Jusjih和Zhxy_519兩個人。2.本人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僅支持對Jusjih開啟解任投票。--[[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3日 (五) 14:56 (UTC) ::Gzdavidwong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本維基通常不活躍,要留任多站管理員非必定不可行,但仍應由社群斟酌是否降格臨時。[https://meta2.toolforge.org/crossactivity/Gzdavidwong]也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本案元維基的頁面,RoyZuo在4月13日曾提出全部管理員都要定期複決(Optionally, change all zhws sysops' tenure to a maximum of 6 years. Renewal requires a vote of confidence.)。此想法近似英文維基文庫13月任期。若要全部管理员的解任投票,也算複決,但結果未必完全解任,或可能降格。{{ping|Shizhao}}未涉本案,但不活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 我想管理員活躍要求根本與此事無關,且社群目前既有一定標準,則符合此一最低需求,即當然滿足留任要件;縱使之後(現正)討論收緊有關標準,結果亦不得溯及既往,更不可能構成解任理由。又此前閣下幾次提起對當事人解任,已多有於法無據或匪夷所思之處(包含前述不合理活躍要求、「留言『你』字太多」云云),如今若要繼續強推,恐怕更加招致他人反感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1 (UTC) : {{反對}}:主要涉事方為Jusjih與Zhxy 519,而你跟Gzdavidwong有任何問題,均尚可由社群經正常討論解決,沒必要提起解任。本人僅支持社群同時開啟對Jusjih之解任投票,以徹底擺脫兩人糾纏不清的死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0 (UTC) ::我认为如果已经有用户支持对[[User:Jusjih]]提出解任了,请相关用户在此处发起该投票,列明详细的理由,然后投出支持解任票。[[User:Jusjih]]作为提案人对[[User:Zhxy 519]]投的支持除名票被[[User:Ericliu1912|Eric Liu]]无意中删除,特此恢复。关于其他管理员[[User:Gzdavidwong]]和[[User:Midleading]],我并无特别意见,但是我反对单纯因为“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就直接启动这些投票,即使没有用户事实支持。仍然需要有用户发起该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2 (UTC) ::: 抱歉,編輯衝突Orz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我以前列出過,這次再列一遍也無妨。請你記住你說的話,你反對直接啟動針對你和Gzdavidwong的直接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31 (UTC) :這個Ericliu1912怎麼把Jusjih投下的支持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562695]刪除了?是誰賦予他刪除別人投票的權力?[[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5 (UTC) :: 哥們,就是個編輯衝突而已,別緊張==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本次投票茲事體大,關乎這個網站今後的未來。正所謂正邪不兩立。 :::出現投票莫名消失的情況,會緊張才是合理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7 (UTC) :::: :P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你別在這裡嬉皮笑臉的,沒人和你開玩笑,你也別跟我開玩笑。 :::::基金會既然已經決議處理這件事,就不容任何人戲謔捉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49 (UTC) :既然要盡量同期,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Jusjih的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8:34 (UTC) ::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但可能只是降格臨時管理員,未必完全解任。請各位想想如此可能讓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2 (UTC) ::: 上面不是已經有(我以外的)反對了嗎(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在此不便置評。請再看[[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Midleading公而忘私的看法。--[[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47 (UTC) :::::所以你已經被反對了,你又沒有獲得任何共識,無權在此再提出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28 (UTC) ::U4C还在内部讨论Gzdavidwong、Jusjih、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是否也可以直接跳过讨论期执行。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6 (UTC) ::: {{noping|0xDeadbeef}}雖然我說的話可能對委員(們)沒啥用,不過我覺得「Jusjih與Zhxy 519」、「Gzdavidwong與Midleading」兩組要分開來看。主要是針對後面那組,社群未曾正式討論解任投票事宜而進入投票,故就算此次得以不受阻礙地提出,仍不應直接跳過聯署及答辯期,以便給予社群最後的協商機會。甚至後面那組可能根本沒有合理解任理據⋯⋯但這就是眾說紛紜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7:2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目前这种情况,提出针对Gzdavidwong解任案的想法是2支持:2反对,而Midleading则是1:3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44 (UTC) :::::说明如果[[User:Jusjih|Jusjih]]提出针对Gzdavidwong的解任案,可以满足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如果联署期结束时可以达到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那么就可以正常进入投票阶段。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6 (UTC) ::::::那就很好奇谁会去提,反正没到正式投票谁也不能反对,不然完全被反对票灌倒,还不如去酒吧畅爽一酌好聚好散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07 (UTC) :::本次針對Zhxy 519的解任投票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之後本人會將自己的意見投訴至維基基金會討論區。 :::之前本人一直未前去該區發表看法,即是因為想要看看基金會到底打算如何解決本案件。結果現在基金會又一腳踢皮球踢回給本地社區自行解決。問題正是因為本地社區無法解決才會鬧到基金會。要求其仲裁。 :::本案件涉事人員所犯事由是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傷害普通用戶的個人權益,放在現實世界即是違反法律,而非政見不同。故對其除權已超出社區自治權限之邊界。類似現實中司法案件偵辦調查及司法審判之權並非人民所有。涉及到違規案件,應由第三方獨立調查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裁決是否有罪。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即便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多數人也沒有權力通過投票來干預司法,影響審判。否則無法保證判決結果公平可信。 :::民主的基石是法治,如果沒有基於常識公理的法律體系、獨立自主的司法體系及廉潔公正的裁判者,那民主制度只會成為強權玩弄歪曲制度的工具,成為以多欺少以強壓弱的另一種暴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0 (UTC) :::: {{noping|0xDeadbeef}}哇,票都還沒開始投幾天,就有人當自己作法官,打算拒絕承認自己不滿意的結果了!建議委員會參考一下以上經典言論。另外{{ping|Liouxiao}}我覺得你就放棄吧,他到處給別人「分類黨派」[[維基文庫:請求管理員幫助#提报囍鵲|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我想目前本地沒有(第三方)管理員能出面「制裁」他,也是因為目前社群治理混亂所致,所有人都在衝突裡面,怎麼避嫌都不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1:36 (UTC) :::::這不是第一個跳出來撐濫權管理員的臨時管理員麼? :::::之前亂刪[[User:Jusjih|Jusjih]]投票犯案搞小動作沒得逞被抓到現行,撒潑打滾嬉皮笑臉的摸樣真是滑稽透頂。 :::::現在看到我說幾句實話又不順眼了,又想找茬行兇作惡,亂開封禁。別人都怕事,你別光打口跑濫權試試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56 (UTC) ::::::目前又沒有規定投票的時候必須給出合理的理由,使用怎樣的投票理由都是有效的。錯誤投票的後果無非就像美國投票選出川普總統之後導致混亂,所以還請各位用戶一定要理性審視本案。 ::::::上一次在維基文庫給其他用戶按政治立場分類的用戶[[User:Assifbus|Assifbus]],現在已經被全域鎖定了。[[User:Assifbus|Assifbus]]有嚴重的造假行為,甚至在維基文庫把其他人的翻譯冒稱自行翻譯,直到這個用戶被全域鎖定,我都沒有對其給予無限期封鎖,後來我進行了自我檢討。同样的,[[User:Zhxy 519|Zhxy 519]]之前作出的一些有爭議封禁已經過去了很久,現在已經可以從事後的觀點進行更理性的分析,我也會考慮是否需要改變我的一些觀點。 ::::::仍然需要提醒[[User:囍鵲|囍鵲]]在維基文庫必須使用文明用語。也請[[User:Zhxy 519|Zhxy 519]]注意禮貌,身為管理員應當嚴禁使用冒犯性語言,如[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58369]用語已足以使我考慮支持解任。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43 (UTC) :::::::事情過去很久就可以不追責了?這又是什麼邏輯? :::::::那南京大屠殺過去80多年了,是不是當年參與侵略南京的侵華日軍就立刻無罪了。 :::::::[[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事情也就過去1年多時間,這完全不能說算很久。至於造假什麼的,跟這件事更沒關係。如果因為是造假導致我被封禁,那我沒任何話說。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54 (UTC) :::::: lol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7 (UTC) ::::{{tq|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 那真的很遗憾了。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2 (UTC) :::::我說了那麼多,閣下好像就看到了第一句,這眼神去動物園也就摸摸大象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30 (UTC) ::::: btw上面違反「通用行為準則」的行為一抓一大把,到時候怎麼樣再看著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8 (UTC) :{{支持}}同时启动有关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本站确实该好好整顿,但也同时认可性警告[[User:囍鵲]],请阁下勿再随意谩骂ta人,指责不当行为也是可以且应该文明地指责的。--[[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18 (UTC) ::顺带我也{{反对}}针对Midleading的,原因嘛,[[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了解一下,被拒绝了哦。--[[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4:51 (UTC) ::本人從未在維基相關網站上辱罵過任何人。請毋針對本人發表不實誹謗言論。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6:24 (UTC) 從上個月23日投票首日算起,到今天為止,投票已經持續14日,達到投票截止時限所設定的最低標準。今日可否結束投票。計票完成後,將最終結果通知U4C,讓其做出裁決?[[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21:29 (UTC) : 剛剛算了一下,此一投票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提出,故至少於2025年6月6日 (五) 05:49 (UTC)截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5 (UTC) ::{{ping|0xDeadbeef}}若引用以上“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就是本案仍不能太快收尾?--[[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50 (UTC) ::: 惟該發言隨即提到,「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但實際下方所發起有關投票,並未得以跳過前述程序,可見社群就當事人此一完整提議,並未形成共識,從而有關投票尚照常舉行。況且,若此種解任投票發起期間過晚,可能將本投票期間拉長兩倍,此亦屬過當,故作為特例,顯然需要相當共識;而就現況而言,自是缺乏之,且難以回溯,有關投票似仍應以按時結束為先,並等待全域委員會確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00 (UTC) ::::u4c committee不能凌驾社群共识。 ::::难道过了两个星期,票投完了,才说延长投票时间?这还符合程序吗? What kind of nonsensical procedure is it to allow extension of voting period after <u>voting already closed after 2 full weeks</u>? ::::即使2个中立管理员不来,也不妨碍@[[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你们3位确认结果。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56 (UTC) ::::: 委員會裁定提到,禁止涉事方關閉投票。我提前問過委員會,這一裁定是為避免利益衝突。我們三位有投支持或反對票,所以在這裡仍是迴避為妥。參見[[: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c-Ericliu1912-20250606120600-囍鵲-20250606102100|元維基有關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1:53 (UTC) ::::::@[[User:Barkeep49|Barkeep49]] time to count the vot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motion you wrot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7:29 (UTC) :::::::我看到投票已經結束了。謝謝。(I see the vote has been closed. Thanks.) [[User:Barkeep49|Barkeep49]]([[User talk:Barkeep49|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4:47 (UTC) :[[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20250523_vote]] :我留言提醒了全部u4c成员,投票开始至今已超过15日7小时。 I notified all u4c members that it's been over 15 days since voting started.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45 (UTC) :刚刚{{ping|囍鵲|p=}}在百科指责我「跑去文库投票介入管理解任」,在此提出'''抗议'''。这里的讨论内容白纸黑字,我有没有投票,我的留言算不算「介入解任」,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来。[[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30 (UTC) :: {{ping|魔琴}}您可在全域兩個有關案件處加入陳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1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請中立管理員{{ping|Hat600|Shizhao}}確認結果。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8 (UTC) : 另請委員會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9 (UTC) ---- 确认结果如下: #本案明确未经单独的联署或答辩,投票时间应从[[Special:Diff/2562639]]起算,故结束时间为6月6日05:49 (UTC)。 #10支持、11反对;依据[[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按票数论,未获通过。 #虽然本投票由U4C要求发起,但考虑到U4C要求社群继续在本地解决冲突,应可认为本投票的结案权限仍在本地社群。故本次投票以'''解任案未获通过'''结案。 #上方傀儡问题的怀疑,未能确证,且不是技术性傀儡认定,本地社群目前似乎没有办法解决。 #考虑到事出复杂,上述结果自本留言起应在[[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本页面]]公示至少7日后方可进行存档;若U4C另有指示,从其指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3:55 (UTC) #:尊重也同意中立管理员达师的看法。是否傀儡也要注意是否[[w:Wikipedia:傀儡#真人傀儡|真人傀儡]],但最怕證據不足。因此要注意U4C的任何指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02:31 (UTC) #: 我已就此[[: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通知]]全域委員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16:15 (UTC) === [[User:Jusjih]] === <small>鑒於U4C尚無討論決定,本投票可能要走正常程序。唯U4C成員既已聲明對Jusjih的解任投票將獲得保護,歡迎各位就細則加以討論。</small> 理由: #屢次違反[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diff=prev&oldid=2080917&diffmode=source 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擅自定義溝通無效,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推動不合理的管理員罷免,且長期誣告[[User:Gzdavidwong]]及[[User:Zhxy_519]]正常封禁(社群認定Gzdavidwong正常的討論[[zh: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請社群參與共議|見此]],誣告Zhxy_519無理強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_519禁封用戶妥善否|見此]]); ##參考[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127476&diffmode=source 撒謊事件]。Jusjih隨意編造時間線。 #態度惡劣,直接「[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01579&diffmode=source 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70585&diffmode=source 好像Jusjih是老板而其他人只是Jusjih的雇员](達師語) #近期(2025年4月)因此類糾葛,跨維基在無關事件上[[: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5#April_2025|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濫用當地管理員權限。 #中文邏輯能力不足以勝任。如此處 {{quote|截至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 :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請注意曾有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的惡例[1] [2] [3]。--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9:47 (UTC) ::有一说一,在下没太懂达师阁下说“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和您说“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之间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9日 (五) 19:42 (UTC)}} ==== 答辯區 ==== 首先,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包括他人的錯因公代位道歉、表示遺憾,近似曾子“吾日三省吾身”。“所有管理人員也是人,都曾經是新手,不是神。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論管理人員自信作為有多正確時,難免會引以特定用戶反感。若有不便,敬請見諒,以及接受在此希望能夠代表維基的歉意。謝謝指教。”Zhxy 519是否有此誠意?Zhxy 519提解任的理由不應成立,反而要强烈反駁: #以上引述的“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是Gzdavidwong所言,但同Zhxy 519如何互動的?Zhxy 519曾否“擅自定義溝通無效”?Zhxy 519所謂“誣告”的可信度有嚴重利益衝突,未必可信。 ##不同意有所謂“撒謊”。Zhxy 519[[w:维基百科:翻舊帳|翻舊帳]]太[[w:维基百科:寬恕和遺忘|寬恕和遺忘]]。 #Zhxy 519的態度是否更像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請注意[[User:hat600|達師用戶頁]]的聲明。 #Zhxy 519在2024年1月干涉[[s: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4#Wikisource:Jimbo_Wales_against_attacks_on_userpages|舊維基文庫一份論述]],目的可疑,干Zhxy 519啥事?因此2025年4月才要提醒在地管理員。何者才是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另[[m:Requests for comment/Global de-adminship for Jusjih|2022年]]Zhxy 519早就侵犯其他12維基,向他們道歉呢? #我的生活英文比中文重要得多,因此中文邏輯能力請各位包涵。Zhxy 519的此說太不尊重他人。 {{ping|0xDeadbeef}}依照[[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按章“强推”Zhxy 519解任案,尚未完成。Zhxy 519不管利益衝突太多次了:[[m: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2021-08#Jusjih@zh.wikisource|濫用緊急解任]]、[[m:Requests for comment/Jusjih's disruptive and abusive behaviours cross projects|2021年]]、[[m:Requests for comment/De-adminship for Jusjih in certain projects|2022年]]、[[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議罷免User:Jusjih管理員|2023年]]已造成[[w:en:Double jeopardy|四重危險]],加上本次就是[[w:en:Double Jeopardy Clause|五重危險]],嚴重危害本站所在國美國的公共秩序。因此,請大家要有良心公正判事,反而太像Zhxy 519以及其盲目支持者需要禁制反坐。--[[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59 (UTC) :# 這是共識,是當初參與結案的三名管理員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所達成,我只需引用,要什麼「互動」?不同意是沒用的,Gzdavidwong列出了時間線。 :# 「容不得」是你自己對別人說的,不必反咬一口,很明顯這不算成功替自己辯解。 :# 你仍然在攻擊別人。但即使是你舉的例子,所有參與者都認為此文不值得保留,反而暴露了你一貫的做法,不顧他人意見,利用管理員身份強行結案。 :# 這倒是很誠實,但是既然承認中文能力不足,那麼說你是不勝任毫不冤枉。 :# 我不就你除以上四條之外的奇談怪論發表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曾達成的,效力何永久之有?Zhxy 519不要任意以偏概全,更要想想此次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何以直接在此“更强推”解任。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才是更「容不得」不同看法。自由的圖書館不是放縱。蔡元培[[自由與放縱]]有云:“放縱者,自由之敵也。”因此「容不得」的事必有,端看是啥。Zhxy 519根本不懂利益衝突之回避。 ::#Zhxy 519才是仍然在攻擊別人。嫉妒心是否太重?太久他人不表意見,多語文維基文庫沒有強行結案之事。[[Wikisource:Proposed deletions/Archive 2024|存檔]]的是另外管理員Koavf,就是認可。請勿口含天憲擅自替多語文維基文庫論述或干涉其自治。 ::#Zhxy 519太多“你”字,才是太不禮貌的不勝任。我不承認中文能力不足,只是非最好,反之,多用第三人稱少用第二人稱。 ::#不承認有何“奇談怪論”。不認知以上“天天因公道歉”聲明,足以太像是“得理不饒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2:29 (UTC) ==== 支持除名 (含聯署) ==== #發起人票--[[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7 (UTC) #{{支持}}--[[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 反對除名 ==== #{{反對}} 达师在用户页宣称“由于U4C介入,暂时撤回此处原有的声明,直至情况明晰。 ”,以及投中立票并宣称“多看未来,少看往事”,说明第二条理由已经失效(如果达师认为仍然有效请说明);同时我认为第一条理由也已经因为U4C介入而失效。其他理由也无法说明Jusjih在本地存在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45 (UTC) #: (1) 提出同时辞职是在社群失能、缺乏更上级调解或评判机制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社群因这些事件停摆的建议。在U4C介入的前提下,同时辞职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已不是最优解。如果此时我仍然保留我自己和他们一起辞职的承诺,会把事情弄得太复杂,因而决定暂时撤回用户页的声明。但如果此时我在解任投票中取某种立场,于道德上似乎不妥(即便是''都支持解任''),故明示全部采取中立。(2) 本人过去针对各方行为的评价,是否成立,应由各位观者基于当时的上下文自行判断,而非基于本人目前所持的立场。值得指出的是,'''本人不应也无法收回这些言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43 (UTC) #::感谢回应,理解并尊重中立你的观点。鉴于第二条理由已经太旧,本人暂时不进行进一步研究,否则就要连上面那个投票提到的旧事一起研究了,避免在证据的时效上设置双重标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23 (UTC) #{{反对}}同Midleading,以及至少理由1和4更像是描述提案者自己。--[[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1:21 (UTC) #{{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9:02 (UTC) #{{反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6 (UTC) #{{反对}}:好吧这还有一个……真有必要吵嘛?--[[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7 (UTC) ==== 中立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25 (UTC) # {{中立}}:此一問題困擾社群太久,與其說對當事人還有什麼不信任或厭惡,本人更希望雙方放下私人恩怨,共同投入站務工作。就此而言,本人的最終立場將視[[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有關討論情況]]及當事人之回覆而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2 (UTC) #:和在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比較,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有三條,這里提出的中立投票理由只有一條。理由1“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Jusjih不存在。理由2”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確實更低一些。理由3”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這一點在這一個投票中也有,雙方是平等的。上一個投票中閣下表示反對,而這一個投票表示中立,說明[[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更低的影響足以抵消“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造成的影響並足以傾向於支持解任,這樣才能解釋這里僅有一個在上一個投票中應該是反對的投票理由這次卻得到了中立的結果。問題是[[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以當前方針而言也還算達標,閣下也曾在其他地方表示支持維持甚至降低管理員活躍度標准,所以這里還是要考慮[[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的原因是什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1:54 (UTC) #:: 本來這問題算是Jusjih吃虧,但Zhxy 519在追究的過程中,也出於急切犯了不少錯誤,而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本人若以相同標準看待兩個解任投票,就不能單憑爭執本身無比複雜的過程,以為隨意支持或反對除名的理據。這是本人糾結的原因。所以目前的重點,並非所謂「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問題,而是他們對不再為此般俗事爭吵(亦即紛擾大局之核心)的態度到底如何?在對方(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他(Jusjih)仍藉故託辭牽拖,或是避走不予回應,那就讓我足夠憂心此後社群是否能夠回復應有安寧,包括站務工作的正常運作等,以至於可能再改票。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5 (UTC) #:::請舉證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何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20:41 (UTC) #:::: {{ping|Jusjih}}[[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請看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5 (UTC) #:::::那就在此回一句:“問題皆是Zhxy 519多次封禁用戶的程序,造成社群存疑,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Zhxy 519,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也就是可同意Zhxy 519按章行使刪除恢復頁面,但涉及封禁用戶的特權,有待另案商榷如何限制Zhxy 519使用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5:54 (UTC) #:::::: 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6 (UTC) ==== 意見 ==== 如開頭小字,因情況特殊,在U4C進一步指示前歡迎各位就細則討論。--[[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設置聯署程序還是直接進入投票程序的最大區別也就是在進入投票程序之前能否找到兩個聯署人投票支持解任。現在其實也是一個僅限支持解任的聯署人投票的階段。如果該提案在提出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方針]]規定的2人,那麼該解任案就失效,需要等待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該解任案是否可以跳過聯署程序以豁免此要求。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6 (UTC) ::我已經補完了聯署。既然按照目前的規則,下一步應該是發動方與當事人之間最後一次攻防。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11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 順便請教一下,上面說「支持除名(含聯署)」,但又說「請勿在達到聯署門檻後投票」,那末屆時聯署票是會直接轉移為支持票呢,還是要重新投票呢?又指引所說的條件是「聯署解任案」,似乎也不等於正式投票階段當然支持,我想趁現在釐清規則也好。{{ping|Gzdavidwo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副知當事方以外其他管理員協助解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8 (UTC) :: 註:個人在這方面沒有特別意見(畢竟算是細微程序問題),所以大家怎麼決定都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9 (UTC) ::既然叫做「支持除名(含聯署)」,當然可以把聯署票視為支持票。如果不支持除名,為什麼還要聯署呢,請自行取消聯署。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20 (UTC) ::因為細則還在討論嘛,討論完了當然按照慣例轉支持票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1:06 (UTC) :還有沒有問題?最後的對話也已經結束,現在開始正式投票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9日 (四) 13:09 (UTC) :: {{ping|Gzdavidwong}}依據指引,解任聯署至少要過七日,始能進入投票,目前為時過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3 (UTC) :: 經查,此一投票於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發起,故投票期最早於2025年6月1日 (日) 19:37 (UTC)開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9 (UTC) :::現在時間到了吧?--[[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21:11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那么阁下的中文能力有多大呢?就我所知以前这个页面阁下曾公然使用日语且并未解释原因,此外姑且不谈维基百科那边的封禁史,自己警告自己这事您又如何回应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2:36 (UTC) :::: {{noping|Zhxy 519}}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6:49 (UTC) :ASN上面的链接是「#解任投票」,希望管理员修一下。[[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13 (UTC) :: {{noping|魔琴}}不過兩個都是解任投票呀?還是擔心會有章節先後的偏差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 但我還是先將兩者重新分開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嗯?刚刚在[[千字文]]嘗试点链接结果来到了[[千字文#解任投票]],现在好像好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43 (UTC) :::: 這錯誤我也遇過,就是不會加載目標頁面,直接跳了章節而已。不過跟解任投票怎麼連結本身應該沒什麼關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45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本人確認結果如下:支持除名三人、反對除名五人,另有兩人中立;依據現行「管理員的解任」指引,投票當為'''不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7 (UTC) : 比照此前投票,一樣公示七日。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8 (UTC) 5wwimfdzhlb2oc2h380cy417qib4k86 2570707 2570706 2025-06-18T01:48:26Z Ericliu1912 46623 /* Ericliu1912(第三次) */ 2570707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申请成为管理员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管理员]] | next = | shortcut = [[WS:RFA]] | notes = 本頁能申請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员權限(也包括界面管理員權限),但提名他人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員,請先通知當事人。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等不合资格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本站没有行政员(也不建議申請行政員),所以所有权限任免要由元維基的監管員執行。請用以下模板进行投票。[[维基文库:導入者|導入者]]請另頁申請。 <pre>:#{{支持}} ~~~~ :#{{中立}} ~~~~ :#{{反对}} ~~~~</pre> [[Wikisource:管理员#申请管理员存档|存檔]] }}[[分類:维基文库]] __NEWSECTIONLINK__ == 管理员提名 == <!-- {{nodis|申請}} --> === [[使用者:Ericliu1912|Ericliu1912]](第三次) === 本人申請續任管理員,以繼續協助處理若干站務積壓工作及編輯請求。本人以往工作內容,除處理版權討論、刪除(恢復)討論、移動請求(包含[[维基文库:机器人#c-Fish bowl-20240131031500-落花有意12138-2021-09-11T12:16:00.000Z|機器人申請]])等常規站務工作外,也偶向全域方面(如[[: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GBT 15834-2011.pdf|共享資源]]、[[: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元維基]]等地)說明本站討論經過,協助他們了解本地情況。當然,本人也常以個人身份,活躍於寫字間及上述討論。 因近期文庫飽受管理衝突紛擾,本人保證將延續既有方式,基於方針與指引及社群共識行使權限:如討論遇有存疑問題,必當先行[[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c-Ericliu1912-20241212183800-红渡厨-20241113133900|請教他人]],並視情況[[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c-Ericliu1912-20250605211400-Sayonzei-20241108062300|跟進討論]],或確認適當[[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5年#c-Ericliu1912-20250607030400-Teetrition-20250219095900|善後辦法]],除非就常識而言[[維基文庫:版權討論#c-Ericliu1912-20250421044700-囍鵲-20250421010500|極為明顯者]],決不自行臆斷。此外,本人對於社群若干政策或個人作為,固有較強烈意見,惟無論如何,對於可能與自身利害相關之討論,亦會謹守分寸,適當予以避嫌:如參與[[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11000000-Zhxy 519-20250406011100|刪除討論]],發表個人意見之餘,即不兼以管理員身份決定頁面去留;或對此前特定管理員解任投票投下反對票同時,亦[[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結果|移請]]其他中立管理員暨全域方面共同確認其結果及效力,而非自行予以結案,徒生更多爭議。本人希望,以上說明足以得到社群的理解及認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47 (UTC) = 管理员除名 = 請先查看[[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除請辭外,一律要先有社群共識,最後告知[[m: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 == 請辭 == {{nodis|申請}} == 長期沒有活動 == {{nodis|申請}} == 解任投票 == === [[User:Zhxy 519]] 5 === 請參閱[[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 ==== 支持除名 ==== #{{Support}}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2:00 (UTC) #强烈{{Support}}除名,不可能溝通。是否禁止未來再任,要另案斟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支持}}相关用户恶意曲解及游戏规则已不止一次。--[[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07 (UTC) #{{支持}},参见其于zhwiki的封禁记录。--[[User:DreamerBlue|DreamerBlue]]([[User talk:DreamerBlue|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18 (UTC) #:?是说他七年前打的编辑战还是十一年前的人身攻击?文库的事情文库解决,不要[[:m:Requests_for_comment/De-adminship_for_Jusjih_in_certain_projects|到百科挖几年前的黑料]]。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14:32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8 (UTC) # 不强烈但是{{支持}}'''除名'''。我素不喜卷入社群纷争。然 U4C 既已[[: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动议]],促社群共商此事,而此事关乎维基文库之发展与风气,必将影响深远。回顾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7%94%A8%E6%88%B7%E8%B4%A1%E7%8C%AE/Zhxy_519 User:Zhxy_519 君近期以来之主要编辑贡献],以负责任的态度,陈述以下浅见: #: {{gap}}虽经权衡再三,决定支持解任,但我觉得,最理想的情况是,User:Zhxy_519 能专注于处理大量明确无争议的日常站务——例如其贡献记录中可见的诸多页面维护、存档整理、常规反破坏等工作,这些无疑对维基文库的运作有所裨益——并能主动且持续地回避处理那些“可能有争议”的工作范畴,尤其是涉及用户封禁、争议页面删除、以及复杂方针的解释与裁定等敏感事务,那么以其经验,或仍可为社群服务。 #: {{gap}}回顾其过往处理某些争议性事务的表现,例如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547636 再向固執用戶溝通]”中所展现的沟通姿态,以及在处理与 User:Jusjih 关于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6%8A%95%E7%A5%A8&diff=prev&oldid=2364915 投票页面编辑的争议] 时采取的回退及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Jusjih&diff=prev&oldid=2364918 用户页警告] 等行动,在我看来,其处理方式往往未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化问题,影响了社群的信任与合作氛围。 #: {{gap}}维基媒体创始人吉米·威尔士曾言:“我不喜欢这里弥漫的‘授予管理员身份是一件非常特别的事情’这种明显的感觉。”("I don't like that there's the apparent feeling here that being granted sysop status is a really special thing." [https://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wikien-l/2003-February/001149.html]。这段话提醒我们,管理员的核心价值在于服务社群和妥善使用工具,而非特殊地位或权威。因此,管理员理应是社群可以信赖的沟通者与服务者,积极处理无争议的用户请求,而在遇到潜在争议时,则应更加审慎,注重沟通与反馈,而非轻易动用权限作出单方面裁断。 #: {{gap}}此外,即便是常规的管理提醒或内容规范的执行,若沟通方式缺乏必要的友善和耐心,也可能让用户——尤其是新手——望而却步,对社群的纳新和长远发展并非益事。例如,在引导新用户使用沙盒时(如与 User:Samuelyyy 的 [[User_talk:Samuelyyy|互动记录]],或在要求用户为作品提供来源并直接警示封禁时(如对 User:趙青峰的 [[User_talk:趙青峰|警告]]),直接但可能缺乏温度的措辞,虽指出了规则要求,却也可能在无形中打击了贡献者的参与热情。管理员的言行应友善耐心,循循善诱,尤其在引导新手用户时。 #: {{gap}}然而,在当前维基的机制下,要确保一位管理员能完全、持续地进行这种“选择性回避”或在所有互动中都保持理想的沟通方式,现实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我们难以仅仅依赖个人的自觉或社群的期望来杜绝未来的风险。 #: {{gap}}正因这种“有条件留任”的理想方案在现实中难以周全,考虑到其在处理争议性问题时过往表现出的某些模式,以及在沟通细节上可能对普通用户(尤其是新手)造成的负面观感,为避免类似情况重演、维护社群整体利益与和谐氛围,我不得不倾向于支持解任。 #: {{gap}}此决定并非意在全盘否定该用户在无争议站务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而是基于对其在处理“可能有争议”工作时所暴露出的风险,以及在当前机制下难以对此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务实考量。希望维基文库和谐发展,凝聚共识,尽快平息纷争。--[[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5月30日 (五) 06:22 (UTC) #{{支持}}。其實U4C那邊已經說得很明白了,還有人看不懂(無論是哪種意義上的看不懂)的話,那屬實讓人不可接受了。而且現在的情況是Zhxy 519擅自回退針對他本人的解任投票,這是嚴重的越權行為,我希望大家不要視而不見。[[User:Sanmosa|Σαν]][[User talk:Sanmosa|μο]][[Special:Contribs/Sanmosa|σα]] 2025年5月31日 (六) 09:06 (UTC) #{{支持}}:理由见[[维基文库: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 519]]<small>(增补于2025年6月6日 (五) 19:38 (UTC))</small>[[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User talk: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23:26 (UTC) #{{支持}}'''除名''':本来应该从今天的视角对过往所有有关事件一一研究再进行投票的,特别是[[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5年]]指出的这些封禁事例是否需要遮罩平反。但是看到大部分人都主张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个人恩怨,所以我也不打算再提这些,也不主张再使用多年前的事由支持或者反对除名。但是在U4C案件中Zhxy 519仍然继续坚持保留对解任案件进行不当干预的态度。认为方针规定非当事管理员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关闭解任案件而当事管理员不需要等待简直是我所见的最夸张的游戏维基规则行为,而且现在仍然没有停止,因此只能支持除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8:59 (UTC) #{{支持}}按照規程通過該項動議,有關動議之理據非常之清楚和明確。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2:35 (UTC) ==== 反對除名 ==== # {{反對}}'''除名''':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10 (UTC) #:{{votevoidh}}同上且認為無法解決社區長期的糾紛問題。[[User:Aqurs1|Aqurs1]]([[User talk:Aqurs1|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47 (UTC){{votevoidf|reason=不符合投票資格|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2:05 (UTC)}} #::@[[User:Aqurs1|Aqurs1]] 經檢查閣下不具備投票資格,儘能發表意見。因此希望閣下能夠進一步說明在此投票的緣由以供參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3:09 (UTC) # {{反對}}'''除名''':功過三七開,此項公案糾紛經年,水火不相容,必慾置彼于死地,戾氣深重,割裂社區,實在令人泄氣。個人以爲,不能僅以此糾葛即刻除名。兩方何妨“一笑泯恩讎”?[[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4:25 (UTC) #:這我得出來說句話,這件事不光關係他們兩人之間多年的糾紛,還包括本人因被[[User:Zhxy 519|Zhxy 519]]認定發表了所謂不文明言論被其濫權封禁的問題。[[User:Zhxy 519|Zhxy 519]]去年無視社區規則,在沒有和其他管理充分溝通的情況下,胡亂封禁本人。本人曾向基金會致信提出申訴。 #:現在你們把這件事往公報私仇上引導,完全無視本人作為普通用戶的發言權益受損,是在歪曲整個事件的原委。本人也無所謂和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之間的所謂人際關係。但事實必須澄清。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55 (UTC) #::首先聲明,我並不“挺”哪一派,也沒有和這裏的哪位有什麽“所謂人際關係”,這個帽子大可不必。你們兩方的口水戰,言辭都不算客氣,到互有彈劾,互有對錯——各人所見,也會有各自的評價,我所擔憂的正是文庫的戾氣越來越重,并非健康之生態,何妨采取更爲包容的態度——如果這也算“歪曲原委”,那豈不也是容不得異議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08 (UTC) #:::我犯下的所謂錯誤,已經被禁言處罰過。然而這個[[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錯誤,還沒收到任何處罰。請問這對我公平麼? #:::你沒有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可以站在跳出來說空話,在這裡和稀泥,唱高調。藉著所謂什麼維護社區生態的藉口,實際上並不中立,拉偏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繼續逍遙法外。 #:::稱為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並不無辜,實至名歸。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8 (UTC) #::::很遺憾,閣下如此用“非黑即白”的二元論下結論 —— 我還是維持我對此事的自我判斷。所謂“中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若要“中立”,我自可去投中立票。換位一下,若您是管理員,有人以此次事項為由彈劾您,我一樣會投反對——因爲竊以爲那犯不上。我就是這樣喜歡“和稀泥”。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47 (UTC) #:::::等你說的我是管理員你也投反對票的情況出現再來認證你的思維方式, #:::::現在是你在給濫權封禁我的[[User:Zhxy 519|Zhxy 519]]投反對票。你的選擇直接擺明自己反對[[User:Zhxy 519|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無視被[[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傷害過的用戶(包括我在內),無論你是否意識或承認這一點,你所作出的選擇是在幫助行兇者找到開脫責任的途徑。 #:::::本人留言只是把這件事情的是非緣由說清楚,不是在說服你。更無意改變你,第一個留言就說了,無所謂跟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的人際關係。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3 (UTC) #::::::看來閣下給我貼的“挺某某派的人”這個狗皮膏藥是揭不下去了,只好隨它去吧。有些話還要澄清:某參與文庫的編輯整理,純粹是出於個人愛好,不是來搞什麽“人際關係”的,也無意于這種黨同伐異的游戲。我認爲滋事不大,您認爲滋事體大;我認爲是言語唐突、管理員把握尺度不當,您認爲是“濫權行兇”:不管怎麽樣,都是認識不同。我也並沒有“反對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僅僅是反對因此而罷免,閣下請勿無限擴大此一'''基本事實'''。話説回來,既然你我都能尊重對方表達的自由,而非强迫對方接受己方觀點,那就很好。想來如果都能文明對話,少用些文革體的辭令做派,也不至於反目嗆話。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4:55 (UTC) #:::::::無論投反對票是為了挺自己堅守的價值理念,還是挺一個具體的人物,落實到本案中,都等同于在挺[[User:Zhxy 519|Zhxy 519]]。最後在說一次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不是標籤而是一個基於你意願的現狀描述。不論你挺他的原因究竟為何,或力度多少。 #:::::::至於將文明與文化革命對立起來,本人不敢苟同。文化革命自然不如發達國家民主機制運轉那麼體面溫和,但東方大國自有本國文化背景,生搬硬套民主舶來品只會適得其反。實際上文化革命中大多數普通人對毛教條宗教式的崇拜,相反提升了道德水平。閣下如果上了點年紀或者家中有長輩經歷過那個年代,多半會感慨那時候人的心靈遠比現在單純乾淨。這和宗教淨化同一道理。 #:::::::只有人心向善,才能生出力量將舊體制中的弊病革除。做法和言語,是否分派性相反是形而下的東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6:59 (UTC) #::::::::舉個也許不是那麽恰當的例子,按照前述邏輯:反對(基於我“價值觀”判斷量刑無法夠到的)死刑 ==》 無法對“恐怖分子”執行死刑 ==》 支持(挺)“恐怖分子”,這樣都能劃上等號了。阿彌陀佛,其罪甚重,其心當誅。(請注意,我無意在這個例子裏影射任何人為“恐怖分子”。) #::::::::至於文革,歷史早有定論,人們不會以其理想目的之崇高而否認其過程中手段做法之不當及偏差——其中釀成的種種冤假錯案,又豈是一句“形而下、形而上”就能掩飾過去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47 (UTC) #:::::::::私以為不如投中立票,超然處之。 [[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2:21 (UTC) #::::::::::欲為文庫保留元氣,兩派並存,猶可兼聼,不得不爾。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5:13 (UTC) #::任何人在阅读过[[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的讨论后,便会知道该次封禁究竟是否属于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31 (UTC) #:::哪怕是接受過幾天中文教育的外國人,都能看懂[[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什麼意思。無奈有人就是眼瞎視而不見。我再正告你,從註冊這個網站開始到現在為止我一點錯都沒犯過。 #:::我在頁面下已經投訴了,還不趕緊爬過去搬弄是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0:5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6135600-红渡厨-20240716133500]]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07 (UTC) #:::::涉事濫權管理員單方面為自己的解釋當然不能作數,也就和他一唱一和把論壇搞到烏煙瘴氣扭曲規則的鼠輩們才會拿其做借口繼續為自己的罪惡開脫。 對了你不是聽不懂我說的人話麼,我不想聽狗叫,別纏著我。你有什麼要叫也別跟著我後面。[[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16 (UTC) #::::::阁下辱骂谁,谁就“涉事”而须“避嫌”;想必阁下已是[[:w:维基百科:免死金牌|免死金牌]]在身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20 (UTC) #:::::::現行犯殺人放火,都在法庭上聲稱自己無罪。聽利益相關方自己的說法,那就不需要審判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37 (UTC) # {{反對}}'''除名'''。--[[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8 (UTC) # {{反對}}'''除名'''。--[[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鉴于该案受UCoC委员会管制,纯反对票恐怕认可度很低,建议给出理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8:19 (UTC) #::{{Ping|Dbeef}}UCoC委员会明确指示投反对解任票必须写下理由?--[[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4 (UTC) #:::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中的「盡管支持人數等於或小於反對人數,但所有反對票均無實際意義(例如有人惡意操縱傀儡或真人傀儡灌票,或是單純反對票而未解釋具體投票理據)」條款,單純反對票效力存在疑問。(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中的「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條款,前述條款也適用於除名投票。)因此需要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所有單純反對票的效力。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38 (UTC) #::::这次投票中有多名长年未编辑(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年)、编辑次数也仅有百余次的用户突然出现,投票后也未有再参与其它讨论,看上去殊为可疑。我怀疑这些用户对本站的争端是否有充分的了解。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4 (UTC) #::::: {{ping|沈澄心}}我一開始就覺得此案(包含涉事雙方)問題不應該丟回本地表決,交給全域專門委員會研究比較適合⋯⋯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8 (UTC) #::::: 同時,本案可能已成為「代理人戰爭」,互有恩怨的維基人對立投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51 (UTC) #:::: 姑且不論該條款所指者係「所有反對票均無意義」,而實際上,此一條款既是用於駁斥管理員「申請」之反對票,理當相對用於檢核管理員「除名」之支持票,而非反之。誠然,單純認同、反對理據,本是一體兩面,不清楚為何現有條款僅指出其中半部。本人的意見是,鑑於管理人員為社群信任制,無論支持或反對除名,均不須施加限制,除非確實涉及真人傀儡。這類要求本來就沒什麼意義(請參考百科新條目推薦評選有關討論),畢竟反對除名者若簡單表達「稱職」、「不構成濫權」等,也能成為正當理由(支持除名者以此類推),但此又跟純投票有什麼差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4 (UTC) #:::::这里所有的支持票均存在具体而且合理的理由([[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创建的[[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被[[User:Zhxy 519|Zhxy 519]]认为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删除也算)。只有一部分反对票存在需要用户查核员和U4C调查是否有滥用傀儡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50 (UTC) #:::::: 按你這個道理,有多久的積怨都可以拿來算作投票理據了,所以我說理據本身根本沒多少意義。顯然,重點在於是否有「真人傀儡」的編輯特徵。如果你覺得以理據是否具備就足以決定,不用考慮其他問題,大不了現在請反方所有人[[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Patlabor_Ingram-20250531232600-支持除名|補提理據]],我沒意見。若要請全域委員會調查,那就是調查全部,豈有(你所在的那)一半不調查的道理?我可沒反對調查我所在的這一半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22 (UTC) # {{反對}}'''除名''',但希望當事人能夠改善其溝通方式。-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5 (UTC) # {{反對}}'''除名'''。--[[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20 (UTC) # {{反對}}'''除名'''。--[[User:clioherodotus|clioherodotus]]([[User talk:clioherodotus|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4:23 (UTC) # {{反對}}'''除名'''。--[[User:Alexsh|Alexsh]]([[User talk:Alexsh|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2:38 (UTC) # {{反對}}'''除名''',就我所認知是長期認真工作執行社群需求的管理員。--[[User:Shangkuanlc|Shangkuanlc]]([[User talk:Shangkuanlc|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4:21 (UTC) # {{oppose}}'''除名'''。稱職。--[[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5:06 (UTC) # {{反對}}'''除名''',整个投票没头没尾的,去meta翻了半天原来是和jusjih的过节?但私人过节至于走解任么?而且为什么解任不是jusjih来提……--[[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2 (UTC) #:菲菇君看来是好久没来了,这二位的争端数年前就开始。如果社群明白没必要吵,就不会延宕至今,甚至外溢到其他项目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5:31 (UTC) #:: 過節複雜到連全域委員會都搞不清楚,丟回給本地,結果依然是不明不白(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5:35 (UTC) #:::很复杂吗?我觉得我的归纳[[m: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RoyZuo-20250413143400-Other_feedback_(RoyZuo)]]算可以吧? #:::全域委员会完全受一个人操弄,还集体装傻。跑去enwikipedia天天提rfda试试看?三天之内号都给你扬咯。 #:::U4C committee is manipulated by 1 person and the whole committee feigns ignorance. Try doing the same thing (keep raising rfda) on enwp? Anyone would lose their account in hours.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50 (UTC) #:::: 本站社群基數太小,往往各說各的,若有重大衝突,本就多勉強應付;尤其涉及管理層級,則更難經內部機制解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8:56 (UTC) #: {{votevoidh}}{{反對}}'''除名'''--[[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56 (UTC){{votevoidf|reason=似已過期|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3 (UTC)}} ==== 中立 ==== # {{neutral}}:暫無法置評,只有持局外的立場。——[[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59 (UTC) #: 註:此位似有錄入作品,應符合投票資格。——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1 (UTC)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唯建议诸位做决定时[[w:User:Hat600/essay/祝福|多看未来,少看往事]]。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1日 (日) 16:29 (UTC) ==== 意見 ====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因此,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34 (UTC) :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3日 (五) 11:30 (UTC) :{{反對}},兩個理由。1.U4C認證的涉事管理員只有Jusjih和Zhxy_519兩個人。2.本人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僅支持對Jusjih開啟解任投票。--[[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3日 (五) 14:56 (UTC) ::Gzdavidwong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本維基通常不活躍,要留任多站管理員非必定不可行,但仍應由社群斟酌是否降格臨時。[https://meta2.toolforge.org/crossactivity/Gzdavidwong]也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本案元維基的頁面,RoyZuo在4月13日曾提出全部管理員都要定期複決(Optionally, change all zhws sysops' tenure to a maximum of 6 years. Renewal requires a vote of confidence.)。此想法近似英文維基文庫13月任期。若要全部管理员的解任投票,也算複決,但結果未必完全解任,或可能降格。{{ping|Shizhao}}未涉本案,但不活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 我想管理員活躍要求根本與此事無關,且社群目前既有一定標準,則符合此一最低需求,即當然滿足留任要件;縱使之後(現正)討論收緊有關標準,結果亦不得溯及既往,更不可能構成解任理由。又此前閣下幾次提起對當事人解任,已多有於法無據或匪夷所思之處(包含前述不合理活躍要求、「留言『你』字太多」云云),如今若要繼續強推,恐怕更加招致他人反感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1 (UTC) : {{反對}}:主要涉事方為Jusjih與Zhxy 519,而你跟Gzdavidwong有任何問題,均尚可由社群經正常討論解決,沒必要提起解任。本人僅支持社群同時開啟對Jusjih之解任投票,以徹底擺脫兩人糾纏不清的死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0 (UTC) ::我认为如果已经有用户支持对[[User:Jusjih]]提出解任了,请相关用户在此处发起该投票,列明详细的理由,然后投出支持解任票。[[User:Jusjih]]作为提案人对[[User:Zhxy 519]]投的支持除名票被[[User:Ericliu1912|Eric Liu]]无意中删除,特此恢复。关于其他管理员[[User:Gzdavidwong]]和[[User:Midleading]],我并无特别意见,但是我反对单纯因为“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就直接启动这些投票,即使没有用户事实支持。仍然需要有用户发起该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2 (UTC) ::: 抱歉,編輯衝突Orz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我以前列出過,這次再列一遍也無妨。請你記住你說的話,你反對直接啟動針對你和Gzdavidwong的直接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31 (UTC) :這個Ericliu1912怎麼把Jusjih投下的支持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562695]刪除了?是誰賦予他刪除別人投票的權力?[[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5 (UTC) :: 哥們,就是個編輯衝突而已,別緊張==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本次投票茲事體大,關乎這個網站今後的未來。正所謂正邪不兩立。 :::出現投票莫名消失的情況,會緊張才是合理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7 (UTC) :::: :P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你別在這裡嬉皮笑臉的,沒人和你開玩笑,你也別跟我開玩笑。 :::::基金會既然已經決議處理這件事,就不容任何人戲謔捉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49 (UTC) :既然要盡量同期,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Jusjih的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8:34 (UTC) ::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但可能只是降格臨時管理員,未必完全解任。請各位想想如此可能讓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2 (UTC) ::: 上面不是已經有(我以外的)反對了嗎(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在此不便置評。請再看[[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Midleading公而忘私的看法。--[[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47 (UTC) :::::所以你已經被反對了,你又沒有獲得任何共識,無權在此再提出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28 (UTC) ::U4C还在内部讨论Gzdavidwong、Jusjih、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是否也可以直接跳过讨论期执行。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6 (UTC) ::: {{noping|0xDeadbeef}}雖然我說的話可能對委員(們)沒啥用,不過我覺得「Jusjih與Zhxy 519」、「Gzdavidwong與Midleading」兩組要分開來看。主要是針對後面那組,社群未曾正式討論解任投票事宜而進入投票,故就算此次得以不受阻礙地提出,仍不應直接跳過聯署及答辯期,以便給予社群最後的協商機會。甚至後面那組可能根本沒有合理解任理據⋯⋯但這就是眾說紛紜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7:2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目前这种情况,提出针对Gzdavidwong解任案的想法是2支持:2反对,而Midleading则是1:3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44 (UTC) :::::说明如果[[User:Jusjih|Jusjih]]提出针对Gzdavidwong的解任案,可以满足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如果联署期结束时可以达到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那么就可以正常进入投票阶段。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6 (UTC) ::::::那就很好奇谁会去提,反正没到正式投票谁也不能反对,不然完全被反对票灌倒,还不如去酒吧畅爽一酌好聚好散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07 (UTC) :::本次針對Zhxy 519的解任投票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之後本人會將自己的意見投訴至維基基金會討論區。 :::之前本人一直未前去該區發表看法,即是因為想要看看基金會到底打算如何解決本案件。結果現在基金會又一腳踢皮球踢回給本地社區自行解決。問題正是因為本地社區無法解決才會鬧到基金會。要求其仲裁。 :::本案件涉事人員所犯事由是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傷害普通用戶的個人權益,放在現實世界即是違反法律,而非政見不同。故對其除權已超出社區自治權限之邊界。類似現實中司法案件偵辦調查及司法審判之權並非人民所有。涉及到違規案件,應由第三方獨立調查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裁決是否有罪。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即便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多數人也沒有權力通過投票來干預司法,影響審判。否則無法保證判決結果公平可信。 :::民主的基石是法治,如果沒有基於常識公理的法律體系、獨立自主的司法體系及廉潔公正的裁判者,那民主制度只會成為強權玩弄歪曲制度的工具,成為以多欺少以強壓弱的另一種暴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0 (UTC) :::: {{noping|0xDeadbeef}}哇,票都還沒開始投幾天,就有人當自己作法官,打算拒絕承認自己不滿意的結果了!建議委員會參考一下以上經典言論。另外{{ping|Liouxiao}}我覺得你就放棄吧,他到處給別人「分類黨派」[[維基文庫:請求管理員幫助#提报囍鵲|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我想目前本地沒有(第三方)管理員能出面「制裁」他,也是因為目前社群治理混亂所致,所有人都在衝突裡面,怎麼避嫌都不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1:36 (UTC) :::::這不是第一個跳出來撐濫權管理員的臨時管理員麼? :::::之前亂刪[[User:Jusjih|Jusjih]]投票犯案搞小動作沒得逞被抓到現行,撒潑打滾嬉皮笑臉的摸樣真是滑稽透頂。 :::::現在看到我說幾句實話又不順眼了,又想找茬行兇作惡,亂開封禁。別人都怕事,你別光打口跑濫權試試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56 (UTC) ::::::目前又沒有規定投票的時候必須給出合理的理由,使用怎樣的投票理由都是有效的。錯誤投票的後果無非就像美國投票選出川普總統之後導致混亂,所以還請各位用戶一定要理性審視本案。 ::::::上一次在維基文庫給其他用戶按政治立場分類的用戶[[User:Assifbus|Assifbus]],現在已經被全域鎖定了。[[User:Assifbus|Assifbus]]有嚴重的造假行為,甚至在維基文庫把其他人的翻譯冒稱自行翻譯,直到這個用戶被全域鎖定,我都沒有對其給予無限期封鎖,後來我進行了自我檢討。同样的,[[User:Zhxy 519|Zhxy 519]]之前作出的一些有爭議封禁已經過去了很久,現在已經可以從事後的觀點進行更理性的分析,我也會考慮是否需要改變我的一些觀點。 ::::::仍然需要提醒[[User:囍鵲|囍鵲]]在維基文庫必須使用文明用語。也請[[User:Zhxy 519|Zhxy 519]]注意禮貌,身為管理員應當嚴禁使用冒犯性語言,如[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58369]用語已足以使我考慮支持解任。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43 (UTC) :::::::事情過去很久就可以不追責了?這又是什麼邏輯? :::::::那南京大屠殺過去80多年了,是不是當年參與侵略南京的侵華日軍就立刻無罪了。 :::::::[[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事情也就過去1年多時間,這完全不能說算很久。至於造假什麼的,跟這件事更沒關係。如果因為是造假導致我被封禁,那我沒任何話說。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54 (UTC) :::::: lol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7 (UTC) ::::{{tq|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 那真的很遗憾了。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2 (UTC) :::::我說了那麼多,閣下好像就看到了第一句,這眼神去動物園也就摸摸大象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30 (UTC) ::::: btw上面違反「通用行為準則」的行為一抓一大把,到時候怎麼樣再看著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8 (UTC) :{{支持}}同时启动有关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本站确实该好好整顿,但也同时认可性警告[[User:囍鵲]],请阁下勿再随意谩骂ta人,指责不当行为也是可以且应该文明地指责的。--[[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18 (UTC) ::顺带我也{{反对}}针对Midleading的,原因嘛,[[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了解一下,被拒绝了哦。--[[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4:51 (UTC) ::本人從未在維基相關網站上辱罵過任何人。請毋針對本人發表不實誹謗言論。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6:24 (UTC) 從上個月23日投票首日算起,到今天為止,投票已經持續14日,達到投票截止時限所設定的最低標準。今日可否結束投票。計票完成後,將最終結果通知U4C,讓其做出裁決?[[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21:29 (UTC) : 剛剛算了一下,此一投票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提出,故至少於2025年6月6日 (五) 05:49 (UTC)截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5 (UTC) ::{{ping|0xDeadbeef}}若引用以上“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就是本案仍不能太快收尾?--[[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50 (UTC) ::: 惟該發言隨即提到,「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但實際下方所發起有關投票,並未得以跳過前述程序,可見社群就當事人此一完整提議,並未形成共識,從而有關投票尚照常舉行。況且,若此種解任投票發起期間過晚,可能將本投票期間拉長兩倍,此亦屬過當,故作為特例,顯然需要相當共識;而就現況而言,自是缺乏之,且難以回溯,有關投票似仍應以按時結束為先,並等待全域委員會確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00 (UTC) ::::u4c committee不能凌驾社群共识。 ::::难道过了两个星期,票投完了,才说延长投票时间?这还符合程序吗? What kind of nonsensical procedure is it to allow extension of voting period after <u>voting already closed after 2 full weeks</u>? ::::即使2个中立管理员不来,也不妨碍@[[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你们3位确认结果。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56 (UTC) ::::: 委員會裁定提到,禁止涉事方關閉投票。我提前問過委員會,這一裁定是為避免利益衝突。我們三位有投支持或反對票,所以在這裡仍是迴避為妥。參見[[: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c-Ericliu1912-20250606120600-囍鵲-20250606102100|元維基有關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1:53 (UTC) ::::::@[[User:Barkeep49|Barkeep49]] time to count the vot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motion you wrot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7:29 (UTC) :::::::我看到投票已經結束了。謝謝。(I see the vote has been closed. Thanks.) [[User:Barkeep49|Barkeep49]]([[User talk:Barkeep49|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4:47 (UTC) :[[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20250523_vote]] :我留言提醒了全部u4c成员,投票开始至今已超过15日7小时。 I notified all u4c members that it's been over 15 days since voting started.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45 (UTC) :刚刚{{ping|囍鵲|p=}}在百科指责我「跑去文库投票介入管理解任」,在此提出'''抗议'''。这里的讨论内容白纸黑字,我有没有投票,我的留言算不算「介入解任」,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来。[[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30 (UTC) :: {{ping|魔琴}}您可在全域兩個有關案件處加入陳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1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請中立管理員{{ping|Hat600|Shizhao}}確認結果。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8 (UTC) : 另請委員會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9 (UTC) ---- 确认结果如下: #本案明确未经单独的联署或答辩,投票时间应从[[Special:Diff/2562639]]起算,故结束时间为6月6日05:49 (UTC)。 #10支持、11反对;依据[[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按票数论,未获通过。 #虽然本投票由U4C要求发起,但考虑到U4C要求社群继续在本地解决冲突,应可认为本投票的结案权限仍在本地社群。故本次投票以'''解任案未获通过'''结案。 #上方傀儡问题的怀疑,未能确证,且不是技术性傀儡认定,本地社群目前似乎没有办法解决。 #考虑到事出复杂,上述结果自本留言起应在[[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本页面]]公示至少7日后方可进行存档;若U4C另有指示,从其指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3:55 (UTC) #:尊重也同意中立管理员达师的看法。是否傀儡也要注意是否[[w:Wikipedia:傀儡#真人傀儡|真人傀儡]],但最怕證據不足。因此要注意U4C的任何指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02:31 (UTC) #: 我已就此[[: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通知]]全域委員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16:15 (UTC) === [[User:Jusjih]] === <small>鑒於U4C尚無討論決定,本投票可能要走正常程序。唯U4C成員既已聲明對Jusjih的解任投票將獲得保護,歡迎各位就細則加以討論。</small> 理由: #屢次違反[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diff=prev&oldid=2080917&diffmode=source 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擅自定義溝通無效,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推動不合理的管理員罷免,且長期誣告[[User:Gzdavidwong]]及[[User:Zhxy_519]]正常封禁(社群認定Gzdavidwong正常的討論[[zh: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請社群參與共議|見此]],誣告Zhxy_519無理強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_519禁封用戶妥善否|見此]]); ##參考[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127476&diffmode=source 撒謊事件]。Jusjih隨意編造時間線。 #態度惡劣,直接「[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01579&diffmode=source 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70585&diffmode=source 好像Jusjih是老板而其他人只是Jusjih的雇员](達師語) #近期(2025年4月)因此類糾葛,跨維基在無關事件上[[: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5#April_2025|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濫用當地管理員權限。 #中文邏輯能力不足以勝任。如此處 {{quote|截至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 :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請注意曾有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的惡例[1] [2] [3]。--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9:47 (UTC) ::有一说一,在下没太懂达师阁下说“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和您说“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之间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9日 (五) 19:42 (UTC)}} ==== 答辯區 ==== 首先,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包括他人的錯因公代位道歉、表示遺憾,近似曾子“吾日三省吾身”。“所有管理人員也是人,都曾經是新手,不是神。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論管理人員自信作為有多正確時,難免會引以特定用戶反感。若有不便,敬請見諒,以及接受在此希望能夠代表維基的歉意。謝謝指教。”Zhxy 519是否有此誠意?Zhxy 519提解任的理由不應成立,反而要强烈反駁: #以上引述的“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是Gzdavidwong所言,但同Zhxy 519如何互動的?Zhxy 519曾否“擅自定義溝通無效”?Zhxy 519所謂“誣告”的可信度有嚴重利益衝突,未必可信。 ##不同意有所謂“撒謊”。Zhxy 519[[w:维基百科:翻舊帳|翻舊帳]]太[[w:维基百科:寬恕和遺忘|寬恕和遺忘]]。 #Zhxy 519的態度是否更像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請注意[[User:hat600|達師用戶頁]]的聲明。 #Zhxy 519在2024年1月干涉[[s: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4#Wikisource:Jimbo_Wales_against_attacks_on_userpages|舊維基文庫一份論述]],目的可疑,干Zhxy 519啥事?因此2025年4月才要提醒在地管理員。何者才是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另[[m:Requests for comment/Global de-adminship for Jusjih|2022年]]Zhxy 519早就侵犯其他12維基,向他們道歉呢? #我的生活英文比中文重要得多,因此中文邏輯能力請各位包涵。Zhxy 519的此說太不尊重他人。 {{ping|0xDeadbeef}}依照[[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按章“强推”Zhxy 519解任案,尚未完成。Zhxy 519不管利益衝突太多次了:[[m: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2021-08#Jusjih@zh.wikisource|濫用緊急解任]]、[[m:Requests for comment/Jusjih's disruptive and abusive behaviours cross projects|2021年]]、[[m:Requests for comment/De-adminship for Jusjih in certain projects|2022年]]、[[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議罷免User:Jusjih管理員|2023年]]已造成[[w:en:Double jeopardy|四重危險]],加上本次就是[[w:en:Double Jeopardy Clause|五重危險]],嚴重危害本站所在國美國的公共秩序。因此,請大家要有良心公正判事,反而太像Zhxy 519以及其盲目支持者需要禁制反坐。--[[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59 (UTC) :# 這是共識,是當初參與結案的三名管理員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所達成,我只需引用,要什麼「互動」?不同意是沒用的,Gzdavidwong列出了時間線。 :# 「容不得」是你自己對別人說的,不必反咬一口,很明顯這不算成功替自己辯解。 :# 你仍然在攻擊別人。但即使是你舉的例子,所有參與者都認為此文不值得保留,反而暴露了你一貫的做法,不顧他人意見,利用管理員身份強行結案。 :# 這倒是很誠實,但是既然承認中文能力不足,那麼說你是不勝任毫不冤枉。 :# 我不就你除以上四條之外的奇談怪論發表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曾達成的,效力何永久之有?Zhxy 519不要任意以偏概全,更要想想此次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何以直接在此“更强推”解任。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才是更「容不得」不同看法。自由的圖書館不是放縱。蔡元培[[自由與放縱]]有云:“放縱者,自由之敵也。”因此「容不得」的事必有,端看是啥。Zhxy 519根本不懂利益衝突之回避。 ::#Zhxy 519才是仍然在攻擊別人。嫉妒心是否太重?太久他人不表意見,多語文維基文庫沒有強行結案之事。[[Wikisource:Proposed deletions/Archive 2024|存檔]]的是另外管理員Koavf,就是認可。請勿口含天憲擅自替多語文維基文庫論述或干涉其自治。 ::#Zhxy 519太多“你”字,才是太不禮貌的不勝任。我不承認中文能力不足,只是非最好,反之,多用第三人稱少用第二人稱。 ::#不承認有何“奇談怪論”。不認知以上“天天因公道歉”聲明,足以太像是“得理不饒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2:29 (UTC) ==== 支持除名 (含聯署) ==== #發起人票--[[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7 (UTC) #{{支持}}--[[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 反對除名 ==== #{{反對}} 达师在用户页宣称“由于U4C介入,暂时撤回此处原有的声明,直至情况明晰。 ”,以及投中立票并宣称“多看未来,少看往事”,说明第二条理由已经失效(如果达师认为仍然有效请说明);同时我认为第一条理由也已经因为U4C介入而失效。其他理由也无法说明Jusjih在本地存在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45 (UTC) #: (1) 提出同时辞职是在社群失能、缺乏更上级调解或评判机制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社群因这些事件停摆的建议。在U4C介入的前提下,同时辞职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已不是最优解。如果此时我仍然保留我自己和他们一起辞职的承诺,会把事情弄得太复杂,因而决定暂时撤回用户页的声明。但如果此时我在解任投票中取某种立场,于道德上似乎不妥(即便是''都支持解任''),故明示全部采取中立。(2) 本人过去针对各方行为的评价,是否成立,应由各位观者基于当时的上下文自行判断,而非基于本人目前所持的立场。值得指出的是,'''本人不应也无法收回这些言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43 (UTC) #::感谢回应,理解并尊重中立你的观点。鉴于第二条理由已经太旧,本人暂时不进行进一步研究,否则就要连上面那个投票提到的旧事一起研究了,避免在证据的时效上设置双重标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23 (UTC) #{{反对}}同Midleading,以及至少理由1和4更像是描述提案者自己。--[[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1:21 (UTC) #{{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9:02 (UTC) #{{反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6 (UTC) #{{反对}}:好吧这还有一个……真有必要吵嘛?--[[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7 (UTC) ==== 中立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25 (UTC) # {{中立}}:此一問題困擾社群太久,與其說對當事人還有什麼不信任或厭惡,本人更希望雙方放下私人恩怨,共同投入站務工作。就此而言,本人的最終立場將視[[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有關討論情況]]及當事人之回覆而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2 (UTC) #:和在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比較,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有三條,這里提出的中立投票理由只有一條。理由1“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Jusjih不存在。理由2”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確實更低一些。理由3”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這一點在這一個投票中也有,雙方是平等的。上一個投票中閣下表示反對,而這一個投票表示中立,說明[[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更低的影響足以抵消“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造成的影響並足以傾向於支持解任,這樣才能解釋這里僅有一個在上一個投票中應該是反對的投票理由這次卻得到了中立的結果。問題是[[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以當前方針而言也還算達標,閣下也曾在其他地方表示支持維持甚至降低管理員活躍度標准,所以這里還是要考慮[[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的原因是什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1:54 (UTC) #:: 本來這問題算是Jusjih吃虧,但Zhxy 519在追究的過程中,也出於急切犯了不少錯誤,而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本人若以相同標準看待兩個解任投票,就不能單憑爭執本身無比複雜的過程,以為隨意支持或反對除名的理據。這是本人糾結的原因。所以目前的重點,並非所謂「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問題,而是他們對不再為此般俗事爭吵(亦即紛擾大局之核心)的態度到底如何?在對方(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他(Jusjih)仍藉故託辭牽拖,或是避走不予回應,那就讓我足夠憂心此後社群是否能夠回復應有安寧,包括站務工作的正常運作等,以至於可能再改票。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5 (UTC) #:::請舉證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何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20:41 (UTC) #:::: {{ping|Jusjih}}[[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請看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5 (UTC) #:::::那就在此回一句:“問題皆是Zhxy 519多次封禁用戶的程序,造成社群存疑,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Zhxy 519,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也就是可同意Zhxy 519按章行使刪除恢復頁面,但涉及封禁用戶的特權,有待另案商榷如何限制Zhxy 519使用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5:54 (UTC) #:::::: 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6 (UTC) ==== 意見 ==== 如開頭小字,因情況特殊,在U4C進一步指示前歡迎各位就細則討論。--[[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設置聯署程序還是直接進入投票程序的最大區別也就是在進入投票程序之前能否找到兩個聯署人投票支持解任。現在其實也是一個僅限支持解任的聯署人投票的階段。如果該提案在提出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方針]]規定的2人,那麼該解任案就失效,需要等待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該解任案是否可以跳過聯署程序以豁免此要求。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6 (UTC) ::我已經補完了聯署。既然按照目前的規則,下一步應該是發動方與當事人之間最後一次攻防。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11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 順便請教一下,上面說「支持除名(含聯署)」,但又說「請勿在達到聯署門檻後投票」,那末屆時聯署票是會直接轉移為支持票呢,還是要重新投票呢?又指引所說的條件是「聯署解任案」,似乎也不等於正式投票階段當然支持,我想趁現在釐清規則也好。{{ping|Gzdavidwo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副知當事方以外其他管理員協助解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8 (UTC) :: 註:個人在這方面沒有特別意見(畢竟算是細微程序問題),所以大家怎麼決定都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9 (UTC) ::既然叫做「支持除名(含聯署)」,當然可以把聯署票視為支持票。如果不支持除名,為什麼還要聯署呢,請自行取消聯署。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20 (UTC) ::因為細則還在討論嘛,討論完了當然按照慣例轉支持票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1:06 (UTC) :還有沒有問題?最後的對話也已經結束,現在開始正式投票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9日 (四) 13:09 (UTC) :: {{ping|Gzdavidwong}}依據指引,解任聯署至少要過七日,始能進入投票,目前為時過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3 (UTC) :: 經查,此一投票於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發起,故投票期最早於2025年6月1日 (日) 19:37 (UTC)開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9 (UTC) :::現在時間到了吧?--[[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21:11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那么阁下的中文能力有多大呢?就我所知以前这个页面阁下曾公然使用日语且并未解释原因,此外姑且不谈维基百科那边的封禁史,自己警告自己这事您又如何回应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2:36 (UTC) :::: {{noping|Zhxy 519}}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6:49 (UTC) :ASN上面的链接是「#解任投票」,希望管理员修一下。[[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13 (UTC) :: {{noping|魔琴}}不過兩個都是解任投票呀?還是擔心會有章節先後的偏差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 但我還是先將兩者重新分開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嗯?刚刚在[[千字文]]嘗试点链接结果来到了[[千字文#解任投票]],现在好像好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43 (UTC) :::: 這錯誤我也遇過,就是不會加載目標頁面,直接跳了章節而已。不過跟解任投票怎麼連結本身應該沒什麼關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45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本人確認結果如下:支持除名三人、反對除名五人,另有兩人中立;依據現行「管理員的解任」指引,投票當為'''不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7 (UTC) : 比照此前投票,一樣公示七日。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8 (UTC) 1wstkm06p85rt60ap38e5tzevbd3cjw 2570708 2570707 2025-06-18T01:48:41Z Ericliu1912 46623 /* Ericliu1912(第三次) */ 2570708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申请成为管理员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管理员]] | next = | shortcut = [[WS:RFA]] | notes = 本頁能申請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员權限(也包括界面管理員權限),但提名他人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員,請先通知當事人。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等不合资格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本站没有行政员(也不建議申請行政員),所以所有权限任免要由元維基的監管員執行。請用以下模板进行投票。[[维基文库:導入者|導入者]]請另頁申請。 <pre>:#{{支持}} ~~~~ :#{{中立}} ~~~~ :#{{反对}} ~~~~</pre> [[Wikisource:管理员#申请管理员存档|存檔]] }}[[分類:维基文库]] __NEWSECTIONLINK__ == 管理员提名 == <!-- {{nodis|申請}} --> === [[使用者:Ericliu1912|Ericliu1912]](第三次) === 本人申請續任管理員,以繼續協助處理若干站務積壓工作及編輯請求。本人以往工作內容,除處理版權討論、刪除(恢復)討論、移動請求(包含[[维基文库:机器人#c-Fish bowl-20240131031500-落花有意12138-2021-09-11T12:16:00.000Z|機器人申請]])等常規站務工作外,也偶向全域方面(如[[: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GBT 15834-2011.pdf|共享資源]]、[[: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元維基]]等地)說明本站討論經過,協助他們了解本地情況。當然,本人也常以個人身份,活躍於寫字間及上述討論。 因近期文庫飽受管理衝突紛擾,本人承諾將延續既有方式,基於方針與指引及社群共識行使權限:如討論遇有存疑問題,必當先行[[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c-Ericliu1912-20241212183800-红渡厨-20241113133900|請教他人]],並視情況[[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c-Ericliu1912-20250605211400-Sayonzei-20241108062300|跟進討論]],或確認適當[[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5年#c-Ericliu1912-20250607030400-Teetrition-20250219095900|善後辦法]],除非就常識而言[[維基文庫:版權討論#c-Ericliu1912-20250421044700-囍鵲-20250421010500|極為明顯者]],決不自行臆斷。此外,本人對於社群若干政策或個人作為,固有較強烈意見,惟無論如何,對於可能與自身利害相關之討論,亦會謹守分寸,適當予以避嫌:如參與[[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11000000-Zhxy 519-20250406011100|刪除討論]],發表個人意見之餘,即不兼以管理員身份決定頁面去留;或對此前特定管理員解任投票投下反對票同時,亦[[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結果|移請]]其他中立管理員暨全域方面共同確認其結果及效力,而非自行予以結案,徒生更多爭議。本人希望,以上說明足以得到社群的理解及認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47 (UTC) = 管理员除名 = 請先查看[[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除請辭外,一律要先有社群共識,最後告知[[m: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 == 請辭 == {{nodis|申請}} == 長期沒有活動 == {{nodis|申請}} == 解任投票 == === [[User:Zhxy 519]] 5 === 請參閱[[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 ==== 支持除名 ==== #{{Support}}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2:00 (UTC) #强烈{{Support}}除名,不可能溝通。是否禁止未來再任,要另案斟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支持}}相关用户恶意曲解及游戏规则已不止一次。--[[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07 (UTC) #{{支持}},参见其于zhwiki的封禁记录。--[[User:DreamerBlue|DreamerBlue]]([[User talk:DreamerBlue|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18 (UTC) #:?是说他七年前打的编辑战还是十一年前的人身攻击?文库的事情文库解决,不要[[:m:Requests_for_comment/De-adminship_for_Jusjih_in_certain_projects|到百科挖几年前的黑料]]。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14:32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8 (UTC) # 不强烈但是{{支持}}'''除名'''。我素不喜卷入社群纷争。然 U4C 既已[[: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动议]],促社群共商此事,而此事关乎维基文库之发展与风气,必将影响深远。回顾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7%94%A8%E6%88%B7%E8%B4%A1%E7%8C%AE/Zhxy_519 User:Zhxy_519 君近期以来之主要编辑贡献],以负责任的态度,陈述以下浅见: #: {{gap}}虽经权衡再三,决定支持解任,但我觉得,最理想的情况是,User:Zhxy_519 能专注于处理大量明确无争议的日常站务——例如其贡献记录中可见的诸多页面维护、存档整理、常规反破坏等工作,这些无疑对维基文库的运作有所裨益——并能主动且持续地回避处理那些“可能有争议”的工作范畴,尤其是涉及用户封禁、争议页面删除、以及复杂方针的解释与裁定等敏感事务,那么以其经验,或仍可为社群服务。 #: {{gap}}回顾其过往处理某些争议性事务的表现,例如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547636 再向固執用戶溝通]”中所展现的沟通姿态,以及在处理与 User:Jusjih 关于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6%8A%95%E7%A5%A8&diff=prev&oldid=2364915 投票页面编辑的争议] 时采取的回退及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Jusjih&diff=prev&oldid=2364918 用户页警告] 等行动,在我看来,其处理方式往往未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化问题,影响了社群的信任与合作氛围。 #: {{gap}}维基媒体创始人吉米·威尔士曾言:“我不喜欢这里弥漫的‘授予管理员身份是一件非常特别的事情’这种明显的感觉。”("I don't like that there's the apparent feeling here that being granted sysop status is a really special thing." [https://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wikien-l/2003-February/001149.html]。这段话提醒我们,管理员的核心价值在于服务社群和妥善使用工具,而非特殊地位或权威。因此,管理员理应是社群可以信赖的沟通者与服务者,积极处理无争议的用户请求,而在遇到潜在争议时,则应更加审慎,注重沟通与反馈,而非轻易动用权限作出单方面裁断。 #: {{gap}}此外,即便是常规的管理提醒或内容规范的执行,若沟通方式缺乏必要的友善和耐心,也可能让用户——尤其是新手——望而却步,对社群的纳新和长远发展并非益事。例如,在引导新用户使用沙盒时(如与 User:Samuelyyy 的 [[User_talk:Samuelyyy|互动记录]],或在要求用户为作品提供来源并直接警示封禁时(如对 User:趙青峰的 [[User_talk:趙青峰|警告]]),直接但可能缺乏温度的措辞,虽指出了规则要求,却也可能在无形中打击了贡献者的参与热情。管理员的言行应友善耐心,循循善诱,尤其在引导新手用户时。 #: {{gap}}然而,在当前维基的机制下,要确保一位管理员能完全、持续地进行这种“选择性回避”或在所有互动中都保持理想的沟通方式,现实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我们难以仅仅依赖个人的自觉或社群的期望来杜绝未来的风险。 #: {{gap}}正因这种“有条件留任”的理想方案在现实中难以周全,考虑到其在处理争议性问题时过往表现出的某些模式,以及在沟通细节上可能对普通用户(尤其是新手)造成的负面观感,为避免类似情况重演、维护社群整体利益与和谐氛围,我不得不倾向于支持解任。 #: {{gap}}此决定并非意在全盘否定该用户在无争议站务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而是基于对其在处理“可能有争议”工作时所暴露出的风险,以及在当前机制下难以对此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务实考量。希望维基文库和谐发展,凝聚共识,尽快平息纷争。--[[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5月30日 (五) 06:22 (UTC) #{{支持}}。其實U4C那邊已經說得很明白了,還有人看不懂(無論是哪種意義上的看不懂)的話,那屬實讓人不可接受了。而且現在的情況是Zhxy 519擅自回退針對他本人的解任投票,這是嚴重的越權行為,我希望大家不要視而不見。[[User:Sanmosa|Σαν]][[User talk:Sanmosa|μο]][[Special:Contribs/Sanmosa|σα]] 2025年5月31日 (六) 09:06 (UTC) #{{支持}}:理由见[[维基文库: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 519]]<small>(增补于2025年6月6日 (五) 19:38 (UTC))</small>[[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User talk: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23:26 (UTC) #{{支持}}'''除名''':本来应该从今天的视角对过往所有有关事件一一研究再进行投票的,特别是[[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5年]]指出的这些封禁事例是否需要遮罩平反。但是看到大部分人都主张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个人恩怨,所以我也不打算再提这些,也不主张再使用多年前的事由支持或者反对除名。但是在U4C案件中Zhxy 519仍然继续坚持保留对解任案件进行不当干预的态度。认为方针规定非当事管理员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关闭解任案件而当事管理员不需要等待简直是我所见的最夸张的游戏维基规则行为,而且现在仍然没有停止,因此只能支持除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8:59 (UTC) #{{支持}}按照規程通過該項動議,有關動議之理據非常之清楚和明確。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2:35 (UTC) ==== 反對除名 ==== # {{反對}}'''除名''':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10 (UTC) #:{{votevoidh}}同上且認為無法解決社區長期的糾紛問題。[[User:Aqurs1|Aqurs1]]([[User talk:Aqurs1|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47 (UTC){{votevoidf|reason=不符合投票資格|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2:05 (UTC)}} #::@[[User:Aqurs1|Aqurs1]] 經檢查閣下不具備投票資格,儘能發表意見。因此希望閣下能夠進一步說明在此投票的緣由以供參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3:09 (UTC) # {{反對}}'''除名''':功過三七開,此項公案糾紛經年,水火不相容,必慾置彼于死地,戾氣深重,割裂社區,實在令人泄氣。個人以爲,不能僅以此糾葛即刻除名。兩方何妨“一笑泯恩讎”?[[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4:25 (UTC) #:這我得出來說句話,這件事不光關係他們兩人之間多年的糾紛,還包括本人因被[[User:Zhxy 519|Zhxy 519]]認定發表了所謂不文明言論被其濫權封禁的問題。[[User:Zhxy 519|Zhxy 519]]去年無視社區規則,在沒有和其他管理充分溝通的情況下,胡亂封禁本人。本人曾向基金會致信提出申訴。 #:現在你們把這件事往公報私仇上引導,完全無視本人作為普通用戶的發言權益受損,是在歪曲整個事件的原委。本人也無所謂和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之間的所謂人際關係。但事實必須澄清。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55 (UTC) #::首先聲明,我並不“挺”哪一派,也沒有和這裏的哪位有什麽“所謂人際關係”,這個帽子大可不必。你們兩方的口水戰,言辭都不算客氣,到互有彈劾,互有對錯——各人所見,也會有各自的評價,我所擔憂的正是文庫的戾氣越來越重,并非健康之生態,何妨采取更爲包容的態度——如果這也算“歪曲原委”,那豈不也是容不得異議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08 (UTC) #:::我犯下的所謂錯誤,已經被禁言處罰過。然而這個[[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錯誤,還沒收到任何處罰。請問這對我公平麼? #:::你沒有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可以站在跳出來說空話,在這裡和稀泥,唱高調。藉著所謂什麼維護社區生態的藉口,實際上並不中立,拉偏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繼續逍遙法外。 #:::稱為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並不無辜,實至名歸。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8 (UTC) #::::很遺憾,閣下如此用“非黑即白”的二元論下結論 —— 我還是維持我對此事的自我判斷。所謂“中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若要“中立”,我自可去投中立票。換位一下,若您是管理員,有人以此次事項為由彈劾您,我一樣會投反對——因爲竊以爲那犯不上。我就是這樣喜歡“和稀泥”。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47 (UTC) #:::::等你說的我是管理員你也投反對票的情況出現再來認證你的思維方式, #:::::現在是你在給濫權封禁我的[[User:Zhxy 519|Zhxy 519]]投反對票。你的選擇直接擺明自己反對[[User:Zhxy 519|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無視被[[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傷害過的用戶(包括我在內),無論你是否意識或承認這一點,你所作出的選擇是在幫助行兇者找到開脫責任的途徑。 #:::::本人留言只是把這件事情的是非緣由說清楚,不是在說服你。更無意改變你,第一個留言就說了,無所謂跟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的人際關係。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3 (UTC) #::::::看來閣下給我貼的“挺某某派的人”這個狗皮膏藥是揭不下去了,只好隨它去吧。有些話還要澄清:某參與文庫的編輯整理,純粹是出於個人愛好,不是來搞什麽“人際關係”的,也無意于這種黨同伐異的游戲。我認爲滋事不大,您認爲滋事體大;我認爲是言語唐突、管理員把握尺度不當,您認爲是“濫權行兇”:不管怎麽樣,都是認識不同。我也並沒有“反對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僅僅是反對因此而罷免,閣下請勿無限擴大此一'''基本事實'''。話説回來,既然你我都能尊重對方表達的自由,而非强迫對方接受己方觀點,那就很好。想來如果都能文明對話,少用些文革體的辭令做派,也不至於反目嗆話。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4:55 (UTC) #:::::::無論投反對票是為了挺自己堅守的價值理念,還是挺一個具體的人物,落實到本案中,都等同于在挺[[User:Zhxy 519|Zhxy 519]]。最後在說一次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不是標籤而是一個基於你意願的現狀描述。不論你挺他的原因究竟為何,或力度多少。 #:::::::至於將文明與文化革命對立起來,本人不敢苟同。文化革命自然不如發達國家民主機制運轉那麼體面溫和,但東方大國自有本國文化背景,生搬硬套民主舶來品只會適得其反。實際上文化革命中大多數普通人對毛教條宗教式的崇拜,相反提升了道德水平。閣下如果上了點年紀或者家中有長輩經歷過那個年代,多半會感慨那時候人的心靈遠比現在單純乾淨。這和宗教淨化同一道理。 #:::::::只有人心向善,才能生出力量將舊體制中的弊病革除。做法和言語,是否分派性相反是形而下的東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6:59 (UTC) #::::::::舉個也許不是那麽恰當的例子,按照前述邏輯:反對(基於我“價值觀”判斷量刑無法夠到的)死刑 ==》 無法對“恐怖分子”執行死刑 ==》 支持(挺)“恐怖分子”,這樣都能劃上等號了。阿彌陀佛,其罪甚重,其心當誅。(請注意,我無意在這個例子裏影射任何人為“恐怖分子”。) #::::::::至於文革,歷史早有定論,人們不會以其理想目的之崇高而否認其過程中手段做法之不當及偏差——其中釀成的種種冤假錯案,又豈是一句“形而下、形而上”就能掩飾過去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47 (UTC) #:::::::::私以為不如投中立票,超然處之。 [[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2:21 (UTC) #::::::::::欲為文庫保留元氣,兩派並存,猶可兼聼,不得不爾。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5:13 (UTC) #::任何人在阅读过[[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的讨论后,便会知道该次封禁究竟是否属于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31 (UTC) #:::哪怕是接受過幾天中文教育的外國人,都能看懂[[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什麼意思。無奈有人就是眼瞎視而不見。我再正告你,從註冊這個網站開始到現在為止我一點錯都沒犯過。 #:::我在頁面下已經投訴了,還不趕緊爬過去搬弄是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0:5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6135600-红渡厨-20240716133500]]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07 (UTC) #:::::涉事濫權管理員單方面為自己的解釋當然不能作數,也就和他一唱一和把論壇搞到烏煙瘴氣扭曲規則的鼠輩們才會拿其做借口繼續為自己的罪惡開脫。 對了你不是聽不懂我說的人話麼,我不想聽狗叫,別纏著我。你有什麼要叫也別跟著我後面。[[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16 (UTC) #::::::阁下辱骂谁,谁就“涉事”而须“避嫌”;想必阁下已是[[:w:维基百科:免死金牌|免死金牌]]在身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20 (UTC) #:::::::現行犯殺人放火,都在法庭上聲稱自己無罪。聽利益相關方自己的說法,那就不需要審判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37 (UTC) # {{反對}}'''除名'''。--[[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8 (UTC) # {{反對}}'''除名'''。--[[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鉴于该案受UCoC委员会管制,纯反对票恐怕认可度很低,建议给出理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8:19 (UTC) #::{{Ping|Dbeef}}UCoC委员会明确指示投反对解任票必须写下理由?--[[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4 (UTC) #:::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中的「盡管支持人數等於或小於反對人數,但所有反對票均無實際意義(例如有人惡意操縱傀儡或真人傀儡灌票,或是單純反對票而未解釋具體投票理據)」條款,單純反對票效力存在疑問。(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中的「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條款,前述條款也適用於除名投票。)因此需要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所有單純反對票的效力。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38 (UTC) #::::这次投票中有多名长年未编辑(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年)、编辑次数也仅有百余次的用户突然出现,投票后也未有再参与其它讨论,看上去殊为可疑。我怀疑这些用户对本站的争端是否有充分的了解。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4 (UTC) #::::: {{ping|沈澄心}}我一開始就覺得此案(包含涉事雙方)問題不應該丟回本地表決,交給全域專門委員會研究比較適合⋯⋯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8 (UTC) #::::: 同時,本案可能已成為「代理人戰爭」,互有恩怨的維基人對立投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51 (UTC) #:::: 姑且不論該條款所指者係「所有反對票均無意義」,而實際上,此一條款既是用於駁斥管理員「申請」之反對票,理當相對用於檢核管理員「除名」之支持票,而非反之。誠然,單純認同、反對理據,本是一體兩面,不清楚為何現有條款僅指出其中半部。本人的意見是,鑑於管理人員為社群信任制,無論支持或反對除名,均不須施加限制,除非確實涉及真人傀儡。這類要求本來就沒什麼意義(請參考百科新條目推薦評選有關討論),畢竟反對除名者若簡單表達「稱職」、「不構成濫權」等,也能成為正當理由(支持除名者以此類推),但此又跟純投票有什麼差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4 (UTC) #:::::这里所有的支持票均存在具体而且合理的理由([[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创建的[[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被[[User:Zhxy 519|Zhxy 519]]认为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删除也算)。只有一部分反对票存在需要用户查核员和U4C调查是否有滥用傀儡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50 (UTC) #:::::: 按你這個道理,有多久的積怨都可以拿來算作投票理據了,所以我說理據本身根本沒多少意義。顯然,重點在於是否有「真人傀儡」的編輯特徵。如果你覺得以理據是否具備就足以決定,不用考慮其他問題,大不了現在請反方所有人[[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Patlabor_Ingram-20250531232600-支持除名|補提理據]],我沒意見。若要請全域委員會調查,那就是調查全部,豈有(你所在的那)一半不調查的道理?我可沒反對調查我所在的這一半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22 (UTC) # {{反對}}'''除名''',但希望當事人能夠改善其溝通方式。-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5 (UTC) # {{反對}}'''除名'''。--[[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20 (UTC) # {{反對}}'''除名'''。--[[User:clioherodotus|clioherodotus]]([[User talk:clioherodotus|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4:23 (UTC) # {{反對}}'''除名'''。--[[User:Alexsh|Alexsh]]([[User talk:Alexsh|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2:38 (UTC) # {{反對}}'''除名''',就我所認知是長期認真工作執行社群需求的管理員。--[[User:Shangkuanlc|Shangkuanlc]]([[User talk:Shangkuanlc|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4:21 (UTC) # {{oppose}}'''除名'''。稱職。--[[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5:06 (UTC) # {{反對}}'''除名''',整个投票没头没尾的,去meta翻了半天原来是和jusjih的过节?但私人过节至于走解任么?而且为什么解任不是jusjih来提……--[[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2 (UTC) #:菲菇君看来是好久没来了,这二位的争端数年前就开始。如果社群明白没必要吵,就不会延宕至今,甚至外溢到其他项目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5:31 (UTC) #:: 過節複雜到連全域委員會都搞不清楚,丟回給本地,結果依然是不明不白(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5:35 (UTC) #:::很复杂吗?我觉得我的归纳[[m: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RoyZuo-20250413143400-Other_feedback_(RoyZuo)]]算可以吧? #:::全域委员会完全受一个人操弄,还集体装傻。跑去enwikipedia天天提rfda试试看?三天之内号都给你扬咯。 #:::U4C committee is manipulated by 1 person and the whole committee feigns ignorance. Try doing the same thing (keep raising rfda) on enwp? Anyone would lose their account in hours.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50 (UTC) #:::: 本站社群基數太小,往往各說各的,若有重大衝突,本就多勉強應付;尤其涉及管理層級,則更難經內部機制解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8:56 (UTC) #: {{votevoidh}}{{反對}}'''除名'''--[[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56 (UTC){{votevoidf|reason=似已過期|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3 (UTC)}} ==== 中立 ==== # {{neutral}}:暫無法置評,只有持局外的立場。——[[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59 (UTC) #: 註:此位似有錄入作品,應符合投票資格。——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1 (UTC)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唯建议诸位做决定时[[w:User:Hat600/essay/祝福|多看未来,少看往事]]。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1日 (日) 16:29 (UTC) ==== 意見 ====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因此,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34 (UTC) :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3日 (五) 11:30 (UTC) :{{反對}},兩個理由。1.U4C認證的涉事管理員只有Jusjih和Zhxy_519兩個人。2.本人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僅支持對Jusjih開啟解任投票。--[[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3日 (五) 14:56 (UTC) ::Gzdavidwong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本維基通常不活躍,要留任多站管理員非必定不可行,但仍應由社群斟酌是否降格臨時。[https://meta2.toolforge.org/crossactivity/Gzdavidwong]也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本案元維基的頁面,RoyZuo在4月13日曾提出全部管理員都要定期複決(Optionally, change all zhws sysops' tenure to a maximum of 6 years. Renewal requires a vote of confidence.)。此想法近似英文維基文庫13月任期。若要全部管理员的解任投票,也算複決,但結果未必完全解任,或可能降格。{{ping|Shizhao}}未涉本案,但不活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 我想管理員活躍要求根本與此事無關,且社群目前既有一定標準,則符合此一最低需求,即當然滿足留任要件;縱使之後(現正)討論收緊有關標準,結果亦不得溯及既往,更不可能構成解任理由。又此前閣下幾次提起對當事人解任,已多有於法無據或匪夷所思之處(包含前述不合理活躍要求、「留言『你』字太多」云云),如今若要繼續強推,恐怕更加招致他人反感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1 (UTC) : {{反對}}:主要涉事方為Jusjih與Zhxy 519,而你跟Gzdavidwong有任何問題,均尚可由社群經正常討論解決,沒必要提起解任。本人僅支持社群同時開啟對Jusjih之解任投票,以徹底擺脫兩人糾纏不清的死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0 (UTC) ::我认为如果已经有用户支持对[[User:Jusjih]]提出解任了,请相关用户在此处发起该投票,列明详细的理由,然后投出支持解任票。[[User:Jusjih]]作为提案人对[[User:Zhxy 519]]投的支持除名票被[[User:Ericliu1912|Eric Liu]]无意中删除,特此恢复。关于其他管理员[[User:Gzdavidwong]]和[[User:Midleading]],我并无特别意见,但是我反对单纯因为“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就直接启动这些投票,即使没有用户事实支持。仍然需要有用户发起该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2 (UTC) ::: 抱歉,編輯衝突Orz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我以前列出過,這次再列一遍也無妨。請你記住你說的話,你反對直接啟動針對你和Gzdavidwong的直接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31 (UTC) :這個Ericliu1912怎麼把Jusjih投下的支持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562695]刪除了?是誰賦予他刪除別人投票的權力?[[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5 (UTC) :: 哥們,就是個編輯衝突而已,別緊張==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本次投票茲事體大,關乎這個網站今後的未來。正所謂正邪不兩立。 :::出現投票莫名消失的情況,會緊張才是合理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7 (UTC) :::: :P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你別在這裡嬉皮笑臉的,沒人和你開玩笑,你也別跟我開玩笑。 :::::基金會既然已經決議處理這件事,就不容任何人戲謔捉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49 (UTC) :既然要盡量同期,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Jusjih的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8:34 (UTC) ::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但可能只是降格臨時管理員,未必完全解任。請各位想想如此可能讓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2 (UTC) ::: 上面不是已經有(我以外的)反對了嗎(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在此不便置評。請再看[[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Midleading公而忘私的看法。--[[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47 (UTC) :::::所以你已經被反對了,你又沒有獲得任何共識,無權在此再提出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28 (UTC) ::U4C还在内部讨论Gzdavidwong、Jusjih、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是否也可以直接跳过讨论期执行。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6 (UTC) ::: {{noping|0xDeadbeef}}雖然我說的話可能對委員(們)沒啥用,不過我覺得「Jusjih與Zhxy 519」、「Gzdavidwong與Midleading」兩組要分開來看。主要是針對後面那組,社群未曾正式討論解任投票事宜而進入投票,故就算此次得以不受阻礙地提出,仍不應直接跳過聯署及答辯期,以便給予社群最後的協商機會。甚至後面那組可能根本沒有合理解任理據⋯⋯但這就是眾說紛紜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7:2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目前这种情况,提出针对Gzdavidwong解任案的想法是2支持:2反对,而Midleading则是1:3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44 (UTC) :::::说明如果[[User:Jusjih|Jusjih]]提出针对Gzdavidwong的解任案,可以满足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如果联署期结束时可以达到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那么就可以正常进入投票阶段。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6 (UTC) ::::::那就很好奇谁会去提,反正没到正式投票谁也不能反对,不然完全被反对票灌倒,还不如去酒吧畅爽一酌好聚好散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07 (UTC) :::本次針對Zhxy 519的解任投票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之後本人會將自己的意見投訴至維基基金會討論區。 :::之前本人一直未前去該區發表看法,即是因為想要看看基金會到底打算如何解決本案件。結果現在基金會又一腳踢皮球踢回給本地社區自行解決。問題正是因為本地社區無法解決才會鬧到基金會。要求其仲裁。 :::本案件涉事人員所犯事由是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傷害普通用戶的個人權益,放在現實世界即是違反法律,而非政見不同。故對其除權已超出社區自治權限之邊界。類似現實中司法案件偵辦調查及司法審判之權並非人民所有。涉及到違規案件,應由第三方獨立調查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裁決是否有罪。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即便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多數人也沒有權力通過投票來干預司法,影響審判。否則無法保證判決結果公平可信。 :::民主的基石是法治,如果沒有基於常識公理的法律體系、獨立自主的司法體系及廉潔公正的裁判者,那民主制度只會成為強權玩弄歪曲制度的工具,成為以多欺少以強壓弱的另一種暴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0 (UTC) :::: {{noping|0xDeadbeef}}哇,票都還沒開始投幾天,就有人當自己作法官,打算拒絕承認自己不滿意的結果了!建議委員會參考一下以上經典言論。另外{{ping|Liouxiao}}我覺得你就放棄吧,他到處給別人「分類黨派」[[維基文庫:請求管理員幫助#提报囍鵲|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我想目前本地沒有(第三方)管理員能出面「制裁」他,也是因為目前社群治理混亂所致,所有人都在衝突裡面,怎麼避嫌都不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1:36 (UTC) :::::這不是第一個跳出來撐濫權管理員的臨時管理員麼? :::::之前亂刪[[User:Jusjih|Jusjih]]投票犯案搞小動作沒得逞被抓到現行,撒潑打滾嬉皮笑臉的摸樣真是滑稽透頂。 :::::現在看到我說幾句實話又不順眼了,又想找茬行兇作惡,亂開封禁。別人都怕事,你別光打口跑濫權試試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56 (UTC) ::::::目前又沒有規定投票的時候必須給出合理的理由,使用怎樣的投票理由都是有效的。錯誤投票的後果無非就像美國投票選出川普總統之後導致混亂,所以還請各位用戶一定要理性審視本案。 ::::::上一次在維基文庫給其他用戶按政治立場分類的用戶[[User:Assifbus|Assifbus]],現在已經被全域鎖定了。[[User:Assifbus|Assifbus]]有嚴重的造假行為,甚至在維基文庫把其他人的翻譯冒稱自行翻譯,直到這個用戶被全域鎖定,我都沒有對其給予無限期封鎖,後來我進行了自我檢討。同样的,[[User:Zhxy 519|Zhxy 519]]之前作出的一些有爭議封禁已經過去了很久,現在已經可以從事後的觀點進行更理性的分析,我也會考慮是否需要改變我的一些觀點。 ::::::仍然需要提醒[[User:囍鵲|囍鵲]]在維基文庫必須使用文明用語。也請[[User:Zhxy 519|Zhxy 519]]注意禮貌,身為管理員應當嚴禁使用冒犯性語言,如[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58369]用語已足以使我考慮支持解任。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43 (UTC) :::::::事情過去很久就可以不追責了?這又是什麼邏輯? :::::::那南京大屠殺過去80多年了,是不是當年參與侵略南京的侵華日軍就立刻無罪了。 :::::::[[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事情也就過去1年多時間,這完全不能說算很久。至於造假什麼的,跟這件事更沒關係。如果因為是造假導致我被封禁,那我沒任何話說。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54 (UTC) :::::: lol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7 (UTC) ::::{{tq|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 那真的很遗憾了。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2 (UTC) :::::我說了那麼多,閣下好像就看到了第一句,這眼神去動物園也就摸摸大象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30 (UTC) ::::: btw上面違反「通用行為準則」的行為一抓一大把,到時候怎麼樣再看著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8 (UTC) :{{支持}}同时启动有关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本站确实该好好整顿,但也同时认可性警告[[User:囍鵲]],请阁下勿再随意谩骂ta人,指责不当行为也是可以且应该文明地指责的。--[[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18 (UTC) ::顺带我也{{反对}}针对Midleading的,原因嘛,[[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了解一下,被拒绝了哦。--[[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4:51 (UTC) ::本人從未在維基相關網站上辱罵過任何人。請毋針對本人發表不實誹謗言論。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6:24 (UTC) 從上個月23日投票首日算起,到今天為止,投票已經持續14日,達到投票截止時限所設定的最低標準。今日可否結束投票。計票完成後,將最終結果通知U4C,讓其做出裁決?[[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21:29 (UTC) : 剛剛算了一下,此一投票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提出,故至少於2025年6月6日 (五) 05:49 (UTC)截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5 (UTC) ::{{ping|0xDeadbeef}}若引用以上“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就是本案仍不能太快收尾?--[[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50 (UTC) ::: 惟該發言隨即提到,「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但實際下方所發起有關投票,並未得以跳過前述程序,可見社群就當事人此一完整提議,並未形成共識,從而有關投票尚照常舉行。況且,若此種解任投票發起期間過晚,可能將本投票期間拉長兩倍,此亦屬過當,故作為特例,顯然需要相當共識;而就現況而言,自是缺乏之,且難以回溯,有關投票似仍應以按時結束為先,並等待全域委員會確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00 (UTC) ::::u4c committee不能凌驾社群共识。 ::::难道过了两个星期,票投完了,才说延长投票时间?这还符合程序吗? What kind of nonsensical procedure is it to allow extension of voting period after <u>voting already closed after 2 full weeks</u>? ::::即使2个中立管理员不来,也不妨碍@[[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你们3位确认结果。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56 (UTC) ::::: 委員會裁定提到,禁止涉事方關閉投票。我提前問過委員會,這一裁定是為避免利益衝突。我們三位有投支持或反對票,所以在這裡仍是迴避為妥。參見[[: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c-Ericliu1912-20250606120600-囍鵲-20250606102100|元維基有關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1:53 (UTC) ::::::@[[User:Barkeep49|Barkeep49]] time to count the vot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motion you wrot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7:29 (UTC) :::::::我看到投票已經結束了。謝謝。(I see the vote has been closed. Thanks.) [[User:Barkeep49|Barkeep49]]([[User talk:Barkeep49|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4:47 (UTC) :[[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20250523_vote]] :我留言提醒了全部u4c成员,投票开始至今已超过15日7小时。 I notified all u4c members that it's been over 15 days since voting started.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45 (UTC) :刚刚{{ping|囍鵲|p=}}在百科指责我「跑去文库投票介入管理解任」,在此提出'''抗议'''。这里的讨论内容白纸黑字,我有没有投票,我的留言算不算「介入解任」,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来。[[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30 (UTC) :: {{ping|魔琴}}您可在全域兩個有關案件處加入陳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1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請中立管理員{{ping|Hat600|Shizhao}}確認結果。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8 (UTC) : 另請委員會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9 (UTC) ---- 确认结果如下: #本案明确未经单独的联署或答辩,投票时间应从[[Special:Diff/2562639]]起算,故结束时间为6月6日05:49 (UTC)。 #10支持、11反对;依据[[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按票数论,未获通过。 #虽然本投票由U4C要求发起,但考虑到U4C要求社群继续在本地解决冲突,应可认为本投票的结案权限仍在本地社群。故本次投票以'''解任案未获通过'''结案。 #上方傀儡问题的怀疑,未能确证,且不是技术性傀儡认定,本地社群目前似乎没有办法解决。 #考虑到事出复杂,上述结果自本留言起应在[[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本页面]]公示至少7日后方可进行存档;若U4C另有指示,从其指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3:55 (UTC) #:尊重也同意中立管理员达师的看法。是否傀儡也要注意是否[[w:Wikipedia:傀儡#真人傀儡|真人傀儡]],但最怕證據不足。因此要注意U4C的任何指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02:31 (UTC) #: 我已就此[[: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通知]]全域委員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16:15 (UTC) === [[User:Jusjih]] === <small>鑒於U4C尚無討論決定,本投票可能要走正常程序。唯U4C成員既已聲明對Jusjih的解任投票將獲得保護,歡迎各位就細則加以討論。</small> 理由: #屢次違反[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diff=prev&oldid=2080917&diffmode=source 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擅自定義溝通無效,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推動不合理的管理員罷免,且長期誣告[[User:Gzdavidwong]]及[[User:Zhxy_519]]正常封禁(社群認定Gzdavidwong正常的討論[[zh: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請社群參與共議|見此]],誣告Zhxy_519無理強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_519禁封用戶妥善否|見此]]); ##參考[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127476&diffmode=source 撒謊事件]。Jusjih隨意編造時間線。 #態度惡劣,直接「[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01579&diffmode=source 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70585&diffmode=source 好像Jusjih是老板而其他人只是Jusjih的雇员](達師語) #近期(2025年4月)因此類糾葛,跨維基在無關事件上[[: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5#April_2025|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濫用當地管理員權限。 #中文邏輯能力不足以勝任。如此處 {{quote|截至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 :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請注意曾有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的惡例[1] [2] [3]。--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9:47 (UTC) ::有一说一,在下没太懂达师阁下说“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和您说“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之间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9日 (五) 19:42 (UTC)}} ==== 答辯區 ==== 首先,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包括他人的錯因公代位道歉、表示遺憾,近似曾子“吾日三省吾身”。“所有管理人員也是人,都曾經是新手,不是神。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論管理人員自信作為有多正確時,難免會引以特定用戶反感。若有不便,敬請見諒,以及接受在此希望能夠代表維基的歉意。謝謝指教。”Zhxy 519是否有此誠意?Zhxy 519提解任的理由不應成立,反而要强烈反駁: #以上引述的“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是Gzdavidwong所言,但同Zhxy 519如何互動的?Zhxy 519曾否“擅自定義溝通無效”?Zhxy 519所謂“誣告”的可信度有嚴重利益衝突,未必可信。 ##不同意有所謂“撒謊”。Zhxy 519[[w:维基百科:翻舊帳|翻舊帳]]太[[w:维基百科:寬恕和遺忘|寬恕和遺忘]]。 #Zhxy 519的態度是否更像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請注意[[User:hat600|達師用戶頁]]的聲明。 #Zhxy 519在2024年1月干涉[[s: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4#Wikisource:Jimbo_Wales_against_attacks_on_userpages|舊維基文庫一份論述]],目的可疑,干Zhxy 519啥事?因此2025年4月才要提醒在地管理員。何者才是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另[[m:Requests for comment/Global de-adminship for Jusjih|2022年]]Zhxy 519早就侵犯其他12維基,向他們道歉呢? #我的生活英文比中文重要得多,因此中文邏輯能力請各位包涵。Zhxy 519的此說太不尊重他人。 {{ping|0xDeadbeef}}依照[[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按章“强推”Zhxy 519解任案,尚未完成。Zhxy 519不管利益衝突太多次了:[[m: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2021-08#Jusjih@zh.wikisource|濫用緊急解任]]、[[m:Requests for comment/Jusjih's disruptive and abusive behaviours cross projects|2021年]]、[[m:Requests for comment/De-adminship for Jusjih in certain projects|2022年]]、[[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議罷免User:Jusjih管理員|2023年]]已造成[[w:en:Double jeopardy|四重危險]],加上本次就是[[w:en:Double Jeopardy Clause|五重危險]],嚴重危害本站所在國美國的公共秩序。因此,請大家要有良心公正判事,反而太像Zhxy 519以及其盲目支持者需要禁制反坐。--[[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59 (UTC) :# 這是共識,是當初參與結案的三名管理員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所達成,我只需引用,要什麼「互動」?不同意是沒用的,Gzdavidwong列出了時間線。 :# 「容不得」是你自己對別人說的,不必反咬一口,很明顯這不算成功替自己辯解。 :# 你仍然在攻擊別人。但即使是你舉的例子,所有參與者都認為此文不值得保留,反而暴露了你一貫的做法,不顧他人意見,利用管理員身份強行結案。 :# 這倒是很誠實,但是既然承認中文能力不足,那麼說你是不勝任毫不冤枉。 :# 我不就你除以上四條之外的奇談怪論發表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曾達成的,效力何永久之有?Zhxy 519不要任意以偏概全,更要想想此次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何以直接在此“更强推”解任。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才是更「容不得」不同看法。自由的圖書館不是放縱。蔡元培[[自由與放縱]]有云:“放縱者,自由之敵也。”因此「容不得」的事必有,端看是啥。Zhxy 519根本不懂利益衝突之回避。 ::#Zhxy 519才是仍然在攻擊別人。嫉妒心是否太重?太久他人不表意見,多語文維基文庫沒有強行結案之事。[[Wikisource:Proposed deletions/Archive 2024|存檔]]的是另外管理員Koavf,就是認可。請勿口含天憲擅自替多語文維基文庫論述或干涉其自治。 ::#Zhxy 519太多“你”字,才是太不禮貌的不勝任。我不承認中文能力不足,只是非最好,反之,多用第三人稱少用第二人稱。 ::#不承認有何“奇談怪論”。不認知以上“天天因公道歉”聲明,足以太像是“得理不饒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2:29 (UTC) ==== 支持除名 (含聯署) ==== #發起人票--[[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7 (UTC) #{{支持}}--[[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 反對除名 ==== #{{反對}} 达师在用户页宣称“由于U4C介入,暂时撤回此处原有的声明,直至情况明晰。 ”,以及投中立票并宣称“多看未来,少看往事”,说明第二条理由已经失效(如果达师认为仍然有效请说明);同时我认为第一条理由也已经因为U4C介入而失效。其他理由也无法说明Jusjih在本地存在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45 (UTC) #: (1) 提出同时辞职是在社群失能、缺乏更上级调解或评判机制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社群因这些事件停摆的建议。在U4C介入的前提下,同时辞职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已不是最优解。如果此时我仍然保留我自己和他们一起辞职的承诺,会把事情弄得太复杂,因而决定暂时撤回用户页的声明。但如果此时我在解任投票中取某种立场,于道德上似乎不妥(即便是''都支持解任''),故明示全部采取中立。(2) 本人过去针对各方行为的评价,是否成立,应由各位观者基于当时的上下文自行判断,而非基于本人目前所持的立场。值得指出的是,'''本人不应也无法收回这些言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43 (UTC) #::感谢回应,理解并尊重中立你的观点。鉴于第二条理由已经太旧,本人暂时不进行进一步研究,否则就要连上面那个投票提到的旧事一起研究了,避免在证据的时效上设置双重标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23 (UTC) #{{反对}}同Midleading,以及至少理由1和4更像是描述提案者自己。--[[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1:21 (UTC) #{{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9:02 (UTC) #{{反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6 (UTC) #{{反对}}:好吧这还有一个……真有必要吵嘛?--[[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7 (UTC) ==== 中立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25 (UTC) # {{中立}}:此一問題困擾社群太久,與其說對當事人還有什麼不信任或厭惡,本人更希望雙方放下私人恩怨,共同投入站務工作。就此而言,本人的最終立場將視[[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有關討論情況]]及當事人之回覆而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2 (UTC) #:和在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比較,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有三條,這里提出的中立投票理由只有一條。理由1“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Jusjih不存在。理由2”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確實更低一些。理由3”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這一點在這一個投票中也有,雙方是平等的。上一個投票中閣下表示反對,而這一個投票表示中立,說明[[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更低的影響足以抵消“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造成的影響並足以傾向於支持解任,這樣才能解釋這里僅有一個在上一個投票中應該是反對的投票理由這次卻得到了中立的結果。問題是[[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以當前方針而言也還算達標,閣下也曾在其他地方表示支持維持甚至降低管理員活躍度標准,所以這里還是要考慮[[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的原因是什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1:54 (UTC) #:: 本來這問題算是Jusjih吃虧,但Zhxy 519在追究的過程中,也出於急切犯了不少錯誤,而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本人若以相同標準看待兩個解任投票,就不能單憑爭執本身無比複雜的過程,以為隨意支持或反對除名的理據。這是本人糾結的原因。所以目前的重點,並非所謂「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問題,而是他們對不再為此般俗事爭吵(亦即紛擾大局之核心)的態度到底如何?在對方(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他(Jusjih)仍藉故託辭牽拖,或是避走不予回應,那就讓我足夠憂心此後社群是否能夠回復應有安寧,包括站務工作的正常運作等,以至於可能再改票。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5 (UTC) #:::請舉證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何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20:41 (UTC) #:::: {{ping|Jusjih}}[[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請看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5 (UTC) #:::::那就在此回一句:“問題皆是Zhxy 519多次封禁用戶的程序,造成社群存疑,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Zhxy 519,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也就是可同意Zhxy 519按章行使刪除恢復頁面,但涉及封禁用戶的特權,有待另案商榷如何限制Zhxy 519使用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5:54 (UTC) #:::::: 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6 (UTC) ==== 意見 ==== 如開頭小字,因情況特殊,在U4C進一步指示前歡迎各位就細則討論。--[[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設置聯署程序還是直接進入投票程序的最大區別也就是在進入投票程序之前能否找到兩個聯署人投票支持解任。現在其實也是一個僅限支持解任的聯署人投票的階段。如果該提案在提出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方針]]規定的2人,那麼該解任案就失效,需要等待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該解任案是否可以跳過聯署程序以豁免此要求。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6 (UTC) ::我已經補完了聯署。既然按照目前的規則,下一步應該是發動方與當事人之間最後一次攻防。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11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 順便請教一下,上面說「支持除名(含聯署)」,但又說「請勿在達到聯署門檻後投票」,那末屆時聯署票是會直接轉移為支持票呢,還是要重新投票呢?又指引所說的條件是「聯署解任案」,似乎也不等於正式投票階段當然支持,我想趁現在釐清規則也好。{{ping|Gzdavidwo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副知當事方以外其他管理員協助解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8 (UTC) :: 註:個人在這方面沒有特別意見(畢竟算是細微程序問題),所以大家怎麼決定都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9 (UTC) ::既然叫做「支持除名(含聯署)」,當然可以把聯署票視為支持票。如果不支持除名,為什麼還要聯署呢,請自行取消聯署。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20 (UTC) ::因為細則還在討論嘛,討論完了當然按照慣例轉支持票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1:06 (UTC) :還有沒有問題?最後的對話也已經結束,現在開始正式投票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9日 (四) 13:09 (UTC) :: {{ping|Gzdavidwong}}依據指引,解任聯署至少要過七日,始能進入投票,目前為時過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3 (UTC) :: 經查,此一投票於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發起,故投票期最早於2025年6月1日 (日) 19:37 (UTC)開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9 (UTC) :::現在時間到了吧?--[[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21:11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那么阁下的中文能力有多大呢?就我所知以前这个页面阁下曾公然使用日语且并未解释原因,此外姑且不谈维基百科那边的封禁史,自己警告自己这事您又如何回应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2:36 (UTC) :::: {{noping|Zhxy 519}}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6:49 (UTC) :ASN上面的链接是「#解任投票」,希望管理员修一下。[[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13 (UTC) :: {{noping|魔琴}}不過兩個都是解任投票呀?還是擔心會有章節先後的偏差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 但我還是先將兩者重新分開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嗯?刚刚在[[千字文]]嘗试点链接结果来到了[[千字文#解任投票]],现在好像好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43 (UTC) :::: 這錯誤我也遇過,就是不會加載目標頁面,直接跳了章節而已。不過跟解任投票怎麼連結本身應該沒什麼關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45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本人確認結果如下:支持除名三人、反對除名五人,另有兩人中立;依據現行「管理員的解任」指引,投票當為'''不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7 (UTC) : 比照此前投票,一樣公示七日。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8 (UTC) obj9pfkofzc48jyfole73cmsllpqtef 2570715 2570708 2025-06-18T01:54:46Z Ericliu1912 46623 /* 管理员提名 */ 2570715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申请成为管理员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管理员]] | next = | shortcut = [[WS:RFA]] | notes = 本頁能申請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员權限(也包括界面管理員權限),但提名他人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員,請先通知當事人。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等不合资格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本站没有行政员(也不建議申請行政員),所以所有权限任免要由元維基的監管員執行。請用以下模板进行投票。[[维基文库:導入者|導入者]]請另頁申請。 <pre>:#{{支持}} ~~~~ :#{{中立}} ~~~~ :#{{反对}} ~~~~</pre> [[Wikisource:管理员#申请管理员存档|存檔]] }}[[分類:维基文库]] __NEWSECTIONLINK__ == 管理员提名 == <!-- {{nodis|申請}} --> === [[使用者:Ericliu1912|Ericliu1912]](第三次) === 本人申請續任管理員,以繼續協助處理若干站務積壓工作及編輯請求。本人以往工作內容,除處理版權討論、刪除(恢復)討論、移動請求(包含[[维基文库:机器人#c-Fish bowl-20240131031500-落花有意12138-2021-09-11T12:16:00.000Z|機器人申請]])等常規站務工作外,也偶向全域方面(如[[: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GBT 15834-2011.pdf|共享資源]]、[[: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元維基]]等地)說明本站討論經過,協助他們了解本地情況。當然,本人也常以個人身份,活躍於寫字間及上述討論。 因近期文庫飽受管理衝突紛擾,本人承諾將延續既有方式,基於方針與指引及社群共識行使權限:如討論遇有存疑問題,必當先行[[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c-Ericliu1912-20241212183800-红渡厨-20241113133900|請教他人]],並視情況[[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c-Ericliu1912-20250605211400-Sayonzei-20241108062300|跟進討論]],或確認適當[[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30062000-Teetrition-20250219095900|善後辦法]],除非就常識而言[[維基文庫:版權討論#c-Ericliu1912-20250421044700-囍鵲-20250421010500|極為明顯者]],決不自行臆斷。此外,本人對於社群若干政策或個人作為,固有較強烈意見,惟無論如何,對於可能與自身利害相關之討論,亦會謹守分寸,適當予以避嫌:如參與[[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11000000-Zhxy 519-20250406011100|刪除討論]],發表個人意見之餘,即不兼以管理員身份決定頁面去留;或對此前特定管理員解任投票投下反對票同時,亦[[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結果|移請]]其他中立管理員暨全域方面共同確認其結果及效力,而非自行予以結案,徒生更多爭議。本人希望,以上說明足以得到社群的理解及認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47 (UTC) = 管理员除名 = 請先查看[[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除請辭外,一律要先有社群共識,最後告知[[m: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 == 請辭 == {{nodis|申請}} == 長期沒有活動 == {{nodis|申請}} == 解任投票 == === [[User:Zhxy 519]] 5 === 請參閱[[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 ==== 支持除名 ==== #{{Support}}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2:00 (UTC) #强烈{{Support}}除名,不可能溝通。是否禁止未來再任,要另案斟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支持}}相关用户恶意曲解及游戏规则已不止一次。--[[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07 (UTC) #{{支持}},参见其于zhwiki的封禁记录。--[[User:DreamerBlue|DreamerBlue]]([[User talk:DreamerBlue|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18 (UTC) #:?是说他七年前打的编辑战还是十一年前的人身攻击?文库的事情文库解决,不要[[:m:Requests_for_comment/De-adminship_for_Jusjih_in_certain_projects|到百科挖几年前的黑料]]。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14:32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8 (UTC) # 不强烈但是{{支持}}'''除名'''。我素不喜卷入社群纷争。然 U4C 既已[[: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动议]],促社群共商此事,而此事关乎维基文库之发展与风气,必将影响深远。回顾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7%94%A8%E6%88%B7%E8%B4%A1%E7%8C%AE/Zhxy_519 User:Zhxy_519 君近期以来之主要编辑贡献],以负责任的态度,陈述以下浅见: #: {{gap}}虽经权衡再三,决定支持解任,但我觉得,最理想的情况是,User:Zhxy_519 能专注于处理大量明确无争议的日常站务——例如其贡献记录中可见的诸多页面维护、存档整理、常规反破坏等工作,这些无疑对维基文库的运作有所裨益——并能主动且持续地回避处理那些“可能有争议”的工作范畴,尤其是涉及用户封禁、争议页面删除、以及复杂方针的解释与裁定等敏感事务,那么以其经验,或仍可为社群服务。 #: {{gap}}回顾其过往处理某些争议性事务的表现,例如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547636 再向固執用戶溝通]”中所展现的沟通姿态,以及在处理与 User:Jusjih 关于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6%8A%95%E7%A5%A8&diff=prev&oldid=2364915 投票页面编辑的争议] 时采取的回退及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Jusjih&diff=prev&oldid=2364918 用户页警告] 等行动,在我看来,其处理方式往往未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化问题,影响了社群的信任与合作氛围。 #: {{gap}}维基媒体创始人吉米·威尔士曾言:“我不喜欢这里弥漫的‘授予管理员身份是一件非常特别的事情’这种明显的感觉。”("I don't like that there's the apparent feeling here that being granted sysop status is a really special thing." [https://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wikien-l/2003-February/001149.html]。这段话提醒我们,管理员的核心价值在于服务社群和妥善使用工具,而非特殊地位或权威。因此,管理员理应是社群可以信赖的沟通者与服务者,积极处理无争议的用户请求,而在遇到潜在争议时,则应更加审慎,注重沟通与反馈,而非轻易动用权限作出单方面裁断。 #: {{gap}}此外,即便是常规的管理提醒或内容规范的执行,若沟通方式缺乏必要的友善和耐心,也可能让用户——尤其是新手——望而却步,对社群的纳新和长远发展并非益事。例如,在引导新用户使用沙盒时(如与 User:Samuelyyy 的 [[User_talk:Samuelyyy|互动记录]],或在要求用户为作品提供来源并直接警示封禁时(如对 User:趙青峰的 [[User_talk:趙青峰|警告]]),直接但可能缺乏温度的措辞,虽指出了规则要求,却也可能在无形中打击了贡献者的参与热情。管理员的言行应友善耐心,循循善诱,尤其在引导新手用户时。 #: {{gap}}然而,在当前维基的机制下,要确保一位管理员能完全、持续地进行这种“选择性回避”或在所有互动中都保持理想的沟通方式,现实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我们难以仅仅依赖个人的自觉或社群的期望来杜绝未来的风险。 #: {{gap}}正因这种“有条件留任”的理想方案在现实中难以周全,考虑到其在处理争议性问题时过往表现出的某些模式,以及在沟通细节上可能对普通用户(尤其是新手)造成的负面观感,为避免类似情况重演、维护社群整体利益与和谐氛围,我不得不倾向于支持解任。 #: {{gap}}此决定并非意在全盘否定该用户在无争议站务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而是基于对其在处理“可能有争议”工作时所暴露出的风险,以及在当前机制下难以对此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务实考量。希望维基文库和谐发展,凝聚共识,尽快平息纷争。--[[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5月30日 (五) 06:22 (UTC) #{{支持}}。其實U4C那邊已經說得很明白了,還有人看不懂(無論是哪種意義上的看不懂)的話,那屬實讓人不可接受了。而且現在的情況是Zhxy 519擅自回退針對他本人的解任投票,這是嚴重的越權行為,我希望大家不要視而不見。[[User:Sanmosa|Σαν]][[User talk:Sanmosa|μο]][[Special:Contribs/Sanmosa|σα]] 2025年5月31日 (六) 09:06 (UTC) #{{支持}}:理由见[[维基文库: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 519]]<small>(增补于2025年6月6日 (五) 19:38 (UTC))</small>[[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User talk: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23:26 (UTC) #{{支持}}'''除名''':本来应该从今天的视角对过往所有有关事件一一研究再进行投票的,特别是[[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5年]]指出的这些封禁事例是否需要遮罩平反。但是看到大部分人都主张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个人恩怨,所以我也不打算再提这些,也不主张再使用多年前的事由支持或者反对除名。但是在U4C案件中Zhxy 519仍然继续坚持保留对解任案件进行不当干预的态度。认为方针规定非当事管理员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关闭解任案件而当事管理员不需要等待简直是我所见的最夸张的游戏维基规则行为,而且现在仍然没有停止,因此只能支持除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8:59 (UTC) #{{支持}}按照規程通過該項動議,有關動議之理據非常之清楚和明確。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2:35 (UTC) ==== 反對除名 ==== # {{反對}}'''除名''':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10 (UTC) #:{{votevoidh}}同上且認為無法解決社區長期的糾紛問題。[[User:Aqurs1|Aqurs1]]([[User talk:Aqurs1|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47 (UTC){{votevoidf|reason=不符合投票資格|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2:05 (UTC)}} #::@[[User:Aqurs1|Aqurs1]] 經檢查閣下不具備投票資格,儘能發表意見。因此希望閣下能夠進一步說明在此投票的緣由以供參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3:09 (UTC) # {{反對}}'''除名''':功過三七開,此項公案糾紛經年,水火不相容,必慾置彼于死地,戾氣深重,割裂社區,實在令人泄氣。個人以爲,不能僅以此糾葛即刻除名。兩方何妨“一笑泯恩讎”?[[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4:25 (UTC) #:這我得出來說句話,這件事不光關係他們兩人之間多年的糾紛,還包括本人因被[[User:Zhxy 519|Zhxy 519]]認定發表了所謂不文明言論被其濫權封禁的問題。[[User:Zhxy 519|Zhxy 519]]去年無視社區規則,在沒有和其他管理充分溝通的情況下,胡亂封禁本人。本人曾向基金會致信提出申訴。 #:現在你們把這件事往公報私仇上引導,完全無視本人作為普通用戶的發言權益受損,是在歪曲整個事件的原委。本人也無所謂和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之間的所謂人際關係。但事實必須澄清。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55 (UTC) #::首先聲明,我並不“挺”哪一派,也沒有和這裏的哪位有什麽“所謂人際關係”,這個帽子大可不必。你們兩方的口水戰,言辭都不算客氣,到互有彈劾,互有對錯——各人所見,也會有各自的評價,我所擔憂的正是文庫的戾氣越來越重,并非健康之生態,何妨采取更爲包容的態度——如果這也算“歪曲原委”,那豈不也是容不得異議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08 (UTC) #:::我犯下的所謂錯誤,已經被禁言處罰過。然而這個[[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錯誤,還沒收到任何處罰。請問這對我公平麼? #:::你沒有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可以站在跳出來說空話,在這裡和稀泥,唱高調。藉著所謂什麼維護社區生態的藉口,實際上並不中立,拉偏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繼續逍遙法外。 #:::稱為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並不無辜,實至名歸。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8 (UTC) #::::很遺憾,閣下如此用“非黑即白”的二元論下結論 —— 我還是維持我對此事的自我判斷。所謂“中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若要“中立”,我自可去投中立票。換位一下,若您是管理員,有人以此次事項為由彈劾您,我一樣會投反對——因爲竊以爲那犯不上。我就是這樣喜歡“和稀泥”。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47 (UTC) #:::::等你說的我是管理員你也投反對票的情況出現再來認證你的思維方式, #:::::現在是你在給濫權封禁我的[[User:Zhxy 519|Zhxy 519]]投反對票。你的選擇直接擺明自己反對[[User:Zhxy 519|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無視被[[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傷害過的用戶(包括我在內),無論你是否意識或承認這一點,你所作出的選擇是在幫助行兇者找到開脫責任的途徑。 #:::::本人留言只是把這件事情的是非緣由說清楚,不是在說服你。更無意改變你,第一個留言就說了,無所謂跟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的人際關係。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3 (UTC) #::::::看來閣下給我貼的“挺某某派的人”這個狗皮膏藥是揭不下去了,只好隨它去吧。有些話還要澄清:某參與文庫的編輯整理,純粹是出於個人愛好,不是來搞什麽“人際關係”的,也無意于這種黨同伐異的游戲。我認爲滋事不大,您認爲滋事體大;我認爲是言語唐突、管理員把握尺度不當,您認爲是“濫權行兇”:不管怎麽樣,都是認識不同。我也並沒有“反對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僅僅是反對因此而罷免,閣下請勿無限擴大此一'''基本事實'''。話説回來,既然你我都能尊重對方表達的自由,而非强迫對方接受己方觀點,那就很好。想來如果都能文明對話,少用些文革體的辭令做派,也不至於反目嗆話。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4:55 (UTC) #:::::::無論投反對票是為了挺自己堅守的價值理念,還是挺一個具體的人物,落實到本案中,都等同于在挺[[User:Zhxy 519|Zhxy 519]]。最後在說一次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不是標籤而是一個基於你意願的現狀描述。不論你挺他的原因究竟為何,或力度多少。 #:::::::至於將文明與文化革命對立起來,本人不敢苟同。文化革命自然不如發達國家民主機制運轉那麼體面溫和,但東方大國自有本國文化背景,生搬硬套民主舶來品只會適得其反。實際上文化革命中大多數普通人對毛教條宗教式的崇拜,相反提升了道德水平。閣下如果上了點年紀或者家中有長輩經歷過那個年代,多半會感慨那時候人的心靈遠比現在單純乾淨。這和宗教淨化同一道理。 #:::::::只有人心向善,才能生出力量將舊體制中的弊病革除。做法和言語,是否分派性相反是形而下的東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6:59 (UTC) #::::::::舉個也許不是那麽恰當的例子,按照前述邏輯:反對(基於我“價值觀”判斷量刑無法夠到的)死刑 ==》 無法對“恐怖分子”執行死刑 ==》 支持(挺)“恐怖分子”,這樣都能劃上等號了。阿彌陀佛,其罪甚重,其心當誅。(請注意,我無意在這個例子裏影射任何人為“恐怖分子”。) #::::::::至於文革,歷史早有定論,人們不會以其理想目的之崇高而否認其過程中手段做法之不當及偏差——其中釀成的種種冤假錯案,又豈是一句“形而下、形而上”就能掩飾過去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47 (UTC) #:::::::::私以為不如投中立票,超然處之。 [[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2:21 (UTC) #::::::::::欲為文庫保留元氣,兩派並存,猶可兼聼,不得不爾。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5:13 (UTC) #::任何人在阅读过[[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的讨论后,便会知道该次封禁究竟是否属于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31 (UTC) #:::哪怕是接受過幾天中文教育的外國人,都能看懂[[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什麼意思。無奈有人就是眼瞎視而不見。我再正告你,從註冊這個網站開始到現在為止我一點錯都沒犯過。 #:::我在頁面下已經投訴了,還不趕緊爬過去搬弄是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0:5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6135600-红渡厨-20240716133500]]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07 (UTC) #:::::涉事濫權管理員單方面為自己的解釋當然不能作數,也就和他一唱一和把論壇搞到烏煙瘴氣扭曲規則的鼠輩們才會拿其做借口繼續為自己的罪惡開脫。 對了你不是聽不懂我說的人話麼,我不想聽狗叫,別纏著我。你有什麼要叫也別跟著我後面。[[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16 (UTC) #::::::阁下辱骂谁,谁就“涉事”而须“避嫌”;想必阁下已是[[:w:维基百科:免死金牌|免死金牌]]在身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20 (UTC) #:::::::現行犯殺人放火,都在法庭上聲稱自己無罪。聽利益相關方自己的說法,那就不需要審判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37 (UTC) # {{反對}}'''除名'''。--[[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8 (UTC) # {{反對}}'''除名'''。--[[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鉴于该案受UCoC委员会管制,纯反对票恐怕认可度很低,建议给出理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8:19 (UTC) #::{{Ping|Dbeef}}UCoC委员会明确指示投反对解任票必须写下理由?--[[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4 (UTC) #:::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中的「盡管支持人數等於或小於反對人數,但所有反對票均無實際意義(例如有人惡意操縱傀儡或真人傀儡灌票,或是單純反對票而未解釋具體投票理據)」條款,單純反對票效力存在疑問。(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中的「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條款,前述條款也適用於除名投票。)因此需要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所有單純反對票的效力。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38 (UTC) #::::这次投票中有多名长年未编辑(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年)、编辑次数也仅有百余次的用户突然出现,投票后也未有再参与其它讨论,看上去殊为可疑。我怀疑这些用户对本站的争端是否有充分的了解。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4 (UTC) #::::: {{ping|沈澄心}}我一開始就覺得此案(包含涉事雙方)問題不應該丟回本地表決,交給全域專門委員會研究比較適合⋯⋯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8 (UTC) #::::: 同時,本案可能已成為「代理人戰爭」,互有恩怨的維基人對立投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51 (UTC) #:::: 姑且不論該條款所指者係「所有反對票均無意義」,而實際上,此一條款既是用於駁斥管理員「申請」之反對票,理當相對用於檢核管理員「除名」之支持票,而非反之。誠然,單純認同、反對理據,本是一體兩面,不清楚為何現有條款僅指出其中半部。本人的意見是,鑑於管理人員為社群信任制,無論支持或反對除名,均不須施加限制,除非確實涉及真人傀儡。這類要求本來就沒什麼意義(請參考百科新條目推薦評選有關討論),畢竟反對除名者若簡單表達「稱職」、「不構成濫權」等,也能成為正當理由(支持除名者以此類推),但此又跟純投票有什麼差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4 (UTC) #:::::这里所有的支持票均存在具体而且合理的理由([[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创建的[[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被[[User:Zhxy 519|Zhxy 519]]认为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删除也算)。只有一部分反对票存在需要用户查核员和U4C调查是否有滥用傀儡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50 (UTC) #:::::: 按你這個道理,有多久的積怨都可以拿來算作投票理據了,所以我說理據本身根本沒多少意義。顯然,重點在於是否有「真人傀儡」的編輯特徵。如果你覺得以理據是否具備就足以決定,不用考慮其他問題,大不了現在請反方所有人[[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Patlabor_Ingram-20250531232600-支持除名|補提理據]],我沒意見。若要請全域委員會調查,那就是調查全部,豈有(你所在的那)一半不調查的道理?我可沒反對調查我所在的這一半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22 (UTC) # {{反對}}'''除名''',但希望當事人能夠改善其溝通方式。-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5 (UTC) # {{反對}}'''除名'''。--[[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20 (UTC) # {{反對}}'''除名'''。--[[User:clioherodotus|clioherodotus]]([[User talk:clioherodotus|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4:23 (UTC) # {{反對}}'''除名'''。--[[User:Alexsh|Alexsh]]([[User talk:Alexsh|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2:38 (UTC) # {{反對}}'''除名''',就我所認知是長期認真工作執行社群需求的管理員。--[[User:Shangkuanlc|Shangkuanlc]]([[User talk:Shangkuanlc|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4:21 (UTC) # {{oppose}}'''除名'''。稱職。--[[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5:06 (UTC) # {{反對}}'''除名''',整个投票没头没尾的,去meta翻了半天原来是和jusjih的过节?但私人过节至于走解任么?而且为什么解任不是jusjih来提……--[[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2 (UTC) #:菲菇君看来是好久没来了,这二位的争端数年前就开始。如果社群明白没必要吵,就不会延宕至今,甚至外溢到其他项目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5:31 (UTC) #:: 過節複雜到連全域委員會都搞不清楚,丟回給本地,結果依然是不明不白(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5:35 (UTC) #:::很复杂吗?我觉得我的归纳[[m: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RoyZuo-20250413143400-Other_feedback_(RoyZuo)]]算可以吧? #:::全域委员会完全受一个人操弄,还集体装傻。跑去enwikipedia天天提rfda试试看?三天之内号都给你扬咯。 #:::U4C committee is manipulated by 1 person and the whole committee feigns ignorance. Try doing the same thing (keep raising rfda) on enwp? Anyone would lose their account in hours.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50 (UTC) #:::: 本站社群基數太小,往往各說各的,若有重大衝突,本就多勉強應付;尤其涉及管理層級,則更難經內部機制解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8:56 (UTC) #: {{votevoidh}}{{反對}}'''除名'''--[[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56 (UTC){{votevoidf|reason=似已過期|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3 (UTC)}} ==== 中立 ==== # {{neutral}}:暫無法置評,只有持局外的立場。——[[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59 (UTC) #: 註:此位似有錄入作品,應符合投票資格。——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1 (UTC)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唯建议诸位做决定时[[w:User:Hat600/essay/祝福|多看未来,少看往事]]。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1日 (日) 16:29 (UTC) ==== 意見 ====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因此,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34 (UTC) :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3日 (五) 11:30 (UTC) :{{反對}},兩個理由。1.U4C認證的涉事管理員只有Jusjih和Zhxy_519兩個人。2.本人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僅支持對Jusjih開啟解任投票。--[[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3日 (五) 14:56 (UTC) ::Gzdavidwong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本維基通常不活躍,要留任多站管理員非必定不可行,但仍應由社群斟酌是否降格臨時。[https://meta2.toolforge.org/crossactivity/Gzdavidwong]也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本案元維基的頁面,RoyZuo在4月13日曾提出全部管理員都要定期複決(Optionally, change all zhws sysops' tenure to a maximum of 6 years. Renewal requires a vote of confidence.)。此想法近似英文維基文庫13月任期。若要全部管理员的解任投票,也算複決,但結果未必完全解任,或可能降格。{{ping|Shizhao}}未涉本案,但不活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 我想管理員活躍要求根本與此事無關,且社群目前既有一定標準,則符合此一最低需求,即當然滿足留任要件;縱使之後(現正)討論收緊有關標準,結果亦不得溯及既往,更不可能構成解任理由。又此前閣下幾次提起對當事人解任,已多有於法無據或匪夷所思之處(包含前述不合理活躍要求、「留言『你』字太多」云云),如今若要繼續強推,恐怕更加招致他人反感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1 (UTC) : {{反對}}:主要涉事方為Jusjih與Zhxy 519,而你跟Gzdavidwong有任何問題,均尚可由社群經正常討論解決,沒必要提起解任。本人僅支持社群同時開啟對Jusjih之解任投票,以徹底擺脫兩人糾纏不清的死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0 (UTC) ::我认为如果已经有用户支持对[[User:Jusjih]]提出解任了,请相关用户在此处发起该投票,列明详细的理由,然后投出支持解任票。[[User:Jusjih]]作为提案人对[[User:Zhxy 519]]投的支持除名票被[[User:Ericliu1912|Eric Liu]]无意中删除,特此恢复。关于其他管理员[[User:Gzdavidwong]]和[[User:Midleading]],我并无特别意见,但是我反对单纯因为“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就直接启动这些投票,即使没有用户事实支持。仍然需要有用户发起该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2 (UTC) ::: 抱歉,編輯衝突Orz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我以前列出過,這次再列一遍也無妨。請你記住你說的話,你反對直接啟動針對你和Gzdavidwong的直接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31 (UTC) :這個Ericliu1912怎麼把Jusjih投下的支持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562695]刪除了?是誰賦予他刪除別人投票的權力?[[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5 (UTC) :: 哥們,就是個編輯衝突而已,別緊張==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本次投票茲事體大,關乎這個網站今後的未來。正所謂正邪不兩立。 :::出現投票莫名消失的情況,會緊張才是合理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7 (UTC) :::: :P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你別在這裡嬉皮笑臉的,沒人和你開玩笑,你也別跟我開玩笑。 :::::基金會既然已經決議處理這件事,就不容任何人戲謔捉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49 (UTC) :既然要盡量同期,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Jusjih的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8:34 (UTC) ::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但可能只是降格臨時管理員,未必完全解任。請各位想想如此可能讓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2 (UTC) ::: 上面不是已經有(我以外的)反對了嗎(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在此不便置評。請再看[[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Midleading公而忘私的看法。--[[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47 (UTC) :::::所以你已經被反對了,你又沒有獲得任何共識,無權在此再提出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28 (UTC) ::U4C还在内部讨论Gzdavidwong、Jusjih、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是否也可以直接跳过讨论期执行。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6 (UTC) ::: {{noping|0xDeadbeef}}雖然我說的話可能對委員(們)沒啥用,不過我覺得「Jusjih與Zhxy 519」、「Gzdavidwong與Midleading」兩組要分開來看。主要是針對後面那組,社群未曾正式討論解任投票事宜而進入投票,故就算此次得以不受阻礙地提出,仍不應直接跳過聯署及答辯期,以便給予社群最後的協商機會。甚至後面那組可能根本沒有合理解任理據⋯⋯但這就是眾說紛紜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7:2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目前这种情况,提出针对Gzdavidwong解任案的想法是2支持:2反对,而Midleading则是1:3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44 (UTC) :::::说明如果[[User:Jusjih|Jusjih]]提出针对Gzdavidwong的解任案,可以满足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如果联署期结束时可以达到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那么就可以正常进入投票阶段。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6 (UTC) ::::::那就很好奇谁会去提,反正没到正式投票谁也不能反对,不然完全被反对票灌倒,还不如去酒吧畅爽一酌好聚好散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07 (UTC) :::本次針對Zhxy 519的解任投票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之後本人會將自己的意見投訴至維基基金會討論區。 :::之前本人一直未前去該區發表看法,即是因為想要看看基金會到底打算如何解決本案件。結果現在基金會又一腳踢皮球踢回給本地社區自行解決。問題正是因為本地社區無法解決才會鬧到基金會。要求其仲裁。 :::本案件涉事人員所犯事由是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傷害普通用戶的個人權益,放在現實世界即是違反法律,而非政見不同。故對其除權已超出社區自治權限之邊界。類似現實中司法案件偵辦調查及司法審判之權並非人民所有。涉及到違規案件,應由第三方獨立調查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裁決是否有罪。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即便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多數人也沒有權力通過投票來干預司法,影響審判。否則無法保證判決結果公平可信。 :::民主的基石是法治,如果沒有基於常識公理的法律體系、獨立自主的司法體系及廉潔公正的裁判者,那民主制度只會成為強權玩弄歪曲制度的工具,成為以多欺少以強壓弱的另一種暴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0 (UTC) :::: {{noping|0xDeadbeef}}哇,票都還沒開始投幾天,就有人當自己作法官,打算拒絕承認自己不滿意的結果了!建議委員會參考一下以上經典言論。另外{{ping|Liouxiao}}我覺得你就放棄吧,他到處給別人「分類黨派」[[維基文庫:請求管理員幫助#提报囍鵲|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我想目前本地沒有(第三方)管理員能出面「制裁」他,也是因為目前社群治理混亂所致,所有人都在衝突裡面,怎麼避嫌都不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1:36 (UTC) :::::這不是第一個跳出來撐濫權管理員的臨時管理員麼? :::::之前亂刪[[User:Jusjih|Jusjih]]投票犯案搞小動作沒得逞被抓到現行,撒潑打滾嬉皮笑臉的摸樣真是滑稽透頂。 :::::現在看到我說幾句實話又不順眼了,又想找茬行兇作惡,亂開封禁。別人都怕事,你別光打口跑濫權試試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56 (UTC) ::::::目前又沒有規定投票的時候必須給出合理的理由,使用怎樣的投票理由都是有效的。錯誤投票的後果無非就像美國投票選出川普總統之後導致混亂,所以還請各位用戶一定要理性審視本案。 ::::::上一次在維基文庫給其他用戶按政治立場分類的用戶[[User:Assifbus|Assifbus]],現在已經被全域鎖定了。[[User:Assifbus|Assifbus]]有嚴重的造假行為,甚至在維基文庫把其他人的翻譯冒稱自行翻譯,直到這個用戶被全域鎖定,我都沒有對其給予無限期封鎖,後來我進行了自我檢討。同样的,[[User:Zhxy 519|Zhxy 519]]之前作出的一些有爭議封禁已經過去了很久,現在已經可以從事後的觀點進行更理性的分析,我也會考慮是否需要改變我的一些觀點。 ::::::仍然需要提醒[[User:囍鵲|囍鵲]]在維基文庫必須使用文明用語。也請[[User:Zhxy 519|Zhxy 519]]注意禮貌,身為管理員應當嚴禁使用冒犯性語言,如[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58369]用語已足以使我考慮支持解任。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43 (UTC) :::::::事情過去很久就可以不追責了?這又是什麼邏輯? :::::::那南京大屠殺過去80多年了,是不是當年參與侵略南京的侵華日軍就立刻無罪了。 :::::::[[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事情也就過去1年多時間,這完全不能說算很久。至於造假什麼的,跟這件事更沒關係。如果因為是造假導致我被封禁,那我沒任何話說。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54 (UTC) :::::: lol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7 (UTC) ::::{{tq|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 那真的很遗憾了。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2 (UTC) :::::我說了那麼多,閣下好像就看到了第一句,這眼神去動物園也就摸摸大象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30 (UTC) ::::: btw上面違反「通用行為準則」的行為一抓一大把,到時候怎麼樣再看著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8 (UTC) :{{支持}}同时启动有关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本站确实该好好整顿,但也同时认可性警告[[User:囍鵲]],请阁下勿再随意谩骂ta人,指责不当行为也是可以且应该文明地指责的。--[[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18 (UTC) ::顺带我也{{反对}}针对Midleading的,原因嘛,[[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了解一下,被拒绝了哦。--[[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4:51 (UTC) ::本人從未在維基相關網站上辱罵過任何人。請毋針對本人發表不實誹謗言論。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6:24 (UTC) 從上個月23日投票首日算起,到今天為止,投票已經持續14日,達到投票截止時限所設定的最低標準。今日可否結束投票。計票完成後,將最終結果通知U4C,讓其做出裁決?[[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21:29 (UTC) : 剛剛算了一下,此一投票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提出,故至少於2025年6月6日 (五) 05:49 (UTC)截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5 (UTC) ::{{ping|0xDeadbeef}}若引用以上“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就是本案仍不能太快收尾?--[[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50 (UTC) ::: 惟該發言隨即提到,「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但實際下方所發起有關投票,並未得以跳過前述程序,可見社群就當事人此一完整提議,並未形成共識,從而有關投票尚照常舉行。況且,若此種解任投票發起期間過晚,可能將本投票期間拉長兩倍,此亦屬過當,故作為特例,顯然需要相當共識;而就現況而言,自是缺乏之,且難以回溯,有關投票似仍應以按時結束為先,並等待全域委員會確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00 (UTC) ::::u4c committee不能凌驾社群共识。 ::::难道过了两个星期,票投完了,才说延长投票时间?这还符合程序吗? What kind of nonsensical procedure is it to allow extension of voting period after <u>voting already closed after 2 full weeks</u>? ::::即使2个中立管理员不来,也不妨碍@[[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你们3位确认结果。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56 (UTC) ::::: 委員會裁定提到,禁止涉事方關閉投票。我提前問過委員會,這一裁定是為避免利益衝突。我們三位有投支持或反對票,所以在這裡仍是迴避為妥。參見[[: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c-Ericliu1912-20250606120600-囍鵲-20250606102100|元維基有關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1:53 (UTC) ::::::@[[User:Barkeep49|Barkeep49]] time to count the vot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motion you wrot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7:29 (UTC) :::::::我看到投票已經結束了。謝謝。(I see the vote has been closed. Thanks.) [[User:Barkeep49|Barkeep49]]([[User talk:Barkeep49|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4:47 (UTC) :[[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20250523_vote]] :我留言提醒了全部u4c成员,投票开始至今已超过15日7小时。 I notified all u4c members that it's been over 15 days since voting started.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45 (UTC) :刚刚{{ping|囍鵲|p=}}在百科指责我「跑去文库投票介入管理解任」,在此提出'''抗议'''。这里的讨论内容白纸黑字,我有没有投票,我的留言算不算「介入解任」,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来。[[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30 (UTC) :: {{ping|魔琴}}您可在全域兩個有關案件處加入陳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1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請中立管理員{{ping|Hat600|Shizhao}}確認結果。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8 (UTC) : 另請委員會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9 (UTC) ---- 确认结果如下: #本案明确未经单独的联署或答辩,投票时间应从[[Special:Diff/2562639]]起算,故结束时间为6月6日05:49 (UTC)。 #10支持、11反对;依据[[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按票数论,未获通过。 #虽然本投票由U4C要求发起,但考虑到U4C要求社群继续在本地解决冲突,应可认为本投票的结案权限仍在本地社群。故本次投票以'''解任案未获通过'''结案。 #上方傀儡问题的怀疑,未能确证,且不是技术性傀儡认定,本地社群目前似乎没有办法解决。 #考虑到事出复杂,上述结果自本留言起应在[[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本页面]]公示至少7日后方可进行存档;若U4C另有指示,从其指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3:55 (UTC) #:尊重也同意中立管理员达师的看法。是否傀儡也要注意是否[[w:Wikipedia:傀儡#真人傀儡|真人傀儡]],但最怕證據不足。因此要注意U4C的任何指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02:31 (UTC) #: 我已就此[[: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通知]]全域委員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16:15 (UTC) === [[User:Jusjih]] === <small>鑒於U4C尚無討論決定,本投票可能要走正常程序。唯U4C成員既已聲明對Jusjih的解任投票將獲得保護,歡迎各位就細則加以討論。</small> 理由: #屢次違反[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diff=prev&oldid=2080917&diffmode=source 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擅自定義溝通無效,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推動不合理的管理員罷免,且長期誣告[[User:Gzdavidwong]]及[[User:Zhxy_519]]正常封禁(社群認定Gzdavidwong正常的討論[[zh: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請社群參與共議|見此]],誣告Zhxy_519無理強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_519禁封用戶妥善否|見此]]); ##參考[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127476&diffmode=source 撒謊事件]。Jusjih隨意編造時間線。 #態度惡劣,直接「[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01579&diffmode=source 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70585&diffmode=source 好像Jusjih是老板而其他人只是Jusjih的雇员](達師語) #近期(2025年4月)因此類糾葛,跨維基在無關事件上[[: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5#April_2025|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濫用當地管理員權限。 #中文邏輯能力不足以勝任。如此處 {{quote|截至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 :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請注意曾有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的惡例[1] [2] [3]。--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9:47 (UTC) ::有一说一,在下没太懂达师阁下说“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和您说“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之间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9日 (五) 19:42 (UTC)}} ==== 答辯區 ==== 首先,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包括他人的錯因公代位道歉、表示遺憾,近似曾子“吾日三省吾身”。“所有管理人員也是人,都曾經是新手,不是神。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論管理人員自信作為有多正確時,難免會引以特定用戶反感。若有不便,敬請見諒,以及接受在此希望能夠代表維基的歉意。謝謝指教。”Zhxy 519是否有此誠意?Zhxy 519提解任的理由不應成立,反而要强烈反駁: #以上引述的“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是Gzdavidwong所言,但同Zhxy 519如何互動的?Zhxy 519曾否“擅自定義溝通無效”?Zhxy 519所謂“誣告”的可信度有嚴重利益衝突,未必可信。 ##不同意有所謂“撒謊”。Zhxy 519[[w:维基百科:翻舊帳|翻舊帳]]太[[w:维基百科:寬恕和遺忘|寬恕和遺忘]]。 #Zhxy 519的態度是否更像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請注意[[User:hat600|達師用戶頁]]的聲明。 #Zhxy 519在2024年1月干涉[[s: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4#Wikisource:Jimbo_Wales_against_attacks_on_userpages|舊維基文庫一份論述]],目的可疑,干Zhxy 519啥事?因此2025年4月才要提醒在地管理員。何者才是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另[[m:Requests for comment/Global de-adminship for Jusjih|2022年]]Zhxy 519早就侵犯其他12維基,向他們道歉呢? #我的生活英文比中文重要得多,因此中文邏輯能力請各位包涵。Zhxy 519的此說太不尊重他人。 {{ping|0xDeadbeef}}依照[[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按章“强推”Zhxy 519解任案,尚未完成。Zhxy 519不管利益衝突太多次了:[[m: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2021-08#Jusjih@zh.wikisource|濫用緊急解任]]、[[m:Requests for comment/Jusjih's disruptive and abusive behaviours cross projects|2021年]]、[[m:Requests for comment/De-adminship for Jusjih in certain projects|2022年]]、[[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議罷免User:Jusjih管理員|2023年]]已造成[[w:en:Double jeopardy|四重危險]],加上本次就是[[w:en:Double Jeopardy Clause|五重危險]],嚴重危害本站所在國美國的公共秩序。因此,請大家要有良心公正判事,反而太像Zhxy 519以及其盲目支持者需要禁制反坐。--[[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59 (UTC) :# 這是共識,是當初參與結案的三名管理員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所達成,我只需引用,要什麼「互動」?不同意是沒用的,Gzdavidwong列出了時間線。 :# 「容不得」是你自己對別人說的,不必反咬一口,很明顯這不算成功替自己辯解。 :# 你仍然在攻擊別人。但即使是你舉的例子,所有參與者都認為此文不值得保留,反而暴露了你一貫的做法,不顧他人意見,利用管理員身份強行結案。 :# 這倒是很誠實,但是既然承認中文能力不足,那麼說你是不勝任毫不冤枉。 :# 我不就你除以上四條之外的奇談怪論發表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曾達成的,效力何永久之有?Zhxy 519不要任意以偏概全,更要想想此次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何以直接在此“更强推”解任。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才是更「容不得」不同看法。自由的圖書館不是放縱。蔡元培[[自由與放縱]]有云:“放縱者,自由之敵也。”因此「容不得」的事必有,端看是啥。Zhxy 519根本不懂利益衝突之回避。 ::#Zhxy 519才是仍然在攻擊別人。嫉妒心是否太重?太久他人不表意見,多語文維基文庫沒有強行結案之事。[[Wikisource:Proposed deletions/Archive 2024|存檔]]的是另外管理員Koavf,就是認可。請勿口含天憲擅自替多語文維基文庫論述或干涉其自治。 ::#Zhxy 519太多“你”字,才是太不禮貌的不勝任。我不承認中文能力不足,只是非最好,反之,多用第三人稱少用第二人稱。 ::#不承認有何“奇談怪論”。不認知以上“天天因公道歉”聲明,足以太像是“得理不饒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2:29 (UTC) ==== 支持除名 (含聯署) ==== #發起人票--[[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7 (UTC) #{{支持}}--[[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 反對除名 ==== #{{反對}} 达师在用户页宣称“由于U4C介入,暂时撤回此处原有的声明,直至情况明晰。 ”,以及投中立票并宣称“多看未来,少看往事”,说明第二条理由已经失效(如果达师认为仍然有效请说明);同时我认为第一条理由也已经因为U4C介入而失效。其他理由也无法说明Jusjih在本地存在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45 (UTC) #: (1) 提出同时辞职是在社群失能、缺乏更上级调解或评判机制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社群因这些事件停摆的建议。在U4C介入的前提下,同时辞职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已不是最优解。如果此时我仍然保留我自己和他们一起辞职的承诺,会把事情弄得太复杂,因而决定暂时撤回用户页的声明。但如果此时我在解任投票中取某种立场,于道德上似乎不妥(即便是''都支持解任''),故明示全部采取中立。(2) 本人过去针对各方行为的评价,是否成立,应由各位观者基于当时的上下文自行判断,而非基于本人目前所持的立场。值得指出的是,'''本人不应也无法收回这些言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43 (UTC) #::感谢回应,理解并尊重中立你的观点。鉴于第二条理由已经太旧,本人暂时不进行进一步研究,否则就要连上面那个投票提到的旧事一起研究了,避免在证据的时效上设置双重标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23 (UTC) #{{反对}}同Midleading,以及至少理由1和4更像是描述提案者自己。--[[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1:21 (UTC) #{{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9:02 (UTC) #{{反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6 (UTC) #{{反对}}:好吧这还有一个……真有必要吵嘛?--[[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7 (UTC) ==== 中立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25 (UTC) # {{中立}}:此一問題困擾社群太久,與其說對當事人還有什麼不信任或厭惡,本人更希望雙方放下私人恩怨,共同投入站務工作。就此而言,本人的最終立場將視[[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有關討論情況]]及當事人之回覆而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2 (UTC) #:和在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比較,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有三條,這里提出的中立投票理由只有一條。理由1“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Jusjih不存在。理由2”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確實更低一些。理由3”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這一點在這一個投票中也有,雙方是平等的。上一個投票中閣下表示反對,而這一個投票表示中立,說明[[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更低的影響足以抵消“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造成的影響並足以傾向於支持解任,這樣才能解釋這里僅有一個在上一個投票中應該是反對的投票理由這次卻得到了中立的結果。問題是[[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以當前方針而言也還算達標,閣下也曾在其他地方表示支持維持甚至降低管理員活躍度標准,所以這里還是要考慮[[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的原因是什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1:54 (UTC) #:: 本來這問題算是Jusjih吃虧,但Zhxy 519在追究的過程中,也出於急切犯了不少錯誤,而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本人若以相同標準看待兩個解任投票,就不能單憑爭執本身無比複雜的過程,以為隨意支持或反對除名的理據。這是本人糾結的原因。所以目前的重點,並非所謂「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問題,而是他們對不再為此般俗事爭吵(亦即紛擾大局之核心)的態度到底如何?在對方(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他(Jusjih)仍藉故託辭牽拖,或是避走不予回應,那就讓我足夠憂心此後社群是否能夠回復應有安寧,包括站務工作的正常運作等,以至於可能再改票。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5 (UTC) #:::請舉證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何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20:41 (UTC) #:::: {{ping|Jusjih}}[[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請看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5 (UTC) #:::::那就在此回一句:“問題皆是Zhxy 519多次封禁用戶的程序,造成社群存疑,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Zhxy 519,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也就是可同意Zhxy 519按章行使刪除恢復頁面,但涉及封禁用戶的特權,有待另案商榷如何限制Zhxy 519使用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5:54 (UTC) #:::::: 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6 (UTC) ==== 意見 ==== 如開頭小字,因情況特殊,在U4C進一步指示前歡迎各位就細則討論。--[[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設置聯署程序還是直接進入投票程序的最大區別也就是在進入投票程序之前能否找到兩個聯署人投票支持解任。現在其實也是一個僅限支持解任的聯署人投票的階段。如果該提案在提出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方針]]規定的2人,那麼該解任案就失效,需要等待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該解任案是否可以跳過聯署程序以豁免此要求。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6 (UTC) ::我已經補完了聯署。既然按照目前的規則,下一步應該是發動方與當事人之間最後一次攻防。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11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 順便請教一下,上面說「支持除名(含聯署)」,但又說「請勿在達到聯署門檻後投票」,那末屆時聯署票是會直接轉移為支持票呢,還是要重新投票呢?又指引所說的條件是「聯署解任案」,似乎也不等於正式投票階段當然支持,我想趁現在釐清規則也好。{{ping|Gzdavidwo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副知當事方以外其他管理員協助解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8 (UTC) :: 註:個人在這方面沒有特別意見(畢竟算是細微程序問題),所以大家怎麼決定都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9 (UTC) ::既然叫做「支持除名(含聯署)」,當然可以把聯署票視為支持票。如果不支持除名,為什麼還要聯署呢,請自行取消聯署。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20 (UTC) ::因為細則還在討論嘛,討論完了當然按照慣例轉支持票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1:06 (UTC) :還有沒有問題?最後的對話也已經結束,現在開始正式投票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9日 (四) 13:09 (UTC) :: {{ping|Gzdavidwong}}依據指引,解任聯署至少要過七日,始能進入投票,目前為時過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3 (UTC) :: 經查,此一投票於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發起,故投票期最早於2025年6月1日 (日) 19:37 (UTC)開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9 (UTC) :::現在時間到了吧?--[[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21:11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那么阁下的中文能力有多大呢?就我所知以前这个页面阁下曾公然使用日语且并未解释原因,此外姑且不谈维基百科那边的封禁史,自己警告自己这事您又如何回应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2:36 (UTC) :::: {{noping|Zhxy 519}}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6:49 (UTC) :ASN上面的链接是「#解任投票」,希望管理员修一下。[[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13 (UTC) :: {{noping|魔琴}}不過兩個都是解任投票呀?還是擔心會有章節先後的偏差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 但我還是先將兩者重新分開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嗯?刚刚在[[千字文]]嘗试点链接结果来到了[[千字文#解任投票]],现在好像好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43 (UTC) :::: 這錯誤我也遇過,就是不會加載目標頁面,直接跳了章節而已。不過跟解任投票怎麼連結本身應該沒什麼關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45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本人確認結果如下:支持除名三人、反對除名五人,另有兩人中立;依據現行「管理員的解任」指引,投票當為'''不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7 (UTC) : 比照此前投票,一樣公示七日。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8 (UTC) ftayqv83ijqot2s8uplksc7wxdfbw28 2570721 2570715 2025-06-18T02:00:58Z Peacearth 34895 /* Ericliu1912(第三次)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721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申请成为管理员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管理员]] | next = | shortcut = [[WS:RFA]] | notes = 本頁能申請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员權限(也包括界面管理員權限),但提名他人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員,請先通知當事人。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等不合资格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本站没有行政员(也不建議申請行政員),所以所有权限任免要由元維基的監管員執行。請用以下模板进行投票。[[维基文库:導入者|導入者]]請另頁申請。 <pre>:#{{支持}} ~~~~ :#{{中立}} ~~~~ :#{{反对}} ~~~~</pre> [[Wikisource:管理员#申请管理员存档|存檔]] }}[[分類:维基文库]] __NEWSECTIONLINK__ == 管理员提名 == <!-- {{nodis|申請}} --> === [[使用者:Ericliu1912|Ericliu1912]](第三次) === 本人申請續任管理員,以繼續協助處理若干站務積壓工作及編輯請求。本人以往工作內容,除處理版權討論、刪除(恢復)討論、移動請求(包含[[维基文库:机器人#c-Fish bowl-20240131031500-落花有意12138-2021-09-11T12:16:00.000Z|機器人申請]])等常規站務工作外,也偶向全域方面(如[[: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GBT 15834-2011.pdf|共享資源]]、[[: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元維基]]等地)說明本站討論經過,協助他們了解本地情況。當然,本人也常以個人身份,活躍於寫字間及上述討論。 因近期文庫飽受管理衝突紛擾,本人承諾將延續既有方式,基於方針與指引及社群共識行使權限:如討論遇有存疑問題,必當先行[[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c-Ericliu1912-20241212183800-红渡厨-20241113133900|請教他人]],並視情況[[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c-Ericliu1912-20250605211400-Sayonzei-20241108062300|跟進討論]],或確認適當[[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30062000-Teetrition-20250219095900|善後辦法]],除非就常識而言[[維基文庫:版權討論#c-Ericliu1912-20250421044700-囍鵲-20250421010500|極為明顯者]],決不自行臆斷。此外,本人對於社群若干政策或個人作為,固有較強烈意見,惟無論如何,對於可能與自身利害相關之討論,亦會謹守分寸,適當予以避嫌:如參與[[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11000000-Zhxy 519-20250406011100|刪除討論]],發表個人意見之餘,即不兼以管理員身份決定頁面去留;或對此前特定管理員解任投票投下反對票同時,亦[[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結果|移請]]其他中立管理員暨全域方面共同確認其結果及效力,而非自行予以結案,徒生更多爭議。本人希望,以上說明足以得到社群的理解及認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47 (UTC) :#{{支持}} -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6月18日 (三) 02:00 (UTC) = 管理员除名 = 請先查看[[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除請辭外,一律要先有社群共識,最後告知[[m: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 == 請辭 == {{nodis|申請}} == 長期沒有活動 == {{nodis|申請}} == 解任投票 == === [[User:Zhxy 519]] 5 === 請參閱[[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 ==== 支持除名 ==== #{{Support}}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2:00 (UTC) #强烈{{Support}}除名,不可能溝通。是否禁止未來再任,要另案斟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支持}}相关用户恶意曲解及游戏规则已不止一次。--[[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07 (UTC) #{{支持}},参见其于zhwiki的封禁记录。--[[User:DreamerBlue|DreamerBlue]]([[User talk:DreamerBlue|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18 (UTC) #:?是说他七年前打的编辑战还是十一年前的人身攻击?文库的事情文库解决,不要[[:m:Requests_for_comment/De-adminship_for_Jusjih_in_certain_projects|到百科挖几年前的黑料]]。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14:32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8 (UTC) # 不强烈但是{{支持}}'''除名'''。我素不喜卷入社群纷争。然 U4C 既已[[: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动议]],促社群共商此事,而此事关乎维基文库之发展与风气,必将影响深远。回顾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7%94%A8%E6%88%B7%E8%B4%A1%E7%8C%AE/Zhxy_519 User:Zhxy_519 君近期以来之主要编辑贡献],以负责任的态度,陈述以下浅见: #: {{gap}}虽经权衡再三,决定支持解任,但我觉得,最理想的情况是,User:Zhxy_519 能专注于处理大量明确无争议的日常站务——例如其贡献记录中可见的诸多页面维护、存档整理、常规反破坏等工作,这些无疑对维基文库的运作有所裨益——并能主动且持续地回避处理那些“可能有争议”的工作范畴,尤其是涉及用户封禁、争议页面删除、以及复杂方针的解释与裁定等敏感事务,那么以其经验,或仍可为社群服务。 #: {{gap}}回顾其过往处理某些争议性事务的表现,例如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547636 再向固執用戶溝通]”中所展现的沟通姿态,以及在处理与 User:Jusjih 关于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6%8A%95%E7%A5%A8&diff=prev&oldid=2364915 投票页面编辑的争议] 时采取的回退及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Jusjih&diff=prev&oldid=2364918 用户页警告] 等行动,在我看来,其处理方式往往未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化问题,影响了社群的信任与合作氛围。 #: {{gap}}维基媒体创始人吉米·威尔士曾言:“我不喜欢这里弥漫的‘授予管理员身份是一件非常特别的事情’这种明显的感觉。”("I don't like that there's the apparent feeling here that being granted sysop status is a really special thing." [https://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wikien-l/2003-February/001149.html]。这段话提醒我们,管理员的核心价值在于服务社群和妥善使用工具,而非特殊地位或权威。因此,管理员理应是社群可以信赖的沟通者与服务者,积极处理无争议的用户请求,而在遇到潜在争议时,则应更加审慎,注重沟通与反馈,而非轻易动用权限作出单方面裁断。 #: {{gap}}此外,即便是常规的管理提醒或内容规范的执行,若沟通方式缺乏必要的友善和耐心,也可能让用户——尤其是新手——望而却步,对社群的纳新和长远发展并非益事。例如,在引导新用户使用沙盒时(如与 User:Samuelyyy 的 [[User_talk:Samuelyyy|互动记录]],或在要求用户为作品提供来源并直接警示封禁时(如对 User:趙青峰的 [[User_talk:趙青峰|警告]]),直接但可能缺乏温度的措辞,虽指出了规则要求,却也可能在无形中打击了贡献者的参与热情。管理员的言行应友善耐心,循循善诱,尤其在引导新手用户时。 #: {{gap}}然而,在当前维基的机制下,要确保一位管理员能完全、持续地进行这种“选择性回避”或在所有互动中都保持理想的沟通方式,现实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我们难以仅仅依赖个人的自觉或社群的期望来杜绝未来的风险。 #: {{gap}}正因这种“有条件留任”的理想方案在现实中难以周全,考虑到其在处理争议性问题时过往表现出的某些模式,以及在沟通细节上可能对普通用户(尤其是新手)造成的负面观感,为避免类似情况重演、维护社群整体利益与和谐氛围,我不得不倾向于支持解任。 #: {{gap}}此决定并非意在全盘否定该用户在无争议站务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而是基于对其在处理“可能有争议”工作时所暴露出的风险,以及在当前机制下难以对此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务实考量。希望维基文库和谐发展,凝聚共识,尽快平息纷争。--[[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5月30日 (五) 06:22 (UTC) #{{支持}}。其實U4C那邊已經說得很明白了,還有人看不懂(無論是哪種意義上的看不懂)的話,那屬實讓人不可接受了。而且現在的情況是Zhxy 519擅自回退針對他本人的解任投票,這是嚴重的越權行為,我希望大家不要視而不見。[[User:Sanmosa|Σαν]][[User talk:Sanmosa|μο]][[Special:Contribs/Sanmosa|σα]] 2025年5月31日 (六) 09:06 (UTC) #{{支持}}:理由见[[维基文库: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 519]]<small>(增补于2025年6月6日 (五) 19:38 (UTC))</small>[[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User talk: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23:26 (UTC) #{{支持}}'''除名''':本来应该从今天的视角对过往所有有关事件一一研究再进行投票的,特别是[[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5年]]指出的这些封禁事例是否需要遮罩平反。但是看到大部分人都主张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个人恩怨,所以我也不打算再提这些,也不主张再使用多年前的事由支持或者反对除名。但是在U4C案件中Zhxy 519仍然继续坚持保留对解任案件进行不当干预的态度。认为方针规定非当事管理员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关闭解任案件而当事管理员不需要等待简直是我所见的最夸张的游戏维基规则行为,而且现在仍然没有停止,因此只能支持除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8:59 (UTC) #{{支持}}按照規程通過該項動議,有關動議之理據非常之清楚和明確。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2:35 (UTC) ==== 反對除名 ==== # {{反對}}'''除名''':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10 (UTC) #:{{votevoidh}}同上且認為無法解決社區長期的糾紛問題。[[User:Aqurs1|Aqurs1]]([[User talk:Aqurs1|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47 (UTC){{votevoidf|reason=不符合投票資格|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2:05 (UTC)}} #::@[[User:Aqurs1|Aqurs1]] 經檢查閣下不具備投票資格,儘能發表意見。因此希望閣下能夠進一步說明在此投票的緣由以供參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3:09 (UTC) # {{反對}}'''除名''':功過三七開,此項公案糾紛經年,水火不相容,必慾置彼于死地,戾氣深重,割裂社區,實在令人泄氣。個人以爲,不能僅以此糾葛即刻除名。兩方何妨“一笑泯恩讎”?[[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4:25 (UTC) #:這我得出來說句話,這件事不光關係他們兩人之間多年的糾紛,還包括本人因被[[User:Zhxy 519|Zhxy 519]]認定發表了所謂不文明言論被其濫權封禁的問題。[[User:Zhxy 519|Zhxy 519]]去年無視社區規則,在沒有和其他管理充分溝通的情況下,胡亂封禁本人。本人曾向基金會致信提出申訴。 #:現在你們把這件事往公報私仇上引導,完全無視本人作為普通用戶的發言權益受損,是在歪曲整個事件的原委。本人也無所謂和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之間的所謂人際關係。但事實必須澄清。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55 (UTC) #::首先聲明,我並不“挺”哪一派,也沒有和這裏的哪位有什麽“所謂人際關係”,這個帽子大可不必。你們兩方的口水戰,言辭都不算客氣,到互有彈劾,互有對錯——各人所見,也會有各自的評價,我所擔憂的正是文庫的戾氣越來越重,并非健康之生態,何妨采取更爲包容的態度——如果這也算“歪曲原委”,那豈不也是容不得異議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08 (UTC) #:::我犯下的所謂錯誤,已經被禁言處罰過。然而這個[[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錯誤,還沒收到任何處罰。請問這對我公平麼? #:::你沒有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可以站在跳出來說空話,在這裡和稀泥,唱高調。藉著所謂什麼維護社區生態的藉口,實際上並不中立,拉偏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繼續逍遙法外。 #:::稱為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並不無辜,實至名歸。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8 (UTC) #::::很遺憾,閣下如此用“非黑即白”的二元論下結論 —— 我還是維持我對此事的自我判斷。所謂“中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若要“中立”,我自可去投中立票。換位一下,若您是管理員,有人以此次事項為由彈劾您,我一樣會投反對——因爲竊以爲那犯不上。我就是這樣喜歡“和稀泥”。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47 (UTC) #:::::等你說的我是管理員你也投反對票的情況出現再來認證你的思維方式, #:::::現在是你在給濫權封禁我的[[User:Zhxy 519|Zhxy 519]]投反對票。你的選擇直接擺明自己反對[[User:Zhxy 519|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無視被[[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傷害過的用戶(包括我在內),無論你是否意識或承認這一點,你所作出的選擇是在幫助行兇者找到開脫責任的途徑。 #:::::本人留言只是把這件事情的是非緣由說清楚,不是在說服你。更無意改變你,第一個留言就說了,無所謂跟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的人際關係。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3 (UTC) #::::::看來閣下給我貼的“挺某某派的人”這個狗皮膏藥是揭不下去了,只好隨它去吧。有些話還要澄清:某參與文庫的編輯整理,純粹是出於個人愛好,不是來搞什麽“人際關係”的,也無意于這種黨同伐異的游戲。我認爲滋事不大,您認爲滋事體大;我認爲是言語唐突、管理員把握尺度不當,您認爲是“濫權行兇”:不管怎麽樣,都是認識不同。我也並沒有“反對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僅僅是反對因此而罷免,閣下請勿無限擴大此一'''基本事實'''。話説回來,既然你我都能尊重對方表達的自由,而非强迫對方接受己方觀點,那就很好。想來如果都能文明對話,少用些文革體的辭令做派,也不至於反目嗆話。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4:55 (UTC) #:::::::無論投反對票是為了挺自己堅守的價值理念,還是挺一個具體的人物,落實到本案中,都等同于在挺[[User:Zhxy 519|Zhxy 519]]。最後在說一次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不是標籤而是一個基於你意願的現狀描述。不論你挺他的原因究竟為何,或力度多少。 #:::::::至於將文明與文化革命對立起來,本人不敢苟同。文化革命自然不如發達國家民主機制運轉那麼體面溫和,但東方大國自有本國文化背景,生搬硬套民主舶來品只會適得其反。實際上文化革命中大多數普通人對毛教條宗教式的崇拜,相反提升了道德水平。閣下如果上了點年紀或者家中有長輩經歷過那個年代,多半會感慨那時候人的心靈遠比現在單純乾淨。這和宗教淨化同一道理。 #:::::::只有人心向善,才能生出力量將舊體制中的弊病革除。做法和言語,是否分派性相反是形而下的東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6:59 (UTC) #::::::::舉個也許不是那麽恰當的例子,按照前述邏輯:反對(基於我“價值觀”判斷量刑無法夠到的)死刑 ==》 無法對“恐怖分子”執行死刑 ==》 支持(挺)“恐怖分子”,這樣都能劃上等號了。阿彌陀佛,其罪甚重,其心當誅。(請注意,我無意在這個例子裏影射任何人為“恐怖分子”。) #::::::::至於文革,歷史早有定論,人們不會以其理想目的之崇高而否認其過程中手段做法之不當及偏差——其中釀成的種種冤假錯案,又豈是一句“形而下、形而上”就能掩飾過去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47 (UTC) #:::::::::私以為不如投中立票,超然處之。 [[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2:21 (UTC) #::::::::::欲為文庫保留元氣,兩派並存,猶可兼聼,不得不爾。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5:13 (UTC) #::任何人在阅读过[[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的讨论后,便会知道该次封禁究竟是否属于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31 (UTC) #:::哪怕是接受過幾天中文教育的外國人,都能看懂[[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什麼意思。無奈有人就是眼瞎視而不見。我再正告你,從註冊這個網站開始到現在為止我一點錯都沒犯過。 #:::我在頁面下已經投訴了,還不趕緊爬過去搬弄是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0:5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6135600-红渡厨-20240716133500]]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07 (UTC) #:::::涉事濫權管理員單方面為自己的解釋當然不能作數,也就和他一唱一和把論壇搞到烏煙瘴氣扭曲規則的鼠輩們才會拿其做借口繼續為自己的罪惡開脫。 對了你不是聽不懂我說的人話麼,我不想聽狗叫,別纏著我。你有什麼要叫也別跟著我後面。[[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16 (UTC) #::::::阁下辱骂谁,谁就“涉事”而须“避嫌”;想必阁下已是[[:w:维基百科:免死金牌|免死金牌]]在身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20 (UTC) #:::::::現行犯殺人放火,都在法庭上聲稱自己無罪。聽利益相關方自己的說法,那就不需要審判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37 (UTC) # {{反對}}'''除名'''。--[[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8 (UTC) # {{反對}}'''除名'''。--[[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鉴于该案受UCoC委员会管制,纯反对票恐怕认可度很低,建议给出理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8:19 (UTC) #::{{Ping|Dbeef}}UCoC委员会明确指示投反对解任票必须写下理由?--[[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4 (UTC) #:::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中的「盡管支持人數等於或小於反對人數,但所有反對票均無實際意義(例如有人惡意操縱傀儡或真人傀儡灌票,或是單純反對票而未解釋具體投票理據)」條款,單純反對票效力存在疑問。(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中的「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條款,前述條款也適用於除名投票。)因此需要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所有單純反對票的效力。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38 (UTC) #::::这次投票中有多名长年未编辑(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年)、编辑次数也仅有百余次的用户突然出现,投票后也未有再参与其它讨论,看上去殊为可疑。我怀疑这些用户对本站的争端是否有充分的了解。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4 (UTC) #::::: {{ping|沈澄心}}我一開始就覺得此案(包含涉事雙方)問題不應該丟回本地表決,交給全域專門委員會研究比較適合⋯⋯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8 (UTC) #::::: 同時,本案可能已成為「代理人戰爭」,互有恩怨的維基人對立投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51 (UTC) #:::: 姑且不論該條款所指者係「所有反對票均無意義」,而實際上,此一條款既是用於駁斥管理員「申請」之反對票,理當相對用於檢核管理員「除名」之支持票,而非反之。誠然,單純認同、反對理據,本是一體兩面,不清楚為何現有條款僅指出其中半部。本人的意見是,鑑於管理人員為社群信任制,無論支持或反對除名,均不須施加限制,除非確實涉及真人傀儡。這類要求本來就沒什麼意義(請參考百科新條目推薦評選有關討論),畢竟反對除名者若簡單表達「稱職」、「不構成濫權」等,也能成為正當理由(支持除名者以此類推),但此又跟純投票有什麼差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4 (UTC) #:::::这里所有的支持票均存在具体而且合理的理由([[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创建的[[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被[[User:Zhxy 519|Zhxy 519]]认为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删除也算)。只有一部分反对票存在需要用户查核员和U4C调查是否有滥用傀儡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50 (UTC) #:::::: 按你這個道理,有多久的積怨都可以拿來算作投票理據了,所以我說理據本身根本沒多少意義。顯然,重點在於是否有「真人傀儡」的編輯特徵。如果你覺得以理據是否具備就足以決定,不用考慮其他問題,大不了現在請反方所有人[[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Patlabor_Ingram-20250531232600-支持除名|補提理據]],我沒意見。若要請全域委員會調查,那就是調查全部,豈有(你所在的那)一半不調查的道理?我可沒反對調查我所在的這一半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22 (UTC) # {{反對}}'''除名''',但希望當事人能夠改善其溝通方式。-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5 (UTC) # {{反對}}'''除名'''。--[[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20 (UTC) # {{反對}}'''除名'''。--[[User:clioherodotus|clioherodotus]]([[User talk:clioherodotus|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4:23 (UTC) # {{反對}}'''除名'''。--[[User:Alexsh|Alexsh]]([[User talk:Alexsh|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2:38 (UTC) # {{反對}}'''除名''',就我所認知是長期認真工作執行社群需求的管理員。--[[User:Shangkuanlc|Shangkuanlc]]([[User talk:Shangkuanlc|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4:21 (UTC) # {{oppose}}'''除名'''。稱職。--[[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5:06 (UTC) # {{反對}}'''除名''',整个投票没头没尾的,去meta翻了半天原来是和jusjih的过节?但私人过节至于走解任么?而且为什么解任不是jusjih来提……--[[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2 (UTC) #:菲菇君看来是好久没来了,这二位的争端数年前就开始。如果社群明白没必要吵,就不会延宕至今,甚至外溢到其他项目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5:31 (UTC) #:: 過節複雜到連全域委員會都搞不清楚,丟回給本地,結果依然是不明不白(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5:35 (UTC) #:::很复杂吗?我觉得我的归纳[[m: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RoyZuo-20250413143400-Other_feedback_(RoyZuo)]]算可以吧? #:::全域委员会完全受一个人操弄,还集体装傻。跑去enwikipedia天天提rfda试试看?三天之内号都给你扬咯。 #:::U4C committee is manipulated by 1 person and the whole committee feigns ignorance. Try doing the same thing (keep raising rfda) on enwp? Anyone would lose their account in hours.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50 (UTC) #:::: 本站社群基數太小,往往各說各的,若有重大衝突,本就多勉強應付;尤其涉及管理層級,則更難經內部機制解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8:56 (UTC) #: {{votevoidh}}{{反對}}'''除名'''--[[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56 (UTC){{votevoidf|reason=似已過期|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3 (UTC)}} ==== 中立 ==== # {{neutral}}:暫無法置評,只有持局外的立場。——[[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59 (UTC) #: 註:此位似有錄入作品,應符合投票資格。——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1 (UTC)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唯建议诸位做决定时[[w:User:Hat600/essay/祝福|多看未来,少看往事]]。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1日 (日) 16:29 (UTC) ==== 意見 ====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因此,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34 (UTC) :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3日 (五) 11:30 (UTC) :{{反對}},兩個理由。1.U4C認證的涉事管理員只有Jusjih和Zhxy_519兩個人。2.本人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僅支持對Jusjih開啟解任投票。--[[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3日 (五) 14:56 (UTC) ::Gzdavidwong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本維基通常不活躍,要留任多站管理員非必定不可行,但仍應由社群斟酌是否降格臨時。[https://meta2.toolforge.org/crossactivity/Gzdavidwong]也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本案元維基的頁面,RoyZuo在4月13日曾提出全部管理員都要定期複決(Optionally, change all zhws sysops' tenure to a maximum of 6 years. Renewal requires a vote of confidence.)。此想法近似英文維基文庫13月任期。若要全部管理员的解任投票,也算複決,但結果未必完全解任,或可能降格。{{ping|Shizhao}}未涉本案,但不活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 我想管理員活躍要求根本與此事無關,且社群目前既有一定標準,則符合此一最低需求,即當然滿足留任要件;縱使之後(現正)討論收緊有關標準,結果亦不得溯及既往,更不可能構成解任理由。又此前閣下幾次提起對當事人解任,已多有於法無據或匪夷所思之處(包含前述不合理活躍要求、「留言『你』字太多」云云),如今若要繼續強推,恐怕更加招致他人反感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1 (UTC) : {{反對}}:主要涉事方為Jusjih與Zhxy 519,而你跟Gzdavidwong有任何問題,均尚可由社群經正常討論解決,沒必要提起解任。本人僅支持社群同時開啟對Jusjih之解任投票,以徹底擺脫兩人糾纏不清的死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0 (UTC) ::我认为如果已经有用户支持对[[User:Jusjih]]提出解任了,请相关用户在此处发起该投票,列明详细的理由,然后投出支持解任票。[[User:Jusjih]]作为提案人对[[User:Zhxy 519]]投的支持除名票被[[User:Ericliu1912|Eric Liu]]无意中删除,特此恢复。关于其他管理员[[User:Gzdavidwong]]和[[User:Midleading]],我并无特别意见,但是我反对单纯因为“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就直接启动这些投票,即使没有用户事实支持。仍然需要有用户发起该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2 (UTC) ::: 抱歉,編輯衝突Orz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我以前列出過,這次再列一遍也無妨。請你記住你說的話,你反對直接啟動針對你和Gzdavidwong的直接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31 (UTC) :這個Ericliu1912怎麼把Jusjih投下的支持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562695]刪除了?是誰賦予他刪除別人投票的權力?[[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5 (UTC) :: 哥們,就是個編輯衝突而已,別緊張==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本次投票茲事體大,關乎這個網站今後的未來。正所謂正邪不兩立。 :::出現投票莫名消失的情況,會緊張才是合理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7 (UTC) :::: :P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你別在這裡嬉皮笑臉的,沒人和你開玩笑,你也別跟我開玩笑。 :::::基金會既然已經決議處理這件事,就不容任何人戲謔捉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49 (UTC) :既然要盡量同期,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Jusjih的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8:34 (UTC) ::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但可能只是降格臨時管理員,未必完全解任。請各位想想如此可能讓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2 (UTC) ::: 上面不是已經有(我以外的)反對了嗎(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在此不便置評。請再看[[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Midleading公而忘私的看法。--[[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47 (UTC) :::::所以你已經被反對了,你又沒有獲得任何共識,無權在此再提出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28 (UTC) ::U4C还在内部讨论Gzdavidwong、Jusjih、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是否也可以直接跳过讨论期执行。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6 (UTC) ::: {{noping|0xDeadbeef}}雖然我說的話可能對委員(們)沒啥用,不過我覺得「Jusjih與Zhxy 519」、「Gzdavidwong與Midleading」兩組要分開來看。主要是針對後面那組,社群未曾正式討論解任投票事宜而進入投票,故就算此次得以不受阻礙地提出,仍不應直接跳過聯署及答辯期,以便給予社群最後的協商機會。甚至後面那組可能根本沒有合理解任理據⋯⋯但這就是眾說紛紜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7:2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目前这种情况,提出针对Gzdavidwong解任案的想法是2支持:2反对,而Midleading则是1:3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44 (UTC) :::::说明如果[[User:Jusjih|Jusjih]]提出针对Gzdavidwong的解任案,可以满足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如果联署期结束时可以达到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那么就可以正常进入投票阶段。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6 (UTC) ::::::那就很好奇谁会去提,反正没到正式投票谁也不能反对,不然完全被反对票灌倒,还不如去酒吧畅爽一酌好聚好散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07 (UTC) :::本次針對Zhxy 519的解任投票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之後本人會將自己的意見投訴至維基基金會討論區。 :::之前本人一直未前去該區發表看法,即是因為想要看看基金會到底打算如何解決本案件。結果現在基金會又一腳踢皮球踢回給本地社區自行解決。問題正是因為本地社區無法解決才會鬧到基金會。要求其仲裁。 :::本案件涉事人員所犯事由是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傷害普通用戶的個人權益,放在現實世界即是違反法律,而非政見不同。故對其除權已超出社區自治權限之邊界。類似現實中司法案件偵辦調查及司法審判之權並非人民所有。涉及到違規案件,應由第三方獨立調查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裁決是否有罪。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即便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多數人也沒有權力通過投票來干預司法,影響審判。否則無法保證判決結果公平可信。 :::民主的基石是法治,如果沒有基於常識公理的法律體系、獨立自主的司法體系及廉潔公正的裁判者,那民主制度只會成為強權玩弄歪曲制度的工具,成為以多欺少以強壓弱的另一種暴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0 (UTC) :::: {{noping|0xDeadbeef}}哇,票都還沒開始投幾天,就有人當自己作法官,打算拒絕承認自己不滿意的結果了!建議委員會參考一下以上經典言論。另外{{ping|Liouxiao}}我覺得你就放棄吧,他到處給別人「分類黨派」[[維基文庫:請求管理員幫助#提报囍鵲|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我想目前本地沒有(第三方)管理員能出面「制裁」他,也是因為目前社群治理混亂所致,所有人都在衝突裡面,怎麼避嫌都不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1:36 (UTC) :::::這不是第一個跳出來撐濫權管理員的臨時管理員麼? :::::之前亂刪[[User:Jusjih|Jusjih]]投票犯案搞小動作沒得逞被抓到現行,撒潑打滾嬉皮笑臉的摸樣真是滑稽透頂。 :::::現在看到我說幾句實話又不順眼了,又想找茬行兇作惡,亂開封禁。別人都怕事,你別光打口跑濫權試試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56 (UTC) ::::::目前又沒有規定投票的時候必須給出合理的理由,使用怎樣的投票理由都是有效的。錯誤投票的後果無非就像美國投票選出川普總統之後導致混亂,所以還請各位用戶一定要理性審視本案。 ::::::上一次在維基文庫給其他用戶按政治立場分類的用戶[[User:Assifbus|Assifbus]],現在已經被全域鎖定了。[[User:Assifbus|Assifbus]]有嚴重的造假行為,甚至在維基文庫把其他人的翻譯冒稱自行翻譯,直到這個用戶被全域鎖定,我都沒有對其給予無限期封鎖,後來我進行了自我檢討。同样的,[[User:Zhxy 519|Zhxy 519]]之前作出的一些有爭議封禁已經過去了很久,現在已經可以從事後的觀點進行更理性的分析,我也會考慮是否需要改變我的一些觀點。 ::::::仍然需要提醒[[User:囍鵲|囍鵲]]在維基文庫必須使用文明用語。也請[[User:Zhxy 519|Zhxy 519]]注意禮貌,身為管理員應當嚴禁使用冒犯性語言,如[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58369]用語已足以使我考慮支持解任。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43 (UTC) :::::::事情過去很久就可以不追責了?這又是什麼邏輯? :::::::那南京大屠殺過去80多年了,是不是當年參與侵略南京的侵華日軍就立刻無罪了。 :::::::[[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事情也就過去1年多時間,這完全不能說算很久。至於造假什麼的,跟這件事更沒關係。如果因為是造假導致我被封禁,那我沒任何話說。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54 (UTC) :::::: lol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7 (UTC) ::::{{tq|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 那真的很遗憾了。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2 (UTC) :::::我說了那麼多,閣下好像就看到了第一句,這眼神去動物園也就摸摸大象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30 (UTC) ::::: btw上面違反「通用行為準則」的行為一抓一大把,到時候怎麼樣再看著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8 (UTC) :{{支持}}同时启动有关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本站确实该好好整顿,但也同时认可性警告[[User:囍鵲]],请阁下勿再随意谩骂ta人,指责不当行为也是可以且应该文明地指责的。--[[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18 (UTC) ::顺带我也{{反对}}针对Midleading的,原因嘛,[[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了解一下,被拒绝了哦。--[[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4:51 (UTC) ::本人從未在維基相關網站上辱罵過任何人。請毋針對本人發表不實誹謗言論。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6:24 (UTC) 從上個月23日投票首日算起,到今天為止,投票已經持續14日,達到投票截止時限所設定的最低標準。今日可否結束投票。計票完成後,將最終結果通知U4C,讓其做出裁決?[[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21:29 (UTC) : 剛剛算了一下,此一投票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提出,故至少於2025年6月6日 (五) 05:49 (UTC)截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5 (UTC) ::{{ping|0xDeadbeef}}若引用以上“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就是本案仍不能太快收尾?--[[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50 (UTC) ::: 惟該發言隨即提到,「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但實際下方所發起有關投票,並未得以跳過前述程序,可見社群就當事人此一完整提議,並未形成共識,從而有關投票尚照常舉行。況且,若此種解任投票發起期間過晚,可能將本投票期間拉長兩倍,此亦屬過當,故作為特例,顯然需要相當共識;而就現況而言,自是缺乏之,且難以回溯,有關投票似仍應以按時結束為先,並等待全域委員會確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00 (UTC) ::::u4c committee不能凌驾社群共识。 ::::难道过了两个星期,票投完了,才说延长投票时间?这还符合程序吗? What kind of nonsensical procedure is it to allow extension of voting period after <u>voting already closed after 2 full weeks</u>? ::::即使2个中立管理员不来,也不妨碍@[[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你们3位确认结果。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56 (UTC) ::::: 委員會裁定提到,禁止涉事方關閉投票。我提前問過委員會,這一裁定是為避免利益衝突。我們三位有投支持或反對票,所以在這裡仍是迴避為妥。參見[[: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c-Ericliu1912-20250606120600-囍鵲-20250606102100|元維基有關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1:53 (UTC) ::::::@[[User:Barkeep49|Barkeep49]] time to count the vot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motion you wrot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7:29 (UTC) :::::::我看到投票已經結束了。謝謝。(I see the vote has been closed. Thanks.) [[User:Barkeep49|Barkeep49]]([[User talk:Barkeep49|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4:47 (UTC) :[[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20250523_vote]] :我留言提醒了全部u4c成员,投票开始至今已超过15日7小时。 I notified all u4c members that it's been over 15 days since voting started.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45 (UTC) :刚刚{{ping|囍鵲|p=}}在百科指责我「跑去文库投票介入管理解任」,在此提出'''抗议'''。这里的讨论内容白纸黑字,我有没有投票,我的留言算不算「介入解任」,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来。[[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30 (UTC) :: {{ping|魔琴}}您可在全域兩個有關案件處加入陳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1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請中立管理員{{ping|Hat600|Shizhao}}確認結果。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8 (UTC) : 另請委員會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9 (UTC) ---- 确认结果如下: #本案明确未经单独的联署或答辩,投票时间应从[[Special:Diff/2562639]]起算,故结束时间为6月6日05:49 (UTC)。 #10支持、11反对;依据[[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按票数论,未获通过。 #虽然本投票由U4C要求发起,但考虑到U4C要求社群继续在本地解决冲突,应可认为本投票的结案权限仍在本地社群。故本次投票以'''解任案未获通过'''结案。 #上方傀儡问题的怀疑,未能确证,且不是技术性傀儡认定,本地社群目前似乎没有办法解决。 #考虑到事出复杂,上述结果自本留言起应在[[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本页面]]公示至少7日后方可进行存档;若U4C另有指示,从其指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3:55 (UTC) #:尊重也同意中立管理员达师的看法。是否傀儡也要注意是否[[w:Wikipedia:傀儡#真人傀儡|真人傀儡]],但最怕證據不足。因此要注意U4C的任何指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02:31 (UTC) #: 我已就此[[: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通知]]全域委員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16:15 (UTC) === [[User:Jusjih]] === <small>鑒於U4C尚無討論決定,本投票可能要走正常程序。唯U4C成員既已聲明對Jusjih的解任投票將獲得保護,歡迎各位就細則加以討論。</small> 理由: #屢次違反[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diff=prev&oldid=2080917&diffmode=source 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擅自定義溝通無效,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推動不合理的管理員罷免,且長期誣告[[User:Gzdavidwong]]及[[User:Zhxy_519]]正常封禁(社群認定Gzdavidwong正常的討論[[zh: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請社群參與共議|見此]],誣告Zhxy_519無理強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_519禁封用戶妥善否|見此]]); ##參考[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127476&diffmode=source 撒謊事件]。Jusjih隨意編造時間線。 #態度惡劣,直接「[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01579&diffmode=source 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70585&diffmode=source 好像Jusjih是老板而其他人只是Jusjih的雇员](達師語) #近期(2025年4月)因此類糾葛,跨維基在無關事件上[[: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5#April_2025|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濫用當地管理員權限。 #中文邏輯能力不足以勝任。如此處 {{quote|截至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 :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請注意曾有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的惡例[1] [2] [3]。--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9:47 (UTC) ::有一说一,在下没太懂达师阁下说“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和您说“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之间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9日 (五) 19:42 (UTC)}} ==== 答辯區 ==== 首先,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包括他人的錯因公代位道歉、表示遺憾,近似曾子“吾日三省吾身”。“所有管理人員也是人,都曾經是新手,不是神。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論管理人員自信作為有多正確時,難免會引以特定用戶反感。若有不便,敬請見諒,以及接受在此希望能夠代表維基的歉意。謝謝指教。”Zhxy 519是否有此誠意?Zhxy 519提解任的理由不應成立,反而要强烈反駁: #以上引述的“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是Gzdavidwong所言,但同Zhxy 519如何互動的?Zhxy 519曾否“擅自定義溝通無效”?Zhxy 519所謂“誣告”的可信度有嚴重利益衝突,未必可信。 ##不同意有所謂“撒謊”。Zhxy 519[[w:维基百科:翻舊帳|翻舊帳]]太[[w:维基百科:寬恕和遺忘|寬恕和遺忘]]。 #Zhxy 519的態度是否更像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請注意[[User:hat600|達師用戶頁]]的聲明。 #Zhxy 519在2024年1月干涉[[s: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4#Wikisource:Jimbo_Wales_against_attacks_on_userpages|舊維基文庫一份論述]],目的可疑,干Zhxy 519啥事?因此2025年4月才要提醒在地管理員。何者才是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另[[m:Requests for comment/Global de-adminship for Jusjih|2022年]]Zhxy 519早就侵犯其他12維基,向他們道歉呢? #我的生活英文比中文重要得多,因此中文邏輯能力請各位包涵。Zhxy 519的此說太不尊重他人。 {{ping|0xDeadbeef}}依照[[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按章“强推”Zhxy 519解任案,尚未完成。Zhxy 519不管利益衝突太多次了:[[m: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2021-08#Jusjih@zh.wikisource|濫用緊急解任]]、[[m:Requests for comment/Jusjih's disruptive and abusive behaviours cross projects|2021年]]、[[m:Requests for comment/De-adminship for Jusjih in certain projects|2022年]]、[[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議罷免User:Jusjih管理員|2023年]]已造成[[w:en:Double jeopardy|四重危險]],加上本次就是[[w:en:Double Jeopardy Clause|五重危險]],嚴重危害本站所在國美國的公共秩序。因此,請大家要有良心公正判事,反而太像Zhxy 519以及其盲目支持者需要禁制反坐。--[[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59 (UTC) :# 這是共識,是當初參與結案的三名管理員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所達成,我只需引用,要什麼「互動」?不同意是沒用的,Gzdavidwong列出了時間線。 :# 「容不得」是你自己對別人說的,不必反咬一口,很明顯這不算成功替自己辯解。 :# 你仍然在攻擊別人。但即使是你舉的例子,所有參與者都認為此文不值得保留,反而暴露了你一貫的做法,不顧他人意見,利用管理員身份強行結案。 :# 這倒是很誠實,但是既然承認中文能力不足,那麼說你是不勝任毫不冤枉。 :# 我不就你除以上四條之外的奇談怪論發表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曾達成的,效力何永久之有?Zhxy 519不要任意以偏概全,更要想想此次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何以直接在此“更强推”解任。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才是更「容不得」不同看法。自由的圖書館不是放縱。蔡元培[[自由與放縱]]有云:“放縱者,自由之敵也。”因此「容不得」的事必有,端看是啥。Zhxy 519根本不懂利益衝突之回避。 ::#Zhxy 519才是仍然在攻擊別人。嫉妒心是否太重?太久他人不表意見,多語文維基文庫沒有強行結案之事。[[Wikisource:Proposed deletions/Archive 2024|存檔]]的是另外管理員Koavf,就是認可。請勿口含天憲擅自替多語文維基文庫論述或干涉其自治。 ::#Zhxy 519太多“你”字,才是太不禮貌的不勝任。我不承認中文能力不足,只是非最好,反之,多用第三人稱少用第二人稱。 ::#不承認有何“奇談怪論”。不認知以上“天天因公道歉”聲明,足以太像是“得理不饒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2:29 (UTC) ==== 支持除名 (含聯署) ==== #發起人票--[[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7 (UTC) #{{支持}}--[[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 反對除名 ==== #{{反對}} 达师在用户页宣称“由于U4C介入,暂时撤回此处原有的声明,直至情况明晰。 ”,以及投中立票并宣称“多看未来,少看往事”,说明第二条理由已经失效(如果达师认为仍然有效请说明);同时我认为第一条理由也已经因为U4C介入而失效。其他理由也无法说明Jusjih在本地存在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45 (UTC) #: (1) 提出同时辞职是在社群失能、缺乏更上级调解或评判机制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社群因这些事件停摆的建议。在U4C介入的前提下,同时辞职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已不是最优解。如果此时我仍然保留我自己和他们一起辞职的承诺,会把事情弄得太复杂,因而决定暂时撤回用户页的声明。但如果此时我在解任投票中取某种立场,于道德上似乎不妥(即便是''都支持解任''),故明示全部采取中立。(2) 本人过去针对各方行为的评价,是否成立,应由各位观者基于当时的上下文自行判断,而非基于本人目前所持的立场。值得指出的是,'''本人不应也无法收回这些言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43 (UTC) #::感谢回应,理解并尊重中立你的观点。鉴于第二条理由已经太旧,本人暂时不进行进一步研究,否则就要连上面那个投票提到的旧事一起研究了,避免在证据的时效上设置双重标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23 (UTC) #{{反对}}同Midleading,以及至少理由1和4更像是描述提案者自己。--[[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1:21 (UTC) #{{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9:02 (UTC) #{{反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6 (UTC) #{{反对}}:好吧这还有一个……真有必要吵嘛?--[[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7 (UTC) ==== 中立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25 (UTC) # {{中立}}:此一問題困擾社群太久,與其說對當事人還有什麼不信任或厭惡,本人更希望雙方放下私人恩怨,共同投入站務工作。就此而言,本人的最終立場將視[[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有關討論情況]]及當事人之回覆而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2 (UTC) #:和在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比較,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有三條,這里提出的中立投票理由只有一條。理由1“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Jusjih不存在。理由2”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確實更低一些。理由3”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這一點在這一個投票中也有,雙方是平等的。上一個投票中閣下表示反對,而這一個投票表示中立,說明[[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更低的影響足以抵消“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造成的影響並足以傾向於支持解任,這樣才能解釋這里僅有一個在上一個投票中應該是反對的投票理由這次卻得到了中立的結果。問題是[[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以當前方針而言也還算達標,閣下也曾在其他地方表示支持維持甚至降低管理員活躍度標准,所以這里還是要考慮[[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的原因是什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1:54 (UTC) #:: 本來這問題算是Jusjih吃虧,但Zhxy 519在追究的過程中,也出於急切犯了不少錯誤,而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本人若以相同標準看待兩個解任投票,就不能單憑爭執本身無比複雜的過程,以為隨意支持或反對除名的理據。這是本人糾結的原因。所以目前的重點,並非所謂「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問題,而是他們對不再為此般俗事爭吵(亦即紛擾大局之核心)的態度到底如何?在對方(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他(Jusjih)仍藉故託辭牽拖,或是避走不予回應,那就讓我足夠憂心此後社群是否能夠回復應有安寧,包括站務工作的正常運作等,以至於可能再改票。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5 (UTC) #:::請舉證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何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20:41 (UTC) #:::: {{ping|Jusjih}}[[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請看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5 (UTC) #:::::那就在此回一句:“問題皆是Zhxy 519多次封禁用戶的程序,造成社群存疑,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Zhxy 519,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也就是可同意Zhxy 519按章行使刪除恢復頁面,但涉及封禁用戶的特權,有待另案商榷如何限制Zhxy 519使用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5:54 (UTC) #:::::: 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6 (UTC) ==== 意見 ==== 如開頭小字,因情況特殊,在U4C進一步指示前歡迎各位就細則討論。--[[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設置聯署程序還是直接進入投票程序的最大區別也就是在進入投票程序之前能否找到兩個聯署人投票支持解任。現在其實也是一個僅限支持解任的聯署人投票的階段。如果該提案在提出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方針]]規定的2人,那麼該解任案就失效,需要等待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該解任案是否可以跳過聯署程序以豁免此要求。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6 (UTC) ::我已經補完了聯署。既然按照目前的規則,下一步應該是發動方與當事人之間最後一次攻防。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11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 順便請教一下,上面說「支持除名(含聯署)」,但又說「請勿在達到聯署門檻後投票」,那末屆時聯署票是會直接轉移為支持票呢,還是要重新投票呢?又指引所說的條件是「聯署解任案」,似乎也不等於正式投票階段當然支持,我想趁現在釐清規則也好。{{ping|Gzdavidwo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副知當事方以外其他管理員協助解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8 (UTC) :: 註:個人在這方面沒有特別意見(畢竟算是細微程序問題),所以大家怎麼決定都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9 (UTC) ::既然叫做「支持除名(含聯署)」,當然可以把聯署票視為支持票。如果不支持除名,為什麼還要聯署呢,請自行取消聯署。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20 (UTC) ::因為細則還在討論嘛,討論完了當然按照慣例轉支持票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1:06 (UTC) :還有沒有問題?最後的對話也已經結束,現在開始正式投票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9日 (四) 13:09 (UTC) :: {{ping|Gzdavidwong}}依據指引,解任聯署至少要過七日,始能進入投票,目前為時過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3 (UTC) :: 經查,此一投票於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發起,故投票期最早於2025年6月1日 (日) 19:37 (UTC)開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9 (UTC) :::現在時間到了吧?--[[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21:11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那么阁下的中文能力有多大呢?就我所知以前这个页面阁下曾公然使用日语且并未解释原因,此外姑且不谈维基百科那边的封禁史,自己警告自己这事您又如何回应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2:36 (UTC) :::: {{noping|Zhxy 519}}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6:49 (UTC) :ASN上面的链接是「#解任投票」,希望管理员修一下。[[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13 (UTC) :: {{noping|魔琴}}不過兩個都是解任投票呀?還是擔心會有章節先後的偏差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 但我還是先將兩者重新分開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嗯?刚刚在[[千字文]]嘗试点链接结果来到了[[千字文#解任投票]],现在好像好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43 (UTC) :::: 這錯誤我也遇過,就是不會加載目標頁面,直接跳了章節而已。不過跟解任投票怎麼連結本身應該沒什麼關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45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本人確認結果如下:支持除名三人、反對除名五人,另有兩人中立;依據現行「管理員的解任」指引,投票當為'''不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7 (UTC) : 比照此前投票,一樣公示七日。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8 (UTC) q48eq8hst03rfw2iqhizshc2vwuiaqn 2570722 2570721 2025-06-18T02:01:06Z Peacearth 34895 /* Ericliu1912(第三次)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722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申请成为管理员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管理员]] | next = | shortcut = [[WS:RFA]] | notes = 本頁能申請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员權限(也包括界面管理員權限),但提名他人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員,請先通知當事人。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等不合资格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本站没有行政员(也不建議申請行政員),所以所有权限任免要由元維基的監管員執行。請用以下模板进行投票。[[维基文库:導入者|導入者]]請另頁申請。 <pre>:#{{支持}} ~~~~ :#{{中立}} ~~~~ :#{{反对}} ~~~~</pre> [[Wikisource:管理员#申请管理员存档|存檔]] }}[[分類:维基文库]] __NEWSECTIONLINK__ == 管理员提名 == <!-- {{nodis|申請}} --> === [[使用者:Ericliu1912|Ericliu1912]](第三次) === 本人申請續任管理員,以繼續協助處理若干站務積壓工作及編輯請求。本人以往工作內容,除處理版權討論、刪除(恢復)討論、移動請求(包含[[维基文库:机器人#c-Fish bowl-20240131031500-落花有意12138-2021-09-11T12:16:00.000Z|機器人申請]])等常規站務工作外,也偶向全域方面(如[[: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GBT 15834-2011.pdf|共享資源]]、[[: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元維基]]等地)說明本站討論經過,協助他們了解本地情況。當然,本人也常以個人身份,活躍於寫字間及上述討論。 因近期文庫飽受管理衝突紛擾,本人承諾將延續既有方式,基於方針與指引及社群共識行使權限:如討論遇有存疑問題,必當先行[[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c-Ericliu1912-20241212183800-红渡厨-20241113133900|請教他人]],並視情況[[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c-Ericliu1912-20250605211400-Sayonzei-20241108062300|跟進討論]],或確認適當[[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30062000-Teetrition-20250219095900|善後辦法]],除非就常識而言[[維基文庫:版權討論#c-Ericliu1912-20250421044700-囍鵲-20250421010500|極為明顯者]],決不自行臆斷。此外,本人對於社群若干政策或個人作為,固有較強烈意見,惟無論如何,對於可能與自身利害相關之討論,亦會謹守分寸,適當予以避嫌:如參與[[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11000000-Zhxy 519-20250406011100|刪除討論]],發表個人意見之餘,即不兼以管理員身份決定頁面去留;或對此前特定管理員解任投票投下反對票同時,亦[[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結果|移請]]其他中立管理員暨全域方面共同確認其結果及效力,而非自行予以結案,徒生更多爭議。本人希望,以上說明足以得到社群的理解及認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47 (UTC) #{{支持}} -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6月18日 (三) 02:00 (UTC) = 管理员除名 = 請先查看[[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除請辭外,一律要先有社群共識,最後告知[[m: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 == 請辭 == {{nodis|申請}} == 長期沒有活動 == {{nodis|申請}} == 解任投票 == === [[User:Zhxy 519]] 5 === 請參閱[[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 ==== 支持除名 ==== #{{Support}}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2:00 (UTC) #强烈{{Support}}除名,不可能溝通。是否禁止未來再任,要另案斟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支持}}相关用户恶意曲解及游戏规则已不止一次。--[[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07 (UTC) #{{支持}},参见其于zhwiki的封禁记录。--[[User:DreamerBlue|DreamerBlue]]([[User talk:DreamerBlue|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18 (UTC) #:?是说他七年前打的编辑战还是十一年前的人身攻击?文库的事情文库解决,不要[[:m:Requests_for_comment/De-adminship_for_Jusjih_in_certain_projects|到百科挖几年前的黑料]]。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14:32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8 (UTC) # 不强烈但是{{支持}}'''除名'''。我素不喜卷入社群纷争。然 U4C 既已[[: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动议]],促社群共商此事,而此事关乎维基文库之发展与风气,必将影响深远。回顾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7%94%A8%E6%88%B7%E8%B4%A1%E7%8C%AE/Zhxy_519 User:Zhxy_519 君近期以来之主要编辑贡献],以负责任的态度,陈述以下浅见: #: {{gap}}虽经权衡再三,决定支持解任,但我觉得,最理想的情况是,User:Zhxy_519 能专注于处理大量明确无争议的日常站务——例如其贡献记录中可见的诸多页面维护、存档整理、常规反破坏等工作,这些无疑对维基文库的运作有所裨益——并能主动且持续地回避处理那些“可能有争议”的工作范畴,尤其是涉及用户封禁、争议页面删除、以及复杂方针的解释与裁定等敏感事务,那么以其经验,或仍可为社群服务。 #: {{gap}}回顾其过往处理某些争议性事务的表现,例如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547636 再向固執用戶溝通]”中所展现的沟通姿态,以及在处理与 User:Jusjih 关于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6%8A%95%E7%A5%A8&diff=prev&oldid=2364915 投票页面编辑的争议] 时采取的回退及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Jusjih&diff=prev&oldid=2364918 用户页警告] 等行动,在我看来,其处理方式往往未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化问题,影响了社群的信任与合作氛围。 #: {{gap}}维基媒体创始人吉米·威尔士曾言:“我不喜欢这里弥漫的‘授予管理员身份是一件非常特别的事情’这种明显的感觉。”("I don't like that there's the apparent feeling here that being granted sysop status is a really special thing." [https://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wikien-l/2003-February/001149.html]。这段话提醒我们,管理员的核心价值在于服务社群和妥善使用工具,而非特殊地位或权威。因此,管理员理应是社群可以信赖的沟通者与服务者,积极处理无争议的用户请求,而在遇到潜在争议时,则应更加审慎,注重沟通与反馈,而非轻易动用权限作出单方面裁断。 #: {{gap}}此外,即便是常规的管理提醒或内容规范的执行,若沟通方式缺乏必要的友善和耐心,也可能让用户——尤其是新手——望而却步,对社群的纳新和长远发展并非益事。例如,在引导新用户使用沙盒时(如与 User:Samuelyyy 的 [[User_talk:Samuelyyy|互动记录]],或在要求用户为作品提供来源并直接警示封禁时(如对 User:趙青峰的 [[User_talk:趙青峰|警告]]),直接但可能缺乏温度的措辞,虽指出了规则要求,却也可能在无形中打击了贡献者的参与热情。管理员的言行应友善耐心,循循善诱,尤其在引导新手用户时。 #: {{gap}}然而,在当前维基的机制下,要确保一位管理员能完全、持续地进行这种“选择性回避”或在所有互动中都保持理想的沟通方式,现实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我们难以仅仅依赖个人的自觉或社群的期望来杜绝未来的风险。 #: {{gap}}正因这种“有条件留任”的理想方案在现实中难以周全,考虑到其在处理争议性问题时过往表现出的某些模式,以及在沟通细节上可能对普通用户(尤其是新手)造成的负面观感,为避免类似情况重演、维护社群整体利益与和谐氛围,我不得不倾向于支持解任。 #: {{gap}}此决定并非意在全盘否定该用户在无争议站务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而是基于对其在处理“可能有争议”工作时所暴露出的风险,以及在当前机制下难以对此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务实考量。希望维基文库和谐发展,凝聚共识,尽快平息纷争。--[[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5月30日 (五) 06:22 (UTC) #{{支持}}。其實U4C那邊已經說得很明白了,還有人看不懂(無論是哪種意義上的看不懂)的話,那屬實讓人不可接受了。而且現在的情況是Zhxy 519擅自回退針對他本人的解任投票,這是嚴重的越權行為,我希望大家不要視而不見。[[User:Sanmosa|Σαν]][[User talk:Sanmosa|μο]][[Special:Contribs/Sanmosa|σα]] 2025年5月31日 (六) 09:06 (UTC) #{{支持}}:理由见[[维基文库: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 519]]<small>(增补于2025年6月6日 (五) 19:38 (UTC))</small>[[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User talk: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23:26 (UTC) #{{支持}}'''除名''':本来应该从今天的视角对过往所有有关事件一一研究再进行投票的,特别是[[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5年]]指出的这些封禁事例是否需要遮罩平反。但是看到大部分人都主张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个人恩怨,所以我也不打算再提这些,也不主张再使用多年前的事由支持或者反对除名。但是在U4C案件中Zhxy 519仍然继续坚持保留对解任案件进行不当干预的态度。认为方针规定非当事管理员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关闭解任案件而当事管理员不需要等待简直是我所见的最夸张的游戏维基规则行为,而且现在仍然没有停止,因此只能支持除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8:59 (UTC) #{{支持}}按照規程通過該項動議,有關動議之理據非常之清楚和明確。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2:35 (UTC) ==== 反對除名 ==== # {{反對}}'''除名''':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10 (UTC) #:{{votevoidh}}同上且認為無法解決社區長期的糾紛問題。[[User:Aqurs1|Aqurs1]]([[User talk:Aqurs1|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47 (UTC){{votevoidf|reason=不符合投票資格|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2:05 (UTC)}} #::@[[User:Aqurs1|Aqurs1]] 經檢查閣下不具備投票資格,儘能發表意見。因此希望閣下能夠進一步說明在此投票的緣由以供參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3:09 (UTC) # {{反對}}'''除名''':功過三七開,此項公案糾紛經年,水火不相容,必慾置彼于死地,戾氣深重,割裂社區,實在令人泄氣。個人以爲,不能僅以此糾葛即刻除名。兩方何妨“一笑泯恩讎”?[[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4:25 (UTC) #:這我得出來說句話,這件事不光關係他們兩人之間多年的糾紛,還包括本人因被[[User:Zhxy 519|Zhxy 519]]認定發表了所謂不文明言論被其濫權封禁的問題。[[User:Zhxy 519|Zhxy 519]]去年無視社區規則,在沒有和其他管理充分溝通的情況下,胡亂封禁本人。本人曾向基金會致信提出申訴。 #:現在你們把這件事往公報私仇上引導,完全無視本人作為普通用戶的發言權益受損,是在歪曲整個事件的原委。本人也無所謂和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之間的所謂人際關係。但事實必須澄清。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55 (UTC) #::首先聲明,我並不“挺”哪一派,也沒有和這裏的哪位有什麽“所謂人際關係”,這個帽子大可不必。你們兩方的口水戰,言辭都不算客氣,到互有彈劾,互有對錯——各人所見,也會有各自的評價,我所擔憂的正是文庫的戾氣越來越重,并非健康之生態,何妨采取更爲包容的態度——如果這也算“歪曲原委”,那豈不也是容不得異議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08 (UTC) #:::我犯下的所謂錯誤,已經被禁言處罰過。然而這個[[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錯誤,還沒收到任何處罰。請問這對我公平麼? #:::你沒有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可以站在跳出來說空話,在這裡和稀泥,唱高調。藉著所謂什麼維護社區生態的藉口,實際上並不中立,拉偏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繼續逍遙法外。 #:::稱為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並不無辜,實至名歸。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8 (UTC) #::::很遺憾,閣下如此用“非黑即白”的二元論下結論 —— 我還是維持我對此事的自我判斷。所謂“中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若要“中立”,我自可去投中立票。換位一下,若您是管理員,有人以此次事項為由彈劾您,我一樣會投反對——因爲竊以爲那犯不上。我就是這樣喜歡“和稀泥”。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47 (UTC) #:::::等你說的我是管理員你也投反對票的情況出現再來認證你的思維方式, #:::::現在是你在給濫權封禁我的[[User:Zhxy 519|Zhxy 519]]投反對票。你的選擇直接擺明自己反對[[User:Zhxy 519|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無視被[[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傷害過的用戶(包括我在內),無論你是否意識或承認這一點,你所作出的選擇是在幫助行兇者找到開脫責任的途徑。 #:::::本人留言只是把這件事情的是非緣由說清楚,不是在說服你。更無意改變你,第一個留言就說了,無所謂跟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的人際關係。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3 (UTC) #::::::看來閣下給我貼的“挺某某派的人”這個狗皮膏藥是揭不下去了,只好隨它去吧。有些話還要澄清:某參與文庫的編輯整理,純粹是出於個人愛好,不是來搞什麽“人際關係”的,也無意于這種黨同伐異的游戲。我認爲滋事不大,您認爲滋事體大;我認爲是言語唐突、管理員把握尺度不當,您認爲是“濫權行兇”:不管怎麽樣,都是認識不同。我也並沒有“反對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僅僅是反對因此而罷免,閣下請勿無限擴大此一'''基本事實'''。話説回來,既然你我都能尊重對方表達的自由,而非强迫對方接受己方觀點,那就很好。想來如果都能文明對話,少用些文革體的辭令做派,也不至於反目嗆話。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4:55 (UTC) #:::::::無論投反對票是為了挺自己堅守的價值理念,還是挺一個具體的人物,落實到本案中,都等同于在挺[[User:Zhxy 519|Zhxy 519]]。最後在說一次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不是標籤而是一個基於你意願的現狀描述。不論你挺他的原因究竟為何,或力度多少。 #:::::::至於將文明與文化革命對立起來,本人不敢苟同。文化革命自然不如發達國家民主機制運轉那麼體面溫和,但東方大國自有本國文化背景,生搬硬套民主舶來品只會適得其反。實際上文化革命中大多數普通人對毛教條宗教式的崇拜,相反提升了道德水平。閣下如果上了點年紀或者家中有長輩經歷過那個年代,多半會感慨那時候人的心靈遠比現在單純乾淨。這和宗教淨化同一道理。 #:::::::只有人心向善,才能生出力量將舊體制中的弊病革除。做法和言語,是否分派性相反是形而下的東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6:59 (UTC) #::::::::舉個也許不是那麽恰當的例子,按照前述邏輯:反對(基於我“價值觀”判斷量刑無法夠到的)死刑 ==》 無法對“恐怖分子”執行死刑 ==》 支持(挺)“恐怖分子”,這樣都能劃上等號了。阿彌陀佛,其罪甚重,其心當誅。(請注意,我無意在這個例子裏影射任何人為“恐怖分子”。) #::::::::至於文革,歷史早有定論,人們不會以其理想目的之崇高而否認其過程中手段做法之不當及偏差——其中釀成的種種冤假錯案,又豈是一句“形而下、形而上”就能掩飾過去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47 (UTC) #:::::::::私以為不如投中立票,超然處之。 [[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2:21 (UTC) #::::::::::欲為文庫保留元氣,兩派並存,猶可兼聼,不得不爾。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5:13 (UTC) #::任何人在阅读过[[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的讨论后,便会知道该次封禁究竟是否属于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31 (UTC) #:::哪怕是接受過幾天中文教育的外國人,都能看懂[[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什麼意思。無奈有人就是眼瞎視而不見。我再正告你,從註冊這個網站開始到現在為止我一點錯都沒犯過。 #:::我在頁面下已經投訴了,還不趕緊爬過去搬弄是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0:5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6135600-红渡厨-20240716133500]]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07 (UTC) #:::::涉事濫權管理員單方面為自己的解釋當然不能作數,也就和他一唱一和把論壇搞到烏煙瘴氣扭曲規則的鼠輩們才會拿其做借口繼續為自己的罪惡開脫。 對了你不是聽不懂我說的人話麼,我不想聽狗叫,別纏著我。你有什麼要叫也別跟著我後面。[[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16 (UTC) #::::::阁下辱骂谁,谁就“涉事”而须“避嫌”;想必阁下已是[[:w:维基百科:免死金牌|免死金牌]]在身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20 (UTC) #:::::::現行犯殺人放火,都在法庭上聲稱自己無罪。聽利益相關方自己的說法,那就不需要審判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37 (UTC) # {{反對}}'''除名'''。--[[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8 (UTC) # {{反對}}'''除名'''。--[[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鉴于该案受UCoC委员会管制,纯反对票恐怕认可度很低,建议给出理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8:19 (UTC) #::{{Ping|Dbeef}}UCoC委员会明确指示投反对解任票必须写下理由?--[[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4 (UTC) #:::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中的「盡管支持人數等於或小於反對人數,但所有反對票均無實際意義(例如有人惡意操縱傀儡或真人傀儡灌票,或是單純反對票而未解釋具體投票理據)」條款,單純反對票效力存在疑問。(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中的「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條款,前述條款也適用於除名投票。)因此需要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所有單純反對票的效力。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38 (UTC) #::::这次投票中有多名长年未编辑(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年)、编辑次数也仅有百余次的用户突然出现,投票后也未有再参与其它讨论,看上去殊为可疑。我怀疑这些用户对本站的争端是否有充分的了解。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4 (UTC) #::::: {{ping|沈澄心}}我一開始就覺得此案(包含涉事雙方)問題不應該丟回本地表決,交給全域專門委員會研究比較適合⋯⋯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8 (UTC) #::::: 同時,本案可能已成為「代理人戰爭」,互有恩怨的維基人對立投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51 (UTC) #:::: 姑且不論該條款所指者係「所有反對票均無意義」,而實際上,此一條款既是用於駁斥管理員「申請」之反對票,理當相對用於檢核管理員「除名」之支持票,而非反之。誠然,單純認同、反對理據,本是一體兩面,不清楚為何現有條款僅指出其中半部。本人的意見是,鑑於管理人員為社群信任制,無論支持或反對除名,均不須施加限制,除非確實涉及真人傀儡。這類要求本來就沒什麼意義(請參考百科新條目推薦評選有關討論),畢竟反對除名者若簡單表達「稱職」、「不構成濫權」等,也能成為正當理由(支持除名者以此類推),但此又跟純投票有什麼差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4 (UTC) #:::::这里所有的支持票均存在具体而且合理的理由([[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创建的[[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被[[User:Zhxy 519|Zhxy 519]]认为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删除也算)。只有一部分反对票存在需要用户查核员和U4C调查是否有滥用傀儡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50 (UTC) #:::::: 按你這個道理,有多久的積怨都可以拿來算作投票理據了,所以我說理據本身根本沒多少意義。顯然,重點在於是否有「真人傀儡」的編輯特徵。如果你覺得以理據是否具備就足以決定,不用考慮其他問題,大不了現在請反方所有人[[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Patlabor_Ingram-20250531232600-支持除名|補提理據]],我沒意見。若要請全域委員會調查,那就是調查全部,豈有(你所在的那)一半不調查的道理?我可沒反對調查我所在的這一半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22 (UTC) # {{反對}}'''除名''',但希望當事人能夠改善其溝通方式。-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5 (UTC) # {{反對}}'''除名'''。--[[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20 (UTC) # {{反對}}'''除名'''。--[[User:clioherodotus|clioherodotus]]([[User talk:clioherodotus|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4:23 (UTC) # {{反對}}'''除名'''。--[[User:Alexsh|Alexsh]]([[User talk:Alexsh|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2:38 (UTC) # {{反對}}'''除名''',就我所認知是長期認真工作執行社群需求的管理員。--[[User:Shangkuanlc|Shangkuanlc]]([[User talk:Shangkuanlc|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4:21 (UTC) # {{oppose}}'''除名'''。稱職。--[[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5:06 (UTC) # {{反對}}'''除名''',整个投票没头没尾的,去meta翻了半天原来是和jusjih的过节?但私人过节至于走解任么?而且为什么解任不是jusjih来提……--[[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2 (UTC) #:菲菇君看来是好久没来了,这二位的争端数年前就开始。如果社群明白没必要吵,就不会延宕至今,甚至外溢到其他项目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5:31 (UTC) #:: 過節複雜到連全域委員會都搞不清楚,丟回給本地,結果依然是不明不白(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5:35 (UTC) #:::很复杂吗?我觉得我的归纳[[m: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RoyZuo-20250413143400-Other_feedback_(RoyZuo)]]算可以吧? #:::全域委员会完全受一个人操弄,还集体装傻。跑去enwikipedia天天提rfda试试看?三天之内号都给你扬咯。 #:::U4C committee is manipulated by 1 person and the whole committee feigns ignorance. Try doing the same thing (keep raising rfda) on enwp? Anyone would lose their account in hours.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50 (UTC) #:::: 本站社群基數太小,往往各說各的,若有重大衝突,本就多勉強應付;尤其涉及管理層級,則更難經內部機制解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8:56 (UTC) #: {{votevoidh}}{{反對}}'''除名'''--[[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56 (UTC){{votevoidf|reason=似已過期|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3 (UTC)}} ==== 中立 ==== # {{neutral}}:暫無法置評,只有持局外的立場。——[[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59 (UTC) #: 註:此位似有錄入作品,應符合投票資格。——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1 (UTC)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唯建议诸位做决定时[[w:User:Hat600/essay/祝福|多看未来,少看往事]]。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1日 (日) 16:29 (UTC) ==== 意見 ====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因此,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34 (UTC) :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3日 (五) 11:30 (UTC) :{{反對}},兩個理由。1.U4C認證的涉事管理員只有Jusjih和Zhxy_519兩個人。2.本人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僅支持對Jusjih開啟解任投票。--[[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3日 (五) 14:56 (UTC) ::Gzdavidwong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本維基通常不活躍,要留任多站管理員非必定不可行,但仍應由社群斟酌是否降格臨時。[https://meta2.toolforge.org/crossactivity/Gzdavidwong]也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本案元維基的頁面,RoyZuo在4月13日曾提出全部管理員都要定期複決(Optionally, change all zhws sysops' tenure to a maximum of 6 years. Renewal requires a vote of confidence.)。此想法近似英文維基文庫13月任期。若要全部管理员的解任投票,也算複決,但結果未必完全解任,或可能降格。{{ping|Shizhao}}未涉本案,但不活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 我想管理員活躍要求根本與此事無關,且社群目前既有一定標準,則符合此一最低需求,即當然滿足留任要件;縱使之後(現正)討論收緊有關標準,結果亦不得溯及既往,更不可能構成解任理由。又此前閣下幾次提起對當事人解任,已多有於法無據或匪夷所思之處(包含前述不合理活躍要求、「留言『你』字太多」云云),如今若要繼續強推,恐怕更加招致他人反感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1 (UTC) : {{反對}}:主要涉事方為Jusjih與Zhxy 519,而你跟Gzdavidwong有任何問題,均尚可由社群經正常討論解決,沒必要提起解任。本人僅支持社群同時開啟對Jusjih之解任投票,以徹底擺脫兩人糾纏不清的死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0 (UTC) ::我认为如果已经有用户支持对[[User:Jusjih]]提出解任了,请相关用户在此处发起该投票,列明详细的理由,然后投出支持解任票。[[User:Jusjih]]作为提案人对[[User:Zhxy 519]]投的支持除名票被[[User:Ericliu1912|Eric Liu]]无意中删除,特此恢复。关于其他管理员[[User:Gzdavidwong]]和[[User:Midleading]],我并无特别意见,但是我反对单纯因为“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就直接启动这些投票,即使没有用户事实支持。仍然需要有用户发起该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2 (UTC) ::: 抱歉,編輯衝突Orz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我以前列出過,這次再列一遍也無妨。請你記住你說的話,你反對直接啟動針對你和Gzdavidwong的直接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31 (UTC) :這個Ericliu1912怎麼把Jusjih投下的支持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562695]刪除了?是誰賦予他刪除別人投票的權力?[[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5 (UTC) :: 哥們,就是個編輯衝突而已,別緊張==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本次投票茲事體大,關乎這個網站今後的未來。正所謂正邪不兩立。 :::出現投票莫名消失的情況,會緊張才是合理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7 (UTC) :::: :P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你別在這裡嬉皮笑臉的,沒人和你開玩笑,你也別跟我開玩笑。 :::::基金會既然已經決議處理這件事,就不容任何人戲謔捉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49 (UTC) :既然要盡量同期,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Jusjih的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8:34 (UTC) ::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但可能只是降格臨時管理員,未必完全解任。請各位想想如此可能讓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2 (UTC) ::: 上面不是已經有(我以外的)反對了嗎(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在此不便置評。請再看[[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Midleading公而忘私的看法。--[[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47 (UTC) :::::所以你已經被反對了,你又沒有獲得任何共識,無權在此再提出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28 (UTC) ::U4C还在内部讨论Gzdavidwong、Jusjih、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是否也可以直接跳过讨论期执行。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6 (UTC) ::: {{noping|0xDeadbeef}}雖然我說的話可能對委員(們)沒啥用,不過我覺得「Jusjih與Zhxy 519」、「Gzdavidwong與Midleading」兩組要分開來看。主要是針對後面那組,社群未曾正式討論解任投票事宜而進入投票,故就算此次得以不受阻礙地提出,仍不應直接跳過聯署及答辯期,以便給予社群最後的協商機會。甚至後面那組可能根本沒有合理解任理據⋯⋯但這就是眾說紛紜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7:2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目前这种情况,提出针对Gzdavidwong解任案的想法是2支持:2反对,而Midleading则是1:3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44 (UTC) :::::说明如果[[User:Jusjih|Jusjih]]提出针对Gzdavidwong的解任案,可以满足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如果联署期结束时可以达到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那么就可以正常进入投票阶段。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6 (UTC) ::::::那就很好奇谁会去提,反正没到正式投票谁也不能反对,不然完全被反对票灌倒,还不如去酒吧畅爽一酌好聚好散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07 (UTC) :::本次針對Zhxy 519的解任投票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之後本人會將自己的意見投訴至維基基金會討論區。 :::之前本人一直未前去該區發表看法,即是因為想要看看基金會到底打算如何解決本案件。結果現在基金會又一腳踢皮球踢回給本地社區自行解決。問題正是因為本地社區無法解決才會鬧到基金會。要求其仲裁。 :::本案件涉事人員所犯事由是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傷害普通用戶的個人權益,放在現實世界即是違反法律,而非政見不同。故對其除權已超出社區自治權限之邊界。類似現實中司法案件偵辦調查及司法審判之權並非人民所有。涉及到違規案件,應由第三方獨立調查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裁決是否有罪。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即便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多數人也沒有權力通過投票來干預司法,影響審判。否則無法保證判決結果公平可信。 :::民主的基石是法治,如果沒有基於常識公理的法律體系、獨立自主的司法體系及廉潔公正的裁判者,那民主制度只會成為強權玩弄歪曲制度的工具,成為以多欺少以強壓弱的另一種暴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0 (UTC) :::: {{noping|0xDeadbeef}}哇,票都還沒開始投幾天,就有人當自己作法官,打算拒絕承認自己不滿意的結果了!建議委員會參考一下以上經典言論。另外{{ping|Liouxiao}}我覺得你就放棄吧,他到處給別人「分類黨派」[[維基文庫:請求管理員幫助#提报囍鵲|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我想目前本地沒有(第三方)管理員能出面「制裁」他,也是因為目前社群治理混亂所致,所有人都在衝突裡面,怎麼避嫌都不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1:36 (UTC) :::::這不是第一個跳出來撐濫權管理員的臨時管理員麼? :::::之前亂刪[[User:Jusjih|Jusjih]]投票犯案搞小動作沒得逞被抓到現行,撒潑打滾嬉皮笑臉的摸樣真是滑稽透頂。 :::::現在看到我說幾句實話又不順眼了,又想找茬行兇作惡,亂開封禁。別人都怕事,你別光打口跑濫權試試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56 (UTC) ::::::目前又沒有規定投票的時候必須給出合理的理由,使用怎樣的投票理由都是有效的。錯誤投票的後果無非就像美國投票選出川普總統之後導致混亂,所以還請各位用戶一定要理性審視本案。 ::::::上一次在維基文庫給其他用戶按政治立場分類的用戶[[User:Assifbus|Assifbus]],現在已經被全域鎖定了。[[User:Assifbus|Assifbus]]有嚴重的造假行為,甚至在維基文庫把其他人的翻譯冒稱自行翻譯,直到這個用戶被全域鎖定,我都沒有對其給予無限期封鎖,後來我進行了自我檢討。同样的,[[User:Zhxy 519|Zhxy 519]]之前作出的一些有爭議封禁已經過去了很久,現在已經可以從事後的觀點進行更理性的分析,我也會考慮是否需要改變我的一些觀點。 ::::::仍然需要提醒[[User:囍鵲|囍鵲]]在維基文庫必須使用文明用語。也請[[User:Zhxy 519|Zhxy 519]]注意禮貌,身為管理員應當嚴禁使用冒犯性語言,如[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58369]用語已足以使我考慮支持解任。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43 (UTC) :::::::事情過去很久就可以不追責了?這又是什麼邏輯? :::::::那南京大屠殺過去80多年了,是不是當年參與侵略南京的侵華日軍就立刻無罪了。 :::::::[[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事情也就過去1年多時間,這完全不能說算很久。至於造假什麼的,跟這件事更沒關係。如果因為是造假導致我被封禁,那我沒任何話說。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54 (UTC) :::::: lol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7 (UTC) ::::{{tq|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 那真的很遗憾了。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2 (UTC) :::::我說了那麼多,閣下好像就看到了第一句,這眼神去動物園也就摸摸大象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30 (UTC) ::::: btw上面違反「通用行為準則」的行為一抓一大把,到時候怎麼樣再看著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8 (UTC) :{{支持}}同时启动有关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本站确实该好好整顿,但也同时认可性警告[[User:囍鵲]],请阁下勿再随意谩骂ta人,指责不当行为也是可以且应该文明地指责的。--[[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18 (UTC) ::顺带我也{{反对}}针对Midleading的,原因嘛,[[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了解一下,被拒绝了哦。--[[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4:51 (UTC) ::本人從未在維基相關網站上辱罵過任何人。請毋針對本人發表不實誹謗言論。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6:24 (UTC) 從上個月23日投票首日算起,到今天為止,投票已經持續14日,達到投票截止時限所設定的最低標準。今日可否結束投票。計票完成後,將最終結果通知U4C,讓其做出裁決?[[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21:29 (UTC) : 剛剛算了一下,此一投票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提出,故至少於2025年6月6日 (五) 05:49 (UTC)截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5 (UTC) ::{{ping|0xDeadbeef}}若引用以上“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就是本案仍不能太快收尾?--[[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50 (UTC) ::: 惟該發言隨即提到,「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但實際下方所發起有關投票,並未得以跳過前述程序,可見社群就當事人此一完整提議,並未形成共識,從而有關投票尚照常舉行。況且,若此種解任投票發起期間過晚,可能將本投票期間拉長兩倍,此亦屬過當,故作為特例,顯然需要相當共識;而就現況而言,自是缺乏之,且難以回溯,有關投票似仍應以按時結束為先,並等待全域委員會確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00 (UTC) ::::u4c committee不能凌驾社群共识。 ::::难道过了两个星期,票投完了,才说延长投票时间?这还符合程序吗? What kind of nonsensical procedure is it to allow extension of voting period after <u>voting already closed after 2 full weeks</u>? ::::即使2个中立管理员不来,也不妨碍@[[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你们3位确认结果。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56 (UTC) ::::: 委員會裁定提到,禁止涉事方關閉投票。我提前問過委員會,這一裁定是為避免利益衝突。我們三位有投支持或反對票,所以在這裡仍是迴避為妥。參見[[: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c-Ericliu1912-20250606120600-囍鵲-20250606102100|元維基有關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1:53 (UTC) ::::::@[[User:Barkeep49|Barkeep49]] time to count the vot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motion you wrot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7:29 (UTC) :::::::我看到投票已經結束了。謝謝。(I see the vote has been closed. Thanks.) [[User:Barkeep49|Barkeep49]]([[User talk:Barkeep49|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4:47 (UTC) :[[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20250523_vote]] :我留言提醒了全部u4c成员,投票开始至今已超过15日7小时。 I notified all u4c members that it's been over 15 days since voting started.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45 (UTC) :刚刚{{ping|囍鵲|p=}}在百科指责我「跑去文库投票介入管理解任」,在此提出'''抗议'''。这里的讨论内容白纸黑字,我有没有投票,我的留言算不算「介入解任」,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来。[[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30 (UTC) :: {{ping|魔琴}}您可在全域兩個有關案件處加入陳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1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請中立管理員{{ping|Hat600|Shizhao}}確認結果。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8 (UTC) : 另請委員會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9 (UTC) ---- 确认结果如下: #本案明确未经单独的联署或答辩,投票时间应从[[Special:Diff/2562639]]起算,故结束时间为6月6日05:49 (UTC)。 #10支持、11反对;依据[[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按票数论,未获通过。 #虽然本投票由U4C要求发起,但考虑到U4C要求社群继续在本地解决冲突,应可认为本投票的结案权限仍在本地社群。故本次投票以'''解任案未获通过'''结案。 #上方傀儡问题的怀疑,未能确证,且不是技术性傀儡认定,本地社群目前似乎没有办法解决。 #考虑到事出复杂,上述结果自本留言起应在[[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本页面]]公示至少7日后方可进行存档;若U4C另有指示,从其指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3:55 (UTC) #:尊重也同意中立管理员达师的看法。是否傀儡也要注意是否[[w:Wikipedia:傀儡#真人傀儡|真人傀儡]],但最怕證據不足。因此要注意U4C的任何指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02:31 (UTC) #: 我已就此[[: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通知]]全域委員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16:15 (UTC) === [[User:Jusjih]] === <small>鑒於U4C尚無討論決定,本投票可能要走正常程序。唯U4C成員既已聲明對Jusjih的解任投票將獲得保護,歡迎各位就細則加以討論。</small> 理由: #屢次違反[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diff=prev&oldid=2080917&diffmode=source 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擅自定義溝通無效,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推動不合理的管理員罷免,且長期誣告[[User:Gzdavidwong]]及[[User:Zhxy_519]]正常封禁(社群認定Gzdavidwong正常的討論[[zh: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請社群參與共議|見此]],誣告Zhxy_519無理強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_519禁封用戶妥善否|見此]]); ##參考[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127476&diffmode=source 撒謊事件]。Jusjih隨意編造時間線。 #態度惡劣,直接「[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01579&diffmode=source 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70585&diffmode=source 好像Jusjih是老板而其他人只是Jusjih的雇员](達師語) #近期(2025年4月)因此類糾葛,跨維基在無關事件上[[: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5#April_2025|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濫用當地管理員權限。 #中文邏輯能力不足以勝任。如此處 {{quote|截至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 :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請注意曾有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的惡例[1] [2] [3]。--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9:47 (UTC) ::有一说一,在下没太懂达师阁下说“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和您说“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之间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9日 (五) 19:42 (UTC)}} ==== 答辯區 ==== 首先,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包括他人的錯因公代位道歉、表示遺憾,近似曾子“吾日三省吾身”。“所有管理人員也是人,都曾經是新手,不是神。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論管理人員自信作為有多正確時,難免會引以特定用戶反感。若有不便,敬請見諒,以及接受在此希望能夠代表維基的歉意。謝謝指教。”Zhxy 519是否有此誠意?Zhxy 519提解任的理由不應成立,反而要强烈反駁: #以上引述的“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是Gzdavidwong所言,但同Zhxy 519如何互動的?Zhxy 519曾否“擅自定義溝通無效”?Zhxy 519所謂“誣告”的可信度有嚴重利益衝突,未必可信。 ##不同意有所謂“撒謊”。Zhxy 519[[w:维基百科:翻舊帳|翻舊帳]]太[[w:维基百科:寬恕和遺忘|寬恕和遺忘]]。 #Zhxy 519的態度是否更像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請注意[[User:hat600|達師用戶頁]]的聲明。 #Zhxy 519在2024年1月干涉[[s: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4#Wikisource:Jimbo_Wales_against_attacks_on_userpages|舊維基文庫一份論述]],目的可疑,干Zhxy 519啥事?因此2025年4月才要提醒在地管理員。何者才是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另[[m:Requests for comment/Global de-adminship for Jusjih|2022年]]Zhxy 519早就侵犯其他12維基,向他們道歉呢? #我的生活英文比中文重要得多,因此中文邏輯能力請各位包涵。Zhxy 519的此說太不尊重他人。 {{ping|0xDeadbeef}}依照[[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按章“强推”Zhxy 519解任案,尚未完成。Zhxy 519不管利益衝突太多次了:[[m: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2021-08#Jusjih@zh.wikisource|濫用緊急解任]]、[[m:Requests for comment/Jusjih's disruptive and abusive behaviours cross projects|2021年]]、[[m:Requests for comment/De-adminship for Jusjih in certain projects|2022年]]、[[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議罷免User:Jusjih管理員|2023年]]已造成[[w:en:Double jeopardy|四重危險]],加上本次就是[[w:en:Double Jeopardy Clause|五重危險]],嚴重危害本站所在國美國的公共秩序。因此,請大家要有良心公正判事,反而太像Zhxy 519以及其盲目支持者需要禁制反坐。--[[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59 (UTC) :# 這是共識,是當初參與結案的三名管理員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所達成,我只需引用,要什麼「互動」?不同意是沒用的,Gzdavidwong列出了時間線。 :# 「容不得」是你自己對別人說的,不必反咬一口,很明顯這不算成功替自己辯解。 :# 你仍然在攻擊別人。但即使是你舉的例子,所有參與者都認為此文不值得保留,反而暴露了你一貫的做法,不顧他人意見,利用管理員身份強行結案。 :# 這倒是很誠實,但是既然承認中文能力不足,那麼說你是不勝任毫不冤枉。 :# 我不就你除以上四條之外的奇談怪論發表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曾達成的,效力何永久之有?Zhxy 519不要任意以偏概全,更要想想此次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何以直接在此“更强推”解任。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才是更「容不得」不同看法。自由的圖書館不是放縱。蔡元培[[自由與放縱]]有云:“放縱者,自由之敵也。”因此「容不得」的事必有,端看是啥。Zhxy 519根本不懂利益衝突之回避。 ::#Zhxy 519才是仍然在攻擊別人。嫉妒心是否太重?太久他人不表意見,多語文維基文庫沒有強行結案之事。[[Wikisource:Proposed deletions/Archive 2024|存檔]]的是另外管理員Koavf,就是認可。請勿口含天憲擅自替多語文維基文庫論述或干涉其自治。 ::#Zhxy 519太多“你”字,才是太不禮貌的不勝任。我不承認中文能力不足,只是非最好,反之,多用第三人稱少用第二人稱。 ::#不承認有何“奇談怪論”。不認知以上“天天因公道歉”聲明,足以太像是“得理不饒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2:29 (UTC) ==== 支持除名 (含聯署) ==== #發起人票--[[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7 (UTC) #{{支持}}--[[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 反對除名 ==== #{{反對}} 达师在用户页宣称“由于U4C介入,暂时撤回此处原有的声明,直至情况明晰。 ”,以及投中立票并宣称“多看未来,少看往事”,说明第二条理由已经失效(如果达师认为仍然有效请说明);同时我认为第一条理由也已经因为U4C介入而失效。其他理由也无法说明Jusjih在本地存在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45 (UTC) #: (1) 提出同时辞职是在社群失能、缺乏更上级调解或评判机制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社群因这些事件停摆的建议。在U4C介入的前提下,同时辞职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已不是最优解。如果此时我仍然保留我自己和他们一起辞职的承诺,会把事情弄得太复杂,因而决定暂时撤回用户页的声明。但如果此时我在解任投票中取某种立场,于道德上似乎不妥(即便是''都支持解任''),故明示全部采取中立。(2) 本人过去针对各方行为的评价,是否成立,应由各位观者基于当时的上下文自行判断,而非基于本人目前所持的立场。值得指出的是,'''本人不应也无法收回这些言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43 (UTC) #::感谢回应,理解并尊重中立你的观点。鉴于第二条理由已经太旧,本人暂时不进行进一步研究,否则就要连上面那个投票提到的旧事一起研究了,避免在证据的时效上设置双重标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23 (UTC) #{{反对}}同Midleading,以及至少理由1和4更像是描述提案者自己。--[[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1:21 (UTC) #{{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9:02 (UTC) #{{反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6 (UTC) #{{反对}}:好吧这还有一个……真有必要吵嘛?--[[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7 (UTC) ==== 中立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25 (UTC) # {{中立}}:此一問題困擾社群太久,與其說對當事人還有什麼不信任或厭惡,本人更希望雙方放下私人恩怨,共同投入站務工作。就此而言,本人的最終立場將視[[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有關討論情況]]及當事人之回覆而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2 (UTC) #:和在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比較,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有三條,這里提出的中立投票理由只有一條。理由1“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Jusjih不存在。理由2”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確實更低一些。理由3”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這一點在這一個投票中也有,雙方是平等的。上一個投票中閣下表示反對,而這一個投票表示中立,說明[[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更低的影響足以抵消“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造成的影響並足以傾向於支持解任,這樣才能解釋這里僅有一個在上一個投票中應該是反對的投票理由這次卻得到了中立的結果。問題是[[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以當前方針而言也還算達標,閣下也曾在其他地方表示支持維持甚至降低管理員活躍度標准,所以這里還是要考慮[[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的原因是什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1:54 (UTC) #:: 本來這問題算是Jusjih吃虧,但Zhxy 519在追究的過程中,也出於急切犯了不少錯誤,而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本人若以相同標準看待兩個解任投票,就不能單憑爭執本身無比複雜的過程,以為隨意支持或反對除名的理據。這是本人糾結的原因。所以目前的重點,並非所謂「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問題,而是他們對不再為此般俗事爭吵(亦即紛擾大局之核心)的態度到底如何?在對方(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他(Jusjih)仍藉故託辭牽拖,或是避走不予回應,那就讓我足夠憂心此後社群是否能夠回復應有安寧,包括站務工作的正常運作等,以至於可能再改票。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5 (UTC) #:::請舉證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何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20:41 (UTC) #:::: {{ping|Jusjih}}[[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請看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5 (UTC) #:::::那就在此回一句:“問題皆是Zhxy 519多次封禁用戶的程序,造成社群存疑,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Zhxy 519,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也就是可同意Zhxy 519按章行使刪除恢復頁面,但涉及封禁用戶的特權,有待另案商榷如何限制Zhxy 519使用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5:54 (UTC) #:::::: 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6 (UTC) ==== 意見 ==== 如開頭小字,因情況特殊,在U4C進一步指示前歡迎各位就細則討論。--[[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設置聯署程序還是直接進入投票程序的最大區別也就是在進入投票程序之前能否找到兩個聯署人投票支持解任。現在其實也是一個僅限支持解任的聯署人投票的階段。如果該提案在提出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方針]]規定的2人,那麼該解任案就失效,需要等待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該解任案是否可以跳過聯署程序以豁免此要求。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6 (UTC) ::我已經補完了聯署。既然按照目前的規則,下一步應該是發動方與當事人之間最後一次攻防。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11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 順便請教一下,上面說「支持除名(含聯署)」,但又說「請勿在達到聯署門檻後投票」,那末屆時聯署票是會直接轉移為支持票呢,還是要重新投票呢?又指引所說的條件是「聯署解任案」,似乎也不等於正式投票階段當然支持,我想趁現在釐清規則也好。{{ping|Gzdavidwo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副知當事方以外其他管理員協助解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8 (UTC) :: 註:個人在這方面沒有特別意見(畢竟算是細微程序問題),所以大家怎麼決定都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9 (UTC) ::既然叫做「支持除名(含聯署)」,當然可以把聯署票視為支持票。如果不支持除名,為什麼還要聯署呢,請自行取消聯署。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20 (UTC) ::因為細則還在討論嘛,討論完了當然按照慣例轉支持票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1:06 (UTC) :還有沒有問題?最後的對話也已經結束,現在開始正式投票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9日 (四) 13:09 (UTC) :: {{ping|Gzdavidwong}}依據指引,解任聯署至少要過七日,始能進入投票,目前為時過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3 (UTC) :: 經查,此一投票於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發起,故投票期最早於2025年6月1日 (日) 19:37 (UTC)開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9 (UTC) :::現在時間到了吧?--[[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21:11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那么阁下的中文能力有多大呢?就我所知以前这个页面阁下曾公然使用日语且并未解释原因,此外姑且不谈维基百科那边的封禁史,自己警告自己这事您又如何回应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2:36 (UTC) :::: {{noping|Zhxy 519}}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6:49 (UTC) :ASN上面的链接是「#解任投票」,希望管理员修一下。[[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13 (UTC) :: {{noping|魔琴}}不過兩個都是解任投票呀?還是擔心會有章節先後的偏差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 但我還是先將兩者重新分開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嗯?刚刚在[[千字文]]嘗试点链接结果来到了[[千字文#解任投票]],现在好像好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43 (UTC) :::: 這錯誤我也遇過,就是不會加載目標頁面,直接跳了章節而已。不過跟解任投票怎麼連結本身應該沒什麼關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45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本人確認結果如下:支持除名三人、反對除名五人,另有兩人中立;依據現行「管理員的解任」指引,投票當為'''不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7 (UTC) : 比照此前投票,一樣公示七日。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8 (UTC) ifv7z4ctklrpozmjwij30z1cyz6qtlc 2570728 2570722 2025-06-18T02:04:29Z 沈澄心 74886 Æ /* Ericliu1912(第三次) */ 2570728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申请成为管理员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管理员]] | next = | shortcut = [[WS:RFA]] | notes = 本頁能申請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员權限(也包括界面管理員權限),但提名他人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員,請先通知當事人。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等不合资格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本站没有行政员(也不建議申請行政員),所以所有权限任免要由元維基的監管員執行。請用以下模板进行投票。[[维基文库:導入者|導入者]]請另頁申請。 <pre>:#{{支持}} ~~~~ :#{{中立}} ~~~~ :#{{反对}} ~~~~</pre> [[Wikisource:管理员#申请管理员存档|存檔]] }}[[分類:维基文库]] __NEWSECTIONLINK__ == 管理员提名 == <!-- {{nodis|申請}} --> === [[使用者:Ericliu1912|Ericliu1912]](第三次) === 本人申請續任管理員,以繼續協助處理若干站務積壓工作及編輯請求。本人以往工作內容,除處理版權討論、刪除(恢復)討論、移動請求(包含[[维基文库:机器人#c-Fish bowl-20240131031500-落花有意12138-2021-09-11T12:16:00.000Z|機器人申請]])等常規站務工作外,也偶向全域方面(如[[: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GBT 15834-2011.pdf|共享資源]]、[[: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元維基]]等地)說明本站討論經過,協助他們了解本地情況。當然,本人也常以個人身份,活躍於寫字間及上述討論。 因近期文庫飽受管理衝突紛擾,本人承諾將延續既有方式,基於方針與指引及社群共識行使權限:如討論遇有存疑問題,必當先行[[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c-Ericliu1912-20241212183800-红渡厨-20241113133900|請教他人]],並視情況[[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c-Ericliu1912-20250605211400-Sayonzei-20241108062300|跟進討論]],或確認適當[[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30062000-Teetrition-20250219095900|善後辦法]],除非就常識而言[[維基文庫:版權討論#c-Ericliu1912-20250421044700-囍鵲-20250421010500|極為明顯者]],決不自行臆斷。此外,本人對於社群若干政策或個人作為,固有較強烈意見,惟無論如何,對於可能與自身利害相關之討論,亦會謹守分寸,適當予以避嫌:如參與[[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11000000-Zhxy 519-20250406011100|刪除討論]],發表個人意見之餘,即不兼以管理員身份決定頁面去留;或對此前特定管理員解任投票投下反對票同時,亦[[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結果|移請]]其他中立管理員暨全域方面共同確認其結果及效力,而非自行予以結案,徒生更多爭議。本人希望,以上說明足以得到社群的理解及認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47 (UTC) #{{支持}} -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6月18日 (三) 02:00 (UTC) #{{支持}}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18日 (三) 02:04 (UTC) = 管理员除名 = 請先查看[[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除請辭外,一律要先有社群共識,最後告知[[m: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 == 請辭 == {{nodis|申請}} == 長期沒有活動 == {{nodis|申請}} == 解任投票 == === [[User:Zhxy 519]] 5 === 請參閱[[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 ==== 支持除名 ==== #{{Support}}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2:00 (UTC) #强烈{{Support}}除名,不可能溝通。是否禁止未來再任,要另案斟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支持}}相关用户恶意曲解及游戏规则已不止一次。--[[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07 (UTC) #{{支持}},参见其于zhwiki的封禁记录。--[[User:DreamerBlue|DreamerBlue]]([[User talk:DreamerBlue|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18 (UTC) #:?是说他七年前打的编辑战还是十一年前的人身攻击?文库的事情文库解决,不要[[:m:Requests_for_comment/De-adminship_for_Jusjih_in_certain_projects|到百科挖几年前的黑料]]。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14:32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8 (UTC) # 不强烈但是{{支持}}'''除名'''。我素不喜卷入社群纷争。然 U4C 既已[[: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动议]],促社群共商此事,而此事关乎维基文库之发展与风气,必将影响深远。回顾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7%94%A8%E6%88%B7%E8%B4%A1%E7%8C%AE/Zhxy_519 User:Zhxy_519 君近期以来之主要编辑贡献],以负责任的态度,陈述以下浅见: #: {{gap}}虽经权衡再三,决定支持解任,但我觉得,最理想的情况是,User:Zhxy_519 能专注于处理大量明确无争议的日常站务——例如其贡献记录中可见的诸多页面维护、存档整理、常规反破坏等工作,这些无疑对维基文库的运作有所裨益——并能主动且持续地回避处理那些“可能有争议”的工作范畴,尤其是涉及用户封禁、争议页面删除、以及复杂方针的解释与裁定等敏感事务,那么以其经验,或仍可为社群服务。 #: {{gap}}回顾其过往处理某些争议性事务的表现,例如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547636 再向固執用戶溝通]”中所展现的沟通姿态,以及在处理与 User:Jusjih 关于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6%8A%95%E7%A5%A8&diff=prev&oldid=2364915 投票页面编辑的争议] 时采取的回退及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Jusjih&diff=prev&oldid=2364918 用户页警告] 等行动,在我看来,其处理方式往往未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化问题,影响了社群的信任与合作氛围。 #: {{gap}}维基媒体创始人吉米·威尔士曾言:“我不喜欢这里弥漫的‘授予管理员身份是一件非常特别的事情’这种明显的感觉。”("I don't like that there's the apparent feeling here that being granted sysop status is a really special thing." [https://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wikien-l/2003-February/001149.html]。这段话提醒我们,管理员的核心价值在于服务社群和妥善使用工具,而非特殊地位或权威。因此,管理员理应是社群可以信赖的沟通者与服务者,积极处理无争议的用户请求,而在遇到潜在争议时,则应更加审慎,注重沟通与反馈,而非轻易动用权限作出单方面裁断。 #: {{gap}}此外,即便是常规的管理提醒或内容规范的执行,若沟通方式缺乏必要的友善和耐心,也可能让用户——尤其是新手——望而却步,对社群的纳新和长远发展并非益事。例如,在引导新用户使用沙盒时(如与 User:Samuelyyy 的 [[User_talk:Samuelyyy|互动记录]],或在要求用户为作品提供来源并直接警示封禁时(如对 User:趙青峰的 [[User_talk:趙青峰|警告]]),直接但可能缺乏温度的措辞,虽指出了规则要求,却也可能在无形中打击了贡献者的参与热情。管理员的言行应友善耐心,循循善诱,尤其在引导新手用户时。 #: {{gap}}然而,在当前维基的机制下,要确保一位管理员能完全、持续地进行这种“选择性回避”或在所有互动中都保持理想的沟通方式,现实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我们难以仅仅依赖个人的自觉或社群的期望来杜绝未来的风险。 #: {{gap}}正因这种“有条件留任”的理想方案在现实中难以周全,考虑到其在处理争议性问题时过往表现出的某些模式,以及在沟通细节上可能对普通用户(尤其是新手)造成的负面观感,为避免类似情况重演、维护社群整体利益与和谐氛围,我不得不倾向于支持解任。 #: {{gap}}此决定并非意在全盘否定该用户在无争议站务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而是基于对其在处理“可能有争议”工作时所暴露出的风险,以及在当前机制下难以对此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务实考量。希望维基文库和谐发展,凝聚共识,尽快平息纷争。--[[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5月30日 (五) 06:22 (UTC) #{{支持}}。其實U4C那邊已經說得很明白了,還有人看不懂(無論是哪種意義上的看不懂)的話,那屬實讓人不可接受了。而且現在的情況是Zhxy 519擅自回退針對他本人的解任投票,這是嚴重的越權行為,我希望大家不要視而不見。[[User:Sanmosa|Σαν]][[User talk:Sanmosa|μο]][[Special:Contribs/Sanmosa|σα]] 2025年5月31日 (六) 09:06 (UTC) #{{支持}}:理由见[[维基文库: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 519]]<small>(增补于2025年6月6日 (五) 19:38 (UTC))</small>[[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User talk: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23:26 (UTC) #{{支持}}'''除名''':本来应该从今天的视角对过往所有有关事件一一研究再进行投票的,特别是[[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5年]]指出的这些封禁事例是否需要遮罩平反。但是看到大部分人都主张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个人恩怨,所以我也不打算再提这些,也不主张再使用多年前的事由支持或者反对除名。但是在U4C案件中Zhxy 519仍然继续坚持保留对解任案件进行不当干预的态度。认为方针规定非当事管理员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关闭解任案件而当事管理员不需要等待简直是我所见的最夸张的游戏维基规则行为,而且现在仍然没有停止,因此只能支持除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8:59 (UTC) #{{支持}}按照規程通過該項動議,有關動議之理據非常之清楚和明確。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2:35 (UTC) ==== 反對除名 ==== # {{反對}}'''除名''':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10 (UTC) #:{{votevoidh}}同上且認為無法解決社區長期的糾紛問題。[[User:Aqurs1|Aqurs1]]([[User talk:Aqurs1|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47 (UTC){{votevoidf|reason=不符合投票資格|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2:05 (UTC)}} #::@[[User:Aqurs1|Aqurs1]] 經檢查閣下不具備投票資格,儘能發表意見。因此希望閣下能夠進一步說明在此投票的緣由以供參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3:09 (UTC) # {{反對}}'''除名''':功過三七開,此項公案糾紛經年,水火不相容,必慾置彼于死地,戾氣深重,割裂社區,實在令人泄氣。個人以爲,不能僅以此糾葛即刻除名。兩方何妨“一笑泯恩讎”?[[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4:25 (UTC) #:這我得出來說句話,這件事不光關係他們兩人之間多年的糾紛,還包括本人因被[[User:Zhxy 519|Zhxy 519]]認定發表了所謂不文明言論被其濫權封禁的問題。[[User:Zhxy 519|Zhxy 519]]去年無視社區規則,在沒有和其他管理充分溝通的情況下,胡亂封禁本人。本人曾向基金會致信提出申訴。 #:現在你們把這件事往公報私仇上引導,完全無視本人作為普通用戶的發言權益受損,是在歪曲整個事件的原委。本人也無所謂和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之間的所謂人際關係。但事實必須澄清。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55 (UTC) #::首先聲明,我並不“挺”哪一派,也沒有和這裏的哪位有什麽“所謂人際關係”,這個帽子大可不必。你們兩方的口水戰,言辭都不算客氣,到互有彈劾,互有對錯——各人所見,也會有各自的評價,我所擔憂的正是文庫的戾氣越來越重,并非健康之生態,何妨采取更爲包容的態度——如果這也算“歪曲原委”,那豈不也是容不得異議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08 (UTC) #:::我犯下的所謂錯誤,已經被禁言處罰過。然而這個[[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錯誤,還沒收到任何處罰。請問這對我公平麼? #:::你沒有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可以站在跳出來說空話,在這裡和稀泥,唱高調。藉著所謂什麼維護社區生態的藉口,實際上並不中立,拉偏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繼續逍遙法外。 #:::稱為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並不無辜,實至名歸。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8 (UTC) #::::很遺憾,閣下如此用“非黑即白”的二元論下結論 —— 我還是維持我對此事的自我判斷。所謂“中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若要“中立”,我自可去投中立票。換位一下,若您是管理員,有人以此次事項為由彈劾您,我一樣會投反對——因爲竊以爲那犯不上。我就是這樣喜歡“和稀泥”。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47 (UTC) #:::::等你說的我是管理員你也投反對票的情況出現再來認證你的思維方式, #:::::現在是你在給濫權封禁我的[[User:Zhxy 519|Zhxy 519]]投反對票。你的選擇直接擺明自己反對[[User:Zhxy 519|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無視被[[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傷害過的用戶(包括我在內),無論你是否意識或承認這一點,你所作出的選擇是在幫助行兇者找到開脫責任的途徑。 #:::::本人留言只是把這件事情的是非緣由說清楚,不是在說服你。更無意改變你,第一個留言就說了,無所謂跟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的人際關係。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3 (UTC) #::::::看來閣下給我貼的“挺某某派的人”這個狗皮膏藥是揭不下去了,只好隨它去吧。有些話還要澄清:某參與文庫的編輯整理,純粹是出於個人愛好,不是來搞什麽“人際關係”的,也無意于這種黨同伐異的游戲。我認爲滋事不大,您認爲滋事體大;我認爲是言語唐突、管理員把握尺度不當,您認爲是“濫權行兇”:不管怎麽樣,都是認識不同。我也並沒有“反對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僅僅是反對因此而罷免,閣下請勿無限擴大此一'''基本事實'''。話説回來,既然你我都能尊重對方表達的自由,而非强迫對方接受己方觀點,那就很好。想來如果都能文明對話,少用些文革體的辭令做派,也不至於反目嗆話。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4:55 (UTC) #:::::::無論投反對票是為了挺自己堅守的價值理念,還是挺一個具體的人物,落實到本案中,都等同于在挺[[User:Zhxy 519|Zhxy 519]]。最後在說一次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不是標籤而是一個基於你意願的現狀描述。不論你挺他的原因究竟為何,或力度多少。 #:::::::至於將文明與文化革命對立起來,本人不敢苟同。文化革命自然不如發達國家民主機制運轉那麼體面溫和,但東方大國自有本國文化背景,生搬硬套民主舶來品只會適得其反。實際上文化革命中大多數普通人對毛教條宗教式的崇拜,相反提升了道德水平。閣下如果上了點年紀或者家中有長輩經歷過那個年代,多半會感慨那時候人的心靈遠比現在單純乾淨。這和宗教淨化同一道理。 #:::::::只有人心向善,才能生出力量將舊體制中的弊病革除。做法和言語,是否分派性相反是形而下的東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6:59 (UTC) #::::::::舉個也許不是那麽恰當的例子,按照前述邏輯:反對(基於我“價值觀”判斷量刑無法夠到的)死刑 ==》 無法對“恐怖分子”執行死刑 ==》 支持(挺)“恐怖分子”,這樣都能劃上等號了。阿彌陀佛,其罪甚重,其心當誅。(請注意,我無意在這個例子裏影射任何人為“恐怖分子”。) #::::::::至於文革,歷史早有定論,人們不會以其理想目的之崇高而否認其過程中手段做法之不當及偏差——其中釀成的種種冤假錯案,又豈是一句“形而下、形而上”就能掩飾過去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47 (UTC) #:::::::::私以為不如投中立票,超然處之。 [[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2:21 (UTC) #::::::::::欲為文庫保留元氣,兩派並存,猶可兼聼,不得不爾。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5:13 (UTC) #::任何人在阅读过[[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的讨论后,便会知道该次封禁究竟是否属于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31 (UTC) #:::哪怕是接受過幾天中文教育的外國人,都能看懂[[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什麼意思。無奈有人就是眼瞎視而不見。我再正告你,從註冊這個網站開始到現在為止我一點錯都沒犯過。 #:::我在頁面下已經投訴了,還不趕緊爬過去搬弄是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0:5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6135600-红渡厨-20240716133500]]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07 (UTC) #:::::涉事濫權管理員單方面為自己的解釋當然不能作數,也就和他一唱一和把論壇搞到烏煙瘴氣扭曲規則的鼠輩們才會拿其做借口繼續為自己的罪惡開脫。 對了你不是聽不懂我說的人話麼,我不想聽狗叫,別纏著我。你有什麼要叫也別跟著我後面。[[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16 (UTC) #::::::阁下辱骂谁,谁就“涉事”而须“避嫌”;想必阁下已是[[:w:维基百科:免死金牌|免死金牌]]在身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20 (UTC) #:::::::現行犯殺人放火,都在法庭上聲稱自己無罪。聽利益相關方自己的說法,那就不需要審判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37 (UTC) # {{反對}}'''除名'''。--[[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8 (UTC) # {{反對}}'''除名'''。--[[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鉴于该案受UCoC委员会管制,纯反对票恐怕认可度很低,建议给出理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8:19 (UTC) #::{{Ping|Dbeef}}UCoC委员会明确指示投反对解任票必须写下理由?--[[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4 (UTC) #:::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中的「盡管支持人數等於或小於反對人數,但所有反對票均無實際意義(例如有人惡意操縱傀儡或真人傀儡灌票,或是單純反對票而未解釋具體投票理據)」條款,單純反對票效力存在疑問。(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中的「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條款,前述條款也適用於除名投票。)因此需要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所有單純反對票的效力。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38 (UTC) #::::这次投票中有多名长年未编辑(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年)、编辑次数也仅有百余次的用户突然出现,投票后也未有再参与其它讨论,看上去殊为可疑。我怀疑这些用户对本站的争端是否有充分的了解。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4 (UTC) #::::: {{ping|沈澄心}}我一開始就覺得此案(包含涉事雙方)問題不應該丟回本地表決,交給全域專門委員會研究比較適合⋯⋯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8 (UTC) #::::: 同時,本案可能已成為「代理人戰爭」,互有恩怨的維基人對立投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51 (UTC) #:::: 姑且不論該條款所指者係「所有反對票均無意義」,而實際上,此一條款既是用於駁斥管理員「申請」之反對票,理當相對用於檢核管理員「除名」之支持票,而非反之。誠然,單純認同、反對理據,本是一體兩面,不清楚為何現有條款僅指出其中半部。本人的意見是,鑑於管理人員為社群信任制,無論支持或反對除名,均不須施加限制,除非確實涉及真人傀儡。這類要求本來就沒什麼意義(請參考百科新條目推薦評選有關討論),畢竟反對除名者若簡單表達「稱職」、「不構成濫權」等,也能成為正當理由(支持除名者以此類推),但此又跟純投票有什麼差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4 (UTC) #:::::这里所有的支持票均存在具体而且合理的理由([[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创建的[[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被[[User:Zhxy 519|Zhxy 519]]认为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删除也算)。只有一部分反对票存在需要用户查核员和U4C调查是否有滥用傀儡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50 (UTC) #:::::: 按你這個道理,有多久的積怨都可以拿來算作投票理據了,所以我說理據本身根本沒多少意義。顯然,重點在於是否有「真人傀儡」的編輯特徵。如果你覺得以理據是否具備就足以決定,不用考慮其他問題,大不了現在請反方所有人[[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Patlabor_Ingram-20250531232600-支持除名|補提理據]],我沒意見。若要請全域委員會調查,那就是調查全部,豈有(你所在的那)一半不調查的道理?我可沒反對調查我所在的這一半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22 (UTC) # {{反對}}'''除名''',但希望當事人能夠改善其溝通方式。-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5 (UTC) # {{反對}}'''除名'''。--[[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20 (UTC) # {{反對}}'''除名'''。--[[User:clioherodotus|clioherodotus]]([[User talk:clioherodotus|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4:23 (UTC) # {{反對}}'''除名'''。--[[User:Alexsh|Alexsh]]([[User talk:Alexsh|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2:38 (UTC) # {{反對}}'''除名''',就我所認知是長期認真工作執行社群需求的管理員。--[[User:Shangkuanlc|Shangkuanlc]]([[User talk:Shangkuanlc|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4:21 (UTC) # {{oppose}}'''除名'''。稱職。--[[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5:06 (UTC) # {{反對}}'''除名''',整个投票没头没尾的,去meta翻了半天原来是和jusjih的过节?但私人过节至于走解任么?而且为什么解任不是jusjih来提……--[[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2 (UTC) #:菲菇君看来是好久没来了,这二位的争端数年前就开始。如果社群明白没必要吵,就不会延宕至今,甚至外溢到其他项目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5:31 (UTC) #:: 過節複雜到連全域委員會都搞不清楚,丟回給本地,結果依然是不明不白(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5:35 (UTC) #:::很复杂吗?我觉得我的归纳[[m: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RoyZuo-20250413143400-Other_feedback_(RoyZuo)]]算可以吧? #:::全域委员会完全受一个人操弄,还集体装傻。跑去enwikipedia天天提rfda试试看?三天之内号都给你扬咯。 #:::U4C committee is manipulated by 1 person and the whole committee feigns ignorance. Try doing the same thing (keep raising rfda) on enwp? Anyone would lose their account in hours.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50 (UTC) #:::: 本站社群基數太小,往往各說各的,若有重大衝突,本就多勉強應付;尤其涉及管理層級,則更難經內部機制解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8:56 (UTC) #: {{votevoidh}}{{反對}}'''除名'''--[[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56 (UTC){{votevoidf|reason=似已過期|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3 (UTC)}} ==== 中立 ==== # {{neutral}}:暫無法置評,只有持局外的立場。——[[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59 (UTC) #: 註:此位似有錄入作品,應符合投票資格。——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1 (UTC)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唯建议诸位做决定时[[w:User:Hat600/essay/祝福|多看未来,少看往事]]。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1日 (日) 16:29 (UTC) ==== 意見 ====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因此,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34 (UTC) :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3日 (五) 11:30 (UTC) :{{反對}},兩個理由。1.U4C認證的涉事管理員只有Jusjih和Zhxy_519兩個人。2.本人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僅支持對Jusjih開啟解任投票。--[[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3日 (五) 14:56 (UTC) ::Gzdavidwong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本維基通常不活躍,要留任多站管理員非必定不可行,但仍應由社群斟酌是否降格臨時。[https://meta2.toolforge.org/crossactivity/Gzdavidwong]也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本案元維基的頁面,RoyZuo在4月13日曾提出全部管理員都要定期複決(Optionally, change all zhws sysops' tenure to a maximum of 6 years. Renewal requires a vote of confidence.)。此想法近似英文維基文庫13月任期。若要全部管理员的解任投票,也算複決,但結果未必完全解任,或可能降格。{{ping|Shizhao}}未涉本案,但不活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 我想管理員活躍要求根本與此事無關,且社群目前既有一定標準,則符合此一最低需求,即當然滿足留任要件;縱使之後(現正)討論收緊有關標準,結果亦不得溯及既往,更不可能構成解任理由。又此前閣下幾次提起對當事人解任,已多有於法無據或匪夷所思之處(包含前述不合理活躍要求、「留言『你』字太多」云云),如今若要繼續強推,恐怕更加招致他人反感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1 (UTC) : {{反對}}:主要涉事方為Jusjih與Zhxy 519,而你跟Gzdavidwong有任何問題,均尚可由社群經正常討論解決,沒必要提起解任。本人僅支持社群同時開啟對Jusjih之解任投票,以徹底擺脫兩人糾纏不清的死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0 (UTC) ::我认为如果已经有用户支持对[[User:Jusjih]]提出解任了,请相关用户在此处发起该投票,列明详细的理由,然后投出支持解任票。[[User:Jusjih]]作为提案人对[[User:Zhxy 519]]投的支持除名票被[[User:Ericliu1912|Eric Liu]]无意中删除,特此恢复。关于其他管理员[[User:Gzdavidwong]]和[[User:Midleading]],我并无特别意见,但是我反对单纯因为“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就直接启动这些投票,即使没有用户事实支持。仍然需要有用户发起该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2 (UTC) ::: 抱歉,編輯衝突Orz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我以前列出過,這次再列一遍也無妨。請你記住你說的話,你反對直接啟動針對你和Gzdavidwong的直接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31 (UTC) :這個Ericliu1912怎麼把Jusjih投下的支持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562695]刪除了?是誰賦予他刪除別人投票的權力?[[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5 (UTC) :: 哥們,就是個編輯衝突而已,別緊張==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本次投票茲事體大,關乎這個網站今後的未來。正所謂正邪不兩立。 :::出現投票莫名消失的情況,會緊張才是合理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7 (UTC) :::: :P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你別在這裡嬉皮笑臉的,沒人和你開玩笑,你也別跟我開玩笑。 :::::基金會既然已經決議處理這件事,就不容任何人戲謔捉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49 (UTC) :既然要盡量同期,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Jusjih的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8:34 (UTC) ::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但可能只是降格臨時管理員,未必完全解任。請各位想想如此可能讓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2 (UTC) ::: 上面不是已經有(我以外的)反對了嗎(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在此不便置評。請再看[[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Midleading公而忘私的看法。--[[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47 (UTC) :::::所以你已經被反對了,你又沒有獲得任何共識,無權在此再提出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28 (UTC) ::U4C还在内部讨论Gzdavidwong、Jusjih、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是否也可以直接跳过讨论期执行。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6 (UTC) ::: {{noping|0xDeadbeef}}雖然我說的話可能對委員(們)沒啥用,不過我覺得「Jusjih與Zhxy 519」、「Gzdavidwong與Midleading」兩組要分開來看。主要是針對後面那組,社群未曾正式討論解任投票事宜而進入投票,故就算此次得以不受阻礙地提出,仍不應直接跳過聯署及答辯期,以便給予社群最後的協商機會。甚至後面那組可能根本沒有合理解任理據⋯⋯但這就是眾說紛紜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7:2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目前这种情况,提出针对Gzdavidwong解任案的想法是2支持:2反对,而Midleading则是1:3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44 (UTC) :::::说明如果[[User:Jusjih|Jusjih]]提出针对Gzdavidwong的解任案,可以满足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如果联署期结束时可以达到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那么就可以正常进入投票阶段。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6 (UTC) ::::::那就很好奇谁会去提,反正没到正式投票谁也不能反对,不然完全被反对票灌倒,还不如去酒吧畅爽一酌好聚好散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07 (UTC) :::本次針對Zhxy 519的解任投票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之後本人會將自己的意見投訴至維基基金會討論區。 :::之前本人一直未前去該區發表看法,即是因為想要看看基金會到底打算如何解決本案件。結果現在基金會又一腳踢皮球踢回給本地社區自行解決。問題正是因為本地社區無法解決才會鬧到基金會。要求其仲裁。 :::本案件涉事人員所犯事由是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傷害普通用戶的個人權益,放在現實世界即是違反法律,而非政見不同。故對其除權已超出社區自治權限之邊界。類似現實中司法案件偵辦調查及司法審判之權並非人民所有。涉及到違規案件,應由第三方獨立調查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裁決是否有罪。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即便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多數人也沒有權力通過投票來干預司法,影響審判。否則無法保證判決結果公平可信。 :::民主的基石是法治,如果沒有基於常識公理的法律體系、獨立自主的司法體系及廉潔公正的裁判者,那民主制度只會成為強權玩弄歪曲制度的工具,成為以多欺少以強壓弱的另一種暴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0 (UTC) :::: {{noping|0xDeadbeef}}哇,票都還沒開始投幾天,就有人當自己作法官,打算拒絕承認自己不滿意的結果了!建議委員會參考一下以上經典言論。另外{{ping|Liouxiao}}我覺得你就放棄吧,他到處給別人「分類黨派」[[維基文庫:請求管理員幫助#提报囍鵲|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我想目前本地沒有(第三方)管理員能出面「制裁」他,也是因為目前社群治理混亂所致,所有人都在衝突裡面,怎麼避嫌都不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1:36 (UTC) :::::這不是第一個跳出來撐濫權管理員的臨時管理員麼? :::::之前亂刪[[User:Jusjih|Jusjih]]投票犯案搞小動作沒得逞被抓到現行,撒潑打滾嬉皮笑臉的摸樣真是滑稽透頂。 :::::現在看到我說幾句實話又不順眼了,又想找茬行兇作惡,亂開封禁。別人都怕事,你別光打口跑濫權試試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56 (UTC) ::::::目前又沒有規定投票的時候必須給出合理的理由,使用怎樣的投票理由都是有效的。錯誤投票的後果無非就像美國投票選出川普總統之後導致混亂,所以還請各位用戶一定要理性審視本案。 ::::::上一次在維基文庫給其他用戶按政治立場分類的用戶[[User:Assifbus|Assifbus]],現在已經被全域鎖定了。[[User:Assifbus|Assifbus]]有嚴重的造假行為,甚至在維基文庫把其他人的翻譯冒稱自行翻譯,直到這個用戶被全域鎖定,我都沒有對其給予無限期封鎖,後來我進行了自我檢討。同样的,[[User:Zhxy 519|Zhxy 519]]之前作出的一些有爭議封禁已經過去了很久,現在已經可以從事後的觀點進行更理性的分析,我也會考慮是否需要改變我的一些觀點。 ::::::仍然需要提醒[[User:囍鵲|囍鵲]]在維基文庫必須使用文明用語。也請[[User:Zhxy 519|Zhxy 519]]注意禮貌,身為管理員應當嚴禁使用冒犯性語言,如[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58369]用語已足以使我考慮支持解任。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43 (UTC) :::::::事情過去很久就可以不追責了?這又是什麼邏輯? :::::::那南京大屠殺過去80多年了,是不是當年參與侵略南京的侵華日軍就立刻無罪了。 :::::::[[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事情也就過去1年多時間,這完全不能說算很久。至於造假什麼的,跟這件事更沒關係。如果因為是造假導致我被封禁,那我沒任何話說。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54 (UTC) :::::: lol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7 (UTC) ::::{{tq|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 那真的很遗憾了。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2 (UTC) :::::我說了那麼多,閣下好像就看到了第一句,這眼神去動物園也就摸摸大象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30 (UTC) ::::: btw上面違反「通用行為準則」的行為一抓一大把,到時候怎麼樣再看著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8 (UTC) :{{支持}}同时启动有关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本站确实该好好整顿,但也同时认可性警告[[User:囍鵲]],请阁下勿再随意谩骂ta人,指责不当行为也是可以且应该文明地指责的。--[[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18 (UTC) ::顺带我也{{反对}}针对Midleading的,原因嘛,[[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了解一下,被拒绝了哦。--[[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4:51 (UTC) ::本人從未在維基相關網站上辱罵過任何人。請毋針對本人發表不實誹謗言論。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6:24 (UTC) 從上個月23日投票首日算起,到今天為止,投票已經持續14日,達到投票截止時限所設定的最低標準。今日可否結束投票。計票完成後,將最終結果通知U4C,讓其做出裁決?[[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21:29 (UTC) : 剛剛算了一下,此一投票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提出,故至少於2025年6月6日 (五) 05:49 (UTC)截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5 (UTC) ::{{ping|0xDeadbeef}}若引用以上“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就是本案仍不能太快收尾?--[[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50 (UTC) ::: 惟該發言隨即提到,「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但實際下方所發起有關投票,並未得以跳過前述程序,可見社群就當事人此一完整提議,並未形成共識,從而有關投票尚照常舉行。況且,若此種解任投票發起期間過晚,可能將本投票期間拉長兩倍,此亦屬過當,故作為特例,顯然需要相當共識;而就現況而言,自是缺乏之,且難以回溯,有關投票似仍應以按時結束為先,並等待全域委員會確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00 (UTC) ::::u4c committee不能凌驾社群共识。 ::::难道过了两个星期,票投完了,才说延长投票时间?这还符合程序吗? What kind of nonsensical procedure is it to allow extension of voting period after <u>voting already closed after 2 full weeks</u>? ::::即使2个中立管理员不来,也不妨碍@[[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你们3位确认结果。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56 (UTC) ::::: 委員會裁定提到,禁止涉事方關閉投票。我提前問過委員會,這一裁定是為避免利益衝突。我們三位有投支持或反對票,所以在這裡仍是迴避為妥。參見[[: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c-Ericliu1912-20250606120600-囍鵲-20250606102100|元維基有關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1:53 (UTC) ::::::@[[User:Barkeep49|Barkeep49]] time to count the vot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motion you wrot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7:29 (UTC) :::::::我看到投票已經結束了。謝謝。(I see the vote has been closed. Thanks.) [[User:Barkeep49|Barkeep49]]([[User talk:Barkeep49|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4:47 (UTC) :[[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20250523_vote]] :我留言提醒了全部u4c成员,投票开始至今已超过15日7小时。 I notified all u4c members that it's been over 15 days since voting started.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45 (UTC) :刚刚{{ping|囍鵲|p=}}在百科指责我「跑去文库投票介入管理解任」,在此提出'''抗议'''。这里的讨论内容白纸黑字,我有没有投票,我的留言算不算「介入解任」,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来。[[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30 (UTC) :: {{ping|魔琴}}您可在全域兩個有關案件處加入陳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1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請中立管理員{{ping|Hat600|Shizhao}}確認結果。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8 (UTC) : 另請委員會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9 (UTC) ---- 确认结果如下: #本案明确未经单独的联署或答辩,投票时间应从[[Special:Diff/2562639]]起算,故结束时间为6月6日05:49 (UTC)。 #10支持、11反对;依据[[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按票数论,未获通过。 #虽然本投票由U4C要求发起,但考虑到U4C要求社群继续在本地解决冲突,应可认为本投票的结案权限仍在本地社群。故本次投票以'''解任案未获通过'''结案。 #上方傀儡问题的怀疑,未能确证,且不是技术性傀儡认定,本地社群目前似乎没有办法解决。 #考虑到事出复杂,上述结果自本留言起应在[[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本页面]]公示至少7日后方可进行存档;若U4C另有指示,从其指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3:55 (UTC) #:尊重也同意中立管理员达师的看法。是否傀儡也要注意是否[[w:Wikipedia:傀儡#真人傀儡|真人傀儡]],但最怕證據不足。因此要注意U4C的任何指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02:31 (UTC) #: 我已就此[[: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通知]]全域委員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16:15 (UTC) === [[User:Jusjih]] === <small>鑒於U4C尚無討論決定,本投票可能要走正常程序。唯U4C成員既已聲明對Jusjih的解任投票將獲得保護,歡迎各位就細則加以討論。</small> 理由: #屢次違反[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diff=prev&oldid=2080917&diffmode=source 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擅自定義溝通無效,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推動不合理的管理員罷免,且長期誣告[[User:Gzdavidwong]]及[[User:Zhxy_519]]正常封禁(社群認定Gzdavidwong正常的討論[[zh: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請社群參與共議|見此]],誣告Zhxy_519無理強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_519禁封用戶妥善否|見此]]); ##參考[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127476&diffmode=source 撒謊事件]。Jusjih隨意編造時間線。 #態度惡劣,直接「[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01579&diffmode=source 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70585&diffmode=source 好像Jusjih是老板而其他人只是Jusjih的雇员](達師語) #近期(2025年4月)因此類糾葛,跨維基在無關事件上[[: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5#April_2025|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濫用當地管理員權限。 #中文邏輯能力不足以勝任。如此處 {{quote|截至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 :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請注意曾有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的惡例[1] [2] [3]。--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9:47 (UTC) ::有一说一,在下没太懂达师阁下说“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和您说“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之间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9日 (五) 19:42 (UTC)}} ==== 答辯區 ==== 首先,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包括他人的錯因公代位道歉、表示遺憾,近似曾子“吾日三省吾身”。“所有管理人員也是人,都曾經是新手,不是神。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論管理人員自信作為有多正確時,難免會引以特定用戶反感。若有不便,敬請見諒,以及接受在此希望能夠代表維基的歉意。謝謝指教。”Zhxy 519是否有此誠意?Zhxy 519提解任的理由不應成立,反而要强烈反駁: #以上引述的“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是Gzdavidwong所言,但同Zhxy 519如何互動的?Zhxy 519曾否“擅自定義溝通無效”?Zhxy 519所謂“誣告”的可信度有嚴重利益衝突,未必可信。 ##不同意有所謂“撒謊”。Zhxy 519[[w:维基百科:翻舊帳|翻舊帳]]太[[w:维基百科:寬恕和遺忘|寬恕和遺忘]]。 #Zhxy 519的態度是否更像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請注意[[User:hat600|達師用戶頁]]的聲明。 #Zhxy 519在2024年1月干涉[[s: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4#Wikisource:Jimbo_Wales_against_attacks_on_userpages|舊維基文庫一份論述]],目的可疑,干Zhxy 519啥事?因此2025年4月才要提醒在地管理員。何者才是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另[[m:Requests for comment/Global de-adminship for Jusjih|2022年]]Zhxy 519早就侵犯其他12維基,向他們道歉呢? #我的生活英文比中文重要得多,因此中文邏輯能力請各位包涵。Zhxy 519的此說太不尊重他人。 {{ping|0xDeadbeef}}依照[[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按章“强推”Zhxy 519解任案,尚未完成。Zhxy 519不管利益衝突太多次了:[[m: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2021-08#Jusjih@zh.wikisource|濫用緊急解任]]、[[m:Requests for comment/Jusjih's disruptive and abusive behaviours cross projects|2021年]]、[[m:Requests for comment/De-adminship for Jusjih in certain projects|2022年]]、[[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議罷免User:Jusjih管理員|2023年]]已造成[[w:en:Double jeopardy|四重危險]],加上本次就是[[w:en:Double Jeopardy Clause|五重危險]],嚴重危害本站所在國美國的公共秩序。因此,請大家要有良心公正判事,反而太像Zhxy 519以及其盲目支持者需要禁制反坐。--[[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59 (UTC) :# 這是共識,是當初參與結案的三名管理員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所達成,我只需引用,要什麼「互動」?不同意是沒用的,Gzdavidwong列出了時間線。 :# 「容不得」是你自己對別人說的,不必反咬一口,很明顯這不算成功替自己辯解。 :# 你仍然在攻擊別人。但即使是你舉的例子,所有參與者都認為此文不值得保留,反而暴露了你一貫的做法,不顧他人意見,利用管理員身份強行結案。 :# 這倒是很誠實,但是既然承認中文能力不足,那麼說你是不勝任毫不冤枉。 :# 我不就你除以上四條之外的奇談怪論發表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曾達成的,效力何永久之有?Zhxy 519不要任意以偏概全,更要想想此次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何以直接在此“更强推”解任。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才是更「容不得」不同看法。自由的圖書館不是放縱。蔡元培[[自由與放縱]]有云:“放縱者,自由之敵也。”因此「容不得」的事必有,端看是啥。Zhxy 519根本不懂利益衝突之回避。 ::#Zhxy 519才是仍然在攻擊別人。嫉妒心是否太重?太久他人不表意見,多語文維基文庫沒有強行結案之事。[[Wikisource:Proposed deletions/Archive 2024|存檔]]的是另外管理員Koavf,就是認可。請勿口含天憲擅自替多語文維基文庫論述或干涉其自治。 ::#Zhxy 519太多“你”字,才是太不禮貌的不勝任。我不承認中文能力不足,只是非最好,反之,多用第三人稱少用第二人稱。 ::#不承認有何“奇談怪論”。不認知以上“天天因公道歉”聲明,足以太像是“得理不饒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2:29 (UTC) ==== 支持除名 (含聯署) ==== #發起人票--[[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7 (UTC) #{{支持}}--[[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 反對除名 ==== #{{反對}} 达师在用户页宣称“由于U4C介入,暂时撤回此处原有的声明,直至情况明晰。 ”,以及投中立票并宣称“多看未来,少看往事”,说明第二条理由已经失效(如果达师认为仍然有效请说明);同时我认为第一条理由也已经因为U4C介入而失效。其他理由也无法说明Jusjih在本地存在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45 (UTC) #: (1) 提出同时辞职是在社群失能、缺乏更上级调解或评判机制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社群因这些事件停摆的建议。在U4C介入的前提下,同时辞职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已不是最优解。如果此时我仍然保留我自己和他们一起辞职的承诺,会把事情弄得太复杂,因而决定暂时撤回用户页的声明。但如果此时我在解任投票中取某种立场,于道德上似乎不妥(即便是''都支持解任''),故明示全部采取中立。(2) 本人过去针对各方行为的评价,是否成立,应由各位观者基于当时的上下文自行判断,而非基于本人目前所持的立场。值得指出的是,'''本人不应也无法收回这些言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43 (UTC) #::感谢回应,理解并尊重中立你的观点。鉴于第二条理由已经太旧,本人暂时不进行进一步研究,否则就要连上面那个投票提到的旧事一起研究了,避免在证据的时效上设置双重标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23 (UTC) #{{反对}}同Midleading,以及至少理由1和4更像是描述提案者自己。--[[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1:21 (UTC) #{{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9:02 (UTC) #{{反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6 (UTC) #{{反对}}:好吧这还有一个……真有必要吵嘛?--[[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7 (UTC) ==== 中立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25 (UTC) # {{中立}}:此一問題困擾社群太久,與其說對當事人還有什麼不信任或厭惡,本人更希望雙方放下私人恩怨,共同投入站務工作。就此而言,本人的最終立場將視[[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有關討論情況]]及當事人之回覆而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2 (UTC) #:和在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比較,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有三條,這里提出的中立投票理由只有一條。理由1“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Jusjih不存在。理由2”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確實更低一些。理由3”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這一點在這一個投票中也有,雙方是平等的。上一個投票中閣下表示反對,而這一個投票表示中立,說明[[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更低的影響足以抵消“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造成的影響並足以傾向於支持解任,這樣才能解釋這里僅有一個在上一個投票中應該是反對的投票理由這次卻得到了中立的結果。問題是[[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以當前方針而言也還算達標,閣下也曾在其他地方表示支持維持甚至降低管理員活躍度標准,所以這里還是要考慮[[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的原因是什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1:54 (UTC) #:: 本來這問題算是Jusjih吃虧,但Zhxy 519在追究的過程中,也出於急切犯了不少錯誤,而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本人若以相同標準看待兩個解任投票,就不能單憑爭執本身無比複雜的過程,以為隨意支持或反對除名的理據。這是本人糾結的原因。所以目前的重點,並非所謂「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問題,而是他們對不再為此般俗事爭吵(亦即紛擾大局之核心)的態度到底如何?在對方(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他(Jusjih)仍藉故託辭牽拖,或是避走不予回應,那就讓我足夠憂心此後社群是否能夠回復應有安寧,包括站務工作的正常運作等,以至於可能再改票。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5 (UTC) #:::請舉證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何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20:41 (UTC) #:::: {{ping|Jusjih}}[[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請看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5 (UTC) #:::::那就在此回一句:“問題皆是Zhxy 519多次封禁用戶的程序,造成社群存疑,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Zhxy 519,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也就是可同意Zhxy 519按章行使刪除恢復頁面,但涉及封禁用戶的特權,有待另案商榷如何限制Zhxy 519使用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5:54 (UTC) #:::::: 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6 (UTC) ==== 意見 ==== 如開頭小字,因情況特殊,在U4C進一步指示前歡迎各位就細則討論。--[[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設置聯署程序還是直接進入投票程序的最大區別也就是在進入投票程序之前能否找到兩個聯署人投票支持解任。現在其實也是一個僅限支持解任的聯署人投票的階段。如果該提案在提出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方針]]規定的2人,那麼該解任案就失效,需要等待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該解任案是否可以跳過聯署程序以豁免此要求。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6 (UTC) ::我已經補完了聯署。既然按照目前的規則,下一步應該是發動方與當事人之間最後一次攻防。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11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 順便請教一下,上面說「支持除名(含聯署)」,但又說「請勿在達到聯署門檻後投票」,那末屆時聯署票是會直接轉移為支持票呢,還是要重新投票呢?又指引所說的條件是「聯署解任案」,似乎也不等於正式投票階段當然支持,我想趁現在釐清規則也好。{{ping|Gzdavidwo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副知當事方以外其他管理員協助解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8 (UTC) :: 註:個人在這方面沒有特別意見(畢竟算是細微程序問題),所以大家怎麼決定都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9 (UTC) ::既然叫做「支持除名(含聯署)」,當然可以把聯署票視為支持票。如果不支持除名,為什麼還要聯署呢,請自行取消聯署。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20 (UTC) ::因為細則還在討論嘛,討論完了當然按照慣例轉支持票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1:06 (UTC) :還有沒有問題?最後的對話也已經結束,現在開始正式投票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9日 (四) 13:09 (UTC) :: {{ping|Gzdavidwong}}依據指引,解任聯署至少要過七日,始能進入投票,目前為時過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3 (UTC) :: 經查,此一投票於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發起,故投票期最早於2025年6月1日 (日) 19:37 (UTC)開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9 (UTC) :::現在時間到了吧?--[[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21:11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那么阁下的中文能力有多大呢?就我所知以前这个页面阁下曾公然使用日语且并未解释原因,此外姑且不谈维基百科那边的封禁史,自己警告自己这事您又如何回应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2:36 (UTC) :::: {{noping|Zhxy 519}}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6:49 (UTC) :ASN上面的链接是「#解任投票」,希望管理员修一下。[[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13 (UTC) :: {{noping|魔琴}}不過兩個都是解任投票呀?還是擔心會有章節先後的偏差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 但我還是先將兩者重新分開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嗯?刚刚在[[千字文]]嘗试点链接结果来到了[[千字文#解任投票]],现在好像好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43 (UTC) :::: 這錯誤我也遇過,就是不會加載目標頁面,直接跳了章節而已。不過跟解任投票怎麼連結本身應該沒什麼關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45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本人確認結果如下:支持除名三人、反對除名五人,另有兩人中立;依據現行「管理員的解任」指引,投票當為'''不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7 (UTC) : 比照此前投票,一樣公示七日。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8 (UTC) 84w5j9zm8nrlp9ovysd8a2kjn10aflf 2570778 2570728 2025-06-18T02:41:32Z Leiem 32772 /* Ericliu1912(第三次) */ 2570778 wikitext text/x-wiki {{process header | title = 申请成为管理员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管理员]] | next = | shortcut = [[WS:RFA]] | notes = 本頁能申請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员權限(也包括界面管理員權限),但提名他人成爲或者取消管理員,請先通知當事人。請注意[[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IP等不合资格用戶可發言,不可投票。本站没有行政员(也不建議申請行政員),所以所有权限任免要由元維基的監管員執行。請用以下模板进行投票。[[维基文库:導入者|導入者]]請另頁申請。 <pre>:#{{支持}} ~~~~ :#{{中立}} ~~~~ :#{{反对}} ~~~~</pre> [[Wikisource:管理员#申请管理员存档|存檔]] }}[[分類:维基文库]] __NEWSECTIONLINK__ == 管理员提名 == <!-- {{nodis|申請}} --> === [[使用者:Ericliu1912|Ericliu1912]](第三次) === 本人申請續任管理員,以繼續協助處理若干站務積壓工作及編輯請求。本人以往工作內容,除處理版權討論、刪除(恢復)討論、移動請求(包含[[维基文库:机器人#c-Fish bowl-20240131031500-落花有意12138-2021-09-11T12:16:00.000Z|機器人申請]])等常規站務工作外,也偶向全域方面(如[[: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GBT 15834-2011.pdf|共享資源]]、[[: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元維基]]等地)說明本站討論經過,協助他們了解本地情況。當然,本人也常以個人身份,活躍於寫字間及上述討論。 因近期文庫飽受管理衝突紛擾,本人承諾將延續既有方式,基於方針與指引及社群共識行使權限:如討論遇有存疑問題,必當先行[[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c-Ericliu1912-20241212183800-红渡厨-20241113133900|請教他人]],並視情況[[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4年#c-Ericliu1912-20250605211400-Sayonzei-20241108062300|跟進討論]],或確認適當[[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30062000-Teetrition-20250219095900|善後辦法]],除非就常識而言[[維基文庫:版權討論#c-Ericliu1912-20250421044700-囍鵲-20250421010500|極為明顯者]],決不自行臆斷。此外,本人對於社群若干政策或個人作為,固有較強烈意見,惟無論如何,對於可能與自身利害相關之討論,亦會謹守分寸,適當予以避嫌:如參與[[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5年#c-Ericliu1912-20250411000000-Zhxy 519-20250406011100|刪除討論]],發表個人意見之餘,即不兼以管理員身份決定頁面去留;或對此前特定管理員解任投票投下反對票同時,亦[[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結果|移請]]其他中立管理員暨全域方面共同確認其結果及效力,而非自行予以結案,徒生更多爭議。本人希望,以上說明足以得到社群的理解及認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8日 (三) 01:47 (UTC) #{{支持}} -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6月18日 (三) 02:00 (UTC) #{{支持}}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18日 (三) 02:04 (UTC) #{{支持}} --[[User:Leiem|Leiem]]([[User talk:Leiem|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2:41 (UTC) = 管理员除名 = 請先查看[[维基文库:管理員的離任]]。除請辭外,一律要先有社群共識,最後告知[[m:Steward requests/Permissions#Removal of access]]。 == 請辭 == {{nodis|申請}} == 長期沒有活動 == {{nodis|申請}} == 解任投票 == === [[User:Zhxy 519]] 5 === 請參閱[[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 ==== 支持除名 ==== #{{Support}}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2:00 (UTC) #强烈{{Support}}除名,不可能溝通。是否禁止未來再任,要另案斟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支持}}相关用户恶意曲解及游戏规则已不止一次。--[[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07 (UTC) #{{支持}},参见其于zhwiki的封禁记录。--[[User:DreamerBlue|DreamerBlue]]([[User talk:DreamerBlue|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18 (UTC) #:?是说他七年前打的编辑战还是十一年前的人身攻击?文库的事情文库解决,不要[[:m:Requests_for_comment/De-adminship_for_Jusjih_in_certain_projects|到百科挖几年前的黑料]]。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14:32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8 (UTC) # 不强烈但是{{支持}}'''除名'''。我素不喜卷入社群纷争。然 U4C 既已[[:meta: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hinese Wikisource|动议]],促社群共商此事,而此事关乎维基文库之发展与风气,必将影响深远。回顾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Special:%E7%94%A8%E6%88%B7%E8%B4%A1%E7%8C%AE/Zhxy_519 User:Zhxy_519 君近期以来之主要编辑贡献],以负责任的态度,陈述以下浅见: #: {{gap}}虽经权衡再三,决定支持解任,但我觉得,最理想的情况是,User:Zhxy_519 能专注于处理大量明确无争议的日常站务——例如其贡献记录中可见的诸多页面维护、存档整理、常规反破坏等工作,这些无疑对维基文库的运作有所裨益——并能主动且持续地回避处理那些“可能有争议”的工作范畴,尤其是涉及用户封禁、争议页面删除、以及复杂方针的解释与裁定等敏感事务,那么以其经验,或仍可为社群服务。 #: {{gap}}回顾其过往处理某些争议性事务的表现,例如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547636 再向固執用戶溝通]”中所展现的沟通姿态,以及在处理与 User:Jusjih 关于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6%8A%95%E7%A5%A8&diff=prev&oldid=2364915 投票页面编辑的争议] 时采取的回退及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Jusjih&diff=prev&oldid=2364918 用户页警告] 等行动,在我看来,其处理方式往往未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反而可能激化问题,影响了社群的信任与合作氛围。 #: {{gap}}维基媒体创始人吉米·威尔士曾言:“我不喜欢这里弥漫的‘授予管理员身份是一件非常特别的事情’这种明显的感觉。”("I don't like that there's the apparent feeling here that being granted sysop status is a really special thing." [https://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wikien-l/2003-February/001149.html]。这段话提醒我们,管理员的核心价值在于服务社群和妥善使用工具,而非特殊地位或权威。因此,管理员理应是社群可以信赖的沟通者与服务者,积极处理无争议的用户请求,而在遇到潜在争议时,则应更加审慎,注重沟通与反馈,而非轻易动用权限作出单方面裁断。 #: {{gap}}此外,即便是常规的管理提醒或内容规范的执行,若沟通方式缺乏必要的友善和耐心,也可能让用户——尤其是新手——望而却步,对社群的纳新和长远发展并非益事。例如,在引导新用户使用沙盒时(如与 User:Samuelyyy 的 [[User_talk:Samuelyyy|互动记录]],或在要求用户为作品提供来源并直接警示封禁时(如对 User:趙青峰的 [[User_talk:趙青峰|警告]]),直接但可能缺乏温度的措辞,虽指出了规则要求,却也可能在无形中打击了贡献者的参与热情。管理员的言行应友善耐心,循循善诱,尤其在引导新手用户时。 #: {{gap}}然而,在当前维基的机制下,要确保一位管理员能完全、持续地进行这种“选择性回避”或在所有互动中都保持理想的沟通方式,现实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我们难以仅仅依赖个人的自觉或社群的期望来杜绝未来的风险。 #: {{gap}}正因这种“有条件留任”的理想方案在现实中难以周全,考虑到其在处理争议性问题时过往表现出的某些模式,以及在沟通细节上可能对普通用户(尤其是新手)造成的负面观感,为避免类似情况重演、维护社群整体利益与和谐氛围,我不得不倾向于支持解任。 #: {{gap}}此决定并非意在全盘否定该用户在无争议站务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而是基于对其在处理“可能有争议”工作时所暴露出的风险,以及在当前机制下难以对此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务实考量。希望维基文库和谐发展,凝聚共识,尽快平息纷争。--[[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5年5月30日 (五) 06:22 (UTC) #{{支持}}。其實U4C那邊已經說得很明白了,還有人看不懂(無論是哪種意義上的看不懂)的話,那屬實讓人不可接受了。而且現在的情況是Zhxy 519擅自回退針對他本人的解任投票,這是嚴重的越權行為,我希望大家不要視而不見。[[User:Sanmosa|Σαν]][[User talk:Sanmosa|μο]][[Special:Contribs/Sanmosa|σα]] 2025年5月31日 (六) 09:06 (UTC) #{{支持}}:理由见[[维基文库:管理员/除名存档#User:Zhxy 519]]<small>(增补于2025年6月6日 (五) 19:38 (UTC))</small>[[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User talk: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23:26 (UTC) #{{支持}}'''除名''':本来应该从今天的视角对过往所有有关事件一一研究再进行投票的,特别是[[User:Jusjih/不合理的封禁/2025年]]指出的这些封禁事例是否需要遮罩平反。但是看到大部分人都主张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个人恩怨,所以我也不打算再提这些,也不主张再使用多年前的事由支持或者反对除名。但是在U4C案件中Zhxy 519仍然继续坚持保留对解任案件进行不当干预的态度。认为方针规定非当事管理员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关闭解任案件而当事管理员不需要等待简直是我所见的最夸张的游戏维基规则行为,而且现在仍然没有停止,因此只能支持除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8:59 (UTC) #{{支持}}按照規程通過該項動議,有關動議之理據非常之清楚和明確。 [[User:Longway22|Longway22]]([[User talk:Longway22|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2:35 (UTC) ==== 反對除名 ==== # {{反對}}'''除名''':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7:10 (UTC) #:{{votevoidh}}同上且認為無法解決社區長期的糾紛問題。[[User:Aqurs1|Aqurs1]]([[User talk:Aqurs1|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47 (UTC){{votevoidf|reason=不符合投票資格|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2:05 (UTC)}} #::@[[User:Aqurs1|Aqurs1]] 經檢查閣下不具備投票資格,儘能發表意見。因此希望閣下能夠進一步說明在此投票的緣由以供參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3:09 (UTC) # {{反對}}'''除名''':功過三七開,此項公案糾紛經年,水火不相容,必慾置彼于死地,戾氣深重,割裂社區,實在令人泄氣。個人以爲,不能僅以此糾葛即刻除名。兩方何妨“一笑泯恩讎”?[[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4:25 (UTC) #:這我得出來說句話,這件事不光關係他們兩人之間多年的糾紛,還包括本人因被[[User:Zhxy 519|Zhxy 519]]認定發表了所謂不文明言論被其濫權封禁的問題。[[User:Zhxy 519|Zhxy 519]]去年無視社區規則,在沒有和其他管理充分溝通的情況下,胡亂封禁本人。本人曾向基金會致信提出申訴。 #:現在你們把這件事往公報私仇上引導,完全無視本人作為普通用戶的發言權益受損,是在歪曲整個事件的原委。本人也無所謂和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之間的所謂人際關係。但事實必須澄清。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55 (UTC) #::首先聲明,我並不“挺”哪一派,也沒有和這裏的哪位有什麽“所謂人際關係”,這個帽子大可不必。你們兩方的口水戰,言辭都不算客氣,到互有彈劾,互有對錯——各人所見,也會有各自的評價,我所擔憂的正是文庫的戾氣越來越重,并非健康之生態,何妨采取更爲包容的態度——如果這也算“歪曲原委”,那豈不也是容不得異議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08 (UTC) #:::我犯下的所謂錯誤,已經被禁言處罰過。然而這個[[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錯誤,還沒收到任何處罰。請問這對我公平麼? #:::你沒有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可以站在跳出來說空話,在這裡和稀泥,唱高調。藉著所謂什麼維護社區生態的藉口,實際上並不中立,拉偏架支持[[User:Zhxy 519|Zhxy 519]]繼續逍遙法外。 #:::稱為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並不無辜,實至名歸。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8 (UTC) #::::很遺憾,閣下如此用“非黑即白”的二元論下結論 —— 我還是維持我對此事的自我判斷。所謂“中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若要“中立”,我自可去投中立票。換位一下,若您是管理員,有人以此次事項為由彈劾您,我一樣會投反對——因爲竊以爲那犯不上。我就是這樣喜歡“和稀泥”。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47 (UTC) #:::::等你說的我是管理員你也投反對票的情況出現再來認證你的思維方式, #:::::現在是你在給濫權封禁我的[[User:Zhxy 519|Zhxy 519]]投反對票。你的選擇直接擺明自己反對[[User:Zhxy 519|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無視被[[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傷害過的用戶(包括我在內),無論你是否意識或承認這一點,你所作出的選擇是在幫助行兇者找到開脫責任的途徑。 #:::::本人留言只是把這件事情的是非緣由說清楚,不是在說服你。更無意改變你,第一個留言就說了,無所謂跟你們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的人際關係。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3 (UTC) #::::::看來閣下給我貼的“挺某某派的人”這個狗皮膏藥是揭不下去了,只好隨它去吧。有些話還要澄清:某參與文庫的編輯整理,純粹是出於個人愛好,不是來搞什麽“人際關係”的,也無意于這種黨同伐異的游戲。我認爲滋事不大,您認爲滋事體大;我認爲是言語唐突、管理員把握尺度不當,您認爲是“濫權行兇”:不管怎麽樣,都是認識不同。我也並沒有“反對Zhxy 519接受任何處罰”,僅僅是反對因此而罷免,閣下請勿無限擴大此一'''基本事實'''。話説回來,既然你我都能尊重對方表達的自由,而非强迫對方接受己方觀點,那就很好。想來如果都能文明對話,少用些文革體的辭令做派,也不至於反目嗆話。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4:55 (UTC) #:::::::無論投反對票是為了挺自己堅守的價值理念,還是挺一個具體的人物,落實到本案中,都等同于在挺[[User:Zhxy 519|Zhxy 519]]。最後在說一次挺[[User:Zhxy 519|Zhxy 519]]派不是標籤而是一個基於你意願的現狀描述。不論你挺他的原因究竟為何,或力度多少。 #:::::::至於將文明與文化革命對立起來,本人不敢苟同。文化革命自然不如發達國家民主機制運轉那麼體面溫和,但東方大國自有本國文化背景,生搬硬套民主舶來品只會適得其反。實際上文化革命中大多數普通人對毛教條宗教式的崇拜,相反提升了道德水平。閣下如果上了點年紀或者家中有長輩經歷過那個年代,多半會感慨那時候人的心靈遠比現在單純乾淨。這和宗教淨化同一道理。 #:::::::只有人心向善,才能生出力量將舊體制中的弊病革除。做法和言語,是否分派性相反是形而下的東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6:59 (UTC) #::::::::舉個也許不是那麽恰當的例子,按照前述邏輯:反對(基於我“價值觀”判斷量刑無法夠到的)死刑 ==》 無法對“恐怖分子”執行死刑 ==》 支持(挺)“恐怖分子”,這樣都能劃上等號了。阿彌陀佛,其罪甚重,其心當誅。(請注意,我無意在這個例子裏影射任何人為“恐怖分子”。) #::::::::至於文革,歷史早有定論,人們不會以其理想目的之崇高而否認其過程中手段做法之不當及偏差——其中釀成的種種冤假錯案,又豈是一句“形而下、形而上”就能掩飾過去的?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47 (UTC) #:::::::::私以為不如投中立票,超然處之。 [[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2:21 (UTC) #::::::::::欲為文庫保留元氣,兩派並存,猶可兼聼,不得不爾。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15:13 (UTC) #::任何人在阅读过[[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的讨论后,便会知道该次封禁究竟是否属于滥权。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31 (UTC) #:::哪怕是接受過幾天中文教育的外國人,都能看懂[[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避嫌]]是什麼意思。無奈有人就是眼瞎視而不見。我再正告你,從註冊這個網站開始到現在為止我一點錯都沒犯過。 #:::我在頁面下已經投訴了,還不趕緊爬過去搬弄是非。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0:50 (UTC)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c-Zhxy_519-20240716135600-红渡厨-20240716133500]]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07 (UTC) #:::::涉事濫權管理員單方面為自己的解釋當然不能作數,也就和他一唱一和把論壇搞到烏煙瘴氣扭曲規則的鼠輩們才會拿其做借口繼續為自己的罪惡開脫。 對了你不是聽不懂我說的人話麼,我不想聽狗叫,別纏著我。你有什麼要叫也別跟著我後面。[[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16 (UTC) #::::::阁下辱骂谁,谁就“涉事”而须“避嫌”;想必阁下已是[[:w:维基百科:免死金牌|免死金牌]]在身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1:20 (UTC) #:::::::現行犯殺人放火,都在法庭上聲稱自己無罪。聽利益相關方自己的說法,那就不需要審判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37 (UTC) # {{反對}}'''除名'''。--[[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8 (UTC) # {{反對}}'''除名'''。--[[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鉴于该案受UCoC委员会管制,纯反对票恐怕认可度很低,建议给出理由。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08:19 (UTC) #::{{Ping|Dbeef}}UCoC委员会明确指示投反对解任票必须写下理由?--[[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4 (UTC) #:::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中的「盡管支持人數等於或小於反對人數,但所有反對票均無實際意義(例如有人惡意操縱傀儡或真人傀儡灌票,或是單純反對票而未解釋具體投票理據)」條款,單純反對票效力存在疑問。(根據[[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中的「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條款,前述條款也適用於除名投票。)因此需要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所有單純反對票的效力。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9:38 (UTC) #::::这次投票中有多名长年未编辑(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年)、编辑次数也仅有百余次的用户突然出现,投票后也未有再参与其它讨论,看上去殊为可疑。我怀疑这些用户对本站的争端是否有充分的了解。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4 (UTC) #::::: {{ping|沈澄心}}我一開始就覺得此案(包含涉事雙方)問題不應該丟回本地表決,交給全域專門委員會研究比較適合⋯⋯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8 (UTC) #::::: 同時,本案可能已成為「代理人戰爭」,互有恩怨的維基人對立投票。——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51 (UTC) #:::: 姑且不論該條款所指者係「所有反對票均無意義」,而實際上,此一條款既是用於駁斥管理員「申請」之反對票,理當相對用於檢核管理員「除名」之支持票,而非反之。誠然,單純認同、反對理據,本是一體兩面,不清楚為何現有條款僅指出其中半部。本人的意見是,鑑於管理人員為社群信任制,無論支持或反對除名,均不須施加限制,除非確實涉及真人傀儡。這類要求本來就沒什麼意義(請參考百科新條目推薦評選有關討論),畢竟反對除名者若簡單表達「稱職」、「不構成濫權」等,也能成為正當理由(支持除名者以此類推),但此又跟純投票有什麼差別?——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4 (UTC) #:::::这里所有的支持票均存在具体而且合理的理由([[User:Patlabor Ingram|Patlabor Ingram]]创建的[[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被[[User:Zhxy 519|Zhxy 519]]认为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删除也算)。只有一部分反对票存在需要用户查核员和U4C调查是否有滥用傀儡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1:50 (UTC) #:::::: 按你這個道理,有多久的積怨都可以拿來算作投票理據了,所以我說理據本身根本沒多少意義。顯然,重點在於是否有「真人傀儡」的編輯特徵。如果你覺得以理據是否具備就足以決定,不用考慮其他問題,大不了現在請反方所有人[[维基文库:申请成为管理员#c-Patlabor_Ingram-20250531232600-支持除名|補提理據]],我沒意見。若要請全域委員會調查,那就是調查全部,豈有(你所在的那)一半不調查的道理?我可沒反對調查我所在的這一半哈。——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2:22 (UTC) # {{反對}}'''除名''',但希望當事人能夠改善其溝通方式。- [[User:Peacearth|'''Peacearth''']]([[User talk:Peacearth|討論]])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5 (UTC) # {{反對}}'''除名'''。--[[User:Jlhwung|Jlhwung]]([[User talk:Jlhwu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20 (UTC) # {{反對}}'''除名'''。--[[User:clioherodotus|clioherodotus]]([[User talk:clioherodotus|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4:23 (UTC) # {{反對}}'''除名'''。--[[User:Alexsh|Alexsh]]([[User talk:Alexsh|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12:38 (UTC) # {{反對}}'''除名''',就我所認知是長期認真工作執行社群需求的管理員。--[[User:Shangkuanlc|Shangkuanlc]]([[User talk:Shangkuanlc|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4:21 (UTC) # {{oppose}}'''除名'''。稱職。--[[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05:06 (UTC) # {{反對}}'''除名''',整个投票没头没尾的,去meta翻了半天原来是和jusjih的过节?但私人过节至于走解任么?而且为什么解任不是jusjih来提……--[[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2 (UTC) #:菲菇君看来是好久没来了,这二位的争端数年前就开始。如果社群明白没必要吵,就不会延宕至今,甚至外溢到其他项目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5:31 (UTC) #:: 過節複雜到連全域委員會都搞不清楚,丟回給本地,結果依然是不明不白(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5:35 (UTC) #:::很复杂吗?我觉得我的归纳[[m: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c-RoyZuo-20250413143400-Other_feedback_(RoyZuo)]]算可以吧? #:::全域委员会完全受一个人操弄,还集体装傻。跑去enwikipedia天天提rfda试试看?三天之内号都给你扬咯。 #:::U4C committee is manipulated by 1 person and the whole committee feigns ignorance. Try doing the same thing (keep raising rfda) on enwp? Anyone would lose their account in hours.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50 (UTC) #:::: 本站社群基數太小,往往各說各的,若有重大衝突,本就多勉強應付;尤其涉及管理層級,則更難經內部機制解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8:56 (UTC) #: {{votevoidh}}{{反對}}'''除名'''--[[User:Tomchiukc|Tomchiukc]]([[User talk:Tomchiukc|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6:56 (UTC){{votevoidf|reason=似已過期|sign=——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3 (UTC)}} ==== 中立 ==== # {{neutral}}:暫無法置評,只有持局外的立場。——[[User:Shunshen Lee|Shunshen Lee]]([[User talk:Shunshen Lee|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59 (UTC) #: 註:此位似有錄入作品,應符合投票資格。——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31日 (六) 14:41 (UTC)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唯建议诸位做决定时[[w:User:Hat600/essay/祝福|多看未来,少看往事]]。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1日 (日) 16:29 (UTC) ==== 意見 ==== U4C 認為,該案件請求已起到討論和答辯的作用,因此應立即開始投票階段。因此,本次投票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09:34 (UTC) :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3日 (五) 11:30 (UTC) :{{反對}},兩個理由。1.U4C認證的涉事管理員只有Jusjih和Zhxy_519兩個人。2.本人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僅支持對Jusjih開啟解任投票。--[[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3日 (五) 14:56 (UTC) ::Gzdavidwong早已被社群認為無罪?本維基通常不活躍,要留任多站管理員非必定不可行,但仍應由社群斟酌是否降格臨時。[https://meta2.toolforge.org/crossactivity/Gzdavidwong]也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本案元維基的頁面,RoyZuo在4月13日曾提出全部管理員都要定期複決(Optionally, change all zhws sysops' tenure to a maximum of 6 years. Renewal requires a vote of confidence.)。此想法近似英文維基文庫13月任期。若要全部管理员的解任投票,也算複決,但結果未必完全解任,或可能降格。{{ping|Shizhao}}未涉本案,但不活躍。--[[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36 (UTC) ::: 我想管理員活躍要求根本與此事無關,且社群目前既有一定標準,則符合此一最低需求,即當然滿足留任要件;縱使之後(現正)討論收緊有關標準,結果亦不得溯及既往,更不可能構成解任理由。又此前閣下幾次提起對當事人解任,已多有於法無據或匪夷所思之處(包含前述不合理活躍要求、「留言『你』字太多」云云),如今若要繼續強推,恐怕更加招致他人反感而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1 (UTC) : {{反對}}:主要涉事方為Jusjih與Zhxy 519,而你跟Gzdavidwong有任何問題,均尚可由社群經正常討論解決,沒必要提起解任。本人僅支持社群同時開啟對Jusjih之解任投票,以徹底擺脫兩人糾纏不清的死結。——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40 (UTC) ::我认为如果已经有用户支持对[[User:Jusjih]]提出解任了,请相关用户在此处发起该投票,列明详细的理由,然后投出支持解任票。[[User:Jusjih]]作为提案人对[[User:Zhxy 519]]投的支持除名票被[[User:Ericliu1912|Eric Liu]]无意中删除,特此恢复。关于其他管理员[[User:Gzdavidwong]]和[[User:Midleading]],我并无特别意见,但是我反对单纯因为“支持开启全体涉案管理员的解任投票”就直接启动这些投票,即使没有用户事实支持。仍然需要有用户发起该投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2 (UTC) ::: 抱歉,編輯衝突Orz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我以前列出過,這次再列一遍也無妨。請你記住你說的話,你反對直接啟動針對你和Gzdavidwong的直接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31 (UTC) :這個Ericliu1912怎麼把Jusjih投下的支持票[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oldid=2562695]刪除了?是誰賦予他刪除別人投票的權力?[[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5 (UTC) :: 哥們,就是個編輯衝突而已,別緊張==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3日 (五) 16:58 (UTC) :::本次投票茲事體大,關乎這個網站今後的未來。正所謂正邪不兩立。 :::出現投票莫名消失的情況,會緊張才是合理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7 (UTC) :::: :P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你別在這裡嬉皮笑臉的,沒人和你開玩笑,你也別跟我開玩笑。 :::::基金會既然已經決議處理這件事,就不容任何人戲謔捉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5:49 (UTC) :既然要盡量同期,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Jusjih的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8:34 (UTC) ::如果兩天之內再無反對,我將提出對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但可能只是降格臨時管理員,未必完全解任。請各位想想如此可能讓步。--[[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3日 (五) 19:12 (UTC) ::: 上面不是已經有(我以外的)反對了嗎(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4日 (六) 02:41 (UTC) ::::在此不便置評。請再看[[Wikisource:写字间#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Midleading公而忘私的看法。--[[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4日 (六) 21:47 (UTC) :::::所以你已經被反對了,你又沒有獲得任何共識,無權在此再提出解任投票。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0:28 (UTC) ::U4C还在内部讨论Gzdavidwong、Jusjih、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是否也可以直接跳过讨论期执行。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6:46 (UTC) ::: {{noping|0xDeadbeef}}雖然我說的話可能對委員(們)沒啥用,不過我覺得「Jusjih與Zhxy 519」、「Gzdavidwong與Midleading」兩組要分開來看。主要是針對後面那組,社群未曾正式討論解任投票事宜而進入投票,故就算此次得以不受阻礙地提出,仍不應直接跳過聯署及答辯期,以便給予社群最後的協商機會。甚至後面那組可能根本沒有合理解任理據⋯⋯但這就是眾說紛紜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07:20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目前这种情况,提出针对Gzdavidwong解任案的想法是2支持:2反对,而Midleading则是1:3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44 (UTC) :::::说明如果[[User:Jusjih|Jusjih]]提出针对Gzdavidwong的解任案,可以满足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如果联署期结束时可以达到方针规定的联署要求,那么就可以正常进入投票阶段。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0:56 (UTC) ::::::那就很好奇谁会去提,反正没到正式投票谁也不能反对,不然完全被反对票灌倒,还不如去酒吧畅爽一酌好聚好散了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31日 (六) 13:07 (UTC) :::本次針對Zhxy 519的解任投票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之後本人會將自己的意見投訴至維基基金會討論區。 :::之前本人一直未前去該區發表看法,即是因為想要看看基金會到底打算如何解決本案件。結果現在基金會又一腳踢皮球踢回給本地社區自行解決。問題正是因為本地社區無法解決才會鬧到基金會。要求其仲裁。 :::本案件涉事人員所犯事由是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傷害普通用戶的個人權益,放在現實世界即是違反法律,而非政見不同。故對其除權已超出社區自治權限之邊界。類似現實中司法案件偵辦調查及司法審判之權並非人民所有。涉及到違規案件,應由第三方獨立調查及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裁決是否有罪。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即便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多數人也沒有權力通過投票來干預司法,影響審判。否則無法保證判決結果公平可信。 :::民主的基石是法治,如果沒有基於常識公理的法律體系、獨立自主的司法體系及廉潔公正的裁判者,那民主制度只會成為強權玩弄歪曲制度的工具,成為以多欺少以強壓弱的另一種暴政。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09:10 (UTC) :::: {{noping|0xDeadbeef}}哇,票都還沒開始投幾天,就有人當自己作法官,打算拒絕承認自己不滿意的結果了!建議委員會參考一下以上經典言論。另外{{ping|Liouxiao}}我覺得你就放棄吧,他到處給別人「分類黨派」[[維基文庫:請求管理員幫助#提报囍鵲|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我想目前本地沒有(第三方)管理員能出面「制裁」他,也是因為目前社群治理混亂所致,所有人都在衝突裡面,怎麼避嫌都不夠。——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11:36 (UTC) :::::這不是第一個跳出來撐濫權管理員的臨時管理員麼? :::::之前亂刪[[User:Jusjih|Jusjih]]投票犯案搞小動作沒得逞被抓到現行,撒潑打滾嬉皮笑臉的摸樣真是滑稽透頂。 :::::現在看到我說幾句實話又不順眼了,又想找茬行兇作惡,亂開封禁。別人都怕事,你別光打口跑濫權試試唄。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1:56 (UTC) ::::::目前又沒有規定投票的時候必須給出合理的理由,使用怎樣的投票理由都是有效的。錯誤投票的後果無非就像美國投票選出川普總統之後導致混亂,所以還請各位用戶一定要理性審視本案。 ::::::上一次在維基文庫給其他用戶按政治立場分類的用戶[[User:Assifbus|Assifbus]],現在已經被全域鎖定了。[[User:Assifbus|Assifbus]]有嚴重的造假行為,甚至在維基文庫把其他人的翻譯冒稱自行翻譯,直到這個用戶被全域鎖定,我都沒有對其給予無限期封鎖,後來我進行了自我檢討。同样的,[[User:Zhxy 519|Zhxy 519]]之前作出的一些有爭議封禁已經過去了很久,現在已經可以從事後的觀點進行更理性的分析,我也會考慮是否需要改變我的一些觀點。 ::::::仍然需要提醒[[User:囍鵲|囍鵲]]在維基文庫必須使用文明用語。也請[[User:Zhxy 519|Zhxy 519]]注意禮貌,身為管理員應當嚴禁使用冒犯性語言,如[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58369]用語已足以使我考慮支持解任。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43 (UTC) :::::::事情過去很久就可以不追責了?這又是什麼邏輯? :::::::那南京大屠殺過去80多年了,是不是當年參與侵略南京的侵華日軍就立刻無罪了。 :::::::[[User:Zhxy 519|Zhxy 519]]濫權封禁我的事情也就過去1年多時間,這完全不能說算很久。至於造假什麼的,跟這件事更沒關係。如果因為是造假導致我被封禁,那我沒任何話說。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54 (UTC) :::::: lol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7 (UTC) ::::{{tq|如果沒有成功,本人將拒絕承認投票結果}} 那真的很遗憾了。 [[User:0xDeadbeef|0xDeadbeef]]([[User talk:0xDeadbeef|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12 (UTC) :::::我說了那麼多,閣下好像就看到了第一句,這眼神去動物園也就摸摸大象了。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2:30 (UTC) ::::: btw上面違反「通用行為準則」的行為一抓一大把,到時候怎麼樣再看著辦。——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5日 (日) 21:38 (UTC) :{{支持}}同时启动有关Gzdavidwong的解任投票,本站确实该好好整顿,但也同时认可性警告[[User:囍鵲]],请阁下勿再随意谩骂ta人,指责不当行为也是可以且应该文明地指责的。--[[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2:18 (UTC) ::顺带我也{{反对}}针对Midleading的,原因嘛,[[m: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Hounding claim on Chinese Wikisource]]了解一下,被拒绝了哦。--[[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4:51 (UTC) ::本人從未在維基相關網站上辱罵過任何人。請毋針對本人發表不實誹謗言論。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16:24 (UTC) 從上個月23日投票首日算起,到今天為止,投票已經持續14日,達到投票截止時限所設定的最低標準。今日可否結束投票。計票完成後,將最終結果通知U4C,讓其做出裁決?[[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21:29 (UTC) : 剛剛算了一下,此一投票2025年5月23日 (五) 05:49 (UTC)提出,故至少於2025年6月6日 (五) 05:49 (UTC)截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5日 (四) 21:35 (UTC) ::{{ping|0xDeadbeef}}若引用以上“所有解任投票的持續時間不少於14日,且應當在相同時間結束。 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3日”,就是本案仍不能太快收尾?--[[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50 (UTC) ::: 惟該發言隨即提到,「如果有用戶在此次投票期間發起對本案件相關其他當事管理員(包括User:Gzdavidwong、User:Jusjih和User:Midleading)的解任投票,這些解任投票均不設置聯署、答辯程序而進入投票階段。」但實際下方所發起有關投票,並未得以跳過前述程序,可見社群就當事人此一完整提議,並未形成共識,從而有關投票尚照常舉行。況且,若此種解任投票發起期間過晚,可能將本投票期間拉長兩倍,此亦屬過當,故作為特例,顯然需要相當共識;而就現況而言,自是缺乏之,且難以回溯,有關投票似仍應以按時結束為先,並等待全域委員會確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00 (UTC) ::::u4c committee不能凌驾社群共识。 ::::难道过了两个星期,票投完了,才说延长投票时间?这还符合程序吗? What kind of nonsensical procedure is it to allow extension of voting period after <u>voting already closed after 2 full weeks</u>? ::::即使2个中立管理员不来,也不妨碍@[[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你们3位确认结果。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17:56 (UTC) ::::: 委員會裁定提到,禁止涉事方關閉投票。我提前問過委員會,這一裁定是為避免利益衝突。我們三位有投支持或反對票,所以在這裡仍是迴避為妥。參見[[: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Cases/Zhxy 519, Jusjih and Chinese Wikisource#c-Ericliu1912-20250606120600-囍鵲-20250606102100|元維基有關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01:53 (UTC) ::::::@[[User:Barkeep49|Barkeep49]] time to count the vot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motion you wrote.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07:29 (UTC) :::::::我看到投票已經結束了。謝謝。(I see the vote has been closed. Thanks.) [[User:Barkeep49|Barkeep49]]([[User talk:Barkeep49|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14:47 (UTC) :[[m:Talk:Universal_Code_of_Conduct/Coordinating_Committee/Cases/Zhxy_519,_Jusjih_and_Chinese_Wikisource#20250523_vote]] :我留言提醒了全部u4c成员,投票开始至今已超过15日7小时。 I notified all u4c members that it's been over 15 days since voting started. [[User:RoyZuo|RoyZuo]]([[User talk:RoyZuo|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45 (UTC) :刚刚{{ping|囍鵲|p=}}在百科指责我「跑去文库投票介入管理解任」,在此提出'''抗议'''。这里的讨论内容白纸黑字,我有没有投票,我的留言算不算「介入解任」,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来。[[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6:30 (UTC) :: {{ping|魔琴}}您可在全域兩個有關案件處加入陳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7日 (六) 17:11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請中立管理員{{ping|Hat600|Shizhao}}確認結果。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9:18 (UTC) : 另請委員會注意此一投票雙方可能存在之傀儡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11:49 (UTC) ---- 确认结果如下: #本案明确未经单独的联署或答辩,投票时间应从[[Special:Diff/2562639]]起算,故结束时间为6月6日05:49 (UTC)。 #10支持、11反对;依据[[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按票数论,未获通过。 #虽然本投票由U4C要求发起,但考虑到U4C要求社群继续在本地解决冲突,应可认为本投票的结案权限仍在本地社群。故本次投票以'''解任案未获通过'''结案。 #上方傀儡问题的怀疑,未能确证,且不是技术性傀儡认定,本地社群目前似乎没有办法解决。 #考虑到事出复杂,上述结果自本留言起应在[[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本页面]]公示至少7日后方可进行存档;若U4C另有指示,从其指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8日 (日) 13:55 (UTC) #:尊重也同意中立管理员达师的看法。是否傀儡也要注意是否[[w:Wikipedia:傀儡#真人傀儡|真人傀儡]],但最怕證據不足。因此要注意U4C的任何指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9日 (一) 02:31 (UTC) #: 我已就此[[:meta:Talk: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Coordinating Committee/Announcements#c-Ericliu1912-20250609093500-Ghilt-20250607211700|通知]]全域委員會。——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9日 (一) 16:15 (UTC) === [[User:Jusjih]] === <small>鑒於U4C尚無討論決定,本投票可能要走正常程序。唯U4C成員既已聲明對Jusjih的解任投票將獲得保護,歡迎各位就細則加以討論。</small> 理由: #屢次違反[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diff=prev&oldid=2080917&diffmode=source 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擅自定義溝通無效,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推動不合理的管理員罷免,且長期誣告[[User:Gzdavidwong]]及[[User:Zhxy_519]]正常封禁(社群認定Gzdavidwong正常的討論[[zh: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請社群參與共議|見此]],誣告Zhxy_519無理強推[[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2021年5月29日Zhxy_519禁封用戶妥善否|見此]]); ##參考[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127476&diffmode=source 撒謊事件]。Jusjih隨意編造時間線。 #態度惡劣,直接「[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01579&diffmode=source 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3A%E5%86%99%E5%AD%97%E9%97%B4&diff=prev&oldid=2270585&diffmode=source 好像Jusjih是老板而其他人只是Jusjih的雇员](達師語) #近期(2025年4月)因此類糾葛,跨維基在無關事件上[[: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5#April_2025|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濫用當地管理員權限。 #中文邏輯能力不足以勝任。如此處 {{quote|截至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 --达师 - 370 - 608 2022年12月4日 (日) 16:40 (UTC) :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請注意曾有被提管理員解任,不答辯,反而擅自直接回退的惡例[1] [2] [3]。--Jusjih(留言) 2022年12月5日 (一) 19:47 (UTC) ::有一说一,在下没太懂达师阁下说“没看到Jusjih的用户贡献里有进一步试图沟通的动作”和您说“那就再提管理員解任?”之间有什么样的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 2022年12月9日 (五) 19:42 (UTC)}} ==== 答辯區 ==== 首先,請注意我在元維基的[[m:User:Jusjih|用戶頁]]“天天因公道歉”的誠意,包括他人的錯因公代位道歉、表示遺憾,近似曾子“吾日三省吾身”。“所有管理人員也是人,都曾經是新手,不是神。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論管理人員自信作為有多正確時,難免會引以特定用戶反感。若有不便,敬請見諒,以及接受在此希望能夠代表維基的歉意。謝謝指教。”Zhxy 519是否有此誠意?Zhxy 519提解任的理由不應成立,反而要强烈反駁: #以上引述的“不得強推的管理員共識”是Gzdavidwong所言,但同Zhxy 519如何互動的?Zhxy 519曾否“擅自定義溝通無效”?Zhxy 519所謂“誣告”的可信度有嚴重利益衝突,未必可信。 ##不同意有所謂“撒謊”。Zhxy 519[[w:维基百科:翻舊帳|翻舊帳]]太[[w:维基百科:寬恕和遺忘|寬恕和遺忘]]。 #Zhxy 519的態度是否更像容不得其他用戶指責?請注意[[User:hat600|達師用戶頁]]的聲明。 #Zhxy 519在2024年1月干涉[[s:mul:Wikisource:Proposed_deletions/Archive_2024#Wikisource:Jimbo_Wales_against_attacks_on_userpages|舊維基文庫一份論述]],目的可疑,干Zhxy 519啥事?因此2025年4月才要提醒在地管理員。何者才是騷擾他人的正常活動?另[[m:Requests for comment/Global de-adminship for Jusjih|2022年]]Zhxy 519早就侵犯其他12維基,向他們道歉呢? #我的生活英文比中文重要得多,因此中文邏輯能力請各位包涵。Zhxy 519的此說太不尊重他人。 {{ping|0xDeadbeef}}依照[[Wikisource:寫字間#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動議通知]]按章“强推”Zhxy 519解任案,尚未完成。Zhxy 519不管利益衝突太多次了:[[m: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2021-08#Jusjih@zh.wikisource|濫用緊急解任]]、[[m:Requests for comment/Jusjih's disruptive and abusive behaviours cross projects|2021年]]、[[m:Requests for comment/De-adminship for Jusjih in certain projects|2022年]]、[[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提議罷免User:Jusjih管理員|2023年]]已造成[[w:en:Double jeopardy|四重危險]],加上本次就是[[w:en:Double Jeopardy Clause|五重危險]],嚴重危害本站所在國美國的公共秩序。因此,請大家要有良心公正判事,反而太像Zhxy 519以及其盲目支持者需要禁制反坐。--[[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15:59 (UTC) :# 這是共識,是當初參與結案的三名管理員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所達成,我只需引用,要什麼「互動」?不同意是沒用的,Gzdavidwong列出了時間線。 :# 「容不得」是你自己對別人說的,不必反咬一口,很明顯這不算成功替自己辯解。 :# 你仍然在攻擊別人。但即使是你舉的例子,所有參與者都認為此文不值得保留,反而暴露了你一貫的做法,不顧他人意見,利用管理員身份強行結案。 :# 這倒是很誠實,但是既然承認中文能力不足,那麼說你是不勝任毫不冤枉。 :# 我不就你除以上四條之外的奇談怪論發表評論。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Gzdavidwong、Midleading、Hat600三人曾達成的,效力何永久之有?Zhxy 519不要任意以偏概全,更要想想此次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何以直接在此“更强推”解任。 ::#Zhxy 519四次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才是更「容不得」不同看法。自由的圖書館不是放縱。蔡元培[[自由與放縱]]有云:“放縱者,自由之敵也。”因此「容不得」的事必有,端看是啥。Zhxy 519根本不懂利益衝突之回避。 ::#Zhxy 519才是仍然在攻擊別人。嫉妒心是否太重?太久他人不表意見,多語文維基文庫沒有強行結案之事。[[Wikisource:Proposed deletions/Archive 2024|存檔]]的是另外管理員Koavf,就是認可。請勿口含天憲擅自替多語文維基文庫論述或干涉其自治。 ::#Zhxy 519太多“你”字,才是太不禮貌的不勝任。我不承認中文能力不足,只是非最好,反之,多用第三人稱少用第二人稱。 ::#不承認有何“奇談怪論”。不認知以上“天天因公道歉”聲明,足以太像是“得理不饒人”。--[[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2:29 (UTC) ==== 支持除名 (含聯署) ==== #發起人票--[[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支持}}———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7 (UTC) #{{支持}}--[[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08 (UTC) ==== 反對除名 ==== #{{反對}} 达师在用户页宣称“由于U4C介入,暂时撤回此处原有的声明,直至情况明晰。 ”,以及投中立票并宣称“多看未来,少看往事”,说明第二条理由已经失效(如果达师认为仍然有效请说明);同时我认为第一条理由也已经因为U4C介入而失效。其他理由也无法说明Jusjih在本地存在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的情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7:45 (UTC) #: (1) 提出同时辞职是在社群失能、缺乏更上级调解或评判机制的前提下,尽量避免社群因这些事件停摆的建议。在U4C介入的前提下,同时辞职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已不是最优解。如果此时我仍然保留我自己和他们一起辞职的承诺,会把事情弄得太复杂,因而决定暂时撤回用户页的声明。但如果此时我在解任投票中取某种立场,于道德上似乎不妥(即便是''都支持解任''),故明示全部采取中立。(2) 本人过去针对各方行为的评价,是否成立,应由各位观者基于当时的上下文自行判断,而非基于本人目前所持的立场。值得指出的是,'''本人不应也无法收回这些言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43 (UTC) #::感谢回应,理解并尊重中立你的观点。鉴于第二条理由已经太旧,本人暂时不进行进一步研究,否则就要连上面那个投票提到的旧事一起研究了,避免在证据的时效上设置双重标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4日 (三) 10:23 (UTC) #{{反对}}同Midleading,以及至少理由1和4更像是描述提案者自己。--[[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1:21 (UTC) #{{反對}} [[User:囍鵲|囍鵲]]([[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19:02 (UTC) #{{反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6月3日 (二) 03:06 (UTC) #{{反对}}:好吧这还有一个……真有必要吵嘛?--[[User:PhiLiP|PhiLiP]]([[User talk:PhiLiP|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2:27 (UTC) ==== 中立 ==== #{{中立}}:由于先前已居中建议Zhxy 519和Jusjih同时辞职,在本轮因U4C动议发起的投票中,本人对各方面均不表示立场。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2日 (一) 13:25 (UTC) # {{中立}}:此一問題困擾社群太久,與其說對當事人還有什麼不信任或厭惡,本人更希望雙方放下私人恩怨,共同投入站務工作。就此而言,本人的最終立場將視[[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有關討論情況]]及當事人之回覆而定。——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3日 (五) 22:12 (UTC) #:和在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比較,上一個投票中提出的投票理由有三條,這里提出的中立投票理由只有一條。理由1“當事人平時積極行使管理權限,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Jusjih不存在。理由2”惟協助日常站務工作大體無礙,仍足資信任。“[[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確實更低一些。理由3”與此同時,支持方過往理據動輒得咎,且多訴諸連年累積的個人恩怨,實難令人接受。”這一點在這一個投票中也有,雙方是平等的。上一個投票中閣下表示反對,而這一個投票表示中立,說明[[User:Jusjih|Jusjih]]活躍度更低的影響足以抵消“操作雖偶有不周之處”造成的影響並足以傾向於支持解任,這樣才能解釋這里僅有一個在上一個投票中應該是反對的投票理由這次卻得到了中立的結果。問題是[[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以當前方針而言也還算達標,閣下也曾在其他地方表示支持維持甚至降低管理員活躍度標准,所以這里還是要考慮[[User:Jusjih|Jusjih]]的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的原因是什麼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01:54 (UTC) #:: 本來這問題算是Jusjih吃虧,但Zhxy 519在追究的過程中,也出於急切犯了不少錯誤,而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本人若以相同標準看待兩個解任投票,就不能單憑爭執本身無比複雜的過程,以為隨意支持或反對除名的理據。這是本人糾結的原因。所以目前的重點,並非所謂「活躍度更低因此不能反對解任」問題,而是他們對不再為此般俗事爭吵(亦即紛擾大局之核心)的態度到底如何?在對方(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他(Jusjih)仍藉故託辭牽拖,或是避走不予回應,那就讓我足夠憂心此後社群是否能夠回復應有安寧,包括站務工作的正常運作等,以至於可能再改票。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立場。——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4日 (六) 17:55 (UTC) #:::請舉證Zhxy 519已明確表示同意何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4日 (六) 20:41 (UTC) #:::: {{ping|Jusjih}}[[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13220100-Ericliu1912-20250608073400|請看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09:15 (UTC) #:::::那就在此回一句:“問題皆是Zhxy 519多次封禁用戶的程序,造成社群存疑,但因為日常繁忙,本人雖不承諾原諒Zhxy 519,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也就是可同意Zhxy 519按章行使刪除恢復頁面,但涉及封禁用戶的特權,有待另案商榷如何限制Zhxy 519使用之。--[[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5年6月15日 (日) 15:54 (UTC) #:::::: 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6 (UTC) ==== 意見 ==== 如開頭小字,因情況特殊,在U4C進一步指示前歡迎各位就細則討論。--[[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 :設置聯署程序還是直接進入投票程序的最大區別也就是在進入投票程序之前能否找到兩個聯署人投票支持解任。現在其實也是一個僅限支持解任的聯署人投票的階段。如果該提案在提出7日內聯署人數不足[[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方針]]規定的2人,那麼該解任案就失效,需要等待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確認該解任案是否可以跳過聯署程序以豁免此要求。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7日 (二) 03:36 (UTC) ::我已經補完了聯署。既然按照目前的規則,下一步應該是發動方與當事人之間最後一次攻防。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7日 (二) 13:11 (UTC) :::完成。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01:09 (UTC) : 順便請教一下,上面說「支持除名(含聯署)」,但又說「請勿在達到聯署門檻後投票」,那末屆時聯署票是會直接轉移為支持票呢,還是要重新投票呢?又指引所說的條件是「聯署解任案」,似乎也不等於正式投票階段當然支持,我想趁現在釐清規則也好。{{ping|Gzdavidwong|Hat600|Midleading|Shizhao}}副知當事方以外其他管理員協助解惑。——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8 (UTC) :: 註:個人在這方面沒有特別意見(畢竟算是細微程序問題),所以大家怎麼決定都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8日 (三) 12:29 (UTC) ::既然叫做「支持除名(含聯署)」,當然可以把聯署票視為支持票。如果不支持除名,為什麼還要聯署呢,請自行取消聯署。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5月28日 (三) 16:20 (UTC) ::因為細則還在討論嘛,討論完了當然按照慣例轉支持票了。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29日 (四) 01:06 (UTC) :還有沒有問題?最後的對話也已經結束,現在開始正式投票了。 [[User:Gzdavidwong|瓜皮仔]]@[[User talk:Gzdavidwong|Canton]] 2025年5月29日 (四) 13:09 (UTC) :: {{ping|Gzdavidwong}}依據指引,解任聯署至少要過七日,始能進入投票,目前為時過早。——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3 (UTC) :: 經查,此一投票於2025年5月25日 (日) 19:37 (UTC)發起,故投票期最早於2025年6月1日 (日) 19:37 (UTC)開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5月29日 (四) 13:49 (UTC) :::現在時間到了吧?--[[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6月1日 (日) 21:11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那么阁下的中文能力有多大呢?就我所知以前这个页面阁下曾公然使用日语且并未解释原因,此外姑且不谈维基百科那边的封禁史,自己警告自己这事您又如何回应呢。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6月2日 (一) 02:36 (UTC) :::: {{noping|Zhxy 519}}對。——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日 (一) 06:49 (UTC) :ASN上面的链接是「#解任投票」,希望管理员修一下。[[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13 (UTC) :: {{noping|魔琴}}不過兩個都是解任投票呀?還是擔心會有章節先後的偏差問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 但我還是先將兩者重新分開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39 (UTC) :::嗯?刚刚在[[千字文]]嘗试点链接结果来到了[[千字文#解任投票]],现在好像好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3:43 (UTC) :::: 這錯誤我也遇過,就是不會加載目標頁面,直接跳了章節而已。不過跟解任投票怎麼連結本身應該沒什麼關係。——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6日 (五) 03:45 (UTC) ==== 結果 ==== 此一解任投票當已結束。本人確認結果如下:支持除名三人、反對除名五人,另有兩人中立;依據現行「管理員的解任」指引,投票當為'''不通過'''。——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7 (UTC) : 比照此前投票,一樣公示七日。另副知{{ping|Dbeef}}委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38 (UTC) sps4mqh416hzq6ynwrlbw5y5z9bmi35 吊崖縣令 0 126124 2570513 1977760 2025-06-17T12:35:24Z 2001:250:3002:3250:0:0:0:F16 257051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吊崔縣令|author=羅隱|times=唐|from=全唐文/卷0897|notes=}} <onlyinclude>丁亥年夏(咸通八年),前晉陽崔縣令死於通政裏客舍,殍也。餘雖不識其人,且念其官不卑也,死亦命也。而竟以餓者,是必不為貪吏,為貪吏則不然。因作詞以吊曰: 南風熱兮雲蒸乾,緬饑魂兮愁鬱盤。蒞晉陽兮俸薄,魂之廉兮無剽削。餘辭以吊空,魂來親兮無西東。魂無山兮山之鬼夷叔,彼之生兮未嘗足。魂無野兮野之鬼陳仲,彼非其得兮一介不之共。魂邀留兮京師,上愉愉兮下怡怡。殘敗肉兮乞狗彘,舍此兮何之。量天地之廣大兮,吾不得而知。雞則走而鳶則飛,鳴蟬瘦而蝤蠐肥。何濁也則是,清也則非。茫昧既不可以問兮,盤礴不可得而推。怳吾懷以四顧兮,孰知夫天地之雲為。</onlyinclude> {{唐朝作品}} lznepmoleb9i1jid2lr788hl0ynx583 人參譜 0 135712 2570724 2569701 2025-06-18T02:01:26Z Lonicear 852 /* 原產 */ 257072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人參譜|author=陸烜|section=|times=清|previous=|next=|type=|from=梅谷十種書|notes=}} ==序== 昔王漁洋欲撰《人參譜》,雜鈔群籍,散見於《池北偶談》、《居易錄》、《香祖筆記》、《古夫于亭雜誌》、《分甘餘話》中,略稱完美,然其書卒不成。頃余偶得怔忡疾,醫者曰非人參不可。顧近日遼參貴逾珠琲,貧家安所得此。因感是遂遍憶舊覽,檢書幾百種,披閱手抄,稍加論列。不十日譜成而病若失,豈人參有靈,能陰相耶?於是漁洋之志,遂獲成就。其有闕略,請俟鴻通。時乾隆丙戌,重陽前一日。梅谷陸烜書。 ==釋名== 《唐韻》曰:「薓,所金切,音森。」 許慎《說文》曰:「人薓,藥草。」薓即參也。 《集韻》曰:「人薓。『薓』字或作葠、蔘。」 周伯琦《六書正偽》曰:「人薓出上黨,從艸,𣹰聲。俗用參,非。」 {{*|烜按:《御定佩文韻府》、毛西河《通韻》、邵子湘《韻略》皆云「葠」,通作「參」。}} 《神農本草》曰:「人䘖、鬼蓋皆薓。」 《急就篇》曰:「遠志、續斷、蓡、土瓜。」 陶弘景《[[名醫別錄]]》曰:「人薓,神草,又名土精,又名血參,又名人微。」 吳普《本草》曰:「人參,一名黃參。」 劉敬叔《異苑》曰:「人參,一名土精。」 《廣雅》曰:「地精,人葠也。」 侯寧極《藥譜》曰:「人參,別名皺面還丹。」 王象晉《群芳譜》曰:「人參,一名海腴。」 柳宗元書曰:「言人參者,以人形。」 李時珍《本草綱目》釋名曰:「人薓,或省作蓡,年深浸漸長成者。根如人形有神,故謂之人薓神草。薓字從𣹰,亦浸漸之義。」「𣹰」即「浸」字,後世因字文繁,遂以參星之字代之,從簡便爾。然承誤日久,亦不能變矣。惟張仲景《傷寒論》尚作「薓」字。一名人微,「微」乃「薓」字之訛。其成有階級,故曰人䘖。其草背陽向陰,故曰鬼蓋。其在五行,參色黃,屬土,而補脾胃,生陰血,故有黃參、血參之名。得地之精靈,故有土精、地精之名。 李日華《紫桃軒雜綴》曰:「人參,又名人微,微亦微漸之意。」 {{*|按:人參以地名者,曰紫團參,曰上黨參,曰遼參,曰新羅參,曰百濟參,曰高麗參;以色名者,曰黃參,曰血參,曰紫參;以功用名者,曰地精,曰土精;以其性名者,曰鬼蓋;以奇異名者,曰孩兒參、曰神草;以別名新人耳目者,曰海腴,曰皺面還丹;以品名者,曰白條,曰羊角,曰金井玉闌。其他有參之名,而不與人參為類者,則玄參、苦參、丹參、沙參,合人參,《本草》謂之五參也。又有強襲參之名者,則薺苨名杏參,知母名地參,仙茅名婆羅門參。《本草》拳參出淄州,《酉陽雜俎》阿勃參出拂林國,不可枚舉也。 ==原產== 《禮斗威儀》曰:「君乘木而王,有人參生。下有人參,上有紫氣。」 《春秋運斗樞》曰:「搖光星散而為人參。人君廢江淮山瀆之利,則搖光不明,人參不生。」 《名醫別錄》曰:「人參生上黨山谷及遼東。二月、四月、八月上旬采根,竹刀刮,暴乾,無令見風。根如人形者有神。」 戴羲《養餘月令》曰:「二月、八月上旬,採人參。」 吳氏《本草》曰:「人參或生邯鄲,三月生,葉小,銳枝,黑莖有毛。三月、九月采根。根有手足面目如人者神。」 陶弘景《藥總訣》曰:「上黨在冀州西南,今來者形長而黃,狀如防風,多潤實而甘。俗乃重百濟者,形細而堅白,氣味薄於上黨者。次用高麗者,高麗即是遼東,形大虛軟,不及百濟,並不及上黨者。其草一莖直上,四五相對,成花紫色。高麗人作《人參讚》曰:『三丫五葉,背陽向陰。欲來求我,椵樹相尋。』椵,音賈。樹似桐,甚大。陰廣則多生,采作甚有法。今近山亦有,但作之不好。」 蘇恭《唐本草》曰:「人參見用多是高麗、百濟者。潞州太行紫團山所出者,謂之紫團參。」 李珣《南海藥譜》曰:「新羅國所貢者,有手足,狀如人形。長尺餘,以杉木夾定,紅絲纏飾之。又沙州參短小,不堪用。」 韓保昇《蜀本草》曰:「今心州、遼州、澤州、箕州、平州、易州、檀州、幽州、媯州、并州,並出人參。蓋其山皆與太行連亙相接故也。」 蘇頌《圖經本草》曰:「今河東諸州及泰山皆有之。又有河北榷場及閩中來者,名新羅人參,俱不及上黨者佳。春生苗,多於深山背陰,近椵、漆下濕潤處。初生小者三四寸許,一丫五葉,四五年後生兩丫五葉,未有花莖。至十年後生三丫,年深者生四丫,各五葉,中心生一莖,俗名百尺杵。三月、四月有花,細小如粟,蕊如絲,紫白色。秋後結子,或七八枚如大豆,生青熟紅,自落。根如人形者神。泰山出者,葉幹青根白殊別。江淮間出一種土人參,苗長一二尺,葉如匙而小,與桔梗相似,相對生,生五七節。亦如桔梗而柔,味極甘美。秋生紫花,又帶青色。春秋采根,土人或用之。」 寇宗奭《本草衍義》曰:「上黨者,根頗纖長,根下垂有及一尺餘者,或十歧者,其價與銀等,稍為難得。土人得一窠,則置板上,以新綵絨飾之。」 羅願《爾雅翼》曰:「人參,說者謂新羅國所貢,有手腳,狀如人形,長尺餘。或云生邯鄲者,根有頭、足、手,面目如人。或曰生上黨者,人形皆具,能作兒啼。說益侈則益誕。大率生深山中,近椵、漆下濕潤處。椵似桐而多蔭,故人參生其下。其潞州太行山所出者,謂之紫團參。」 劉原父《公非集》曰:「人參出上黨,牡丹榮洛陽,皆遷其地而弗能為良。」 《一統志》曰:「紫團山在壺關縣東南一百六十里。昔有紫氣見山頂,團團如蓋。山出人參,名紫團參。」 :按:上黨,今山西潞安府。天文參井分野,其地最高,與天為黨,故曰上黨。居天下之脊,得日月雨露之氣獨全,故產人參為最良。紫團山即在潞安府東南壺關縣境,尤為參星所照臨者也。 宇文懋昭《金志》曰:「女真在契丹東北隅,地饒裕,土產人參。」 《高麗史》曰:「朝鮮產人參。」 鄭曉《吾學編》曰:「朝鮮產人參。」 僧延一《五臺山志》曰:「產藥二,人參、鍾乳。」 陳嘉謨《本草蒙筌》曰:「紫團參,紫色,稍扁;百濟參,白堅且圓,名白條參,俗名羊角參;遼東參,黃潤纖長,有鬚,俗名黃參,獨勝高麗參,近紫,體虛;新羅參,亞黃,味薄。肖人形者神,其類雞腿者力洪。」 《本草綱目》曰:「上黨,今潞州也。民以人參為地方害,不復采取。今所用者,皆是遼參。其高麗、百濟、新羅三國,今皆屬於朝鮮矣。其參猶來中國互市。亦可收子於十月,下種如種菜法。秋冬采者堅實,春夏采者虛軟,非地產有虛實也。遼參,連皮者黃潤,色如防風,去皮者堅,白如粉。偽者皆以沙參、薺苨、桔梗采根造作亂之。沙參體虛,無心而味淡。薺苨體虛,無心。桔梗體堅,有心而味苦。人參體實,有心而味甘,微帶苦,自有餘味,俗名金井玉闌也。其似人形者,謂之孩兒參,尤多贗偽。宋蘇頌《圖經本草》所繪潞州者,三丫五葉,真人參也。其滁州者,乃沙參之苗葉。心州、兗州者,皆薺苨之苗葉。其所曰江淮土人參者,亦薺苨也。並失之詳審。今潞州者尚不可得,則他處者尤不足信矣。近又有薄夫,以人參先浸取汁自啜,乃曬乾復售,謂之湯參,全不任用,不可不察。」 《紫桃軒雜綴》曰:「人參生上黨山谷者最良,遼東次之,高麗、百濟又次之。今人參惟產遼東東北者,世最貴重。有私販入山海關者,罪至大辟。高麗次之,每陪臣至,得於館中貿易。至上黨紫團參,竟無過而問焉者。」 栗應宏《遊紫團山記》曰:「由東峰入,屏山遮地,即為參園,已墾為田久矣。」 :按:人參實生太行山西北諸山,綿亙數千里,皆受太行餘氣故。上黨也,盛京也,高麗也,朝鮮也,新羅、百濟也,其地皆繡壤相錯,故皆產人參。乃知西北諸山無不產人參者,特以上黨為貴耳。參之貴上黨,猶朮之貴浙,橘紅之貴廣也。上黨之貴紫團,猶浙朮之貴於潛,廣橘紅之貴新會也。自紫團參所出有限,不能應天下之求,於是遼參始貴重於世。自遼參既貴,人遂不知有上黨,則不考古之過也。 傅子曰:「先王之制,九州異賦。天不生,地不生,君子不以為禮。若河內諸縣去北山絕遠,而各調出御上黨真人參者十斤,下者五斤。所調非所生,民以為患。」 《唐書·地理志》曰:「太原府土貢人參。」 宋王存《九域志》曰:「潞州上黨郡,貢人參一千斤。澤州貢人參十斤。」 《明史·食貨志》曰:「太祖洪武初,却貢人參,以勞民故也。」 《五雜俎》曰:「人參出遼東上黨者,最佳,頭面手足皆具。清河次之,高麗、新羅又次之。今生者,不可得見。其入中國者,皆繩縛蒸而夾之,故上有夾痕及麻線痕。新羅參雖大,皆數片合而成之,其力反減。擇參惟取透明如肉,及近蘆有橫紋,則不患其偽矣。」又曰:「人參在本地價不甚高,過山海關納稅,加以內監高淮檄取,動以數百斤計,故近日佳者,絕不至京師。其中上者,亦幾與白鏹同價矣。」 :{{*|按:寇宗奭所謂其價等銀者,乃上黨參也。《雜俎》所謂「與白鏹同價」者,則已為遼參矣。顧近日參價十倍黃金,一百五六十倍白金,而上黨參每斤僅值銀四五錢,乃世人非遼參不服,人情之忽近而圖遠,附貴而忘賤類如此。}} 王士禛《居易錄》曰:「新定刨參之例:刨參人,親王一百四十名,人參七十斤;世子一百二十名,人參六十斤;郡王一百名,人參五十斤;長子九十名,人參四十五斤;貝勒八十名,人參四十斤;貝子六十名,人參三十斤;鎮國公四十五名,人參二十二斤半;輔國公三十五名,人參十七斤半;護國將軍二十五名,人參十二斤半;輔國將軍二十名,人參十斤;奉國將軍十八名,人參九斤;奉恩將軍十五名,人參七斤半。淮免關稅,餘參每斤納稅六錢。其出關買參之人,淮於盛京、開原等處採買,不許於打牲之處採買云。」 《東坡集》自注曰:「正輔分人參一苗,歸種韶陽。」 《廣東新語》曰:「粵無人參,蘇長公嘗種於羅浮,與地黃、枸杞、甘菊、香薯,為羅浮五藥之圃。」 羅日褧《咸賓錄》曰:「雲南姚安府產人參。」 吳儆《邕州化外諸國土俗記》曰:「牂牁國藥有牛黃、人參、草果等。」 :按:姚安、牂牁亦與高麗為近,若韶陽、羅浮則東坡偶然戲種,恐今亦無其種也。 《范蠡計然》曰:「人參以狀類人者,善。」 《異苑》曰:「人參生上黨者佳,人形皆具,能作兒啼。昔有人掘之,始下鏵,便聞土中呻吟聲,尋音而取,果得人參。」 朱鬱儀《玄覽》曰:「人參千歲為小兒。」 《群芳譜》曰:「其有手足面目似人形者,更神效,謂之孩兒參,而假偽者尤多。」 《爾雅翼》曰:「欲試上黨真人參者,當使二人同走,一與人參含之,度走三五里許,其不含者必喘,含者氣息自如也。」 《續博物志》曰:「人參類薺苨。」 劉勰《新論》曰:「佞與賢相類,詐與信相似,辯與智相亂,愚與直相像,若薺苨之亂人參。」 :{{*|按:上黨參以形如防風,根有獅子盤頭者真,其硬紋者偽也。心不空虛,愈大愈妙。與其大而空虛,無寧小而堅實。今市肆所貨紅黨,又名熟黨,乃取江浙間土人參,去皮淨煮極熟,陰乾而成者,性下劣,不可用。遼參出寧古台者,光紅結實。船廠出者,空鬆鉛塞,並有糙有熟。今亂人參者,匪獨薺苨。西洋人參產佛蘭國西,大似白泡糙參,但煎之,其氣不香耳。珠參出閩中,形圓,其皮肉絕類遼參,若作飲片,與參無辨。其他以偽作真,做小為大,為弊滋多,用者其詳慎之。}} ==性味== 《桐君采藥錄》曰:「人銜味苦。」《雷公炮炙論》曰:「人參微苦。」 北齊徐之才《雷公藥對》曰:「茯苓、馬藺為之使,惡溲疏鹵鹹,反藜蘆。一雲畏五靈脂,惡皂莢、黑豆,動紫石英。」 《名醫別錄》曰:「人參易蛀蚛,唯納新器中密封,可經年不壞。」 唐蕭炳《四聲本草》曰:「人參頻見風日,則易蛀。惟用盛過麻油瓦罐泡淨焙幹,入華陰細辛與參相間,收之密封,可留經年。一法用淋過灶灰曬幹,罐收亦可。」 孫思邈《千金方》曰:「人參湯須用流水煮,用止水則不驗。」王充《潛夫論》曰:「治疾當得真人參,反得蘿菔。」 朱震亨《本草衍義補遺》曰:「人參入手太陰,與藜蘆相反,服參一兩,入藜蘆一錢,其功盡廢也。」 李中梓《本草通玄》曰:「凡用必去蘆淨,蘆能耗氣,又能發吐也。」{{*|按:觀此,今人以參須為補,謬矣。}} 《神農本草經》曰:「人銜,根甘微寒,無毒,補五髒,安精神,定魂魄,止驚悸,除邪氣,明目,開心益智,久服輕身延年。」 《名醫別錄》曰:「神草,微溫,療腸胃中冷,心腹鼓痛,胸脅逆滿,霍亂吐逆,調中,止消渴,通血脈,破堅積,令人不忘。」 甄權《藥性本草》曰:「主五勞七傷,虛損痰弱,止嘔噦,補五髒六腑,保中守神,消胸中痰,治肺痿及癇疾,冷氣逆上,傷寒,不下食。凡虛而多夢紛紜者,加之。」 李珣《南海藥譜》曰:「止煩躁,變酸水。」 日華子《大明序集諸家本草》曰:「消食開胃,調中治氣,殺金石藥毒。」《潔古珍珠囊》曰:人參,性溫,味甘,微苦,氣味俱薄,浮而升,陽中之陽也。或曰,陽中微陰,治肺胃陽氣不足,肺氣虛促,短氣少氣,補中緩中,瀉心、肺、脾、胃中火邪,止渴生津液。得升麻引用,補上焦之元氣,瀉肺中之火。得茯苓引用,補下焦之元氣,瀉賢中之火。得麥門冬則生脈,得幹薑則補氣。」又曰:「人參,甘溫,補肺之陽,泄肺之陰,肺受寒邪,宜此補之。肺受火邪,則反傷肺,宜以沙參代之。」 《藥象口訣》曰:「人參為藥切要,與甘草同功。」 李杲《用藥法象》曰:「人參,甘溫,能補肺中元氣,肺氣旺則四髒之氣皆旺,精自生而形自盛,肺主諸氣故也。」 張仲景曰:「病人汗後,身熱亡血,脈沉遲者;下痢身涼,脈微血虛者,並加人參。古人血脫者,益氣,蓋血不自生,須得生陽氣之藥乃生,陽生則陰長,血乃旺也。若單用補血藥,血無由而生矣。《素問》言『無陽則陰無以生,無陰則陽無以化』,故補氣須用人參。血虛者亦須用之。《本草十劑》雲『補可去弱,人參、羊肉之屬』是也。蓋人參補氣,羊肉補形。形氣者,有無之象也。得黃耆、甘草乃甘溫,除大熱,瀉陰火,補元氣。又為瘡家聖藥。」 雷斅《炮炙論》曰:「夏月少使人參,發心痃之病。」 王好古《湯液本草》曰:「潔古老人言,『以沙參代人參,取其味甘也』。然人參補五髒之陽,沙參補五髒之陰,安得無異?雖云補五髒,亦須各用本髒藥相佐使引之。」 王節齋《本草集要》曰:「凡酒色過度,損傷肺腎真陰,陰虛火動,勞嗽吐血、咳血等證,勿用之。蓋人參入手太陰,能補火。故肺受火邪者忌之。若誤服參、耆甘溫之劑,則病日增,服之過多則死,不可治。蓋甘溫助氣,氣屬陽,陽旺則陰愈消。惟宜苦甘寒之藥,生血降火。世人不識,往往服參、耆為補,而死者多矣。」 汪機《本草會編》曰:「節齋王綸之說,本於海藏王好古,但綸又過於矯激。丹溪言,虛火可補,須用參芪。又云,陰虛潮熱,喘嗽吐血,盜汗等證,四物加人參、黃蘗、知母。又云,好色之人肺腎受傷,咳嗽不愈,瓊玉膏主之。又云,肺腎虛極者,獨參膏主之。是知陰虛勞瘵之證,未嘗不用人參也。節齋私淑丹溪者也,而乃相反如此,斯言一出,印定後人眼目,凡遇前證,不問病之宜用不宜,輒舉以借口,致使良工掣肘,惟求免夫病家之怨。病家亦以此說橫之胸中,甘受苦寒,雖至上嘔下泄,去死不遠,亦不悟也。古今治勞莫過於葛可久,其獨參湯、保真湯,何嘗廢人參而不用耶?節齋之說誠未之深思也。」 李言聞《人參傳》曰:「人參生時背陽,故不喜見風日。凡生用宜㕮咀,熟用宜隔紙焙之,或醇酒潤透,㕮咀焙熟用,並忌鐵器。東垣李氏理脾胃瀉陰火,交泰丸內用人參、皂莢,是惡而不惡也。古方療月閉四物湯加人參、五靈脂,是畏而不畏也。又療痰在胸膈,以人參、藜蘆同用,而取湧越,是激其怒性也。此皆精微妙奧,非達權衡者不能知。生用氣涼,熟用氣溫。味甘補陽,微苦補陰。氣主生物,本乎天;味主成物,本乎地。氣味生成,陰陽之造化也。涼者,高秋清肅之氣,天之陰也,其性降。溫者,陽春生發之氣,天之陽也,其性升。甘者,濕土化成之味,地之陽也,其性浮。微苦者,火土相生之味,地之陰也,其性沉。人參氣味俱薄,氣之薄者,生降熟升;味之薄者,生升熟降。如土虛火旺之病,則宜生參涼薄之氣以瀉火而補土,是純用其氣也。脾虛肺怯之病,則宜熟參甘溫之味,以補土而生金,是純用其味也。東垣以相火乘脾,身熱而煩,氣高而喘,頭痛而渴,脈洪而大者,用黃蘖佐人參。孫真人治夏月熱傷元氣人汗出大泄,欲成痿厥,用生脈散以瀉熱火而救金水。君以人參之甘涼瀉火而補元氣,臣以麥門冬之苦甘寒,清金而滋水源,佐以五味子之酸溫,生腎精而收耗氣,此皆補天元之真氣,非補熱火也。白飛霞雲,人參煉膏服,回元氣於無何有之鄉,凡病後氣虛及肺虛嗽者,並宜之。若氣虛有火者,合天門冬膏對服之。孫真人云:『夏月服生脈散、腎瀝湯三劑,則百病不生。』李東垣亦言:『生脈散清暑益氣湯,乃三伏瀉火益金之聖藥。』而雷斅反謂『發心痃之病』,非矣。痃乃臍旁積氣,非心病也。人參能養正破堅積,豈有發痃之理。觀張仲景治腹中寒氣上衝,有頭足上下,痛不可觸,近嘔不能食者,用大建中湯可知矣。又海藏王好古,言人參補陽泄陰,肺寒宜用,肺熱不宜用。節齋王綸因而和之,謂參、耆能補肺火,陰虛火動,失血諸病,多服必死。二家之說皆偏矣。夫人參能補元陽,生陰血而瀉陰火,東垣李氏之說也,明矣!仲景張氏言:『亡血血虛者,並加人參。』又言:『肺寒者,去人參加幹薑,無令氣壅。』丹溪朱氏亦言:『虛火可補,參耆之屬;實火可瀉,芩連之屬。』二家不察三氏之精微,而謂人參補火,謬哉!夫火與元氣不兩立,元氣勝,則邪火退。人參既補元氣而又補邪火,是反復之小人矣,何以與甘草、苓、術謂之四君子耶?雖然,三家之言,不可盡廢也。惟其語有滯,故守之者泥而執一,遂視人參如蛇蠍,則不可也。凡人麵白、麵黃、麵青黧悴者,皆脾肺腎氣不足,可用也。麵赤、麵黑者,氣壯神強,不可用也。脈之浮而芤、濡、虛、大、遲、緩無力,沉而遲、澀、弱、細、結、代無力者,皆虛而不足,可用也。若弦、長、緊、實、滑、數有力者,皆火鬱內實,不可用也。潔古謂喘嗽勿用者,痰實氣壅之喘也。若腎虛氣短喘促者,必用也。仲景謂肺寒而咳勿用者,寒束熱邪,壅鬱在肺之咳也。若自汗、惡寒而咳者,必用也。東垣謂久病鬱熱在肺勿用者,乃火鬱於內,宜發不宜補也。若肺虛火旺,氣短自汗者,必用也。丹溪言諸痛不可驟用者,乃邪氣方銳,宜散不宜補也。若脾虛吐利,及久病胃弱,虛痛喜按者,必用也。節齋謂陰虛火旺勿用者,乃血虛火亢能食、脈弦而數,涼之則傷胃,溫之則傷肺,不受補者也。若自汗氣短,肢寒脈虛者,必用也。如此詳審,則人參之可用可不用,思過半矣。」 李中梓《醫宗必讀》曰:「人參狀類人形,功魁群草,第亦有不宜用者。世之錄其長者,遂忘其短;摘其瑕者,並棄其瑜。或當用而後時,或非宜而妄設,不蒙其利隻見其害,遂使良藥見疑於世,粗工互騰其口,良可憾也。人參能理一切虛證,氣虛者固無論矣,血虛者亦不可缺。無陽則陰無以生血,脫者補氣,自古記之。所謂肺熱還傷肺者,肺脈洪實,火氣方逆,血熱妄行,氣尚未虛,不可驟用。痧疹初發,身雖熱而斑點未形;傷寒始作,症未定而邪熱方熾,若誤投之,鮮克免者。」 《本草通玄》曰:「人參職專補氣,而肺為主氣之藏,故獨入肺經也。肺家氣旺,則心脾肝腎四藏之氣皆旺,故補益之功獨魁群草。凡人元氣虛衰,譬如令際嚴冬,黯然肅殺,必陽春布德而後萬物發生。人參氣味溫和,合天地春生之德,故能回元氣於無何有之鄉。又曰,肺家本經有火,右手獨見實脈者,不可驟用。即不得已用之,必須鹹水焙過,秋石更良。蓋咸能潤下,且參畏鹵鹹故也。若夫腎水不足,虛火上炎,乃刑金之火,正當以人參救肺,何忌之有!」 楊起《簡便方論》曰:「人參功載《本草》,人所共知。近因病者吝財薄醫,醫復算本惜費,不肯用參療病,以致輕者至重,重者至危。然有肺寒、肺熱、中滿、血虛四證,隻宜散寒,消熱,消脹,補營,不用人參,其說近是。殊不知各加人參在內,護持元氣,力助群藥,其功更捷。若曰氣無補法,則謬矣。古方治肺寒以溫肺湯;肺熱以清肺湯;中滿以分消湯;血虛以養營湯,皆有人參在焉。所謂邪之所腠,其氣必虛。又曰,養正邪自除,陽旺則生陰血,貴在配合得宜爾。庸醫每謂人參不可輕用,誠哉庸也!好生君子不可輕命薄醫,醫亦不可計利不用。書此奉勉,幸勿曰迂。」 《本草綱目》曰:「人參治男、婦一切虛證,發熱自汗,眩運頭痛,反胃吐食,痎瘧,滑瀉久痢,小便頻數、淋瀝,勞倦內傷,中風中暑,痿痹吐血,嗽血下血,血淋血崩,胎前產後諸病。」 李士材《本草征要》曰:「人參味甘,微溫無毒,入肺、脾二經。茯苓為使,惡鹵鹹,反藜蘆,畏五靈脂,去蘆用。其色黃中帶白,大而肥潤者佳。補氣安神,除邪益智,療心腹寒痛,除胸脅逆滿,止消渴,破堅積,氣壯而胃自開,氣和而食自化。」又曰:「人參多用則宣通,少用反壅滯。」 {{*|按:遼參力大而性不足,故能回元氣於頃刻,而虛人易不受補,每致凝滯作脹。黨參力小而德性醇良,故初服若平淡無功,而益元氣於不知不覺。吾子取物以德為優,故黨參自古貴焉。自世醫不知有明以前古方所用人參,皆是今之上黨參,而概以遼參代之,於是氣凝滯則邪不能出,傷寒一門不可用矣;氣凝滯則血不能降,產後一門不可用矣;氣凝滯則毒不能發,癰疽初起不敢用矣;氣凝滯則惡不能去,< 疒帶>痢方熾不敢用矣;氣凝滯則聚痰,不可施於中風;氣凝滯則助火,不可施於虛癆,遂百試而無效,且受其殃。於是遂屏人參而不用,甚或畏之如菪吻,不知上黨參故在也。乃令諸虛百疾,坐俟其死,而莫之救,是可悲也。然則遼參之可用者奚若?其人宜服十全大補湯者可用,六君子兼香燥導氣之藥可用,補中益氣生脈散可參用,若小柴胡參蘇飲,人參敗毒散等則必不可用。總之,諸方之以參為君者,專收補益之功。遼參力大,可任其以參為臣,佐使者別有配合之妙。遼參滯氣必不可用,然而虛人驟補服遼參者,或現火象,或作脹滿,或作煩悶,或作酸嘔,譬如方正之君子,性陽剛而寡合,曷若黨參之同為方正之君子,性尤和厚而可親也。是在良工神而明之,參互而用之。古人云,人參以上黨為良,古人豈欺餘哉!}} ==方療== 《本草綱目》曰:「人參膏:用人參十兩,細切,以活水二十盞浸透,入銀石器內,桑柴火緩緩煎取十盞,濾汁,再以水十盞煎取五盞,與前汁合煎成膏,瓶收,隨病作湯使。丹溪曰:『多欲之人,腎氣衰憊,咳嗽不止,用生薑、橘皮煎湯化膏服之。』」 《千金方》曰:「人參末一兩,煉成摐豬肥肪十兩,以醇酒和勻,每服二杯,日再服,服至百日,耳目聰明,骨髓充盈,肌膚潤澤,開心益智,日記千言,兼去風熱痰病。」 蘇頌曰:「張仲景治胸脾心中痞堅,留氣結胸,胸滿脅下,逆氣搶心,治中湯主之,即理中湯。人參、術、幹薑、甘草各三兩,四味以水八升,煮三升,每服一升,日三服。隨證加減。此方自晉、宋以後至唐,名醫治腹病者無不用之。或作湯,或蜜丸,或為散,皆有奇效。胡洽居士治霍亂,謂之溫中湯。陶隱居《百一方》曰:『霍亂餘藥乃或難求,而治中方、四順湯、厚樸湯,不可暫缺,常須預合自隨也。』唐石泉公王方慶曰:『數方不惟霍亂可醫,諸病皆療也。』四順湯,用人參、甘草、幹薑、附子{{*|炮}}各二兩,水六升煎二升,半分四服。」 《惠民和濟局方》曰:「四君子湯,治脾胃氣虛,不思飲食,諸病虛者以此為主。人參一錢,白術二錢,白茯苓一錢,炙甘草五分,薑三片,棗一枚,水二鍾,煎一鍾,食前溫服,隨證加減。」 陳抃《經驗方》曰:「開胃化痰,不思飲食。不拘大人小兒,人參{{*|焙}}二兩,半夏{{*|薑汁浸焙}}五錢為末,飛羅麵作糊丸,綠豆大。食後薑湯下三五十丸,日三服。《聖惠方》加陳橘皮五錢。」 又曰:「冷痢厥逆,六脈沉細,人參、大附子各一兩半,每服半兩,生薑十片,丁香十五粒,粳米一撮,水二盞,煎七分,空心溫服。」 又曰:「狗咬風傷腫痛,人參置桑柴炭上燒存性,以碗覆定,少頃為末,摻之立瘥。」 華陀《中藏經》曰:「吐血下血,因七情所感,酒色內傷,氣血妄行,口鼻俱出,心肺脈破,血如湧泉,須臾不救。用人參焙,側柏葉蒸焙,荊芥穗燒存性各五錢為末,用二錢,入飛羅麵二錢,以新汲水調如稀糊,服少頃,再啜一服,立止。」 張仲景《金匱方》曰:「食入即吐。人參半夏湯,用人參一兩,半夏一兩五錢,生薑十片,水一斗,以杓揚二百四十遍,取三升,入白蜜三合,煮一升半,分服。」 葛可久《十藥神書》曰:「虛勞吐血甚者,先以十灰散止之。其人必困倦,法當補陽生陰,獨參湯主之。好人參一兩,肥棗五枚,水二鍾,煎一鍾服。熟睡一覺,即減五六,繼服調理藥。」 吳綬《傷寒蘊要》曰:「夾陰傷寒,先因欲事,後感寒邪,陽衰陰盛,六脈沉伏,小腹絞痛,四肢逆冷,嘔吐清水,不假此藥,無以回陽。人參、幹薑{{*|炮}}各一兩,生附子一枚,破作八片,水四升半,煎一半,頓服,脈出身溫即愈。」 王璆《百一選方》曰:「凡傷寒時疫,不問陰陽老幼妊婦,誤服藥餌,困重垂死,脈沉伏不省人事,七日以後,皆可服之,百不失一,此名奪命散,又名復脈湯。人參一兩,水二鍾,緊火煎一鍾,以井水浸冷服之,少頃,鼻梁有汗出,脈復立瘥。蘇韜光侍郎,雲用此救數十人。予作清流宰,縣倅申屠行輔之子婦,患時疫三十餘日,已成壞病,令服此藥而安。」又曰:「怔忡自汗,心氣不足也。人參半兩,當歸半兩,用豶豬腰子二個,以水二碗煮至一碗半,取腰子細切,人參歸同煎至八分,空心吃腰子,以汁送下。其滓焙幹為末,以山藥末作糊丸,綠豆大,每服五十丸,食遠棗湯下,不過兩服即愈,此昆山神濟大師方也。一加乳香二錢。」 葛洪《肘後百一方》曰:「喘急欲絕,上氣鳴息者。人參末湯服方寸匕,日五六服效。」 沈存中《靈苑方》曰:「上氣喘急,嗽血吐血,脈無力者。人參末每服三錢,雞子清調之,五更初服便睡,去枕仰臥,隻一服愈。年深者再服。咯血者服盡一兩甚好。一方以烏雞子水磨千遍,自然化作水,調藥尤妙。忌醋、咸、腥、醬、麵、鮓、醉飽,將息乃佳。」 趙永庵方曰:「房後困倦。人參七錢,陳皮一錢,水一盞半煎八分,食前溫服,日再服,千金不傳。」 方賢《奇效良方》曰:「虛勞發熱。愚魯湯,用上黨人參、銀州柴胡各三錢,大棗一枚,生薑三兩,水一鍾半煎七分,食遠溫服,日再服,以愈為度。」 《朱氏集驗方》曰:「咳嗽吐血。人參、黃芪、飛羅麵各一兩,百合五錢為末,水丸梧子大,每服五十丸,食前茅根湯下。又方,用人參、乳香、辰砂等分為末,烏梅肉和丸彈子大,每白湯化下一丸,日一服。」又曰:「消渴引飲,用人參、栝樓根等分,生研為末,煉蜜丸,梧子大,每服百丸,食前麥門冬湯下,日二服,以愈為度。名玉壺丸,忌酒、麵、炙煿。」 《鄭氏家傳》曰:「消渴引飲。用人參一兩,粉草二兩,以雄豬膽汁浸,炙腦子半錢為末,蜜丸芡子大,每嚼一丸,冷水下。」 《聖濟總錄》曰:「胃寒氣滿,不能傳化,易饑不能食。人參末二錢,生附子末半錢,生薑二錢,水七合,煎二合,雞子清一枚打轉,空心服之。」又曰:「消渴引飲。用人參一兩,葛粉二兩為末,發時以燖豬湯一升,火藥三錢,蜜二兩,慢火熬至三合,狀如黑餳,以瓶收之。每夜以一匙含咽,不過三服取效也。」又曰:「霍亂吐瀉,煩躁不止。人參二兩,橘皮三兩,生薑一兩,水六升,煮三升,分三服。」又曰:「衄血不止。人參、柳枝寒食采者等分為末。每服一錢,東流水服,日三服。無柳枝,用蓮子心。」 周憲王《普濟方》曰:「脾胃虛弱,不思飲食。生薑半斤取汁,白蜜十兩,人參末四兩,銀鍋煎成膏,每米飲調服一匙。」 楊起《簡便方》曰:「胃虛惡心,或嘔吐有痰。人參一兩,水二盞,煎一盞,入竹瀝一杯,薑汁三匙,食遠溫服,以知為度。老人尤宜。」又曰:「止嗽化痰。人參末一兩,明礬二兩,以釅酣二升,熬礬成膏,人參末煉蜜和收。每以豌豆大一丸放舌下,其嗽即止,痰自消。」又曰:「一小兒七歲,聞雷即昏倒,不知人事,此氣怯也。以人參、當歸、麥門冬各二兩,五味子五錢,水一斗,煎汁五升,再以水五升煎,去滓取汁二升,合煎成膏,每服三匙,白湯化下,服盡一斤,自後聞雷自若矣。」 杜思敬《濟生拔萃方》曰:「胃寒嘔惡,不能腐熟水穀,食即嘔吐。人參、丁香、藿香各二錢半,橘皮五錢,生薑三片,水二盞,煎一盞,溫服。」 危氏《得效方》曰:「忽喘悶絕,不能語言,涎流吐逆,牙齒動搖,氣出轉大,絕而復蘇,名傷寒並熱霍亂。大黃、人參各半兩,水二盞,煎一盞,熱服可安。」又曰:「脅破腸出。急以油抹入,煎人參、枸杞汁淋之,內吃羊腎粥,十日愈。」 孟詵《食療本草》曰:「肺虛久咳。人參末二兩,鹿角膠{{*|炙研}}一兩,每服三錢,用薄荷豉湯一盞,蔥少許,入銚子煎,一二沸傾入盞內,遇咳時,溫呷三五口,甚佳。」 嚴用和《濟生方》曰:「陽虛氣喘,自汗盜汗,氣短頭暈。人參五錢,熟附子一兩,分作四帖,每帖以生薑十片,流水二盞,煎一盞,食遠溫服。」又曰:「產後秘塞出血。多以人參、麻子仁、枳殼麩炒為末,煉蜜丸梧子大,每服五十丸,米飲下。」 宋太宗《太平聖惠方》曰:「霍亂煩悶。人參五錢,桂心半錢,水二盞煎服。」又曰:「產後發喘,乃血入肺竅危症也。人參末一兩,蘇木二兩,水二碗,煮汁一碗,調參末服,神效。」又曰:「心下結氣,凡心下硬按之則無,常覺膨,多食則吐氣,引前後噫呃不除,由思慮過多,氣不以時而行則結滯,謂之結氣。人參一兩,橘皮去白四兩為末,煉蜜丸梧子大,每米飲下五六十丸。」 《經驗良選方》曰:「下痢禁口。人參、蓮肉各三錢,以井華水二盞,煎一盞,細細呷之,或加薑汁,炒黃連三錢。」 《十便良方》曰:「老人虛痢不止,不能飲食。上黨人參一兩,鹿角{{*|去皮炒,研}}五錢,為末,每服方寸匕,米湯調下,日三服。」 李絳《兵部手集》曰:「反胃嘔吐,飲食入口即吐,困弱無力垂死者。上黨人參三大兩,拍破,水一大升,煮取四合,熱服,日再兼以人參汁入粟米、雞子、白薤白煮粥與啖。李直方司勳於漢南患此兩月餘,諸方不瘥,遂與此方,當時便定。後十餘日遂入京師。絳每與名醫論此藥,難可為儔也。」 朱瑞章《衛生家寶方》曰:「霍亂嘔惡。人參二兩,水一盞半,煎汁一盞,入雞子白一枚,再煎,溫服。一加丁香。」 《經驗方》曰:「筋骨風痛。人參四兩{{*|酒浸三日,曬幹}},土茯苓一斤,山慈姑一兩,為末,煉蜜丸,梧子大,每服一百丸,食前米湯下。」 陳言《三因方》曰:「傷寒厥逆,身有微熱煩燥,六脈沉細微弱,此陰極發躁也。無憂散,用人參半兩,水一鍾,煎七分,調牛膽、南星末二錢,熱服,立蘇。」又曰:「陰虛尿血,沙淋石淋。人參焙,黃芪炙,等分為末,用紅皮大蘿蔔一枚,切作四片,以蜜二兩,將蘿蔔逐片蘸炙令幹,再炙勿令焦,以蜜盡為度。每用一片,蘸藥食之,仍以鹽湯送下,以瘥為度。」 談野翁《試效方》曰:「齒縫出血。人參、赤茯苓、麥門冬各二錢,水一鍾,煎七分,食前溫服,日再。蘇東坡得此,自謂神奇。後生小子多患此病,予累試之,累如所言。」 劉昌詩《蘆浦筆記》治喘方曰:「彭子壽侍郎一方,用新羅人參一兩為末,雞子清和為丸,如桐子大,陰幹,每服百粒,溫臘茶清下,一服立止。」 {{*|按:此方亦治消渴引飲,見《本草綱目》。}} 《丹溪纂要》曰:「虛瘧發熱。人參二錢二分,雄黃五錢,為末,端午日用粽尖搗丸,梧子大。發日侵晨,井華水吞下七丸,發前再服,忌諸般熱物,立效。一方加神曲等分。」又曰:「一人形實好飲熱酒,忽病目盲,而脈澀。此熱酒所傷,胃氣汙濁,血死其中而然。以蘇木煎湯,調人參末一錢服,次日鼻及兩掌皆紫黑,此滯血行矣。再以四物湯加蘇木、桃仁、紅花、陳皮調人參末,服數日而愈。」 《丹溪摘玄》曰:「肺熱聲啞。人參二兩,訶子一兩,為末,噙咽。」 《丹溪醫案》曰:「一婦嗜酒,胸生一疽,脈緊而澀。用酒炒人參、酒炒大黃等分,為末,薑湯服一錢,得唾汁出而愈。」 《居易錄》曰:「宗人通政使司右通政青岩焯傳一方,治男、婦氣血虧損,即喘嗽寒熱重症能治之。其方止用人參一分,真三七二分,共為末,無灰熱酒調服,二煎、三煎皆如前,日服三次,有奇效。」 《惠民和劑局方》曰:「妊娠吐水,酸心腹痛,不能飲食。人參、幹薑炮等分,為末,以生地黃汁和丸梧子大,每服五十丸,米湯下。」 楊拱《醫方摘要》曰:「產後血運。人參一兩,紫蘇半兩,以童尿、酒、水三合煎服。」 陳自明《婦人良方》曰:「產後不語。人參、石菖蒲、石蓮肉等分,每服五錢,水煎服。」 李仲南《永類鈐方》曰:「產後諸虛,發熱自汗。人參、當歸等分為末,用豬腰子一個,去膜切小片,以水三升,糯米半合、蔥白二莖煮米熟,取汁一盞入藥,煎至八分,食前溫服。」又曰:「橫生倒產。人參末、乳香末各一錢,丹砂末五分研勻,雞子白一枚,入生薑自然汁三匙,攪勻冷服,即母子俱安,神效。此施漢卿方也。」 楊士瀛《仁齋直指方》曰:「小兒驚後瞳人不正者。人參、阿膠、糯米炒成珠,各一錢,水一盞,煎七分,溫服,日再服,久乃見效。」 許學士《本事方》曰:「小兒脾風多困。人參、冬瓜仁各半兩,南星一兩,漿水煮過為末,每用一錢,水半盞煎三分,溫服。」 汪機《本草會編》曰:「蕭山魏直著《博愛心鑒》三卷,言小兒痘瘡惟有順、逆、險三證。順者為吉,不用藥。逆者為凶,不必用藥。惟險乃悔吝之象,當以藥轉危為安。宜用保元湯加減主之。此方原出東垣治慢驚土衰火旺之法,今借而治痘,以其內固營血,外護衛氣,滋助陰陽,作為膿水。其證雖異,其理則同。去白芍藥,加生薑,改名曰保元湯。炙黃耆三錢,人參二錢,炙甘草一錢,生薑一片,水煎服之。險證者:初出圓暈幹紅,少潤也;將長光澤頂陷,不起也;即出雖起慘色,不明也;漿行色灰,不榮也;漿定光潤,不消也;漿老濕潤,不斂也;結痂而胃弱,內虛也;痂落而口渴,不食也;痂後生癰腫也;癰腫潰而斂遲也。凡有諸證,並宜此湯,或加芎藭,加官桂,加糯米以助之。」 《經濟方》曰:「小兒喘咳發熱,自汗吐紅,脈虛無力者。人參、天花粉等分,每服半錢,蜜水調下,以瘥為度。」 《衛生寶鑒》曰:「小兒風癇瘛疭。用人參、蛤粉、辰砂等分為末,以猳豬心和血丸,綠豆大,每服五十丸,金銀湯下。一日二服,大有神效。」 夏子益《怪證奇疾方》曰:「有人臥則覺身外有身,一樣無別,但不語。蓋人臥則魂歸於肝,此由肝虛邪襲,魂不歸舍,病名曰離魂。用人參、龍齒、赤茯苓各一錢,水一盞煎半盞,調飛過朱砂末一錢,睡時服。一夜一服,三夜後,真者氣爽,假者即化矣。」又曰:「氣奔怪病,人忽遍身皮底混混如波浪聲,癢不可忍,抓之血出,不能解,謂之氣奔。以虎杖、人參、青鹽、細辛各一兩作一服,水煎細飲盡,便愈。」 傅滋《醫學集成》曰:「蜈蚣咬傷,嚼人參塗之。」戴原禮《證治要訣》曰:「蜂蠆螫傷,人參末傅之。」《{{!|𦡱|⿰月翟}}仙山棲志》曰:「鮮參葉,可代茗飲。」 《剪燈叢話》曰:「采人參花,陰幹為末,和香粉,令婦人傅麵百日,光華射人。」 按:古人知正本清源之義,驅邪必先固本,故立方多用人參。仲景垂一百一十三方,用人參者什七,茲皆不錄,錄其以參為君者。 ==故實== 《晉書·石勒載記》曰:「勒居武鄉北原山下,草木皆有鐵騎之象,家園中人參花葉甚茂,悉成人狀。」 《南史·隱逸傳》曰:「阮孝緒母王氏有疾,合藥須得生人參,舊傳鍾山所出。孝緒躬曆幽險,累日不逢,忽見一鹿前行,孝緒感而隨後,至一所遂滅,就視果獲此草。」 《卓異記》曰:「駱瓊采藥北山,月下見紫衣童子歌曰:『山涓涓兮樹蒙蒙,明月愁兮當夜空,煙茂密兮垂枯鬆。』遂於古鬆下,得參一本,食之而壽。」 《隋書·五行志》曰:「高祖時,上黨有人宅後每夜有人呼聲,求之不得,去宅一里所,但見人參一本,枝葉峻茂,因掘去之,其根五尺餘,具體人狀,呼聲遂絕。蓋草妖也,視不明之咎。時晉王陰有奪宗之計,諂事親要以求聲譽,譖皇太子,高祖惑之。人參不當言,有物憑之上黨,黨與也,親要之人,乃黨晉王而譖太子。高祖不悟,聽邪言,廢無辜,有罪用,因此而亂也。」 {{*|按:湯調鼎《辨物志》謂隋高祖時云云,占者謂晉王陰謀奪宗,故妖草生,非也。人參如人形者,食之得仙,根至五尺而具人狀,蓋歲久神靈之物。而上黨又人參之所出,惜時無張華其人,故其物不著耳。}} 《五雜俎》曰:「千年人參根作人形,中夜常出遊,烹而食之則仙去。相傳有女道士師弟二人,居深山中,一日其徒汲水於井畔,見一嬰兒,抱歸成一樹根。師大喜,烹之。水熟,以糧盡下山,為水阻不得還。徒饑聞甑中氣香美,食之。比師歸,已飛升矣。」 《宣室志》曰:「唐天寶中,有趙生者,其先以文學顯,兄弟四人俱以進士、明經入仕,獨生性魯鈍,雖讀書然不能分句詳義,由是年壯尚不能為郡貢。一日去家遁去,隱晉陽山,葺茅為舍。生有書百餘篇,笈而至山中,晝習夜思,不憚勞苦。厥後旬餘,有翁衣褐來造之,謂生曰:『子居深山中,讀古人書,豈有志於祿仕乎?雖然,學愈久而卒不能分句詳義,何蔽滯之甚耶?』生謝曰:『仆不敏,自度老且無用,故居深山讀書自悅,雖不能達其精微,然必欲終於誌業,不辱先人,又何及於祿仕乎!』翁曰:『吾子誌趣甚堅,老夫雖無所能,誠有補於君,幸一訪我耳。』因征其所止。翁曰:『吾段氏,家於山西大木之下。』言竟忽亡所見。生怪之,徑往山西尋其跡,果有椴樹蕃茂。生曰:『豈非段氏乎!』因持鍤發其下,得人參長尺餘,甚肖所遇翁之形。生曰:『吾聞人參能為怪者,又可愈疾。』遂瀹而食之。自是明悟,所覽書自能窮奧。後歲餘,明經及第。」 《神仙感遇傳》曰:「維陽十友者,皆家產粗豐,守分知足,慕玄知道,相約為弟兄。時海內大安,民人皆悅,遂以酒食為娛,自樂其志,始於一家,周於十室,率以為常。忽有一老叟,衣服滓敝,氣貌羸弱,似貧窶不足之士,亦著麻衣,領十人來以造其會。眾既適情,亦皆憫之,不加斥逐,醉飽自去,莫知所之。一旦言於眾曰:『餘力困之士也,幸眾人許陪坐末,不以為責。今十人置宴,皆得預之席。既周會,亦願力為一席,以答厚恩。約以他日,願得同往。』至期,十友如其言,相率以待。淩晨,貧叟果至相引,徐步詣東塘郊外,不覺為遠。草莽中,茅屋兩三間,傾側欲摧。引入其下,有丐者數輩在焉。皆是蓬發鶉衣,形狀穢陋。叟至,丐者相顧而起,牆立以俟其命。叟令埽除舍下,陳列蘧除,布以營席,相邀環坐。日已旰矣,咸有饑色,久之,各以醯鹽竹箸置於客前,逡巡數輩,共舉一巨板如案,長四五尺,設於席中,以油巴幕之。十友相顧謂必濟饑,甚以為喜。既撒油巴,氣皞皞然尚未可辨,久而視之,乃是蒸一童兒,可十數歲,已糜爛矣。耳目手足,半已墮落。叟揖讓勸勉,使眾就食。眾深嫌之,多托以飫飽,亦有忿恚逃去,都無肯食者。叟縱食餐啖,似有盈味,食之不盡,即命諸丐持去,令盡食之。因謂諸人曰:『此所食者,千歲人參也。頗甚難求,不可一遇,吾得此物,感諸公延遇之恩,聊欲相報,且食之者白日升天,身為上仙。眾既不食,其命也夫!』眾驚異悔謝不及。叟促問諸丐,令食訖即來,俄而丐者化為青童玉女,幡蓋導從,一時升天。十友刳心追求,更莫能見。」 《稽神錄》曰:「豫章逆旅梅氏,頗濟惠行旅,僧道投止,皆不求值。恒有一道士,衣服襤褸求止其家,梅厚待之。一日,謂梅曰:『吾明日當設齋,從君求新瓷碗二十事及匕箸。君亦宜來會,可於天實洞前訪陳師也。』梅翌日詣洞前,問其村人,莫知其處。偶得一小徑甚明靜,試尋之,果得一院,有青衣童應門,問之,乃陳之居也。既入,見道士衣冠華潔,延坐命具食,乃熟蒸一嬰兒。梅懼不食,良久又進一蒸犬子,梅亦不食。道士歎息,命取昨所得碗贈客,視之乃金碗也。謂梅曰:『子善人也,雖然,不得仙,千歲人參、枸杞皆不肯食,乃分也。』謝而遣之曰:『此而後不可復繼見矣。』」 《居易錄》曰:「王屋山有煙蘿子祠,祠前有洗參井,祠即煙蘆子宅址也。煙蘿子者,晉天福間人。世傳煙蘿子佃陽台宮田,苦積功行,忽一日,於山中得異參,闔家食之,拔宅上升雲。」 陶偲《清異錄》曰:「咸通後,士風尚於正旦未明,佩紫赤囊,中盛人參木香如豆樣,時時傾出嚼吞之,至日出乃止,號迎年佩。」 《夢溪筆談》曰:「王荊公病喘,藥用紫團山人參,不可得。時薛師政治河東還,適有之,贈公數兩。不受。人有勸公曰:『公之疾,非此藥不可治,疾可憂,藥不足辭。』公曰:『平生無紫團參,亦活到今日。』竟不受。」 《墨莊漫錄》曰:「元祐間,明州士人陳生,附賈舶泛海,遇風,引至一島,見有精舍,金碧明煥,榜曰『天宮之院』。堂上一老人據床而坐,神觀清{{!|𦡱|⿰月翟}}。左右環侍,白袍烏巾者約三百餘人。自言皆中原人,唐末避亂至此,不知今幾甲子也。山嶺一亭,榜曰『笑秦』。問老人為誰,曰唐相裴休也。山中生人參甚大,多如人形,生欲丐數本。老人曰:『此物鬼神所護惜,不可經涉海洋。山中金玉,任爾取之。』」 《宣和書譜》曰:「邊鸞長安人,丹青馳譽於時,常轉徙澤潞間,畫帶根五參,極工巧。」 ==詩文== 錢起《紫參歌》並序曰:「紫參,幽芳也。五葩連萼,狀飛禽羽舉,俗名之五鳥花。起故山道人蘭若,豐此藥,校書劉公詠歌之,俾餘繼作。『遠公林下滿蒼苔,春藥偏宜間石開。往往幽人尋水見,時時仙蝶隔雲來。陰陽雕刻花如鳥,對鳳連雞一何小。春風宛轉虎溪旁,紫葉紅翹翻霽光。貝葉經前無住色,蓮花會裏暫留香。蓬山才子憐幽性,白雪陽春動新詠。應知仙卉老煙霞,莫賞天桃滿蹊徑。』」 皮日休《謝人參》詩曰:「神草延年出道家,是誰披露記三丫。開時的定涵雲液,斷後還應帶石花。名士寄來消酒渴,野人煎處掇泉華。從今湯劑如相續,不用金山焙上茶。」 陸龜蒙和詩曰:「五葉初成椴樹陰,紫團峰外即雞林。名參鬼蓋須難見,材似人形不可尋。品第已聞升碧簡,攜持應合重黃金。殷勤潤取相如肺,封禪書成動帝心。」 段成式《求人參》詩曰:「少賦令才猶強作,眾醫多失不能呼。九莖仙草真難得,五葉靈根許惠無?」 周繇《以人參遺柯古》詩曰:「人形上品傳方誌,我得真英自紫團。慚非叔子空持藥,更請伯言審細看。」 韓翃《送人之潞州詩》曰:「官柳青青匹馬嘶,回風暮雨入銅鞮。佳期別在春山裏,應是人參五葉齊。」 東坡《小圃五詠·人參》一首曰:「上黨天下脊,遼東真井底。玄泉傾海腴,白露灑天醴。靈苗此孕毓,肩股或具體。移根到羅浮,越水灌清?。地殊風雨隔,臭味終祖禰。青丫綴紫萼,圓實墮紅米。窮年生意足,黃土手自啟。上藥無炮炙,齕齧盡根柢。開心定魂魄,憂恚何足灑?糜身輔吾軀,既食首重稽。」 又,《以紫團參寄王定國詩》曰:「谽谺土門口,突兀太行頂。豈惟紫團雲,實自淩倒景。剛風被草木,真氣入苕穎。舊聞人銜芝,生此羊腸嶺。纖擑虎豹鬛,蹙縮龍蛇癭。蠶頭試小嚼,龜息變方騁。矧予明真子,已造浮玉境。清宵月掛戶,半夜珠落井。灰心寧復然,汗喘久已靜。東坡猶故目,北藥致遺秉。欲持三丫根,往侑九轉鼎。為子置齒頰,豈不賢酒茗。」 宋謝翱《效孟郊體》曰:「移參窗北地,經歲日不至。悠悠荒郊雲,背植足陰氣。新雨養陳根,乃復作藥餌。天涯葵藿心,憐爾獨種參。」 又,《送上黨長詩》曰:「春雨人參長紫苗,縣庭無事坐終朝。俯看雲氣千山裏,野有新田市有謠。」 章孝標《送金可紀歸新羅詩》曰:「想把文章合夷藥,蟠桃花裏醉人參。」王建《上七泉寺上方詩》曰:「將火尋遠泉,煮參傍寒鬆。」 黃庭堅《送顧子敦赴河南詩》曰:「紫參可掘宜包貢,青鐵無多莫鑄錢。」 元好問《王學士熊嶽圖詩》曰:「洗參池水甜如蜜,玉堂仙翁發如漆。」 楊慎《藥市賦》曰:「人參三丫,來自高句驪之國。桃枝九折,出於巂昆明之陬。」 東坡《與錢世雄簡》曰:「昨夜齒中出血,如丘蚓者無數,若專是熱毒,根源不淺,即今諸藥盡卻,惟取人參、茯苓、麥冬瀹湯,渴即飲之。莊生雲『在宥天下』,未聞治天下也,三物可謂在宥矣。此而不愈則天也。」 沈懋孝《說參一首贈鶴琴高醫士》曰:「昔者,嘗聞醫之指於五台子。五台子之言曰:『醫之用,莫良乎四君。君者,養生主也。四君尤莫良乎參。參者,參元氣而為言也。《岐黃標諸正經》曰:『味甘氣平而無毒,百療弗得,弗奏功焉。』其文直甚。予怪近世諸醫之妄也,乃亟稱苦寒諸藥有奇功,而謗參為助火長病,庸工沿其說至於今,猶謂參有一旦卒然之害,此何異三至之口,謗魯國之參之殺人也。子第視諸岐黃本文,參之害有無哉?凡藥先辨氣味,子以為味甘氣平而能為害有是哉?設用弗當,夫亦若粱穀之溢飽,一食頃即止耳。安得蘊毒若烏附比乎!』餘聞而善之,未有征也。辛未春,餘患咯血,晝夜弗止者月餘,眾工咸謂血逆是熱,以四物主治,益以諸寒。病日甚,又有以苓、術治者,弗用參,亦弗效。獨鶴琴氏脈之曰:『此思慮傷脾症,宜以歸脾治,其必以參乎!宜輟諸寒以蘇元氣乃可耳。』一服血減,三服血除,百服而氣平。吾於是歎五台子之篤論而偉鶴琴之達理也。當是時,眾工咸溺於助火長病,素有參戒,議弗可決。向非鶴琴氏之斷,弗能盡參之用;而非習聞五台子之論,安能盡鶴琴之用哉!世未嘗無靈藥,亦不患無醫師,事會不參合,不可以展大用。嗟夫!功名之際不大難哉!他日病愈,過五台子,又相與論,曰:君實有曰:『吾言如人參、甘草。』蓋歎味之平,益之長,又迂其效之遲也。夫藥之偏寒偏燥者,豈無一時可喜之能,而其和平淡泊者,難以計旦夕尺寸之效。聖人品別養性之劑,終不以一時可喜之能。加諸和平淡泊之上。是故一旦緩急,可以定傾持危。終身服食,可以益元永命。彼偏枯之物,時或奔走佐使其間,亦足以效一曲之用,而第不使之專且久。此聖人所以區別群材,扶元氣於不窮也。淵乎哉!四君子之稱,吾得用世術矣。於是合前後所與論參者,書之贈鶴琴氏。鶴琴氏曰:『元氣得參以維持,參亦借元氣為用。公能嗇神卻慮,以療未病則善矣。』而鶴琴家有醫書數千卷,嘗告予欲刊定醫指,成一家言。異者者,必以五台子之說說參焉。」 {{*|按:司馬公謂「吾言如人參、甘草」,蓋取其和平淡泊,德之優也,惟上黨參為然。乃世人喜遼參力洪,用之不當,百疾叢生,於是或咎參之殺人,此真同名之參誤。聖門之參也,夫尚力而不尚德,豈特不可與治疾哉。}} {{CSS image crop |Image = Harvard_drs_54093755_耕餘小藁_v.4.pdf |bSize = 1244 |cWidth = 350 |cHeight = 600 |oTop = 400 |oLeft = 100 |Location = center |Description = 人𦺭圖 |Page = 4 }} {{PD-old}} [[Category:人參]] stj6j4p4bhnp550a9nfqenwmkoe7278 Category: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 14 140551 2570745 2569381 2025-06-18T02:15:55Z Zy26 1268 2570745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Category:中共中央通知]] 本分类收原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的文件,其他[[:Category: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不要放在此分类。 q9yivnw4z6pvrkqszfym7vds7p6clz2 中共中央紧急通知 0 167871 2570737 2105424 2025-06-18T02:11:19Z Zy26 1268 257073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中共中央紧急通知 | y=1982 |m=1 |d=11 | noauthor=中共中央 | notes= }}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党委:   中央常委看到了中纪委的一份简报,反映广东省的一些干部甚至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的极端严重的走私贩私的犯罪行为。中央常委同时考虑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一些部门的干部甚至一些负责干部,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把大量国家财产窃为己有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鉴于此,中央常委提出:对于这个严重毁坏党的威信,关系我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全党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对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占据重要职位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有的特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登报。   书记处今天上午严肃地讨论了这个问题。现在,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由两个直属党委立即分别召开各部委党组负责同志的会议,要求他们以党性保证贯彻执行中央常委的这个批示。   二、军队系统,由[[:w:杨尚昆|杨尚昆]]、[[:w:杨得志|杨得志]]、[[:w:韦国清|韦国清]]同志召开相应的会议,保证全军坚决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常委的批示。   三、派[[:w:习仲勋|习仲勋]]、[[:w:余秋里|余秋里]]、[[:w:彭冲 (中国)|彭冲]]、[[:w:王鹤寿|王鹤寿]]同志立即去广东、福建、浙江、云南等走私贩私最为严重的省,传达中央常委的批示,并采取紧急措施。   四、中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也要重视这方面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由于当前工作很多,许多领导班子没有调整好,不要在所有干部和群众中开展有关这方面的检举揭发运动,防止发生诬告和人人自危等混乱现象。要首先把那些负责干部中的现行的经济上的重大犯罪案件,认真查处;同时对近两年来某些因为处理不下去而没有严肃处理的经济上的重大犯罪案件,加以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只要认真处理十几件、几十件这样的案件,并且大张旗鼓地在干部和人民中间加以公布,人民就会兴高采烈,党风和整个社会风气就会得到很大扭转,坏人就会大大收敛。如果哪一个省、市、自治区和部门的党委优柔寡断,对干部中首先是负责干部中在经济上存在的严重问题熟视无睹,姑息养奸,中央就将考虑追究责任。   六、所有需要逮捕和严厉处置的职务较高的负责干部,一定要把他们的犯罪事实核对清楚,保证材料确实无误,并将你们的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便统一量刑,并考虑哪些特大案件需要在全国公布,对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教育。 <div align="right"> 中共中央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 </div> {{中共中央通知}} sfnlwwliu94ksn9iglw0ny0dznxv2sx 全唐诗/卷356 0 195028 2570538 1162874 2025-06-17T18:09:09Z InstantNull 25307 2570538 wikitext text/x-wiki {{傳統漢字化}} {{Textquality|100%}}{{Album header | title = [[../]] | section = 卷三百五十六 | noauthor = | previous = [[../卷355|卷三百五十五]] | next = [[../卷357|卷三百五十七]] | notes = '''劉禹錫''' }} ==更衣曲== 博山炯炯吐香雾,红烛引至更衣处。夜如何其夜漫漫,邻鸡未鸣寒雁度。 庭前雪压松桂丛,廊下点点悬纱笼。满堂醉客争笑语,嘈囋琵琶青幕中。 ==桃源行== 渔舟何招招,浮在武陵水。 拖纶掷饵信流去,误入桃源行数里。清源寻尽花绵绵,踏花觅径至洞前。 洞门苍黑烟雾生,暗行数步逢虚明。俗人毛骨惊仙子,争来致词何至此。 须臾皆破冰雪颜,笑言委曲问人间。因嗟隐身来种玉,不知人世如风烛。 筵羞石髓劝客餐,灯爇松脂留客宿。鸡声犬声遥相闻,晓色葱笼开五云。 渔人振衣起出户,满庭无路花纷纷。翻然恐失乡县处,一息不肯桃源住。 桃花满溪水似镜,尘心如垢洗不去。仙家一出寻无踪,至今流水山重重。 ==洞庭秋月行== 洞庭秋月生湖心,层波万顷如熔金。孤轮徐转光不定,游气濛濛隔寒镜。 是时白露三秋中,湖平月上天地空。岳阳楼头暮角绝,荡漾已过君山东。 山城苍苍夜寂寂,水月逶迤绕城白。荡桨巴童歌竹枝,连樯估客吹羌笛。 势高夜久阴力全,金气肃肃开星躔。浮云野马归四裔,遥望星斗当中天。 天鸡相呼曙霞出,敛影含光让朝日。日出喧喧人不闲,夜来清景非人间。 ==九华山歌== 奇峰一见惊魂魄,意想洪炉始开辟。疑是九龙夭矫欲攀天, 忽逢霹雳一声化为石,不然何至今,悠悠亿万年,气势不死如腾屳。 云含幽兮月添冷,月凝晖兮江漾影。结根不得要路津,迥秀长在无人境。 轩皇封禅登云亭,大禹会计临东溟。乘樏不来广乐绝,独与猿鸟愁青荧。 君不见敬亭之山黄索漠,兀如断岸无棱角。宣城谢守一首诗,遂使声名齐五岳。 九华山,九华山,自是造化一尤物,焉能籍甚乎人间。 ==泰娘歌== 泰娘家本阊门西,门前绿水环金堤。有时妆成好天气,走上皋桥折花戏。 风流太守韦尚书,路傍忽见停隼旟。斗量明珠鸟传意,绀幰迎入专城居。 长鬟如云衣似雾,锦茵罗荐承轻步。舞学惊鸿水榭春,歌传上客兰堂暮。 从郎西入帝城中,贵游簪组香帘栊。低鬟缓视抱明月,纤指破拨生胡风。 繁华一旦有消歇,题剑无光履声绝。洛阳旧宅生草莱,杜陵萧萧松柏哀。 妆奁虫网厚如茧,博山炉侧倾寒灰。蕲州刺史张公子,白马新到铜驼里。 自言买笑掷黄金,月堕云中从此始。安知鵩鸟座隅飞,寂寞旅魂招不归。 秦嘉镜有前时结,韩寿香销故箧衣。山城少人江水碧,断雁哀猿风雨夕。 朱弦已绝为知音,云鬓未秋私自惜。举目风烟非旧时,梦寻归路多参差。 如何将此千行泪,更洒湘江斑竹枝。 ==龙阳县歌== 县门白日无尘土,百姓县前挽鱼罟。主人引客登大堤, 小儿纵观黄犬怒。鹧鸪惊鸣绕篱落,橘柚垂芳照窗户。 沙平草绿见吏稀,寂历斜阳照县鼓。 ==墙阴歌== 白日左右浮天潢,朝晡影入东西墙。昔为儿童在阴戏, 当时意小觉日长。东邻侯家吹笙簧,随阴促促移象床。 西邻田舍乏糟糠,就影汲汲舂黄粱。因思九州四海外, 家家只占墙阴内。莫言墙阴数尺间,老却主人如等闲。 君看眼前光阴促,中心莫学太行山。 ==踏潮歌== 屯门积日无回飙,沧波不归成踏潮。轰如鞭石矻且摇, 亘空欲驾鼋鼍桥。惊湍蹙缩悍而骄,大陵高岸失岧峣。 四边无阻音响调,背负元气掀重霄。介鲸得性方逍遥, 仰鼻嘘吸扬朱翘。海人狂顾迭相招,罽衣髽首声哓哓。 征南将军登丽谯,赤旗指麾不敢嚣。翌日风回沴气消, 归涛纳纳景昭昭。乌泥白沙复满海,海色不动如青瑶。 ==白鹭儿== 白鹭儿,最高格。毛衣新成雪不敌,众禽喧呼独凝寂。 孤眠芊芊草,久立潺潺石。前山正无云,飞去入遥碧。 ==平齐行二首== 胡尘昔起蓟北门,河南地属平卢军。貂裘代马绕东岳, 峄阳孤桐削为角。地形十二虏意骄,恩泽含容历四朝。 鲁人皆解带弓箭,齐人不复闻箫韶。今朝天子圣神武, 手握玄符平九土。初哀狂童袭故事,文告不来方振怒。 去秋诏下诛东平,官军四合犹婴城。春来群乌噪且惊, 气如坏山堕其庭。牙门大将有刘生,夜半射落欃枪星。 帐中虏血流满地,门外三军舞连臂。驿骑函首过黄河, 城中无贼天气和。朝廷侍郎来慰抚,耕夫满野行人歌。知 泰山沉寇六十年,旅祭不享生愁烟。今逢圣君欲封禅, 神使阴兵来助战。妖气扫尽河水清,日观杲杲卿云见。 开元皇帝东封时,百神受职争奔驰。千钧猛簴顺流下, 洪波涵淡浮熊罴。侍臣燕公秉文笔,玉检告天无愧词。 当今睿孙承圣祖,岳神望幸河宗舞。青门大道属车尘, 共待葳蕤翠华举。 ==送裴处士应制举诗== 裴生久在风尘里,气劲言高少知己。注书曾学郑司农, 历国多于孔夫子。往年访我到连州,无穷绝境终日游。 登山雨中试蜡屐,入洞夏里披貂裘。白帝城边又相遇, 敛翼三年不飞去。忽然结束如秋蓬,自称对策明光宫。 人言策中说何事,掉头不答看飞鸿。彤庭翠松迎晓日, 凤衔金榜云间出。中贵腰鞭立倾酒,宰臣委佩观摇笔。 古称射策如弯弧,一发偶中何时无。由来草泽无忌讳, 努力满挽当亨衢。忆得当年识君处,嘉禾驿后联墙住。 垂钩钓得王餘鱼,踏芳共登苏小墓。此事今同梦想间, 相看一笑且开颜。老大希逢旧邻里,为君扶病到方山。 ==三乡驿楼伏睹玄宗望女几山诗,小臣斐然有感== 开元天子万事足,唯惜当时光景促。三乡陌上望仙山, 归作霓裳羽衣曲。仙心从此在瑶池,三清八景相追随。 天上忽乘白云去,世间空有秋风词。 ==城西行== 城西簇簇三叛族,叛者为谁蔡吴蜀。中使提刀出禁来, 九衢车马轰如雷。临刑与酒杯未覆,雠家白官先请肉。 守吏能然董卓脐,饥乌来觇桓玄目。城西人散泰阶平, 雨洗血痕春草生。 ==武昌老人说笛歌== 武昌老人七十餘,手把庾令相问书。自言少小学吹笛, 早事曹王曾赏激。往年镇戍到蕲州,楚山萧萧笛竹秋。 当时买材恣搜索,典却身上乌貂裘。古苔苍苍封老节, 石上孤生饱风雪。商声五音随指发,水中龙应行云绝。 曾将黄鹤楼上吹,一声占尽秋江月。如今老去语尤迟, 音韵高低耳不知。气力已微心尚在,时时一曲梦中吹。 ==西山兰若试茶歌== 山僧后檐茶数丛,春来映竹抽新茸。宛然为客振衣起, 自傍芳丛摘鹰觜。斯须炒成满室香,便酌砌下金沙水。 骤雨松声入鼎来,白云满碗花徘徊。悠扬喷鼻宿酲散, 清峭彻骨烦襟开。阳崖阴岭各殊气,未若竹下莓苔地。 炎帝虽尝未解煎,桐君有箓那知味。新芽连拳半未舒, 自摘至煎俄顷餘。木兰沾露香微似,瑶草临波色不如。 僧言灵味宜幽寂,采采翘英为嘉客。不辞缄封寄郡斋, 砖井铜炉损标格。何况蒙山顾渚春,白泥赤印走风尘。 欲知花乳清泠味,须是眠云跂石人。 ==聚蚊谣== 沉沉夏夜兰堂开,飞蚊伺暗声如雷。嘈然欻起初骇听, 殷殷若自南山来。喧腾鼓舞喜昏黑,昧者不分听者惑。 露花滴沥月上天,利觜迎人著不得。我躯七尺尔如芒, 我孤尔众能我伤。天生有时不可遏,为尔设幄潜匡床。 清商一来秋日晓,羞尔微形饲丹鸟。 ==百舌吟== 晓星寥落春云低,初闻百舌间关啼。花树满空迷处所, 摇动繁英坠红雨。笙簧百啭音韵多,黄鹂吞声燕无语。 东方朝日迟迟升,迎风弄景如自矜。数声不尽又飞去, 何许相逢绿杨路。绵蛮宛转似娱人,一心百舌何纷纷。 酡颜侠少停歌听,坠珥妖姬和睡闻。可怜光景何时尽, 谁能低回避鹰隼。廷尉张罗自不关,潘郎挟弹无情损。 天生羽族尔何微,舌端万变乘春晖。南方朱鸟一朝见, 索漠无言蒿下飞。 ==飞鸢操== 鸢飞杳杳青云里,鸢鸣萧萧风四起。旗尾飘扬势渐高, 箭头砉划声相似。长空悠悠霁日悬,六翮不动凝风烟。 游鹍翔雁出其下,庆云清景相回旋。忽闻饥乌一噪聚, 瞥下云中争腐鼠。腾音砺吻相喧呼,仰天大吓疑鹓雏。 畏人避犬投高处,俯啄无声犹屡顾。青鸟自爱玉山禾, 仙禽徒贵华亭露。朴樕危巢向暮时,毰毸饱腹蹲枯枝。 游童挟弹一麾肘,臆碎羽分人不悲。天生众禽各有类, 威凤文章在仁义。鹰隼仪形蝼蚁心,虽能戾天何足贵。 ==秋萤引== 汉陵秦苑遥苍苍,陈根腐叶秋萤光。夜空寥寂金气净, 千门九陌飞悠扬。纷纶晖映互明灭,金炉星喷镫花发。 露华洗濯清风吹,低昂不定招摇垂。高丽罘罳照珠网, 斜历璇题舞罗幌。曝衣楼上拂香裙,承露台前转仙掌。 槐市诸生夜读书,北窗分明辨鲁鱼。行子东山起征思, 中郎骑省悲秋气。铜雀人归自入帘,长门帐开来照泪。 谁言向晦常自明,儿童走步娇女争。天生有光非自衒, 远近低昂暗中见。撮蚊妖鸟亦夜起,翅如车轮而已矣。 ==伤秦姝行== 长安二月花满城,插花女儿弹银筝。南宫仙郎下朝晚, 曲头驻马闻新声。马蹄逶迟心荡漾,高楼已远犹频望。 此时意重千金轻,鸟传消息绀轮迎。芳筵银烛一相见, 浅笑低鬟初目成。蜀弦铮摐指如玉,皇帝弟子韦家曲。 青牛文梓赤金簧,玫瑰宝柱秋雁行。敛蛾收袂凝清光, 抽弦缓调怨且长。八鸾锵锵渡银汉,九雏威凤鸣朝阳。 曲终韵尽意不足,餘思悄绝愁空堂。从郎镇南别城阙, 楼船理曲潇湘月。冯夷蹁跹舞渌波,鲛人出听停绡梭。 北池含烟瑶草短。万松亭下清风满。秦声一曲此时闻, 岭泉呜咽南云断。来自长陵小市东,蕣华零落瘴江风。 侍儿掩泣收银甲,鹦鹉不言愁玉笼。博山炉中香自灭, 镜奁尘暗同心结。从此东山非昔游,长嗟人与弦俱绝。 ==竞渡曲== 沅江五月平堤流,邑人相将浮彩舟。灵均何年歌已矣, 哀谣振楫从此起。杨桴击节雷阗阗,乱流齐进声轰然。 蛟龙得雨鬐鬣动,螮蝀饮河形影联。刺史临流褰翠帏, 揭竿命爵分雄雌。先鸣餘勇争鼓舞,未至衔枚颜色沮。 百胜本自有前期,一飞由来无定所。风俗如狂重此时, 纵观云委江之湄。彩旂夹岸照蛟室,罗袜凌波呈水嬉。 曲终人散空愁暮,招屈亭前水东注。 ==翰林白二十二学士见寄诗一百篇,因以答贶== 吟君遗我百篇诗,使我独坐形神驰。玉琴清夜人不语, 琪树春朝风正吹。郢人斤斫无痕迹,仙人衣裳弃刀尺。 世人方内欲相寻,行尽四维无处觅。 ==忆春草(春草,乐天舞妓名)== 忆春草,处处多情洛阳道。金谷园中见日迟, 铜驼陌上迎风早。河南大君频出难,只得池塘十步看。 府门闭后满街月,几处游人草头歇。馆娃宫外姑苏台, 郁郁芊芊拨不开。无风自偃君知否,西子裙裾曾拂来。 ==乐天寄忆旧游,因作报白君以答== 报白君,别来已渡江南春。江南春色何处好, 燕子双飞故官道。春城三百七十桥,夹岸朱楼隔柳条。 丫头小儿荡画桨,长袂女郎簪翠翘。郡斋北轩卷罗幕, 碧池逶迤绕画阁。池边绿竹桃李花,花下舞筵铺彩霞。 吴娃足情言语黠,越客有酒巾冠斜。坐中皆言白太守, 不负风光向杯酒。酒酣襞笺飞逸韵,至今传在人人口。 报白君,相思空望嵩丘云。其奈钱塘苏小小, 忆君泪点石榴裙。 ==两如何诗谢裴令公赠别二首== 一言一顾重,重何如。今日陪游清洛苑,昔年别入承明庐。 一东一西别,别何如。终期大冶再熔炼,愿托扶摇翔碧虚。 ==唐侍御寄游道林岳麓二寺诗并沈中丞姚员外所和见征继作== 湘西古刹双蹲蹲,群峰朝拱如骏奔。青松步障深五里, 龙宫黯黯神为阍。高殿呀然压苍巘,俯瞰长江疑欲吞。 橘洲泛浮金实动,水郭缭绕朱楼鶱。语餘百响入天籁, 众奇引步轻翩翻。泉清石布博棋子,萝密鸟韵如簧言。 回廊架险高且曲,新径穿林明复昏。浅流忽浊山兽过, 古木半空天火痕。星使双飞出禁垣,元侯饯之游石门。 紫髯翼从红袖舞,竹风松雪香温黁。远持清琐照巫峡, 一戛惊断三声猿。灵山会中身不预,吟想峭绝愁精魂。 恨无黄金千万饼,布地买取为丘园。 ==将赴汝州,途出浚下,留辞李相公== 长安旧游四十载,鄂渚一别十四年。后来富贵已零落, 岁寒松柏犹依然。初逢贞元尚文主,云阙天池共翔舞。 相看却数六朝臣,屈指如今无四五。夷门天下之咽喉, 昔时往往生疮疣。联翩旧相来镇压,四海吐纳皆通流。 久别凡经几多事,何由说得平生意。千思万虑尽如空, 一笑一言真可贵。世间何事最殷勤,白头将相逢故人。 功成名遂会归老,请向东山为近邻。 ==平蔡州三首== 蔡州城中众心死,妖星夜落照壕水。汉家飞将下天来, 马箠一挥门洞开。贼徒崩腾望旗拜,有若群蛰惊春雷。 狂童面缚登槛车,太白夭矫垂捷书。相公从容来镇抚, 常侍郊迎负文弩。四人归业闾里间,小儿跳浪健儿舞。古 汝南晨鸡喔喔鸣,城头鼓角音和平。路傍老人忆旧事, 相与感激皆涕零。老人收泣前致辞,官军入城人不知。 忽惊元和十二载,重见天宝承平时。九衢车马浑浑流, 使臣来献淮西囚。四夷闻风失匕箸,天子受贺登高楼。 妖童擢发不足数,血污城西一抔土。南峰无火楚泽间, 夜行不锁穆陵关。策勋礼毕天下泰,猛士按剑看恒山。 ==送僧仲剬东游兼寄呈灵澈上人== 释子道成神气闲,住持曾上清凉山。晴空礼拜见真像, 金毛五髻卿云间。西游长安隶僧籍,本寺门前曲江碧。 松间白月照宝书,竹下香泉洒瑶席。前时学得经论成, 奔驰象马开禅扃。高筵谈柄一麾拂,讲下门徒如醉醒。 旧闻南方多长老,次第来入荆门道。荆州本自重弥天, 南朝塔庙犹依然。宴坐东阳枯树下,经行居止故台边。 忽忆遗民社中客,为我衡阳驻飞锡。讲罢同寻相鹤经, 闲来共蜡登山屐。一旦扬眉望沃州,自言王谢许同游。 凭将杂拟三十首,寄与江南汤慧休。 ==观棋歌送儇师西游== 长沙男子东林师,闲读艺经工弈棋。有时凝思如入定, 暗覆一局谁能知。今年访予来小桂,方袍袖中贮新势。 山人无事秋日长,白昼懵懵眠匡床。因君临局看斗智, 不觉迟景沉西墙。自从仙人遇樵子,直到开元王长史。 前身后身付餘习,百变千化无穷已。初疑磊落曙天星, 次见搏击三秋兵。雁行布陈众未晓,虎穴得子人皆惊。 行尽三湘不逢敌,终日饶人损机格。自言台阁有知音, 悠然远起西游心。商山夏木阴寂寂,好处徘徊驻飞锡。 忽思争道画平沙,独笑无言心有适。蔼蔼京城在九天, 贵游豪士足华筵。此时一行出人意,赌取声名不要钱。 ==吐绶鸟词== 越山有鸟翔寥廓,嗉中天绶光若若。越人偶见而奇之, 因名吐绶江南知。四明天姥神仙地,朱鸟星精钟异气。 赤玉雕成彪炳毛,红绡翦出玲珑翅。湖烟始开山日高, 迎风吐绶盘花绦。临波似染琅琊草,映叶疑开阿母桃。 花红草绿人间事,未若灵禽自然贵。鹤吐明珠暂报恩, 鹊衔金印空为瑞。春和秋霁野花开,玩景寻芳处处来。 翠幕雕笼非所慕,珠丸柘弹莫相猜。栖月啼烟凌缥缈, 高林先见金霞晓。三山仙路寄遥情,刷羽扬翘欲上征。 不学碧鸡依井络,愿随青鸟向层城。太液池中有黄鹄, 怜君长向高枝宿。如何一借羊角风,来听箫韶九成曲。 ==八月十五日夜桃源玩月== 尘中见月心亦闲,况是清秋仙府间。凝光悠悠寒露坠, 此时立在最高山。碧虚无云风不起,山上长松山下水。 群动翛然一顾中,天高地平千万里。少君引我升玉坛, 礼空遥请真仙官。云輧欲下星斗动,天乐一声肌骨寒。 金霞昕昕渐东上,轮欹影促犹频望。绝景良时难再并, 他年此日应惆怅。 ==送鸿举游江西== 禅客学禅兼学文,出山初似无心云。从风卷舒来何处, 缭绕巴山不得去。山州古寺好闲居,读尽龙王宫里书。 使君滩头拣石砚,白帝城边寻野蔬。忽然登高心瞥起, 又欲浮杯信流水。烟波浩淼鱼鸟情,东去三千三百里。 荆门峡断无盘涡,湘平汉阔清光多。庐山雾开见瀑布, 江西月净闻渔歌。钟陵八郡多名守,半是西方社中友。 与师相见便谈空,想得高斋狮子吼。 ==采菱行(一作采芰女)== 白马湖平秋日光,紫菱如锦彩鸳翔。荡舟游女满中央, 采菱不顾马上郎。争多逐胜纷相向,时转兰桡破轻浪。 长鬟弱袂动参差,钗影钏文浮荡漾。笑语哇咬顾晚晖, 蓼花缘岸扣舷归。归来共到市桥步,野蔓系船萍满衣。 家家竹楼临广陌,下有连樯多估客。携觞荐芰夜经过, 醉踏大堤相应歌。屈平祠下沅江水,月照寒波白烟起。 一曲南音此地闻,长安北望三千里。 ==和牛相公南溪醉歌见寄== 脱屣将相守冲谦,唯于山水独不廉。枕伊背洛得胜地, 鸣皋少室来轩檐。相形面势默指画,言下变化随顾瞻。 清池曲榭人所致,野趣幽芳天与添。有时转入潭岛间, 珍木如幄藤为帘。忽然便有江湖思,沙砾平浅草纤纤。 怪石钓出太湖底,珠树移自天台尖。崇兰迎风绿泛艳, 坼莲含露红dM襜。修廊架空远岫入,弱柳覆槛流波沾。 渚蒲抽芽剑脊动,岸荻迸笋锥头铦。携觞命侣极永日。 此会虽数心无厌。人皆置庄身不到,富贵难与逍遥兼。 唯公出处得自在,决就放旷辞炎炎。座宾尽欢恣谈谑, 愧我掉头还奋髯。能令商於多病客,亦觉自适非沉潜。 ==和浙西李大夫霜夜对月,听小童吹觱篥歌,依本韵== 海门双青暮烟歇,万顷金波涌明月。侯家小儿能觱篥, 对此清光天性发。长江凝练树无风,浏栗一声霄汉中。 涵胡画角怨边草,萧瑟清蝉吟野丛。冲融顿挫心使指, 雄吼如风转如水。思妇多情珠泪垂,仙禽欲舞双翅起。 郡人寂听衣满霜,江城月斜楼影长。才惊指下繁韵息, 已见树杪明星光。谢公高斋吟激楚,恋阙心同在羁旅。 一奏荆人白雪歌,如闻雒客扶风邬。吴门水驿按山阴, 文字殷勤寄意深。欲识阳陶能绝处,少年荣贵道伤心。 ==叹水别白二十二(一韵至七韵)== 水。至清,尽美。从一勺,至千里。利人利物, 时行时止。道性净皆然,交情淡如此。君游金谷堤上, 我在石渠署里。两心相忆似流波,潺湲日夜无穷已。 ==同留守王仆射各赋春中一物,从一韵至七== 莺。能语,多情。春将半,天欲明。始逢南陌, 复集东城。林疏时见影,花密但闻声。营中缘催短笛, 楼上来定哀筝。千门万户垂杨里,百转如簧烟景晴。 ==伤我马词== 生于碛砺善驰走,万里南来困丘阜。青菰寒菽非适口, 病闻北风犹举首。金台已平骨空朽,投之龙渊从尔友。 ==清湘词二首== 湘水流,湘水流,九疑云物至今愁。君问二妃何处所, 零陵香草雨中收。 斑竹枝,斑竹枝,泪痕点点寄相思。楚客欲闻瑶瑟怨, 潇湘深夜月明时。 ==和乐天春词,依忆江南曲拍为句== 春去也,多谢洛城人。弱柳从风疑举袂, 丛兰裛露似沾巾。独坐亦含嚬。斋 春过也,笑惜艳阳年。犹有桃花流水上, 无辞竹叶醉樽前。惟待见青天。 ==泽宫诗== 秩秩泽宫,有的维鹄。祁祁庶士,于以干禄。 彼鹄斯微,若止若翔。千里之差,起于毫芒。 我矢既直,我弓既良,依于高墉,因我不臧。 高墉伊何,维器与时。视之以心,谁谓鹄微。 ==酬令狐相公六言见寄== 已嗟别离太远,更被光阴苦催。吴苑燕辞人去, 汾川雁带书来。愁吟月落犹望,忆梦天明未回。 今日便令歌者,唱兄诗送一杯。 ==答乐天临都驿见赠== 北固山边波浪,东都城里风尘。 世事不同心事,新人何似故人。 ==再赠乐天== 一政政官轧轧,一年年老駸駸。 身外名何足算,别来诗且同吟。 ==酬杨侍郎凭见寄== 十年毛羽摧颓,一旦天书召回。 看看瓜时欲到,故侯也好归来。 t9a1waerze3o51rl42294er8chnnyrm Category:關帝 14 337493 2570507 835135 2025-06-17T12:01:56Z 2409:8A55:3960:D020:489C:56AB:F377:97E1 2570507 wikitext text/x-wiki 關於'''關聖帝君 關羽'''的經典,大多為明清作品。 [[分類:民間宗教]] [[分類:關羽]] 7utrb6i3k3ghxchzsem3qwvmp0296d1 Wikisource:写字间/topic list 4 760396 2570536 2570492 2025-06-17T17:44:56Z Cewbot 42347 [[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41個議題]]; new reply: [[:Wikisource:写字间#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of Trustees 2025 - Call for Candidates|<span 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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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Wikisource:写字间#2025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理事選舉公告及徵求提問|2025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理事選舉公告及徵求提問]]</small>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text-align: right;background-color: #fcc;" | 1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5-05-28T03:08:00.000Z" | 2025-05-28 <span style="color: blue;">11:08</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7 | [[:Wikisource:写字间#新人,想编辑条目,我需要向导和帮助|新人,想编辑条目,我需要向导和帮助]] | style="text-align: right;" | 7 | style="text-align: right;" | 3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 |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data-sort-type="isoDate" data-sort-value="2025-05-31T05:54:00.000Z" | 2025-05-31 <span style="color: blue;">13:54</span> |- | style="text-align: right;"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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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大革命”初期成立的“西纠”“联动”是中学生红卫兵组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把这两个红卫兵组织诬陷为反动组织,是别有用心的。江青在首都万人大会上叫嚣对“西纠”要毫不留情的镇压。他们捏造罪状,在八一学校炮制了所谓“联动”罪行展览,进行诬陷。1967年在陈伯达控制的《红旗》杂志发表了《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的社论,把“联动”列为反动组织。当时这两个红卫兵组织中被逮捕关押数百人,并追查他们的后台,把矛头指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同志,为他们全面篡党夺权制造条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这两个红卫兵组织的各种诬陷和迫害,在全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应彻底平反,恢复名誉。 二、对因“西纠”“联动”问题,错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审查的中学红卫兵学生,公安机关应逐人做出平反结论,过去已作了结论、但结论不当的应做改正。平反结论要征求本人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发给所在单位,以清除影响。审查期间形成的材料,按中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这两个中学红卫兵组织中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罪行的人,应按中央《关于清理“三种人”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的通知}} sep86tmvjclpfpyhnlf0gmld25t9ad6 2570771 2570770 2025-06-18T02:36:49Z Zy26 1268 257077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y=1984|edition=yes}}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 (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公安局至县团级) “文化大革命”初期,在北京市先后成立的“首都红卫兵西城纠察队(简称“西纠”和“首都中学红卫兵连合行动委员会”(简称《联动》)。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为反动组织,许多成员受到关押审查和迫害。粉碎“四人帮”后,虽经北京市公安局于1979年7月进行了恢复平反,但由于当时对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思想界限不清,以致有些人的问题至今未能妥善解决。该文件稿提出三条平反意见: 一、“文化大革命”初期成立的“西纠”“联动”是中学生红卫兵组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把这两个红卫兵组织诬陷为反动组织,是别有用心的。江青在首都万人大会上叫嚣对“西纠”要毫不留情的镇压。他们捏造罪状,在八一学校炮制了所谓“联动”罪行展览,进行诬陷。1967年在陈伯达控制的《红旗》杂志发表了《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的社论,把“联动”列为反动组织。当时这两个红卫兵组织中被逮捕关押数百人,并追查他们的后台,把矛头指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同志,为他们全面篡党夺权制造条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这两个红卫兵组织的各种诬陷和迫害,在全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应彻底平反,恢复名誉。 二、对因“西纠”“联动”问题,错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审查的中学红卫兵学生,公安机关应逐人做出平反结论,过去已作了结论、但结论不当的应做改正。平反结论要征求本人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发给所在单位,以清除影响。审查期间形成的材料,按中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这两个中学红卫兵组织中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罪行的人,应按中央《关于清理“三种人”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的通知}} [[Categoty:共青团中央的通知]] r5f0uqnmm9lxvn2kzov1p0xamem9aei 2570772 2570771 2025-06-18T02:37:05Z Zy26 1268 257077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y=1984|edition=yes}}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 (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公安局至县团级) “文化大革命”初期,在北京市先后成立的“首都红卫兵西城纠察队(简称“西纠”和“首都中学红卫兵连合行动委员会”(简称《联动》)。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为反动组织,许多成员受到关押审查和迫害。粉碎“四人帮”后,虽经北京市公安局于1979年7月进行了恢复平反,但由于当时对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思想界限不清,以致有些人的问题至今未能妥善解决。该文件稿提出三条平反意见: 一、“文化大革命”初期成立的“西纠”“联动”是中学生红卫兵组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把这两个红卫兵组织诬陷为反动组织,是别有用心的。江青在首都万人大会上叫嚣对“西纠”要毫不留情的镇压。他们捏造罪状,在八一学校炮制了所谓“联动”罪行展览,进行诬陷。1967年在陈伯达控制的《红旗》杂志发表了《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的社论,把“联动”列为反动组织。当时这两个红卫兵组织中被逮捕关押数百人,并追查他们的后台,把矛头指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同志,为他们全面篡党夺权制造条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这两个红卫兵组织的各种诬陷和迫害,在全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应彻底平反,恢复名誉。 二、对因“西纠”“联动”问题,错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审查的中学红卫兵学生,公安机关应逐人做出平反结论,过去已作了结论、但结论不当的应做改正。平反结论要征求本人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发给所在单位,以清除影响。审查期间形成的材料,按中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这两个中学红卫兵组织中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罪行的人,应按中央《关于清理“三种人”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的通知}} [[Category:共青团中央的通知]] m8rl2v4nij1m3hn7kg2x4i0vckpenph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交通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如何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的补充通知 0 878262 2570748 2489363 2025-06-18T02:18:14Z Zy26 1268 257074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交通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如何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的补充通知 |year=1966 |month=7 |day=22 |loc = 北京市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 中发〔66〕373号 |type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type2 =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type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 = 文化大革命 |notes= |edition=yes }}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党委、党组,军委总政治部: {{Indent pars| 目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正在全国范围内广阔深入地发展,形势很好。全国生产建设的形势也很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大革命的领导,乘文化大革命的东风,把生产建设更进一步促上去,做到革命和生产建设双胜利,在文化大革命的部署上,应当根据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先后缓急,有领导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已于七月二日发出《[[关于工业交通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如何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的通知]]》,现在,再作如下的补充通知: 一、这次文化大革命的重点是文教部门和党政机关。地专以上的党政机关一律要开展文化大革命。县以下的党政机关,农林水利方面的基层单位以及城市的基层组织(如公安派出所、街道居民组织等)的文化大革命,同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财政贸易方面的基层单位一样,要和四清运动结合起来,按照《[[二十三条]]》的规定,有领导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进行。 省级商业部门的各个专业公司的文化大革命,究竟是单独开展,还是结合四清进行,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 目前在工矿企业参加劳动实习的大专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的学生,可以全部调回,参加原学校的文化大革命。 二、正在开展文化大革命的党政机关,必须集中力量把文化大革命搞深搞透。同时,要指定必要的人员,组织一个班子,抓生产、抓建设、抓业务、抓科研(这些人员也要轮流参加文化大革命);要经常掌握情况,作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今年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争取超额完成,并且从现在起就抓紧明年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工作,以保证年度计划之间的衔接。 当前,要抓紧夏季粮、油的收购,丰收地区应当在坚决不购过头粮的原则下,力争多收购一些,以丰补歉。城乡都要抓紧计划用粮、节约用粮,要很好地安排农民生活,力争少销和不销;城市也要严格控制销售,反对浪费。 三、一线、二线和三线地区的基本建设单位文化大革命,应当在积极贯彻执行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的原则下,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别先后,妥善安排。一线和二线地区基本建设单位开展运动的时间,可以早一些。大小三线地区的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为了抢时间,加快建设进度,这些地区的建设单位,特别是国防尖端项目和民用骨干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运动的时间,要在保证建设任务按时完成的前提下,根据任务的紧迫程度和主管部门能否派出工作组的情况,进行安排,有的可以早一些,有的可以晚一些。中央各部派到三线地区担任指挥工作的负责干部(包括总工程师),应当坚守岗位,继续执行工作任务。个别人员必须调回参加运动,应当派相当的负责干部去顶替。 四、设计单位的文化大革命,一般应当和四清运动结合起来,分期分批地进行。正在开展文化大革命的设计单位,在搞好文化大革命的同时,必须保证完成设计任务,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按时交付设计图纸,保证设计质量。正在现场进行设计工作的人员,仍应留在原地坚持工作。对原单位有意见的,可以写大、小字报送回原单位,必要时,可以派代表回原单位,参加文化大革命。问题特别严重的人员,经过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可以调回原单位参加运动。如果被调回的人员担负着重要的设计任务,原单位要选派适当的人员去顶替他的工作。 五、科学研究单位,应当同其他文教部门一样,作为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点。但考虑到许多科学研究单位,担负着当前生产建设和国防尖端技术迫切需要解决的科研课题,必须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因此,这些单位的运动,在步骤安排上应与一般的文教部门有所不同。凡是本单位领导力量较强,或者上级部门已经派去较强工作组的,可以开展运动,如果本单位领导力量不强,而上级又派不出工作组的,可以暂不开展运动,先安排学习有关文化大革命的文件和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开展运动的单位,对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课题和中间试验项目,以及新产品、新材料的审批试制任务,必须按期完成。承担其他单位协作任务的人员,不要调动,应当继续按照原定的计划进行科研试制工作。外出的人员对本单位有意见的,可以向本单位送大、小字报,揭发问题。这些单位,某些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和非急需的科学情报工作,必要时可以推迟进行,而先进行文化大革命。 六、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群众对某些商标、图案和商品,提出许多改革意见。关于商标、图案和商品的改革问题,应当区别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出口商品,除了有明显的反动政治内容的,必须立即改变以外,目前一般不要变动;以后的改革,也要充分考虑到国外市场的需要。内销商品,应当积极地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努力争取在商品和图案方面反映社会主义的新风貌;至于商品的品种,则不要轻易取消。现在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除了商标、图案有明显的反动政治内容的以外,应当继续在市场出售。 七、暂时不进行文化大革命和四清运动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群众学习毛主席有关文化大革命的著作,学习有关文化大革命的文件和文章。开展和掀起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的高潮。同时,还可以有领导地采取适当方式,对正在开展运动的上级领导机关提意见,送大、小字报,揭发问题。这对于搞好上级领导机关的运动是很有帮助的。 八、这个补充通知发到县团级,并且可以向有关的基层党委和职工群众口头传达。在传达的时候,必须分析前一阶段文化大革命的形势,肯定运动的伟大成绩。同时,要说明,把文化大革命和四清运动结合起来,分期分批进行的必要性,使大家认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运动的领导,把文化大革命搞得更好、更彻底;把文化大革命作为动力,更好地贯彻毛主席提出的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方针,加快大、小三线建设,搞好生产。不论开展运动的单位和暂时不开展运动的单位,都要把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毛主席的书当作一切工作的最高指示,要号召广大群众,象刘英俊同志那样,努力学习最高指示,忠实执行最高指示,热情宣传最高指示,勇敢捍卫最高指示,积极参加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提高阶级觉悟,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搞好生产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做到革命同生产建设双胜利。 }} {{署名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补充通知}} g56d8hadiale21tigeaf9spcg4m87p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企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和整顿车站、列车秩序的通知 0 878265 2570751 2424665 2025-06-18T02:19:43Z Zy26 1268 257075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企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和整顿车站、列车秩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 = 中发〔66〕445号 |year = 1966 |month = 9 |day = 2 |loc = 北京市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type2 =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type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 = 文化大革命 |them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 |previous = |next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紧急通知]] |notes = |edition = yes }} 目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正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展开,形势很好。这个革命正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破“四旧”,立“四新”,大大促进全国人民的思想革命化,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大发展。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为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服务的重要部门。铁路的运输工作是在全国范围内昼夜不停地协同进行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铁路还必须保证安全地运送进行革命串连活动的广大革命师生。同时,铁路员工还要搞好本单位的文化革命,自己动手破四旧立四新。这些任务是光荣而艰巨的。为了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搞深搞透,并保证更好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做到革命和运输生产双胜利,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国铁路各单位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四清运动,有领导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进行。 二、各铁路管理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放手发动群众,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同时,必须指定必要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领导班子,切实负责管好各项运输生产工作。铁路分局和分局以下的单位,可暂缓开展文化革命运动,已经开展的单位,应当讲清道理,说服群众,暂时停止进行,集中全力保证完成繁重的运输任务。 三、铁路工厂承担着铁路运输设备的制造和维修任务,是直接保证铁路运输正常地运行的技术基地。因此,铁路工厂的文化革命运动,也应当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是生产任务很重、暂时不宜于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单位,应当说服群众,适当推迟进行。不论开展文化革命运动的单位或推迟进行的单位,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完成机车、车辆的制造和修理任务,并保证完成冬运防寒的准备工作。铁路工厂分期分批地开展文化革命运动的具体部署,由铁路部党委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商定。 四、铁路系统暂不开展无产阶级文化革命运动的单位,应当认真的组织群众,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学习有关文化革命的文件和文章。同时,还可以有领导地采取适当方式,对上级领导机关提意见、揭发问题,帮助上级领导搞好运动。 五、为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更好地完成运输任务,铁路系统各单位要在各地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帮助下,进一步整顿车站和列车上的革命秩序。在车站和列车上,不要打人,不要搜查;任何人不要对旅客进行政治审查;不要拦截列车和阻止列车的正常运行,全力保证列车按规定时刻运行。铁路职工和铁路民警,应当坚守岗位,敢于负责,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努力学习[[十六条]],积极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通知下达到铁路各基层单位,并应向职工进行传达。在传达时,要说明当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形势,铁路企业分期分批地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整顿车站、列车秩序的重要意义,并反复说明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就是对文化革命运动的最有力支持,动员铁路广大职工积极参加运动,努力做好工作,保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运输生产的双胜利。 本通知可在车站和列车上张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m2xhpqxnd4bl5cu0m6kndfafuou37yn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紧急通知 0 878268 2570729 2488806 2025-06-18T02:04:50Z Zy26 1268 257072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紧急通知 |year = 1966 |month = 10 |day = 31 |loc = 北京市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 |type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type2 =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type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mai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紧急通知 |theme = 文化大革命 |them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 |previous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企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和整顿车站、列车秩序的通知]] |next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命令]] |notes = |edition = yes }} 目前铁路运输秩序比较混乱,客货列车晚点现象严重,在车站不断发生围车、拦车、和阻止列车开行,以及乘车纠纷等事件,因而严重地影响了铁路运输秩序。为保证革命师生、旅客和国家物资的正常运输,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 一、各省、市、自治区要认真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九月五日通知]]的精神,有计划地组织革命师生来京进行革命串联,适当控制来京人数。铁路要有计划地安排革命师生的输送工作。 二、目前来京串联的革命师生十分拥挤,而天气又日渐寒冷,为了不使北京接待工作过分困难,决定从十一月一日到五日,各地来京进行串联的革命师生暂缓来京,各线铁路局停开来京学生专列五天。 三、革命师生要遵守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要按照乘车指定的区间乘车,严禁拦截和阻止列车运行。严禁强迫铁路延长列车运行区段,或改变列车运行方向。 四、在车站和列车上任何人都不准用各种借口妨碍铁路职工执行职务。革命师生要主动协助车站和列车搞好乘车秩序。 五、凡是革命师生专列都要派人民解放军随车值勤,协助维持乘车秩序,保证运输安全,并在列车上大力宣传毛泽东思想,宣传十六条。铁路职工和铁路民警要在人民解放军的帮助下,坚守岗位,勇于负责,满腔热情地为革命师生运输服务。 六、铁路部门要迅速恢复正常运输秩序,保证客货运输畅通无阻。 此通知同样适用于轮船码头。 此通知可在车站和列车上张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m3qbjl1uh6efak41kbbw0kw6ut58b42 2570744 2570729 2025-06-18T02:14:29Z Zy26 1268 257074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紧急通知 |year = 1966 |month = 10 |day = 31 |loc = 北京市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 |type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type2 =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type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mai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紧急通知 |theme = 文化大革命 |them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 |previous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企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和整顿车站、列车秩序的通知]] |next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命令]] |notes = |edition = yes }} 目前铁路运输秩序比较混乱,客货列车晚点现象严重,在车站不断发生围车、拦车、和阻止列车开行,以及乘车纠纷等事件,因而严重地影响了铁路运输秩序。为保证革命师生、旅客和国家物资的正常运输,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 一、各省、市、自治区要认真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九月五日通知]]的精神,有计划地组织革命师生来京进行革命串联,适当控制来京人数。铁路要有计划地安排革命师生的输送工作。 二、目前来京串联的革命师生十分拥挤,而天气又日渐寒冷,为了不使北京接待工作过分困难,决定从十一月一日到五日,各地来京进行串联的革命师生暂缓来京,各线铁路局停开来京学生专列五天。 三、革命师生要遵守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要按照乘车指定的区间乘车,严禁拦截和阻止列车运行。严禁强迫铁路延长列车运行区段,或改变列车运行方向。 四、在车站和列车上任何人都不准用各种借口妨碍铁路职工执行职务。革命师生要主动协助车站和列车搞好乘车秩序。 五、凡是革命师生专列都要派人民解放军随车值勤,协助维持乘车秩序,保证运输安全,并在列车上大力宣传毛泽东思想,宣传十六条。铁路职工和铁路民警要在人民解放军的帮助下,坚守岗位,勇于负责,满腔热情地为革命师生运输服务。 六、铁路部门要迅速恢复正常运输秩序,保证客货运输畅通无阻。 此通知同样适用于轮船码头。 此通知可在车站和列车上张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紧急通知}} 000vsjj1qwovia16da33szpwt7huxxo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通知 14 1004219 2570704 1761484 2025-06-18T01:46:34Z Zy26 1268 2570704 wikitext text/x-wiki {{cleanup|子分类应统一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部通知 "应重定向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部的通知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公文]]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通知]] o9vgmzkkljhl4bv327ug68m5xbp68jc Category: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14 1019143 2570731 2569380 2025-06-18T02:06:59Z Zy26 1268 2570731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Category:中共中央的通知]]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Category: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参见:[[:Category: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qlrwmvrj1z4isxtd93oamyl0bhdpvcn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0 1022303 2570695 1795928 2025-06-18T01:32:46Z Zy26 1268 257069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year=2020 |month=3 |day=11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20〕27号 |发布者=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theme2=劳动就业 |edition=yes |notes=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b> {{楷体|{{gap}}人社厅发〔}}{{楷体|2020}}{{楷体|{{gap}}〕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gap}}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要注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做好毕业、招聘、考录等相关工作,让他们顺利毕业、尽早就业”。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安全有序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创新招聘方式,尽量采用电话、视频、网络等形式组织线上报名、笔试、面试。对疫情低风险地区,可在落实卫生防疫要求、控制规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现场笔试、面试等工作。对疫情高、中风险地区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招聘的,暂不组织现场笔试、面试,以适当方式开展线上笔试、面试。 {{gap}}二、要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湖北省事业单位可以面向湖北省高校的毕业生或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 {{gap}}三、要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及早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数量和岗位条件,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应聘提供岗位信息,增加就业机会。招聘公告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上集中发布;要有针对性地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推介招聘信息,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和社会知晓度。 {{gap}}四、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工作,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gap}}五、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对今明两年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所在基层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可以直接聘用,并不再约定试用期。 {{gap}}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活动防疫指南,落实落细各项防疫措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统筹毕业和招聘工作的衔接,优化做好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聘用报到等工作,保障疫情高风险地区高校毕业生公平参加招聘的权益,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关爱落实到位。 {{right|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right|2020年3月11日}} {{gap}}(此件主动公开) {{gap}}(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k7gqzdqpa608365ct46bnl5ujoqd5we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0 1023458 2570685 1797107 2025-06-18T01:23:07Z Zy26 1268 257068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year=2019 |month=9 |day=18 |发文字号=人社部规〔2019〕1号 |发布者=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theme=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theme2=人事工作 |edition=yes |notes=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b> {{楷体|人社部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gap}}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right|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right|2019年9月18日}} {{c|<b>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b>}} {{c|<b>第一章  总则</b>}} {{gap}}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gap}}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gap}}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gap}}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gap}}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ap}}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c|<b>第二章  岗位回避</b>}} {{gap}}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gap}}(一)夫妻关系; {{gap}}(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gap}}(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gap}}(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gap}}(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gap}}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gap}}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gap}}(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gap}}(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gap}}(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gap}}(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gap}}(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gap}}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gap}}(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gap}}(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gap}}(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gap}}第九条 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gap}}第十条 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c|<b>第三章  履职回避</b>}} {{gap}}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gap}}(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gap}}(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gap}}(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gap}}(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gap}}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gap}}(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gap}}(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gap}}(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gap}}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gap}}(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gap}}(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gap}}(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gap}}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gap}}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相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办理程序一般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人事)部门、专项工作组织负责人作出。 {{c|<b>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b>}} {{gap}}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作出或者授权作出回避决定的,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 {{gap}}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gap}}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gap}}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gap}}第十八条 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gap}}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gap}}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gap}}第二十条 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c|<b>第五章  附则</b>}} {{gap}}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ap}}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gap}}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gap}}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nn06092exj0knhzgnev9phjo33sv7do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0 1026709 2570699 1800370 2025-06-18T01:38:57Z Zy26 1268 257069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year=2019 |month=1 |day=18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9〕17号 |发布者=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theme2=人事工作 |edition=yes |notes=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b><b>{{x-larger block|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b> {{楷体|人社厅发〔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gap}}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right|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right|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right|2019年1月18日}} {{gap}} {{c|<b>{{x-larger block|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b>}} {{c|{{gap}}<b>第一章  总则</b>}} {{gap}}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制定本规则。 {{gap}}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gap}}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处理。 {{gap}}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gap}}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c|<b>第二章  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组织</b>}} {{gap}}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gap}}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gap}}第五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3人。 {{gap}}申诉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受理单位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承担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受理单位研究决定,一般由受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gap}}审理组一般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审理组设组长,负责组织审理工作。 {{gap}}第六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gap}}(一)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 {{gap}}(二)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 {{gap}}(三)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gap}}(四)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gap}}(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gap}}第七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办事机构可以专门成立,也可以依托受理单位某一内设机构。 {{gap}}第八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gap}}(一)对申诉、再申诉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 {{gap}}(二)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案件工作的审理组; {{gap}}(三)办理申诉、再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等; {{gap}}(四)负责申诉公正委员会和审理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gap}}(五)办理申诉公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gap}}第九条 处理申诉案件的相关人员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gap}}第十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办事机构成员存在《[[申诉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根据回避决定权限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gap}}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申诉公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理组成员、办事机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c|<b>第三章  受理</b>}} {{gap}}第十一条 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申请,办事机构应当填写案件登记表和收件回执,对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gap}}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gap}}(一)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 {{gap}}(二)对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监察机关已受理的申诉案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gap}}(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gap}}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申诉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单位或者经授权的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gap}}第十四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办事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诉单位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并将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的组成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诉单位。 {{gap}}第十五条 被申诉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答辩书和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gap}}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gap}}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办事机构。未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gap}}上述被申诉单位提交答辩书和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申诉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方式,按照《[[申诉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gap}}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再申诉申请。 {{gap}}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应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以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终结案件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终结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 {{gap}}第十七条 因申诉人撤回申诉、再申诉导致案件终结的,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再申诉的,不予受理。 {{c|<b>第四章  审理</b>}} {{gap}}第十八条 申诉和再申诉案件中的证据包括: {{gap}}(一)申诉人的陈述和被申诉单位的意见; {{gap}}(二)书证; {{gap}}(三)物证; {{gap}}(四)视听资料; {{gap}}(五)电子数据; {{gap}}(六)证人证言; {{gap}}(七)鉴定意见; {{gap}}(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gap}}第十九条 被申诉单位对作出的原人事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 {{gap}}被申诉单位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办事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诉单位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诉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gap}}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根据需要对申诉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一般采取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gap}}第二十一条 现场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调查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现场调查笔录中由本人提供的情况进行确认后签名,调查人员应当在经上述人员确认并签名的调查笔录上签名。 {{gap}}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调查笔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根据《[[申诉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 {{gap}}申诉人有明确要求时,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被申诉单位的申辩。 {{gap}}第二十三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审议案件,应当制作审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审议笔录。 {{gap}}对于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审理组难以形成一致或者多数审理意见的,应当提请申诉公正委员会讨论。 {{gap}}第二十四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审理意见,由申诉公正委员会向受理单位提交审理报告。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后,也可以由审理组向受理单位提交审理报告。 {{gap}}第二十五条 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gap}}(一)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的基本情况; {{gap}}(二)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成员的组成; {{gap}}(三)申诉人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gap}}(四)被申诉单位的答辩理由、证据和依据; {{gap}}(五)审理情况概要; {{gap}}(六)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审理意见。 {{c|<b>第五章  决定</b>}} {{gap}}第二十六条 受理单位应当依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按照《[[申诉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gap}}第二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gap}}第二十八条 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受理单位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按照《[[申诉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并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人事处理决定的单位;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同时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单位。 {{gap}}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申诉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gap}}第二十九条 非因违反规定程序或者权限,被责令重新处理的,作出原人事处理的单位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人事处理基本相同的处理。 {{c|<b>第六章  执行和归档</b>}} {{gap}}第三十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外,对发生效力的申诉处理决定,原人事处理的单位应当自执行期满30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受理单位备案。 {{gap}}第三十一条 原人事处理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或者打击报复申诉人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gap}}第三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的申诉、再申诉案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登记表、收件回执、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答辩书、终结通知书、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审理报告、处理决定书、决定执行情况等。 {{c|<b>第七章  附则</b>}} {{gap}}第三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gap}}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gap}}<b>附件:</b> {{gap}}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登记表 {{gap}}2.收件回执 {{gap}}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gap}}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gap}}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应诉通知书 {{gap}}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答辩书 {{gap}}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终结通知书 {{gap}}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sg82s0hhx1gs0e7a26cgdkfdm7e3inm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 0 1029065 2570687 2014502 2025-06-18T01:27:07Z Zy26 1268 25706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 |year=2018 |month=9 |day=6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8〕57号 |发布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theme=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theme2=人事工作 |edition=yes |notes=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b> {{楷体|人社部发〔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gap}}《[[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发展、活动规范、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gap}}一、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gap}}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市场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要坚持学以致用,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结合起来,与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部署结合起来,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 {{gap}}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解读条文、答记者问等形式,对《[[条例]]》进行重点宣传。要主动深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让市场各主体了解权利与义务,知悉市场活动规范,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注意收集掌握舆情动态,针对社会反应及时释疑解惑,为《[[条例]]》的顺利施行营造良好氛围。 {{gap}}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培训工作,将其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专门计划,以人社系统干部特别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人员为重点,抓好集中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省(区、市)人社厅(局)分管领导、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室负责人进行培训。各省(区、市)人社厅(局)要组织好本地区的学习培训,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班,系统轮训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也要对各级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gap}}二、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gap}}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落实到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各方面工作中。一要强化政府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职责。《[[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不断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在推进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基础上,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二要进一步提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内容和范围,落实相关免费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扩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供给,确保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优化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三要大力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鼓励发展高级人才寻访等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要结合国家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积极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计划和“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诚信主题创建行动、“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做强做大。四要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发布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要求,努力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精确对接服务,分地区、分行业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进一步加强信息监测和预警工作。五要积极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要围绕国家和本地区人才发展战略需求,制定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推动各类人才进一步流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要鼓励发展高级人才寻访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 {{gap}}三、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gap}}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要继续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条例]]》将职业中介活动明确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在做好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工作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方式,减轻服务机构负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二要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条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面向社会公布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要严厉惩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三要健全完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要促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四要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领域诚信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要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向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要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开展招聘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五要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落实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活动规范。《[[条例]]》要求,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要确保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惩处。 {{gap}}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gap}}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人力资源市场工作。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落实责任,防范风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要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认真梳理本地区已经出台的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法规,及时修订、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平稳有序。 {{gap}}各地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和意见,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right|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right|2018年9月6日}} {{gap}}(此件主动公开)</onlyinclude>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s0i9vp9ehdrnb1i6a499624re8rhiap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0 1030945 2570698 1804646 2025-06-18T01:38:14Z Zy26 1268 25706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year=2018 |month=12 |day=18 |发文字号=人社部规〔2018〕4号 |发布者=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theme=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theme2=人事工作 |edition=yes |notes=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b><b>{{x-larger block|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b> {{楷体|人社部规〔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gap}}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right|{{gap}}中共中央组织部}} {{right|{{ga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right|{{gap}}2018年12月18日}} {{gap}} {{c|<b>{{x-larger block|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b>}} {{c|<b>第一章 总 则</b>}} {{gap}}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gap}}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gap}}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gap}}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gap}}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gap}}(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gap}}(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gap}}(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gap}}(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gap}}(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gap}}(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gap}}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c|<b>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b>}} {{gap}}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gap}}(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gap}}(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gap}}(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gap}}(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gap}}(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gap}}(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gap}}(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gap}}(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gap}}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gap}}(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gap}}(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gap}}(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gap}}(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gap}}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c|<b>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b>}} {{gap}}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gap}}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gap}}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gap}}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gap}}(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gap}}(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gap}}(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gap}}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gap}}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c|<b>第四章  定期奖励</b>}} {{gap}}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gap}}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gap}}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gap}}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gap}}(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gap}}(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gap}}(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gap}}(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gap}}(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c|<b>第五章  及时奖励</b>}} {{gap}}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gap}}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gap}}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gap}}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c|<b>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b>}} {{gap}}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gap}}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gap}}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gap}}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gap}}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gap}}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gap}}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gap}}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c|<b>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b>}} {{gap}}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gap}}(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gap}}(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gap}}(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gap}}(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gap}}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gap}}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gap}}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gap}}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gap}}(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gap}}(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gap}}(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gap}}(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gap}}(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gap}}(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c|<b>第八章 附 则</b>}} {{gap}}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gap}}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gap}}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gap}}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gap}}<b>附件</b>: {{gap}}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gap}}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gap}}3. 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gap}} {{gap}}</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gosbn5tkowt2v7sqhusm9dxypw5c3ac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组织广大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通知 0 1053669 2570718 2020446 2025-06-18T01:58:25Z Zy26 1268 257071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big>关于组织广大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通知</big> | year = 1996 | month = 11 | day = 12 | noauthor = | 发文字号 = | 发布者 =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type =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 type2 = 中共中央宣传部的通知 | type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通知 | theme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实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各级领导干部应深刻领会这一治国的重大意义,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这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今年以来,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和1996年——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江泽民同志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作了题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的序言,这都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高度重视。   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首先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深刻领会“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还是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等一系列重要论述。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搞好法制教育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的要求。要学习依法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等基本知识,学习与本职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以致用,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系全国普及法律知识干部统编读本,是对各级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基本教材。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全体干部中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校、干部院校应开设法制教育课程,有计划地举办骨干培训班、专题研究班,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的教学。各级党委学习中心组要安排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的学习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委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组织广大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以法制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的组织、发动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时宣传和推广好的学习经验。   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是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关于领导干部要讲政治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方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层次干部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务求实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共中央宣传部的通知]] {{PD-PRC-exempt}} jabo3t60nqa15z2w5t81mrwnr3j244f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0 1056751 2570779 2389652 2025-06-18T02:41:36Z Zy26 1268 257077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民政部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国家监察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br>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year=2021 |month=3 |day=20 |发文字号=民发〔2021〕2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通知 |typ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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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日趋清朗。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gap}}'''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gap}}'''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gap}}'''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gap}}'''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gap}}'''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gap}}'''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gap}}'''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gap}}要注意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 {{gap}}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通知要求迅速采取一系列精准有力的行动,既要抓好部门内上下协同,也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尽职尽责,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作贡献。 {{right|民政部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right|中央网信办 国家监察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 {{right|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right|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right|2021年3月20日}}</onlyinclude> {{PD-PRC-exempt}} {{PD-PRC-CPC}} 0tecwwpsf48ommyy7waffugpthgmfq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 0 1059143 2570553 2031046 2025-06-17T22:22:57Z Zy26 1268 2570553 wikitext text/x-wiki {{国务院令头|741|y=2021|m=4|d=7|令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section begin=国务院令 />{{国务院令|741|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李克强|2021年4月7日}}<section end=国务院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命令|年份=2021年}} mbzjs77ha44wcazexyb85f2tnbh4cek 2570554 2570553 2025-06-17T22:23:38Z Zy26 1268 2570554 wikitext text/x-wiki {{国务院令头|741|y=2021|m=4|d=7|令头=}} [[File: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741.png|thum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section begin=国务院令 />{{国务院令|741|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李克强|2021年4月7日}}<section end=国务院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命令|年份=2021年}} r4wsatobgyfjjoenvkit8r601zn5vqm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0 1061640 2570747 2569636 2025-06-18T02:16:37Z Zy26 1268 257074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br/>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 y = 1979 | m = 6 | d = 4 | 文号 = 中发(1979)43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type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notes = http://web.archive.org/web/20210610073254/http://temp.pkulaw.cn:8117/chl/30781.html }}   粉碎“四人帮”以来,全国安定团结,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国民经济严重比例失调的状况还没有改变过来,各方面欠帐很多,我们在经济上还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特别是劳动就业问题,是一个很突出的矛盾,需要审慎地妥善地处理。当前,有不少人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这些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情况错综复杂,数量很大,牵涉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必须慎重对待。前一段,有的部门、有的地方,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不够慎重,有些话讲得不够妥当,有些人借机闹事,影响安定团结,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这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处理这些问题,要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对于那些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继续抓紧解决。对于那些应该解决,但由于目前国家经济困难而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于那些不合理的要求,要坚持原则,讲清道理,不予解决。落实党的政策,解决文化大革命以前遗留下来的问题,要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经济问题原则上不作清退。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凡涉及城乡集体所有制人员的经济问题,则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给予处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的职工要求复工的问题。应当指出,当时中央决定调整国民经济、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是正确的。如果没有那次的调整,就不可能渡过当时的严重困难,也不会出现一九六五年、一九六六年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当时,大批职工响应党的号召,到农村安家落户,他们顾全大局,分担了国家的困难,对支援农业生产,争取国民经济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一九六六年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66〕91号文件]]中规定,“对于有些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一般的不再收回”。这个规定,应继续执行。目前国家经济上有困难,这部分人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仍不能解决,要进一步向他们做好说服解释工作,鼓励他们安心现在的生产、工作岗位,为发展农业作出新的贡献。对于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生活上困难的,应当继续执行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发出的[[(65)国内字22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救济。   二、关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要求回城安排的问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毛主席、党中央的号召。广大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受了锻炼,增长了才干,在开发建设边疆、支援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在保卫祖国边疆的斗争中立下了功劳。我国有广大山区、草原和边疆需要建设,有大量荒地需要开垦,要继续鼓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树立务农光荣、建设边疆光荣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知青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1978〕74号文件]],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搞好统筹安排。按规定属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应继续动员上山下乡。要教育已下乡的知识青年安心农业生产,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在劳动、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坚决刹住“回城风”,对于自行返城长期不归的,要动员他们尽快回去;已经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要求重新安排工作,是不对的,要教育他们安心工作;不符合政策规定,未经安置地区和动员地区联系同意,单方面办理手续,从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回城的,要动员他们返回原单位,原单位要欢迎他们回去,不得歧视,并报销返回的路费。   三、关于“社来社去”的大学和中专毕业生,要求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1978〕143号文件]]中,关于“坚持‘社来社去’的原则,而不能改为国家统一分配”的规定。对这部分人,国家不能包下来,也包不了,要向他们说明情况,动员他们回乡积极参加支援农业生产,为迅速发展农业作出贡献。   四、一九六九年前后,各地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影响下,或者在战备疏散中,将许多城镇居民迁往农村。现在他们要求返回城镇,原则上不能解决,要做好工作。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必要的救济。   五、文化大革命初期,许多城市将一些人戴上所谓“黑五类”的帽子,下放农村。这部分人要求落实政策,返回城市。对这些人的问题,确实搞错了的,政治上要给予改正。原则上不能回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也可给予必要的救济。   六、关于右派分子改正后要求回城工作的问题。[[中央〔1978〕55号文件]]规定,错划右派批准改正后,“由改正的单位负责分配适当的工作”。据反映,许多人根据这条规定要求回原单位或回城工作,困难很大,无法解决。现补充规定如下:被批准改正的人,除改正单位工作上确有需要并且经所在地区同意,可回改正单位安排工作外,对于能工作而未安排工作的或现在有工作而安排不当的,一般都应由改正单位商同本人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在现所在地区分配或调整适当工作。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   七、关于在历次运动中下放到农村的人员,其随同下放的子女,要求享受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待遇的问题。现在城镇大量知识青年安排尚有困难,他们的要求无法解决,应做好解释工作。   八、关于从沿海地区调去大三线的职工,要求解决同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这些同志对三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有功劳的。对于他们的要求,应当同情,理应解决。对于分居家属为城市户口的,可通过调动或迁移,逐步把家属迁到三线地区;分居家属为农村户口的,由于国家经济上暂时还有困难,近期难以全部解决。希望三线地区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努力创造条件,比如搞农林牧副渔业基地等,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逐步加以解决。   九、关于有些临时工要求转为正式工的问题。对于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要认真按合同办事。合同期满,如果有需要,应当续订合同;不需要的,应当及时辞退。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不能转为正式工。   目前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计划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要坚决压缩下来,并做好工作,把这部分人动员回农村,坚决改变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而城镇又有大量人员待业的不合理现象。今后不经国家劳动局批准,不准招收农民进城做工。   十、为了安排城镇待业人员,要努力广开就业门路。各地要多办些集体所有制的农林牧副渔业、手工业、商业服务网点、劳动服务公司、城市公用事业,等等,请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物资总局商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筹措资金和必要的物资,予以大力支持。   另外,今年要在知识青年多的大城市和插队知识青年集中的地区,扩大招兵名额。   十一、其他类似问题,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处理。过去中央、国务院所发的有关文件,以及各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过去已经处理了的问题,一般不再变动。   十二、本通知发到县团级,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和工作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适当方法,分别向有关干部和群众宣传同他们有关的规定。各地在执行这个通知的时候,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分别不同问题,拟定具体办法,一一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不要上交。要把工作做得周到一些,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绝不可简单地匆忙地一下就把这个通知全部捅到社会上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波动和新的问题。   为了妥善处理过去遗留的问题,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要把党的政策,国家的困难和有关情况,反复向群众讲清楚。要注意讲究领导艺术和工作方法。处理问题,既要坚持原则和政策,不能随便开口子,又要耐心细致,切忌简单生硬。过去,广大农村党组织、贫下中农和社员群众,在安置和做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迁往农村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中央希望各级党政机关、广大干部和群众,认清形势,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纠正错误,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团结起来向前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广大群众,鼓足干劲,大干社会主义,为胜利完成国民经济的调整任务,加快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kpem6tba50qp7ymrl07474hl5lsazju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通知 0 1080516 2570754 2060836 2025-06-18T02:21:41Z Zy26 1268 257075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r>《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中办发〔2002〕7号 | year = 2002 | month = 2 | day = 10 | type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 typ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划 | theme =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9972.html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部大开发,人才是关键。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既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也是西部大开发的基本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重要性。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才开发问题摆上重要日程,作为经常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东部和中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搞好人才开发工作,以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署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2月10日}} {{c|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构想,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全面振兴和共同繁荣的战略举措。西部大开发,人才是关键。今后10年,能否在西部地区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直接关系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把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科技教育事业长足发展,为人才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人才总量逐步增加,党政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积聚了一大批各类人才;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才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五”、“二五”计划和“三线建设”时期,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加强国防建设,党和国家向西部地区输送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他们既为西部地区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培养了一大批人才。但是,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任务出发,要实现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相对落后面貌,把西部地区建成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人民富裕的新西部的宏伟目标,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文化和科技教育比较薄弱,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不够雄厚,西部地区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比全国平均高3.5个百分点。人才队伍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分布不合理,高层次优秀人才紧缺,西部地区各类专业人才仅占全国总量的20.4%,且大多分布在中心城市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占13.6%,两院院士仅占8.3%;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仅占15.4%和8.8%,只有东部地区所占比例的一半多一点。自然、物质条件相对较差,人才资源配置机制尚不健全,留住和充分利用人才的政策一半亟待完善,人才流失严重,人才作用发挥不充分。领导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专业构成、思想观念、开拓创新能力等,不太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要求。以上情况表明,加快西部地区的人才开发,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一、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根据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人才开发战略的要求,以观念更新为先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以人才机制和人才环境建设为重点,以培养、吸引和使用好人才为主线,最大限度地开发西部地区人才资源,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开发,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人才观;努力营造留住人才和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环境和条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现有人才素质;运用政策和开发项目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并为他们发挥才智提供条件和舞台,使他们在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能。   2.坚持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在抓好领导人才、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要把培养和造就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并经过实施考验的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作为人才开发战略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培养和造就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创新能力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3.坚持人才开发与西部开发的主要任务协调进行。根据西部开发的任务和进程,确定人才开发的重点和措施,把人才开发与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西部开发的人才需要。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要坚持有发掘西部地区现有人才的潜力与有计划为西部地区选派干部并发挥人才市场作用相结合,提高人才素质与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相结合。   4.坚持优先发展科技教育。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老工业基地、军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现有科研力量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并在实践中注重培养高水平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建立起适应西部开发需要的、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   5.坚持人才开发机制创新。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市场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教育体制和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和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   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和紧迫任务,既要规划长远,又要制定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步骤,把握全局,重点推进,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下目标:   --地区间人才资源布局不合理的现象得到改变,人才总量基本满足需要,专业技术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的数量有较大增加,人才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基本形成数量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到2005年,在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其他各项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机制和环境;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的人才市场体系在人才资源市场配置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各类人才的待遇得到切实改善并有较大幅度提高。到“十五”计划末期,各类人才实际收入和社会保障达到中部地区平均水平;到201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科技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不断加强。到“十五”计划末期,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力争降低到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力争上升到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西部地区各级领导人才队伍建设。领导人才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西部地区各级领导人才队伍建设抓紧抓好。   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围绕不断提高推进现代化建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领导能力,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增强全局意识,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坚持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服务;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创新能力。   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在切实加强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建设的同时,通过培训、干部交流和轮岗等措施,配强市(地)、县(市)两级党政一把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还要根据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和领导班子专业知识构成情况,注意选拔、引进有开拓创新精神又具有经济管理、外经贸、旅游开发、信息管理、金融、法律、科技、环保、民族和宗教等方面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领导人才。要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1998-200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1998]16号)精神,及时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后备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活力,使各级领导班子袋子有充足的后备人选。继续做好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不断改善干部队伍结构。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选拔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少数民族干部。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和党校、行政学院、其他干部培训机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培训的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做好为西部地区特别是西藏、新疆选派干部的工作。根据西部大开发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做好西部地区领导人才的选调工作。继续做好为西部地区的市(地)、县(市)领导班子选派科技副职的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科技扶贫方面的优势。中央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在西部地区的双重管理机构或单位,凡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骨干不足的,要通过交流或选派进行调整和补充。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在新疆造就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干部队伍的指示,总结和运用以往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援藏、援疆干部工作的新路子,确保西藏、新疆的社会发展和稳定。   (二)稳定和发展当地人才队伍。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首先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稳定和发展当地人才队伍。   认真落实党的人才政策。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和人才政策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观念。今后10年,每年检查一次本地区、本单位知识分子政策和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唯才是举、唯才是用的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当地人才的作用。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摸清本地区各类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的数量、分布、结构、发挥作用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改进措施并经常督促检查。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对用非所长的人员进行调整,改变人才积压、人才浪费的状况;努力为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中高级人才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认真执行保护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实施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   大力充实人才队伍。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充实人才队伍;要把本地区自学成才和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有一技之长的乡村技术人才、企业技术能手纳入人才管理范围;要鼓励和引导在外地工作的各类人才特别是经营管理人才回家乡创业、施展才华。   加快人才培养。继续组织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和西部地区千名学科带头人工程。到2005年,在西部地区建立5个人才开发培训基地;到2010年建立10个人才开发培训基地。   西部地区要加强人才资源开发的前瞻性研究,针对人才开发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在加强基础教育的同时,根据西部开发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足够的技能型人才;加强高等学校建设,扩大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办学水平,为西部开发培养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和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中培养高级专业人才。   (三)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稳定和用好当地人才的基础上,根据西部地区人才队伍的现状和西部大开发的总体部署,加大从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引进人才特别是急需优秀人才的力度。   依托西部大中城市、优势产业和重大建设项目吸引人才。西部大中城市的党委、政府要把吸引各类人才作为兴市、强市的关键措施来抓。要编制人才开发规划,制定具体措施;要采取多种途径,做好本地自然资源、人文环境、产业构成和发展前景、人才政策、人才服务等方面的推介工作,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西部大开发;要依托西部地区的航天航空、能源交通、化工、冶金、特色经济、旅游等优势产业和退耕还林还草、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使各类人才在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智。   在科技教育对口支援和合作中引导人才向西部流动。大力推进东部、中部与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尽快建立起专门人才在国家重大项目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和支柱产业发展中的“双向参与”机制。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对口支援与合作、选派交流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的机会,采取信任关心、放手使用、加强感情联系等方法,积极引导人才为西部大开发作贡献;鼓励并支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在西部办分校、分所、产业化基地或研究与发展中心。   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会同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共同研究对外开放科技计划,进一步落实外籍高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及投资者入出境和居留的规定。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努力营造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环境和条件;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及重要研究课题;鼓励国际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建立研究与开发中心,鼓励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科研机构。   促进东西部地区人才住处共享。人事部要建立国家高级专家住处库。为西部地区提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留学回国专家、海外留学人员和博士后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及有关项目的信息服务。根据西部地区人才需求,人事部与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组织离退休专家参与西部开发与建设。   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吸引外地和鼓励当地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专业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作为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制定政策,鼓励他们参与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攻关、技术承包等。企事业单位要按合同兑现报酬并在生活上予以关心、照顾。   (四)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素质,是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重要内容,必须动员各方面力量,下大气力抓出成效。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为西部地区干部开设的各类培训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支持、帮助西部地区搞好干部培训工作,东部地区也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合作,继续支持为西部地区对口培训公务员的工作。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干部培训工作力度,国家继续在政策、培训经费上给予倾斜。   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在培训基地建设、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在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基地建设、东西合作、组织管理、政策保障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支持。   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国家经贸委和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及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的要求,继续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和企业自主培训;在安排国际交流、培训、展览和技术合作等方面,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创业能力。   三、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措施   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发挥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队伍和人才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深化改革、扩大交流、强化培训等措施,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健全后备干部制度,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力度,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和任前公示制,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以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和监督机制为重点,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体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内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直接聘任(委任)的方式,多渠道选拔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打破地域、所有制界限,广纳人才,组建强有力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选配经营管理骨干。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用人机制,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不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托等多种任用形式,积极探索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二)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   扩大选派或交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干部到西部地区工作的规模。2002年到2010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每3年选派700名左右优秀局处级干部或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骨干到西部地区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西藏另有安排)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挂职或帮助工作(共2100名),其中一部分优秀年轻干部要进入地、县级领导班子。对工作期满后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工作的,要支持和鼓励,其中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提拔使用。此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   援藏干部的选派,继续坚持“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原则;今后10年内,每3年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选派800名左右干部进藏工作(共2400名)。援疆干部的选派持“突出重点、对口支援、按需选派、定期轮换”的原则;今后10年内,每3年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选派800名左右干部进疆工作(共2400名)。此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   从2002年到2010年,按照国家确定的对口扶贫关系,东部地区省、直辖市每3年选派1000名(共3000名)优秀厅(局)、县(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挂职和帮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会同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做好西部地区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从2002年到2010年,西部地区每年选派1000名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2010年为西部地区培养9000-10000名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经营管理人才。   扩大从军队转业干部和优秀复员战士中选留人才的数量。转业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的干部一般应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级别相当的领导职务,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工作和入学,住房予以保障;对自愿转业到西部地区工作、德才表现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提职安排。西部地区每年可根据基层组织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选留优秀复员战士的数量,由民政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到西部地区工作,原籍为东、中部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提倡和引导在外地大中专学校毕业的西部地区学校返回家乡参加开发建设。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拟定。   从2002年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机关干部,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1-2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制定并与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训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抓好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制定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规划,抓好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十五”期间,要对西部地区本系统市(地)级以上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培训,着力进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教育,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识,提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开展工作的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西部地区市(地)、县(市)分管领导和本系统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对西部地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负责人的培训,要在中央组织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国务院专业特点较强的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西部地区对本系统的科技骨干或业务骨干进行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精神加强在西部地区的下属单位的领导骨干、业务骨干的培训。   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办好少数民族地厅级领导干部研修班,5年培训少数民族地厅级干部500人次;针对西部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配合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现代培训方法,开展国际合作的专题研究培训项目,5年培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300人次。中央统战部要加强西部地区党外干部特别是地厅级党外后备干部培训,5年培训300人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选派境培训人员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管理干部和技术骨干。   人事部要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培训讲师团,深入西部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指导东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口培训;继续抓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的特殊培训养工作;继续办好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示范性高级研修班;运用远程教育手段,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相对发达地区要大力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东部地区相对发达的省、直辖市要继续做好对口支援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培训工作,重点抓好为西部地区干部补充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门培训,规模、强度和质量上要有新的提高。除采取“一对一”的对口培训形式外,经互相协商,还可采取“多对一”、“多对多”等形式。“十五”期间,北京、上海、天津及广州、深圳市每年各为西部地区培训100名经贸、财税、审计、信息网络方面的领导骨干或业务骨干。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人才培训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与中央组织部的沟通,加强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东部有关省、直辖市的联系,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西部地区要加强本地区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干部培训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掘当地教育资源,搞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与此同时,注意依托中心城市建立紧缺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中央财政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同时,多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以及国外资金对一些急需的培训项目提供经费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东部省、直辖市面向西部地区的干部培训,原则上要承担相应的培训经费。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采取多种办法,加大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   (四)发展西部地区教育,加快人才培养   加大教育投入。2002年到2005年,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教育经费的支持力度,西部地区省级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事业,继续争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积极开展教育储蓄和教育保险工作。加强基础教育,加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建立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师资水平高、培训设施和手段先进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综合基地,并以此为龙头,逐步形成高、中、初三级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即允许职业学校毕业生按一定条件升入高一级职业学校深造,也允许他们按一定条件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加快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设立当前急需、实用性强的学科、专业。国家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学位点审批、重点学科和重点试验室建设实行倾斜政策。扩大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增加东、中部地区重点高等学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数量,尤其是博士、硕士学位学生的招生数量,鼓励东、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增加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额度。   大力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既要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素质的普遍提高,又要突出高层次人才、中青年科技骨干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要注意引进国外先进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技术和培训理念,推进继续教育手段的现代化。   鼓励社会力量和境外组织、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捐资或参与办学,对在西部地区创力大中专学校的投资者,经批准,学校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重视发展远程教育。加快实施“西部教育科研网扩展工程”,力争在3年内建成中国教育与科研网络的省级网。抓紧实施“西部地区高校校园网计划”和“中小学网络示范工程”,提高西部地区对全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   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保护环境两手抓,促进人口、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强基层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水平。   四、建立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新机制   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开发,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把握好引进人才与用好当地人才的关系,市场配置与组织调配的关系,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提高待遇与提倡奉献精神的关系,探索人才开发的新机制。   (一)完善人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西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对列入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需要财政安排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解决。西部地区附加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由西部地区在清理、归并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建立,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建立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承担西部开发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的国内外专门人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费用在任务、项目或课题经费中专项列支。岗位津贴制度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完善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使各类人才解除后顾之忧。中央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西部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参加开发建设的各类急需人才。流入流出地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做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地的,要做好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和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西部艰苦边远地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优惠政策。为适应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的需要,西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划出适量周转房专门用作挂职干部公寓。适当提高艰苦地区人才的医疗保健津贴,提高医疗保险水平。长期在艰苦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人才,要与少数民族人才一视同仁,在子女上学就业、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统一政策。   在西部大开发期间,经组织选派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不迁户口,不随调家属,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在西部地区工作期间,现工作单位可按国家规定办理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调整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予以承认。   (二)建立和完善吸引人才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改革西部地区科技体制,实行向个人倾斜的知识产权分享政策。加大西部地区科研机构的改革力度,应用型科研机构要加快向企业化转制的步伐。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用科技计划要向全国科技工作者和海外留学人员开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对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科技工作者开放。   对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组可以与单位签定知识产权分享和实施合同。科技人员可以与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就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科技成果订立知识产权分享合同。   建立西部地区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激励机制。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水平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绩挂钩。积极探索建立年薪制、股票期权、技术与管理要素入股等多种激励机制。   西部地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依法从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产业化中提取部分所得作为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和促进转化有关人员的奖励。   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引进的急需人才,可实行按岗、按任务或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   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高科技人才创业的环境。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办好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区,或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联合建立科技合作园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增加西部地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资助招收名额,大力吸引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博士进站工作。国家科研项目立项时,优先考虑针对西部地区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西部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承担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设置等向西部地区倾斜。急需人才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安家费用,随迁子女尚在就读的,可由用人单位商当地教育部门安排较好学校上学。   鼓励西部地区企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主动高层次留学人才,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解决。鼓励西部地区用人单位聘请兼职人才,自主确定兼职时间、工作方式和报酬。   鼓励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机构在西部地区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可提高知识产权入股、股权、股票期权的比例,简化工商登记手续。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对种植业、养殖业进行技术承包,保证承包合同的兑现。科技人员承包开发和利用荒山荒地,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在西部地区进行风险投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应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欢迎境外志愿者提供智力支援。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参加防治沙漠、植树造林、环境保护、公共教育、示范性农牧场建设、减灾扶贫和福利事业的境外志愿者,坚持来去自由的方针,有关地区要积极支持并配备足够的境内志愿人员与他们一道工作。   建立和完善西部地区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市场导向和政策导向,引导人才合理流动,保障人才自主择业,努力实现西部地区人才资源效益最大化。   健全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续,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和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以及公开发布人才供求信息等服务工作。推行通用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高西部地区人才市场社会化服务水平。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市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各类市场行为。加快西部地区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国联网,实现人才资源信息共享。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对东、中部地区参与西部开发的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保留,来去自由”的政策,凡自愿将户口行至西部的,本人及其家属回东、中部工作或生活时,户口和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迁回原迁出地或其他同意接收的城镇,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地区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从东、中部地区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凡在西部地区地级以下(含地级)城市有合法固定居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各地区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进一步为外籍高科技人才、投资者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对西部大开发所需要的外籍科技人员、高层次管理人员、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和来华投资者,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常住人员,可根据需要给予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对需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许可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改进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边民出入通行证的申领和查验办法,为在边境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正常出入境提供便利。   建立和完善各种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国家现有各种奖励向西部倾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杰出人才奖,表彰和奖励那些在西部大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五、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领导。要将人才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西部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实施。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敢于开拓创新、勇于竞争的社会氛围,为各类人才在西部地区的创业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人才开发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鼓励各类人才艰苦奋斗,拼搏奉献,为西部大开发贡献才华。提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与各类人才广交朋友,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排忧解难。   为了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成立中央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协调小组,协调解决西部地区人才开发中的重大问题。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规划的制定和落实。东部和中部各省、直辖市也要确定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政策,做好鼓励人才流动和培训西部地区人才的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西部地区人才开发规划、计划和政策,须报中央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协调小组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履行和发挥职能作用,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组织人事保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j5eitr8u6s2jstuhr2x7l7uc94un92e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0 1080658 2570700 2356260 2025-06-18T01:39:49Z Zy26 1268 257070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次性<br>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2000〕47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year = 2000 | month = 12 | day = 27 | noauthor =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通知 | typ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 theme = 卫生、体育\其他‎ | theme2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4827.html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对各地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要一次性予以补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部”,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解决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   各级党委、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加强协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离休干部的“两费”,由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牵头,财政部门负责补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本级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补发。   三、各级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发方案,报党委、政府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拖欠离休干部的“两费”尽快补发到离休干部手中。各有关单位在补发拖欠时,要填表造册,并将补发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四、各省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情况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确保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违规使用资金以及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对各省2000年新发生的拖欠及其他预料不到的问题,由省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一次性予以补发。   七、春节即将来临,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确保离休干部当月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老同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绝不能再发生拖欠,否则,要严肃予以查处。   八、各省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尽快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两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同时,加快建立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单独统筹机制,并按属地原则将中央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未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其所在企业要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及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的管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广大离休干部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署名|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aqvns11a4qxzxcho5872oap397donfk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0 1080659 2570713 2356222 2025-06-18T01:54:11Z Zy26 1268 257071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br>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组厅字〔2003〕18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year = 2003 | month = 6 | day = 11 | noauthor =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通知 | typ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51230.html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国资委党委:   为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0]61号文件)中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规定,我们制定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都要在今年建立起保障机制,并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自查。中央管理企业的自查工作由国资委牵头。自查情况汇总后,请于2003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各地区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署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一日}} {{c|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了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二、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三、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3.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5.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四、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的通知}} [[Category: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5elz1vtefrkv68ymcskfhd8ezdv4inb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0 1082662 2570705 2072062 2025-06-18T01:47:41Z Zy26 1268 257070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 year = 2021 | month = 5 | day = 28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发〔2021〕32号 | 发布者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林草局 共青团中央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林草局 共青团中央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notes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Textquality|50%}} | edition = yes }} <onlyinclude>{{c|<b>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b> 人社部发〔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团委: {{gap}}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林草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第四轮(2021-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b>一、总体要求</b> {{gap}}(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层人才为根本,以服务基层、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为目的,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为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加快培养一支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gap}}(二)目标任务。每年选派3.2万名左右,累计选派16万名,并结合就业形势和“三支一扶”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合理调整“三支一扶”计划补助名额。用五年时间,为基层输送和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着力构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gap}}<b>二、完善选拔招募政策</b> {{gap}}(三)拓展服务岗位。创新岗位开发模式,继续开发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岗位。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大力开发乡镇(流域)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工程、营林生产等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岗位。鼓励探索设置乡村振兴协理员等岗位。 {{gap}}(四)科学制定招募方案。结合基层人才需求和岗位空缺情况,合理确定招募规模、条件。各地可在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基础上,适当扩大招募规模。严格选拔招募程序,推进部、省联动发布招募方案、考试公告等工作。招募计划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向脱贫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优先招募脱贫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优先招募已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类毕业生。对招人难、留人难的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专业要求,降低开考比例,提高招募本地户籍毕业生比例。 {{gap}}<b>三、强化培训培养</b> {{gap}}(五)提高培训质量。深入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培训,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补助。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岗前、在岗和离岗前培训工作,确保“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强化专业培训,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相关行业人才培训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展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 {{gap}}(六)加强锻炼培养。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强化岗位锻炼,建立导师培养制,推广“一帮一”“传帮带”等结对帮扶做法。对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推动“三支一扶”计划与基层青年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相衔接,对扎根基层的“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人员在职称评定、人才项目选拔、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优先考虑。 {{gap}}<b>四、健全服务保障机制</b> {{gap}}(七)落实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要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物价、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每人每年3万元(其中新疆南疆四地州、西藏自治区每人每年4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2.4万元,东部地区每人每年1.2万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投入责任,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gap}}(八)落实社会保险等待遇。“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各地可根据实际,按规定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为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各地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gap}}<b>五、加强日常管理</b> {{gap}}(九)严格考核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一般安排在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服务期为两年,期间原则上不得借调到上级单位帮助工作。要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日常、年度和期满考核工作,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各地要健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参照当地绩效考核实际,给予考核优秀及合格的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谈话提醒。 {{gap}}(十)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各地要定期开展走访、座谈、慰问等活动,听取“三支一扶”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要关心关爱“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做好户口迁移、人事档案转递、党团关系接转等工作。要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党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符合规定人员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gap}}<b>六、促进服务期满流动</b> {{gap}}(十一)加大机关定向考录和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力度。落实公务员定向考录政策,各省(区、市)每年应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左右,面向“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各省(区、市)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对“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gap}}(十二)支持继续学习深造。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gap}}(十三)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服务期满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的,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及时将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人员纳入创业引领行动,提供创业培训、孵化等服务,鼓励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两年内在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gap}}<b>七、工作要求</b> {{gap}}(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林草局、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推进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搞好衔接沟通,抓好工作落实。 {{gap}}(十五)严格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中央补助资金测算工作,按时申报年度补助资金。财政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结果,向各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加强绩效评价,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绩效管理和运行监控,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gap}}2021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启动在即,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反馈。 {{right|{{gap}}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林草局 共青团中央 2021年5月28日}}</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PD-PRC-exempt}} 56shvul5aedg010tqhrz2oh1dhwqp1p 2570709 2570705 2025-06-18T01:50:28Z Zy26 1268 257070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 year = 2021 | month = 5 | day = 28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发〔2021〕32号 | 发布者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林草局 共青团中央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林草局 共青团中央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notes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Textquality|50%}} | edition = yes }} <onlyinclude>{{c|<b>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b> 人社部发〔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团委: {{gap}}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林草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第四轮(2021-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b>一、总体要求</b> {{gap}}(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层人才为根本,以服务基层、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为目的,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为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加快培养一支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gap}}(二)目标任务。每年选派3.2万名左右,累计选派16万名,并结合就业形势和“三支一扶”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合理调整“三支一扶”计划补助名额。用五年时间,为基层输送和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着力构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gap}}<b>二、完善选拔招募政策</b> {{gap}}(三)拓展服务岗位。创新岗位开发模式,继续开发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岗位。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大力开发乡镇(流域)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工程、营林生产等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岗位。鼓励探索设置乡村振兴协理员等岗位。 {{gap}}(四)科学制定招募方案。结合基层人才需求和岗位空缺情况,合理确定招募规模、条件。各地可在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基础上,适当扩大招募规模。严格选拔招募程序,推进部、省联动发布招募方案、考试公告等工作。招募计划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向脱贫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优先招募脱贫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优先招募已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类毕业生。对招人难、留人难的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专业要求,降低开考比例,提高招募本地户籍毕业生比例。 {{gap}}<b>三、强化培训培养</b> {{gap}}(五)提高培训质量。深入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培训,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补助。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岗前、在岗和离岗前培训工作,确保“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强化专业培训,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相关行业人才培训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展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 {{gap}}(六)加强锻炼培养。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强化岗位锻炼,建立导师培养制,推广“一帮一”“传帮带”等结对帮扶做法。对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推动“三支一扶”计划与基层青年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相衔接,对扎根基层的“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人员在职称评定、人才项目选拔、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优先考虑。 {{gap}}<b>四、健全服务保障机制</b> {{gap}}(七)落实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要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物价、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每人每年3万元(其中新疆南疆四地州、西藏自治区每人每年4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2.4万元,东部地区每人每年1.2万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投入责任,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gap}}(八)落实社会保险等待遇。“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各地可根据实际,按规定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为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各地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gap}}<b>五、加强日常管理</b> {{gap}}(九)严格考核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一般安排在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服务期为两年,期间原则上不得借调到上级单位帮助工作。要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日常、年度和期满考核工作,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各地要健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参照当地绩效考核实际,给予考核优秀及合格的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谈话提醒。 {{gap}}(十)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各地要定期开展走访、座谈、慰问等活动,听取“三支一扶”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要关心关爱“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做好户口迁移、人事档案转递、党团关系接转等工作。要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党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符合规定人员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gap}}<b>六、促进服务期满流动</b> {{gap}}(十一)加大机关定向考录和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力度。落实公务员定向考录政策,各省(区、市)每年应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左右,面向“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各省(区、市)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对“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gap}}(十二)支持继续学习深造。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gap}}(十三)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服务期满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的,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及时将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人员纳入创业引领行动,提供创业培训、孵化等服务,鼓励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两年内在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gap}}<b>七、工作要求</b> {{gap}}(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林草局、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推进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搞好衔接沟通,抓好工作落实。 {{gap}}(十五)严格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中央补助资金测算工作,按时申报年度补助资金。财政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结果,向各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加强绩效评价,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绩效管理和运行监控,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gap}}2021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启动在即,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反馈。 {{right|{{gap}}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林草局 共青团中央 2021年5月28日}}</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的通知]] [[Category: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通知]] [[Category:国家乡村振兴局的通知]] [[Category:国家林草局的通知]] [[Category:共青团中央的通知]] tq6ez15jy0wjkd9z3weu44is1pv0ajb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 0 1083191 2570710 2258500 2025-06-18T01:52:16Z Zy26 1268 257071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br>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 | year = 1979 | month = 8 | day = 6 | noauthor = | 发文字号 =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知 | typ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theme2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43241.html 文件] }} <onlyinclude>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8)61号文件,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应按干部标准配备,政治上按干部待遇,经济待遇不变,转业时要按干部分配”的精神,现将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改为干部的警种包括: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般上的乘务民警)。上述民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一)无产阶级立场坚定,政治思想好;(二)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三)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五)具有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确定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转干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已经按干部对待的民警不再重新办理转干手续。   整个转干工作,应在一两年内分批进行完比。对少数尚不具备转干条件而有培养前途的民警,可以缓办,经过培养训练具备条件后,再予办理转干手续。对不具备转干或者经过培养训练仍达不到转干条件的民警要另行安置。   三、上述民警经过批准转为干部后,应根据其担负的任务和实际情况,享受同级政府干部相同的政治待遇,并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他们的工资待遇、服装备等不变。   四、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是提高民警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广大民警正确认识采取此项措施的意义,增强当好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更加勤奋学习,团结战斗,努力工作,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对那些不能转干的民警,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负责地妥善安置。   五、此实施办法,只适用于现在在职的民警已经调出公安部门的不在此列。 {{署名|中央组织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 </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 n7wkev5y1dt2iopxknb1io5v3f5kxlx 2570712 2570710 2025-06-18T01:52:59Z Zy26 1268 257071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br>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 | year = 1979 | month = 8 | day = 6 | noauthor = | 发文字号 =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知 | typ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theme2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43241.html 文件] }} <onlyinclude>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8)61号文件,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应按干部标准配备,政治上按干部待遇,经济待遇不变,转业时要按干部分配”的精神,现将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改为干部的警种包括:户籍民警(含派出所内勤),刑事民警(含铁路、水上刑警)、治安民警(含农村、铁路、水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般上的乘务民警)。上述民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一)无产阶级立场坚定,政治思想好;(二)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三)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五)具有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确定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转干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已经按干部对待的民警不再重新办理转干手续。   整个转干工作,应在一两年内分批进行完比。对少数尚不具备转干条件而有培养前途的民警,可以缓办,经过培养训练具备条件后,再予办理转干手续。对不具备转干或者经过培养训练仍达不到转干条件的民警要另行安置。   三、上述民警经过批准转为干部后,应根据其担负的任务和实际情况,享受同级政府干部相同的政治待遇,并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他们的工资待遇、服装备等不变。   四、户籍、刑事、治安民警改为干部,是提高民警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广大民警正确认识采取此项措施的意义,增强当好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更加勤奋学习,团结战斗,努力工作,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对那些不能转干的民警,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负责地妥善安置。   五、此实施办法,只适用于现在在职的民警已经调出公安部门的不在此列。 {{署名|中央组织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 </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通知]] [[Category: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 3ia08ev217zwt4mmvt28voup2c3v7nv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的通知 0 1090894 2570625 2104089 2025-06-18T00:46:02Z Zy26 1268 257062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year = 1986 | month = 9 | day = 15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1986〕36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theme2 = | previous = | from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0282.html 文件] }}   中办发〔1984〕32号文件(《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和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都明确要求,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各项统战政策、侨务政策,对台胞台属的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的工作。中办发〔1984〕32号文件还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抓总工作。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有些地区和部门已基本完成,大部分地区和部门计划下半年完成。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善始善终地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任务,需要对已基本完成任务的单位,认真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揭露矛盾,抓紧解决该落实政策而未解决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解决建国以来(包括“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需要落实政策的知识分子历史遗留问题。至于经常性的知识分子工作,如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等,虽不作为这次检查的重点,但也应认真督促,常抓不懈,切实做好。   这次检查的内容是:   1.冤、假、错案是否都已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复查结论是否已同本人见面;有关档案材料(包括受株连的无辜家属子女的档案)是否已按政策规定清理完毕,并做好善后工作。   2.对因受错误处理造成使用不合理的知识分子,是否已依照政策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调整。   3.因冤、假、错案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原在城镇工作的知识分子受错误处理下放到农村期间结婚,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是否已按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4.“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减发的工资,是否已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发,或立据分期补发。知识分子被错划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其他错案,平反改正后生活确有困难的,是否已给予适当补助;工资明显偏低的,是否已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在工资改革、逐步理顺工资关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过程中得到解决或已有解决方案。   5.“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是否已按规定退还本人,或发给折价款,变卖价款。对于被查抄原物确实无法找回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采取用类似物品顶退等办法予以解决。   6.“文化大革命”中被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是否已腾退给房主;实在腾退不出的,经商得房主同意,是否已采取作价收购、顶退、议价租用、立据限期退还等办法做了解决。   7.需要落实政策而本人已调离本地区、本单位或已死亡的,其问题是否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得到解决。   8.对于从事业余兼职,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收取合理酬金而被当作经济犯罪、受到错误处理的案件,是否已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九条精神复查纠正。   二、组织领导与步骤方法   1.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或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由干部部门)牵头组织。   2.检查工作要强调以单位部门自检为主。凡准备宣布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任务的单位,应经单位党委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听取单位知识分子和职代会意见等),党委和群众都认为确实已经完成了任务,再行宣布,并向上一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可选择少数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单位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有的单位存在的问题较多、认定不合要求的,受检单位的党委要做出检查,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设在地方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工作,除单位自检外,抽查工作可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自行组织,也可在征得地方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地方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应积极配合。在抽查时,人员要精干,不要搞检查团之类的组织。   现在,离党中央要求的基本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任务的期限时间不多了。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并在检查中坚持严格要求,确保工作质量,防止发生单纯赶进度、走过场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报告报送我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eht2342yg1uzavzbjroq6armogftn6j Category: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14 1090895 2570684 2104074 2025-06-18T01:22:21Z Zy26 1268 2570684 wikitext text/x-wiki 本分类现收如[[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等由其他机关发布的通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通知参见[[:Category: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Category: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公文]] [[Category:中共中央直属机构的通知]] 1q5qukb0vdo1zxxs5y9eyzixrswcq99 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0 1091070 2570775 2105011 2025-06-18T02:38:47Z Zy26 1268 257077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2003〕14号 | noauthor = 中共中央组织部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03 | month = 4 | day = 29 | notes = |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 {{gap}}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为了落实党章的要求,全面做好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的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gap}}一、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十六大把党徽党旗写入党章的重要意义,宣传规范党徽党旗工作的重要性及有关规定,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切实增强党的意识,自觉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gap}}二、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原有党徽党旗凡不符合中办发〔1996〕25号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要按照“一个支部一面旗,一个党委一枚徽”的要求,研究提出配备规范的党徽党旗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年度配备计划,原则上要在两年内实现全面规范的要求。 {{gap}}三、为了保证党徽党旗的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制作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党徽党旗的严肃性,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要严格按照组通字〔1996〕49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由我部指定企业生产制作,由组织系统内部供应销售,其他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制作和销售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各级组织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gap}}四、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工作的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违反规定购买非定点企业产品的党组织和个人,要按照中办发〔1996〕25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文件精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gap}}五、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使用党徽党旗,并妥善保管。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gap}}六、请将本地区(系统)的工作方案和今年的配备计划在6月底前报我部。以后的年度配备计划请在当年3月底之前报我部,并请认真做好有关组织工作。 {{署名|中共中央组织部<br/> 2003年4月29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d5gfltc1i70dyl9387bh0i40lcovllo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0 1091080 2570689 2105036 2025-06-18T01:27:47Z Zy26 1268 257068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noauthor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组电明字〔2018〕15号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 next = | year = 2018 | month = 12 | day = 6 | notes = | edition = yes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gap}}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在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等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做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的不按组织规定的要求佩戴党员徽章,有的不分场合佩戴,有的佩戴的式样和材质不统一,个别还有购买佩戴纯金制作的党员徽章,等等。对这些现象和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以防范和解决。为规范党员徽章的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对党员徽章佩戴有关要求进行重申。2011 年和 2017年,中央组织部先后印发《[[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对党员徽章的制作、佩戴和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gap}}1.党员徽章的推荐式样为: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见附件)。徽章尺寸为 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gap}}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gap}}3.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gap}}二、加强对党员徽章制作、佩戴的规范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和有关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了解,加强规范管理。 {{gap}}1.规范党员徽章佩戴。在党组织明确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岗位、场合等,党员要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党员徽章,主动亮明身份,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严禁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gap}}2.细化党员徽章管理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规范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订制厂家、佩戴对象、佩戴场合、购买渠道、发放方式等事宜,确保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gap}}3.加强对党员徽章制作、销售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党员徽章生产制作、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及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制作和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和网店等进行整顿。 {{gap}}4.建立健全逐级报备制度。凡是统一规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党员徽章式样和材质、配发数量、党员徽章制作单位、购买经费、购买渠道及价格等情况。 {{gap}}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署名|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br/> 2018年12月6日}} 附件<br/>{{c|<big>党员徽章图样</big><br/> 正面{{gap}}{{gap}}{{gap}}{{gap}}背面 [[File:党员徽章图样.jpg]]}}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的通知}} 5of0vys141wxve8tcnh8m4zi7k70yjh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0 1091196 2570760 2105502 2025-06-18T02:25:35Z Zy26 1268 257076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 year = 2019 | month = 3 | day = 11 | 发文字号 = | 发布者 =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 type = 中共中央办公厅的通知 | theme = | previous = | from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30230.html 文件]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期,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强调2019年要解决一些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不懈奋斗,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教育,着力解决党性不纯、政绩观错位的问题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在深化消化转化上下功夫,把理论学习的成效体现到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上。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全党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从领导机关首先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发扬斗争精神,对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行大排查,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的深刻教训,坚决防止和纠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的问题,真正把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控制层层发文、层层开会,着力解决文山会海反弹回潮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从中央层面做起,层层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确保发给县级以下的文件、召开的会议减少30%-50%。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篇幅,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中央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地方和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科学确定中央文件密级和印发范围,能公开的公开。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上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经批准直接开到县级的会议,不再层层开会。严禁随意拔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得要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门一把手参会,减少陪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提高会议实效,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进一步改革会议公文制度,选择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治理文山会海工作试点。   三、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   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总量,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年搞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的目标要确保执行到位。强化结果导向,考核评价一个地方和单位的工作,关键看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群众的评价怎么样。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对涉及城市评选评比表彰的各类创建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对巡视巡察、环保督察、脱贫攻坚督查考核、政府大督查、党建考核等,牵头部门也要倾听基层意见进行完善,提出优化改进措施。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要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   四、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的问题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效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要使用。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改进谈话和函询工作方法,有效减轻干部不必要的心理负担。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具体化,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提供坚强保障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由中央办公厅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改革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等参加,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党委办公厅(室)负责协调推进落实,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加强政治巡视和政治督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干实事、作风好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为广大党员干部作示范、树标杆。 {{中共中央办公厅的通知}} ph9ttulcsly4lqnjqnl26u7rq0m144w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 0 1091285 2570626 2109809 2025-06-18T00:47:15Z Zy26 1268 257062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br>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year = 1983 | month = 5 | day = 26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1983〕34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theme2 = | previous = | from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0530.html 文件] }}   现将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社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联盟(民联),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长期残酷的地下革命斗争中,为适应复杂的环境和完成各个不同时期、不同方面的斗争任务而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这些组织受党直接领导,有较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较严格的纪律;吸收成员是个别履行手续,参加后必须接受组织交给的任务,服从组织安排;这些组织斗争时间较长,在一省或数省有较大影响,起到了党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纽带的作用。   凡参加上述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二、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这些团体大都设有党组或特别支部领导,其成员绝大多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宣传党的抗日主张,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并同国民党反动势力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   凡参加上述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三、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其性质与新华书店一样,其工作是在我党领导下进行的,其经营目的是为了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我党的方针政策,在扩大革命影响、唤起广大青年投身革命、冲破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文化围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一九三七年八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PD-PRC-CPC}} tee9nnss3km8rcxys964gobw5hnh8m1 2570627 2570626 2025-06-18T00:48:20Z Zy26 1268 257062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br>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year = 1983 | month = 5 | day = 26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1983〕34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theme2 = | previous = | from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0530.html 文件] }}   现将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社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联盟(民联),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长期残酷的地下革命斗争中,为适应复杂的环境和完成各个不同时期、不同方面的斗争任务而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这些组织受党直接领导,有较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较严格的纪律;吸收成员是个别履行手续,参加后必须接受组织交给的任务,服从组织安排;这些组织斗争时间较长,在一省或数省有较大影响,起到了党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纽带的作用。   凡参加上述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二、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这些团体大都设有党组或特别支部领导,其成员绝大多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宣传党的抗日主张,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并同国民党反动势力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   凡参加上述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三、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其性质与新华书店一样,其工作是在我党领导下进行的,其经营目的是为了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我党的方针政策,在扩大革命影响、唤起广大青年投身革命、冲破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文化围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一九三七年八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8c4zyxtldenzl5xsw3by3en2xmlrw6i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0 1091286 2570613 2106023 2025-06-18T00:29:10Z Zy26 1268 257061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 year = 1982 | month = 9 | day = 27 | 发文字号 = 中组发〔1982〕11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的通知 | type2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0529.html 文件]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发的《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即停止试行。试行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批准改变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再变动。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对于事实确切,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过来;对于不符合规定,斤斤计较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附:{{c|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三、对于某些地区性的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组织部批准执行。   十四、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根据本规定确定。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组织手续更改过来。   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或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月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qdebpscxerv3m3903x5tj02qdy7sr2b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0 1091287 2570620 2106030 2025-06-18T00:43:08Z Zy26 1268 257062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br>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 year = 1983 | month = 10 | day = 26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1983〕49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0531.html 文件] }}   中组发〔1982〕22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出后,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确定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南人民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二、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三、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7ldd810fm66tls5y3wd91jqn3hbv4co 2570624 2570620 2025-06-18T00:45:05Z Zy26 1268 257062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br>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 year = 1983 | month = 10 | day = 26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1983〕49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0531.html 文件] }}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出后,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确定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南人民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二、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三、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i9bbg7x7x988yp5cabbm7si6h2k7d18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0 1091289 2570631 2106032 2025-06-18T00:51:49Z Zy26 1268 257063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year = 1986 | month = 1 | day = 27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1986〕8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8460.html 文件] }}   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署名|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c|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在济南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交流了贯彻落实《[[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的情况,讨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会议还对按现有文件规定不能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   (一)会议认为,三年来各级组织、干部部门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了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按规定应该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绝大多数已更改。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当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不应当往前更改的更改了;应当改的,由于抓得不紧,调查研究不够,长时间拖着未办。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提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2.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3.要坚持原则。对出具假人选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批评教育,不能迎合迁就。   4.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基层的审批工作,要按文件规定,由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党委审批。省以下单位办的干部学校,由省里审批;省以上单位办的干部学校,以及党领导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与会同志目前尚未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1.关于游击区党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大家一致认为,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在艰苦的条件下坚持斗争,一九五三年底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党之日起算起。   2.关于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11号文件]]规定,根据地、解放区的乡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起算起。目前,对“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标准各地掌握不一致。建议由省里统一平衡。(山东省委组织部已经这样做了)。   3.关于革命大学和短期干部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11号文件规定,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学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算起。《[[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3〕)49号)对此进行了修改,确定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起算起,同时也明确了入校是指正式开学。但有些地主没有按些规定办,因此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建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妥善解决。   4.关于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全国性的,或在一省、数省有较大影响、活动时间较长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其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人时间的通知]]》(组通字〔83〕34号)和《[[关于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4〕22号)中已基本明确。如还有具备同类条件的组织,仍可报批。对建国前夕(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四九年九月)和抗战前夕(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成立的外围组织应严格把关。目前一些省市报上来的,多是建国前夕一个地区或一个学校建立的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这类组织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较小,可不再批复。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24zyvzmd4c1biqde0jiei4l7djppkac 2570632 2570631 2025-06-18T00:52:15Z Zy26 1268 257063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year = 1986 | month = 1 | day = 27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1986〕8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38460.html 文件] }}   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署名|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c|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在济南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交流了贯彻落实《[[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的情况,讨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会议还对按现有文件规定不能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   (一)会议认为,三年来各级组织、干部部门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了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按规定应该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绝大多数已更改。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当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不应当往前更改的更改了;应当改的,由于抓得不紧,调查研究不够,长时间拖着未办。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提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2.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3.要坚持原则。对出具假人选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批评教育,不能迎合迁就。   4.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基层的审批工作,要按文件规定,由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党委审批。省以下单位办的干部学校,由省里审批;省以上单位办的干部学校,以及党领导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与会同志目前尚未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1.关于游击区党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大家一致认为,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在艰苦的条件下坚持斗争,一九五三年底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党之日起算起。   2.关于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11号文件]]规定,根据地、解放区的乡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起算起。目前,对“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标准各地掌握不一致。建议由省里统一平衡。(山东省委组织部已经这样做了)。   3.关于革命大学和短期干部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11号文件规定,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学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算起。《[[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3〕49号)对此进行了修改,确定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起算起,同时也明确了入校是指正式开学。但有些地主没有按些规定办,因此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建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妥善解决。   4.关于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全国性的,或在一省、数省有较大影响、活动时间较长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其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人时间的通知]]》(组通字〔83〕34号)和《[[关于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4〕22号)中已基本明确。如还有具备同类条件的组织,仍可报批。对建国前夕(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四九年九月)和抗战前夕(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成立的外围组织应严格把关。目前一些省市报上来的,多是建国前夕一个地区或一个学校建立的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这类组织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较小,可不再批复。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om3i4twotgllwpjk9zodnnmebgu5u0b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0 1091295 2570600 2106042 2025-06-18T00:24:43Z Zy26 1268 257060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year = 1987 | month = 5 | day = 29 | 发文字号 = 劳人老〔1987〕2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yp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执行。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办理。   三、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55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1m6bzulmfnx6hdirhsj9qg7y860x6xb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0 1091618 2570856 2307725 2025-06-18T08:57:29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理由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56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111 | 案號 =2 | 年 =111 | 月 =2 | 日 =25 | 案名 =強制道歉案(二) | 案由 = 聲請人一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8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聲請人二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聲請人三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82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聲請人四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各所適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牴觸憲法,聲請宣告違憲,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Textquality|0%}} |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2668號 | 主筆大法官 =黃昭元 | 前案號 =1 | 次案號 =3 }} ==主文==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二、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三、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如已執行,再審之訴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廢棄上開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並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然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 ==理由== 壹、聲請人陳述要旨【1】<br>   聲請人一至四認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下稱系爭規定),容許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侵害聲請人之不表意自由、人格權、良心自由、思想自由與人性尊嚴或新聞自由等,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又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變更。其餘主張詳見聲請書。【2】 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3】<br>   聲請人一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提出聲請,核與當時應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大法官於108年10月9日決議受理,並於109年3月24日舉行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一、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鑑定人到會陳述意見,另邀請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北律師公會以法庭之友身分到會陳述意見。後聲請人二至四於上開說明會舉行後,亦主張其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宣告違憲,大法官於109年8月12日決議受理聲請人二之聲請,於110年6月30日決議受理聲請人三之聲請,於110年12月30日決議受理聲請人四之聲請。因審查標的相同,爰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案合併審理並判決。本庭斟酌各聲請書、說明會各方陳述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4】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5】<br> 一、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6】<br>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國家法律如強制人民表達主觀意見或陳述客觀事實,係干預人民之是否表意及如何表意,而屬對於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會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系爭解釋參照)。【7】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就侵害他人名譽等人格法益,所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其後段規定(即系爭規定)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立法原意及向來法院判決先例,除容許於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外,另包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強制道歉手段。系爭解釋對此亦持相同立場,然以合憲性限縮之解釋方法,將上開強制道歉手段限於「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始屬合憲。【8】   按系爭解釋係以基本權利衝突之權衡方法,認「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惟國家禁止人民積極表意,人民尚得保持沉默。強制公開道歉之手段係更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致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又容許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又強制公開道歉係直接干預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其意見或價值立場之自主決定,而非僅涉及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顯屬對高價值言論內容之干預。又除自然人外,法人亦得為憲法言論自由之權利主體(司法院釋字第577號及第794號解釋參照)。不論加害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強制公開道歉均會干預其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表意之言論自由。於加害人為新聞媒體(包括機構或個人媒體等組織型態)時,甚還可能干預其新聞自由,從而影響新聞媒體所擔負之健全民主、公共思辨等重要功能。是系爭規定應受嚴格審查,其立法目的須係為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其手段須係為達成其立法目的所不可或缺、且別無較小侵害之替代手段,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9】   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於自認有錯時,出於自願且真誠向被害人道歉,不論是表達其內疚或羞愧,皆為對被害人所受傷害之同理心表現,可讓被害人獲得精神上的安慰,感到受尊重,獲得安全感,從而重建對他人之信任。透過道歉,甚可宣示社會之共同價值觀,因而重建雙方及社會的和諧。故加害人於自認有錯時,本即得真誠向被害人道歉,不待法院以判決強制道歉。鑑於道歉所具之心理、社會及文化等正面功能,國家亦得鼓勵或勸諭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以平息糾紛,回復和諧。查系爭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以回復被害人名譽,其目的固屬正當。然由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亦有僅屬私人間爭議,且不致影響第三人或公共利益者,是填補或回復被害人名譽之立法目的是否均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尚非無疑。【10】   次就限制手段而言,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害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係以金錢賠償為填補其損害之主要方法。縱認系爭規定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屬不可或缺之救濟方式,其目的仍係在填補損害,而非進一步懲罰加害人。又上開適當處分之範圍,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系爭解釋參照)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是法院本應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而不得逕自採行侵害程度明顯更大之強制道歉手段。【11】   按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勝訴之啟事或判決書之方式,即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被告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而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之損害,且不至於侵害被告之不表意自由。法院於審判過程或判決理由中,亦可鼓勵或期許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又加害人如自認有錯,仍可真誠向被害人道歉,不待法院之強制。反之,法院如以判決命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並得由被害人逕以加害人之名義刊載道歉啟事,再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參照),實無異於容許被害人以加害人名義,逕自違反加害人自主之言論。對加害人而言,非出於本人真意之道歉實非道歉,而是違反本意之被道歉;對被害人而言,此等心口不一之道歉,是否有真正填補損害之正面功能,亦有疑問。是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顯非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12】 二、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有違【13】<br>   思想自由保障人民之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受絕對保障,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就此,司法院釋字第567號解釋曾明確諭知:「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國家於非常時期,如仍不得以因應緊急事態為由而強制人民表態;則平時法制自更不得以追求其他目的(如維護名譽權等)為由,強制人民表態,以維護人民之思想自由。【14】   強制道歉係強制人民不顧自己之真實意願,表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個人是否願意誠摯向他人認錯及道歉,實與個人內心之信念與價值有關。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強制道歉除直接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之思想自由。此等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之要求,實已將法院所為之法律上判斷,強制轉為加害人對己之道德判斷,從而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之負面效果,致必然損及道歉者之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從而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之意旨。【15】   至加害人為法人時,因法人無從主張思想或良心自由,是強制法人公開道歉尚與思想自由無涉,併此指明。【16】 三、本庭判斷結果【17】<br>   綜上,系爭規定容許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向被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不符。是系爭規定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亦應予以變更。【18】   聲請人一至四均得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司法院釋字第800號解釋參照);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各該聲請案件自繫屬之日起至本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所定5年再審期間,併此指明。【19】   至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於上開再審之訴判決時如仍未執行,且再審之訴判決諭知強制道歉以外之其他適當處分(如改刊登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等)者,被害人本得請求執行。如原確定終局判決所命之公開道歉部分已執行,加害人雖得提起再審之訴,而再審之訴判決依本判決意旨固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並廢棄超過上開其他適當處分部分(即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然為免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如另登撤銷公開道歉之啟事等)。又考量強制道歉之事實上效果強於其他適當處分,為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權益之衡平,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俾雙方間之紛爭得早日終結。【20】   至法律要求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或公務員應向被害人道歉,或容許檢察官或法官於刑事程序中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等法規範,不在本件判決之審查範圍,併此敘明。【21】 肆、另案審理部分【22】<br>   聲請人一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因與本判決之標的不同,爭點有別,爰另案審理(憲法訴訟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參照),併此敘明。【23】 {{NoteFoot}}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right|1=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gap|8em}}<br/>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br/>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br/>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br/>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br/> 蔡宗珍{{gap|4em}}<br/> <span style="display:inline-block;width:11em;text-align:left;">(蔡大法官烱燉)</span> }}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 ==意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09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許大法官志雄提出、黃大法官虹霞加入之協同意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0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黃大法官瑞明加入壹及參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1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蔡大法官明誠提出、吳大法官陳鐶加入之不同意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2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黃大法官瑞明提出、詹大法官森林加入之不同意見書] ==判決全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7 111年憲判字第2號朱育德聲請案]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KSH&jud_sys=V&jud_year=103&jud_case=%E4%B8%8A&jud_no=138&judtype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KSH&jud_sys=V&jud_year=104&jud_case=%E4%B8%8A%E6%9B%B4(%E4%B8%80)&jud_no=14&judtype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H&jud_sys=V&jud_year=107&jud_case=%E4%B8%8A&jud_no=682&judtype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H&jud_sys=V&jud_year=108&jud_case=%E9%87%8D%E4%B8%8A%E6%9B%B4(%E4%B8%80)&jud_no=164&judtype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公開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8 朱育德104.08.10解釋憲法聲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9 朱育德109.03.12陳述意見書] ===其他===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20 法務部105.08.25法檢字第10504518780號函]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21 法務部109.03.23法律字第10903505610號函]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9xn0lpsq3wwxe2v874p5ayt2vibnp1g 2570870 2570856 2025-06-18T10:10:12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理由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70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111 | 案號 =2 | 年 =111 | 月 =2 | 日 =25 | 案名 =強制道歉案(二) | 案由 = 聲請人一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8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聲請人二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聲請人三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82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聲請人四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確定終局民事判決,各所適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牴觸憲法,聲請宣告違憲,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Textquality|0%}} |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2668號 | 主筆大法官 =黃昭元 | 前案號 =1 | 次案號 =3 }} ==主文==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二、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三、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如已執行,再審之訴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廢棄上開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並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然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 ==理由== 壹、聲請人陳述要旨【1】<br>   聲請人一至四認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下稱系爭規定),容許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侵害聲請人之不表意自由、人格權、良心自由、思想自由與人性尊嚴或新聞自由等,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又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變更。其餘主張詳見聲請書。【2】 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3】<br>   聲請人一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提出聲請,核與當時應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大法官於108年10月9日決議受理,並於109年3月24日舉行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一、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鑑定人到會陳述意見,另邀請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北律師公會以法庭之友身分到會陳述意見。後聲請人二至四於上開說明會舉行後,亦主張其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宣告違憲,大法官於109年8月12日決議受理聲請人二之聲請,於110年6月30日決議受理聲請人三之聲請,於110年12月30日決議受理聲請人四之聲請。因審查標的相同,爰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案合併審理並判決。本庭斟酌各聲請書、說明會各方陳述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4】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5】<br> 一、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6】<br>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國家法律如強制人民表達主觀意見或陳述客觀事實,係干預人民之是否表意及如何表意,而屬對於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會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系爭解釋參照)。【7】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就侵害他人名譽等人格法益,所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其後段規定(即系爭規定)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立法原意及向來法院判決先例,除容許於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外,另包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強制道歉手段。系爭解釋對此亦持相同立場,然以合憲性限縮之解釋方法,將上開強制道歉手段限於「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始屬合憲。【8】   按系爭解釋係以基本權利衝突之權衡方法,認「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惟國家禁止人民積極表意,人民尚得保持沉默。強制公開道歉之手段係更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致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又容許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又強制公開道歉係直接干預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其意見或價值立場之自主決定,而非僅涉及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顯屬對高價值言論內容之干預。又除自然人外,法人亦得為憲法言論自由之權利主體(司法院釋字第577號及第794號解釋參照)。不論加害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強制公開道歉均會干預其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表意之言論自由。於加害人為新聞媒體(包括機構或個人媒體等組織型態)時,甚還可能干預其新聞自由,從而影響新聞媒體所擔負之健全民主、公共思辨等重要功能。是系爭規定應受嚴格審查,其立法目的須係為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其手段須係為達成其立法目的所不可或缺、且別無較小侵害之替代手段,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9】   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於自認有錯時,出於自願且真誠向被害人道歉,不論是表達其內疚或羞愧,皆為對被害人所受傷害之同理心表現,可讓被害人獲得精神上的安慰,感到受尊重,獲得安全感,從而重建對他人之信任。透過道歉,甚可宣示社會之共同價值觀,因而重建雙方及社會的和諧。故加害人於自認有錯時,本即得真誠向被害人道歉,不待法院以判決強制道歉。鑑於道歉所具之心理、社會及文化等正面功能,國家亦得鼓勵或勸諭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以平息糾紛,回復和諧。查系爭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以回復被害人名譽,其目的固屬正當。然由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亦有僅屬私人間爭議,且不致影響第三人或公共利益者,是填補或回復被害人名譽之立法目的是否均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尚非無疑。【10】   次就限制手段而言,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害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係以金錢賠償為填補其損害之主要方法。縱認系爭規定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屬不可或缺之救濟方式,其目的仍係在填補損害,而非進一步懲罰加害人。又上開適當處分之範圍,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系爭解釋參照)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是法院本應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而不得逕自採行侵害程度明顯更大之強制道歉手段。【11】   按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勝訴之啟事或判決書之方式,即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被告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而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之損害,且不至於侵害被告之不表意自由。法院於審判過程或判決理由中,亦可鼓勵或期許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又加害人如自認有錯,仍可真誠向被害人道歉,不待法院之強制。反之,法院如以判決命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並得由被害人逕以加害人之名義刊載道歉啟事,再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參照),實無異於容許被害人以加害人名義,逕自違反加害人自主之言論。對加害人而言,非出於本人真意之道歉實非道歉,而是違反本意之被道歉;對被害人而言,此等心口不一之道歉,是否有真正填補損害之正面功能,亦有疑問。是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顯非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12】 二、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有違【13】<br>   思想自由保障人民之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受絕對保障,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就此,司法院釋字第567號解釋曾明確諭知:「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國家於非常時期,如仍不得以因應緊急事態為由而強制人民表態;則平時法制自更不得以追求其他目的(如維護名譽權等)為由,強制人民表態,以維護人民之思想自由。【14】   強制道歉係強制人民不顧自己之真實意願,表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個人是否願意誠摯向他人認錯及道歉,實與個人內心之信念與價值有關。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強制道歉除直接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之思想自由。此等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之要求,實已將法院所為之法律上判斷,強制轉為加害人對己之道德判斷,從而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之負面效果,致必然損及道歉者之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從而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之意旨。【15】   至加害人為法人時,因法人無從主張思想或良心自由,是強制法人公開道歉尚與思想自由無涉,併此指明。【16】 三、本庭判斷結果【17】<br>   綜上,系爭規定容許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向被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不符。是系爭規定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亦應予以變更。【18】   聲請人一至四均得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司法院釋字第800號解釋參照);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各該聲請案件自繫屬之日起至本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所定5年再審期間,併此指明。【19】   至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於上開再審之訴判決時如仍未執行,且再審之訴判決諭知強制道歉以外之其他適當處分(如改刊登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等)者,被害人本得請求執行。如原確定終局判決所命之公開道歉部分已執行,加害人雖得提起再審之訴,而再審之訴判決依本判決意旨固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並廢棄超過上開其他適當處分部分(即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然為免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如另登撤銷公開道歉之啟事等)。又考量強制道歉之事實上效果強於其他適當處分,為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權益之衡平,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俾雙方間之紛爭得早日終結。【20】   至法律要求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或公務員應向被害人道歉,或容許檢察官或法官於刑事程序中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等法規範,不在本件判決之審查範圍,併此敘明。【21】 肆、另案審理部分【22】<br>   聲請人一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因與本判決之標的不同,爭點有別,爰另案審理(憲法訴訟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參照),併此敘明。【23】 {{NoteFoot}}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right|1=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gap|8em}}<br/>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br/>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br/>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br/>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br/> 蔡宗珍{{gap|4em}}<br/> <span style="display:inline-block;width:11em;text-align:left;">(蔡大法官烱燉迴避)</span> }}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 ==意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09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許大法官志雄提出、黃大法官虹霞加入之協同意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0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黃大法官瑞明加入壹及參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1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蔡大法官明誠提出、吳大法官陳鐶加入之不同意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2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黃大法官瑞明提出、詹大法官森林加入之不同意見書] ==判決全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7 111年憲判字第2號朱育德聲請案]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KSH&jud_sys=V&jud_year=103&jud_case=%E4%B8%8A&jud_no=138&judtype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KSH&jud_sys=V&jud_year=104&jud_case=%E4%B8%8A%E6%9B%B4(%E4%B8%80)&jud_no=14&judtype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H&jud_sys=V&jud_year=107&jud_case=%E4%B8%8A&jud_no=682&judtype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H&jud_sys=V&jud_year=108&jud_case=%E9%87%8D%E4%B8%8A%E6%9B%B4(%E4%B8%80)&jud_no=164&judtype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公開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8 朱育德104.08.10解釋憲法聲請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19 朱育德109.03.12陳述意見書] ===其他===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20 法務部105.08.25法檢字第10504518780號函]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327721 法務部109.03.23法律字第10903505610號函]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k3pao87f3lnuuiwht22qtj0jy1v667d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 0 1092670 2570628 2111173 2025-06-18T00:48:37Z Zy26 1268 257062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br>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 | year = 1981 | month = 8 | day = 25 | 发文字号 =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综合政务\其他‎ | edition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46145.html 文件] }}   自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来,县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有了比较明显的好转。今年上半年,在学习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过程中,有25个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和94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总局、人民团体党组召开了生活会。最近,北京市委常委、宁夏自治区党委常委和卫生部、粮食部党组,又召开了今年以来的第二次生活会。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在抓好常委生活会的同时,还认真抓了地、县级党委(党组)生活会。通过生活会,对于端正路线,提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发扬党内民主,加强集体领导,增强领导核心的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纪律,纠正不正之风,都起了较好的作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少数单位还没有按期召开生活会;有的开得一般化,走过场;有的不能开诚布公地交换意见,不能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的把问题摆出来了,但解决得不好。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改进的。   根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了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纪律,端正党风,使组织生活制度化,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健全生活会制度。县级以上党委常委除了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外,同时要坚持每半年开一次党委常委(党组)生活会,并要及时地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报告生活会情况,开一次报一次。今年下半年要结合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开一次生活会。   二、生活会要以认真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准则》的情况为主要内容。当前应以六中全会的精神为内容,统一思想,加强团结,振奋精神,搞好生产,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把精神文明搞好。   三、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精神,严于律己,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同志之间要敞开思想,推诚相见,认真地开展相互批评。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信任。提倡经常主动地谈心通气,交流思想。做到原则问题不含糊,小是小非要谅解。对待犯错误的同志要热情帮助,实事求是,和风细雨,以理服人。   四、各级党委应把健全组织生活作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恢复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一个重要问题来抓,列入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一级抓一级,每年至少抓两次,要形成制度,持之以恒。省、市、自治区党委要抓好地(州、市)委、省直机关和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科研单位的领导干部生活会。地(州、市)委要抓好县一级单位领导干部生活会。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这项工作抓好,要认真进行检查,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问题较多,自身难以解决的单位,上级要派人去帮助指导。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今后每年年底或下年初要把地、县级党委(党组)生活会的情况向中央组织部作一次综合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jrlh06z8qjly9lzzqx62gda7g95ehiy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的通知 0 1092738 2570615 2111375 2025-06-18T00:29:41Z Zy26 1268 257061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的通知 | year = 1997 | month = 3 | day = 3 | 发文字号 = 中组发〔1997〕7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 发布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6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yp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通知 | type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通知 | theme = | edition = | notes = [http://temp.pkulaw.cn:8117/chl/17151.html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军委总政治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要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一次普遍的、认真的考核,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现就做好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下同)领导班子建设,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各项改革力度加大,有的已取得重大进展。但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一部分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大量事实证明,搞好国有企业,关键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了好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好的过得硬的职工队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才能正确贯彻执行,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才能协调发展,企业改革才能不断深入,管理水平才能不断提高,竞争能力才能不断增强。目前,多数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他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搞好国有企业的新路子,为克服当前存在的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也应看到,有些企业领导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偏低,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善于经营管理,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的群众观念淡薄,不能充分依靠全体职工办好企业;有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肆意挥霍和侵吞国家资财。有一些企业领导班子结构不尽合理,整体合力不强。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适度快速和相对平衡的发展轨道,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标,为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集中力量,认真考核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对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在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进行普遍、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优化班子结构,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管理能力,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考核、建设工作的重点和目标要求   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和加强建设,要重点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首先是严重经营性亏损企业,职工意见比较大、内部矛盾和问题比较多的企业领导班子。对外经外贸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外企业的领导班子的考核、建设,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盈利企业领导班子的状况,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分析,考核和建设工作也不能放松,注意消除潜在的问题。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工作的侧重点。   通过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建设工作,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明显进步:正确认识形势,增强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勇气,克服精神不振、无所作为的消极情绪;增强市场经济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改变观念陈旧,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状况;加强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克服班子内耗、形不成合力的现象;树立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奋办企业的良好作风,克服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特别是防止和反对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增强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自觉性,密切同职工的关系,克服脱离群众的现象。   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建设要与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相结合,与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三改一加强”和实现扭亏增盈相结合,与落实企业管理人员“九五”培训《纲要》相结合。通过考核、建设,力争达到下列目标:一是建设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上强,团结协调的领导班子,尤其是配好厂长(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二是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驾驶企业走向市场、竞争取胜的能力;三是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比较规范的领导班子工作制度,在企业内部形成权责分明,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运行机制;四是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和其他所有者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建设工作,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企业领导班子由中央部门和地方共同管理的,由主管方负责牵头,协管方配合;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管理的,由管理主要领导成员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牵头,管理其他领导成员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多方参股的国有企业,一般由控股方党组织负责牵头,其他参股方配合;无主管或管理主体不明确的企业的领导班子,由当地党委指定一个部门或机构负责。   考核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是否列入本次考核范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近几年来企业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遵守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业道德、勤奋敬业和廉洁自律情况。要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将考核项目加以细化。既要考核领导班子的整体状况,又要考核领导成员个人表现。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要着重考核民主决策、管理能力、经济效益和工作实绩,以及企业技术更新、设备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国内外市场开拓情况。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着重考核在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成效和工作实绩,尤其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考核的方法,一是认真分析近几年企业财务决算或财务审计情况,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作出评价;二是企业领导人员向有关主管部门、产权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并作企业的工作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三是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四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既充分肯定成绩,又实事求是指出问题。考核意见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反馈。   企业领导人员要自觉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参加民主评议的职工或职工代表,要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精神,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既要大胆批评,又要出主意、想办法,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   在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思想教育和整顿、组织调整、加强培训、完善制度等措施,提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   要加强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通过学习理论和党章、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企业领导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增强群众观念,克服思想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领导班子,要果断调整。对领导班子成员,经考核确不胜任、不称职的,要降职、免职,不能“易地做官”;对相形见绌的,要作适当调整;对因独断专行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肆意挥霍和侵吞国家资财的,要坚决查处。对那些大胆改革,勇于负责,但一时不为人们所理解的同志和那些本质、主流好,但工作中有某些缺点、错误的同志,要公正对待,热情帮助,注意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对调整下来的企业领导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通过竞争择优,选拔政治强、懂经营、会管理,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充实领导班子。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论资排辈的旧观念,发现和大胆起用优秀的年轻人才。可在党政机关中选拔一些政治素质好,适合企业工作的同志到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企业之间要进行人才交流,可以从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选拔一些能力强的同志到亏损、困难企业工作;也可以从亏损、困难企业选拔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同志和中层管理人员到先进企业挂职学习。要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效途径。在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时,既要注意充实年富力强的同志,在年龄上又不要搞“一刀切”。   抓紧落实企业管理人员“九五”培训《纲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结合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建设工作,把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新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优先安排培训。在大中型企业中逐步推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要坚持和健全重大问题民主科学决策制度、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在领导班子内部,要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洁自律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制度。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监督、培训、交流、回避等一整套管理制度。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加强宏观管理。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由一名党委或政府领导同志牵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建设工作。直属企业较多的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总公司,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也可以成立必要的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着手制定工作计划,选派得力人员,抓紧工作,力争在今年底完成大部分企业的考核、调整任务,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对1995年以来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组通字〔1995〕27号)进行过认真考核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情况已基本清楚的,可以在原来考核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这项工作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加强进度。   各地、各部门的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的指导。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这一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工作务求实效,切忌走过场。在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稳定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情绪,促进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宣传好的典型。注意加强联系,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告知全国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 {{署名|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贸委 人 事 部 全国总工会 1997年3月3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aef0p1jijeyheo4ej17urhokvina1b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0 1099726 2570752 2142298 2025-06-18T02:20:34Z Zy26 1268 257075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year = 2006 | month = 4 | day = 9 | 发文字号 = 中发〔2006〕9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lawmaker = | type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 type2 =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保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不得超职数配备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对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kfssptsz57i1x1urkudytowpv9h1h26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 0 1114189 2570630 2186934 2025-06-18T00:50:09Z Zy26 1268 257063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year = 1983 | month = 8 | day = 30 | 发文字号 = 中组发〔1983〕10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   一、为了建设好“第三梯队”,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年轻而又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党政领导干部,改善省、地、县(包括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结构,决定从今年开始,各省、市、自治区每年都要选调一批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进行重点培养锻炼,几年后,择优选拔到适当的领导岗位,这是实现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应作为培养干部的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二、对被选调的大学毕业生,要根据其专长和工作需要,进行定向培养,一般应派到领导班子团结、党风端正、能施展其专长的农村 厂矿的基层单位锻炼,经过两、三年,择优选拔到基层领导岗位,从事政治、业务等多方面的工作,取得领导工作的实践经验。几年后,把其中优秀的选拔到县一级领导岗位,以后对他们的培养、管理和使用,可同地、省级后备干部衔接起来,这就为有四十岁左右的干部进入省、部级领导班子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选调大学生的人数,大省每年二百名左右,小省五十名左右,要有一定数量的女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开始时可以少一些,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增加,选调的范围,应包括理、工、农、医、文史、政法、财经等各种专业,去农村锻炼的,以农、医、文史、政法专业为主。 去企事业单位的要注意专业对口。   选调的对象,主要是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也可少量挑选专科毕业生,首先着眼于担任过学生干部的党团员和三好学生,也可在重点高等院校中挑选一部分往届大学毕业留校工作的团干部、辅导员等。   选调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善于独立思考,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组织活动能力较强,能联系群众,身体健康。   选调的办法,一般由学校党组织审议、推荐,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批准。   四、对选调的毕业生,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组织他们集中学习两、三个月,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学习党的建设和现代管理的基础知识,使他们受到党政工作的基础训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长期同工农群众一起艰苦创业的思想。   在他们锻炼期间,基层单位要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帮助,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地、县委组织部每年要对他们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考察的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对于不适于继续培养的,要及时按其所学专业,另行安排工作。   他们在锻炼期间,享受同期大学毕业生的待遇。   五、此项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规划,加强检查指导。执行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末报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kpyl25mlr3z1kce0qdfzwch44r5ku2u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 1114192 2570616 2186941 2025-06-18T00:38:00Z Zy26 1268 Zy26移动页面[[中共中央组织部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至[[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18694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year = 1992 | month = 4 | day = 10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1992〕7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ype2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意见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我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c|中共中央组织部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c|1992年4月10日}}   《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是从我国干部队伍的现状和党的历史使命的需要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最近,邓小平同志又一次强调,要注意培养人,让更多的年轻人成长起来,我们的事业就会万古长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切实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对于顺利推进干部新老交替,使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长时期坚持下去,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代代相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计划地对青年干部进行思想理论教育,努力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1、根据青年干部状况,要对他们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进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能够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增强开拓意识和积极探索的主动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熟悉我党的历史和中国国情,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   在教育培训中,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以及培训时间的长短,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做到少而精,讲实效。   2、从1992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将各级各类青年干部普遍轮训一次。   中央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司(局)级和正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5岁以下),分别送中央党校,中央党校中直机关分校和国家机关分校进行培训。中央党校本部的培训班,每期为一年;中央党校分校的培训班,每期为5个月左右。中央党校轮训不过来的,可由本系统的干部院校,或由本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按照中央党校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要求进行培训。各部门年轻的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0岁以下),由本部门的党校或干部院校负责培训,或由本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厅(局)级和正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5岁以下),除属中央党校的培训对象外,应分别送省(区、市)委党校,省(区、市)直机关党校进行培训,也可送本系统的干部院校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各部门年轻的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0岁以下),可由省(区、市)直机关工委(党委)组织培训,或由各部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或由各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培训。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地、市、州、盟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处级干部和县、市、区、旗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35岁以下),除属上级党校的培训对象外,分别送地,县级党校进行培训,或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地、县级党政机关中的其他青年培训,由地、县委组织培训,每人离岗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参加培训的青年干部年龄的具体掌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青年干部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规定。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青年干部的培训,可参照各级党政机关青年干部的培训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进行安排。其他各类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青年干部的培训,由本系统、本单位组织,每人离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参加本系统、本单位岗位职务培训的青年干部,在岗位培训中接受理论培训超过2个月的,可视为参加过理论培训。   对各级各类青年干部的理论培训,要注意与其它专项培训统筹安排,避免多管齐下,重复培训的现象发生。   3、除了组织青年干部进行离岗培训以外,应认真组织他们坚持自学,要把学理论同研究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同联系实际总结工作、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结合起来,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改造世界观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4、对于青年干部的岗位业务和科学知识的培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他们的不同层次,不同业务和本人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二、分期分批安排青年干部到社会实践中去经受锻炼,努力提高青年干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领   5、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中的青年干部,凡未在农村,或企业单位,或地、市以下(含地、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或部队师级以下(含师级)单位工作满3年的,从1992年起,应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开辟多种渠道,分期分批地安排他们去基层锻炼。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精心规划,合理安排,提出措施,分步落实。   在上述单位中从事某些 专业性工作青年干部,如翻译、财会、医务、计算机操作等,是否安排去基层锻炼,由各部门根据干部本人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6、今后,因特殊需要直接分配进入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含大学毕业生直接考入的研究生),须先放到基层工作1至3年后再回机关工作;对不适合回上述单位工作的,应别行安排。   7、有计划地安排青年领导到基层锻炼,青年领导干部锻炼的去向、形式和时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组织实施,根据干部本人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平职安排,也可以低职安排。   8、各地、各部门要以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高度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下派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施中锻炼提高,经受考验,不要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给他们以特殊照顾。在他们锻炼结束后,要以对党对干部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如实地作出组织鉴定,干部的派出单位,要关心下派干部,有计划地派人去考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并把青年干部经受基层锻炼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表现不好的,不得提拔使用。   9、加强青年干部的实践锻炼,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除组织他们去基层锻炼外,还应经常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如社会调查,到老、少、边、穷地区帮助工作,参加整顿后进村或后进企业等。   10、从1992年起,地(市、州、盟)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提拔处级以上(含副处)青年领导干部,一般须具有3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三、认真做好选调生的选拔培养工作   11、为了给党政机关培养合格的后续力量,从1992年起,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会同有关方面,每年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挑选一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视实际情况,分配到县(市、区、旗)或农村乡镇或企业工作,经过2年以上的基层锻炼,按照增员指标,经过考试考核,分别补充到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来。   选调生名单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内部掌握,选调生的录用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以人事部门为主),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其进行考察了解,对其中表现优秀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情况掌握起来。在工作方法上,要注意不能造成选调生的特殊感受和优越感,不要许愿,教育他们树立扎根基层的思想,与干部群众打成一片。   四、对党政机关中的青年领导干部实行交流或岗位轮换   12、对各级党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青年干部,要本着全面锻炼,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纵向或横向交流。要把那些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青年领导干部,有目的交流到地、县级党政机关或基层任职1至2年,使其增长基层工作和实际工作经验;把那些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青年领导干部,有计划地交流到上级领导机关和综合部门工作1至2年,使其增长领导机关工作的经验。   13、对青年干部,可有意识地安排他们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轮换。对拟提拔担任上线级领导职务的,逐步做到在下一级的两个以上工作岗位上进行轮换。   14、在对青年干部实行交流和岗位轮换工作中,要注意优先安排那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让他们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做出政绩,取得群众的拥护,尽快地成长起来。   五、对青年干部要严格要求,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15、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要注意给青年干部压担子,安排他们到条件比较艰苦,工作难度较大的地方或岗位工作,使他们经受锻炼。同时,要加强地青年干部的具体指导,经常了解和检查青年干部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切实帮助他们增强党性,克服缺点,发扬成绩,提高素质。对青年干部发生的问题,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放任不管。   16、要建立领导同志同青年干部谈话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同志,应抽出一定时间同青年干部谈话,寓教育于经常性的谈话之中,还可以采取座谈会或报告会等形式,由领导同志给本部门、本单位的青年干部讲党课,或作国际国内形势报告,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17、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每年应听取本机关干部主管部门或机关党委关于青年干部干部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今后,要把对青年干部进行培养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充分发挥中老年干部对青年干部的传帮带作用   18、要注意发挥中老年干部对青年干部的传帮带作用,具体形式和方法,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要教育青年工作充分尊重中老年同志,虚心向他们学习,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9、已经离休退休的老同志,要继续关心培养和教育青年干部,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老同志在教育青年方面的优势。   七、切实加强对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工作的领导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青年干部的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提出方案,作出具体安排,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今后,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培养教育青年干部工作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新办法。   21、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在本组织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青年干部的培训,下放锻炼,交流轮换等项工作,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切实加强青年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还要经常向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干部,报告青年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情况。 {{PD-PRC-CPC}} g3cfeyrpanffrbd9zn211hj4svo9xjo 2570618 2570616 2025-06-18T00:41:26Z Zy26 1268 257061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year = 1992 | month = 4 | day = 10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1992〕7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ype2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意见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人事部政策法规司编 人事工作文件选编 第十五卷 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3年 第5页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我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c|中共中央组织部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c|1992年4月10日}}   《[[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是从我国干部队伍的现状和党的历史使命的需要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最近,邓小平同志又一次强调,要注意培养人,让更多的年轻人成长起来,我们的事业就会万古长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切实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对于顺利推进干部新老交替,使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长时期坚持下去,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代代相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计划地对青年干部进行思想理论教育,努力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1、根据青年干部状况,要对他们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进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能够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增强开拓意识和积极探索的主动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熟悉我党的历史和中国国情,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   在教育培训中,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以及培训时间的长短,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做到少而精,讲实效。   2、从1992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将各级各类青年干部普遍轮训一次。   中央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司(局)级和正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5岁以下),分别送中央党校,中央党校中直机关分校和国家机关分校进行培训。中央党校本部的培训班,每期为一年;中央党校分校的培训班,每期为5个月左右。中央党校轮训不过来的,可由本系统的干部院校,或由本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按照中央党校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要求进行培训。各部门年轻的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0岁以下),由本部门的党校或干部院校负责培训,或由本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厅(局)级和正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5岁以下),除属中央党校的培训对象外,应分别送省(区、市)委党校,省(区、市)直机关党校进行培训,也可送本系统的干部院校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各部门年轻的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0岁以下),可由省(区、市)直机关工委(党委)组织培训,或由各部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或由各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培训。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地、市、州、盟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处级干部和县、市、区、旗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35岁以下),除属上级党校的培训对象外,分别送地,县级党校进行培训,或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地、县级党政机关中的其他青年培训,由地、县委组织培训,每人离岗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参加培训的青年干部年龄的具体掌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青年干部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规定。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青年干部的培训,可参照各级党政机关青年干部的培训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进行安排。其他各类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青年干部的培训,由本系统、本单位组织,每人离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参加本系统、本单位岗位职务培训的青年干部,在岗位培训中接受理论培训超过2个月的,可视为参加过理论培训。   对各级各类青年干部的理论培训,要注意与其它专项培训统筹安排,避免多管齐下,重复培训的现象发生。   3、除了组织青年干部进行离岗培训以外,应认真组织他们坚持自学,要把学理论同研究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同联系实际总结工作、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结合起来,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改造世界观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4、对于青年干部的岗位业务和科学知识的培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他们的不同层次,不同业务和本人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二、分期分批安排青年干部到社会实践中去经受锻炼,努力提高青年干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领   5、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中的青年干部,凡未在农村,或企业单位,或地、市以下(含地、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或部队师级以下(含师级)单位工作满3年的,从1992年起,应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开辟多种渠道,分期分批地安排他们去基层锻炼。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精心规划,合理安排,提出措施,分步落实。   在上述单位中从事某些 专业性工作青年干部,如翻译、财会、医务、计算机操作等,是否安排去基层锻炼,由各部门根据干部本人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6、今后,因特殊需要直接分配进入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含大学毕业生直接考入的研究生),须先放到基层工作1至3年后再回机关工作;对不适合回上述单位工作的,应别行安排。   7、有计划地安排青年领导到基层锻炼,青年领导干部锻炼的去向、形式和时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组织实施,根据干部本人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平职安排,也可以低职安排。   8、各地、各部门要以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高度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下派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施中锻炼提高,经受考验,不要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给他们以特殊照顾。在他们锻炼结束后,要以对党对干部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如实地作出组织鉴定,干部的派出单位,要关心下派干部,有计划地派人去考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并把青年干部经受基层锻炼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表现不好的,不得提拔使用。   9、加强青年干部的实践锻炼,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除组织他们去基层锻炼外,还应经常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如社会调查,到老、少、边、穷地区帮助工作,参加整顿后进村或后进企业等。   10、从1992年起,地(市、州、盟)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提拔处级以上(含副处)青年领导干部,一般须具有3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三、认真做好选调生的选拔培养工作   11、为了给党政机关培养合格的后续力量,从1992年起,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会同有关方面,每年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挑选一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视实际情况,分配到县(市、区、旗)或农村乡镇或企业工作,经过2年以上的基层锻炼,按照增员指标,经过考试考核,分别补充到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来。   选调生名单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内部掌握,选调生的录用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以人事部门为主),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其进行考察了解,对其中表现优秀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情况掌握起来。在工作方法上,要注意不能造成选调生的特殊感受和优越感,不要许愿,教育他们树立扎根基层的思想,与干部群众打成一片。   四、对党政机关中的青年领导干部实行交流或岗位轮换   12、对各级党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青年干部,要本着全面锻炼,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纵向或横向交流。要把那些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青年领导干部,有目的交流到地、县级党政机关或基层任职1至2年,使其增长基层工作和实际工作经验;把那些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青年领导干部,有计划地交流到上级领导机关和综合部门工作1至2年,使其增长领导机关工作的经验。   13、对青年干部,可有意识地安排他们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轮换。对拟提拔担任上线级领导职务的,逐步做到在下一级的两个以上工作岗位上进行轮换。   14、在对青年干部实行交流和岗位轮换工作中,要注意优先安排那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让他们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做出政绩,取得群众的拥护,尽快地成长起来。   五、对青年干部要严格要求,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15、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要注意给青年干部压担子,安排他们到条件比较艰苦,工作难度较大的地方或岗位工作,使他们经受锻炼。同时,要加强地青年干部的具体指导,经常了解和检查青年干部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切实帮助他们增强党性,克服缺点,发扬成绩,提高素质。对青年干部发生的问题,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放任不管。   16、要建立领导同志同青年干部谈话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同志,应抽出一定时间同青年干部谈话,寓教育于经常性的谈话之中,还可以采取座谈会或报告会等形式,由领导同志给本部门、本单位的青年干部讲党课,或作国际国内形势报告,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17、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每年应听取本机关干部主管部门或机关党委关于青年干部干部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今后,要把对青年干部进行培养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充分发挥中老年干部对青年干部的传帮带作用   18、要注意发挥中老年干部对青年干部的传帮带作用,具体形式和方法,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要教育青年工作充分尊重中老年同志,虚心向他们学习,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9、已经离休退休的老同志,要继续关心培养和教育青年干部,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老同志在教育青年方面的优势。   七、切实加强对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工作的领导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青年干部的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提出方案,作出具体安排,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今后,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培养教育青年干部工作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新办法。   21、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在本组织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青年干部的培训,下放锻炼,交流轮换等项工作,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切实加强青年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还要经常向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干部,报告青年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059yeqvy2zs8psjuvp52z1llfbati9e 保險法 (民國111年) 0 1116290 2570887 2199829 2025-06-18T11:00:10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8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非現行條文)|民=111|月=11|日=15|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1|月2=11|日2=30|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1年(2022年)12月2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保險法 (民國114年)]]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1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j45htnz46zj5sdx3q99uvmqd9vex3hw 2570897 2570887 2025-06-18T11:05:13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9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非現行條文)|民=111|月=11|日=15|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1|月2=11|日2=30|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1年(2022年)12月2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保險法 (民國114年)]]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民國年=111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pg3yva5rmn4kog2rswyrqdxygf79his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 0 1116791 2570614 2213338 2025-06-18T00:29:27Z Zy26 1268 257061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 year = 2017 | month = 3 | day = 15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2017〕11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theme2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theme3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previous = | from = | notes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gap}}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这是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着力抓好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要带头落实中央部署,带头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为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要根据党章、公司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明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写明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明确党委(党组)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一般应就党组织单设一章,使党建工作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对于境外上市的,要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妥善做好工作。 {{gap}}'''二、稳步推进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修改工作。'''这类企业资本构成多元、管理模式多样、党建工作发展不平衡,要指导推动企业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并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实际,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不同情况,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防止简单化、一刀切。要注意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做好释疑解惑工作,使章程修改过程成为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成为凝聚共同愿景、汇聚各方力量的过程。要通过章程修改,推动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gap}}'''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指导。'''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分类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好作用,抓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一家一家做好工作,对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要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指导文本,对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推荐参考范本。企业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工作做深做细,把好方案制定、文本审核、信息发布等关键环节,同时对下属企业要逐个分析研判、分步实施。对工作中的风险点要加强排查、做好预案、注意正面引导,防止舆论炒作,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署名|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2017年3月15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o6szhyx2da0m7s9a81vvhmtqim085kv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0 1119869 2570629 2251963 2025-06-18T00:49:35Z Zy26 1268 257062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year = 2014 | month = 3 | day = 16 | 发文字号 = 组通字〔2014〕14号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 发布于 =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theme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theme2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theme3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edition = | notes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近年来,中央就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防范意识不强、执行政策不严等问题,个别领导干部外逃现象时有发生,给党和国家造成恶劣影响,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要继续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要继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要及时督促因公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督促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2014年4月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两项法规及其配套文件,督促领导干部如实完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了解掌握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任职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该调整的坚决予以调整;对领导干部本人欺瞒组织、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果断处置、严肃查处。   '''四、加强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干部监督信息报送制度,凡发现有领导干部外逃或涉嫌外逃的,要在4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和外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形成监管合力,积极主动地做好防范领导干部外逃有关工作。 {{署名|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4年3月1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2a2njeah5cckwubim96dpqamesedxv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0 1119899 2570753 2251994 2025-06-18T02:21:16Z Zy26 1268 257075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发文字号 = 中办发〔1999〕34号 | year = 1999 | month = 11 | day = 1 | type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 theme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布者 =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已成为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管理工作,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整顿,总数为16.5万多个,虽然数量比1996年的20多万个有所减少,但质量有所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总体上看,我国民间组织发展是健康的,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   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行政管理力量严重不足,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各类民间组织结构不够合理。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尚未普遍建立,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甚至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民间组织中尚未普遍建立党的组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段时间,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暴露出一些新问题:   ——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间组织同我进行“合法”斗争。他们往往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出现,以学术研究或慈善捐赠为掩护,以资助、合作为手段,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1998年9月以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操纵,国内一些敌对分子有组织、有预谋地公然成立“中国发展联合会”等一批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民间组织,制定并实施反动的政治纲领,宣称要上台、要执政,气焰十分嚣张。   ——非法民间组织增多,活动猖獗。1999年上半年,仅北京市就发现非法民间组织35个,比1998年同期增长23%.这些非法民间组织活动隐蔽,有很大的破坏性。有的在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领域进行破坏活动;有的利用我国改革过程中尚待解决的敏感问题,策划成立“下岗工人协会”、“退伍军人协会”、“打工者协会”等组织,企图制造事端;有的采取境外注册、境内活动的方式与我斗争。一些非法民间组织有相当复杂的国际背景。   ——气功组织泛滥。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气功类社会团体就达1760多个,涉及近百个气功功法;一些人打着气功健身的幌子搞愚昧迷信、诈骗钱财,甚至进行反政府、反人类、反科学的活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外国人在华和港澳台人士在内地擅自设立民间组织。不少地方出现了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设立的联合会、基金会、俱乐部、同盟会以及境外民间组织的分会。这些组织不仅在当地异常活跃,有的还跨地区发展会员,从事非法活动,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全党对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民间组织管理、引导得好,其积极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发挥;反之,则会带来消极甚至破坏作用。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对待民间组织,不能片面追求数量,重要的是看质量,看它能否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这就迫切需要对其加强引导和管理。今后,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心要放在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上,监督管理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当前,要注意抓好打击敌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工作。那些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非法组织对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构成了重大隐患,危害极大。同他们的斗争;是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党的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成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充分认识这一斗争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时刻警惕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防微杜渐,堵塞漏洞,全力维护好社会政治稳定,决不能掉以轻心。对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提高认识,齐抓共管,确保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中明确规定,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是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必须切实予以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民间组织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在上述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除视情节追究民间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追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领导的责任。要严格把好登记审批关,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坚持登记标准,严格按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讲政治,不能徇私情,干预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工作。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明确规定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外,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依法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颁发证书。无论哪个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都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不得在社会上活动。对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要继续抓紧抓细,要对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止设立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退伍军人、下岗待业人员、打工者等)类、宗族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民间组织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组织。通过登记手段,对民间组织的结构和总量进行有效调控,确保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目前,要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以适应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要予以足够重视。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力量,根据工作任务和性质核定编制,选派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民间组织管理队伍,做到有职能、有岗位、有专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要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尤其要保证办案经费。   三、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抓紧研究起草规范外国人在华和港澳台人士在内地设立民间组织的法规,力争早日发布实施;尽快修订《基金会管理办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实施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或制定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人事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票据、用工、工资和员工社会保障等规章,确保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四、强化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提高我国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   民间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实行严格的章程审核制度,监督民间组织按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严禁民间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和组织网络系统。要责令内部制度不健全的民间组织进行整改;对违反章程、损害会员利益、违法违纪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从而帮助和督促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五、规范民间组织涉外交往活动   民间组织在涉外交往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实职性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需吸收少量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性职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民间组织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内地民间组织与香港民间组织交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处理内地与香港民间交往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9号)执行。   六、严厉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及时查处和打击非法民间组织,是一项十分敏感的工作,既要坚决果断,又要注意政策。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间组织继续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那些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敌对非法民间组织,要重点进行打击。打击敌对非法民间组织的破坏活动,要依法从严从快,力争消除在萌芽阶段。对组织、策划破坏活动的首要分子和骨干,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民间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要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整体打击优势。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民间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   民间组织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仅要把民间组织的发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内容,而且要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经常听取民政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重视和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各级党委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中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民间组织中的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民间组织中贯彻执行,保证民间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精神。民间组织(特定组织除外)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2000年6月30日以前都必须建立起党的组织。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民间组织内的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立场坚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nhot216px9a2foit6fj00m7u8m2aqdk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 0 1133443 2570732 2298707 2025-06-18T02:07:32Z Zy26 1268 257073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 | 发文字号 = 中发电〔1989〕6号 | year = 1989 | month = 7 | day = 6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type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 edition = yes | notes = {{Textquality|50%}} | from = 江西政报/一九八九年/第十四号 }} {{Indent pars|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把动乱和反革命暴乱造成的损失夺回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内,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到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一律不安排休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安排本部门职工休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已经安排的,应立即取消。 二、各部门、各单位严禁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如有违反,除退回所发钱物外,将对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在当前尤其要注意防暑降温,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应按此精神参照执行。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s4u326a1d4j6oeyt7re6l9ogo3ckhke 2570733 2570732 2025-06-18T02:08:15Z Zy26 1268 257073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 | 发文字号 = 中发电〔1989〕6号 | year = 1989 | month = 7 | day = 6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type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 edition = yes | notes = {{Textquality|50%}} | from = 江西政报/一九八九年/第十四号 }} {{Indent pars|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把动乱和反革命暴乱造成的损失夺回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内,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到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一律不安排休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安排本部门职工休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已经安排的,应立即取消。 二、各部门、各单位严禁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如有违反,除退回所发钱物外,将对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在当前尤其要注意防暑降温,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应按此精神参照执行。 }}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紧急通知}} pyp12f8fstdxlxf5nujzuek1tjj043g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0 1136121 2570723 2307746 2025-06-18T02:01:16Z Zy26 1268 257072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 year = 1984 | month = 4 | day = 26 | 发布者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发〔1984〕9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 edition = yes | notes = {{Textquality|50%}} }} {{Indent pars| 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引起各级党委高度重视。1983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以后,已经引起各地党委的重视,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了较大好转。但是,仍然有一些同志对干部任免的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不熟悉、不习惯,甚至怕麻烦,因而,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做法时有发生。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经党委审查同意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名单有不同意见,党委仍坚持要保证通过,甚至批评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同意见是“同党委唱对台戏”。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调整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甚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有的地方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公布任命。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也是很错误的。这些违背宪法或法律的做法,既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很不好。 为此,中央重申: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宣传单位,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都要在组织手续、法律程序完备后,才能公布。 中央认为有必要指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级党委审查同意、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这些意见,有关的党委应该认真加以考虑。如果意见有道理,应该重新考虑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提的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有出入,应该耐心说明、解释;如果多数代表或委员不同意,不要勉强要求保证通过。 现将中央组织部的通知作为附件下发,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 {{署名|1984年4月26日}} 附: {{c|'''<big>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br>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big>'''}} {{Indent pars| 新宪法公布以后,各级组织、干部部门的同志经过学习,提高了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在办理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工作中不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的情况有了很大改变。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某些老观念、老习惯影响较深,目前仍有一些同志在这方面注意不够,甚至把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事视为一种麻烦。应当指出,任何不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做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都是不利的,而且有损于党的威信,给工作造成被动。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着重指出:“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为了在党的干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现对任免、调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行政领导干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拟任职的人选报请党委审查决定后,下达通知时应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项职务”的提法,然后由有关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报请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在此以前,不要以党委名义任命,不要对外宣布,不要登报、广播。在个别情况下,因工作急需,可由上级党委提议、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临时参与某项领导工作或代理某项领导职务。免除职务也应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 法律规定有任期的职务,在任期未满前,非有特殊情况,不要轻易调动;必须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调动、任免手续。 二、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只应发到与选举或任命有直接关系的那一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国家机关党组,不要按一般党内文件层层下发,逐级传达。 三、推荐、选举、任命或免去党外人士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时,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并在有关的党外人士中进行民主协商,听取意见,然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四、对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的领导人选,由党委集体讨论提名后,必须经过民主协商,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不要由党委作出任命决定。 五、对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领导的意见,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以行政领导名义任免,不要用党委名义下达通知。 六、在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凡涉及改变过去由行政单位决定的行政处分和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应按规定程序或法律手续分别办理,不要以党委名义改变和宣布。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更要领导人民贯彻执行好宪法和法律。各级党委要认真学习和带头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对下级党委和组织、干部部门在任免、调动干部工作中是否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要经常检查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应进行教育,及时加以纠正。 }} {{署名|1983年9月8日}} {{中共中央的通知|1984-04-26}} fo8hjqvf8yv4z3elz3r93m479a10jhs 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 104 1137172 2570543 2562467 2025-06-17T18:59:33Z Ericliu1912 46623 Ericliu1912移动页面[[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51]]至[[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不留重定向:​移動請求;機器人申請 248368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Fish bowl" /></noinclude>{{3 |1={{YL|咸豐癸丑}}孟春 |sub out=硃註 |2=正音咀華 |3a=儀略附後 |3b=[[Author:張維屏|張維屏]]題 {{seal|{{gap|0.5em}}南{{gap|0.5em}}|山}} }}<noinclude></noinclude> eri8hg1rdx5t0c81nov4jsra7ywi6iy 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324 104 1137174 2570678 256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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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ish bowl" /></noinclude>摔蘇沃切 挖烏括切 詩波妹切 嘮拉敖切 明搭敖切 忐他罕切 忑他得切 蹋忒哈切 墩摔雖人當面斥人 說疏話挖酷箍言語刻毒 送小嘴進小口 嘮嘮叨九江刀叨說話沈贅 忙忙忉九江刀忉忙忙速速 忐坦忐忑官特忑心虛怯懼 迷迷忽蒿忽迷迷懵懵 跳跳蹋蹋跳跳疾疾 不答打理人不睬人 說話詩敝誨害合講話懵懂 鬼鬼祟遂祟鬼鬼怪怪 瑣鎖瑣氣翅氣小小氣氣 慌慌張張慌慌失失 熬拗熬煎煎淹淹尖尖 嘟宜都嘟噥噥噥吟吟沈沈 唧之唧咕姑咕小聲講話<noinclude></noinclude> e9zrbfvy21g122mq6qrpn7b4yxlsblw 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89 104 1138141 2570644 2562523 2025-06-18T00:57:22Z Ericliu1912 46623 Ericliu1912移动页面[[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339]]至[[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89]],不留重定向:​移動請求;機器人申請 231816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ish bowl" /></noinclude>彆篦協切 低搭衣切 弄盧甕切 幌呼往切 湊城后切 拼葩硬切 啞基样切 嘴租委切 窩窩警官別憋屈屈質質 低三下四甚下流人 慢調四理做事搜柔 搖官天頭幌腦搖頭擺腦 散悶問解悶 拉彩撞衫 嘴強俗青口硬 辯办嘴鬭口 扭烏扭別别皮氣扭扭擰擰 調大開口三山弄四調是調非 糊蒿說疏巴道胡說亂說 湊臭趣鬭高興 捶官朋着撞見 拉釘丁子撞板 囉俗鄭嘴顶嘴 打架之亞合打跤<noinclude></noinclude> 4b6ze9ruwlt544ahgtcsr0t8mlvn3gf 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90 104 1138142 2570645 2562524 2025-06-18T00:59:10Z Ericliu1912 46623 Ericliu1912移动页面[[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340]]至[[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90]],不留重定向:​移動請求;機器人申請 231816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ish bowl" /></noinclude>勸欺院切 嚷髯朗切 逞叉耿切 勁基應切 樓書灣切 謊呼往切 叠低掖切 屈欺郁切 打賭輸賭 混嚷官仰,大開口亂叫 逞強誇能幹 按晏緊剪以手押緊 繫給緊綁實 撒卅村春粗口 說不叠爹講唔完 受屈處屈駕 勸串開口架勸跤 要強俗青好勝 有勁凈有力 檀緊剪絢實 撒野撒賴 撒卅謊賀往合講大話 邋官拉忽疎忽 訣官央給渴他央求人<noinclude></noinclude> 727zgyt4pp0lj0uqq543jgq7hawvs0z 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91 104 1138143 2570646 2562525 2025-06-18T00:59:13Z Ericliu1912 46623 Ericliu1912移动页面[[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341]]至[[Page:SSID-14623716 正音咀華 正音咀華續編.pdf/191]],不留重定向:​移動請求;機器人申請 231817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Fish bowl" /></noinclude>吃衣交切 嚇哈惡切 誆軸汪切 罕哈稈切 軟如挽切 歹搭矮切 饅麻寒切 纏叉寒切 吃官天嚇賀他大聲嚇人 使不得用不得 誆官匡論偏訛騙 不稀戶罕官旱不中意 不知好考歹不知好醜 别搗官倒合口鬼米整鬼馬 說疏不清楚講不明白 卸土了底咯洛露出馬爪 躲土不過避不過 頑官弯不開當不住 不漏土臉不露面 不服 軟不忿低頭 别害懈怕米 驚慌 别害臊筲米怕醜 饅晚上平頭財猜主祖假財主 糊蒿塗消蠻玩上平纏餐甚蠻<noinclude></noinclude> o5osk49zl92kwunwcfd8e5rbz3i0al1 User:Midleading/最近编辑页面 2 1141139 2570859 2569959 2025-06-18T09:25:50Z Midleading 47637 更新最近编辑页面 2570859 wikitext text/x-wiki * [[閩都別記]] * [[三國演義]] * [[水滸傳 (70回本)]]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 * [[古詩十九首釋]] * [[楊東來先生批評西游記]] * [[中共中央通知]] * [[歐遊雜記]] *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114年)]] * [[四教義]] * [[青箱雜記]] * [[貨物稅條例 (民國114年)]] * [[紅樓夢(程乙本)]] * [[止觀輔行傳弘決]] * [[殷芸小說]] * [[蘆浦筆記]] * [[與壻楊大介書]] * [[蔡中郎集]] * [[世說新語]] * [[中共中央通知 (1972年7月2日)]] leo2u8jrg3sq7hh2rs14ofpuf692168 Wikisource:繁简处理 4 1143296 2570866 2569961 2025-06-18T10:02:34Z Midleading 47637 备注 2570866 wikitext text/x-wiki {{Essay}} 在中文維基文庫中有「不转换」、「简体」、「繁體」三種繁簡轉換模式。所有文獻應以原文所使用的文字保存。1956年之后在中国大陆、1969年后在新加坡、1971年之后在联合国发表的文献,应使用简体中文录入并保存。其它文獻,包括古代文獻,應使用繁/正體字錄入並保存。在編輯頁面時,請勿將頁面內容替換為不符合原文影印本的漢字字形,而應該盡可能采用原文所使用的漢字字形,並盡可能保留原文所使用的異體字。維基文庫提供了自動繁簡轉換功能,可以實現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的轉換以及將原文所使用的異體字轉換為現代標准字形。Page[[Help:命名空间|命名空間]]不支持繁簡轉換,因為Page命名空間用於錄入原文文本,核對文本與原文圖像是否一致。 中文維基文庫中不存在維基百科中的地區詞轉換,請直接錄入原文所用詞匯,不要使用zh-cn、zh-tw等地區詞轉換代碼。 == 繁簡轉換模式 == === 不轉換 === 在不轉換模式下,頁面使用的繁簡字形與原文一致,且原文所使用的異體字也被盡可能地保留。 === 簡體和繁體 === 在簡體和繁體模式下,頁面被轉換至所選擇的繁簡字形,同時原文所使用的異體字也被轉換為選擇的繁簡字形中的標凖字形。大陆/港澳臺地區詞差異不會被轉換。 :''如:“-{眞}-”、“-{巻}-”、“-{髙}-”、“-{刋}-”字在简体模式分别被转换为“-{真}-”、“-{卷}-”、“-{高}-”、“-{刊}-”字<ref>转换规则在中文维基文库本地的简体中文转换表中定义。此转换规则在中文维基百科不存在。</ref><ref>繁體模式中的異體字轉換為標準字體的轉換暫未啓用。</ref>。但“香港腳”一词不应被转换为“脚气”。'' == 手動繁簡轉換 == 可以使用代碼<code><nowiki>-{zh:不转换;zh-hans:简体;zh-hant:繁體}-</nowiki></code>進行手動繁簡轉換。如果是避免對一個未經簡化的傳承字,如“-{乾}-”、“-{后}-”、“-{范}-”等,進行過度繁簡轉換,可以使用代碼<code><nowiki>-{字}-</nowiki></code>。但应避免过度使用手动繁简转换。如果自动繁简转换已经能够正确工作,可以不必进行手动繁简转换。也不应防止被简化的字参与繁简转换,如“'''-{於}-'''”字的简化字是“'''-{于}-'''”,因此该字不应写作“'''<code><nowiki>-{於}-</nowiki></code>'''”,除非确认该字在以简体字显示时仍应该作'''-{於}-'''而不是'''-{于}-'''。 == 維護模板 == {{tl|傳統漢字化}}用于标记原文为繁体中文,但误以或因来源版本所限暂时仅能以简体中文录入。請根據原文以繁體中文錄入作品。 {{tl|簡轉繁}}用於標記原文為繁體中文,但錄入時是由簡體中文經機器轉換為繁體中文,並非是直接由原文錄入,因而可能存在錯誤。請根據原文以繁體中文錄入作品。 {{tl|简体化}}用於標記原文為簡體中文,但誤以或因来源版本所限暂时仅能以繁體中文錄入。请根据原文以简体中文录入作品。 ==备注== <references></references> == 參見 == * [[w:Wikipedia:繁简处理|Wikipedia:繁简处理]] * [[MediaWiki:Conversiontable/zh-hans|MediaWiki:Conversiontable/zh-hans]](简体中文的繁简转换表)、[[MediaWiki:Conversiontable/zh-hant|MediaWiki:Conversiontable/zh-hant]](繁體中文的繁簡轉換表) * [[Help:模板/維基文庫維護]] {{Help navbox}} 3ra4axfp4d1v8donz51v0flepk8iuqh 2570867 2570866 2025-06-18T10:03:22Z Midleading 47637 2570867 wikitext text/x-wiki {{Essay}} 在中文維基文庫中有「不转换」、「简体」、「繁體」三種繁簡轉換模式。所有文獻應以原文所使用的文字保存。1956年之后在中国大陆、1969年后在新加坡、1971年之后在联合国发表的文献,应使用简体中文录入并保存。其它文獻,包括古代文獻,應使用繁/正體字錄入並保存。在編輯頁面時,請勿將頁面內容替換為不符合原文影印本的漢字字形,而應該盡可能采用原文所使用的漢字字形,並盡可能保留原文所使用的異體字。維基文庫提供了自動繁簡轉換功能,可以實現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的轉換以及將原文所使用的異體字轉換為現代標准字形。Page[[Help:命名空间|命名空間]]不支持繁簡轉換,因為Page命名空間用於錄入原文文本,核對文本與原文圖像是否一致。 中文維基文庫中不存在維基百科中的地區詞轉換,請直接錄入原文所用詞匯,不要使用zh-cn、zh-tw等地區詞轉換代碼。 == 繁簡轉換模式 == === 不轉換 === 在不轉換模式下,頁面使用的繁簡字形與原文一致,且原文所使用的異體字也被盡可能地保留。 === 簡體和繁體 === 在簡體和繁體模式下,頁面被轉換至所選擇的繁簡字形,同時原文所使用的異體字也被轉換為選擇的繁簡字形中的標凖字形。大陆/港澳臺地區詞差異不會被轉換。 :''如:“-{眞}-”、“-{巻}-”、“-{髙}-”、“-{刋}-”字在简体模式分别被转换为“-{真}-”、“-{卷}-”、“-{高}-”、“-{刊}-”字<ref>转换规则在中文维基文库本地的简体中文转换表中定义。此转换规则在中文维基百科不存在。</ref><ref>繁體模式中的異體字轉換為標準字體的轉換暫未啓用。</ref>。但“香港腳”一词不应被转换为“脚气”。'' == 手動繁簡轉換 == 可以使用代碼<code><nowiki>-{zh:不转换;zh-hans:简体;zh-hant:繁體}-</nowiki></code>進行手動繁簡轉換。如果是避免對一個未經簡化的傳承字,如“-{乾}-”、“-{后}-”、“-{范}-”等,進行過度繁簡轉換,可以使用代碼<code><nowiki>-{字}-</nowiki></code>。但应避免过度使用手动繁简转换。如果自动繁简转换已经能够正确工作,可以不必进行手动繁简转换。也不应防止被简化的字参与繁简转换。 :''如“'''-{於}-'''”字的简化字是“'''-{于}-'''”,因此该字不应写作“'''<code><nowiki>-{於}-</nowiki></code>'''”,除非确认该字在以简体字显示时仍应该作'''-{於}-'''而不是'''-{于}-'''。'' == 維護模板 == {{tl|傳統漢字化}}用于标记原文为繁体中文,但误以或因来源版本所限暂时仅能以简体中文录入。請根據原文以繁體中文錄入作品。 {{tl|簡轉繁}}用於標記原文為繁體中文,但錄入時是由簡體中文經機器轉換為繁體中文,並非是直接由原文錄入,因而可能存在錯誤。請根據原文以繁體中文錄入作品。 {{tl|简体化}}用於標記原文為簡體中文,但誤以或因来源版本所限暂时仅能以繁體中文錄入。请根据原文以简体中文录入作品。 ==备注== <references></references> == 參見 == * [[w:Wikipedia:繁简处理|Wikipedia:繁简处理]] * [[MediaWiki:Conversiontable/zh-hans|MediaWiki:Conversiontable/zh-hans]](简体中文的繁简转换表)、[[MediaWiki:Conversiontable/zh-hant|MediaWiki:Conversiontable/zh-hant]](繁體中文的繁簡轉換表) * [[Help:模板/維基文庫維護]] {{Help navbox}} 339o2vvu3it0wax40xamt9dandkh9rj User:红渡厨/我上载并维护的文献 2 1151252 2570881 2563543 2025-06-18T10:47:09Z 红渡厨 72745 内容更新。 2570881 wikitext text/x-wiki == 湖北省相关 == === 武汉市相关 === ==== 武汉市文物相关 ==== ===== 公布武汉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按文件公布时间排序) =====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4年1月24日、75%、1988年12月25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9月14日、75%、1998年5月27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4月22日、75%、2011年3月21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武汉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75%、2023年12月12日) ===== 公布武汉市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按文件公布时间排序) =====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1993年)]](2024年2月8日、75%、1993年9月9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大学近现代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2023年9月14日、75%、2000年7月21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2023年6月27日、75%、2002年9月9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2023年2月5日、75%、2019年3月9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至四批武汉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2025年6月3日、75%、2025年4月22日) ===== 其它(武汉市文物相关) =====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2021年7月3日、75%、2017年9月20日) # [[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2021年7月3日、75%、2010年12月4日)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2023年1月13日、75%、2022年9月20日) #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0年)]](2023年1月14日、75%、2010年4月28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1月14日、75%、2010年4月28日) # [[关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023年1月14日、75%、2022年)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物办关于我市“八五”期间重点抢救维修文物保护单位报告的通知]](2023年2月17日、75%、1993年10月6日) ====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相关 ==== =====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按文件公布时间排序) ===== #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1月16日、75%、2003年4月1日) #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1年1月16日、75%、2013年2月1日) ===== 公布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目录的通告(按文件公布时间排序) =====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报告的通知]](2024年8月6日、75%、1993年7月28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第二批优秀历史建筑目录的通告]](2023年3月5日、75%、2005年2月21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第三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3月12日、75%、2006年8月12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目录的通告]](2023年3月16日、75%、2007年3月9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第五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3月21日、75%、2010年12月16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3月29日、75%、2012年1月31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4月6日、75%、2012年11月23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4月19日、75%、2013年12月26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4月23日、75%、2014年12月24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4月29日、75%、2016年2月6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5月2日、75%、2018年1月27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二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5月2日、75%、2019年5月22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三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5月4日、75%、2020年8月10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四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通告]](2023年5月5日、75%、2023年2月16日) ===== 其它(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相关) ===== # [[201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2021年12月17日、75%、2013年4月10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12月17日、75%、2013年4月15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城区、城市干道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区域规划控制报告的通知]](2023年2月14日、75%、1995年7月21日) #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75%、2013年12月30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2月25日、75%、2013年12月30日) #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60号提案的答复]](2023年7月11日、75%、2018年6月20日)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2023年9月28日、75%、2015年2月26日) #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办法 (2019年)]](2024年6月18日、75%、2019年8月22日) # [[武汉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2024年8月15日、75%、1993年5月7日) ==== 其它(武汉市相关) ==== #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7月1日、75%、2020年11月1日)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1年)]](2022年2月13日、75%、2021年1月22日) #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16年)]](2022年3月7日、75%、2016年8月2日) # [[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2022年3月27日、75%、2020年1月1日) # [[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2022年12月11日、75%、2022年12月8日) # [[关于加强核酸采样操作社会监督的公告]](2022年12月12日、75%、2022年10月27日) #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23年1月6日、75%、2022年10月4日) #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22年)]](2023年1月8日、75%、2022年10月4日) # [[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岸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2024年7月16日、75%、2011年8月29日) #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5年5月14日、75%、2022年11月7日) === 湖北省文物相关 === ==== 公布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按文件公布时间排序) ==== # [[湖北省人民委員會轉發省文化局所提出文物保護單位第一批名單,希做出標志負責保護的通知]](2023年5月2日、75%、1956年11月15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5月21日、75%、2002年11月7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2023年5月13日、75%、2008年3月27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2023年5月6日、75%、2014年6月22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2023年4月11日、75%、2019年1月8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4月8日、75%、2021年12月9日) ==== 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按文件公布时间排序)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2015年)]](2023年2月12日、75%、2015年5月5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2017年)]](2023年2月16日、75%、2017年8月30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2019年)]](2023年2月11日、75%、2019年1月31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广德寺多宝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2023年2月11日、75%、2020年6月2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和玉泉寺及铁塔、云梦楚王城遗址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2024年3月19日、75%、2024年3月1日) ==== 其它(湖北省文物相关) ==== #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7月3日、75%、2018年2月1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年7月3日、75%、2016年7月5日)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2023年4月2日、75%、2007年5月28日)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决议]](2023年4月2日、75%、2007年5月31日) #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5月13日、75%、2013年10月11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湖北省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3年6月30日、75%、2020年2月7日) # [[湖北省人民委員会關于結合当前中心深入開展文物、博物館工作的通知]](2024年11月24日、75%、1959年1月17日) === 其它湖北省相关 ===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2022年1月22日、75%、2021年11月26日) #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年2月19日、75%、2009年3月8日)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2年2月19日、75%、2007年10月1日) #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意见]](2022年12月11日、75%、2022年12月8日) #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2020年5月1日)]](2022年12月27日、75%、2020年5月1日) #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2020年4月7日)]](2022年12月27日、75%、2020年4月7日)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2年)]](2023年6月30日、75%、2022年5月26日)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2023年9月8日、75%、2020年8月19日) # [[湖北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具体措施]](2023年9月8日、75%、未知) # [[湖北省2025年十大民生项目清单]](2025年2月4日、75%、2025年1月24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昌市为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5年2月17日、75%、2024年12月27日) # [[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2025年5月13日、75%、2025年3月26日) == 其它文物相关 == === 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 === ====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关(国务院) ==== # [[国务院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2023年6月22日、75%、1982年2月8日) #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2023年6月23日、75%、1986年12月8日) #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2023年6月24日、75%、1994年1月4日) ==== 其它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22年2月13日、75%、2018年10月8日) #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2年3月7日、75%、2021年9月3日)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2023年4月4日、75%、1997年3月30日) #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年4月6日、75%、1980年5月17日) #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2023年4月6日、75%、1980年5月15日) # [[國务院关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护文物的通知]](2023年4月8日、75%、1956年4月2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2023年4月8日、75%、1987年11月24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4月14日、75%、2000年8月31日) # [[國务院关于貫徹在基本建設工程和農業生產建設中保护文物的指示的通知]](2023年5月19日、75%、1956年7月5日) #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2023年7月6日、75%、1981年1月15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长城破坏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2023年7月6日、75%、1981年4月10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23年7月7日、75%、1989年6月22日)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23年10月27日、75%、2023年10月22日) === 他省(区、市)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一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通知]](2023年4月10日、75%、2022年1月14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第八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和第一批广东省水下文物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23年4月29日、75%、2015年12月10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5月2日、75%、2017年4月18日)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类)的通知]](2023年5月6日、75%、2018年1月26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公布左江岩画为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5月7日、75%、2014年4月30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7月3日、75%、2017年12月8日)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导弹卫星发射场旧址和烈士陵园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7月6日、75%、2006年12月) #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已认定长城公布为 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8月2日、75%、2015年11月25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2023年9月12日、75%、2023年1月19日) # [[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公布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9月23日、75%、2023年9月18日) # [[南京市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75%、2023年9月14日)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一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75%、2023年12月1日)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75%、2010年11月13日)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12月8日、75%、2021年7月4日)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青岛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年12月10日、75%、2011年4月15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西湖三堤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4年4月30日、75%、2004年7月22日) #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4年5月20日、75%、2018年4月10日) === 他省(区、市、兵团)公布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按文件公布时间排序) === ==== 鲁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3年10月17日、75%、2014年11月17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3年10月17日、75%、2021年5月27日) ==== 甘 ====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甘肃省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3年12月4日、75%、2015年11月13日)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甘肃省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3年12月4日、75%、2020年1月4日)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3年12月3日、75%、2023年10月22日) ==== 黑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5日、75%、2020年4月12日) ==== 青 ====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26日、75%、2021年4月2日)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晏县西海镇西海大街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5年6月6日、75%、2025年4月10日) ==== 川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定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27日、75%、2009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定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27日、75%、2009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28日、75%、2020年12月23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四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2025年6月8日、75%、2024年12月6日) ==== 赣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27日、75%、2015年2月28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28日、75%、2018年2月14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28日、75%、2019年1月15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28日、75%、2020年7月14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28日、75%、2022年12月5日) ==== 桂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4年1月29日、75%、2017年2月2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二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4年1月29日、75%、2018年9月25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三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4年1月29日、75%、2018年12月29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四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4年1月29日、75%、2020年2月9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4年1月30日、75%、2020年7月17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4年1月30日、75%、2020年9月23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4年1月30日、75%、2020年12月9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4年1月30日、75%、2021年11月17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5年6月4日、75%、2024年4月22日) ==== 豫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31日、75%、2018年7月19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1月31日、75%、2021年5月7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5年6月6日、75%、2024年7月31日) ==== 闵 ====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1日、75%、2014年5月13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1日、75%、2017年3月26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1日、75%、2018年8月27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1日、75%、2020年4月17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1日、75%、2021年8月18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5年6月4日、75%、2025年4月22日) ==== 新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第一批)]](2024年2月2日、75%、2023年2月17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2日、75%、2023年5月11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2日、75%、2023年12月29日) ==== 陕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19年7月19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20年4月17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20年12月23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21年11月3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22年12月22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第六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23年12月17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第七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通知]](2025年2月16日、75%、2025年1月26日) ==== 兵团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5年2月26日、75%、2024年4月27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5年2月26日、75%、2024年12月25日) === 国家文物局相关 === ==== 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认定的批复(按发文字号排序) ==== # [[关于北京市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8日) # [[关于甘肃省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11日) #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8日、75%、2012年5月11日) # [[关于天津市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11日) # [[关于河南省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11日) # [[关于陕西省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11日)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11日) # [[关于辽宁省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11日) # [[关于山东省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8日) # [[关于山西省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14日) # [[关于河北省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11日) #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长城资源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4日、75%、2012年5月14日) # [[关于青海省长城认定的批复]](2023年7月10日、75%、2012年5月14日) ==== 国家文物局发布的长城认定表(按发文字号排序) ==== # [[北京市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20日、75%、2012年5月8日) # [[甘肃省长城认定表]](2023年10月18日、75%、2012年5月11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13日、75%、2012年5月11日) # [[天津市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14日、75%、2012年5月11日) # [[河南省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18日、75%、2012年5月11日) # [[陕西省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21日、75%、2012年5月11日) # [[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21日、75%、2012年5月11日) #: [[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表/1]](2024年1月9日、75%、2012年5月11日) #: [[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表/2]](2024年1月11日、75%、2012年5月11日) #: [[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表/3]](2024年1月14日、75%、2012年5月11日) #: [[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表/4]](2024年1月14日、75%、2012年5月11日) #: [[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表/5]](2024年1月15日、75%、2012年5月11日) #: [[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表/6]](2024年1月16日、75%、2012年5月11日) #: [[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认定表/7]](2024年1月18日、75%、2012年5月11日) # [[辽宁省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19日、75%、2012年5月11日) # [[山东省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14日、75%、2012年5月8日) # [[山西省长城认定表]](2023年10月17日、75%、2012年5月14日) # [[河北省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25日、75%、2012年5月11日) #: [[河北省长城认定表/1]](2024年3月17日、75%、2012年5月11日) #: [[河北省长城认定表/2]](2024年3月18日、75%、2012年5月11日) #: [[河北省长城认定表/3]](2024年3月21日、75%、2012年5月11日) #: [[河北省长城认定表/4]](2024年3月21日、75%、2012年5月11日) #: [[河北省长城认定表/5]](2024年3月21日、75%、2012年5月11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长城资源]](2023年7月15日、75%、2012年5月14日) # [[青海省长城认定表]](2023年7月14日、75%、2012年5月14日) ==== 其它国家文物局发布的长城相关文献 ==== # [[关于长城破坏情况的调查报告]](2023年7月6日、75%、1980年10月13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的通知]](2023年7月7日、75%、2020年11月24日) # [[关于开展长城认定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8日、75%、2011年6月7日) # [[中国长城保护报告]](2023年7月8日、75%、2016年11月) # [[关于《长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督察的通报]](2023年7月9日、75%、2016年12月9日) # [[关于2011年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9日、75%、2011年5月12日) # [[关于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7月10日、75%、2014年2月10日) # [[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2023年7月23日、75%、2014年2月10日) #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2023年7月23日、75%、2019年1月23日) # [[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2023年7月23日、75%、2014年2月10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年12月8日、75%、2023年12月8日) ==== 国家文物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文献 ==== #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2023年8月8日、75%、2023年7月31日) #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问题答记者问]](2023年10月31日、75%、2023年10月30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2024年2月24日、75%、2024年2月5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24日、75%、2024年2月5日) # [[国家文物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机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17日、75%、2024年4月11日) # [[国家文物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5月13日、75%、2024年5月8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标志说明牌设计征集活动的通知]](2024年6月9日、75%、2024年6月6日) # [[国家文物局 商务部关于做好商务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6月18日、75%、2024年6月14日) #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6月20日、75%、2024年6月17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2024年6月20日、75%、2024年1月5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2024年6月20日、75%、2024年1月5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年6月20日、75%、2024年1月5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2024年6月20日、75%、2024年1月5日) # [[国家文物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相关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7月2日、75%、2024年6月26日) # [[国家民委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7月8日、75%、2024年7月1日) # [[国家文物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做好国防工业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7月8日、75%、2024年7月4日) # [[国铁集团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铁路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7月12日、75%、2024年7月1日) # [[国家文物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宗教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7月18日、75%、2024年7月12日) # [[国家文物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7月18日、75%、2024年7月15日) # [[国家文物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8月1日、75%、2024年7月25日) # [[国家文物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8月1日、75%、2024年7月29日) # [[国家文物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8月1日、75%、2024年7月29日) # [[国家文物局 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8月1日、75%、2024年7月31日) # [[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8月8日、75%、2024年7月31日) # [[国家文物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0月22日、75%、2024年10月18日) # [[国家文物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0月23日、75%、2024年10月23日) #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海关系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0月30日、75%、2024年10月21日) # [[中国气象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文物行业气象防灾减灾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1月27日、75%、2024年11月20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普查重要新发现推荐工作的通知]](2024年12月9日、75%、2024年12月4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老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重点区域新发现力度工作指引的通知]](2025年4月21日、75%、2025年4月10日) #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参考书目索引]](2025年4月21日、75%、2025年4月11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新发现力度工作指引的通知]](2025年4月21日、75%、2025年4月11日) # [[乡土建筑相关参考书目索引]](2025年4月21日、75%、2025年4月10日)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纪念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普查与保护工作的通知]](2025年5月9日、75%、2025年5月8日) # [[民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协同加强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通知]](2025年5月15日、75%、2025年5月14日) ====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文献 ==== #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2023年10月9日、75%、未知) #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2023年10月9日、75%、未知) # [[关于增补党史部门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2023年12月17日、75%、2008年8月12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年12月17日、75%、2010年11月4日) #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4日、75%、未知) # [[关于编辑出版《2008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新发现》的通知]](2024年5月17日、75%、2008年12月4日) #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2024年6月20日、75%、未知) #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5年5月16日、75%、2007年8月13日) ====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关(国家文物局、按发布时间排序) ==== #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2023年6月22日、75%、未知)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2023年6月26日、75%、1986年4月24日) # [[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2023年6月24日、75%、1993年6月10日) ====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核定各省(区、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 # [[关于核定北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11月16日) # [[关于核定湖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10月25日) # [[关于核定陕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10月17日) # [[关于核定山东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10月17日) # [[关于核定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10月10日) # [[关于核定河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10月10日) # [[关于核定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10月10日) # [[关于核定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10月10日) # [[关于核定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10月9日) # [[关于核定辽宁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7月7日) # [[关于核定广东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6月22日) # [[关于核定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6月15日) # [[关于核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6月15日) # [[关于核定重庆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6月15日) # [[关于核定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6月7日) # [[关于核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4月19日) #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4月19日) # [[关于核定吉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2023年12月17日、75%、2011年2月18日) ====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相关 ==== #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2024年5月12日、75%、2017年4月7日) #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2024年6月8日、75%、2017年4月7日) # [[关于积极做好档案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6月8日、75%、2013年5月24日) ==== 其它国家文物局相关 ==== # [[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21年8月31日、75%、2017年1月20日) # [[中国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2021—2035年)]](2021年9月15日、75%、2021年9月7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中国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2021—2035年)》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75%、2021年9月7日)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2022年2月8日、75%、2021年7月13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的通知]](2022年2月8日、75%、2021年7月13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2年2月13日、75%、2021年11月10日)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2月13日、75%、2021年11月10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基础工作的通知]](2022年2月19日、75%、2015年4月24日) #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12月22日、75%、2022年8月16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年2月4日、75%、2015年8月10日) #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23年2月16日、75%、2017年2月21日) # [[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23年2月16日、75%、2017年2月21日) # [[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2023年4月6日、75%、1980年5月7日) # [[国家文物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的通知]](2023年5月8日、75%、2023年5月4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1911年后已故书画等8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的通知]](2023年5月28日、75%、2023年5月5日) # [[国家文物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水利部 重庆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峡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2023年6月19日、75%、2023年4月20日) # [[三峡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规划]](2023年6月19日、75%、2023年4月20日) # [[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2023年7月6日、75%、1981年1月6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2023年7月9日、75%、2020年12月15日) # [[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2023年7月9日、75%、2020年12月15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2023年7月9日、75%、2015年4月3日) # [[国家文物局敦请督办扬州市桑树脚地块考古工地发生冲突致使考古工作人员受伤事件的函]](2023年7月11日、75%、2019年1月18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古代名碑名刻文物名录》的通知]](2023年7月14日、75%、2023年1月3日) # [[第一批古代名碑名刻文物名录]](2023年7月14日、75%、2023年1月3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通知]](2023年7月16日、75%、2020年9月21日) # [[黄河文物保护利用规划]](2023年8月14日、75%、2022年7月18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聊城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城市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2023年8月15日、75%、2012年11月7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2023年8月15日、75%、2020年7月31日) # [[关于委托核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函]](2023年8月18日、75%、2008年7月28日) # [[关于报送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2023年8月18日、75%、2008年3月31日)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2023年8月18日、75%、2020年10月13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2023年9月28日、75%、2018年7月30日) # [[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9月28日、75%、2009年4月27日) #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2023年10月5日、75%、2009年4月27日) #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2023年10月9日、75%、2009年4月27日) #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2023年10月9日、75%、2009年4月27日) # [[关于加强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年11月23日、75%、2008年4月22日) #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央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23年11月23日、75%、2023年10月8日) # [[关于加强央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11月23日、75%、2023年10月8日) # [[东北抗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3年12月5日、75%、2023年11月20日) # [[国家文物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东北抗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2023年12月5日、75%、2023年11月20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红色标语类革命文物专项调查的通知]](2023年12月10日、75%、2022年6月6日) # [[廊桥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2023年12月13日、75%、2023年5月30日) #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廊桥保护三年行动的通知]](2023年12月13日、75%、2023年5月30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陈列展览中文物防震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29日、75%、2024年4月7日) # [[国家文物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2024年10月30日、75%、2023年11月20日)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2025年1月24日、75%、2025年1月23日) #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2025年1月26日、75%、2016年6月29日)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的通知]](2025年2月17日、75%、2024年12月19日) # [[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25年2月22日、75%、2013年8月15日)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47号(文化宣传类076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年2月22日、75%、2016年8月23日)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25年2月22日、75%、2012年11月15日) # [[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2025年2月22日、75%、2009年12月18日)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52号(城乡建设类5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2025年2月24日、75%、2017年5月15日)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61号(文化宣传类25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2025年2月24日、75%、2016年5月16日)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82号(文化宣传类088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年2月24日、75%、2016年8月15日)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477号建议的答复]](2025年2月24日、75%、2016年5月26日)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88号建议的答复]](2025年2月24日、75%、2016年6月29日) #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司法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通知]](2025年3月1日、75%、2025年2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提纲]](2025年3月2日、75%、2025年2月28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2025年3月2日、75%、2021年11月1日) # [[“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2025年3月2日、75%、2021年11月1日) # [[2024年度优秀文物主题游径]](2025年4月19日、75%、2025年4月17日)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介2024年度优秀文物主题游径的通知]](2025年4月19日、75%、2025年4月17日) # [[中国地震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2025年4月22日、75%、2025年4月21日) # [[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2025年5月12日、75%、2008年6月19日) # [[关于做好震后文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2025年5月12日、75%、2008年5月12日) # [[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重要论述精神的通知]](2025年5月13日、75%、2015年1月12日) # [[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2025年5月15日、75%、2000年4月17日) # [[文化部、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物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清代文献档案整理利用工作的通知]](2025年5月16日、75%、2004年11月2日) # [[商务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25年5月16日、75%、2006年10月26日) # [[关于开展浙江省沿海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的批复]](2025年5月17日、75%、2008年7月29日) === 他省(区、市、兵团)发布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通知 ===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月6日、75%、2023年12月28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24年1月6日、75%、2023年12月27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月23日、75%、2024年1月13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月31日、75%、2024年1月24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月31日、75%、2024年1月24日)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1日、75%、2024年1月17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2日、75%、2024年1月24日) # [[江苏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24年1月13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24年1月21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11日、75%、2024年2月4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13日、75%、2024年2月2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14日、75%、2024年2月7日)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24年2月17日、75%、2024年2月2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2024年2月21日、75%、2024年1月24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22日、75%、2024年2月6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28日、75%、2024年2月7日)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3月2日、75%、2024年2月29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24年3月12日、75%、2024年2月18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做好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2日、75%、2024年1月19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24年5月1日、75%、2024年1月29日) === 他省(区、市)发布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工作)方案及其通知 === # [[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2024年1月26日、75%、2024年1月23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年1月26日、75%、2024年1月23日) # [[河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4年4月23日、75%、未知) # [[河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4月25日、75%、2024年2月26日) #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4年4月26日、75%、未知) # [[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4年4月27日、75%、2024年2月7日)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4月27日、75%、2024年2月7日) #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4月29日、75%、2024年2月20日) # [[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4年4月29日、75%、2024年2月20日) #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4年5月1日、75%、2024年3月22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12月15日、75%、2024年2月29日) # [[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4年12月15日、75%、2024年2月29日) #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4年12月21日、75%、2024年4月26日) #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12月21日、75%、2024年4月26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5年1月5日、75%、2024年4月26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25年1月5日、75%、2024年4月26日) # [[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025年5月4日、75%、2024年4月2日) # [[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25年5月4日、75%、2024年4月2日) === 最高检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年)]](2023年12月31日、75%、未知) #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3年)]](2024年1月2日、75%、2023年12月21日) # [[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年)]](2024年1月3日、75%、2023年12月21日) # [[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4年)]](2024年6月10日、75%、2024年6月8日) #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4年)]](2024年6月10日、75%、2024年6月8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4年10月17日、75%、2023年4月21日) #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5年)]](2025年6月16日、75%、2025年6月12日) # [[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5年)]](2025年6月16日、75%、2025年6月12日) === 其它(其它文物相关) === # [[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2021年7月18日、75%、2019年2月15日)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21年7月21日、75%、2017年9月30日) #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22年2月8日、75%、2017年6月3日) #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2年2月13日、75%、2020年11月26日) # [[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2022年2月13日、75%、2021年2月1日) # [[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2022年2月13日、75%、2019年6月1日) #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22年2月13日、75%、2008年1月1日) #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2022年2月13日、75%、2008年3月1日) # [[连云港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2月15日、75%、2017年11月1日)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2年2月19日、75%、2016年9月29日) #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22年2月19日、75%、2015年12月3日) #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2月19日、75%、2020年3月20日)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2年2月19日、75%、2016年3月29日)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14年)]](2022年2月19日、75%、2014年9月25日) # [[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2年2月20日、75%、2010年3月1日) #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22年3月20日、75%、2022年3月1日) #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23日、75%、2018年1月18日) # [[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2022年4月29日、75%、2017年1月10日) # [[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2022年4月30日、75%、2021年4月1日) #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2年8月24日、75%、2022年10月1日) # [[朔州市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保护条例]](2023年1月11日、75%、2019年5月1日)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1月15日、75%、2022年3月1日) #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2022年)]](2023年1月15日、75%、2022年9月29日) #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3年3月4日、75%、2022年12月29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4月1日、75%、2012年6月26日)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山西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4月7日、75%、2023年3月24日)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4月7日、75%、2016年8月16日) #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2023年5月8日、75%、2022年3月1日) # [[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2023年5月10日、75%、2018年7月15日) # [[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2023年5月14日、75%、2020年5月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6月28日、75%、2018年5月25日)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6月28日、75%、2018年5月20日) #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6月30日、75%、2016年6月12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6月30日、75%、2016年12月7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2日、75%、2016年10月10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2023年7月4日、75%、2018年4月23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7月4日、75%、2018年4月23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4日、75%、2016年8月29日) # [[吉林省文物局关于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6日、75%、2018年8月6日)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6日、75%、1996年12月22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意见]](2023年7月6日、75%、2004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淹没区地下文物调查试掘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6日、75%、1993年11月27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23年7月7日、75%、2022年8月9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8日、75%、2016年9月9日) #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2023年7月8日、75%、2022年3月1日)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8日、75%、2020年4月28日)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9日、75%、2017年4月14日)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19年)]](2023年7月9日、75%、2019年11月29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10日、75%、2018年1月16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10日、75%、2017年1月18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10日、75%、2018年5月7日) # [[关于桑树脚地块考古工作人员被打事件的处理通报]](2023年7月11日、75%、2019年1月21日) # [[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 (2021年)]](2023年7月11日、75%、2021年11月1日) # [[固原市须弥山石窟保护条例]](2023年7月11日、75%、2018年1月1日)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23日、75%、2011年11月12日) # [[山西省文物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7月24日、75%、2022年5月5日) # [[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2023年7月25日、75%、2022年5月5日)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7月26日、75%、2006年11月14日)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7月26日、75%、2009年10月1日) # [[关于贯彻《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2023年8月23日、75%、2023年5月25日)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8月23日、75%、2023年5月25日)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2022年-2035年)》的通知]](2023年8月29日、75%、2023年3月31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10月17日、75%、2021年6月2日) # [[陕西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10月17日、75%、2021年6月2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10月17日、75%、2021年4月28日) #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2023年10月17日、75%、2021年4月28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10月19日、75%、2023年1月12日) # [[四川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10月19日、75%、2023年1月1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石窟寺(含摩崖造像)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10月20日、75%、2021年1月2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石窟寺(含摩崖造像)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2023年10月20日、75%、2021年1月22日)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2023年11月7日、75%、2023年3月1日) # [[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2022年-2035年)]](2023年11月23日、50%、2023年1月) #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第七批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拟推荐名单的公示]](2023年12月8日、75%、2021年5月21日) # [[泰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2023年12月30日、75%、2012年6月1日) # [[大理基层立法联系点关于文物保护法立法调研情况的报告]](2024年1月6日、75%、未知) # [[国务院关于财政文化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2024年1月6日、75%、2023年12月26日) #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2024年1月7日、75%、2021年1月18日) #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2024年1月31日、75%、2018年12月27日) # [[云冈石窟保护条例 (2019年)]](2024年2月11日、75%、2019年10月1日) #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 (2022年)]](2024年2月26日、75%、2022年6月1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28日、75%、1981年9月10日) #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2024年3月13日、75%、2024年3月9日) #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开展部队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29日、75%、2023年6月19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摸底调查的通知]](2024年5月17日、75%、2018年2月5日) # [[四川省加强石窟寺联合保护工作方案]](2024年5月24日、75%、2024年4月28日) #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石窟寺联合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年5月29日、75%、2024年4月28日) #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意见]](2024年7月7日、75%、1998年9月29日) # [[国家民委、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24年7月7日、75%、1998年9月29日) #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的意见]](2024年7月11日、75%、2023年7月18日) # [[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方案]](2024年7月28日、75%、2020年6月2日) # [[关于印发《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7月28日、75%、2020年6月2日)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开展不可移动抗战文物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7月28日、75%、2024年7月18日)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城建设与保护的通告]](2024年10月22日、75%、2024年10月18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24年11月9日、75%、2024年6月25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4年11月9日、75%、2024年11月4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4年11月9日、75%、2024年11月7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2024年12月7日、75%、2023年10月20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2024年12月8日、75%、1991年2月25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草案)的说明]](2024年12月8日、75%、未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1年)]](2024年12月8日、75%、2001年10月22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24年12月8日、75%、2007年12月23日)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4年12月8日、75%、2007年12月28日) #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整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12月15日、75%、2024年5月21日) # [[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长城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2月16日、75%、2024年8月7日)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2025年2月24日、75%、2022年11月25日)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2025年2月24日、75%、2022年12月1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2025年2月24日、75%、2022年11月29日) #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25年2月25日、75%、2012年7月27日)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5年4月4日、75%、2025年2月28日) # [[关于奖励海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线索的公告]](2025年4月5日、75%、2025年1月6日) #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浦江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2025年4月5日、75%、2024年5月7日) #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浦江试点工作总结]](2025年4月5日、75%、2024年5月7日) #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5年4月6日、75%、2024年9月30日) #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2025年4月20日、75%、2025年3月9日) # [[四川省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联合保护工作方案]](2025年4月27日、75%、2024年4月28日) #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联合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2025年4月27日、75%、2024年4月28日) # [[检察机关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典型案例]](2025年4月29日、75%、2021年6月4日) # [[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2025年4月29日、75%、2021年9月15日) #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2025年5月4日、75%、2019年10月30日) # [[鄂州市观音阁保护管理办法]](2025年5月4日、75%、2023年12月11日) # [[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典型案例]](2025年5月5日、75%、2021年7月22日) # [[哈尔滨市东北抗联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5年5月5日、75%、2021年8月26日) # [[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25年5月6日、75%、2024年11月29日) #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5年5月6日、75%、2016年12月29日) #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5年5月7日、75%、2023年11月24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2025年5月7日、75%、2023年11月24日) # [[海南省东坡文化保护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5年5月8日、75%、2024年5月11日) # [[《海南省东坡文化保护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任务分工表]](2025年5月8日、75%、2024年5月11日)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东坡文化保护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2025年5月8日、75%、2024年5月11日) # [[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2025年5月8日、75%、2022年8月23日) # [[阜新市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条例]](2025年5月8日、75%、2023年3月3日) #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2025年5月9日、75%、2024年5月30日) # [[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2025年5月9日、75%、2022年3月30日) #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2025年5月11日、75%、2024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2025年5月11日、75%、2024年12月26日) # [[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2025年5月12日、75%、2025年1月17日) # [[襄阳市古山寨保护条例]](2025年5月12日、75%、2023年10月27日) # [[延安市宝塔山保护条例]](2025年5月12日、75%、2024年9月20日) # [[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2025年5月13日、75%、2022年12月30日)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修改情况的说明]](2025年5月25日、75%、2002年10月28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5年5月26日、75%、2013年6月29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25年5月26日、75%、2013年6月26日) # [[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指南]](2025年5月27日、75%、2025年4月) # [[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2025年6月15日、75%、2024年12月19日) == 其它历史建筑相关 == === 住建部相关 ===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2022年2月19日、75%、2017年9月20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2023年8月14日、75%、2020年8月3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报]](2023年8月15日、75%、2020年9月29日) #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2023年9月8日、75%、2016年7月18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9月8日、75%、2016年7月18日) # [[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2023年10月7日、75%、2016年7月18日) #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4年8月16日、75%、2023年9月13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24年8月16日、75%、2023年9月13日) === 其它(其它历史建筑相关) ===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018年)]](2022年2月12日、75%、2018年12月14日) #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2年2月12日、75%、2016年5月1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年2月12日、75%、2014年4月11日) #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2月12日、75%、2014年5月11日) #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12日、75%、2013年10月1日) #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12日、75%、2019年9月26日) # [[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13日、75%、2016年3月1日) # [[孝感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22年2月14日、75%、2020年11月1日) # [[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2022年2月15日、75%、2017年12月1日) # [[郴州市古民居保护办法]](2022年2月16日、75%、2017年10月1日) # [[广元市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办法]](2022年2月16日、75%、2019年7月1日) #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2月19日、75%、2020年12月31日) # [[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2月19日、75%、2020年3月1日) # [[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19日、75%、2021年11月1日) # [[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21年)]](2022年2月20日、75%、2021年9月29日) # [[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20日、75%、2020年12月1日) # [[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20日、75%、2020年9月1日) # [[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20日、75%、2019年7月26日) # [[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20日、75%、2019年5月1日) # [[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8年)]](2022年2月20日、75%、2018年9月30日) #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2022年2月20日、75%、2016年3月1日)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20日、75%、2009年3月20日) # [[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1年)]](2022年2月21日、75%、2011年12月1日) # [[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21日、75%、2022年1月1日) # [[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22日、75%、2021年7月1日)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2月24日、75%、2008年5月29日) # [[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22年4月30日、75%、2021年12月3日) # [[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2年4月30日、75%、2022年3月1日) # [[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1日、75%、2019年12月19日) # [[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75%、2021年11月1日) #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2023年3月4日、75%、2006年9月27日) # [[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2023年3月16日、75%、2023年1月1日) # [[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23年6月9日、75%、2020年6月1日) # [[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22年)]](2023年7月9日、75%、2022年5月13日) # [[攀枝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8月5日、75%、2023年5月1日) # [[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2023年8月22日、75%、2023年7月1日)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历史风貌区(第二批)和历史建筑(第三批)保护名录的通知]](2025年2月16日、75%、2024年10月22日) == 其它 ==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7月1日、75%、2007年11月23日) # [[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2021年9月15日、75%、未知)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9年)]](2021年12月22日、75%、2019年10月1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21年12月22日、2019年8月8日)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2022年1月2日、75%、1982年1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说明 (2022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26日、75%、2022年12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12月28日、75%、2022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12月28日、75%、2022年12月26日)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22年)]](2023年1月8日、75%、2022年9月29日) # [[国家电影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的通知]](2023年3月16日、75%、2021年11月5日) # [[“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2023年3月17日、75%、2021年11月5日) # [[国务院关于恢复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的决定]](2023年4月5日、75%、1980年1月15日)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表彰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2023年5月9日、75%、2020年9月8日) #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意见]](2023年5月13日、75%、2023年4月1日) # [[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2023年5月14日、75%、1941年8月1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和美乡村篮球大赛(村BA)的通知]](2023年6月9日、75%、2023年6月5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东城区新大路6号院古槐树死亡问题的通报]](2023年7月8日、75%、1991年3月18日) # [[全国和美乡村篮球大赛(村BA)竞赛规程]](2023年7月9日、75%、2023年6月5日) #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2023年8月3日、75%、未知)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2023年8月24日、75%、2023年8月24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杨晶同志的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职务的决定]](2023年9月14日、75%、2018年2月24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3年第7号)]](2023年9月15日、75%、2023年9月15日) # [[关于开展“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2023年11月17日、75%、2023年11月10日) # [[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2023年11月19日、75%、未知)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2023年12月29日、75%、2023年8月16日)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9日、75%、2021年9月29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的通知]](2024年1月10日、75%、2023年12月27日) #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4年2月1日、75%、2023年11月6日) #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通告]](2024年2月3日、75%、2024年2月1日)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24年1月26日) #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2024年2月3日、75%、2024年1月26日) # [[关于开展“清朗·整治‘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专项行动的通知]](2024年4月25日、75%、2024年4月21日) # [[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2024年11月24日、75%、2024年11月12日)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4月29日、75%、2025年3月14日)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25年)]](2025年5月6日、75%、2025年3月18日) == 计划上载的文献 == == 目前仍然校对中的文献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2017年)]] # [[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2022年-2035年)]] 95lesrphd77csh9evmlk64pm17jas8f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0 1151610 2570755 2372083 2025-06-18T02:22:38Z Zy26 1268 257075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组通字〔2006〕41号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2006 | month =10 | day =15 | notes = |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公安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gap}}《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下发后,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更改出生日期事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保证干部日常管理特别是退(离)休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和领导班子的年轻化,现在干部队伍中绝大多数同志是建国以后出生的,具有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一般不存在因历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遗忘或记载不准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gap}}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gap}}二、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的登记、核对和管理工作。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gap}}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gap}}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 {{署名|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的通知}}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知]] lbhnq6y0ph2vxb6xhchsclwm7509rge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0 1151611 2570762 2372084 2025-06-18T02:27:06Z Zy26 1268 257076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组通字〔2016〕39号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2016 | month =7 | day =6 | notes = |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gap}}近期,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中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组通字〔2014〕32号)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要求,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干部出生日期进行准确认定,并填写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年月”栏内。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受理公安派出所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按照程序逐级报请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应当及时更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人出生日期信息,逐级维护至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gap}}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 {{gap}}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和国家铁路局等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应当以公安机关更正后的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为依据,对干部用原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办理的各种证照和业务信息及时进行更正,具体更正程序和办法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自行制定。 {{gap}}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热情服务,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已办理的立即予以撤销,并全程倒查,依法依纪严肃追责。组织人事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建立关于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 {{gap}}未纳入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范围的干部,如有经组织认定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情况,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的通知}} [[Category: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amnkiou6maigf2l8p7g61nvibuxpzi9 2570768 2570762 2025-06-18T02:34:02Z Zy26 1268 257076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组通字〔2016〕39号 | author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2016 | month =7 | day =6 | notes = | edition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gap}}近期,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中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组通字〔2014〕32号)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要求,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干部出生日期进行准确认定,并填写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年月”栏内。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受理公安派出所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按照程序逐级报请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应当及时更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人出生日期信息,逐级维护至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gap}}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 {{gap}}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和国家铁路局等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应当以公安机关更正后的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为依据,对干部用原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办理的各种证照和业务信息及时进行更正,具体更正程序和办法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自行制定。 {{gap}}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热情服务,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已办理的立即予以撤销,并全程倒查,依法依纪严肃追责。组织人事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建立关于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 {{gap}}未纳入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范围的干部,如有经组织认定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情况,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的通知}} [[Category: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kzfl0mm9t7y4h7v6j7j9vlh7i70ynih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0 1152462 2570758 2377894 2025-06-18T02:24:21Z Zy26 1268 257075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 y=2009|m=7|d=2 | loc = 北京市 | 发布于 = 2009年7月2日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发〔2009〕7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 theme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 | notes = }} {{公报标题|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gap}}现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ap}}各级党组织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各级党组织以及巡视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坚决纠正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各种行为。 {{gap}}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gap}}各地区在执行《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署名|'''中共中央'''|2009年7月2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的通知|2009-07-02}} 2pxtc73btjx8mu6z0yt71s3j1qxv2zp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 (2015年) 0 1152465 2570769 2377909 2025-06-18T02:34:57Z Zy26 1268 257076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 | y=2015|m=8|d=3 | loc = 北京市 | 发布于 = 2015年8月3日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发〔2015〕20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 theme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 | notes = 参见2015年9月1日出版的[https://zgjjjc.ccdi.gov.cn/bqml/bqxx/201508/t20150831_61251.html 《中国纪检监察》2015年16期] }} {{公报标题|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gap}}现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gap}}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gap}}《巡视工作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ap}}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巡视工作条例》。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巡视机构要严格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积极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巡视工作条例》精神,切实提高[[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巡视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适时对《巡视工作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gap}}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 {{gap}}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巡视工作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署名|'''中共中央'''|2015年8月3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 {{中共中央的通知|2015-08-03}} aeoub42pyh3ku9wsq3u55ppg49vq0w5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0 1152496 2570774 2378361 2025-06-18T02:38:19Z Zy26 1268 257077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 y=2006|m=1|d=21 | loc = 北京市 | 发布于 = 2006年1月21日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发〔2006〕3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 theme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 | notes = 参见[https://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322 党纪法规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s://news.12371.cn/2015/03/11/ARTI1426060456806283_all.shtml 共产党员网]、[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808/21/c1417256.html 南方+]或[http://cpc.people.com.cn/BIG5/64162/71380/102565/182144/10994256.html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公报标题|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center|(2006年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gap}}现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性,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提高培训质量,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gap}}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署名|中共中央|2006年1月21日}}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的通知|2006-01-21}} 9bp11exqfsnevayzxh6dfheso6ypvdp 关于在防汛救灾抢险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0 1164354 2570780 2434002 2025-06-18T02:42:06Z Zy26 1268 257078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关于在防汛救灾抢险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 noauthor = 中共中央组织部 | 发文字号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24 | month = 7 | day = 7 | type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notes = | edition = yes }} {{gap}}我国全面进入主汛期以来,一些地方降雨量大、持续时间长,部分地区发生洪涝和地质灾害,特别是湖南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团北村团洲垸洞庭湖一线堤防发生决口险情,防汛形势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抢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在防汛救灾抢险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值守、靠前指挥,坚决扛起防汛救灾抢险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当前防汛形势的严峻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极端认真负责的担当精神,毫不松懈做好防汛救灾抢险各项工作,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要严格值班值守,密切关注、科学研判本地区汛情发展变化,紧盯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健全预案、强化预警,提前做好各种应急准备。要身先士卒、深入一线,到灾情最严重、抢险最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加强现场调度指挥,确保防汛救灾抢险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湖南等受灾地区领导干部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加强巡堤查险,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处置险情,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防止次生灾害。同时,要统筹抓好抗旱减灾,严防旱涝急转。 {{gap}}二、受灾地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守土尽责、冲锋在前,积极投身防汛救灾抢险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各方资源力量统筹起来,把党员群众发动起来,筑牢防汛救灾抢险的坚强战斗堡垒。要做好宣传防范,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乡村广播、宣传栏等媒介,第一时间完整准确地把灾害预警、防范措施、应对情况等信息宣传到每一户、落实到每个人,提高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要加强预警排查,充分发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和网格化治理作用,组织党员群众开展巡查摸排,重点加强对病险水库、高位塘坝、山洪灾害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易涝点、城乡危旧房等重点部位的监测巡查,第一时间如实报送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避险。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依托网格,逐户排查受灾情况,解救被困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饮水,有病能够及时医治。要健全落实党员应急动员发挥作用机制,通过组建党员突击队和志愿服务队、设置党员先锋岗和责任区等方式,组织村(社区)党员带领群众合力救灾抢险,积极动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群体中的党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就近就便参与防汛救灾抢险。灾情特别严重的地区,要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到村(社区)报到,推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就地转化为防汛救灾抢险队。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拧紧纪律“发条”,以铁的纪律、严的作风为防汛救灾抢险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gap}}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汛救灾抢险中担当作为。要把防汛救灾抢险作为试金石、磨刀石,推动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汛救灾抢险一线奋勇争先、挺膺担当。要在防汛救灾抢险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把在防汛救灾抢险中的表现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发现和考验入党积极分子,对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要注重发现、总结和表彰防汛救灾抢险中涌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不畏艰险、迎难而上、顽强拼搏。要加强对防汛救灾抢险一线党员干部的关心关爱,会同有关方面对因公牺牲的党员、干部家属及时给予抚恤、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相关省区市要用好划拨的中管党费,并结合实际从本级管理党费中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划拨给基层,做到专款专用。 {{gap}}防汛指挥、应急管理、水利和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卫生防疫、能源电力、通信等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闻“汛”而动、听令而行,立足本职、担当尽责,全力投入防汛救灾抢险。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会商研判、有效调配资源,切实凝聚形成防汛救灾抢险的强大合力。 {{gap}}非受灾地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主动以多种形式帮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灾后重建。 {{gap}}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汛救灾抢险中发挥作用情况,请及时报中央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qa79fdwk9u8q9olxhfzvm681xrvd9cb 2570781 2570780 2025-06-18T02:42:22Z Zy26 1268 257078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关于在防汛救灾抢险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 noauthor = 中共中央组织部 | 发文字号 = | translator =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24 | month = 7 | day = 7 | type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 | notes = | edition = yes }} {{gap}}我国全面进入主汛期以来,一些地方降雨量大、持续时间长,部分地区发生洪涝和地质灾害,特别是湖南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团北村团洲垸洞庭湖一线堤防发生决口险情,防汛形势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抢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在防汛救灾抢险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值守、靠前指挥,坚决扛起防汛救灾抢险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当前防汛形势的严峻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极端认真负责的担当精神,毫不松懈做好防汛救灾抢险各项工作,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要严格值班值守,密切关注、科学研判本地区汛情发展变化,紧盯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健全预案、强化预警,提前做好各种应急准备。要身先士卒、深入一线,到灾情最严重、抢险最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加强现场调度指挥,确保防汛救灾抢险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湖南等受灾地区领导干部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加强巡堤查险,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处置险情,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防止次生灾害。同时,要统筹抓好抗旱减灾,严防旱涝急转。 {{gap}}二、受灾地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守土尽责、冲锋在前,积极投身防汛救灾抢险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各方资源力量统筹起来,把党员群众发动起来,筑牢防汛救灾抢险的坚强战斗堡垒。要做好宣传防范,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乡村广播、宣传栏等媒介,第一时间完整准确地把灾害预警、防范措施、应对情况等信息宣传到每一户、落实到每个人,提高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要加强预警排查,充分发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和网格化治理作用,组织党员群众开展巡查摸排,重点加强对病险水库、高位塘坝、山洪灾害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易涝点、城乡危旧房等重点部位的监测巡查,第一时间如实报送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避险。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依托网格,逐户排查受灾情况,解救被困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饮水,有病能够及时医治。要健全落实党员应急动员发挥作用机制,通过组建党员突击队和志愿服务队、设置党员先锋岗和责任区等方式,组织村(社区)党员带领群众合力救灾抢险,积极动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群体中的党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就近就便参与防汛救灾抢险。灾情特别严重的地区,要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到村(社区)报到,推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就地转化为防汛救灾抢险队。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拧紧纪律“发条”,以铁的纪律、严的作风为防汛救灾抢险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gap}}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汛救灾抢险中担当作为。要把防汛救灾抢险作为试金石、磨刀石,推动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汛救灾抢险一线奋勇争先、挺膺担当。要在防汛救灾抢险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把在防汛救灾抢险中的表现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发现和考验入党积极分子,对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要注重发现、总结和表彰防汛救灾抢险中涌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不畏艰险、迎难而上、顽强拼搏。要加强对防汛救灾抢险一线党员干部的关心关爱,会同有关方面对因公牺牲的党员、干部家属及时给予抚恤、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相关省区市要用好划拨的中管党费,并结合实际从本级管理党费中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划拨给基层,做到专款专用。 {{gap}}防汛指挥、应急管理、水利和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卫生防疫、能源电力、通信等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闻“汛”而动、听令而行,立足本职、担当尽责,全力投入防汛救灾抢险。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会商研判、有效调配资源,切实凝聚形成防汛救灾抢险的强大合力。 {{gap}}非受灾地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主动以多种形式帮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灾后重建。 {{gap}}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防汛救灾抢险中发挥作用情况,请及时报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ccafb7r0wm56ud0ngwew4m8yppy6swh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0 1165249 2570683 2438338 2025-06-18T01:15:24Z Zy26 1268 257068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 y=2021|m=5|d=22 | loc = 北京市 | 发布于 = 2021年5月22日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 type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 theme =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 | notes = 年月份日期数字,《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用汉字数字{{Textquality|75%}} }} {{公报标题|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center|{{仿宋|(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gap}}现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gap}}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党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gap}}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gap}}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署名|中共中央|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n7a0jz0uysgln3xipm94s0jrrd86c1t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0 1169948 2570850 2564226 2025-06-18T08:45:43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50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3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8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3 | 月 = 9 | 日 = 20 | 案名 = 死刑案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 | 主筆大法官 = 黃昭元 | 前案號 = 7 | 次案號 = 9 }} 聲 請 人 王信福等共37人       聲請人之姓名、編號、訴訟代理人及住居所,如[[#附表一:聲請人資料表|附表一]] 上列聲請人主張如[[#附表二:聲請人及聲請標的|附表二]]所列各該確定終局判決,分別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3年7月)|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含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唯一死刑規定)等規定有關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刑法第19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 (民國113年)|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等,牴觸[[中華民國憲法|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本庭判決如下: == 主文 ==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二、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 三、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主文第一項之犯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就此未為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者,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或調查時,應依上開意旨辦理。惟已依法定程序完成或終結之偵查及調查,其效力不受影響。 四、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未明定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亦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第三審法院審理主文第一項案件,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五、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審判時,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未明定第三審法院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自為或維持死刑之諭知判決,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第三審法院審理主文第一項案件,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六、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各級法院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之審判,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均應依上開意旨辦理,惟於本判決宣示時業已作成之歷審判決,其效力不受影響。 七、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罪責原則。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 八、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審判時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 九、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有關機關就欠缺受刑能力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 十、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即與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不符。各聲請人如認有上開情形,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就各該確定終局判決認定是否有上開情形,而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十一、聲請人三十六及三十七就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撤銷上開判決後,應依本判決意旨適用系爭規定四而為判決。 十二、本件各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不符主文第四項或第五項意旨部分,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惟各聲請人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業經言詞辯論且有辯護人參與者,無上開個案救濟之適用。 十三、本件各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依[[法院組織法 (民國111年5月立法6月公布)|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評議,不符主文第六項意旨部分,除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者外,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十四、聲請人十二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聲請人十三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及聲請人十四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其裁判上所適用之法規範不符主文第八項之意旨。於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八項意旨完成修法前,上開聲請人之死刑判決不得執行。於完成修法後,上開聲請人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十五、最高法院如認檢察總長依本判決意旨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之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 (民國108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 十六、本件各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部分(詳見[[#附表二:聲請人及聲請標的|附表二]]),不受理。 十七、本件各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聲請部分,均駁回。 == 理由 == 壹、案件事實與聲請意旨【1】 一、聲請人陳述要旨【2】 (一)聲請人一至十四部分: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3】   聲請人一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下稱系爭規定一)之殺人罪,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而判處死刑確定。【4】   聲請人一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略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其中有關死刑部分之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基本權利剝奪禁止原則,且違反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5】   另聲請人二至十四亦主張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違憲之情形,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其等聲請意旨詳見各該聲請書及補充書狀所載。【6】 (二)聲請人十五至十八部分:主張系爭規定二違憲【7】   聲請人十五涉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規定:「犯第221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強制性交殺人罪,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而判處死刑確定。聲請人十五於111年7月1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略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上開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規定部分,直接侵害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內涵,剝奪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命權,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第7條之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8】   另聲請人十六至十八亦主張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規定:「犯……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加重強制性交殺人罪有違憲之情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其等聲請意旨詳見各該聲請書及補充書狀所載。【9】   上開聲請人十五至十八均係就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有關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聲請審查,有關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規定:「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以下合稱系爭規定二。【10】 (三)聲請人十九至三十一部分:主張系爭規定三違憲【11】   聲請人十九因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稱系爭規定三)之強盜殺人罪,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而判處死刑確定。【12】   聲請人十九於104年3月18日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略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權,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等語。【13】   另聲請人二十至二十四亦主張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三有違憲之情形,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其等聲請意旨詳見各該聲請書及補充書狀所載。其中聲請人二十三關於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部分,係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另有關強盜強制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則為上開判決撤銷發回,後更審判決無期徒刑,聲請人二十三就此部分又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駁回此部分之上訴而確定。因本件聲請標的為有關死刑之規定,故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為聲請人二十三之確定終局判決,併予敘明。【14】   又聲請人二十五至三十一,於其111年7月1日聲請書雖未載明系爭規定三為聲請標的,惟查其等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均係適用系爭規定三判處上開聲請人死刑定讞,故亦將系爭規定三列為聲請人二十五至三十一聲請案之聲請標的。至聲請人十九至三十一於其111年7月1日聲請書,所列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規定,顯係系爭規定三之誤植,自不列為聲請標的,亦不另為不受理。其等聲請意旨詳見各該聲請書及補充書狀所載。【15】 (四)聲請人三十二至三十七部分:主張系爭規定四及五違憲【16】   聲請人三十二涉犯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稱系爭規定四)之擄人勒贖殺人罪,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而判處死刑確定。【17】   聲請人三十二於111年6月13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略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四,直接侵害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內涵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命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23條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18】   另聲請人三十三至三十五亦主張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四有違憲之情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其等聲請意旨詳見各該聲請書及補充書狀所載。【19】   又聲請人三十六及三十七分別於104年1月13日、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主張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下稱系爭規定五)之唯一死刑規定,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命權,且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國際條約等,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20】 (五)聲請人二、三、七、九、二十一、二十五至二十八部分:主張系爭規定六違憲【21】   聲請人二於111年6月30日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略以:聲請人二先後經第一審及第二審刑事判決判處死刑,上訴第三審後,係於無辯護人協助之情形下進行第三審程序,後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判處死刑確定。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下稱系爭規定六),就其所犯系爭規定一案件,縱於職權上訴第三審之程序,亦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屬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2】   另聲請人三、七、九、二十一、二十五至二十八亦主張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於第三審程序中,均有被告未受辯護人協助之情形,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六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聲請解釋憲法及法規範憲法審查。【23】 (六)聲請人九、十二部分:主張系爭規定七違憲【24】   聲請人九及十二,復分別於111年6月13日及同年月29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略以: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下稱系爭規定七)就刑事案件於第三審之審理,僅規定於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始經言詞辯論程序;致第三審程序在未經言詞辯論之情形下,法院即得為死刑之宣告;系爭規定七架空刑事被告第三審訴訟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屬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5】 (七)聲請人十二至十四部分:主張系爭規定八違憲【26】   聲請人十二涉犯系爭規定一之殺人罪,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判處死刑確定。聲請人十二於108年12月13日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略以:聲請人十二屬精神障礙者,其於犯案前,曾因精神疾病就醫,並經醫師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需服藥治療,又其精神鑑定報告亦認聲請人十二為「情感性精神病」患者。惟第一審法院送請醫院鑑定結果,認其犯行並非出於其精神病性之動機,不符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要件,而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判處死刑;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終經上開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自為判決,就其所犯殺人二罪均判處死刑確定。聲請人十二主張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下稱系爭規定八),未規定就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已牴觸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意旨,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聲請解釋憲法。【27】   聲請人十三於107年2月12日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略以:聲請人十三於犯下本案前係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者,並於一審時,曾經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鑑定為「其社會判斷能力之退化,已達顯著低於一般常人之水準,而達精神耗弱程度」,確屬精神障礙者。惟第一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不採上述對其有利之精神鑑定結果,而採臺北榮民總醫院之鑑定結果,認聲請人十三於「犯案當時並未明顯受精神症狀如妄想及幻聽之控制或干擾而為之,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從而不符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要件。後經多次上訴、發回後更審,其間另經多次精神鑑定,終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判處聲請人十三死刑確定,其判決理由認聲請人十三於犯行前確曾患有腦傷,且於行為時雖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但依其他鑑定結果,認聲請人十三仍不符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所定要件。聲請人十三主張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八,未規定就心智障礙者均不得判處死刑,牴觸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意旨,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憲法。【28】   聲請人十四於107年7月31日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略以:其係經臨床診斷患有精神官能憂鬱症及睡眠障礙等疾病,其智能表現落於邊緣及輕度障礙之間;然依鑑定結果,第一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認其於行為當時並不符合刑法第19條所定要件。後經上訴、發回更審及再次上訴,終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認仍不符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要件,因而判處聲請人十四死刑確定。聲請人十四主張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八,未規定不得對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牴觸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意旨,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憲法。【29】   本件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時,就死刑案件之正當程序保障,另主張:法院須以合議庭一致決始得判處死刑,且對精神及智能障礙者,均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等。上開各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主張及受理標的,詳見各該聲請書、言詞辯論意旨狀及[[#附表二:聲請人及聲請標的|附表二]]所載。【30】 二、關係機關法務部陳述要旨【31】   死刑作為我國法定刑之一應屬合憲。死刑就生命權之干預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且死刑不當然等同酷刑,仍須視執行方式是否不人道而定。我國現行刑法採應報及預防二種不同刑罰目的,在綜合理論下,法院之量刑應考量行為嚴重性及個人責任程度。當犯罪行為涉及生命法益之嚴重侵害,死刑符合手段之適當性、必要性原則、手段相當原則並具最後手段性,故聲請案所涉之罪名以死刑作為刑罰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死刑規定亦無基於歧視或不當差別待遇之因素,故未違反平等原則。禁止死刑並非有共識之國際法原則,我國死刑制度並未違反公約或國際法;且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廢除死刑應以政治上達成共識為前提,因目前我國社會就死刑議題尚無共識,司法權應尊重行政及立法機關之形成自由,不宜改變先前解釋立場,並透過憲法解釋宣告死刑違憲。【32】   刑法第19條規定涉及行為時責任能力有無或減輕之判斷,即便於行為時不符該條所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事由,法院於量刑時仍會審酌其精神障礙是否僅具有限之道德可責性,是該規定並無違憲疑義。【33】   又系爭規定六雖排除死刑案件於第三審之強制辯護,惟目前死刑案件上訴第三審時,依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等規定,均應行言詞辯論且有強制辯護之適用;至於評議一致決並非憲法要求。死刑判決確定後提起特別救濟程序時,依執行死刑規則即不得執行,已盡可能避免誤判及確保程序穩妥。其餘主張詳見言詞辯論意旨書狀所載。【34】 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35】 一、受理依據及併案審查【36】 (一)受理依據【37】 1.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日前聲請者(本庭收案日為111年1月3日以前)【38】   按憲訴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39】 2.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者(本庭收案日為111年1月4日至7月4日)【40】   按憲訴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第59條第1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1條之規定。」是於憲訴法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者,其案件受理與否,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41】 (二)聲請受理及併案審理部分【42】   [[#附表二:聲請人及聲請標的|附表二]]所列各聲請人,分別就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五有關死刑部分之規定、系爭規定六至八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開各該受理要件相符,均予受理。【43】   聲請人二至十四所聲請解釋之標的均包括系爭規定一,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標的相同,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案合併審理。又聲請人十五至三十七各該聲請標的包括之系爭規定二至五,聲請人二、三、七、九、十二至十四、二十一、二十五至二十八各該聲請標的包括之系爭規定六至八,均涉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是否違憲之爭點,與系爭規定一相同,而有重要關連性,本庭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併案審理。【44】 二、公開書狀及言詞辯論程序【45】   本庭於113年1月17日受理並於同年月24日公開聲請人一之聲請書狀;同年月24日受理聲請人二至三十七之聲請案(不含系爭規定七部分),並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案合併審理,同年月25日公開其等之聲請書狀;同年月25日公告,就聲請人一至三十七之聲請案,於同年4月23日舉行言詞辯論。【46】   由於本件行言詞辯論之主、併案共34件(不含系爭規定七部分之2件),合計37位聲請人,本庭乃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指定大法官5人,行準備程序。經合併審理案件之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後,以裁定指定言詞辯論當日由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及李劍非律師到庭為開場陳述,另指定高烊輝律師、李艾倫律師及翁國彥律師到庭為結辯陳述;至於受委任之其他訴訟代理人亦均得於言詞辯論當日到庭,並於交互詢答時陳述意見。【47】   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除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外,本庭另指定於開場及結辯代表陳述之6位訴訟代理人,及其餘10位訴訟代理人到庭。本庭並依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6人(本庭指定2人,聲請人方及關係機關方各推薦2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書面意見及到庭陳述。此外,本庭依憲訴法第20條規定,許可17位法庭之友提出書面意見。【48】   本庭斟酌各聲請人之聲請書狀、言詞辯論各方陳述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49】 參、受理及審查標的【50】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系爭規定一)【51】 二、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規定:「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即系爭規定二)【52】 三、刑法第332條第1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即系爭規定三)【53】 四、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即系爭規定四)【54】 五、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即系爭規定五,非現行法)【55】 六、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即系爭規定六)【56】 七、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即系爭規定七)【57】 八、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即系爭規定八)【58】 肆、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59】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審查標準【60】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蓋人之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61】   憲法保障生命權,其意旨首在防禦國家之不法侵害,國家亦有義務保護人民生命權不受他人之非法侵害。然國家因合法使用武力,例如軍人之從事作戰行為、警察之執行公權力等,仍可能因此造成人民生命之喪失。若此等國家公權力行為符合法定要件及正當程序之要求,甚且得阻卻其違法性。又國家雖亦有義務採取各項措施保障人民之生命不受他人之侵害,惟如一人為維護自身或第三人之生命,出於正當防衛而損及他人生命,仍屬刑法所容忍之阻卻違法行為,而難逕論以故意殺人行為而處罰之。再者,國家法律是否應容許女性得終止懷孕(或稱墮胎)而結束胎兒生命,或容許人民因疾病等因素而得以自願或在他人協助下提前結束生命(如安樂死)等,亦為現代國家所面臨之困難問題,不僅涉及醫學科技之進展,亦與人類社會之價值演進有關,而容有權衡之空間。自難僅以生命權為依據,即得出應絕對禁止墮胎或安樂死之結論。是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62】   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為人類社會之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是就故意殺人行為,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本得以刑法制裁此等嚴重犯罪行為,以保障人民之生命法益,並維持社會秩序。至究應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惟考量死刑係剝奪被告生命之極刑,原即應慎重、節約適用;且死刑案件一旦誤判並執行,更有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是就系爭規定一至四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規定部分之實體適用範圍,本庭均應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亦即其立法目的應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所採之制裁手段(死刑)應為達成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63】   又人之生命、自由、財產,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侵害。基於憲法之法治原則,國家對於人民生命、自由、財產及其他權利之限制,除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要件外,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至於限制人民權利之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則應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所涉權利之種類、侵害權利之範圍與強度、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認定([[司法院釋字第639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639號]]、[[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第689號]]及[[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第690號解釋]]參照)。【64】   生命權係人性尊嚴、個人人格及所有權利之存續基礎,除受憲法之實體保障外,亦應受到與其相稱之最高度程序保障。死刑乃剝奪被告生命權之極刑,死刑判決如有錯誤、冤抑,必然對被告造成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其錯誤成本十分鉅大。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所涉死刑部分之相關刑事程序規定,本庭亦應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65】 二、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66】 (一)主文第一項部分(關於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67】   系爭規定一至四所處罰之犯罪行為均涉及故意殺人,亦即侵害生命權之犯罪。立法者就違反「禁止殺人」誡命之犯罪行為,選擇死刑為其最重本刑,其目的在使行為人就其故意侵害他人生命之犯罪行為,承擔相對應之罪責,並期發揮刑罰之嚇阻功能,以減少犯罪,維持社會秩序。此等功能亦為我國多數人民之法感情所支持,進而為有關機關據以為立法目的。就被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而言,雖然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並無特別預防功能,然於我國歷史及社會脈絡下,得認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於目前仍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是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之規定部分,其目的尚屬合憲。【68】   次就手段而言,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其效果不僅會剝奪被告之生命,從而根本終結被告之生物及法律人格,更會進而剝奪被告之其他權利,且均無法回復,其所致不利益之範圍及程度極為鉅大。是得適用死刑予以制裁之犯罪,應僅限於最嚴重之犯罪類型,亦即其所侵害法益之類型及程度,依審判當時之我國社會通念,堪認與被告受剝奪之生命法益至少相當,例如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既遂罪,始足認屬最嚴重之犯罪類型。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處罰之犯罪,均涉及故意殺人,而屬侵害生命法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是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定,其所追求之公益(保障被害人之生命法益)仍與其所剝奪之被告生命法益相當,從而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69】   再者,縱認立法者得選擇以死刑制裁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既遂行為,然死刑終究為極刑,其適用範圍仍應限於特殊、例外之情形,而非一旦該當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故意殺人罪,即得對之科處死刑。是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之最重本刑,應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且其刑事程序之規範及實踐均符合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者。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70】   先就系爭規定一至四之構成要件而言,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71】   按系爭規定一本即僅處罰故意殺人既遂行為,至於系爭規定二至四所處罰之各該結合犯,就其故意殺人之結合行為部分,亦僅限於殺人既遂,而不包括殺人未遂之情形。況殺人未遂行為因未發生侵害他人生命權之實害結果,其危害程度顯然輕於殺人既遂行為,本即不屬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自不待言。【72】   次按,於我國有法律位階效力之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就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固要求其所定死刑僅得適用於「最嚴重之犯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然該公約就何謂「最嚴重之犯罪」並無進一步之具體規定。參照該公約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於2018年就上開公約第6條所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6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 36),其第35段雖強調「最嚴重之犯罪」應嚴格解釋,而應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且在公約第6條的架構下,「未直接且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不得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NoteTag|參人權事務委員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6條生命權(2018年10月30日),第35段(「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解讀,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在第6條的架構內,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如謀殺未遂、貪腐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罪行、武裝搶劫、海盜行為、綁架以及毒品和性犯罪儘管具有嚴重性質,但絕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原註略)。英文版參Human Rights Committee, CCPR General Comment No. 36, Article 6 (Right to Life), UN Doc. CCPR/C/GC/ 36 (October 30, 2018), para. 35 (“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 such a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drug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serve as the basi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for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citation omitted)。引自法務部網站,[https://www.humanrights.moj.gov.tw/17725/17730/17732/31916/post https://www.humanrights.moj.gov.tw/17725/17730/17732/31916/post](最後瀏覽日:2024年9月20日)。【156】}})。然就得科處死刑之故意殺人罪是否僅限於直接故意之殺人罪,仍無明確之立場。【73】   就我國之憲法解釋而言,本庭雖不受上開公約或其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之拘束,仍得參酌其意旨,自為更有利於人權保障之解釋及裁判。有關刑事犯罪之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即實務及學說所稱之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同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實務及學說上有稱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上開第2項規定所涵蓋之情形則可能包括客體不確定之故意(例如概括故意及擇一故意)及結果不確定之故意(即未必故意)。然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認知及意欲而言,上開客體不確定之概括故意及擇一故意,與上開第1項所定之直接故意實無明顯差別。【74】   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之罪而言,不論行為人係基於上開第1項之確定故意或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之,在客觀上均發生被害人死亡結果,兩者間確無差別。然於上開第2項所定未必故意之情形(不包括客體不確定之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尤其是死亡結果)雖有預見之認知(knowledge),但並無積極促其發生之意欲(desire),而僅係容忍或放任其發生。是就未必故意之行為人而言,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僅是其預見的可能結果之一,仍有其不確定性,而非其積極追求或努力促其實現之目的。又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與其行為間之因果關係,多半也未必有直接、實質的控制及影響,而只是放任其行為自然發展,致生不違背其本意之結果。亦即行為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間固有因果關係,然其實際發展歷程則非必然是由行為人所形塑或掌控,甚至可能繫諸於其他偶然因素之發生或不發生。是就是否具有積極實現犯罪之惡性故意及對因果關係之實質控制程度而言,未必故意之不法內涵及主觀罪責內涵,相較於上開第1項之確定故意,通常較輕。【75】   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應僅適用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反之,於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即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76】   再者,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例如:【77】   (1)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78】   (2)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79】   (3)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80】   上開可供認定個案犯罪情節是否屬最嚴重情形之各該犯罪情狀,僅係例示,而非列舉。於具體案件中如有相當於上開例示情狀之其他情形,足認該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者,自仍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之適用。又法院於個案除應綜合考量上開犯罪目的、手段及結果之相關情狀外,亦應注意個案犯罪之動機是否具有足以減輕對個案犯罪情節不法評價之情狀。於此情形,該個案犯罪情節即未必仍屬最嚴重之情形。【81】   綜上,系爭規定一至四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殺人既遂之犯罪,且其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又其刑事程序亦符合最嚴密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本判決理由第89段至第130段參照)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82】   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併此指明。【83】   惟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共同包含之「故意殺人」部分,其構成要件所涵蓋之行為態樣相當廣泛複雜,在立法層面容有進一步區別之可能。有關機關宜定期檢討是否及如何區別其行為態樣,從而限縮死刑之適用範圍,或另定適當之替代刑罰(例如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更長期之有期徒刑等),以取代死刑。亦併此指明。【84】   再者,本判決係以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為審查標的,至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所涉「死刑為主刑之一種」之一般性制度問題,及系爭規定一至四以外,同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之其他刑罰規定,例如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等(侵害生命權之罪),或刑法第101條第1項、第18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等(非直接侵害生命權之罪),均不在本判決審理範圍。併此敘明。【85】 (二)主文第二項部分(關於唯一死刑部分)【86】   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即系爭規定五),其犯罪構成要件與系爭規定四相同,然系爭規定五係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而與系爭規定四係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為其刑罰效果,有所不同,合先敘明。【87】   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之理由所示,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之規定部分,僅得適用於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殺人既遂,且其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系爭規定五之構成要件與系爭規定四相同,其所處罰之故意殺人行為固已屬情節最嚴重之犯罪類型,然就該當系爭規定五構成要件之犯罪,仍應由法院於個案認定其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者,始得科處死刑。是系爭規定五其中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個案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顯然過於嚴苛,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88】 三、主文第三項至第六項部分(科處死刑之程序保障部分)【89】   生命權受憲法保障,非依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侵害。為避免錯誤冤抑,並力求法院所為死刑判決之事實認定確無合理懷疑,其法律理由充分、正當,從而確保死刑之科處於個案確為符合罪責原則之最後必要手段,尤應保障死刑案件之被告於刑事調查、偵查及審判程序,均得有效行使其訴訟上防禦權;又合議庭法官就科處死刑之量刑決定,亦應經最慎重之評議程序,始符合與生命權相稱之最高度程序保障要求。【90】 (一)主文第三項部分(關於偵查、調查中受律師協助權部分)【91】   關於系爭規定一至四之案件,因屬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亦即系爭規定一至四之案件於審判中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而必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訴訟上防禦權。然於犯罪嫌疑人受檢察官偵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之階段,則無上開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而只是容許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參照)。換言之,縱使人民因涉系爭規定一至四之犯罪嫌疑而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亦未必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在場陪同、協助。在實務上,尤其是在司法警察(官)調查、詢問階段,有律師在場陪同、協助之犯罪嫌疑人相對少見。【92】   然刑事案件之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因受限於事後無法客觀還原犯罪現場、認知能力及科學技術之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等因故意過失或調查程序瑕疵所致之錯誤供述、重大案件之社會輿論及破案壓力等原因,以致人為的審判程序本即難以完全避免事實面的錯誤。於非宣告死刑之案件,上開人為錯誤容有依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而獲事後救濟之可能。然於宣告死刑之案件,死刑判決一旦執行,被告生命即終局喪失而無回復之可能。在我國實務,過去也確曾有錯誤判決並執行之死刑冤案({{NoteTag|例如江國慶案,參[[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年再字第001號刑事再審判決]](2011年9月10日)(再審判決江國慶無罪)。【157】}}),或曾被判處死刑確定後改判無罪者({{NoteTag|例如蘇建和案,參[[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7號刑事判決]](1994年10月26日)(判處蘇建和等3名被告死刑),[[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58號刑事判決]](1995年2月9日)(駁回上訴,死刑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矚再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2012年8月31日)(再更三審判決被告蘇建和等3人無罪,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不得再上訴而無罪確定)。鄭性澤案,參[[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刑事判決]](2005年11月30日)(判處鄭性澤死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刑事判決]](2006年5月25日)(駁回上訴,死刑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刑事判決]](2017年10月26日)(再審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後檢察官未上訴,2017年11月21日鄭性澤無罪確定)。謝志宏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刑事判決]](2011年1月6日)(判處謝志宏死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2011年5月12日)(駁回上訴,死刑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2020年5月15日)(再審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謝志宏無罪,後檢察官未上訴,2020年6月11日謝志宏無罪確定)。【158】}})等有重大爭議之死刑案件,足以警惕。而上開案件之開啟再審及改判無罪之事實證據及理由,確有源自司法警察(官)調查、詢問階段之多項程序瑕疵(例如主觀臆測並故事化犯罪情節、不正訊問、忽略有利被告之證據等),而後續的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階段未能發現其錯誤,致成冤案者({{NoteTag|參謝煜偉,〈司法院研究分析重大爭議案件:江國慶殺人案〉,司法院委託研究計畫報告,計畫執行期間: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陳運財,〈司法院研究分析重大爭議案件:蘇建和等三人被控結夥強盜強姦殺人案〉,司法院委託研究計畫報告,計畫執行期間: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林超駿,〈司法院研究分析重大爭議案件:鄭性澤殺人案〉,司法院委託研究計畫報告,計畫執行期間: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至謝志宏案尚無類似之研究報告。【159】}})。【93】   在刑事實務上,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調查、詢問及檢察官之偵查,不僅常是發現犯罪嫌疑人、蒐集犯罪證據之開始,也往往是發現事實之最主要階段。後續法院審判階段,通常已不再蒐集或調查新證據。就系爭規定一至四之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如在刑事調查及偵查階段有辯護人在場協助,即得適時對不利犯罪嫌疑人之證據表示意見,以減少調查及偵查程序之可能瑕疵;另亦得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之證據,促使司法警察(官)及檢察官注意,從而提高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之正確度。【94】   綜合考量強制辯護制度於重罪案件之程序保障功能,及我國刑事調查實務之上開問題,關於系爭規定一至四之案件,因其最重本刑為死刑,應進一步承認犯罪嫌疑人於檢察官偵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有受律師協助之憲法上權利,俾其得有效行使訴訟上防禦權,以減少錯誤冤抑,並協助發現真實。【95】   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職權或依告訴、告發,傳喚、通知或逮捕人民到案,而以系爭規定一至四之犯罪嫌疑人身分對之開始訊問或詢問者,自開始訊問或詢問時起,該人民即應享有受律師協助權。其所選任或依法指派之辯護人除得在場陪同外,並得為犯罪嫌疑人就其所涉案件陳述意見。該人民係因自首或於案發後自行投案,而主動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者,亦同。又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先以關係人身分通知或傳喚人民到案後,將其身分改為犯罪嫌疑人而繼續訊問或詢問,則自其身分從關係人轉為犯罪嫌疑人之時起,亦有上開受律師協助權之適用。【96】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系爭規定一至四之犯罪嫌疑,而對之開始訊問或詢問,應以書面告知該人民所涉之犯罪罪名,並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該人民未能或拒絕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於上開選任或指派之辯護人到場前,應停止偵查或調查。但經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其選任或指派之上開辯護人逾一定時間(例如4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但書、第3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97】   綜上,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系爭規定一至四之犯罪嫌疑,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其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或調查時,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惟已依法定程序完成或終結之偵查及調查,其效力不受影響。【98】 (二)主文第四項部分(關於第三審強制辯護部分)【99】   關於系爭規定一至四之案件,被告所享有之受律師協助權,除應適用於上開檢察官偵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階段外,於各審級法院之審判時亦應有其適用,且其程序保障密度,至少不得低於非死刑案件,始符合憲法保障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100】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就「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明定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立法者就上開重罪案件明定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係為保障重罪案件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之最低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自有上開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惟系爭規定六規定:「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致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無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101】   按上訴於第三審,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參照)。因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不自為事實調查或認定,辯護人之協助被告功能於第三審確有所不同,且較為有限。然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之最重本刑為死刑,就其程序保障密度,本應高於非死刑案件。況第一審或第二審所為有罪並科處死刑之判決,是否符合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之意旨、主文第八項等判決意旨,仍屬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之法律審範圍。是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就應否科處死刑之量刑部分,於第三審之審判,仍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之重大實益及必要。【102】   系爭規定六就第三審之審判,明文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固有其考量,然其排除適用之案件範圍亦包括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第三審法院審理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參照)。【103】 (三)主文第五項部分(關於第三審言詞辯論部分)【104】   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即系爭規定七)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係立法者考量第三審為法律審及終審,斟酌審級制度及訴訟經濟等目的,所為之訴訟程序規範,原則上仍屬立法形成空間。然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之最重本刑為死刑,基於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自應適用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提高其程序保障密度。尤其是就個案犯罪情節是否已屬最嚴重之情形,而得科處死刑,仍有必要舉行言詞辯論,使法官得當場直接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陳述,並為必要之詢問,從而形成更妥當之心證。是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審判時,亦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之判決。【105】   系爭規定七未明定第三審法院審理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時,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自為或維持死刑之諭知判決,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第三審法院審理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106】 (四)主文第六項部分(關於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部分)【107】   合議庭法院裁判之評議門檻,直接涉及裁判之作成,為審判權之核心事項。為集思廣益,並提升裁判正確性,立法者固得就重大案件,規定應由合議庭審判,而非僅由獨任庭單獨審判。惟如一律要求合議庭須以一致決始得作成判決,則勢必影響裁判效率。是為避免合議庭裁判懸而未決,促進裁判效率,各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之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原則上即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違。立法者就各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之評議門檻,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有明確規範可資依循,亦得以法律明文規定上開過半數之評議門檻(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參照)。【108】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就死刑之科處,明文採取三分之二之特別多數決,至於其他宣告刑之科處則維持過半數決之評議門檻,其立法目的顯非要實質妨礙或癱瘓刑事審判權之行使,而係為提高對於刑事被告生命權之程序保障。【109】   惟就最重本刑為死刑之刑事案件,因涉及被告生命之剝奪,如有錯誤冤抑,必將產生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為避免錯誤冤抑,並促使法院作成更正確、妥當之裁判,死刑之科處,不僅在實體上應僅得適用於個案情節最嚴重之犯罪,在程序上也應該適用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110】   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而言,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如擬對被告科處死刑,除應確定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情形外,本即應於判決理由正面說明被告究具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致必須選擇最重之法定刑而科處死刑,而不應只是泛泛宣稱被告無教化可能性。是為擔保並正面宣示合議庭法官就被告具有科處死刑之加重量刑因子確無任何合理懷疑,並促使審判者慎思、正視死刑判決之嚴重後果,同時避免個案量刑之適用偏差或不平等({{NoteTag|查本件37位聲請人中,約有4成在未成年階段就已出社會工作賺錢;其中65%僅有國中以下學歷,至於有大學學歷者僅有1位,整體之平均教育程度遠低於我國一般人民的平均。故有質疑我國法院宣告死刑之對象,就社經地位及教育程度相對弱勢之群體成員而言,是否有適用結果上之不利偏差。參黃克先教授就本案所提出之法庭之友意見書(2024年4月8日),第2頁。【160】}}),於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死刑之科處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111】   於第一審係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審理之情形,上開合議庭「法官」係指具備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各級法院法官資格之刑事法院合議庭法官,併此指明。【112】   綜上,法院組織法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各級法院之審判,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均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惟繫屬中之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於本判決宣示時業已作成之歷審判決,其效力不受影響。【113】 四、主文第七項至第九項部分(關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部分)【114】 (一)主文第七項部分(關於行為時違法辨識能力部分)【115】   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責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刑罰須以罪責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且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司法院釋字第551號、第669號、第687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116】   刑法就行為人之責任能力之認定,分別定有年齡(刑法第18條參照)、精神狀態(刑法第19條)及生理障礙(刑法第20條)等標準,且應就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心理要素,及其不法意識、期待可能性之規範要素,予以評價。而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並得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下稱違法辨識能力),可謂係罪責能力之核心要素。【117】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就完全欠缺違法辨識能力之行為人,以其無責任能力而不予處罰,顯係為貫徹憲法罪責原則之規定。【118】   同條第2項(即系爭規定八)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就違法辨識能力顯著減低之行為人,則認行為人仍有部分責任能力,故只規定「得」減輕其刑,而非「應」減輕其刑。上開規定容許法院得斟酌行為人之情狀,個案決定是否減輕及其減輕幅度,其立法目的自屬正當,而其效果裁量規定在原則上仍屬合理。【119】   惟行為人於行為時既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違法辨識能力已經明顯減低,則其法律上之可非難性自低於具完整之違法辨識能力者。又參照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死刑既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則就行為人而言,亦應僅適用於就其殺人行為之故意、遂行及因果歷程之實際控制等,均具有完整之違法辨識能力者。就此等違法辨識能力已顯著減低之被告而言,其依法承擔罪責之能力既已有所欠缺,實不應課以最嚴重之死刑刑罰。縱對之科處死刑,亦難以達成公正應報之目的。是法院就符合系爭規定八所定要件之被告,應不得科處死刑,始符憲法罪責原則之意旨。【120】   綜上,關於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即系爭規定八)之情形,應不得科處死刑。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121】 (二)主文第八項部分(關於審判時自我辯護能力部分)【122】   於行為時不符合系爭規定八所定要件之刑事被告,如經臨床診斷並鑑定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即使在表面上看似仍能理解訴訟行為之意義,並能於審判時回答問題,然其理解、整合及處理資訊、理解他人反應並與之有效溝通、從錯誤及經驗中學習改進等邏輯推理、理性思考及判斷能力,如已明顯減低而不如一般人,自難以期待此等被告能完整理解死刑之課責意涵及刑事訴訟實際運作對其等之影響,更遑論能為其自己有效辯護。又此等被告中亦有欠缺病識感,甚或因故意或過失而有不正確之供述,致增加審判結果出現錯誤冤抑之風險。於此情形,對此等被告所進行刑事程序之整體公正性及可信賴度,亦難免有所減損。法院如對之科處死刑,甚至可能會構成憲法所不容許之酷刑。【123】   是於各級法院(包括第三審)審判時,如被告經鑑定後確認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在訴訟上進行有效自我辯護之能力明顯不足,例如被告明顯欠缺為自己辯護、與其辯護人商議訴訟策略或相關溝通討論之能力者,如法院認被告不符刑事訴訟法第294條所定停止審判之要件而仍繼續審判({{NoteTag|112年12月1日修正,同年月15日公布之[[刑事訴訟法 (民國112年12月1日立法15日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固已將應停止審判之事由,從修正前之僅限於「被告心神喪失者」,放寬為「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然其立法理由仍認「……如被告雖有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惟未達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之程度,固無依本項停止審判之餘地……」是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之被告,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例如時好時壞、或屬輕度或中度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等,仍未必會停止審判。又本件聲請人十二至十四所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雖各認定上開3位聲請人有程度不一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但均未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規定停止審判,亦均進而為諭知死刑之判決。是縱使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有關停止審判之程序規定,各級法院仍有對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被告科處死刑之可能。【161】}}),於個案量刑時,就此等被告亦不應科處死刑({{NoteTag|參前註1(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締約國應避免對於面臨特殊障礙難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自我辯護的個人,如存在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英文版參前註1 (General Comment No. 36), para. 49 (“States parties must refrain from imposing the death penalty on individuals who face special barriers in defending themselves on an equal basis with others, such as persons whose serious psychosocial or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 impede their effective defence, and on persons who have limited moral culpability….”) (citation omitted)。【162】}}),始符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124】   綜上,關於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被告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應不得科處死刑。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125】   關於主文第七項及第八項之後續修法,有關機關就上開不得科處死刑之事由、程度、鑑定程序等,除得以法律或經法律授權之命令,分別予以規定外,亦得將上開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且符合本判決主文第七項或第八項意旨者,統一規定為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所應特別考量之減輕量刑因子(刑法第63條規定參照),而非必然要修正系爭規定八。此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併此指明。【126】   又依本判決意旨,法院就符合本判決主文第七項或第八項意旨之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被告,雖不得科處死刑,然因此等被告於判決確定後仍屬受有罪宣告之受刑人,而須在矯正機關服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自仍有[[精神衛生法 (民國111年)|精神衛生法]]第46條等規定之適用,亦併此指明。【127】 (三)主文第九項部分(關於執行時受刑能力部分)【128】   關於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法院於符合本判決意旨所示實體要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程序保障(最嚴密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範圍內,雖得科處死刑。然死刑之執行及其方式,仍不得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或侵害被告之人性尊嚴,否則即為憲法所不容許之酷刑。又受死刑諭知之被告如對死刑之判決理由及其執行,欠缺合理一般人所應有之理解能力者,其受刑能力即屬不足,而不應對之執行死刑,始符憲法保障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129】   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固規定:「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然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對死刑判決理由及其執行目的之理解能力不足者,仍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就欠缺受刑能力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亦不得執行死刑。【130】 五、主文第十項至第十五項部分(原因案件個案救濟部分)【131】   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均係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於各聲請人,而各聲請人或於上開施行日前提出聲請,或於上開施行日後6個月期限內(憲訴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參照),向本庭提出聲請。是就其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如為本判決宣告違憲,各聲請人分別得請求檢察總長就各該宣告違憲部分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憲訴法第91條第2項規定參照)。【132】 (一)主文第十項部分【133】   依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系爭規定一至四於符合主文第一項意旨之範圍內固屬合憲,然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各該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則於此範圍內,各該確定終局判決分別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四,即與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不符。各聲請人如認有上開情形,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就各該確定終局判決認定是否有上開情形,而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134】 (二)主文第十一項部分【135】   聲請人三十六及三十七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五有關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部分,既經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宣告違憲,聲請人三十六及三十七自得請求檢察總長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撤銷上開判決後,應依本判決意旨適用系爭規定四而為判決。【136】 (三)主文第十二項部分【137】   聲請人二、三、七、九、二十一、二十五至二十八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即系爭規定六),業為本判決主文第四項宣告違憲;又聲請人九及十二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即系爭規定七),亦為本判決主文第五項宣告違憲。是上開聲請人均得請求檢察總長就上開違憲部分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138】   至上開聲請人以外之其餘聲請人,雖未明示將系爭規定六或七列為聲請標的,或曾聲請而為本庭以逾期聲請等程序上理由不受理([[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8號裁定|本庭113年憲裁字第8號裁定]]等參照)者,然其等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均為第三審判決)如亦有系爭規定六及七之適用,則應同有其個案救濟,始為公允。是上開聲請人以外之其餘聲請人,各得請求檢察總長就上開系爭規定六及七違憲部分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139】   惟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六及七,雖均為本判決宣告於一定範圍內違憲,然如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於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時,確已有委任辯護人或事實上曾行言詞辯論({{NoteTag|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16日宣布自同年12月1日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參[[最高法院新聞稿 (民國101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新聞稿101-刑012]](2012年11月16日)。105年5月31日最高法院105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同年12月6日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之第1點規定:「行言詞辯論之案件:……(二)原審宣告死刑之案件,除判決明顯違背法令,必須撤銷發回者外,應行言詞辯論。」【163】}}),則該確定終局判決即不復有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或第五項所示之違憲瑕疵。是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於第三審時如業經言詞辯論且有辯護人參與者,即無上開個案救濟之適用,併此指明。【140】 (四)主文第十三項部分【141】   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於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時,其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該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本判決主文第六項意旨有違。是本件各聲請人各得請求檢察總長就上開違憲部分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惟如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最高法院以一致決作成者,檢察總長即毋庸就此提起非常上訴;縱使提起,最高法院亦應認此部分之非常上訴為無理由。【142】 (五)主文第十四項部分【143】   聲請人十二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聲請人十三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及聲請人十四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雖均認定上開3位聲請人於行為時並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即系爭規定八)所定要件,然依上開3件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本判決理由第27段至第29段參照),聲請人十二、十三及十四各有程度不一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如上開3位聲請人於審判時之自我有效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而仍對其等科處死刑,則上開3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即屬對自我有效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應有之程序保障,從而違反本判決主文第八項之意旨。【144】   惟就本判決主文第八項所示「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之認定標準及程序,仍待有關機關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是於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八項意旨完成修法前,就聲請人十二、十三及十四據以聲請之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科處之死刑均不得執行。於完成修法後,上開3位聲請人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145】 (六)主文第十五項部分【146】   按本庭判決宣告違憲之法規範,原則上係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憲訴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本文參照),而非溯及無效。惟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始例外就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發生溯及效力。上開非常上訴係本庭宣告法規範違憲後所給予聲請人原因案件之個案特別救濟,可謂係憲法訴訟所賦予之特別救濟,與刑事通常救濟程序有別。又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原因案件之第一審繫屬日迄今均已逾8年,為求各聲請人個案救濟與原因案件實體正義間之衡平,於檢察總長就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如認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之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21條第2項規定參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惟各級法院亦應儘速完成審判,避免遲延,以維護各該聲請人之訴訟權益。併此指明。【147】 六、主文第十六項部分(不受理部分)【148】   本件各聲請人另就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聲請憲法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9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94號]]、[[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第263號]]及[[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聲請人十二至十四另分別就刑法第19條第3項、第63條規定聲請憲法解釋,聲請人十四另就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憲法解釋,聲請人三十二至三十七另就刑法第347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解釋等部分(均詳參[[#附表二:聲請人及聲請標的|附表二]]「不受理部分」欄),查上開規定均非各該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又聲請人十二至十四另就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解釋部分,關於其等主張各該確定終局判決均應有上開第1項規定之適用部分,顯為個案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之爭執;關於其等主張上開第1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則為未具體指摘。是上述部分之聲請核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應不受理。又聲請人二於113年4月15日,聲請人十二及三十六於同年月16日,各以言詞辯論意旨書,分別追加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第63條、第226條之1、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7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及第392條、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死刑執行相關規範等規定,因均已逾聲請期限(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參照),亦應不受理。上開不受理部分,詳參[[#附表二:聲請人及聲請標的|附表二]]「不受理部分」欄。【149】 七、主文第十七項部分(暫時處分部分)【150】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訴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參照)。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判決所處死刑之執行,確會對各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生命權造成不能回復之損害,是本庭就各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以暫停執行死刑部分,本應考量是否作成暫時處分,以暫時保全各聲請人之生命。【151】   惟依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如審核結果認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即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又法務部於本件各聲請案繫屬本庭期間,亦依上開規定暫停執行死刑,並於本件言詞辯論時,重申上述「死刑判決確定後,仍得提起特別救濟程序,不限次數,程序未終結前不得執行」之立場(參法務部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21頁)。是本件各聲請人於各該聲請案繫屬本庭審理期間,即無執行死刑致喪失生命之急迫危險,從而與憲訴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所定「急迫必要性」之要件不盡相符,而毋庸作成暫時處分。【152】   其次,本件業經判決,已不再繫屬本庭,亦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153】   綜上,本件各聲請人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均駁回。【154】 === 註【155】 === {{NoteFoot}}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right|1=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gap|8em}}<br/> 大法官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br/>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br/>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br/> 朱富美 陳忠五{{gap|4em}}<br/> <span style="display:inline-block;width:11em;text-align:left;">(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迴避)</span> }}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class="wikitable" | 主文項次 | 同意大法官 | 不同意大法官 |- | 第一項 | 全部同意:<br/>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陳大法官忠五<br/><br/>部分同意(除「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外):<br/>張大法官瓊文、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 | 部分不同意(「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部分):<br/>張大法官瓊文、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br/><br/>全部不同意:詹大法官森林 |- | 第二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詹大法官森林 |- | 第三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無 |- | 第四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無 |- | 第五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無 |- | 第六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楊大法官惠欽、朱大法官富美 |- | 第七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無 |- | 第八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張大法官瓊文、呂大法官太郎、朱大法官富美 |- | 第九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無 |- | 第十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無 |- | 第十一項 | 全部同意:<br/>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br/><br/>部分同意(除「最高法院於撤銷上開判決後,應依本判決意旨適用系爭規定四而為判決」外):<br/>詹大法官森林 | 部分不同意(「最高法院於撤銷上開判決後,應依本判決意旨適用系爭規定四而為判決」部分):<br/>詹大法官森林 |- | 第十二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楊大法官惠欽、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張大法官瓊文、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 |- | 第十三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陳大法官忠五 | 張大法官瓊文、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 |- | 第十四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楊大法官惠欽、陳大法官忠五 | 張大法官瓊文、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 |- | 第十五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無 |- | 第十六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詹大法官森林 |- | 第十七項 | 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無 |} 【意見書】 部分不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提出)|詹大法官森林提出]]。         [[/部分不同意見書 (呂太郎提出)|呂大法官太郎提出]],朱大法官富美加入。         [[/部分不同意見書 (楊惠欽提出)|楊大法官惠欽提出]],張大法官瓊文加入壹部分、朱大法官富美加入。         [[/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宗珍提出)|蔡大法官宗珍提出]],張大法官瓊文、朱大法官富美加入。         [[/部分不同意見書 (朱富美提出)|朱大法官富美提出]],張大法官瓊文加入貳及肆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right|書記官 林廷佳{{gap|8em}}}}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 附表一:聲請人資料表 == {|class="wikitable |- style="text-align:center;" |聲請人編號||聲請人姓名||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居所 |- |聲請人一||王信福||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二||蕭新財||王寶蒞律師、劉繼蔚律師|| |- |聲請人三||楊書帆||翁國彥律師、李宣毅律師、莊家亨律師|| |- |聲請人四||連國文||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五||沈文賓||羅開律師、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 |- |聲請人六||王鴻偉||高烊輝律師|| |- |聲請人七||陳文魁||高烊輝律師|| |- |聲請人八||施智元||周宇修律師|| |- |聲請人九||鄭武松||李宣毅律師|| |- |聲請人十||郭俊偉||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十一||彭建源||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十二||沈岐武||王淑琍律師、高烊輝律師|| |- |聲請人十三||林旺仁||高烊輝律師|| |- |聲請人十四||林于如||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林欣萍律師|| |- |聲請人十五||黃麟凱||羅開律師、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 |- |聲請人十六||劉榮三||周宇修律師|| |- |聲請人十七||沈鴻霖||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十八||陳錫卿||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十九||廖敏貴||李艾倫律師|| |- |聲請人二十||張人堡||翁國彥律師、李宣毅律師、莊家亨律師|| |- |聲請人二十一||劉華崑||李宣毅律師|| |- |聲請人二十二||唐霖億||李宣毅律師|| |- |聲請人二十三||徐偉展||高烊輝律師|| |- |聲請人二十四||王柏英||周宇修律師|| |- |聲請人二十五||張嘉瑤||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謝亞彤律師|| |- |聲請人二十六||蕭仁俊||薛煒育律師|| |- |聲請人二十七||廖家麟||薛煒育律師|| |- |聲請人二十八||呂文昇||劉繼蔚律師|| |- |聲請人二十九||邱和順||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林俊宏律師|| |- |聲請人三十||游屹辰||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三十一||蘇志效||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三十二||連佐銘||李宣毅律師|| |- |聲請人三十三||歐陽榕||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三十四||李德榮||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三十五||邱合成||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 |- |聲請人三十六||陳憶隆||王淑琍律師|| |- |聲請人三十七||黃春棋||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陳思妤律師|| |} == 附表二:聲請人及聲請標的 == {|class="wikitable" |- style="text-align:center;" |style="min-width:6em;"|聲請人編號<br>姓名||案號||確定終局裁判<br>(判決日)||受理部分||不受理部分 |- |聲請人一<br>王信福||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br>(100.07.27)||<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div> |- |聲請人二<br>蕭新財||會台字第13460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br>(94.12.29)||<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8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113年4月15日追加標的:</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第63條、第226之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7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及第392條規定、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死刑執行相關規範</div> |- |聲請人三<br>楊書帆||107年度憲二字第276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br>(95.05.30)||<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8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四<br>連國文||108年度憲二字第160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br>(100.08.03)||<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五<br>沈文賓||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2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br>(109.03.31)||<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六<br>王鴻偉||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0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br>(98.05.14)||<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七<br>陳文魁||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1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br>(98.06.11)||<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8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八<br>施智元||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3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br>(96.08.02)||<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九<br>鄭武松||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3號<br>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4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br>(94.02.24)||<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8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十<br>郭俊偉||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39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br>(100.05.12)||<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十一<br>彭建源||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1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br>(103.09.02)||<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十二<br>沈岐武||會台字第13324號<br>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0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br>(99.09.16)||<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19條第2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19條第1項、第9條第3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63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113年4月16日追加標的:</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26之1條、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1項及第392條、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死刑執行相關規範</div> |- |聲請人十三<br>林旺仁||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7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br>(100.11.24)||<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19條第2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19條第1項、第19條第3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63條</div> |- |聲請人十四<br>林于如||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6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br>(102.06.13)||<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19條第2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19條第1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63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訴第465條第1項、第465條第3項</div> |- |聲請人十五<br>黃麟凱||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0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br>(106.07.03)||<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26-1條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十六<br>劉榮三||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7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br>(98.02.26)||<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26-1條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十七<br>沈鴻霖||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0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br>(98.06.25)||<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26-1條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十八<br>陳錫卿||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2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br>(98.07.23)||<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26-1條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十九<br>廖敏貴||會台字第12487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br>(98.08.20)||<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br>張人堡||107年度憲二字第276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br>(93.11.11)||<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一<br>劉華崑||107年度憲二字第276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br>(94.05.20)||<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8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二<br>唐霖億||107年度憲二字第276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br>(98.08.27)||<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三<br>徐偉展||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6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強盜殺人罪判死刑部分)<br>(100.03.17)||<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四<br>王柏英||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9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br>(98.03.13)||<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五<br>張嘉瑤||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8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br>(93.12.23)||<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8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六<br>蕭仁俊||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br>(99.09.23)||<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8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七<br>廖家麟||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5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br>(99.09.23)||<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8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八<br>呂文昇||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4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br>(95.08.10)||<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事訴訟法第388條</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二十九<br>邱和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1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br>(100.07.28)||<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8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三十<br>游屹辰||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9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br>(101.08.01)||<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三十一<br>蘇志效||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4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br>(101.08.01)||<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三十二<br>連佐銘||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8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br>(94.06.30)||<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8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7條第1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三十三<br>歐陽榕||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6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br>(100.03.31)||<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8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7條第1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三十四<br>李德榮||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4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br>(100.11.10)||<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8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7條第1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三十五<br>邱合成||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5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br>(102.06.27)||<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8條第1項死刑部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7條第1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聲請人三十六<br>陳憶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3號||[[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br>(89.04.27)||<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8條第1項唯一死刑部分(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非現行法)</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7條第1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113年4月16日追加標的:</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226之1條及第332條第2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1項及第392條、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死刑執行相關規範</div> |- |聲請人三十七<br>黃春棋||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7號||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br>(89.04.27)||<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8條第1項唯一死刑部分(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非現行法)</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暫時處分</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3條第1款</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刑法第347條第1項</div><div style="padding-left:1em;text-indent:-1em;">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div> |} == 附表三:本判決之審查標的 == {|class="wikitable |- |style="min-width:5em;"|系爭規定一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系爭規定二 |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系爭規定三 |刑法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系爭規定四 |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系爭規定五 |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非現行法):「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 |系爭規定六 |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 |- |系爭規定七 |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 |系爭規定八 |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dgz2q5v4dqefnz4nhk17vx425y0i9x4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9年) 0 1176908 2570773 2488994 2025-06-18T02:37:43Z Zy26 1268 257077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 y=1999|m=2|d=13 | loc = 北京市 | 发布于=1999年2月13日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发〔1999〕5号 | type =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 theme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from =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年月份日期数字,《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用汉字数字{{Textquality|75%}} }} {{center|'''{{x-larger|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center|{{仿宋|(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onlyinclude>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gap}}现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署名|[[Author: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center>{{宋体|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center>==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9年)}}</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的通知|1999-02-13}} 72y8ynay8y18shybr7udf9tw6iy4nvg 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 0 1180291 2570717 2489199 2025-06-18T01:57:26Z Zy26 1268 257071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 = 中办发〔1991〕8号 |noauthor = 中共中央办公厅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 |year = 1991 |month = 8 |day = 15 |notes = 中共中央组织干审局,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 (上),651-656 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 1993 |edition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15日 · 中办发〔1991〕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调整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出国审查手续,适当修改出国人员条件,是必要的。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任务的完成,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上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因审批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和对各审批单位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出国人员质量。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顺利完成出国任务,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 (一)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对于下列人员,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在动乱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均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不清、思想模糊,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2.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3.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4.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执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5.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经,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6.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未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7.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常驻国外、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 常驻国外人员 属干中央管理的干部,其出国审查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和工勤人员,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人民团体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查批准。 (二) 临时出国人员 1. 下列人员出国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副部级以上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副省级以上干部。 2.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地(厅)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相当于副司(局)级、副地(厅)级以上的干部出国,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要在出国任务审批后15天内报送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 除以上第1款、第2款所列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国都应按管理权限单独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党委及其授权的单位审查批准。 4. 能行使出国人员审批权的单位是: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以及由它授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及由它授权的党委工作部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对外交往多的厅(局),地(州)委,地级省辖市委。 少数对外交往多的全国重点高等院校、重点科研单位和特大型企业。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按照上述规定范围,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对外开放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出国人员审批单位的名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查批准。 5. 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的出国人员,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借调人员和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借调人员出国,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凡已工作六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聘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借聘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有审批权的单位审批。 6. 中央部门在地方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其干部管理以中央部门为主的,原则上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中央部门审批有困难的,在征得地方党委同意后,也可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 三、出国人员审批手续 (一) 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按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 (二)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根据原审查批件办理出国手续,并同时向原审批单位备案。如所在单位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则应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再次出国证明》。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单位者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 属于中央管理的常驻国外干部,在报请中央任命时,只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经中央组织部审查后上报中央,不再填报出国人员审查表。 (四) 海员、国际列车员、联邮员、国际航班机组人员以及一般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按各业务归口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 掌握国家重大技术机密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人员必须出国时,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关,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及时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共同研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六) 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在保证出国人员质量的前提下,对减少审批层次和简化手续制订出具体规定。 四、其它有关问题 派往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条件、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均按本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遣出国人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n3qxx0qrog5dfs7v1i24ew349rfwuee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0 1180302 2570681 2489221 2025-06-18T01:14:01Z Zy26 1268 257068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 组通字(1989)20号 |noauthor = 中共中央组织部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notes = 中共中央组织干审局,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 (上),650-651 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 1993 |edition =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10月11日 · 组通字〔1989〕20号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6月以来,在因公出国人员中,出走、叛逃事件屡有发生,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不严是造成少数人出走、叛逃的原因之一。对此,应当引起充分重视。为防止和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各地、各部门,未经请示中央组织部同意,不得擅自下放出国人员审批权。凡未经批准自行下放审批权限的应予纠正。 二、各级出国人员审查部门,要遵照《[[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中办发<1982>26号)的规定和今年6月15日中央组织部发出的《[[关于严防反革命暴乱分子和参与动乱的骨干分子外逃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对出国人员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因公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目前在清查、清理工作中涉及的重点人,在问题弄清之前,不得批准出国;对有严重错误言行,经教育无明显转变的,暂不批准出国。 三、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时,要如实地反映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特别是在反革命暴乱和动乱中的表现;如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出国人员,必须按照本人的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组团单位不得代替进行政审。 五、加强出国团组的思想政治工作,挑选政治上强、有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管理的干部担任团组负责人。团组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要建立临时党组织。出国前,应集中一段时间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和组织纪律教育,要求他们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原则,站稳立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机密,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回国后要做出个人在国外表现的鉴定,由团组负责人签字.送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和审批单位。 六、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出国团组的领导。出国团组,不论其组成人员的职务高低,都要向我使领馆报到和汇报工作。使领馆应向他们介绍驻在国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出国团组在访问期间发生问题或团组成员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使领馆请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处置。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20wjt3534wqepacf2bivr5orgzub3z8 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 0 1180331 2570682 2489266 2025-06-18T01:14:29Z Zy26 1268 257068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 |文号 = 组通字〔1992〕20号 |noauthor = 中共中央组织部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92 |month = 8 |day = 20 |notes = 《中国分行业现行政策法律大全 上 第1册》607—608页 |edition =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 {{date|(组通字〔1992〕20号)}}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不 断发展的需要,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现就 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通知 如下: 一、凡在职的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 括已从领导岗位退下来但尚未办理离休、 退休手续的干部)一般不批准因私出国出 境,特殊情况须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上述人员因统战、国家安全、对台工作 需要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手续的,由中央、国 家机关有关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已经离休、退休的副省、部级以上 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不含定居),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 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酌情审批,并确定在外期限(一般为三个 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审批后,报中央组 织部备案。 三、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休、退 休干部)中,知名度高的专家、学者申请因 私出国出境,仍须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因私出国出境的,其费用(包括 往返旅费和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 上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 委)内部掌握。 军队的高级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 部)因私出国出境,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按上 述规定精神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 实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2年8月20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s6gxlgflppyyllcgkf4xjckde6cobt1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0 1180883 2570777 2492009 2025-06-18T02:40:21Z Zy26 1268 257077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autho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notes = |edition = }} <h2 tabindex="38" class="text-tag">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h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30日 <p style="font-size:14px;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size:24px;" tabindex="57" class="text-tag">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span></p><p style="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28px;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 tabindex="58" class="text-tag">&nbsp;</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59" class="text-tag">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黑体" tabindex="60" class="text-tag">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61" class="text-tag">(一)总体要求</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62" class="text-tag">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63" class="text-tag">(二)基本原则</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64" class="text-tag">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65" class="text-tag">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建设,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规范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66" class="text-tag">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67" class="text-tag">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在中央和地方分别开展试点,设置必要的过渡期,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黑体" tabindex="68" class="text-tag">二、脱钩主体和范围</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69" class="text-tag">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70" class="text-tag">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71" class="text-tag">行业协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72"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73"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74"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75" class="text-tag">协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76"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77"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78"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79" class="text-tag">商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80"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81"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82"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83" class="text-tag">同业公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84"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85"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86"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87" class="text-tag">联合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88"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89"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90"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91" class="text-tag">促进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92"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93" class="text-tag">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94" class="text-tag">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黑体" tabindex="95" class="text-tag">三、脱钩任务和措施</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96" class="text-tag">(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97" class="text-tag">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98" class="text-tag">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99" class="text-tag">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00" class="text-tag">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01" class="text-tag">(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02" class="text-tag">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03" class="text-tag">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04" class="text-tag">(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05" class="text-tag">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06" class="text-tag">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span>2018<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07" class="text-tag">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108" class="text-tag">2017</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09" class="text-tag">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10" class="text-tag">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11" class="text-tag">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span>2017<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12" class="text-tag">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13" class="text-tag">(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14" class="text-tag">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15" class="text-tag">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16" class="text-tag">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17" class="text-tag">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18" class="text-tag">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19" class="text-tag">(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20" class="text-tag">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黑体" tabindex="121" class="text-tag">四、配套政策</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22" class="text-tag">(一)完善支持政策</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23" class="text-tag">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24" class="text-tag">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25" class="text-tag">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26" class="text-tag">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27" class="text-tag">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28" class="text-tag">走出去</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129" class="text-tag">”</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30" class="text-tag">、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31" class="text-tag">(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6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32" class="text-tag">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letter-spacing:0;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33" class="text-tag">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34" class="text-tag">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35" class="text-tag">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36" class="text-tag">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黑体" tabindex="137" class="text-tag">五、组织实施</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38" class="text-tag">(一)建立工作机制</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39" class="text-tag">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全国工商联,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脱钩工作。联合工作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制定本地区脱钩方案,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40" class="text-tag">(二)明确责任分工</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41" class="text-tag">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42" class="text-tag">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有关部门分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制定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中央编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外交部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民政部牵头制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财政部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43" class="text-tag">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44" class="text-tag">(三)稳妥开展试点</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45" class="text-tag">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民政部牵头负责,</span>2015<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46" class="text-tag">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试点,</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147" class="text-tag">2016</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48" class="text-tag">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149" class="text-tag">2017</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50" class="text-tag">年在更大范围试点,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第一批选择</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151" class="text-tag">100</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52" class="text-tag">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各业务主管单位于</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153" class="text-tag">2015</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54" class="text-tag">年</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155" class="text-tag">7</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56" class="text-tag">月底前将推荐试点名单报送民政部,并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批。各试点单位要在</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157" class="text-tag">2016</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58" class="text-tag">年</span><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tabindex="159" class="text-tag">6</span><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60" class="text-tag">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由联合工作组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61" class="text-tag">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作组负责。各省(区、市)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地要在</span>2016<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62" class="text-tag">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 tabindex="163" class="text-tag">(四)精心组织实施</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64" class="text-tag">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组报告。</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65" class="text-tag">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span></span></p><p style="font-size:14px;text-indent:28px;line-height:25px;"><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 tabindex="166" class="text-tag">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span> </span></p>{{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4nrtpkt16j2nxjziy85yqx8v7j1yow8 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 107 1192224 2570838 2566635 2025-06-18T08:30:47Z TianSalt 54682 /* 录入转换脚本 */ 回复 2570838 wikitext text/x-wiki == 录入转换脚本 == 这版书的体例与今日繁简都不完全一致,例如最外层引号用-{『』}-而非-{「」}-。如果不选择 (Google) OCR,而从网上版本修改录入,可先用以下脚本转换。(需安装 [https://github.com/chmln/sd sd]) <syntaxhighlight lang="pwsh"> Get-Clipboard | sd 「 『 | sd 」 』 | sd 吃 喫 | sd 才 纔 | sd 真 眞 | sd 仿佛 彷彿 | sd 於 于 | sd 腳 脚 | sd 著 着 | sd '\r\n' '\n' | sd -f m '\n+$' '\n' | sd -f m "\n\n([^{=])" '\n\n{{gap}}$1' | sd '([^{])([老小]栓|華大媽)([^}])' '$1{{专名号|$2}}$3' | Set-Clipboard </syntaxhighlight> 这粗暴脚本未必适合所有人,使用前可能要略作修改,使用后也逃不开检查。因此将功能与缺陷一并介绍如下。 * 引号全改为-{『』}-——解决大部分问题,但不会识别嵌套引号 * 简→繁——通常适用,但有的字(如-{吃}-/-{喫}-)原文都用,且似有分化(拟声词/动词) * 繁→简——原文个别字是如今简体,但容易误伤 * 段首加 {{tl|gap}}——始终假设换页时未换段,每页首段不加 {{tl|gap}},并不管前页结尾是否有 {{tl|nop}} * 添加专名号——需手动录入,且遇到“红眼睛阿义”“阿义”“红眼睛”“义哥”这种变化多端的,只能“人工”智能修改了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5:00 (UTC) :加 gap 不是必需,當代網頁已有段前後間距,而段前後間距與段首縮進僅需其一即可。 [[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8:30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23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目前共識是盡量使用原文用字。但是,古籍用字複雜,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很難制定一句話指引。 ::* 直排標點在[[w:標點符號]]有列出。如錄入原文標點,請與原文一致。如自行加標點,無用法限制。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請與原文一致。 ::* 首行缩进:社群可能共識不足或沒有指定樣式。既往討論有[[: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要加gap吗?]]個人認爲只要整部作品一致即可,無需全站統一。如需要縮進,個人建議用{{tl|gap}}或類似的不添加額外字符的模板,避免使用空格。 ::* {{tl|nop}}用於校對頁錄入時頁面正文的結尾,讓下一頁另開新段。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6:21 (UTC) :::感谢回复!(我不确定在这里讨论是否合适,不合适的话我新建个话题挪过去。) :::* Unicode 编码并不完美 :::: 是啊,-{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真是令人裂开…… :::* 缩进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 :::: 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 :::* 标点与原文一致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 :::: 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 :::: 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 :::: 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 :::* {{tl|nop}} :::: 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値的右方部件可以是直(U+2F940),在擴充區F區,目前主流閱讀環境應該都沒有字型原生支援,或乾脆直接映射到直(U+76F4)。<br>其實我也給忘了有這個碼位,我都用直錄直。這下可好了...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像這類有著[[w:原稿紙|原稿紙]]版型風格的作品,每段開頭都有空格,故可以直接交給[[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styles.css]]負責縮排即可<br><syntaxhighlight lang="css" line> ::::p { :::: text-indent: 2em; /* 每段開頭縮排2字元 */ ::::}</syntaxhighlight><br>之後即可直接一段一段錄入,無須手工縮排。每段(p元素)會自動縮排。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是一個很好的早期標點風格舉例。在橫書顯示時,最終輸出應渲染為<br><u>八一嫂</u>也發怒,大聲說,『<u>七斤嫂</u>,你「恨棒打人。」……』<br><code>。」……』</code>,即引號與句點相連。<br>在簡體模式,受限於自帶的轉換規則。需要用<nowiki>-{}-</nowiki>對符號進行行內跳脫處理,或是套用頁面轉換規則如<nowiki>-{H|}-</nowiki>、模板{{tl|noteTA}}等。<br>不過這些處置應做為推薦性或補充性即可。為維基的繁簡體轉換適配這件事,甚至不屬於貢獻者的本務範疇,而是編輯性質的低優先度事項。 ::::*{{tl|nop}}:來細說nop好了。維基的校對頁擴展會將跨頁內容接合避免中斷,又由於Wikitext用的雙換行以換段,這會導致雙換行被解析器視作空行並裁切掉,換段失敗。故需要插入一個塊元素(如<nowiki><div></nowiki>)之類的實體來確保解析器理解文本到這兒到底了,要對當前段落(如p元素)閉合,再來處理空的塊元素(nop)。<br>故如果貢獻者欲確保段落(p)或行內元素(span)正常收尾,就可用{{tl|nop}},或是你有時會看到的<code><nowiki></p></nowiki></code>直接提示解析器對p元素作閉合。<br>先前說到我的情況是因我多編輯古籍,常用<code><nowiki><ul></nowiki></code>等塊元素排版,通常能自帶正常閉合。所以{{tl|nop}}對我來說更多是註釋用途。屬於個人寫作風格,不應做為方針。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2:52 (UTC) ::::*對縮排及[[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再行補充:維基解析器通常會對頁面第一行另起新p元素,所以該CSS樣式很可能會縮在不該縮的跨頁後第一行(因為被當成新段落開頭了)。<br>英語文庫那邊我看到比較多的作法是用{{tl|ti/s}}(樣式起始)、{{tl|ti/m}}(跨頁頁首)、{{tl|ti/e}}(頁尾、樣式結束)來處理跨頁縮排。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3:21 (UTC) :::*直排符號,原文無標點的可以先用{{tl|ia}}加點錄入。原文為旁注標點或字距間插入標點的這兩種,我也還在苦思中。 :::*同意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故先求有再求好,行有餘力再盡量保留足夠的元數據,如結構等。以待未來Unicode擴充可能性。<s>不期不待,不受傷害</s> :::*對於標點,比較會出問題的是引號的部分。這會隨著錄入者而有所不同,又無法依靠轉換表去達成轉換。(好吧是可以,非常之冗餘) :::**另外就是對於日、朝的漢文作品該如何標點?如一件日人無読点(、)的漢文作品是該用標點符號,抑是依所在地按[[:w:ja:約物|約物]]、[[:w:諺文正寫法]]標點?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同意,但最好參閱一下[https://www.w3.org/TR/clreq/#prohibition_rules_for_line_start_end W3C草案對於連續標點的處理]。我看中國好像存在相關的國標,或許會需要對習慣中國方案的編輯者做釐清說明。 :::*首行缩进:個人建議使用{{tl|dent}}、{{tl|hi}}及子模板{{tl|dent/s}}、{{tl|dent/e}}等等來達成,或是從樣式表下手,配合<code><nowiki><ul></nowiki></code>, <code><nowiki><li></nowiki></code>等元素做縮排。我也用過{{tl|gap}}排版面,現在只悔不當初,通篇贅模板。<br>如果存在使用困難再來使用{{tl|gap}},這不失為一個新手友好的方式,也總強過用全形空白<code> </code>做縮排、抬頭、挪抬等等。 :::*{{tl|nop}}按需使用,我是僅加在序、卷、跋等結構的結尾作收。至於內文段落若收在頁面末端,需就語意跨頁另起新行時,我會用<code><nowiki><p></nowiki></code>手動開新段。 :::*割注:結尾採日式規範,不加標點,避免出現雙句號或是雙重引号句号結構。 :::還有一些,想到再補充。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blockquote>我也用过{{tl|gap}}排版面,现在只悔不当初,通篇赘模板。</blockquote> ::::同意。模板太多除了人难读,还可能干扰机器生成 diff。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32 (UTC) ::打扰诸位,我计划将我这条“另外(&)建议”以下的所有回复(不含“另外(&)建议”本身)存档至[[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存档后会在此放置{{tl|移动至}}。 ::如不合适,请尽快反馈给我。(我会至少等待一天)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42 (UTC) :::感謝閣下的維護,此處分支討論單獨存檔與否均可:文庫不限制討論是否離題,也沒有對同一討論存檔次數有限制:完全可以存檔到多個其他討論頁;或不移動,只存檔到寫字間。 :::如要存檔,請在目標頁另開章節,例如,如果按閣下意見,從本人的「從校對頁錄入時……」一回復截斷存檔,可保存到 [[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從校對頁錄入時……]],這樣一望而知章節名為存檔時後加。 :::另外存檔時請勿手動修復討論内容,如加連結,改錯字等,除非有影響顯示的技術問題。維基媒體網站存檔頁結構不佳,是沉疴已久,手動修改不是解決辦法。參照[[:w:Wikipedia:討論頁指引#別人的意見]],除少數情況,請避免編輯別人的意見,即使是顯然的出於善意,也有可能惹上麻煩。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17 (UTC) == [[索引:魯迅全集01 (1948).pdf|魯迅全集01 (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31 (UTC)}}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erotinge|Aerotinge]],感謝各位在[[#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話題下補充問題和貢獻討論。上面的討論可能已經偏離原話題,我的初始回答也未解決David閣下的問題。提請後續討論在此話題下繼續。[[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 錄入異體字的原則 === 承上討論,此問題包括「識讀原字」和「確定編碼」。前者需要編者熟悉傳承字寫法,有時還需要熟悉書法,但求助社群通常可以得到解決。後者則是技術問題。Unicode 非爲古籍錄入設計,其「[[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認同原則]]」和「[[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原字集分離原則]]」矛盾,後續的[[w:变体_(Unicode)|變體序列]]也僅考慮了字體渲染,文庫未曾使用且未必能適應本地架構。簡要的編者規則很難制定。[[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57 (UTC) ==== 異體字查詢 ==== 幾個外部查詢來源並請補充: * [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 收字多且有來源,用例和影印(拓本)圖像。 * https://glyphwiki.org 字形為使用者生成,通常可以查到同一個編碼對應的各地不同字形。 ** 例如[https://glyphwiki.org/wiki/u76f4 「直」] 的不同變體。個人認爲,現階段按Unicode 認同原則有同一編碼的異體字不需要以模板額外標注,除非字形於原文特別重要。 * [[:en:wikt:Main page]],英文維基詞典。 * [https://ctext.org/dictionary.pl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的字典功能。其優點是對古籍用字有典籍用例,適合不確定原字是否是筆誤的情況。 <small>—以上[[w:Wikipedia:在對話頁上簽名|未簽名]]的留言由[[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對話]]|[[Special:Contributions/Andayunxiao|貢獻]])於2025年2月19日 (三) 08:19加入。</small> * [https://www.zdic.net/ 漢典网](例:[https://www.zdic.net/hans/为 为])在宽屏界面会显示简繁和异体字,来源不明。 * [https://www.unicode.org/charts/unihan.html Unihan 数据库]会列出 variants(例:[https://www.unicode.org/cgi-bin/GetUnihanData.pl?codepoint=%E5%80%BC 值]),由Unicode维护,可靠但缺漏严重。该网站搜索较慢,可先用 [https://r12a.github.io/uniview/ UniView] 搜索(例:[https://r12a.github.io/uniview/?charlist=值 值]),再选字,view data in Unihan database。UniView 的开发者[https://www.w3.org/staff/#rishida 隶属于W3C],应该也比较可靠。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51 (UTC) 我慣用IDS結構去查字,提供幾個外部工具 * [https://www.cns11643.gov.tw/searchI.jsp? CNS全字庫]:CNS標準,可以由此反查教育部異體字典等台灣工具網站。 * [https://hc.jsecs.org/irg/ws2024/app/index.php? IRG工作組]:就是搞Unicode規範的小組,會收不少提交上來的異體字 * [https://zi.tools/ 字統网]:作者好像也是IRG的小組成員。支援結構模糊查找,功能強大。附帶一個類似GlyphWiki的組字引擎,習慣筆畫輸入的用戶可以組合出各種可能性。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9:04 (UTC) ==== 值 ≠ 値 ==== {{Talk quote block|text=-{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 段落縮進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br/>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我覺得這是印工失誤產生的的瑕疵。因不涉文字内容,閣下可自由決定。如要求完美,可比較[[Page:Sandbox.djvu/30]]所示的,<code><nowiki><br></nowiki></code>單個,兩個,與兩個<code><nowiki>\n</nowiki></code>(效果是<code><nowiki><p></nowiki></code>標簽),三種換行的間距在本站各不相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55 (UTC) :依愚見,這或許是編輯刻意為之的排版,造就一種像是台本的風格,強化對白感。當然更可能是我想多了。 :如果要我來1:1復刻這樣的效果的話,我會 :*於文本用<code><nowiki><br class="shifted-dial"></nowiki></code>換行,接<code><nowiki><span>『</span></nowiki>喫下去</code>...錄入該行剩下內容。 :*於[[Index:魯迅全集01 (1948).pdf/styles.css|樣式]]上個<code>.shifted-dial + span { margin-inline-start: 2em; }</code> 。讓這種特殊的br後跟著的span(夾起來的『符號)縮進兩個字元,達到排版效果。 :但就是麻煩,說真的。好險我少錄現代作品。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23 (UTC) ::找到相關說明了,在[https://www.w3.org/TR/jlreq/ W3C日文排版需求]中 §3.5.1一節有提到。魯迅全集這裡用的是一種變體風格,見 §3.1.5一節裡「圖72」的示例。 ::不過轉成橫排後還要不要、能不能保留這樣的風格,這我就不清楚了,因我印象也只在直排書中看過這樣的排版。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13:06 (UTC)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是印工失误产生的的瑕疵}}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或许是编辑刻意为之的排版}}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31页对应此处,保留了这种特殊缩进。看来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编辑认为是刻意为之,而非印工失误。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1:57 (UTC) :::感謝兩位的指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7:19 (UTC) === 直角引號用法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br/>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同樣還是請見[[Wikisource:沙盒|沙盒]]示例,頁首的 :<syntaxhighlight lang="moin">-{H|「=>zh-hans:「;」=>zh-hans:」;『=>zh-hans:『;』=>zh-hans:』}-</syntaxhighlight > :可用於強制指定“简体”模式的轉換規則。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40 (UTC) === 行間排版的標點和引號的順序 === {{Talk quote block|text=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br/>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感謝[[: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閣下舉例,此問題可能并不簡單。行内樣式的早期新式標點,標準可能已經和今日相同,即直接引文的句號在引號内,但强調語匯的引號内無末尾句號。還請熟悉標點歷史的編者賜教。幾個可能相關的文獻: :* [[:File:CADAL3008526_紅樓夢(一).djvu]]。1927年亞東圖書館,汪原放標點本《紅樓夢》。 :* [[: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見其59頁起「句號無形的消滅」的解釋,可能一窺當日的理解:[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page=59 ]。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34 (UTC) ::我还听说过一种说法(没有确切来源了),与胡怀琛“句号无形的消灭”的解释不同:句号表示停顿,而引号读不出来,所以二者没有严格先后;但句号点在汉字旁边更美观,便如此布置。 ::无论当时标准与今日相同,还是当时只考虑美观性而无标准,在模棱两可的地方,我认为可以按今日标准录入。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3:21 (UTC) :::以本作品的排版,我試著弄了個高仿[[Page:Sandbox.djvu/4|P.361]],並錄到[[Wikisource:沙盒|沙盒]]呈現嵌入後效果。 :::從模板展開嵌入後的狀態,標點順序您看來,有何不妥適處? :::這種有影像供校對的,只要忠實還原行文方式,將其邏輯理清後,最後展開便是該作品的原標點順序。 :::或許會稍與今日的[[: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有所出入,竊以為還是忠實於原文較佳,也較為方便。 :::至於沒有原件來源供校對的作品,或是用戶自行加點的文字。理當可以按[[: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編輯並錄入。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6:30 (UTC) ::::原来还能这样,感谢您演示这种方法! ::::不过我可能没表达清楚,我也支持忠于原文——我之所以建议按今日标准录入,是因为认为三种方法都不忠于原文。打个比方,人类(原文)有左右两只手,外星人(录入版)发明了三种克隆方法,但都是把双手放到同一胳膊上,区别仅在左右手串联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外星人的天然生长方式比较好。 ::::关于{{tl|ip}},我认为<code><nowiki>」{{ip|。}}</nowiki></code>与<code><nowiki>{{ip|。}}」</nowiki></code>在直排时应渲染成相同样子,现在不同属于 bug。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8:19 (UTC) ::::高仿不錯,如果可以支持文本複製帶標點就更好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1:33 (UTC) :::::{{ping|Aerotinge|Liouxiao}}我用AI写了{{tl|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无需每个标点添加模板,只需要在页眉添加<nowiki>{{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nowiki>,在页脚添加}}即可实现相同效果:[[Page:Sandbox.djvu/5]]。--[[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2:44 (UTC) ::::::感謝[[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的貢獻!對從校對頁嵌入時替換所有中文標點的方案,我和之前文庫[[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如何讓<pages>嵌入的頁面被模組解析並處理?|討論]]一樣,有維護和穩健性的擔憂,更希望獲得 MediaWiki 原生的支持。但此處如只替換幾個只用於行外的標點,[[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的方案更利於維護,也可兼顧讓原始 WikiText 更易讀。如社群有共識和需求,可協助整合到其他校對頁使用的頁眉頁脚模板以作爲參數選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2 (UTC) :::::::您好,我恰好剛剛創建了兩個模板,見下面的討論。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4:20 (UTC) :::::::如果内容長了,圖片就無法顯示,如[[Page:Sandbox.djvu/4]]。請問如何修改?我嘗試了chatgpt很多次都不行。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3 (UTC) ::::::::您是說校對頁右邊的書影圖片嗎?我看還是有的。會不會是所用的Skin、用戶自訂樣式,或是裝置畫面大小導致?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5 (UTC) :::::::::我的chrome浏览器显示成这样:[https://files.catbox.moe/kzwite.JPG]。为了避免自定样式的影像,使用的是匿名模式。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25 (UTC) ::::::::::是了,Chrome開起來的確是這樣。我原先用的火狐還能看到,到了Chrome圖片便被擠出畫面了。不知是哪條樣式跟Chrome犯沖。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00 (UTC) :::::::同意[[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君所言。[[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模組]]在其本分工作上實在相當出色。往後若有編輯手冊,可將其作為錄入該時代圖書標點版型的推薦方式。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3 (UTC) ::::::::也感謝閣下創作並分享模板。即使是英文文庫,据我有限的體驗,校對頁面的模板也是五花八門,少有强制標準。當然,西文編者更容易接受模板,而本地尚有語言障礙,非中文字符太多,或模板選擇太多,難免勸退新手,這也是我不希望原始代碼過複雜的一點點擔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55 (UTC) ::::模板[[Template:Interlinear_punctuation/styles.css|樣式]]如允許<code>user-select:all;</code>可允許選擇文本時包括行間標點,可幫助需要直接複製文本的讀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43 (UTC)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下文简称《人》),查了几处。这当然对录入原文意义有限,但参考一下还是可以的吧。 :以下每个例子中,{{Color|red|标红}}的字符在[[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中对齐。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15]],《人》23页: : <blockquote>-{什么“君子固}-{{Color|red|-{穷}-}}-{”}-{{Color|red|-{,}-}}-{什么“者乎”之类}-</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0]],《人》29页: : <blockquote>-{“倒高}-{{Color|red|-{兴}-}}-{……}-{{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1]],《人》37页: : <blockquote>-{“这是怎么一回事}-{{Color|red|-{呢?}-}}-{……”}-</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6]],《人》41页: : <blockquote>-{“怎样…}-{{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54]],《人》56页: : <blockquote>-{“这老不死}-{{Color|red|-{的!}-}}-{”}-</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人》61页:(删除了行间的“{{Color|red|。}}”) : <blockquote>-{“七斤嫂,你‘恨棒打}-{{Color|red|-{人}-}}-{’……”}-</blockquote>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2:31 (UTC) ::感謝閣下的示例。我還沒有新的看法,但本人無意參與錄入此作品,因此可不必等待本人的意見。 ::之前列出胡懷琛的解釋,我也非要論證哪種解釋更正確,而是以爲,可以按原書出版同時代的行内標點規則錄入。以閣下的比喻,更接近是外星人按人類自己的方式克隆人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1日 (六) 16:55 (UTC) === {{tl|nop}} 模板的使用場景 === {{Talk quote block|text=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補充[[User:Aerotinge]]閣下的説明:維基文庫使用[[:mw:Extension:Proofread Page|Extension:Proofread Page]] 擴展處理校對(page)頁嵌入,其原理很不巧是單獨解析(parse)每個頁面,故每個page 頁面内模板必須成對或閉合,禁止模板跨頁。見英文維基文庫的指南:[[:en:Help:Page_breaks]]。很遺憾尚未翻譯為中文。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47 (UTC)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bo3wdtho2cbfkt174erwgxwwrulxx93 2570861 2570838 2025-06-18T09:45:14Z TianSalt 54682 /* 提案:關於漢字碼位選用的提案 */ 新章节 2570861 wikitext text/x-wiki == 录入转换脚本 == 这版书的体例与今日繁简都不完全一致,例如最外层引号用-{『』}-而非-{「」}-。如果不选择 (Google) OCR,而从网上版本修改录入,可先用以下脚本转换。(需安装 [https://github.com/chmln/sd sd]) <syntaxhighlight lang="pwsh"> Get-Clipboard | sd 「 『 | sd 」 』 | sd 吃 喫 | sd 才 纔 | sd 真 眞 | sd 仿佛 彷彿 | sd 於 于 | sd 腳 脚 | sd 著 着 | sd '\r\n' '\n' | sd -f m '\n+$' '\n' | sd -f m "\n\n([^{=])" '\n\n{{gap}}$1' | sd '([^{])([老小]栓|華大媽)([^}])' '$1{{专名号|$2}}$3' | Set-Clipboard </syntaxhighlight> 这粗暴脚本未必适合所有人,使用前可能要略作修改,使用后也逃不开检查。因此将功能与缺陷一并介绍如下。 * 引号全改为-{『』}-——解决大部分问题,但不会识别嵌套引号 * 简→繁——通常适用,但有的字(如-{吃}-/-{喫}-)原文都用,且似有分化(拟声词/动词) * 繁→简——原文个别字是如今简体,但容易误伤 * 段首加 {{tl|gap}}——始终假设换页时未换段,每页首段不加 {{tl|gap}},并不管前页结尾是否有 {{tl|nop}} * 添加专名号——需手动录入,且遇到“红眼睛阿义”“阿义”“红眼睛”“义哥”这种变化多端的,只能“人工”智能修改了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5:00 (UTC) :加 gap 不是必需,當代網頁已有段前後間距,而段前後間距與段首縮進僅需其一即可。 [[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8:30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23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目前共識是盡量使用原文用字。但是,古籍用字複雜,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很難制定一句話指引。 ::* 直排標點在[[w:標點符號]]有列出。如錄入原文標點,請與原文一致。如自行加標點,無用法限制。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請與原文一致。 ::* 首行缩进:社群可能共識不足或沒有指定樣式。既往討論有[[: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要加gap吗?]]個人認爲只要整部作品一致即可,無需全站統一。如需要縮進,個人建議用{{tl|gap}}或類似的不添加額外字符的模板,避免使用空格。 ::* {{tl|nop}}用於校對頁錄入時頁面正文的結尾,讓下一頁另開新段。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6:21 (UTC) :::感谢回复!(我不确定在这里讨论是否合适,不合适的话我新建个话题挪过去。) :::* Unicode 编码并不完美 :::: 是啊,-{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真是令人裂开…… :::* 缩进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 :::: 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 :::* 标点与原文一致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 :::: 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 :::: 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 :::: 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 :::* {{tl|nop}} :::: 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値的右方部件可以是直(U+2F940),在擴充區F區,目前主流閱讀環境應該都沒有字型原生支援,或乾脆直接映射到直(U+76F4)。<br>其實我也給忘了有這個碼位,我都用直錄直。這下可好了...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像這類有著[[w:原稿紙|原稿紙]]版型風格的作品,每段開頭都有空格,故可以直接交給[[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styles.css]]負責縮排即可<br><syntaxhighlight lang="css" line> ::::p { :::: text-indent: 2em; /* 每段開頭縮排2字元 */ ::::}</syntaxhighlight><br>之後即可直接一段一段錄入,無須手工縮排。每段(p元素)會自動縮排。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是一個很好的早期標點風格舉例。在橫書顯示時,最終輸出應渲染為<br><u>八一嫂</u>也發怒,大聲說,『<u>七斤嫂</u>,你「恨棒打人。」……』<br><code>。」……』</code>,即引號與句點相連。<br>在簡體模式,受限於自帶的轉換規則。需要用<nowiki>-{}-</nowiki>對符號進行行內跳脫處理,或是套用頁面轉換規則如<nowiki>-{H|}-</nowiki>、模板{{tl|noteTA}}等。<br>不過這些處置應做為推薦性或補充性即可。為維基的繁簡體轉換適配這件事,甚至不屬於貢獻者的本務範疇,而是編輯性質的低優先度事項。 ::::*{{tl|nop}}:來細說nop好了。維基的校對頁擴展會將跨頁內容接合避免中斷,又由於Wikitext用的雙換行以換段,這會導致雙換行被解析器視作空行並裁切掉,換段失敗。故需要插入一個塊元素(如<nowiki><div></nowiki>)之類的實體來確保解析器理解文本到這兒到底了,要對當前段落(如p元素)閉合,再來處理空的塊元素(nop)。<br>故如果貢獻者欲確保段落(p)或行內元素(span)正常收尾,就可用{{tl|nop}},或是你有時會看到的<code><nowiki></p></nowiki></code>直接提示解析器對p元素作閉合。<br>先前說到我的情況是因我多編輯古籍,常用<code><nowiki><ul></nowiki></code>等塊元素排版,通常能自帶正常閉合。所以{{tl|nop}}對我來說更多是註釋用途。屬於個人寫作風格,不應做為方針。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2:52 (UTC) ::::*對縮排及[[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再行補充:維基解析器通常會對頁面第一行另起新p元素,所以該CSS樣式很可能會縮在不該縮的跨頁後第一行(因為被當成新段落開頭了)。<br>英語文庫那邊我看到比較多的作法是用{{tl|ti/s}}(樣式起始)、{{tl|ti/m}}(跨頁頁首)、{{tl|ti/e}}(頁尾、樣式結束)來處理跨頁縮排。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3:21 (UTC) :::*直排符號,原文無標點的可以先用{{tl|ia}}加點錄入。原文為旁注標點或字距間插入標點的這兩種,我也還在苦思中。 :::*同意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故先求有再求好,行有餘力再盡量保留足夠的元數據,如結構等。以待未來Unicode擴充可能性。<s>不期不待,不受傷害</s> :::*對於標點,比較會出問題的是引號的部分。這會隨著錄入者而有所不同,又無法依靠轉換表去達成轉換。(好吧是可以,非常之冗餘) :::**另外就是對於日、朝的漢文作品該如何標點?如一件日人無読点(、)的漢文作品是該用標點符號,抑是依所在地按[[:w:ja:約物|約物]]、[[:w:諺文正寫法]]標點?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同意,但最好參閱一下[https://www.w3.org/TR/clreq/#prohibition_rules_for_line_start_end W3C草案對於連續標點的處理]。我看中國好像存在相關的國標,或許會需要對習慣中國方案的編輯者做釐清說明。 :::*首行缩进:個人建議使用{{tl|dent}}、{{tl|hi}}及子模板{{tl|dent/s}}、{{tl|dent/e}}等等來達成,或是從樣式表下手,配合<code><nowiki><ul></nowiki></code>, <code><nowiki><li></nowiki></code>等元素做縮排。我也用過{{tl|gap}}排版面,現在只悔不當初,通篇贅模板。<br>如果存在使用困難再來使用{{tl|gap}},這不失為一個新手友好的方式,也總強過用全形空白<code> </code>做縮排、抬頭、挪抬等等。 :::*{{tl|nop}}按需使用,我是僅加在序、卷、跋等結構的結尾作收。至於內文段落若收在頁面末端,需就語意跨頁另起新行時,我會用<code><nowiki><p></nowiki></code>手動開新段。 :::*割注:結尾採日式規範,不加標點,避免出現雙句號或是雙重引号句号結構。 :::還有一些,想到再補充。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blockquote>我也用过{{tl|gap}}排版面,现在只悔不当初,通篇赘模板。</blockquote> ::::同意。模板太多除了人难读,还可能干扰机器生成 diff。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32 (UTC) ::打扰诸位,我计划将我这条“另外(&)建议”以下的所有回复(不含“另外(&)建议”本身)存档至[[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存档后会在此放置{{tl|移动至}}。 ::如不合适,请尽快反馈给我。(我会至少等待一天)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42 (UTC) :::感謝閣下的維護,此處分支討論單獨存檔與否均可:文庫不限制討論是否離題,也沒有對同一討論存檔次數有限制:完全可以存檔到多個其他討論頁;或不移動,只存檔到寫字間。 :::如要存檔,請在目標頁另開章節,例如,如果按閣下意見,從本人的「從校對頁錄入時……」一回復截斷存檔,可保存到 [[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從校對頁錄入時……]],這樣一望而知章節名為存檔時後加。 :::另外存檔時請勿手動修復討論内容,如加連結,改錯字等,除非有影響顯示的技術問題。維基媒體網站存檔頁結構不佳,是沉疴已久,手動修改不是解決辦法。參照[[:w:Wikipedia:討論頁指引#別人的意見]],除少數情況,請避免編輯別人的意見,即使是顯然的出於善意,也有可能惹上麻煩。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17 (UTC) == [[索引:魯迅全集01 (1948).pdf|魯迅全集01 (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31 (UTC)}}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erotinge|Aerotinge]],感謝各位在[[#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話題下補充問題和貢獻討論。上面的討論可能已經偏離原話題,我的初始回答也未解決David閣下的問題。提請後續討論在此話題下繼續。[[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 錄入異體字的原則 === 承上討論,此問題包括「識讀原字」和「確定編碼」。前者需要編者熟悉傳承字寫法,有時還需要熟悉書法,但求助社群通常可以得到解決。後者則是技術問題。Unicode 非爲古籍錄入設計,其「[[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認同原則]]」和「[[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原字集分離原則]]」矛盾,後續的[[w:变体_(Unicode)|變體序列]]也僅考慮了字體渲染,文庫未曾使用且未必能適應本地架構。簡要的編者規則很難制定。[[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57 (UTC) ==== 異體字查詢 ==== 幾個外部查詢來源並請補充: * [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 收字多且有來源,用例和影印(拓本)圖像。 * https://glyphwiki.org 字形為使用者生成,通常可以查到同一個編碼對應的各地不同字形。 ** 例如[https://glyphwiki.org/wiki/u76f4 「直」] 的不同變體。個人認爲,現階段按Unicode 認同原則有同一編碼的異體字不需要以模板額外標注,除非字形於原文特別重要。 * [[:en:wikt:Main page]],英文維基詞典。 * [https://ctext.org/dictionary.pl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的字典功能。其優點是對古籍用字有典籍用例,適合不確定原字是否是筆誤的情況。 <small>—以上[[w:Wikipedia:在對話頁上簽名|未簽名]]的留言由[[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對話]]|[[Special:Contributions/Andayunxiao|貢獻]])於2025年2月19日 (三) 08:19加入。</small> * [https://www.zdic.net/ 漢典网](例:[https://www.zdic.net/hans/为 为])在宽屏界面会显示简繁和异体字,来源不明。 * [https://www.unicode.org/charts/unihan.html Unihan 数据库]会列出 variants(例:[https://www.unicode.org/cgi-bin/GetUnihanData.pl?codepoint=%E5%80%BC 值]),由Unicode维护,可靠但缺漏严重。该网站搜索较慢,可先用 [https://r12a.github.io/uniview/ UniView] 搜索(例:[https://r12a.github.io/uniview/?charlist=值 值]),再选字,view data in Unihan database。UniView 的开发者[https://www.w3.org/staff/#rishida 隶属于W3C],应该也比较可靠。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51 (UTC) 我慣用IDS結構去查字,提供幾個外部工具 * [https://www.cns11643.gov.tw/searchI.jsp? CNS全字庫]:CNS標準,可以由此反查教育部異體字典等台灣工具網站。 * [https://hc.jsecs.org/irg/ws2024/app/index.php? IRG工作組]:就是搞Unicode規範的小組,會收不少提交上來的異體字 * [https://zi.tools/ 字統网]:作者好像也是IRG的小組成員。支援結構模糊查找,功能強大。附帶一個類似GlyphWiki的組字引擎,習慣筆畫輸入的用戶可以組合出各種可能性。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9:04 (UTC) ==== 值 ≠ 値 ==== {{Talk quote block|text=-{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 段落縮進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br/>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我覺得這是印工失誤產生的的瑕疵。因不涉文字内容,閣下可自由決定。如要求完美,可比較[[Page:Sandbox.djvu/30]]所示的,<code><nowiki><br></nowiki></code>單個,兩個,與兩個<code><nowiki>\n</nowiki></code>(效果是<code><nowiki><p></nowiki></code>標簽),三種換行的間距在本站各不相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55 (UTC) :依愚見,這或許是編輯刻意為之的排版,造就一種像是台本的風格,強化對白感。當然更可能是我想多了。 :如果要我來1:1復刻這樣的效果的話,我會 :*於文本用<code><nowiki><br class="shifted-dial"></nowiki></code>換行,接<code><nowiki><span>『</span></nowiki>喫下去</code>...錄入該行剩下內容。 :*於[[Index:魯迅全集01 (1948).pdf/styles.css|樣式]]上個<code>.shifted-dial + span { margin-inline-start: 2em; }</code> 。讓這種特殊的br後跟著的span(夾起來的『符號)縮進兩個字元,達到排版效果。 :但就是麻煩,說真的。好險我少錄現代作品。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23 (UTC) ::找到相關說明了,在[https://www.w3.org/TR/jlreq/ W3C日文排版需求]中 §3.5.1一節有提到。魯迅全集這裡用的是一種變體風格,見 §3.1.5一節裡「圖72」的示例。 ::不過轉成橫排後還要不要、能不能保留這樣的風格,這我就不清楚了,因我印象也只在直排書中看過這樣的排版。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13:06 (UTC)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是印工失误产生的的瑕疵}}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或许是编辑刻意为之的排版}}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31页对应此处,保留了这种特殊缩进。看来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编辑认为是刻意为之,而非印工失误。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1:57 (UTC) :::感謝兩位的指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7:19 (UTC) === 直角引號用法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br/>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同樣還是請見[[Wikisource:沙盒|沙盒]]示例,頁首的 :<syntaxhighlight lang="moin">-{H|「=>zh-hans:「;」=>zh-hans:」;『=>zh-hans:『;』=>zh-hans:』}-</syntaxhighlight > :可用於強制指定“简体”模式的轉換規則。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40 (UTC) === 行間排版的標點和引號的順序 === {{Talk quote block|text=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br/>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感謝[[: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閣下舉例,此問題可能并不簡單。行内樣式的早期新式標點,標準可能已經和今日相同,即直接引文的句號在引號内,但强調語匯的引號内無末尾句號。還請熟悉標點歷史的編者賜教。幾個可能相關的文獻: :* [[:File:CADAL3008526_紅樓夢(一).djvu]]。1927年亞東圖書館,汪原放標點本《紅樓夢》。 :* [[: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見其59頁起「句號無形的消滅」的解釋,可能一窺當日的理解:[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page=59 ]。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34 (UTC) ::我还听说过一种说法(没有确切来源了),与胡怀琛“句号无形的消灭”的解释不同:句号表示停顿,而引号读不出来,所以二者没有严格先后;但句号点在汉字旁边更美观,便如此布置。 ::无论当时标准与今日相同,还是当时只考虑美观性而无标准,在模棱两可的地方,我认为可以按今日标准录入。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3:21 (UTC) :::以本作品的排版,我試著弄了個高仿[[Page:Sandbox.djvu/4|P.361]],並錄到[[Wikisource:沙盒|沙盒]]呈現嵌入後效果。 :::從模板展開嵌入後的狀態,標點順序您看來,有何不妥適處? :::這種有影像供校對的,只要忠實還原行文方式,將其邏輯理清後,最後展開便是該作品的原標點順序。 :::或許會稍與今日的[[: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有所出入,竊以為還是忠實於原文較佳,也較為方便。 :::至於沒有原件來源供校對的作品,或是用戶自行加點的文字。理當可以按[[: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編輯並錄入。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6:30 (UTC) ::::原来还能这样,感谢您演示这种方法! ::::不过我可能没表达清楚,我也支持忠于原文——我之所以建议按今日标准录入,是因为认为三种方法都不忠于原文。打个比方,人类(原文)有左右两只手,外星人(录入版)发明了三种克隆方法,但都是把双手放到同一胳膊上,区别仅在左右手串联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外星人的天然生长方式比较好。 ::::关于{{tl|ip}},我认为<code><nowiki>」{{ip|。}}</nowiki></code>与<code><nowiki>{{ip|。}}」</nowiki></code>在直排时应渲染成相同样子,现在不同属于 bug。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8:19 (UTC) ::::高仿不錯,如果可以支持文本複製帶標點就更好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1:33 (UTC) :::::{{ping|Aerotinge|Liouxiao}}我用AI写了{{tl|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无需每个标点添加模板,只需要在页眉添加<nowiki>{{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nowiki>,在页脚添加}}即可实现相同效果:[[Page:Sandbox.djvu/5]]。--[[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2:44 (UTC) ::::::感謝[[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的貢獻!對從校對頁嵌入時替換所有中文標點的方案,我和之前文庫[[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如何讓<pages>嵌入的頁面被模組解析並處理?|討論]]一樣,有維護和穩健性的擔憂,更希望獲得 MediaWiki 原生的支持。但此處如只替換幾個只用於行外的標點,[[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的方案更利於維護,也可兼顧讓原始 WikiText 更易讀。如社群有共識和需求,可協助整合到其他校對頁使用的頁眉頁脚模板以作爲參數選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2 (UTC) :::::::您好,我恰好剛剛創建了兩個模板,見下面的討論。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4:20 (UTC) :::::::如果内容長了,圖片就無法顯示,如[[Page:Sandbox.djvu/4]]。請問如何修改?我嘗試了chatgpt很多次都不行。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3 (UTC) ::::::::您是說校對頁右邊的書影圖片嗎?我看還是有的。會不會是所用的Skin、用戶自訂樣式,或是裝置畫面大小導致?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5 (UTC) :::::::::我的chrome浏览器显示成这样:[https://files.catbox.moe/kzwite.JPG]。为了避免自定样式的影像,使用的是匿名模式。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25 (UTC) ::::::::::是了,Chrome開起來的確是這樣。我原先用的火狐還能看到,到了Chrome圖片便被擠出畫面了。不知是哪條樣式跟Chrome犯沖。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00 (UTC) :::::::同意[[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君所言。[[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模組]]在其本分工作上實在相當出色。往後若有編輯手冊,可將其作為錄入該時代圖書標點版型的推薦方式。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3 (UTC) ::::::::也感謝閣下創作並分享模板。即使是英文文庫,据我有限的體驗,校對頁面的模板也是五花八門,少有强制標準。當然,西文編者更容易接受模板,而本地尚有語言障礙,非中文字符太多,或模板選擇太多,難免勸退新手,這也是我不希望原始代碼過複雜的一點點擔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55 (UTC) ::::模板[[Template:Interlinear_punctuation/styles.css|樣式]]如允許<code>user-select:all;</code>可允許選擇文本時包括行間標點,可幫助需要直接複製文本的讀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43 (UTC)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下文简称《人》),查了几处。这当然对录入原文意义有限,但参考一下还是可以的吧。 :以下每个例子中,{{Color|red|标红}}的字符在[[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中对齐。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15]],《人》23页: : <blockquote>-{什么“君子固}-{{Color|red|-{穷}-}}-{”}-{{Color|red|-{,}-}}-{什么“者乎”之类}-</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0]],《人》29页: : <blockquote>-{“倒高}-{{Color|red|-{兴}-}}-{……}-{{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1]],《人》37页: : <blockquote>-{“这是怎么一回事}-{{Color|red|-{呢?}-}}-{……”}-</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6]],《人》41页: : <blockquote>-{“怎样…}-{{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54]],《人》56页: : <blockquote>-{“这老不死}-{{Color|red|-{的!}-}}-{”}-</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人》61页:(删除了行间的“{{Color|red|。}}”) : <blockquote>-{“七斤嫂,你‘恨棒打}-{{Color|red|-{人}-}}-{’……”}-</blockquote>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2:31 (UTC) ::感謝閣下的示例。我還沒有新的看法,但本人無意參與錄入此作品,因此可不必等待本人的意見。 ::之前列出胡懷琛的解釋,我也非要論證哪種解釋更正確,而是以爲,可以按原書出版同時代的行内標點規則錄入。以閣下的比喻,更接近是外星人按人類自己的方式克隆人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1日 (六) 16:55 (UTC) === {{tl|nop}} 模板的使用場景 === {{Talk quote block|text=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補充[[User:Aerotinge]]閣下的説明:維基文庫使用[[:mw:Extension:Proofread Page|Extension:Proofread Page]] 擴展處理校對(page)頁嵌入,其原理很不巧是單獨解析(parse)每個頁面,故每個page 頁面内模板必須成對或閉合,禁止模板跨頁。見英文維基文庫的指南:[[:en:Help:Page_breaks]]。很遺憾尚未翻譯為中文。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47 (UTC)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 提案:關於漢字碼位選用的提案 == @[[User:Aerotinge|Aerotinge]] 說到 <blockquote>値的右方部件可以是直(U+2F940),在擴充區F區,目前主流閱讀環境應該都沒有字型原生支援,或乾脆直接映射到直(U+76F4)。 其實我也給忘了有這個碼位,我都用直錄直。這下可好了...</blockquote> 該說法有誤,事實上,<span style="color:orange">U+2F940不在擴充F(CJK Unified Ideographs Extension F),而是在兼容區(CJK Compatibility Ideographs)</span>。兼容區的漢字是用於和原字集(各語言的本地編碼標準)兼容才開闢的碼位,不同地區的字體對U+2F940不盡相同,事實上,韓語版本的思源系列字體,以及文鼎明體、文鼎黑體等某些專業印刷品上的字體,'''U+76F4的字形便是値的右側'''。<span style="color:orange">兼容區碼位在錄入時應當避免使用</span>。 在下對於異體字碼位較爲熟悉,且已錄入數篇《吶喊》文章,現窮舉在本書中可能會遇到的「本書中與繁體中文常用字形不同,而兩種字形在 Unicode 分開編碼,且兩個碼位不涉及兼容區」的所有字如下(「敎」這種不合本書字形,亦非繁体中文常用碼位者不列): # 含有「开」部件:开→幵 妍→姸 研→硏 訮→詽 豜→豣 邢→郉 鈃→銒 # 含有「并」部件:并→幷 併→倂 屏→屛 帡→帲 瓶→甁 箳→簈 胼→腁 軿→輧 迸→逬 餅→餠 駢→騈 # 含有「俞」部件:俞→兪 偷→偸 喻→喩 媮→婾 榆→楡 # 含有「直」部件:值→値 惪→悳 # 含有「真」部件:真→眞 巔→巓 慎→愼 槙→槇 填→塡 鎮→鎭 顛→顚 鷏→鷆 # 含有「皀」部件:即→卽 唧→喞 鄉→鄕 # 含有「冊」部件(本書中使用的是現今中國大陸常用的字形):冊→册 刪→删 姍→姗 柵→栅 # 含有「青」部件:青→靑 清→淸 # 含有「為」部件:為→爲 偽→僞 媯→嬀 溈→潙 蒍→蔿 # 其他:緒→緖 郎→郞 飲→飮 尚→尙 俱→倶 # 異體字而非字形差別(僅列舉一些差異較小的例子):廄/厩→廐 汙/污→汚 麼→麽 冤→寃 此外,不建議使用如下這些與「既」部件相關的碼位,原因是一般字體會將這些字製作爲「皀」形而非本書中的形。舊字形字體(如韓語版思源系列)會將本書使用的這一字形放置於我們平日常用的那些碼位上,而非如下這些碼位:既→旣 塈→墍 暨→曁 概→槪 溉→漑  我在錄入時儘量嚴格地遵循以上轉換規則,不過個人認爲並非必需,這些說白了也衹是原規格分離原則的貽害而已。[[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9:45 (UTC) ts1pe9mc5kemhqdm1vl0unq1w582p35 2570862 2570861 2025-06-18T09:46:01Z TianSalt 54682 /* 提案:關於漢字碼位選用的提案 */ 2570862 wikitext text/x-wiki == 录入转换脚本 == 这版书的体例与今日繁简都不完全一致,例如最外层引号用-{『』}-而非-{「」}-。如果不选择 (Google) OCR,而从网上版本修改录入,可先用以下脚本转换。(需安装 [https://github.com/chmln/sd sd]) <syntaxhighlight lang="pwsh"> Get-Clipboard | sd 「 『 | sd 」 』 | sd 吃 喫 | sd 才 纔 | sd 真 眞 | sd 仿佛 彷彿 | sd 於 于 | sd 腳 脚 | sd 著 着 | sd '\r\n' '\n' | sd -f m '\n+$' '\n' | sd -f m "\n\n([^{=])" '\n\n{{gap}}$1' | sd '([^{])([老小]栓|華大媽)([^}])' '$1{{专名号|$2}}$3' | Set-Clipboard </syntaxhighlight> 这粗暴脚本未必适合所有人,使用前可能要略作修改,使用后也逃不开检查。因此将功能与缺陷一并介绍如下。 * 引号全改为-{『』}-——解决大部分问题,但不会识别嵌套引号 * 简→繁——通常适用,但有的字(如-{吃}-/-{喫}-)原文都用,且似有分化(拟声词/动词) * 繁→简——原文个别字是如今简体,但容易误伤 * 段首加 {{tl|gap}}——始终假设换页时未换段,每页首段不加 {{tl|gap}},并不管前页结尾是否有 {{tl|nop}} * 添加专名号——需手动录入,且遇到“红眼睛阿义”“阿义”“红眼睛”“义哥”这种变化多端的,只能“人工”智能修改了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5:00 (UTC) :加 gap 不是必需,當代網頁已有段前後間距,而段前後間距與段首縮進僅需其一即可。 [[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8:30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23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目前共識是盡量使用原文用字。但是,古籍用字複雜,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很難制定一句話指引。 ::* 直排標點在[[w:標點符號]]有列出。如錄入原文標點,請與原文一致。如自行加標點,無用法限制。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請與原文一致。 ::* 首行缩进:社群可能共識不足或沒有指定樣式。既往討論有[[: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要加gap吗?]]個人認爲只要整部作品一致即可,無需全站統一。如需要縮進,個人建議用{{tl|gap}}或類似的不添加額外字符的模板,避免使用空格。 ::* {{tl|nop}}用於校對頁錄入時頁面正文的結尾,讓下一頁另開新段。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6:21 (UTC) :::感谢回复!(我不确定在这里讨论是否合适,不合适的话我新建个话题挪过去。) :::* Unicode 编码并不完美 :::: 是啊,-{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真是令人裂开…… :::* 缩进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 :::: 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 :::* 标点与原文一致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 :::: 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 :::: 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 :::: 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 :::* {{tl|nop}} :::: 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値的右方部件可以是直(U+2F940),在擴充區F區,目前主流閱讀環境應該都沒有字型原生支援,或乾脆直接映射到直(U+76F4)。<br>其實我也給忘了有這個碼位,我都用直錄直。這下可好了...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像這類有著[[w:原稿紙|原稿紙]]版型風格的作品,每段開頭都有空格,故可以直接交給[[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styles.css]]負責縮排即可<br><syntaxhighlight lang="css" line> ::::p { :::: text-indent: 2em; /* 每段開頭縮排2字元 */ ::::}</syntaxhighlight><br>之後即可直接一段一段錄入,無須手工縮排。每段(p元素)會自動縮排。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是一個很好的早期標點風格舉例。在橫書顯示時,最終輸出應渲染為<br><u>八一嫂</u>也發怒,大聲說,『<u>七斤嫂</u>,你「恨棒打人。」……』<br><code>。」……』</code>,即引號與句點相連。<br>在簡體模式,受限於自帶的轉換規則。需要用<nowiki>-{}-</nowiki>對符號進行行內跳脫處理,或是套用頁面轉換規則如<nowiki>-{H|}-</nowiki>、模板{{tl|noteTA}}等。<br>不過這些處置應做為推薦性或補充性即可。為維基的繁簡體轉換適配這件事,甚至不屬於貢獻者的本務範疇,而是編輯性質的低優先度事項。 ::::*{{tl|nop}}:來細說nop好了。維基的校對頁擴展會將跨頁內容接合避免中斷,又由於Wikitext用的雙換行以換段,這會導致雙換行被解析器視作空行並裁切掉,換段失敗。故需要插入一個塊元素(如<nowiki><div></nowiki>)之類的實體來確保解析器理解文本到這兒到底了,要對當前段落(如p元素)閉合,再來處理空的塊元素(nop)。<br>故如果貢獻者欲確保段落(p)或行內元素(span)正常收尾,就可用{{tl|nop}},或是你有時會看到的<code><nowiki></p></nowiki></code>直接提示解析器對p元素作閉合。<br>先前說到我的情況是因我多編輯古籍,常用<code><nowiki><ul></nowiki></code>等塊元素排版,通常能自帶正常閉合。所以{{tl|nop}}對我來說更多是註釋用途。屬於個人寫作風格,不應做為方針。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2:52 (UTC) ::::*對縮排及[[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再行補充:維基解析器通常會對頁面第一行另起新p元素,所以該CSS樣式很可能會縮在不該縮的跨頁後第一行(因為被當成新段落開頭了)。<br>英語文庫那邊我看到比較多的作法是用{{tl|ti/s}}(樣式起始)、{{tl|ti/m}}(跨頁頁首)、{{tl|ti/e}}(頁尾、樣式結束)來處理跨頁縮排。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3:21 (UTC) :::*直排符號,原文無標點的可以先用{{tl|ia}}加點錄入。原文為旁注標點或字距間插入標點的這兩種,我也還在苦思中。 :::*同意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故先求有再求好,行有餘力再盡量保留足夠的元數據,如結構等。以待未來Unicode擴充可能性。<s>不期不待,不受傷害</s> :::*對於標點,比較會出問題的是引號的部分。這會隨著錄入者而有所不同,又無法依靠轉換表去達成轉換。(好吧是可以,非常之冗餘) :::**另外就是對於日、朝的漢文作品該如何標點?如一件日人無読点(、)的漢文作品是該用標點符號,抑是依所在地按[[:w:ja:約物|約物]]、[[:w:諺文正寫法]]標點?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同意,但最好參閱一下[https://www.w3.org/TR/clreq/#prohibition_rules_for_line_start_end W3C草案對於連續標點的處理]。我看中國好像存在相關的國標,或許會需要對習慣中國方案的編輯者做釐清說明。 :::*首行缩进:個人建議使用{{tl|dent}}、{{tl|hi}}及子模板{{tl|dent/s}}、{{tl|dent/e}}等等來達成,或是從樣式表下手,配合<code><nowiki><ul></nowiki></code>, <code><nowiki><li></nowiki></code>等元素做縮排。我也用過{{tl|gap}}排版面,現在只悔不當初,通篇贅模板。<br>如果存在使用困難再來使用{{tl|gap}},這不失為一個新手友好的方式,也總強過用全形空白<code> </code>做縮排、抬頭、挪抬等等。 :::*{{tl|nop}}按需使用,我是僅加在序、卷、跋等結構的結尾作收。至於內文段落若收在頁面末端,需就語意跨頁另起新行時,我會用<code><nowiki><p></nowiki></code>手動開新段。 :::*割注:結尾採日式規範,不加標點,避免出現雙句號或是雙重引号句号結構。 :::還有一些,想到再補充。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blockquote>我也用过{{tl|gap}}排版面,现在只悔不当初,通篇赘模板。</blockquote> ::::同意。模板太多除了人难读,还可能干扰机器生成 diff。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32 (UTC) ::打扰诸位,我计划将我这条“另外(&)建议”以下的所有回复(不含“另外(&)建议”本身)存档至[[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存档后会在此放置{{tl|移动至}}。 ::如不合适,请尽快反馈给我。(我会至少等待一天)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42 (UTC) :::感謝閣下的維護,此處分支討論單獨存檔與否均可:文庫不限制討論是否離題,也沒有對同一討論存檔次數有限制:完全可以存檔到多個其他討論頁;或不移動,只存檔到寫字間。 :::如要存檔,請在目標頁另開章節,例如,如果按閣下意見,從本人的「從校對頁錄入時……」一回復截斷存檔,可保存到 [[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從校對頁錄入時……]],這樣一望而知章節名為存檔時後加。 :::另外存檔時請勿手動修復討論内容,如加連結,改錯字等,除非有影響顯示的技術問題。維基媒體網站存檔頁結構不佳,是沉疴已久,手動修改不是解決辦法。參照[[:w:Wikipedia:討論頁指引#別人的意見]],除少數情況,請避免編輯別人的意見,即使是顯然的出於善意,也有可能惹上麻煩。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17 (UTC) == [[索引:魯迅全集01 (1948).pdf|魯迅全集01 (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31 (UTC)}}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erotinge|Aerotinge]],感謝各位在[[#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話題下補充問題和貢獻討論。上面的討論可能已經偏離原話題,我的初始回答也未解決David閣下的問題。提請後續討論在此話題下繼續。[[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 錄入異體字的原則 === 承上討論,此問題包括「識讀原字」和「確定編碼」。前者需要編者熟悉傳承字寫法,有時還需要熟悉書法,但求助社群通常可以得到解決。後者則是技術問題。Unicode 非爲古籍錄入設計,其「[[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認同原則]]」和「[[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原字集分離原則]]」矛盾,後續的[[w:变体_(Unicode)|變體序列]]也僅考慮了字體渲染,文庫未曾使用且未必能適應本地架構。簡要的編者規則很難制定。[[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57 (UTC) ==== 異體字查詢 ==== 幾個外部查詢來源並請補充: * [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 收字多且有來源,用例和影印(拓本)圖像。 * https://glyphwiki.org 字形為使用者生成,通常可以查到同一個編碼對應的各地不同字形。 ** 例如[https://glyphwiki.org/wiki/u76f4 「直」] 的不同變體。個人認爲,現階段按Unicode 認同原則有同一編碼的異體字不需要以模板額外標注,除非字形於原文特別重要。 * [[:en:wikt:Main page]],英文維基詞典。 * [https://ctext.org/dictionary.pl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的字典功能。其優點是對古籍用字有典籍用例,適合不確定原字是否是筆誤的情況。 <small>—以上[[w:Wikipedia:在對話頁上簽名|未簽名]]的留言由[[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對話]]|[[Special:Contributions/Andayunxiao|貢獻]])於2025年2月19日 (三) 08:19加入。</small> * [https://www.zdic.net/ 漢典网](例:[https://www.zdic.net/hans/为 为])在宽屏界面会显示简繁和异体字,来源不明。 * [https://www.unicode.org/charts/unihan.html Unihan 数据库]会列出 variants(例:[https://www.unicode.org/cgi-bin/GetUnihanData.pl?codepoint=%E5%80%BC 值]),由Unicode维护,可靠但缺漏严重。该网站搜索较慢,可先用 [https://r12a.github.io/uniview/ UniView] 搜索(例:[https://r12a.github.io/uniview/?charlist=值 值]),再选字,view data in Unihan database。UniView 的开发者[https://www.w3.org/staff/#rishida 隶属于W3C],应该也比较可靠。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51 (UTC) 我慣用IDS結構去查字,提供幾個外部工具 * [https://www.cns11643.gov.tw/searchI.jsp? CNS全字庫]:CNS標準,可以由此反查教育部異體字典等台灣工具網站。 * [https://hc.jsecs.org/irg/ws2024/app/index.php? IRG工作組]:就是搞Unicode規範的小組,會收不少提交上來的異體字 * [https://zi.tools/ 字統网]:作者好像也是IRG的小組成員。支援結構模糊查找,功能強大。附帶一個類似GlyphWiki的組字引擎,習慣筆畫輸入的用戶可以組合出各種可能性。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9:04 (UTC) ==== 值 ≠ 値 ==== {{Talk quote block|text=-{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 段落縮進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br/>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我覺得這是印工失誤產生的的瑕疵。因不涉文字内容,閣下可自由決定。如要求完美,可比較[[Page:Sandbox.djvu/30]]所示的,<code><nowiki><br></nowiki></code>單個,兩個,與兩個<code><nowiki>\n</nowiki></code>(效果是<code><nowiki><p></nowiki></code>標簽),三種換行的間距在本站各不相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55 (UTC) :依愚見,這或許是編輯刻意為之的排版,造就一種像是台本的風格,強化對白感。當然更可能是我想多了。 :如果要我來1:1復刻這樣的效果的話,我會 :*於文本用<code><nowiki><br class="shifted-dial"></nowiki></code>換行,接<code><nowiki><span>『</span></nowiki>喫下去</code>...錄入該行剩下內容。 :*於[[Index:魯迅全集01 (1948).pdf/styles.css|樣式]]上個<code>.shifted-dial + span { margin-inline-start: 2em; }</code> 。讓這種特殊的br後跟著的span(夾起來的『符號)縮進兩個字元,達到排版效果。 :但就是麻煩,說真的。好險我少錄現代作品。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23 (UTC) ::找到相關說明了,在[https://www.w3.org/TR/jlreq/ W3C日文排版需求]中 §3.5.1一節有提到。魯迅全集這裡用的是一種變體風格,見 §3.1.5一節裡「圖72」的示例。 ::不過轉成橫排後還要不要、能不能保留這樣的風格,這我就不清楚了,因我印象也只在直排書中看過這樣的排版。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13:06 (UTC)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是印工失误产生的的瑕疵}}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或许是编辑刻意为之的排版}}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31页对应此处,保留了这种特殊缩进。看来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编辑认为是刻意为之,而非印工失误。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1:57 (UTC) :::感謝兩位的指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7:19 (UTC) === 直角引號用法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br/>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同樣還是請見[[Wikisource:沙盒|沙盒]]示例,頁首的 :<syntaxhighlight lang="moin">-{H|「=>zh-hans:「;」=>zh-hans:」;『=>zh-hans:『;』=>zh-hans:』}-</syntaxhighlight > :可用於強制指定“简体”模式的轉換規則。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40 (UTC) === 行間排版的標點和引號的順序 === {{Talk quote block|text=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br/>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感謝[[: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閣下舉例,此問題可能并不簡單。行内樣式的早期新式標點,標準可能已經和今日相同,即直接引文的句號在引號内,但强調語匯的引號内無末尾句號。還請熟悉標點歷史的編者賜教。幾個可能相關的文獻: :* [[:File:CADAL3008526_紅樓夢(一).djvu]]。1927年亞東圖書館,汪原放標點本《紅樓夢》。 :* [[: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見其59頁起「句號無形的消滅」的解釋,可能一窺當日的理解:[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page=59 ]。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34 (UTC) ::我还听说过一种说法(没有确切来源了),与胡怀琛“句号无形的消灭”的解释不同:句号表示停顿,而引号读不出来,所以二者没有严格先后;但句号点在汉字旁边更美观,便如此布置。 ::无论当时标准与今日相同,还是当时只考虑美观性而无标准,在模棱两可的地方,我认为可以按今日标准录入。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3:21 (UTC) :::以本作品的排版,我試著弄了個高仿[[Page:Sandbox.djvu/4|P.361]],並錄到[[Wikisource:沙盒|沙盒]]呈現嵌入後效果。 :::從模板展開嵌入後的狀態,標點順序您看來,有何不妥適處? :::這種有影像供校對的,只要忠實還原行文方式,將其邏輯理清後,最後展開便是該作品的原標點順序。 :::或許會稍與今日的[[: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有所出入,竊以為還是忠實於原文較佳,也較為方便。 :::至於沒有原件來源供校對的作品,或是用戶自行加點的文字。理當可以按[[: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編輯並錄入。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6:30 (UTC) ::::原来还能这样,感谢您演示这种方法! ::::不过我可能没表达清楚,我也支持忠于原文——我之所以建议按今日标准录入,是因为认为三种方法都不忠于原文。打个比方,人类(原文)有左右两只手,外星人(录入版)发明了三种克隆方法,但都是把双手放到同一胳膊上,区别仅在左右手串联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外星人的天然生长方式比较好。 ::::关于{{tl|ip}},我认为<code><nowiki>」{{ip|。}}</nowiki></code>与<code><nowiki>{{ip|。}}」</nowiki></code>在直排时应渲染成相同样子,现在不同属于 bug。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8:19 (UTC) ::::高仿不錯,如果可以支持文本複製帶標點就更好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1:33 (UTC) :::::{{ping|Aerotinge|Liouxiao}}我用AI写了{{tl|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无需每个标点添加模板,只需要在页眉添加<nowiki>{{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nowiki>,在页脚添加}}即可实现相同效果:[[Page:Sandbox.djvu/5]]。--[[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2:44 (UTC) ::::::感謝[[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的貢獻!對從校對頁嵌入時替換所有中文標點的方案,我和之前文庫[[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如何讓<pages>嵌入的頁面被模組解析並處理?|討論]]一樣,有維護和穩健性的擔憂,更希望獲得 MediaWiki 原生的支持。但此處如只替換幾個只用於行外的標點,[[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的方案更利於維護,也可兼顧讓原始 WikiText 更易讀。如社群有共識和需求,可協助整合到其他校對頁使用的頁眉頁脚模板以作爲參數選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2 (UTC) :::::::您好,我恰好剛剛創建了兩個模板,見下面的討論。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4:20 (UTC) :::::::如果内容長了,圖片就無法顯示,如[[Page:Sandbox.djvu/4]]。請問如何修改?我嘗試了chatgpt很多次都不行。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3 (UTC) ::::::::您是說校對頁右邊的書影圖片嗎?我看還是有的。會不會是所用的Skin、用戶自訂樣式,或是裝置畫面大小導致?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5 (UTC) :::::::::我的chrome浏览器显示成这样:[https://files.catbox.moe/kzwite.JPG]。为了避免自定样式的影像,使用的是匿名模式。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25 (UTC) ::::::::::是了,Chrome開起來的確是這樣。我原先用的火狐還能看到,到了Chrome圖片便被擠出畫面了。不知是哪條樣式跟Chrome犯沖。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00 (UTC) :::::::同意[[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君所言。[[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模組]]在其本分工作上實在相當出色。往後若有編輯手冊,可將其作為錄入該時代圖書標點版型的推薦方式。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3 (UTC) ::::::::也感謝閣下創作並分享模板。即使是英文文庫,据我有限的體驗,校對頁面的模板也是五花八門,少有强制標準。當然,西文編者更容易接受模板,而本地尚有語言障礙,非中文字符太多,或模板選擇太多,難免勸退新手,這也是我不希望原始代碼過複雜的一點點擔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55 (UTC) ::::模板[[Template:Interlinear_punctuation/styles.css|樣式]]如允許<code>user-select:all;</code>可允許選擇文本時包括行間標點,可幫助需要直接複製文本的讀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43 (UTC)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下文简称《人》),查了几处。这当然对录入原文意义有限,但参考一下还是可以的吧。 :以下每个例子中,{{Color|red|标红}}的字符在[[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中对齐。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15]],《人》23页: : <blockquote>-{什么“君子固}-{{Color|red|-{穷}-}}-{”}-{{Color|red|-{,}-}}-{什么“者乎”之类}-</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0]],《人》29页: : <blockquote>-{“倒高}-{{Color|red|-{兴}-}}-{……}-{{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1]],《人》37页: : <blockquote>-{“这是怎么一回事}-{{Color|red|-{呢?}-}}-{……”}-</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6]],《人》41页: : <blockquote>-{“怎样…}-{{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54]],《人》56页: : <blockquote>-{“这老不死}-{{Color|red|-{的!}-}}-{”}-</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人》61页:(删除了行间的“{{Color|red|。}}”) : <blockquote>-{“七斤嫂,你‘恨棒打}-{{Color|red|-{人}-}}-{’……”}-</blockquote>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2:31 (UTC) ::感謝閣下的示例。我還沒有新的看法,但本人無意參與錄入此作品,因此可不必等待本人的意見。 ::之前列出胡懷琛的解釋,我也非要論證哪種解釋更正確,而是以爲,可以按原書出版同時代的行内標點規則錄入。以閣下的比喻,更接近是外星人按人類自己的方式克隆人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1日 (六) 16:55 (UTC) === {{tl|nop}} 模板的使用場景 === {{Talk quote block|text=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補充[[User:Aerotinge]]閣下的説明:維基文庫使用[[:mw:Extension:Proofread Page|Extension:Proofread Page]] 擴展處理校對(page)頁嵌入,其原理很不巧是單獨解析(parse)每個頁面,故每個page 頁面内模板必須成對或閉合,禁止模板跨頁。見英文維基文庫的指南:[[:en:Help:Page_breaks]]。很遺憾尚未翻譯為中文。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47 (UTC)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 提案:關於漢字碼位選用的提案 == @[[User:Aerotinge|Aerotinge]] 說到 <blockquote>値的右方部件可以是直(U+2F940),在擴充區F區,目前主流閱讀環境應該都沒有字型原生支援,或乾脆直接映射到直(U+76F4)。 其實我也給忘了有這個碼位,我都用直錄直。這下可好了...</blockquote> 該說法有誤,事實上,<span style="color:orange">U+2F940不在擴充F(CJK Unified Ideographs Extension F),而是在兼容區(CJK Compatibility Ideographs)</span>。兼容區的漢字是用於和原字集(各語言的本地編碼標準)兼容才開闢的碼位,不同地區的字體對U+2F940設計不盡相同,事實上,韓語版本的思源系列字體,以及文鼎明體、文鼎黑體等某些專業印刷品上的字體,'''U+76F4的字形便是値的右側'''。<span style="color:orange">兼容區碼位在錄入時應當避免使用</span>。 在下對於異體字碼位較爲熟悉,且已錄入數篇《吶喊》文章,現窮舉在本書中可能會遇到的「本書中與繁體中文常用字形不同,而兩種字形在 Unicode 分開編碼,且兩個碼位不涉及兼容區」的所有字如下(「敎」這種不合本書字形,亦非繁体中文常用碼位者不列): # 含有「开」部件:开→幵 妍→姸 研→硏 訮→詽 豜→豣 邢→郉 鈃→銒 # 含有「并」部件:并→幷 併→倂 屏→屛 帡→帲 瓶→甁 箳→簈 胼→腁 軿→輧 迸→逬 餅→餠 駢→騈 # 含有「俞」部件:俞→兪 偷→偸 喻→喩 媮→婾 榆→楡 # 含有「直」部件:值→値 惪→悳 # 含有「真」部件:真→眞 巔→巓 慎→愼 槙→槇 填→塡 鎮→鎭 顛→顚 鷏→鷆 # 含有「皀」部件:即→卽 唧→喞 鄉→鄕 # 含有「冊」部件(本書中使用的是現今中國大陸常用的字形):冊→册 刪→删 姍→姗 柵→栅 # 含有「青」部件:青→靑 清→淸 # 含有「為」部件:為→爲 偽→僞 媯→嬀 溈→潙 蒍→蔿 # 其他:緒→緖 郎→郞 飲→飮 尚→尙 俱→倶 # 異體字而非字形差別(僅列舉一些差異較小的例子):廄/厩→廐 汙/污→汚 麼→麽 冤→寃 此外,不建議使用如下這些與「既」部件相關的碼位,原因是一般字體會將這些字製作爲「皀」形而非本書中的形。舊字形字體(如韓語版思源系列)會將本書使用的這一字形放置於我們平日常用的那些碼位上,而非如下這些碼位:既→旣 塈→墍 暨→曁 概→槪 溉→漑  我在錄入時儘量嚴格地遵循以上轉換規則,不過個人認爲並非必需,這些說白了也衹是原規格分離原則的貽害而已。[[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9:45 (UTC) 4zh82xuzquxqdem7v88154gs1x22yez 2570863 2570862 2025-06-18T09:52:51Z TianSalt 54682 /* 提案:關於漢字碼位選用的提案 */ 2570863 wikitext text/x-wiki == 录入转换脚本 == 这版书的体例与今日繁简都不完全一致,例如最外层引号用-{『』}-而非-{「」}-。如果不选择 (Google) OCR,而从网上版本修改录入,可先用以下脚本转换。(需安装 [https://github.com/chmln/sd sd]) <syntaxhighlight lang="pwsh"> Get-Clipboard | sd 「 『 | sd 」 』 | sd 吃 喫 | sd 才 纔 | sd 真 眞 | sd 仿佛 彷彿 | sd 於 于 | sd 腳 脚 | sd 著 着 | sd '\r\n' '\n' | sd -f m '\n+$' '\n' | sd -f m "\n\n([^{=])" '\n\n{{gap}}$1' | sd '([^{])([老小]栓|華大媽)([^}])' '$1{{专名号|$2}}$3' | Set-Clipboard </syntaxhighlight> 这粗暴脚本未必适合所有人,使用前可能要略作修改,使用后也逃不开检查。因此将功能与缺陷一并介绍如下。 * 引号全改为-{『』}-——解决大部分问题,但不会识别嵌套引号 * 简→繁——通常适用,但有的字(如-{吃}-/-{喫}-)原文都用,且似有分化(拟声词/动词) * 繁→简——原文个别字是如今简体,但容易误伤 * 段首加 {{tl|gap}}——始终假设换页时未换段,每页首段不加 {{tl|gap}},并不管前页结尾是否有 {{tl|nop}} * 添加专名号——需手动录入,且遇到“红眼睛阿义”“阿义”“红眼睛”“义哥”这种变化多端的,只能“人工”智能修改了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5:00 (UTC) :加 gap 不是必需,當代網頁已有段前後間距,而段前後間距與段首縮進僅需其一即可。 [[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8:30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23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目前共識是盡量使用原文用字。但是,古籍用字複雜,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很難制定一句話指引。 ::* 直排標點在[[w:標點符號]]有列出。如錄入原文標點,請與原文一致。如自行加標點,無用法限制。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請與原文一致。 ::* 首行缩进:社群可能共識不足或沒有指定樣式。既往討論有[[: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要加gap吗?]]個人認爲只要整部作品一致即可,無需全站統一。如需要縮進,個人建議用{{tl|gap}}或類似的不添加額外字符的模板,避免使用空格。 ::* {{tl|nop}}用於校對頁錄入時頁面正文的結尾,讓下一頁另開新段。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6:21 (UTC) :::感谢回复!(我不确定在这里讨论是否合适,不合适的话我新建个话题挪过去。) :::* Unicode 编码并不完美 :::: 是啊,-{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真是令人裂开…… :::* 缩进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 :::: 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 :::* 标点与原文一致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 :::: 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 :::: 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 :::: 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 :::* {{tl|nop}} :::: 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値的右方部件可以是直(U+2F940),在擴充區F區,目前主流閱讀環境應該都沒有字型原生支援,或乾脆直接映射到直(U+76F4)。<br>其實我也給忘了有這個碼位,我都用直錄直。這下可好了...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像這類有著[[w:原稿紙|原稿紙]]版型風格的作品,每段開頭都有空格,故可以直接交給[[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styles.css]]負責縮排即可<br><syntaxhighlight lang="css" line> ::::p { :::: text-indent: 2em; /* 每段開頭縮排2字元 */ ::::}</syntaxhighlight><br>之後即可直接一段一段錄入,無須手工縮排。每段(p元素)會自動縮排。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是一個很好的早期標點風格舉例。在橫書顯示時,最終輸出應渲染為<br><u>八一嫂</u>也發怒,大聲說,『<u>七斤嫂</u>,你「恨棒打人。」……』<br><code>。」……』</code>,即引號與句點相連。<br>在簡體模式,受限於自帶的轉換規則。需要用<nowiki>-{}-</nowiki>對符號進行行內跳脫處理,或是套用頁面轉換規則如<nowiki>-{H|}-</nowiki>、模板{{tl|noteTA}}等。<br>不過這些處置應做為推薦性或補充性即可。為維基的繁簡體轉換適配這件事,甚至不屬於貢獻者的本務範疇,而是編輯性質的低優先度事項。 ::::*{{tl|nop}}:來細說nop好了。維基的校對頁擴展會將跨頁內容接合避免中斷,又由於Wikitext用的雙換行以換段,這會導致雙換行被解析器視作空行並裁切掉,換段失敗。故需要插入一個塊元素(如<nowiki><div></nowiki>)之類的實體來確保解析器理解文本到這兒到底了,要對當前段落(如p元素)閉合,再來處理空的塊元素(nop)。<br>故如果貢獻者欲確保段落(p)或行內元素(span)正常收尾,就可用{{tl|nop}},或是你有時會看到的<code><nowiki></p></nowiki></code>直接提示解析器對p元素作閉合。<br>先前說到我的情況是因我多編輯古籍,常用<code><nowiki><ul></nowiki></code>等塊元素排版,通常能自帶正常閉合。所以{{tl|nop}}對我來說更多是註釋用途。屬於個人寫作風格,不應做為方針。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2:52 (UTC) ::::*對縮排及[[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再行補充:維基解析器通常會對頁面第一行另起新p元素,所以該CSS樣式很可能會縮在不該縮的跨頁後第一行(因為被當成新段落開頭了)。<br>英語文庫那邊我看到比較多的作法是用{{tl|ti/s}}(樣式起始)、{{tl|ti/m}}(跨頁頁首)、{{tl|ti/e}}(頁尾、樣式結束)來處理跨頁縮排。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3:21 (UTC) :::*直排符號,原文無標點的可以先用{{tl|ia}}加點錄入。原文為旁注標點或字距間插入標點的這兩種,我也還在苦思中。 :::*同意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故先求有再求好,行有餘力再盡量保留足夠的元數據,如結構等。以待未來Unicode擴充可能性。<s>不期不待,不受傷害</s> :::*對於標點,比較會出問題的是引號的部分。這會隨著錄入者而有所不同,又無法依靠轉換表去達成轉換。(好吧是可以,非常之冗餘) :::**另外就是對於日、朝的漢文作品該如何標點?如一件日人無読点(、)的漢文作品是該用標點符號,抑是依所在地按[[:w:ja:約物|約物]]、[[:w:諺文正寫法]]標點?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同意,但最好參閱一下[https://www.w3.org/TR/clreq/#prohibition_rules_for_line_start_end W3C草案對於連續標點的處理]。我看中國好像存在相關的國標,或許會需要對習慣中國方案的編輯者做釐清說明。 :::*首行缩进:個人建議使用{{tl|dent}}、{{tl|hi}}及子模板{{tl|dent/s}}、{{tl|dent/e}}等等來達成,或是從樣式表下手,配合<code><nowiki><ul></nowiki></code>, <code><nowiki><li></nowiki></code>等元素做縮排。我也用過{{tl|gap}}排版面,現在只悔不當初,通篇贅模板。<br>如果存在使用困難再來使用{{tl|gap}},這不失為一個新手友好的方式,也總強過用全形空白<code> </code>做縮排、抬頭、挪抬等等。 :::*{{tl|nop}}按需使用,我是僅加在序、卷、跋等結構的結尾作收。至於內文段落若收在頁面末端,需就語意跨頁另起新行時,我會用<code><nowiki><p></nowiki></code>手動開新段。 :::*割注:結尾採日式規範,不加標點,避免出現雙句號或是雙重引号句号結構。 :::還有一些,想到再補充。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blockquote>我也用过{{tl|gap}}排版面,现在只悔不当初,通篇赘模板。</blockquote> ::::同意。模板太多除了人难读,还可能干扰机器生成 diff。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32 (UTC) ::打扰诸位,我计划将我这条“另外(&)建议”以下的所有回复(不含“另外(&)建议”本身)存档至[[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存档后会在此放置{{tl|移动至}}。 ::如不合适,请尽快反馈给我。(我会至少等待一天)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42 (UTC) :::感謝閣下的維護,此處分支討論單獨存檔與否均可:文庫不限制討論是否離題,也沒有對同一討論存檔次數有限制:完全可以存檔到多個其他討論頁;或不移動,只存檔到寫字間。 :::如要存檔,請在目標頁另開章節,例如,如果按閣下意見,從本人的「從校對頁錄入時……」一回復截斷存檔,可保存到 [[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從校對頁錄入時……]],這樣一望而知章節名為存檔時後加。 :::另外存檔時請勿手動修復討論内容,如加連結,改錯字等,除非有影響顯示的技術問題。維基媒體網站存檔頁結構不佳,是沉疴已久,手動修改不是解決辦法。參照[[:w:Wikipedia:討論頁指引#別人的意見]],除少數情況,請避免編輯別人的意見,即使是顯然的出於善意,也有可能惹上麻煩。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17 (UTC) == [[索引:魯迅全集01 (1948).pdf|魯迅全集01 (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31 (UTC)}}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erotinge|Aerotinge]],感謝各位在[[#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話題下補充問題和貢獻討論。上面的討論可能已經偏離原話題,我的初始回答也未解決David閣下的問題。提請後續討論在此話題下繼續。[[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 錄入異體字的原則 === 承上討論,此問題包括「識讀原字」和「確定編碼」。前者需要編者熟悉傳承字寫法,有時還需要熟悉書法,但求助社群通常可以得到解決。後者則是技術問題。Unicode 非爲古籍錄入設計,其「[[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認同原則]]」和「[[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原字集分離原則]]」矛盾,後續的[[w:变体_(Unicode)|變體序列]]也僅考慮了字體渲染,文庫未曾使用且未必能適應本地架構。簡要的編者規則很難制定。[[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57 (UTC) ==== 異體字查詢 ==== 幾個外部查詢來源並請補充: * [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 收字多且有來源,用例和影印(拓本)圖像。 * https://glyphwiki.org 字形為使用者生成,通常可以查到同一個編碼對應的各地不同字形。 ** 例如[https://glyphwiki.org/wiki/u76f4 「直」] 的不同變體。個人認爲,現階段按Unicode 認同原則有同一編碼的異體字不需要以模板額外標注,除非字形於原文特別重要。 * [[:en:wikt:Main page]],英文維基詞典。 * [https://ctext.org/dictionary.pl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的字典功能。其優點是對古籍用字有典籍用例,適合不確定原字是否是筆誤的情況。 <small>—以上[[w:Wikipedia:在對話頁上簽名|未簽名]]的留言由[[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對話]]|[[Special:Contributions/Andayunxiao|貢獻]])於2025年2月19日 (三) 08:19加入。</small> * [https://www.zdic.net/ 漢典网](例:[https://www.zdic.net/hans/为 为])在宽屏界面会显示简繁和异体字,来源不明。 * [https://www.unicode.org/charts/unihan.html Unihan 数据库]会列出 variants(例:[https://www.unicode.org/cgi-bin/GetUnihanData.pl?codepoint=%E5%80%BC 值]),由Unicode维护,可靠但缺漏严重。该网站搜索较慢,可先用 [https://r12a.github.io/uniview/ UniView] 搜索(例:[https://r12a.github.io/uniview/?charlist=值 值]),再选字,view data in Unihan database。UniView 的开发者[https://www.w3.org/staff/#rishida 隶属于W3C],应该也比较可靠。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51 (UTC) 我慣用IDS結構去查字,提供幾個外部工具 * [https://www.cns11643.gov.tw/searchI.jsp? CNS全字庫]:CNS標準,可以由此反查教育部異體字典等台灣工具網站。 * [https://hc.jsecs.org/irg/ws2024/app/index.php? IRG工作組]:就是搞Unicode規範的小組,會收不少提交上來的異體字 * [https://zi.tools/ 字統网]:作者好像也是IRG的小組成員。支援結構模糊查找,功能強大。附帶一個類似GlyphWiki的組字引擎,習慣筆畫輸入的用戶可以組合出各種可能性。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9:04 (UTC) ==== 值 ≠ 値 ==== {{Talk quote block|text=-{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 段落縮進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br/>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我覺得這是印工失誤產生的的瑕疵。因不涉文字内容,閣下可自由決定。如要求完美,可比較[[Page:Sandbox.djvu/30]]所示的,<code><nowiki><br></nowiki></code>單個,兩個,與兩個<code><nowiki>\n</nowiki></code>(效果是<code><nowiki><p></nowiki></code>標簽),三種換行的間距在本站各不相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55 (UTC) :依愚見,這或許是編輯刻意為之的排版,造就一種像是台本的風格,強化對白感。當然更可能是我想多了。 :如果要我來1:1復刻這樣的效果的話,我會 :*於文本用<code><nowiki><br class="shifted-dial"></nowiki></code>換行,接<code><nowiki><span>『</span></nowiki>喫下去</code>...錄入該行剩下內容。 :*於[[Index:魯迅全集01 (1948).pdf/styles.css|樣式]]上個<code>.shifted-dial + span { margin-inline-start: 2em; }</code> 。讓這種特殊的br後跟著的span(夾起來的『符號)縮進兩個字元,達到排版效果。 :但就是麻煩,說真的。好險我少錄現代作品。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23 (UTC) ::找到相關說明了,在[https://www.w3.org/TR/jlreq/ W3C日文排版需求]中 §3.5.1一節有提到。魯迅全集這裡用的是一種變體風格,見 §3.1.5一節裡「圖72」的示例。 ::不過轉成橫排後還要不要、能不能保留這樣的風格,這我就不清楚了,因我印象也只在直排書中看過這樣的排版。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13:06 (UTC)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是印工失误产生的的瑕疵}}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或许是编辑刻意为之的排版}}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31页对应此处,保留了这种特殊缩进。看来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编辑认为是刻意为之,而非印工失误。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1:57 (UTC) :::感謝兩位的指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7:19 (UTC) === 直角引號用法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br/>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同樣還是請見[[Wikisource:沙盒|沙盒]]示例,頁首的 :<syntaxhighlight lang="moin">-{H|「=>zh-hans:「;」=>zh-hans:」;『=>zh-hans:『;』=>zh-hans:』}-</syntaxhighlight > :可用於強制指定“简体”模式的轉換規則。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40 (UTC) === 行間排版的標點和引號的順序 === {{Talk quote block|text=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br/>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感謝[[: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閣下舉例,此問題可能并不簡單。行内樣式的早期新式標點,標準可能已經和今日相同,即直接引文的句號在引號内,但强調語匯的引號内無末尾句號。還請熟悉標點歷史的編者賜教。幾個可能相關的文獻: :* [[:File:CADAL3008526_紅樓夢(一).djvu]]。1927年亞東圖書館,汪原放標點本《紅樓夢》。 :* [[: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見其59頁起「句號無形的消滅」的解釋,可能一窺當日的理解:[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page=59 ]。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34 (UTC) ::我还听说过一种说法(没有确切来源了),与胡怀琛“句号无形的消灭”的解释不同:句号表示停顿,而引号读不出来,所以二者没有严格先后;但句号点在汉字旁边更美观,便如此布置。 ::无论当时标准与今日相同,还是当时只考虑美观性而无标准,在模棱两可的地方,我认为可以按今日标准录入。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3:21 (UTC) :::以本作品的排版,我試著弄了個高仿[[Page:Sandbox.djvu/4|P.361]],並錄到[[Wikisource:沙盒|沙盒]]呈現嵌入後效果。 :::從模板展開嵌入後的狀態,標點順序您看來,有何不妥適處? :::這種有影像供校對的,只要忠實還原行文方式,將其邏輯理清後,最後展開便是該作品的原標點順序。 :::或許會稍與今日的[[: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有所出入,竊以為還是忠實於原文較佳,也較為方便。 :::至於沒有原件來源供校對的作品,或是用戶自行加點的文字。理當可以按[[: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編輯並錄入。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6:30 (UTC) ::::原来还能这样,感谢您演示这种方法! ::::不过我可能没表达清楚,我也支持忠于原文——我之所以建议按今日标准录入,是因为认为三种方法都不忠于原文。打个比方,人类(原文)有左右两只手,外星人(录入版)发明了三种克隆方法,但都是把双手放到同一胳膊上,区别仅在左右手串联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外星人的天然生长方式比较好。 ::::关于{{tl|ip}},我认为<code><nowiki>」{{ip|。}}</nowiki></code>与<code><nowiki>{{ip|。}}」</nowiki></code>在直排时应渲染成相同样子,现在不同属于 bug。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8:19 (UTC) ::::高仿不錯,如果可以支持文本複製帶標點就更好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1:33 (UTC) :::::{{ping|Aerotinge|Liouxiao}}我用AI写了{{tl|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无需每个标点添加模板,只需要在页眉添加<nowiki>{{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nowiki>,在页脚添加}}即可实现相同效果:[[Page:Sandbox.djvu/5]]。--[[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2:44 (UTC) ::::::感謝[[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的貢獻!對從校對頁嵌入時替換所有中文標點的方案,我和之前文庫[[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如何讓<pages>嵌入的頁面被模組解析並處理?|討論]]一樣,有維護和穩健性的擔憂,更希望獲得 MediaWiki 原生的支持。但此處如只替換幾個只用於行外的標點,[[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的方案更利於維護,也可兼顧讓原始 WikiText 更易讀。如社群有共識和需求,可協助整合到其他校對頁使用的頁眉頁脚模板以作爲參數選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2 (UTC) :::::::您好,我恰好剛剛創建了兩個模板,見下面的討論。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4:20 (UTC) :::::::如果内容長了,圖片就無法顯示,如[[Page:Sandbox.djvu/4]]。請問如何修改?我嘗試了chatgpt很多次都不行。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3 (UTC) ::::::::您是說校對頁右邊的書影圖片嗎?我看還是有的。會不會是所用的Skin、用戶自訂樣式,或是裝置畫面大小導致?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5 (UTC) :::::::::我的chrome浏览器显示成这样:[https://files.catbox.moe/kzwite.JPG]。为了避免自定样式的影像,使用的是匿名模式。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25 (UTC) ::::::::::是了,Chrome開起來的確是這樣。我原先用的火狐還能看到,到了Chrome圖片便被擠出畫面了。不知是哪條樣式跟Chrome犯沖。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00 (UTC) :::::::同意[[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君所言。[[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模組]]在其本分工作上實在相當出色。往後若有編輯手冊,可將其作為錄入該時代圖書標點版型的推薦方式。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3 (UTC) ::::::::也感謝閣下創作並分享模板。即使是英文文庫,据我有限的體驗,校對頁面的模板也是五花八門,少有强制標準。當然,西文編者更容易接受模板,而本地尚有語言障礙,非中文字符太多,或模板選擇太多,難免勸退新手,這也是我不希望原始代碼過複雜的一點點擔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55 (UTC) ::::模板[[Template:Interlinear_punctuation/styles.css|樣式]]如允許<code>user-select:all;</code>可允許選擇文本時包括行間標點,可幫助需要直接複製文本的讀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43 (UTC)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下文简称《人》),查了几处。这当然对录入原文意义有限,但参考一下还是可以的吧。 :以下每个例子中,{{Color|red|标红}}的字符在[[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中对齐。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15]],《人》23页: : <blockquote>-{什么“君子固}-{{Color|red|-{穷}-}}-{”}-{{Color|red|-{,}-}}-{什么“者乎”之类}-</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0]],《人》29页: : <blockquote>-{“倒高}-{{Color|red|-{兴}-}}-{……}-{{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1]],《人》37页: : <blockquote>-{“这是怎么一回事}-{{Color|red|-{呢?}-}}-{……”}-</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6]],《人》41页: : <blockquote>-{“怎样…}-{{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54]],《人》56页: : <blockquote>-{“这老不死}-{{Color|red|-{的!}-}}-{”}-</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人》61页:(删除了行间的“{{Color|red|。}}”) : <blockquote>-{“七斤嫂,你‘恨棒打}-{{Color|red|-{人}-}}-{’……”}-</blockquote>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2:31 (UTC) ::感謝閣下的示例。我還沒有新的看法,但本人無意參與錄入此作品,因此可不必等待本人的意見。 ::之前列出胡懷琛的解釋,我也非要論證哪種解釋更正確,而是以爲,可以按原書出版同時代的行内標點規則錄入。以閣下的比喻,更接近是外星人按人類自己的方式克隆人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1日 (六) 16:55 (UTC) === {{tl|nop}} 模板的使用場景 === {{Talk quote block|text=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補充[[User:Aerotinge]]閣下的説明:維基文庫使用[[:mw:Extension:Proofread Page|Extension:Proofread Page]] 擴展處理校對(page)頁嵌入,其原理很不巧是單獨解析(parse)每個頁面,故每個page 頁面内模板必須成對或閉合,禁止模板跨頁。見英文維基文庫的指南:[[:en:Help:Page_breaks]]。很遺憾尚未翻譯為中文。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47 (UTC)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 提案:關於漢字碼位選用的提案 == @[[User:Aerotinge|Aerotinge]] 說到 <blockquote>値的右方部件可以是直(U+2F940),在擴充區F區,目前主流閱讀環境應該都沒有字型原生支援,或乾脆直接映射到直(U+76F4)。 其實我也給忘了有這個碼位,我都用直錄直。這下可好了...</blockquote> 該說法有誤,事實上,<span style="color:orange">U+2F940不在擴充F(CJK Unified Ideographs Extension F),而是在兼容區(CJK Compatibility Ideographs)</span>。兼容區的漢字是用於和原字集(各語言的本地編碼標準)兼容才開闢的碼位,不同地區的字體對U+2F940設計不盡相同,事實上,韓語版本的思源系列字體,以及文鼎明體、文鼎黑體等某些專業印刷品上的字體,'''U+76F4的字形便是値的右側'''。<span style="color:orange">兼容區碼位在錄入時應當避免使用</span>。 在下對於異體字碼位較爲熟悉,且已錄入數篇《吶喊》文章,現窮舉在本書中可能會遇到的「本書中與繁體中文常用字形不同,而兩種字形在 Unicode 分開編碼,且兩個碼位不涉及兼容區」的所有字如下(「敎」這種不合本書字形,亦非繁体中文常用碼位者不列): # 含有「开」部件:开→幵 妍→姸 研→硏 訮→詽 豜→豣 邢→郉 鈃→銒 # 含有「并」部件:并→幷 併→倂 屏→屛 帡→帲 瓶→甁 箳→簈 胼→腁 軿→輧 迸→逬 餅→餠 駢→騈 # 含有「俞」部件:俞→兪 偷→偸 喻→喩 媮→婾 榆→楡 # 含有「直」部件:值→値 惪→悳 # 含有「真」部件:真→眞 巔→巓 慎→愼 槙→槇 填→塡 鎮→鎭 顛→顚 鷏→鷆 # 含有「皀」部件:即→卽 唧→喞 鄉→鄕 # 含有「冊」部件(本書中使用的是現今中國大陸常用的字形):冊→册 刪→删 姍→姗 柵→栅 # 含有「青」部件:青→靑 清→淸 # 含有「為」部件:為→爲 偽→僞 媯→嬀 溈→潙 蒍→蔿 # 其他:緒→緖 郎→郞 飲→飮 尚→尙 俱→倶 # 異體字而非字形差別(僅列舉一些差異較小的例子):廄/厩→廐 汙/污→汚 麼→麽 冤→寃 此外,不建議使用如下這些與「旣」部件相關的碼位,原因是一般字體會將這些字製作爲「皀」形而非本書中的形。舊字形字體(如韓語版思源系列)會將本書使用的這一字形放置於我們平日常用的那些碼位上,而非如下這些碼位:旣墍曁槪漑(應錄入爲:既塈暨概溉)。其中溉→漑似乎情況特殊,但考慮到不同字體的處理亦不相同,仍建議以常用碼位「溉」錄入。 我在錄入時儘量嚴格地遵循以上轉換規則,不過個人認爲並非必需,這些說白了也衹是原規格分離原則的貽害而已。[[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9:45 (UTC) r8ukzuvja6v6g22lviut0gs8resbqzf 2570864 2570863 2025-06-18T09:58:22Z TianSalt 54682 /* 值 ≠ 値 */ 回复 2570864 wikitext text/x-wiki == 录入转换脚本 == 这版书的体例与今日繁简都不完全一致,例如最外层引号用-{『』}-而非-{「」}-。如果不选择 (Google) OCR,而从网上版本修改录入,可先用以下脚本转换。(需安装 [https://github.com/chmln/sd sd]) <syntaxhighlight lang="pwsh"> Get-Clipboard | sd 「 『 | sd 」 』 | sd 吃 喫 | sd 才 纔 | sd 真 眞 | sd 仿佛 彷彿 | sd 於 于 | sd 腳 脚 | sd 著 着 | sd '\r\n' '\n' | sd -f m '\n+$' '\n' | sd -f m "\n\n([^{=])" '\n\n{{gap}}$1' | sd '([^{])([老小]栓|華大媽)([^}])' '$1{{专名号|$2}}$3' | Set-Clipboard </syntaxhighlight> 这粗暴脚本未必适合所有人,使用前可能要略作修改,使用后也逃不开检查。因此将功能与缺陷一并介绍如下。 * 引号全改为-{『』}-——解决大部分问题,但不会识别嵌套引号 * 简→繁——通常适用,但有的字(如-{吃}-/-{喫}-)原文都用,且似有分化(拟声词/动词) * 繁→简——原文个别字是如今简体,但容易误伤 * 段首加 {{tl|gap}}——始终假设换页时未换段,每页首段不加 {{tl|gap}},并不管前页结尾是否有 {{tl|nop}} * 添加专名号——需手动录入,且遇到“红眼睛阿义”“阿义”“红眼睛”“义哥”这种变化多端的,只能“人工”智能修改了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5:00 (UTC) :加 gap 不是必需,當代網頁已有段前後間距,而段前後間距與段首縮進僅需其一即可。 [[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8:30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7日 (六) 13:23 (UTC)}} ::* 從校對頁錄入時,目前共識是盡量使用原文用字。但是,古籍用字複雜,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很難制定一句話指引。 ::* 直排標點在[[w:標點符號]]有列出。如錄入原文標點,請與原文一致。如自行加標點,無用法限制。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請與原文一致。 ::* 首行缩进:社群可能共識不足或沒有指定樣式。既往討論有[[: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要加gap吗?]]個人認爲只要整部作品一致即可,無需全站統一。如需要縮進,個人建議用{{tl|gap}}或類似的不添加額外字符的模板,避免使用空格。 ::* {{tl|nop}}用於校對頁錄入時頁面正文的結尾,讓下一頁另開新段。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6:21 (UTC) :::感谢回复!(我不确定在这里讨论是否合适,不合适的话我新建个话题挪过去。) :::* Unicode 编码并不完美 :::: 是啊,-{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真是令人裂开…… :::* 缩进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 :::: 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 :::* 标点与原文一致 :::: 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 :::: 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 :::*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 :::: 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 :::: 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 :::* {{tl|nop}} :::: 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値的右方部件可以是直(U+2F940),在擴充區F區,目前主流閱讀環境應該都沒有字型原生支援,或乾脆直接映射到直(U+76F4)。<br>其實我也給忘了有這個碼位,我都用直錄直。這下可好了...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像這類有著[[w:原稿紙|原稿紙]]版型風格的作品,每段開頭都有空格,故可以直接交給[[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styles.css]]負責縮排即可<br><syntaxhighlight lang="css" line> ::::p { :::: text-indent: 2em; /* 每段開頭縮排2字元 */ ::::}</syntaxhighlight><br>之後即可直接一段一段錄入,無須手工縮排。每段(p元素)會自動縮排。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是一個很好的早期標點風格舉例。在橫書顯示時,最終輸出應渲染為<br><u>八一嫂</u>也發怒,大聲說,『<u>七斤嫂</u>,你「恨棒打人。」……』<br><code>。」……』</code>,即引號與句點相連。<br>在簡體模式,受限於自帶的轉換規則。需要用<nowiki>-{}-</nowiki>對符號進行行內跳脫處理,或是套用頁面轉換規則如<nowiki>-{H|}-</nowiki>、模板{{tl|noteTA}}等。<br>不過這些處置應做為推薦性或補充性即可。為維基的繁簡體轉換適配這件事,甚至不屬於貢獻者的本務範疇,而是編輯性質的低優先度事項。 ::::*{{tl|nop}}:來細說nop好了。維基的校對頁擴展會將跨頁內容接合避免中斷,又由於Wikitext用的雙換行以換段,這會導致雙換行被解析器視作空行並裁切掉,換段失敗。故需要插入一個塊元素(如<nowiki><div></nowiki>)之類的實體來確保解析器理解文本到這兒到底了,要對當前段落(如p元素)閉合,再來處理空的塊元素(nop)。<br>故如果貢獻者欲確保段落(p)或行內元素(span)正常收尾,就可用{{tl|nop}},或是你有時會看到的<code><nowiki></p></nowiki></code>直接提示解析器對p元素作閉合。<br>先前說到我的情況是因我多編輯古籍,常用<code><nowiki><ul></nowiki></code>等塊元素排版,通常能自帶正常閉合。所以{{tl|nop}}對我來說更多是註釋用途。屬於個人寫作風格,不應做為方針。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2:52 (UTC) ::::*對縮排及[[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再行補充:維基解析器通常會對頁面第一行另起新p元素,所以該CSS樣式很可能會縮在不該縮的跨頁後第一行(因為被當成新段落開頭了)。<br>英語文庫那邊我看到比較多的作法是用{{tl|ti/s}}(樣式起始)、{{tl|ti/m}}(跨頁頁首)、{{tl|ti/e}}(頁尾、樣式結束)來處理跨頁縮排。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3:21 (UTC) :::*直排符號,原文無標點的可以先用{{tl|ia}}加點錄入。原文為旁注標點或字距間插入標點的這兩種,我也還在苦思中。 :::*同意Unicode 編碼并不完美。故先求有再求好,行有餘力再盡量保留足夠的元數據,如結構等。以待未來Unicode擴充可能性。<s>不期不待,不受傷害</s> :::*對於標點,比較會出問題的是引號的部分。這會隨著錄入者而有所不同,又無法依靠轉換表去達成轉換。(好吧是可以,非常之冗餘) :::**另外就是對於日、朝的漢文作品該如何標點?如一件日人無読点(、)的漢文作品是該用標點符號,抑是依所在地按[[:w:ja:約物|約物]]、[[:w:諺文正寫法]]標點? :::*引号和句号连一起:同意,但最好參閱一下[https://www.w3.org/TR/clreq/#prohibition_rules_for_line_start_end W3C草案對於連續標點的處理]。我看中國好像存在相關的國標,或許會需要對習慣中國方案的編輯者做釐清說明。 :::*首行缩进:個人建議使用{{tl|dent}}、{{tl|hi}}及子模板{{tl|dent/s}}、{{tl|dent/e}}等等來達成,或是從樣式表下手,配合<code><nowiki><ul></nowiki></code>, <code><nowiki><li></nowiki></code>等元素做縮排。我也用過{{tl|gap}}排版面,現在只悔不當初,通篇贅模板。<br>如果存在使用困難再來使用{{tl|gap}},這不失為一個新手友好的方式,也總強過用全形空白<code> </code>做縮排、抬頭、挪抬等等。 :::*{{tl|nop}}按需使用,我是僅加在序、卷、跋等結構的結尾作收。至於內文段落若收在頁面末端,需就語意跨頁另起新行時,我會用<code><nowiki><p></nowiki></code>手動開新段。 :::*割注:結尾採日式規範,不加標點,避免出現雙句號或是雙重引号句号結構。 :::還有一些,想到再補充。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16 (UTC) ::::<blockquote>我也用过{{tl|gap}}排版面,现在只悔不当初,通篇赘模板。</blockquote> ::::同意。模板太多除了人难读,还可能干扰机器生成 diff。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8日 (二) 17:32 (UTC) ::打扰诸位,我计划将我这条“另外(&)建议”以下的所有回复(不含“另外(&)建议”本身)存档至[[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存档后会在此放置{{tl|移动至}}。 ::如不合适,请尽快反馈给我。(我会至少等待一天)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42 (UTC) :::感謝閣下的維護,此處分支討論單獨存檔與否均可:文庫不限制討論是否離題,也沒有對同一討論存檔次數有限制:完全可以存檔到多個其他討論頁;或不移動,只存檔到寫字間。 :::如要存檔,請在目標頁另開章節,例如,如果按閣下意見,從本人的「從校對頁錄入時……」一回復截斷存檔,可保存到 [[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從校對頁錄入時……]],這樣一望而知章節名為存檔時後加。 :::另外存檔時請勿手動修復討論内容,如加連結,改錯字等,除非有影響顯示的技術問題。維基媒體網站存檔頁結構不佳,是沉疴已久,手動修改不是解決辦法。參照[[:w:Wikipedia:討論頁指引#別人的意見]],除少數情況,請避免編輯別人的意見,即使是顯然的出於善意,也有可能惹上麻煩。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6月6日 (五) 08:17 (UTC) == [[索引:魯迅全集01 (1948).pdf|魯迅全集01 (1948).pdf]]錄入的異體字和格式問題 == {{移動自|Wikisource:写字间|sign=[[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6月5日 (四) 14:31 (UTC)}}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erotinge|Aerotinge]],感謝各位在[[#重写维基文库方针和说明文档]]話題下補充問題和貢獻討論。上面的討論可能已經偏離原話題,我的初始回答也未解決David閣下的問題。提請後續討論在此話題下繼續。[[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 錄入異體字的原則 === 承上討論,此問題包括「識讀原字」和「確定編碼」。前者需要編者熟悉傳承字寫法,有時還需要熟悉書法,但求助社群通常可以得到解決。後者則是技術問題。Unicode 非爲古籍錄入設計,其「[[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認同原則]]」和「[[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漢字等同|原字集分離原則]]」矛盾,後續的[[w:变体_(Unicode)|變體序列]]也僅考慮了字體渲染,文庫未曾使用且未必能適應本地架構。簡要的編者規則很難制定。[[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57 (UTC) ==== 異體字查詢 ==== 幾個外部查詢來源並請補充: * [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 收字多且有來源,用例和影印(拓本)圖像。 * https://glyphwiki.org 字形為使用者生成,通常可以查到同一個編碼對應的各地不同字形。 ** 例如[https://glyphwiki.org/wiki/u76f4 「直」] 的不同變體。個人認爲,現階段按Unicode 認同原則有同一編碼的異體字不需要以模板額外標注,除非字形於原文特別重要。 * [[:en:wikt:Main page]],英文維基詞典。 * [https://ctext.org/dictionary.pl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的字典功能。其優點是對古籍用字有典籍用例,適合不確定原字是否是筆誤的情況。 <small>—以上[[w:Wikipedia:在對話頁上簽名|未簽名]]的留言由[[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對話]]|[[Special:Contributions/Andayunxiao|貢獻]])於2025年2月19日 (三) 08:19加入。</small> * [https://www.zdic.net/ 漢典网](例:[https://www.zdic.net/hans/为 为])在宽屏界面会显示简繁和异体字,来源不明。 * [https://www.unicode.org/charts/unihan.html Unihan 数据库]会列出 variants(例:[https://www.unicode.org/cgi-bin/GetUnihanData.pl?codepoint=%E5%80%BC 值]),由Unicode维护,可靠但缺漏严重。该网站搜索较慢,可先用 [https://r12a.github.io/uniview/ UniView] 搜索(例:[https://r12a.github.io/uniview/?charlist=值 值]),再选字,view data in Unihan database。UniView 的开发者[https://www.w3.org/staff/#rishida 隶属于W3C],应该也比较可靠。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51 (UTC) 我慣用IDS結構去查字,提供幾個外部工具 * [https://www.cns11643.gov.tw/searchI.jsp? CNS全字庫]:CNS標準,可以由此反查教育部異體字典等台灣工具網站。 * [https://hc.jsecs.org/irg/ws2024/app/index.php? IRG工作組]:就是搞Unicode規範的小組,會收不少提交上來的異體字 * [https://zi.tools/ 字統网]:作者好像也是IRG的小組成員。支援結構模糊查找,功能強大。附帶一個類似GlyphWiki的組字引擎,習慣筆畫輸入的用戶可以組合出各種可能性。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9:04 (UTC) ==== 值 ≠ 値 ==== {{Talk quote block|text=-{值 ≠ 値}-,可右边的的“直”似乎只有一个码?|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我針對此項新開了討論,請有意者前往:[[Index_talk:魯迅全集01_(1948).pdf#提案:關於漢字碼位選用的提案]]。[[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9:58 (UTC) === 段落縮進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3]]。全文无段间距,每段首行缩进;但是-{『小栓——你坐着,不要到這裏來。』}-这句似乎是插在段中间,它自己这行缩进两字,下一行打头写。<br/>我在此用了<code>&lt;br&gt;</code>和{{tl|gap}},不知是否合适?(我在段首加{{tl|gap}}是沿用这部作品既有做法,并非有所偏好。)|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我覺得這是印工失誤產生的的瑕疵。因不涉文字内容,閣下可自由決定。如要求完美,可比較[[Page:Sandbox.djvu/30]]所示的,<code><nowiki><br></nowiki></code>單個,兩個,與兩個<code><nowiki>\n</nowiki></code>(效果是<code><nowiki><p></nowiki></code>標簽),三種換行的間距在本站各不相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55 (UTC) :依愚見,這或許是編輯刻意為之的排版,造就一種像是台本的風格,強化對白感。當然更可能是我想多了。 :如果要我來1:1復刻這樣的效果的話,我會 :*於文本用<code><nowiki><br class="shifted-dial"></nowiki></code>換行,接<code><nowiki><span>『</span></nowiki>喫下去</code>...錄入該行剩下內容。 :*於[[Index:魯迅全集01 (1948).pdf/styles.css|樣式]]上個<code>.shifted-dial + span { margin-inline-start: 2em; }</code> 。讓這種特殊的br後跟著的span(夾起來的『符號)縮進兩個字元,達到排版效果。 :但就是麻煩,說真的。好險我少錄現代作品。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6:23 (UTC) ::找到相關說明了,在[https://www.w3.org/TR/jlreq/ W3C日文排版需求]中 §3.5.1一節有提到。魯迅全集這裡用的是一種變體風格,見 §3.1.5一節裡「圖72」的示例。 ::不過轉成橫排後還要不要、能不能保留這樣的風格,這我就不清楚了,因我印象也只在直排書中看過這樣的排版。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13:06 (UTC)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是印工失误产生的的瑕疵}} ::{{Talk_quote_block|text=这或许是编辑刻意为之的排版}}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31页对应此处,保留了这种特殊缩进。看来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编辑认为是刻意为之,而非印工失误。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1:57 (UTC) :::感謝兩位的指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7:19 (UTC) === 直角引號用法 === {{Talk quote block|text=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 。原文用直角引号,但并非-{「『』」}-,而是-{『「」』}-。在“不转换”和“繁体”模式,与原文一致,我没有疑问;可在“简体”模式时,引号会转换成-{‘“”’}-,既不合原文,又与今日习惯相反。<br/>有无办法在特定页面关闭引号转换?|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同樣還是請見[[Wikisource:沙盒|沙盒]]示例,頁首的 :<syntaxhighlight lang="moin">-{H|「=>zh-hans:「;」=>zh-hans:」;『=>zh-hans:『;』=>zh-hans:』}-</syntaxhighlight > :可用於強制指定“简体”模式的轉換規則。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3:40 (UTC) === 行間排版的標點和引號的順序 === {{Talk quote block|text=也请看[[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的『七斤嫂,你「恨棒打人」。……』。原文标点二维排布,引号、省略号作为行内标点依次放在“人”下方,句号作为行间标点放在“人”右方。<br/>然而录入时只有一维,<code>-{。」……}-</code>、<code>-{」。……}-</code>、<code>-{」……。}-</code>选哪个?|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感謝[[: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閣下舉例,此問題可能并不簡單。行内樣式的早期新式標點,標準可能已經和今日相同,即直接引文的句號在引號内,但强調語匯的引號内無末尾句號。還請熟悉標點歷史的編者賜教。幾個可能相關的文獻: :* [[:File:CADAL3008526_紅樓夢(一).djvu]]。1927年亞東圖書館,汪原放標點本《紅樓夢》。 :* [[: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見其59頁起「句號無形的消滅」的解釋,可能一窺當日的理解:[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File:SSID-13427406_標點符號使用法.pdf&page=59 ]。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34 (UTC) ::我还听说过一种说法(没有确切来源了),与胡怀琛“句号无形的消灭”的解释不同:句号表示停顿,而引号读不出来,所以二者没有严格先后;但句号点在汉字旁边更美观,便如此布置。 ::无论当时标准与今日相同,还是当时只考虑美观性而无标准,在模棱两可的地方,我认为可以按今日标准录入。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3:21 (UTC) :::以本作品的排版,我試著弄了個高仿[[Page:Sandbox.djvu/4|P.361]],並錄到[[Wikisource:沙盒|沙盒]]呈現嵌入後效果。 :::從模板展開嵌入後的狀態,標點順序您看來,有何不妥適處? :::這種有影像供校對的,只要忠實還原行文方式,將其邏輯理清後,最後展開便是該作品的原標點順序。 :::或許會稍與今日的[[: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有所出入,竊以為還是忠實於原文較佳,也較為方便。 :::至於沒有原件來源供校對的作品,或是用戶自行加點的文字。理當可以按[[:GB/T 15834-2011|标准]]/[https://language.moe.gov.tw/001/upload/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h6.htm 標準]編輯並錄入。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6:30 (UTC) ::::原来还能这样,感谢您演示这种方法! ::::不过我可能没表达清楚,我也支持忠于原文——我之所以建议按今日标准录入,是因为认为三种方法都不忠于原文。打个比方,人类(原文)有左右两只手,外星人(录入版)发明了三种克隆方法,但都是把双手放到同一胳膊上,区别仅在左右手串联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外星人的天然生长方式比较好。 ::::关于{{tl|ip}},我认为<code><nowiki>」{{ip|。}}</nowiki></code>与<code><nowiki>{{ip|。}}」</nowiki></code>在直排时应渲染成相同样子,现在不同属于 bug。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18:19 (UTC) ::::高仿不錯,如果可以支持文本複製帶標點就更好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1:33 (UTC) :::::{{ping|Aerotinge|Liouxiao}}我用AI写了{{tl|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无需每个标点添加模板,只需要在页眉添加<nowiki>{{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nowiki>,在页脚添加}}即可实现相同效果:[[Page:Sandbox.djvu/5]]。--[[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2:44 (UTC) ::::::感謝[[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的貢獻!對從校對頁嵌入時替換所有中文標點的方案,我和之前文庫[[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如何讓<pages>嵌入的頁面被模組解析並處理?|討論]]一樣,有維護和穩健性的擔憂,更希望獲得 MediaWiki 原生的支持。但此處如只替換幾個只用於行外的標點,[[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的方案更利於維護,也可兼顧讓原始 WikiText 更易讀。如社群有共識和需求,可協助整合到其他校對頁使用的頁眉頁脚模板以作爲參數選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2 (UTC) :::::::您好,我恰好剛剛創建了兩個模板,見下面的討論。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4:20 (UTC) :::::::如果内容長了,圖片就無法顯示,如[[Page:Sandbox.djvu/4]]。請問如何修改?我嘗試了chatgpt很多次都不行。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6:53 (UTC) ::::::::您是說校對頁右邊的書影圖片嗎?我看還是有的。會不會是所用的Skin、用戶自訂樣式,或是裝置畫面大小導致?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5 (UTC) :::::::::我的chrome浏览器显示成这样:[https://files.catbox.moe/kzwite.JPG]。为了避免自定样式的影像,使用的是匿名模式。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25 (UTC) ::::::::::是了,Chrome開起來的確是這樣。我原先用的火狐還能看到,到了Chrome圖片便被擠出畫面了。不知是哪條樣式跟Chrome犯沖。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9:00 (UTC) :::::::同意[[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君所言。[[Module: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Interlinear punctuation auto模組]]在其本分工作上實在相當出色。往後若有編輯手冊,可將其作為錄入該時代圖書標點版型的推薦方式。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03 (UTC) ::::::::也感謝閣下創作並分享模板。即使是英文文庫,据我有限的體驗,校對頁面的模板也是五花八門,少有强制標準。當然,西文編者更容易接受模板,而本地尚有語言障礙,非中文字符太多,或模板選擇太多,難免勸退新手,這也是我不希望原始代碼過複雜的一點點擔憂。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0日 (四) 08:55 (UTC) ::::模板[[Template:Interlinear_punctuation/styles.css|樣式]]如允許<code>user-select:all;</code>可允許選擇文本時包括行間標點,可幫助需要直接複製文本的讀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22日 (六) 15:43 (UTC) :我找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横排简化字版(ISBN 7-02-005834-5,2006年12月第1次印刷,下文简称《人》),查了几处。这当然对录入原文意义有限,但参考一下还是可以的吧。 :以下每个例子中,{{Color|red|标红}}的字符在[[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中对齐。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15]],《人》23页: : <blockquote>-{什么“君子固}-{{Color|red|-{穷}-}}-{”}-{{Color|red|-{,}-}}-{什么“者乎”之类}-</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20]],《人》29页: : <blockquote>-{“倒高}-{{Color|red|-{兴}-}}-{……}-{{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1]],《人》37页: : <blockquote>-{“这是怎么一回事}-{{Color|red|-{呢?}-}}-{……”}-</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36]],《人》41页: : <blockquote>-{“怎样…}-{{Color|red|-{…?}-}}-{”}-</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54]],《人》56页: : <blockquote>-{“这老不死}-{{Color|red|-{的!}-}}-{”}-</blockquote> :* [[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61]],《人》61页:(删除了行间的“{{Color|red|。}}”) : <blockquote>-{“七斤嫂,你‘恨棒打}-{{Color|red|-{人}-}}-{’……”}-</blockquote>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5年2月28日 (五) 12:31 (UTC) ::感謝閣下的示例。我還沒有新的看法,但本人無意參與錄入此作品,因此可不必等待本人的意見。 ::之前列出胡懷琛的解釋,我也非要論證哪種解釋更正確,而是以爲,可以按原書出版同時代的行内標點規則錄入。以閣下的比喻,更接近是外星人按人類自己的方式克隆人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3月1日 (六) 16:55 (UTC) === {{tl|nop}} 模板的使用場景 === {{Talk quote block|text=我看也有给末段套<code>&lt;p&gt;</code>的(暂时未翻到是哪里),请问有区别吗?|by=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43 (UTC) :補充[[User:Aerotinge]]閣下的説明:維基文庫使用[[:mw:Extension:Proofread Page|Extension:Proofread Page]] 擴展處理校對(page)頁嵌入,其原理很不巧是單獨解析(parse)每個頁面,故每個page 頁面内模板必須成對或閉合,禁止模板跨頁。見英文維基文庫的指南:[[:en:Help:Page_breaks]]。很遺憾尚未翻譯為中文。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8:47 (UTC)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2月19日 (三) 07:18 (UTC) == 提案:關於漢字碼位選用的提案 == @[[User:Aerotinge|Aerotinge]] 說到 <blockquote>値的右方部件可以是直(U+2F940),在擴充區F區,目前主流閱讀環境應該都沒有字型原生支援,或乾脆直接映射到直(U+76F4)。 其實我也給忘了有這個碼位,我都用直錄直。這下可好了...</blockquote> 該說法有誤,事實上,<span style="color:orange">U+2F940不在擴充F(CJK Unified Ideographs Extension F),而是在兼容區(CJK Compatibility Ideographs)</span>。兼容區的漢字是用於和原字集(各語言的本地編碼標準)兼容才開闢的碼位,不同地區的字體對U+2F940設計不盡相同,事實上,韓語版本的思源系列字體,以及文鼎明體、文鼎黑體等某些專業印刷品上的字體,'''U+76F4的字形便是値的右側'''。<span style="color:orange">兼容區碼位在錄入時應當避免使用</span>。 在下對於異體字碼位較爲熟悉,且已錄入數篇《吶喊》文章,現窮舉在本書中可能會遇到的「本書中與繁體中文常用字形不同,而兩種字形在 Unicode 分開編碼,且兩個碼位不涉及兼容區」的所有字如下(「敎」這種不合本書字形,亦非繁体中文常用碼位者不列): # 含有「开」部件:开→幵 妍→姸 研→硏 訮→詽 豜→豣 邢→郉 鈃→銒 # 含有「并」部件:并→幷 併→倂 屏→屛 帡→帲 瓶→甁 箳→簈 胼→腁 軿→輧 迸→逬 餅→餠 駢→騈 # 含有「俞」部件:俞→兪 偷→偸 喻→喩 媮→婾 榆→楡 # 含有「直」部件:值→値 惪→悳 # 含有「真」部件:真→眞 巔→巓 慎→愼 槙→槇 填→塡 鎮→鎭 顛→顚 鷏→鷆 # 含有「皀」部件:即→卽 唧→喞 鄉→鄕 # 含有「冊」部件(本書中使用的是現今中國大陸常用的字形):冊→册 刪→删 姍→姗 柵→栅 # 含有「青」部件:青→靑 清→淸 # 含有「為」部件:為→爲 偽→僞 媯→嬀 溈→潙 蒍→蔿 # 其他:緒→緖 郎→郞 飲→飮 尚→尙 俱→倶 # 異體字而非字形差別(僅列舉一些差異較小的例子):廄/厩→廐 汙/污→汚 麼→麽 冤→寃 此外,不建議使用如下這些與「旣」部件相關的碼位,原因是一般字體會將這些字製作爲「皀」形而非本書中的形。舊字形字體(如韓語版思源系列)會將本書使用的這一字形放置於我們平日常用的那些碼位上,而非如下這些碼位:旣墍曁槪漑(應錄入爲:既塈暨概溉)。其中溉→漑似乎情況特殊,但考慮到不同字體的處理亦不相同,仍建議以常用碼位「溉」錄入。 我在錄入時儘量嚴格地遵循以上轉換規則,不過個人認爲並非必需,這些說白了也衹是原規格分離原則的貽害而已。[[User:TianSalt|TianSalt]]([[User talk:TianSalt|留言]]) 2025年6月18日 (三) 09:45 (UTC) o11ge3bs2nz5afjfngfamc8dciohnmw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9 104 1193329 2570890 2528196 2025-06-18T11:01:23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9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人多了,也便成了路。{{float right|offset=3em|<small>(一九二一年一月。)</small>}}<noinclude></noinclude> snhkmkng9b51hrrdjcfylvaaleh9fag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65 104 1194308 2570865 2531695 2025-06-18T10:02:26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6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noinclude>{{left|offset=5em| === 故鄕 === }}</noinclude> 我冒了嚴寒,回到相隔二千餘里,別了二十餘年的故鄕去。 時候既然是深冬;漸近故鄕時,天氣又陰晦了,冷風吹進船艙中,嗚嗚的響,從篷隙向外一望,蒼黃的天底下,遠近橫着幾個蕭索的荒村,沒有一些活氣。我的心禁不住悲涼起來了。 阿!這不是我二十年來時時記得的故鄕? 我所記得的故鄕全不如此。我的故鄕好得多了。但要我記起他的美麗,說出他的佳處來,卻又沒有影像,沒有言辭了。彷彿也就如此。於是我自己解釋說:故鄕本也如此,——雖然沒有進步,也未必有如我所感的悲涼,這只是我自己心情的改變罷了,因爲我這次<noinclude></noinclude> rh1sq857hyqywetezdp1pqrmcb3i30h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66 104 1194309 2570534 2531703 2025-06-17T17:41:14Z TianSalt 54682 257053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 /></noinclude>回鄉,本沒有什麼好心緖。 我這次是專爲了別他而來的。我們多年聚族而居的老屋,已經公同賣給別姓了,交屋的期限,只在本年,所以必須趕在正月初一以前,永別了熟識的老屋,而且遠離了熟識的故鄉,搬家到我在謀食的異地去。 第二日清早晨我到了我家的門口了。瓦楞上許多枯草的斷莖當風抖着,正在說明這老屋難免易主的原因。幾房的本家大約已經搬走了,所以很寂靜。我到了自家的房外,我的母親早已迎着出來了,接着便飛出了八歲的姪兒{{专名号|宏兒}}。 我的母親很高興,但也藏着許多淒涼的神情,教我坐下,歇息,喝茶,且不談搬家的事。{{专名号|宏兒}}沒有見過我,遠遠的對面站着只是看。 但我們終於談到搬家的事。我說外間的寓所已經租定了,又買了幾件家具,此外須將家裏所有的木器賣去,再去增添。母親也說好,而且行李也略已齊集,木器不便搬運的,也小半賣去了,只是收不起錢來。 『你休息一兩天,去拜望親戚本家一回,我們便可以走了。』母親說。 {{nop}}<noinclude></noinclude> 4aiiesf08cvxnayqkf5a6nloa1gi52n 2570868 2570534 2025-06-18T10:08:51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6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回鄕,本沒有什麽好心緖。 我這次是專爲了別他而來的。我們多年聚族而居的老屋,已經公同賣給別姓了,交屋的期限,只在本年,所以必須趕在正月初一以前,永別了熟識的老屋,而且遠離了熟識的故鄕,搬家到我在謀食的異地去。 第二日淸早晨我到了我家的門口了。瓦楞上許多枯草的斷莖當風抖着,正在說明這老屋難免易主的原因。幾房的本家大約已經搬走了,所以很寂靜。我到了自家的房外,我的母親早已迎着出來了,接着便飛出了八歲的姪兒{{专名号|宏兒}}。 我的母親很高興,但也藏着許多淒涼的神情,教我坐下,歇息,喝茶,且不談搬家的事。{{专名号|宏兒}}沒有見過我,遠遠的對面站着只是看。 但我們終於談到搬家的事。我說外間的寓所已經租定了,又買了幾件家具,此外須將家裏所有的木器賣去,再去增添。母親也說好,而且行李也略已齊集,木器不便搬運的,也小半賣去了,只是收不起錢來。 『你休息一兩天,去拜望親戚本家一回,我們便可以走了。』母親說。 {{nop}}<noinclude></noinclude> 764ggz1dzvcphaztagl7nbf62al1she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67 104 1194312 2570872 2531713 2025-06-18T10:11:26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7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是的。』 『還有{{专名号|閏土}},他每到我家來時,總問起你,很想見你一回面。我已經將你到家的大約日期通知他,他也許就要來了。』 這時候,我的腦裏忽然閃出一幅神異的圖畫來:深藍的天空中掛着一輪金黃的圓月,下面是海邊的沙地,都種着一望無際的碧綠的西瓜,其間有一個十一二歲的少年,項帶銀圈,手揑一柄鋼叉,向一匹猹儘力的刺去,那猹卻將身一扭,反從他的胯下逃走了。 這少年便是{{专名号|閏土}}。我認識他時,也不過十多歲,離現在將有三十年了;那時我的父親還在世,家景也好,我正是一個少爺。那一年,我家是一件大祭祀的値年。這祭祀,說是三十多年纔能輪到一回,所以很鄭重;正月裏供祖像,供品很多,祭器很講究,拜的人也很多,祭器也很要防偸去。我家只有一個忙月(我們這里給人做工的分三種:整年給一定人家做工的叫長年;按日給人做工的叫短工;自己也種地,只在過年過節以及收租時候來給一定的人家做工的稱忙月),忙不過來,他便對父親說,可以叫他的兒子{{专名号|閏土}}來管祭器的。 {{nop}}<noinclude></noinclude> qsqjduutzyed6hutbjz3jkff7r75dim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68 104 1194317 2570873 2531719 2025-06-18T10:21:24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7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我的父親允許了;我也很高興,因爲我早聽到{{专名号|閏土}}這名字,而且知道他和我彷彿年紀,閏月生的,五行缺土,所以他的父親叫他{{专名号|閏土}}。他是能裝弶捉小鳥雀的。 我於是日日盼望新年,新年到,{{专名号|閏土}}也就到了。好容易到了年末,有一日,母親告訴我,{{专名号|閏土}}來了,我便飛跑的去看。他正在廚房裏,紫色的圓臉,頭戴一頂小氈帽,頸上套一個明晃晃的銀項圈,這可見他的父親十分愛他,怕他死去,所以在神佛面前許下願心,用圈子將他套住了。他見人很怕羞,只是不怕我,沒有旁人的時候,便和我說話,於是不到半日,我們便熟識了。 我們那時候不知道談些什麽,只記得{{专名号|閏土}}很高興,說是上城之後,見了許多沒有見過的東西。 第二日,我便要他捕鳥。他說: 『這不能。須大雪下了纔好。我們沙地上,下了雪,我掃出一塊空地來,用短棒支起一個大竹匾,撒下粃穀,看鳥雀來喫時,我遠遠地將縛在棒上的繩子只一拉,那鳥雀就罩在竹匾下了。什麽都有:稻雞、角雞、鵓鴣、藍背……』 {{nop}}<noinclude></noinclude> jgshp3r754lwh9gr5s5mvx5d8b2o2fv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69 104 1194534 2570874 2532504 2025-06-18T10:24:59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7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我於是又很盼望下雪。 {{专名号|閏土}}又對我說: 『現在太冷,你夏天到我們這里來。我們日裏到海邊檢貝殼去,紅的綠的都有,鬼見怕也有,觀音手也有,晚上我和爹管西瓜去,你也去。』 『管賊麽?』 『不是。走路的人口渴了摘一個瓜喫,我們這里是不算偸的。要管的是獾豬、刺蝟、猹。月亮地下,你聽,啦啦的響了,猹在咬瓜了。你便揑了胡叉,輕輕地走去……』 我那時並不知道這所謂猹的是怎麽一件東西——便是現在也沒有知道——只是無端的覺得狀如小狗而很凶猛。 『他不咬人麽?』 『有胡叉呢。走到了,看見猹了,你便刺。這畜生很伶俐,倒向你奔來,反從胯下竄了。他的皮毛是油一般的滑。……』 我素不知道天下有這許多新鮮事:海邊有如許五色的貝殼;西瓜有這樣危險的經<noinclude></noinclude> sh0ujed4c6xjzc0q663g5yv3iqbrh0f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0 104 1194535 2570875 2532505 2025-06-18T10:28:49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7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歷,我先前單知道他在水果店裏出賣罷了。 『我們沙地裏,潮汛要來的時候,就有許多跳魚兒只是跳,都有靑蛙似的兩個脚。……』 阿!{{专名号|閏土}}的心裏有無窮無盡的希奇的事,都是我往常的朋友所不知道的。他們不知道一些事,{{专名号|閏土}}在海邊時,他們都和我一樣只看見院子裏高牆上的四角的天空。 可惜正月過去了,{{专名号|閏土}}須回家裏去,我急得大哭,他也躱到廚房裏,哭着不肯出門,但終於被他父親帶走了。他後來還託他的父親帶給我一包貝殼和幾枝很好看的鳥毛,我也曾送他一兩次東西,但從此沒有再見面。 現在我的母親提起了他,我這兒時的記憶,忽而全都閃電似的蘇生過來,似乎看到了我的美麗的故鄕了。我應聲說: 『這好極!他,——怎樣?……』 『他?……他景況也很不如意……』母親說着,便向房外看,『這些人又來了。說是買木器,順手也就隨便拿走的,我得去看看。』 {{nop}}<noinclude></noinclude> lj5th7804q7pjderbp1c8u82682ifan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1 104 1194536 2570876 2532506 2025-06-18T10:31:03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7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母親站起身,出去了。門外有幾個女人的聲音,我便招{{专名号|宏兒}}走近面前,和他閒話:問他可會寫字,可願意出門。 『我們坐火車去麽?』 『我們坐火車去。』 『船呢?』 『先坐船,……』 『哈!這模樣了!鬍子這麽長了!』一種尖利的怪聲突然大叫起來。 我喫了一嚇,趕忙擡起頭,卻見一個凸顴骨,薄嘴唇,五十歲上下的女人站在我面前,兩手搭在髀間,沒有繫裙,張着兩脚,正像一個畫圖儀器裏細脚伶仃的圓規。 我愕然了。 『不認識了麽?我還抱你咧!』 我愈加愕然了。幸而我的母親也就進來,從旁說: 『他多年出門,統忘卻了。你該記得罷,』便向着我說,『這是斜對門的{{专名号|楊二嫂}},……<noinclude></noinclude> fw13840hqmixua4ys9p6io5s1pkavfv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2 104 1195568 2570877 2535457 2025-06-18T10:33:59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7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開豆腐店的。』 哦,我記得了。我孩子時候,在斜對門的豆腐店裏確乎終日坐着一個{{专名号|楊二嫂}},人都叫伊『豆腐西施』。但是擦着白粉,顴骨沒有這麽高,嘴脣也沒有這麽薄。而且終日坐着,我也從沒有見過這圓規式的姿勢。那時人說:因爲伊,這豆腐店的買賣非常好。但這大約因爲年齡的關係,我卻並未蒙着一毫感化,所以竟完全忘卻了。然而圓規很不平,顯出鄙夷的神色,彷彿嗤笑{{专名号|法國}}人不知道{{专名号|拿破崙}},{{专名号|美國}}人不知道{{专名号|華盛頓}}似的,冷笑說: 『忘了?這眞是貴人眼高。……』 『那有這事……我……』我惶恐着,站起來說。 『那麽,我對你說。{{专名号|迅}}哥兒,你闊了,搬動又笨重,你還要什麽這些破爛木器,讓我拿去罷。我們小戶人家,用得着。』 『我並沒有闊哩。我須賣了這些,再去……』 『阿呀呀,你放了道台了,還說不闊?你現在有三房姨太太;出門便是八擡的大轎,還說不闊?嚇,什麽都瞞不過我。』 {{nop}}<noinclude></noinclude> h3dvhcx1tg056ozwg9mt4t5lkg05ntc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3 104 1195583 2570878 2535491 2025-06-18T10:36:38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7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我知道無話可說了,便閉了口,默默的站着。 『阿呀阿呀,眞是愈有錢,便愈是一毫不肯放鬆,愈是一毫不肯放鬆,便愈有錢……』圓規一面憤憤的回轉身,一面絮絮的說,慢慢向外走,順便將我母親的一副手套塞在褲腰裏,出去了。 此後又有近處的本家和親戚來訪問我。我一面應酬,偸空便收拾些行李,這樣的過了三四天。 一日是天氣很冷的午後,我喫過午飯,坐着喝茶,覺得外面有人進來了,便回頭去看。我看時,不由的非常出驚,慌忙站起身,迎着走去。 這來的便是{{专名号|閏土}}。雖然我一見便知道是{{专名号|閏土}},但又不是我這記憶上的{{专名号|閏土}}了。他身材增加了一倍;先前的紫色的圓臉,已經變作灰黃,而且加上了很深的皺紋;眼睛也像他父親一樣,周圍都腫得通紅,這我知道,在海邊種地的人,終日吹着海風,大抵是這樣的。他頭上是一頂破氈帽,身上只一件極薄的棉衣,渾身瑟索着;手裏提着一個紙包和一枝長煙管,那手也不是我所記得的紅活圓實的手,卻又粗又笨而且開裂,像是松樹皮了。 {{nop}}<noinclude></noinclude> qd9dc6ihkrjdizuhwptk254t0d7g1gv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4 104 1195584 2570879 2535492 2025-06-18T10:38:47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7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我這時很興奮,但不知道怎麽說纔好,只是說: 『阿!{{专名号|閏土哥}},——你來了?……』 我接着便有許多話,想要連珠一般湧出:角雞、跳魚兒、貝殼、猹,……但又總覺得被什麽擋着似的。單在腦裏面回旋,吐不出口外去。 他站住了,臉上現出歡喜和淒涼的神情;動着嘴脣,卻沒有作聲。他的態度終於恭敬起來了,分明的叫道: 『老爺!……』 我似乎打了一個寒噤;我就知道,我們之間已經隔了一層可悲的厚障壁了。我也說不出話。 他回過頭去說:『{{专名号|水生}},給老爺磕頭。』便拖出躱在背後的孩子來,這正是一個二十年前的{{专名号|閏土}},只是黃瘦些,頸子上沒有銀圈罷了。『這是第五個孩子,沒有見過世面,躱躱閃閃。……』 母親和{{专名号|宏兒}}下樓來了,他們大約也聽到了聲音。 {{nop}}<noinclude></noinclude> cih3prosqjvvkhxub8fl42x4iczyciw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5 104 1195586 2570880 2535495 2025-06-18T10:41:34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8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老太太。信是早收到了。我實在喜歡的了不得,知道老爺回來……』{{专名号|閏土}}說。 『阿,你怎的這樣客氣起來。你們先前不是哥弟稱呼麽?還是照舊:{{专名号|迅}}哥兒。』母親高興的說。 『阿呀,老太太眞是……這成什麽規矩。那時是孩子,不懂事……』{{专名号|閏土}}說着,又叫{{专名号|水生}}上來打拱,那孩子卻害羞,緊緊的只貼在他背後。 『他就是{{专名号|水生}}?第五個?都是生人,怕生也難怪的;還是{{专名号|宏兒}}和他去走走。』母親說。 {{专名号|宏兒}}聽得這話,便來招{{专名号|水生}},{{专名号|水生}}卻鬆鬆爽爽同他一路出去了。母親叫{{专名号|閏土}}坐,他遲疑了一回,終於就了坐,將長煙管靠在桌旁,遞過紙包來,說: 『冬天沒有什麽東西了。這一點乾靑豆倒是自家曬在那里的,請老爺……』 我問問他的景況。他只是搖頭。 『非常難。第六個孩子也會幫忙了,卻總是喫不够……又不太平……什麽地方都要錢,沒有定規……收成又壞。種出東西來,挑去賣,總要捐幾回錢,折了本;不去賣,又只能爛掉。……』 {{nop}}<noinclude></noinclude> 67tmmhoxdgq0mydt3ts9s2y426bep2e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6 104 1195589 2570882 2535504 2025-06-18T10:50:41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8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他只是搖頭;臉上雖然刻着許多皺紋,卻全然不動,彷彿石像一般。他大約只是覺得苦,卻又形容不出,沈默了片時,便拿起煙管來默默的吸煙了。 母親問他,知道他的家裏事務忙,明天便得回去;又沒有喫過午飯,便叫他自己到廚下炒飯喫去。 他出去了;母親和我都歎息他的景況:多子、饑荒、苛稅、兵、匪、官、紳,都苦得他像一個木偶人了。母親對我說,凡是不必搬走的東西,儘可以送他,可以聽他自己去揀擇。 下午,他揀好了幾件東西:兩條長桌,四個椅子,一副香爐和燭臺,一桿擡秤。他又要所有的草灰(我們這裏煑飯是燒稻草的,那灰,可以做沙地的肥料),待我們啓程的時候,他用船來載去。 夜間,我們又談些閒天,都是無關緊要的話;第二天早晨,他就領了{{专名号|水生}}回去了。 又過了九日,是我們啓程的日期。{{专名号|閏土}}早晨便到了,{{专名号|水生}}沒有同來,卻只帶着一個五歲的女兒管船隻。我們終日很忙碌,再沒有談天的工夫。來客也不少,有送行的,有拿東西的,有送行兼拿東西的。待到傍晚我們上船的時候,這老屋裏的所有破舊大小粗細東西,<noinclude></noinclude> f4vzm9iyc6ydaq5ru0jlsc01356e61s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7 104 1195590 2570883 2535501 2025-06-18T10:55:24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8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已經一掃而空了。 我們的船向前走,兩岸的靑山在黃昏中,都裝成了深黛顏色,連着退向船後梢去。 {{专名号|宏兒}}和我靠着船窗,同看外面模糊的風景,他忽然問道: 『大伯!我們甚麽時候回來?』 『回來?你怎麽還沒有走就想回來了。』 『可是,{{专名号|水生}}約我到他家玩去咧……』他睜着大的黑眼睛,癡癡的想。 我和母親也都有些惘然,於是又提起{{专名号|閏土}}來。母親說:那豆腐西施的{{专名号|楊二嫂}},自從我家收拾行李以來,本是每日必到的,前天伊在灰堆裏,掏出十多個碗碟來,議論之後,便定說是{{专名号|閏土}}埋着的,他可以在運灰的時候,一齊搬回家裏去;{{专名号|楊二嫂}}發見了這件事,自己很以爲功,便拿了那狗氣殺(這是我們這裏養雞的器具,木盤上面有着柵欄,內盛食料,雞可以伸進頸子去啄,狗卻不能,只能看着氣死),飛也似的跑了,虧伊裝着這麽高底的小脚,竟跑得這樣快。 老屋離我愈遠了;故鄕的山水也都漸漸遠離了我,但我卻並不感到怎樣的留戀。我<noinclude></noinclude> bdbodr6cy8bbd2n3rozj5cl5dxjudvm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78 104 1195591 2570889 2535502 2025-06-18T11:00:57Z TianSalt 54682 /* 已確認 */ 257088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TianSalt" /></noinclude>只覺得我四面有看不見的高牆,將我隔成孤身,使我非常氣悶;那西瓜地上的銀項圈的小英雄的影象,我本來十分淸楚,現在卻忽地模糊了,又使我非常的悲哀。 母親和{{专名号|宏兒}}都睡着了。 我躺着,聽船底潺潺的水聲,知道我在走我的路,我想:我竟與{{专名号|閏土}}隔絕到這地步了,但我們的後輩還是一氣,{{专名号|宏兒}}不是正在想念{{专名号|水生}}麽。我希望他們不再像我,又大家隔膜起來……然而我又不願意他們因爲要一氣,都如我的辛苦展轉而生活,也不願意他們都如{{专名号|閏土}}的辛苦麻木而生活,也不願意都如別人的辛苦恣睢而生活。他們應該有新的生活,爲我們所未經生活過的。 我想到希望,忽然害怕起來了。{{专名号|閏土}}要香爐和燭臺的時候,我還暗地裏笑他,以爲他總是崇拜偶像,什麽時候都不忘卻。現在我所謂希望,不也是我自己手製的偶像麽?只是他的願望切近,我的願望茫遠罷了。 我在朦朧中,眼前展開一片海邊碧綠的沙地來,上面深藍的天空中掛着一輪金黃的圓月。我想: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noinclude></noinclude> rlug1oyj86z6x7t778wyln602fe1tjb Wikisource:删除讨论/XsLiDian建立内容专题删除讨论页 4 1202817 2570818 2570090 2025-06-18T06:56:05Z 红渡厨 72745 老调整干啥呢,直接按我最初的排版不好吗。 2570818 wikitext text/x-wiki [[User:XsLiDian]]现在已经由于扰乱而被无限期封禁,因其创建的大量内容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特提出对于该扰乱用户建立内容的专题审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19日 (六) 02:34 (UTC) :@[[User:红渡厨|红渡厨]]:我想阁下的意思是提删这些分类,而非分类下的文献吧?如果是那样,个人建议修改一下章节标题中的“文献”为“页面”似乎较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07:42 (UTC) ::您说的在理,我改一下。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19日 (六) 07:43 (UTC) : 我覺得這不需要一個提刪特別頁面,合併進刪除討論就好了⋯⋯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19日 (六) 10:01 (UTC) ::他的东西很多,只是我一时没有时间全部往这上面写,因此我认为是有必要的。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19日 (六) 10:09 (UTC) ::: 那你有空寫一寫,不然大家也沒法討論起(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4月20日 (日) 08:23 (UTC) == 相关提删页面 == * 使用范围非常小,缺少存在意义的分类: # [[:分类: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举报答复]] # [[:分类:通信管理局举报]] # [[:分类: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 [[:分类: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 [[:分类: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 [[:分类: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 [[:分类: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 [[:分类: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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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 [[:分类: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 [[:分类:天津市通信管理局不予受理告知书]] # [[:分类:【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印章]] # [[:分类:行政复议专用章]] # [[:分类:带有印章]] # [[:分类: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 [[:分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分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分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分类: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分类: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 [[:分类: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 [[:分类: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工信复决字〔2024〕第2289号]] # [[:分类:工信管函〔2023〕794号]] # [[:分类:电信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分类:端口类短信息服务经营行为及接入管理配套实施细则(试行)]] # [[:分类: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答复通知]] # [[:分类: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答复通知]] # [[:分类: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 [[:分类: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答复书]] # [[:分类: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分类: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答复书]] # [[:分类:合法性审查]] # [[:分类:工信复决字〔2024〕第1605号]] # [[:分类: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 [[:分类:电信领域规范性文件]] # [[:分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案件]] # [[:分类:临湖别墅案/天津]] # [[:分类:天津恒诺鑫科技有限公司]] # [[:分类:天津市通信]] # [[:分类:天津市电信]] # [[:分类:天津市电信企业]] # [[:分类: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分类: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分类:天津文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分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行政一审案件]] # [[:分类:(2025)津0106行初88号]]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6日 (二) 14:38 (UTC) ---- * 空页面:[[User:XsLiDian/通信管理局举报答复]]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19日 (六) 03:20 (UTC) * [[User:XsLiDian/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 [[User:XsLiDian/案件]] * [[User:XsLiDian/诉讼案件]]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24日 (四) 14:27 (UTC) ---- * 涉及到上传者本人的页面,据XsLiDian自述:{{tq|而且我为了测试司法机关在没有舆论压力时的处理结论是否符合预期,没有提前披露给传媒。综合这些原因,才暂放在 User: 名字空间下,待时机成熟再移入主名字空间。}}其上传目的是{{tq|测试司法机关在没有舆论压力时的处理结论是否符合预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 [[(2025)京0102行初303号/工信部答辩状]] # [[:分类:(2025)京0102行初303号]] # [[:分类:工信复决字〔2024〕第2069号]] # [[:分类:临湖别墅案/重庆]] # [[:分类:电信主管部门索取实名登记证明纠纷]] #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补交材料告知书 (2024年9月4日)]] #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2024年11月11日)]] # [[工信公开〔2024〕577号]] # [[工信公开〔2024〕791号]] # [[:分类:关于征求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的函]] # [[:分类:陕西恒诺鑫科技有限公司]]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24日 (四) 14:27 (UTC) ---- # [[工信复决字〔2024〕第2091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复议答复书 (2024年11月8日)]] # [[:分类: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复议答复书]]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2024年11月12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2024年11月12日)/附件1]] # [[工信管函〔2024〕643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2024年11月12日)/附件2]] # [[工信复决字〔2024〕第1605号]] # [[津通法规〔2024〕68号]] # [[津通信管〔2024〕302号]] #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答复通知 (2024年11月29日)]] #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答复书 (2024年12月11日)]]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6日 (二) 14:38 (UTC) ---- * 只有他自己使用的模板: # [[模板:同名国徽署名]] # [[模板:同名国徽印章]] # [[模板:Provinces of China/zh-short]] # [[模板:五角星印章署名]]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24日 (四) 14:27 (UTC) :可以保留,本身具有一定的便捷性。但是,刊国徽的印章还有带编码的?我目前没有见到过,如果有还望相关用户指教。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4月25日 (五) 06:09 (UTC) ---- * 程序性文件,似无收录意义: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25年4月12日)]]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24日 (四) 14:27 (UTC) :{{支持}}。该类文件每个案子、每个当事人都会发一个,本身就是法院根据既有模板改改当事人抬头部分和具体个案不同的信息。每个案子都导入一份这种文档没有意义。出庭通知书能上传,传票就能上传,廉政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等均是此类(模板+改改个案不同的当事人、案号等信息),这并不是滑坡,这类文书本身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和强程序性——只要是个案子,就会多一份这个文书,不具有文库收录的实质价值。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4月25日 (五) 06:06 (UTC) :{{已刪除}}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21:30 (UTC) ---- #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办件答复/2024年6月11日]]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5月6日 (二) 14:38 (UTC) ---- * 他自己自创的一套分类逻辑,不符合现实惯例,大概率不会被别人使用: # [[:分类:山西省阳高县]]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4月24日 (四) 14:27 (UTC) * 中国大陆各县的全称不含省(对比:市辖区的全称含市,如天津市和平区)。这个下面的逻辑除了这一点之外倒是没问题(长期来看是合理的)……只是我们确实应该考虑一下是否应收紧PD-PRC-exempt内容的收录范畴,随便一个行政决定都收录似乎有点过于事无巨细了。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6月15日 (日) 12:41 (UTC) *: 同意收錄標準可能要調整。——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5日 (日) 21:44 (UTC) *::这个事情2023年我发过讨论,见《[[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3#“不重要”的文献]]》,结论是修改方针,不对收入内容进行限制。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6月16日 (一) 04:46 (UTC) *::: 似乎確實不必(也很難)制定「通則」,但在刪除討論方面,仍應得由社群共識,就個案形成是否收錄的共識。——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16日 (一) 09:07 (UTC) mwupa8pphybtnhyh4v0rnw00ttlpy6v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2018年) 0 1205780 2570776 2562596 2025-06-18T02:39:17Z Zy26 1268 257077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 y=2018|m=12|d=28 | loc = 北京市 | 发布于= | noauthor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 type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的通知 | theme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from =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按{{W|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在{{W|北京}}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ISBN 978-7-5197-2012-4)第1—4页录入。参见[https://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01/10/c_1123973918.htm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http://mrdx.cn/content/20190111/Articel01003BB.htm 2019年1月11日出版的《新华每日电讯》01版]、[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9-01/11/nw.D110000renmrb_20190111_1-01.htm 2019年1月11日出版的《人民日报》01版]、[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9/0111/c1001-30515879.html 人民网]。{{Textquality|75%}} }} {{center|'''{{x-larger|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onlyinclude>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gap}}1992年2月[[Author: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9年)|该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和实践需要,[[Author: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gap}}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大抓农村党支部、建强战斗堡垒,取得明显成效。当前,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gap}}《[[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ap}}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重视并抓好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特别是县级地方党委要把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保障,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加强学习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尤其要宣传到每一个农村党支部,使其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Author: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真正贯彻落实好《条例》。要组织开展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对县、乡、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题轮训,提高做农村基层工作、抓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gap}}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Author: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党中央]]。 {{署名|[[Author: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2018年12月28日}} ==<center>'''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center>==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年)}}</onlyinclude> {{中共中央的通知|2018-12-28}} nnmvgd79glt92ieyzehc0zf366qqo7r 閩都別記/第一百三十回 0 1207294 2570528 2570266 2025-06-17T14:54:5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2570528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閩都別記|第一百三十回 潘玉眞捉吊鬼救婦 許飛瓊嚇仇家養娘|第一百二十九回|第一百三十一回}} 却說玉眞看見女吊鬼往人家拿飯出來棄於河中不知何故遂入其家探之原來只有婆媳二人其婆在裡面{{另|吉咕吉咕|唧咕唧咕}}罵媳婦偷食飯那媳辯無食婆又罵一甑飯門關緊至晚無去半甑日日如是不是汝是那個{{另|拽|食}}去偷食別物猶可偷食飯最下賤不堪不去死有臉留在此見人罵了又罵可憐那媳有口難辯有冤莫訴一面抱子睡臥於床一面悲泣俄而其夫囘來母告以偷食飯並拿甑與看其夫不再問搶入房將妻頭髮揪住拳踢交加打至半死鄉鄰入勸方知其偷食飯皆言打之不錯時見天黑母子自食了晚膳夫不歸房同母寢宿惟妻在房對兒啼哭曰母遭冤枉死留種何用先將你{{另|攝|掐}}死我再去自盡那丟飯吊鬼早在房中代挂繩索催令{{另|攝|掐}}死其子玉眞在外偵之了然大怒突入先將兒拽開繩索扯斷把鬼扯住拖出房前告其母子曰你家之飯日日都是此鬼偷去現在房中教你媳先{{另|攝|掐}}死你孫再去上吊繩已挂將去行爲是我憫之你孫拽在你房中繩索被拖斷今你母子快去認{{另|錯不是|不是}}用好言寬慰你媳囘心看驗飯粒遺迹我扯此鬼去究問發落玉眞囑完拖鬼而去那母子夢中驚醒同捫床上果呱呱在旁彼此說知所夢皆同講陳大奶之香火靈應捉鬼辨冤{{另|打|撬}}門入媳房中媳在床上悲啼斷繩猶挂梁間持燈往河中查看果有飯粒塞於河牆縫中間皆是始知其冤於是皆賠話並告以陳大奶之香火靈應託夢捉鬼辨冤等情媳婦遂心願和好如初亦議到古田臨水宮答謝鴻恩玉眞將鬼拖出野外罵曰我作鬼猶救人你作鬼反害人欲害人欲害死他有何益處你自捫心自想人被你害亦不肯干休何苦於是那鬼蹙眉曰明知害人亦屬不得已而行玉眞曰有甚不得已可直說來可恕則恕不可恕再來理論鬼即告曰我名許飛瓊羅源人乃前閩王羲西宮之宮娥蒙尙妃十分愛惜視似親生至主君被人行刺尙妃知禍不免將頭上犀角簪並珠寶拔存我懷内令我由後門逃我遂跟澣婦走脫聞尙妃被李后遣人來拿已自縊死未幾李后並王氏通族諸宮妃被朱文進連重遇屠戮無遺獨我幸免歸家惟母卜氏隨招一{{另|婚|婿}}上門奉母暮年夫婿單名凌販運米穀往來河江犀角簪與之存身以防不虞鄰墩有一勢豪姜樑那日我夫因在他家糴麥被留食飯完捧一銅盆湯出來洗臉還有一客與夫彼此相讓先洗主人將欲呼童再捧一盆出詎知夫婿酒後不知存隱攔阻不必再捧隨取手中犀角丟入銅盆中湯即分開兩旁一人分洗一旁不至過界遂各執驗布分洗果不混連皆贊無價之寶主人便生覬覦常與夫婿往來甚密又看奴家有三分容貌便起謀心那日留夫飲酒至夜灌之大醉先偷去犀角簪送夫囘至河邊將夫推落水中那賊次早仍來看望{{另|說|聽說}}未囘故作驚愕之狀說昨夜三更已囘怎的不到家隨代爲各處查問至尸浮起來報失足落水淹死我聞之疑甚既有離水寶隨身落水焉能致命猶疑非夫尸撈起來果是夫尸查身上之寶無矣即查問姜樑該賊說送夫出門後其路中如何落水皆推不知言語支吾疑他謀寶害命欲與之理較一因其勢力富豪二因並無贓證三因家無次丁無奈之何只得含冤隱恨而已所有喪葬動費皆賊捐措辦甫終七便託人來講要娶我爲妾我暗喜代夫報仇之志遂矣令賊自來面說那賊遂自來我即見之曰肯娶願去惟待尋着故夫之遺簪方得成就如未尋着不敢從命賊問與此簪有何干涉我謂之曰曾與簪立誓存則俱存亡則俱亡今簪亡不敢獨存賊信以爲實即應代去細訪幾日又至報曰尋着了我問在何處尋着賊答在路旁草縫中被一看牛孩子拾去不知是寶今日拿去餅店換餅食餅店不要我恰遇查問所拾之處將十文錢買來至家以水試之果是原物存在家中俟娶過門交與收存我答未眼見猶不敢信可取來看方信仍交還帶囘何如那賊即囘去取至我看果是原簪忍恨含悲仍交囘帶去賊喜不勝即送財禮迎娶不敢將實情告母將所收銀錢交姨家代爲供母之衣食至了姜家那賊將此簪插我頭上是夜被我將酒勸解上床拿剃刀將他割死把犀角簪存於瓦縫寫一簡訴狀自縊死來此陰間閻君念我貞烈免入牢獄三年後自討交替三年既過不忍致人死地故至今猶在陰府因思母不能親近供奉寶貝不知存亡心急如火不得已{{另|忽|忍}}心害之討交替還陽出世奉母取寶在此行爲被汝打散今來請教如何乞即指示玉眞聞了便問曰冤有頭債有主怎的去討無辜之人飛瓊曰惟思母及寶貝不然去別處討玉眞笑曰討了交替就給汝出世汝一出世就能行走知人事還不知投胎在何處還能記得前生之事母與寶貝耶飛瓊被他一駁如夢初醒笑曰今蒙說破徒害人命當時眞是執迷也玉眞曰母難割捨可謂孝心那犀角有甚奇處亦難割捨耶飛瓊曰此寶不獨我鄭重曾經前人鄭重之也又問何以知之飛瓊曰聞此簪乃金谷園綠珠之故物後落於民間前國計使以聚斂得來求媚獻於正宮陳金鳳後金鳳感臨水夫人救他又二次解圍將此簪贈之閩王璘輕功重寶以金鳳不合購此寶既賜不便追囘即轉借去看驗照式製一假簪抽換還之陳夫人知面不言至王璘同金鳳被李放所弑此簪歸在李春燕鬟上至春燕同王昶縊殺於梧桐嶺此簪又至尙妃尙妃將死付我前後皆正宮寵妃爲傳國之寶怎不鄭重而{{另|忽|忍}}割捨耶玉眞曰噫此不是傳國寶誠是催命鬼落於民間不知者無論即綠珠金鳳春燕尙妃占此寶皆不得其死就汝不因此怎至夫溺妻縊不早毀之猶思復得耶飛瓊曰果因此夫死妻亡母老無依今亦置之矣惟思母心切更請指教往時惟去望望更覺難過玉眞曰望不如看飛瓊曰望與看何異玉眞曰望遠看近飛瓊曰不敢近恐驚老母玉眞曰不怕今我先去望我繼母與弟並姐姐了同至汝家見汝母說明詳細汝長留伴慰老母我去別遊待汝伺母百年後再尋我同遊可好麽飛瓊曰能如是勝如再生萬倍矣恨遇汝遲即爲從婢罷玉眞曰言重敢將爲婢作姐妹行便好遂告知姓名來歷同去潘墩望了繼母兩弟虞公庵姐並孤兒無恙遂至羅源順抵姜家看了先說那姜家那夜洞房花燭次早門打不開一家疑甚{{另|拔|撬}}窗而看見男喉斷於床上女懸於前床邊驚甚皆不知其故看棹上有訴狀念云 姜梁謀寶害命復奪其妻橫行已甚矣許氏代夫報仇身致其命以二博一不爲過耶 姜家兄弟見此字始知代前夫報仇自縊死還有何言但謀寶的事情姜梁之妻妾盡知勸阻不聽死後尋寶無矣遂託言男作發痧女作烈婦自縊了事那房便無人敢住常關鎖至三年恐討交替買一猪{{另|姆|牳}}活活吊於原房床前以爲代交替誰知許氏吊死並不爲祟猪牳吊死即行出現晝則咬人衣服夜則魘男女日夜作吵不安百般祭禳不去二女魂遂至其家探訪一匝便有主意同往許家聞其母卜氏在内哭女甚慘飛瓊不勝感泣玉眞囑飛瓊在外{{另|漫|慢}}入遂自現形推門入内見母曰且{{另|漫|慢}}悲傷飛瓊妹子囘來了卜氏答曰吾女死去數年汝是何人從何而人來玉眞曰今日汝女子囘來了卜氏訝曰此等說不是鬼囘來耶玉眞曰是鬼因念母老無依相商囘來奉伺暮年恐母突見驚懼故奴先入他在外如不驚懼叫他進來如驚懼即叫他不要進來卜氏聞此淚下曰自他死後無日不思他正思囘來見之誰知至今連夢亦無今囘來何怕之有快叫他進來相會慰我思想玉眞即出携飛瓊進内亦現原形母女一見相抱而哭玉眞曰不可如此大聲與人得知反惹出事既見面了須仍隱形此處臨街淺巷實屬不便今夜同去一好所在住址{{另|漫漫|慢慢}}來哭飛瓊問何處去玉眞曰先前去看那姜家又富足屋宇又寬大就去與他養贍有何不可只是今夜去不得妹子同母在此將就二日待愚姐去冶山帶童子來作爲那姜家才怕自願奉養矣飛瓊欲再問玉眞便去矣母女遂同說苦情卜氏告曰姜家報女婿發痧死吾女作烈婦節死吾女寄託姨家銀錢被伊子蕩費盡他自顧不暇焉能顧我我惟作些女工度命吾兒既死了怎得囘來那一個是誰可說與吾知道飛瓊將假意嫁他眞心報仇因討交替遇着玉眞承其指引教導誼作姐妹帶囘伴母等由說知卜氏喜甚過了一夜次日便有鄰{{校|佑|右}}來問與何人說話卜氏說無人說話鄰疑之母女便不敢再言矣至二日玉眞帶五童囘來是夜將卜氏扶至姜家遮掩由後牆而入令五童子將原房之鎖打開同登於房樓上將房門仍鎖住玉眞將五童子身上疹痂擷下遍掃諸房内姜家所有孩童立刻皆發出惡疹延疹醫看視皆以逆疹不治一家大驚無處可求搭救只是禱神求佛設醮禳災玉眞同飛瓊卜氏在樓中探犀角簪仍在遂作十二句詩教五童子念熟去前廳後房念曰 你家愆孽做得深 何用念佛與看經 謀寶害命猶不足 還要奪妻纔稱心 刺死一命抵一命 尙有一命未償清 先捉孩童乃報信 再行盡捉不教零 烈婦帶母在樓上 奉養甘旨到終身 今生作惡今生報 迨至來生報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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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爲骨格玉爲神 皎潔東籬不染塵 三徑就荒留晚節 渾同白眼看凡人 飛瓊在旁觀之詩中大有興致不俗隨即出現謂曰吾妹好佳句碩娘訝曰此位何人由何處來飛瓊曰常在此伴讀不敢出現今見詩精奇特出領教碩娘曰何曾有見莫是鬼麽飛瓊曰實是鬼怕不怕耶碩娘曰人鬼何異怕什麽如果是鬼能文更可敬先請問其詳再來領教飛瓊曰實不相瞞奴家即西樓上寄居奉母之飛瓊也因見此姜家男女無一個端正賢良惟吾妹中立不昧暗中照顧不敢現形因佳句驚人忍之不住出現如果不怕時常相見領教可矣碩娘喜曰原來就是西樓房之靈鬼常言寧爲靈鬼不作頑仙奴家正恨不能遇之今幸不嫌來此教益乃天從人願有敢說怕之理飛瓊笑曰端人自有胆量可見奴之眼力不差今先來拜結{{另|姊|姐}}妹彼此好稱碩娘曰乃屬尊長怎敢佔越飛瓊曰汝說是姜梁之妻耶他命許好乃借路來報恨還說甚尊長愧殺無地矣遂誼爲{{另|姊|姐}}妹行自此日夜唱和詩辭碩娘欲告訴余豐調戲之情飛瓊未至須臾飛瓊至曰去探聽軍情大事飛報前來碩娘愕曰什麽軍情飛瓊曰今夜有三路兵來偷刧吾妹之營寨還不知耶碩娘曰莫是一枝浪子軍二枝{{另|表|婊}}子軍乎飛瓊問怎知之顧娘曰早已知之飛瓊曰既知今夜何以禦之碩娘曰奴家自有制度管叫他偷營自殺耳飛瓊曰是何妙計使他自殺碩娘曰因姐未至抽一書來看却是列國傳秋胡戲妻遂得計將此故事來抵弄他飛瓊問其故碩娘曰叫他的妻出來便成事了飛瓊曰他的眞妻怎能叫他來此耶碩娘遂將情由{{另|漫漫|慢慢}}說出正是不把眞妻來替刧怎教假婿破機關欲聽情由下囘便曉 soiwsahf0v1zdn5zrp069a8jamx064a 閩都別記/第一百三十二回 0 1207296 2570529 2564422 2025-06-17T15:16:24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2570529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閩都別記|第一百三十二回 巧抽換余豐淫原配 說私孕愛盈露奸情|第一百三十一回|第一百三十三回}} 却說碩娘對飛瓊曰姐不知四舅之女愛盈今年二十二歲乃是余豐之原配結髮因余家接連孝服未曾娶去今夜去叫他來伴睡待他睡熟妹便走開至半夜那禽獸來捫有人便是由他戲弄可不是秋胡戲妻自弄自耶飛瓊曰原來愛盈是他原配如不說眞不知今將他來作代替妙極吾妹觀書得計不亞於觀魚得計之武侯也碩娘俟至晚膳後到姜柱房中向其妻李氏曰四舅母愚甥女夜時心中害怕祈呼愛盈表妹去伴睡一夜好麽李氏依從叫愛盈同去愛盈遂同碩娘至房中無甚言語脫衣滅燈便上床愛盈一刻即熟睡了碩娘偵其睡濃便下床將閂拔離把枕頭帶入後房偵之至半夜三人至來門一推即開余豐爬上床解衣與狎那愛盈驚醒問何人二婦在門邊見成事了持燈照之認是愛盈駭曰原來是汝在此表姐那里去余豐起來愕問此是那個碧桃曰無妨大水不流別人田就是汝老婆愛盈汝夫官未做俸先支還不喜歡耶那愛盈起坐見床前一個家嬸一個叔妾又一男子有些認得不敢言故意指曰這個是誰丁氏笑曰是汝親老公余豐先生因汝在那里睡命我二人邀來與汝相會{{另2|汝|部分版本無此字}}還不知快把媒人錢來謝我愛盈答曰是碩娘今晚叫來伴睡不知什麽時候走去叫我來偷共人丁氏同碧桃方知其巧計來避無言退出余豐又上床狎褻愛盈曰汝來了就是緣何叫他二人邀帶何從前都會自來今反叫別人作引耶余豐聽其言有因即問曰從前吾何曾有來愛盈把手向余豐背上捫之笑曰自己食屎賴狗食耶造化有一粒大痣作記險些白白被汝圖賴不認余豐曰既認了再說起自何時作有幾次愛盈曰自前年夏間我未關門睡至半夜{{另|汝們|汝}}偷來說是夫主余豐不可作聲我以是汝便從之自此都是半夜三更而來至天將明方去竟弄至腹大生下一女惟母知之是汝亦不敢言將此女溺死了事今夜說明可對麽余豐便知是被人冒認思之不出{{另|免|勉}}強答曰不錯那兩個是我情人纔敢同來以後我只自來言訖下床出來至門口遇着二婦同笑曰汝老婆被何人冒認去了余豐曰背上有痣惟陳阿定與我一樣被他局去無疑矣丁氏曰不錯此乃淫人妻女亦被人淫之報應也余豐不知其故問之丁氏曰陳阿定之母被姜柱淫之今其子阿定來淫其女一報也我丈夫姜梁淫人妻女我二人亦被汝淫二報也汝淫人妻汝妻亦被人淫乃三報也此三報不爽分毫余豐曰既報了無有再報怕什麽蓋姜柱與一鄰婦奸宿該婦有子名阿定年纔二十歲留在家中出入使喚詐冒余豐去淫愛盈皆黑夜偷入竟無人知因熱天背上現出大痣人皆見之故疑是他也那碩娘同飛瓊潛在後房知其已去始出來愛盈又睡熟走上床共睡矣至日高三丈碩娘喚愛盈醒起便罵曰碩妹汝半夜去那里叫妹一人丟在此受驚是何道理碩娘笑曰愚姐昨晚同上床何曾有下地愛盈曰未下地怎不見耶碩娘曰愚姐一夜並無合眼至半夜捫床忽不見了妹子莫非妹子夢赴高唐相會楚襄王才囘來朦朧顛倒反疑姐不在耶愛盈聞此言不敢再答即囘去自己房中梳洗矣飛瓊遂現出謂碩娘曰吾妹好口才{{另|煞尾囘覆這話|最後一句話}}正{{另|點|點着}}他之醜事妙極碩娘曰{{另|姊|姐}}言家中所爲之事盡知惟此二人早通情必不知飛瓊曰怎的不知但愛盈所偷情者那裡是余豐碩娘問非余豐是誰飛瓊曰是妹之四舅家中放蕩之陳阿定也碩娘曰是他又粗又醜愛盈怎不嫌耶飛瓊曰所偷情俱是半夜三更黑暗中無火那曉得妍醜碩娘曰可惜一朶花插於牛屎之中飛瓊曰只恐那牛屎橫惡又有一番波{{另|瀾|浪}}碩娘曰那昨夜挪甲就乙那禽獸何曾心死不知將來如何是好飛瓊曰吾妹還怕什麽若有疑難有愚{{另|姊|姐}}在暗裏聽用萬無一失矣碩娘曰言重全藉作謀主將也飛瓊亦曰言重今再去打聽{{另2|看|部分版本無此字}}還有何計說訖又去了那愛盈與{{另|二|兩}}個蕩婦夜夜淫荒無忌被姜柱二妾訪知告知李氏那李氏乃戇婦以爲是伊女婿夜夜只叫他進女房内住宿免他在書房與別人放蕩二妾亦被余豐勾引去有時被李氏遇見亦不畏懼李氏乃戇弱之婦並不忌畏李氏因聞愛盈被陳阿定假冒偷奸情由即將阿定逐出那阿定訪知窩奸余豐等情待姜柱至告以妾女窩存余豐恐被看破故將他逐出姜柱半信半疑與李氏說阿定言汝們通奸未過門之女婿恐被看破故將他逐出等語說知那二妾驚甚囑余豐不可再來自此碧桃又重新相會矣飛瓊訪知報於碩娘碩娘曰淫亂至此可謂極矣飛瓊曰能代舅氏殺奸否碩娘曰欲代之殺奸何難只飛一紙白頭字四舅便殺之惟不忍連害數命但爭奸必殺勢之自然今若不調虎離山至遲阿定不殺彼一羣亦必自殺矣飛瓊問此虎怎得離開碩娘曰隨機應變自能調離方保一衆身家性命先怕他再起波瀾今他不起去惹他起方好從中取事中間還是全藉姐之法力暗助方能成事飛瓊曰無不聽調度碩娘即去行爲矣正是欲行調離山中虎先去掀翻海内波且看下文如何分{{另|說|解}} 閩都別記雙峯夢卷之七終 pubh3ckgmb6a0unm7y2np8bp78dz1el 閩都別記/第一百三十三回 0 1207297 2570532 2564423 2025-06-17T16:00:08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2570532 wikitext text/x-wiki {{Novel|閩都別記|第一百三十三回 碩娘將計就計以化善 余豐張離自羅而悔逃|第一百三十二回|第一百三十四回}} 却說碩娘欲調虎離山先去惹動波瀾從中取事遂至碧桃房門口走來走去念曰 南山有鳥 北山張羅 鳥自高飛 羅當奈何 適余豐同二婦在後房耍樂聞碩娘在門口念來念去謂二婦曰下口未塞上口不收前次被他走脫今又來此賣俏若不羅入網内怎受其刺觸你我但此鳥黠甚羅難入網怎處丁氏曰再去刧寨何如碧桃曰前次機關識破今再去必有防備只是引他來飲酒用計將他套住便入網内丁氏笑曰此更空想他如何肯來碧桃曰如別事不來叫他飲酒賞月作詩再無不來之理今夜有月叫他來把藥酒迷倒便成事丁氏曰不必去他未必肯來余豐曰定不得畢吏部好酒入鄰家盜東方朔愛桃至瑤池偷因其所好豈避嫌疑他既好詩酒叫他必來碧桃遂去碩娘見而問曰姐今日甚風吹到此碧桃曰奉大娘之命因今夜有月請姑娘去賞月飲酒吟詩奴說姑娘不肯來不必去請大娘說一定來今來請姑娘敢去不敢去碩娘問曰余先生可在否碧桃曰午飯後囘去了碩娘曰他不在與誰作詩碧桃曰只自作碩娘曰沒人和無趣碧桃聞之愈喜即曰姑娘肯{{校|取|去}}奴即去叫余先生來陪好否碩娘曰若有人唱和方好碧桃曰姑娘隨口答應只怕不去騙奴如果肯去可取一東西作憑據方放心奴早去備辦酒餚叫余先生莫過位等候碩娘曰可以隨於髻上拔一條銀簪遞與之碧桃喜接而去飛瓊至問碧桃來此何事碩娘曰事諧矣因去念古詩撥之便遣碧桃來叫今夜去作詩飲酒賞月他料奴不敢去誰知墜我調虎離山之計也只是去時吾姐須相隨如赴臨江之會勿墜周瑜術中諒他無甚妙計不過藉以藥入酒姐姐先去探訪料他必用鴛鴦瓶盛酒一個有藥須暗裏抽換與伊自斟自食自醉自倒那時來粧點作爲矣飛瓊曰有愚姐在暗護可保無虞吾妹肩上有愚姐按住酒即管食如手無按乃入内查訪須{{另|持|提}}防也二人議定不覺天{{另|晚|曉}}碧桃來催請遂去至丁氏房中余豐在便問表兄在此耶余豐曰因家中有事剛囘去聞表妹相招作詩顧不得有事趕來相陪領教碩娘曰敢向雷門前打布鼓耶余豐曰豈敢丁氏曰都是一家人連時講套文話今先作詩先飲酒碩娘曰一進來便與表兄說話未曾與舅母姐姐道謝今同表兄先來作詩好麽余豐曰亦可就請表妹先作碩娘曰表兄至此作主人須先作余豐曰不論主客作詩以快爲妙即以月爲題余豐寫曰 一枝丹桂月中開 漫道無人折得來 縱使佛心堅似鐵 亦能勸得上蓮臺 碩娘看了暗思果色胆如天直言無忌亦寫四句還{{另|覆|復}}之余豐取看乃吟曰 廣寒宮殿也常開 燕雀安能入得來 凡鳥去求凡鳥侶 不容飛上玉霄臺 余豐看了曰妹眞捷才一筆成文那月殿燕雀不能入惟表兄能入之碩娘曰由何路而入余豐曰自有雲梯可入能拔折其桂碩娘曰只是空想余豐曰今夜必折碩娘曰今夜恐跌折表兄之脚妄想呢余豐曰不至不至丁氏曰且{{另|漫|慢}}相爭酒菜冷了快來食之碧桃捧進酒菜四人坐四向桌上斟了酒各飲碩娘覺肩上有手按放心飲了幾杯那余豐將兩脚由桌下壓於碩娘腿上一半是碩娘手向脚底推一半是飛瓊把椅背拿倒即刻仰面跌下碩娘笑曰何如脚跌斷了碧桃同丁氏扶余豐笑答曰此乃風流跌何妨丁氏{{另|詈|咒}}曰何用太急酒再酌斟來食碩娘曰從便余豐曰出一令再食碧桃曰奴與大娘不能休怪余豐曰可以隨口用蓮花二字念曰 心裏車輪動 花下喜相連 只求甘露水 洒會並頭蓮 余豐講完飲酒一杯碩娘曰表妹乃先天二字念曰 有水難濯洗 無物不得天 萬惡淫爲首 百行孝爲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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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說余豐縱深好色却被碩娘以計就計遣離自悔妄爲逃去洗心後得衣錦{{另|還|返}}鄉皆碩娘所賜也此且不言再說潘玉眞在外巡遊與人解了無數災難救若干{{另|性命|生命}}行完便去並不出現揚功人皆以陳大奶香火顯聖都至臨水宮答謝洪恩陳大奶細查並非己爲敢受人酬謝飭人查之六娘查乃潘玉眞所爲並訪其生前死後之事囘{{另|覆|復}}臨水奶悅甚令帶至談叙甚覺投合誼爲{{另|姊妹|姐妹}}授以正法玉眞本正氣所化再得閭山正法便神通廣大矣臨水夫人忽然心胆震動即時排卦推算係烏龍江有怪爲祟令玉眞同六娘前往收除二人至福州烏龍江查之乃白刀魚長丈餘朝夕在江中興波作浪以駭行舟彼時渡江甚於過海即白刀魚利害六娘化羅網調雷電不能收伏謂玉眞曰自出山以來收降鬼怪如探囊取物何一魚{{另|只|仔}}費事難捉惟他在於深波之中無通水犀難以取勝請大姐來收玉眞曰通水犀惟妹有處借六娘問在何處玉眞曰在羅源須遲幾日六娘喜曰有處借妙極不用數日愚姐在此防備其逃走妹即去借化一道通天跨海之橋不過一時便至矣言訖拔頭上金釵化爲橋{{另|盾|墩}}腰間手帕化爲橋梁頃刻成一座飛橋玉眞登橋即杳却說碩娘以安内既清欲同飛瓊一處即告諸舅曰西樓所信奉母之鬼要甥女去代其伏伺姜松一家不敢不允即命碩娘上樓供奉碩娘即拜認卜氏爲誼母朝夕談心那日飛瓊正說潘氏許久不來言猶未了玉眞突至請了母安問此位是誰飛瓊曰母之誼女姜家之甥女碩娘也玉眞曰外美不知内如何飛瓊曰更美玉眞曰甚好今速將寶簪借愚姐去幹了一宗事囘來{{另|漫漫|慢慢}}說談卜氏曰幹何事如此匆忙玉眞曰趕去烏龍江收妖且待囘來說知飛瓊即於瓦縫中取出犀角簪玉眞接去便杳玉眞仍由飛橋至烏龍江果不及一時辰六娘收了化橋之簪借玉眞身存通水犀執劍躍入水那魚張牙舞爪奔來人魚相鬥玉眞一劍斬其脊背鏗然有聲忽然變小墜於江底玉眞追及江底撈起乃一條銀扁簪也遂即出水六娘訝曰銀扁簪何能變此魚怪便同囘臨水宮獻出扁簪說知情由陳夫人取簪一看訝曰此簪乃我當年十六歲時去閭山學法至半路被長坑挨拔二鬼迷倒幸金甲神驅去俾免被迷恨甚拔此簪插土立誓法學成後必收除此二鬼後除了二鬼便忘記收此簪誰知乘春雷變化爲白刀魚爲害生靈此番若不是心自震動推算其害無所底止矣玉眞曰此怪在水中興波作浪只驚行旅無害於人夫人曰雖如是然震驚商旅於心何忍物既能成精不可再留投三昧燬之又問既在水底何以收伏玉眞告以借犀簪方能收之又問簪在否玉眞答未還隨身取出夫人訝曰此簪我亦認得我當年代閩王璘解袁廣智圍城之厄陳金鳳將此簪送我閩王又向我借去看驗將假的還我眞的存匿今落在誰家却被吾妹借來收精玉眞將飛瓊有簪之來歷述了一遍夫人曰不錯又問飛瓊{{另|之|主何}}事玉眞又將飛瓊之實事說知夫人曰此女亦奇吾妹把她母安頓得所遂其孝養暮年可待其母百年之後亦引帶來爲{{另|姊|姐}}妹可也此乃她致命之寶物可送還囑勿露人眼如再有奇女亦引至爲護法{{另|姊|姐}}妹也玉眞囘至羅源姜家樓上將簪交還飛瓊先問碩娘實事飛瓊將碩娘之才德說了一遍玉眞曰難得難得將來同引至臨水宮歸正果也亦將自己到臨水宮與夫人誼爲{{另|姊|姐}}妹並收魚精之事說知遂同在樓上盤桓數日仍歸於臨水矣那烏龍江平靜後又有龜精爲祟後天師來收{{另|後|自}}有表明今先說福州北關外地方有二家半耕半讀一姓阮女名梅萼一姓馬女名柳枝六七歲時阮家有先生教讀二女同學堂讀書柳枝便不囘去與梅萼寢食不離誼爲生死{{另|姊|姐}}妹共聯句一詩 梅萼先起句云 前生未悉兩何爲 柳枝接曰 今世相逢死不離 梅萼又接云 魚水夫妻應不異 柳枝又接云 金蘭{{另|姊|姐}}妹更稱奇 梅萼續云 心同堅玉焚難盡 柳枝對云 身共清冰捏不緇 梅萼又續云 但得靈光雙不昧 柳枝結云 千年萬載永追隨 二女之父兄見此詩驚甚以此二女貞烈恐將來不得其死魂仍相隨也二女至十八歲不肯嫁人欲結茅庵山上同去修眞養性父兄亦無奈其何詎二家父母相繼而亡王延政興兵將至討李恒義近{{另|邨|村}}人家皆走阮馬二家一同挈眷而走李恒義聞報各關外百姓挈眷逃走即令將校查如老弱者婦女任他逃{{另|去|走}}若是青年雄壯之男子拿囘爲兵北關外乃張顯李應帶兵追拿陸續解進阮馬二女之兄長在少壯之内並與他拿去因見二女甚美李張欲將他們拿囘爲妾諸人聽之自去二將進城辦完了公事一人分一個二女怎肯從之任打猶罵不住口各磨滅三日彼此皆曰容{{另|姊|姐}}妹相見一面再相從李張遂許之{{另|姊|姐}}妹同在一處一見面即抱緊大哭二將在旁問曰許汝見面了可願麽二女同罵曰癩蝦蟆想食天鵝肉黃犬仔想食豆腐骨今惟一死將{{另|我|我倆}}尸首同埋一處{{另|罷了|罷}}張李怒罵曰汝兩個不是結髮夫妻多不過異姓{{另|姊|姐}}妹把{{另|我|我倆}}看不上眼比作犬仔蝦蟆汝要死一堆我偏要汝各死一處拿下一人拖去後園燒死一人抬去前山活埋二女大罵曰二犬仔如此狠惡我{{另|姊|姐}}妹生不能咬汝肉死必斷汝頭二將令將阮氏拖去活燒馬氏抬去活埋梅萼被燒死惟心一丸總{{另|不化|不見化}}家將因撥看有一物包住再撥現出天然一個玉美人高有四寸長其色潔白體態如活送與二將看之異甚相謂曰此是姐心結有美人料妹心亦必結有可將活埋死的那一個亦{{另2|掘|部分版本無此字}}來燒一定亦有令人將死的掘出來燒果心亦不化亦結一玉美人再以水洗凈比良工巧匠更勝於琢其體態形狀如生二將喜甚時李恒義正訪尋奇珍異寶玩物古董進獻於南唐不吝厚價二將即將此一對玉美人獻與李恒義不敢實言只說是山石結精的因開山得之獻爲貢品恒義大悅以千金賞之又加二將官爵制木錦匣將此玉美人並排匣内實以絲棉塞固寫便表章即令二將爲使赴南唐進獻並求保福州張李賫至金陵表章錦匣進殿恭獻唐主拆看了表文即開錦匣那里是玉美人乃二塊污血排連匣内蛆聚無數異臭不堪{{另|大怒曰|大怒}}你倆敢將此污穢之物假作玉美人進來侮弄即查訊使者因何欺弄情由張顯李應猶辯實是眼見裝貯玉美人並非欺弄令自看匣中之污血二將纔驚訝無言唐主怒甚嚴刑究問二將難受始供二女之結心情由南唐王曰你二個悲深罪重被二女唆弄不知拿來弄孤今代二女報仇先斬汝二人後再興兵攻討恒義遂斬張李二使者行檄文飭知李恒義縱使殃民進污欺弄等罪遞至閩恒義接着驚甚喚至張李之家人查詢玉美人之出處家人不敢隱瞞直說二女之情節恒義始知二女慘死罵曰二賊殘暴更甚於王延翰活燒活埋又加開出重焚恨不得親殺之即抄沒其家產特建一廟塑梅柳二像供奉封爲北山二夫人遠近聞此奇事不勝驚異或以二女不能報仇故變此物弄之進獻化爲污血借刀報之也其實是二女之堅心{{另|姊|姐}}妹時刻不離一旦{{另|折|拆}}開雖死其心不改{{另|姊|姐}}結妹之形妹結{{另|姊|姐}}之形於心同放在匣又在一處兩心遂願而化去了再說二女死魂亦相隨同至陰間閻君憐之不收入獄令自去投胎二魂投於梅柳樹與名相符又有形迹至家探望屋宇已燬兄去作兵諸嫂姪兒不知去向無家可歸隱於山中至設廟塑像即附之爲神矣有神廟便有人來祈禱亦施靈應惟求子嗣無從抱送遂有六個野婆神來投門下自稱能至百花橋抱送人間子嗣二夫人喜而納之以爲抱送婆官香{{另|烟|火}}亦盛謝神許願來往不絕人皆稱爲北山梅柳二夫人也野婆神那敢去百花橋抱送都是偵人家子女或出痘疹或驚風急症將魂魄搶奪存於山洞俟有人至神廟求嗣將洞内之孩魂送去投胎以顯靈異二夫人並不知情由以爲是百花橋抱來也所有是{{另|他|他們}}抱送的男女不是殘疾便是夭折無一個成人故至今猶有人說野婆奶抱的之語也前曾去潘家李家抱子女之魂被潘玉眞奪囘即此野婆之神也正是有靈未繼作正法無術終須爲野神且看下文又說何事 axqmqmgrj25nexogbh6a1k3c8852piv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0 1207732 2570848 2565506 2025-06-18T08:45:00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48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3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10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3 | 月 = 10 | 日 = 28 | 案名 = 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6號 | 主筆大法官 = 張瓊文 | 前案號 = 9 | 次案號 = 11 }} 聲請人 蔡之棟 案由 聲請人為醫療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等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與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合併觀察,所稱之「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二、上開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均屬無違。 三、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駁回。 ==理由== 壹、事實背景【1】   聲請人為私立醫療機構臺北市美麗晶華診所(下稱系爭診所)之負責醫師,系爭診所遭檢舉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4日一次性收取雷射除毛療程(下稱系爭療程)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9,040元(此價格為定價之95折),約定分6次實施。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查察後認系爭診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向病人先收取一筆醫療費用分次完成療程之預收費用方式進行診療服務,為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遂裁處聲請人5萬元罰鍰,聲請人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終經上訴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簡上第3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2】 貳、聲請人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3】   本庭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衛生福利部到場陳述意見,雙方陳述意旨如下:【4】 一、聲請人【5】   聲請人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判決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9年10月6日衛署醫字第0990211896號函釋及衛生福利部104年2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41661402號函釋(下併稱系爭函)見解,對於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所為「收費方式」之管制,即便該醫療項目已經主管機關核定,仍遭系爭判決認定,系爭療程之收費方式,構成醫療費用之預收,為系爭函所禁止之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且系爭療程未依醫療法第21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定,構成同法第22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所禁止之擅立名目收費情形。(二)然系爭規定一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應制定何種收費標準,就主管機關核定所需考量事項(如醫療項目、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收取方式),未於法律明確規定,則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非系爭規定二「擅立名目收費」或「超額收費」之文義射程範圍。(三)系爭函對於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所為「收費方式」之管制,屬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第22條保障之契約自由之干預及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主管機關恣意以函釋擴張系爭規定三之文義範圍,認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構成系爭規定二之擅立名目收費,逾越母法(即醫療法)之授權,恣意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之授權明確性原則。(四)系爭規定一、二並未明文禁止醫療機構自行就業已核定收費標準之收費項目為預先收取診療費用,主管機關所為之系爭函卻將預先收取診療費用視為系爭規定二之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系爭規定一、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五)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函禁止醫療機構預先收取醫療費用,並要求業經核定之醫療項目,僅因收費方式不同而須重新申請核定,對聲請人之執行業務自由及其與病人間之契約自由形成過度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六)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函而違憲。【6】 二、關係機關衛生福利部【7】   衛生福利部陳述意旨略謂:(一)自系爭規定一及二可知,醫療機構之收費必須合於收費標準,且此收費標準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倘醫療機構收費超過收費標準所訂之金額,即為「超額收費」;若醫療機構收取未經核定項目之費用,即屬「擅立收費項目」,此亦為系爭規定三對系爭規定二之補充解釋,法律文字明確,並無違反明確性原則。(二)醫療機構收取費用之標準,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此為系爭規定一之明文規定。所稱「收費標準」係針對醫療行為訂定其最低或最高之收費標準,僅處理醫療行為之費用問題,並非限制醫療機構得否執行特定之醫療業務。是以,系爭規定三所謂「收取未經核定之費用」,自應係指收取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卻未經核定之費用。(三)系爭規定二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名目收費,係規範醫療機構與病人締約之費用金額,固對醫療機構契約自由有所限制,惟此限制係為維護更重要之公共利益,亦即我國人民人性尊嚴、健康權及生存權,以避免醫療費用過鉅,進而使人民無力負擔。是以,系爭規定二縱有限制醫療機構之契約自由,亦係為維護正當且重要之公益,並未違反憲法對人民契約自由之保障。(四)系爭函未禁止所有預收費用,而係禁止收取「尚未經過核定之預收門診費用」,其意旨緊扣醫療費用「應經核定」之前提,禁止醫療機構收取「未經核定」之醫療費用,並非一律禁止所有之預收費用行為。所稱「業已核定收費標準之收費項目,惟經醫病雙方合意分次實施同一目的之診療,予以收費優惠」之情形,本質上為醫療機構以進行多次治療療程為名目,向病患預先收取多次醫療費用,然預先收取「他次治療」費用之收費方式如未經各地區主管機關核定,則預收「他次治療」費用之行為即屬系爭函所禁止之「預先收取費用」,該當擅立項目收費。(五)醫療機構是否得以本質上為多次治療之「療程」為名目向病患預先收取多次之醫療費用,仍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得核定之範圍,以確保施以病患之醫療行為能在不脫逸醫學上合理處置與治療範圍内為之,排除醫療機構以自身商業利益為出發所包裝出之「套裝」、「療程」等行銷策略。醫療機構倘認定特定醫療行為必須以療程方式進行多次治療,而需於首次醫療行為時預先收取後續療程之費用,僅需通過醫事審議委員會決議,經主管機關核定該筆費用後,即得合法收取療程之費用,自不生違反系爭規定二之情。以下列舉業經各地衛生局核定得預收美容醫學療程費用之案例:1.屏東榮民總醫院向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於「美白C脈衝式離子導入法,單次」外,請求另行核定「美白C脈衝式離子導入法,3次療程」項目之醫療費用,並於醫事審議委員會說明,新增此療程之目的係因治療效果因人而異,仍仰賴醫師臨床上之專業判斷,因而由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3次療程之醫療費用;2.屏東縣美容醫學自費項目收費基準訂有「光纖或脈衝光除毛」及「光纖或脈衝光除毛6次」之收費標準;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核定有「V型緊容療法」及「V型緊容療法6次」等收費項目供參。【8】 參、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9】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59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就本案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10】   就聲請人執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如僅為其就法律解釋適用表示之見解,自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規範。又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就行政機關所為釋示,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37號及第216號解釋參照)。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援用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而使其構成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該法律見解當屬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解釋法律之結果,本庭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查系爭判決引述系爭函部分是否合於憲法意旨,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聲請人此一部分之聲請,爰併入系爭判決之憲法審查予以判斷,合先敘明。【11】 肆、審查標的【12】 一、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即系爭規定一)。【13】 二、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即系爭規定二)。【14】 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即系爭規定三)。【15】 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即系爭判決)。【16】 伍、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17】 18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及審查標準【18】 19 (一)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而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察,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至於立法機關因應不同專業領域之考量,制定各該專業領域之法律規範時,衡酌社會生活事實之複雜性,自立法目的、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察,就所欲規範之行為對象範圍有所限定者,所謂「一般受規範者」應係指「一般受該規範限定範圍之人」而言,而非一般通常智識之人。【19】 20 (二)憲法第15條規定之工作權,旨在保障人民之職業自由,包括自主選擇職業及從事相關業務行為之自由,惟國家為維護他人權益、健全交易秩序、防範違法之逐利行為等公益,仍得以法律對之有所限制。至於法律對於工作權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本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如欲加以規範,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20】   又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為維護正當公益,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參照)。如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21】 22 (三)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醫療法第1條規定參照),立法者制定醫療法,就醫療機構之類型(醫院、診所、護理、精神復健、醫學研究等)組織、設置、營運及如何執行醫療業務,包含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關收取醫療費用等應遵守之規範予以明文規定。至於醫療機構與醫師之關係,醫療法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師法第8條之2並配合規定,醫師執業除緊急救治或經主管機關許可等之特殊情形外,原則上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機構、長照機構、精神復健及其他經核准之機構為之。至醫療提供者(如醫療機構或個別醫師)若違反醫療法規定而受罰鍰,醫療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是醫療提供者依其所具醫療專業知識執行醫療業務時,與醫療需求者(如接受一般醫療行為治療之病患或欲受美容醫療行為者等)間存在之醫療契約,醫療法對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規範,除直接影響醫療機構及該執行醫療業務醫師之權利及義務,涉及憲法第15條保障之職業自由外,醫療提供者與醫療需求者間所締結之醫療契約,有關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亦受到影響。【22】 二、本庭之判斷【23】 (一)系爭規定一及二合併觀察所稱「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4】   系爭規定一明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系爭規定二明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查醫療法於75年11月24日制定公布(下稱75年版醫療法),系爭規定一、二分別為75年版醫療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該法制定之際,立法者鑑於早期全國各地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情形存在明顯之城鄉差距,收取標準不一(立法院公報第75卷第62期委員會紀錄第3頁至第4頁參照),民眾就醫無所適從,更可能因無法支付高額醫療費用而被拒於醫療機構門外。為避免醫療機構濫收醫療費用,增加醫療需求者就醫時之沉重負擔,遂於系爭規定一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應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嗣因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核定之權責改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系爭規定二則係為促進醫德並配合系爭規定一,限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嗣因超額收費是否包含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有所爭議,乃明定醫療機構亦不得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19期院會紀錄第158頁至第159頁參照)。【25】   故立法者為避免醫療機構巧立名目、濫收醫療費用、妨害醫療需求者就醫權益,並兼顧醫療事業健全發展,避免不當競爭,制定系爭規定一,課予醫療機構義務,就其擬實施之醫療措施應如何收費,事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審查,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於醫療機構提出收費標準之審查申請時,核定收費標準;同時以系爭規定一為基礎,制定系爭規定二及三,要求醫療機構不得違反經核定之收費標準,如有收取未經系爭規定一核定之收費項目,即屬系爭規定二所稱之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應處以罰鍰(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系爭規定一及二係對於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共同形成管制規定,限制醫療機構不得收取超過核定標準範圍金額之醫療費用,或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外,自行訂定其他收費項目收費。是該等法規範之規定內容是否明確,自應將系爭規定一及二綜合觀察,並以受規範者即「醫療機構」之專業認知而為判斷。【26】 27   查系爭規定一所謂「醫療費用之標準」之範圍,除由系爭規定二之規範內容可知,應包含費用之金額及項目外,依一般常理,尚涉及醫療核心之診療及用藥等相關費用、醫療機構所提供之設施及其營運、管理之必要費用,是就此而言,所謂「醫療費用之標準」之範圍,應屬受規範之醫療機構所得理解及預見,並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經由司法審判予以審查。【27】   又查醫療提供者所為之醫療行為,不論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缺陷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或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或其他能達影響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等行為,醫療提供者所為多次之醫療措施縱使相同,由於醫療需求者個別之體質差異或其他因素例如環境之介入,醫療需求者可能有不同之反應,醫療提供者每次對醫療需求者實施醫療措施時,應針對受醫療者每次就診時不同之反應逐一檢視並為相應之舉措,以達最佳之治療或矯正目的。縱使為達最佳之治療或矯正目的而須反覆實施相同之醫療措施,且於首次診療時即須決定究應實施若干次數之相同醫療措施方為適當,基於醫病雙方就醫療專業資訊顯著不對稱之情形下,亦有賴專業者於專業領域中所共同認知之醫療學理或常規以為決定。【28】   是系爭規定二所稱「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非僅涉及單次收費金額是否逾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範圍之問題,就「收費項目」而言,於醫療專業上除應包含每一醫療措施(項目)之單次收費外,尚應包含在醫療學理或常規上須多次實施同一醫療措施之次數及費用(於首次實施時即可收取全部費用)之決定。申言之,系爭規定一所稱之「醫療費用之標準」及系爭規定二所稱「收費項目」應包括:為達一定之治療或矯正目的而須反覆實施相同之醫療措施,且於首次診療時即須決定究應實施若干次數之相同醫療措施方為適當,即所謂「療程」,仍應有醫療學理或專業常規之支持,其次數及費用(於首次實施時即可收取全部費用)應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屬受規範之醫療機構所得理解及預見,並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經由司法審判予以審查。且就醫療費用核定之實務以觀,確有醫療機構就實施多次同一醫療措施預先收取診療費用,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事前核定(關係機關於說明會後之補充資料參照),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一及二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29】 (二)系爭規定一至三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30】   系爭規定一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系爭規定二及三則以系爭規定一為基礎,對於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為管制規定,直接限制醫療機構不得收取超過核定標準範圍之醫療費用,或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外,自行訂定收費項目收費,是系爭規定一至三對醫療機構(含醫師)關於從事工作內容之執行職業自由,及對醫療機構及醫療需求者間締結醫療契約自由形成一定程度之限制,其限制目的如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者,即非憲法所不許。【31】   按立法者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事前核定醫療費用,無非鑑於醫療領域之知識、經驗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醫療提供者與醫療需求者間通常具有高度之資訊不對等特性,各類別之醫療行為、所收取之醫療費用及方式是否合理,一般不具醫療專業知識背景者難以知曉,而醫療費用之高低又涉及醫療需求者財務能力是否足以負擔必要之醫療,以追求疾病之治療、缺陷之矯正,從而達到身體之健康狀態;縱使非為治療疾病或矯正缺陷為目的之美容醫療,仍因侵入性之高低之不同而有改變人體結構或機能之可能,而攸關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健康權。是國家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為符合對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對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採取事前核定金額範圍及費用項目之限制,系爭規定一至三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而此等規定所採「要求醫療機構就其執行醫療業務擬收取之金額及收費項目,事先向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之審查,始得收取」之手段,由同樣具備醫療專業領域知識、經驗之各地方主管機關,或各地主管機關設置,有醫事專業人員參與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以為核定(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2款、第100條規定參照),已兼顧醫療機構之合理權益,亦有助於減少醫療需求者與醫療機構間之資訊落差,避免其負擔不合理之醫療費用,並保障其健康權,足認系爭規定一至三所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32】   綜上,系爭規定一至三對醫療機構收費之限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33】 (三)裁判憲法審查部分【34】   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既屬合憲,且其表示之法律見解,包括引述系爭函部分,並無對基本權有根本錯誤之理解,或有應審酌之基本權重要事項漏未審酌,或未權衡相關基本權衝突,或其權衡有明顯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35】 陸、結論【36】 一、系爭規定一及二合併觀察所稱「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37】 二、系爭規定一至三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38】 三、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39】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張大法官瓊文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主文立場表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行政判決 相關法令 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第22條、第23條 公開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蔡之棟1111208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蔡之棟1120215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聲請理由書_OCR 蔡之棟1130205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陳述意見書_OCR 蔡之棟1130305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補充陳述意見書_OCR 蔡之棟1130305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補充陳述意見書(二)_OCR 相對人答辯書、補充答辯書 衛生福利部1130205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OCR 衛生福利部1130322憲法訴訟補充陳述意見書_OCR 專家諮詢意見書 魏伶娟副教授1130221意見書(更正版)_OCR 劉宏恩副教授1130222意見書_OCR 劉宏恩副教授1130305補充意見書_OCR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0205意見書_OCR 其他 憲法法庭函詢及衛生福利部1120602衛部醫字第1121664524號書函_OCR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0mcq63tqrk55j3eqt95khn0luol7fqe 2570854 2570848 2025-06-18T08:53:45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理由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54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3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10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3 | 月 = 10 | 日 = 28 | 案名 = 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6號 | 主筆大法官 = 張瓊文 | 前案號 = 9 | 次案號 = 11 }} 聲請人 蔡之棟 案由 聲請人為醫療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等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與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合併觀察,所稱之「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二、上開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均屬無違。 三、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駁回。 ==理由== 壹、事實背景【1】   聲請人為私立醫療機構臺北市美麗晶華診所(下稱系爭診所)之負責醫師,系爭診所遭檢舉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4日一次性收取雷射除毛療程(下稱系爭療程)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9,040元(此價格為定價之95折),約定分6次實施。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查察後認系爭診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向病人先收取一筆醫療費用分次完成療程之預收費用方式進行診療服務,為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遂裁處聲請人5萬元罰鍰,聲請人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終經上訴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簡上第3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2】 貳、聲請人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3】   本庭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衛生福利部到場陳述意見,雙方陳述意旨如下:【4】 一、聲請人【5】   聲請人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判決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9年10月6日衛署醫字第0990211896號函釋及衛生福利部104年2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41661402號函釋(下併稱系爭函)見解,對於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所為「收費方式」之管制,即便該醫療項目已經主管機關核定,仍遭系爭判決認定,系爭療程之收費方式,構成醫療費用之預收,為系爭函所禁止之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且系爭療程未依醫療法第21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定,構成同法第22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所禁止之擅立名目收費情形。(二)然系爭規定一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應制定何種收費標準,就主管機關核定所需考量事項(如醫療項目、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收取方式),未於法律明確規定,則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非系爭規定二「擅立名目收費」或「超額收費」之文義射程範圍。(三)系爭函對於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所為「收費方式」之管制,屬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第22條保障之契約自由之干預及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主管機關恣意以函釋擴張系爭規定三之文義範圍,認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構成系爭規定二之擅立名目收費,逾越母法(即醫療法)之授權,恣意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之授權明確性原則。(四)系爭規定一、二並未明文禁止醫療機構自行就業已核定收費標準之收費項目為預先收取診療費用,主管機關所為之系爭函卻將預先收取診療費用視為系爭規定二之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系爭規定一、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五)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函禁止醫療機構預先收取醫療費用,並要求業經核定之醫療項目,僅因收費方式不同而須重新申請核定,對聲請人之執行業務自由及其與病人間之契約自由形成過度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六)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函而違憲。【6】 二、關係機關衛生福利部【7】   衛生福利部陳述意旨略謂:(一)自系爭規定一及二可知,醫療機構之收費必須合於收費標準,且此收費標準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倘醫療機構收費超過收費標準所訂之金額,即為「超額收費」;若醫療機構收取未經核定項目之費用,即屬「擅立收費項目」,此亦為系爭規定三對系爭規定二之補充解釋,法律文字明確,並無違反明確性原則。(二)醫療機構收取費用之標準,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此為系爭規定一之明文規定。所稱「收費標準」係針對醫療行為訂定其最低或最高之收費標準,僅處理醫療行為之費用問題,並非限制醫療機構得否執行特定之醫療業務。是以,系爭規定三所謂「收取未經核定之費用」,自應係指收取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卻未經核定之費用。(三)系爭規定二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名目收費,係規範醫療機構與病人締約之費用金額,固對醫療機構契約自由有所限制,惟此限制係為維護更重要之公共利益,亦即我國人民人性尊嚴、健康權及生存權,以避免醫療費用過鉅,進而使人民無力負擔。是以,系爭規定二縱有限制醫療機構之契約自由,亦係為維護正當且重要之公益,並未違反憲法對人民契約自由之保障。(四)系爭函未禁止所有預收費用,而係禁止收取「尚未經過核定之預收門診費用」,其意旨緊扣醫療費用「應經核定」之前提,禁止醫療機構收取「未經核定」之醫療費用,並非一律禁止所有之預收費用行為。所稱「業已核定收費標準之收費項目,惟經醫病雙方合意分次實施同一目的之診療,予以收費優惠」之情形,本質上為醫療機構以進行多次治療療程為名目,向病患預先收取多次醫療費用,然預先收取「他次治療」費用之收費方式如未經各地區主管機關核定,則預收「他次治療」費用之行為即屬系爭函所禁止之「預先收取費用」,該當擅立項目收費。(五)醫療機構是否得以本質上為多次治療之「療程」為名目向病患預先收取多次之醫療費用,仍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得核定之範圍,以確保施以病患之醫療行為能在不脫逸醫學上合理處置與治療範圍内為之,排除醫療機構以自身商業利益為出發所包裝出之「套裝」、「療程」等行銷策略。醫療機構倘認定特定醫療行為必須以療程方式進行多次治療,而需於首次醫療行為時預先收取後續療程之費用,僅需通過醫事審議委員會決議,經主管機關核定該筆費用後,即得合法收取療程之費用,自不生違反系爭規定二之情。以下列舉業經各地衛生局核定得預收美容醫學療程費用之案例:1.屏東榮民總醫院向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於「美白C脈衝式離子導入法,單次」外,請求另行核定「美白C脈衝式離子導入法,3次療程」項目之醫療費用,並於醫事審議委員會說明,新增此療程之目的係因治療效果因人而異,仍仰賴醫師臨床上之專業判斷,因而由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3次療程之醫療費用;2.屏東縣美容醫學自費項目收費基準訂有「光纖或脈衝光除毛」及「光纖或脈衝光除毛6次」之收費標準;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核定有「V型緊容療法」及「V型緊容療法6次」等收費項目供參。【8】 參、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9】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59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就本案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10】   就聲請人執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如僅為其就法律解釋適用表示之見解,自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規範。又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就行政機關所為釋示,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37號及第216號解釋參照)。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援用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而使其構成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該法律見解當屬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解釋法律之結果,本庭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查系爭判決引述系爭函部分是否合於憲法意旨,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聲請人此一部分之聲請,爰併入系爭判決之憲法審查予以判斷,合先敘明。【11】 肆、審查標的【12】 一、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即系爭規定一)。【13】 二、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即系爭規定二)。【14】 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即系爭規定三)。【15】 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即系爭判決)。【16】 伍、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17】 18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及審查標準【18】 19 (一)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而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察,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至於立法機關因應不同專業領域之考量,制定各該專業領域之法律規範時,衡酌社會生活事實之複雜性,自立法目的、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察,就所欲規範之行為對象範圍有所限定者,所謂「一般受規範者」應係指「一般受該規範限定範圍之人」而言,而非一般通常智識之人。【19】 20 (二)憲法第15條規定之工作權,旨在保障人民之職業自由,包括自主選擇職業及從事相關業務行為之自由,惟國家為維護他人權益、健全交易秩序、防範違法之逐利行為等公益,仍得以法律對之有所限制。至於法律對於工作權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本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如欲加以規範,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20】   又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為維護正當公益,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參照)。如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21】 22 (三)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醫療法第1條規定參照),立法者制定醫療法,就醫療機構之類型(醫院、診所、護理、精神復健、醫學研究等)組織、設置、營運及如何執行醫療業務,包含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關收取醫療費用等應遵守之規範予以明文規定。至於醫療機構與醫師之關係,醫療法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師法第8條之2並配合規定,醫師執業除緊急救治或經主管機關許可等之特殊情形外,原則上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機構、長照機構、精神復健及其他經核准之機構為之。至醫療提供者(如醫療機構或個別醫師)若違反醫療法規定而受罰鍰,醫療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是醫療提供者依其所具醫療專業知識執行醫療業務時,與醫療需求者(如接受一般醫療行為治療之病患或欲受美容醫療行為者等)間存在之醫療契約,醫療法對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規範,除直接影響醫療機構及該執行醫療業務醫師之權利及義務,涉及憲法第15條保障之職業自由外,醫療提供者與醫療需求者間所締結之醫療契約,有關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亦受到影響。【22】 二、本庭之判斷【23】 (一)系爭規定一及二合併觀察所稱「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4】   系爭規定一明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系爭規定二明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查醫療法於75年11月24日制定公布(下稱75年版醫療法),系爭規定一、二分別為75年版醫療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該法制定之際,立法者鑑於早期全國各地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情形存在明顯之城鄉差距,收取標準不一(立法院公報第75卷第62期委員會紀錄第3頁至第4頁參照),民眾就醫無所適從,更可能因無法支付高額醫療費用而被拒於醫療機構門外。為避免醫療機構濫收醫療費用,增加醫療需求者就醫時之沉重負擔,遂於系爭規定一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應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嗣因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核定之權責改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系爭規定二則係為促進醫德並配合系爭規定一,限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嗣因超額收費是否包含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有所爭議,乃明定醫療機構亦不得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19期院會紀錄第158頁至第159頁參照)。【25】   故立法者為避免醫療機構巧立名目、濫收醫療費用、妨害醫療需求者就醫權益,並兼顧醫療事業健全發展,避免不當競爭,制定系爭規定一,課予醫療機構義務,就其擬實施之醫療措施應如何收費,事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審查,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於醫療機構提出收費標準之審查申請時,核定收費標準;同時以系爭規定一為基礎,制定系爭規定二及三,要求醫療機構不得違反經核定之收費標準,如有收取未經系爭規定一核定之收費項目,即屬系爭規定二所稱之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應處以罰鍰(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系爭規定一及二係對於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共同形成管制規定,限制醫療機構不得收取超過核定標準範圍金額之醫療費用,或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外,自行訂定其他收費項目收費。是該等法規範之規定內容是否明確,自應將系爭規定一及二綜合觀察,並以受規範者即「醫療機構」之專業認知而為判斷。【26】 27   查系爭規定一所謂「醫療費用之標準」之範圍,除由系爭規定二之規範內容可知,應包含費用之金額及項目外,依一般常理,尚涉及醫療核心之診療及用藥等相關費用、醫療機構所提供之設施及其營運、管理之必要費用,是就此而言,所謂「醫療費用之標準」之範圍,應屬受規範之醫療機構所得理解及預見,並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經由司法審判予以審查。【27】   又查醫療提供者所為之醫療行為,不論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缺陷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或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或其他能達影響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等行為,醫療提供者所為多次之醫療措施縱使相同,由於醫療需求者個別之體質差異或其他因素例如環境之介入,醫療需求者可能有不同之反應,醫療提供者每次對醫療需求者實施醫療措施時,應針對受醫療者每次就診時不同之反應逐一檢視並為相應之舉措,以達最佳之治療或矯正目的。縱使為達最佳之治療或矯正目的而須反覆實施相同之醫療措施,且於首次診療時即須決定究應實施若干次數之相同醫療措施方為適當,基於醫病雙方就醫療專業資訊顯著不對稱之情形下,亦有賴專業者於專業領域中所共同認知之醫療學理或常規以為決定。【28】   是系爭規定二所稱「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非僅涉及單次收費金額是否逾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範圍之問題,就「收費項目」而言,於醫療專業上除應包含每一醫療措施(項目)之單次收費外,尚應包含在醫療學理或常規上須多次實施同一醫療措施之次數及費用(於首次實施時即可收取全部費用)之決定。申言之,系爭規定一所稱之「醫療費用之標準」及系爭規定二所稱「收費項目」應包括:為達一定之治療或矯正目的而須反覆實施相同之醫療措施,且於首次診療時即須決定究應實施若干次數之相同醫療措施方為適當,即所謂「療程」,仍應有醫療學理或專業常規之支持,其次數及費用(於首次實施時即可收取全部費用)應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屬受規範之醫療機構所得理解及預見,並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經由司法審判予以審查。且就醫療費用核定之實務以觀,確有醫療機構就實施多次同一醫療措施預先收取診療費用,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事前核定(關係機關於說明會後之補充資料參照),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一及二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29】 (二)系爭規定一至三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30】   系爭規定一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系爭規定二及三則以系爭規定一為基礎,對於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為管制規定,直接限制醫療機構不得收取超過核定標準範圍之醫療費用,或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外,自行訂定收費項目收費,是系爭規定一至三對醫療機構(含醫師)關於從事工作內容之執行職業自由,及對醫療機構及醫療需求者間締結醫療契約自由形成一定程度之限制,其限制目的如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者,即非憲法所不許。【31】   按立法者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事前核定醫療費用,無非鑑於醫療領域之知識、經驗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醫療提供者與醫療需求者間通常具有高度之資訊不對等特性,各類別之醫療行為、所收取之醫療費用及方式是否合理,一般不具醫療專業知識背景者難以知曉,而醫療費用之高低又涉及醫療需求者財務能力是否足以負擔必要之醫療,以追求疾病之治療、缺陷之矯正,從而達到身體之健康狀態;縱使非為治療疾病或矯正缺陷為目的之美容醫療,仍因侵入性之高低之不同而有改變人體結構或機能之可能,而攸關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健康權。是國家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為符合對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對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採取事前核定金額範圍及費用項目之限制,系爭規定一至三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而此等規定所採「要求醫療機構就其執行醫療業務擬收取之金額及收費項目,事先向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之審查,始得收取」之手段,由同樣具備醫療專業領域知識、經驗之各地方主管機關,或各地主管機關設置,有醫事專業人員參與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以為核定(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2款、第100條規定參照),已兼顧醫療機構之合理權益,亦有助於減少醫療需求者與醫療機構間之資訊落差,避免其負擔不合理之醫療費用,並保障其健康權,足認系爭規定一至三所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32】   綜上,系爭規定一至三對醫療機構收費之限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33】 (三)裁判憲法審查部分【34】   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既屬合憲,且其表示之法律見解,包括引述系爭函部分,並無對基本權有根本錯誤之理解,或有應審酌之基本權重要事項漏未審酌,或未權衡相關基本權衝突,或其權衡有明顯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35】 陸、結論【36】 一、系爭規定一及二合併觀察所稱「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37】 二、系爭規定一至三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38】 三、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39】 {{NoteFoot}}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right|1=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gap|8em}}<br/>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br/>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br/>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br/>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br/> 陳忠五 尤伯祥{{gap|4em}}<br/> }}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張大法官瓊文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主文立場表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行政判決 相關法令 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第22條、第23條 公開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蔡之棟1111208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蔡之棟1120215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聲請理由書_OCR 蔡之棟1130205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陳述意見書_OCR 蔡之棟1130305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補充陳述意見書_OCR 蔡之棟1130305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補充陳述意見書(二)_OCR 相對人答辯書、補充答辯書 衛生福利部1130205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OCR 衛生福利部1130322憲法訴訟補充陳述意見書_OCR 專家諮詢意見書 魏伶娟副教授1130221意見書(更正版)_OCR 劉宏恩副教授1130222意見書_OCR 劉宏恩副教授1130305補充意見書_OCR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0205意見書_OCR 其他 憲法法庭函詢及衛生福利部1120602衛部醫字第1121664524號書函_OCR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tt678qfxgye82sc60vi4o7e8uop755r 2570855 2570854 2025-06-18T08:54:43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55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3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10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3 | 月 = 10 | 日 = 28 | 案名 = 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6號 | 主筆大法官 = 張瓊文 | 前案號 = 9 | 次案號 = 11 }} 聲請人 蔡之棟 案由 聲請人為醫療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等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與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合併觀察,所稱之「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二、上開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均屬無違。 三、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駁回。 ==理由== 壹、事實背景【1】   聲請人為私立醫療機構臺北市美麗晶華診所(下稱系爭診所)之負責醫師,系爭診所遭檢舉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4日一次性收取雷射除毛療程(下稱系爭療程)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9,040元(此價格為定價之95折),約定分6次實施。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查察後認系爭診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向病人先收取一筆醫療費用分次完成療程之預收費用方式進行診療服務,為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遂裁處聲請人5萬元罰鍰,聲請人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終經上訴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簡上第3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2】 貳、聲請人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3】   本庭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衛生福利部到場陳述意見,雙方陳述意旨如下:【4】 一、聲請人【5】   聲請人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判決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9年10月6日衛署醫字第0990211896號函釋及衛生福利部104年2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41661402號函釋(下併稱系爭函)見解,對於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所為「收費方式」之管制,即便該醫療項目已經主管機關核定,仍遭系爭判決認定,系爭療程之收費方式,構成醫療費用之預收,為系爭函所禁止之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且系爭療程未依醫療法第21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定,構成同法第22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所禁止之擅立名目收費情形。(二)然系爭規定一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應制定何種收費標準,就主管機關核定所需考量事項(如醫療項目、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收取方式),未於法律明確規定,則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非系爭規定二「擅立名目收費」或「超額收費」之文義射程範圍。(三)系爭函對於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所為「收費方式」之管制,屬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第22條保障之契約自由之干預及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主管機關恣意以函釋擴張系爭規定三之文義範圍,認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用,構成系爭規定二之擅立名目收費,逾越母法(即醫療法)之授權,恣意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之授權明確性原則。(四)系爭規定一、二並未明文禁止醫療機構自行就業已核定收費標準之收費項目為預先收取診療費用,主管機關所為之系爭函卻將預先收取診療費用視為系爭規定二之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系爭規定一、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五)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函禁止醫療機構預先收取醫療費用,並要求業經核定之醫療項目,僅因收費方式不同而須重新申請核定,對聲請人之執行業務自由及其與病人間之契約自由形成過度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六)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函而違憲。【6】 二、關係機關衛生福利部【7】   衛生福利部陳述意旨略謂:(一)自系爭規定一及二可知,醫療機構之收費必須合於收費標準,且此收費標準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倘醫療機構收費超過收費標準所訂之金額,即為「超額收費」;若醫療機構收取未經核定項目之費用,即屬「擅立收費項目」,此亦為系爭規定三對系爭規定二之補充解釋,法律文字明確,並無違反明確性原則。(二)醫療機構收取費用之標準,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此為系爭規定一之明文規定。所稱「收費標準」係針對醫療行為訂定其最低或最高之收費標準,僅處理醫療行為之費用問題,並非限制醫療機構得否執行特定之醫療業務。是以,系爭規定三所謂「收取未經核定之費用」,自應係指收取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卻未經核定之費用。(三)系爭規定二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名目收費,係規範醫療機構與病人締約之費用金額,固對醫療機構契約自由有所限制,惟此限制係為維護更重要之公共利益,亦即我國人民人性尊嚴、健康權及生存權,以避免醫療費用過鉅,進而使人民無力負擔。是以,系爭規定二縱有限制醫療機構之契約自由,亦係為維護正當且重要之公益,並未違反憲法對人民契約自由之保障。(四)系爭函未禁止所有預收費用,而係禁止收取「尚未經過核定之預收門診費用」,其意旨緊扣醫療費用「應經核定」之前提,禁止醫療機構收取「未經核定」之醫療費用,並非一律禁止所有之預收費用行為。所稱「業已核定收費標準之收費項目,惟經醫病雙方合意分次實施同一目的之診療,予以收費優惠」之情形,本質上為醫療機構以進行多次治療療程為名目,向病患預先收取多次醫療費用,然預先收取「他次治療」費用之收費方式如未經各地區主管機關核定,則預收「他次治療」費用之行為即屬系爭函所禁止之「預先收取費用」,該當擅立項目收費。(五)醫療機構是否得以本質上為多次治療之「療程」為名目向病患預先收取多次之醫療費用,仍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得核定之範圍,以確保施以病患之醫療行為能在不脫逸醫學上合理處置與治療範圍内為之,排除醫療機構以自身商業利益為出發所包裝出之「套裝」、「療程」等行銷策略。醫療機構倘認定特定醫療行為必須以療程方式進行多次治療,而需於首次醫療行為時預先收取後續療程之費用,僅需通過醫事審議委員會決議,經主管機關核定該筆費用後,即得合法收取療程之費用,自不生違反系爭規定二之情。以下列舉業經各地衛生局核定得預收美容醫學療程費用之案例:1.屏東榮民總醫院向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於「美白C脈衝式離子導入法,單次」外,請求另行核定「美白C脈衝式離子導入法,3次療程」項目之醫療費用,並於醫事審議委員會說明,新增此療程之目的係因治療效果因人而異,仍仰賴醫師臨床上之專業判斷,因而由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3次療程之醫療費用;2.屏東縣美容醫學自費項目收費基準訂有「光纖或脈衝光除毛」及「光纖或脈衝光除毛6次」之收費標準;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核定有「V型緊容療法」及「V型緊容療法6次」等收費項目供參。【8】 參、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9】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59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就本案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10】   就聲請人執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如僅為其就法律解釋適用表示之見解,自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規範。又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就行政機關所為釋示,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37號及第216號解釋參照)。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援用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而使其構成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該法律見解當屬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解釋法律之結果,本庭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查系爭判決引述系爭函部分是否合於憲法意旨,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聲請人此一部分之聲請,爰併入系爭判決之憲法審查予以判斷,合先敘明。【11】 肆、審查標的【12】 一、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即系爭規定一)。【13】 二、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即系爭規定二)。【14】 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即系爭規定三)。【15】 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即系爭判決)。【16】 伍、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17】 18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及審查標準【18】 19 (一)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而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察,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至於立法機關因應不同專業領域之考量,制定各該專業領域之法律規範時,衡酌社會生活事實之複雜性,自立法目的、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察,就所欲規範之行為對象範圍有所限定者,所謂「一般受規範者」應係指「一般受該規範限定範圍之人」而言,而非一般通常智識之人。【19】 20 (二)憲法第15條規定之工作權,旨在保障人民之職業自由,包括自主選擇職業及從事相關業務行為之自由,惟國家為維護他人權益、健全交易秩序、防範違法之逐利行為等公益,仍得以法律對之有所限制。至於法律對於工作權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本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如欲加以規範,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20】   又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為維護正當公益,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參照)。如其限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21】 22 (三)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醫療法第1條規定參照),立法者制定醫療法,就醫療機構之類型(醫院、診所、護理、精神復健、醫學研究等)組織、設置、營運及如何執行醫療業務,包含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關收取醫療費用等應遵守之規範予以明文規定。至於醫療機構與醫師之關係,醫療法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師法第8條之2並配合規定,醫師執業除緊急救治或經主管機關許可等之特殊情形外,原則上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機構、長照機構、精神復健及其他經核准之機構為之。至醫療提供者(如醫療機構或個別醫師)若違反醫療法規定而受罰鍰,醫療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是醫療提供者依其所具醫療專業知識執行醫療業務時,與醫療需求者(如接受一般醫療行為治療之病患或欲受美容醫療行為者等)間存在之醫療契約,醫療法對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規範,除直接影響醫療機構及該執行醫療業務醫師之權利及義務,涉及憲法第15條保障之職業自由外,醫療提供者與醫療需求者間所締結之醫療契約,有關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亦受到影響。【22】 二、本庭之判斷【23】 (一)系爭規定一及二合併觀察所稱「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4】   系爭規定一明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系爭規定二明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查醫療法於75年11月24日制定公布(下稱75年版醫療法),系爭規定一、二分別為75年版醫療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該法制定之際,立法者鑑於早期全國各地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情形存在明顯之城鄉差距,收取標準不一(立法院公報第75卷第62期委員會紀錄第3頁至第4頁參照),民眾就醫無所適從,更可能因無法支付高額醫療費用而被拒於醫療機構門外。為避免醫療機構濫收醫療費用,增加醫療需求者就醫時之沉重負擔,遂於系爭規定一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應由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嗣因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核定之權責改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系爭規定二則係為促進醫德並配合系爭規定一,限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嗣因超額收費是否包含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有所爭議,乃明定醫療機構亦不得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19期院會紀錄第158頁至第159頁參照)。【25】   故立法者為避免醫療機構巧立名目、濫收醫療費用、妨害醫療需求者就醫權益,並兼顧醫療事業健全發展,避免不當競爭,制定系爭規定一,課予醫療機構義務,就其擬實施之醫療措施應如何收費,事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審查,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於醫療機構提出收費標準之審查申請時,核定收費標準;同時以系爭規定一為基礎,制定系爭規定二及三,要求醫療機構不得違反經核定之收費標準,如有收取未經系爭規定一核定之收費項目,即屬系爭規定二所稱之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應處以罰鍰(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系爭規定一及二係對於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共同形成管制規定,限制醫療機構不得收取超過核定標準範圍金額之醫療費用,或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外,自行訂定其他收費項目收費。是該等法規範之規定內容是否明確,自應將系爭規定一及二綜合觀察,並以受規範者即「醫療機構」之專業認知而為判斷。【26】 27   查系爭規定一所謂「醫療費用之標準」之範圍,除由系爭規定二之規範內容可知,應包含費用之金額及項目外,依一般常理,尚涉及醫療核心之診療及用藥等相關費用、醫療機構所提供之設施及其營運、管理之必要費用,是就此而言,所謂「醫療費用之標準」之範圍,應屬受規範之醫療機構所得理解及預見,並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經由司法審判予以審查。【27】   又查醫療提供者所為之醫療行為,不論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缺陷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或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或其他能達影響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等行為,醫療提供者所為多次之醫療措施縱使相同,由於醫療需求者個別之體質差異或其他因素例如環境之介入,醫療需求者可能有不同之反應,醫療提供者每次對醫療需求者實施醫療措施時,應針對受醫療者每次就診時不同之反應逐一檢視並為相應之舉措,以達最佳之治療或矯正目的。縱使為達最佳之治療或矯正目的而須反覆實施相同之醫療措施,且於首次診療時即須決定究應實施若干次數之相同醫療措施方為適當,基於醫病雙方就醫療專業資訊顯著不對稱之情形下,亦有賴專業者於專業領域中所共同認知之醫療學理或常規以為決定。【28】   是系爭規定二所稱「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非僅涉及單次收費金額是否逾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範圍之問題,就「收費項目」而言,於醫療專業上除應包含每一醫療措施(項目)之單次收費外,尚應包含在醫療學理或常規上須多次實施同一醫療措施之次數及費用(於首次實施時即可收取全部費用)之決定。申言之,系爭規定一所稱之「醫療費用之標準」及系爭規定二所稱「收費項目」應包括:為達一定之治療或矯正目的而須反覆實施相同之醫療措施,且於首次診療時即須決定究應實施若干次數之相同醫療措施方為適當,即所謂「療程」,仍應有醫療學理或專業常規之支持,其次數及費用(於首次實施時即可收取全部費用)應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屬受規範之醫療機構所得理解及預見,並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經由司法審判予以審查。且就醫療費用核定之實務以觀,確有醫療機構就實施多次同一醫療措施預先收取診療費用,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事前核定(關係機關於說明會後之補充資料參照),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一及二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29】 (二)系爭規定一至三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30】   系爭規定一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系爭規定二及三則以系爭規定一為基礎,對於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為管制規定,直接限制醫療機構不得收取超過核定標準範圍之醫療費用,或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外,自行訂定收費項目收費,是系爭規定一至三對醫療機構(含醫師)關於從事工作內容之執行職業自由,及對醫療機構及醫療需求者間締結醫療契約自由形成一定程度之限制,其限制目的如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者,即非憲法所不許。【31】   按立法者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事前核定醫療費用,無非鑑於醫療領域之知識、經驗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醫療提供者與醫療需求者間通常具有高度之資訊不對等特性,各類別之醫療行為、所收取之醫療費用及方式是否合理,一般不具醫療專業知識背景者難以知曉,而醫療費用之高低又涉及醫療需求者財務能力是否足以負擔必要之醫療,以追求疾病之治療、缺陷之矯正,從而達到身體之健康狀態;縱使非為治療疾病或矯正缺陷為目的之美容醫療,仍因侵入性之高低之不同而有改變人體結構或機能之可能,而攸關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健康權。是國家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為符合對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對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採取事前核定金額範圍及費用項目之限制,系爭規定一至三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而此等規定所採「要求醫療機構就其執行醫療業務擬收取之金額及收費項目,事先向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之審查,始得收取」之手段,由同樣具備醫療專業領域知識、經驗之各地方主管機關,或各地主管機關設置,有醫事專業人員參與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以為核定(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2款、第100條規定參照),已兼顧醫療機構之合理權益,亦有助於減少醫療需求者與醫療機構間之資訊落差,避免其負擔不合理之醫療費用,並保障其健康權,足認系爭規定一至三所採行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32】   綜上,系爭規定一至三對醫療機構收費之限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33】 (三)裁判憲法審查部分【34】   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既屬合憲,且其表示之法律見解,包括引述系爭函部分,並無對基本權有根本錯誤之理解,或有應審酌之基本權重要事項漏未審酌,或未權衡相關基本權衝突,或其權衡有明顯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35】 陸、結論【36】 一、系爭規定一及二合併觀察所稱「醫療費用之標準」及「收費項目」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37】 二、系爭規定一至三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醫療機構之職業自由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38】 三、聲請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39】 {{NoteFoot}}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right|1=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gap|8em}}<br/>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br/>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br/>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br/>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br/> 陳忠五 尤伯祥{{gap|4em}}<br/> }}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張大法官瓊文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主文立場表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號行政判決 ==相關法令== 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第22條、第23條 ==公開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蔡之棟1111208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蔡之棟1120215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聲請理由書_OCR 蔡之棟1130205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陳述意見書_OCR 蔡之棟1130305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補充陳述意見書_OCR 蔡之棟1130305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補充陳述意見書(二)_OCR ===相對人答辯書、補充答辯書=== 衛生福利部1130205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OCR 衛生福利部1130322憲法訴訟補充陳述意見書_OCR ===專家諮詢意見書=== 魏伶娟副教授1130221意見書(更正版)_OCR 劉宏恩副教授1130222意見書_OCR 劉宏恩副教授1130305補充意見書_OCR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0205意見書_OCR ===其他===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483431 憲法法庭函詢及衛生福利部1120602衛部醫字第1121664524號書函_OCR]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fx3m4a3riiou8hlqy0xwu2codw0bqqt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0 1207733 2570847 2569566 2025-06-18T08:44:32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47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3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11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3 | 月 = 10 | 日 = 28 | 案名 = 擬制遺產課稅案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三字第34號 | 主筆大法官 = 許宗力 | 前案號 = 10 | 次案年 =114 | 次案字 =憲判 | 次案號 =1 | 次案類型 =判決 }}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案由 聲請人一因審理遺產稅事件,認所應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二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二、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違憲。該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均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壹、事實背景【1】 一、聲請人一【2】   聲請人一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同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遺產稅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事實略為:原告為被繼承人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114,800股贈與其配偶,於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嗣被繼承人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原告為唯一繼承人。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下稱系爭規定)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股票淨值新臺幣(下同)308,682,069元計入遺產總額,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346,124,368元,遺產淨額324,351,907元,原告應納稅額57,354,847元,已超出原告因繼承所得之財產。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因審理系爭事件,認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嗣系爭事件改由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審理,爰列聲請人一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4】 二、聲請人二【5】   聲請人二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子。被繼承人於105年5月3日將桃園市中壢區青平段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其配偶後,於同年月14日死亡。系爭土地之價值130,198,990元併同被繼承人其他財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222,721,630元,遺產淨額146,237,326元,應納稅額14,623,732元。聲請人二不服,主張若依系爭規定將系爭土地視為遺產,則應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之適用,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聲請人二之訴,認定:財政部97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下稱系爭函)之法律解釋無違法律保留原則;系爭規定為對合法節稅方式之範圍劃定,自無須審查有無稅捐規避之意圖。又因系爭土地已非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自無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適用,系爭規定與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範目的不同,並未造成雙重損害。聲請人二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二認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與系爭函牴觸憲法,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7】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8】   本庭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一、二及關係機關財政部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聲請及陳述意旨,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各如下:【9】 一、聲請人一【10】   聲請人一聲請及陳述意旨略謂:(一)如透過課稅全面剝奪人民從事合法經濟活動所得經濟成果,或因身分關係繼承、受贈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時,即因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系爭規定全面剝奪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已絞殺人民之繼承權,無論繼承人是否須以其固有財產負繳納遺產稅義務,均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系爭規定未區分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一概使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負擔因他人受贈而加重之遺產稅負,使納稅義務人為他人應該負擔之遺產稅負責,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而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系爭規定規範不足,應增訂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負擔之遺產稅上限,及使受有擬制遺產之受贈人負擔增加之遺產稅,始符合量能課稅原則。【11】 二、聲請人二【12】   聲請人二聲請及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援引之系爭函就人民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二)系爭規定不分是否有具規避遺產稅之意圖與個案情形,一律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其財產權。(三)系爭規定於將受贈財產擬制為遺產時,縱屬於夫妻婚後財產,配偶仍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扣除,就「是否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形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由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本即設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規定,故於標的為婚後財產時,使被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亦得有扣除規定,不致重大影響稽徵程序及成本;且維護租稅公平之目的亦無法說明為何僅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有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所為差別待遇與防止租稅規避之目的達成間欠缺實質關聯,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四)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函與系爭規定而違憲。【13】 三、關係機關財政部【14】   財政部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規定之目的為防止被繼承人生前分析遺產,以維護租稅公平,洵屬正當。系爭規定有助於達成防止租稅規避之目的。又依財政部101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608440號函,無論其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遺產稅債務之責任;生前贈與完納贈與稅者,亦得為稅額扣抵,故系爭規定符合比例原則,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總遺產稅制係以總體遺產,即遺產淨額為稅捐負擔能力之比較基礎,而非個別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如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繼承權人以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認定該拋棄繼承人屬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負遺產稅繳納義務,藉合憲性解釋使拋棄繼承之配偶共同負擔遺產稅納稅義務,無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適用範圍應回歸民法第1030條之1之適用範圍,民法第1030條之1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與擬制遺產無關。經系爭規定擬制為遺產之財產,已得與其他遺產一併適用免稅額、扣除額,縱未設其他扣除規定亦無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15】 參、受理要件審查及合併審理【16】 一、聲請人一【17】   按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同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一於110年12月29日提出聲請,其受理與否,應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定之。聲請人一之聲請,核與上開要件相符,應予受理。【18】 二、聲請人二【19】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之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判決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故系爭判決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為系爭判決適用之法規範。又系爭規定之內涵及系爭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涉及法規範就配偶間財產移轉課稅之平等與一貫性,具闡釋租稅債務立法憲法界限之通案意義,且與歷來司法院解釋及本庭過往判決所涉爭議均不相同,具憲法重要性。是聲請人二就系爭判決與其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符合上開憲訴法規定,爰予受理。【20】   就聲請人二執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如僅為其就法律解釋適用表示之見解,自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法規範。復按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就機關所為釋示,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37號及第216號解釋參照)。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援用機關所為解釋函令,而使其構成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該法律見解當屬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解釋法律之結果,本庭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查系爭判決引述系爭函部分是否合於憲法意旨,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故聲請人二就系爭函所為聲請,應併入系爭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判斷。【21】 三、合併審理【22】   聲請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標的同一,又聲請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部分相牽連,本庭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合併審理。【23】 肆、審查標的【24】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即系爭規定)。【25】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即系爭判決)。【26】 伍、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27】   本庭斟酌聲請人一、二聲請及陳述意旨,及關係機關財政部陳述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28】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29】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19條定有明文。租稅之課徵,係為滿足國家財政需求,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劃及預估,司法院解釋與本庭判決向來承認就租稅法律之制定,包含租稅構成要件及稽徵程序之訂定,立法機關有廣泛形成空間(司法院釋字第745號、第779號解釋及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參照)。惟租稅之課徵仍須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如干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各項自由權利,亦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要求。【30】 (一)法規範未依稅捐負擔能力課稅而形成之差別待遇,應與正當公益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31】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之平等權應予保障。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參照)。【32】   租稅之課徵係為滿足國家財政需求、維繫國家總體運作,欠缺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因此租稅立法是否對人民所負擔之稅捐形成差別待遇,及為何種程度之差別待遇,無從依據特定公益目的或人民所獲對價判斷。是司法院解釋歷來均係以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異同,作為判斷差別待遇存否之依據,並具體適用於扶養費用減除、夫妻所得計算、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規範之審查。詳言之,如負稅捐債務之人因扶養無謀生能力者所生財務負擔不因受扶養者年齡而異,共同生活之夫妻並未較單獨生活者有更高之稅捐負擔能力,支出長期照顧醫療費不因付與何種醫療院所而不同,或收入所生成本費用不因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而異,則上開情形中,法規範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之人所為差別待遇即應有正當性基礎(司法院釋字第694號、第696號、第701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綜上所述,根據歷來司法院解釋所形成之規則,就平等權於租稅領域之適用,可具體化為如下標準:租稅立法對人民所課予之稅捐債務,原則上應符合人民實際上之稅捐負擔能力(司法院釋字第565號解釋參照),即量能課稅原則。【33】   立法機關固得基於財政需求設立特定稅目,並類型化不同課稅事實或採取不同稅率,設定相應之租稅負擔,惟仍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如為達成特定社會目的,或簡化稽徵行政,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者,課予不同稅捐負擔,或對於欠缺相同稅捐負擔能力者,一律課予相同之稅捐負擔,則此未依據稅捐負擔能力課予稅捐部分,應係為追求正當公益目的,且所採分類標準與所形成之稅負差異份量應與該正當公益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始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參照)。【34】   遺產稅雖非依據個別繼承人之財產增益計算,而係以被繼承人總體遺產計算,惟實際上仍係對於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財產移轉課予稅負。雖遺贈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惟現實上因遺產稅稅捐債務之形成,而使其既得或應得之財產收益受有減損者,仍為繼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因遺產受有經濟能力增益之繼承人。因此,遺產稅之課徵,對於作為其真正課徵主體之繼承人而言,原則上仍須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立法機關固有廣泛空間決定遺產稅稅率高低、是否採取累進稅率等事項,惟一旦立法機關為一定之決定後,即應維持租稅體系中之平等,使稅負之高低依據人民之稅捐負擔能力而定;租稅課徵之對象,原則上亦應以立法機關據以課稅之經濟利益所歸屬之主體為限。【35】 (二)租稅之課徵如使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36】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參照),其繼承權及其本於繼承權就各項繼承財產所得行使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參照)。【37】   立法機關以一定之財產為租稅客體課稅,並不當然侵害人民財產權。就租稅之客體劃定、稅基計算、評定或稅率設定,立法機關具有廣泛形成空間,已如前述。惟租稅課徵不得根本動搖財產之存續,此為私有財產制度之前提。因此,立法機關固得課徵遺產稅,惟其就計算、評定稅基及設定稅率等事項所為規範,均不得掏空繼承權之本旨,使遺產繼承喪失意義。如因租稅課徵而使繼承人之繼承權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屬絞殺性租稅,而與比例原則有違,侵害人民財產權。【38】 二、系爭規定之立法沿革及目的【39】   遺產稅之稅目設立,寓有促進社會財富重分配之目的,自最初遺產稅法制定以來迭經修正,均係為貫徹遺產稅促進租稅負擔公平分配之社會目的。系爭規定為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間內之贈與擬制為遺產之規定。此一規定首見於35年3月23日制定,同年6月16日公布之遺產稅法第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分析或贈與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之一部份,一律徵稅。」將死亡前5年內分析或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課稅。後於41年9月12日修正,同年9月26日公布移列為遺產稅法第13條,限定分析或贈與之對象為繼承人時始擬制為遺產。嗣遺產稅法廢止,62年1月26日制定,同年2月6日公布遺贈稅法時,沿用此一規定,將擬制範圍自5年改為3年,並增列贈與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亦視為遺產課稅。又為配合遺贈稅法第11條2年內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扣抵之規定,88年6月22日修正,同年7月15日公布之遺贈稅法將擬制遺產範圍改為2年,即系爭規定。【40】   擬制遺產規定於35年3月23日制定之初,整體稅制中並未設有贈與稅之稅目,故具有防堵課稅漏洞之功能。至62年1月26日遺贈稅法制定時,雖已增訂課徵贈與稅之條文,仍保留此一條款,其原因在於遺產稅採累進稅率,縱使生前贈與已課徵贈與稅,被繼承人仍可能藉由生前分析財產,規避較高之稅率級距(立法院公報,第62卷第6期,院會紀錄,第107頁參照)。自62年1月26日制定至88年6月22日修正之現行系爭規定,僅擬制為遺產之範圍改變,規範意旨並未更動,是系爭規定之目的仍係為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分析財產減少遺產稅之課徵,填補課稅之漏洞以促進租稅公平(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參照)。【41】 三、主文一及三部分【42】 (一)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43】   按系爭規定之內涵,係透過法律明文之擬制,將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已由被繼承人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進而將上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據此,系爭規定據以課稅之客體,係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該財產所有權業已移轉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因該財產獲有財務能力增益者,僅為該配偶。然而,就遺產稅之課徵而言,上開財產既視為遺產總額之一部,則其所產生之稅負,在遺贈稅法上仍係由全體繼承人以其實際繼承之遺產負擔。【44】   因此,於繼承人非僅配偶一人,甚或是配偶因拋棄繼承(如聲請人一所審理系爭事件情形),或喪失繼承權,不再是繼承遺產之人等情形,而使繼承人之範圍與受上開財產贈與之配偶不一致時,將產生繼承人以其繼承之財產,為配偶因上開財產而生稅捐負擔能力增益,負擔納稅義務之結果。由於系爭規定未考慮因視為遺產之贈與財產而有財產增益之配偶,並不等同於實際上因遺產稅之課徵而受有稅捐負擔之繼承人,致遺贈稅法中遺產總額之計算範圍擴及繼承人實際繼承之遺產以外之財產,以此為基礎計算之遺產稅額,亦無法對應於繼承人之稅捐負擔能力。申言之,因繼承而獲財產增益之繼承人,可能因系爭規定之擬制,而使其稅捐負擔,部分取決於不歸屬於己之財產增益,而非依其自身之稅捐負擔能力增益,此已背離量能課稅原則。【45】   系爭規定將一定期間之配偶間贈與,看作遺產之先付,並透過劃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時點,擬制為遺產課稅。其目的在於填補此一被評估為有相當可能屬遺產先付之財產移轉,無法課稅,或無法計入遺產稅累進稅率計算,所產生之課稅漏洞,係屬促進租稅公平之正當公益目的。【46】   惟系爭規定既係以促進課稅公平、填補配偶間財產移轉無法課稅,產生之課稅漏洞為目的,則因系爭規定而受有稅捐負擔之人,理論上亦須為因系爭規定所定財產之贈與而受有利益之人;若未能反映真實之財產增益,偏離實際稅捐負擔能力而恣意選定納稅義務人予以課稅,即與租稅公平之意旨有違。準此,若繼承人並不是因擬制為遺產之財產而有稅捐負擔能力增益之人,則透過對該繼承人課稅,無法達成系爭規定所欲追求之促進課稅公平目的。系爭規定就負擔擬制為遺產之財產所生稅負之義務人未設特別規定,致繼承人代為就配偶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與達成租稅公平目的間,欠缺合理關聯。系爭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47】   關係機關財政部雖主張:系爭規定擬制為遺產部分,得適用納保法第7條第3項「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使受贈配偶須以擬制為遺產之受贈財產繳納稅捐。本庭認為納保法第7條第3項之租稅規避條款並無法作為治癒系爭規定違憲瑕疵之理由,蓋租稅規避以稅捐稽徵機關能證明納稅者係基於獲得租稅利益之目的,並以非常規交易形式為之為限,被繼承人贈與時依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之法律明文免稅,如何連結於租稅規避,關係機關財政部並未予說明,自無從據此改變本庭之判斷。【48】 (二)系爭規定欠缺上開負擔遺產稅之明確規範,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49】   遺產稅為對繼承遺產之人,就其繼承財產所賦加之金錢給付義務,影響人民就所繼承或受贈之財產自由使用、收益之可能性,而構成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之干預。基於立法者對於滿足財政需求之廣泛預估特權及形成空間,此類干預原則上非對財產權之違憲侵害,即使採取較高之稅率,亦不當然違憲。然而,若租稅之課徵對私經濟活動造成絞殺之效果,即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已如前述。【50】   系爭規定因欠缺受擬制遺產贈與之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如何分擔遺產稅之特別規定,除了會產生其他繼承人必須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非自身之財產增益負擔稅捐債務之後果,甚至亦因未對所應負擔之稅捐債務設定上限之緣故,而可能使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因遺產稅之課徵,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乃至使繼承人完全失去其本得繼承之遺產,如本件聲請人一所審理之系爭事件情形。是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51】   關係機關財政部另主張:依據財政部101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608440號函,限定繼承人僅在所得遺產範圍內就遺產稅負繳納義務,稽徵機關亦僅就遺產執行,而不對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本庭認為,稽徵機關在稽徵實務上就執行範圍之限定,固不危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但並未改變根據系爭規定所課徵之遺產稅可能導致繼承人之繼承權本身因經濟價值遭受嚴重減損,而幾近被剝奪、被淘空之事實。由於遺產之繼承相對於繼承人保有其固有財產而言,乃各自獨立之私經濟活動,就遺產稅課徵是否過度,應依據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之活動中,所得財產及所生稅捐負擔能力之增益判斷。至於遺產稅課徵若不僅嚴重減損遺產繼承之經濟意義,更進一步影響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則屬除繼承權外,對繼承人額外之財產權干預,自應獨立判斷其合憲性。【52】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53】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54】   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1)如受贈配偶亦屬遺贈稅法第6條第1項各款所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相關機關應計算擬制為遺產之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依該比例計算因該受贈財產所增加之稅額,就該部分稅額,僅得向配偶發單課徵。(2)如受贈配偶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並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就因依系爭規定視為遺產之贈與,所增加之遺產稅負,不得以繼承人為該部分遺產稅負之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55】   又基於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明定(司法院釋字第622號、第674號及第798號解釋參照)。就上開配偶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情形,相關機關尚不得於法律未明定該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時,即逕向該配偶課徵因擬制遺產所增加之遺產稅負。至該配偶是否及如何負擔遺產稅,自應由立法機關於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時,併同審酌。【56】 四、主文二至四部分【57】 (一)系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58】   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其規範意旨在於給予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公平評價(74年5月24日修正,同年6月3日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修法理由參照)。【59】   為貫徹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意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定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依據該規定,經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部分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由於經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財產,並非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自無從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列入計算,亦無從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扣除。因此,就相同數額之財產,於財產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之情形,或財產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因系爭規定之擬制而視為遺產之情形,此二類情形中,可能分別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因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計算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額時,是否得計入被繼承人(即配偶一方)現存財產之差異,導致所生整體遺產稅負亦可能隨之相異。雖租稅之課徵,無須保證人民之經濟活動或租稅規劃均可達成最有利之課稅結果,或可避免任何租稅上之不利益,惟就所生稅負上之差異,自應可合理連結於正當目的,始為合於平等之租稅立法。【60】   系爭規定究其內涵,係將一定期間之配偶間贈與,均等同遺產之先付,並就因生前先付而產生之課稅漏洞,透過劃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時點類型化,一律擬制為遺產,已如前述。從而,透過系爭規定之擬制,該筆財產在遺贈稅法中之定性,已非配偶間贈與之財產,而是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參照財政部認系爭規定「係…使遺產稅之課徵狀態調整回復到『被繼承人未為贈與時』,並透過同法第11條第2項稅額扣抵機制,使整體遺產稅稅負不因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行為而有不同」(關係機關財政部陳述意見書第2頁參照),亦足認於計算因系爭規定擬制所產生遺產稅時,應將受擬制財產一致地評價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61】   又無論是生前贈與,或死後之財產分配與繼承,對於婚姻關係中之配偶雙方而言,並不會改變配偶共同家計與生活之事實。因此,配偶一方因共同家計所產生之經濟貢獻,在贈與及遺產稅制之設計中均應受到充分評價。透過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之扣除,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再成為核算稅額之基礎。因此,當被繼承人遺有財產時,透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獲得法律評價之配偶經濟貢獻,進一步透過遺贈稅法規定,在遺產稅之課徵中獲得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參照)。另一方面,在贈與之情形,立法機關亦考量配偶共同家計之事實,透過贈與稅之免稅予以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透過擬制,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配偶間財產移轉,定性為遺產,性質上已無從與贈與類比,自不待言。然而,縱使擬制之遺產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已不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無從列入死亡配偶之現存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不代表生存配偶就該財產之累積而言,當然欠缺經濟貢獻。因此,無論係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或是透過系爭規定之擬制,將生存配偶受贈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就該財產是否應進一步評價生存配偶之經濟貢獻,並自遺產稅中扣除而言,應無不同。【62】   由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將遺產稅之扣除繫諸於民事法律關係,使被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一方面在系爭規定中被擬制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點仍遺留之遺產,另一方面卻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上,仍然被認定為非屬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使得在相同遺產稅制中,對於同樣之財產,產生二種不同定性。進而使計算扣除額時,若僅依據依附於民事法律關係之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而欠缺其他規定時,對於同樣被計入遺產總額之擬制遺產而言,並無法一致且充分地反映生存配偶潛在之經濟貢獻。【63】   系爭規定之目的,在於填補受立法機關評估為遺產先付之財產,其所生遺產稅之課稅漏洞。在此意義下,依據系爭規定針對擬制遺產課徵之遺產稅,於計算遺產總額時將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而計入,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該部分擬制遺產比照其他遺產評估配偶潛在經濟貢獻,予以扣除之機會。此一差別並非基於擬制遺產與被繼承人真正遺留之財產間,就配偶有無潛在經濟貢獻之本質差異,而毋寧僅是肇因於同樣在遺產稅之計算中,擬制遺產作為遺產之定性,因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並未一致地貫徹於扣除額之計算,與填補課稅漏洞之目的無涉。是系爭規定於此範圍內,與填補課稅漏洞之目的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64】 (二)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均違憲,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65】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一律擬制為遺產全部課稅,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二無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之適用,且法院無從自行限縮系爭規定適用範圍,乃適用系爭規定上開違憲部分之當然結果。故系爭判決亦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違憲。【66】   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於計算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就視為遺產之贈與,應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範意旨,例如該財產是否為婚後財產,有無但書各款情事等,計算在遺贈稅法上得扣除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數額,不受被繼承人配偶實際上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之範圍限制。【67】 陸、結論【68】 一、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69】 二、系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上開違憲部分,亦屬違憲。【70】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71】 四、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應予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72】 柒、併此指明【73】   遺產之取得屬繼承人之財產增益,繼承人因有稅捐負擔能力之增益,而應以其所得之財產,負擔繳納稅捐之義務,自屬當然。惟遺產非僅具經濟價值,亦可能涉及繼承人賴以維生之生存資源,例如專供繼承人居住用之房屋及土地,或因被繼承人死亡致家計支持喪失,所需之替代經濟來源。於現行總遺產稅制下,立法機關並應充分考量個別繼承人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意旨,訂定個別繼承人負擔總體遺產稅負之合理上限。【74】   又現有遺產稅制使所有繼承人以遺產共負繳納遺產稅義務,使遺產稅與個別繼承人財產增益脫鉤,與遺產稅設置之初,為透過財產代際流動之課稅,促進分散財富、達成重分配效果之目的,未盡相符。此外,全體繼承人共同課稅,亦可能使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本於生存權保障意旨所設之減除,未能反映個別繼承人各自因扶養、照顧需求,而應產生之稅負差異。遺贈稅法於62年制定之初,係考量當時徵納技術、社會背景,有意保留舊遺產稅法中之總遺產稅制(第1屆立法院第49會期第2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號,政府提案第1230號,第3頁至第4頁參照),惟自遺贈稅法制定至今已相隔50餘年,相關機關允宜充分考量社會背景、科技及稽徵技術之改變,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使其合乎量能課稅原則之本旨,均併此指明。【75】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許大法官宗力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主文立場表 ==意見書==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楊大法官惠欽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尤大法官伯祥加入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 相關法令 憲法第7條、第15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1 司法院釋字第56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01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 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公開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1101229(司法院收文日)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0115陳述意見書_OCR 游韻臻、李昱德1110317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關係人意見書 財政部1120307台財稅字第11200012810號函_OCR 財政部1130116台財稅字第11200105300號函暨意見_OCR 財政部1130130台財稅字第11304516570號函暨補充說明_OCR 專家諮詢意見書 盛子龍教授1130122意見書_OCR 黃俊杰教授1130110意見書_OCR 范文清副教授1130118意見書_OCR 併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205號(游韻臻...)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bn9ds43uyqn9bh0jpmf1qv4aeedik43 2570851 2570847 2025-06-18T08:48:53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理由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51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3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11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3 | 月 = 10 | 日 = 28 | 案名 = 擬制遺產課稅案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三字第34號 | 主筆大法官 = 許宗力 | 前案號 = 10 | 次案年 =114 | 次案字 =憲判 | 次案號 =1 | 次案類型 =判決 }}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案由 聲請人一因審理遺產稅事件,認所應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二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二、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違憲。該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均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壹、事實背景【1】 一、聲請人一【2】   聲請人一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同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遺產稅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事實略為:原告為被繼承人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114,800股贈與其配偶,於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嗣被繼承人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原告為唯一繼承人。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下稱系爭規定)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股票淨值新臺幣(下同)308,682,069元計入遺產總額,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346,124,368元,遺產淨額324,351,907元,原告應納稅額57,354,847元,已超出原告因繼承所得之財產。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因審理系爭事件,認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嗣系爭事件改由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審理,爰列聲請人一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4】 二、聲請人二【5】   聲請人二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子。被繼承人於105年5月3日將桃園市中壢區青平段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其配偶後,於同年月14日死亡。系爭土地之價值130,198,990元併同被繼承人其他財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222,721,630元,遺產淨額146,237,326元,應納稅額14,623,732元。聲請人二不服,主張若依系爭規定將系爭土地視為遺產,則應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之適用,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聲請人二之訴,認定:財政部97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下稱系爭函)之法律解釋無違法律保留原則;系爭規定為對合法節稅方式之範圍劃定,自無須審查有無稅捐規避之意圖。又因系爭土地已非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自無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適用,系爭規定與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範目的不同,並未造成雙重損害。聲請人二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二認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與系爭函牴觸憲法,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7】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8】   本庭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一、二及關係機關財政部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聲請及陳述意旨,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各如下:【9】 一、聲請人一【10】   聲請人一聲請及陳述意旨略謂:(一)如透過課稅全面剝奪人民從事合法經濟活動所得經濟成果,或因身分關係繼承、受贈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時,即因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系爭規定全面剝奪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已絞殺人民之繼承權,無論繼承人是否須以其固有財產負繳納遺產稅義務,均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系爭規定未區分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一概使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負擔因他人受贈而加重之遺產稅負,使納稅義務人為他人應該負擔之遺產稅負責,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而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系爭規定規範不足,應增訂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負擔之遺產稅上限,及使受有擬制遺產之受贈人負擔增加之遺產稅,始符合量能課稅原則。【11】 二、聲請人二【12】   聲請人二聲請及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援引之系爭函就人民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二)系爭規定不分是否有具規避遺產稅之意圖與個案情形,一律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其財產權。(三)系爭規定於將受贈財產擬制為遺產時,縱屬於夫妻婚後財產,配偶仍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扣除,就「是否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形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由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本即設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規定,故於標的為婚後財產時,使被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亦得有扣除規定,不致重大影響稽徵程序及成本;且維護租稅公平之目的亦無法說明為何僅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有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所為差別待遇與防止租稅規避之目的達成間欠缺實質關聯,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四)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函與系爭規定而違憲。【13】 三、關係機關財政部【14】   財政部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規定之目的為防止被繼承人生前分析遺產,以維護租稅公平,洵屬正當。系爭規定有助於達成防止租稅規避之目的。又依財政部101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608440號函,無論其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遺產稅債務之責任;生前贈與完納贈與稅者,亦得為稅額扣抵,故系爭規定符合比例原則,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總遺產稅制係以總體遺產,即遺產淨額為稅捐負擔能力之比較基礎,而非個別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如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繼承權人以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認定該拋棄繼承人屬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負遺產稅繳納義務,藉合憲性解釋使拋棄繼承之配偶共同負擔遺產稅納稅義務,無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適用範圍應回歸民法第1030條之1之適用範圍,民法第1030條之1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與擬制遺產無關。經系爭規定擬制為遺產之財產,已得與其他遺產一併適用免稅額、扣除額,縱未設其他扣除規定亦無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15】 參、受理要件審查及合併審理【16】 一、聲請人一【17】   按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同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一於110年12月29日提出聲請,其受理與否,應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定之。聲請人一之聲請,核與上開要件相符,應予受理。【18】 二、聲請人二【19】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之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判決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故系爭判決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為系爭判決適用之法規範。又系爭規定之內涵及系爭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涉及法規範就配偶間財產移轉課稅之平等與一貫性,具闡釋租稅債務立法憲法界限之通案意義,且與歷來司法院解釋及本庭過往判決所涉爭議均不相同,具憲法重要性。是聲請人二就系爭判決與其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符合上開憲訴法規定,爰予受理。【20】   就聲請人二執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如僅為其就法律解釋適用表示之見解,自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法規範。復按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就機關所為釋示,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37號及第216號解釋參照)。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援用機關所為解釋函令,而使其構成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該法律見解當屬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解釋法律之結果,本庭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查系爭判決引述系爭函部分是否合於憲法意旨,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故聲請人二就系爭函所為聲請,應併入系爭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判斷。【21】 三、合併審理【22】   聲請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標的同一,又聲請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部分相牽連,本庭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合併審理。【23】 肆、審查標的【24】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即系爭規定)。【25】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即系爭判決)。【26】 伍、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27】   本庭斟酌聲請人一、二聲請及陳述意旨,及關係機關財政部陳述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28】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29】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19條定有明文。租稅之課徵,係為滿足國家財政需求,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劃及預估,司法院解釋與本庭判決向來承認就租稅法律之制定,包含租稅構成要件及稽徵程序之訂定,立法機關有廣泛形成空間(司法院釋字第745號、第779號解釋及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參照)。惟租稅之課徵仍須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如干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各項自由權利,亦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要求。【30】 (一)法規範未依稅捐負擔能力課稅而形成之差別待遇,應與正當公益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31】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之平等權應予保障。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參照)。【32】   租稅之課徵係為滿足國家財政需求、維繫國家總體運作,欠缺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因此租稅立法是否對人民所負擔之稅捐形成差別待遇,及為何種程度之差別待遇,無從依據特定公益目的或人民所獲對價判斷。是司法院解釋歷來均係以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異同,作為判斷差別待遇存否之依據,並具體適用於扶養費用減除、夫妻所得計算、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規範之審查。詳言之,如負稅捐債務之人因扶養無謀生能力者所生財務負擔不因受扶養者年齡而異,共同生活之夫妻並未較單獨生活者有更高之稅捐負擔能力,支出長期照顧醫療費不因付與何種醫療院所而不同,或收入所生成本費用不因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而異,則上開情形中,法規範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之人所為差別待遇即應有正當性基礎(司法院釋字第694號、第696號、第701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綜上所述,根據歷來司法院解釋所形成之規則,就平等權於租稅領域之適用,可具體化為如下標準:租稅立法對人民所課予之稅捐債務,原則上應符合人民實際上之稅捐負擔能力(司法院釋字第565號解釋參照),即量能課稅原則。【33】   立法機關固得基於財政需求設立特定稅目,並類型化不同課稅事實或採取不同稅率,設定相應之租稅負擔,惟仍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如為達成特定社會目的,或簡化稽徵行政,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者,課予不同稅捐負擔,或對於欠缺相同稅捐負擔能力者,一律課予相同之稅捐負擔,則此未依據稅捐負擔能力課予稅捐部分,應係為追求正當公益目的,且所採分類標準與所形成之稅負差異份量應與該正當公益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始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參照)。【34】   遺產稅雖非依據個別繼承人之財產增益計算,而係以被繼承人總體遺產計算,惟實際上仍係對於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財產移轉課予稅負。雖遺贈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惟現實上因遺產稅稅捐債務之形成,而使其既得或應得之財產收益受有減損者,仍為繼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因遺產受有經濟能力增益之繼承人。因此,遺產稅之課徵,對於作為其真正課徵主體之繼承人而言,原則上仍須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立法機關固有廣泛空間決定遺產稅稅率高低、是否採取累進稅率等事項,惟一旦立法機關為一定之決定後,即應維持租稅體系中之平等,使稅負之高低依據人民之稅捐負擔能力而定;租稅課徵之對象,原則上亦應以立法機關據以課稅之經濟利益所歸屬之主體為限。【35】 (二)租稅之課徵如使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36】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參照),其繼承權及其本於繼承權就各項繼承財產所得行使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參照)。【37】   立法機關以一定之財產為租稅客體課稅,並不當然侵害人民財產權。就租稅之客體劃定、稅基計算、評定或稅率設定,立法機關具有廣泛形成空間,已如前述。惟租稅課徵不得根本動搖財產之存續,此為私有財產制度之前提。因此,立法機關固得課徵遺產稅,惟其就計算、評定稅基及設定稅率等事項所為規範,均不得掏空繼承權之本旨,使遺產繼承喪失意義。如因租稅課徵而使繼承人之繼承權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屬絞殺性租稅,而與比例原則有違,侵害人民財產權。【38】 二、系爭規定之立法沿革及目的【39】   遺產稅之稅目設立,寓有促進社會財富重分配之目的,自最初遺產稅法制定以來迭經修正,均係為貫徹遺產稅促進租稅負擔公平分配之社會目的。系爭規定為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間內之贈與擬制為遺產之規定。此一規定首見於35年3月23日制定,同年6月16日公布之遺產稅法第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分析或贈與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之一部份,一律徵稅。」將死亡前5年內分析或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課稅。後於41年9月12日修正,同年9月26日公布移列為遺產稅法第13條,限定分析或贈與之對象為繼承人時始擬制為遺產。嗣遺產稅法廢止,62年1月26日制定,同年2月6日公布遺贈稅法時,沿用此一規定,將擬制範圍自5年改為3年,並增列贈與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亦視為遺產課稅。又為配合遺贈稅法第11條2年內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扣抵之規定,88年6月22日修正,同年7月15日公布之遺贈稅法將擬制遺產範圍改為2年,即系爭規定。【40】   擬制遺產規定於35年3月23日制定之初,整體稅制中並未設有贈與稅之稅目,故具有防堵課稅漏洞之功能。至62年1月26日遺贈稅法制定時,雖已增訂課徵贈與稅之條文,仍保留此一條款,其原因在於遺產稅採累進稅率,縱使生前贈與已課徵贈與稅,被繼承人仍可能藉由生前分析財產,規避較高之稅率級距(立法院公報,第62卷第6期,院會紀錄,第107頁參照)。自62年1月26日制定至88年6月22日修正之現行系爭規定,僅擬制為遺產之範圍改變,規範意旨並未更動,是系爭規定之目的仍係為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分析財產減少遺產稅之課徵,填補課稅之漏洞以促進租稅公平(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參照)。【41】 三、主文一及三部分【42】 (一)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43】   按系爭規定之內涵,係透過法律明文之擬制,將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已由被繼承人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進而將上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據此,系爭規定據以課稅之客體,係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該財產所有權業已移轉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因該財產獲有財務能力增益者,僅為該配偶。然而,就遺產稅之課徵而言,上開財產既視為遺產總額之一部,則其所產生之稅負,在遺贈稅法上仍係由全體繼承人以其實際繼承之遺產負擔。【44】   因此,於繼承人非僅配偶一人,甚或是配偶因拋棄繼承(如聲請人一所審理系爭事件情形),或喪失繼承權,不再是繼承遺產之人等情形,而使繼承人之範圍與受上開財產贈與之配偶不一致時,將產生繼承人以其繼承之財產,為配偶因上開財產而生稅捐負擔能力增益,負擔納稅義務之結果。由於系爭規定未考慮因視為遺產之贈與財產而有財產增益之配偶,並不等同於實際上因遺產稅之課徵而受有稅捐負擔之繼承人,致遺贈稅法中遺產總額之計算範圍擴及繼承人實際繼承之遺產以外之財產,以此為基礎計算之遺產稅額,亦無法對應於繼承人之稅捐負擔能力。申言之,因繼承而獲財產增益之繼承人,可能因系爭規定之擬制,而使其稅捐負擔,部分取決於不歸屬於己之財產增益,而非依其自身之稅捐負擔能力增益,此已背離量能課稅原則。【45】   系爭規定將一定期間之配偶間贈與,看作遺產之先付,並透過劃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時點,擬制為遺產課稅。其目的在於填補此一被評估為有相當可能屬遺產先付之財產移轉,無法課稅,或無法計入遺產稅累進稅率計算,所產生之課稅漏洞,係屬促進租稅公平之正當公益目的。【46】   惟系爭規定既係以促進課稅公平、填補配偶間財產移轉無法課稅,產生之課稅漏洞為目的,則因系爭規定而受有稅捐負擔之人,理論上亦須為因系爭規定所定財產之贈與而受有利益之人;若未能反映真實之財產增益,偏離實際稅捐負擔能力而恣意選定納稅義務人予以課稅,即與租稅公平之意旨有違。準此,若繼承人並不是因擬制為遺產之財產而有稅捐負擔能力增益之人,則透過對該繼承人課稅,無法達成系爭規定所欲追求之促進課稅公平目的。系爭規定就負擔擬制為遺產之財產所生稅負之義務人未設特別規定,致繼承人代為就配偶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與達成租稅公平目的間,欠缺合理關聯。系爭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47】   關係機關財政部雖主張:系爭規定擬制為遺產部分,得適用納保法第7條第3項「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使受贈配偶須以擬制為遺產之受贈財產繳納稅捐。本庭認為納保法第7條第3項之租稅規避條款並無法作為治癒系爭規定違憲瑕疵之理由,蓋租稅規避以稅捐稽徵機關能證明納稅者係基於獲得租稅利益之目的,並以非常規交易形式為之為限,被繼承人贈與時依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之法律明文免稅,如何連結於租稅規避,關係機關財政部並未予說明,自無從據此改變本庭之判斷。【48】 (二)系爭規定欠缺上開負擔遺產稅之明確規範,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49】   遺產稅為對繼承遺產之人,就其繼承財產所賦加之金錢給付義務,影響人民就所繼承或受贈之財產自由使用、收益之可能性,而構成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之干預。基於立法者對於滿足財政需求之廣泛預估特權及形成空間,此類干預原則上非對財產權之違憲侵害,即使採取較高之稅率,亦不當然違憲。然而,若租稅之課徵對私經濟活動造成絞殺之效果,即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已如前述。【50】   系爭規定因欠缺受擬制遺產贈與之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如何分擔遺產稅之特別規定,除了會產生其他繼承人必須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非自身之財產增益負擔稅捐債務之後果,甚至亦因未對所應負擔之稅捐債務設定上限之緣故,而可能使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因遺產稅之課徵,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乃至使繼承人完全失去其本得繼承之遺產,如本件聲請人一所審理之系爭事件情形。是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51】   關係機關財政部另主張:依據財政部101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608440號函,限定繼承人僅在所得遺產範圍內就遺產稅負繳納義務,稽徵機關亦僅就遺產執行,而不對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本庭認為,稽徵機關在稽徵實務上就執行範圍之限定,固不危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但並未改變根據系爭規定所課徵之遺產稅可能導致繼承人之繼承權本身因經濟價值遭受嚴重減損,而幾近被剝奪、被淘空之事實。由於遺產之繼承相對於繼承人保有其固有財產而言,乃各自獨立之私經濟活動,就遺產稅課徵是否過度,應依據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之活動中,所得財產及所生稅捐負擔能力之增益判斷。至於遺產稅課徵若不僅嚴重減損遺產繼承之經濟意義,更進一步影響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則屬除繼承權外,對繼承人額外之財產權干預,自應獨立判斷其合憲性。【52】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53】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54】   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1)如受贈配偶亦屬遺贈稅法第6條第1項各款所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相關機關應計算擬制為遺產之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依該比例計算因該受贈財產所增加之稅額,就該部分稅額,僅得向配偶發單課徵。(2)如受贈配偶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並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就因依系爭規定視為遺產之贈與,所增加之遺產稅負,不得以繼承人為該部分遺產稅負之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55】   又基於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明定(司法院釋字第622號、第674號及第798號解釋參照)。就上開配偶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情形,相關機關尚不得於法律未明定該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時,即逕向該配偶課徵因擬制遺產所增加之遺產稅負。至該配偶是否及如何負擔遺產稅,自應由立法機關於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時,併同審酌。【56】 四、主文二至四部分【57】 (一)系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58】   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其規範意旨在於給予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公平評價(74年5月24日修正,同年6月3日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修法理由參照)。【59】   為貫徹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意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定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依據該規定,經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部分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由於經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財產,並非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自無從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列入計算,亦無從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扣除。因此,就相同數額之財產,於財產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之情形,或財產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因系爭規定之擬制而視為遺產之情形,此二類情形中,可能分別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因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計算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額時,是否得計入被繼承人(即配偶一方)現存財產之差異,導致所生整體遺產稅負亦可能隨之相異。雖租稅之課徵,無須保證人民之經濟活動或租稅規劃均可達成最有利之課稅結果,或可避免任何租稅上之不利益,惟就所生稅負上之差異,自應可合理連結於正當目的,始為合於平等之租稅立法。【60】   系爭規定究其內涵,係將一定期間之配偶間贈與,均等同遺產之先付,並就因生前先付而產生之課稅漏洞,透過劃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時點類型化,一律擬制為遺產,已如前述。從而,透過系爭規定之擬制,該筆財產在遺贈稅法中之定性,已非配偶間贈與之財產,而是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參照財政部認系爭規定「係…使遺產稅之課徵狀態調整回復到『被繼承人未為贈與時』,並透過同法第11條第2項稅額扣抵機制,使整體遺產稅稅負不因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行為而有不同」(關係機關財政部陳述意見書第2頁參照),亦足認於計算因系爭規定擬制所產生遺產稅時,應將受擬制財產一致地評價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61】   又無論是生前贈與,或死後之財產分配與繼承,對於婚姻關係中之配偶雙方而言,並不會改變配偶共同家計與生活之事實。因此,配偶一方因共同家計所產生之經濟貢獻,在贈與及遺產稅制之設計中均應受到充分評價。透過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之扣除,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再成為核算稅額之基礎。因此,當被繼承人遺有財產時,透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獲得法律評價之配偶經濟貢獻,進一步透過遺贈稅法規定,在遺產稅之課徵中獲得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參照)。另一方面,在贈與之情形,立法機關亦考量配偶共同家計之事實,透過贈與稅之免稅予以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透過擬制,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配偶間財產移轉,定性為遺產,性質上已無從與贈與類比,自不待言。然而,縱使擬制之遺產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已不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無從列入死亡配偶之現存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不代表生存配偶就該財產之累積而言,當然欠缺經濟貢獻。因此,無論係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或是透過系爭規定之擬制,將生存配偶受贈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就該財產是否應進一步評價生存配偶之經濟貢獻,並自遺產稅中扣除而言,應無不同。【62】   由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將遺產稅之扣除繫諸於民事法律關係,使被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一方面在系爭規定中被擬制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點仍遺留之遺產,另一方面卻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上,仍然被認定為非屬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使得在相同遺產稅制中,對於同樣之財產,產生二種不同定性。進而使計算扣除額時,若僅依據依附於民事法律關係之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而欠缺其他規定時,對於同樣被計入遺產總額之擬制遺產而言,並無法一致且充分地反映生存配偶潛在之經濟貢獻。【63】   系爭規定之目的,在於填補受立法機關評估為遺產先付之財產,其所生遺產稅之課稅漏洞。在此意義下,依據系爭規定針對擬制遺產課徵之遺產稅,於計算遺產總額時將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而計入,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該部分擬制遺產比照其他遺產評估配偶潛在經濟貢獻,予以扣除之機會。此一差別並非基於擬制遺產與被繼承人真正遺留之財產間,就配偶有無潛在經濟貢獻之本質差異,而毋寧僅是肇因於同樣在遺產稅之計算中,擬制遺產作為遺產之定性,因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並未一致地貫徹於扣除額之計算,與填補課稅漏洞之目的無涉。是系爭規定於此範圍內,與填補課稅漏洞之目的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64】 (二)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均違憲,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65】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一律擬制為遺產全部課稅,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二無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之適用,且法院無從自行限縮系爭規定適用範圍,乃適用系爭規定上開違憲部分之當然結果。故系爭判決亦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違憲。【66】   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於計算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就視為遺產之贈與,應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範意旨,例如該財產是否為婚後財產,有無但書各款情事等,計算在遺贈稅法上得扣除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數額,不受被繼承人配偶實際上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之範圍限制。【67】 陸、結論【68】 一、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69】 二、系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上開違憲部分,亦屬違憲。【70】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71】 四、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應予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72】 柒、併此指明【73】   遺產之取得屬繼承人之財產增益,繼承人因有稅捐負擔能力之增益,而應以其所得之財產,負擔繳納稅捐之義務,自屬當然。惟遺產非僅具經濟價值,亦可能涉及繼承人賴以維生之生存資源,例如專供繼承人居住用之房屋及土地,或因被繼承人死亡致家計支持喪失,所需之替代經濟來源。於現行總遺產稅制下,立法機關並應充分考量個別繼承人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意旨,訂定個別繼承人負擔總體遺產稅負之合理上限。【74】   又現有遺產稅制使所有繼承人以遺產共負繳納遺產稅義務,使遺產稅與個別繼承人財產增益脫鉤,與遺產稅設置之初,為透過財產代際流動之課稅,促進分散財富、達成重分配效果之目的,未盡相符。此外,全體繼承人共同課稅,亦可能使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本於生存權保障意旨所設之減除,未能反映個別繼承人各自因扶養、照顧需求,而應產生之稅負差異。遺贈稅法於62年制定之初,係考量當時徵納技術、社會背景,有意保留舊遺產稅法中之總遺產稅制(第1屆立法院第49會期第2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號,政府提案第1230號,第3頁至第4頁參照),惟自遺贈稅法制定至今已相隔50餘年,相關機關允宜充分考量社會背景、科技及稽徵技術之改變,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使其合乎量能課稅原則之本旨,均併此指明。【75】 {{NoteFoot}}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right|1=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gap|8em}}<br/>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br/>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br/>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br/>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br/> 陳忠五 尤伯祥{{gap|4em}}<br/> <span style="display:inline-block;width:11em;text-align:left;">(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尤大法官伯祥迴避)</span> }}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許大法官宗力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主文立場表 ==意見書==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楊大法官惠欽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尤大法官伯祥加入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 相關法令 憲法第7條、第15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1 司法院釋字第56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01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 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公開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1101229(司法院收文日)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0115陳述意見書_OCR 游韻臻、李昱德1110317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關係人意見書 財政部1120307台財稅字第11200012810號函_OCR 財政部1130116台財稅字第11200105300號函暨意見_OCR 財政部1130130台財稅字第11304516570號函暨補充說明_OCR 專家諮詢意見書 盛子龍教授1130122意見書_OCR 黃俊杰教授1130110意見書_OCR 范文清副教授1130118意見書_OCR 併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205號(游韻臻...)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gcbv0g9mn9skcg3aet7ntb8pnum5irv 2570852 2570851 2025-06-18T08:49:37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理由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52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3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11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3 | 月 = 10 | 日 = 28 | 案名 = 擬制遺產課稅案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三字第34號 | 主筆大法官 = 許宗力 | 前案號 = 10 | 次案年 =114 | 次案字 =憲判 | 次案號 =1 | 次案類型 =判決 }}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案由 聲請人一因審理遺產稅事件,認所應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二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二、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違憲。該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均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壹、事實背景【1】 一、聲請人一【2】   聲請人一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同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遺產稅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事實略為:原告為被繼承人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114,800股贈與其配偶,於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嗣被繼承人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原告為唯一繼承人。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下稱系爭規定)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股票淨值新臺幣(下同)308,682,069元計入遺產總額,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346,124,368元,遺產淨額324,351,907元,原告應納稅額57,354,847元,已超出原告因繼承所得之財產。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因審理系爭事件,認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嗣系爭事件改由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審理,爰列聲請人一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4】 二、聲請人二【5】   聲請人二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子。被繼承人於105年5月3日將桃園市中壢區青平段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其配偶後,於同年月14日死亡。系爭土地之價值130,198,990元併同被繼承人其他財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222,721,630元,遺產淨額146,237,326元,應納稅額14,623,732元。聲請人二不服,主張若依系爭規定將系爭土地視為遺產,則應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之適用,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聲請人二之訴,認定:財政部97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下稱系爭函)之法律解釋無違法律保留原則;系爭規定為對合法節稅方式之範圍劃定,自無須審查有無稅捐規避之意圖。又因系爭土地已非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自無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適用,系爭規定與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範目的不同,並未造成雙重損害。聲請人二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二認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與系爭函牴觸憲法,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7】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8】   本庭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一、二及關係機關財政部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聲請及陳述意旨,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各如下:【9】 一、聲請人一【10】   聲請人一聲請及陳述意旨略謂:(一)如透過課稅全面剝奪人民從事合法經濟活動所得經濟成果,或因身分關係繼承、受贈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時,即因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系爭規定全面剝奪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已絞殺人民之繼承權,無論繼承人是否須以其固有財產負繳納遺產稅義務,均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系爭規定未區分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一概使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負擔因他人受贈而加重之遺產稅負,使納稅義務人為他人應該負擔之遺產稅負責,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而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系爭規定規範不足,應增訂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負擔之遺產稅上限,及使受有擬制遺產之受贈人負擔增加之遺產稅,始符合量能課稅原則。【11】 二、聲請人二【12】   聲請人二聲請及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援引之系爭函就人民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二)系爭規定不分是否有具規避遺產稅之意圖與個案情形,一律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其財產權。(三)系爭規定於將受贈財產擬制為遺產時,縱屬於夫妻婚後財產,配偶仍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扣除,就「是否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形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由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本即設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規定,故於標的為婚後財產時,使被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亦得有扣除規定,不致重大影響稽徵程序及成本;且維護租稅公平之目的亦無法說明為何僅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有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所為差別待遇與防止租稅規避之目的達成間欠缺實質關聯,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四)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函與系爭規定而違憲。【13】 三、關係機關財政部【14】   財政部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規定之目的為防止被繼承人生前分析遺產,以維護租稅公平,洵屬正當。系爭規定有助於達成防止租稅規避之目的。又依財政部101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608440號函,無論其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遺產稅債務之責任;生前贈與完納贈與稅者,亦得為稅額扣抵,故系爭規定符合比例原則,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總遺產稅制係以總體遺產,即遺產淨額為稅捐負擔能力之比較基礎,而非個別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如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繼承權人以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認定該拋棄繼承人屬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負遺產稅繳納義務,藉合憲性解釋使拋棄繼承之配偶共同負擔遺產稅納稅義務,無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適用範圍應回歸民法第1030條之1之適用範圍,民法第1030條之1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與擬制遺產無關。經系爭規定擬制為遺產之財產,已得與其他遺產一併適用免稅額、扣除額,縱未設其他扣除規定亦無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15】 參、受理要件審查及合併審理【16】 一、聲請人一【17】   按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同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一於110年12月29日提出聲請,其受理與否,應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定之。聲請人一之聲請,核與上開要件相符,應予受理。【18】 二、聲請人二【19】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之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判決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故系爭判決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為系爭判決適用之法規範。又系爭規定之內涵及系爭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涉及法規範就配偶間財產移轉課稅之平等與一貫性,具闡釋租稅債務立法憲法界限之通案意義,且與歷來司法院解釋及本庭過往判決所涉爭議均不相同,具憲法重要性。是聲請人二就系爭判決與其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符合上開憲訴法規定,爰予受理。【20】   就聲請人二執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如僅為其就法律解釋適用表示之見解,自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法規範。復按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就機關所為釋示,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37號及第216號解釋參照)。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援用機關所為解釋函令,而使其構成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該法律見解當屬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解釋法律之結果,本庭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查系爭判決引述系爭函部分是否合於憲法意旨,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故聲請人二就系爭函所為聲請,應併入系爭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判斷。【21】 三、合併審理【22】   聲請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標的同一,又聲請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部分相牽連,本庭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合併審理。【23】 肆、審查標的【24】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即系爭規定)。【25】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即系爭判決)。【26】 伍、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27】   本庭斟酌聲請人一、二聲請及陳述意旨,及關係機關財政部陳述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28】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29】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19條定有明文。租稅之課徵,係為滿足國家財政需求,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劃及預估,司法院解釋與本庭判決向來承認就租稅法律之制定,包含租稅構成要件及稽徵程序之訂定,立法機關有廣泛形成空間(司法院釋字第745號、第779號解釋及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參照)。惟租稅之課徵仍須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如干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各項自由權利,亦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要求。【30】 (一)法規範未依稅捐負擔能力課稅而形成之差別待遇,應與正當公益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31】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之平等權應予保障。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參照)。【32】   租稅之課徵係為滿足國家財政需求、維繫國家總體運作,欠缺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因此租稅立法是否對人民所負擔之稅捐形成差別待遇,及為何種程度之差別待遇,無從依據特定公益目的或人民所獲對價判斷。是司法院解釋歷來均係以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異同,作為判斷差別待遇存否之依據,並具體適用於扶養費用減除、夫妻所得計算、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規範之審查。詳言之,如負稅捐債務之人因扶養無謀生能力者所生財務負擔不因受扶養者年齡而異,共同生活之夫妻並未較單獨生活者有更高之稅捐負擔能力,支出長期照顧醫療費不因付與何種醫療院所而不同,或收入所生成本費用不因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而異,則上開情形中,法規範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之人所為差別待遇即應有正當性基礎(司法院釋字第694號、第696號、第701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綜上所述,根據歷來司法院解釋所形成之規則,就平等權於租稅領域之適用,可具體化為如下標準:租稅立法對人民所課予之稅捐債務,原則上應符合人民實際上之稅捐負擔能力(司法院釋字第565號解釋參照),即量能課稅原則。【33】   立法機關固得基於財政需求設立特定稅目,並類型化不同課稅事實或採取不同稅率,設定相應之租稅負擔,惟仍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如為達成特定社會目的,或簡化稽徵行政,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者,課予不同稅捐負擔,或對於欠缺相同稅捐負擔能力者,一律課予相同之稅捐負擔,則此未依據稅捐負擔能力課予稅捐部分,應係為追求正當公益目的,且所採分類標準與所形成之稅負差異份量應與該正當公益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始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參照)。【34】   遺產稅雖非依據個別繼承人之財產增益計算,而係以被繼承人總體遺產計算,惟實際上仍係對於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財產移轉課予稅負。雖遺贈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惟現實上因遺產稅稅捐債務之形成,而使其既得或應得之財產收益受有減損者,仍為繼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因遺產受有經濟能力增益之繼承人。因此,遺產稅之課徵,對於作為其真正課徵主體之繼承人而言,原則上仍須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立法機關固有廣泛空間決定遺產稅稅率高低、是否採取累進稅率等事項,惟一旦立法機關為一定之決定後,即應維持租稅體系中之平等,使稅負之高低依據人民之稅捐負擔能力而定;租稅課徵之對象,原則上亦應以立法機關據以課稅之經濟利益所歸屬之主體為限。【35】 (二)租稅之課徵如使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36】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參照),其繼承權及其本於繼承權就各項繼承財產所得行使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參照)。【37】   立法機關以一定之財產為租稅客體課稅,並不當然侵害人民財產權。就租稅之客體劃定、稅基計算、評定或稅率設定,立法機關具有廣泛形成空間,已如前述。惟租稅課徵不得根本動搖財產之存續,此為私有財產制度之前提。因此,立法機關固得課徵遺產稅,惟其就計算、評定稅基及設定稅率等事項所為規範,均不得掏空繼承權之本旨,使遺產繼承喪失意義。如因租稅課徵而使繼承人之繼承權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屬絞殺性租稅,而與比例原則有違,侵害人民財產權。【38】 二、系爭規定之立法沿革及目的【39】   遺產稅之稅目設立,寓有促進社會財富重分配之目的,自最初遺產稅法制定以來迭經修正,均係為貫徹遺產稅促進租稅負擔公平分配之社會目的。系爭規定為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間內之贈與擬制為遺產之規定。此一規定首見於35年3月23日制定,同年6月16日公布之遺產稅法第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分析或贈與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之一部份,一律徵稅。」將死亡前5年內分析或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課稅。後於41年9月12日修正,同年9月26日公布移列為遺產稅法第13條,限定分析或贈與之對象為繼承人時始擬制為遺產。嗣遺產稅法廢止,62年1月26日制定,同年2月6日公布遺贈稅法時,沿用此一規定,將擬制範圍自5年改為3年,並增列贈與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亦視為遺產課稅。又為配合遺贈稅法第11條2年內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扣抵之規定,88年6月22日修正,同年7月15日公布之遺贈稅法將擬制遺產範圍改為2年,即系爭規定。【40】   擬制遺產規定於35年3月23日制定之初,整體稅制中並未設有贈與稅之稅目,故具有防堵課稅漏洞之功能。至62年1月26日遺贈稅法制定時,雖已增訂課徵贈與稅之條文,仍保留此一條款,其原因在於遺產稅採累進稅率,縱使生前贈與已課徵贈與稅,被繼承人仍可能藉由生前分析財產,規避較高之稅率級距(立法院公報,第62卷第6期,院會紀錄,第107頁參照)。自62年1月26日制定至88年6月22日修正之現行系爭規定,僅擬制為遺產之範圍改變,規範意旨並未更動,是系爭規定之目的仍係為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分析財產減少遺產稅之課徵,填補課稅之漏洞以促進租稅公平(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參照)。【41】 三、主文一及三部分【42】 (一)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43】   按系爭規定之內涵,係透過法律明文之擬制,將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已由被繼承人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進而將上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據此,系爭規定據以課稅之客體,係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該財產所有權業已移轉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因該財產獲有財務能力增益者,僅為該配偶。然而,就遺產稅之課徵而言,上開財產既視為遺產總額之一部,則其所產生之稅負,在遺贈稅法上仍係由全體繼承人以其實際繼承之遺產負擔。【44】   因此,於繼承人非僅配偶一人,甚或是配偶因拋棄繼承(如聲請人一所審理系爭事件情形),或喪失繼承權,不再是繼承遺產之人等情形,而使繼承人之範圍與受上開財產贈與之配偶不一致時,將產生繼承人以其繼承之財產,為配偶因上開財產而生稅捐負擔能力增益,負擔納稅義務之結果。由於系爭規定未考慮因視為遺產之贈與財產而有財產增益之配偶,並不等同於實際上因遺產稅之課徵而受有稅捐負擔之繼承人,致遺贈稅法中遺產總額之計算範圍擴及繼承人實際繼承之遺產以外之財產,以此為基礎計算之遺產稅額,亦無法對應於繼承人之稅捐負擔能力。申言之,因繼承而獲財產增益之繼承人,可能因系爭規定之擬制,而使其稅捐負擔,部分取決於不歸屬於己之財產增益,而非依其自身之稅捐負擔能力增益,此已背離量能課稅原則。【45】   系爭規定將一定期間之配偶間贈與,看作遺產之先付,並透過劃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時點,擬制為遺產課稅。其目的在於填補此一被評估為有相當可能屬遺產先付之財產移轉,無法課稅,或無法計入遺產稅累進稅率計算,所產生之課稅漏洞,係屬促進租稅公平之正當公益目的。【46】   惟系爭規定既係以促進課稅公平、填補配偶間財產移轉無法課稅,產生之課稅漏洞為目的,則因系爭規定而受有稅捐負擔之人,理論上亦須為因系爭規定所定財產之贈與而受有利益之人;若未能反映真實之財產增益,偏離實際稅捐負擔能力而恣意選定納稅義務人予以課稅,即與租稅公平之意旨有違。準此,若繼承人並不是因擬制為遺產之財產而有稅捐負擔能力增益之人,則透過對該繼承人課稅,無法達成系爭規定所欲追求之促進課稅公平目的。系爭規定就負擔擬制為遺產之財產所生稅負之義務人未設特別規定,致繼承人代為就配偶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與達成租稅公平目的間,欠缺合理關聯。系爭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47】   關係機關財政部雖主張:系爭規定擬制為遺產部分,得適用納保法第7條第3項「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使受贈配偶須以擬制為遺產之受贈財產繳納稅捐。本庭認為納保法第7條第3項之租稅規避條款並無法作為治癒系爭規定違憲瑕疵之理由,蓋租稅規避以稅捐稽徵機關能證明納稅者係基於獲得租稅利益之目的,並以非常規交易形式為之為限,被繼承人贈與時依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之法律明文免稅,如何連結於租稅規避,關係機關財政部並未予說明,自無從據此改變本庭之判斷。【48】 (二)系爭規定欠缺上開負擔遺產稅之明確規範,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49】   遺產稅為對繼承遺產之人,就其繼承財產所賦加之金錢給付義務,影響人民就所繼承或受贈之財產自由使用、收益之可能性,而構成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之干預。基於立法者對於滿足財政需求之廣泛預估特權及形成空間,此類干預原則上非對財產權之違憲侵害,即使採取較高之稅率,亦不當然違憲。然而,若租稅之課徵對私經濟活動造成絞殺之效果,即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已如前述。【50】   系爭規定因欠缺受擬制遺產贈與之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如何分擔遺產稅之特別規定,除了會產生其他繼承人必須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非自身之財產增益負擔稅捐債務之後果,甚至亦因未對所應負擔之稅捐債務設定上限之緣故,而可能使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因遺產稅之課徵,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乃至使繼承人完全失去其本得繼承之遺產,如本件聲請人一所審理之系爭事件情形。是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51】   關係機關財政部另主張:依據財政部101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608440號函,限定繼承人僅在所得遺產範圍內就遺產稅負繳納義務,稽徵機關亦僅就遺產執行,而不對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本庭認為,稽徵機關在稽徵實務上就執行範圍之限定,固不危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但並未改變根據系爭規定所課徵之遺產稅可能導致繼承人之繼承權本身因經濟價值遭受嚴重減損,而幾近被剝奪、被淘空之事實。由於遺產之繼承相對於繼承人保有其固有財產而言,乃各自獨立之私經濟活動,就遺產稅課徵是否過度,應依據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之活動中,所得財產及所生稅捐負擔能力之增益判斷。至於遺產稅課徵若不僅嚴重減損遺產繼承之經濟意義,更進一步影響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則屬除繼承權外,對繼承人額外之財產權干預,自應獨立判斷其合憲性。【52】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53】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54】   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1)如受贈配偶亦屬遺贈稅法第6條第1項各款所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相關機關應計算擬制為遺產之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依該比例計算因該受贈財產所增加之稅額,就該部分稅額,僅得向配偶發單課徵。(2)如受贈配偶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並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就因依系爭規定視為遺產之贈與,所增加之遺產稅負,不得以繼承人為該部分遺產稅負之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55】   又基於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明定(司法院釋字第622號、第674號及第798號解釋參照)。就上開配偶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情形,相關機關尚不得於法律未明定該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時,即逕向該配偶課徵因擬制遺產所增加之遺產稅負。至該配偶是否及如何負擔遺產稅,自應由立法機關於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時,併同審酌。【56】 四、主文二至四部分【57】 (一)系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58】   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其規範意旨在於給予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公平評價(74年5月24日修正,同年6月3日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修法理由參照)。【59】   為貫徹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意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定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依據該規定,經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部分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由於經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財產,並非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自無從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列入計算,亦無從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扣除。因此,就相同數額之財產,於財產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之情形,或財產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因系爭規定之擬制而視為遺產之情形,此二類情形中,可能分別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因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計算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額時,是否得計入被繼承人(即配偶一方)現存財產之差異,導致所生整體遺產稅負亦可能隨之相異。雖租稅之課徵,無須保證人民之經濟活動或租稅規劃均可達成最有利之課稅結果,或可避免任何租稅上之不利益,惟就所生稅負上之差異,自應可合理連結於正當目的,始為合於平等之租稅立法。【60】   系爭規定究其內涵,係將一定期間之配偶間贈與,均等同遺產之先付,並就因生前先付而產生之課稅漏洞,透過劃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時點類型化,一律擬制為遺產,已如前述。從而,透過系爭規定之擬制,該筆財產在遺贈稅法中之定性,已非配偶間贈與之財產,而是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參照財政部認系爭規定「係…使遺產稅之課徵狀態調整回復到『被繼承人未為贈與時』,並透過同法第11條第2項稅額扣抵機制,使整體遺產稅稅負不因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行為而有不同」(關係機關財政部陳述意見書第2頁參照),亦足認於計算因系爭規定擬制所產生遺產稅時,應將受擬制財產一致地評價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61】   又無論是生前贈與,或死後之財產分配與繼承,對於婚姻關係中之配偶雙方而言,並不會改變配偶共同家計與生活之事實。因此,配偶一方因共同家計所產生之經濟貢獻,在贈與及遺產稅制之設計中均應受到充分評價。透過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之扣除,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再成為核算稅額之基礎。因此,當被繼承人遺有財產時,透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獲得法律評價之配偶經濟貢獻,進一步透過遺贈稅法規定,在遺產稅之課徵中獲得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參照)。另一方面,在贈與之情形,立法機關亦考量配偶共同家計之事實,透過贈與稅之免稅予以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透過擬制,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配偶間財產移轉,定性為遺產,性質上已無從與贈與類比,自不待言。然而,縱使擬制之遺產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已不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無從列入死亡配偶之現存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不代表生存配偶就該財產之累積而言,當然欠缺經濟貢獻。因此,無論係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或是透過系爭規定之擬制,將生存配偶受贈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就該財產是否應進一步評價生存配偶之經濟貢獻,並自遺產稅中扣除而言,應無不同。【62】   由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將遺產稅之扣除繫諸於民事法律關係,使被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一方面在系爭規定中被擬制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點仍遺留之遺產,另一方面卻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上,仍然被認定為非屬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使得在相同遺產稅制中,對於同樣之財產,產生二種不同定性。進而使計算扣除額時,若僅依據依附於民事法律關係之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而欠缺其他規定時,對於同樣被計入遺產總額之擬制遺產而言,並無法一致且充分地反映生存配偶潛在之經濟貢獻。【63】   系爭規定之目的,在於填補受立法機關評估為遺產先付之財產,其所生遺產稅之課稅漏洞。在此意義下,依據系爭規定針對擬制遺產課徵之遺產稅,於計算遺產總額時將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而計入,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該部分擬制遺產比照其他遺產評估配偶潛在經濟貢獻,予以扣除之機會。此一差別並非基於擬制遺產與被繼承人真正遺留之財產間,就配偶有無潛在經濟貢獻之本質差異,而毋寧僅是肇因於同樣在遺產稅之計算中,擬制遺產作為遺產之定性,因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並未一致地貫徹於扣除額之計算,與填補課稅漏洞之目的無涉。是系爭規定於此範圍內,與填補課稅漏洞之目的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64】 (二)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均違憲,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65】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一律擬制為遺產全部課稅,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二無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之適用,且法院無從自行限縮系爭規定適用範圍,乃適用系爭規定上開違憲部分之當然結果。故系爭判決亦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違憲。【66】   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於計算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就視為遺產之贈與,應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範意旨,例如該財產是否為婚後財產,有無但書各款情事等,計算在遺贈稅法上得扣除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數額,不受被繼承人配偶實際上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之範圍限制。【67】 陸、結論【68】 一、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69】 二、系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上開違憲部分,亦屬違憲。【70】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71】 四、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應予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72】 柒、併此指明【73】   遺產之取得屬繼承人之財產增益,繼承人因有稅捐負擔能力之增益,而應以其所得之財產,負擔繳納稅捐之義務,自屬當然。惟遺產非僅具經濟價值,亦可能涉及繼承人賴以維生之生存資源,例如專供繼承人居住用之房屋及土地,或因被繼承人死亡致家計支持喪失,所需之替代經濟來源。於現行總遺產稅制下,立法機關並應充分考量個別繼承人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意旨,訂定個別繼承人負擔總體遺產稅負之合理上限。【74】   又現有遺產稅制使所有繼承人以遺產共負繳納遺產稅義務,使遺產稅與個別繼承人財產增益脫鉤,與遺產稅設置之初,為透過財產代際流動之課稅,促進分散財富、達成重分配效果之目的,未盡相符。此外,全體繼承人共同課稅,亦可能使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本於生存權保障意旨所設之減除,未能反映個別繼承人各自因扶養、照顧需求,而應產生之稅負差異。遺贈稅法於62年制定之初,係考量當時徵納技術、社會背景,有意保留舊遺產稅法中之總遺產稅制(第1屆立法院第49會期第2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號,政府提案第1230號,第3頁至第4頁參照),惟自遺贈稅法制定至今已相隔50餘年,相關機關允宜充分考量社會背景、科技及稽徵技術之改變,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使其合乎量能課稅原則之本旨,均併此指明。【75】 {{NoteFoot}}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right|1=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gap|8em}}<br/>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br/>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br/>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br/>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br/> 陳忠五 尤伯祥{{gap|4em}}<br/> }}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許大法官宗力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主文立場表 ==意見書==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楊大法官惠欽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尤大法官伯祥加入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 相關法令 憲法第7條、第15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1 司法院釋字第56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01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 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公開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1101229(司法院收文日)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0115陳述意見書_OCR 游韻臻、李昱德1110317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關係人意見書 財政部1120307台財稅字第11200012810號函_OCR 財政部1130116台財稅字第11200105300號函暨意見_OCR 財政部1130130台財稅字第11304516570號函暨補充說明_OCR 專家諮詢意見書 盛子龍教授1130122意見書_OCR 黃俊杰教授1130110意見書_OCR 范文清副教授1130118意見書_OCR 併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205號(游韻臻...)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7c733bhooun6zgud7lnagy90p7wlbe2 2570853 2570852 2025-06-18T08:51:34Z 人人生來平等 63215 /*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 // Edit via Wikiplus 2570853 wikitext text/x-wiki {{憲法法庭裁判 Header | 案年 = 113 | 案字 = 憲判 | 案號 = 11 | 類型 = 判決 | 年 = 113 | 月 = 10 | 日 = 28 | 案名 = 擬制遺產課稅案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三字第34號 | 主筆大法官 = 許宗力 | 前案號 = 10 | 次案年 =114 | 次案字 =憲判 | 次案號 =1 | 次案類型 =判決 }}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案由 聲請人一因審理遺產稅事件,認所應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二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二、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違憲。該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均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壹、事實背景【1】 一、聲請人一【2】   聲請人一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同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遺產稅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事實略為:原告為被繼承人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114,800股贈與其配偶,於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嗣被繼承人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原告為唯一繼承人。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下稱系爭規定)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股票淨值新臺幣(下同)308,682,069元計入遺產總額,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346,124,368元,遺產淨額324,351,907元,原告應納稅額57,354,847元,已超出原告因繼承所得之財產。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因審理系爭事件,認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嗣系爭事件改由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審理,爰列聲請人一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4】 二、聲請人二【5】   聲請人二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子。被繼承人於105年5月3日將桃園市中壢區青平段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其配偶後,於同年月14日死亡。系爭土地之價值130,198,990元併同被繼承人其他財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222,721,630元,遺產淨額146,237,326元,應納稅額14,623,732元。聲請人二不服,主張若依系爭規定將系爭土地視為遺產,則應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之適用,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聲請人二之訴,認定:財政部97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下稱系爭函)之法律解釋無違法律保留原則;系爭規定為對合法節稅方式之範圍劃定,自無須審查有無稅捐規避之意圖。又因系爭土地已非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自無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適用,系爭規定與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範目的不同,並未造成雙重損害。聲請人二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二認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與系爭函牴觸憲法,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7】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8】   本庭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一、二及關係機關財政部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聲請及陳述意旨,及關係機關陳述意旨各如下:【9】 一、聲請人一【10】   聲請人一聲請及陳述意旨略謂:(一)如透過課稅全面剝奪人民從事合法經濟活動所得經濟成果,或因身分關係繼承、受贈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時,即因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系爭規定全面剝奪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已絞殺人民之繼承權,無論繼承人是否須以其固有財產負繳納遺產稅義務,均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系爭規定未區分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一概使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負擔因他人受贈而加重之遺產稅負,使納稅義務人為他人應該負擔之遺產稅負責,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而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系爭規定規範不足,應增訂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負擔之遺產稅上限,及使受有擬制遺產之受贈人負擔增加之遺產稅,始符合量能課稅原則。【11】 二、聲請人二【12】   聲請人二聲請及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援引之系爭函就人民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二)系爭規定不分是否有具規避遺產稅之意圖與個案情形,一律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其財產權。(三)系爭規定於將受贈財產擬制為遺產時,縱屬於夫妻婚後財產,配偶仍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扣除,就「是否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形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由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本即設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規定,故於標的為婚後財產時,使被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亦得有扣除規定,不致重大影響稽徵程序及成本;且維護租稅公平之目的亦無法說明為何僅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有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所為差別待遇與防止租稅規避之目的達成間欠缺實質關聯,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四)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函與系爭規定而違憲。【13】 三、關係機關財政部【14】   財政部陳述意旨略謂:(一)系爭規定之目的為防止被繼承人生前分析遺產,以維護租稅公平,洵屬正當。系爭規定有助於達成防止租稅規避之目的。又依財政部101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608440號函,無論其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遺產稅債務之責任;生前贈與完納贈與稅者,亦得為稅額扣抵,故系爭規定符合比例原則,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總遺產稅制係以總體遺產,即遺產淨額為稅捐負擔能力之比較基礎,而非個別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如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繼承權人以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認定該拋棄繼承人屬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負遺產稅繳納義務,藉合憲性解釋使拋棄繼承之配偶共同負擔遺產稅納稅義務,無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適用範圍應回歸民法第1030條之1之適用範圍,民法第1030條之1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與擬制遺產無關。經系爭規定擬制為遺產之財產,已得與其他遺產一併適用免稅額、扣除額,縱未設其他扣除規定亦無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15】 參、受理要件審查及合併審理【16】 一、聲請人一【17】   按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同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一於110年12月29日提出聲請,其受理與否,應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定之。聲請人一之聲請,核與上開要件相符,應予受理。【18】 二、聲請人二【19】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之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判決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故系爭判決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為系爭判決適用之法規範。又系爭規定之內涵及系爭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涉及法規範就配偶間財產移轉課稅之平等與一貫性,具闡釋租稅債務立法憲法界限之通案意義,且與歷來司法院解釋及本庭過往判決所涉爭議均不相同,具憲法重要性。是聲請人二就系爭判決與其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符合上開憲訴法規定,爰予受理。【20】   就聲請人二執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行政機關所為解釋函令,如僅為其就法律解釋適用表示之見解,自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法規範。復按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就機關所為釋示,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釋字第137號及第216號解釋參照)。是法院於形成裁判法律見解時,如援用機關所為解釋函令,而使其構成裁判法律見解之一部,該法律見解當屬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解釋法律之結果,本庭自應於裁判憲法審查一併審酌。查系爭判決引述系爭函部分是否合於憲法意旨,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故聲請人二就系爭函所為聲請,應併入系爭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判斷。【21】 三、合併審理【22】   聲請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標的同一,又聲請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部分相牽連,本庭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合併審理。【23】 肆、審查標的【24】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即系爭規定)。【25】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即系爭判決)。【26】 伍、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27】   本庭斟酌聲請人一、二聲請及陳述意旨,及關係機關財政部陳述等,作成本判決,理由如下:【28】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29】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19條定有明文。租稅之課徵,係為滿足國家財政需求,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劃及預估,司法院解釋與本庭判決向來承認就租稅法律之制定,包含租稅構成要件及稽徵程序之訂定,立法機關有廣泛形成空間(司法院釋字第745號、第779號解釋及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參照)。惟租稅之課徵仍須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如干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各項自由權利,亦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要求。【30】 (一)法規範未依稅捐負擔能力課稅而形成之差別待遇,應與正當公益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31】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之平等權應予保障。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參照)。【32】   租稅之課徵係為滿足國家財政需求、維繫國家總體運作,欠缺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因此租稅立法是否對人民所負擔之稅捐形成差別待遇,及為何種程度之差別待遇,無從依據特定公益目的或人民所獲對價判斷。是司法院解釋歷來均係以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異同,作為判斷差別待遇存否之依據,並具體適用於扶養費用減除、夫妻所得計算、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規範之審查。詳言之,如負稅捐債務之人因扶養無謀生能力者所生財務負擔不因受扶養者年齡而異,共同生活之夫妻並未較單獨生活者有更高之稅捐負擔能力,支出長期照顧醫療費不因付與何種醫療院所而不同,或收入所生成本費用不因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而異,則上開情形中,法規範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之人所為差別待遇即應有正當性基礎(司法院釋字第694號、第696號、第701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綜上所述,根據歷來司法院解釋所形成之規則,就平等權於租稅領域之適用,可具體化為如下標準:租稅立法對人民所課予之稅捐債務,原則上應符合人民實際上之稅捐負擔能力(司法院釋字第565號解釋參照),即量能課稅原則。【33】   立法機關固得基於財政需求設立特定稅目,並類型化不同課稅事實或採取不同稅率,設定相應之租稅負擔,惟仍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如為達成特定社會目的,或簡化稽徵行政,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者,課予不同稅捐負擔,或對於欠缺相同稅捐負擔能力者,一律課予相同之稅捐負擔,則此未依據稅捐負擔能力課予稅捐部分,應係為追求正當公益目的,且所採分類標準與所形成之稅負差異份量應與該正當公益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始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參照)。【34】   遺產稅雖非依據個別繼承人之財產增益計算,而係以被繼承人總體遺產計算,惟實際上仍係對於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財產移轉課予稅負。雖遺贈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惟現實上因遺產稅稅捐債務之形成,而使其既得或應得之財產收益受有減損者,仍為繼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因遺產受有經濟能力增益之繼承人。因此,遺產稅之課徵,對於作為其真正課徵主體之繼承人而言,原則上仍須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立法機關固有廣泛空間決定遺產稅稅率高低、是否採取累進稅率等事項,惟一旦立法機關為一定之決定後,即應維持租稅體系中之平等,使稅負之高低依據人民之稅捐負擔能力而定;租稅課徵之對象,原則上亦應以立法機關據以課稅之經濟利益所歸屬之主體為限。【35】 (二)租稅之課徵如使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36】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參照),其繼承權及其本於繼承權就各項繼承財產所得行使之權利,受憲法第15條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參照)。【37】   立法機關以一定之財產為租稅客體課稅,並不當然侵害人民財產權。就租稅之客體劃定、稅基計算、評定或稅率設定,立法機關具有廣泛形成空間,已如前述。惟租稅課徵不得根本動搖財產之存續,此為私有財產制度之前提。因此,立法機關固得課徵遺產稅,惟其就計算、評定稅基及設定稅率等事項所為規範,均不得掏空繼承權之本旨,使遺產繼承喪失意義。如因租稅課徵而使繼承人之繼承權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屬絞殺性租稅,而與比例原則有違,侵害人民財產權。【38】 二、系爭規定之立法沿革及目的【39】   遺產稅之稅目設立,寓有促進社會財富重分配之目的,自最初遺產稅法制定以來迭經修正,均係為貫徹遺產稅促進租稅負擔公平分配之社會目的。系爭規定為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間內之贈與擬制為遺產之規定。此一規定首見於35年3月23日制定,同年6月16日公布之遺產稅法第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分析或贈與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之一部份,一律徵稅。」將死亡前5年內分析或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課稅。後於41年9月12日修正,同年9月26日公布移列為遺產稅法第13條,限定分析或贈與之對象為繼承人時始擬制為遺產。嗣遺產稅法廢止,62年1月26日制定,同年2月6日公布遺贈稅法時,沿用此一規定,將擬制範圍自5年改為3年,並增列贈與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亦視為遺產課稅。又為配合遺贈稅法第11條2年內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扣抵之規定,88年6月22日修正,同年7月15日公布之遺贈稅法將擬制遺產範圍改為2年,即系爭規定。【40】   擬制遺產規定於35年3月23日制定之初,整體稅制中並未設有贈與稅之稅目,故具有防堵課稅漏洞之功能。至62年1月26日遺贈稅法制定時,雖已增訂課徵贈與稅之條文,仍保留此一條款,其原因在於遺產稅採累進稅率,縱使生前贈與已課徵贈與稅,被繼承人仍可能藉由生前分析財產,規避較高之稅率級距(立法院公報,第62卷第6期,院會紀錄,第107頁參照)。自62年1月26日制定至88年6月22日修正之現行系爭規定,僅擬制為遺產之範圍改變,規範意旨並未更動,是系爭規定之目的仍係為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分析財產減少遺產稅之課徵,填補課稅之漏洞以促進租稅公平(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參照)。【41】 三、主文一及三部分【42】 (一)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43】   按系爭規定之內涵,係透過法律明文之擬制,將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已由被繼承人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進而將上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據此,系爭規定據以課稅之客體,係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該財產所有權業已移轉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因該財產獲有財務能力增益者,僅為該配偶。然而,就遺產稅之課徵而言,上開財產既視為遺產總額之一部,則其所產生之稅負,在遺贈稅法上仍係由全體繼承人以其實際繼承之遺產負擔。【44】   因此,於繼承人非僅配偶一人,甚或是配偶因拋棄繼承(如聲請人一所審理系爭事件情形),或喪失繼承權,不再是繼承遺產之人等情形,而使繼承人之範圍與受上開財產贈與之配偶不一致時,將產生繼承人以其繼承之財產,為配偶因上開財產而生稅捐負擔能力增益,負擔納稅義務之結果。由於系爭規定未考慮因視為遺產之贈與財產而有財產增益之配偶,並不等同於實際上因遺產稅之課徵而受有稅捐負擔之繼承人,致遺贈稅法中遺產總額之計算範圍擴及繼承人實際繼承之遺產以外之財產,以此為基礎計算之遺產稅額,亦無法對應於繼承人之稅捐負擔能力。申言之,因繼承而獲財產增益之繼承人,可能因系爭規定之擬制,而使其稅捐負擔,部分取決於不歸屬於己之財產增益,而非依其自身之稅捐負擔能力增益,此已背離量能課稅原則。【45】   系爭規定將一定期間之配偶間贈與,看作遺產之先付,並透過劃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時點,擬制為遺產課稅。其目的在於填補此一被評估為有相當可能屬遺產先付之財產移轉,無法課稅,或無法計入遺產稅累進稅率計算,所產生之課稅漏洞,係屬促進租稅公平之正當公益目的。【46】   惟系爭規定既係以促進課稅公平、填補配偶間財產移轉無法課稅,產生之課稅漏洞為目的,則因系爭規定而受有稅捐負擔之人,理論上亦須為因系爭規定所定財產之贈與而受有利益之人;若未能反映真實之財產增益,偏離實際稅捐負擔能力而恣意選定納稅義務人予以課稅,即與租稅公平之意旨有違。準此,若繼承人並不是因擬制為遺產之財產而有稅捐負擔能力增益之人,則透過對該繼承人課稅,無法達成系爭規定所欲追求之促進課稅公平目的。系爭規定就負擔擬制為遺產之財產所生稅負之義務人未設特別規定,致繼承人代為就配偶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與達成租稅公平目的間,欠缺合理關聯。系爭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47】   關係機關財政部雖主張:系爭規定擬制為遺產部分,得適用納保法第7條第3項「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使受贈配偶須以擬制為遺產之受贈財產繳納稅捐。本庭認為納保法第7條第3項之租稅規避條款並無法作為治癒系爭規定違憲瑕疵之理由,蓋租稅規避以稅捐稽徵機關能證明納稅者係基於獲得租稅利益之目的,並以非常規交易形式為之為限,被繼承人贈與時依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之法律明文免稅,如何連結於租稅規避,關係機關財政部並未予說明,自無從據此改變本庭之判斷。【48】 (二)系爭規定欠缺上開負擔遺產稅之明確規範,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49】   遺產稅為對繼承遺產之人,就其繼承財產所賦加之金錢給付義務,影響人民就所繼承或受贈之財產自由使用、收益之可能性,而構成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之干預。基於立法者對於滿足財政需求之廣泛預估特權及形成空間,此類干預原則上非對財產權之違憲侵害,即使採取較高之稅率,亦不當然違憲。然而,若租稅之課徵對私經濟活動造成絞殺之效果,即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已如前述。【50】   系爭規定因欠缺受擬制遺產贈與之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如何分擔遺產稅之特別規定,除了會產生其他繼承人必須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非自身之財產增益負擔稅捐債務之後果,甚至亦因未對所應負擔之稅捐債務設定上限之緣故,而可能使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因遺產稅之課徵,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乃至使繼承人完全失去其本得繼承之遺產,如本件聲請人一所審理之系爭事件情形。是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51】   關係機關財政部另主張:依據財政部101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608440號函,限定繼承人僅在所得遺產範圍內就遺產稅負繳納義務,稽徵機關亦僅就遺產執行,而不對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本庭認為,稽徵機關在稽徵實務上就執行範圍之限定,固不危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但並未改變根據系爭規定所課徵之遺產稅可能導致繼承人之繼承權本身因經濟價值遭受嚴重減損,而幾近被剝奪、被淘空之事實。由於遺產之繼承相對於繼承人保有其固有財產而言,乃各自獨立之私經濟活動,就遺產稅課徵是否過度,應依據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之活動中,所得財產及所生稅捐負擔能力之增益判斷。至於遺產稅課徵若不僅嚴重減損遺產繼承之經濟意義,更進一步影響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則屬除繼承權外,對繼承人額外之財產權干預,自應獨立判斷其合憲性。【52】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53】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54】   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1)如受贈配偶亦屬遺贈稅法第6條第1項各款所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相關機關應計算擬制為遺產之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依該比例計算因該受贈財產所增加之稅額,就該部分稅額,僅得向配偶發單課徵。(2)如受贈配偶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並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就因依系爭規定視為遺產之贈與,所增加之遺產稅負,不得以繼承人為該部分遺產稅負之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55】   又基於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明定(司法院釋字第622號、第674號及第798號解釋參照)。就上開配偶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情形,相關機關尚不得於法律未明定該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時,即逕向該配偶課徵因擬制遺產所增加之遺產稅負。至該配偶是否及如何負擔遺產稅,自應由立法機關於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時,併同審酌。【56】 四、主文二至四部分【57】 (一)系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58】   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其規範意旨在於給予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公平評價(74年5月24日修正,同年6月3日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修法理由參照)。【59】   為貫徹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意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定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依據該規定,經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部分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由於經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財產,並非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自無從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列入計算,亦無從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扣除。因此,就相同數額之財產,於財產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之情形,或財產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因系爭規定之擬制而視為遺產之情形,此二類情形中,可能分別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因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計算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額時,是否得計入被繼承人(即配偶一方)現存財產之差異,導致所生整體遺產稅負亦可能隨之相異。雖租稅之課徵,無須保證人民之經濟活動或租稅規劃均可達成最有利之課稅結果,或可避免任何租稅上之不利益,惟就所生稅負上之差異,自應可合理連結於正當目的,始為合於平等之租稅立法。【60】   系爭規定究其內涵,係將一定期間之配偶間贈與,均等同遺產之先付,並就因生前先付而產生之課稅漏洞,透過劃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時點類型化,一律擬制為遺產,已如前述。從而,透過系爭規定之擬制,該筆財產在遺贈稅法中之定性,已非配偶間贈與之財產,而是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參照財政部認系爭規定「係…使遺產稅之課徵狀態調整回復到『被繼承人未為贈與時』,並透過同法第11條第2項稅額扣抵機制,使整體遺產稅稅負不因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行為而有不同」(關係機關財政部陳述意見書第2頁參照),亦足認於計算因系爭規定擬制所產生遺產稅時,應將受擬制財產一致地評價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61】   又無論是生前贈與,或死後之財產分配與繼承,對於婚姻關係中之配偶雙方而言,並不會改變配偶共同家計與生活之事實。因此,配偶一方因共同家計所產生之經濟貢獻,在贈與及遺產稅制之設計中均應受到充分評價。透過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之扣除,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再成為核算稅額之基礎。因此,當被繼承人遺有財產時,透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獲得法律評價之配偶經濟貢獻,進一步透過遺贈稅法規定,在遺產稅之課徵中獲得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參照)。另一方面,在贈與之情形,立法機關亦考量配偶共同家計之事實,透過贈與稅之免稅予以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透過擬制,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配偶間財產移轉,定性為遺產,性質上已無從與贈與類比,自不待言。然而,縱使擬制之遺產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已不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無從列入死亡配偶之現存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不代表生存配偶就該財產之累積而言,當然欠缺經濟貢獻。因此,無論係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或是透過系爭規定之擬制,將生存配偶受贈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就該財產是否應進一步評價生存配偶之經濟貢獻,並自遺產稅中扣除而言,應無不同。【62】   由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將遺產稅之扣除繫諸於民事法律關係,使被擬制為遺產之生前贈與,一方面在系爭規定中被擬制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點仍遺留之遺產,另一方面卻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上,仍然被認定為非屬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使得在相同遺產稅制中,對於同樣之財產,產生二種不同定性。進而使計算扣除額時,若僅依據依附於民事法律關係之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而欠缺其他規定時,對於同樣被計入遺產總額之擬制遺產而言,並無法一致且充分地反映生存配偶潛在之經濟貢獻。【63】   系爭規定之目的,在於填補受立法機關評估為遺產先付之財產,其所生遺產稅之課稅漏洞。在此意義下,依據系爭規定針對擬制遺產課徵之遺產稅,於計算遺產總額時將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而計入,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該部分擬制遺產比照其他遺產評估配偶潛在經濟貢獻,予以扣除之機會。此一差別並非基於擬制遺產與被繼承人真正遺留之財產間,就配偶有無潛在經濟貢獻之本質差異,而毋寧僅是肇因於同樣在遺產稅之計算中,擬制遺產作為遺產之定性,因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並未一致地貫徹於扣除額之計算,與填補課稅漏洞之目的無涉。是系爭規定於此範圍內,與填補課稅漏洞之目的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64】 (二)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均違憲,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65】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一律擬制為遺產全部課稅,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二無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之適用,且法院無從自行限縮系爭規定適用範圍,乃適用系爭規定上開違憲部分之當然結果。故系爭判決亦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違憲。【66】   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於計算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就視為遺產之贈與,應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範意旨,例如該財產是否為婚後財產,有無但書各款情事等,計算在遺贈稅法上得扣除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數額,不受被繼承人配偶實際上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之範圍限制。【67】 陸、結論【68】 一、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69】 二、系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上開違憲部分,亦屬違憲。【70】 三、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71】 四、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應予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72】 柒、併此指明【73】   遺產之取得屬繼承人之財產增益,繼承人因有稅捐負擔能力之增益,而應以其所得之財產,負擔繳納稅捐之義務,自屬當然。惟遺產非僅具經濟價值,亦可能涉及繼承人賴以維生之生存資源,例如專供繼承人居住用之房屋及土地,或因被繼承人死亡致家計支持喪失,所需之替代經濟來源。於現行總遺產稅制下,立法機關並應充分考量個別繼承人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意旨,訂定個別繼承人負擔總體遺產稅負之合理上限。【74】   又現有遺產稅制使所有繼承人以遺產共負繳納遺產稅義務,使遺產稅與個別繼承人財產增益脫鉤,與遺產稅設置之初,為透過財產代際流動之課稅,促進分散財富、達成重分配效果之目的,未盡相符。此外,全體繼承人共同課稅,亦可能使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本於生存權保障意旨所設之減除,未能反映個別繼承人各自因扶養、照顧需求,而應產生之稅負差異。遺贈稅法於62年制定之初,係考量當時徵納技術、社會背景,有意保留舊遺產稅法中之總遺產稅制(第1屆立法院第49會期第2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號,政府提案第1230號,第3頁至第4頁參照),惟自遺贈稅法制定至今已相隔50餘年,相關機關允宜充分考量社會背景、科技及稽徵技術之改變,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使其合乎量能課稅原則之本旨,均併此指明。【75】 {{NoteFoot}}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right|1=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gap|8em}}<br/>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br/>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br/>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br/>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br/> 陳忠五 尤伯祥{{gap|4em}}<br/> }}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許大法官宗力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主文立場表 ==意見書==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楊大法官惠欽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尤大法官伯祥加入 ==確定終局裁判/停止程序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 ==相關法令== 憲法第7條、第15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1 司法院釋字第56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01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 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公開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1101229(司法院收文日)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0115陳述意見書_OCR 游韻臻、李昱德1110317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關係人意見書=== 財政部1120307台財稅字第11200012810號函_OCR 財政部1130116台財稅字第11200105300號函暨意見_OCR 財政部1130130台財稅字第11304516570號函暨補充說明_OCR ===專家諮詢意見書=== 盛子龍教授1130122意見書_OCR 黃俊杰教授1130110意見書_OCR 范文清副教授1130118意見書_OCR ==併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304&id=350597 111年度憲民字第205號(游韻臻...)] {{憲法法庭判決 Navbox|state=collapsed}} 6ul0vw4l77kumoynpkx6areju8esmb6 中共中央通知 0 1208631 2570552 2570205 2025-06-17T22:12:24Z Zy26 1268 2570552 wikitext text/x-wiki {{Versions}} * [[通知 (1966年5月16日)]](中发〔66〕267号) * [[中共中央通知(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通知 (1967年2月21日)]] * [[中共中央通知 (1971年9月18日)]](中发〔1971〕57号) * [[中共中央通知 (1971年9月28日)]](中发〔1971〕60号) * [[中共中央通知 (1971年9月29日)]](中发〔1971〕61号) * [[中共中央通知 (1971年10月3日中发〔1971〕62号)]] * [[中共中央通知 (1971年10月3日中发〔1971〕64号)]] * [[中共中央通知 (1971年10月6日)]](中发〔1971〕65号) * [[中共中央通知 (1971年10月24日)]](中发〔1971〕67号) * [[中共中央通知 (1971年11月3日)]] * [[中共中央通知 (1971年11月14日)]](中发〔1971〕74号) * [[中共中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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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T02:12:45Z Zy26 1268 Zy26移动页面[[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至[[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 256936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81 |month = 7 |day = 19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总结了两年来两省对外经济活动衽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筹建经济特区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政策措施,会议开得是好的。中央、国务院同意这次会议的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广东、福建两省是我国的南大门和主要侨乡,战略地位重要,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很多。两省在经济调整、体制改革、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以及建设经济特区等方面,打开局面,创造经验,不仅对两省经济的繁荣,而且全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政治上,也有利于稳定港澳人心,争取台湾回归祖国。两年来,两省在中同各部门的支持下,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前的任务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50号、41号文件和这次会议提出的政策措施,坚定不移地把各项工作继续推向前进。 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试办经济特区,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必然会遇到大量复杂的新情况,需要解决许多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把工作做好,必须具有敢于试验、敢于创新的革命精神,凡是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两省和全国的经济调整和发展有利的事,都要大胆放手去干。同时,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力求稳步前进。由于这方面的工作还缺乏经验,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平衡,举办各种事业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讲究经济效果。要用心抓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一些涉及外省、市、自治区的政策措施,要注意与外省、市、自治区衔接,搞好协调。 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 (1981年7月12日) 国务院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十四日,在北京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两省和特区的负责同志,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和港澳工委的负责同志,以及经济理论界的同志。会议检查总结了贯彻执行中央(1979)50号、41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两个文件)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设置经济特区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落实的措施。现纪要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央两个文件的情况 一年多来,在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广东、福建两省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两个文件规定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工农业总产值,一九八0年比一九七九年,广东增长8.2%,福建增长10%。今后一至五月份,两省工业生产、对外贸易和财政收入继续有较大的增长。各项工作进一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着手调整经济结构。初步发挥了两省的优势。在继续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生产。一九八0年,两省粮食总产量都超过历史最高水平。油料、甘蔗等经济作物大幅度增产,农村工副业收入也有显著增加。两省轻纺工业有较大的发展,轻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59%上升到62%。关停了一些耗能多、亏损大和产品无俏路的企业。大力发展了可供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轻纺工业品和其他加工工业品的生产。开始向建立农业、轻工业比较发达的、出口商品生产能力强的经济结构发展。 (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范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广东省去年通过市场调节的工业产品总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0%左右。两省利用地方外汇进口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物资,发展工农业生产,增加商品供应,繁荣了市场,活跃了经济。 (三)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较快。一九八0年广东、福建两省出口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27.9%和47.2%,都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特别是机械产品在开拓新的市场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开展了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及合作经营等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增加了就业门路。去年仅开展来料加工装配安置就业的人数,广东有十七万人,福建三万人。 (四)实行财政包干和外汇分成制度,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一九八0年广东、福建两省财政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0.5%和20.5%,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一九八0年两省所得贸易留成外汇比一九七九年增加了五倍多。留成外汇的合理使用,有力地促进了两省经济的调整和发展。 (五)经济特区建设有了进展。中央确定在两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经济特区以后,筹建工作逐步展开。深圳、珠海先走一步,基础设施的建设正在抓紧进行,利用外资兴办了一些企业。工农业生产有所发展,群众收入显著增加,部分外流人员开始回归,社会秩序基本安定。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中央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设置经济特区的决策是正确的。进行这个试验的时间虽然还不长,但已经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使大家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两个文件的一些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许多管理工作和具体措施还跟不上,两省经济还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安排。会议认为,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经过努力是可以解决的。中央各部门和两省同志一致表示,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实践,总结经验。继续前进,做出新的成绩。 [page] 二、解放思想,统一认识 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试办经济特区,是个新事物、新工作,各方面认识不够或不一致是难免的,但是要及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利于中央两个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一)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重要意义。 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开始摸索一条适合国情的新的道路,并准备对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两省地处热带、亚热带,开展多种经营的条件优越,工业也有一定基础;毗邻港澳,国际交往方便,对外贸易也比较发达;又都是我国主要侨乡,利于吸收侨资、外资。会议认为,中央决定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发挥两省优势,加快建设速度,使两省先富起来,同时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探索经济,这是完全正确的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主要内容大体是:(1)对外更加开放,包括积极利用侨资、外资,引进适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扩大对外贸易;(2)对内政策更加放宽,包括在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和各种经济杠杆,把经济搞得更活;(3)扩大两省的权力,包括经济、人事、地方立法权和企业自主权等。总之,要改变那种权力过分集中、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吃大锅饭的体制,做到按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经济效果。两省的改革和全国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两省改革搞好了,不仅在发展经济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政治上是关系到稳定港澳人心,争取台湾回归祖国的大事。因此,实现这个任务,我们要有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把两省当作进行经济改革的试验基地。 (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外资主试办经济特区问题。 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实行对外开放,积极扩大对经外济合作和交流,是党的一项重大政策。目前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建设资金短缺,在人民民主专政日益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侨资、外资,加快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十分必要的。 试办经济特区,是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执行开放政策、吸收外资的一种特殊方式。有些同志有疑问:特区会不会变成租界,是不是殖民地?会议认为,这些疑问是没有根据的。我国特区是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特区内全面行使我国家主权,这和由不平等条约产生的租界、殖民地在性质不根本不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特区是扩大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比较成功的好形式。对我国来说,特区是我们学习与外国资本竞争、学习按经济规律办事、学习现代化经济管理的学校,是为两省甚至全国训练和造就人才的基地。 (三)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全国经济调整的关系。 会议认为,目前全国经济正在实行进一步调整,两省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两个文件,要在服从和搞好经济调整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有利于调整的改革。调整时期,国家财力有困难,对两省支援有限,两省的改革也受到一定的制约,但是,两省在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方面,在调整经济结构、扩大企业自主权、改进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果等方面,回旋余地比较大,工作搞好了,可以较快地发展两省经济,对全国的调整和改革也可以起促进推动的作用。 两省的经济活动和全国是紧密联系的。两省采取各种重大的经济措施,要照顾全局,要考虑和估计到对全国的种种影响。尤其是对外经济贸易、利用港澳市场,要加强协调管理,坚持统一对外,做到“肥水不落外人田”。 由于经验不足,一些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事先要经过调查研究,各方面要多协商,并向国内外专家请教,做到既敢于试验,又力求稳妥。 三、继续推进两省经济体制改革 中央两个文件对于两省权限的规定,是根据既要增大地方权力。又要保证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和综合简称的精神制订的,其中有些规定,应当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会议一致认为,在坚持以下几条大杠杠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两省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放手让两省去干:(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党和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3)服从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和全国综合平衡;(4)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5)坚持统一对外。 本着上述原则和中央两个文件的规定,会议对计划、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的体制问题,商定了如下几点: (一)计划体制,在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省为主。两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订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凡需要国家统一平衡安排的主要计划指标(包括基建规模),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计划。原材料、燃料动力、产品销售和财政、信贷、外汇等能够自行平衡的生产和建设任务,可由省统筹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均由省自行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 两省所需能源项目的建设,按中央41号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两省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部属建设项目,国家资金安排有困难的,可由中央与地方合资联营建设,或利用外资建设,共同商定偿还办法。为尽先偿还本息,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税和免予上缴利润。 物资,仍根据国家计划口径和企业隶属关系安排。木材的上调量和留用量,以一九八一年计划为基数,今后按国家确定的两省木材生产计划增减比例相应增减。两省的大、中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以一九七八年计划为基数,按比例上调和留用,供应关系有变更的,相应调整基数和比例。 (二)财政上继续实行大包干办法。广东每年上缴十亿元,福建每年补贴一亿五千万元,从一九八0年起一定五年不变。因企业隶属关系变动、新投产大型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开征新税种等,要相应调整包干基数,或单独进行结算。国家采取的重大经济措施,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上缴和补贴定额,如果对其他地区调整时,对两省也同样给予调整。中央各部门在自己的预算内,委托两省办的各项事业所需经费,仍由中央各部门安排。 两省在完成财政包干基数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支配自己的财力。去年的财政结余存款,全部解除控制,按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由省统筹安排。 税收方面,凡属国家税收法的制订、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以及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规定,都应由中央统一决定。在上述原则下,除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以外,两省对其他产品、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减免税照顾,地方各种税收的减免、开征和停征,可自行确定。一九八一年两省用地方外汇进口的商品,可与外贸部各总公司进口商品一样,缓征工商税。 [page] (三)两省银行分行要起地方银行作用。随着两省经济体制的改革,银行的体制要相应改革。第一步,在现行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两省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人民银行两省分行的信贷资金,以一九八0年的信贷收支差额为基数,在三年内,每年增加一定资金,包干使用。在包干差额内,用于中短期设备贷款部分,由省分行统筹安排,利率可在20%的幅度内灵活掌握。人民银行两省分行的利润,按一定比例留成给省分行,用以充实信贷基金和银行企业基金。地方企业的国内保险业务,由两省人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和费度代办。保险收入除赔款、提留赔款准备金和工办费外,全部交省使用,赔款准备金不敷赔偿支出时,由省负责。两省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货币投放、回笼计划。第二步,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面改革银行体制的方案。 中国银行两省分行,应充分发挥其外汇专业银行的作用,管好外汇,积极为地方服务。两省在保证完成上缴国家外汇任务的前提下,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自主使用地方留成外汇。两省地方留成外汇额度,可划出一部分委托中行分行发放外汇贷款,贷款条件、利率、费用等由省确定。两省地方留成外汇周转额度,广东增加到二亿美元,福建增加到六千万美元,按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办法使用,今后如需增加额度,应报国务院审批。两省可以国内外中行和我驻港澳的银行开外汇存款户。两省侨汇上缴数,从今年起按全国现行分成比例计算。两省中行分行的人民币利润留成,按照两省人行分行办法办理。两省具备补偿贸易条件的项目,仍可使用中行香港分行提供的二亿美元贷款,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外经济贸易要有较大的自主权。 1.对外贸易,出口计划以省为主制订,与外贸部衔接,纳入国家计划;地方外汇进口计划由省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要加出口管理,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本省生产出口的产品,其中成品油、钨砂由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成交(钨砂的补偿贸易除外,但必须与正常贸易协调),盈亏核算归地方;国外有配额、国内有计划,控制出口的商品,接受外贸部的统一安排;其余商品均由两省自行安排。对外成交出口。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其他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不申请出口许可证。 两省对港澳出口商品,由两省及其驻港澳机构经营,尽快办理交接。在对外经营上,要与华润公司、南光公司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为了加强对港澳贸易的协调工作,在港澳工委领导下,由华润公司主持,建立我驻港澳各贸易机构的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价格、客户、市场等问题;重大问题由港澳工委负责解决。 两省进口的粮食、化肥,因国际市场垄断性强,应委托外贸专业总公司对外成交进口;为赶农时季节急需,少量的也可按外贸总公司规定的价格,由两省自行进口。外国烟、酒专卖品的寄售,可按照国家的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和外贸专业总公司的统一价格,由两省直接订货,组织代销其余商品,由两省审批成交进口。两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以及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进口,须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其他商品经省审批后,可不再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和货物报关单验放。国外售券、国内提货的作法,由两省制订管理办法。 两省可接受委托,代理各地出口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成交以外的商品,并分别核算及计算外汇分成。各地委托两省代理出口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外的商品,应经有关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批准,盈亏根据国家的规定办理。 对两省地方分成外汇应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可用于多进口一些原材料来发展本省经济和扩大出口,增加收入。两省除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正常协作关系外,不准到省外抬价收购和串换出口物资,也不准进口那些与保护内地工业有矛盾的商品转卖给其他省、市、自治区,以免影响国内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两省应充分利用各自的有条件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引进技术、合资经营、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作生产项目,凡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可由两省按照中央关于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行审批,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两省要制订实施条例,加强管理。合作经营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侨资举办的企业,原则上可参照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办理。向国外贷款和发行债券,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3.海关管理,包括关税收入和减免,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两省用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商品,其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免征关税,其中转内销部分要补征关税。由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制订具体办法。 两省需要增设对外开放口岸,可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五)市场安排和商品供应,继续贯彻执行中央两个文件有关规定。广州市轻工商品中的紧缺品种,以一九八0年实际生产、调出为基数,从一九八二年起,实行生产增长部分留省七成、上调三成。福建省增产部分全留省内。广东省食糖调拨仍按照国务院223号文文件规定执行;福建由于用外资扩建糖厂,在还本付息期间(按所签合同还完为止),按照一九七八年基数上调,基数外增调部分,全部以外汇结算,不再给粮食补贴。 (六)进一步明确地方管理物价的权限。(1)两省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在与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的前提下,全省平均价格水平可以略高或略低于邻近省、区,其中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品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2)两省三类农副产品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比重和议价高于牌价的幅度,可以适当大于邻省。(3)国内外差价大,并且收取外汇券、侨汇券的商品,两省可以实行优待价格,优待的幅度不超过20%。(4)地产地销的工业品,两省可以自行确定购销价格(调省外的应执行国家统一调拨价)(5)两省进口在省内销售的商品,可以略低或略高于全国统一定价,低的幅度不超过10%。 两省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规定,制订适合本省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颁布执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四、一定要把特区建设好 会议认为,要把经济特区建设好,必须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制订一整套适合特区性质和要求的政策措施,使特区真正办起来。会议根据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拟写了以下一些政策措施: (一)特区的规划和建设要因地制宜,注意实效,各有侧重的发展。深圳、珠海的特区应建成兼营工、商、农、牧、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其市场和物价将会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必须注意解决随之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管理上的新问题。厦门、汕头的特区目前应建成以加工出口为主的、同时发展旅游等行业的特区。在这两市的特区内只设工厂,职工的生活设施主要依托旧市区,其商品供应与价格管理基本上可与非特区地区保持一致。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城市的有利条件、厦门、汕头、珠海三市利用外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目标的,在进口生产资料及交纳所得税方面,也可享受特区的优惠待遇。 特区要抓紧拟订全面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报省审定后实施。特区的建设首先要搞好基础设施,在划定的区域内由小到大,逐步发展,量力而行。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的建设已取得显著成绩,要继续抓紧建设;先行一步,提供经验。 [page] (二)海关对特区进口的货物、物品,要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特区和非特区的分界线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之后,凡经批准进口供特区使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除烟、酒按最低税率减半征税、少数物品照章征税外,其他均免征关税。特区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应按一般进口的规定办理。在分界线未建好之前,按海关暂行办法执行。 (三)简化入出境手续,方便人员往来,特区的公务人员因公出国,由各特区政府或特区管委会审批。需要经常往来香港澳门的,可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注明“多次往返有效”。各特区都有权通知签证机关办理来该特区的外国人和华侨入境签证,其中需经常入出的,可发给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多次入境签证。来不及事先办妥签证的,可直接到特区口岸办理签证。 (四)劳动工资制度要进行改革。特区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制,企业有权自行招聘、试用、解雇。逐步改变低工资、多补贴的办法。深圳、珠海两市的工资区类提高到十类。企业工资可以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并由特区统筹建立职工年老退休和社会保险制度。 (五)特区市场需要的国内出口商品,可由特区向有关外贸公司提出订货,以外汇结算。商业应以国营为主,允许特区与外商合办某些商业企业,并允许进口必需的商品。 特区的对外贸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由特区自主经营。特区可接受各省、市、自治区的委托,代理外贸部不统一经营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批准的进口业务。 (六)特区的货币目前为人民币为主,外币限制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人民银行要抓紧研究是否要在深圳发行特区货币的问题。允许我在港澳注册的银行到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有步骤地有选拔地批准外资银行来特区设立分支机构。 两省应结合特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特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特区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特区银行应建立一套适应特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业务经营方式。 (七)积极筹措特区建设资金。资金来源主要靠利用外资,尽量吸收侨资及港澳的资金。我驻港澳机构也可到特区内投资或与外商联合投资。特区建设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对贷款的限制。深圳、珠海两市的财政收入原定三年不上交,现决定延长到一九八五年。厦门、汕头两市的财政收入如何减免,由两省自行确定。四个特区的外汇收入(包括外币兑换券在当地回笼部分)单列,超过一九七八年基数的增收部分,用于特区建设,五年内不上缴。特区土地开发的收入,归特区发展公司使用。 (八)特区的机场、海港、铁路、电讯等企、事业,应允许特区引进外资,由特区自营或与外资合营,自负盈亏。当前特区对电讯设施的需要极为紧迫,应尽快引进外资进行建设。如由特区负责借款,其经营收入应先用于还清本息;或由邮电部负责借贷和偿还。 (九)为了加速发展特区的各项建设事业,必须制订特区的各项单行法规。建议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制订所属特区的单行法规,并向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会议对广东、福建两省拟订的一些特区单行法规草案进行了讨论,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这些单行法规批准公布前,两省可按本纪要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处理特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十)特区的管理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并赋予充分的权力,使之能独立自主地处理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深圳特区应成立特区人民政府,归省直接领导;恢复宝安县建制,辖原深圳市属的农村,归深圳特区领导。其他三个特区分别设立特区管理委员会,归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两省的特区管理委员会是省领导特区工作的综合机构,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特区的要求,应通过省特区管理委员会统一下达。 为了维护特区治安和加强边境管理,特区的公安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特区公安局或分局,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其人员编制应多于内地,所需设施应纳入特区规划。 要尽快建立特区与非特区的分界线,由人民边防武装民警部队组织巡逻。特区分界线要设立标志,有步骤地修建巡逻公路,在必要的地段架设铁丝网。通往非特区的铁路、公路的通道上,由海关和武装民警设联合检查站,人行便道由武装民警设哨卡。 鉴于特区分界线上的检查、监督、巡罗的工作量很大,两省应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尽快提出需要增加的编制及由此而增加的基建、设施用款,报国务院专案解决。 举办特区在我国是一件新事物,有待解决的问题很多,很复杂。上述十项措施是当务之急,这些工作做不好,特区就很难真正办起来。鉴于我们缺乏经验,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注意调查研究,采取一系列过渡性措施,既积极又稳妥地把特区工作推向前进。 五、切实加强领导 会议认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两省工作的根本保证。 实行特殊政策和建设特区,要冲破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束缚,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出现这样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当前就是要根据一年多来贯彻中央两个文件的实践和这次会议的精神,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干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建设经济特区对全省和对全国经济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两省和全局的关系,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决策的自学性、主动性、振奋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要切实加经组织建设,首先是把两省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雄心壮志,又能实事求是、团结一致、讲求效率的战斗集体。要敢于把那些确实优秀、有真本事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大胆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培养一大批经济建设的专业人才。要下决心,把组织机构搞得很精干,坚决革除组织臃肿、机构重叠、办事拖拉等官僚主义的弊病,尤其是在几个特区,从一开始就要抓紧做好。特区要求支援一定数量的领导骨干、经济管理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两省解决不了的,由中央组织部帮助解决。 两省的经济发展,要加强全面规划,搞好综合平衡。要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优势,更快地解决交通、能源等薄弱环节。各种建设项目,特别是利用外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研究,量力而行。各项经济工作都要讲求经济效果。体制下放以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两省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不能撒手不管。要学会新形势下新的工作方法,要互通情报,遇事多商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蚀斗争。广东、福建两省国际交往比较多,我们既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条件,积极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又不能忽视外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思想上对我们的渗透和经济上的违法活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防止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张旗鼓、旗帜鲜明地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对那些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动,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予以回击。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惩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和改进电视广播工作,丰富文化生活。要持久地开展反走私漏税、内外勾结、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乱纪的持久斗争。要加强缉私力量,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堵塞各种漏洞,把集中打击走私活动和日常和缉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立法工作。在加快国家立法的同时,两省要根据国家的授权,组织专门班子,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各种地方性的单项法规和实施条例,按这些法规条例来加强管理。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两省及特区工作的指导,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情况,积极协助两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文件时,应考虑两省特殊情况,按照中央两个文件精神区别对待,有些问题可能商订变通执行办法。国家进出口委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建设特区,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全局的大事,中央各部门和两省的责任都很重。既要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又要谦虚谨慎,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为我国“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 1e1k84w2mk652fynf2crypdvhrdojbm 2570741 2570739 2025-06-18T02:13:20Z Zy26 1268 257074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81 |month = 7 |day = 19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总结了两年来两省对外经济活动衽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筹建经济特区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政策措施,会议开得是好的。中央、国务院同意这次会议的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广东、福建两省是我国的南大门和主要侨乡,战略地位重要,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很多。两省在经济调整、体制改革、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以及建设经济特区等方面,打开局面,创造经验,不仅对两省经济的繁荣,而且全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政治上,也有利于稳定港澳人心,争取台湾回归祖国。两年来,两省在中同各部门的支持下,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前的任务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50号、41号文件和这次会议提出的政策措施,坚定不移地把各项工作继续推向前进。 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试办经济特区,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必然会遇到大量复杂的新情况,需要解决许多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把工作做好,必须具有敢于试验、敢于创新的革命精神,凡是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两省和全国的经济调整和发展有利的事,都要大胆放手去干。同时,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力求稳步前进。由于这方面的工作还缺乏经验,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平衡,举办各种事业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讲究经济效果。要用心抓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一些涉及外省、市、自治区的政策措施,要注意与外省、市、自治区衔接,搞好协调。 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 (1981年7月12日) 国务院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十四日,在北京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两省和特区的负责同志,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和港澳工委的负责同志,以及经济理论界的同志。会议检查总结了贯彻执行中央(1979)50号、41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两个文件)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设置经济特区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落实的措施。现纪要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央两个文件的情况 一年多来,在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广东、福建两省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两个文件规定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工农业总产值,一九八0年比一九七九年,广东增长8.2%,福建增长10%。今后一至五月份,两省工业生产、对外贸易和财政收入继续有较大的增长。各项工作进一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着手调整经济结构。初步发挥了两省的优势。在继续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生产。一九八0年,两省粮食总产量都超过历史最高水平。油料、甘蔗等经济作物大幅度增产,农村工副业收入也有显著增加。两省轻纺工业有较大的发展,轻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59%上升到62%。关停了一些耗能多、亏损大和产品无俏路的企业。大力发展了可供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轻纺工业品和其他加工工业品的生产。开始向建立农业、轻工业比较发达的、出口商品生产能力强的经济结构发展。 (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范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广东省去年通过市场调节的工业产品总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0%左右。两省利用地方外汇进口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物资,发展工农业生产,增加商品供应,繁荣了市场,活跃了经济。 (三)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较快。一九八0年广东、福建两省出口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27.9%和47.2%,都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特别是机械产品在开拓新的市场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开展了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及合作经营等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增加了就业门路。去年仅开展来料加工装配安置就业的人数,广东有十七万人,福建三万人。 (四)实行财政包干和外汇分成制度,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一九八0年广东、福建两省财政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0.5%和20.5%,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一九八0年两省所得贸易留成外汇比一九七九年增加了五倍多。留成外汇的合理使用,有力地促进了两省经济的调整和发展。 (五)经济特区建设有了进展。中央确定在两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经济特区以后,筹建工作逐步展开。深圳、珠海先走一步,基础设施的建设正在抓紧进行,利用外资兴办了一些企业。工农业生产有所发展,群众收入显著增加,部分外流人员开始回归,社会秩序基本安定。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中央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设置经济特区的决策是正确的。进行这个试验的时间虽然还不长,但已经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使大家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两个文件的一些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许多管理工作和具体措施还跟不上,两省经济还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安排。会议认为,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经过努力是可以解决的。中央各部门和两省同志一致表示,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实践,总结经验。继续前进,做出新的成绩。 [page] 二、解放思想,统一认识 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试办经济特区,是个新事物、新工作,各方面认识不够或不一致是难免的,但是要及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利于中央两个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一)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重要意义。 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开始摸索一条适合国情的新的道路,并准备对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两省地处热带、亚热带,开展多种经营的条件优越,工业也有一定基础;毗邻港澳,国际交往方便,对外贸易也比较发达;又都是我国主要侨乡,利于吸收侨资、外资。会议认为,中央决定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发挥两省优势,加快建设速度,使两省先富起来,同时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探索经济,这是完全正确的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主要内容大体是:(1)对外更加开放,包括积极利用侨资、外资,引进适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扩大对外贸易;(2)对内政策更加放宽,包括在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和各种经济杠杆,把经济搞得更活;(3)扩大两省的权力,包括经济、人事、地方立法权和企业自主权等。总之,要改变那种权力过分集中、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吃大锅饭的体制,做到按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经济效果。两省的改革和全国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两省改革搞好了,不仅在发展经济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政治上是关系到稳定港澳人心,争取台湾回归祖国的大事。因此,实现这个任务,我们要有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把两省当作进行经济改革的试验基地。 (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外资主试办经济特区问题。 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实行对外开放,积极扩大对经外济合作和交流,是党的一项重大政策。目前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建设资金短缺,在人民民主专政日益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侨资、外资,加快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十分必要的。 试办经济特区,是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执行开放政策、吸收外资的一种特殊方式。有些同志有疑问:特区会不会变成租界,是不是殖民地?会议认为,这些疑问是没有根据的。我国特区是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特区内全面行使我国家主权,这和由不平等条约产生的租界、殖民地在性质不根本不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特区是扩大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比较成功的好形式。对我国来说,特区是我们学习与外国资本竞争、学习按经济规律办事、学习现代化经济管理的学校,是为两省甚至全国训练和造就人才的基地。 (三)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全国经济调整的关系。 会议认为,目前全国经济正在实行进一步调整,两省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两个文件,要在服从和搞好经济调整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有利于调整的改革。调整时期,国家财力有困难,对两省支援有限,两省的改革也受到一定的制约,但是,两省在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方面,在调整经济结构、扩大企业自主权、改进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果等方面,回旋余地比较大,工作搞好了,可以较快地发展两省经济,对全国的调整和改革也可以起促进推动的作用。 两省的经济活动和全国是紧密联系的。两省采取各种重大的经济措施,要照顾全局,要考虑和估计到对全国的种种影响。尤其是对外经济贸易、利用港澳市场,要加强协调管理,坚持统一对外,做到“肥水不落外人田”。 由于经验不足,一些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事先要经过调查研究,各方面要多协商,并向国内外专家请教,做到既敢于试验,又力求稳妥。 三、继续推进两省经济体制改革 中央两个文件对于两省权限的规定,是根据既要增大地方权力。又要保证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和综合简称的精神制订的,其中有些规定,应当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会议一致认为,在坚持以下几条大杠杠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两省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放手让两省去干:(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党和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3)服从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和全国综合平衡;(4)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5)坚持统一对外。 本着上述原则和中央两个文件的规定,会议对计划、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的体制问题,商定了如下几点: (一)计划体制,在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省为主。两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订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凡需要国家统一平衡安排的主要计划指标(包括基建规模),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计划。原材料、燃料动力、产品销售和财政、信贷、外汇等能够自行平衡的生产和建设任务,可由省统筹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均由省自行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 两省所需能源项目的建设,按中央41号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两省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部属建设项目,国家资金安排有困难的,可由中央与地方合资联营建设,或利用外资建设,共同商定偿还办法。为尽先偿还本息,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税和免予上缴利润。 物资,仍根据国家计划口径和企业隶属关系安排。木材的上调量和留用量,以一九八一年计划为基数,今后按国家确定的两省木材生产计划增减比例相应增减。两省的大、中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以一九七八年计划为基数,按比例上调和留用,供应关系有变更的,相应调整基数和比例。 (二)财政上继续实行大包干办法。广东每年上缴十亿元,福建每年补贴一亿五千万元,从一九八0年起一定五年不变。因企业隶属关系变动、新投产大型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开征新税种等,要相应调整包干基数,或单独进行结算。国家采取的重大经济措施,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上缴和补贴定额,如果对其他地区调整时,对两省也同样给予调整。中央各部门在自己的预算内,委托两省办的各项事业所需经费,仍由中央各部门安排。 两省在完成财政包干基数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支配自己的财力。去年的财政结余存款,全部解除控制,按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由省统筹安排。 税收方面,凡属国家税收法的制订、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以及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规定,都应由中央统一决定。在上述原则下,除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以外,两省对其他产品、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减免税照顾,地方各种税收的减免、开征和停征,可自行确定。一九八一年两省用地方外汇进口的商品,可与外贸部各总公司进口商品一样,缓征工商税。 [page] (三)两省银行分行要起地方银行作用。随着两省经济体制的改革,银行的体制要相应改革。第一步,在现行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两省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人民银行两省分行的信贷资金,以一九八0年的信贷收支差额为基数,在三年内,每年增加一定资金,包干使用。在包干差额内,用于中短期设备贷款部分,由省分行统筹安排,利率可在20%的幅度内灵活掌握。人民银行两省分行的利润,按一定比例留成给省分行,用以充实信贷基金和银行企业基金。地方企业的国内保险业务,由两省人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和费度代办。保险收入除赔款、提留赔款准备金和工办费外,全部交省使用,赔款准备金不敷赔偿支出时,由省负责。两省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货币投放、回笼计划。第二步,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面改革银行体制的方案。 中国银行两省分行,应充分发挥其外汇专业银行的作用,管好外汇,积极为地方服务。两省在保证完成上缴国家外汇任务的前提下,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自主使用地方留成外汇。两省地方留成外汇额度,可划出一部分委托中行分行发放外汇贷款,贷款条件、利率、费用等由省确定。两省地方留成外汇周转额度,广东增加到二亿美元,福建增加到六千万美元,按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办法使用,今后如需增加额度,应报国务院审批。两省可以国内外中行和我驻港澳的银行开外汇存款户。两省侨汇上缴数,从今年起按全国现行分成比例计算。两省中行分行的人民币利润留成,按照两省人行分行办法办理。两省具备补偿贸易条件的项目,仍可使用中行香港分行提供的二亿美元贷款,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外经济贸易要有较大的自主权。 1.对外贸易,出口计划以省为主制订,与外贸部衔接,纳入国家计划;地方外汇进口计划由省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要加出口管理,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本省生产出口的产品,其中成品油、钨砂由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成交(钨砂的补偿贸易除外,但必须与正常贸易协调),盈亏核算归地方;国外有配额、国内有计划,控制出口的商品,接受外贸部的统一安排;其余商品均由两省自行安排。对外成交出口。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其他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不申请出口许可证。 两省对港澳出口商品,由两省及其驻港澳机构经营,尽快办理交接。在对外经营上,要与华润公司、南光公司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为了加强对港澳贸易的协调工作,在港澳工委领导下,由华润公司主持,建立我驻港澳各贸易机构的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价格、客户、市场等问题;重大问题由港澳工委负责解决。 两省进口的粮食、化肥,因国际市场垄断性强,应委托外贸专业总公司对外成交进口;为赶农时季节急需,少量的也可按外贸总公司规定的价格,由两省自行进口。外国烟、酒专卖品的寄售,可按照国家的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和外贸专业总公司的统一价格,由两省直接订货,组织代销其余商品,由两省审批成交进口。两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以及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进口,须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其他商品经省审批后,可不再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和货物报关单验放。国外售券、国内提货的作法,由两省制订管理办法。 两省可接受委托,代理各地出口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成交以外的商品,并分别核算及计算外汇分成。各地委托两省代理出口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外的商品,应经有关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批准,盈亏根据国家的规定办理。 对两省地方分成外汇应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可用于多进口一些原材料来发展本省经济和扩大出口,增加收入。两省除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正常协作关系外,不准到省外抬价收购和串换出口物资,也不准进口那些与保护内地工业有矛盾的商品转卖给其他省、市、自治区,以免影响国内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两省应充分利用各自的有条件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引进技术、合资经营、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作生产项目,凡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可由两省按照中央关于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行审批,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两省要制订实施条例,加强管理。合作经营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侨资举办的企业,原则上可参照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办理。向国外贷款和发行债券,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3.海关管理,包括关税收入和减免,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两省用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商品,其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免征关税,其中转内销部分要补征关税。由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制订具体办法。 两省需要增设对外开放口岸,可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五)市场安排和商品供应,继续贯彻执行中央两个文件有关规定。广州市轻工商品中的紧缺品种,以一九八0年实际生产、调出为基数,从一九八二年起,实行生产增长部分留省七成、上调三成。福建省增产部分全留省内。广东省食糖调拨仍按照国务院223号文文件规定执行;福建由于用外资扩建糖厂,在还本付息期间(按所签合同还完为止),按照一九七八年基数上调,基数外增调部分,全部以外汇结算,不再给粮食补贴。 (六)进一步明确地方管理物价的权限。(1)两省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在与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的前提下,全省平均价格水平可以略高或略低于邻近省、区,其中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品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2)两省三类农副产品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比重和议价高于牌价的幅度,可以适当大于邻省。(3)国内外差价大,并且收取外汇券、侨汇券的商品,两省可以实行优待价格,优待的幅度不超过20%。(4)地产地销的工业品,两省可以自行确定购销价格(调省外的应执行国家统一调拨价)(5)两省进口在省内销售的商品,可以略低或略高于全国统一定价,低的幅度不超过10%。 两省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规定,制订适合本省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颁布执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四、一定要把特区建设好 会议认为,要把经济特区建设好,必须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制订一整套适合特区性质和要求的政策措施,使特区真正办起来。会议根据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拟写了以下一些政策措施: (一)特区的规划和建设要因地制宜,注意实效,各有侧重的发展。深圳、珠海的特区应建成兼营工、商、农、牧、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其市场和物价将会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必须注意解决随之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管理上的新问题。厦门、汕头的特区目前应建成以加工出口为主的、同时发展旅游等行业的特区。在这两市的特区内只设工厂,职工的生活设施主要依托旧市区,其商品供应与价格管理基本上可与非特区地区保持一致。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城市的有利条件、厦门、汕头、珠海三市利用外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目标的,在进口生产资料及交纳所得税方面,也可享受特区的优惠待遇。 特区要抓紧拟订全面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报省审定后实施。特区的建设首先要搞好基础设施,在划定的区域内由小到大,逐步发展,量力而行。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的建设已取得显著成绩,要继续抓紧建设;先行一步,提供经验。 [page] (二)海关对特区进口的货物、物品,要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特区和非特区的分界线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之后,凡经批准进口供特区使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除烟、酒按最低税率减半征税、少数物品照章征税外,其他均免征关税。特区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应按一般进口的规定办理。在分界线未建好之前,按海关暂行办法执行。 (三)简化入出境手续,方便人员往来,特区的公务人员因公出国,由各特区政府或特区管委会审批。需要经常往来香港澳门的,可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注明“多次往返有效”。各特区都有权通知签证机关办理来该特区的外国人和华侨入境签证,其中需经常入出的,可发给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多次入境签证。来不及事先办妥签证的,可直接到特区口岸办理签证。 (四)劳动工资制度要进行改革。特区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制,企业有权自行招聘、试用、解雇。逐步改变低工资、多补贴的办法。深圳、珠海两市的工资区类提高到十类。企业工资可以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并由特区统筹建立职工年老退休和社会保险制度。 (五)特区市场需要的国内出口商品,可由特区向有关外贸公司提出订货,以外汇结算。商业应以国营为主,允许特区与外商合办某些商业企业,并允许进口必需的商品。 特区的对外贸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由特区自主经营。特区可接受各省、市、自治区的委托,代理外贸部不统一经营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批准的进口业务。 (六)特区的货币目前为人民币为主,外币限制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人民银行要抓紧研究是否要在深圳发行特区货币的问题。允许我在港澳注册的银行到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有步骤地有选拔地批准外资银行来特区设立分支机构。 两省应结合特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特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特区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特区银行应建立一套适应特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业务经营方式。 (七)积极筹措特区建设资金。资金来源主要靠利用外资,尽量吸收侨资及港澳的资金。我驻港澳机构也可到特区内投资或与外商联合投资。特区建设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对贷款的限制。深圳、珠海两市的财政收入原定三年不上交,现决定延长到一九八五年。厦门、汕头两市的财政收入如何减免,由两省自行确定。四个特区的外汇收入(包括外币兑换券在当地回笼部分)单列,超过一九七八年基数的增收部分,用于特区建设,五年内不上缴。特区土地开发的收入,归特区发展公司使用。 (八)特区的机场、海港、铁路、电讯等企、事业,应允许特区引进外资,由特区自营或与外资合营,自负盈亏。当前特区对电讯设施的需要极为紧迫,应尽快引进外资进行建设。如由特区负责借款,其经营收入应先用于还清本息;或由邮电部负责借贷和偿还。 (九)为了加速发展特区的各项建设事业,必须制订特区的各项单行法规。建议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制订所属特区的单行法规,并向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会议对广东、福建两省拟订的一些特区单行法规草案进行了讨论,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这些单行法规批准公布前,两省可按本纪要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处理特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十)特区的管理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并赋予充分的权力,使之能独立自主地处理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深圳特区应成立特区人民政府,归省直接领导;恢复宝安县建制,辖原深圳市属的农村,归深圳特区领导。其他三个特区分别设立特区管理委员会,归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两省的特区管理委员会是省领导特区工作的综合机构,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特区的要求,应通过省特区管理委员会统一下达。 为了维护特区治安和加强边境管理,特区的公安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特区公安局或分局,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其人员编制应多于内地,所需设施应纳入特区规划。 要尽快建立特区与非特区的分界线,由人民边防武装民警部队组织巡逻。特区分界线要设立标志,有步骤地修建巡逻公路,在必要的地段架设铁丝网。通往非特区的铁路、公路的通道上,由海关和武装民警设联合检查站,人行便道由武装民警设哨卡。 鉴于特区分界线上的检查、监督、巡罗的工作量很大,两省应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尽快提出需要增加的编制及由此而增加的基建、设施用款,报国务院专案解决。 举办特区在我国是一件新事物,有待解决的问题很多,很复杂。上述十项措施是当务之急,这些工作做不好,特区就很难真正办起来。鉴于我们缺乏经验,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注意调查研究,采取一系列过渡性措施,既积极又稳妥地把特区工作推向前进。 五、切实加强领导 会议认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两省工作的根本保证。 实行特殊政策和建设特区,要冲破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束缚,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出现这样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当前就是要根据一年多来贯彻中央两个文件的实践和这次会议的精神,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干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建设经济特区对全省和对全国经济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两省和全局的关系,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决策的自学性、主动性、振奋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要切实加经组织建设,首先是把两省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雄心壮志,又能实事求是、团结一致、讲求效率的战斗集体。要敢于把那些确实优秀、有真本事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大胆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培养一大批经济建设的专业人才。要下决心,把组织机构搞得很精干,坚决革除组织臃肿、机构重叠、办事拖拉等官僚主义的弊病,尤其是在几个特区,从一开始就要抓紧做好。特区要求支援一定数量的领导骨干、经济管理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两省解决不了的,由中央组织部帮助解决。 两省的经济发展,要加强全面规划,搞好综合平衡。要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优势,更快地解决交通、能源等薄弱环节。各种建设项目,特别是利用外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研究,量力而行。各项经济工作都要讲求经济效果。体制下放以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两省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不能撒手不管。要学会新形势下新的工作方法,要互通情报,遇事多商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蚀斗争。广东、福建两省国际交往比较多,我们既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条件,积极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又不能忽视外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思想上对我们的渗透和经济上的违法活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防止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张旗鼓、旗帜鲜明地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对那些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动,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予以回击。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惩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和改进电视广播工作,丰富文化生活。要持久地开展反走私漏税、内外勾结、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乱纪的持久斗争。要加强缉私力量,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堵塞各种漏洞,把集中打击走私活动和日常和缉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立法工作。在加快国家立法的同时,两省要根据国家的授权,组织专门班子,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各种地方性的单项法规和实施条例,按这些法规条例来加强管理。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两省及特区工作的指导,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情况,积极协助两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文件时,应考虑两省特殊情况,按照中央两个文件精神区别对待,有些问题可能商订变通执行办法。国家进出口委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建设特区,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全局的大事,中央各部门和两省的责任都很重。既要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又要谦虚谨慎,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为我国“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m8xy14k99b15asr3csyd6el0xlujvw9 2570742 2570741 2025-06-18T02:13:36Z Zy26 1268 Zy26移动页面[[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至[[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57074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81 |month = 7 |day = 19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总结了两年来两省对外经济活动衽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筹建经济特区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政策措施,会议开得是好的。中央、国务院同意这次会议的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广东、福建两省是我国的南大门和主要侨乡,战略地位重要,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很多。两省在经济调整、体制改革、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以及建设经济特区等方面,打开局面,创造经验,不仅对两省经济的繁荣,而且全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政治上,也有利于稳定港澳人心,争取台湾回归祖国。两年来,两省在中同各部门的支持下,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前的任务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50号、41号文件和这次会议提出的政策措施,坚定不移地把各项工作继续推向前进。 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试办经济特区,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必然会遇到大量复杂的新情况,需要解决许多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把工作做好,必须具有敢于试验、敢于创新的革命精神,凡是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两省和全国的经济调整和发展有利的事,都要大胆放手去干。同时,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力求稳步前进。由于这方面的工作还缺乏经验,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平衡,举办各种事业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讲究经济效果。要用心抓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一些涉及外省、市、自治区的政策措施,要注意与外省、市、自治区衔接,搞好协调。 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 (1981年7月12日) 国务院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十四日,在北京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两省和特区的负责同志,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和港澳工委的负责同志,以及经济理论界的同志。会议检查总结了贯彻执行中央(1979)50号、41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两个文件)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设置经济特区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落实的措施。现纪要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央两个文件的情况 一年多来,在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广东、福建两省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两个文件规定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工农业总产值,一九八0年比一九七九年,广东增长8.2%,福建增长10%。今后一至五月份,两省工业生产、对外贸易和财政收入继续有较大的增长。各项工作进一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着手调整经济结构。初步发挥了两省的优势。在继续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生产。一九八0年,两省粮食总产量都超过历史最高水平。油料、甘蔗等经济作物大幅度增产,农村工副业收入也有显著增加。两省轻纺工业有较大的发展,轻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59%上升到62%。关停了一些耗能多、亏损大和产品无俏路的企业。大力发展了可供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轻纺工业品和其他加工工业品的生产。开始向建立农业、轻工业比较发达的、出口商品生产能力强的经济结构发展。 (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范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广东省去年通过市场调节的工业产品总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0%左右。两省利用地方外汇进口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物资,发展工农业生产,增加商品供应,繁荣了市场,活跃了经济。 (三)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较快。一九八0年广东、福建两省出口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27.9%和47.2%,都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特别是机械产品在开拓新的市场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开展了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及合作经营等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增加了就业门路。去年仅开展来料加工装配安置就业的人数,广东有十七万人,福建三万人。 (四)实行财政包干和外汇分成制度,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一九八0年广东、福建两省财政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0.5%和20.5%,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一九八0年两省所得贸易留成外汇比一九七九年增加了五倍多。留成外汇的合理使用,有力地促进了两省经济的调整和发展。 (五)经济特区建设有了进展。中央确定在两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经济特区以后,筹建工作逐步展开。深圳、珠海先走一步,基础设施的建设正在抓紧进行,利用外资兴办了一些企业。工农业生产有所发展,群众收入显著增加,部分外流人员开始回归,社会秩序基本安定。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中央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设置经济特区的决策是正确的。进行这个试验的时间虽然还不长,但已经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使大家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两个文件的一些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许多管理工作和具体措施还跟不上,两省经济还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安排。会议认为,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经过努力是可以解决的。中央各部门和两省同志一致表示,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实践,总结经验。继续前进,做出新的成绩。 [page] 二、解放思想,统一认识 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试办经济特区,是个新事物、新工作,各方面认识不够或不一致是难免的,但是要及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利于中央两个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一)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重要意义。 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开始摸索一条适合国情的新的道路,并准备对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两省地处热带、亚热带,开展多种经营的条件优越,工业也有一定基础;毗邻港澳,国际交往方便,对外贸易也比较发达;又都是我国主要侨乡,利于吸收侨资、外资。会议认为,中央决定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发挥两省优势,加快建设速度,使两省先富起来,同时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探索经济,这是完全正确的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主要内容大体是:(1)对外更加开放,包括积极利用侨资、外资,引进适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扩大对外贸易;(2)对内政策更加放宽,包括在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和各种经济杠杆,把经济搞得更活;(3)扩大两省的权力,包括经济、人事、地方立法权和企业自主权等。总之,要改变那种权力过分集中、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吃大锅饭的体制,做到按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经济效果。两省的改革和全国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两省改革搞好了,不仅在发展经济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政治上是关系到稳定港澳人心,争取台湾回归祖国的大事。因此,实现这个任务,我们要有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把两省当作进行经济改革的试验基地。 (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外资主试办经济特区问题。 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实行对外开放,积极扩大对经外济合作和交流,是党的一项重大政策。目前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建设资金短缺,在人民民主专政日益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侨资、外资,加快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十分必要的。 试办经济特区,是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执行开放政策、吸收外资的一种特殊方式。有些同志有疑问:特区会不会变成租界,是不是殖民地?会议认为,这些疑问是没有根据的。我国特区是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特区内全面行使我国家主权,这和由不平等条约产生的租界、殖民地在性质不根本不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特区是扩大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比较成功的好形式。对我国来说,特区是我们学习与外国资本竞争、学习按经济规律办事、学习现代化经济管理的学校,是为两省甚至全国训练和造就人才的基地。 (三)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全国经济调整的关系。 会议认为,目前全国经济正在实行进一步调整,两省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两个文件,要在服从和搞好经济调整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有利于调整的改革。调整时期,国家财力有困难,对两省支援有限,两省的改革也受到一定的制约,但是,两省在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方面,在调整经济结构、扩大企业自主权、改进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果等方面,回旋余地比较大,工作搞好了,可以较快地发展两省经济,对全国的调整和改革也可以起促进推动的作用。 两省的经济活动和全国是紧密联系的。两省采取各种重大的经济措施,要照顾全局,要考虑和估计到对全国的种种影响。尤其是对外经济贸易、利用港澳市场,要加强协调管理,坚持统一对外,做到“肥水不落外人田”。 由于经验不足,一些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事先要经过调查研究,各方面要多协商,并向国内外专家请教,做到既敢于试验,又力求稳妥。 三、继续推进两省经济体制改革 中央两个文件对于两省权限的规定,是根据既要增大地方权力。又要保证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和综合简称的精神制订的,其中有些规定,应当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会议一致认为,在坚持以下几条大杠杠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两省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放手让两省去干:(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党和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3)服从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和全国综合平衡;(4)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5)坚持统一对外。 本着上述原则和中央两个文件的规定,会议对计划、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的体制问题,商定了如下几点: (一)计划体制,在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省为主。两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订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凡需要国家统一平衡安排的主要计划指标(包括基建规模),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计划。原材料、燃料动力、产品销售和财政、信贷、外汇等能够自行平衡的生产和建设任务,可由省统筹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均由省自行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 两省所需能源项目的建设,按中央41号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两省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部属建设项目,国家资金安排有困难的,可由中央与地方合资联营建设,或利用外资建设,共同商定偿还办法。为尽先偿还本息,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税和免予上缴利润。 物资,仍根据国家计划口径和企业隶属关系安排。木材的上调量和留用量,以一九八一年计划为基数,今后按国家确定的两省木材生产计划增减比例相应增减。两省的大、中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以一九七八年计划为基数,按比例上调和留用,供应关系有变更的,相应调整基数和比例。 (二)财政上继续实行大包干办法。广东每年上缴十亿元,福建每年补贴一亿五千万元,从一九八0年起一定五年不变。因企业隶属关系变动、新投产大型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开征新税种等,要相应调整包干基数,或单独进行结算。国家采取的重大经济措施,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上缴和补贴定额,如果对其他地区调整时,对两省也同样给予调整。中央各部门在自己的预算内,委托两省办的各项事业所需经费,仍由中央各部门安排。 两省在完成财政包干基数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支配自己的财力。去年的财政结余存款,全部解除控制,按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由省统筹安排。 税收方面,凡属国家税收法的制订、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以及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规定,都应由中央统一决定。在上述原则下,除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以外,两省对其他产品、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减免税照顾,地方各种税收的减免、开征和停征,可自行确定。一九八一年两省用地方外汇进口的商品,可与外贸部各总公司进口商品一样,缓征工商税。 [page] (三)两省银行分行要起地方银行作用。随着两省经济体制的改革,银行的体制要相应改革。第一步,在现行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两省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人民银行两省分行的信贷资金,以一九八0年的信贷收支差额为基数,在三年内,每年增加一定资金,包干使用。在包干差额内,用于中短期设备贷款部分,由省分行统筹安排,利率可在20%的幅度内灵活掌握。人民银行两省分行的利润,按一定比例留成给省分行,用以充实信贷基金和银行企业基金。地方企业的国内保险业务,由两省人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和费度代办。保险收入除赔款、提留赔款准备金和工办费外,全部交省使用,赔款准备金不敷赔偿支出时,由省负责。两省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货币投放、回笼计划。第二步,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面改革银行体制的方案。 中国银行两省分行,应充分发挥其外汇专业银行的作用,管好外汇,积极为地方服务。两省在保证完成上缴国家外汇任务的前提下,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自主使用地方留成外汇。两省地方留成外汇额度,可划出一部分委托中行分行发放外汇贷款,贷款条件、利率、费用等由省确定。两省地方留成外汇周转额度,广东增加到二亿美元,福建增加到六千万美元,按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的办法使用,今后如需增加额度,应报国务院审批。两省可以国内外中行和我驻港澳的银行开外汇存款户。两省侨汇上缴数,从今年起按全国现行分成比例计算。两省中行分行的人民币利润留成,按照两省人行分行办法办理。两省具备补偿贸易条件的项目,仍可使用中行香港分行提供的二亿美元贷款,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外经济贸易要有较大的自主权。 1.对外贸易,出口计划以省为主制订,与外贸部衔接,纳入国家计划;地方外汇进口计划由省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要加出口管理,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本省生产出口的产品,其中成品油、钨砂由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成交(钨砂的补偿贸易除外,但必须与正常贸易协调),盈亏核算归地方;国外有配额、国内有计划,控制出口的商品,接受外贸部的统一安排;其余商品均由两省自行安排。对外成交出口。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其他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不申请出口许可证。 两省对港澳出口商品,由两省及其驻港澳机构经营,尽快办理交接。在对外经营上,要与华润公司、南光公司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为了加强对港澳贸易的协调工作,在港澳工委领导下,由华润公司主持,建立我驻港澳各贸易机构的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价格、客户、市场等问题;重大问题由港澳工委负责解决。 两省进口的粮食、化肥,因国际市场垄断性强,应委托外贸专业总公司对外成交进口;为赶农时季节急需,少量的也可按外贸总公司规定的价格,由两省自行进口。外国烟、酒专卖品的寄售,可按照国家的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和外贸专业总公司的统一价格,由两省直接订货,组织代销其余商品,由两省审批成交进口。两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以及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进口,须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其他商品经省审批后,可不再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和货物报关单验放。国外售券、国内提货的作法,由两省制订管理办法。 两省可接受委托,代理各地出口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成交以外的商品,并分别核算及计算外汇分成。各地委托两省代理出口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外的商品,应经有关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批准,盈亏根据国家的规定办理。 对两省地方分成外汇应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可用于多进口一些原材料来发展本省经济和扩大出口,增加收入。两省除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正常协作关系外,不准到省外抬价收购和串换出口物资,也不准进口那些与保护内地工业有矛盾的商品转卖给其他省、市、自治区,以免影响国内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两省应充分利用各自的有条件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引进技术、合资经营、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作生产项目,凡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可由两省按照中央关于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行审批,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两省要制订实施条例,加强管理。合作经营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侨资举办的企业,原则上可参照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办理。向国外贷款和发行债券,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3.海关管理,包括关税收入和减免,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两省用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商品,其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免征关税,其中转内销部分要补征关税。由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制订具体办法。 两省需要增设对外开放口岸,可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五)市场安排和商品供应,继续贯彻执行中央两个文件有关规定。广州市轻工商品中的紧缺品种,以一九八0年实际生产、调出为基数,从一九八二年起,实行生产增长部分留省七成、上调三成。福建省增产部分全留省内。广东省食糖调拨仍按照国务院223号文文件规定执行;福建由于用外资扩建糖厂,在还本付息期间(按所签合同还完为止),按照一九七八年基数上调,基数外增调部分,全部以外汇结算,不再给粮食补贴。 (六)进一步明确地方管理物价的权限。(1)两省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在与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的前提下,全省平均价格水平可以略高或略低于邻近省、区,其中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品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2)两省三类农副产品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比重和议价高于牌价的幅度,可以适当大于邻省。(3)国内外差价大,并且收取外汇券、侨汇券的商品,两省可以实行优待价格,优待的幅度不超过20%。(4)地产地销的工业品,两省可以自行确定购销价格(调省外的应执行国家统一调拨价)(5)两省进口在省内销售的商品,可以略低或略高于全国统一定价,低的幅度不超过10%。 两省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规定,制订适合本省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颁布执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四、一定要把特区建设好 会议认为,要把经济特区建设好,必须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制订一整套适合特区性质和要求的政策措施,使特区真正办起来。会议根据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拟写了以下一些政策措施: (一)特区的规划和建设要因地制宜,注意实效,各有侧重的发展。深圳、珠海的特区应建成兼营工、商、农、牧、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其市场和物价将会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必须注意解决随之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管理上的新问题。厦门、汕头的特区目前应建成以加工出口为主的、同时发展旅游等行业的特区。在这两市的特区内只设工厂,职工的生活设施主要依托旧市区,其商品供应与价格管理基本上可与非特区地区保持一致。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城市的有利条件、厦门、汕头、珠海三市利用外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目标的,在进口生产资料及交纳所得税方面,也可享受特区的优惠待遇。 特区要抓紧拟订全面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报省审定后实施。特区的建设首先要搞好基础设施,在划定的区域内由小到大,逐步发展,量力而行。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的建设已取得显著成绩,要继续抓紧建设;先行一步,提供经验。 [page] (二)海关对特区进口的货物、物品,要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特区和非特区的分界线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之后,凡经批准进口供特区使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除烟、酒按最低税率减半征税、少数物品照章征税外,其他均免征关税。特区运往内地的货物、物品,应按一般进口的规定办理。在分界线未建好之前,按海关暂行办法执行。 (三)简化入出境手续,方便人员往来,特区的公务人员因公出国,由各特区政府或特区管委会审批。需要经常往来香港澳门的,可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注明“多次往返有效”。各特区都有权通知签证机关办理来该特区的外国人和华侨入境签证,其中需经常入出的,可发给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多次入境签证。来不及事先办妥签证的,可直接到特区口岸办理签证。 (四)劳动工资制度要进行改革。特区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制,企业有权自行招聘、试用、解雇。逐步改变低工资、多补贴的办法。深圳、珠海两市的工资区类提高到十类。企业工资可以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并由特区统筹建立职工年老退休和社会保险制度。 (五)特区市场需要的国内出口商品,可由特区向有关外贸公司提出订货,以外汇结算。商业应以国营为主,允许特区与外商合办某些商业企业,并允许进口必需的商品。 特区的对外贸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由特区自主经营。特区可接受各省、市、自治区的委托,代理外贸部不统一经营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批准的进口业务。 (六)特区的货币目前为人民币为主,外币限制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人民银行要抓紧研究是否要在深圳发行特区货币的问题。允许我在港澳注册的银行到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有步骤地有选拔地批准外资银行来特区设立分支机构。 两省应结合特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特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特区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特区银行应建立一套适应特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业务经营方式。 (七)积极筹措特区建设资金。资金来源主要靠利用外资,尽量吸收侨资及港澳的资金。我驻港澳机构也可到特区内投资或与外商联合投资。特区建设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对贷款的限制。深圳、珠海两市的财政收入原定三年不上交,现决定延长到一九八五年。厦门、汕头两市的财政收入如何减免,由两省自行确定。四个特区的外汇收入(包括外币兑换券在当地回笼部分)单列,超过一九七八年基数的增收部分,用于特区建设,五年内不上缴。特区土地开发的收入,归特区发展公司使用。 (八)特区的机场、海港、铁路、电讯等企、事业,应允许特区引进外资,由特区自营或与外资合营,自负盈亏。当前特区对电讯设施的需要极为紧迫,应尽快引进外资进行建设。如由特区负责借款,其经营收入应先用于还清本息;或由邮电部负责借贷和偿还。 (九)为了加速发展特区的各项建设事业,必须制订特区的各项单行法规。建议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制订所属特区的单行法规,并向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会议对广东、福建两省拟订的一些特区单行法规草案进行了讨论,基本上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这些单行法规批准公布前,两省可按本纪要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处理特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十)特区的管理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并赋予充分的权力,使之能独立自主地处理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深圳特区应成立特区人民政府,归省直接领导;恢复宝安县建制,辖原深圳市属的农村,归深圳特区领导。其他三个特区分别设立特区管理委员会,归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两省的特区管理委员会是省领导特区工作的综合机构,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特区的要求,应通过省特区管理委员会统一下达。 为了维护特区治安和加强边境管理,特区的公安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特区公安局或分局,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其人员编制应多于内地,所需设施应纳入特区规划。 要尽快建立特区与非特区的分界线,由人民边防武装民警部队组织巡逻。特区分界线要设立标志,有步骤地修建巡逻公路,在必要的地段架设铁丝网。通往非特区的铁路、公路的通道上,由海关和武装民警设联合检查站,人行便道由武装民警设哨卡。 鉴于特区分界线上的检查、监督、巡罗的工作量很大,两省应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尽快提出需要增加的编制及由此而增加的基建、设施用款,报国务院专案解决。 举办特区在我国是一件新事物,有待解决的问题很多,很复杂。上述十项措施是当务之急,这些工作做不好,特区就很难真正办起来。鉴于我们缺乏经验,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注意调查研究,采取一系列过渡性措施,既积极又稳妥地把特区工作推向前进。 五、切实加强领导 会议认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两省工作的根本保证。 实行特殊政策和建设特区,要冲破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束缚,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出现这样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当前就是要根据一年多来贯彻中央两个文件的实践和这次会议的精神,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干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建设经济特区对全省和对全国经济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两省和全局的关系,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决策的自学性、主动性、振奋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要切实加经组织建设,首先是把两省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雄心壮志,又能实事求是、团结一致、讲求效率的战斗集体。要敢于把那些确实优秀、有真本事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大胆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培养一大批经济建设的专业人才。要下决心,把组织机构搞得很精干,坚决革除组织臃肿、机构重叠、办事拖拉等官僚主义的弊病,尤其是在几个特区,从一开始就要抓紧做好。特区要求支援一定数量的领导骨干、经济管理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两省解决不了的,由中央组织部帮助解决。 两省的经济发展,要加强全面规划,搞好综合平衡。要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优势,更快地解决交通、能源等薄弱环节。各种建设项目,特别是利用外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研究,量力而行。各项经济工作都要讲求经济效果。体制下放以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两省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不能撒手不管。要学会新形势下新的工作方法,要互通情报,遇事多商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蚀斗争。广东、福建两省国际交往比较多,我们既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条件,积极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又不能忽视外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思想上对我们的渗透和经济上的违法活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防止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张旗鼓、旗帜鲜明地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对那些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动,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予以回击。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惩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和改进电视广播工作,丰富文化生活。要持久地开展反走私漏税、内外勾结、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乱纪的持久斗争。要加强缉私力量,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堵塞各种漏洞,把集中打击走私活动和日常和缉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立法工作。在加快国家立法的同时,两省要根据国家的授权,组织专门班子,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各种地方性的单项法规和实施条例,按这些法规条例来加强管理。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两省及特区工作的指导,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情况,积极协助两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文件时,应考虑两省特殊情况,按照中央两个文件精神区别对待,有些问题可能商订变通执行办法。国家进出口委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建设特区,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全局的大事,中央各部门和两省的责任都很重。既要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又要谦虚谨慎,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为我国“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m8xy14k99b15asr3csyd6el0xlujvw9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 1 1208889 2570558 2569997 2025-06-17T23:29:33Z Zy26 1268 2570558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 来源 -->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522080331/https://blog.goo.ne.jp/1971913/e/f9839967169fbc0c87881555684111be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417222230im_/http://blogimg.goo.ne.jp/user_image/79/4d/7442dd8d146ae4824a4dfdf94cfd40cd.jpg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50506120459if_/https://img.wyzxwk.com/p/2025/04/6aec6158831b54bbb74cf8900e9b4592.jpg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c6prkqe3tnq9u161ndkfgu7gaxzdwbr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5年) 0 1208906 2570831 2570038 2025-06-18T08:24:15Z 红渡厨 72745 已校对。 2570831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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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10月18日,花山区检察院经磋商后,正式向花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花山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处理侵害五担岗遗址的违法行为,做好保护修缮工作。同年12月6日,花山区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因历史遗留问题,五担岗遗址上未征迁的原住户仍习惯在遗址上生产生活;种菜区域不在本体保护范围内,未发现新增种植深根系植物;搭建工棚、种菜、养殖等不同于打井、建坟、修墓等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将加强日常巡查,拨付经费用于遗址周边环境整治;设置文物点宣传指示监督牌,加大宣传力度。 {{gap}}针对回复中提到的问题,花山区检察院再次前往遗址现场,核查遗址保护区“四至”范围,通过无人机航拍比对、平面定位,确定私搭乱建、倾倒垃圾、开垦种植均在遗址本体范围内;同时,经征询省级文物部门意见,明确搭建工棚、种菜养殖等行为会对遗址造成破坏。2024年1月10日,花山区检察院向花山区文旅局通报相关核查情况。会后,花山区文旅局制定整改方案,表示将申请专项资金,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整改落实。鉴于涉及历史遗留征迁问题,整改工作需要一定周期等客观原因,2024年1月11日,花山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gap}}'''诉讼过程。'''花山区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发现,整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案涉违法情形持续存在,遂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恢复审查。2024年4月17日,花山区检察院依法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花山区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五担岗遗址保护。提起诉讼后,花山区文旅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争取专项资金1000余万元,协同开展征迁补偿、环境整治等工作。在多方协同履职下,11户居民同意搬迁,清理菜地和工棚70亩,拆除废品收购站2处,安装防护格栅1800米,设置文化保护宣传标牌21处,遗址环境得到彻底整治。 {{gap}}2024年7月5日,花山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花山区文旅局已依法履行职责,五担岗遗址得到有效保护。鉴于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经花山区检察院建议,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裁定终结诉讼。 {{gap}}'''【典型意义】''' {{gap}}检察机关运用无人机航拍、平面定位等技术手段全面调查核实,精准认定古文化遗址公益受损事实。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跟进监督,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职能作用,推动各方联动履职、协同共治,在兼顾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公益保护。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公开听证客观评估整改成效,确保公益得到切实保护,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脉。 === <center>2.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夫第——文光牌楼”行政公益诉讼案</center> === {{gap}}'''【关键词】''' {{gap}}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古建筑 修缮保护 {{gap}}'''【要旨】''' {{gap}}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古建筑文物,因年久失修导致存在坍塌损毁危险的情形,检察机关查明文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后,通过公开听证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并协同行政机关解决履职难题。对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开展实质性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gap}}'''【基本案情】''' {{gap}}“大夫第——文光牌楼”(以下简称文光牌楼)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琉璃乡澳塘村,为当地村集体所有,系明代建筑,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为江西省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明代历史、牌坊建造和民俗文化具有较高价值。但由于长期暴露在外、日常维护不到位等原因,文光牌楼损毁严重,主体存在倒塌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gap}}'''【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gap}}'''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3月13日,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溪县检察院)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该案线索。2024年3月26日,金溪县检察院依法立案。通过实地勘察,发现文光牌楼主楼风化严重、次楼屋面坍塌,基座部件缺失、中部断裂。经邀请文物专家研判认定,文光牌楼因年久失修,牌楼的柱、基座3处残损,构架5个部位17个构件损坏,屋面7处破损,主体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构筑物存在坍塌掉落风险,亟需进行抢救性修缮。通过调取文物档案及实地走访,查明文光牌楼归当地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缺乏修缮能力,无力开展修缮工作。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八条、《[[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金溪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金溪县文旅局)对辖区内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4月2日,金溪县检察院就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文物修复必要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会上,金溪县文旅局认为文光牌楼归当地村集体所有,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牌楼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其没有保护修缮职责。金溪县检察院认为,依据文物保护法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县文旅局作为县级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其予以保护修缮。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4年4月3日,金溪县检察院向金溪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一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文光牌楼及时开展抢救性修缮保护工作;二是完善文光牌楼的日常保护措施,做好文物安全防范。 {{gap}}收到检察建议后,金溪县文旅局向检察机关反映,文光牌楼作为省级文保单位,开展保护修缮工作需层报省级文物保护部门争取项目资金。为推动保护修缮工作,金溪县检察院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该案,一同与抚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沟通协调,助力行政机关争取文物修缮资金。2024年6月3日,金溪县文旅局回复称已争取到省级文保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修缮文光牌楼,修缮工程正有序推进。考虑到修缮方案审批周期等客观原因,金溪县检察院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gap}}期间,经多次跟进监督发现,金溪县文旅局上报文光牌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江西省文物局批复同意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后,文光牌楼修缮工程并未实际实施,金溪县文旅局也未对文光牌楼采取任何临时保护措施,且该牌楼主楼西面斗拱再次发生坍塌。2025年1月6日,金溪县检察院依法恢复审查。 {{gap}}'''诉讼过程。'''金溪县检察院认为县文旅局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文光牌楼及时进行修缮保护工作,并完善日常保护措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金溪县文旅局启动文光牌楼修缮工程招标工作,聘请施工单位进场修缮,按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推进文光牌楼修缮工作。2025年4月9日,经金溪县文物研究保护中心等单位现场评估,确认文光牌楼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5年4月18日,金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县文旅局已依法全面履职,完成对案涉文光牌楼的修缮,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gap}}'''【典型意义】''' {{gap}}非国有不可移动古建筑文物因产权归属问题,其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导致文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修缮,最终面临损毁危险。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借助技术手段、专家意见等方式查明文物受损事实,通过公开听证厘清修缮责任主体争议,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修缮保护工作。对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整改造成修缮工作长期停滞,加剧文物毁损灭失危险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整改到位,实现对文物的及时有效保护。 === <center>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驼山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center> === {{gap}}'''【关键词】''' {{gap}}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石窟造像 风貌受损 {{gap}}'''【要旨】''' {{gap}}针对文物原有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文物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修复受损文物的历史风貌。行政机关因勘察分析、实验研究等客观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全部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机关仍未整改到位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gap}}'''【基本案情】''' {{gap}}驼山石窟开凿于北周至唐代中期,现存石窟5座、摩崖造像群1处,造像638尊,涵盖北周、隋、唐三代艺术风格,是中国东部保存最完整的石窟造像群,1988年被核定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因对驼山石窟洞口防护栅栏粉刷油漆操作不当,导致69尊造像被油漆污染,被游客评价“千年佛像在滴血”,文物原有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文物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gap}}'''【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gap}}'''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4月,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检察院)根据新闻媒体反映线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青州市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2014年上半年,石窟管理单位对驼山石窟加装护栏并涂刷油漆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使造像被红色油漆污染,涉及造像面部、肢体等区域,滴落的油漆印记多呈“长条状”“水滴状”,散落在69尊造像150余处点位。山东地区最大的北周时期结跏趺坐佛像就有9处被红色油漆污染。由于长达7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修复,造像油漆滴落处风化明显较快,石材发生明显变化,严重破坏了石窟造像群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艺术价值。 {{gap}}2021年5月8日,青州市检察院向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青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青州市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修复受损文物。同年5月28日,青州市文旅局回复称,经咨询专家,拟将油漆污染与自然侵蚀问题一并开展修复,因需进一步勘察分析、实验研究,确定最佳修复方案后由专业单位具体实施,预计于2023年6月前完成修复。鉴于修复工作确需进行大量科学实验以印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且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计划开展修复工作,青州市检察院遂于2021年7月8日对该案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gap}}其后,青州市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2022年2月,了解到修复工作进展缓慢,遂督促青州市文旅局加快进程。2022年5月,青州市文旅局回复称,为一并解决自然侵蚀形成的污点、霉点等问题,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征询有资质的维修单位。2022年7月,青州市文旅局反馈已确定修复单位,方案正在推进中。2023年5月,80万元修复资金到位。2023年9月,青州市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基于前期实验结果,已委托山东省古建筑保护研究院对石窟油漆滴落情况制定清理方案,待评估可行后进行全面清理。2024年2月27日,青州市检察院发现青州市文旅局仍未开展实质性修复,遂对该案恢复审查。 {{gap}}'''诉讼过程。'''2024年6月17日,青州市检察院向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青州市文旅局依法履行对驼山石窟的修复职责。法院审理期间,青州市文旅局及时启动了修复工作,委托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公司制定《油漆污染清理保养维护项目工作方案》,对驼山石窟佛像本体上的红色油漆,通过机械清除、手工剔除、超声波清洁等方式,进行清理维护。2024年10月,文物专家从油漆清理的彻底程度、油漆区域石刻的干涉程度、油漆去除区域与周边区域的协调程度等三个方面评估油漆的清理效果,认为修缮结果可以通过验收。 {{gap}}2024年11月7日,青州市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青州市文旅局对被污染石窟具有修复职责,应充分履职。2025年2月14日,青州市检察院、青州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查看石窟修复情况并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员一致认为,结合具备文物修复资质公司出具的竣工报告、第三方文物专家验收意见、现场查看情况,青州市文旅局已履行修复职责,清除了驼山石窟造像本体上的油漆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2025年2月19日,鉴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青州市检察院建议终结本案诉讼。2025年2月24日,青州市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gap}}'''【典型意义】''' {{gap}}针对文物持续严重受损情形,检察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制定修复方案需要采取进一步勘察分析、实验研究等手段以保证履职效果的,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情形。检察机关在确定行政机关没有怠于履职情形后,可以中止审查并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协调推进问题整改。对客观原因消除后行政机关未开展实质性修复工作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确认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终结诉讼。 === <center>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二野前委旧址等行政公益诉讼案</center> === {{gap}}'''【关键词】''' {{gap}}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违法转让 依法收回 {{gap}}'''【要旨】''' {{gap}}针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违法转让导致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文物并加以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gap}}'''【基本案情】''' {{gap}}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的二野前委旧址和洪安祝茂荣民居均是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洪安喻和尚民居系研究近代传统民居复合式四合院的珍贵实物建筑。上述三处建筑均为县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原所有权人为秀山县洪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安镇政府)。2011年8月,洪安镇政府将该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普通国有不动产违法转让给民营企业,文物长期得不到修缮、保养,存在毁损灭失风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gap}}'''【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gap}}'''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11月,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以下简称秀山县检察院)“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举报线索,初步调查后于11月14日依法立案。 {{gap}}经查,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洪安镇政府违法出售给重庆某公司后,因其疏于管理导致文物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文物墙体多处裂缝、木质楼板多处腐烂,屋顶瓦片大面积脱落。秀山县文化旅游和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秀山县文旅委)对违法转让行为未及时查处,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致使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gap}}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二十四条、六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5日,秀山县检察院向秀山县文旅委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收回文物所有权,重新确立合法主体为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秀山县文旅委于同年12月26日复函秀山县检察院,称其将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收回文物所有权。因文物收回方案审批时间长、协商金额不一致等客观原因,行政机关整改需要一定周期,秀山县检察院于2024年2月18日中止审查。后经跟进调查,整改无实质性进展,违法转让状态仍未消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同年3月13日恢复审查。 {{gap}}'''诉讼过程。'''2024年4月25日,秀山县检察院向秀山县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秀山县文旅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秀山县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秀山县文旅委协同该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将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收归国有,并邀请文物保护专家、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修缮方案,启动修缮工作。2025年1月,秀山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回头看”,三处文物已完成修缮,并作为爱国教育、廉政教育基地对外展示,取得良好的活化利用效果。 {{gap}}'''【典型意义】''' {{gap}}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违法转让的行为,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防止文物因违法转让长期得不到修缮保养,通过“诉”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从源头治理角度,下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后半篇文章”,协同做好文物活化利用,发挥文物在历史研究、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 <center>5.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万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遗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center> === {{gap}}'''【关键词】''' {{gap}}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线性文化遗产 文物本体损坏 整体性保护 {{gap}}'''【要旨】''' {{gap}}针对线性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中存在的文物原状与历史风貌严重受损、文物缺乏基本安全保护等侵害公益情形,检察机关针对不同违法情形开展精准监督,推动线性文化遗产从单体遗迹碎片化保护向整体性保护转变。 {{gap}}'''【基本案情】''' {{gap}}万里茶道是17世纪兴起的以茶叶为大宗货物的中蒙俄之间的商贸大通道,习近平总书记将之喻为“世纪动脉”。万里茶道五峰段作为重要茶源地和关键转运节点,留存石桥、碑刻、摩崖石刻、古茶园等58处遗迹(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130余公里古茶道(1段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段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段未定级)。由于地处偏远且多数遗迹保护级别较低,多处文物本体以及历史风貌受损,大量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缺乏基本安全保护,茶源地的古茶树遭人为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gap}}'''【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gap}}2024年12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初步核实后于2025年1月9日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查明:一是文物保护单位存在违规搭建和自然损毁问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汉阳桥段古茶道、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楠木古石桥等4处文物本体上建有通信杆、水泥桩等设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百顺桥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柴埠溪古道碑等5处碑刻风化严重,有濒临灭失的风险;二是古茶树种质源保护缺失,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楠木桥村古茶园内212株200年以上古茶树未设保护标识,周边2810株同树龄古树未纳入保护体系,面临砍伐移栽风险;三是柴埠溪段、百年关段、苏家河段、石梁司段共43公里古茶道处于无标识、无管护、无监管的状态,出现石板断裂、杂草丛生等问题,已引发多起游客摔伤事故,部分路段被侵占用作菜地。 {{gap}}2025年1月17日,五峰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等召开听证会,与会单位就加强万里茶道五峰段全方位整体保护达成共识,并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机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五峰县检察院分别向县文旅局、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职,恢复受损文物的原始风貌,加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监管;建议县林业局做好古茶树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古树名木条件的古茶树落实保护措施,做好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gap}}检察建议发出后,五峰县文旅局、林业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3月17日,分别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县文旅局依法拆除4处违规构筑物,恢复了文物历史风貌,对5处受损古碑刻实施抢救性保护,对4段未定级古茶道统一悬挂文物保护标志、建立“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档案,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巡查管护机制,并启动县级文保单位申报。县林业局对2810株古茶树完成GPS测绘建档,实现一树一档数字化管理,为3022株古茶树设立保护标识和监控设施。 {{gap}}2025年3月20日,五峰县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文物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及行政机关代表开展整改效果评估,经现场核查确认,违建设施已拆除,古茶道完成清障修缮,古茶树全部建档挂牌保护,各方一致认可整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有效恢复了文物历史风貌。2025年4月2日,五峰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gap}}'''【典型意义】''' {{gap}}线性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明延续的重要廊道,面临着建设性破坏、生态资源损毁等情形。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聚焦监管缺位、保护碎片化等问题,通过法律监督推动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从末端处置向源头治理的转变,为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 <center>6.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代黄公广济桥行政公益诉讼案</center> === {{gap}}'''【关键词】''' {{gap}}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古建筑 市政建设 风貌受损 {{gap}}'''【要旨】''' {{gap}}针对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构筑物影响文物安全、破坏文物风貌等情形,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属地政府与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共治,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常态化机制,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gap}}'''【基本案情】''' {{gap}}黄公广济桥,位于隋唐大运河洛阳段瀍河河道之上,始建于明代,距今已有460多年历史,是洛阳现存的最古老石拱桥,对研究民间桥涵建筑、石刻艺术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1960年被核定为洛阳市文物保护单位。在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前,该桥因历史遗留原因,相关企业在古桥桥体上安装了13条线路管道,管道已存在长达30年以上,对古桥桥体安全造成潜在危害,严重影响古桥风貌。同时,因长期缺乏专业管护,古桥石缝间生长灌木数十棵,根系深入桥体,桥体下方河道存在黑臭水体。以上情形严重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风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gap}}'''【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gap}}2024年10月,“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瀍河区检察院)反映该线索。经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后,2024年10月17日,瀍河区检察院立案调查。经走访现场、调取相关文献等方式查明:黄公广济桥,又名东关大石桥,在2024年划定文物保护范围之前,因市政建设需要,相关电力、通讯企业在桥体上通过钻孔、安装膨胀螺丝等方式架设管道13条,致使桥体因长期架设重物出现裂缝;同时因长期缺乏专业管护,桥体生长出灌木数十棵,根系深入桥体,影响石桥安全。同年11月15日,瀍河区检察院组织具有文物保护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该桥进行现场评估,认为古桥桥体长期存在膨胀螺丝及架设管道,已影响到桥体安全,同时桥体灌木丛、桥下黑臭水体严重影响了古桥风貌。 {{gap}}2024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瀍河区检察院分别向属地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和瀍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瀍河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东关街道办事处解决灌木丛、黑臭水体等损害文物环境问题;建议区文旅局解决线路管道等损害桥体问题,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gap}}东关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专业人员清除桥体灌木丛,并集中整治桥下黑臭水体。区文旅局多次反映该区域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线路管道产权单位不明,且涉及发改、工信等部门,解决阻力较大。为促进问题解决,瀍河区检察院邀请区文旅局、东关街道办事处以及架设管道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多家单位召开古桥保护现场推进会,对13条管道逐一排查、认领。确定管道所属单位后,区文旅局对相关企业下发工作函,督促尽快清理。对无人认领的废弃管道面向社会发布公告,统一予以拆除,最终长达30年的线路管道损害文物问题得到解决。 {{gap}}2025年4月,瀍河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回头看”,相关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为实现长效长治,瀍河区检察院与区文旅局会签《关于建立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形成“行政+检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近期,在检察机关与文旅部门共同推进下,区政府优化提升《洛阳市东关大街街道风貌整治设计方案》,串联黄公广济桥、洛阳八大景之一的“铜驼暮雨”街坊等文旅项目,打造了集历史文物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于一体的文化街区,促进辖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gap}}'''【典型意义】''' {{gap}}明代黄公广济桥,既是大运河文化带上的重要文物,又是大运河历史变迁的实物佐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针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现场会等方式,督促并协同属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通过办案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促使出台相关保护方案,推动文物的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onlyinclude> {{PD-PRC-exempt}} f3zhizo30zrj2cefq1algchg7m2yt2t 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5年) 0 1208912 2570833 2570054 2025-06-18T08:25:18Z 红渡厨 72745 已校对。 257083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 lawmak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y = 2025 | m = 6 | d = 12 | type =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previous = [[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4年)]] | next = | edition = yes | notes = {{Textquality|7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gap}}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24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担岗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案例,作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署名|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6月12日}} =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5年)}} {{PD-PRC-exempt}} kfsm9vajxm3r2f02k39kvgs6ttw7kxc 與壻楊大介書 0 1208983 2570749 2570480 2025-06-18T02:18:41Z S M Lee 1946 新文章 257074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與壻楊大介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其一''' <section begin=p1 /> 會旦老只過朱告翁處,萬無不相晤也。急晤非有他,不過為芾翁賀新正;至則煩旦老囑老先生致芾老,力言天老所以不可耳。尊駕如會天老,須斟酌出語:此老秉性多陰陽詭祕,毋授之以隙,宜少言些,然不可不往探消息,使我竟無聞知也。 昨夜竟夕思維,著著俱難。前日赴鞫,及院批何嘗及海上事?而云「我與往來有舊」乎?且不推宸名,實易為力;乃舍當面如來,而別求宸。又云「京第相知所託家眷者」,是我既與家眷通,而又藏過屠宸矣!又云「念一兩之助,附有彼名」,則我的實作海上腹心,而且憑之以為利矣! 我一身不足惜,不過為大明死,本光明正大;而為天老卸肩,又至受刑狼狽,復不保家,天老亦何忍?昔黃公覆苦肉計玉成公瑾也,公瑾豈利身而苦公覆乎?杵臼甘為其易,所以全程嬰也,程嬰豈利身而死杵臼乎?朱亥不虛侯生之死,荊卿小虛田光之死。侯生、田光未嘗為朱亥、荊卿三窟也。即今日為公瑾、程嬰、朱亥、荊卿者,果能無媿乎?果能不負約乎?果能令死者復生、生者不媿若荀息乎? 我死不在今日,在二之日矣;即不狂,二之日在四之晚及七之晚矣。夫復有何他覬?況我孑身孤苦,止有賢倩(婿)看我,不若瑤老父子兄弟之同心協力也。則我以終鮮兄弟而不足懼,家徒四壁、知計短促不足懼;一逮即赴、認死決裂、不能轉移小足懼,何恃而復有他覬? 「布置八字」,我若解說不過,而天老無詞於張主,寧保天老寧波道府前無台州察院之利己妨人乎?又恐大獄遂起矣!再三思之,千難萬難。我在獄中,無他埋怨,無他希冀,始終一舌不生活望,合獄共為歎息,是亦無媿於天地神明也!「啟予手,啟予足」,有拶夾笞毀之傷,誰為為之? 萬乞旦老與芾老念弟:「無求生以害仁」則已矣。天老不應過督我也。郭有道恥獨為君子,是我今日也;皇甫規恥不與列,是天老昨日也。索性到如此,死豈難痛快?胸中所欲言而一附大君子,以分一腳忠義乎? 字日前日縣監中,我有數字附往,不知與天老看過時曾毀否?伯仁雖自願死,今不免多一重為王導而死矣!不得不慎審也。 <section end=p1 /> '''其二''' <section begin=p2 /> 忽聞有示死我,忽聞有批生我,播弄之極。但自分一死耳。承多方救援,感甚感甚!不知如何做事?萬一徒勞,不如留餘以管我後人爲囑。 老母已託顧妹丈,承其許可。曇兒聞倩丈別有處位。昨林霞翁字來,許撫養如兒。儻旦夕來領,勞陪往拜其四拜,呼大伯伯、大姆姆。分付如兒學爲好人,仍祈做娘的再三分付。倩丈時往一看管,且祕之爲囑。 再:女終身王家郎,定無怨悔,還祈鼎慰爲囑。目下最苦者我室人耳,無一分可供守志之需。然而天日能轉,決不孤負他。雖曰無夫,母子亦必團圓,香名千古。儻不忍我死,則夫爲明死,妻爲華亡,千古樂事,節義雙雙。只恐我未必有此全福也!然而堂上有姑,膝下有子,從死事小,存祀事大。天下決不埋沒刻苦人也。 小炤及早寫定,不必大,只一立像巾條足矣。用貢生冠服,木主書「大明貢生華某立」。此爲標以遺後裔。樓上書及手錄,乞同丈母一一簡封,作如兒衣鉢。倩丈盛恩,當報來生也。 字日(曰):「父逃身禁,家毀母辱。」其心應苦,不敢煩贅。目下所最急者,全軀而死爲上,幸不作婦人之仁。懇懇! <section end=p2 />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s205hjv0xadcai3da5ohtbdalinxo5z 2570757 2570749 2025-06-18T02:23:53Z S M Lee 1946 257075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與壻楊大介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其一''' <section begin=p1 /> 會旦老只過朱告翁處,萬無不相晤也。急晤非有他,不過為芾翁賀新正;至則煩旦老囑老先生致芾老,力言天老所以不可耳。尊駕如會天老,須斟酌出語:此老秉性多陰陽詭祕,毋授之以隙,宜少言些,然不可不往探消息,使我竟無聞知也。 昨夜竟夕思維,著著俱難。前日赴鞫,及院批何嘗及海上事?而云「我與往來有舊」乎?且不推宸名,實易為力;乃舍當面如來,而別求宸。又云「京第相知所託家眷者」,是我既與家眷通,而又藏過屠宸矣!又云「念一兩之助,附有彼名」,則我的實作海上腹心,而且憑之以為利矣! 我一身不足惜,不過為大明死,本光明正大;而為天老卸肩,又至受刑狼狽,復不保家,天老亦何忍?昔黃公覆苦肉計玉成公瑾也,公瑾豈利身而苦公覆乎?杵臼甘為其易,所以全程嬰也,程嬰豈利身而死杵臼乎?朱亥不虛侯生之死,荊卿小虛田光之死。侯生、田光未嘗為朱亥、荊卿三窟也。即今日為公瑾、程嬰、朱亥、荊卿者,果能無媿乎?果能不負約乎?果能令死者復生、生者不媿若荀息乎? 我死不在今日,在二之日矣;即不狂,二之日在四之晚及七之晚矣。夫復有何他覬?況我孑身孤苦,止有賢倩(婿)看我,不若瑤老父子兄弟之同心協力也。則我以終鮮兄弟而不足懼,家徒四壁、知計短促不足懼;一逮即赴、認死決裂、不能轉移小足懼,何恃而復有他覬? 「布置八字」,我若解說不過,而天老無詞於張主,寧保天老寧波道府前無台州察院之利己妨人乎?又恐大獄遂起矣!再三思之,千難萬難。我在獄中,無他埋怨,無他希冀,始終一舌不生活望,合獄共為歎息,是亦無媿於天地神明也!「啟予手,啟予足」,有拶夾笞毀之傷,誰為為之? 萬乞旦老與芾老念弟:「無求生以害仁」則已矣。天老不應過督我也。郭有道恥獨為君子,是我今日也;皇甫規恥不與列,是天老昨日也。索性到如此,死豈難痛快?胸中所欲言而一附大君子,以分一腳忠義乎? 字日前日縣監中,我有數字附往,不知與天老看過時曾毀否?伯仁雖自願死,今不免多一重為王導而死矣!不得不慎審也。 <section end=p1 /> '''其二''' <section begin=p2 /> 忽聞有示死我,忽聞有批生我,播弄之極。但自分一死耳。承多方救援,感甚感甚!不知如何做事?萬一徒勞,不如留餘以管我後人爲囑。 老母已託顧妹丈,承其許可。曇兒聞倩丈別有處位。昨林霞翁字來,許撫養如兒。儻旦夕來領,勞陪往拜其四拜,呼大伯伯、大姆姆。分付如兒學爲好人,仍祈做娘的再三分付。倩丈時往一看管,且祕之爲囑。 再:女終身王家郎,定無怨悔,還祈鼎慰爲囑。目下最苦者我室人耳,無一分可供守志之需。然而天日能轉,決不孤負他。雖曰無夫,母子亦必團圓,香名千古。儻不忍我死,則夫爲明死,妻爲華亡,千古樂事,節義雙雙。只恐我未必有此全福也!然而堂上有姑,膝下有子,從死事小,存祀事大。天下決不埋沒刻苦人也。 小炤及早寫定,不必大,只一立像巾條足矣。用貢生冠服,木主書「大明貢生華某立」。此爲標以遺後裔。樓上書及手錄,乞同丈母一一簡封,作如兒衣鉢。倩丈盛恩,當報來生也。 字{{校|日|曰}}:「父逃身禁,家毀母辱。」其心應苦,不敢煩贅。目下所最急者,全軀而死爲上,幸不作婦人之仁。懇懇! <section end=p2 />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kpxffdsgkpzduefa4nltf2gzj8vc6cb 2570784 2570757 2025-06-18T03:37:53Z S M Lee 1946 新文章 257078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與壻楊大介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其一''' <section begin=p1 /> 會旦老只過朱告翁處,萬無不相晤也。急晤非有他,不過為芾翁賀新正;至則煩旦老囑老先生致芾老,力言天老所以不可耳。尊駕如會天老,須斟酌出語:此老秉性多陰陽詭祕,毋授之以隙,宜少言些,然不可不往探消息,使我竟無聞知也。 昨夜竟夕思維,著著俱難。前日赴鞫,及院批何嘗及海上事?而云「我與往來有舊」乎?且不推宸名,實易為力;乃舍當面如來,而別求宸。又云「京第相知所託家眷者」,是我既與家眷通,而又藏過屠宸矣!又云「念一兩之助,附有彼名」,則我的實作海上腹心,而且憑之以為利矣! 我一身不足惜,不過為大明死,本光明正大;而為天老卸肩,又至受刑狼狽,復不保家,天老亦何忍?昔黃公覆苦肉計玉成公瑾也,公瑾豈利身而苦公覆乎?杵臼甘為其易,所以全程嬰也,程嬰豈利身而死杵臼乎?朱亥不虛侯生之死,荊卿小虛田光之死。侯生、田光未嘗為朱亥、荊卿三窟也。即今日為公瑾、程嬰、朱亥、荊卿者,果能無媿乎?果能不負約乎?果能令死者復生、生者不媿若荀息乎? 我死不在今日,在二之日矣;即不狂,二之日在四之晚及七之晚矣。夫復有何他覬?況我孑身孤苦,止有賢倩(婿)看我,不若瑤老父子兄弟之同心協力也。則我以終鮮兄弟而不足懼,家徒四壁、知計短促不足懼;一逮即赴、認死決裂、不能轉移小足懼,何恃而復有他覬? 「布置八字」,我若解說不過,而天老無詞於張主,寧保天老寧波道府前無台州察院之利己妨人乎?又恐大獄遂起矣!再三思之,千難萬難。我在獄中,無他埋怨,無他希冀,始終一舌不生活望,合獄共為歎息,是亦無媿於天地神明也!「啟予手,啟予足」,有拶夾笞毀之傷,誰為為之? 萬乞旦老與芾老念弟:「無求生以害仁」則已矣。天老不應過督我也。郭有道恥獨為君子,是我今日也;皇甫規恥不與列,是天老昨日也。索性到如此,死豈難痛快?胸中所欲言而一附大君子,以分一腳忠義乎? 字日前日縣監中,我有數字附往,不知與天老看過時曾毀否?伯仁雖自願死,今不免多一重為王導而死矣!不得不慎審也。 <section end=p1 /> '''其二''' <section begin=p2 /> 忽聞有示死我,忽聞有批生我,播弄之極。但自分一死耳。承多方救援,感甚感甚!不知如何做事?萬一徒勞,不如留餘以管我後人爲囑。 老母已託顧妹丈,承其許可。曇兒聞倩丈別有處位。昨林霞翁字來,許撫養如兒。儻旦夕來領,勞陪往拜其四拜,呼大伯伯、大姆姆。分付如兒學爲好人,仍祈做娘的再三分付。倩丈時往一看管,且祕之爲囑。 再:女終身王家郎,定無怨悔,還祈鼎慰爲囑。目下最苦者我室人耳,無一分可供守志之需。然而天日能轉,決不孤負他。雖曰無夫,母子亦必團圓,香名千古。儻不忍我死,則夫爲明死,妻爲華亡,千古樂事,節義雙雙。只恐我未必有此全福也!然而堂上有姑,膝下有子,從死事小,存祀事大。天下決不埋沒刻苦人也。 小炤及早寫定,不必大,只一立像巾條足矣。用貢生冠服,木主書「大明貢生華某立」。此爲標以遺後裔。樓上書及手錄,乞同丈母一一簡封,作如兒衣鉢。倩丈盛恩,當報來生也。 字{{校|日|曰}}:「父逃身禁,家毀母辱。」其心應苦,不敢煩贅。目下所最急者,全軀而死爲上,幸不作婦人之仁。懇懇! <section end=p2 /> '''其三''' <section begin=p3 /> 《與壻楊大介書》 偷生到今,不無家下之慮。承姊丈再三週旋,歲寒松柏,疾風勁草,姊丈真卓千古矣!又百方思欲活我,設果慰勞,則自此以後完聚,皆足下所賜也。但我無念貪生,尊意不忍令死,尊意已盡,而我生無期,斷斷弗用姑息法。須打點精神,前往體訪:如何詳?如何解?如何批轉?萬一迅雷不掩,徒苦異處,反便鄙願不遂矣。只因思量不出死所,曉夜不能合眼,日閒無懽,床上無夢。姊丈定當憐我也。 卒歲如何設處?室人豈能作無米之炊?乞安慰之,萬弗鬱躁,徒使外議有不安家母之名。再諭再女:十分安貼,弗激怒為娘者,徒累做娘有不慈之歎。就使家下粗可,我在獄中尚無妝飾過節,而況家藏如洗!約略柴米油鹽等項,斷不可無。不知姊丈用何術為我料理也?乞詢丁林處。 陳奎書曾送去,石如竟付浮沈,則當再作字往耳。書中非有陳請,不過託且訣耳。芾老曾來否?乞詢。旦老有一別,商屠董無音耗,奈何?玉老不許保說,待詳轉,則鼎老不無急欲詳乎?曾過瑤仲處否?天植書已煩孔飾送去矣。 昭老所為非不可,只賤性生平不習慣為喜。幼甥如保出,乞囑他到監口會我一會。此人真鐵漢也!真忠義也!家有兄姪,親有仲舅,不無三歎。然而仲舅公較賢矣。 <section end=p3 />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trwwbb55fiyqn5nwg6v5q23158d6g0l 2570789 2570784 2025-06-18T04:38:17Z S M Lee 1946 新文章 257078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與壻楊大介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其一''' <section begin=p1 /> 會旦老只過朱告翁處,萬無不相晤也。急晤非有他,不過為芾翁賀新正;至則煩旦老囑老先生致芾老,力言天老所以不可耳。尊駕如會天老,須斟酌出語:此老秉性多陰陽詭祕,毋授之以隙,宜少言些,然不可不往探消息,使我竟無聞知也。 昨夜竟夕思維,著著俱難。前日赴鞫,及院批何嘗及海上事?而云「我與往來有舊」乎?且不推宸名,實易為力;乃舍當面如來,而別求宸。又云「京第相知所託家眷者」,是我既與家眷通,而又藏過屠宸矣!又云「念一兩之助,附有彼名」,則我的實作海上腹心,而且憑之以為利矣! 我一身不足惜,不過為大明死,本光明正大;而為天老卸肩,又至受刑狼狽,復不保家,天老亦何忍?昔黃公覆苦肉計玉成公瑾也,公瑾豈利身而苦公覆乎?杵臼甘為其易,所以全程嬰也,程嬰豈利身而死杵臼乎?朱亥不虛侯生之死,荊卿小虛田光之死。侯生、田光未嘗為朱亥、荊卿三窟也。即今日為公瑾、程嬰、朱亥、荊卿者,果能無媿乎?果能不負約乎?果能令死者復生、生者不媿若荀息乎? 我死不在今日,在二之日矣;即不狂,二之日在四之晚及七之晚矣。夫復有何他覬?況我孑身孤苦,止有賢倩(婿)看我,不若瑤老父子兄弟之同心協力也。則我以終鮮兄弟而不足懼,家徒四壁、知計短促不足懼;一逮即赴、認死決裂、不能轉移小足懼,何恃而復有他覬? 「布置八字」,我若解說不過,而天老無詞於張主,寧保天老寧波道府前無台州察院之利己妨人乎?又恐大獄遂起矣!再三思之,千難萬難。我在獄中,無他埋怨,無他希冀,始終一舌不生活望,合獄共為歎息,是亦無媿於天地神明也!「啟予手,啟予足」,有拶夾笞毀之傷,誰為為之? 萬乞旦老與芾老念弟:「無求生以害仁」則已矣。天老不應過督我也。郭有道恥獨為君子,是我今日也;皇甫規恥不與列,是天老昨日也。索性到如此,死豈難痛快?胸中所欲言而一附大君子,以分一腳忠義乎? 字日前日縣監中,我有數字附往,不知與天老看過時曾毀否?伯仁雖自願死,今不免多一重為王導而死矣!不得不慎審也。 <section end=p1 /> '''其二''' <section begin=p2 /> 忽聞有示死我,忽聞有批生我,播弄之極。但自分一死耳。承多方救援,感甚感甚!不知如何做事?萬一徒勞,不如留餘以管我後人爲囑。 老母已託顧妹丈,承其許可。曇兒聞倩丈別有處位。昨林霞翁字來,許撫養如兒。儻旦夕來領,勞陪往拜其四拜,呼大伯伯、大姆姆。分付如兒學爲好人,仍祈做娘的再三分付。倩丈時往一看管,且祕之爲囑。 再:女終身王家郎,定無怨悔,還祈鼎慰爲囑。目下最苦者我室人耳,無一分可供守志之需。然而天日能轉,決不孤負他。雖曰無夫,母子亦必團圓,香名千古。儻不忍我死,則夫爲明死,妻爲華亡,千古樂事,節義雙雙。只恐我未必有此全福也!然而堂上有姑,膝下有子,從死事小,存祀事大。天下決不埋沒刻苦人也。 小炤及早寫定,不必大,只一立像巾條足矣。用貢生冠服,木主書「大明貢生華某立」。此爲標以遺後裔。樓上書及手錄,乞同丈母一一簡封,作如兒衣鉢。倩丈盛恩,當報來生也。 字{{校|日|曰}}:「父逃身禁,家毀母辱。」其心應苦,不敢煩贅。目下所最急者,全軀而死爲上,幸不作婦人之仁。懇懇! <section end=p2 /> '''其三''' <section begin=p3 /> 偷生到今,不無家下之慮。承姊丈再三週旋,歲寒松柏,疾風勁草,姊丈真卓千古矣!又百方思欲活我,設果慰勞,則自此以後完聚,皆足下所賜也。但我無念貪生,尊意不忍令死,尊意已盡,而我生無期,斷斷弗用姑息法。須打點精神,前往體訪:如何詳?如何解?如何批轉?萬一迅雷不掩,徒苦異處,反便鄙願不遂矣。只因思量不出死所,曉夜不能合眼,日閒無懽,床上無夢。姊丈定當憐我也。 卒歲如何設處?室人豈能作無米之炊?乞安慰之,萬弗鬱躁,徒使外議有不安家母之名。再諭再女:十分安貼,弗激怒為娘者,徒累做娘有不慈之歎。就使家下粗可,我在獄中尚無妝飾過節,而況家藏如洗!約略柴米油鹽等項,斷不可無。不知姊丈用何術為我料理也?乞詢丁林處。 陳奎書曾送去,石如竟付浮沈,則當再作字往耳。書中非有陳請,不過託且訣耳。芾老曾來否?乞詢。旦老有一別,商屠董無音耗,奈何?玉老不許保說,待詳轉,則鼎老不無急欲詳乎?曾過瑤仲處否?天植書已煩孔飾送去矣。 昭老所為非不可,只賤性生平不習慣為喜。幼甥如保出,乞囑他到監口會我一會。此人真鐵漢也!真忠義也!家有兄姪,親有仲舅,不無三歎。然而仲舅公較賢矣。 <section end=p3 /> '''其四''' <section begin=p4 /> 球家無言否?錯埋怨人殊甚,可訝。自老到底如何?張舅幾時起身?幸通知我,欲寄數字別我外母也。 府文或詳或解,審語出否?乞著一的當相熟人問之,有則鈔來一看。事出意外,旦夕莫必。 賢情須好為之:毋苦我!毋誤我!毋學婦人害我!仍祈到獄門一會。外數字親手簡分,另字數行,讀與丈母聽。 <section end=p4 /> '''其五''' <section begin=p5 /> 昨日府堂已將審語等項取進矣。適纔昭武乃郎<ref>昭武乃郎:「昭武」或為人物代稱(疑指抗清將領王翊,諡昭武);「乃郎」即其子嗣(如王翊子王發,曾參與營救華夏,印證遺民網絡的緊密互動)。</ref>來傳:按使<ref>按使:指按察使,清代省級司法長官。</ref>已有文來,竟改作徒<ref>改作徒:指判決由死刑改為流放(徒刑),反映案情轉折,但華夏堅稱此為謠言(「萬萬必無」),反映清初司法反覆與遺民對官方的不信任。</ref>。且云「路人盡知」,即家兄亦曾對他言如此。愚意萬萬必無之理、之事、之勢也!足下幸弗以流言相惑。 <section end=p5 /> '''其六''' <section begin=p6 /> 適縣差來,出一牌,盡列姓名(自楊文瓚起、屠宸止)<ref>楊文瓚、屠宸皆抗清志士(與華夏同繫「五君子」案),名單暴露清廷擴大搜捕。</ref>,說係海道批府<ref>海道批府:指海防道(省級機構)批轉寧波府審理,反映案件升級。</ref>,明日解府審者。乞即往縣工房先生朱玄明舅公處,確查文如何行。 明日(本府)鋪堂<ref>鋪堂:清代術語,指打點衙門差役以求關照。</ref>可不必,萬弗妄用,只遠遠炤管我。儻道批有出路,則本府門路我亦無銀。<ref>{{YL|順治六年}}華夏就義前,清廷確將「五君子案」由寧波府升級至省級審理(「海道批府」)。信中拒賄囑託,與全祖望《[[鮚埼亭集 (四部叢刊本)|鮚埼亭集]]》載華夏獄中「手書戒家人毋通關節」相合,彰顯遺民殉節之志。</ref> 老母切弗令到家兄處!文母耐心苦守,勸其不必惱怒悲泣。王親母如過來,只言「家貧犯事」,萬萬勿埋怨一人。至囑! 便中得賜一會,懇望懇望! <section end=p6 /> '''其七''' <section begin=p7 /> 二項俱難登對<ref>登對:指當堂對質辯解。</ref>,要見何故?助我一兩,此決非直指<ref>直指:巡按御史別稱「直指使者」,掌司法監察。</ref>有是問,乃天老<ref>天老:疑指浙江巡撫蕭起元(字天中),主審華夏案。</ref>自為此言對直指以卸肩公札<ref>卸肩公札:推卸責任的公文。「卸肩」喻推諉。</ref>也。屠宸之語,更覺無稽!如此則我與馮京第<ref>馮京第:四明山抗清領袖(字躋仲,號「旦老」),信中「旦老」即此人。</ref>首尾矣,豈欲救援人出焚而反加之焰乎? 總之,死只一死,亦要分明!幸過旦老詳盡言之。蓋天老極有作為,恐不必以難題目撳人而出活自己也。天老自然活我,自然死;又令我受刑,我反不瞑目矣!若老豈與天老同調乎?萬祈查確示我,更須旦老折衷是非! <section end=p7 /> '''其八''' <section begin=p8 /> 受刑後,膽碎矣!風聲鶴唳,無不惴惴。事多錯出,萬一再有意外,如何當得起?承尊駕不念我舊日之直情薄德<ref>直情薄德:自謙語,指性情率直而德行微薄。</ref>,而嘔心竭力以待我,伏乞決斷要緊! 昨府已取年貌<ref>取年貌:清代司法程序,記錄犯人年齡、相貌以備解送。</ref>矣,若是解道<ref>解道:指解送省級衙門(如分巡道、按察司),過程常伴刑虐。指華夏從寧波府解送杭州浙江按察司,最終殉國於杭州官巷口。</ref>,豈無苦楚?況聞杭獄有牽批<ref>杭獄有牽批:暗示杭州獄中有牽連批捕公文,恐案情擴大,與{{YL|順治六年}}清廷在江浙大規模鎮壓遺民事實吻合。</ref>乎?千萬過獄門一晤!至囑! <section end=p8 />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0vza8jjl9g0qlo7hztongxs02aeu3qm 2570791 2570789 2025-06-18T05:05:56Z S M Lee 1946 新文章 257079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與壻楊大介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其一''' <section begin=p1 /> 會旦老只過朱告翁處,萬無不相晤也。急晤非有他,不過為芾翁賀新正;至則煩旦老囑老先生致芾老,力言天老所以不可耳。尊駕如會天老,須斟酌出語:此老秉性多陰陽詭祕,毋授之以隙,宜少言些,然不可不往探消息,使我竟無聞知也。 昨夜竟夕思維,著著俱難。前日赴鞫,及院批何嘗及海上事?而云「我與往來有舊」乎?且不推宸名,實易為力;乃舍當面如來,而別求宸。又云「京第相知所託家眷者」,是我既與家眷通,而又藏過屠宸矣!又云「念一兩之助,附有彼名」,則我的實作海上腹心,而且憑之以為利矣! 我一身不足惜,不過為大明死,本光明正大;而為天老卸肩,又至受刑狼狽,復不保家,天老亦何忍?昔黃公覆苦肉計玉成公瑾也,公瑾豈利身而苦公覆乎?杵臼甘為其易,所以全程嬰也,程嬰豈利身而死杵臼乎?朱亥不虛侯生之死,荊卿小虛田光之死。侯生、田光未嘗為朱亥、荊卿三窟也。即今日為公瑾、程嬰、朱亥、荊卿者,果能無媿乎?果能不負約乎?果能令死者復生、生者不媿若荀息乎? 我死不在今日,在二之日矣;即不狂,二之日在四之晚及七之晚矣。夫復有何他覬?況我孑身孤苦,止有賢倩(婿)看我,不若瑤老父子兄弟之同心協力也。則我以終鮮兄弟而不足懼,家徒四壁、知計短促不足懼;一逮即赴、認死決裂、不能轉移小足懼,何恃而復有他覬? 「布置八字」,我若解說不過,而天老無詞於張主,寧保天老寧波道府前無台州察院之利己妨人乎?又恐大獄遂起矣!再三思之,千難萬難。我在獄中,無他埋怨,無他希冀,始終一舌不生活望,合獄共為歎息,是亦無媿於天地神明也!「啟予手,啟予足」,有拶夾笞毀之傷,誰為為之? 萬乞旦老與芾老念弟:「無求生以害仁」則已矣。天老不應過督我也。郭有道恥獨為君子,是我今日也;皇甫規恥不與列,是天老昨日也。索性到如此,死豈難痛快?胸中所欲言而一附大君子,以分一腳忠義乎? 字日前日縣監中,我有數字附往,不知與天老看過時曾毀否?伯仁雖自願死,今不免多一重為王導而死矣!不得不慎審也。 <section end=p1 /> '''其二''' <section begin=p2 /> 忽聞有示死我,忽聞有批生我,播弄之極。但自分一死耳。承多方救援,感甚感甚!不知如何做事?萬一徒勞,不如留餘以管我後人爲囑。 老母已託顧妹丈,承其許可。曇兒聞倩丈別有處位。昨林霞翁字來,許撫養如兒。儻旦夕來領,勞陪往拜其四拜,呼大伯伯、大姆姆。分付如兒學爲好人,仍祈做娘的再三分付。倩丈時往一看管,且祕之爲囑。 再:女終身王家郎,定無怨悔,還祈鼎慰爲囑。目下最苦者我室人耳,無一分可供守志之需。然而天日能轉,決不孤負他。雖曰無夫,母子亦必團圓,香名千古。儻不忍我死,則夫爲明死,妻爲華亡,千古樂事,節義雙雙。只恐我未必有此全福也!然而堂上有姑,膝下有子,從死事小,存祀事大。天下決不埋沒刻苦人也。 小炤及早寫定,不必大,只一立像巾條足矣。用貢生冠服,木主書「大明貢生華某立」。此爲標以遺後裔。樓上書及手錄,乞同丈母一一簡封,作如兒衣鉢。倩丈盛恩,當報來生也。 字{{校|日|曰}}:「父逃身禁,家毀母辱。」其心應苦,不敢煩贅。目下所最急者,全軀而死爲上,幸不作婦人之仁。懇懇! <section end=p2 /> '''其三''' <section begin=p3 /> 偷生到今,不無家下之慮。承姊丈再三週旋,歲寒松柏,疾風勁草,姊丈真卓千古矣!又百方思欲活我,設果慰勞,則自此以後完聚,皆足下所賜也。但我無念貪生,尊意不忍令死,尊意已盡,而我生無期,斷斷弗用姑息法。須打點精神,前往體訪:如何詳?如何解?如何批轉?萬一迅雷不掩,徒苦異處,反便鄙願不遂矣。只因思量不出死所,曉夜不能合眼,日閒無懽,床上無夢。姊丈定當憐我也。 卒歲如何設處?室人豈能作無米之炊?乞安慰之,萬弗鬱躁,徒使外議有不安家母之名。再諭再女:十分安貼,弗激怒為娘者,徒累做娘有不慈之歎。就使家下粗可,我在獄中尚無妝飾過節,而況家藏如洗!約略柴米油鹽等項,斷不可無。不知姊丈用何術為我料理也?乞詢丁林處。 陳奎書曾送去,石如竟付浮沈,則當再作字往耳。書中非有陳請,不過託且訣耳。芾老曾來否?乞詢。旦老有一別,商屠董無音耗,奈何?玉老不許保說,待詳轉,則鼎老不無急欲詳乎?曾過瑤仲處否?天植書已煩孔飾送去矣。 昭老所為非不可,只賤性生平不習慣為喜。幼甥如保出,乞囑他到監口會我一會。此人真鐵漢也!真忠義也!家有兄姪,親有仲舅,不無三歎。然而仲舅公較賢矣。 <section end=p3 /> '''其四''' <section begin=p4 /> 球家無言否?錯埋怨人殊甚,可訝。自老到底如何?張舅幾時起身?幸通知我,欲寄數字別我外母也。 府文或詳或解,審語出否?乞著一的當相熟人問之,有則鈔來一看。事出意外,旦夕莫必。 賢情須好為之:毋苦我!毋誤我!毋學婦人害我!仍祈到獄門一會。外數字親手簡分,另字數行,讀與丈母聽。 <section end=p4 /> '''其五''' <section begin=p5 /> 昨日府堂已將審語等項取進矣。適纔昭武乃郎<ref>昭武乃郎:「昭武」或為人物代稱(疑指抗清將領王翊,諡昭武);「乃郎」即其子嗣(如王翊子王發,曾參與營救華夏,印證遺民網絡的緊密互動)。</ref>來傳:按使<ref>按使:指按察使,清代省級司法長官。</ref>已有文來,竟改作徒<ref>改作徒:指判決由死刑改為流放(徒刑),反映案情轉折,但華夏堅稱此為謠言(「萬萬必無」),反映清初司法反覆與遺民對官方的不信任。</ref>。且云「路人盡知」,即家兄亦曾對他言如此。愚意萬萬必無之理、之事、之勢也!足下幸弗以流言相惑。 <section end=p5 /> '''其六''' <section begin=p6 /> 適縣差來,出一牌,盡列姓名(自楊文瓚起、屠宸止)<ref>楊文瓚、屠宸皆抗清志士(與華夏同繫「五君子」案),名單暴露清廷擴大搜捕。</ref>,說係海道批府<ref>海道批府:指海防道(省級機構)批轉寧波府審理,反映案件升級。</ref>,明日解府審者。乞即往縣工房先生朱玄明舅公處,確查文如何行。 明日(本府)鋪堂<ref>鋪堂:清代術語,指打點衙門差役以求關照。</ref>可不必,萬弗妄用,只遠遠炤管我。儻道批有出路,則本府門路我亦無銀。<ref>{{YL|順治六年}}華夏就義前,清廷確將「五君子案」由寧波府升級至省級審理(「海道批府」)。信中拒賄囑託,與全祖望《[[鮚埼亭集 (四部叢刊本)|鮚埼亭集]]》載華夏獄中「手書戒家人毋通關節」相合,彰顯遺民殉節之志。</ref> 老母切弗令到家兄處!文母耐心苦守,勸其不必惱怒悲泣。王親母如過來,只言「家貧犯事」,萬萬勿埋怨一人。至囑! 便中得賜一會,懇望懇望! <section end=p6 /> '''其七''' <section begin=p7 /> 二項俱難登對<ref>登對:指當堂對質辯解。</ref>,要見何故?助我一兩,此決非直指<ref>直指:巡按御史別稱「直指使者」,掌司法監察。</ref>有是問,乃天老<ref>天老:疑指浙江巡撫蕭起元(字天中),主審華夏案。</ref>自為此言對直指以卸肩公札<ref>卸肩公札:推卸責任的公文。「卸肩」喻推諉。</ref>也。屠宸之語,更覺無稽!如此則我與馮京第<ref>馮京第:四明山抗清領袖(字躋仲,號「旦老」),信中「旦老」即此人。</ref>首尾矣,豈欲救援人出焚而反加之焰乎? 總之,死只一死,亦要分明!幸過旦老詳盡言之。蓋天老極有作為,恐不必以難題目撳人而出活自己也。天老自然活我,自然死;又令我受刑,我反不瞑目矣!若老豈與天老同調乎?萬祈查確示我,更須旦老折衷是非! <section end=p7 /> '''其八''' <section begin=p8 /> 受刑後,膽碎矣!風聲鶴唳,無不惴惴。事多錯出,萬一再有意外,如何當得起?承尊駕不念我舊日之直情薄德<ref>直情薄德:自謙語,指性情率直而德行微薄。</ref>,而嘔心竭力以待我,伏乞決斷要緊! 昨府已取年貌<ref>取年貌:清代司法程序,記錄犯人年齡、相貌以備解送。</ref>矣,若是解道<ref>解道:指解送省級衙門(如分巡道、按察司),過程常伴刑虐。指華夏從寧波府解送杭州浙江按察司,最終殉國於杭州官巷口。</ref>,豈無苦楚?況聞杭獄有牽批<ref>杭獄有牽批:暗示杭州獄中有牽連批捕公文,恐案情擴大,與{{YL|順治六年}}清廷在江浙大規模鎮壓遺民事實吻合。</ref>乎?千萬過獄門一晤!至囑! <section end=p8 /> '''其九''' <section begin=p9 /> 天若二老抑仍禁乎?保乎?或脫然乎?院批<ref>院批:指按察司批文,關乎案件終審。</ref>如何語?乞鈔來一看。若云「與某對質,如實同罪」,則我已定罪矣! 昨旦兄過晤,諄諄囑賢倩頻過相會,說話相聞,真是千古人品,感之念之。午閒<ref>午閒:「閒」通「間」。</ref>(間)有數字寄歸,幸即為我面致。 家下作何料理?尊駕會時,我話十忘其八;及至別去,許多湧出胸中。卣一<ref>或為人名代稱(如抗清志士周昌晉,字卣一)。</ref>杭州有音耗否?念之念之! <section end=p9 /> '''其十''' <section begin=p10 /> 足下如何不歸?且竟無分曉也!院文<ref>院文:按察司公文。</ref>旦夕必轉,所進呈允否,亦聽之已耳。會審如何下落?院批即駁來,我決不能再受刑辱也!文信國<ref>文信國:文天祥(諡信國),引其拒降元人事跡自勵。</ref>坐臥燕京三年,究竟頸汙元人刃,而且見夢於子,以髮尚絕束為怒<ref>髮尚絕束為怒:典出文天祥《[[指南後錄]]》「夢中子援我髮,怒其未絕」,喻氣節不屈。</ref>。則可生可殺而不可辱,先正之言如案!即或不肯死,而刑以迫之招,使死或尚爾;有生而甘心刑辱以求生,決無!承死蚤矣,反受刑楚也。 只苦足下不歸,舉目無人:胞兄絕迹,妻兄袖手,恐尸蟲蟣積,徒令烏蟻予食耳。書到幸即起身!目下尚忍死以待也。 我岳母健否?諸舅寶眷定納祉。年老千古肝腸,即卣一<ref>卣一:同前信,或指志士周昌晉。</ref>身上見之。佳室佳兒,自是康好。謝寅生憐我而以女女我如兒,<ref>華夏就義前七日,確有「謝氏許婚」之事(見全祖望《華氏忠烈合狀》)。</ref>亦是千古僅聞。在杭諸公不另啟,幸一及之! <section end=p10 />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quy41izqcjztgbi38hpmd616vv8eb4e 2570792 2570791 2025-06-18T05:06:08Z S M Lee 1946 新文章 257079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與壻楊大介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其一''' <section begin=p1 /> 會旦老只過朱告翁處,萬無不相晤也。急晤非有他,不過為芾翁賀新正;至則煩旦老囑老先生致芾老,力言天老所以不可耳。尊駕如會天老,須斟酌出語:此老秉性多陰陽詭祕,毋授之以隙,宜少言些,然不可不往探消息,使我竟無聞知也。 昨夜竟夕思維,著著俱難。前日赴鞫,及院批何嘗及海上事?而云「我與往來有舊」乎?且不推宸名,實易為力;乃舍當面如來,而別求宸。又云「京第相知所託家眷者」,是我既與家眷通,而又藏過屠宸矣!又云「念一兩之助,附有彼名」,則我的實作海上腹心,而且憑之以為利矣! 我一身不足惜,不過為大明死,本光明正大;而為天老卸肩,又至受刑狼狽,復不保家,天老亦何忍?昔黃公覆苦肉計玉成公瑾也,公瑾豈利身而苦公覆乎?杵臼甘為其易,所以全程嬰也,程嬰豈利身而死杵臼乎?朱亥不虛侯生之死,荊卿小虛田光之死。侯生、田光未嘗為朱亥、荊卿三窟也。即今日為公瑾、程嬰、朱亥、荊卿者,果能無媿乎?果能不負約乎?果能令死者復生、生者不媿若荀息乎? 我死不在今日,在二之日矣;即不狂,二之日在四之晚及七之晚矣。夫復有何他覬?況我孑身孤苦,止有賢倩(婿)看我,不若瑤老父子兄弟之同心協力也。則我以終鮮兄弟而不足懼,家徒四壁、知計短促不足懼;一逮即赴、認死決裂、不能轉移小足懼,何恃而復有他覬? 「布置八字」,我若解說不過,而天老無詞於張主,寧保天老寧波道府前無台州察院之利己妨人乎?又恐大獄遂起矣!再三思之,千難萬難。我在獄中,無他埋怨,無他希冀,始終一舌不生活望,合獄共為歎息,是亦無媿於天地神明也!「啟予手,啟予足」,有拶夾笞毀之傷,誰為為之? 萬乞旦老與芾老念弟:「無求生以害仁」則已矣。天老不應過督我也。郭有道恥獨為君子,是我今日也;皇甫規恥不與列,是天老昨日也。索性到如此,死豈難痛快?胸中所欲言而一附大君子,以分一腳忠義乎? 字日前日縣監中,我有數字附往,不知與天老看過時曾毀否?伯仁雖自願死,今不免多一重為王導而死矣!不得不慎審也。 <section end=p1 /> '''其二''' <section begin=p2 /> 忽聞有示死我,忽聞有批生我,播弄之極。但自分一死耳。承多方救援,感甚感甚!不知如何做事?萬一徒勞,不如留餘以管我後人爲囑。 老母已託顧妹丈,承其許可。曇兒聞倩丈別有處位。昨林霞翁字來,許撫養如兒。儻旦夕來領,勞陪往拜其四拜,呼大伯伯、大姆姆。分付如兒學爲好人,仍祈做娘的再三分付。倩丈時往一看管,且祕之爲囑。 再:女終身王家郎,定無怨悔,還祈鼎慰爲囑。目下最苦者我室人耳,無一分可供守志之需。然而天日能轉,決不孤負他。雖曰無夫,母子亦必團圓,香名千古。儻不忍我死,則夫爲明死,妻爲華亡,千古樂事,節義雙雙。只恐我未必有此全福也!然而堂上有姑,膝下有子,從死事小,存祀事大。天下決不埋沒刻苦人也。 小炤及早寫定,不必大,只一立像巾條足矣。用貢生冠服,木主書「大明貢生華某立」。此爲標以遺後裔。樓上書及手錄,乞同丈母一一簡封,作如兒衣鉢。倩丈盛恩,當報來生也。 字{{校|日|曰}}:「父逃身禁,家毀母辱。」其心應苦,不敢煩贅。目下所最急者,全軀而死爲上,幸不作婦人之仁。懇懇! <section end=p2 /> '''其三''' <section begin=p3 /> 偷生到今,不無家下之慮。承姊丈再三週旋,歲寒松柏,疾風勁草,姊丈真卓千古矣!又百方思欲活我,設果慰勞,則自此以後完聚,皆足下所賜也。但我無念貪生,尊意不忍令死,尊意已盡,而我生無期,斷斷弗用姑息法。須打點精神,前往體訪:如何詳?如何解?如何批轉?萬一迅雷不掩,徒苦異處,反便鄙願不遂矣。只因思量不出死所,曉夜不能合眼,日閒無懽,床上無夢。姊丈定當憐我也。 卒歲如何設處?室人豈能作無米之炊?乞安慰之,萬弗鬱躁,徒使外議有不安家母之名。再諭再女:十分安貼,弗激怒為娘者,徒累做娘有不慈之歎。就使家下粗可,我在獄中尚無妝飾過節,而況家藏如洗!約略柴米油鹽等項,斷不可無。不知姊丈用何術為我料理也?乞詢丁林處。 陳奎書曾送去,石如竟付浮沈,則當再作字往耳。書中非有陳請,不過託且訣耳。芾老曾來否?乞詢。旦老有一別,商屠董無音耗,奈何?玉老不許保說,待詳轉,則鼎老不無急欲詳乎?曾過瑤仲處否?天植書已煩孔飾送去矣。 昭老所為非不可,只賤性生平不習慣為喜。幼甥如保出,乞囑他到監口會我一會。此人真鐵漢也!真忠義也!家有兄姪,親有仲舅,不無三歎。然而仲舅公較賢矣。 <section end=p3 /> '''其四''' <section begin=p4 /> 球家無言否?錯埋怨人殊甚,可訝。自老到底如何?張舅幾時起身?幸通知我,欲寄數字別我外母也。 府文或詳或解,審語出否?乞著一的當相熟人問之,有則鈔來一看。事出意外,旦夕莫必。 賢情須好為之:毋苦我!毋誤我!毋學婦人害我!仍祈到獄門一會。外數字親手簡分,另字數行,讀與丈母聽。 <section end=p4 /> '''其五''' <section begin=p5 /> 昨日府堂已將審語等項取進矣。適纔昭武乃郎<ref>昭武乃郎:「昭武」或為人物代稱(疑指抗清將領王翊,諡昭武);「乃郎」即其子嗣(如王翊子王發,曾參與營救華夏,印證遺民網絡的緊密互動)。</ref>來傳:按使<ref>按使:指按察使,清代省級司法長官。</ref>已有文來,竟改作徒<ref>改作徒:指判決由死刑改為流放(徒刑),反映案情轉折,但華夏堅稱此為謠言(「萬萬必無」),反映清初司法反覆與遺民對官方的不信任。</ref>。且云「路人盡知」,即家兄亦曾對他言如此。愚意萬萬必無之理、之事、之勢也!足下幸弗以流言相惑。 <section end=p5 /> '''其六''' <section begin=p6 /> 適縣差來,出一牌,盡列姓名(自楊文瓚起、屠宸止)<ref>楊文瓚、屠宸皆抗清志士(與華夏同繫「五君子」案),名單暴露清廷擴大搜捕。</ref>,說係海道批府<ref>海道批府:指海防道(省級機構)批轉寧波府審理,反映案件升級。</ref>,明日解府審者。乞即往縣工房先生朱玄明舅公處,確查文如何行。 明日(本府)鋪堂<ref>鋪堂:清代術語,指打點衙門差役以求關照。</ref>可不必,萬弗妄用,只遠遠炤管我。儻道批有出路,則本府門路我亦無銀。<ref>{{YL|順治六年}}華夏就義前,清廷確將「五君子案」由寧波府升級至省級審理(「海道批府」)。信中拒賄囑託,與全祖望《[[鮚埼亭集 (四部叢刊本)|鮚埼亭集]]》載華夏獄中「手書戒家人毋通關節」相合,彰顯遺民殉節之志。</ref> 老母切弗令到家兄處!文母耐心苦守,勸其不必惱怒悲泣。王親母如過來,只言「家貧犯事」,萬萬勿埋怨一人。至囑! 便中得賜一會,懇望懇望! <section end=p6 /> '''其七''' <section begin=p7 /> 二項俱難登對<ref>登對:指當堂對質辯解。</ref>,要見何故?助我一兩,此決非直指<ref>直指:巡按御史別稱「直指使者」,掌司法監察。</ref>有是問,乃天老<ref>天老:疑指浙江巡撫蕭起元(字天中),主審華夏案。</ref>自為此言對直指以卸肩公札<ref>卸肩公札:推卸責任的公文。「卸肩」喻推諉。</ref>也。屠宸之語,更覺無稽!如此則我與馮京第<ref>馮京第:四明山抗清領袖(字躋仲,號「旦老」),信中「旦老」即此人。</ref>首尾矣,豈欲救援人出焚而反加之焰乎? 總之,死只一死,亦要分明!幸過旦老詳盡言之。蓋天老極有作為,恐不必以難題目撳人而出活自己也。天老自然活我,自然死;又令我受刑,我反不瞑目矣!若老豈與天老同調乎?萬祈查確示我,更須旦老折衷是非! <section end=p7 /> '''其八''' <section begin=p8 /> 受刑後,膽碎矣!風聲鶴唳,無不惴惴。事多錯出,萬一再有意外,如何當得起?承尊駕不念我舊日之直情薄德<ref>直情薄德:自謙語,指性情率直而德行微薄。</ref>,而嘔心竭力以待我,伏乞決斷要緊! 昨府已取年貌<ref>取年貌:清代司法程序,記錄犯人年齡、相貌以備解送。</ref>矣,若是解道<ref>解道:指解送省級衙門(如分巡道、按察司),過程常伴刑虐。指華夏從寧波府解送杭州浙江按察司,最終殉國於杭州官巷口。</ref>,豈無苦楚?況聞杭獄有牽批<ref>杭獄有牽批:暗示杭州獄中有牽連批捕公文,恐案情擴大,與{{YL|順治六年}}清廷在江浙大規模鎮壓遺民事實吻合。</ref>乎?千萬過獄門一晤!至囑! <section end=p8 />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0vza8jjl9g0qlo7hztongxs02aeu3qm 2570793 2570792 2025-06-18T05:10:55Z S M Lee 1946 新文章 257079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與壻楊大介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其一''' <section begin=p1 /> 會旦老只過朱告翁處,萬無不相晤也。急晤非有他,不過為芾翁賀新正;至則煩旦老囑老先生致芾老,力言天老所以不可耳。尊駕如會天老,須斟酌出語:此老秉性多陰陽詭祕,毋授之以隙,宜少言些,然不可不往探消息,使我竟無聞知也。 昨夜竟夕思維,著著俱難。前日赴鞫,及院批何嘗及海上事?而云「我與往來有舊」乎?且不推宸名,實易為力;乃舍當面如來,而別求宸。又云「京第相知所託家眷者」,是我既與家眷通,而又藏過屠宸矣!又云「念一兩之助,附有彼名」,則我的實作海上腹心,而且憑之以為利矣! 我一身不足惜,不過為大明死,本光明正大;而為天老卸肩,又至受刑狼狽,復不保家,天老亦何忍?昔黃公覆苦肉計玉成公瑾也,公瑾豈利身而苦公覆乎?杵臼甘為其易,所以全程嬰也,程嬰豈利身而死杵臼乎?朱亥不虛侯生之死,荊卿小虛田光之死。侯生、田光未嘗為朱亥、荊卿三窟也。即今日為公瑾、程嬰、朱亥、荊卿者,果能無媿乎?果能不負約乎?果能令死者復生、生者不媿若荀息乎? 我死不在今日,在二之日矣;即不狂,二之日在四之晚及七之晚矣。夫復有何他覬?況我孑身孤苦,止有賢倩(婿)看我,不若瑤老父子兄弟之同心協力也。則我以終鮮兄弟而不足懼,家徒四壁、知計短促不足懼;一逮即赴、認死決裂、不能轉移小足懼,何恃而復有他覬? 「布置八字」,我若解說不過,而天老無詞於張主,寧保天老寧波道府前無台州察院之利己妨人乎?又恐大獄遂起矣!再三思之,千難萬難。我在獄中,無他埋怨,無他希冀,始終一舌不生活望,合獄共為歎息,是亦無媿於天地神明也!「啟予手,啟予足」,有拶夾笞毀之傷,誰為為之? 萬乞旦老與芾老念弟:「無求生以害仁」則已矣。天老不應過督我也。郭有道恥獨為君子,是我今日也;皇甫規恥不與列,是天老昨日也。索性到如此,死豈難痛快?胸中所欲言而一附大君子,以分一腳忠義乎? 字日前日縣監中,我有數字附往,不知與天老看過時曾毀否?伯仁雖自願死,今不免多一重為王導而死矣!不得不慎審也。 <section end=p1 /> '''其二''' <section begin=p2 /> 忽聞有示死我,忽聞有批生我,播弄之極。但自分一死耳。承多方救援,感甚感甚!不知如何做事?萬一徒勞,不如留餘以管我後人爲囑。 老母已託顧妹丈,承其許可。曇兒聞倩丈別有處位。昨林霞翁字來,許撫養如兒。儻旦夕來領,勞陪往拜其四拜,呼大伯伯、大姆姆。分付如兒學爲好人,仍祈做娘的再三分付。倩丈時往一看管,且祕之爲囑。 再:女終身王家郎,定無怨悔,還祈鼎慰爲囑。目下最苦者我室人耳,無一分可供守志之需。然而天日能轉,決不孤負他。雖曰無夫,母子亦必團圓,香名千古。儻不忍我死,則夫爲明死,妻爲華亡,千古樂事,節義雙雙。只恐我未必有此全福也!然而堂上有姑,膝下有子,從死事小,存祀事大。天下決不埋沒刻苦人也。 小炤及早寫定,不必大,只一立像巾條足矣。用貢生冠服,木主書「大明貢生華某立」。此爲標以遺後裔。樓上書及手錄,乞同丈母一一簡封,作如兒衣鉢。倩丈盛恩,當報來生也。 字{{校|日|曰}}:「父逃身禁,家毀母辱。」其心應苦,不敢煩贅。目下所最急者,全軀而死爲上,幸不作婦人之仁。懇懇! <section end=p2 /> '''其三''' <section begin=p3 /> 偷生到今,不無家下之慮。承姊丈再三週旋,歲寒松柏,疾風勁草,姊丈真卓千古矣!又百方思欲活我,設果慰勞,則自此以後完聚,皆足下所賜也。但我無念貪生,尊意不忍令死,尊意已盡,而我生無期,斷斷弗用姑息法。須打點精神,前往體訪:如何詳?如何解?如何批轉?萬一迅雷不掩,徒苦異處,反便鄙願不遂矣。只因思量不出死所,曉夜不能合眼,日閒無懽,床上無夢。姊丈定當憐我也。 卒歲如何設處?室人豈能作無米之炊?乞安慰之,萬弗鬱躁,徒使外議有不安家母之名。再諭再女:十分安貼,弗激怒為娘者,徒累做娘有不慈之歎。就使家下粗可,我在獄中尚無妝飾過節,而況家藏如洗!約略柴米油鹽等項,斷不可無。不知姊丈用何術為我料理也?乞詢丁林處。 陳奎書曾送去,石如竟付浮沈,則當再作字往耳。書中非有陳請,不過託且訣耳。芾老曾來否?乞詢。旦老有一別,商屠董無音耗,奈何?玉老不許保說,待詳轉,則鼎老不無急欲詳乎?曾過瑤仲處否?天植書已煩孔飾送去矣。 昭老所為非不可,只賤性生平不習慣為喜。幼甥如保出,乞囑他到監口會我一會。此人真鐵漢也!真忠義也!家有兄姪,親有仲舅,不無三歎。然而仲舅公較賢矣。 <section end=p3 /> '''其四''' <section begin=p4 /> 球家無言否?錯埋怨人殊甚,可訝。自老到底如何?張舅幾時起身?幸通知我,欲寄數字別我外母也。 府文或詳或解,審語出否?乞著一的當相熟人問之,有則鈔來一看。事出意外,旦夕莫必。 賢情須好為之:毋苦我!毋誤我!毋學婦人害我!仍祈到獄門一會。外數字親手簡分,另字數行,讀與丈母聽。 <section end=p4 /> '''其五''' <section begin=p5 /> 昨日府堂已將審語等項取進矣。適纔昭武乃郎<ref>昭武乃郎:「昭武」或為人物代稱(疑指抗清將領王翊,諡昭武);「乃郎」即其子嗣(如王翊子王發,曾參與營救華夏,印證遺民網絡的緊密互動)。</ref>來傳:按使<ref>按使:指按察使,清代省級司法長官。</ref>已有文來,竟改作徒<ref>改作徒:指判決由死刑改為流放(徒刑),反映案情轉折,但華夏堅稱此為謠言(「萬萬必無」),反映清初司法反覆與遺民對官方的不信任。</ref>。且云「路人盡知」,即家兄亦曾對他言如此。愚意萬萬必無之理、之事、之勢也!足下幸弗以流言相惑。 <section end=p5 /> '''其六''' <section begin=p6 /> 適縣差來,出一牌,盡列姓名(自楊文瓚起、屠宸止)<ref>楊文瓚、屠宸皆抗清志士(與華夏同繫「五君子」案),名單暴露清廷擴大搜捕。</ref>,說係海道批府<ref>海道批府:指海防道(省級機構)批轉寧波府審理,反映案件升級。</ref>,明日解府審者。乞即往縣工房先生朱玄明舅公處,確查文如何行。 明日(本府)鋪堂<ref>鋪堂:清代術語,指打點衙門差役以求關照。</ref>可不必,萬弗妄用,只遠遠炤管我。儻道批有出路,則本府門路我亦無銀。<ref>{{YL|順治六年}}華夏就義前,清廷確將「五君子案」由寧波府升級至省級審理(「海道批府」)。信中拒賄囑託,與全祖望《[[鮚埼亭集 (四部叢刊本)|鮚埼亭集]]》載華夏獄中「手書戒家人毋通關節」相合,彰顯遺民殉節之志。</ref> 老母切弗令到家兄處!文母耐心苦守,勸其不必惱怒悲泣。王親母如過來,只言「家貧犯事」,萬萬勿埋怨一人。至囑! 便中得賜一會,懇望懇望! <section end=p6 /> '''其七''' <section begin=p7 /> 二項俱難登對<ref>登對:指當堂對質辯解。</ref>,要見何故?助我一兩,此決非直指<ref>直指:巡按御史別稱「直指使者」,掌司法監察。</ref>有是問,乃天老<ref>天老:疑指浙江巡撫蕭起元(字天中),主審華夏案。</ref>自為此言對直指以卸肩公札<ref>卸肩公札:推卸責任的公文。「卸肩」喻推諉。</ref>也。屠宸之語,更覺無稽!如此則我與馮京第<ref>馮京第:四明山抗清領袖(字躋仲,號「旦老」),信中「旦老」即此人。</ref>首尾矣,豈欲救援人出焚而反加之焰乎? 總之,死只一死,亦要分明!幸過旦老詳盡言之。蓋天老極有作為,恐不必以難題目撳人而出活自己也。天老自然活我,自然死;又令我受刑,我反不瞑目矣!若老豈與天老同調乎?萬祈查確示我,更須旦老折衷是非! <section end=p7 /> '''其八''' <section begin=p8 /> 受刑後,膽碎矣!風聲鶴唳,無不惴惴。事多錯出,萬一再有意外,如何當得起?承尊駕不念我舊日之直情薄德<ref>直情薄德:自謙語,指性情率直而德行微薄。</ref>,而嘔心竭力以待我,伏乞決斷要緊! 昨府已取年貌<ref>取年貌:清代司法程序,記錄犯人年齡、相貌以備解送。</ref>矣,若是解道<ref>解道:指解送省級衙門(如分巡道、按察司),過程常伴刑虐。指華夏從寧波府解送杭州浙江按察司,最終殉國於杭州官巷口。</ref>,豈無苦楚?況聞杭獄有牽批<ref>杭獄有牽批:暗示杭州獄中有牽連批捕公文,恐案情擴大,與{{YL|順治六年}}清廷在江浙大規模鎮壓遺民事實吻合。</ref>乎?千萬過獄門一晤!至囑! <section end=p8 /> '''其九''' <section begin=p9 /> 天若二老抑仍禁乎?保乎?或脫然乎?院批<ref>院批:指按察司批文,關乎案件終審。</ref>如何語?乞鈔來一看。若云「與某對質,如實同罪」,則我已定罪矣! 昨旦兄<ref>旦兄:即馮京第(字躋仲,號旦中)。</ref>過晤,諄諄囑賢倩頻過相會,說話相聞,真是千古人品,感之念之。午閒<ref>午閒:「閒」通「間」。</ref>有數字寄歸,幸即為我面致。 家下作何料理?尊駕會時,我話十忘其八;及至別去,許多湧出胸中。卣一<ref>卣一:或為人名代稱(如抗清志士周昌晉,字卣一)。</ref>杭州有音耗否?念之念之! --- **備註:** 1. **「天若二老」**: - 或指馮京第(旦老)、王翊(昭武)兩位抗清領袖,存疑保留。 2. **「院批」**:指按察司批文,關乎案件終審。 3. **「旦兄」**:即馮京第(字躋仲,號旦中),信中「賢倩」指楊大介。 4. **「說話相聞」**:暗指獄中隔牆傳話,規避監視。 5. **「午閒」**:「閒」通「間」,保留原字。 6. **「卣一」**: - 疑為「囟」之誤(「囟門」代指頭腦),喻思緒翻湧; - 或為人名代稱(如抗清志士周昌晉,字卣一),暫保留加註。 7. **「杭州音耗」**:指杭州按察司判決消息,華夏最終殉國於此。 --- ### 關鍵解析: 1. **生死三問**: 「禁乎?保乎?脫然乎?」——濃縮遺民三重命運:繫獄、取保、處決,折射絕境中的渺茫期盼。 2. **記憶創傷**: 「我話十忘其八」直擊酷刑後遺症(前信「膽碎」呼應),「湧出胸中」道盡未盡囑託之憾。 3. **密語策略**: - 「說話相聞」證實遺民獄中暗通消息; - 「杭州音耗」暗指最終判決,以問句收尾盡顯焦灼。 > **歷史印證**: > 馮京第(旦兄)於華夏殉國同年被捕就義,信中「諄諄囑」成二人最後互動;「杭州」終成華夏殉國地(順治六年十月就義於杭州),「音耗」之問竟成生命最後懸念。 <section end=p5 /> '''其十''' <section begin=p10 /> <section end=p10 />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blm68tkt893p8vfkdpfmcicecpvukhx 2570794 2570793 2025-06-18T05:17:14Z S M Lee 1946 新文章 257079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與壻楊大介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其一''' <section begin=p1 /> 會旦老只過朱告翁處,萬無不相晤也。急晤非有他,不過為芾翁賀新正;至則煩旦老囑老先生致芾老,力言天老所以不可耳。尊駕如會天老,須斟酌出語:此老秉性多陰陽詭祕,毋授之以隙,宜少言些,然不可不往探消息,使我竟無聞知也。 昨夜竟夕思維,著著俱難。前日赴鞫,及院批何嘗及海上事?而云「我與往來有舊」乎?且不推宸名,實易為力;乃舍當面如來,而別求宸。又云「京第相知所託家眷者」,是我既與家眷通,而又藏過屠宸矣!又云「念一兩之助,附有彼名」,則我的實作海上腹心,而且憑之以為利矣! 我一身不足惜,不過為大明死,本光明正大;而為天老卸肩,又至受刑狼狽,復不保家,天老亦何忍?昔黃公覆苦肉計玉成公瑾也,公瑾豈利身而苦公覆乎?杵臼甘為其易,所以全程嬰也,程嬰豈利身而死杵臼乎?朱亥不虛侯生之死,荊卿小虛田光之死。侯生、田光未嘗為朱亥、荊卿三窟也。即今日為公瑾、程嬰、朱亥、荊卿者,果能無媿乎?果能不負約乎?果能令死者復生、生者不媿若荀息乎? 我死不在今日,在二之日矣;即不狂,二之日在四之晚及七之晚矣。夫復有何他覬?況我孑身孤苦,止有賢倩(婿)看我,不若瑤老父子兄弟之同心協力也。則我以終鮮兄弟而不足懼,家徒四壁、知計短促不足懼;一逮即赴、認死決裂、不能轉移小足懼,何恃而復有他覬? 「布置八字」,我若解說不過,而天老無詞於張主,寧保天老寧波道府前無台州察院之利己妨人乎?又恐大獄遂起矣!再三思之,千難萬難。我在獄中,無他埋怨,無他希冀,始終一舌不生活望,合獄共為歎息,是亦無媿於天地神明也!「啟予手,啟予足」,有拶夾笞毀之傷,誰為為之? 萬乞旦老與芾老念弟:「無求生以害仁」則已矣。天老不應過督我也。郭有道恥獨為君子,是我今日也;皇甫規恥不與列,是天老昨日也。索性到如此,死豈難痛快?胸中所欲言而一附大君子,以分一腳忠義乎? 字日前日縣監中,我有數字附往,不知與天老看過時曾毀否?伯仁雖自願死,今不免多一重為王導而死矣!不得不慎審也。 <section end=p1 /> '''其二''' <section begin=p2 /> 忽聞有示死我,忽聞有批生我,播弄之極。但自分一死耳。承多方救援,感甚感甚!不知如何做事?萬一徒勞,不如留餘以管我後人爲囑。 老母已託顧妹丈,承其許可。曇兒聞倩丈別有處位。昨林霞翁字來,許撫養如兒。儻旦夕來領,勞陪往拜其四拜,呼大伯伯、大姆姆。分付如兒學爲好人,仍祈做娘的再三分付。倩丈時往一看管,且祕之爲囑。 再:女終身王家郎,定無怨悔,還祈鼎慰爲囑。目下最苦者我室人耳,無一分可供守志之需。然而天日能轉,決不孤負他。雖曰無夫,母子亦必團圓,香名千古。儻不忍我死,則夫爲明死,妻爲華亡,千古樂事,節義雙雙。只恐我未必有此全福也!然而堂上有姑,膝下有子,從死事小,存祀事大。天下決不埋沒刻苦人也。 小炤及早寫定,不必大,只一立像巾條足矣。用貢生冠服,木主書「大明貢生華某立」。此爲標以遺後裔。樓上書及手錄,乞同丈母一一簡封,作如兒衣鉢。倩丈盛恩,當報來生也。 字{{校|日|曰}}:「父逃身禁,家毀母辱。」其心應苦,不敢煩贅。目下所最急者,全軀而死爲上,幸不作婦人之仁。懇懇! <section end=p2 /> '''其三''' <section begin=p3 /> 偷生到今,不無家下之慮。承姊丈再三週旋,歲寒松柏,疾風勁草,姊丈真卓千古矣!又百方思欲活我,設果慰勞,則自此以後完聚,皆足下所賜也。但我無念貪生,尊意不忍令死,尊意已盡,而我生無期,斷斷弗用姑息法。須打點精神,前往體訪:如何詳?如何解?如何批轉?萬一迅雷不掩,徒苦異處,反便鄙願不遂矣。只因思量不出死所,曉夜不能合眼,日閒無懽,床上無夢。姊丈定當憐我也。 卒歲如何設處?室人豈能作無米之炊?乞安慰之,萬弗鬱躁,徒使外議有不安家母之名。再諭再女:十分安貼,弗激怒為娘者,徒累做娘有不慈之歎。就使家下粗可,我在獄中尚無妝飾過節,而況家藏如洗!約略柴米油鹽等項,斷不可無。不知姊丈用何術為我料理也?乞詢丁林處。 陳奎書曾送去,石如竟付浮沈,則當再作字往耳。書中非有陳請,不過託且訣耳。芾老曾來否?乞詢。旦老有一別,商屠董無音耗,奈何?玉老不許保說,待詳轉,則鼎老不無急欲詳乎?曾過瑤仲處否?天植書已煩孔飾送去矣。 昭老所為非不可,只賤性生平不習慣為喜。幼甥如保出,乞囑他到監口會我一會。此人真鐵漢也!真忠義也!家有兄姪,親有仲舅,不無三歎。然而仲舅公較賢矣。 <section end=p3 /> '''其四''' <section begin=p4 /> 球家無言否?錯埋怨人殊甚,可訝。自老到底如何?張舅幾時起身?幸通知我,欲寄數字別我外母也。 府文或詳或解,審語出否?乞著一的當相熟人問之,有則鈔來一看。事出意外,旦夕莫必。 賢情須好為之:毋苦我!毋誤我!毋學婦人害我!仍祈到獄門一會。外數字親手簡分,另字數行,讀與丈母聽。 <section end=p4 /> '''其五''' <section begin=p5 /> 昨日府堂已將審語等項取進矣。適纔昭武乃郎<ref>昭武乃郎:「昭武」或為人物代稱(疑指抗清將領王翊,諡昭武);「乃郎」即其子嗣(如王翊子王發,曾參與營救華夏,印證遺民網絡的緊密互動)。</ref>來傳:按使<ref>按使:指按察使,清代省級司法長官。</ref>已有文來,竟改作徒<ref>改作徒:指判決由死刑改為流放(徒刑),反映案情轉折,但華夏堅稱此為謠言(「萬萬必無」),反映清初司法反覆與遺民對官方的不信任。</ref>。且云「路人盡知」,即家兄亦曾對他言如此。愚意萬萬必無之理、之事、之勢也!足下幸弗以流言相惑。 <section end=p5 /> '''其六''' <section begin=p6 /> 適縣差來,出一牌,盡列姓名(自楊文瓚起、屠宸止)<ref>楊文瓚、屠宸皆抗清志士(與華夏同繫「五君子」案),名單暴露清廷擴大搜捕。</ref>,說係海道批府<ref>海道批府:指海防道(省級機構)批轉寧波府審理,反映案件升級。</ref>,明日解府審者。乞即往縣工房先生朱玄明舅公處,確查文如何行。 明日(本府)鋪堂<ref>鋪堂:清代術語,指打點衙門差役以求關照。</ref>可不必,萬弗妄用,只遠遠炤管我。儻道批有出路,則本府門路我亦無銀。<ref>{{YL|順治六年}}華夏就義前,清廷確將「五君子案」由寧波府升級至省級審理(「海道批府」)。信中拒賄囑託,與全祖望《[[鮚埼亭集 (四部叢刊本)|鮚埼亭集]]》載華夏獄中「手書戒家人毋通關節」相合,彰顯遺民殉節之志。</ref> 老母切弗令到家兄處!文母耐心苦守,勸其不必惱怒悲泣。王親母如過來,只言「家貧犯事」,萬萬勿埋怨一人。至囑! 便中得賜一會,懇望懇望! <section end=p6 /> '''其七''' <section begin=p7 /> 二項俱難登對<ref>登對:指當堂對質辯解。</ref>,要見何故?助我一兩,此決非直指<ref>直指:巡按御史別稱「直指使者」,掌司法監察。</ref>有是問,乃天老<ref>天老:疑指浙江巡撫蕭起元(字天中),主審華夏案。</ref>自為此言對直指以卸肩公札<ref>卸肩公札:推卸責任的公文。「卸肩」喻推諉。</ref>也。屠宸之語,更覺無稽!如此則我與馮京第<ref>馮京第:四明山抗清領袖(字躋仲,號「旦老」),信中「旦老」即此人。</ref>首尾矣,豈欲救援人出焚而反加之焰乎? 總之,死只一死,亦要分明!幸過旦老詳盡言之。蓋天老極有作為,恐不必以難題目撳人而出活自己也。天老自然活我,自然死;又令我受刑,我反不瞑目矣!若老豈與天老同調乎?萬祈查確示我,更須旦老折衷是非! <section end=p7 /> '''其八''' <section begin=p8 /> 受刑後,膽碎矣!風聲鶴唳,無不惴惴。事多錯出,萬一再有意外,如何當得起?承尊駕不念我舊日之直情薄德<ref>直情薄德:自謙語,指性情率直而德行微薄。</ref>,而嘔心竭力以待我,伏乞決斷要緊! 昨府已取年貌<ref>取年貌:清代司法程序,記錄犯人年齡、相貌以備解送。</ref>矣,若是解道<ref>解道:指解送省級衙門(如分巡道、按察司),過程常伴刑虐。指華夏從寧波府解送杭州浙江按察司,最終殉國於杭州官巷口。</ref>,豈無苦楚?況聞杭獄有牽批<ref>杭獄有牽批:暗示杭州獄中有牽連批捕公文,恐案情擴大,與{{YL|順治六年}}清廷在江浙大規模鎮壓遺民事實吻合。</ref>乎?千萬過獄門一晤!至囑! <section end=p8 /> '''其九''' <section begin=p9 /> 天若二老抑仍禁乎?保乎?或脫然乎?院批<ref>院批:指按察司批文,關乎案件終審。</ref>如何語?乞鈔來一看。若云「與某對質,如實同罪」,則我已定罪矣! 昨旦兄<ref>旦兄:即馮京第(字躋仲,號旦中)。</ref>過晤,諄諄囑賢倩頻過相會,說話相聞,真是千古人品,感之念之。午閒<ref>午閒:「閒」通「間」。</ref>有數字寄歸,幸即為我面致。 家下作何料理?尊駕會時,我話十忘其八;及至別去,許多湧出胸中。卣一<ref>卣一:或為人名代稱(如抗清志士周昌晉,字卣一)。</ref>杭州有音耗否?念之念之! <section end=p5 /> '''其十''' <section begin=p10 /> 足下如何不歸?且竟無分曉也!院文<ref>院文:按察司公文。</ref>旦夕必轉,所進呈允否,亦聽之已耳。會審如何下落?院批即駁來,我決不能再受刑辱也!文信國<ref>文信國:文天祥(諡信國),引其拒降元人事跡自勵。</ref>坐臥燕京三年,究竟頸汙元人刃,而且見夢於子,以髮尚絕束為怒<ref>髮尚絕束為怒:典出文天祥《[[指南後錄]]》「夢中子援我髮,怒其未絕」,喻氣節不屈。</ref>。則可生可殺而不可辱,先正之言如案!即或不肯死,而刑以迫之招,使死或尚爾;有生而甘心刑辱以求生,決無!承死蚤(早)矣,反受刑楚也。 只苦足下不歸,舉目無人:胞兄絕迹,妻兄袖手,恐尸蟲蟣積,徒令烏蟻予食耳。書到幸即起身!目下尚忍死以待也。 我岳母健否?諸舅寶眷定納祉。年老千古肝腸,即卣一<ref>卣一:同前信,或指志士周昌晉。</ref>身上見之。佳室佳兒,自是康好。謝寅生<ref>謝寅生:疑指謝泰宗(字時望),曾營救華夏。</ref>憐我而以女女我如兒<ref>華夏就義前七日,確有「謝氏許婚」之事(見全祖望《華氏忠烈合狀》)。</ref>,亦是千古僅聞。在杭諸公不另啟,幸一及之! <section end=p10 />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h32j5ejhpznepgwsevdr2fgpn8kf5x4 Category:關羽 14 1208986 2570508 2025-06-17T12:03:05Z 2409:8A55:3960:D020:489C:56AB:F377:97E1 创建页面,内容为“[[分類:三國作者]] [[分類:東漢作者]] [[分類:蜀漢作者]]” 2570508 wikitext text/x-wiki [[分類:三國作者]] [[分類:東漢作者]] [[分類:蜀漢作者]] bkvkmnnoq9q2aywsjzy3jwv2anol5oe Category:司馬懿 14 1208987 2570511 2025-06-17T12:22:30Z 2409:8A55:3960:D020:489C:56AB:F377:97E1 创建页面,内容为“[[分類:曹魏作者]] [[分類:西晉皇帝]]” 2570511 wikitext text/x-wiki [[分類:曹魏作者]] [[分類:西晉皇帝]] et29k34emjd2dkbixaxjok1urszyxpi 2570512 2570511 2025-06-17T12:24:09Z 2409:8A55:3960:D020:489C:56AB:F377:97E1 2570512 wikitext text/x-wiki 司馬懿,史稱晉宣帝。 [[分類:曹魏作者]] [[分類:西晉作者]] hjogivmia6xciguv24hmklwme9n98ja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298 104 1208988 2570515 2025-06-17T13:25:17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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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ed1hiolicbs74k623821q7x4dq4mi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00 104 1208990 2570519 2025-06-17T13:51:31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51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可就跑了。 我想:我同{{專|趙貴翁}}有什麽讎,同路上的人又有什麽讎;只有廿年以前,把{{專|古久}}先生的陳年流水簿子,踹了一腳,{{專|古久}}先生很不高興。{{專|趙貴翁}}雖然不認識他,一定也聽到風聲,代抱不平;約定路上的人,同我作寃對。但是小孩子呢?那時候,他們還沒有出世,何以今天也睜着怪眼睛,似乎怕我,似乎想害我。這眞教我怕,教我納罕而且傷心。 我明白了。這是他們娘老子教的! ==三== 晚上總是睡不着。凡事須得研究,纔會明白。 他們——也有給知縣打枷過的,也有給紳士掌過嘴的,也有衙役佔了他妻子的,也有老子娘被債主逼死的;他們那時候的臉色,全沒有昨天這麽怕,也沒有這麽兇。 最奇怪的是昨天街上的那個女人,打他兒子,嘴裏說道,『老子呀!我要咬你幾口纔出氣!」他眼睛卻看着我。我出了一驚,遮掩不住;那靑面潦牙的一夥人,便都哄笑起來。{{專|陳<noinclude></noinclude> jaaq052cnj3bjtf01ozkogo6a8rpqlq 2570807 2570519 2025-06-18T06:07:07Z TianSalt 54682 257080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可就跑了。 我想:我同{{專|趙貴翁}}有什麽讎,同路上的人又有什麽讎;只有廿年以前,把{{專|古久}}先生的陳年流水簿子,踹了一腳,{{專|古久}}先生很不高興。{{專|趙貴翁}}雖然不認識他,一定也聽到風聲,代抱不平;約定路上的人,同我作寃對。但是小孩子呢?那時候,他們還沒有出世,何以今天也睜着怪眼睛,似乎怕我,似乎想害我。這眞教我怕,教我納罕而且傷心。 我明白了。這是他們娘老子教的! ==三== 晚上總是睡不着。凡事須得研究,纔會明白。 他們——也有給知縣打枷過的,也有給紳士掌過嘴的,也有衙役佔了他妻子的,也有老子娘被債主逼死的;他們那時候的臉色,全沒有昨天這麽怕,也沒有這麽兇。 最奇怪的是昨天街上的那個女人,打他兒子,嘴裏說道,『老子呀!我要咬你幾口纔出氣!」他眼睛卻看着我。我出了一驚,遮掩不住;那靑面潦牙的一夥人,便都哄笑起來。<u style="text-underline-offset:0.25em">陳</u><noinclude></noinclude> 7tdpk9w1eyo8ce4wkd70i5dzm1cijiy 2570809 2570807 2025-06-18T06:11:19Z TianSalt 54682 257080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可就跑了。 我想:我同{{專|趙貴翁}}有什麽讎,同路上的人又有什麽讎;只有廿年以前,把{{專|古久}}先生的陳年流水簿子,踹了一腳,{{專|古久}}先生很不高興。{{專|趙貴翁}}雖然不認識他,一定也聽到風聲,代抱不平;約定路上的人,同我作寃對。但是小孩子呢?那時候,他們還沒有出世,何以今天也睜着怪眼睛,似乎怕我,似乎想害我。這眞教我怕,教我納罕而且傷心。 我明白了。這是他們娘老子教的! ==三== 晚上總是睡不着。凡事須得硏究,纔會明白。 他們——也有給知縣打枷過的,也有給紳士掌過嘴的,也有衙役佔了他妻子的,也有老子娘被債主逼死的;他們那時候的臉色,全沒有昨天這麽怕,也沒有這麽兇。 最奇怪的是昨天街上的那個女人,打他兒子,嘴裏說道,『老子呀!我要咬你幾口纔出氣!」他眼睛卻看着我。我出了一驚,遮掩不住;那靑面潦牙的一夥人,便都哄笑起來。<u style="text-underline-offset:0.25em">陳</u><noinclude></noinclude> lk055sgn5ybyv2josim1242hskh3nmv 2570814 2570809 2025-06-18T06:16:22Z TianSalt 54682 2570814 proofread-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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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奇怪的是昨天街上的那個女人,打他兒子,嘴裏說道,『老子呀!我要咬你幾口纔出氣!』他眼睛卻看着我。我出了一驚,遮掩不住;那靑面獠牙的一夥人,便都哄笑起來。<u style="text-underline-offset:0.25em">陳</u><noinclude></noinclude> 83fgovwvo414ioh28izuovid9581466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01 104 1208991 2570520 2025-06-17T13:56:32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52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老五}}趕上前,硬把我拖回家中了。 拖我回家。家裏的人都裝作不認識我;他們的眼色,也全同別人一樣。進了書房,便反扣上門,宛然是關了一隻雞鴨。這一件事,越教我猜不出底細。 前幾天,{{專|狼子村}}的佃戶來吿荒,對我大哥說,他們村裏的一個大惡人,給大家打死了;幾個人便挖出他的心肝來,用油煎炒了喫,可以壯壯膽子。我插了一句嘴,佃戶和大哥便都看我幾眼。今天纔曉得他們的眼光,全同外面的那夥人一模一樣。 想起來,我從頂上直冷到腳跟。 他們會喫人,就未必不會喫我。 你看那女人『咬你幾口』的話,和一夥靑面獠牙人的笑,和前天佃戶的話,明明是暗號。我看出他話中全是毒,笑中全是刀,他們的牙齒,全是白厲厲的排着,這就是喫人的家伙。 照我自己想,雖然不是惡人,自從踹了{{專|古}}家的簿子,可就難說了。他們似乎別有心思,我全猜不出。況且他們一翻臉,便說人是惡人。我還記得大哥教我做論,無論怎樣好人,翻<noinclude></noinclude> s9shc49gvq3w8n3is4smlslvlg37pyv 2570806 2570520 2025-06-18T06:06:40Z TianSalt 54682 257080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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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專|老五}},對大哥説,我悶得荒,想到園裏走走。』{{專|老五}}不答應,走了,停一會,可就來<noinclude></noinclude> grugn19a8exx3fd62sfjkd4qt9qg4pd 2570810 2570521 2025-06-18T06:11:34Z TianSalt 54682 257081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他幾句,他便打上幾個圈;原諒壞人幾句,他便說『翻天妙手,與衆不同』。我那里猜得到他們的心思,究竟怎樣;況且是要喫的時候。 凡事總須硏究,纔會明白,古來時常喫人,我也還記得,可是不甚淸楚。我翻開歷史一查,這歷史沒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葉上都寫着『仁義道德』幾個字。我橫竪睡不着,仔細看了半夜,纔從字縫裏看出字來,滿本都寫着兩個字是『喫人』! 書上寫着這許多字,佃戶說了這許多話,却都笑吟吟的睜着怪眼睛看我。 我也是人,他們想要喫我了! ==四== 早上,我靜坐了一會。{{專|陳老五}}送進飯來,一碗菜,一碗蒸魚;這魚的眼睛,白而且硬,張着嘴,同那一夥想喫人的人一樣。喫了幾筷,滑溜溜的不知是魚是人,便把他兜肚連腸的吐出。 我說:『{{專|老五}},對大哥説,我悶得荒,想到園裏走走。』{{專|老五}}不答應,走了,停一會,可就來<noinclude></noinclude> lz7hrd65cm7t0lisb2j30yd1qoxjjab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03 104 1208993 2570522 2025-06-17T14:06:25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52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開了門。 我也不動,硏究他們如何擺佈我;知道他們一定不肯放鬆。果然!我大哥引了一個老頭子,慢慢走來;他滿眼兇光,怕我看出,只是低頭向着地,從眼鏡橫邊暗暗看我。大哥說:『今天你彷佛很好。』我說:『是的。』大哥說:『今天請{{專|何先生}}來,給你診一診。』我說:『可以!』其實我豈不知道這老頭子是劊子手扮的!無非借了看脈這名目,揣一揣肥瘠:因這功勞,也分一片肉喫。我也不怕;雖然不喫人,膽子卻比他們還壯。伸出兩個拳頭,看他如何下手。老頭子坐着,閉了眼睛,摸了好一會,呆了好一會;便張開他鬼眼睛說:『不要亂想。靜靜的養幾天,就好了。』 不要亂想,靜靜的養!養肥了,他們是自然可以多喫;我有什麽好處,怎麽會『好了』?他們這羣人,又想喫人,又是鬼鬼祟祟,想法子遮掩,不敢直捷下手,眞要令我笑死。我忍不住,便放聲大笑起來,十分快活。自己曉得這笑聲裏面,有的是義勇和正氣;老頭子和大哥,都失了色,被我這勇氣正氣鎭壓住了。 但是我有勇氣,他們便越想吃我,沾光一點這勇氣。老頭子跨出門,走不多遠,便低聲<noinclude></noinclude> tfechsgd8evlzvtvo2kou21a0l2rhfy 2570523 2570522 2025-06-17T14:07:23Z TianSalt 54682 257052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開了門。 我也不動,硏究他們如何擺佈我;知道他們一定不肯放鬆。果然!我大哥引了一個老頭子,慢慢走來;他滿眼兇光,怕我看出,只是低頭向着地,從眼鏡橫邊暗暗看我。大哥說:『今天你彷佛很好。』我說:『是的。』大哥說:『今天請{{專|何先生}}來,給你診一診。』我說:『可以!』其實我豈不知道這老頭子是劊子手扮的!無非借了看脈這名目,揣一揣肥瘠:因這功勞,也分一片肉喫。我也不怕;雖然不喫人,膽子卻比他們還壯。伸出兩個拳頭,看他如何下手。老頭子坐着,閉了眼睛,摸了好一會,呆了好一會;便張開他鬼眼睛說:『不要亂想。靜靜的養幾天,就好了。』 不要亂想,靜靜的養!養肥了,他們是自然可以多喫;我有什麽好處,怎麽會『好了』?他們這羣人,又想喫人,又是鬼鬼祟祟,想法子遮掩,不敢直捷下手,眞要令我笑死。我忍不住,便放聲大笑起來,十分快活。自己曉得這笑聲裏面,有的是義勇和正氣;老頭子和大哥,都失了色,被我這勇氣正氣鎭壓住了。 但是我有勇氣,他們便越想喫我,沾光一點這勇氣。老頭子跨出門,走不多遠,便低聲<noinclude></noinclude> 9pb02z5zrldk1doihzbexad3lvbl912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04 104 1208994 2570524 2025-06-17T14:39:17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52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對大哥說道,「趕緊喫罷!」大哥點點頭。原來也有你!這一件大發見,雖似意外,也在意中:合夥喫我的人,便是我的哥哥! 喫人的是我哥哥! 我是喫人的人的兄弟! 我自己被人喫了,可仍然是喫人的人的兄弟! ==五== 這幾天是退一步想:假使那老頭子不是劊子手扮的,眞是醫生,也仍然是喫人的人。他們的祖師{{專|李時珍}}做的『本草什麽』上,明明寫着人肉可以煎喫;他還能說自己不喫人麽? 至于我家大哥,也毫不寃枉他。他對我講書的時候,親口說過可以『易子而食』;又一回偶然議論起一個不好的人,他便說不但該殺,還當『食肉寢皮』。我那時年紀還小,心跳了好半天。前天{{專|狼子村}}佃戶來說喫心肝的事,他也毫不奇怪,不住的點頭。可見心思<noinclude></noinclude> 3am9196dec226aaievg5ofbku8tgv63 2570813 2570524 2025-06-18T06:15:06Z TianSalt 54682 257081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對大哥說道,『趕緊喫罷!』大哥點點頭。原來也有你!這一件大發見,雖似意外,也在意中:合夥喫我的人,便是我的哥哥! 喫人的是我哥哥! 我是喫人的人的兄弟! 我自己被人喫了,可仍然是喫人的人的兄弟! ==五== 這幾天是退一步想:假使那老頭子不是劊子手扮的,眞是醫生,也仍然是喫人的人。他們的祖師{{專|李時珍}}做的『本草什麽』上,明明寫着人肉可以煎喫;他還能說自己不喫人麽? 至于我家大哥,也毫不寃枉他。他對我講書的時候,親口說過可以『易子而食』;又一回偶然議論起一個不好的人,他便說不但該殺,還當『食肉寢皮』。我那時年紀還小,心跳了好半天。前天{{專|狼子村}}佃戶來說喫心肝的事,他也毫不奇怪,不住的點頭。可見心思<noinclude></noinclude> jhlpyn71w8gdpi3m79tgkc9aqfu714s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05 104 1208995 2570525 2025-06-17T14:44:29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52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是同從前一樣狠。既然可以『易子而食』,便什麽都易得,什麽人都喫得。我從前單聽他講道理,也糊塗過去;現在曉得他講道理的時候,不但脣邊還抹着人油,而且心裏滿裝着喫人的意思。 ==六== 黑漆漆的,不知是日是夜。{{專|趙}}家的狗又叫起來了。 獅子似的凶心,兔子的怯弱,狐狸的狡猾,…… ==七== 我曉得他們的方法,直捷殺了,是不肯的,而且也不敢,怕有禍祟。所以他們大家連絡,布滿了羅網,逼我自戕。試看前幾天街上男女的樣子,和這幾天我大哥的作爲,便足可悟出八九分了。最好是解下腰帶,挂在梁上,自己緊緊勒死;他們沒有殺人的罪名,又償了心願,自然都歡天喜地的發出一種嗚嗚咽咽的笑聲。否則驚嚇憂愁死了,雖則略瘦,也還可<noinclude></noinclude> 7pjzclgq7ts1o6a6mq6gdqfjsg26e9p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06 104 1208996 2570526 2025-06-17T14:52:15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52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以首肯幾下。 他們是只會喫死肉的!——記得什麽書上說,有一種東西,叫『海乙那』的,眼光和樣子都很難看;時常喫死肉,連極大的骨頭,都細細嚼爛,嚥下肚子去,想起來也教人害怕。『海乙那』是狼的親眷,狼是狗的本家。前天{{專|趙}}家的狗,看我幾眼,可見他也同謀,早已接洽,老頭子眼看着地。豈能瞞得我過。 最可憐的是我的大哥。他也是人,何以毫不害怕;而且合夥喫我呢?還是歷來慣了,不以爲非呢?還是喪了良心,明知故犯呢? 我詛呪喫人的人,先從他起頭;要勸轉喫人的人,也先從他下手。 ==八== 其實這種道理,到了現在,他們也該早已懂得,…… 忽然來了一個人;年紀不過二十左右,相貌是不很看得淸楚,滿面笑容,對了我點頭,他的笑也不像眞笑。我便問他:『喫人的事,對麼?』他仍然笑着說:『不是荒年,怎麽會喫<noinclude></noinclude> 0ytup01w7a7tj54b6xdii2fgym7hsti 2570804 2570526 2025-06-18T05:45:20Z TianSalt 54682 257080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以首肯幾下。 他們是只會喫死肉的!——記得什麽書上說,有一種東西,叫『海乙那』的,眼光和樣子都很難看;時常喫死肉,連極大的骨頭,都細細嚼爛,嚥下肚子去,想起來也教人害怕。『海乙那』是狼的親眷,狼是狗的本家。前天{{專|趙}}家的狗,看我幾眼,可見他也同謀,早已接洽,老頭子眼看着地。豈能瞞得我過。 最可憐的是我的大哥。他也是人,何以毫不害怕;而且合夥喫我呢?還是歷來慣了,不以爲非呢?還是喪了良心,明知故犯呢? 我詛呪喫人的人,先從他起頭;要勸轉喫人的人,也先從他下手。 ==八== 其實這種道理,到了現在,他們也該早已懂得,…… 忽然來了一個人;年紀不過二十左右,相貌是不很看得淸楚,滿面笑容,對了我點頭,他的笑也不像眞笑。我便問他:『喫人的事,對麽?』他仍然笑着說:『不是荒年,怎麽會喫<noinclude></noinclude> 5gpn7jsiyw5tmh941beepnoeqkivn9p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07 104 1208997 2570530 2025-06-17T15:39:48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53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人。』我立刻就曉得,他也是一夥,喜歡喫人的;便自勇氣百倍,偏要問他。 『對麽?』 『這等事問他甚麽。你眞會……說笑話。……今天天氣很好。』 天氣是好,月色也很亮了。可是我要問你,『對麽?』 他不以爲然了。含含胡胡的答道,『不……』 『不對?他們何以竟喫!』 『沒有的事……』 『沒有的事?{{專|狼子村}}現喫;還有書上都寫着,通紅斬新!』 他便變了臉,鐵一般靑。睜着眼說,『也許有的,這是從來如此……』 『從來如此,便對麽?』 『我不同你講這些道理;總之你不該說,你說便是你錯!』 我直跳起來,張開眼,這人便不見了。全身出了一大片汗。他的年紀,比我大哥小得遠,居然也是一夥;這一定是他娘老子先教的。還怕已經教給他兒子了;所以連小孩子,也都<noinclude></noinclude> hdcd1xhlomkulmqs4f1a0br17uczg8d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08 104 1208998 2570531 2025-06-17T15:42:22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53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惡狠狠的看我。 ==九== 自己想喫人,又怕被別人喫了,都用着疑心極深的眼光,面面相覷。…… 去了這心思,放心做事走路喫飯睡覺,何等舒服。這只是一條門檻,一個關頭。他們可是父子、兄弟、夫婦、朋友、師生、仇敵和各不相識的人,都結成一夥,互相勸勉,互相牽掣,死也不肯跨這一步。 ==十== 大淸早,去尋我大哥;他立在堂門外看天,我便走到他背後,攔住門,格外沈靜,格外和氣的對他說: 『大哥,我有話吿訴你。』 『你說就是。』他趕緊回過臉來,點點頭。<noinclude></noinclude> 06szaqjfaz2pc60sdz7mldr82tisrtm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0 1208999 2570555 2025-06-17T22:32:51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07 |month = 6 |day = 3 |from = |notes = https://www.nhc.gov.cn/wjw/bmgz/200706/2e9e3ea044984ae09df26ff9dfaea9f2.shtml |edition = }}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LINE-HEIGHT: 15…” 257055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07 |month = 6 |day = 3 |from = |notes = https://www.nhc.gov.cn/wjw/bmgz/200706/2e9e3ea044984ae09df26ff9dfaea9f2.shtml |edition = }}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2pt">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span lang="EN-US"><!--?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span></span></b></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2pt">第<span lang="EN-US">55</span>号<span lang="EN-US"></span></span></b></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span lang="EN-US">2007</span>年<span lang="EN-US">3</span>月<span lang="EN-US">23</span>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span lang="EN-US">2007</span>年<span lang="EN-US">11</span>月<span lang="EN-US">1</span>日起施行。 <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04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19.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部长<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高强<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56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16.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七年六月三日<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2pt">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span lang="EN-US"></span></span></b></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第一章<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总则<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一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条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四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第二章<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从业条件与培训<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五条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年满<span lang="EN-US">18</span>周岁;<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六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七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span lang="EN-US">4</span>天。<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八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span lang="EN-US">2</span>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span lang="EN-US">2</span>天。<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九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第三章<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 </span></span>个人剂量监测管理<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一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span lang="EN-US">30</span>天,最长不应超过<span lang="EN-US">90</span>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二 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三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四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五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span lang="EN-US">1</span>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六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七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第四章<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职业健康管理<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八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十九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span lang="EN-US">2</span>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一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二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三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span lang="EN-US">1</span>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四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五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span lang="EN-US">7</span>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六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七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八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二十九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一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二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span lang="EN-US">2</span>~<span lang="EN-US">4</span>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span lang="EN-US">20</span>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第五章<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监督检查<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三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四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五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六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第六章<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法律责任<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七条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八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三十九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span lang="EN-US">3</span>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四十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四十一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安排未满<span lang="EN-US">18</span>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四十二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四十三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四十四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第七章<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附则<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lang="EN-US"></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四十五条</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span lang="EN-US"></span></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 setedaria="true" tabindex="0"><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第四十六条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本办法自<span lang="EN-US">2007</span>年<span lang="EN-US">11</span>月<span lang="EN-US">1</span>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1997</span>年<span lang="EN-US">6</span>月<span lang="EN-US">5</span>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span lang="EN-US"></span></span></p></span> 9ztjy9cx9n2inqah1lpmw7p3nk9r5n3 Talk: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 1209000 2570556 2025-06-17T22:37:43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 来源 -->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https://archive.is/6c8TP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2570556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 来源 --> |contributors=<!-- 参与者 --> |notes=https://archive.is/6c8TP |proofreaders=<!-- 校对者 --> }} a3v4ehnespgy52zyhkjpd8qmdgiol37 Talk: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 1209001 2570557 2025-06-17T23:12:43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 版本 --> |source=<!--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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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1 |month = 1 |day = 12 |from = 国务院公报 |notes = 国务院公报 > 2021年第3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82624.htm |edition = }}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8pt;">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span></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8pt;">《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br> </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全文如下。</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以下意见。</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一、总体要求</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一)指导思想。</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二)工作原则</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全面落实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稳定性。</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全面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三)组织体系。</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四)工作职责。</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二、主要任务</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森林草原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战略涉及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七)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兔害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八)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巩固扩大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九)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三、保障措施</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十一)加强组织领导。</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十二)健全工作机制。</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建立健全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研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十三)接受社会监督。</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自觉爱绿植绿护绿。</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十四)强化督导考核。</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p> <p align=""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宋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p> <p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right; padding-right: 2%;"><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新华社北京2021年1月12日电)</span></p> n8k64phqc6khl6gcuaduiea9xcowl7y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0 1209003 2570560 2025-06-17T23:45:04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 厅字〔2020〕34号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0 |month = 12 |day = 28 |from = |notes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50617234214/https://zrzyhghj.ezhou.gov.cn/ztzl/lzz/202109/P020210917533619785773.pdf |edition = }} <div id="zoom" class="article-pagenation" style="text-align:left;font-size:…” 257056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 厅字〔2020〕34号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0 |month = 12 |day = 28 |from = |notes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50617234214/https://zrzyhghj.ezhou.gov.cn/ztzl/lzz/202109/P020210917533619785773.pdf |edition = }} <div id="zoom" class="article-pagenation" style="text-align:left;font-size:16px;line-height: 36px;min-height: 370px;max-width:886px;padding-bottom:30px"><p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p> <p setedaria="true">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p> <p setedaria="tru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p> <p setedaria="true">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p> <p align="right" setedaria="true">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p> <p setedaria="true">  2020年12月28日</p> <p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p> <p align="left" setedaria="true">  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以下意见。</p> <p setedaria="true">  一、总体要求</p> <p setedaria="true">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p> <p setedaria="true">  (二)工作原则</p> <p setedaria="true">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全面落实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稳定性。</p> <p setedaria="true">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p> <p setedaria="true">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全面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p> <p setedaria="true">  ——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p> <p setedaria="true">  (三)组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p> <p setedaria="true">  (四)工作职责。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 </p> <p setedaria="true">  二、主要任务</p> <p setedaria="true">  (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森林草原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p> <p setedaria="true">  (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战略涉及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p> <p setedaria="true">  (七)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兔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p> <p setedaria="true">  (八)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扩大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p> <p setedaria="true">  (九)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p> <p setedaria="true">  (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p> <p setedaria="true">  三、保障措施</p> <p setedaria="true">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p> <p setedaria="true">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察制度,研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p> <p setedaria="true">  (十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自觉爱绿植绿护绿。</p> <p setedaria="true">  (十四)强化督导考核。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p> <p setedaria="tru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p> 6qh5y52c5pmj8yrp48tb4iqm6h20nj8 2570561 2570560 2025-06-17T23:46:04Z Zy26 1268 257056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 厅字〔2020〕34号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20 |month = 12 |day = 28 |from = |notes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50617234214/https://zrzyhghj.ezhou.gov.cn/ztzl/lzz/202109/P020210917533619785773.pdf |edition = }} <p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p> <p setedaria="true">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p> <p setedaria="tru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p> <p setedaria="true">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p> <p align="right" setedaria="true">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p> <p setedaria="true">  2020年12月28日</p> <p align="center" setedaria="true">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p> <p align="left" setedaria="true">  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以下意见。</p> <p setedaria="true">  一、总体要求</p> <p setedaria="true">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p> <p setedaria="true">  (二)工作原则</p> <p setedaria="true">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全面落实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稳定性。</p> <p setedaria="true">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p> <p setedaria="true">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全面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p> <p setedaria="true">  ——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p> <p setedaria="true">  (三)组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p> <p setedaria="true">  (四)工作职责。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 </p> <p setedaria="true">  二、主要任务</p> <p setedaria="true">  (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森林草原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p> <p setedaria="true">  (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战略涉及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p> <p setedaria="true">  (七)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兔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p> <p setedaria="true">  (八)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扩大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p> <p setedaria="true">  (九)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p> <p setedaria="true">  (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p> <p setedaria="true">  三、保障措施</p> <p setedaria="true">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p> <p setedaria="true">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察制度,研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p> <p setedaria="true">  (十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自觉爱绿植绿护绿。</p> <p setedaria="true">  (十四)强化督导考核。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p> <p setedaria="tru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p> 6lsov7f8q6e2tpt4erouelcqgnygfls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0 1209004 2570569 2025-06-18T00:14:01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文号 = 中组发〔2014〕9号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6 |day = 12 |from = |notes = |edition = }} <p align="center"><span>中组发[2014]9号</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 257056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文号 = 中组发〔2014〕9号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6 |day = 12 |from = |notes = |edition = }} <p align="center"><span>中组发[2014]9号</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一、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干部档案真实性是干部工作严肃性的基木保证,涂改伪造干部档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干部档案,严禁在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三龄二历一身份</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等方面弄虚作假。各级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nbsp;二、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三龄二历一身份</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等内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特别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字〔</span><span lang="EN-US">2006</span><span>〕</span><span lang="EN-US">41</span><span>号),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三、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按照《[[关于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的通知]]》(组厅字〔</span><span lang="EN-US">2012</span><span>〕</span><span lang="EN-US">36</span><span>号)要求,干部选任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发现有疑义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不得公示;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四、严格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干部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假材料。干部档案使用部门要严格遵守查借阅纪律;严禁在查借阅过程中涂改、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借阅的档案要妥善管理,严禁擅自转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从严管档,逐份审核归档材料;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查借阅归还的档案要逐卷逐页审核;严格干部档案转递制度,严禁将档案交个人自带或转递。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军队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要创新干部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干部档案数字化:不断提高管档工作水平。</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五、严格落实干部档案工作责任制。干部选任部门负有档案使用把关责任,发现干部档案涂改造假、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等问题,要立即报告、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负有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要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凡发现干部档案弄虚作假的都要全程倒查,存在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读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六、从严加强干部档案队伍建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坚持标准、严把入口,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干部档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充实力量、优化结构,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强化党性教育和纪律约束,着力引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切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把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富有</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安、专、迷</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精神的干部档案队伍。</span>&nbsp;</p><p align="justify">&nbsp;</p><p align="right"><span>中共中央组织部</span></p><p align="right"><span lang="EN-US">2014</span><span>年</span><span lang="EN-US">6</span><span>月</span><span lang="EN-US">12</span><span>日</span>&nbsp;&nbsp;&nbsp;&nbsp;</p> nrnzwnkxo4clqkxnk6351eoc93i9fr7 2570574 2570569 2025-06-18T00:14:18Z Zy26 1268 257057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文号 = 中组发〔2014〕9号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6 |day = 12 |from = |notes = https://pe.cas.cn/zcgz22/gbgz/gjxgzc/202301/t20230109_4862449.html |edition = }} <p align="center"><span>中组发[2014]9号</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一、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干部档案真实性是干部工作严肃性的基木保证,涂改伪造干部档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干部档案,严禁在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三龄二历一身份</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等方面弄虚作假。各级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nbsp;二、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三龄二历一身份</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等内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特别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字〔</span><span lang="EN-US">2006</span><span>〕</span><span lang="EN-US">41</span><span>号),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三、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按照《[[关于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的通知]]》(组厅字〔</span><span lang="EN-US">2012</span><span>〕</span><span lang="EN-US">36</span><span>号)要求,干部选任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发现有疑义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不得公示;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四、严格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干部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假材料。干部档案使用部门要严格遵守查借阅纪律;严禁在查借阅过程中涂改、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借阅的档案要妥善管理,严禁擅自转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从严管档,逐份审核归档材料;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查借阅归还的档案要逐卷逐页审核;严格干部档案转递制度,严禁将档案交个人自带或转递。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军队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要创新干部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干部档案数字化:不断提高管档工作水平。</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五、严格落实干部档案工作责任制。干部选任部门负有档案使用把关责任,发现干部档案涂改造假、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等问题,要立即报告、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负有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要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凡发现干部档案弄虚作假的都要全程倒查,存在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读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六、从严加强干部档案队伍建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坚持标准、严把入口,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干部档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充实力量、优化结构,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强化党性教育和纪律约束,着力引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切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把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富有</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安、专、迷</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精神的干部档案队伍。</span>&nbsp;</p><p align="justify">&nbsp;</p><p align="right"><span>中共中央组织部</span></p><p align="right"><span lang="EN-US">2014</span><span>年</span><span lang="EN-US">6</span><span>月</span><span lang="EN-US">12</span><span>日</span>&nbsp;&nbsp;&nbsp;&nbsp;</p> qxvilx03natqufurh9mym7f190fn65n 2570575 2570574 2025-06-18T00:15:40Z Zy26 1268 257057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文号 = 中组发〔2014〕9号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6 |day = 12 |from = |notes = https://dangan.bnu.edu.cn/uploadfile/rsda/zzf201409.pdf |edition = }} <p align="center"><span>中组发[2014]9号</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span></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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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span>三、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按照《[[关于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的通知]]》(组厅字〔</span><span lang="EN-US">2012</span><span>〕</span><span lang="EN-US">36</span><span>号)要求,干部选任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发现有疑义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不得公示;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四、严格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干部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假材料。干部档案使用部门要严格遵守查借阅纪律;严禁在查借阅过程中涂改、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借阅的档案要妥善管理,严禁擅自转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从严管档,逐份审核归档材料;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查借阅归还的档案要逐卷逐页审核;严格干部档案转递制度,严禁将档案交个人自带或转递。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军队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要创新干部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干部档案数字化:不断提高管档工作水平。</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五、严格落实干部档案工作责任制。干部选任部门负有档案使用把关责任,发现干部档案涂改造假、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等问题,要立即报告、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负有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要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凡发现干部档案弄虚作假的都要全程倒查,存在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读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六、从严加强干部档案队伍建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坚持标准、严把入口,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干部档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充实力量、优化结构,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强化党性教育和纪律约束,着力引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切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把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富有</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安、专、迷</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精神的干部档案队伍。</span>&nbsp;</p><p align="justify">&nbsp;</p><p align="right"><span>中共中央组织部</span></p><p align="right"><span lang="EN-US">2014</span><span>年</span><span lang="EN-US">6</span><span>月</span><span lang="EN-US">12</span><span>日</span>&nbsp;&nbsp;&nbsp;&nbsp;</p> 2lfvhugaic37m47ojavkk96q06xanrt 2570576 2570575 2025-06-18T00:16:13Z Zy26 1268 257057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 |文号 = 中组发〔2014〕9号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2014 |month = 6 |day = 12 |from = |notes = https://dangan.bnu.edu.cn/uploadfile/rsda/zzf201409.pdf |edition = }} <p align="center"><span>中组发[2014]9号</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一、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干部档案真实性是干部工作严肃性的基木保证,涂改伪造干部档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干部档案,严禁在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三龄二历一身份</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等方面弄虚作假。各级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nbsp;二、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三龄二历一身份</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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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span>五、严格落实干部档案工作责任制。干部选任部门负有档案使用把关责任,发现干部档案涂改造假、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等问题,要立即报告、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负有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要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凡发现干部档案弄虚作假的都要全程倒查,存在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读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六、从严加强干部档案队伍建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坚持标准、严把入口,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干部档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充实力量、优化结构,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强化党性教育和纪律约束,着力引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切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把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富有</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安、专、迷</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精神的干部档案队伍。</span>&nbsp;</p><p align="justify">&nbsp;</p><p align="right"><span>中共中央组织部</span></p><p align="right"><span lang="EN-US">2014</span><span>年</span><span lang="EN-US">6</span><span>月</span><span lang="EN-US">12</span><span>日</span>&nbsp;&nbsp;&nbsp;&nbsp;</p>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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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span>四、严格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干部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假材料。干部档案使用部门要严格遵守查借阅纪律;严禁在查借阅过程中涂改、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借阅的档案要妥善管理,严禁擅自转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从严管档,逐份审核归档材料;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查借阅归还的档案要逐卷逐页审核;严格干部档案转递制度,严禁将档案交个人自带或转递。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军队的协调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要创新干部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干部档案数字化:不断提高管档工作水平。</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五、严格落实干部档案工作责任制。干部选任部门负有档案使用把关责任,发现干部档案涂改造假、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等问题,要立即报告、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负有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要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凡发现干部档案弄虚作假的都要全程倒查,存在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读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span></p><p align="justify"><span>&nbsp;&nbsp;&nbsp; </span><span>六、从严加强干部档案队伍建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坚持标准、严把入口,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干部档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充实力量、优化结构,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强化党性教育和纪律约束,着力引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切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把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富有</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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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0 1209009 2570617 2025-06-18T00:38:00Z Zy26 1268 Zy26移动页面[[中共中央组织部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至[[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570617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m3s8y0jb0eybd6dojq3u6lmlamci5e7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0 1209010 2570622 2025-06-18T00:44:30Z Zy26 1268 重定向页面至[[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2570622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f46u61knpw6yw78p9p7oj9mffg9f73u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 0 1209011 2570623 2025-06-18T00:44:59Z Zy26 1268 重定向页面至[[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2570623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f46u61knpw6yw78p9p7oj9mffg9f73u 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0 1209012 2570633 2025-06-18T00:53:06Z Zy26 1268 重定向页面至[[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2570633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3n72mcw2tac0xibws76osne5w1ly5zw 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人时间的通知 0 1209013 2570634 2025-06-18T00:54:42Z Zy26 1268 重定向页面至[[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 2570634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 eq3w94m4z8znaqi7bfd47sjiawvgxvc Template: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10 1209014 2570686 2025-06-18T01:25:52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PD-PRC-exempt}}[[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includeonly>” 2570686 wikitext text/x-wiki <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PD-PRC-exempt}}[[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includeonly> fpckul0dt3mywbmd5jk0oe3yzarz7a4 Template: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10 1209015 2570688 2025-06-18T01:27:26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includeonly>{{PD-PRC-exempt}}[[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includeonly>” 2570688 wikitext text/x-wiki <includeonly>{{PD-PRC-exempt}}[[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include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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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ludeonly>[[Category: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补充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includeonly> 49z8yrytcg5zykog1l70qxcmh7iz4ge Template: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的通知 10 1209035 2570756 2025-06-18T02:23:00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PD-PRC-exempt}}[[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通知]]</includeonly>” 2570756 wikitext text/x-wiki <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PD-PRC-exempt}}[[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通知]]</includeonly> odpk9uno912p25kyoovvipp5u17swk6 Template:中共中央的通知 10 1209036 2570759 2025-06-18T02:25:10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的通知]]</includeonly>” 2570759 wikitext text/x-wiki <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的通知]]</includeonly> grgnwkosge3p4uvtvr99ry0kbq064gj Template:中共中央办公厅的通知 10 1209037 2570761 2025-06-18T02:25:58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办公厅的通知]]</includeonly>” 2570761 wikitext text/x-wiki <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办公厅的通知]]</includeonly> njdhludp6ryz9bdp8vmm4p4iq222ypm Template: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的通知 10 1209038 2570763 2025-06-18T02:27:26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PD-PRC-exempt}}[[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知]]</includeonly>” 2570763 wikitext text/x-wiki <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PD-PRC-exempt}}[[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知]]</includeonly> ps9b2vk6k6u8f7kd9zq9z2hl979q1ti 2570767 2570763 2025-06-18T02:33:18Z Zy26 1268 2570767 wikitext text/x-wiki <includeonly>{{党政版权|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知}}</includeonly> 66pwvrzwrnowtuu0kndqhx0a1nke9if Template:党政版权 10 1209039 2570764 2025-06-18T02:31:36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1|}}}]]{{PD-PRC-exempt}}[[Category:{{{2|}}}]]</includeonly>” 2570764 wikitext text/x-wiki <includeonly>{{PD-PRC-CPC}}[[Category:{{{1|}}}]]{{PD-PRC-exempt}}[[Category:{{{2|}}}]]</includeonly> 979dkmrfaucvmzuwhskxvglvvmlq1ua Category: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补充通知 14 1209040 2570783 2025-06-18T02:45:11Z Zy26 1268 创建页面,内容为“[[Category: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2570783 wikitext text/x-wiki [[Category: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 lrw2rw8v5v80b4gr5rlps7a3vvci85s 就逮次日與壻楊大介書 0 1209041 2570785 2025-06-18T03:44:47Z S M Lee 1946 新文章 257078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就逮次日與壻楊大介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就逮次日與壻楊大介書》 余家相託後日,即煩字{{校|日|曰}}分任今日之死。誰知在「老完帛書」上也?岳母得蒙保全,守志爲要。在陸宅知之,未有不迫之奪志也。 目下寫我一小炤,用貢生服色。赴義之後,不必開靈念佛,只掛小炤軒子,朝夕哭奠,一七即止,不必受弔。齋中手書及四壁粘貼,與得意套書,簡封付如兒。異日作成他做好人。岳母乞晨夕炤管。 曇兒柰何?儻得再延死期,另有所聞。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i33jnm5u9uyoxe97h3r6um6abms2jrx Talk:就逮次日與壻楊大介書 1 1209042 2570786 2025-06-18T03:45:53Z S M Lee 1946 版本訊息 2570786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四明叢書 |source=[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86315&page=73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contributors=[[User:S M Lee|定格流星]]([[User talk:S M Lee|討論]]) |progress= [[Image:75%.png]] |notes= |proofreaders= }} lh8zdncw9zmacxdwy4io9zpung9mulz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0 1209043 2570788 2025-06-18T04:27:08Z 古海岸遗址 32542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year=1999 |month=1 |day=13 |发文字号=国发〔1999〕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知 |theme= |theme2=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2号 |notes={{Textquality|5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同意教育…” 257078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year=1999 |month=1 |day=13 |发文字号=国发〔1999〕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知 |theme= |theme2=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2号 |notes={{Textquality|5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同意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将越来越取决于教育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为21世纪教育事业的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国教育发展水平仍然较低,教育结构和体制、教育观念和方法还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发挥我国巨大人力资源的优势,关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根据党中央关于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部署,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教育,要使科教兴国真正成为全民族的广泛共识和实际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全面振兴教育事业的重要性,认真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把生机勃勃的中国教育带入21世纪。 {{Indent pars/end}} {{署名|国务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公报标题|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PD-PRC-exempt}} d8m9wsd79vb6a6q6jrx2b79m37dbcpi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0 1209044 2570790 2025-06-18T04:47:50Z 古海岸遗址 32542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发布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autho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type= |year = 1998 |month = 12 |day = 24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2号 |notes = |edition = }} <onlyinclude> {{Indent pars/start}}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跨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与任务,对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做出了…” 257079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发布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autho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type= |year = 1998 |month = 12 |day = 24 |fr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2号 |notes = |edition = }} <onlyinclude> {{Indent pars/start}}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跨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与任务,对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做出了全面部署。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所确定的目标与任务,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刻,江泽民同志又深刻指出,“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初见端倪的知识经济预示人类的经济社会生活将发生新的巨大变化。”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将占主导地位,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将越来越取决于教育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的水平,教育将始终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中广泛应用并导致教育系统发生深刻的变化,终身教育将是教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当前,许多国家政府都把振兴教育作为面向新世纪的基本国策,这些动向预示未来教育将发生深刻的变革,我们应当及早准备,迎接新的挑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取得历史性进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迅速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稳步扩大;教育体制和教学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了提高;教育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所有这些为21世纪教育事业的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国教育发展水平仍然偏低,教育结构和体制、教育观念和方法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尚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缺少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造性人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顺应时代要求,振兴我国教育事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要。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指导方针,抓住机遇,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把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教育推向21世纪。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是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础上提出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在落实。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层次和形式的教育与培训;积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1%左右;瞄准国家创新体系的目标,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加强科学研究并使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为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作贡献;深化改革,建立起教育新体制的基本框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到2010年,在全面实现“两基”目标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国人口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高等教育规模有较大扩展,入学率接近15%,若干所高校和一批重点学科进入或接近世界一流水平;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以及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 '''一、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国民素质''' 1.2000年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是全国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基”已进入攻坚阶段,要确保全国目标的实现。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中西部地区,在“十·五”计划期间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重点放在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 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保证“两基”的质量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 2.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2000年初步形成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框架和课程标准,改革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推行新的评价制度,开展教师培训,启动新课程的实验。争取经过10年左右的实验,在全国推行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 3.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继续加强爱国主义、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实施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健康的心理和高尚的情操。 4.体育和美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体育和美育工作。要使学生有健强体魄。美育不仅能培养学生有高尚情操,还能激发学生学习活力,促进智力的开发,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到2001年,通过发布《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例》、深化教育改革和器材配备等工作,初步建立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较为科学合理的体育、艺术教育体系,保证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教学水平。 5.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活泼开朗的性格与求知的欲望。 重视特殊教育,努力为广大残疾少年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培养他们自主自强的精神和生存发展的能力。 6.继续扩大内地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规模,促进各民族素质的共同提高。基础教育阶段,要继续办好内地为边疆少数民族办的教学班(校),适当扩大培养规模。内地高等学校要为培养少数民族的优秀专门人才做出更多贡献。要重视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教学和师资培养培训工作。 7.建立和完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规体系,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汉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宏观管理,依法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到2010年在全国实现文字应用基本规范化,使我国语言文字的应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需要。 '''二、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8.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师德建设。3年内,以不同方式对现有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材建设。中小学专任教师及师范学校在校生都要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新师资的培养质量。实力较强的高等学校要在新师资培养以及教师培训中做出贡献。 9.重点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1999、2000年,在全国选培10万名中小学及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其中1万名由教育部组织重点培训)。通过开展本校教学改革试验、巡回讲学、研讨培训和接受外校教师观摩进修等活动,发挥骨干教师在当地教学改革中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10.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优化教师队伍。2000年前后,要通过提高生师(包括职工)比、下岗、分流富余人员等途径,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同时,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改善教师队伍结构。 认真解决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师范毕业生的定期服务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师范类)到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任教,采取定期轮换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倾斜政策。鼓励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到中小学任教。 '''三、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积极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11.高等学校要跟踪国际学术发展前沿,成为知识创新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基地。要重视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团结、协作和奉献的精神。要从国内外吸引一批能够领导本学科进入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按照“选到一个聘任一个”的原则,国家给予重点资助,学术带头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12.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中青年学术攻坚人才,使高等学校知识和技术创新基地尽快取得创新成果。从1998年起,在全国高等学校的重点学科中,设立一批特聘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学者进入岗位,设立专项奖金并鼓励地方政府和学校相应设岗奖励。 13.全国高等学校以竞争选优方式分批精选万名骨干教师,采取国家拨款与自筹经费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科研经费支持力度,提高科研、教学质量及设备装备水平。 设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和教学奖励基金。从1999年起每年评选百名35岁以下取得重大科研和教学成果的青年教师,连续5年加大支持其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力度。 14.高等学校实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实现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国家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实验室业务费用。 15.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增设博士专项奖学金。从1999年开始,每年评选百篇具有创新水平的优秀博士论文。对于获奖后留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博士,连续5年支持其科研、教学工作。要稳妥扩大高等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数量和规模。 16.加强国际学术交流。除按现有留学基金制度继续派遣短期访问学者外,由国家资助,选拔大学系主任和研究所、实验室骨干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有针对性地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研修交流。邀请海外知名学者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任国内大学客座教授,来华进行短期讲学和研究。还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或以其他方式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水平贡献力量。 '''四、继续并加快进行“211工程”建设,大力提高高等学校的知识创新能力''' 17.1995年启动的“211工程”,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一批学科,已经为我国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九五”期间,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要保证2000年切实完成“211工程”首期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启动二期计划,以进一步提高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211工程”二期计划建设资金仍采取国家、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的方式。其中,中央专项投入部分的力度至少与首期计划持平,主要用于加大已立项的重点学科建设力度。同时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创建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和一批一流学科''' 18.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讲话的精神,“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经过长期的建设和积累,我国少数大学在少数学科和高新技术领域已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拥有一批高水平的教授,尤其是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创造了条件。 19.国际上一流大学都是经过长期的建设形成的。一流大学建设要有政府的支持、资金的投入,但更重要的是学校领导、教师、学生长年累月辛勤奋斗的结果。特别是学生毕业以后在国家的各个建设岗位上乃至在国际上体现出了公认的信誉。同时这种学校集中有一大批知名的学者教授。因此,办成一流的大学,需要有一定的历史过程,要经过社会实践的考验。对此,既要有雄心壮志,又必须脚踏实地。要相对集中国家有限财力,调动多方面积极性,从重点学科建设入手,加大投入力度,对于若干所高等学校和已经接近并有条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进行重点建设。今后10-20年,争取若干所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水平。 '''六、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形成开放式教育网络,构建终身学习体系''' 20.现代远程教育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方式,是构筑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原有远程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可以有效地发挥现有各种教育资源的优势,符合世界科技教育发展的潮流,是在我国教育资源短缺的条件下办好大教育的战略措施,要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加大建设力度。 21.以现有的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示范网和卫星视频传输系统为基础,提高主干网传输速率,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通信资源,进一步扩大中国教育科研网的传输容量和联网规模。2000年,全国全部本科高等学校和千所以上中等学校入网,并争取计算机网络进入5万名高校教授家中。利用中国教育科研网建立全国大学生招生远程录取、计算机学籍管理、毕业生远程就业服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 22.继续发挥卫星电视教育在现代远程教育中的作用,改造现有广播电视教育传输网络,建设中央站,并与中国教育科研网进行高速连接,进行部分远程办学点的联网改造。2000年,争取使全国农村绝大多数中小学都能收看教育电视节目。要运用优秀师资力量和现代教育手段,把教育电视节目办好,重点满足边远、海岛、深山、林牧等地区的教育需求。 23.改变落后、低水平重复的远程教育软件开发制作模式,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利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的优势,通过竞争和市场运作机制,开发高质量的教育软件。要重点建设全国远程教育资源库和若干个教育软件开发生产基地。同时注意引进国外优秀现代远程教育软件。 24.教育部对全国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制订全国“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将实行短期国家支持、长期自力运行的发展策略。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现代远程教育的水平。 为推动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按国际惯例对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运行费用实行优惠,并依法对境外捐赠设备、进口设备的关税给予减免。 25.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适应终身学习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建设继续教育基地。要依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设高质量的网络课程,组织全国一流水平的师资进行讲授,实现跨越时空的教育资源共享,向各行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提供多种继续教育课程。要发挥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优势,不断扩大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机会。 '''七、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带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培育经济新的增长点做贡献''' 26.高等学校要在国家创新工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技术开发,围绕经济建设中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为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培育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服务。 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优势互补,讲求实效。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产业中的结合。鼓励企业在高等学校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集成与扩散的示范中心,开发高新技术产品。鼓励高等学校向企业转让技术,或利用现有中小企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探索企业与高校从立项到投产“一条龙”的全面合作。 27.在高校周围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群已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要创造条件在高等学校周围,特别是高等学校集中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科技园区,成为有目的地吸引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最新成果的窗口,并发挥科技开发“孵化器”的作用。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创业教育,采取措施鼓励他们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28.高等学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了重要的动力和辐射源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人才的实践基地,也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今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组建一批以高校为依托的高科技产业集团。 29.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障机制。教育部成立高校科技产业发展资助机构,用于资助高校有开发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通过控股、参股和信贷等方式,重点支持包括高校在内的科技产业和科技开发活动。同时,尽快组建一批专门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允许技术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部分,按贡献大小分配给有关研制开发人员。要研究建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上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八、贯彻《高等教育法》,积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加快高等教育改革步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30.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为使更多的高中毕业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根据各地的需求和经费投入及师资条件的可能,在采用新的机制和模式的前提下,2000年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总数将达到660万人。招生计划的增量将主要用于地方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应有较大的增长。高等教育入学率由1997年的9.1%(新口径),提高到2000年的11%左右。普通高等学校生师比由1997年的10:1提高到2000年的12:1,独立设置的普通高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到4000人左右。 31.加快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继续实行“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今后3-5年,基本形成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条块有机结合的新体制。除少数关系国家发展全局以及行业性很强需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外,其他绝大多数高等学校由省级政府管理或者以地方为主与国家共建。中央财政继续拨款鼓励和推进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和优化高等学校布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32.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推迟就业以及发展国民经济的迫切要求。对于学历高等职业教育,除对现有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进行改革、改组和改制,并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中专改办(简称“三改一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之外,部分本科院校可以设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基本不搞新建。挑选30所现有学校建设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发展非学历高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要逐步研究建立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之间的立交桥,允许职业技术院校的毕业生经过考试接受高一级学历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真正办出特色。主动适应农村工作和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培养农村现代化需要的各类人才。要通过试点逐步把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和文凭发放等方面的责权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对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现有资源进行统筹。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步伐,探索多种招生方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有一定比例(近期3%左右)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普通高中毕业生除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外,多数应接受多种形式的高等职业教育,提高素质。 33.加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要从有利于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高等学校公平选拔合格人才、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进行高考科目、内容、方法和制度的改革试点,增加对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核份量,探索适合不同地区和学校特点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价的方法和制度。进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学生自谋职业”的试点。到2000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高校特困生给予资助,保证经高考录取和已在校的家境贫寒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国家继续安排资金资助特困生,地方财政和学校相应配套资助。同时,积极开展高校学生贷学金等多种助学制度的试点工作,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34.积极推进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改革教育思想、观念、内容和方法。要大力推进高等专科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特别是改革课程结构,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本科教育要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性,今后3-5年,将专业由200多种调整到100多种。继续推进“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并建成200个文、理科基础性人才培养基地、100个各科类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和20个大学生文化素质培养基地,使之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教学示范基地。积极稳步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体系,培养大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 35.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行聘任制,减少冗员,精简高校职工队伍,使学生与教职员工之比、学生与职工之比、专任教师与职工之比均有较大提高;加速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精简分流富余人员。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扩大要同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进度挂钩。选择若干条件较好的城市组建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高校后勤生活服务集团公司,从事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以及学校后勤生活服务。争取3--5年内,大部分地区实现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 '''九、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人才,尤其要加大教育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的力度''' 36.依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要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职前与职后教育培训相互贯通的体系,使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 继续实施初中后教育的分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全国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应保持现有比例,努力达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极少数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对不能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应实行职业技术培训;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已基本合理的地区,要把职业教育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发展部分综合高中,推迟到高三年级分流。要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社会需求进行科学预测,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各类新就业人员进行时限和形式不同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等职业教育要改革专业和课程结构,实行弹性选课制度,提高培养质量,使毕业生能够适应未来社会产业结构和就业市场变化的需要,努力在各地办出一批有较高社会声誉的职业技术学校。 37.成人教育要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通过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使各类下岗和转岗人员都能接受不同层次和年限的职业培训或正规教育,为再就业工程服务,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积极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促进企业、学校与政府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开展社区教育的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 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全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基金,促进继续教育基地和网络的建设。还要加强公务员培训教育,健全培训机制,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38.加大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在政府的指导下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走产教结合的道路,调整学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更加灵活的教学模式,努力办出特色,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科教相结合和各类教育统筹的综合改革,促进农村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农村教育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扫盲工作要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相结合,切实巩固脱盲的成效,把脱盲与脱贫结合起来。今后3-5年,使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毕业生或肄业生能够在从业前后接受一定方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绿色证书”培训,使一部分人掌握一两项生产致富的实用技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需要,特别要采取多种教育和培训形式,为乡镇企业和农村产业升级提供充足的、适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39.认真贯彻国务院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要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在评定职称、业务培训、升学考试、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同等待遇。国家设立社会力量办学表彰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40.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鼓励滚动发展。要完善法规建设,充实学校设置标准,健全管理体制,加强校容管理,严格财务审计,不断提高教育和管理水平,鼓励现有学校发挥规模效益。 要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机构可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依法自行颁发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结业证书,也可组织学生参加国家举办的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41.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试点。基础教育阶段要与改造薄弱学校相结合,高等教育阶段主要以地方高校和成人高校为对象,探索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在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学校产权必须明晰,国有教育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国有和公有资产不得流失。 '''十一、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切实增加教育的有效投入''' 42.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必须转变把教育投资作为消费性投资的观念,要切实把发展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把教育投资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投资,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已出台的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特别是要保证做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实现4%的目标。 逐步提高中央本级和省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自1998年起,中央本级财政按同口径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00年,将此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左右,除按原有政策保留目前每年由中央安排的教育专项外,上述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振兴行动计划中中央财政支持和资助的项目。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也应根据各地实际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8〕23号)的精神,从1998年起,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以确保足额征收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积极支持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的发展,并对其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华教育发展基金会,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 43.加快高校筒子楼建设和危房的改造,争取到2000年基本解决高校青年教师住房困难。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此项工程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专项支持,其余部分由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分担,改造后的筒子楼作为高校的公寓和周转用房。 44.利用银行贷款,进一步加快中央部委高校的教职工住房建设,为解决高校教师住房困难、稳定高校教师队伍,在2000年前建设银行基础设施贷款中,安排一部分用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住房建设,以支持利用学校自用土地,加快新建“经济适用型”住房,资金不足部分,应多渠道筹措解决。同时,要继续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安居工程”的建设。 45.各级教育部门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拨款制度,精简机构和冗员,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 '''十二、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高等学校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46.高等学校的德育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对全国青年和大学生提出的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德育工作体系,教育引导学生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思想修养,树立远大理想,投身社会实践,自觉艰苦奋斗,立志振兴中华,把培养“四有”新人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 47.认真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课程设置新方案,加快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的步伐,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大学生。要加强“两课”课程体系和教材建设的研究,把理论研究基地建设好。加强“两课”教师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提高思想理论教育的实效。 48.加强高等学校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教育、人文科学教育和艺术教育,通过增设选修课、举办专题讲座和各种知识性、文艺性业余活动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 49.加强高等学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研究,发挥高等学校“思想库”、“人才库”的优势。要进一步加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设立理论研究和教学优秀成果奖,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 加强教育科学研究。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促进研究成果向实际应用的转化,为教育宏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50.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要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和完善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使高等学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中发挥重要作用。 {{Indent pars/end}} </onlyinclude> {{PD-PRC-exempt}} g6gmghala55gsabijru31xlqgoe1w4p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09 104 1209045 2570795 2025-06-18T05:19:37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79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 『我只有幾句話,可是說不出來。大哥,大約當初野蠻的人,都喫過一點人。後來因爲心思不同,有的不喫人了,一味要好,便變了人,變了眞的人。有的卻還喫,——也同蟲子一樣,有的變了魚、鳥、猴子,一直變到人。有的不要好,至今還是蟲子。這喫人的人比不喫人的人,何等慚愧。怕比蟲子的慚愧猴子,還差得很遠很遠。 『{{專|易牙}}蒸了他兒子,給{{專|桀}}{{專|紂}}喫,還是一直從前的事。誰曉得從{{專|盤古}}開闢天地以後,一直喫到{{專|易牙}}的兒子;從{{專|易牙}}的兒子,一直喫到{{專|徐錫林}};從{{專|徐錫林}},又一直喫到{{專|狼子村}}捉住的人。去年城裏殺了犯人,還有個生癆病的人,用饅頭蘸血舐。 『他們要喫我,你一個人,原也無法可想;然而又何必去入夥。喫人的人,什麽事做不出;他們會喫我,也會喫你,一夥裏面,也會自喫。但只要轉一步,只要立刻改了,也就人人太平。雖然從來如此,我們今天也可以格外要好,說是不能!大哥,我相信你能說,前天佃戶要減租,你說過不能。』 當初,他還只是冷笑,隨後眼光便凶狠起來,一到說破他們的隱情,那就滿臉都變成靑色了。大門外立着一夥人,{{專|趙貴翁}}和他的狗,也在裏面,都探頭探腦的挨進來。有的是看<noinclude></noinclude> fn8hx8dc9g2bu7pvvancarsvkd2oi1j 2570811 2570795 2025-06-18T06:13:48Z TianSalt 54682 257081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 『我只有幾句話,可是說不出來。大哥,大約當初野蠻的人,都喫過一點人。後來因爲心思不同,有的不喫人了,一味要好,便變了人,變了眞的人。有的卻還喫,——也同蟲子一樣,有的變了魚、鳥、猴子,一直變到人。有的不要好,至今還是蟲子。這喫人的人比不喫人的人,何等慚愧。怕比蟲子的慚愧猴子,還差得很遠很遠。 『{{專|易牙}}蒸了他兒子,給{{專|桀}}{{專|紂}}喫,還是一直從前的事。誰曉得從{{專|盤古}}開闢天地以後,一直喫到{{專|易牙}}的兒子;從{{專|易牙}}的兒子,一直喫到{{專|徐錫林}};從{{專|徐錫林}},又一直喫到{{專|狼子村}}捉住的人。去年城裏殺了犯人,還有個生癆病的人,用饅頭蘸血舐。 『他們要喫我,你一個人,原也無法可想;然而又何必去入夥。喫人的人,什麽事做不出;他們會喫我,也會喫你,一夥裏面,也會自喫。但只要轉一步,只要立刻改了,也就人人太平。雖然從來如此,我們今天也可以格外要好,說是不能!大哥,我相信你能說,前天佃戶要減租,你說過不能。』 當初,他還只是冷笑,隨後眼光便凶狠起來,一到說破他們的隱情,那就滿臉都變成靑色了。大門外立着一夥人,{{專|趙貴翁}}和他的狗,也在裏面,都探頭探腦的挨進來。有的是看<noinclude></noinclude> 4umj21cvma097usy3qhgv1ltxttqhsn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0 1209046 2570796 2025-06-18T05:21:45Z 古海岸遗址 32542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year=1998 |month=11 |day=3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8〕219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通知 |theme= |theme2=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fro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257079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year=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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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超过新药保护期的急救、解毒、抗癌、麻醉、精神、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等特殊化学药品和具有独特疗效的药品(包括中成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20%,制剂药为15%(具体品种目录另行下达)。 (六)外资或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其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或保护期结束3年内的原研制普通药品,在转让先进技术、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的前提下,销售利润率可以适当放宽。 (七)考虑到目前GMP标准的推广和实施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多数制药企业未达到GMP标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关于未达到GMP标准的生产企业分3年扣减3个百分点销售利润率的规定,暂不实行。 '''二、部分普通药品实行优质优价''' (一)对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GMP认证的企业与未取得GMP认证的企业,实行两种价格体系。以两种条件下不同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根据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分别确定出厂价格。对通过原国家医药管理局GMP达标的企业,参照取得GMP认证企业的价格执行,对达标后3年内仍未取得GMP认证资格的,取消此项优惠。 (二)企业生产执行政府统一定价的药品,其产品质量、安全性、临床疗效等明显优于其它企业生产同种药品的,可按定价权限,由国家计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公开审议,实行单独定价,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拉开差价。 (三)知名品牌的中成药与其它同种药品适当拉开差价。知名品牌的标准和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确定(具体品种目录另行下达)。 '''三、控制药品销售费用在销售价格中的比重'''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销售费用开支范围。药品销售费用的开支为:(1)推广促销费用,主要包括企业为推销药品发生的广告、宣传、技术推广等费用;(2)销售机构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销售人员培训、销售人员管理、展览、差旅等费用;(3)市场费用,主要包括市场调研、市场管理等费用;(4)医学费用,主要包括产品注册、临床试验等费用;(5)发运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运输保险、仓储等费用。 (二)控制销售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重(即销售费用率)。生产原研制开发的药品,产品销售费用率不得超过25%;生产仿制的药品,产品销售费用率不得超过10%。属于国家经济政策鼓励的个别药品,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和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从批准试生产之日起,5年内销售费用率可以从宽掌握。在企业投入生产前,该品种已经由专利权所有者到中国进口销售或进口分包装销售的时间应作相应扣除。药品生产企业需在每年3月底前把上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销售费用开支总额及销售费用分项目开支情况等资料报送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品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国家计委。 '''四、规范药品销售折扣行为'''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率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格的5%。销货方应在商品销售发票上填写折扣后的实际价格。折扣前价格和折扣率可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或另附购销双方签定的折扣协议。购买方(包括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销货方给予的不超过5%折扣率和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或零售价。价格以外其它形式的折扣一律禁止。 (二)医疗单位的折扣收入作为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应与药品批零差价收入合并计算,超过批零差率和折扣率之和部分,一律作为价格违法所得,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收缴财政。医疗单位经营药品的批零差价收入和折扣收入,须于每年3月底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在发票上填写折扣后价格的,对于购买方购买药品时索要实物、赞助费、宣传促销费、科研费、劳务费的,对于销售方采取上述不正当手段推销的,对于销售方折扣率超过规定的,对于不按折扣后价格制定批发、零售价格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五、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扩大药品批零差率''' 为维持医疗单位的正常运转,各地要根据卫生系统因药品价格改革差价收入减少和医疗服务价格提高情况,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适当补偿。在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确有困难的县城和农村医疗单位,可以在规范折扣率、药品零售价格明显降低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药品的批零差率,批零差率扩大幅度,县城医疗单位控制在3个百分点以内,农村医疗单位控制在8个百分点以内。具体意见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列入中央管理价格的药品,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水平前提下,医疗单位可以低于政府规定出厂价或批发价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扩大后差率顺加作价。社会零售药店可以同幅度扩大药品批零差率。在药品折扣行为没有规范、药品零售价格没有降低的地区,不得扩大批零差率。各地区一律不得因扩大批零差率而提高药品的零售价格。 '''六、按照管大、管少、管好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定价目录''' 列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要仅限于临床应用量大面广、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各省(区、市)要尽快对本省(区、市)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目录进行清理审查。对于形成市场竞争的药品,要及时退出省管药品价格目录。今后,调整省管药品价格目录,要报国家计委审核后公布。地(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现行列入地(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品种,要予以纠正。 '''七、严格按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审定药品价格''' 在审价过程中,重点整顿药品虚高定价,把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降到实际出厂价格的水平。对现行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价格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在企业和医疗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现以低于公布的价格出厂、批发和零售的,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调整价格。按实际出厂价格计算的销售利润率超过规定利润率的,在1999年底前逐步降到现行规定的利润率水平。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按现行实际出厂价格计算的销售利润率高于规定销售利润率的,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也按上述办法在1999年底前分步降低到规定的利润率水平。 '''八、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 (一)为防止生产经营企业异地高价销售药品、牟取高利,对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制定的药品价格,各地要进行全面登记,并由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出厂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各地公布的药品价格,要抄报国家计委和抄送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对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价格,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物价公报或指定报刊上公布,以供企业进货和制定价格时参考。对于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没有登记公布的药品价格,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登记。 (三)药品价格登记只限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登记。 (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公费医疗报销目录的药品,要指定医疗单位、零售药店定期报送有关药品价格资料,逐步建立药品零售价格监测体系。 (五)取消销地对产地药品价格进行平衡的做法。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发现进入本地市场的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要主动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建议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并调整价格。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发现进入本地市场由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提请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调查。协商有困难的,由国家计委协调。对于在本地市场销售的药品价格,发现虚高定价、折扣过多的,可依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药品价格折扣的有关规定查处。 (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登记过程中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九、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各条规定,不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顺加作价,不按规定进行药品价格折扣,擅自提高药品销售利润率,提高药品销售费用率,扩大药品进销售差率、批零差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药品价格登记、备案等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以上各项,请与《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 {{Indent pars/end}} {{署名|国家计委|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PD-PRC-exempt}} qcefny0jw0xienrknaf9xzyybecosde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10 104 1209047 2570797 2025-06-18T05:25:04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79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不出面貌,似乎用布蒙着;有的是仍舊靑面潦牙,抿着嘴笑。我認識他們是一夥,都是喫人的人。可是也曉得他們心思很不一樣,一種是以爲從來如此,應該喫的;一種是知道不該喫,可是仍然要喫,又怕別人說破他,所以聽了我的話,越發氣憤不過,可是抿着嘴冷笑。 這時候,大哥也忽然顯出凶相,高聲喝道: 『都出去!瘋子有什麽好看!』 這時候,我又懂得一件他們的巧妙了。他們豈但不肯改,而且早已布置;預備下一個瘋子的名目罩上我。將來喫了,不但太平無事,怕還會有人見情。佃戶說的大家喫了一個惡人,正是這方法。這是他們的老譜! {{專|陳老五}}也氣憤憤的直走進來。如何按得住我的口,我偏要對這夥人說, 『你們可以改了,從眞心改起!要曉得將來容不得喫人的人,活在世上。 『你們要不改,自己也會喫盡。卽使生得多,也會給眞的人除滅了,同獵人打完狼子一樣!——同蟲子一樣!』 那一夥人,都被{{專|陳老五}}趕走了。大哥也不知那里去了。{{專|陳老五}}勸我回屋子裏去。屋裏<noinclude></noinclude> qnvxa8thwf9x11u3uy5nqcdygsbj4fr Talk:與壻楊大介書 1 1209048 2570798 2025-06-18T05:25:09Z S M Lee 1946 版本訊息 2570798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四明叢書 |source=(其一)[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86315&page=65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br> (其二)[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86315&page=69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br> (其三)[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86315&page=71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br> (其四)[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86315&page=74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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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揑起筷子,便想起我大哥;曉得妹子死掉的緣故,也全在他。那時我妹子纔五歲,可愛可憐的樣子,還在眼前。母親哭個不住,他卻勸母親不要哭;大約因爲自己喫了,哭起來不免有點過意不去。如果還能過意不去,…… 妹子是被大哥喫了,母親知道沒有,我可不得而知。 母親想也知道;不過哭的時候,卻並沒有說明,大約也以爲應當的了。記得我四五歲時,坐在堂前乘涼,大哥說爺娘生病,做兒子的須割下一片肉來,煑熟了請他喫,纔算好人;<noinclude></noinclude> 3og8a2ka0g5vsrcvmirlz6tg7zsz28e 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312 104 1209050 2570800 2025-06-18T05:35:00Z TianSalt 54682 /* 已校對 */ 257080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TianSalt" /></noinclude>母親也沒說不行。一片喫得,整個的自然也喫得。但是那天的哭法,現在想起來,實在還教人傷心,這眞是奇極的事! ==十二== 不能想了。 四千年來時時喫人的地方,今天纔明白,我也在其中混了多年;大哥正管着家務,妹子恰恰死了,他未必不和在飯菜裏,暗暗給我們喫。 我未必無意之中,不喫了我妹子的幾片肉,現在也輪到我自己,…… 有了四千年喫人履歷的我,當初雖然不知道,現在明白,難見眞的人! ==十三== 沒有喫過人的孩子,或者還有? 救救孩子……{{float right|offset=3em|<small>(一九一八年四月。)</small>}}<noinclude></noinclude> 5da1xv6jdx9jojfwmbxq4fcdbs4lvf2 歐遊雜記/巴黎 0 1209051 2570801 2025-06-18T05:37:53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title=歐遊雜記|author=朱自清|section=巴黎|times=|y=|m=|d=|previous=|next=|type=|from=|notes=}}   塞納河穿過巴黎城中,像一道圓弧。河南稱為左岸,著名的拉丁區就在這裡。河北稱為右岸,地方有左岸兩個大,巴黎的繁華全在這一帶;說巴黎是“花都”,這一溜兒才真是的。右岸不是窮學生苦學生所能常去的,所以有一位中國朋友說他是左岸的人,抱“不…” 257080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歐遊雜記|author=朱自清|section=巴黎|times=|y=|m=|d=|previous=|next=|type=|from=|notes=}}   塞納河穿過巴黎城中,像一道圓弧。河南稱為左岸,著名的拉丁區就在這裡。河北稱為右岸,地方有左岸兩個大,巴黎的繁華全在這一帶;說巴黎是“花都”,這一溜兒才真是的。右岸不是窮學生苦學生所能常去的,所以有一位中國朋友說他是左岸的人,抱“不過河”主義;區區一衣帶水,卻分開了兩般人。但論到藝術,兩岸可是各有勝場;我們不妨說整個兒巴黎是一座藝術城。從前人說“六朝”賣菜傭都有煙水氣,巴黎人誰身上大概都長著一兩根雅骨吧。你瞧公園裡,大街上,有的是噴水,有的是雕像,博物院處處是,展覽會常常開;他們幾乎像呼吸空氣一樣呼吸著藝術氣,自然而然就雅起來了。   右岸的中心是剛果方場。這方場很寬闊,四通八達,周圍都是名勝。中間巍巍地矗立著埃及拉米塞司第二的紀功碑。碑是方錐形,高七十六英尺,上面刻著象形文字。一八三六年移到這裡,轉眼就是一百年了。左右各有一座銅噴水,大得很。水池邊環列著些銅雕像,代表著法國各大城。其中有一座代表司太司堡。自從一八七零年那地方割歸德國以後,法國人每年七月十四國慶日總在像上放些花圈和大草葉,終年地擱著讓人驚醒。直到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和約告成,司太司堡重歸法國,這才停止。紀功碑與噴水每星期六晚用弧光燈照耀。那碑像從幽暗中穎脫而出;那水像山上崩騰下來的雪。這場子原是法國革命時候斷頭臺的舊址。在“恐怖時代”,路易十六與王后,還有各黨各派的人輪班在這兒低頭受戮。但現在一點痕跡也沒有了。   場東是磚廠花園。也有一個噴水池;白石雕像成行,與一叢叢綠樹掩映著。在這裡徘徊,可以一直徘徊下去,四圍那些紛紛的車馬,簡直若有若無。花園是所謂法國式,將花草分成一畦畦的,各各排成精巧的花紋,互相對稱著。又整潔,又玲瓏,教人看著賞心悅目;可是沒有野情,也沒有蓬勃之氣,像北平的叭兒狗。這裡春天遊人最多,擠擠挨挨的。有時有音樂會,在綠樹蔭中,樂韻悠揚,隨風飄到場中每一個人的耳朵裡。再東是加羅塞方場,只隔著一道不寬的馬路。路易十四時代,這是一個校場。場中有一座小凱旋門,是拿破崙造來紀勝的,仿羅馬某一座門的式樣。拿破崙叫將從威尼斯聖馬克堂搶來的駟馬銅像安在門頂上。但到了一八一四年,那銅像終於回了老家。法國只好換上一個新的,光彩自然差得多。   剛果方場西是大名鼎鼎的仙街,直達凱旋門,有四里半長。凱旋門地勢高,從剛果方場望過去像沒多遠似的,一走可就知道。街的東半截兒,兩旁簡直是園子,春天綠葉子密密地遮著;西半截兒才真是街。街道非常寬敞。夾道兩行樹,筆直筆直地向凱旋門奔湊上去。凱旋門巍峨爽朗地盤踞在街盡頭,好像在半天上。歐洲名都街道的形勢,怕再沒有趕上這兒的;稱為“仙街”,不算說大話。街上有戲院,舞場,飯店,夠遊客們玩兒樂的。凱旋門一八零六年開工,也是拿破崙造來紀功的。但他並沒有看它的完成。門高一百六十英尺,寬一百六十四英尺,進身七十二英尺,是世界凱旋門中最大的。門上雕刻著一七九二至一八一五年間法國戰事片段的景子,都出於名手。其中羅特(Burguudian Rude,十九世紀)的“出師”一景,慷慨激昂,至今還可以作我們的氣。這座門更有一個特別的地方:在拿破崙周忌那一天,從仙街向上看,團團的落日恰好扣在門圈兒裡。門圈兒底下是一個無名兵士的墓;他埋在這裡,代表大戰中死難的一百五十萬法國兵。墓是平的,地上嵌著文字;中央有個紀念火,焰子粗粗的,紅紅的,在風裡搖晃著。這個火每天由參戰軍人團團員來點。門頂可以上去,乘電梯或爬石梯都成;石梯是二百七十三級。上面看,周圍不下十二條林蔭路,都輻輳到門下,宛然一個大車輪子。   剛果方場東北有四道大街銜接著,是巴黎最繁華的地方。大鋪子差不多都在這一帶,珠寶市也在這兒。各店家陳列窗裡五花八門,五光十色,珍奇精巧,兼而有之;管保你走一天兩天看不完,也看不倦。步道上人挨挨湊湊,常要躲閃著過去。電燈一亮,更不容易走。街上“咖啡”東一處西一處的,沿街安著座兒,有點兒像北平中山公園裡的茶座兒。客人慢慢地喝著咖啡或別的,慢慢地抽煙,看來往的人。“咖啡”本是法國的玩意兒;巴黎差不多每道街都有,怕是比哪兒都多。巴黎人喝咖啡幾乎成了癖,就像我國南方人愛上茶館。“咖啡”裡往往備有紙筆,許多人都在那兒寫信;還有人讓“咖啡”收信,簡直當做自己的家。文人畫家更愛坐“咖啡”;他們愛的是無拘無束,容易會朋友,高談闊論。愛寫信固然可以寫信,愛做詩也可以做詩。大詩人魏爾侖(Verlalne)的詩,據說少有不在“咖啡”裡寫的。坐“咖啡”也有派別。一來“咖啡”是熟的好,二來人是熟的好。久而久之,某派人坐某“咖啡”便成了自然之勢。這所謂派,當然指文人藝術家而言。一個人獨自去坐“咖啡”,偶爾一回,也許不是沒有意思,常去卻未免寂寞得慌;這也與我國南方人上茶館一樣。若是外國人而又不懂話,那就更可不必去。巴黎最大的“咖啡”有三個,卻都在左岸。這三座“咖啡”名字裡都含著“圓圓的”意思,都是文人藝術家薈萃的地方。裡面裝飾滿是新派。其中一家,電燈壁畫滿是立體派,據說這些畫全出於名家之手。另一家據說時常陳列著當代畫家的作品,待善價而沽之。坐“咖啡”之外還有站“咖啡”,卻有點像我國南方的喝櫃檯酒。這種“咖啡”大概小些。櫃檯長長的,客人圍著要吃的喝的。吃喝都便宜些,為的是不用多伺候你,你吃喝也比較不舒服些。站“咖啡”的人臉向裡,沒有甚麼看的,大概吃喝完了就走。但也有人用胳膊肘兒斜靠在櫃檯上,半邊身子偏向外,寫意地眺望,談天兒。巴黎人吃早點,多半在“咖啡”裡。普通是一杯咖啡,兩三個月芽餅就夠了,不像英國人吃得那麼多。月芽餅是一種麵包,月芽形,酥而軟,趁熱吃最香;法國人本會烘麵包,這一種不但好吃,而且好看。   盧森堡花園也在左岸,因盧森堡宮而得名。宮建於十七世紀初年,曾用作監獄,現在是上議院。花園甚大。裡面有兩座大噴水,背對背緊挨著。其一是梅迭契噴水,雕刻的是亞西司(Acis)與加拉台亞(Galatea)的故事。巨人波力非摩司(Polyphamos)愛加拉台亞。他曉得她喜歡亞西司,便向他頭上扔下一塊大石頭,將他打死。加拉台亞無法使亞西司復活,只將他變成一道河水。這個故事用在一座噴水上,倒有些遠意。園中綠樹成行,濃蔭滿地,白石雕像極多,也有銅的。巴黎的雕像真如家常便飯。花園南頭,自成一局,是一條蔭道。最南頭,天文臺前面又是一座噴水,中央四個力士高高地扛著四限儀,下邊環繞著四對奔馬,氣象雄偉得很。這是卡波(Carpeaus,十九世紀)所作。卡波與羅特同為寫實派,所作以形線柔美著。   沿著塞納河南的河牆,一帶舊書攤兒,六七里長,也是左岸特有的風光。有點像北平東安市場裡舊書攤兒。可是背景太好了。河水終日悠悠地流著,兩頭一眼望不盡;左邊盧佛宮,右邊聖母堂,古香古色的。書攤兒黯黯的,低低的,窄窄的一溜;一小格兒一小格兒,或連或斷,可沒有東安市場裡的大。攤上放著些破書;旁邊小凳子上坐著掌櫃的。到時候將攤兒蓋上,鎖上小鐵鎖就走。這些情形也活像東安市場。   鐵塔在巴黎西頭,塞納河東岸,高約一千英尺,算是世界上最高的塔。工程艱難浩大,建築師名愛非爾(Eiffel),也稱為愛非爾塔。全塔用鐵骨造成,如網狀,空處多於實處,輕便靈巧,亭亭直上,頗有戈昔式的餘風。塔基占地十七畝,分三層。頭層離地一百八十六英尺,二層三百七十七英尺,三層九百二十四英尺,連頂九百八十四英尺。頭二層有“咖啡”,酒館及小攤兒等。電梯步梯都有,電梯分上下兩廂,一廂載直上直下的客人,一廂載在頭層停留的客人。最上層卻非用電梯不可。那梯口常常擁擠不堪。壁上貼著“小心扒手”的標語,收票人等嘴裡還不住地唱道,“小心呀!”這一段兒走得可慢極,大約也是“小心”吧。最上層只有賣紀念品的攤兒和一些問心機。這種問心機歐洲各遊戲場中常見;是些小鐵箱,一箱管一事。放一個錢進去,便可得到回答;回答若干條是印好的,指標所停止的地方就是專答你。也有用電話回答的。譬如你要問流年,便向流年箱內投進錢去。這實在是一種開心的玩意兒。這層還專設一信箱;寄的信上蓋鐵塔形郵戳,好讓親友們留作紀念。塔上最宜遠望,全巴黎都在眼下。但盡是密匝匝的房子,只覺應接不暇而無蒼茫之感。塔上滿綴著電燈,晚上便是種種廣告;在暗夜裡這種明妝倒值得一番領略。隔河是特羅卡代羅(Trocadéro)大廈,有道橋筆直地通著。這所大廈是為一八七八年的博覽會造的。中央圓形,圓窗圓頂,兩支高高的尖塔分列頂側;左右翼是新月形的長房。下面許多級臺階,階下一個大噴水池,也是圓的。大廈前是公園,鐵塔下也是的;一片空闊,一片綠。所以大廈遠看近看都顯出雄巍巍的。大廈的正廳可容五千人。它的大在橫裡;鐵塔的大在直裡。一橫一直,恰好稱得住。   歌劇院在右岸的鬧市中。門牆是威尼斯式,已經烏暗暗的,走近前細看,才見出上面精美的雕飾。下層一排七座門,門間都安著些小雕像。其中羅特的《舞群》,最有血有肉,有情有力。羅特是寫實派作家,所以如此。但因為太生動了,當時有些人還見不慣;一八六九年這些雕像揭幕的時候,一個宗教狂的人,趁夜裡悄悄地向這群像上倒了一瓶墨水。這件事傳開了,然而羅特卻因此成了一派。院裡的樓梯以宏麗著名。全用大理石,又白,又滑,又寬;欄杆是低低兒的。加上羅馬式圓拱門,一對對愛翁匿克式石柱,雕像上的電燈燭,真是堆花簇錦一般。那一片電燈光像海,又像月,照著你緩緩走上梯去。幕間休息的時候,大家都離開座兒各處走。這兒休息的時間特別長,法國人樂意趁這閒工夫在劇院裡散散步,談談話,來一點吃的喝的。休息室裡散步的人最多。這是一間頂長頂高的大廳,華麗的燈光淡淡地佈滿了一屋子。一邊是成排的落地長窗,一邊是幾座高大的門;牆上略略有些裝飾,地下鋪著毯子。屋裡空落落的,客人穿梭般來往。太太小姐們大多穿著各色各樣的晚服,露著脖子和膀子。“衣香鬢影”,這裡才真夠味兒。歌劇院是國家的,只演古典的歌劇,間或也演隊舞(Ballet),總是堂皇富麗的玩藝兒。   國葬院在左岸。原是巴黎護城神聖也奈韋夫(St.Geneviéve)的教堂;大革命後,一般思想崇拜神聖不如崇拜偉人了,於是改為這個;後來又改回去兩次,一八五五年才算定了。伏爾泰,盧梭,雨果,左拉,都葬在這裡。院中很為寬宏,高大的圓拱門,架著些圓頂,都是羅馬式。頂上都有裝飾的圖案和畫。中央的穹隆頂高二百七十二英尺,可以上去。院中壁上畫著法國與巴黎的歷史故事,名筆頗多。沙畹(Puvisde Chavannes,十九世紀)的便不少。其中《聖也奈韋夫俯視著巴黎城》一幅,正是月圓人靜的深夜,聖還獨對著油盞火;她似乎有些倦了,慢慢踱出來,憑欄遠望,全巴黎城在她保護之下安睡了;瞧她那慈祥和藹一往情深的樣子。聖也奈韋夫於五世紀初年,生在離巴黎二十四里的囊台兒村(Nanterre)裡。幼時聽聖也曼講道,深為感悟。聖也曼也說她根器好,著實勉勵了一番。後來她到巴黎,盡力於救濟事業。五世紀中葉,匈奴將來侵巴黎,全城震驚。她力勸人民鎮靜,依賴神明,頗能教人相信。匈奴到底也沒有成。以後巴黎真經兵亂,她於救濟事業加倍努力。她活了九十歲。晚年倡議在巴黎給聖彼得與聖保羅修一座教堂。動工的第二年,她就死了。等教堂落成,卻發見她已葬在裡頭;此外還有許多奇異的傳說。因此這座教堂只好作為奉祀她的了。這座教堂便是現在的國葬院。院的門牆是希臘式,三角楣下,一排哥林斯式的石柱。院旁有聖愛的昂堂,不大。現在是聖也奈韋夫埋灰之所。祭壇前的石刻花屏極華美,是十六世紀的東西。   左岸還有傷兵養老院。其中兵甲館,收藏廢棄的武器及戰利品。有一間滿懸著三色旗,屋頂上正懸著,兩壁上斜插著,一面挨一面的。屋子很長,一進去但覺千層百層鮮明的彩色,靜靜地交映著。院有穹隆頂,高三百四十英尺,直徑八十六英尺,造於十七世紀中,優美莊嚴,勝於國葬院的。頂下原是一個教堂,拿破崙墓就在這裡。堂外有寬大的臺階兒,有多力克式與哥林斯式石柱。進門最叫你舒服的是那屋裡的光。那是從染色玻璃窗射下來的淡淡的金光,軟得像一股水。堂中央一個窖,圓的,深二十英尺,直徑三十六英尺,花崗石柩居中,十二座雕像環繞著,代表拿破崙重要的戰功;像間分六列插著五十四面旗子,是他的戰利品。堂正面是祭壇;周圍許多龕堂,埋著王公貴人。一律圓拱門;地上嵌花紋,窖中也這樣。拿破崙死在聖海侖島,遺囑願望將骨灰安頓在塞納河旁,他所深愛的法國人民中間。待他死後十九年,一八四零,這願望才達到了。   塞納河裡有兩個小洲,小到不容易覺出。西頭的叫城洲,洲上兩所教堂是巴黎的名跡。洲東的聖母堂更為煊赫。堂成於十二世紀,中間經過許多變遷,到十九世紀中葉重修,才有現在的樣子。這是“裝飾的戈昔式”建築的最好的代表。正面朝西,分三層。下層三座尖拱門。這種門很深,門圈兒是一棱套著一棱的,越望裡越小;棱間及門上雕著許多大像小像,都是《聖經》中的人物。中層是窗子,兩邊的尖拱形,分雕著亞當夏娃像;中央的渾圓形,雕著“聖處女”像。上層是欄干。最上兩座鐘樓,各高二百二十七英尺;兩樓間露出後面尖塔的尖兒,一個伶俐瘦勁的身影。這座塔是勒丟克(Viellet Le Duc,十九世紀)所造,比鐘樓還高五十八英尺;但從正面看,像一般高似的,這正是建築師的妙用。朝南還有一個旁門,雕飾也繁密得很。從背後看,左右兩排支牆(Buttress)像一對對的翅膀,作飛起的勢子。支牆上雖也有些裝飾,卻不為裝飾而有。原來戈昔式的房子高,窗子大,牆的力量支不住那些石頭的拱頂,因此非從牆外想法不可。支牆便是這樣來的。這是戈昔式的致命傷;許多戈昔式建築容易圮毀,正是為此。堂裡滿是彩繪的高玻璃窗子,陰森森的,只看見石柱子,尖拱門,肋骨似的屋頂。中間神堂,兩邊四排廊路,周圍三十七間龕堂,像另自成個世界。堂中的講壇與管風琴都是名手所作。歌隊座與牧師座上的動植物木刻,也以精工著。戈昔式教堂裡雕繪最繁;其中取材於教堂所在地的花果的尤多。所雕繪的大抵以近真為主。這種一半為裝飾,一半也為教導,讓那些不識字的人多知道些事物,作用和百科全書差不多。堂中有寶庫,收藏歷來珍貴的東西,如金龕,金十字架之類,燦爛耀眼。拿破崙於一八零四年在這兒加冕,那時穿的長袍也陳列在這個庫裡。北鐘樓許人上去,可以看見牆角上石刻的妖獸,奇丑怕人,俯視著下方,據說是吐溜水的。雨果寫過《巴黎聖母堂》一部小說,所敘是四百年前的情形,有些還和現在一樣。   聖龕堂在洲西頭,是全巴黎戈昔式建築中之最美麗者。羅斯金更說是“北歐洲最珍貴的一所戈昔式”。在一二三八那一年,“聖路易”王聽說君士坦丁皇帝包爾溫將“棘冠”押給威尼斯商人,無力取贖,“棘冠”已歸商人們所有,急得什麼似的。他要將這件無價之寶收回,便異想天開地在猶太人身上加了一種“苛捐雜稅”。過了一年,“棘冠”果然弄回來,還得了些別的小寶貝,如“真十字架”的片段等等。他這一樂非同小可,命令某建築師造一所教堂供奉這些寶物;要造得好,配得上。一二四五年起手,三年落成。名建築家勒丟克說,“這所教堂內容如此複雜,花樣如此繁多,活兒如此俐落,材料如此美麗,真想不出在那樣短的時期裡如何成功的。”這樣兩個龕堂,一上一下,都是金碧輝煌的。下堂尖拱重疊,縱橫交互;中央拱低而闊,所以地方並不大而極有開朗之勢。堂中原供的“聖處女”像,傳說靈跡甚多。上堂卻高多了,有彩繪的玻璃窗子十五堵;窗下沿牆有龕,低得可憐相。柱上相間地安著十二使徒像;有兩尊很古老,別的都是近世仿作。玻璃繪畫似乎與戈昔藝術分不開;十三世紀後者最盛,前者也最盛。畫法用許多顏色玻璃拼合而成,相連處以鉛焊之,再用鐵條夾住。著色有濃淡之別。淡色所以使日光柔和縹緲。但濃色的多,大概用深藍作地子,加上點兒黃白與寶石紅,取其襯托鮮明。這種窗子也兼有裝飾與教導的好處;所畫或為幾何圖案,或為人物故事。還有一堵“玫瑰窗”,是象徵“聖處女”的;畫是圓形,花紋都從中心分出。據說這堵窗是玫瑰窗中最親切有味的,因為它的溫暖的顏色比別的更接近看的人。但這種感想東方人不會有。這龕堂有一座金色的尖塔,是勒丟克造的。   毛得林堂在剛果方場之東北,造於近代。形式仿希臘神廟,四面五十二根哥林斯式石柱,圍成一個廊子。壁上左右各有一排大龕子,安著群聖的像。堂裡也是一行行同式的石柱;卻使用各種顏色的大理石,華麗悅目。聖心院在巴黎市外東北方,也是近代造的,至今還未完成,堂在一座小山的頂上,山腳下有兩道飛階直通上去。也通索子鐵路。堂的規模極宏偉,有四個穹隆頂,一個大的,帶三個小的,都是卑贊廷式;另外一座方形高鐘樓,裡面的鐘重二萬九千斤。堂裡能容八千人,但還沒有加以裝飾。房子是白色,臺階也是的,一種單純的力量壓得住人。堂高而大,巴黎周圍若干里外便可看見。站在堂前的平場裡,或爬上穹隆頂裡,也可看個五六十里。造堂時工程浩大,單是打地基一項,就花掉約四百萬元;因為土太松了,撐不住,根基要一直打到山腳下。所以有人半真半假地說,就是移了山,這教堂也不會倒的。   巴黎博物院之多,真可算甲於世界。就這一樁兒,便可教你流連忘返。但須徘徊玩索才有味,走馬看花是不成的。一個行色匆匆的遊客,在這種地方往往無可奈何。博物院以盧佛宮(Louvre)為最大;這是就全世界論,不單就巴黎論。盧佛宮在加羅塞方場之東;主要的建築是口字形,南頭向西伸出一長條兒。這裡本是一座堡壘,後來改為王宮。大革命後,各處王宮裡的畫,宮苑裡的雕刻,都保存在此;改為故宮博物院,自然是很順當的。博物院成立後,歷來的政府都盡力搜羅好東西放進去;拿破崙從各國“搬”來大宗的畫,更為博物院生色不少。宮房占地極寬,站在那方院子裡,頗有海闊天空的意味。院子裡養著些鴿子,成群地孤單地仰著頭挺著胸在地上一步步地走,一點不怕人。撒些餅乾麵包之類,它們便都向你身邊來。房子造得秀雅而莊嚴,壁上安著許多王公的雕像。熟悉法國歷史的人,到此一定會發思古之幽情的。   盧佛宮好像一座寶山,蘊藏的東西實在太多,教人不知從那兒說起好。畫為最,還有雕刻,古物,裝飾美術等等,真是琳琅滿目。乍進去的人一時摸不著頭腦,往往弄得糊裡糊塗。就中最膾炙人口的有三件。一是達文齊<ref>今譯名為:達芬奇。</ref>的《蒙那麗沙》像,大約作於一五零五年前後,是覺孔達(Joconda)夫人的畫像。相傳達文齊這幅像畫了四個年頭,因為要那甜美的微笑的樣子,每回“臨像”的時候,總請些樂人彈唱給她聽,讓她高高興興坐著。像畫好了,他卻愛上她了。這幅畫是佛蘭西司第一手裡買的,他沒有準兒許認識那女人。一九一一年畫曾被人偷走,但兩年之後,到底從義大利找回來了。十六世紀中葉,義大利已公認此畫為不可有二的畫像傑作,作者在與造化爭巧。畫的奇處就在那一絲兒微笑上。那微笑太飄忽了,太難捉摸了,好像常常在變幻。這果然是個“奇跡”,不過也只是造形的“奇跡”罷了。這兒也有些理想在內;達文齊筆下夾帶了一些他心目中的聖母的神氣。近世討論那微笑的可太多了。詩人,哲學家,有的是;他們都想找出點兒意義來。於是蒙那麗沙成為一個神秘的浪漫的人了;她那微笑成為“人獅(Sphinx)的凝視”或“鄙薄的諷笑”了。這大概是她與達文齊都夢想不到的吧。   二是米羅(Milo)《愛神》像。一八二零年米羅島一個農人發見這座像,賣給法國政府只賣了五千塊錢。據近代考古家研究,這座像當作於紀元前一百年左右。那兩隻胳膊都沒有了;它們是怎麼個安法,卻大大費了一班考古家的心思。這座像不但有生動的形態,而且有溫暖的骨肉。她又強壯,又清明;單純而偉大,樸真而不奇。所謂清明,是身心都健的表像,與麻木不同。這種作風頗與紀元前五世紀希臘巴昔農(Panthenon)廟的監造人,雕刻家費鐵亞司(Phidias)相近。因此法國學者雷那西(S.Reinach,新近去世)在他的名著《亞波羅》(美術史)中相信這座像作於紀元前四世紀中。他並且相信這座像不是愛神微那司而是海女神安非特利特(Amphitrite);因為它沒有細膩,縹緲,嬌羞,多情的樣子。三是沙摩司雷司(Samothrace)的《勝利女神像》。女神站在沖波而進的船頭上,吹著一支喇叭。但是現在頭和手都沒有了,剩下翅膀與身子。這座像是還願的。紀元前三零六年波立爾塞特司(Demetrius Poliorcetes)在塞勃勒司(Cyprus)島打敗了埃及大將陶來買(Ptolemy)的水師,便在沙摩司雷司島造了這座像。衣裳雕得最好;那是一件薄薄的軟軟的衣裳,光影的準確,衣褶的精細流動;加上那下半截兒被風吹得好像弗弗有聲,上半截兒卻緊緊地貼著身子,很有趣地對照著。因為衣裳雕得好,才顯出那筋肉的力量;那身子在搖晃著,在挺進著,一團勝利的喜悅的勁兒。還有,海風呼呼地吹著,船尖兒嗤嗤地響著,將一片碧波分成兩條長長的白道兒。   盧森堡博物院專藏近代藝術家的作品。他們或新故,或還生存。這裡比盧佛宮明亮得多。進門去,寬大的甬道兩旁,滿陳列著雕像等;裡面卻多是畫。雕刻裡有彭彭(Pompon)的《狗熊》與《水禽》等,真是大巧若拙。彭彭現在大概有七八十歲了,天天上動物園去靜觀禽獸的形態。他熟悉它們,也親愛它們,所以做出來的東西神氣活現;可是形體並不像照相一樣地真切,他在天然的曲線裡加上些小小的棱角,便帶著點“建築”的味兒。於是我們才看見新東西。那《狗熊》和實物差不多大,是石頭的;那《水禽》等卻小得可以供在案頭,是銅的。雕像本有兩種手法,一是乾脆地砍石頭,二是先用泥塑,再澆銅。彭彭從小是石匠,石頭到他手裡就像豆腐。他是巧匠而兼藝術家。動物雕像盛於十九世紀的法國;那時候動物園發達起來,供給藝術家觀察,研究,描摹的機會。動物素描之成為畫的一支,也從這時候起。院裡的畫受後期印象派的影響,找尋人物的“本色”(local colour),大抵是鮮明的調子。不注重畫面的“體積”而注重裝飾的效用。也有細心分別光影的,但用意還在找尋顏色,與印象派之只重光影不一樣。   磚場花園的南犄角上有網球場博物院,陳列外國近代的畫與雕像。北犄角上有奧蘭紀利博物院,陳列的東西頗雜,有馬奈(Manet,九世紀法國印象派畫家)的畫與日本的浮世繪等。浮世繪的著色與構圖給十九世紀後半法國畫家極深的影響。摩奈<ref>今譯名為:莫内。</ref>(Monet)畫院也在這裡。他也是法國印象派鉅子,一九二六年才過去。印象派興於十九世紀中葉,正是照相機流行的時候。這派畫家想趕上照相機,便專心致志地分別光影;他們還想趕過照相機,照相沒有顏色而他們有。他們只用原色;所畫的畫近看但見一處處的顏色塊兒,在相當的距離看,才看出光影分明的全境界。他們的看法是迅速的綜合的,所以不重“本色”(人物固有的顏色,隨光影而變化),不重細節。摩奈以風景畫著於世;他不但是印象派,並且是露天畫派(Pleinairiste)。露天畫派反對畫室裡的畫,因為都帶著那黑影子;露天裡就沒有這種影子。這個畫院裡有摩奈八幅頂大的畫,太大了,只好嵌在牆上。畫院只有兩間屋子,每幅畫就是一堵牆,畫的是荷花在水裡。摩奈歡喜用藍色,這幾幅畫也是如此。規模大,氣魄厚,汪汪欲溢的池水,疏疏密密的亂荷,有些像在樹蔭下,有些像在太陽裡。據內行說,這些畫的章法,簡直前無古人。     羅丹博物院在左岸。大戰後羅丹的東西才收集在這裡;已完成的不少,也有些未完成的。有群像,單像,胸像;有石膏仿本。還有畫稿,塑稿。還有羅丹的遺物。羅丹是十九世紀雕刻大師;或稱他為自然派,或稱他為浪漫派。他有匠人的手藝,詩人的胸襟;他借雕刻來表現自己的情感。取材是不平常的,手法也是不平常的。常人以為美的,他覺得已無用武之地;他專找常人以為丑的,甚至於借重性交的姿勢。又因為求表現的充分,不得不誇飾與變形。所以他的東西乍一看覺得“怪”,不是玩藝兒。從前的雕刻講究光潔,正是“裁縫不露針線跡”的道理;而浪漫派藝術家恰相反,故意要顯出筆觸或刀痕,讓人看見他們在工作中情感激動的光景。羅丹也常如此。他們又多喜歡用塑法,因為泥隨意些,那凸凸凹凹的地方,那大塊兒小條兒,都可以看得清楚。   克呂尼館(Cluny)收藏羅馬與中世紀的遺物頗多,也在左岸。羅馬時代執政的宮在這兒。後來法蘭族諸王也住在這宮裡。十五世紀的時候,宮毀了,克呂尼寺僧改建現在這所房子,作他們的下院,是“後期戈昔”與“文藝復興”的混合式。法國王族來到巴黎,在館裡暫住過的,也很有些人。這所房子後來又歸了一個考古家。他搜集了好些古董;死後由政府收買,並添湊成一萬件。畫,雕刻,木刻,金銀器,織物,中世紀上等傢俱,瓷器,玻璃器,應有盡有。房子還保存著原來的樣子。入門就如活在幾百年前的世界裡,再加上陳列的零碎的東西,觸鼻子滿是古氣。與這個館毗連著的是羅馬時代的浴室,原分冷浴熱浴等,現在只看見些殘門斷柱(也有原在巴黎別處的),寂寞地安排著。浴室外是園子,樹間草上也散佈著古代及中世紀巴黎建築的一鱗一爪,其中“聖處女門”最秀雅。   此外巴黎美術院(即小宮),裝飾美術院都是雜拌兒。後者中有一間扇室,所藏都是十八世紀的扇面,是某太太的遺贈。十八世紀中國玩藝兒在歐洲頗風行,這也可見一斑。扇面滿是西洋畫,精工鮮麗;幾百張中,只有一張中國人物,卻板滯無生氣。又有吉買博物院(Guimet),收藏遠東宗教及美術的資料。伯希和取去敦煌的佛畫,多數在這裡。日本小畫也有些。還有蠟人館。據說那些蠟人做得真像,可是沒見過那些人或他們的照相的,就感不到多大興味,所以不如畫與雕像。不過“隧道”裡陰慘慘的,人物也代表著些陰慘慘的故事,卻還可看。樓上有鏡宮,滿是鏡子,頂上與周圍用各色電光照耀,宛然千門萬戶,像到了萬花筒裡。   一九三二年春季的官“沙龍”在大宮中,頂大的院子裡羅列著雕像;樓上下八十幾間屋子滿是畫,也有些裝飾美術。內行說,畫像太多,真有“官”氣。其中有安南阮某一幅,獎銀牌;中國人一看就明白那是阮氏祖宗的影像。記得有個笑話,說一個賊混入人家廳堂偷了一幅古畫,卷起夾在腋下。跨出大門,恰好碰見主人。那賊情急智生,便將畫卷兒一揚,問道,“影像,要買吧?”主人自然大怒,罵了一聲走進去。賊於是從容溜之乎也。那位安南阮某與此賊可謂異曲同工。大宮裡,同時還有一個裝飾藝術的“沙龍”,陳列的是傢俱,燈,織物,建築模型等等,大都是立體派的作風。立體派本是現代藝術的一派,義大利最盛。影響大極了,建築,傢俱,布匹,織物,器皿,汽車,公路,廣告,書籍裝訂,都有立體派的份兒。平靜,乾脆,是古典的精神,也是這時代重理智的表現。在這個“沙龍”裡看,現代的屋子內外都儼然是些幾何的圖案,和從前華麗的藻飾全異。還有一個“沙龍”,專陳列幽默畫。畫下多有說明。各畫或描摹世態,或用大小文野等對照法,以傳出那幽默的情味。有一幅題為《長褂子》,畫的是夜宴前後客室中的景子:女客全穿短褂子,只有一人穿長的,大家的眼睛都盯著她那長出來的一截兒。她正在和一個男客談話,似乎不留意。看她的或偏著身子,或偏著頭,或操著手,或用手托著腮(表示驚訝),倚在丈夫的肩上,或打著看戲用的放大鏡子,都是一副尷尬面孔。穿長褂子的女客在左首,左首共三個人;中央一對夫婦,右首三個女人,疏密向背都恰好;還點綴著些不在這一群裡的客人。畫也有不幽默的,也有太惡劣的;本來是幽默並不容易。   巴黎的墳場,東頭以倍雷拉謝斯(Père Lachaise)為最大,占地七百二十畝,有二里多長。中間名人的墳頗多,可是道路縱橫,找起來真費勁兒。阿培拉德與哀綠綺思兩墳並列,上有亭子蓋著;這是重修過的。王爾德的墳本葬在別處;死後九年,也遷到此場。墳上雕著個大飛人,昂著頭,直著腳,長翅膀,像是合埃及的“獅人”與亞述的翅兒牛而為一,雄偉飛動,與王爾德並不很稱。這是英國當代大雕刻家愛勃司坦(Epstein)的巨作;錢是一位傾慕王爾德的無名太太捐的。場中有巴什羅米(Bartholomé)雕的一座紀念碑,題為《致死者》。碑分上下兩層,上層中間是死門,進去的兩個人倒也行無所事的;兩側向門走的人群卻牽牽拉拉,哭哭啼啼,跌跌倒倒,不得開交似的。下層像是生者的哀傷。此外北頭的蒙馬特,南頭的蒙巴那斯兩墳場也算大。茶花女埋在蒙馬特場,題曰一八二四年正月十五日生,一八四七年二月三日卒。小仲馬,海涅也在那兒。蒙巴那斯場有聖白孚,莫泊桑,鮑特萊爾等;鮑特萊爾的墳與紀念碑不在一處,碑上坐著一個悲傷的女人的石像。   巴黎的夜也是老牌子。單說六個地方。非洲飯店帶澡堂子,可以洗蒸氣澡,聽黑人濃烈的音樂;店員都穿著埃及式的衣服。三藩咖啡看“爵士舞”,小小的場子上一對對男女跟著那繁聲促節直扭腰兒。最警動的是那小圓木筒兒,裡面像裝著豆子之類。不時地緊搖一陣子。圓屋聽唱法國的古歌;一扇門背後的牆上油畫著蹲著在小便的女人。紅磨坊門前一架小紅風車,用電燈做了輪廓線;裡面看小戲與女人跳舞。這在蒙馬特區。蒙馬特是流浪人的區域。十九世紀畫家住在這一帶的不少,畫紅磨坊的常有。塔巴林看女人跳舞,不穿衣服,意在顯出好看的身子。里多在仙街,最大。看變戲法,聽威尼斯夜曲。里多島本是威尼斯娛樂的地方。這兒的里多特意砌了一個池子,也有一支“剛朵拉”,夜曲是男女對唱,不過意味到底有點兒兩樣。   巴黎的野色在波隆尼林與聖克羅園裡才可看見。波隆尼林在西北角,恰好在塞因河河套中間,占地一萬四千多畝,有公園,大路,小路,有兩個湖,一大一小,都是長的;大湖裡有兩個洲,也是長的。要領略林子的好處,得閒閑地揀深僻的地兒走。聖克羅園還在西南,本有離宮,現在毀了,剩下些噴水和林子。林子裡有兩條道兒很好。一條漸漸高上去,從樹裡兩眼望不盡;一條窄而長,漏下一線天光;遠望路口,不知是雲是水,茫茫一大片。但真有野味的還得數楓丹白露的林子。楓丹白露在巴黎東南,一點半鐘的火車。這座林子有二十七萬畝,周圍一百九十里。坐著小馬車在裡面走,幽靜如遠古的時代。太陽光將樹葉子照得透明,卻只一圈兒一點兒地灑到地上。路兩旁的樹有時候太茂盛了,枝葉交錯成一座拱門,低低的;遠看去好像拱門那面另有一界。林子裡下大雨,那一片沙沙沙沙的聲音,像潮水,會把你心上的東西沖洗個乾淨。林中有好幾處山峽,可以試腰腳,看野花野草,看旁逸斜出,稀奇古怪的石頭,像枯骨,像刺猬。亞勃雷孟峽就是其一,地方大,石頭多,又是忽高忽低,走起來好。   楓丹白露宮建於十六世紀,後經重修。拿破崙一八一四年臨去愛而巴島的時候,在此告別他的諸將。這座宮與法國歷史關係甚多。宮房外觀不美,裡面卻精緻,傢俱等等也考究。就中侍從武官室與亨利第二廳最好看。前者的地板用嵌花的條子板;小小的一間屋,共用九百條之多。複壁板上也雕繪著繁細的花飾,爐壁上也滿是花兒,掛燈也像花正開著。後者是一間長廳,其大少有。地板用了二萬六千塊,一色,嵌成規規矩矩的幾何圖案,光可照人。廳中間兩行圓拱門。門柱下截鑲複壁板,上截鑲油畫;楣上也畫得滿滿的。天花板極意雕飾,金光耀眼。宮外有園子,池子,但趕不上凡爾賽宮的。   凡爾賽宮在巴黎西南,算是近郊。原是路易十三的獵宮,路易十四覺得這個地方好,便大加修飾。路易十四是所謂“上帝的代表”,凡爾賽宮便是他的廟宇。那時法國貴人多一半住在宮裡,伺候王上。他的侍從共一萬四千人;五百人伺候他吃飯,一百個貴人伺候他起床,更多的貴人伺候他睡覺。那時法國藝術大盛,一切都成為御用的,集中在凡爾賽和巴黎兩處。凡爾賽宮裡裝飾力求富麗奇巧,用錢無數。如金漆彩畫的天花板,木刻,華美的傢俱,花飾,貝殼與多用錯綜交會的曲線紋等,用意全在教來客驚奇:這便是所謂“羅科科式”(Rococo)。宮中有鏡廳,十七個大窗戶,正對著十七面同樣大小的鏡子;廳長二百四十英尺,寬三十英尺,高四十二英尺。拱頂上和牆上畫著路易十四打勝德國,荷蘭,西班牙的情形,畫著他是諸國的領袖,畫著他是藝術與科學的廣大教主。近十幾年來成為世界禍根的那和約便是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八那一天在這座廳裡簽的字。宮旁一座大園子,也是路易十四手裡佈置起來的。看不到頭的兩行樹,有萬千的氣象。有湖,有花園,有噴水。花園一畦一個花樣,小松樹一律修剪成圓錐形,集法國式花園之大成。噴水大約有四十多處,或銅雕,或石雕,處處都別出心裁,也是集大成。每年五月到九月,每月第一星期日,和別的節日,都有大水法。從下午四點起,到處銀花飛舞,霧氣沾人,襯著那齊斬斬的樹,軟茸茸的草,覺得立著看,走著看,不拘怎麼看總成。海龍王噴水池,規模特別大;得等五點半鐘大水法停後,讓它單獨來二十分鐘。有時晚上大放花炮,就在這裡。各色的電彩照耀著一道道噴水。花炮在噴水之間放上去,也是一道道的;同時放許多,便氤氳起一團霧。這時候電光換彩,紅的忽然變藍的,藍的忽然變白的,真真是一眨眼。   盧梭園在愛爾莽濃鎮(Ermenonville),巴黎的東北;要坐一點鐘火車,走兩點鐘的路。這是道地鄉下,來的人不多。園子空曠得很,有種荒味。大樹,怒草,小湖,清風,和中國的郊野差不多,真自然得不可言。湖裡有個白楊洲,種著一排白楊樹,盧梭墳就在那小洲上。日內瓦的盧梭洲在仿這個;可是上海式的街市旁來那麼個洲子,總有些不倫不類。   一九三一年夏天,“殖民地博覽會”開在巴黎之東的萬散園(Vincennes)裡。那時每日人山人海。會中建築都仿各地的式樣,充滿了異域的趣味。安南廟七塔參差,崢嶸肅穆,最為出色。這些都是用某種輕便材料造的,去年都拆了。各建築中陳列著各處的出產,以及民俗。晚上人更多,來看燈光與噴水。每條路一種燈,都是立體派的圖樣。噴水有四五處,也是新圖樣;有一處叫“仙人球”噴水,就以仙人球做底樣,野拙得好玩兒。這些自然都用電彩。還有一處水橋,河兩岸各噴出十來道水,湊在一塊兒,恰好是一座弧形的橋,教人想著走上一個水晶的世界去。 {{right|1933年6月30日作。<br>原載1933年9月1日《中學生》第37號}} bbacsrfn8y27zmvoreo2u7moaafgzdz 狂人日記 (1918年本) 0 1209052 2570802 2025-06-18T05:39:52Z TianSalt 54682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狂人日記 | from= 吶喊|from2=新青年/卷4 | author = 魯迅 | year = 1918 | month = 4 | notes = 此版本取自《新青年》第4卷第5號。 }} <pages index="新青年 第4卷第5號.pdf" from="53" to="63" /> {{Pd/1923|1936}}” 257080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狂人日記 | from= 吶喊|from2=新青年/卷4 | author = 魯迅 | year = 1918 | month = 4 | notes = 此版本取自《新青年》第4卷第5號。 }} <pages index="新青年 第4卷第5號.pdf" from="53" to="63" /> {{Pd/1923|1936}} 9ht4qj6mwodj9jwnj5vt08dyaggo04i 歐遊雜記/西行通訊 0 1209053 2570820 2025-06-18T07:55:47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title=歐遊雜記|author=朱自清|section=西行通訊|times=|y=|m=|d=|previous=|next=|type=|from=|notes=}} ==一== 聖陶兄:   我等八月二十二日由北平動身,二十四日到哈爾濱。這至少是個有趣的地方,請聽我說哈爾濱的印象。   這裡分道裡,道外,南崗,馬家溝四部分。馬家溝是新辟的市區,姑不論。南崗是住宅區,據說建築別有風味;可惜我們去時,在…” 257082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歐遊雜記|author=朱自清|section=西行通訊|times=|y=|m=|d=|previous=|next=|type=|from=|notes=}} ==一== 聖陶兄:   我等八月二十二日由北平動身,二十四日到哈爾濱。這至少是個有趣的地方,請聽我說哈爾濱的印象。   這裡分道裡,道外,南崗,馬家溝四部分。馬家溝是新辟的市區,姑不論。南崗是住宅區,據說建築別有風味;可惜我們去時,在沒月亮的晚上。道外是中國式的市街,我們只走過十分鐘。我所知的哈爾濱,是哈爾濱的道裡,我們住的地方。   道裡純粹不是中國味兒。街上滿眼是俄國人,走著的,坐著的;女人比哪兒似乎都要多些。據說道裡俄國人也只十幾萬;中國人有三十幾萬,但俄國人大約喜歡出街,所以便覺滿街都是了。你黃昏後在中國大街上走(或在南崗秋林洋行前面走),瞧那擁擁擠擠的熱鬧勁兒。上海大馬路等處入夜也鬧攘攘的,但亂七八糟地各有目的,這兒卻幾乎滿是逛街的。這種忙裡閑的光景,別處是沒有的。   這裡的外國人不像上海的英美人在中國人之上,可是也並不如有些人所想,在中國人之下。中國人算是不讓他們欺負了,他們又怎會讓中國人欺負呢?中國人不特別尊重他們,卻是真的。他們的流品很雜,開大洋行小買賣的固然多,駕著汽車沿街兜攬乘客的也不少,赤著腳愛淘氣的頑童隨處可見。這樣倒能和中國人混在一起,沒有什麼隔閡了。也許因白俄們窮無所歸,才得如此;但這現象比上海沈陽等中外雜居的地方使人舒服多了。在上海沈陽冷眼看著,是常要生氣,常要擔心的。   這裡人大都會說俄國話,即使是賣掃帚的。他們又大都有些外國規矩,如應諾時的“哼哼”,及保持市街清潔之類。但他們並不矜持他們的俄國話和外國規矩,也沒有賣弄的意思,只看做稀鬆平常,與別處的“二毛子”大不一樣。他們的外國化是生活自然的趨勢,而不是奢侈的裝飾,是“全民”的,不是少數“高等華人”的。一個生客到此,能領受著多少異域的風味而不感著窒息似的;與洋大人治下的上海,新貴族消夏地的青島,北戴河,宛然是兩個世界。   但這裡雖有很高的文明,卻沒有文化可言。待一兩個禮拜,甚至一個月,大致不會教你膩味,再多可就要看什麼人了。這裡沒有一爿像樣的書店,中國書外國書都很稀罕;有些大洋行的窗戶裡雖放著幾本俄文書,想來也只是給商人們消閒的小說罷。最離奇的是這裡市招上的中文,如“你吉達”,“民娘九爾”,“阿立古鬧如次”等譯音,不知出於何人之手。也難怪,中等教育,還在幼稚時期的,已是這裡的最高教育了!這樣算不算梁漱溟先生所說的整個歐化呢?我想是不能算的。哈爾濱和哈爾濱的白俄一樣,這樣下去,終於是非驢非馬的畸形而已。雖在感著多少新鮮的意味的旅客的我,到底不能不作如此想。   這裡雖是歐化的都會,但閑的處所竟有甚於北平的。大商店上午九點開到十二點,一點到三點休息;三點再開,五點便上門了。晚上呢,自然照例開電燈,讓炫眼的窗飾點綴坦蕩蕩的街市。穿梭般的男女比白天多得多。俄國人,至少在哈爾濱的,像是與街有不解緣。在巴黎倫敦最熱鬧的路上,晚上逛街的似乎也只如此罷了。街兩旁很多休息的長椅,並沒有樹蔭遮著;許多俄國人就這麼四無依傍地坐在那兒,有些竟是為了消遣來的。閑一些的街中間還有小花園,圍以短短的柵欄,裡面來回散步的不少。——你從此定可以想到,一個廣大的公園,在哈爾濱是決少不了的。   這個現在叫做“特市公園”。大小仿佛北平的中山公園,但佈置自然兩樣。裡面有許多花壇,用各色的花拼成種種對稱的圖案;最有意思的是一處入口的兩個草獅子。是蹲伏著的,滿身碧油油的嫩草,比常見的獅子大些,神氣自然極了。園內有小山,有曲水,有亭有橋;橋是外國式,以玲瓏勝。水中可以划船,也還有些彎可轉。這樣便耐人尋味。又有茶座,電影場,電氣馬(上海大世界等處有)等。這裡電影不分場,從某時至某時老是演著;當時頗以為奇,後來才知是外國辦法。我們去的那天,正演《西遊記》;不知別處會演些好片子否。這公園裡也是晚上人多;據說俄國女人常愛成排地在園中走,排的長約等於路的闊,同時總有好兩排走著,想來倒也很好看。特市公園外,員警告訴我們還有些小園子,不知性質如何。   這裡的路都用石塊築成。有人說石頭路塵土少些;至於不用柏油,也許因為冬天太冷,柏油不經凍之故。總之,塵土少是真的,從北平到這兒,想著塵土要多些,那知適得其反;在這兒街上走,從好些方面看,確是比北平舒服多了。因為路好,汽車也好。不止坐著平穩而已,又多!又賤!又快!滿街是的,一揚手就來,和北平洋車一樣。這兒洋車少而貴;幾毛錢便可坐汽車,人多些便和洋車價相等。開車的俄國人居多,開得“棒”極了;拐彎,倒車,簡直行所無事,還讓你一點不擔心。巴黎倫敦自然有高妙的車手,但車馬填咽,顯不出本領;街上的Taxi有時幾乎像驢子似的。在這一點上,哈爾濱要強些。胡適之先生提倡“汽車文明”,這裡我是第一次接觸汽車文明了。上海汽車也許比這兒多,但太貴族了,沒有多少意思。此地的馬車也不少,也賤,和五年前南京的馬車差不多,或者還要賤些。   這裡還有一樣便宜的東西,便是俄國菜。我們第一天在一天津館吃面,以為便宜些;那知第二天吃俄國午餐,竟比天津館好而便宜得多。去年暑假在上海,有人請吃“俄國大菜”,似乎那時很流行,大約也因為價廉物美吧。俄國菜分量多,便於點菜分食;比吃別國菜自由些;且油重,合於我們的口味。我們在街上見俄國女人的脛癡肥的多,後來在西伯利亞各站所見也如此;我們常說,這怕是菜裡的油太重了吧。   最後我要說松花江,道裡道外都在江南,那邊叫江北。江中有一太陽島,夏天人很多,往往有帶了一家人去整日在上面的。島上最好的玩意自然是游泳,其次許就算划船。我不大喜歡這地方,因為毫不整潔,走著不舒服。我們去的已不是時候,想下水洗浴,因未帶衣服而罷。島上有一個臨時照相人。我和一位徐君同去,我們坐在小船上讓他照一個相。岸邊穿著游泳衣的俄國婦人孩子共四五人,跳跳跑跑地硬擠到我們船邊,有的浸在水裡,有的爬在船上,一同照在那張相裡。這種天真爛漫,倒也有些教人感著溫暖的。走方照相人,哈爾濱甚多,中國別的大都市裡,似未見過;也是外國玩意兒。照得不會好,當時可取,足為紀念而已。從太陽島劃了小船上道外去。我是剛起手划船,在北平三海來過幾回;最痛快是這回了。船夫管著方向,他的兩槳老是伺候著我的。槳是洋式,長而勻稱,支在小鐵叉上,又穩,又靈活;槳片是薄薄的,彎彎的。江上又沒有什麼萍藻,顯得寬暢之至。這樣不吃力而得討好,我們過了一個愉快的下午。第二天我們一夥兒便離開哈爾濱了。   此信八月三十一在西伯利亞車中動手寫,直耽擱到今日才寫畢。在時間上,不在篇幅上,要算得是一通太長的信了,一切請原諒罷! {{right|弟自清,1931年10月8日,倫敦。}} ==二== 聖陶兄:   這一回說給你我們過西伯利亞的情形。   平常想到西伯利亞,眼前便仿佛一片莽莽的平原,黯淡的斜陽照著,或者凜冽的北風吹著,或者連天的冰雪蓋著。相信這個印象一半從《勅勒歌》來,一半從翻譯的小說來;我們火車中所見,卻並不如此驚心動魄的——大概是夏天的緣故罷。荒涼誠然不錯,但沿路沒有童山,千里的青綠,倒將西伯利亞化作平常的郊野了。只到處點綴著木屋,是向所未見。我們在西伯利亞七日,有五天都下雨;在那牛毛細雨中,這些微微發亮的木屋是有一種特別的調子的。   頭兩天是晴天,第一天的落日真好看;只有那時候我們承認西伯利亞的偉大。平原漸漸蒼茫起來,它的邊際不像白天分明,似乎伸展到無窮盡的樣子。只有西方一大片深深淺淺的金光,像是一個海。我們指點著,這些是島嶼;那些是船隻,還在微風中動搖著呢。金光炫爛極了,這地上是沒有的。勉強打個比喻,也許像熊熊的火焰吧,但火焰究竟太平凡了。那深深淺淺的調子,倒有些像名油畫家的畫板,濃一塊淡一塊的;雖不經意,而每一點一堆都可見他的精神,他的姿態。那時我們說起“霞”這個名字,覺得聲調很響亮,恰是充滿了光明似的。又說到“晚霞”;“晚”的聲調帶一些冥沒的意味,便令人有“已近黃昏”之感。L君說英文中無與“霞”相當的字,只能叫做“落日”;若真如此,我們未免要為英國人悵惘了。   第二天傍晚過貝加爾湖;這是一個大大有名的湖,我所渴想一看的。記得郭沫若君的詩裡說過蘇武在貝加爾湖畔牧羊,真是美麗而悲涼的想像。在黯淡的暮色中過這個寂寞的湖,我不禁也懷古起來了。晚餐前我們忽見窗外很遠的一片水;大家猜,別是貝加爾湖吧?晚餐完時,車已沿著湖邊走了。向北望去,只見渺渺一白,想不出那邊還有地方。這湖單調極了。似乎每一點都同樣的平靜,沒有一個帆影,也沒有一個鳥影。夜來了,這該是死之國吧?但我還是坐在窗前呆看。東邊從何處起,我們沒留意;現在也像西邊一樣,是無窮的白水。車行兩點多鐘,貝加爾湖依然在窗外;天是黑透了,我走進屋內,到底不知什麼時候完的。   在歐亞兩洲交界處,有一段路頗有些中國意境,綿延不斷的青山與悠然流著的河水,在幾里路中只隨意曲了幾曲。山高而峻,不見多少峰巒,如削成的一座大圍屏。車在山下沿著河走;河岸也是高峻,水像突然掉下去似的。從山頂到河面,是整整齊齊的兩疊;除曲了那幾曲外,這幾里路中都是整齊的。整齊雖已是西方的好處,但那高深卻還近乎中國的山水詩或山水畫。河中見一狹狹的小舟,一個人坐著緩緩地劃槳,那船和人都是灰暗的顏色;這才真是中國畫了。   車中一間屋睡四個人,而我們只有三個。上車時想著能老占著一間屋就好。但晚上便來了一個女人,像是做工的或種地的。她坦然睡了上鋪;這在國內是不會有的——我們不但是三個男人,並且是三個外國人!第二天她下車了,來的是三等車中惟一的紳士;他大概因為晚上我們出入拉門,擾他清夢,下一天搬到別屋裡去。以後來的是兵,兵,兵!我們都說與兵有緣分呢。最後來了經濟學博士,他的名字,我還記得,是約瑟,是玩紙牌時要按名記分,他告訴我們的。從前來者都只說俄國話,我們偶然也能答應一兩個字;是從萬國臥車公司的指南上學來,如“不”“三個”“多少”之類。“不”字用得最多,伴著的是一搖頭。這自然乾脆不過,但往往從此打斷了談話;到這地步,那一位大概不是站在門外視窗去看風景,便是閉上眼睡覺。這位約瑟君卻不同,他除俄國話外,自己說還懂得法文;LH兩位都懂法文,我們立刻覺得屋裡更有意思起來了。   但約瑟君的法文卻實在不夠用,他只能說些單字。LH兩位應付得很費力,可是他愛說話極了,老是支支節節地談下去。他告訴我們,俄國報說漢口黨人燒了美孚煤油公司;又問起好幾個中國人的名字。難為他記得住這些名字!有一個下午,他拿了紙筆,畫了地圖,和我們議論天下大事。他說俄國從美國買機器,而賣糧食給它;中國從美國買糧食和日用品,白讓它賺了錢去。他在地圖上點了幾點,寫著,“血!”“血!”說中國只能將血滴給美國,沒有別的。他似乎以為中國全然美國化了,這樣東西也問“亞美利加?”那樣也問“亞美利加?”甚至我送他一包香片,也問“亞美利加?”我們趕緊說“中國”,“中國”,才收下了。   他又問我們什麼黨。我們三個都不在黨;他奇怪極了,指著胸道,“我——博士——共產黨!”指在他身旁的朋友——也是經濟學博士——道,“他——博士——共產黨!”他喜歡喝酒,常和他的朋友上飯車去喝。也邀過我們兩三次,總說,“同志——啤酒”,一面指著飯車那方面。我們都謝了。最後他似乎不大好意思,指點著道,“我——布爾喬——你們——普羅利特利亞特!”他又常指著他的衣服道,“不好看——俄羅斯;”指著我們的道,“亞美利加!”(兩三天后在另一車上和一個十八歲的俄國工人談話,一位高麗人給翻譯。這是個天真爛漫的工人,他的衣服比我們粗糙多了,可是比我們貴多了。他露出羡慕的顏色,但我想起約瑟君的話,倒有些羡慕他們。)他是個和藹的人,很幫我們的忙。快到莫斯科時,他一面剝著松子(沿路見俄國人吃松子的甚多,一粒粒地摘下來嗑著,似乎比嗑瓜子有意思),一面告訴我們他有妻有子,現在家裡等著他呢。又指著遠處,說他夏天和他們住在城外,天涼了才搬進城去。下車後他還特地到窗前來和我們揚手作別。他是黑頭發,紫臉膛,繞腮胡根子;他說他現在是一個經濟雜誌編輯人。   本該下午兩點到莫斯科;誤了五點鐘,到時天已全黑了。去波蘭的車就要開;滿心想看看莫斯科,卻只見一片黑夜,我只得帶著最大的失望上車走了。第二天下午在波蘭換車上巴黎去。晚上到飯車吃飯,侍者穿著小禮服,鞠著躬和客人說話,客人也大都換上整齊的衣服端端正正坐著,與俄國飯車空氣大不相同。我漸漸有些拘束起來了。 {{right|弟自清,1931年11月15日,倫敦。<br>原載《歐遊雜記》,1934年9月開明書店出版}} 3b8skb1czenq5kv5apa3h2hc8ngrvr4 Talk:歐遊雜記 1 1209054 2570821 2025-06-18T07:58:57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edition=《朱自清文集》/朱自清著. 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0.5<br>ISBN 978-7-5117-0343-9 |source= |contributors=[[User:Hamham|Hamham]] |progress=[[File:75%.png]]<!-- 完成度,25%:这表示不能保证文章的任何部分可靠,还没有进行过校对或格式化,或者文章还不完整。50%:文章已经完整并经过了格式化,但是仍然有错误或需要进一步格式化。75%:文章已经相当可…” 2570821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朱自清文集》/朱自清著. 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0.5<br>ISBN 978-7-5117-0343-9 |source= |contributors=[[User:Hamham|Hamham]] |progress=[[File:75%.png]]<!-- 完成度,25%:这表示不能保证文章的任何部分可靠,还没有进行过校对或格式化,或者文章还不完整。50%:文章已经完整并经过了格式化,但是仍然有错误或需要进一步格式化。75%:文章已经相当可靠,而且也充分格式化,而且有详细的来源信息。文章已经相当可靠,而且也充分格式化,而且有详细的来源信息。100%:文章已经被几个用户校对,并且对照了所有可靠的参考版本。这篇文章非常可靠。--> |notes= |proofreaders=[[User:Hamham|Hamham]] }} ig9p4wia9qswvi7fvozq0cnhkjfze2j 與高玄老先生書 0 1209055 2570857 2025-06-18T09:06:59Z S M Lee 1946 新文章 257085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title=與高玄老先生書|author=華夏|section=|times=清|y=|m=|d=|previous=|next=|type=書|from=過宜言|notes=}} <onlyinclude> 恭惟老先生以天地祖示社稷、憑依之身,而陡蒙大難。夏處獄中,藉是卜興滅<ref>卜興滅:占卜國家興亡(「興滅」暗指明朝復國)。</ref>,寐不渝惴。喜聞不屈而歸,夏慶心慊矣!悠悠之口動幸老先生得白。夫此事此心,亦何可白?亦豈此輩能白?總令彼無敢奈何,而後我得以告無罪。日月之食可見,不可更,祇重知人欽仰耳。 夏自就逮以來,願濺頸血以報答大明、以奉老先生,而不能不思完手足以還父母。兩次夾拷,幾無全體;又出慷慨承死之後,誠知有故,豈敢稱冤?目下知卣(囟)一<ref>卣一破械:疑指志士周昌晉(卣一)脫枷獲釋,「加額」表慶幸。</ref>破械,不勝加額。但院君<ref>院君:指浙江巡撫蕭起元(主審官),華夏自承「冒名逼脅」罪以救同案。</ref>一案,決無盡脫。屠、董兩公思留身有爲,破家談卸;府招大爲超解,巧織夏以冒名逼脅院君。斬一人以活諸人,則舍夏其誰?夏見之甚卓,所由安坐俟死也。 小壻楊晦遵,肝膽直潔,稍習練達,蒙命名賜字,成造小子。獎勵後進,爲異日麟閣<ref>麟閣:麒麟閣,喻青史留名。</ref>名地想。晦遵愈痛自刻責矣!昨傳台諭,囑存獄中諸札及平生著述。前年逃虜時,悉燬笥稿;因坐失錢塘,不獲行胸臆。嫁怒筆研,自覺憤激過當,夢中殊多悶悶。丙戌<ref>丙戌:順治三年(1646年),華夏參與抗清兵敗後流亡時段。</ref>六月來,頗吟詠見衷,同舊歲獄中所賦,彙帙存次壻處。然總不成理也。 府獄通贈,大抵信手抒懷,非痛加芟削,必重後誚。即對簿語鄙觸鄉賢大怒,夏重保全諸紳,不敢不用偏詞,何暇中分黑白?惟老先生知夏耳! 夏最究心《易》學與《詩》《禮》《史》《樂》等書,及今咸屬缺編。獨《操縵集》<ref>《操縵集》:華夏學術著作(「操縵」出自《禮記》「操縵安弦」),成於南京國子監。</ref>於南京成均鈔出,微有鄙參,無一圖不用手摹者。<ref>無一圖不用手摹:[[Author:全祖望|全祖望]]《[[華夏墓碑銘]]》載其獄中「手摹諸圖」與「《操縵》遺稿」,與信中「無一圖不用手摹」吻合。</ref>當令晦遵簡呈,裁定併賜一序,或獲附傳世也。 夏羽翼已鎩,索枯伊邇<ref>索枯伊邇:「索枯」化用《莊子》「索我於枯魚之肆」;「伊邇」即迫近,喻死期將至。</ref>。抉目懸門<ref>抉目懸門:典出伍子胥,誓死見明朝復國。</ref>,魂能爲厲;嘔血望祈,舌腕難寫。敬上贈章,想無齒冷! </onlyinclude> === 註 === {{reflist}} {{清朝作品}} afoovzpo2wsslj3wh81rh0tqcoma7f6 Talk:與高玄老先生書 1 1209056 2570858 2025-06-18T09:07:48Z S M Lee 1946 版本訊息 2570858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edition=四明叢書 |source=[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86315&page=80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contributors=[[User:S M Lee|定格流星]]([[User talk:S M Lee|討論]]) |progress= [[Image:75%.png]] |notes= |proofreaders= }} 2pldcinbldqcf33klnex4lccb8yumhk 保險法 (民國114年) 0 1209057 2570888 2025-06-18T11:00:38Z Zbz53321374 111951 创建页面,内容为“==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 2570888 wikitext text/x-wiki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ly8m8gl1cbtmqxcnsdp6wq4101x3u4s 2570891 2570888 2025-06-18T11:01:33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9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bm6ebhuditzk9zr7gr95hjdsodr4o1v 2570892 2570891 2025-06-18T11:02:28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9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aajbosgl1o92b402dndpailaa173qg1 2570893 2570892 2025-06-18T11:02:56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9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l4ranvzy6q76s8mwbdr0jiv0imbt6b4 2570894 2570893 2025-06-18T11:03:37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9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5ggtnarym9zu76b4adwkhva8tf7m9gp 2570895 2570894 2025-06-18T11:04:09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9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s8kweg0t4nfjoyfxawzjj8rcnwj3frg 2570896 2570895 2025-06-18T11:04:49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9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f6h29trrk7413vy22tex3q37mupdojy 2570898 2570896 2025-06-18T11:06:35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8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第 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 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68-7條 (刪除) 第 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1bb6fjinrprzmgadzczau0vxjausce 2570902 2570898 2025-06-18T11:12:38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第 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 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68-7條 (刪除) 第 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bt2s79sgxzo17bsdsxf17vxsxre3qpo 2570903 2570902 2025-06-18T11:14:14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第 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 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68-7條 (刪除) 第 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s8zdzkops2vdu1cxhxc946bq1knpq44 2570904 2570903 2025-06-18T11:16:11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0117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第 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 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68-7條 (刪除) 第 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8njhnovfv8r40gmaemzbpxhj3g51mga 2570905 2570904 2025-06-18T11:16:43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第 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 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68-7條 (刪除) 第 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glunrm466ld1yjjuxh5k8vdbqvinab6 2570906 2570905 2025-06-18T11:17:43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第 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 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68-7條 (刪除) 第 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8djhz1itcntrbohg1zpuwyta32hyjdb 2570907 2570906 2025-06-18T11:18:49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第 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 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68-7條 (刪除) 第 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oeopvu8q1jblddnqmphlav4jxmjxj8 2570908 2570907 2025-06-18T11:19:21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删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第 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 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68-7條 (刪除) 第 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lqu4dxxkde3rja93cn13tqziu66lt2r 2570909 2570908 2025-06-18T11:20:55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0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删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60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0、148-3、167-1、171-1 條條文;增訂第 123-1、123-2、129-1、132-1 條條文;刪除第 168-7 條條文 第 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 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0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 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7-1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68-7條 (刪除) 第 171-1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hq43z67f6561r0wuyv6tj1q7svbrvl4 2570910 2570909 2025-06-18T11:21:21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1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删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psaw8ow81rvouoaoqmg0rytlil5te3s 2570911 2570910 2025-06-18T11:21:37Z Zbz53321374 111951 257091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保險法 (中華民國)|保險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行條文)|民=114|月=6|日=3|公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民2=114|月2=6|日2=18|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生效日期=民國114年(2025年)6月20日 | previous = [[保險法 (民國110年)]] | next = | notes = {{Textquality|75%}}<br> {{:保險法 (中華民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四條 :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五條 :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六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七條 :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民國110年)|公司法]]或[[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第八條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八條之一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九條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十條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第十一條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十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二節 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第十五條 :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第十六條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債務人。 :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十六條之一 :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第十七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第十九條 :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二十條 :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第三節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五條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二十七條 :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第三十條 :  保險人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三十四條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五節 複保險=== 第三十五條 :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三十七條 :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三十八條 :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第六節 再保險=== 第三十九條 :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四十條 :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四十三條 :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第四十四條 :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  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第四十五條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第四十六條 :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第四十七條 :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第四十八條 :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第四十九條 :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第五十條 :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第五十一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第五十三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之一 :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二節 基本條款=== 第五十五條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保險之標的物。 :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  五、保險金額。 :  六、保險費。 :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五十六條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第五十八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五十九條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六十條 :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第六十一條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第六十二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  一、為他方所知者。 :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第六十三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六十六條 :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六十七條 :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六十八條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七十條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七十一條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第七十二條 :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七十三條 :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第七十五條 :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第七十六條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第七十七條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第七十九條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第八十條 :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十一條 :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第八十二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第八十二條之一 :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八十三條 :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四條 :  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八十五條 :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六條 :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八十七條 :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八十八條 :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九十條 :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一條 :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第九十二條 :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第九十三條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九十五條 :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第九十五條之一 :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五條之二 :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第九十五條之三 :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九十六條 :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第九十七條 :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第九十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第九十九條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第一百條 :  (刪除)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一百零三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一百零四條 :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一百零五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條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一百十條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一百十一條 :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一百十二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四條 :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一百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十六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十八條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第一百十九條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第一百二十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百三十三條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 :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  三、短期票券。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前條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  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第一百四十條 :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 :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 :  (刪除)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  一、資本適足。 :  二、資本不足。 :  三、資本顯著不足。 :  四、資本嚴重不足。 :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一、資本不足者: :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   (一)前款之措施。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有價證券。 :  二、不動產。 :  三、放款。 :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五、國外投資。 :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  一、公債、國庫券。 :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外匯存款。 :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三、令其增資。 :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 :  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四 :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  一、了結現務。 :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三、分派賸餘財產。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九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  三、罰金、罰鍰及追繳金。 :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清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第一百五十條 :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刪除)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一百五十六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 :  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一百六十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刪除)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一百六十五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節 罰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條件限制之規定。 :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六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  (删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第一百七十條 :  (刪除) 第一百七十條之一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 :  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三條 :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保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第一百七十八條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gin8byj1m9argjrs2c114gk4azhugwh